清代漕粮征派中的官府、绅衿、民众及其利益纠葛——以清代抗粮事件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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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漕粮征派将朝廷、州县官府、绅衿胥吏与地方民众有机地联系了起来。漕粮征收的顺利完成需要多方力量的协同合作。然而驱动各社会力量形成互动的不仅仅是漕粮征派这一形式,还有由此而形成的利益关系,漕运中众多重大社会事件无不由此而生。抗粮事件不仅是征漕各方矛盾爆发的一种形式,更是群体利益关系中本质问题的集中体现。本文以此为中心的考察,揭示了清代社会各阶层的生存状况及他们之间在利益纠葛下的群体互动,并从一个侧面透视出清代漕政的制度缺陷以及社会变化。
引文
[2]郑日奎:《漕议》,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22,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3]蓝鼎元:《漕粮兼资海运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8,户政23,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4]《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5《国用.漕运》,浙江古籍出版社影印1988年版。
    [5]乾隆《漕运全书》,卷17,《京通粮储支放粮米》。
    [6]陆世仪:《漕兑揭》,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这种情况在明代也已十分普遍。黄仁宇先生在论明代赋税时就曾失望地论道“耗资巨大解运来的漕粮,却于帝国的财政无补。它虽然解决了首都的食物供应问题,但接受者多为冗员,他们于国无益”。。详见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69-70页。
    [7]《别儒户》,(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之6,钱谷部1,清康熙38年刊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3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8]较早关注清代中后期民间“抗粮”事件研究的是傅衣凌先生,他在20世纪40年代就指出抗粮运动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与政治因素聚合而成的结果。20世纪90年代出版的几本清代漕运史研究著作均或多或少提到了抗粮事件,但论述的出发点较为单一。一般都认为那是当时漕弊极盛,重赋之下农民反抗的结果,有的甚至简单地把抗粮事件看成是农民反对地主的反封建斗争。近年来,陆陆续续有些“抗粮案”研究的文章出现。如王美蓉的《清末河西人民抗捐抗税抗粮斗争历史原因之我见》(《河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一文以河西人民抗捐抗税抗粮斗争反映当时社会大变革环境下农民与地主及外国资本主义之间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尖锐。周文斌的《论苏州的哭庙案》(《学海》,2001年第6期)一文则以1661年江苏“哭庙案”为个案,论述了文人在反清斗争中的作用,反映了当时江南诸多的社会矛盾冲突,尤其是士绅与国家冲突的一面。陈支平的《清末民间抗粮与乡族势力》(《厦门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则从清代后期民间规避赋税行为的分析中看乡族势力在抗粮斗争中的作用,从赋税征收的视角看乡族与国家此消彼长的争权斗争。张小也是这一领域研究值得一提的人,近年来,她从法律社会史、历史人类学等新视角重新审视了“钟九闹漕”事件,提出了不少新见解。在《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以清代漕讼为中心》(《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一文中,作者以漕讼为中心,探讨健讼之人在清代公共领域中的积极参与作用。之后的《史料.方法.理论:历史人类学视角下的“钟九闹漕”》(《河北学刊》,2004.6)一文则一反以农民战争史的角度来解释“钟九闹漕”,转向了历史人类学的视角,采用了田野调查资料探讨了“钟九闹漕”事件中体现出来的国家与区域社会、传统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与角色、历史记忆与历史事实等问题。最近的《社会冲突中的官、民、法——以“钟九闹漕”事件为中心》(《江汉论坛》,2006年第4期)则将文献与口述相结合对“钟九闹漕”进行了社会史意义下的梳理,通过对闹漕过程中官府与民间社会在法领域的互动来透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但遗憾的是这种新视角解释下的闹漕事件目前仅见于“钟九闹漕”一案,闹漕、抗粮个案研究目前仍不多见。且这一领域研究的视野不甚宽阔。
    [9]李祖陶:《漕粮开屯议》,饶玉成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7,户政22,同治12年刊光绪8年补刻续编,江右饶氏双峰书屋刊本。
    [10]关于田赋与漕粮的区别,李文治有详细论述。他认为二者有五大不同之处,一是田赋以征银为主,漕粮除例折及因特别事故改折外,全征实物,大部分征米,小部分征麦豆;二是田赋普征于各省田亩,漕粮只征于山东、河南等八省;三是田赋分上下两忙征收,漕粮则于冬季另款征收;四是田赋征收所得一部分存留地方备用,一部分起运中央,漕粮则起运通州、北京,截留在地方支用是例外;五是田赋部分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已有部分役银并入田赋,雍正间实行改制后,所有户丁银均行摊入,漕粮则否,但随粮带征轻赍、席片、竹木等项银两解交粮道作为办漕之需。详见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页。
    11《钱粮说》,(清)胡衍虞:《居官寡过録》,卷2,清青照堂丛书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5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12姚文田:《论漕弊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13张小也:《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以清代漕讼为中心》一文中举有这么件漕粮京控案。案件主审官为浙江臬司段光清,当时一嘉善人状告“嘉善钱粮浮收”,段光清问道“尔等控钱粮浮收,自己究无应还钱粮,不过代人家抗粮耳。包抗钱粮,汝肯纳乎-”,告状人答道“为浮收故不肯纳,若免浮收,岂敢不纳天家正供-”,最后,段光清虽以告状者八年未完钱粮制服状告者。但此案亦说明浮收增加了完粮的难度。(张小也:《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以清代漕讼为中心》,《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86页)。
    14乾隆《漕运全书》,卷12,《征漕兑运.历年成案》。
    15《为漕米既经改折滥派应加剔厘事》,胡文学:《疏稿》(选录),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43页。
    16孙鼎臣:《论漕一》,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7,户政19,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17王邦玺:《条陈下漕利弊疏》,何良栋编:《皇朝经世文四编.漕运》,台北文海出版社出版,[出版年不详](据光绪28[1902]年印)。
    18《漕粮额征.蠲缓升除》,(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卷6,《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95页。
    19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04页。
    20包世臣:《安吴四种》,注经堂藏板1877年版,第1页。
    21姚文田:《论漕弊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2恩泽难以惠及民众的例子实不少见。康熙年间闽浙总督刘兆麒抚浙期间,在论及杭嘉湖绍四府属县被灾蠲赈时,即深有感触地提醒下属官员“必须大张告示,通行晓谕,使灾祲穷民咸知朝廷浩荡弘仁,均受恩蠲实惠”,避免再现往年蠲免钱漕时不肖印官“罔恤民瘼,一任奸胥作弊,将应征条银不分灾免一概溷征”的现象。(详见《通知灾伤蠲免钱粮》,(清)刘兆麒:《总制浙闽文檄》,清康煕十一年刻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2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同样的,乾隆年间频繁的蠲免恩惠中,朝廷也一再通令各督抚须晓示劝谕各业户等知道,不得滥收。(详见《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卷3,《漕粮额征.蠲缓升除》,《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242页)。
    23孙玉庭:《恤丁除弊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4孙玉庭:《恤丁除弊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5乾隆时总漕杨锡绂在论漕弊时即警告州县于佥丁时,要“实心查察,勿令富者悻脱,贫者滥充”。详见杨锡绂:《论漕弊与各省粮道书》,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26孙鼎臣:《论漕一》,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7,户政19,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27陈文述:《漕船递年减造议》,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7,户政19,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28林则徐:《议覆筹划漕运事宜疏》,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29谢阶树:《综核名实折子》,《同治宜黄县志》,卷45之1,艺文.折子,第20页。原文为“……旗丁一人闸河尺寸皆用银钱之地也,若辈取于旗丁,旗丁破家不足以偿,不得已而索于州县官,兑费是也;州县官不得已而索于民,漕规是也;民又不得已而鬻妻子以偿之,是凡事于漕者皆鬻贫民之妻子而咬其骨也……”。
    30包世臣:《答桂苏州第一书》,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31(明)范濂:《云间据目抄》,卷4《记赋役》论述了诡寄的实质。他说“诡寄之妨赋有二:其一,自贫儒偶躐科第,辄从县大夫干请书册,包揽亲戚门生故旧之田。……其二,自乡宦年久官尊,则三旗之田悉入书册,其间玩法子侄,及妻族内亲,如俗所称老婆舅之类,辄谓有司无可奈何乡宦,而乡宦又无可奈何我们,于是动辄欺赖,仅与管数人雇请代杖,迁延岁月而已”。
    32林则徐:《议覆筹划漕运事宜疏》,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33戴盘:《征收漕粮改定耗余记》,《浙西减漕纪略》,同治戊辰。
    34姚文田:《论漕弊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35孙鼎臣:《论漕三》,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7,户政19,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36不仅有劣绅及不肖监生抗粮,亦有武举、士子罢考闹市抗粮,还有生员抗粮后不知何因自缢的现象,名目甚多。
    37《征收事例》,(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卷9,《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327页。
    381959年日本学者荒木敏一即通过雍正二年河南开封府封邱县生员罢考的原因和过程的考察,指出生员阶层享有“相当于九品官的‘衣顶’和免役两项特权,这两项特权对生员的生活影响甚大,前者成为其行为的护符,而后者则使其免除承充官役之苦”。详见郝秉键:《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清史研究》,2004年第4期。
    39《通漕禁令.严禁抗顽》,(清)福趾等纂,载龄等修:《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光绪朝),卷86,《续修四库全书》,第83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40王邦玺:《条陈下漕利弊疏》,何良栋编:《皇朝经世文四编.漕运》,台北文海出版社出版,[出版年不详](据光绪28[1902]年印)。
    41包世臣:《复桂苏州第二书》,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42吴琦:《漕运与中国社会》,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43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171页。
    44《漕例略》,(明)谢纯:《漕运通志》,卷8,《续修四库全书》,第836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45陈宏谋:《论漕船余米书》,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46《专折开呈征收钱粮实情并善后事宜》,(清)罗迪楚:《停琴余牍》,百甲山堂丛书,光绪庚子年刊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9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47戴盘:《征收漕粮改定耗余记》,《浙西减漕纪略》,同治戊辰。
    48《漏网喁鱼集》,转引自张小也:《健讼之人与地方公共事务——以清代漕讼为中心》,《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85页。
    49《浙江巡抚马新贻奏为核减漕南浮收禁革陋规以肃漕政而苏民困》,《民国杭州府志》,卷61,赋税4,第30页。
    50蒋攸铦:《拟更定漕政章程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51林则徐:《议覆筹划漕运事宜疏》,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52这一点在一些学者的个案研究已有揭示,如张小也对钟九闹漕的研究,龚汝富对道光年间江西省上高县的漕粮京控案的研究等。
    53王安定:《求阙斋弟子记》,卷28,转引自倪玉平:《清代漕粮海运与社会变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54沈葆桢:《江省新漕仍难改征本色折》,饶玉成编:《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6,户政21,同治12年刊光绪8年补刻续编,江右饶氏双峰书屋刊本。
    55(清)祝庆祺,鲍书芸等编:《刑案汇览》,第1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32-333页。
    56《为漕米既经改折滥派应加剔厘事》,胡文学:《疏稿》(选录),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6页。
    57谢阶树:《综核名实折子》,《同治宜黄县志》,卷45之1,艺文.折子,第19页。
    58谢阶树:《综核名实折子》,《同治宜黄县志》,卷45之1,艺文.折子,第20页。
    59蒋攸铦:《拟更定漕政章程疏》,贺长龄编:《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21,光绪17年上海广百宋齐桥印。
    60《清仁宗睿皇帝实录》,卷114,嘉庆八年六月上,台湾华文书局总发行1970年版。
    61包世臣:《山东东西司事宜条略》,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19,吏政2,吏论下,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62林则徐:《议覆筹划漕运事宜》,盛康编:《皇朝经世文续编》,卷48,户政20,光绪23年思刊楼刊刻。
    63王邦玺:《条陈下漕利弊疏》,何良栋编:《皇朝经世文四编.漕运》,台北文海出版社出版,[出版年不详](据光绪28[1902]年印)。
    64梁景之:《从“邪教”案看清代国家权力与基层社会的关系》,《清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60页(注释)。
    65东乡抗粮案详见《历史档案》1994年第2、3、4及1995年第1期发表的四篇档案资料《光绪初年清政府镇压东乡抗捐史料(一)、(二)、(三)、(四)》。事件起源于咸丰年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由广西攻至南京,广东、两湖、河南、山西、山东、江浙等地震动,纷纷练兵筹饷。因此,从咸丰元年至光绪初年,四川也承担了大量的军饷。这笔款项以“捐输”、“津贴”为名收取,并于地方设立公局,选派局绅代收或预先垫解,而局绅们则“高抬银价,堆利滚算”,引起当地民众不满。在这种情况下,爆发了以袁廷蛟为首的东乡抗粮案。本案最早源于同治十年,东乡县十五甲乡民要求核算粮帐,进而引发同治十三年乡民李金良以局绅监收粮税进行的京控,后被京城九门提督责回四川总督衙门,京控失败。光绪元年袁廷蛟带领乡民开始了这场长达五年的官、绅、民三者长期的博弈过程,时至光绪五年此案才完结。
    66《专折开呈征收钱粮实情并善后事宜》,(清)罗迪楚:《停琴余牍》,百甲山堂丛书,光绪庚子年刊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9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67本文第三部分即是此问题的说明。
    68(清)璧昌:《牧令要诀》,道光刊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9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69《一件严催未完奏后钱粮事》,(清)戴兆佳:《天台治略》,卷之5,告示2,清活字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4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70这点在“官箴书集成”收录的文章中有明显的反映。该套丛书充满了地方官治理地方,征收钱漕,与绅民打交道的心得与经验总结。
    71这点在乾隆十四年两江总督黄庭桂为清理江苏历年积欠案时向乾隆爷的奏折中体现得十分明显。奏折中,黄庭桂总结分析江苏历年积欠甚多的原因,对江浙一块大小户之分、寄庄及绅监抗粮的现象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防范措施。详见《两江总督黄庭桂为遵旨筹办额赋年清年款事宜奏折》(乾隆十四年四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乾隆十二年江苏清理积欠史料》,《历史档案》,1995.1,第13-14页。
    72(清)庄纶裔所著《卢乡公牍》中记有这么件绅衿抗粮案。光绪二十七年山东省莱阳县几名所谓的“圣贤后裔”孔昭熿、孟广秀、孟昭宏等人抗粮不兑,标榜自己乃圣贤后裔,屡蒙历朝将杂税差徭概行蠲免,且有恩例为证,要求当朝政府继续优免其钱漕。详见《详县民奉祀生孔照黄等捏称奉旨优免图抗钱粮案详文》,(清)庄纶裔:《卢乡公牍》,卷1,清末排印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9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73《刁讼拖累完粮积弊临春夺耕议详》,(清)凌-:《西江视臬纪事》(选录),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3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05页。
    74《专折开呈征收钱粮实情并善后事宜》,(清)罗迪楚:《停琴余牍》,百甲山堂丛书,光绪庚子年刊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9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75《再陈钱漕积弊请端本扼要以弥隐患禀》,(清)罗迪楚:《停琴余牍》,百甲山堂丛书,光绪庚子年刊本,收入刘俊文主编:《官箴书集成》,第9册,黄山书社1997年版。
    76不仅如此,绅衿通过讹诈诽谤地方官激起民众反抗的事件亦有不少。如《刑案汇览》记有道光三年安徽省营书生员商同讹诈该县违例浮收,挟制闹漕等案。详见(清)祝庆祺,鲍书芸等编:《刑案汇览》,第1册,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412页。
    77李程儒辑:《江苏山阳收租全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辑:《清史资料》,第2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0页。
    78“弱者的武器”是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C.斯科特的专著《弱者的武器》一书书名。书中作者通过马来西亚农民反抗的日常形式——偷懒、装糊涂、开小差、假装顺从、偷盗、装傻卖呆,诽谤、纵火、暗中破坏等的探究,揭示出农民与榨取他们的劳动、食物、税收、租金和利益者之间的持续不断的斗争的社会学根源。作者认为,农民利用心照不宣的理解和非正常的网络,以低姿态的反抗技术进行自卫性的消耗战,用坚定强韧的努力对抗无法抗拒的不平等,以避免公开反抗的集体风险。(详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弱者的武器》,译林出版社2007年版。)
    79有清一代,虽然农民抗粮闹漕的事件很多,但是要从古代文献中找出一件保存完整的资料并不是很容易。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编辑的《清史资料》第2辑中收录的李程儒辑的《江苏山阳收租全案》提供了极好的资料。文书编者李程儒号润东,贡生,其他事迹不详。他的父亲号滋圃,是一个致力镇压山阳佃户抗租斗争的士绅,“虽古稀以后,精神渐衰,犹寻觅江南征租规条旧案,意在仿照章程,呈请当事申详立案”,因病死,“终成虚愿”。李程儒为了继承和完成他父亲的“未竟之志”,积极勾结官府镇压抗租,立案刻石,并将全案编辑成书。书中对农民对抗官绅的“弱者的武器”描写得十分详细,原文如下“每有顽佃揽田到手,或私给他人顶种得价,或指田借债将稻偿还,或好稻先割,以碎糁交,或勒不完,遂泥门逃走,遇旱则卖水与人,遇涝则放水淹稼。唆怂业户,滋讼不休,欺逼孀孤,衔冤莫白。种种不法,虽奉历任示禁,佃等视为具文。近年山邑佃风刁恶更甚,往往租不交,霸田不退。业向催讨,佃辄唆妇拚闹,架命图赖,甚至亲老疾笃,以假成真,诈挟业户,倾家丧产,酿成巨案,惨毒难堪”。(详见李程儒辑:《江苏山阳收租全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辑:《清史资料》,第2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2页。)这些描写与斯科特笔下的东南亚农民的消极反抗方式有着惊人的相似。
    80乾隆朝的“江南征租案”和道光年间的“江苏省山阳收租案”即是官绅共同指向民众的最好例子。案件中,不论是乾隆朝所举的苏州、淮安、江宁等府几个县的举人等呈请的公呈,还是道光朝山阳县绅衿的三次公呈,均无一例外地受到了府、州、县一级官员的赞可,称“所议规条,堪以防微杜渐,整顿恶习,且于地方大有裨益”。官绅一致赞同,竖立碑坊及张贴告示,以儆小民。(详见李程儒辑:《江苏山阳收租全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辑:《清史资料》,第2辑,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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