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震灾害要求应急指挥权的高效运作,而现有地震法律法规对地震部门在震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中的地位定性不明,职能笼统不清,不利于抗震救灾。借助《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修改契机,通过系统完善地震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和安排(包括防震减灾法和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可明确地震部门在地震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在震后抗震救灾指挥工作机制中的主要职能、职能行使方式和程序,增加地震部门的话语分量,确保指挥科学、决策高效、应对迅速,尽可能将震灾的高度不确定性置于可控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地震部门对口管理和专业技术的双重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