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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法典化的内在逻辑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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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Inherent Logical Foundation of the Cod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 作者:邓海峰 ; 俞黎芳
  • 英文作者:DENG Haifeng;YU Lifang;School of Law,Tsinghua University of China;
  • 关键词:环境立法 ; 法典化 ; 逻辑基础 ; 生态整体主义 ; 热力学第二定律
  •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codification;;logical foundation;;ecological holism;;second law of thermodynamics
  • 中文刊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 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16
  • 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02
  • 语种:中文;
  • 页:34-43
  • 页数:10
  • CN:11-1476/C
  • ISSN:1000-5420
  • 分类号:D922.68
摘要
与欧洲民法法典化进程相比,以瑞典、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略显仓促。站在观察者的视角,我们发现其原因在于未能将民法法典化进程中所形成的逻辑基础、结构原则和应变能力贯穿于欧洲环境法典化的始终;而站在参与者的视角,我们同样发现我国的主要环境立法,也存在着逻辑主线不清、法典化思路与设想呈现碎片化等问题。据此,我国的环境法典应以生态整体主义理念和热力学第二定律作为内在逻辑基础,以体现其鲜明的时代印记与对自然秩序的应有尊重。
        Compared with the European civil law codification process,the codification process of European environmental law represented by Sweden,France and Germany is slightly rushed and ordinary.From observer's point of view,the reason has been found that the logical foundation,structural principles and strain capacity formed in the process of 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have not been carried out throughout the European environmental codific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rticipants,we also find that China's main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has problems,such as unclear logical main lines,and fragmented codification ideas and design.Based on this,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China's environmental code should take the concept of ecological holism and the second law of thermodynamics as the foundation of inherent logic to reflect its distinctive imprint of the times and due respect for the natural order.
引文
(1)"Ironically,although the bulk of his attack on existing law was directed at the English legal system,England was the least likely of any of the nations of Europe to adopt a code". See Alfange Jr, Dean."Jeremy Bentham and the Codification of Law". Cornell Law Review, 1969, 55(1):70.
    (2)有学者认为欧洲大陆国家最早兴起法典化思潮的代表法典为四部“理性法”法典:1756年《巴伐利亚民法典》、1794年《普鲁士邦法》、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11年《奥地利一般民法典》。王伟臣:《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载《检察风云》,2017(24)。
    (3)Zimmermann,Reinhard,"The German Civil C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aw in Germany". Oxford University Comparative Law Forum 1 at ouclf iuscomp. org,2006.
    (4)叶秋华:《西方民法史上的“骄子”——论<法国民法典>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载《法学家》,2004(2)。
    (5)陈小东:《美国法典化样态与模式分析——兼论美国法典化失败之原因》,载《研究生法学》,2001(4)。
    (1)夏凌:《欧洲环境法的法典化运动及其启示》,载《欧洲研究》,2008(6)。
    (2)李传轩:《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问题研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3)。
    (3)《瑞典环境法典》并不是孤立地调整环境法律关系,而是与特殊领域的单行法同等适用,以避免法典僵化。除此之外,《瑞典环境法典》中还提出了环境法庭等特色制度。具体内容可以参见竺效、田时雨:《瑞典环境法典化的特点及启示》,载《中国人大》,2017(15)。
    (4)莫菲:《法国环境法典化的历程及启示》,载《中国人大》,2018(3)。
    (5)沈百鑫:《两次受挫中前进的德国环境法典编纂》,载《中国人大》,2018(5)。
    (6)意大利也尝试了环境法典编纂,但也未脱离形式法典化。“2006年的统一文本虽然也经常被称为'环境法典',但是,从法学专业角度评价,统一文本距离真正的'法典'尚有明显差距。”参见李钧:《一步之遥:意大利环境“法规”与“法典”的距离》,载《中国人大》,2018(1)。
    (7)形式法典化的编纂过程中主要着力于整合特定领域内的现有成文规则,是对既有规则的确认和分类,仅包含有限的“创造性”;实质法典化是提炼出特定领域各个成文规则的共有特征,建立在严密逻辑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的规则进行系统性构建,是一种极具创造性的编纂方式。参见让·路易·伯格、郭琛:《法典编纂的主要方法和特征》,载《清华法学》,2006(2)。也有学者将不同的法典编纂方式分为四类:汇集型法典化、巩固型法典化、汇编型法典化与革新型法典化,从前往后创造性比例逐渐增强。参见彭峰:《法典化的迷思——法国环境法之考察》,39-41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0。
    (8)“复合体”是区别于系统整体的概念,被看作诸多同类要素的总和,是相加的结果,而非通过系统方法进行内在联系而形成的。参见李剑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新探——<法国民法典>和系统方法给我们的启示》,载《法学评论》,1987(3)。
    (9)孙宪忠:《民事权利基本分类及其分析裁判的法技术问题》,载《法治研究》,2018(2)。
    (1)薛军:《“民法-宪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0(1)。
    (2)法典化被认为是将法律从律师手中交还到人民手中。See Grant Gilmore."Review of Justice Joseph Story and the Rise of the Supreme Court by Gerald T. Dunne".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971,39(1):24-8.
    (3)法国民法典的成功颁行,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拿破仑作为领导者的坚定意志和强有力的推动。参见石佳友:《法国民法典制定的程序问题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3)。
    (4)《法国民法典》第8条、第544条和545条、第1101条、第1382条分别是上述原则的典型体现。参见《法国民法典》,2、72、148、18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5)陈卫佐:《法国民法典的影响——与德国民法典的比较》,载《清华法学》,2006(2)。
    (6)高仰光:《<法国民法典>:搭建起一个前所未有的规范体系》,载《中国人大》,2016(18)。
    (7)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方式》,载《比较法研究》,2015(3)。
    (8)袁治杰:《萨维尼的法典化立场》,载《澳门法政杂志》,2018(1)。
    (9)"Savigny's vision of an'organically progressive'legal scholarship,based on a uniform body of sources,guided by the same methodological convictions, and common to the whole nation."See Zimmermann, Reinhard."The German Civil C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Private Law in Germany". Oxford Univervsity Comparative Law Forum 1 at ouclf. iuscomp. org, 2006.
    (10)王宠惠:《<德国民法典>翻译前言及历史评价》,载《中德法学论坛》,2008(6)。
    (11)萨维尼认为,法学将会因为法典的确定性而被限制在一个封闭体系里。参见邓慧:《<德国民法典>编纂思想的历史考察——法学实证主义的典范》,载《求索》, 2008(8)。
    (12)《德国民法典》,第4版,3-8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对于体例的讨论可以参见王水明:《德国民法典体现了人格主义思想》,载《检察日报》, 2016-04-14;卢谌:《<德国民法典>的规制技术、语言和体系》,载《德国研究》, 2008(3)。
    (13)这种结构体现了一种对人“从摇篮到墓地”的终极关怀。参见王伟臣:《方兴未艾的民法典编纂运动》,载《检察风云》,2017(24)。
    (1)苏永钦:《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9(4)。
    (2)“法律行为”被誉为德国民法典的灵魂。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的区分理论、分离原则、处分行为在有效性方面的无因性原则、抽象原则等均是法律行为理论中衍生出的德国法学的智慧结晶。参见陈卫佐:《<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行为学说的比较法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7(4);米健:《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载《政法论坛》,2000(5)。当然,这种抽象的概念也有其局限性,比如不适用于身份行为。参见苏永钦:《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若干问题探讨》,载《比较法研究》,2009(4)。
    (3)陈卫佐:《德国民法典的语言特点与立法技术》,载《中国人大》,2017(1)。
    (4)苏永钦:《体系为纲,总分相宜——从民法典理论看大陆新制定的<民法总则>》,载《中国法律评论》,2017(3)。
    (5)索马、薛军:《第三个千年之中的民法典编纂对法律史与立法政策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4(6)。
    (6)一方面,《德国民法典》设立了第138条、157条、242条和826条等一般条款,这些条款作为安全阀,法院作为掌阀人,一同维系着德国民法典的安全性以对抗社会变化的巨大压力。参见康拉德·茨威格特、海因·克茨、谢怀栻:《略论德国民法典及其世界影响》,载《环球法律评论》,1983(1)。另一方面,德国的其他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附从法等等的立法补正,也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民法典的生命力。参见孙宪忠:《民事权利基本分类及其分析裁判的法技术问题》,载《法治研究》,2018(2)。
    (7)有学者认为,至少在优士丁尼法典时期,法律中就开始存在“体系化”结构,表现为在体例安排上有意识地把类似和相关的主题相近罗列。但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才在真正意义上将体系化固定于成文法典之中。参见王秋红:《现代罗马法体系到德国民法典体系化思想演变》,载《人民论坛》,2013(35)。
    (8)“法国民法典的稳定性远超宪法,因为法国在两个世纪中共有15部宪法,而民法典只有一部!”参见耿林:《论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载《比较法研究》,2016(4)。
    (9)吴越:《德国民法典之债法改革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家》,2003(2)。
    (10)薛军:《“民法每法”关系的演变与民法的转型——以欧洲近现代民法的发展轨迹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0(1)。
    (11)比扬卡、薛军:《关于欧洲民法典编纂的短论》,载《中外法学》,2004(6)。
    (12)苏永钦:《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由、最佳模式与基本功能》,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
    (1)侯佳儒、王明远:《边缘与前沿:当代法学背景中的环境法学》,载《政治与法律》,2016(10)。
    (2)朱艳丽:《我国环境法法典化困境及突破研究》,载《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暨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15。
    (3)蔡守秋:《从综合生态系统到综合调整机制——构建生态文明法治基础理论的一条路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1);蔡守秋:《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载《法学论坛》,2013(2)。
    (4)“我赞成彭博士的看法,就是可以参考和借鉴法国的经验——从事一种汇编型的法典编纂活动。”参见汪劲:《环境法的法典化:迷思与解迷》,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5)张梓太:《论我国环境法法典化的基本路径与模式》,载《现代法学》,2008(4);吕忠梅:《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思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4)。“适度法典化”意味着整个环境法律体系中除环境法典外,还包括有关的单行性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参见张梓太:《中国环境立法应适度法典化》,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
    (6)屈振辉:《中国环境法的法典化问题研究》,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03。
    (7)蔡守秋、张毅:《绿色原则之文义解释与体系解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8(5)。
    (1)吕忠梅课题组:《“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1)。
    (2)吕忠梅:《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载《中外法学》,2018(4)。
    (3)德国环境法法典化的目标之一便是实现“生态进步”,即创设“全盘”的概念改变针对环境的各个不同部分实行各自为政的特定环境政策的状况。参见夏凌:《德国环境法的法典化项目及其新发展》,《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2)。
    (4)窦海阳:《推进环境规范的法典化》,载《中国国情国力》,2018(11)。
    (5)汪劲:《环境法学的中国现象:由来与前程——源肉环境法和法学学科发展史的考察》,载《清华法学》,2018(5)。
    (6)王明远:《“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研讨会纪要》,载《清华法治论衡》,2014(3)。
    (7)在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法律没有为预防政府在资源环境问题上的决策失误而作出严谨的制度设计,这应当给我国环境立法带来启示。参见王曦:《论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对完善我国环境法制的启示》,载《现代法学》,2009(4)。
    (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22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9)吕忠梅:《新时代环境法学研究思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4)。
    (1)邓海峰、王雪珊:《环境保护法修改刍议》,载《清华法治论衡》,2013(4)。
    (2)汪劲、王明远:《中国的环境法治——任重而道远》,载《清华法治论衡》,2005(2)。
    (3)彭峰:《法律进化与环境法法典化的未来》,载《东方法学》,2010(6)。
    (4)于贵瑞:《生态系统管理学的概念框架及其生态学基础》,载《应用生态学报》,2001(5)。
    (5)赵文武等:《人地系统耦合框架下的生态系统服务》,载《地理科学进展》,2018(1)。
    (6)Robert R. M. Verchick."Steinbeck's Holism:Science, Literature, and Environmental Law". Stanford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2003,22:4-5.
    (1)邓海峰:《生态法治的整体主义自新进路》,载《清华法学》,2014(4)。
    (2)曹明德:《生态法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2(5)。
    (3)宫文祥:《当行政遇上科学:从风险评估谈起——以美国法为例》,载《月旦法学杂志》,2008(2)。
    (4)(5)邓海峰:《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关系新探》,载《清华法学》,2018(5)。
    (6)杜群:《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融合》,载《法学研究》,2000(6)。
    (1)Stefan Baumgartner, Malte Faber and John LR Proops."The use of the entropy concept in ecological economics". Ecological Economics:Concepts and Methods. Cheltenham:Edward Elgar, 1996, pp. 115-135.
    (2)蔡运龙:《自然资源学原理》,第2版,136、137页,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3)Sven Erik Jorgensen and Yuri M Svirezhev. Towards A Thermodynamic Theory for Ecological Systems.UK:Elsevier,2004, pp 276-277.
    (4)David L. Carr and Leah Bremer."Entropy". Green Energy:An A-to-Z Guide. 2010. Thou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s,2011,pp. 137-139.
    (5)李慧明:《熵律、生态平衡与环境资源合理利用》,载《南开经济研究》,19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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