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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汉冶萍民族主义话语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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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Retrospective Review of Dual Features of Nationalistic Discourse of the Hanyeping Steel Cooperation
  • 作者:周积明 ; 黄予
  • 英文作者:ZHOU Ji-ming;HUANG Yu;
  • 关键词:汉冶萍公司 ; 民族主义 ; 民族主义话语 ; 价值理性 ; 工具理性
  • 中文刊名: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机构: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9-18
  • 出版单位: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05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资助项目:14ZDB044
  • 语种:中文;
  • 页:55-66+174-175
  • 页数:14
  • CN:42-1020/C
  • ISSN:1001-4799
  • 分类号:C912.4
摘要
民族主义是中国近代史上极具影响力的思潮,在它的渗透和支配下,民族主义话语成为近代社会各阶层重要的表述方式。作为民族主义思想的重要载体,民族主义话语所承载的不仅是民族主义的价值理念和感情,还必然包括言说者的隐蔽诉求和心理。这样一种复杂性在汉冶萍的民族主义话语中有突出呈现。一方面,民族主义话语赋予汉冶萍抗衡欧西、称雄亚洲的价值意义,使其成为标志国家、民族命运与尊严的符号;另一方面,由于中国近代国力贫弱但又具有维护民族独立和自尊的强烈愿望,汉冶萍经营者不得不在利用外资与维护企业生存之间取舍两难。与此同时,以民族大义为词的言说,既是汉冶萍谋求生存、争取企业发展的工具性策略,也可以转而成为他人宣告汉冶萍背叛民族主义的话柄,由此呈现出中国近代民族主义话语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共存与矛盾的历史吊诡。
        Nationalism is a highly influential trend of thought in modern Chinese history. Under its penetration,nationalist discourse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expression of the public. As a carrier of nationalist ideology,nationalist discourse carries not only the values and feelings of nationalism,but also the personal demands and mental activity of the speaker. Such a complexity is prominent in Hanyeping Steel Cooperation's nationalist discourse. On the one hand,the nationalist discourse makes Hanyeping Steel Cooperation be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countering the western and other Asia countries,become a symbol of the destiny and dignity of the country and the nation; on the other hand,due to the weakness of country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China has a strong desire to safeguard national independence and self-esteem. The operators of Hanyeping Steel Cooperation are trapped in a dilemma between using foreign funds and maintaining the survival of enterprises. At the same time,the rhetoric of the national justice is not only a tool strategy for Hanyeping Steel Cooperation to seek survival and strive for enterprise development,but also to become the authority of others to declare Hanyeping Steel Cooperation's betrayal nationalism. This presents a historical paradox of the coexistence and contradiction between value rationality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 in Chinese modern nationalist discourse.
引文
(1)严格来说,汉冶萍公司之名称始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是汉阳铁厂、大冶铁矿、萍乡煤矿的归并合一。但是,早在民国,就有人将汉冶萍公司的起点定于张之洞创办汉阳铁厂。如《东方杂志》载《中国实业发展之根本问题》一文,谓:“汉冶萍公司于光绪十六年即已创办,亦绝不能谓为不早。”在本文行文中,为了表述方便,多以汉冶萍公司涵盖汉阳铁厂,在一般情况下不做区分,特此说明。
    (2)严锋译:《权力的眼睛:福柯访谈录》,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51页。
    (1)李鸿章:《复吴春帆京卿》(光绪二年十月十五日),见顾廷龙等主编:《李鸿章全集》第31册,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第507页。
    (2)张之洞:《筹议海防要策折》(光绪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1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10-311页。
    (3)奕譞等:《海署来电》(光绪十六年正月初四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7册,第5421页。
    (4)张之洞:《致海署、天津李中堂》(光绪十六年正月初七日发),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7册,第5424页。
    (5)奕譞等:《海署来电》(光绪十六年正月十三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7册,第5424页。
    (6)张之洞:《预筹铁厂成本折》(光绪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877页。
    (7)《湖南时务学堂缘起》(光绪二十三年九月初一),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4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491页。
    (8)中国国家博物馆编、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110页。
    (9)顾琅:《中国十大矿厂调查记》,上海:商务印书馆,1916年,第1-2页。
    (10)《中国进步的标记》,见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8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462页。
    (1)盛宣怀:《再事扩充汉冶萍公司奏稿节略》(宣统二年八月),见陈旭麓等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以下简称《盛档》)第3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0页。
    (2)李维格:《李维格致盛宣怀函》(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十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23页。
    (3)《汉冶萍煤铁厂矿记略》,《东方杂志》1910年第7期。
    (4)张之洞:《查覆煤铁枪炮各节并通盘筹画折》(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034页。
    (5)张之洞:《铁厂招商承办议定章程折》(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167页。
    (6)盛宣怀:《盛宣怀致韩古农函》(宣统元年三月十六日),见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249页。
    (7)盛宣怀:《寄张中堂》(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五日),见《愚斋存稿》卷七十二电报四十九,民国刻本。
    (8)盛宣怀:《盛宣怀致张之洞密函》(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650页。
    (9)盛宣怀:《盛宣怀致吕海寰函》(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644页。
    (10)王锡绶:《王锡绶在汉冶萍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的报告》(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七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83页。
    (11)杨学沂:《杨学沂在汉冶萍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的讲话》(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七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79页。
    (12)李维格:《李维格致盛宣怀说贴》(光绪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667页。
    (13)李维格:《汉厂李来电》(宣统元年四月十一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1182页。
    (14)李维格:《在汉口商会演说词》(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36-37页。
    (15)《户部奏遵旨议复铁厂招商承办折》(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见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136页。
    (16)灵犀:《汉冶萍借款问题之回顾及现在之危机》,《尚贤堂纪事》1915年第6期。
    (1)《清谈》,《申报》1912年2月29日第3版。
    (2)《铲除卖国贼“汉冶萍公司”》,《矿业周报》1928年第11期。
    (3)(5)张之洞:《查覆煤铁枪炮各节并通盘筹画折》(光绪二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034页。
    (4)盛宣怀:《密陈各公司局厂艰难情形片》(光绪二十六年二月),见《愚斋存稿》卷四奏疏四。
    (6)张之洞:《铁厂添购机器请拨借经费折》(光绪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834页。
    (7)张之洞:《预筹铁厂成本折》(光绪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877页。
    (8)张之洞:《铁厂招商承办议定章程折并清单》(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2册,第1167页。
    (9)李维格:《李维格布告》(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666页。
    (10)盛春颐:《盛春颐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302页。
    (11)李少军编译:《武昌起义前后在华日本人见闻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3页。
    (13)盛宣怀:《盛宣怀致恽祖翼函》(光绪二十年六月十三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134页。
    (14)盛宣怀:《盛宣怀致张之洞函》(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616页。
    (15)盛宣怀:《盛宣怀奏折》(光绪三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619页。
    (16)李维格:《在汉口商会演说词》(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日),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33页。
    (1)郑观应:《汉厂郑来电》(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八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791页。
    (2)盛春颐:《盛春颐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二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269页。
    (3)李维格:《李维格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301页。
    (4)张赞宸等:《汉厂来电》(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三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004页。
    (5)张之洞:《预筹铁厂成本折》(光绪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7册,第873页。
    (6)盛宣怀:《盛宣怀致王之春函》(光绪二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138页。
    (7)盛宣怀:《盛宣怀致张之洞函》(光绪三十二年正月初六),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538页。
    (8)(10)(11)李维格:《李维格布告》(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666页。
    (9)李维格:《李维格致盛宣怀说贴》(光绪二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291页。
    (12)李维格:《李郎中来电》(宣统元年五月十四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1140页。
    (13)(15)袁遂:《密陈五事》(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266页。
    (14)郑观应:《郑官应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88页。
    (16)郑观应:《郑官应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五年六月初三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574页。
    (17)郑观应:《郑官应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三年四月初七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501页。
    (1)杨学沂:《杨学沂在汉冶萍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上的讲话》(宣统元年三月二十七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79页。
    (2)章太炎:《驳康有为论革命书》,见上海人民出版社编:《章太炎全集》(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73页。
    (3)张之洞:《致武昌蔡道台》(光绪二十一年六月初四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第6534页。
    (4)(7)(14)盛宣怀:《寄张宫保》(光绪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见《愚斋存稿》卷五十九电报三十六。
    (5)盛宣怀:《密陈各公司局厂艰难情形片》(光绪二十六年二月),见《愚斋存稿》卷四奏疏四。
    (6)盛宣怀:《寄津袁宫保》(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见《愚斋存稿》卷五十七电报三十六。
    (8)《张之洞奏查明炼铁建厂各项用款折》(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三日),见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137页。
    (9)张之洞:《致天津王制台》,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第6973-6974页。
    (10)盛宣怀:《盛宣怀致孙宝琦函》(1914年3月22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818页。
    (11)李维格:《李维格呈盛宣怀机要手折》(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底),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478页。
    (12)赵尔丰:《川督赵季帅来电》(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见《愚斋存稿》卷七十三电报五十。
    (13)《大冶矿局向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借款合同》(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659页。
    (1)袁世凯:《袁宫保来电》(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十二日),见《愚斋存稿》卷六十电报三十七。
    (2)盛宣怀:《汉厂李去电》(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080页。
    (3)卢洪昌等:《汉厂卢道、萧牧来电》(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九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338页。
    (4)卢洪昌等:《汉厂卢道等来电》(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341页。
    (5)李维格:《汉厂李一琴来电》(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341页。
    (6)盛宣怀:《汉厂李去电》(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342页。
    (7)李维格:《汉厂李来电》(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343页。
    (8)盛宣怀:《盛道致调鄂督张》(光绪十五年八月十九日酉刻到),见顾廷龙等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2册,第692页。
    (9)李鸿章:《复醇邸》(光绪十五年四月初九日申刻),见顾廷龙等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2册,第477页。
    (10)盛宣怀:《盛宣怀致李维格函》(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516页。
    (11)盛宣怀:《盛宣怀致张之洞函》(光绪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41页。
    (12)陈宝箴:《陈宝箴致张之洞电》(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见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第125页。
    (13)袁世凯:《致商约大臣盛宣怀署两江总督张之洞电》(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见骆宝善等编:《袁世凯全集》卷十,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544页。
    (14)盛宣怀:《盛宣怀致张之洞函》(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初六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358页。
    (15)李维格:《李维格呈盛宣怀机要手折》(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底),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477-478页。
    (16)李维格:《李维格致盛宣怀函》(光绪三十年十二月十五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462页。
    (17)盛宣怀:《盛宣怀致张之洞函》(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初六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358页。
    (18)盛宣怀:《寄袁宫保》(光绪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见《愚斋存稿》卷五十九电报三十六。
    (19)盛春颐:《盛春颐致盛宣怀函(二)》(光绪二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367页。
    (1)李维格:《李维格呈盛宣怀机要手折》(光绪三十一年二月底),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489页。
    (2)盛宣怀:《盛宣怀致孙宝琦函》(1914年3月22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818页。
    (3)中国国家博物馆编、劳祖德整理:《郑孝胥日记》第2册,第1110页。
    (4)盛宣怀:《致于竣年函》(1914年9月1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866页。
    (5)黄尔锡:《招商局与汉冶萍之比较》,《申报》1929年1月1日第36版。
    (6)《清谈》,《申报》1912年2月26日第3版。
    (7)《论借款之说足以惹起风潮》,《申报》1910年8月28日第2版。
    (8)《清廷上谕》(光绪二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见《清实录·德宗实录》卷三八七,北京:中华中局,1987年,第49页。
    (9)张之洞:《致天津王制台》(光绪二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见苑书义等编:《张之洞全集》第8册,第6974-6975页。
    (10)张之洞:《张之洞致李鸿章函》(光绪十八年十月十五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29-30页。
    (1)李鸿章:《李鸿章致张之洞函》(光绪十八年十一月初四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1册,第42-43页。
    (2)诚勋:《诚勋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中旬),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35页。
    (3)盛宣怀:《岳州韩道台去电》(光绪二十八年四月初七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923页。
    (4)盛宣怀:《盛宣怀致载振、唐文治、顾肇新函》(光绪三十二年润四月初三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553页。
    (5)盛宣怀:《盛宣怀致奕劻函》(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563-564页。
    (6)林志熙:《萍乡林道来电》(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367页。
    (1)盛春颐:《盛春颐致盛宣怀函》(光绪二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271页。
    (2)张之洞等:《张之洞、盛宣怀致商部、税务大臣函》(光绪三十二年八月初二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565页。
    (3)盛宣怀:《寄北京张中堂梁尚书》(宣统元年正月十四日),见《愚斋存稿》卷七十四电报五十一。
    (4)盛宣怀:《盛宣怀致盛春颐、李维格函》(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269页。
    (5)盛宣怀等:《盛宣怀、李维格致汉冶萍公司股东函》(光绪三十四年四月),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11页。
    (6)李维格:《汉厂李来电》(光绪三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125页。
    (7)李维格:《汉厂李来电》(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初十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1173页。
    (8)李维格:《汉厂李来电》(宣统元年正月十二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1102页。
    (9)《山东博山玻璃公司招股》,《申报》1904年4月27日第4版。
    (10)《中国合众水火保险有限公司广告》,《申报》1905年4月16日第14版。
    (11)《上海景纶汗衫厂广告》,《申报》1910年4月14日第7版。
    (1)《汉冶萍公司招股章程启》(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下旬),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28、31、32页。
    (2)盛宣怀:《盛宣怀致吕海寰函》(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盛宣怀致张之洞密函》(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盛宣怀致袁世凯函》(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下旬),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2册,第644、650、658页。
    (3)盛宣怀:《致世中堂》(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致湖广陈制军》(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致天津县张》(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致农工商部大臣溥》(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上张香帅》(光绪三十四年四月十二日),见北京大学历史系近代史教研室整理:《盛宣怀未刊书信稿》,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100-102页。
    (4)李维格:《李维格致盛宣怀函》(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十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23页。
    (5)盛宣怀:《盛宣怀致李维格函》(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24页。
    (6)许恒:《许恒致盛宣怀函》(1911年11月25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196页。
    (7)《盛氏财产查封拾遗记》,《申报》1911年11月18日第11版。
    (8)谭延闿:《长沙谭延闿致汉冶萍公司电》(1912年8月21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1286页。
    (1)孙武:《孙武呈黎元洪文》(1913年7月上旬),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562页。
    (2)李维格:《汉冶萍公司创办概略》(1914年6月12日),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846页。
    (3)高劳:《临时政府借债汇记》,《东方杂志》1912年第11号。
    (4)陈荫明:《陈荫明复王勋电》(1912年1月17日),见陈旭麓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辛亥革命前后》,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31-232页。
    (5)盛宣怀:《盛宣怀致李维格函》(1912年1月21日),见夏东元编:《盛宣怀年谱长编》下,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43页。
    (6)山本条太郎:《山本条太郎致孙中山函》(1912年1月27日),见桑兵主编:《各方致孙中山函电汇编》第一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74页。
    (7)黄兴:《黄兴致盛宣怀电》(1912年1月26日),见陈旭麓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辛亥革命前后》,第235页。
    (8)《汉冶萍股东联合会驳孙武呈文》(1914年),见陈旭麓等主编:《盛档》第3册,第824页。
    (9)李维格:《李维格致盛宣怀电》(1912年2月20日),见陈旭麓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一·辛亥革命前后》,第250页。
    (10)《汉冶萍合资公揭》,《申报》1912年2月25日第3版。
    (11)孙中山:《复章太炎函》(1912年2月23日),见《孙中山全集》第二卷,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8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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