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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之当事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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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广泛采用的公司诉讼法律制度,对于确保公司义务的执行、保护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呼声的日益高涨,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弥补了我国公司立法空白,为中小股东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在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持以及没有“遵循先例原则”的条件下,该制度如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在我国的法制土壤中茁壮成长,仍有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股东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制度,在表述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内涵、历史和特征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和我国的立法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资格限制、被告范围问题和公司在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地位等问题,最后对如何构筑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制度提出些建议。
The system of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s a widely adopted system of company litigation law used in the major countries in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egal system,has great importance in securing the performance of companies’duties, protecting small shareholders in companies especially listed companies and advanc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long with the voices calling for protecting small shareholders rights are increasingly rising, the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is introduced in the revised edition of PRC Company Law, which provides a clear legislative authority for protecting small shareholders rights and interests.At the same time,we should keep in mind that in the condition of no relevant supporting legal system and under no condition of stare decisis,there are something for the system to be improved and perfected to assure that the system can play its role well in Chinese judicial cycle and stand well in China’s legal system.
     In this thesis,based on the explaining of the concept, origin and function of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the author analyses the qualification restrictions of plaintiff, the scope of defendant, the status of the company in the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and giv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constructing of the party system of shareholders derivative action.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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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该规则规定:(1)在开始派生诉讼之前,打算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应当向所有的股东提出正式要求,要求他们解决引起争议的问题:(2)耀起该种诉讼的原告股东也须对董事会提出同样的请求,以穷尽内部救济;(3)然后原告才可以锁定有关的事实,并陈述当事人之间无串通预谋以便开始联邦诉讼程序而不是州诉讼程序。
    1 Janet Dine:Company Law,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1辜恩臻《论诉权的性质及其适用》,载《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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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1江伟:《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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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保树:《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载《商事法论集》第1卷(王保树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1赵旭东:《公司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93页。
    1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从而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参见汤维建:《恶意诉讼及其防治》,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年民事、行政诉讼法学卷(下)(陈光中、李浩主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页。
    2刘俊海:《论股东的代表诉讼提起权》,载《商事法论集》第1卷(王保树主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0页。
    3 [英]A.J.博伊尔:《少数派股东救济措施》,段威、李扬、叶林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4涂晶星:《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当事人问题探析》,载《宜宾学院学报》2009年第8期,第52页。
    1周海岭:《浅析股东派生诉讼的主体资格》,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93-94页。
    1蔡立东:《论股东派生诉讼中被告的范围》,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154页。
    2蔡立东:《论股东派生诉讼中被告的范围》,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154页。
    1李广山、李和平:《股东派生诉讼主体法律地位探讨》,载《特区经济》2005年第9期,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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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广山、李和平:《股东派生诉讼主体法律地位探讨》,载《特区经济》2005年第9期,第2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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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惠丛冰:《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与商业判断规则的衡平》,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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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李光山、李和平:《股东派生诉讼主体法律地位探讨》,载《特区经济》2005年第9期,第272页。
    1刘凯湘:《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158页。
    1资料来源:2007年5月25日《新华日报》财经专刊B2版。
    2郑松山:《我国上市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载《海南金融》2009年第8期,第59页。
    1参见王保树教授于2007年6月8日在华东政法大学与日本名古屋大学联合举办的“第四届亚洲企业法制论坛”上的发言。
    2刘凯湘:《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以〈公司法〉第152条的解释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第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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