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考察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本文通过历史的梳理,运用了归纳与比较的方法,通过对晚清整体时代背景的分析,提出了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的历史必然;将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的各个方面进行归纳与总结;在对晚清近现代化法制成果作出部分肯定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这次变革最终失败的诸多因素;特别是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对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进行了反思。
     论文除了“绪论”以外,共分为上、中、下三篇共十章来阐述各个命题。
     上篇分三章阐述了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背景。第一章,是从时代总体背景上来阐述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必然。通过当时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接触与冲突,揭示了晚清在法制领域面临着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挑战;介绍了晚清社会在面对外部危机的情况下,一些关于法律领域的新的观念逐渐生成,从而推动了即将发生的变革,但也埋下了未来法制变革的失败根源;特别是在同西方近现代法律文化比较的情况下,传统的法律文化与相应的制度都暴露出了不合时宜。这样,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就成为了时代的要求。第二章,阐述了晚清法制变革受到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思想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的影响和制约。政治上的分离倾向导致了对未来宪政分权的需求,但是传统的集权制却又必然对这一倾向进行压抑;而工商业经济的日益发展则呼唤着适合新型市场运行的一系列规范,但那种二元化的经济模式却直接影响了未来的法制的效果;从对西方物质上的震撼逐渐转向了对西方制度、思想的思索,这必然使得法制的变革带有了西方价值观念的色彩,但是固有的思维模式又将这些变化紧紧地限制在传统体制所能理解和容忍的限度以内。于是,政治、经济、思想领域在近代的新情况都使得晚清的法制变革无论从内容还是实质上都远远超越了传统的“变法”;但在此,传统也以其难以克服而体现了它的威力。第三章,作为一场自上而下的变革,晚清法制近现代化无疑是由清廷来开展与主导的,这也非常符合传统权力的运作模式。由于作为统治集团的清廷在当时直接感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威胁,从而最终决定发动这次非同寻常的法制变革。这里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就外部来看,由于西方列强所强加的“领事裁判权”,直接导致了清廷法律权威的丧失;而就内部来看,日益的权力分离倾向加剧了这一进程。所以,出于维护自身政权的紧迫感,清廷企图通过法制领域的变革来恢复自己本来无可置疑的权威。而随后发生的一切则清楚地表明清廷失算了。
     中篇从第四章到第七章,具体介绍了在清廷的主导下,在法制的各个层面所取得的成果。首先是近现代法制文化领域的逐步建构,通过翻译国外的法律文献,派遣学习法律的留学生,开办法律专业的学校,使西方的法制文化在中国开始萌芽与传布;其次是摆脱了传统社会的“诸法合体”的立法模式,刑法、民法、工商法规等部门法都被制定出来,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再次,由于近现代司法理念的引入,独立的司法体制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层层设立,传统社会一贯不受重视的司法程序也逐渐规范化、体系化。最后,随着近现代法律价值观念的传播,特别是随着城市工商业群体力量的壮大,立宪成为了法制变革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日俄战争”在宪法领域的示范效应,推动了清廷在宪法领域的活动,在中国,首次出现了宪法类的文件。这些成果非常明确地表明,在面临内忧外患的压力之下,以清廷为代表的统治集团企图通过仿效西方进行法制变革,从而跟上时代的步伐最终实现对权力的牢牢把握;在法制诸多领域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也说明当时清廷并非无所作为,其在法制近现代化活动中取得的成果对于随后的法制变革起了相当的积极效果。但是,由于自身在体制和思想中的局限性,注定了这样一场自上而下的法制变革最终演变成了“掘墓”行动。由于完全是在工具意义上去理解法制在社会上的价值,同时并不明白法制某种程度上更是一个社会发展的结果而非创造新社会的原因,再加上时局紧迫所导致的措施失当,这些不利因素都使得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那些所取得成绩的意义更体现在未来,而并非当时。
     下篇分三章选取了一些视角阐述了对晚清法制变革的历史反思。第八章是在法制近现代化变革中将晚清与日本进行比较。日本在近代遭遇了与晚清类似的危机,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政治传统和民族特性,通过明治维新而成功地跻身于西方列强之列。明治维新的成就和因此所取得的一系列优势使日本成为了晚清所羡慕并仿效的对象,在法制近现代化的各个方面,晚清以自己的理解,在各个方面展开了向日本的学习。日本在法制领域的成就并非无条件地取得,其也并非完全解决了传统的消极影响;而晚清却把这一过程理想化了,以为通过简单的模仿,就可以获得同样的成就。在此,忽视了对自身文化与权力体制的深刻反省成为了晚清法制变革的致命伤。第九章,通过对科举制度废除的分析,揭示了在中国传统社会这样一个巨型系统当中,维持一个恰当的社会整合机制对于法制变革的进程是一个重要的支撑,也是确保法制变革效果的有力保证。由于晚清忽视了科举制度在社会维系与整合中的重要功能,在科举制度日益腐坏的情况下采取了完全将之废除的激进手法,希望以此促进新型选拔模式的构建。但是事与愿违,这一措施不仅加剧了社会的危机,在各个方面对法制近现代化造成了消极的影响。科举制的废除所导致的结果证明,清廷已经失去了主持法制近现代化变革的合法基础。第十章,对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变革进行总体的反思。以传统的“礼”的巨大作用表明法制转型的艰难阻力,在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根本变化的情况下,既有的规范依然有着强大的惯性,抑制了新生规范的生成与效果。传统社会固有的权力运作模式和各种条件的约束决定了司法独立难以真正落实。这些都表明,“移植”来的法制由于缺乏成长的土壤,呈现出艰难的生存状态。法制近现代化变革其实需要价值目标、活动前提、方法手段这三个方面的有机组合。晚清在此的尝试之所以未能取得理想的结果,就是因为没有处理好这三个方面的关系。由于将法制本身单纯地看作工具,忽视了其内部所蕴含的价值要素;用“制度决定论”的眼光来看待法制变革,无视法制作为一种成果所需要的社会条件的支持;缺乏对与近现代法制根本矛盾的传统专制主义法律文化的深刻反思;再加上时代紧迫、素质低劣、手段粗糙,晚清法制近现代化地变革必然以清廷的丧失主导权而告终,其留下的问题也难以解决。
     就法制近现代化来看,晚清确实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在相关领域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这些成果在近代社会有限的作用以及随后而生的纷乱,使人们不得不质疑晚清法制变革真正的意义或者价值;因此,就非常有必要对这一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重要开端作一个整体上的梳理与反思的考察,期望借此能深入我们传统社会的深处,去真实感受近代社会这一变端的重要历史意义;并以此为启示对当下依然进行中的法制变革作出一定的展望。
By combing history, summarized and compared using the method, the era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overall background analysis,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in recent history inevitable modernization will be the late Qing Dynasty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nearly all aspects of induction and summary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recent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to make sure the results on the basis of changes in the focus of many factors ultimately failed, especially from the traditional point of view of law and culture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in recent modernization with a reflection.
     In addition to paper, "Introduction", is divided into ten chapters to articulate the proposition.
     Chapter 1, from the era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on the whole background of the historical inevitability of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At that time, the East and the West through the legal culture of contact and conflict, and reveals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the field of the rule of law are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the past,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s presented by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 the face of external crisis situation, some areas of the new law on the concept of gradually generated, thus pushing forward the impending changes, but has buried the next source of the failure of the legal system reform, especially in the West in modern legal and cultural circumstances,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the corresponding legal system are exposed outdated . In this way, change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modern legal system nearly became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times.
     Chapter 2, on the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by the late Qing Dynasty was social, political, economic, ideological field of the impact of the new situation and constraints. Political tendency led to the separation of the future needs of the constitutional separation of powers, but the traditional centralized system it is bound to curb this tendency, and the growing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while calling for a series of new standardized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but of the dual economy has a direct impact on the future of the legal effect of material from the West to gradually shift the shock of the Western system, thinking the thoughts, and this is bound to make legal changes with the Western values of color, But inherent in the mode of thinking that these changes will tightly restricted in the traditional system to the limits of understanding and tolerance within. Therefore, the political, economic, ideological fields of the new situation in modem times have made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regardless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from the content and the substance far transcends the traditional "1898", but in this, its difficult to overcome traditional also embodied its power.
     Chapter 3, as a top-down revolution, the late Qing Dynasty nearly modem legal system is carried out by the Ching and led, which also very much in line with traditional power mode of operation. As a rule of the Group of the Ching at the time felt directly from the various aspects of the threat, and eventually decided to launch this extraordinary transform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Here from the two main threats; on the external view, the Western powers imposed by the "consular jurisdiction," and directly led to the loss of Ching authority of the law, while the internal view, the increasing tendency to aggravate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is process. So, for the sense of urgency in protecting their own power, Ching attempted revolution in the legal system to restore the authority of their own have no doubt. And the ensuing breakdown of all make it clear that the Ching miscalculation.
     Chapter 4 to Chapter 7 is introduced in the concrete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hing, in the rule of law at all levels of the results achieved. First, the modern legal system and gradually build the field of culture, through the legal translation of foreign literature, sending students studying law, the legal profession run schools, the legal system so that the Western culture originated in China and spread Secondly is to get rid of the traditional society "Chufa Fitness" model legislation, criminal, civi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sectors such as law and regulations have been drawn up and initially establish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set of the modern sense of the legal system again, as the recent introduction of modern judicial philosophy, an independent judicial system from the central to local layers began setting up the traditional social consistently ignored the judicial process has gradually standardized and systematic. Finally, as the legal values of modern communication, especially with the city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groups force the growth of constitutional reform of the legal system become an important element, especially the "Russo-Japanese War" in the Constitution field demonstration effect, and promoted - Ting activities in the field of in the constitution, in China, the first time i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document. These results are very clear that, in the face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problems, under pressure, to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Ching for the ruling clique of Western attempts to follow through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the pace of the times to keep up with the ultimate realization of firm grip on power in many legal system a series of measures taken in the field was also shows that Ching is not doing nothing, and its legal system in recent moderniz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results achieved in the subsequent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since a lot of positive results. However, because of their own in the institutional and ideological limitations, doomed to such a top-down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eventually evolved into the "exhumation" actions. Since the tool is fully understood meaning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value of the community, and do not understand the legal system to some extent is the resul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society rather than the creation of new social reasons, coupled with the urgent situation caused by the misconduct of measures, These adverse factors have made the late Qing Dynasty nearly modern legal system in reducing the effects of the changes. Therefore, those who have achieved even more significance in the future, but not at that time.
     Chapter 8 is nearly modernization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will compare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Japan. Japan experienced in modern times with a similar crisis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but because of their own political traditions and national identity through the Meiji Restoration and successful among the Western powers as well. Meiji Restoration of the achievements and therefore made a series of advantages to the late Qing Dynasty by Japan to become a model and the object of envy, in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nearly all aspects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its own understanding, in all aspects of the Japanese study. Japan achievements in the areas of the legal system is not unconditional access to, is not completely solve the traditional negative impact of this process and the late Qing Dynasty yet idealistic, and that by simply copying and get the same results. Here, the expense of their own culture and deeply reflect on the power system became the late Qing Dynasty legal changes fatal.
     Chapter 9, through the abolition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the analysis revealed i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such a huge system, to maintain a proper social integration mechanism for the process of law reform is an important support, and ensure that the rule of law is the best guarantee for change effects . Since the late Qing Dynasty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in the neglect of social integration and to maintain the important function of the increasing deterioration in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the situation will take a complete repeal of the radical approach, in the hope of promoting a new mode of selection. However, against all expectations, this measure has not only exacerbated the crisis of society, the rule of law in all aspects of modernization nearly had a negative impact. The abolition of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as a result of that, the Ching presided over the legal system has lost nearly a legitimate basis for the modernization changes.
     Chapter 10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nearly modernization changes to the legal system overall reflection. To the traditional "courtesy" to the great role of the rule of law that the difficult transition resistance, in the socio-economic life of a 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the existing norms still has great inertia, inhibiting the formation of the new norms and effect. Traditional social inherent power mode of operation and conditions of the various decisions of the judiciary truly independent difficult to implement. All these indicate that the "transplant" to the legal system due to the lack of growth of the soil, showing a difficult state of survival. In fact, recent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needs modernization value objectives, activities premise, methods and means of these three aspects of the organic composition. Late Qing Dynasty in this attempt has not been able to produce the desired results, it is because it does not handle wel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Since the legal system itself simply as tools, ignored its internal implied value elements; "system of decision" look upon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ignoring the rule of law as a necessary outcome of the social conditions of support and the lack of Near fundamental contradiction of the modem legal tradition of authoritarian law and culture in profound reflection together with the tight times, poor quality, means rough,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modern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almost inevitably to the loss of dominance Ching ended, the problems left over by also difficult to solve.
     Near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indeed the late Qing Dynasty launched a series of activities in the relevant fields and have made some achievements. However, these limited results in modern society and the role of hygiene and the subsequent confusion and make people doubt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legal system or change the value of real significance, therefore, very necessary legal system on the history of modern China as an important start Carding and overall reflection of the study, expected to be in depth the depths of our traditional society to modern society true feelings change this side of the important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as an opportunity to remain in the current reform of the legal system to make certain Prospect.
引文
[1][清]张际亮:《答黄树斋鸿鹄书》,《张亨甫全集》卷三,咸丰年间刊、同治六年增刊本。
    [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版。
    [3]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绪言”,第1页。
    [4]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5-281页。
    [1]金耀基:《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历史》,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19页。
    [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9-103页。
    [3]c.e.black,the dynamics of moderniza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p.7.
    [4]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动向》,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87页。
    [5]《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4-225页。
    [6]《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
    [7]《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50-51页。
    [8]《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26页。
    [9]《中国民主革命之重要》,《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7页。
    [1]《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325页。
    [2]黄宗智认为“随着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新立法,中国再次在许多方面恢复了晚清法律改革者和国民党立法者草创的工作:确立一个既与西方主导的现代立法趋势相一致(及与由改革引起的新的社会现实相一致),又保持中国传统习俗的法律体系。”(见黄宗智著:《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这一看法颇令人玩味。百年的法制似乎又回到了开始的原点;那么,如何避免再一次回到原点就应该成为所有关心法制近现代化的人们的共同关注。
    [3][清]劳乃宣:《桐乡劳先生遗稿》卷二《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序》,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6辑,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
    [1]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地发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页.
    [2]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32页。
    [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32页。
    [4]陈晓枫、柳正权:《中国法制史研究世纪回眸》,载《法学评论》,2001,2。
    [1]刘作翔:《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道路》,载《江西大学学报》1999,2。
    [2]李曙光:《中国法律现代化几个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3]朱勇:《清末新政:一场真正的法律革命》,载《济宁师专学报》,2002,2。
    [4]林明:《外来因素的冲击与回应:清末修律动因再探》,载《山东大学学报》,2000,2。
    [5]刘文静:《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载《暨南学报》,2000,4。
    [1]周少元:《从(大清新刑律)看中西法律的冲突与融合》,载《江苏社会科学》,1997,2。
    [2]李晓明:《清末礼法之争及其法哲学解析》,载《河北法学》,2001,4。
    [3]张铭新、王玉洁:《略论清末(公司法)的产生及特点》,载《法学评论》。2003,3。
    [4]陈耀华:《清末经济法规的影响及其局限》,载《玉林师专学报》,1998,4。
    [5]柴荣:《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迁》,《内蒙古大学学报》,1999,9。
    [6]肖军:《清末新政中法官的选用》,载《宜宾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
    [7]李青:《洋务派法律思想与实践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卞修权:《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1]就宪法领域的研究还有王人博的《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与陈永森的《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值得关注。王著揭示的宪政活动中革命的隐患以及提出的近代中国实际为宪政理想所累对于本文作者有了相当的启发;而陈著中对于国家和公民意识的全面探讨,特别是否认了过去通说中的近代所谓“共和民主的观念深入人心”的说法,对于本文作者来讲,起了重新去思考包括宪法在内的晚清一系列法制变革的真实价值的作用;但是,本文作者以为,如果过分抬高宪法领域的成就或过度关注对当时宪法制度的探究,会在一定程度上缩小我们研究近代法制的视野。毕竟,宪法是作为普通法制的一个部分被中国人来感知的,何况其出现的功利性是如此显著。
    [2]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919页。
    [1]同样涉及到晚清司法领域的还有李启成的《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湘钧的《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李著中着重探讨了晚清各级审判厅建立、运作、特别是对法官的选任与考试作了描述。以判词来探究当时法庭的法律适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晚清审判的转型;但是对于相应当事人的反应则没有交代,未免忽视了真正作为法律承载者的感受。不能给人对于当时法制状况的进一步的切实感受。杨著中则重点思考了在晚清时期租界内审判机构是如何在特殊条件下生存的,并强调了租界内的司法和整体上的司法的一种微妙的关系。可惜的是,文章也并没有对于作为具体裁决承受者的主体的感受作出一些关照。这些倾向实际上体现了当今学者就学术问题的严谨态度,对没有明确材料的领域不发表看法,但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人们对于历史的相像。特别就历史学的角度,完全的几分材料几分货,实际上也违背了太史公的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更何况,历史在现实中其实是延续着过去的生命,就整个社会来说更是如此:个体对于事物的反应在人性领域的共通也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参见[美]德里克:《革命之后的史学: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当代危机》,载《中国社会科学辑刊》,1995年春季号,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
    [3]倪正茂:《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4]倪正茂:《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页。
    [5]郭志伟、马志刚:《近代中西文化启蒙及法制建设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1,2。
    [6]徐立志:《中日法制近代化比较研究》。载《外国法译评》,2000,1。
    [7]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7页。
    [1]高旭晨:《谈清末修律的背景》,载《法制史论丛》,第四辑,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366页。
    [2]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载《外国法译评》,1995,1。
    [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66页。
    [4]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5页。
    [5]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6]具体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而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3页,则阐述了对该论题的中国式设想,是以理论来切割现实。
    [7]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6页。
    [8]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滴法律移植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56页。
    [1][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76页。
    [2]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6-351页。
    [3]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无讼”,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黄仁宇:《近代中国的出路》,香港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8页。
    [6]例如眭鸿明:《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就一些商事惯例在新的法律体系和司法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提出了有益的探讨,但无疑,就包括宪法以及其他各部门法律来讲,这里的传统习惯实际对于整体上的法制近现代化并不占有主导性。
    [7]吉尔茨就认为“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象联系在一起。”(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4年版)。但如果就中国在近百年来所面临的国内、国际状况来谈论本土资源的话,实际有可能对法制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毕竟,人类的一些共性往往是很乐意地被某些人所忽视的。
    [8][日]滨下武志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9]参见萧功秦著:《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56页。
    [1][美]任达著,李仲贤译:《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美]陈锦江著,王笛、张箭译:《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John H.Fincher,Chinese Democracy:The Self-Government Movement in Local,Provincial and National Politics,1905-1914,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81.
    [2]Meribeth E.Cameron,The Reform Movenment in China,1898-1912.New York:Octogan Book,INC,1963.
    [1]Norbert Meienberger,The Emergence of Constitutional Gmlernment in China(1905-1908),The Concept Sanctioned by the Empress Ebuager Tx'u-His.Bern Peter Lang,1980.
    [2]包括像黄宗智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D.布迪和C.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等著作,都就法制的具体微观领域作出相当的描述与论证。在运用档案的力度上是国内学者所大大不及的。但是,单纯地占有所谓司法档案,不能和活的社会相接榫,这又是国外学者的局限所在。
    [3]徐忠明:《制作中国法律史:正史、档案与文学》,载《学术研究》,2001,6。
    [1]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王涛:《中国法律早期现代化保守性价值评析》,载张晋藩主编:《20世纪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3][美]柯文:《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革命》,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页。
    [1]参见乐黛云、[法]勒·比松主编:《独角兽与龙-在寻找中西文化普遍性中的误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0-113页。
    [2]在此,可以参见[美]明恩溥著:《中国人的素质》,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美]何天爵著:《真正的中国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Martin,W.A.P.A Cycie of Cathay;or,China,South and North with Personal Reminiscences,New York,1900;Taipei,1966.等书籍。这些著述的共同的价值在于参与性。而这些感受是任何当今学者所无法获得的,制度性的学术已经彻底摧毁了可能的渠道。
    [3]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英文版序言。
    [1]高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历史教训》,载《战略与管理》,1995,2。
    [2][美]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江苏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4页。
    [3]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第三章“民本思想”,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50-56页。
    [1]《清史稿·刑法志三》
    [2]谭嗣同:《仁学》卷下。
    [3]黄遵宪:《日本刑法志序》。
    [4]《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76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60-462页。
    [1]《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95
    [2]《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98
    [1][法]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杨起译,第48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2][清]张应昌编选:《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676页。
    [3][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第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4]周汉华:《法治之“法”析-清末变法思想的当代启示》,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第216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美]马士、宓行利《远东国际关系史》,上海书店,1998年版,第14页。
    [1][法]弗朗斯瓦·魁奈:《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5页。
    [2]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3]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
    [4]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5]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6]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235页。
    [7]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1]熊月之、周武编:《陈旭麓文集》(第2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页。
    [2]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十五,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第7页。
    [3]道光朝《筹办夷务始末》,卷五十三,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第26页。
    [4]《鸦片奏案》,《鸦片战争》(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97页。
    [5]《退密斋文集》,《鸦片战争》(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97页。
    [6][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第23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1]Williston Walker,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Charles Scribner's Sons,New York,1985,p.514.
    [2]郭廷以:《中国近代化的延误》,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65页。
    [3][意]艾儒略:《职方外纪校译》,谢方校释,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7-18页。
    [4][意]艾儒略:《职方外纪校译》,谢方校释,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73页。
    [5]The Chinese Repository,August 1833,p.187.
    [6]顾长声:《从马礼逊到司徒雷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8页。
    [1]参见杨洋伟:《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载《法学研究》,1999,3。
    [2]参见杨泽伟:《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载《法学研究》,1999,3。
    [3]胡绳:《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0页。
    [4]参见王维俭:《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和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载《学术研究》,1985,5。
    [5]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戊戌变法》(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95页。
    [6]梁启超:《戊戌政变记》,《戊戌变法》(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51页。
    [7][清]李圭:《环游地球新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8][清]张德彝:《航海述奇》,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1][清]刘锡鸿:《英轺私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2][清]薛福成:《出使日记续刻》,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清]薛福成:《出使日记续刻》,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4][清]志刚:《初使泰西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5][清]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6][清]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7]贺麟:《当代中国哲学》,南京,胜利出版公司,1947年版,第68页。
    [8]李良玉:《从辛亥革命到五四:民族主义的历史考察》,载《江海学刊》,1994,4。
    [9][美]本杰明·史华慈:《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风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页。
    [10]唐文权:《觉醒与迷误-中国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1][美]马文·佩里主编:《西方文明史》(上卷),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511页。
    [2]《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8页。
    [3]《退密斋文集》,《鸦片战争》(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98页。
    [4]李国祁:《激情与理性:二十世纪中国历史演进的省思-帝国主义、民族主义与共产主义的互动》,载张启雄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与世界》(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1年版,第10页。
    [4]陈志让:《现代中国寻求政治模式的历史背景》,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化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281页。
    [5]参见王韬:《弢园文录外编》,第150页,中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1]《上清帝第二书》,载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第122页。
    [2]金耀基:《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历史》,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26页。
    [3]陈志让:《现代中国寻求政治模式的历史背景》,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化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277页。
    [4]芙峰:《叙德、俄、英条约所载“高权”及“管辖权”之评论因及“舟山条约”之感慨》,载《浙江潮》,1903。2。
    [5]三爱:《论国家》,载《安徽俗话报》,1904,5。
    [6]《中国亡国论》,载《国民报》,1901,2。
    [7]《说国民》,转引自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53年版第72页。
    [1]《国民必读》,《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4页。
    [2]汪精卫:《民族的国民》,转引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83页。
    [3]汪精卫:《民族的国民》,转引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97页。
    [4]孙中山:《论惧怕革命召瓜分者乃不识时务者也》,载《中兴日报》1908-09-12。
    [5][美]H.W.埃尔曼著:《比较法律文化》,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2页。
    [6]参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 1999年版。张仲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张仕享《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47页。
    [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自序。
    [3]魏源:《海国图志》,卷81,同治丁卯郴州陈氏重刊足本,第6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0页。
    [5]《清道光朝留中密折》,《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二),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16页。
    [1]杨国强《百年嬗蜕-中国近代的士与社会》,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6-177页。
    [2][清]魏源:《道光洋艘征抚记》上,《魏源集》,中华书局,1976年版。
    [3][清]林则徐《林则徐公牍》,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9页。
    [4]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65页。
    [5]《曾国藩全集》,家书(一),岳麓书社,1989年版,第655页。
    [6]《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期,卷四十八,第二十五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
    [7]参见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上海书店,2002年版。
    [8][清]王韬:《韬园文录外编·重民下》,上海书店,2002年版。
    [9][清]郑观应:《感世危言·议院上》,上海书店,2002年版。
    [10][清]钟天纬:《刖足集·综论时势、与程禧其书》。
    [1][清]康有为:《康有为政论集》上册,汤志钧编校,中华书局1988年,第211页。
    [2][清]谭嗣同:《谭嗣同全集》下册,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37页。
    [3][清]黄遵宪:《日本国志·刑法志序》,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清]康有为:《请开制度局议行新政折》。
    [5]《清德宗实录》卷495,卷498,中华书局,1985年版。
    [6]朱寿朋编纂:《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中华书局,1958年版。
    [7]王涛:《中国法律早期现代化保守性价值评析》,载张晋藩主编:《20世纪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
    [1]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序言。
    [2]许慎:《说文解字》。
    [1]《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2][清]戴震:《孟子字义疏证》,中华书局,1962年版。
    [3]《礼记·祭统》。
    [4]《左传·僖公十一年》。
    [5]《左传·昭公十五年》。
    [6]《礼记·仲尼燕居》。
    [7][汉]贾谊:《新书》。
    [8][汉]贾谊:《新书》。
    [9]《新唐书·刑法志》。
    [10]《册府元龟》卷六一六,《刑法部议谳门》。
    [11]《清宣宗实录》卷一百八十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
    [1]安徽:《仙原本溪项氏族谱》卷一,《祠规引》。
    [2]《汉书·宣帝纪》。
    [3]《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2页。
    [4]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
    [5]光绪《大清会典》卷一,《凡王公将军应处者应叙者皆议焉附例》,中华书局1991年版,第6页。
    [6]《韩非子·诡伎》。
    [7]《三国志·吴书·陆逊传》。
    [8]《商君书·靳令》。
    [1]《左传·昭公六年》。
    [2]《晋书·刑法志》。
    [3][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98,3。
    [4]《论语·颜渊》。
    [5]《史记·周本纪》。
    [6]《汉书·董仲舒传》。
    [7]《陆稼书判牍·兄弟争产之妙判》,转引自: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1]《皇明制书》上,引成化十一年九月七日例,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2][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7页。
    [3]姚大力:《变化中的国家认同》,载《近代中国的国家形象与国家认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1]金耀基:《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历史》,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23页。
    [2][英]爱尼斯·安德逊:《英使访华录》,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92页。
    [3]参见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6-48页。
    [4]包世臣:《齐民四术·农二》,《安吴四种》卷26,黄山书社,1991年版。
    [5][清]龚自珍:《龚自珍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7页。
    [1]转引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1页。
    [2]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65页。
    [3]《清宣宗实记》,‘鸦片战争》(一)。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17页。
    [4]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64页。
    [5]钱穆:《国史大纲》(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87页。
    [6]粱启超:《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饮冰室合集》第三册,文集之六,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7]李国祁:《激情与理性:二十世纪中国历史演进的省思-帝国主义、民族主义与共产主义的互动》,载张启雄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与世界》(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2001年版,第20页。
    [1]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2]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3]金耀基:《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历史》,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31页。
    [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884页。
    [2]赵尔巽:《清史稿·刑法志》(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
    [3]《大清律例》“点校说明”,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4]高尚:《论清末修律变法的历史必然性》,载汪汉卿主编:《继承与创新-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回顾与展望》,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49页。
    [5]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
    [6]《江楚会奏变法》,第三折。
    [1]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1页。
    [3]郭建:《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地衙门》,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
    [4]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5]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6][英]亨利·诺曼:《龙旗下的臣民-近代中国礼俗与社会》,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1]孙中山、[英]埃德温·柯林斯《中国之司法改革》。贺跃夫、周黎明译,载《中山大学学报》,1984,1。
    [2]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4-55页。
    [3]转引自强磊:《论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
    [4]展恒举著:《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94页。
    [5]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页。
    [6]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177页。
    [7][美]费正清、赖肖尔著:《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2-217页。
    [1][美]费正清、赖肖尔著:《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9页。
    [2]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
    [3]沈家本、伍廷芳:《核议御史刘彭年恢复刑讯折》。
    [4][美]D.布迪、C.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5]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
    [6]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8页。
    [1]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9页。
    [2]《箴奴隶》,转引自《民国日日报汇编》,第1集,“社说”,第9页。
    [3][美]亚瑟·亨·史密斯:《中国人的性格》,学苑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4]梁启超:《论自治》,《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
    [5][美]诺内特、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页。
    [1][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
    [2]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
    [3]刘泽华等著:《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0页。
    [1][以]爱森斯塔特:《帝国的政治体系》,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0-24页。
    [2]K.A.Wittfogel,Oriental Despotism:A Com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Yale University Press,1955.pp.347-354.
    [3]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广州文化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4]许纪霖、陈达凯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一卷1800-1949),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97页。
    [5]参见何瑜:《晚清中央集权体制变化原因再析》,载《清史研究》,1992,1。
    [1]《湘军志》,10、1页,转引自《中国近代的士与社会》,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6页。
    [2]《湘绮楼日记》(光绪元年十月十三日)。转引自陈登原:《国史旧闻》,第三分册,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658页。
    [3]刘伟:《重新认识晚清中央权威衰落的原因》,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8,6。
    [4]苑书义:《李鸿章传》,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
    [5]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张静庐等点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080页。
    [6]参见何瑜:《晚清中央集权体制变化原因再析》,载《清史研究》,1992,1。
    [7]《曾文正公全集·书信》,卷二十二,《致李宫保》,传忠书局,光绪二年版。
    [8]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张静庐等点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048页。
    [9]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张静庐等点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491页。
    [10]《宪政编查馆奏拟定民政、财政统计表式酌举例要折》,载《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第7卷《统计调查二》,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344页。
    [11]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一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0页。
    [1]《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4页。
    [2]刘坤一:《复张香涛制军》,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刘坤一遗集》(六),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62页.
    [3]张之洞:《致江宁刘制台》,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张文襄公全集》卷161,电牍39,第16页。
    [4]《中国近代史事日志》,第1078-1084页,中华书局,1987年版。
    [5]李鸿章:《寄盛京堂》,光绪二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载顾廷龙等编:《李鸿章全集》电稿3,第955页。
    [6]王树楠编:《张文襄公全集》(四),卷228,《抱冰堂弟子记》,中国书店,1990年版。
    [1]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张静庐等点校,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091页。
    [2]载《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第7卷《商会》,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991页。
    [3]载《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第7卷《商会》,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994页。
    [4]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载《历史研究》,1996,1。
    [5][清]沈家本编:《大清新律令》,续编卷八,宣统二年五月三十。
    [6]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04页。
    [7]上海商会会长李云书语。“商法特会第一日记事”,载《申报》1907年11月20日。
    [1]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精华书馆。1971年版。第22页。
    [2]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精华书馆,1971年版,第2页。
    [3]《荀子·强国》
    [4]《论语·述而》
    [5]唐才常:《各国政教公理总论》,载《湘学报》,第九册,第33-36页,转引自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精华书馆,1971年版,第39页。
    [6]《政党论》,载《时务报》,第十七册,第1147页,转引自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精华书馆,1971年版,第39页。
    [7]梁启超:《莅北京大学校欢迎会演说辞》,载丁文江编:《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初稿》,台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6页。转引自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精华书馆,1971年版,第189页。
    [1]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精华书馆,1971年版,第206页。
    [2]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台北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07页,转引自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精华书馆,1971年版,第216页。
    [3][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0页。
    [4]李达嘉:《上海商人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1905-1911)》,《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二十二期上册,台北,1993年6月,第200页。
    [5][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页。
    [6]谢彬:《资政院时代之政党》,《辛亥革命》(四),第72页。
    [7][美]塞缪尔·亨廷顿等:《难以抉择》,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9页。
    [8]《中国政党小史》,载《时报》。1911-06-12。转引自侯宜杰:《清末合法政党宪友会的成立》,载《社会科学阵线》,1991,1。
    [9]载《时报》,1911-06-10。转引自侯宜杰:《清末合法政党宪友会的成立》,载《社会科学阵线》,1991,1。
    [10]China in Revolution:the first phase 1900-1913,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Mary Clabaugh Wrigh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p28.
    [1]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的思考》,载《历史研究》,1996,4。
    [2]朱英:《关于晚清市民社会的思考》。载《历史研究》,1996,4。
    [3]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5页。
    [4]《报关业公所落成记碑》,《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413页。
    [5]粱启超:《本馆第一百册祝辞并论报馆之责任及本馆之经历》,载张枏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1),第50页。
    [1]周作人:《知堂回想录》,香港,三育图书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55页。
    [2]杨国强:《百年嬗蜕》,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64页。
    [3]李国祁:《中国早期的铁路经营》,台北,1961年版,第131页。转引自沙莲香等编:《中国人百年》,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319页。
    [4]上海社科院经济所:《江南造船厂厂史》,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0页。
    [5]陈向阳:《晚清社会组织变迁》,载社会科学研究,1993,5。
    [6]《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926页。
    [1]施正康:《困惑与诱惑-中国近代化进程中的投资理念与实践》,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68页。
    [2]《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九年三月,第27-28页。
    [3]宓汝成:《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第三册,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148页。
    [4]樊百川:《中国轮船航运业的兴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89页。
    [5]张郁兰:《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27页。
    [1][清]李鸿章:《请设外国语言文字学馆折》,载吴汝纶编:《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三,第11页。
    [2]郝延平:《十九世纪中国的买办:东西方之间的桥梁》,载《哈佛亚洲研究月刊》17卷,第136页。
    [3]唐力行:《商人和中国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5页。
    [4]《盛世危言·商战上》,《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86页。
    [5]《实业救国之悬谈》,载《东方杂志》,第7年,第6期。
    [6]《东方杂志》,第4年,第7期,“谕旨”。
    [1][清]梁启超:《敬告国中之谈实业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21,第113页。
    [2]李长莉:《晚清社会风习与近代观念的演生》,载《社会学研究》,1993,6。
    [3]《上海县续志·序》,转引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6页。
    [4][清]郑观应:《盛世危言·商战》,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5]路工编:《清代北京竹枝词(十三种)》,北京出版社,1962年版,第133页。转引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9页。
    [1]陈作霖:《炳烛里谈》,转引自李长莉:《晚清社会风习与近代观念的演生》,载《社会学研究》,1993,6。
    [2]《上海乡土志》,电灯,载《近代上海地区方志经济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5页。
    [3]《上海县续志》卷8,物产,载《近代上海地区方志经济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页。
    [4]《申江陋习》,载《申报》,同治十二年(1873年)三月十一日。
    [5]《申报》,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二月十七日。
    [6]《法华乡志》卷2,风俗,载《近代上海地区方志经济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6页。
    [7]《青浦县乡土志》,卷29,风俗,载《近代上海地区方志经济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36页。
    [8]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及其社会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1]参见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1860-1910)》,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2页。
    [2]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71页。
    [3][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106页。
    [4]隗瀛涛:《近代中国区域城市研究的初步构想》,载《天津社会科学》,1992,1。
    [5][清]孙宝瑄:《忘山庐日记》(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469页。
    [6]钱基博:《中国现代文学史》,上海世界书局,1935年版,第189页。
    [7]《申报》,1890年4月12日。
    [8]《申报》,1891年3月19日。
    [9]《申报》,1890年7月23日。
    [10][清]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五编,《劝学篇书后·正权篇辩》,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清]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五编,《劝学篇书后·矿学篇》。
    [2]张枏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857页。
    [3]张柑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918页。
    [4]马建忠:《适可斋记言》,转引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17页。
    [5]参见陈振江:《清末民初婚姻家庭变革运动的趋向》,载《南开学报》(哲社版),1997,4。
    [6]徐永志:《略论晚清家庭的变动》,载《历史教学》,1998,1。
    [7]参见[美]保罗·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0-42页。
    [1]汪荣祖:《激进与保守赘言》,载《二十一世纪》(香港),1992,6。
    [2]参见萧延中等编:《启蒙的价值与局限》,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1-56页。
    [3]参见[美]托马斯·哈定:《文化与进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54页。
    [4][英]希尔斯:《论传统》,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5页。
    [5]王国维:《论政事疏》,转引自叶嘉莹:《王国维及其文学批评》,广东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5页。
    [6][清]梁启超:《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朱维铮校注,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1页。
    [7][清]龚自珍:《龚自珍全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3页。
    [8][清]魏源:《魏源集》,下册,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432页。
    [1]熊月之:《晚清西学东渐史概论》,载《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5,1。
    [2]马建忠:《巴黎复友人书》,《适可斋记言》卷2,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3页。
    [3]陈炽:《分建学堂说》,《续富国策》卷首,载《西政丛书》第30册,光绪二十三年。
    [4]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三),第76页。
    [5]金耀基:《中国的现代化》,《港台及海外学者论近代中国文化》,重庆出版社,1978年版,第22页。
    [6]《薛福成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12页。
    [1]《苏州商会档案从编》,第一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2]《民国经世文编》,第4596页,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
    [3]《中国茶叶情形》,《商务官报》,第1册,第23期。
    [4]《振兴华货议》,《东方杂志》,第4年,第4期。
    [5]《振兴华货议》,《东方杂志》,第4年。第4期。
    [6]《中国出洋赛会预备办法议》,《东方杂志》,第7年,第9期。
    [7]泰戈尔:《民族主义》,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1页。
    [8]参见徐润:《徐愚斋自叙年谱》,第24页。转引自马敏:《近代商人的嬗变》,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页。
    [9]张枏等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78页。
    [1]张之洞:《劝学篇·守约》,载《张文襄公全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6页。
    [3]《浙江潮》1903年,转引自高瑞泉主编:《中国近代社会思潮》,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页。
    [4]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5-76页。
    [5][清]康有为:《康有为政论集》,汤志钧编校,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88页。
    [1]梁启超:《排专制政体檄》,转引自孟祥才:《梁启超传》,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92页。
    [2]《民报》22号,1908,7。
    [3]《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74页。
    [4]《校邠庐抗议·采西学议》。
    [5]《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06页。
    [6]《郑观应集》(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85页。
    [7]《李文忠公全集》,奏稿,第十九卷,第9页。
    [8][清]王韬:《弢园尺牍》,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0页。
    [1][清]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中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297页。
    [2]《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第2册,上海书店,2001年重印本,第426页。
    [3]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9页。
    [4]《寄簃文存》(六),《薛大司寇遗稿序》,中华书局,1985年版。
    [5]张之洞著:《劝学篇》,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序言。
    [6]张之洞著:《劝学篇》,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会通第十三。
    [7]周育民著:《重评(劝学篇)》,载《张之洞与中国现代化》,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54页。
    [8]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新编》第6册,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03页。
    [1]《徐雷村先生像序》,见《格致汇编》第二年(1878年)秋,转引自陈旭麓:《近代史思辨录》,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3页。
    [2]《皇朝经世文统编》第一卷,《翻译泰西有用书籍议》,邵之棠辑:《清朝经世文统编》,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9年版。
    [3]《张靖达公奏议》,第八卷。转引自陈旭麓:《近代史思辨录》,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6页。
    [4]李细珠:《张之洞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载《历史研究》,2002,2。
    [5]《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95页。
    [6]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三,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4页。
    [1]《梁启超论清学史二种》,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9页。
    [2]《严复集》第三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60页。
    [1]梁启超:《过渡时代论》,载《清议报》,第82期。
    [2]参见粱启超:《中国史叙论》,《饮冰室合集·文集六》,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3]王尔敏著:《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0页。
    [4]蒋廷黻著:《中国近代史大纲》,东方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5][法]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杨起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页。
    [6][美]兰比尔·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1800年至今的历史回顾》,廖七一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3页。
    [2]《唐律疏议》名例,第48条“化外人相犯”,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3页。
    [3]G W Keeton,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rlity,Vol.1,p59.转引自苏亦工:《鸦片战争与近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之由来》,载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4]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9页。
    [5]H.B.Morse,Chronicles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o China,(Oxford),转引自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0页。
    [6]强磊著:《论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387页。
    [2]Noton-Kyshe:The History of The Laws Courts of Hongkong,Volumes I,Vech and Lee Limited,1971,p3.转引自苏亦工:《鸦片战争与近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之由来》,载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3]参见梁为楫等编:《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0页。
    [4][日]今井嘉幸:《中国治外法权问题》,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8页。
    [5]参见梁为楫等编:《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31-38页。
    [1]参见粱为楫等编:《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217页。
    [2]徐公肃、丘瑾璋著:《上海公共租界制度》,《民国丛书》第四编,第24册,上海书店根据中国科学公司1933年版影印,1992年版,第127页。
    [3]参见郭卫东:《不平等条约与近代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0-91页。
    [4]《法部、大理院奏核议大理院官制折》,载《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第20卷(下),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759页。
    [5][美]威罗贝:《外国在华法院及其法律适用》(1927年),载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
    [6][美]乔纳森·斯潘塞著,曹德骏等译:《改变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39页。
    [6][美]杰西·格·卢茨著,曾钜生译:《中国教会大学史(1850-1950)》,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
    [7]《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1,第32页。
    [1][美]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2]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4页。
    [3]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第三册,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5页。
    [4]郝铁川、陆锦碧编:《杨兆龙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0页。
    [5]罗家伦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丛编·苏报案纪事》,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藏本,台湾文物供应社,1968年版,第1页。
    [1]参见李贵连:《清季法律改革与领事裁判权》,载《中外法学》,1990,4。
    [2]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之中文译文,第十五册,上海古籍出版社,第617页。
    [3]《辛亥革命·苏报鼓吹革命清方档案》,见《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
    [4]罗家伦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丛编·民国日日报汇编》第一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藏本,台湾文物供应社,1968年版,“外论”第20页。
    [5]罗家伦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丛编·民国日日报汇编》第一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藏本,台湾文物供应社,1968年版,“外论”第8页。
    [6][日]今井嘉幸:《中国治外法权问题》,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1]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3卷《变通旧律例二》,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741页。
    [2]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4页。
    [3]《寄簃文存·删除律例内重法折》。
    [4]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22页。
    [5]《光绪朝东华录》(五),第4919页。
    [6]梁为楫等编:《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523页。
    [1]梁为楫等编:《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630页。
    [2]李细珠著:《张之洞与清末新政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3]《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8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37页。
    [4]《清史稿·志一百十七》,刑法一。
    [5]《清史稿·志一百十七》,刑法一。
    [6]《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69。
    [7]《修订法律大臣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3卷《变通旧律例二》,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741页。
    [8]载《大清法规大全·吏政部》,第20卷(上),《外官制一》,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808页。
    [1]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24页。
    [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刘北成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3]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29页。
    [4]《农工商部等会奏核议矿务章程折》,载《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第14卷《矿务》.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3072页。
    [5]《农工商部等会奏核议矿务章程附片并清单》,载《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第14卷《矿务》,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3078页。
    [1]载《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第8卷《商标注册》,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3007页。
    [2]载《大清法规大全·财政部》,第8卷《钱币》,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664页。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0页。
    [4]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结果》,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70页。
    [5]参见刘泽华等著:《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0页。
    [1]金兆丰:《清史大纲》卷九,民国二十四年开明书局版,第139页。
    [2]参见谢俊美:《政治制度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
    [3]朱孔彰:《中兴将帅别传·李鸿章传》(上海广智书局印本),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74年版。
    [4]《清史稿·李鸿章传》,总字第12022页。
    [5]《清史稿·骆秉章传》,总字第11926页。
    [6]张秉铎:《张之洞评传》,台北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177页。
    [7]唐晏:《西巡纪事》,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7页。
    [8][日]小竹文夫:《现代支那史》(日文版),第48页。
    [1]《同治朝东华续录》,第八十八卷。转引自何瑜:《晚清中央集权体制变化原因再析》,载《清史研究》,1992,1。
    [2]载《大清法规大全·军政部》,第2卷《营制饷章》,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805页。
    [3]《湖南厘务汇纂》,第一卷。转引自何瑜:《晚清中央集权体制变化原因再析》,载《清史研究》,1992,1。
    [4]载《大清法规大全·财政部》,第1卷《清理财政》,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9页。
    [1]载《大清法规大全·军政部》,第2卷《营制饷章》,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806页。横线为笔者所加。
    [2]载《大清法规大全·财政部》,第1卷《清理财政》,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534-2535页。横线为笔者所加。
    [3]金梁:《四朝佚闻》,民国二十五年(1936)铅印本。
    [4]《清史稿·职官三》。
    [5]《清史稿·职官三》。
    [6]《清史稿·刑法志二》。
    [1]《资治通鉴》卷182。
    [2]《旧唐书》卷50《刑法志》
    [3]参见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34-336页。
    [4]《清史稿·刑法志二》。
    [5]参见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台北成文出版社,1992年,第112页。
    [1]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6页。
    [2]《清史稿·刑法志二》。横线为笔者加。
    [3][清]容闳:《西学东渐记》,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4]章炳麟:《讨满洲檄》,见《章氏丛书·文录》卷二,台北世界书局,1982年版。
    [5]何刚德:《客座偶谈》卷一,山西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1]《春星草堂集·诗三》,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1页。
    [2]《刑部奏案》,手稿本,藏北京大学图书馆。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8页。
    [3]《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346页。
    [4]赵舒翘:《慎斋文集》卷五。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页。
    [5]李岳瑞:《春冰室野乘》,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4页。
    [1]《清穆宗实录》,卷253。
    [2]《光绪朝东华录》,总第141页。
    [3]《光绪朝东华录》,总第1138页。
    [4]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9页。
    [5]《光绪朝东华录》,总第1316-1317页。
    [6]《请定立宪开国会折》,《戊戌变法》第二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清]梁启超:《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饮冰室合集》第二册。
    [2]Min Tu-ki.National Polity and Local Power:The Transformation of Late Imperial Chin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pp93-134.
    [3]《问答》,《新民丛报》第20号。
    [4]《‘列强在支那之铁道政策'译后》,《游学译编》第五期。
    [5]攻法子:《警告我乡人》,《浙江潮》第2期。
    [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12页。
    [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15页。
    [8]《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25页。
    [1]《黄遵宪致梁启超书》(33),《中国哲学》第8辑,第384页。
    [2]杨逸纂:《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民国四年刊本,第1页。
    [3]李达嘉:《上海商人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1905-1911)》,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二十二期上册,台北,1993(6)。
    [4]沈怀玉:《清末地方自治之萌芽》,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九期,台北,1980,7。
    [5]《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757页。
    [6]王开玺:《晚清论驳上谕风潮述论》,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8,4。
    [1]刘增合:《媒介形态与晚清公共领域研究的拓展》,载《近代史研究》,2000,2。
    [2]China in Revolution:The First Phase 1900-1913,Edited and with anintroduction by Mary Glabaugh Wrigh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pp28.
    [3]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导论。
    [4][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
    [5]《美国独立檄文》,载《国民报》,第1期,1901年。
    [6]《贵业卑业说》,载《大公报》,1902-11-20。
    [1]《国民必读》,陈天华:《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8-189页。
    [2]《论今日人民对于立宪之责任》,载《时报》,1905-09-08。
    [3]载《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第2卷《咨议局》,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97页。
    [4]载《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第2卷《咨议局》,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02页。
    [1]载《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第2卷《咨议局》,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06页。横线为笔者所加。
    [2]载《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第2卷《咨议局》,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10页。
    [3]载《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第2卷《咨议局》,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05页。
    [4]Lerner,Daniel(1958).The Passing of Traditional Society.New York:Free Press.p50.
    [1]转引自郭志祥:《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38-47页。
    [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裁定奕勖等覆拟中央各衙门制谕》,第471页,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
    [3]《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七卷,“审判”,第1854页,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第5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清史稿》卷443。
    [1]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页。
    [2]参见李贵连:《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2][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王容芬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54页。
    [3]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64页。
    [1]金安清:《林文忠公传》,载缪荃荪编:《续碑传集》卷二十四,《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九十九辑,台北文海出版社。
    [2]魏源:《道光洋艘征抚记》,载《鸦片战争》卷六,第142页。
    [3]《裕忠节公遗书》卷二十,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
    [4]《同文书会章程》,载《出版史料》,1988,2。
    [5][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22页。
    [6][美]丁韪良:《花甲忆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七十二。
    [8]云岭:《清末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及影响》,载《法律史论丛》第三辑。
    [9]梁启超:《读西学书法》,《戊戌变法》(一)。
    [10][加]许美德等著:《中外比较教育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2页。
    [11]《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第30页。
    [1]《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三,1905年金陵刻本,海南出版社影印,第11页。
    [2]《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十四,第4页。
    [3]《洋务运动》(二),第23页。
    [4]梁启超:《西学书目表》,《戊戌变法》(一)。
    [5]参见阿涛、祝环:《清末法学输入及其历史作用》,载中国政法大学编《法学论文集·法制史》1990年第三卷。
    [6]熊月之:《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史略》,载《出版史料》,1989,1。
    [7]李贵连:《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3页。
    [8]钟叔河:《走向世界--近代知识分子考察西方的历史》,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01页。
    [1]《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三十一年,第128-129页。
    [2]袁世凯:《会保熟悉中西律例人员沈家本等听候简用折》,载《袁世凯奏议》,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3]《译书汇编》,1900年12月6日,创刊号。
    [1]《译书汇编》,1901年7月30日,第七期。
    [2]梁启超:《饮冰室文集类编》上册,第794页。
    [3]沈家本:《寄簃文存卷四·新译法规大全序》。
    [4]参见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折》。
    [5]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8页。
    [1]载《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第4卷《筹备立宪一》,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41-242页。
    [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3页。
    [3]《光绪朝东华录》,《清光绪朝文献汇编》(十二),鼎新书局印行,总第5528页。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5页。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页。
    [6]参见陈丰祥:《日本对清廷钦定宪法之影响》,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1978年,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第81页。
    [7]田涛、李祝环:《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载《中外法学》,2000,3。
    [8]沈国峰主编:《中国法律图书总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38-741页。
    [11]田涛、李祝环:《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载《中外法学》,2000,3。
    [2]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3]容闳:《西学东渐记》,第21页。
    [4]《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30,《曾国藩、李鸿章奏选派幼童赴美肄业酌议章程折》,第40页。
    [5]Yung Wing,My Life in China and Arnica(New York:Henry Holt and Company,1909).pp.170-238
    [6]“曾国藩、李鸿章奏选派幼童赴美肄业酌议章程折(附章程)(1871年9月3日)”,《中国近代教育史教 学参考资料》上册。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12-115页。
    [1]《洋务运动》(二),第157页。
    [2][清]容闳:《西学东渐记》,第120页。
    [3][法]孟德斯鸠:《法意》卷五,“按语”,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04年版,第29页。
    [4]南京大学历史系《严复诗文选注》注释组:《严复诗文选注》,江苏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57页。
    [5]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3页。
    [6]清史编委会编:《清代人物传稿》,下编(第七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273页。
    [7]邹鲁:《中国国民党史稿》(六),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578页。
    [8]清史编委会编:《清代人物传稿》,下编(第七卷),辽宁人民出版社,1992版,第274页。
    [9]杨大辛:《北洋政府总统与总理》,南开大学出版社,1989版,第167页。
    [10][清]李鸿章:《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七。
    [1]丁俊贤、喻作风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版,第50页。
    [2]刘禺生:《世载堂杂忆》,中华书局,1960版,第165页。
    [3]丁俊贤、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93页。
    [4]丁俊贤、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93页。
    [5]丁俊贤、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51页。
    [6]丁俊贤、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598页。
    [7]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8][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6页。
    [9][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20页。
    [10][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51页。
    [1]参见李喜庆:《近代中国留日学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7页。
    [2]载《中央公论》。1905(1),转引自[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5页。
    [3]参见[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43-52页。
    [4]《日本法政速成科规则》,载《东方杂志》第一年第五期,教育。
    [5]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6]王立中:《论近代中国政法留学教育及其影响》,载《史学月刊》,1993,3。
    [1]《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第1卷《学堂总章》之《学务纲要》之《各省办理学堂员绅宜先派出洋考察》,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139页。
    [2]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3]Root to Rockhill,December 31,1908,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1908(Washington D.C.: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09).pp.72-75.
    [4]王立中:《论近代中国政法留学教育及其影响》,载《史学月刊》,1993,3。
    [5]参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122页。
    [6]李喜所:《近代中国的留学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5页。
    [1]陈丰祥:《日本对清廷钦定宪法之影响》,国立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1978年,第20页,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2]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1页。
    [3]《皇朝经世文新编》卷19。
    [4]参见《学部官报》第21期,京外学务报告,第142-158页,转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1]《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第1卷《学堂总章》之《学务纲要》之《参考西国政治法律》。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143-1145页。
    [2]《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第2卷《大学堂》之《大学堂章程》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171-1173页。
    [3]《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第15卷《法律法政学堂》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441页。
    [4]《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第15卷《法律法政学堂》之《法律学堂章程》,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442页。
    [1]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2]《宪政编查馆通行各督抚考核咨报法政学堂办理情形文》,载《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第15卷《法律法政学堂》,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478页。
    [3]陈翊林:《最近三十年中国教育史》。转引自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抗战前十年国家建设史研讨会论文集(1928-1937)》,第52-53页。
    [4]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1]沈家本:《寄簃文存·政法类典序》。
    [2]沈家本:《寄簃文存·新译法规大全序》。
    [3]沈家本:《寄簃文存·法学名著序》。
    [4]沈家本:《寄簃文存·进呈诉讼法请先行试办折》。
    [1]参见梁治平:《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载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当代中国研究》,2002,2。
    [2][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5页。
    [1]阮毅成:《中国法治前途的几个问题》,载《东方杂志》第三十卷第十三号。
    [2]徐忠明:《晚清法制改革的逻辑与意义》,载《法律史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9页。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2页。
    [4]参见《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书店,2002年版,“中国近代的民事习惯调查活动”,第2页。
    [1]《修订法律大臣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三卷,“变通旧律例二”,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741页。
    [2]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3][日]野村稔:《刑法总论》,全理其、何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5][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3页。
    [1]邵之棠辑:《清朝经世文统编》。第四十三卷《内政部》十七《刑律》,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1717-1719页。
    [2]《修订法律大臣奏请变通现行律例内重法数端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三卷,“变通旧律例二”,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742-1744页。
    [1]《会奏汇案会议禁革买卖人口旧习酌拟办法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一卷,“新定专律”,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672-1674页。横线为笔者加。
    [2]《奏刑律草案告成分期缮草呈览并陈修订大旨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5页.
    [3]《大清新法令》第15册,商务印书馆1909年捧印本,第7页。
    [4]《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订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3页。
    [5]罗志渊编著:《近代中国法制演变研究》,正中书局印行,1966年版,第196页。
    [1]参见《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订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3页。
    [2]《删除律例内重法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40页。
    [3]《寄簃文存》卷一,修订法律馆本。
    [4]《伍廷芳集》上册,第260页。
    [5]《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寄簃文存》卷一,修订法律馆本。
    [6]《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寄簃文存》卷一,修订法律馆本。
    [1]《变通行刑旧制议》,《寄簃文存》卷一,修订法律馆本。
    [2]《禁革买卖人口变通旧例议》,《寄簃文存二编》卷上。
    [3]《旗人遣军流徒各罪照民人实行发配折》,《寄簃文存二编》卷上。
    [4]与《大清律例》完全一致,包括名例、职制、公式、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厘、祭祀、礼制、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营造、河防。
    [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台北,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872页。
    [6]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7]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8年影印版,第321页。
    [1]其中总则编包括“法例、不论罪、未遂罪、累犯罪、俱发罪、共犯罪、刑名、宥恕减轻、自首减轻、酌量减轻、加减例、犹豫行刑、假出狱、恩赦、时效、时期计算、文例等17章88条。①分则包括:侵犯帝室罪、内乱罪、外患罪、妨害国交罪、漏泄机务罪、渎职罪、妨害公务罪、妨害选举罪、骚扰罪、逮捕监禁脱逃罪、藏匿罪人及湮灭证据罪、伪证及诬告罪、放火决水及妨害水利罪、危险物罪、妨害交通罪、妨害秩序罪、伪造货币罪、伪造文书印信罪、伪造度量衡罪、亵渎祀典及发掘坟墓罪、鸦片烟罪、赌博罪、奸非及重婚罪、妨害饮料水罪、妨害卫生罪、杀伤罪、堕胎罪、遗弃罪、私擅逮捕监禁罪、略诱及和诱罪、妨害安全信用名誉及秘密罪、窃盗及强盗罪、诈欺取财罪、侵占罪、赃物罪、毁弃罪等,共36章323条。(《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12)
    [2]《大清新刑律第一案》各条,参见《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十一卷至十三卷,“法典草案(一至三)”,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939-2095页。
    [1]音正权:《罪刑法定主义及其在近代中国的演进》,载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法律史论集》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页。
    [2]《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11《法典草案一》,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937页。
    [3]《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订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9页。
    [4]《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编订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49页。
    [5]《奏刑律草案告成由》,《档、法、律例80号》。
    [6]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8年影印版,第323页。
    [1]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6-887页。
    [2]北京政府《临时公报》,中华民国元年十月十五日。
    [3]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1页。
    [4]黄源盛:《大清新刑律礼法争议的历史及时代意义》,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回顾与展望》,台湾大学法学院,1993年版。
    [5]《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1。
    [1]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12页。
    [2]罗志渊编著:《近代中国法制演变研究》,正中书局印行,1966年版,第188页。
    [3]张晋藩著:《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4][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89页。
    [5]《上清帝第六书》,见《戊戌变法》第2册,神州国光社出版,第200页。
    [6]《东方杂志》第十二期,第243页。
    [1]《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682页。
    [2]《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747页。
    [3]《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746页。
    [4]《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765-5766页。
    [5]《光绪朝东华录》(五),总第5803页。横线为笔者加。
    [6]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4页。
    [1]《政治官报》折奏类,第922号,第7页。
    [2]《立宪史料》(下册),第912-913页。
    [3]第一编总则为八章323条:法例、人、法人、物、法律行为、期间及期日、时效、权利之行使及担保;第二编债权为八章654条:通则、契约、广告、发行指示债券、发行无记名证券、管理事务、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第三编物权为七章339条:通则、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担保物权、占有;第四编亲属法为七章143条:总则、家制、婚姻、亲子、监护、亲属会抚养之义务;第五编继承法为六章110条:总则、继承、遗嘱、特留财产、无人承认之继承、债权人或受遗人之权利。参见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5-746页。
    [4]参见杨幼炯著:《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3页。
    [5]参见谢怀拭:《大陆国家民法典研究》,第五节《日本民法典》,载《外国法译评》,1995,3。
    [6]参见谢怀拭:《大陆国家民法典研究》,第四节《日本民法典》,载《外国法译评》,1995,2。
    [7]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7页。
    [8]参见《德国民法典》,郑充、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英]亨利·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7页。
    [2]《拿破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52页、72页、189页。
    [3]陈顾远:《从中国文化本位上论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评价》,载《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台北,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54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13页。
    [2]以上法条,参见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45-746页。
    [3]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12页。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13页。
    [5][美]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页。
    [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1页。
    [7]参见余廉三、刘若曾等编:《大清民律草案》,宣统三年修订法律馆铅印本,第3页。
    [1]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12页。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3][清]郑观应:《禀北洋李伯相条陈轮船招商局利弊》,《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六),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113页。
    [4][清]陈炽:《商部》,《庸书·外篇》,卷上,1897年石印本。
    [5]郑观应:《盛世危言·商务》,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二)。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246页。
    [7][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8]朱寿鹏编:《光绪朝东华录》(四),第4763页。
    [9]《东方杂志》,第二年,第六期。
    [1]《钦差大臣李谢恩折》,《江南商务报》,第三期。
    [2]朱寿鹏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132页。
    [3]参见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49页。
    [4]《本会纪事》,《预备立宪公会报》,1908年,第20期。
    [5]《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4页。
    [6]《上海商务总会致各埠商会拟开大会讨论商法草案书》,《申报》,1907-09-10。
    [7]《德宗景皇帝实录》,卷495。
    [8]朱寿鹏编:《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325页。
    [9]《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卷9,政学社1909年铅印本,第1页。
    [10]《商部奏定商律》,《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6册。
    [1]参见《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卷9,政学社1909年铅印本,第1页。
    [2]参见邱澎生:《禁止把持与保护专利-试析清末商事立法中的苏州金箔业讼案》,载《中外法学》,2000,3。
    [3]《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卷9,政学社1909年铅印本,第1-6页。
    [4]《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卷8,政学社1909年铅印本,第5-6页。
    [5]邱澎生:《禁止把持与保护专利-试析清末商事立法中的苏州金箔业讼案》,载《中外法学》,2000,3)。
    [6][美]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13页。
    [1]参见《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卷9,政学社1909年铅印本,第8-12页。
    [2]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40-641页。
    [3]《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卷4,政学社1909年铅印本,第1页。
    [1]《大清法规大全·实业部》卷4,政学社1909年铅印本,第2页。
    [2]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上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645-647页。
    [3]《论商法起草特开大会事》,《申报》,1907年11月12日。
    [4]《中国新闻》,《农工商报》,第9期。
    [1]《商法调查案问答》,《华商联合报》,第15期。
    [2]《无商法之弊害》,《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第1年,第1号。
    [3]《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5页。
    [4]胡旭晟:《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湘潭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2。
    [5]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99页。
    [6]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10月设立专门机构,聘请日本法学家志四钾太郎执笔,于1909年编纂成《大清商律草案》(志田案),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商法典草案。草案共分5个部分,依次为《总则草案》,包括法例、商业、商业登记、商号、营业所、商业账簿、商业所用从、商业学、代办商业等,共计103条;《商行为草案》,包括通则、买卖、行铺营业、承揽运送业、运送营业、仓库营业、损害保险营业、生命保险营业等,共计236条:《公司法草案》,在《公司律》基础上编纂而成,共计312条;《海船法草案》,分为总则、海船关系人、海员契约、海损、海难之救助、海船债权之担保等,共计363条;《票据法草案》,根据海牙票据统一规则,参酌德、日的票据法编纂而成,共计94条。(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902-905页)
    [7]张晋藩主编:《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10页。
    [1]本文将在第七章宪政活动中予以介绍。
    [2]本文将在第六章司法活动中予以介绍。
    [3]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96-399页。
    [1]傅兰雅:《佐治刍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7页。
    [2]花之安:《自西徂东》,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八章“体恤狱囚”。
    [3]《御史吴钫奏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1页。
    [4]《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大清光绪法规大全》卷11。
    [1]Field.Henry.M.,From Egypt to Japan,sixteen edition,New York,1890,pp.379-380.
    [2]容闳:《西学东渐记》,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
    [3]参见何启、胡翼南:《书曾袭侯先睡后醒论后》,引自麦孟华辑:《皇朝经世文编》,上海,大同译书局,1898年,卷21,《杂纂》。
    [4]卢云昆编:《社会巨变与规范重建-严复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第406-407页。
    [5][英]吉伯特·威尔士、亨利·诺曼:《龙旗下的臣民-近代中国礼俗与社会》,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257页。
    [6]见强磊:《论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84页。
    [7]郑观应:《盛世危言》,“交涉上”,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1][清]严复译:《法意》第十九卷,第二十六章按语。
    [2][清]马建忠:《上李伯相言出洋工课书》,光绪三年,载朱玉泉主编:《李鸿章全集》,中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5页。
    [3][清]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载《戊戌变法》第二册。
    [4][清]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范忠信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5]参见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第16-19页。
    [1]花之安:《自西徂东》,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七章“省刑罚”,第八章“体恤狱囚”。
    [2]沈家本:《寄簃文存》第六卷,“裁判访问录序”,载李光灿:《评(寄簃文存)》,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77页。
    [3]沈家本:《寄簃文存》第六卷,“裁判访问录序”,载李光灿:《评(寄簃文存)》,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77页。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72页。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76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4页。
    [2]《总司核定官制大臣奕勖续订各直省官制情形折(附清单)》,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3-510页。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1页。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5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90页。
    [2][日]大木雅夫著,范愉译:《比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3页。
    [4]《庆亲王奕勖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附清单)》,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2-467页。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71页。
    [1]《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七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51页。
    [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4页。
    [3]参见本文前述。
    [4]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见《袁世凯奏议》卷四十四,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5]《庆亲王奕匡等奏厘定中央各衙门官制缮单进呈折(附清单二)》,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7页。
    [6]见《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情况报告书》,光绪丁未五月排印,北京农工商部印刷科铅印。
    [1]《大理院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7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49-1850页。
    [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各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1页。
    [3]《清史稿·志一百十九》。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84页。
    [5][清]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宪政五,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
    [1]参见《大清宣统新法令》,第15册,商务印书馆,宣统3年版,第9-14页。
    [2]《大理院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7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49-1850页。
    [3]《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7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51-1854页。
    [4]《法部奏请拨地方审判厅公署经费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7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81页。
    [5]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见《袁世凯奏议》卷四十四。
    [1]《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7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60页。
    [2]《法部奏筹办外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补订章程办法折并清单》,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7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71-1873页。
    [3]《立宪纪闻》,《辛亥革命》(四),第21页。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03-504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10-511页。
    [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98页。
    [3]《奏核订法院编制法并另拟各项暂行章程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4卷《司法权限》,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5-1834页。
    [4]详见第十章第二节。
    [1]《法院编制法》,《中华民国史事纪要》(初稿),民国纪元前二年卷,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第779-795页。
    [2]见《法院编制法》第4、5、6、7条。
    [3]见《法院编制法》第78条。
    [4]见《法院编制法》第35条。
    [5]见《法院编制法》第125条。
    [6]日本《裁判所构成法》分为四编:裁判所及检事局(包括总则、区裁判所、地方裁判所、控诉院、大审院);裁判所及检事局之官吏(包括为判事检事者必需之准备及资格、判事、检事、裁判所书记、执达吏、廷丁);司法事务之取极(包括开庭、裁判所之用语、裁判所之评议及言渡、裁判所及检事局之事务章程、司法年度及休暇、法律上之共助);司法行政之职务及监督权。见《日本六法全书》,上海商务印书馆宣统年间印行。
    [7]潘兆槐:《新刑案汇编序》,载《各省审判厅判牍》,法学研究社印行,1912年版。
    [8]《法政杂志》,第一年第二期,“记事”,第15-16页,1911-02-25。
    [9]《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折》,《大清光绪法规大全》卷11。
    [1]《伍廷芳集》(下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79页。
    [2]《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1页。
    [3]详见本章前述。
    [4]《御史吴钫奏厘定外省官制请将行政司法严定区别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3页。
    [5]《寄簃文存》卷六,《裁判所访问录序》。
    [6]朱寿鹏编:《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总第5357页。
    [1]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9页。
    [2]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第102页。
    [3]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页。
    [4]第一章总纲,分为刑事民事之别、诉讼时限、公堂、各类惩罚共四节:第二章刑事规则,分为逮捕、拘票搜查票及传票、关提、拘留及取保、审讯、裁判、执行各刑及开释共七节;第三章民事规则,分为传票、讼件之值未逾500元者、讼件之值逾500元者、审讯、拘提图匿被告、判案后查封产物、判案后监禁被告、查封在逃被告产物、减成偿债及破产物、和解、各票及讼费共十一节;第四章刑事民事通用规则,分为律师、陪审员、证人、上控共四节;第五章中外交涉案件。(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1-982页)
    [5]宣统北京政学社编:《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11卷《法典草案一》,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907-1935页。
    [6]《大清光绪新法令》第十九册。
    [7]《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58。
    [8]《清史稿·刑法志》。中华书局,1976年版。
    [9]《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64。
    [10]《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64。
    [1]《德宗景皇帝实录》,卷565。
    [2]《遵旨核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张文襄公全集·奏议》卷69。
    [3]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2页。
    [4]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91页。
    [5]《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载西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印:《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辑(1840-1949)}第三辑,1985年2月,第9页。
    [6]《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见《大清法规大全》卷七“法律部之审判”。
    [1]《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见《大清法规大全》卷七“法律部之审判”。
    [2]熊元襄:《刑事诉讼法》,安徽法学社印,宣统三年刊印,第24页。
    [3]《大清刑事诉讼律》卷首奏折,修订法律馆铅印本。
    [4]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审判衙门,分为事物管辖,土地管辖,管辖指定及转移,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共四节;第二章当事人,分为原告官,被告人、辩护人及辅助人共二节;第三章诉讼行为,分为被告人之讯问,被告人之传唤、拘摄及羁押,检证、搜索、扣押及保管,证言,鉴定及通译,急速处分,文件,送达,期间,裁判共十节。第二编第一审,第一章公诉,分为通则,侦查处分,预审处分,提起公诉共四节;第二章公判。第三编上诉,第一章通则,第二章控告,第三章上告,第四章抗告。第四编再理,第一章再诉,第二章再审,第三章非常上告。第五编,特别诉讼程序,第一章大理院特别权限之诉讼程序,第二章感化教育及监禁处分程序。第六编裁判之执行。(参见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3页)
    [1]参见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刑事诉讼律·奏折》。
    [2]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民事诉讼律·奏折》。
    [3]“第一编审判衙门,共五章,第一章事物管辖,第二章土地管辖,第三章指定管辖,第四章合意管辖,第五章审判衙门职员之回避、拒却及引避。第二编当事人,共七章,第一章能力,第二章多数当事人,第三章诉讼代理,第四章诉讼辅佐人,第五章诉讼费用,第六章诉讼担保,第七章诉讼救助。第三编普通诉讼程序。共五章,第一章总则,分别为当事人书状、送达、日期及期间、诉讼行为之濡滞、诉讼程序之停止、言辞辩论、裁判、诉讼笔录共八节;第二章地方审判厅第一审诉令程序,分别为起诉、准备书状、言词辩论、证据(又分为通则、人证、鉴定、书证、检证、证据保全)、裁判、缺席判决、假执行之宣誓共七节;第三章初级审判厅之程序;第四章上诉程序,分别为控告程序、上告程序、抗告程序共三节;第五章再审程序。第四编特别诉讼程序,共五章,第一章督促程序,第二章证书程序,第三章保全诉讼,第四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五章人事诉讼,分别为宣告禁治产程序、宣告准禁治产程序、婚姻事件程序、亲子关系事件程序。(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91-992页)
    [1]《进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折》,引自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民事诉讼律·奏折》。
    [1][美]任达著,李仲贤译:《新政革命与日本一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页。
    [2]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21页。
    [3]李贵连:《沈家本与晚清变法修律-兼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载张晋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制回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4]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2003年版,第8页。
    [5]徐忠明:《中国法制改革认知取向的考述与评析》,载《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5。
    [1][美]古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7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9页
    [3]《论立宪为万事根本》,载《东方杂志》第二年,第10期“内务”,转引自韦庆远、高放、刘文源:《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0页。
    [4][清]魏源:《海国图志》卷五十,《英吉利总说》,第6页。
    [1][清]魏源:(海国图志》卷五十,《英吉利总说》,第6页。
    [2][清]魏源:《海国图志》卷六十,第21页。
    [3][清]魏源:《海国图志》卷六十,第21页。
    [4][清]徐继畲:《瀛寰志略》卷七,《大英国志》,清光绪二十四年新化三味书室刊本。
    [5][清]徐继畲:《瀛寰志略》卷七,《合众国志》,清光绪二十四年新化三味书室刊本。
    [6]转引自陈旭麓:《近代史思辨录》,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1页。
    [7][清]郑观应:《郑观应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4页。
    [1][清]王韬:《与杨醒通》,《韬园尺牍》卷二,第13页。
    [2][清]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
    [3][清]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4页。
    [4][清]郭嵩焘:《郭嵩焘日记》,光绪三年十二月初一日,岳麓书社,1984年版。
    [5][清]郭嵩焘(郭嵩焘日记),光绪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岳麓书社,1984年版。
    [6][清]黎庶昌:《西洋杂志》,岳麓书社,1984年版。
    [7][清]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光绪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6页。
    [8][清]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光绪十八年二月十八日,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166-170页。
    [1]《清史稿·文样传》,总字第11692页。
    [2]《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一),第303页。
    [3]《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二),第18页。
    [4]康有为:《上清帝第四书》,载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1年版。
    [5]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册,第1卷。
    [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一),第207页。
    [7]《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一),第209页。
    [1]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15页。
    [2]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237-1238页。
    [3]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4]杜士珍:《论德育与中国前途之关系》,《新世界学报》第14号,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5]黄鸿寿:《立宪本末》,上海文明书局,1915年版,第7页。
    [6]主父:《日俄战争之未来》,《癸卯<新民丛报>汇编》,第69页。
    [7]中国史学会主编:《辛亥革命》(四),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8]《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9页。
    [1]《时报》,光绪三十年六月二十六日,转见《东方杂志》第一年,第七期。
    [2]《时敏报》,光绪三十年十月初六,转见《东方杂志》第一年,第十二期。
    [3]《南方报》,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转见《东方杂志》第二年,第十期。
    [4]上海《新世界学报》第9期,转引自韦庆远等著:《清末宪政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8页。
    [5]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学史》上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83页。
    [6]耐轩:《立宪论》,《政法学报》癸卯年第1期。
    [7]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8]《辛丑二月十六日致刘坤一等电》,《张之洞未刊电稿》甲编卷45,第36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张之洞档案。
    [9]《追录李木斋星使条陈变法折》,《时报》1905年12月28日。
    [1]《防乱论》,《赵柏岩集》第10册,第39页,1911年铅印本。
    [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20页。
    [3]《出使法国大臣孙上政务处书》,载《东方杂志》,第一年第七期。
    [4]《论朝廷欲图存必先定国是》,《时报》1904年8月7日。
    [5]《中国未立宪以前当以法律遍教国民论》,《东方杂志》,1905年第11期。
    [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5页。
    [7]《时报》,1905年8月5日。
    [8]《立宪纪闻》,《辛亥革命》(四)第14页。
    [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67页。
    [1]《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卷六。
    [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74-175页。
    [3]《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端忠敏公奏稿》卷六。
    [4]《郑孝胥张謇等为在上海设预备立宪公会致民政部禀》,《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0页。
    [1]《辛亥革命》(二),第85页。
    [2]《东方杂志》,1907年第5期。
    [3]《致蒋观云书》(光绪三十二年),《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65页。
    [4]《立宪运动之进行》,《辛亥革命》(四)第5页。
    [5]《中国新报》第1号,《辛亥前十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第872页。
    [6]参见《金铁主义说》,《杨度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7]《致<新民丛报>记者》,《辛亥前十年时论选集》,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2卷(下册)。
    [8]《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4页。
    [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09-616页。
    [1]《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18-619页。
    [2]《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年第7期。
    [3]《宪政篇》,《东方杂志》第5年第7期。转引自耿云志:《论清末立宪派的国会请愿运动》,载《中国社会科学动态》,1980,5。
    [4]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84页。
    [5]刘厚生:《张謇传记》,龙门联合书局,1958年版,第177页。
    [6]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湾精华印书馆,1971年版,第393页。
    [7]参见张朋园:《立宪派与辛亥革命》,台湾精华印书馆,1969年版,第63-64页。
    [1]张謇:《送十六省议员诣阙上书序》,载《辛亥前十年时论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598页。
    [2]孙洪伊:《国会代表请愿书》,载《辛亥前十年时论选集》,第3卷,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593页。
    [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41页。
    [4]《时报》,1910年2月7日。
    [5]《请愿即开国会同志会简章》,《时报》1910年2月4日。
    [6]《大公报》,1910年5月14日。
    [7]《大公报》,1910年6月3日。
    [8]《时评》,《时报》1910年3月19日。
    [9]《国会请愿代表上摄政王书》,《时报)1910年7月21日。
    [10]《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45页。
    [1]《帝京新闻》,宣统二年五月十六日,转引自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一编,下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5页。
    [2]《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五(上)。
    [3]《大公报》,1910年9月8日。
    [4]《论国民宜速准备第三次请愿国会之进行》,《时报》1910年7月9日。
    [5]《资政院第一次常年会议场速记录》第七号。
    [6]《历史上之纪念日》,载《民立报》,1910年10月29日。
    [7]《国会反对者投降》,载《民立报》,1910年10月31日。
    [1]《宣统政纪》,卷28,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
    [1]张晋藩主编:《中国百年法制大事纵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2]张晋藩主编:《中国百年法制大事纵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3]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9页。
    [4]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48页。
    [5]《盛世危言·后编》,转引自[日]依田熹家:《日中两国现代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
    [6]参见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63页。
    [7]虞和平:《商会与中国早期现代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7页。
    [1][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3页。
    [2]V.奧斯特罗姆、D.菲尼和H.皮希特:《制度分析与发展的反思》,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44页。
    [1]宣统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兼署海军大臣谭学衡等奏折,《辛亥革命》(四)第101页。
    [2]《列宁全集》第15卷,第309页。
    [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102页。
    [4]杜士珍:《论德育与中国前途之关系》,《新世界学报》第14号,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5]《辛亥革命》,(四)第4页。
    [6]《辛亥革命》(四)第10页。
    [7]《辛亥革命》(四)第4页。
    [8]《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29页。
    [1][日]仁井田升:《中国法制史研究》,日本东洋文化研究所,1960年版。
    [2][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二卷,吕万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
    [3]康有为:《上清帝第五书》,载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4页。
    [4]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奏稿》,卷201,第543页
    [5]沈家本:《寄簃文存》卷一,《历代刑法考》,第2027页。
    [1][美]西里尔·E·布莱克等著:《日本和俄国的现代化》,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
    [2][日]植田信广:《前现代的日本法》,载《中外法学》,1991,3,第71-77页。
    [3][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4][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
    [5][美]鲁思·本尼迪克特:《菊与刀》,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3页。
    [6]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50页。
    [7]我以为所谓历史的包袱归根到底并非顽固与激进之分,而是君主制本身内涵所带来的困境,特别是明清以来畸形发育的君主极权制,以及中国社会当量过大这两个原因所致。这两个因素其实也互相影响,简单来讲就是当量搞得越大,极权就越极端;极权越极端,基于权力本身的贪婪也就需要更大地当量,这些均反映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日本,则没有这两个问题的困扰。在此,盲目地认为中国人思想顽固,保守是没有意义的;就个体乃至相对较小的团体来讲,以古代的游士近代的商会来看,中国从来就不缺乏灵活性;这也可从历代的家族迁移和当今的人口财富流动效应看出。
    [1][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页。
    [2][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
    [3][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7页。
    [4]伊文成、马家骏主编:《明治维新史》附录,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685页。
    [5]这里功能性的衰败主要是政府的统治基础弱化,反映为封建制度基础的武士集团的分裂,特别是下层武士由于俸禄减少而导致的不满情绪的蔓延;而“替死鬼”式的受冲击主要表现为外压力下的幕府政治的无能更加醒目,这在中国清廷也表现地非常淋漓尽知。但是,日本固有的天皇传统却把这一压力转化成了近现代化地积极力量,至少是国力大振地积极力量;而中国专制皇权却无此能力,清廷最终是以类似幕府败亡的结果成为了大时代的祭品。由此也可看出中国极权专制主义皇权千年来一步步走上所谓“君道”合一的下场。近代史上屡屡因此而使国人罹难,不胜感慨。
    [6][美]约翰。惠特尼。霍尔:《日本-从史前到现代),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7页。
    [7][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三卷,吕万和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91页。
    [1]高旺:《晚清中国的政治转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2]赵军著:《折断了的杠杆-清末新政与明治维新比较研究》,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页。
    [3]伊文成等主编:《明治维新史》,辽宁出版社,1987年版,第177页。
    [4]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记》,转引自李贵连:《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载《比较法研究》,1991,2。
    [5]对比中国清廷那种“千年未有之变局”的惊呼,日本可以说在类似的外部条件下表现了异常的沉着,毕竟,这又不是第一次遇见,更何况,积极地赶在时间之前主动学习,要比坐视失去发展的机会重要得多。看看清廷所争议的“夷夏之防”的瞻前顾后,首鼠两端,似可承认实藤秀惠所言“中国人恒认为中国具有卓越文化,西洋人亦因此而来中国,固不赏识西洋的近代化。”(参见实藤秀惠:《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0页。)确实有些道理。
    [6]伊文成、马家骏主编:《明治维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179页。
    [7]伊文成、马家骏主编:《明治维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8]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记》,转引自李贵连:《中国法律近代化简论》,载《比较法研究》,1991,2。
    [1]日本的中央集权,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工具的选择.而并非目的,最终是为了解脱扎根于岛国心态的危机;而对中国统治者来讲,中央集权似乎历来就是一个目的,事先就把此种模式视为当然秩序。因而,在近代史上的作用就大大不同。但是,中国的中央集权虽然本来处于先秦儒家把握政治领域的精神层面,但是历史实践的运作却显然背离了这种精神意义上的集权,落到现实的操作,却自汉董仲舒开始,逐渐混淆了君、道,最后而必然酝酿出君、道合一;恶果是在实际操作中的僵化(黄宗羲定律可以为证),以及遇到超出本系统变局的局促所造成的权力的真空;而在近现代化转型中,特别是民族国家整合的时代更是加剧了此种恶果;近代史的随后发展证实了这一点。在此,笔者学力有限,但反思中国的那个传统确实在必要。
    [2]赖作卿:《“中体西用”与“和魂洋才”辩》,载《赣南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1992,2。
    [3]《世外井上公传统》,《现代日本思想史》第2卷,第104页。
    [4][日]烟山专太郎:《征韩论实相》,楚南拾遗社,1900年译印,第231页。
    [5][日]芳贺彻:《明治维新和日本人》,讲谈社学术文库,1980年版,第226页。
    [6]米庆余著:《明治维新:日本资本主义的起步与形成》,求实出版社,1988年版,第124页。
    [7][加]诺曼:《日本维新史》,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7页。
    [8]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见《辛亥革命》第四册。
    [1][日]尾佐竹猛:《日本宪政史大纲》(上),宗高书房,1978年版,第348页。
    [2][日]尾佐竹猛:《日本宪政史大纲》(上),宗高书房,1978年版,第348页。
    [3][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第3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00页。
    [4]在此,日本的保守似乎远远不是中国的保守所可以比拟的。特别在法律领域,保守实际上也承载着尊重传统的内涵,实际上也决定了未来法律的实在效果。而当中国特色的保守被制度层面地摧毀时,人们可以惊奇地发现来了个360度的大转弯,中国又呈现出一派“激进”的状态,这种“激进”在近代完全主导了中国社会的走势,也带来相当的灾难;这可能又回到了“革命”和“改良”的争论中去。中国传统儒学的“中庸”根本在社会转型中没有被体认落实,其实又何尝曾经被体认落实呢?如前所述,由于专制皇权在技术上的局促,中国在近代的关口也只能是走着“非此即彼”的极端路线。在此,日本虽然具有体量上的优势,但是无论如何,那些维新领袖的见识却是值得后人敬仰的。某种意义上,日本的成功之处即使不是中国失败的原因所在,却也是中国值得借鉴的。中国的“保守”与“激进”似孪生儿如影随形.却也是近代中国一大奇观;是否他们根本就是一件事物的两个面呢?这问题似乎又不是“革命”与“改良”之争的题中之意;但中国历史上推翻暴君的成为了暴君却屡见不鲜,倒是日本人庶几得到了“中庸”之道。
    [5]赖作卿:《“中体西用”与“和魂洋才”辩》,载《赣南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1992,2。
    [1][美]鲁思·本尼迪克特著:《菊与刀》,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3页。
    [2][日]烟山专太郎:《征韩论实相》,楚南拾遗社,1900年译印,第45页。
    [3]刘泽华等著:《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第20页。
    [4]伊文成、马家骏主编:《明治维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8页。
    [5]在此的基层公共权力的组织主要类似所谓“中间层”,即以西方封建社会的诸侯和日本藩为代表的能够足以对付中央的那种制衡的力量,不能误以为是家族、社区抑或帮会等组织.虽然这些组织具有一定的民间力量,但不是完全依附于集权体制就是完全被现存的秩序所排斥而没有法理上的地位;近代以后中国的商会乃至政党则至少从理论上具备了“中间层”的特征,既有着体制内的法理上的地位,又有着制衡的功能。但是由于政治上的传统惯性,这些并未得以健康而真实的发育。从而,中间组织的缺位成为中国政治文化中的致命伤;相应的宪政也就很难完善,毕竟,宪法的精髓就在于以权力约束权力。缺乏制衡成为近代法制成功转型的绊脚石。
    [6]《经世秘策,(上),《日本思想大系》卷44,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20页。
    [7]伊文成、马家骏主编:《明治维新史》,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8][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 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7页。
    [1][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2]但是日后日本走向军国主义道路并最终失败,除了文化上,局势上的因素外,我以为因素之一还是由于明治维新所奠定的中央集权倾向所致。当社会整合达到一定高度时,特别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权力中间层的生存条件其实是更加艰难;当传统地方权威随着工业化的解体,国家主导的政法制度又没有特别意识到中间权力层的制衡作用而刻意从制度上予以扶植,一旦出现社会危机,军国主义在集权体制下就很容易抬头;更何况人性中的掠夺特征,终于使得日本的法制近现代化终于以军国主义面目而失败。在此,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没有权力的制衡就产生不了民主;而没有民主则丧失了现代法制的根基。对此,晚清法制变革总体上的失败只是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一系列顿挫的开始。透视日本二战后的变化,可以看作其法制近现代化的一个修正;但对于中国来讲,作为一个具有集权的遗传特质的社会共同体,更加需要反思这些问题。
    [3][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版,第109页。
    [4][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版,第65-66页。
    [5][日]穗积陈重:《法窗夜话》,见谢怀拭:《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5,3。
    [6]主要是“延期派”与“法国法学派”的争议,核心为是否重视本国历史与传统。详见孟样沛:《东亚近代 法制史上的两次大论争-消末“礼法之争”与日本“法典论争”的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3,6。
    [1][日]宫岛诚一郎:《国宪编纂起源》,见《明治文化全集--宪政篇》,第353页。
    [2][日]金山直树:《法典的近代性》,载《法律时报》,第71卷第4号,第12页,1999年。
    [3]《时事新报》,1885年3月16日。
    [4]宋成有:《试论明治维新时期近代化进程中的政策调整》,载李玉,严绍重编:《传统文化与中日两国社会经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5][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
    [6]参见[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502-504页
    [1]当然日本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正如当代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指出“明治时期所说的‘和魂洋才'一词,实际上是一种社会的抵抗理论,虽然为了产业化的实现和现代国家的形成,必须学习作为社会技术的法这种‘洋才',但它并不能取代日本人社会根基中的‘和魂'…但是,在战后日本对发动莽撞的战争进行反省的时候,把法限定为‘洋才'、把‘和魂'置于法所触及不到的领域的观念却受到了猛烈批判。人们开始意识到,问题正出在‘和魂'上,而法首先意味着一种先进的理念性,这必须在‘洋魂'中来学习。”([日]棚濑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甚至有人认为,移植西方法后所制定的“那壮大的法典体系与‘鹿鸣馆'一样,是‘文明开化'的日本的点缀,也是落后国家日本的点缀…法律在事实上成了‘家传宝刀'一不是为了控制社会生活而动用政治权力的手段,仅仅是装饰物而已。”(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155页。)这些尖锐地说辞确实表明在明治维新中的法制的种种弊端,但也正因为此种认识,凸现了日本的反思精神;何况,正是明治时期的法制成就直接构成了日本日后进一步法制变革的基础。在此,晚清法律上所作的努力无论在当时还是对日后的影响都是无法与之相比较的。固然可以把日本的相对成功归功于客观属性,但参与者主观上的努力又怎能忽视呢?1890年颁布的教育敕语,“把神道集体主义、儒家伦理思想和教育为国家服务的近代态度,熔于一炉了”([美]霍尔:《日本-从史前到现代》,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5页。)再次显示了日本当局者积极的努力。
    [2]Robert A.Sscalapino,"Ideology and Modernization-The Japanese Case",in David E.Apter,ed,.Ideology and Discontent,Glencoe,1964,p97.
    [3]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二),第532页。
    [4]王韬:《韬园文录外编》卷10,“变法”,上海书店.2002年版,第11页。
    [5]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1]《皇朝经世文新编》卷四,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2][清]康有为:《进呈日本明治变政考》(光绪二十四年一月)
    [3][美]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页。
    [4]伊文成、马家骏主编:《明治维新史》附录,辽宁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234-135页。
    [5]《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第40页。
    [6]何况日本的集权并非一种制度层面的、技术层面的,而是一种精神层面的。这种集权是基于类似宗教信仰的对天皇的崇拜,而绝非是对天皇行政世俗性权力的膜拜,所以日本的集权作为支撑、联结民族振兴的纽带是卓有成效的;且就实际行政事务来看,国内权力的分散依然如前所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这里再加上西方政治理论分权的影响与实际操作介入,日本在此的所谓“集权”其实是更接近于民主制的。而对于清廷,则把此中精神领域的集权当作自己行使传统世俗权力的外部注解,实在是误解甚深;中国的君主制,从心灵领域从来就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宗教意味,特别是明清以降,则更是凸显了世俗的专制之权,“皇帝轮流坐,明年到我家”的俗谚就是最好的例证,这与日本的天皇权威大相径庭。而清廷却以此为切入点,怀抱着巩固世俗权力的梦幻,只能是离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制南辕北辙,毕竟,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是应当以民主、分权为基础的。诸多当今学者如果也把所谓中央权力的分散作为晚清法制变革的失败原因,则谬矣;须知这“集权”非那“极权”。在此,似乎远远不是“橘逾淮则为枳”的简单话题了。
    [1]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3页。
    [2][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第一七卷,“电牍”57,第1279页。
    [3][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卷六,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42页。
    [4][清]颜世清辑:《约章成案汇览》乙编,卷三二上。
    [5][清]奕匡、瞿鸿基等:《请改律例折》.《军机处录付档》,第7227卷第40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清]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奏稿》,卷201-202,第543页。
    [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页。
    [2][美]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
    [3][美]布莱克:《现代化的动力-一个比较史的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7页。
    [4]制度变革在近代中国的核心是如何摆正极权式的君主权力与西方近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法制的关系问题,清廷本以为这是一个可以和平共处的问题,甚至以为日本也是出色处理了这个关系以后的成功典范.熟料在此,日本由于自身的客观情况和主观努力恰恰掩饰了难以处理这种关系的困境(随后的二战应该说是这种关系无法处置妥当的总爆发);但清廷却不可能历史地看待此一命题。因此,在法制领域,日本的当时的成功成为了清廷带有些避重就轻意味的仿效对象;因此,接下来的结果当然不可乐观。
    [5][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6页。
    [6][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5页。
    [7][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9页。
    [8]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1]王立中:《论近代中国政法留学教育及其影响》,载《史学月刊》,1993,3。
    [2]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3]汪向荣:《中国的近代化和日本》,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
    [4]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7页
    [5]沈家本:《寄簃文存·法学会杂志序》,中华书局,1985年版。
    [6]董康:《前清法制概要》,载《法学季刊》,第2卷第1期。
    [7]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
    [1]许纪霖等主编:《中国现代化史》,第一卷,1840-1849,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0页。
    [2][美]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03页。
    [3]《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页。
    [4]《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在日本考察大概情形暨赴英日期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页。
    [5]载泽:《考察政治日记》,商务印书馆,1909年捧印本,第8页。
    [1]即使中国的君主号称“天子”而企图把自己披上神圣的面纱,但由于周期性的改朝换代,君主早就丧失了其宗教意味的神圣性,在维系其的庞大帝国官僚体系眼中,这只不过是世俗权威的总代表而已;更加上传统文化中的“五德相始终”等理论,君主在中国其实是具体的力量的体现,而无关乎形而上的抽象意味;即便在民众眼里往往有些“神圣代言人”的味道并且有着一大堆荒诞不经的传说作铺垫(如高汉祖斩白蛇等等,不一而足),但就传统中国的价值体系来讲,这代言人并非不可替换的。于是,依靠具体世俗权威维系的中国君主在历史变局中总是首当其冲。而无法超然地置之身外(历代末代皇帝的经历可见一斑);那么,在晚清社会内外压力之下,君主企图充当中立的对公众无害的角色是毫无可能的,中国的君主其实就是也仅仅只能是世俗权力的总代表;一旦其代表的政治权力丧失了各阶层的支持,君主本身当然难辞其咎,难逃其责。对比日本天皇,则世俗性较少,在统治层和民众心目中,更多体现的是万世一系的神圣特质。而这种类型的君主,实在是天然地容易转化为现代宪政体系下的立宪君主。(当代非常典型的例证是泰国国王在其国内政坛发挥的作用。)所以当(钦定宪法大纲)仿效日本宪法也要来讲什么“皇帝万世一系”的话,也不看看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此岂不谬哉?在这个问题上,智慧如伊藤博文又何尝能够体会到呢?此话题的另外一端也使人遗憾地看到中国实在无可能存在君主立宪。
    [2][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356页。
    [1]粱启超:《中国积弱溯源论》,转引自[日]依田熹家:《日中两国现代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7-128页。
    [2][美]埃德温·赖肖尔:《日本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86页。
    [3][美]霍尔:《日本-从史前到现代》,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3页。
    [4]赵军:《折断了的杠杆-清末新政与明治维新比较研究》,湖南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
    [5][美]塞缪尔·亨廷顿等:《现代化: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245页。
    [6][美]布莱克等:《日本和俄国的现代化》,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95页。
    [7]以民族问题为例,王亚南在君主立宪问题上就以为“假使当时中国的统治者不是异族的爱新觉罗王朝,而是同族的什么王朝,那么,在社会转型当中就少了一项种族间的猜忌与倾轧,也许比较容易实施像日本那样的立宪步骤。”(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160页。)这里,依然存在一个君主缺乏抽象意义上的神圣地位,所以,即使是一个汉族的王朝,在此巨变的局势下,要想按照日本的模式实现近现代化的法制,也是缺乏有力的支持的.何况,即使在日本,在君主立宪制度下一味地仅仅哪怕是工具性地集中权力,最后也落入了军国主义的泥潭而难以自拔,还要最终通过外力的干预来走完法制近现代化的全过程。在此,集权理念自始至终对于建立在民主、分权制衡价值上的近现代法
    [1]我更倾向于认为这其实是儒家本身的局限性,抛开对个体的认知,儒家在处理以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方面其实是跳不出农业社会理想蓝图的秩序价值层面,而这从根本上无法与以西方自由意识为基础的近现代法制相契合。所以,无论人们如何强调什么“本土资源”,对于法制的现实来讲其实是没有具体意义的。我难以理解怎样在保有传统的基础上吸收西方的法制;毕竟,法制需要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儒家代表的传统主流在越来越脱离其起源条件的当下其实是束手无策的。但我毫无理由自卑,其实,传统的优势并不在于此。
    [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6页。
    [3][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80页。
    [4]西方的司法机关的宏伟建筑,均可以与教堂的气象相辉映,庄严肃穆,宗教味十足;反观中国传统的县衙与牢狱,除了阴森气息以外,要想在那里获得一种救赎的感觉,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建国后田间地头的审理,即“马锡五”方式,方便而灵活中其实体现的是传统法制的工具特色。完全失去了与形而上的结合。
    [5][德]诺贝特·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第一卷,王佩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3页。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页。
    [1]《左传·襄公十四年》
    [2]《唐律疏议·名例》
    [3]蔡宇:《科举制的废除与二十世纪初中国文化的断层》,载《理论观察》,2003,4。
    [1]《论居官经商》,1883年1月5日《申报》。
    [2]《中外关系史论丛》(四),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230页。
    [3]《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148页。
    [4]斯当东:《英使谒见乾隆纪实》,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75-476页。
    [5]王定保:《唐摭言》卷一,上海中华书局校刊本。
    [6]梁章钜:《浪迹丛谈》,福建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9页。
    [7]罗志田:《清季科举制改革的社会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4。
    [8]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6页。
    [9]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83页。
    [1]而这一点,其实成为了中国近代化道路上的一个先天性的硬伤。对比西方以至日本的丰富的中间权力群体,中国的“贵族群体”以及类似权威的缺失,使得任何的变动对于中国社会来讲都成为涉及一个全局性的,丧失灵活性的,非此即彼的艰难命题;鲁迅先生说的“在中国移动一张桌子也会流血”生动地反映了这个不幸的局面。表面上的全局规划,其实根本就没有办法落实到位;如果说曾经儒家的那种整齐划一的理想还能大致不差地在相对单纯的农业社会发挥其指引的作用,那么,因为近现代意义上的工商业发展的必然的不平衡则彻底使这种理想落了空。就法制变革本身来讲,企图在维持专制主义“大一统”的条件下来实现近现代化,无异于缘木求鱼;因为.分权、制衡是近现代法制的题中之意,缺乏此种要素的任何技术上的改变,终究还是“新瓶装旧酒”的无奈,喝这酒的人,迟早还是要中毒的;除非人类重新回到社会关系简单的农业社会。(其实,传统社会和近现代社会的本质区别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也就是社会关系数量多少的问题;但对于具体的一个区域内的群体来讲,由于自身其他条件的综合性影响导致的承受力不同,就这个过程的数量意义来看是模糊的,或者说是没有统一的具体数字标准的。我隐约以为,中国的各种条件的综合使得由传统到近现代化的转化异常艰难,或者说中国传统的抗打击能力特别强,这在古代最为明显的表现就是特别善于整合外来的文化,而非去诚心的学习之。体量的庞大,集权的传统,功利性的思维模式,宗教关怀的缺失,以及普遍的贫穷,都是背后的原因。但这种未尝不是最大的“中国特色”的特征.也可能在未来会产生一个完全不同的文明;至于究竟是促成这种文明抑或阻止这种文明完全取决于个体的态度.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抛开人类目前所能认可或理解的共同的价值准则,负面的情况将不言而喻。)
    [2]假设再匹配上现代化的工业与科技手段,那么就会自然而然地滋生出“法西斯”效应,与之相比,清代在此就称不上顶峰了。
    [3]葛兆光:《中国思想史》第一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7页。
    [4]包括各种公开的立法、行为模式、文献记载等等。我之所以强调是“表面”、“公开”,是因为吴思先生的“潜规则”提醒了我还有儒家所无法控制的另外一面。这正是儒家思想本身的弊端所一手造成。因此造成的法制领域的诸般问题亟待反思。
    [5][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106页。
    [6]太平天国时期涌现的儒生将军,是这种状态的集中体现和典型代表。
    [7]王炳照、徐勇:《中国科举制度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7页。
    [1]蒋梦麟:《西湖》,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2]《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607页。
    [3]阎步克:《察举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3页。
    [4]金诤:《科举制度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页。
    [5]王定保:《唐摭言》卷一,上海中华书局校刊本,第30页。
    [6]吴铎:《社会学》,高教出版社,1992年版,第270页。
    [7]冯尔康:《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河南人民出版社,第759页。
    [8]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49页。
    [1]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00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44页。
    [3]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74页。
    [4]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8页。
    [5]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9页。
    [1]赵尔巽:《清史稿·列传》卷63,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013页。
    [2]龚书铎:《中国近代文化探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页。
    [3]张仲礼:《中国绅士》,上海社科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79页。
    [4]《张文忠公集》,文稿卷1《送甘思诲还乡序},转引自田澎:《科举的利弊及清朝废除科举的教训》,载《西北师大学报》,2005,1。
    [5]赵尔巽:《清史稿》,卷108(选举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
    [6]薛福成:《应诏陈言疏》1875年,见《庸庵文编》。
    [7]即使是心存古风的伟岸人士,为了维持自身的政治生存和维系各种利益关系,也不得不屈服于庸俗的大多数,这可以称为“逆向筛选”机制;而如果有人胆敢违反庸俗的规则,则会被激愤的人多数驱逐出权力的舞台,这或者类似于“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这种结果其实是专制主义政权的必然产物。专制主义政权无论何时,其最大的特征就在于确保整个社会相信专制权力在各个方面的正确性,结果必然就是阻碍任何有可能对此权力正确性加以质疑的力量,从钳制人们的行为到钳制人们的思想,专制主义
    [8]邓云乡:《清代八股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3页。
    [9]反观日本明治维新时期主政的中下级武士群体,“一律受过高水平教育和特殊训练。大多数都在自己的藩内以军事技能或学问而得到承认”,([美]霍尔:《日本-从史前到现代》,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6页。)大多有出国的经历,具有开放意识,又富敬业精神,对于社会改造富有激情和信心;两相对比,令人叹息。归根结底,如果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一些积极作用的话,那么,近代中国社
    [1]蒋廷黻:《中国近代史》,海南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2]汤志钧:《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2页。
    [3]汤志钧:《康有为政论集》(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9页。
    [4]金克木:《八股新论·说八股》,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6页。
    [5]《戊戌变法》(三),第56页。
    [6][美]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0页。
    [7]《戊戌变法》(三),第63页。
    [8]龚书铎:《中国近代文化探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8页。
    [9][美]张灏:《梁启超与中国思想的过渡(1890-1907)》,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1]龚书铎:《中国近代文化探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页。
    [2]由于一开始就没有把科举考试制度的程序价值和科举以八股为内容的实体价值相区别;没有把文化的普及意义与官员的选拔意义相区分;废除科举制度从一开始就显得虚弱,替补的形式也就颇为差强人意。作为基层的民众在专制主义的权力框架体系内其实对科举的存废并没有多少直接的触动,关键是以传统儒家思想为号召而集聚起来的读书人的精英群体将面临重大人生的抉择,而这种“用脚投票”方式的结果显然对于晚清法制变革在诸多方面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后果;且由于专制体制中历来习惯于在各方面被“代表”的基层“沉默的大多数”的特征,本来那个具有荣耀的示范群体的在事实上的崩塌导致了基层陷入了混乱的深渊;即使传统儒家思想在事实上操作的“理想化”,但无疑当时并没有恰当的价值观念来适时填补技术性的空档,社会整合无法完成;在此,专制主义的极权传统无法容忍真正意义上新的价值观念来填补,而旧的曾经和此种极权体制经过长期磨合形成的儒家“道统”又分崩离析;这一切都增加了社会的离散效应,加大了近现代化法制生成的难度。
    [3]《明太祖实录》卷79。
    [4]《清圣祖实录》卷9。
    [5]赵尔巽:《清史稿》,卷108《选举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
    [6]梁启超:《戊戌政变记》,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25页。
    [7]赵尔巽:《清史稿》,卷437《张之洞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
    [8]《李文忠公全书·奏稿》,卷24。
    [9]朱有谳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1]汪诒年纂辑:《汪穰卿先生传记》,载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12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94页。
    [2]李肖聃:《湘学略》,岳麓书店,1985年版,第222-223页。
    [3]《戊戌变法》(二),第24页。
    [4]朱有谳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78页。
    [5]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六),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重印本,第335页。
    [6]朱有谳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9页。
    [7]朱有谳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8][清]严复:《论教育与国家之关系》,《东方杂志》1906年第二期,第29页。
    [1]朱有谳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3页。
    [2]《社评》,载《时报》,1905-9-7。
    [3]王笛:《消末新政与近代学堂的兴起》,载《近代史研究》,1987,5。
    [4]王笛:《清末新政与近代学堂的兴起》,载《近代史研究》,1987,5。
    [5]教育部编:《中华民国第四次教育统计图表》
    [6]罗志田:《清季科举制度改革的社会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4。
    [7]《孙中山文集》,北京,团结出版社,1997版,第523-524页。
    [8]其实,科举作为一种选拔官员的考试制度,只有程序上的优劣.并无价值上的高低。读书做官的根源其实是专制集权体制和小农生产模式及儒家学说的传统结合所致。所以,只要专制集权体制不发生变化,则无论是私塾还是洋学堂,无论是科举还是变相的科举,也无论“国学”还是“西学”,都将成为个体“仕进”的道路,而非多元化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作为一项“制度”的科举,抛开其狭隘的内容来看,无疑成为了晚清专制主义政权企图在原有集权体制框架内摆脱内外危机的替罪羊。因而,不从权力运作体制根本上着手的废除科举,就不可能取得其本来所承载的期望的目的。那么,相应的学堂的建制,效果也就有着根本的局限性。
    [9]《教育感言》,载《时报》,1907-8-19。
    [10]郭沫若:《我的幼年》,上海光华书局,1929年版,第168页。
    [1]《清华汉学研究》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
    [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版,第982页。
    [3]《列宁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9页。
    [4][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36页。
    [5][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10页。
    [1][美]何炳棣:《中华帝国的晋升阶梯》,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112-113页。
    [2]朱有谳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5页。
    [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981页。
    [4]《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995页。
    [5]本来皇朝的末世一个很大的特征就体现为难以有效地吸纳基层人才,历朝历代在其后期概莫能外;而晚清废除科举无疑大大加剧了这个趋势,当然也就加速了自身的覆灭。
    [6]袁世凯当初力主废除科举如果说不是因为自身遭受科举失败的私心,而是因为冠冕堂皇的理由的话,则无疑,他也是从这里获益最直接的人;当其周旋于清室与武昌革命党人之间而游刃有余时,以至最后从孤儿寡母手中索得退位诏书;估计怎么也想不到值此巨变之际,竟然几乎没有任何人有能力在其面前以身相挺曾经巍巍皇朝的很大原因是科举的废除已经将清皇室变成了一个真空中的集团;绝了功名的青云之路也就绝了爱新觉罗的江山。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2]陈顾远:《从中国文化本位上论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评价》,载《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台北,三民书局,1969年版,第54页。
    [3]从消极层面上来讲,至少也能消解积压在民间那种渴求上升的向上压力,白首穷经和年复一年的落榜煎熬,其实能将很多人的“利必多”无形中化解,从而解除这种压力对权力的威胁;虽然这似乎很不人道,但对于专制集权政体来讲,这确是一个维持统治安全的好办法.所以,即使权把科举考试看作一个内容无聊的智力竞赛,其在传统中国也是有重要意义的。而政权的稳定,无论在哪个时期,对于法制建设来讲,都是积极的条件;特别是晚清本来就难以把握的乱局来讲,安稳的权力更是一种确保法制转型不至失控的重要保障。
    [1][美]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40页。
    [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五),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5488页。
    [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995页。
    [4]《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04页。
    [5]谢俊美:《科举制度存废的历史考察》,载《历史教学问题》,1998,4。
    [6]《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175页。
    [7]《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114页。
    [8]《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117页。
    [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第357页。
    [1][美]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37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36页。
    [3]从另外的意义上来看,如果说科举制度历来是为专制主义集权体制提供生存动力的话,则晚清废除科举制,破坏了这一动力来源,无异于自掘坟墓,从根基上摧垮了专制主义至少在形式意义上或模式上的合法性。所谓“自作孽,不可活”。
    [4]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9页。
    [5]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1页。
    [1]《孙中山文集》,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481页。
    [2]郑若玲:《科举启示录-考试与教育的关系》,载教育部考试中心编:《中国考试史专题论文集》,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53页。
    [3]其实传统官僚制度腐败、无力的根源并非科举制度存废的问题,根本上是专制主义集权体制中,权力的集中与缺乏有效制约的问题;如果说在在早期还有所谓的“道统”对“政统”的制约的话,那么越到后来的两统合一,特别是清代君权所表现的那样,则充分表明了专制主义官僚制度的必然腐朽的命运。在此,实际上要从道统本身来探索;即中国的这个“道”里究竟从一开始就蕴含着什么因素,从而在历史的进程中不断地败下阵来,成为屈从于政统的附庸;虽然有着时局的影响,例如满清的民族高压特例;但无疑,正是由于“道统”内在的不足,促成了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即在传统中国社会,思想的真正独立是极为罕见的现象;即使是偶尔的一些微弱的声音,相当程度上还是“道统”内的“善意”之举。科举制犊的废除,不过是加剧了官僚制度腐坏的速度和程度而已!
    [4]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六),上海书店,2001年重印本,第340页。
    [5]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七),上海书店,2001年重印本,第169页。
    [6]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五),上海书店.2001年重印本,第394页。
    [7]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七),上海书店,2001年重印本,第138页。
    [8]《孙中山文集》,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523页。
    [9]《孙中山文集》,团结出版社,1997年版,第529页。
    [10]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六),上海书店,2001年重印本,第177页。
    [11]《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985页。
    [1]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三,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8页。
    [2]田建业等:《杜亚泉文选》,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年,第21页。
    [3]冯林主编:《重新认识百年中国-近代史热点问题研究与争鸣》,改革出版社,1998年版,第97页。
    [4]晚清立法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整体性差,缺乏近现代法制的价值内核;时间紧迫,功利性强;对自身社会基本面没有作出完善的调查;作为以模仿为主导的模式,技术性的生硬也很明显。这些都使得法制转型的效果显得极为有限;以致于相当程度上,这种法制的变革象征意义更大于现实意义。
    [5][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38页。
    [1][美]汤因比、[日]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94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80页。
    [4][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09页。
    [5]冯贤亮:《明清时期中国的缄乡关系-一种学术史理路的考察》,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5。
    [6]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1][美]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版,第71页。
    [2]罗志田:《清季科举制度改革的社会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4。
    [3]由此也可看出主流的儒家思想其实是建立在体制之内的,其就精神意义来看,基础其实很脆弱,根本无法真正意义上承担起对中国人的对精神层次的要求;如果说它以前在传统乡土社会发挥着重要功能的话,那也仅仅是因为权力体制的安捧使然。所以,儒家本身从来无法成为一个能够独立于权力的思想体系;虽然一直被推崇备至,但实际上的精神感召力对于普通大众来讲竟然如此无力,在科举废除时就集中体现出来。
    [4][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8页。
    [5]虽然儒家道统在思想层面并非那样的有力,但是无疑,其通过科举制度与权力的结合使得其能够充当传统社会伦理秩序的维护力量。废除了科举,实际就是割断了儒学和权力的纽带,那么,乡土社会本来的系因此而失去了平衡;因此所致的人员流动促成了城乡的分裂。
    [6]在撕开了本来还有些温情面纱的儒家伦理以后,乡村社会就沦落到赤裸裸的本能社会,显得愈加惨酷,传统的优势破坏殆尽。
    [7]罗志田:《清季科举制度改革的社会影响》,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4。
    [8][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65页。
    [9]汤志钧:《章太炎年谱长编》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23页。
    [10]除了科举制度废除使得乡土人才流失所致的城乡知识的分裂以外,西方经济的进入也使得乡村日益赤贫化,“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买办大资产阶级所统治的城市极野蛮地掠夺乡村”(毛泽东选集:(合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10页。),城乡之间原本同质化的局面被尖锐的矛盾所代替,出现了特 殊的代谢机制,“中国农村发生的每一次饥荒,每一次内战,都给沿海大都市带来了巨额资本和更为活跃的商业活动,内地的灾难反而促进了通商口岸的发展”([法]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这样的局面也是促成城乡分裂的重要原因。当然还有近现代得工业化本身也将城乡距离拉开;当多种综合的原因导致了城乡分裂的时候,科举制度的废除则从社会精神层面确认并加剧了这样的一个分裂的过程。没有了道统支撑与约束的乡村成为了“丛林社会”,没有了道统传承的城市从精神上沦为商业的附庸;如果说这样的城市还因为经济模式的关系而能够接受法制近现代化的一些元素的话,则这样的乡村再也无法像从前那样去贯彻来自城市的规则;因为,显然,这种新规则的精神完全不同于以往以植根于乡村的“道统”为背景的规则的精神;运用起来当然也就是胶柱鼓瑟。
    [1]罗兹·墨菲:《上海-现代化的钥匙》,章克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
    [2]即相对方便地引入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精神。
    [3]毕竟,虽然城乡在各个要素方面的对比显示了巨大的差异,但城乡之间的人员交流却没有停止。但是这种交流却再也不是传统科举体制内以“道统”为支持的交流,而是一种单纯性的经济方面的交流。简单地归纳起来就是。乡村提供廉价农产品和廉价劳动力,城市提供广阔的国内外市场和昂贵的工业化产品。这个模式,再加上人为的加强,使得城乡的差距更为加大。当城市中的人无法再像传统社会一样。以一种符合乡村实际的精神回馈乡村的时候,来自壙市的法制在乡村必然呈现出无力的状态;而这种状态所
    [1]《严译名著丛刊·孟德斯鸠法意》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页。
    [2][美]德克·博德:《传统中国法律的基本观念》,载1963年《美国哲学界活动记录》。
    [3][美]伯恩斯、拉尔夫:《世界文明史》第2卷,罗经国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4]《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5]《汉书·礼乐志》。
    [6]朱勇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5页。
    [1]《礼记·曲礼上》。
    [2]《后汉书·陈宠传》。
    [3]《唐律疏议》卷一,《名例》疏议。
    [4]《清史稿·刑法一》
    [5]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8页。
    [6]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9页。
    [7]冯桂芬著:《校邠庐抗议》,上海书店,2002年版,第49页。
    [8]薛允升:《读例存疑》卷31,《刑律盗贼下·共谋为盗》。
    [1]礼作为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其实是适合传统那种以小农生产为特征的社会状态的。特别是其基于对等级制度的维护的特质非常迎合了专制主义的权力,因此成为传统法制的核心价值。而当近代以平等、自由等资本主义价值观念为核心的工商业社会成为人类的不二选择的时候,礼作为调整完全不同于此社会的观念模式必然表现为不合时宜.被近现代法制从社会公权力调控领域替代也成为历史的必然;而其最后的归宿,也就只能是在褪下绵延数千年的制度承载、延续的诸般功能以后回归到原本的道德层面。在此,似可看到,至少在近百年的社会转型的实践中表明,中国传统文化的真正有生命力之处并不在于对社会关系的构建与维护;而在于另外一些和社会关系调控无涉的领域.我隐隐以为在于艺术与自我修养领域的人文范畴,但这些优势在传统中由于和权力纠缠不清而被遮掩不明。从另外的角度来看,所谓复兴传统文化的根本首先就要了解我们的真正优势在哪里。我以为,简单来讲,在于处理自身心理方面以及和自然相处方面;而就处理人与人之间结成社会的层面来讲,当情况表现为复杂时,例如由关系相对简单的农业社会转变成关系庞杂的工商业社会时,短处就暴露无疑。所以,对近代中国的趋势来讲,近现代法制作为一种适应工商业社会的机制,只能是全面地包括价值与制度的整体仿效,而非所谓“本土资源”的创新与整合。可能,在法制近现代化的这个话题里,根本就没有什么本土资源!
    [2]这也和当时盛行的法制工具论、法制救国的“救亡”思潮相符合.近代中国在面临紧急的巨变时,“救亡”的呼声远远大于了“启蒙”的召唤;法制被当作一种能“救亡”的工具,更多的是看其是否能够实现收回领事裁判权、维护中央权威等功效,而这必然忽视了以自由、平等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现代法制精神的构建,从而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制的近现代化。可以说,正是这种把法制转型当作救亡工具的意识,在传统儒家的思维模式下导致了制度决定论,由此导致晚清乃至近代法制近现代化的基础非常虚弱;也正因为此,许多表面上的成果仅仅只能成为徒具近现代法制的躯壳;中国的“纸面上的法”和“实际中的法”的深刻差距也就成为难以解决的问题。
    [3]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1]《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大清法律大全·法律部》卷11。
    [2]争论的一方主要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所谓“礼教派”,而另一方则是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所谓“法理派”。
    [3]《陈阁学新刑律无夫奸罪说》,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0页。
    [4]董康:《前清法制概要》,转引自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4页。
    [1]《清朝续文献通考·刑考六》。
    [2]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324页。
    [3]《大清法律大全·法律部》卷首第2页。
    [4]参见沈家本:《修正刑律草案》按语。
    [5]《钦定大清刑律》卷前奕劻等奏疏。
    [6]劳乃宜:《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见《桐乡劳先生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序》。
    [7]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01页。
    [8]江庸:《五十年来中国之法制》,载《申报》五十年纪念特刊,1923年版.
    [1]《资政院议场速记录》第23号。
    [2]以上引文参见《桐乡劳先生遗稿·新刑律修正案汇录序》。
    [3]见劳乃宜:《修正刑律草案说帖》。
    [4]见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折》。
    [1]有人以为如果带领近代社会变革的不是满族的清廷,而是汉人的朝廷,则成功和平转型的可能性就大了,这无疑是一个不切实际的善良愿望。这里关键就是专制的权力,无论握在谁的手上,都只能对近现代的法制价值观念持本能的抵触心理。作为凌驾于亿万散落小农家庭之上的专制权力,一旦面临因工商业化所带来的中间社会层次的勃兴、自由平等价值观念的传布,民主制度的广泛认同,必然为了邪恶之私欲而力图压抑人们对自由民主的需求;更不要说能够主动推动此种价值观念的生成了。所以,专制主义与近现代法制从根本上是对立的,而并非此种专制究竟掌握在谁的手里。从更广泛意义来讲,实际就是人类在自由与专制中只能取一的矛盾。在此,一切企图将之混淆的做法不是因为欺骗就是出于无知。
    [2]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十三卷,“法典草案三”,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051页。
    [3]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大全》(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94页。
    [4]《冈田博士论刑律不宜增入和奸之罚则》,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页。
    [5]《河南巡抚吴重熹奏签注刑律草案缮单呈览并陈制律应顾立国本原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71页。
    [1]《浙江巡抚增韫覆奏刑律草案有不合礼教民情之处择要缮单呈览折》,载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6页。
    [2]其实,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就在于,是否承认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抑或正在或将要发生深刻的变化。事实上,传统的那一套规则是离不开传统社会的基本样态的。当小农生产模式被工商业的市场经济模式所代替以后,相应的家庭结构,人们的交往模式也必然发生深刻的变化;伴随着物质的进步而产生的社会本身的变化,虽然有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之处,但无疑给了普通大众以希望,而这种希望是传统社会结构中所罕有的资源。那么,曾经建立在过去社会模式上的权威模式其实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科学知识的普及,思想意识的启蒙,中间团体的自然生成,都在人类自身生命力的勃发中日益发达;专制所赖以维系的愚民、贫困、分散将日渐丧失,近现代的法制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的趋势下而开展的。虽然种种的情况并不乐观,但是无疑自近代以来的百年甚至更长时间将被证明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在此,企图用过去的不合时宜的精神来强行塞入近现代化的法制,只能是一种徒劳;当然,这并不排除其巨大的危害性。但是,历史将会证明,全面地改变才是正路。其实,更有意思的是,当我们真正走上这条正路的时候,我们将会发现,这条路就我们作为人类的生物本能来说,并不陌生;而长久被压抑的灵魂,将会得到舒缓。
    [3][清]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三十一,《为胡墨庄给事条陈清厘积案章程折子》,黄山书社,1991年版。
    [4]孙中山:《伦敦被难记》,载《孙中山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页。
    [5]遗憾的是,清廷在此依然是将此种制度以为一种单纯的权力运作模式,同样忽视了其中反对专制、约束权力的价值关怀。晚清将法制变革视作传统意义上在专制权力框架内的变法初衷依然,这样,当再好的制度失去其价值灵魂而徒然引入其外在的表层时,“南橘北枳”的现象成为晚清乃至近代中国学习西方的特色;关键就是专制与自由的不可调和的冲突。
    [1]《大理院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载《大消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七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49页。
    [2]《大理院奏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七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49页。
    [3]《法部奏酌拟司法权限折(并清单)》,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七卷,“司法权限”,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0页。
    [4]《大理院奏厘定司法权限折并清单按语》,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七卷,“司法权限”,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1-1814页。
    [1]《法部、大理院会奏遵旨和衷妥议部院权限折(并清单)》,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七卷,“司法权限”,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4-1815页。
    [2]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下册),上海书店,1990年版,第919页。
    [3]《大理院奏陈明出入款项拟定办法折》,载《大清法规大全·财政部》,第一卷,“清理财政”,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2544页。
    [4]《各省堀商埠各级审判厅筹办事宜》,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七卷,“审判”,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74页。
    [5]《法政杂志》,第一年第八期,“记事”,第61页,1911-08-25。
    [1]《法政杂志》,第一年第八期,“记事”,第61页,1911-08-25。
    [2]《法政杂志》,第一年第八期,“记事”,第61-62页,1911-08-25。
    [3]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06页。
    [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94页。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08页。
    [6]《大理院奏厘定司法权限折并清单按语》,载《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第七卷,“司法权限”,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1页。
    [7]《桂抚致宪政编查馆、度支部、法部电》,载《法政杂志》,第一年第六期,抵1-22页,1911-06-25。
    [8]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06页。
    [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94页。
    [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49页。
    [2]《法政杂志》,第一年第三期,“记事”,第52页,1911-04-25。
    [3]《法政杂志》,第一年第三期,“记事”,第52页,1911-04-25。
    [4]顾家相:《中国严禁讼师外国重用状师名实异同辩》,载《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四“法律”。
    [5]《法政杂志》,第一年第三期,“记事”,第19页,1911-03-25。
    [1][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刘锋校,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2][美]帕金斯:《中国能成为亚洲下一个经济巨人吗》,载陈志标:《走向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的现状、问题和前景》,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台运启、杨为乔:《地方性知识与法律移植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1.
    [4]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载《战略与管理》,1997,4。
    [1]马作武:《沈家本的局限与法律现代化的误区》,载《法学家》,1999,4。
    [2]参见黄源盛:《民初大理院(1912-1928)》,载台湾《政大法律评论》,1988(60),第85-140页。
    [3]当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所受到的层层领导,其实正是该制度难以落实的当代表现。
    [4]比如一些独特的交易模式(如典权)、具有道德内涵的涉法活动(如赡养问题),这些无非是一些技术性的操作,在这些细枝末节,当然可以有所谓的“本土资源”可以利用;但即便是这些细小领域,也只有符合人类所共同珍视的价值,才有可能在未来法制体系中存续。
    [5]台运启、杨为乔:《地方性知识与法律移植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1。
    [1]就法制近现代化来看,全盘西化其实是正在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趋势,这也可能是一件好事.虽然从这一活动起因的角度来看,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近代西方以各方面的直观的优势所逼迫的,依然还是体现了人类(无论个体或团体)对力量的畏惧和崇拜心理。假设没有东西方的正面接触,中国传统社会应该还会继续,当然也可能以另外一种不可思议的方式转化。在此,关键是当人们接触了西方以后,除开一系列不快的现实经历以外(现实总是令人不快的),逐渐体会到了在西方社会精神领域存在一些我们自己已经遗忘很久的由自然状态衍生的一系列美好的价值:即使这些价值曾经或依然没有在西方世俗社会完全得以实现,但这些因素渗透其中的带有信仰意味的法制却打动了我们的心灵,使我们能在几乎是万年以后重又拾起了本来就有的尊严、独立和对自由的渴望.我深深以为,人类建立在远古的共同的价值伦理将成为未来共同发展的基础;自古绵延不绝的“大同”理想其实证明了我们在离开这些价值很远以后依然不会被命运抛弃,即是它往往被低能地演示,被粗暴地误解。法制近现代化其实只是我们回归的一个小小的开始和这一伟大历程的小小注脚。
    [2]冯友兰:《新事论》,载《兰松堂全集》,第4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25页。
    [3][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页。
    [1][美]柯文:《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观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8页。
    [2][法]勒内·罗迪埃尔:《比较法概论》,陈春龙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3]当然,孟德斯鸠并没有错,只是在理论上有被利用的可能性。而特别当全球一体化成为一个不可阻挡地潮流时,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念在构建新型全球范围的法制中意义更加重大。自由、平等、个体权利的被尊重等核心价值观念成为衡量法制进步的圭臬。
    [1]童恩正:《文化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
    [2]章开沅主编:《比较中的审视:中国早期现代化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05页。
    [3][日]依田熹家:《日中两国近代化中经济论之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4]冯天瑜等:《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24页。
    [5]所谓雾里看花,都是一些美好,这确实是一些外国观察家们的易犯的问题;但是,至少就中国数千年来的社会建构成就来看,传统文化至少在此以一种强大的力量而被人类所崇拜。巨大的东西总是引起人类的惊叹,中国传统社会与文化也有此功能;只是,其所包含的精微之处,也是需要在未来认真考虑继受的。当然,是在不能违背前述的人类共同的基本价值观念趋势的前提下。
    [6]冯天瑜等:《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6页。
    [7]《辜鸿铭文集》(下),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页。
    [9][美]柯文:《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1]《辜鸿铭文集》(下),海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2][日]依田熹家:《日中两国近代化中经济论之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8页。
    [3][美]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2页。
    [4]胡适:《文化的冲突》,转引自公丕祥:《“西化”与现代化-20世纪初时中国法律文化思潮概览》,载《中外法学》,2000,3。
    [5]恰如一个人的个性,究竟是好是坏,关键还是这个个性用在何处。急躁从另一个角度就是效率,温和从另一角度就是懦弱。
    [1]丁伟志等:《中体西用之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9页。
    [2]这亦是一种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很微妙的感情,具体可以参见林语堂的《中国人》。
    [3]《清宜宗实录》,道光二十年七月癸丑。
    [4]中国的老问题一个重要层面是对儒家所构筑的传统社会精神层面的理解问题。有人企图通过“本土化”即复兴儒家思想来实现法制近现代化的思想资源,但事实上儒家根本没有这个条件,作为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的儒家思想,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向过去寻求智慧,将理想构筑在过去的辉煌上,所谓三代之治;及至后来,经过专制主义的渗透改造后,也没有改变这一特质,“当周成康之时.天下富寿,人知耻格,故囹圄空虚四十余年。”(白居易:《长庆集》,卷四十八)就是这种思维方式的典型。这应该是人类对早期生活较为单纯时的集体记忆的虚幻表达,但是在中国却成为了批判现实的精神支柱。儒家借此构筑了一个美好的古老蓝图;在小农格局下,或可不算完全偏离,这就造成了“制度决定论”的传统。但在变化的现代社会,死守着“制度”,则必然会不能适应新情况,因为,不可能有像儒家所曾假设的那种完美的制度。此就表现了儒家思想的僵化。同时,由于小农生产的相对简单,儒家成功地和适应于此的专制主义集权体制相结合,用“家”与“国”的同构性论证了专制主义的合理性,并为之抹上一层温情的面纱;而专制主义从根本上是和近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的,完全和自由、平等、独立相抵触;因而儒家不可能就一个体系来复兴。何况,儒学就根本来讲,即使是未受到专制权力的污染,也有着自身致命的缺陷,即缺乏宗教性的资源,它纯粹是俗世的范畴,功能化倾向要远远高于信仰。这样,在儒家设计的理想社会中,其实就根本上缺乏一个精神层面的支撑,只能用世俗的东西来印证;对于传统社会来讲,也就体现为一种功利性地诉求。当近代法制变革时,当然也就只能在“救12”这个工具论的层面上来思考,根本无法深入法制的价值信仰层面;西方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在此完全不被认识,而基于此种关系的法制基本价值也就无法凸現,法制变革的实际效果当然有限。所以,儒家思想已经无法担当近现代化转型的重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其实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思想都有这个弊端,因而,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培育出新的精神才能振兴民族。这些对传统的反思是晚清时期所无法认同的。
    [5][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24页。
    [6][美]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5页。
    [7][美]本杰明。史华兹:《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
    [1]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3页。
    [2]《汉书·杜周传》
    [3]说到底,晚清法制近现代化转型的失败的核心原因就是专制权力在各个方面对进步活动的摧残。专制主义在经历了二千年的自我完善以后,已经渗透到传统社会关系的各领域,在政治上是集权,在观念上是“大一统”,在经济上是依附,在思想文化上是奴役;小农社会是造就专制主义的温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西方以工业化为特征的独裁制度却以完全不同的社会基础而类似。这两者之间究竟有什么联系呢?我以为,其中最重要的相似之处都在于,使单个的个体和公权力相比显得极为弱小,同时这种单个的个体无法团结形成中间权力制约机制。所以,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可以造就专制的权力,而在工业化中失去自发组织力的渺小成员也能造就独裁的权力。这是个很有意思的比较。应该说,只要当自由、独立遭到了践踏,专制就应运而生。法制的本质就是要克服专制,而无论专制是掌握在个人手中还是群体当中。所以,某种意义来看,法制是联合弱者对付强势,特别是国家权力的产物。它的精神就是自由对专制权力的斗争.晚清企图在维持专制的前提下,构建法制,可谓南辕北辙;而近代后来的独裁者,也企图在维持专制权力的时候,享受法制带来的便捷与优势,显然也因此而缺乏灵魂直至失败。所以,只有从根本上看清专制控制对人类自由的危害,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
    [4]晚清的废除科举其实就断了自上而下进行有限度变革的道路。所以任何企图变革的集团,只有巩固甚至扩大自己利益圈,才能接近期望的目标。虽然从根本来讲,晚清法制变革并非因此而失败,但这无疑成为了一个直接缩短这个失败过程的关键因素。另外,有限度的中间层次的培育是法制的基础;由于法制本质是对可能的专制权力的制约,所以用数量较多的较有说服力的中间力量集团去制衡专制倾向的权力,是非常必要的,在此,日本明治维新时的先天条件要远远好过中国。甚至可以这样讲,如果近代面对西方世界的不是清廷,而是战国的并立局面,后果可能要好得多。毕竟,在那种情况下,制衡机制要充分得多;而这,又是近现代法制的题中之意。
    [5]经济的伟大之处在于可以满足人们基本的生物本能需要,而在此基础上,又可以提升人们的自治能力。“仓廪实而知礼节”未必是真(实际也是传统思维的善良愿望),但自足而独立的经济倒是真的能够促进人本身对自由的渴望。这在中世纪晚期商人从领主那里购买自治权中可明显看出。而中国传统的小农虽然也会有“开元盛世”的丰收,但经济的不安全则长期伴随身边;专制与贫困成了恶性循环,直到有一天贫困在种种因素下突破专制,而以另外一个专制宋代替。所以,晚清的广泛意义上的经济恶化成为了法制画饼充饥的直接原因。在此可以看出,近现代的法制亦需要一个普遍相对富裕的社会经济条件。
    [6]阮毅成:《中国法治前途的几个问题》,载《东方杂志》1933年,第30卷,第78页。
    [1]《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59页。
    [2]公丕祥:《清末法制改革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江苏社会科学》,1996,6。
    [3][美]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刘锋校,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4]蒋梦麟:《西湖》,台北,台北中华日报社,1961年版,第3页。转引自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和学术》,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自序”。
    [5][美]兰比尔。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1800年至今的历史回顾》,廖七一、周裕波、靳海林译,蓝仁哲校,辽宁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1]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社会和学术》,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2]近代史的随后进程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无论是抗日战争时期所面临的亡国灭种的“最危险的时刻”,还是解放后共和国政权所面对的“孤立”,虽然这些压力与晚清所面临的压力相比毫不逊色,且都是来自于外部世界,即使有着不同的历史条件,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后来的当局者对内部自我整合的重视都要远远高于清廷。这是否也表明任何所谓的国际国内危机在有经验的统治者看来其实本质上都只是国内危机,近代史上的后来者显然在政治实践上体认并实行了这一点。清廷似乎成为这些后来者的教训。
    [3][法]孟德斯鸿:《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2版,第48页。
    [4][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37页。
    [1]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日清廷发布“变法”上谕,表示要更法令、破锢习、求振作、议更张,实行“新政”。
    [1]选自《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14-916页,时间为1901年1月29日,
    《清德宗实录》,中华书局,1985年版
    《清宣宗实录》,中华书局,1985年版
    《筹办夷务始末》,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
    《大清光绪新法令》,商务印书馆,1909年版
    《大清宣统新法令》,商务印书馆,1911年版
    《大清法规大全》,高雄,考证出版社,1972年版
    《光绪朝大清会典》,中华书局,1991年版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
    《中国近代史事日志》,中华书局,1987年版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上海书店,2001年重印本
    《戊戌变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义和团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
    《民国经世文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中华民国档案史料汇编》,第1辑,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近代上海地区方志经济史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辛亥前十年时论选集》,三联书店,1977年版
    《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民变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85年版
    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
    田涛等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
    朱寿朋编纂:《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
    麦孟华辑:《皇朝经世文编》,上海,大同译书局,1898年版
    邵之棠辑:《清朝经世文统编》,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9年版,
    刘锦藻撰:《清朝续文献通考》,商务印书馆,1955年版
    朱金甫主编:《清末教案》,中华书局,1996年版
    陈登原:《国史旧闻》,三联书店,1958年版
    章伯锋、顾亚主编:《近代稗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梁为楫等编:《中国近代不平等条约选编与介绍》,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
    罗家伦主编:《中华民国史料丛编》,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
    藏本,台湾文物供应社,1968年版
    杨荫杭等主编《译书汇编》,译书汇编社,1903年版
    杨逸纂:《上海市自治志》,公牍甲编,民国四年刊本
    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
    沈家本:《寄籟文存》,中华书局,1985年版
    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张际亮:《张亨甫全集》,咸丰年间刊,同治六年增刊本
    劳乃宣:《桐乡劳先生遗稿》,《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6辑,文海出版社印行
    王韬:《弢园文录外编》,中原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郭嵩焘:《郭嵩焘日记》,岳麓书社,1984年版
    魏源:《海国图志》,同治丁卯郴州陈氏重刊足本
    魏源:《魏源集》,中华书局,1976年版
    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上海书店,2002年版
    郑观应《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清]何启、胡礼垣:《新政真诠》,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康有为著、汤志钧编校:《康有为政论集》,中华书局,1988年版
    谭嗣同著、方行等编:《谭嗣同全集》,中华书局,1988年版
    严复《严复集》,中华书局,1986年版
    包世臣:《安吴四种》,黄山书社,1991年版
    容闳:《西学东渐记》,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岳麓书社,1985年版
    袁世凯:《袁世凯奏议》,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黄遵宪《日本国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陈天华:《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李鸿章著、顾廷龙编《李文忠公文集》,时代文艺出版社,1998年版
    《李文忠公全集》,1905年金陵刻本,海南出版社影印
    《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
    《孙中山集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申报》
    《东方杂志》
    《法政杂志》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版。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徐公肃、丘瑾璋著:《上海公共租界制度》,《民国丛书》第四编,上海书店根据中国科学公司1933年版影印,1992年版,
    刘泽华等著:《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版
    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
    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2003年版
    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地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李青:《洋务派法律思想与实践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卞修权:《立宪思潮与清末法制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尤志安:《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年版
    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杨湘钧:《帝国之鞭与寡头之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倪正茂:《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强磊著:《论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张仕享《中国传统法制与思想》,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张晋藩:《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黄仁宇:《近代中国的出路》,香港,中华书局,1995年版
    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李贵连:《沈家本年谱长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李贵连:《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眭鸿明:《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乐黛云、[法]勒·比松主编:《独角兽与龙-在寻找中西文化普遍性中的误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杨国强《百年嬗蜕-中国近代的士与社会》,上海三联书店,1997年版
    萧功秦:《危机中的变革-清末现代化进程中的激进与保守》,上海三联书店,1999 年版
    胡绳:《帝国主义与中国政治》,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郭廷以:《近代中国史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及其社会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熊月之、周武编:《陈旭麓文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顾长声:《从马礼逊到司徒雷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王尔敏:《中国近代思想史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唐文权:《觉醒与迷误-中国近代民族主义思潮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台北,精华书馆,1971年版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美]诺内特、赛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年版
    [美]兰比尔·沃拉:《中国:前现代化的阵痛-1800年至今的历史回顾》,廖七一等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美]任达著:《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李仲贤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美]陈锦江《清末现代企业与官商关系》,王笛、张箭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美]D.布迪和C.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美]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江苏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美]柯文:《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王韬与晚清革命》,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美]明恩溥著:《中国人的素质》,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
    [美]何天爵著:《真正的中国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
    [美]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美]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美]费正清、赖肖尔著:《中国:传统与变革》,陈仲丹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美]本杰明·史华慈:《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风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美]马文·佩里主编:《西方文明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
    [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美]马士、宓行利著《远东国际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
    [日]滨下武志著:《近代中国的国际契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法]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杨起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法]弗朗斯瓦·魁奈著:《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英]爱尼斯·安德逊:《英使访华录》,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英]亨利·诺曼:《龙旗下的臣民----近代中国礼俗与社会》,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
    [意]艾儒略著:《职方外纪校译》,谢方校释,中华书局,1996年版
    金耀基:《现代化与中国现代历史》,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
    张玉法:《中国现代化的动向》,载张玉法主编:《中国现代历史论集》第一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
    陈顾远:《从中国文化本位上论中国法制及其形成发展并予以重新评价》,载《中国文化与中国法系》,台北,三民书局,1969年版
    黄源盛:《民初大理院(1912-1928)》.载台湾《政大法律评论》,1988(60)。
    黄源盛:《大清新刑律礼法争议的历史及时代意义》,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回顾与展望》,台湾大学法学院,1993年版
    陈晓枫、柳正权:《中国法制史研究世纪回眸》,载《法学评论》,2001,2。
    刘作翔:《中国法制现代化历史道路》,载《江西大学学报》1999,2。
    李曙光:《中国法律现代化几个问题的探讨》,载《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马敏:《商事裁判与商会-论晚清苏州商事纠纷的调处》,载《历史研究》,1996,1。
    朱勇:《清末新政:一场真正的法律革命》,载《济宁师专学报》,2002,2。
    林明:《外来因素的冲击与回应:清末修律动因再探》,载《山东大学学报》,2000,2。
    刘文静:《宪政制度在近代中国为什么难以确立》,载《暨南学报》,2000,4。
    周少元:《从<大清新刑律>看中西法律的冲突与融合》,载《江苏社会科学》,1997,2。
    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载《战略与管理》,1997,4。
    李晓明:《清末礼法之争及其法哲学解析》,载《河北法学》,2001,4.
    张铭新、王玉洁:《略论清末<公司法>的产生及特点》,载《法学评论》,2003,3。
    陈耀华:《清末经济法规的影响及其局限》,载《玉林师专学报》,1998,4。
    马作武:《沈家本的局限与法律现代化的误区》,载《法学家》,1999,4.
    柴荣:《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迁》,载《内蒙古大学学报》,1999,9。
    肖军:《清末新政中法官的选用》,载《宜宾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
    音正权:《罪刑法定主义及其在近代中国的演进》,载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法律史论集》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郭志伟、马志刚:《近代中西文化启蒙及法制建设之比较》,载《比较法研究》,2001,2。
    徐立志:《中日法制近代化比较研究》,载《外国法译评》,2000,1。
    高旭晨:《谈清末修律的背景》,载《法制史论丛》,第四辑,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
    沈宗灵:《论法律移植与比较法学》,载《外国法译评》,1995,1。
    李良玉:《从辛亥革命到五四:民族主义的历史考察》,载《江海学刊》,1994,4。
    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徐忠明:《晚清法制改革的逻辑与意义》,载《法律史论集》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9页。
    徐忠明:《制作中国法律史:正史、档案与文学》,载《学术研究》,2001,6。
    徐忠明:《中国法制改革认知取向的考述与评析》,载《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5
    侯宜杰:《清末合法政党宪友会的成立》,载《社会科学阵线》,1991,1
    王涛:《中国法律早期现代化保守性价值评析》,载张晋藩主编:《20世纪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周汉华:《法治之“法”析---清末变法思想的当代启示》,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云岭:《清末西方法律、法学的输入及影响》,载《法律史论丛》第三辑。
    杨泽伟:《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载《法学研究》,1999,3。
    王维俭:《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和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载《学术研究》,1985,5。
    王涛:《中国法律早期现代化保守性价值评析》,载张晋藩主编:《20世纪中国法制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台运启、杨为乔:《地方性知识与法律移植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1。
    蔡宇:《科举制的废除与二十世纪初中国文化的断层》,载《理论观察》,2003,4。
    田涛、李祝环:《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载《中外法学》,2000,3。
    高尚:《论清末修律变法的历史必然性》,载汪汉卿主编:《继承与创新--中国法律史学的世纪回顾与展望》,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美]德里克:《革命之后的史学: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当代危机》,载《中国社会科学辑刊》,1995年春季号,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版
    [美]威罗贝:《外国在华法院及其法律适用》(1927年),载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比较法研究》1998,3。
    [日]今井嘉幸:《中国治外法权问题》,载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美]帕金斯:《中国能成为亚洲下一个经济巨人吗》,载陈志标:《走向二十一世纪:中国经济的现状、问题和前景》,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K.A.Wittfogel,Oriental Despotism:A Com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Yale University Press,1955
    2、Meribeth E.Cameron,The Reform Movenment in China,1898-1912.New York:Octogan Book,INC,1963
    3、China in Revolution:the first phase 1900-1913,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Mary Clabaugh Wright,Yale University Press,1968
    4、Norbert Meienberger,The Emergence of Constitutional Gmlernment in China(1905-1908),The Concept Sanctioned by the Empress Ebuager Tx'u-His.Bern Peter Lang,1980
    5、John H.Fincher,Chinese Democracy:The Self-Government Movement in Local,Provincial and National Politics,1905-1914,Canberra: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81
    6、Williston Walker,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Church,Charles Scribner's Sons,New York,1985
    7、Min Tu-ki.National Polity and Local Power:The Transformation of Late Imperial Chin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9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