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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四川基层司法审判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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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到清末之际,已经有十分完善的法律文本,但司法实践与成文法却殊多背离。司法组织形态是行政司法合一,由于权力的集中,司法腐败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晚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都对司法进行了改革,其改革从独立的司法组织建构等方面展开。在清末民初之际,“新政”修律具有显然的激进性特征,北洋政府时期在制度上做出了一些务实的修正,但在实践上,由于诸多因素影响,这时的司法更为混乱。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建设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展开的。虽然四川省从1918开始就实行防区制,独立于中央,但司法上四川和中央的联系并没有完全割断,也具有清末和北洋时期的司法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的基层司法转型根源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理论,他们规定了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形态、功能的总架构,对基层司法组织的审判活动,也有着高屋建瓴的指导作用。当然,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理论,对基层司法组织建设的包容性的缺失,甚至自相矛盾给基层司法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否认不了。此外,国民党的“党治”理论对基层司法实践也有不可忽视的双重影响。
     防区制时期的四川,一切都操于军阀之手,虽然军阀们也宣称司法独立,但司法的一切权力都被军阀掌控。1935年中央军入川后,防区制被打破,四川的一切建设,包括司法建设才纳入全国建设的轨道。对基层司法组织和司法审判活动都进行了整顿,在人员和经费方面进行厘定并划拨,对审判程序、审判活动严加规定。抗战开始后,四川直接在中央领导下进行政治经济建设,基层司法建设才开始向所谓的现代方向转型。通过整顿建设,在人才、经费、审判水平上确实有所提高。战后随着国民党政权独裁性的加强,一方面最高司法当局对基层司法的控制加强,另一方面基层却悄然做着于己有利的变通。纵观民国已降的30年的历史,已经不是司法应否独立的理论争论,而是司法如何独立的实践博弈。如何协调各种矛盾,使司法能够顺利转型。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中,民众基本没有或极少有权利意识,民众权利意识的树立和权利义务的正确行使遂成为考察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转型的重要视角。本文通过四川各县诉讼的全过程,通过起诉书、判决书,直接观察到这一时期四川普通民众民事法律观念的民事法律观念逐渐形成、变化。虽然制度和民众观念变化的方向一致,但二者变化的速率是不同步的,文化观念不能尽弃传统而重新开始,普通民众观念形变而实不变的情况在诉讼中不断反映出来,转而又影响着制定法的进退。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基层司法确有转变,但这一转变并不理想,不仅不符合现代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司法形态,也不符合“政治精英”们最早的设想。甚至到了40年代末,在全国范围内,独立的县级司法组织始终没有完全建立。40年间,几乎没有一个司法改革方案被彻底贯彻,究其原因,我们看到现实人才、经费、战争、人们法制文化观念的制约颇为巨大,本章分析了四川在转型时期的经济、人才条件,从这些方面分析基层司法转型的窒碍,可以使我们对司法转型的成败得失有更实在的理解。
China has a time-honored genealogy of law since a long time ago. Althoughthere had been very perfect statute laws by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actualexecution of law deviated from the statute laws to a very large extent. As theadministration and the judicature were unified and consolidated, theover-centralization of power caused a boom of corruptions. The Late QingGovernment, the Nanjing Interim Government and the Beiyang MilitaryGovernment implemented a lot of reforms of their respective judiciary systems inthe aspects of organization and restructure.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judiciary systemin the period between the late Qing government and the Nanjing InterimGovernment were somewhat radical:. Although the Beiyang Military Governmentimplemented certain practical modifications, the execution of law was not soeffective. The judiciary system of the Nanjing Kuomintang Government was basedon the abovementioned background. Sichuan Province began its partialindependence, characterized by a Military administration, from the CentralGovernment in 1918. But as its links and connections with the Central Governmentpersisted, its judiciary system partially resembled those of the Late QingGovernment and the Beiyang Military Government.
     The judiciary system of the Nanjing Kuomintang Government originated fromthe theory of nation, democracy and livelihood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ve rights.These two theories specified the nature, form of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ality of thejudiciary system of the grassroots level. They were influential upon the judiciaryactivitie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But it is an indisputable fact that the two theorieshad adverse effect upon the judiciary system by disregarding and even contradicting the fundamental deficiencies of functionality. Besides, the sense of Party Ruledeeply rooted in the heads of top-ranking Kuomintang officials also contributed tothe dual effect on the judiciary system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Sichuan Province were then under the military administration of the localwarlords. Though the ruling warlords advocated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system onthe surface, all judicial powers were vested in the hands of the warlords. In 1935, thetroops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ok over Sichuan and ended the militaryadministration. All political systems, including the judiciary system, werecentralized under the rule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Rectifications of the judiciarysystem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were carried out, disbursements of outlays and thestaff were re-structured and the judiciary procedures and activities were strictlydefined and re-organized. After the outbreak of the Anti-Japanese War, the politicaland economic activities in Sichuan were consolidated into the hands of the CentralGovernment and the judiciary system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began transformationsinto a so-called modern one. There were certainly improvements in the aspects ofstaff, appropriations and executive performance. The end of the Anti-Japanese Warwas followed by the increasingly autocratic rule of the Kuomintang Party. On theone hand, the supreme judiciary system tightened its control on the judiciary systemat the grassroots level. On the other hand, the judiciary system at the grassroots leveltook flexible and effective counteractions. The question lay not in whether thereshould be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system but how to establish such a system, orrather, how to coordinate the various controversies to enable a smoothtransformation of the judiciary system.
     The public, influenced by the traditional way of thinking, had practical no orlittle sense of civil rights. Therefore, the author approaches the subject via a study oftheir sense of civil rights and execution. The thesis commands an overview of thewhole procedure of legal proceedings in different local courts in Sichuan to observethe gradual form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common people's sense of civilrights in judicial proceedings by a study of the indictment and the verdict. Though the judiciary system and the public's sense of civil rights were heading in the samedirection, they developed at different paces. The sense of civil rights, muchinfluenced by and based on traditions, was not brand-new in all its aspects. Theoutward transformation of the sense of civil rights was perpetually reflected in thespecific cases of proceedings and reacted on them.
     Although there were certainly transformations in the judiciary system at thegrassroots level under the Kuomintang Rule, they were not so effective as thereformers had expected. The transformation agreed with neither the judiciary systemof modern democracies nor the initial conceptions of the so-called political elites.There was not even a single independent judiciary system at the county level untilthe late 1940s. Not a single reform plan was faithfully implemented in nearly fortyyears. We can attribute the failure to the talents, appropriations, wars and thepublic's sense of law.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obstacles to judiciary reforms at thegrassroots level in the aspects of the economy and talents resources of Sichuan at theTransformation Period. The thesis may assist us to get a deeper and more faithfulinsight into the merits of the judicial transformation.
引文
2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分则草案折》 《大清法规大全》卷12《法律部法典草案二》
    3 余英时《文史传统与文化重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1月版,第427页
    4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第58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出版
    5 罗荣渠《现代化新论续篇》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5月版,第26页
    6 杨天宏《中国的近代转型与传统制约》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出版,第15页
    7 左卫民《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第7——8页 法律出版社 2000年出版
    8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192页
    9 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出版,第16——17页
    10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193页
    11 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出版,第16页
    12 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125——127页
    13 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139——142页
    14 雷禄庆:《中国法制史》下册 台湾商务印书馆 1972年版 转引自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第16——17页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6月出版
    15 《六部处分则例》41卷,第4页 转引自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88——89页
    16 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109页
    17 《清会典》卷55,第2页b转引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t97页
    18 《清会典》卷55,第6页a__b转引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197、198页
    19 《清史列传》卷54第3页,转引自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出版,第24页
    20 《校邠庐抗议》上第15页转引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第75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
    21 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出版,第105页
    22 吴吉远《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6月出版,第73页
    23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出版,第115页
    24 《六部处分则例》卷16第18、19页转引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25 曾业英主编《蔡松坡集》,1984年7月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第1245页,
    26 “凡笞杖罪名折责,概用竹板。长五尺五寸,小竹板,大颈阔一寸五分,小颈阔一寸,重不过一斤半。大竹板,大颈阔二寸,小颈阔一寸五分,重不过二斤。”《大清会典事例》第723卷,第2页,转引自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出版,第219页
    27 孙中山《中国之司法改革》,《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444——445页
    28 孙中山《中国之司法改革》,《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449——450页
    29 罗志田《裂变中的传承——20世纪前期的中国文化与学术》中华书局2003年5月出版 第1页
    30 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21页——224页
    31 《司法许总长司法计划书》《法政杂志》第2卷 第10号 1913年4月10发行 第207页
    32 《司法许总长司法计划书》《法政杂志》第2卷 第10号 1913年4月10发行 第209、212页
    33 《法政杂志》第一年第二期 1911年出版 第16页
    34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李振华编辑《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集,文海出版社,第2998——2999页
    35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李振华编辑《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集)台湾文海出版社 1979年出版 第2999页
    36 《县司法公署章程》(教令第6号1917年5月1日公布)《东方杂志》第十四卷 第6号 法令 第202页
    37 《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 第2号 第148页
    38 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号:242,卷号:49转引自张晋藩总主编,朱勇本卷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 法律出版社 1998年出版 第526——527页
    39 《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 第2号 第138页
    40 《司法部呈准浙江省审检所结束办法》,《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14卷,第5号,1917年4月8日,第216页
    41 《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 第2号 第139页
    42 《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 第2号 第142页
    43 李振华辑《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64台湾文海出版社,第2276页
    44 《双流县政府关于李张氏被李耀廷估奸一案,李张氏以凶伤估伤拿词控李培生,宋胡氏告李张氏毁誉殴伤依法反告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263,案卷号4383,
    45 《政治会议议长李经义呈大总统议决前司法总长梁启超条陈司法计划十端情形请鉴核施行文》 《东方杂志》第十卷 第十二号
    46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集《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李振华编辑,文海出版社,第2998页
    47 罗志田《裂变中的传承》中华书局,2003年5月版,第1页
    48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集《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李振华编辑文海出版社,第2999页
    49 张晋藩总主编,朱勇本卷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 法律出版社 1998年出版 第526页
    50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教令第45号 1914年4月5日)李振华辑《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1914年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辑 文海出版社 第2998——2999页
    51 王宠惠《二十五年来之中国司法》,《中华法学》,第1卷第1号,转引自吴永明《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民国档案》2004年第2期 第68页
    52 《支那年鉴:第三回》,日本大正7年出版,第464页转引自吴永明《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民国档案》2004年第2期 第70页
    53 《双流县政府关于启用印模、会计制度、地方税收、决算,岁入岁出概算书的训令、指令、呈文》双流县档案,原卷号1363,案卷号2723
    54 《四川省粮食储运局、双流县政府、双流县知事公署、双流县仓库关于行政诉状笔录,费用支付,代拨军粮的代电,成文、公函、名单》双流县档案,原卷号1266,案卷号2554
    55 《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 第2号 第155——156页
    56 《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局长宋诗?送艾庸子棒匪讯究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579,案卷号4755
    57 《双流县政府关于启用印模、会计制度、地方税收、决算,岁入岁出概算书的训令、指令、呈文》双流县档案,原卷号1363,案卷号2723
    58 《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 第2号 第156页
    59 《中国现行法令与个人自由》《东方杂志》第20卷 第4号 1924年
    60 《双流县知事公署关于曾伍氏告张诚之勒追赃款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517案卷号 4686
    61 成都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都市志——司法行政志》四川辞书出版社 1999年12月 第8页
    62 《巴县志》卷2建置上《中国地方志集成》第6册巴蜀书社,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 第50—51页
    63 《叙永县志》卷2政治篇《中国地方志集成》第33册,巴蜀书社,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 第697页
    64 《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34、37、38、44页
    65 孙中山《民权主义六讲第一讲》,《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30——131页
    66 孙中山《民权主义六讲第六讲》,《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223、224、227页
    67 孙中山《五权宪法之讲解》《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547页
    68 孙中山《五权分立是破天荒的政体》,《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479页
    69 孙中山《地方自治者 国之础石》,《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519页
    70 孙中山《地方自治者国之础石》,《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521页
    71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565页
    72 《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中山全集》,广东社科院历史研究所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 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9卷第126页
    73 孙中山《五权宪法之讲解》《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569页
    74 孙中山《民生主义第二讲》,《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262、257、263页
    75 孙中山《民生主义第三讲》,《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275页
    76 《民法》第844条,《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76页
    77 《土地法》,《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册)内政、外交、侨务 商务印书馆1936年辑印,第704、713页
    78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民法》第457条规定“耕作地之承租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减少或全无者,得请求减少或免除租金”。《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出版,1948年,第46页
    79 居正《司法党化问题》,陈三井、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上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第257页
    80 《建国大纲》《孙中山全集》,广东社科院历史研究所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 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 合编 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9卷第128—129页
    81 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41页
    82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32条《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35页
    83 1928年10月3日公布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3条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级行政审判之职权”,1931年6月15日公布的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7条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掌理司法审判之职权”,12月30日公布的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24条第五款规定“荐任以上司法行政官吏之任免,应经行政院会议议决”。第35条第一项规定“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审判机关”。第36条规定“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934年10月17日公布修正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将第24第三款修正为“荐任以上行政官吏之任免,应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将第35条修正为“司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将第36条修正为“司法院设司法行政部、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五院制度下司法行政之掌理机关》,《中华法学杂志》第6卷,第2期1947年6月15日,大东书局发行,第1——2页
    84 1936年5月5日 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76——80第40页
    85 《中华民国宪法》《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46页
    86 李振华辑《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辑(664)台湾文海出版社,第2907页
    87 《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第17卷 第17号 第135页
    88 《关于组织国民政府案之说明》《孙中山全集》,广东社科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 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 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9卷,第103—104页
    89 张晋藩总主编,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539页。
    90 《给赵士北的训令》,《孙中山全集》,广东社科院历史研究所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 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 合编 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8卷,第306——308页
    91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公布)《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36页
    92 孙中山《党员要富有牺牲精神》,《孙中山文集》孙中山研究会 孟庆鹏编,团结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81页
    93 胡汉民1928年12月1日的讲演《党治的政府》,《胡汉民先生文集》第三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编辑出版,1978年11月版,第408页
    94 孙科《十年来的中国法制改革》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集》文海出版社,第56页
    95 居正《司法党化问题》陈三井,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资料丛刊(40),第241——255页
    96 《司法党化问题》陈三井 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资料丛刊(40)第257——258页
    97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80条,《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40页
    98 《法部训令各级法院处理共党人犯应遵照18年国府第645号训令办理》(司法行政部训令训字第109号)《法律评论》第11卷,第24期总第543期1934年12月出版,第22页
    99 《1932年开释刑期已满之反革命人犯应经过党部之谈话》,《法律评论》第10卷,第8号,总第476期1932年11月,第27页
    100 转引自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187页
    101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李振华辑《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辑 文海出版社 第2998——2999页
    102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李振华辑《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辑 文海出版社 第2998——2999页
    103 《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第三条》《东方杂志》第十八卷 第20号 法令 第125页
    104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李振华辑《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辑 文海出版社 第2998——2999页
    105 1923年北京政府呈准《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六法全书》第783页
    106 1923年《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第5条“承审员不得为法院编制法第120条所为各事。” 第6条第一款“承审员受县知事监督,县知事受高等审判厅检察厅长监督。”第2款“高等审判厅长认承审员由第5条所定及其他不正当之行为者,得以口口承审员惩戒条例之规定,分别请付惩戒。”《六法全书》第783页
    107 《司法部之工作报告》《法律评论》第6卷30号 1929年5月,第37——38页
    108 《司法部、四川省高等法院、二十一军司令部关于筹设川东各县司法公署,四川司法练习所,重庆新监,整顿川中司法办法,增加司法经费的指、训令、函呈》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6404,
    109 四川省高等法院编印《四川省高等法院工作报告》1947年10月
    110 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区域表》省档该资料有很多数字需考证)资(分数表示法 当时的司法现状省档资第1袋l目)
    111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24年3月至25年4月工作概况》四川高等法院公报室《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4期5——18页
    112 司法院秘书处《民国25年司法统计》上册 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资5/20(1)/1
    113 《新都实验县政简报》
    114 《叙永县政府造具职员履历表》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政府组织情况》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3
    115 《叙永县志》卷2政治篇《中国地方志集成》第33册,巴蜀书社,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 第696——697页)
    116 《简阳县政府暂行办事规则》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成立改组县政府》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2
    117 《四川省纳溪县县政府组织报告表》《四川省筠连县县政府组织报告表》《四川省富顺县县政府组织报告表》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成立改组县政府》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3
    118 《四川县训》第3卷第5期1936年4月第28页
    119 《长寿县志》卷2建置《中国地方志集成》第7册巴蜀书社,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 第12—13页
    120 《简阳县县政府司法行政地方补助经费每月开支一览表》《简阳县政旬刊》第一期1930年8月20日第25——27页
    121 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82年6月版,第51——52页
    122 四川高等法院秘书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3期,第45——47页
    123 《仪陇县司法处关于租佃、抢劫、透取、斗殴等案的诉状、提讯单、训令、通知、保证、经费、月报、成年统计表的呈》南充市档案馆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350
    124 《廖锡三诉何老三等诱拉》阆中市档案馆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268
    125 《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县知事因掌理诉讼纪录、统计、文牍,及其他关于司法上之庶务,得置书记官一人至三人,录事二人至五人。承法吏得置四人至六人。司法警察以县知事公署巡察兼充之。检验吏得置一人或二人。”第八条规定“书记员、录事、承发吏及检验吏,受县知事及承审员之监督。”《六法全书》第783页
    126 《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期,1935年7月1日发行,第19——23页
    127 司法行政部《司法印纸规则》第1条“司法印纸由司法行政部制造。伪造、变造司法印纸者,依刑法伪造、变造印花税法论罪。”《司法状纸规则》第4条司法状纸“状面由司法行政部制造颁发,无论何种机关,不得伪造,并不得另制副状发售。”郭卫、周定枚编辑《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4册)会文堂新记书店,1934年4月出版,第437、447页
    128 民国时期的司法审判中,有一种贴在案件相关纸张上的特殊标记,外貌颇似今天的邮票,名为“司法印纸”,其作用在于标明各地方司法机构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收取了多少裁判费、缮写费、抄录费、罚金等。司法行政部《司法印纸规则》第16条“各种印纸之工本费,均应依其额定价内四分之一解交可法部,不得移作他项动支。” 《司法状纸规则》第5条“状面由各省高等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依照状纸之定价,先解5层向司法行政部具领。”第6条“状内用纸由各省高等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分别配制”。郭卫、周定枚编辑《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4册)会文堂新记书店,1934年4月出版,第439、447页
    129 《简阳县政府暂行办事规则》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成立改组县政府》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2
    130 《崇庆县政府的组织条例》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政府组织情况》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3
    131 《四川陆军第二军军长兼摄四川民政事务杨据宜宾县地方厅啸电县议会巧电饬令交待电文》,《四川政报》第2期,第2册,1924年6月20日,“公电”第2页
    132 《第二十一军司令部、四川高等法院、泸县地院关于四川志诚法学院毕业生分派,缴送学习推检,朱槐三、李笃英试卷与办案文件的指训令、呈、函》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4860,
    133 司法行政部指令(指字第10047号)司法行政部公报处发行《司法行政公报》第37号 1933年7月15日,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2—2/1
    134 《叙永县政府造具职员履历表》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政府组织情况》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3
    135 《崇庆县政府职员履历表》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成立改组县政府》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2
    136 《懋功县县政府职员表》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成立改组县政府》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2
    137 《叙永县政府造具职员履历表》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政府组织情况》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3
    138 《叙永县政府造具职员履历表》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政府组织情况》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 41 案卷号3143
    139 《崇庆县政府职员履历表》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成立改组县政府》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2
    140 《崇庆县政府的组织条例》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政府组织情况》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3
    141 《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党务、管制、官规、审判)》第374页 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21(1)/1
    142 《法界法制消息》《法律评论》第7卷10号,1929年12月出版,第11页
    143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工作报告》《法律评论》第12卷 第50号总第622期,1935年10月第29—32页
    144 《浙江逐昌县建议中央改进监督兼理司法之县长职权》《法律评论》第11卷36期,总第556期,1934年7月,第26页
    145 谢盛堂《四川省二十四年度工作概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81/1第8页
    146 方仲颖《四川巴县地方法院概况报告》司法院秘书处全国司法会议第5次大会议事录《各省司法概况汇编》第53——54页
    147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24年度工作概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81/1
    148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的工作报告》(1935)《法律评论》第12卷第50号总第622期,第30页
    149 《稽征司法收入办法》《法律评论》第7卷2号1929年10月,第27——28页
    150 《各省司法机关经征留院法收编制收支概算办法》《法律评论》第8卷第52号 总第416期 1931年10月,第24——25页
    151 1929年《司法部工作报告》《法律评论》第6卷34号1929年6月,第35页
    152 《各省司法经费应量入为出,统筹支配》《法律评论》第10卷第50号,总第518期,1933年9月,第19页
    153 《四川高等检察厅布告第7号》《四川政报》第2期第2册 1924年6月20日,第10页
    154 《四川高等检察厅公函要求各县驻军知事维持司法经费》《四川政报》第2期第2册 1924年6月20日第5页
    155 《双流县政府、县财务局关于核发工资,侯仲文任职,收支预算,实施新县制3年计划的训令、指令》双流县档案 原卷号28
    156 《四川政报》第2期第2册 1924年6月20日,第10页
    157 《四川省长邓电请刘师长转饬宜宾县地方收支所及团款首事划摊司法经费并令叙属各县补解开办常年各费以维法院》《四川政报》第3期第2册 1924年10月16日 第1页
    158 《司法部、四川省高等法院、二十一军司令部关于筹设川东各县司法公署,四川司法练习所,重庆新监,整顿川中司法办法,增加司法经费的指、训令、函呈》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6404,
    159 《法律评论》第9卷 第9号 总第425期1931、
    160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24年度工作概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81/1
    161 《崇庆县政府的组织条例》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政府组织情况》四川省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41 案卷号3143
    162 1918年《司法官官俸条例》(教令第29号7月17日公布)第二条 第三款 初级审判厅 厅长荐任14级至荐任6级俸;推事 荐任14级至荐任11级;初级检察厅 检察长 荐任14级至荐任6级俸;检察官 荐任14级至荐任11级,《东方杂志》第十五卷 第8号 法令 第200—202页
    163 《简阳县县政府司法行政地方补助经费每月开支一览表》《简阳县政旬刊》第一期1930年8月20日第25——27页
    164 《叙永县志》卷2政治篇《中国地方志集成》第33册,巴蜀书社,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 第697页
    165 《叙永县志》卷2政治篇《中国地方志集成》第33册,巴蜀书社,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 第696——697页
    167 《全国司法会议宣言》,《全国司法会议汇编》1936年 四川省档案馆 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4/1
    168 《全国司法会议之经过》,《东方杂志》第32卷 第20号 第1935年出版,第90——92页
    169 福建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院长许家拭《拟请废止县政府兼理司法制度分别设立地方法院或分院案》,《全国司法会议汇编议案》1936年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4/1 第97——98页
    170 四川高等法院院长谢盛堂《请改善县长兼理司法事项案》,《全国司法会议汇编议案》1936年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4/1 第3——4页
    171 《全国司法会议汇编》议案 第一组,1936年,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4/1第94页
    172 谢盛堂《四川省高等法院24年度工作概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81/1
    173 《省高院指令关于承审员辞职及薪俸不敷》《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0期
    174 四川省承审员考试暂行条例第2条“有下列资格之一可以参与承审员考试。一、公立或经教育部立案或承认之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法律、政治各学科一年半以上毕业得有证书者;二、有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应考资格者;三、曾办理司法或司法行政事务,三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四川月报》第8卷第2期1936年2月第279页(四川省法院的组织袋第5目)《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第3条承审员以左列人员充任之:1、在高等审判厅所管辖区域内之候补或学习司法官;2经高等文官或县知事考试及格,在各省区所管辖区域内候补,而在国内外法律法政学校毕业,得有文凭者;3、曾充推事或检察官半年以上者;4、经承审员考试及格或在举行承审员考试省份具有承审员考试免试资格者;5、曾充各县承审员或承审员呈经司法部有案者。《六法全书》第783页
    175 《省高院训令》(第94和89号1936年7月7日)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5期
    176 《江北县县政公报》第2期1936年
    177 《四川高等法院训令》(第161号),四川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4期,1935年8月1日——9月1日,第35页,
    178 《四川高等法院训令》(第196号),四川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4期,1935年8月1日——9月1日,第36页,
    179 《四川各县承审员任用及奖惩办法》,四川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第1期,1935年6月1日,
    180 《省府保障承审员之地位》,《四川月报》第9卷,第2期,1936年8月,第118页
    181 《四川月报》第9卷第4期1936年10月
    182 《1935年12月到1937年4月各县受惩戒处分区长调查》《四川月报》第10卷,第5期,1937年5月第277——280页
    183 《四川县训》第3卷第6、7期,1936年4月
    184 全川司法经费整理委员会为“四川之一特殊机构,于24年成立,合高院、民财两厅组织之,以民财两厅厅长委主任委员,另设委员多人,均不支薪,亦不支车马费。……有职员15人,雇员7人,公役6人,月支经费1600余元。其职权即系经管各县司法处及兼理司法各县司法收入,经费即由收入项下坐抵。”《司法部视察四川省司法报告书》(1938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7129,
    185 《四川高等法院公函》(第685号)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期1935年7月1日第3——4页
    186 《四川县训》第3卷第6、7期,1936年4月
    187 《四川省政府训令》,资中档案,全宗2,目录号17案卷号6863
    188 《资中县管狱员为司法经费给县长的呈》资中档案全宗2 目录号17,案卷号6863
    189 《四川省政府协助司法事项计划办法》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863
    190 秦孝义主编 中华民国史料丛编《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经济调查报告》第507页
    191 1929年2月司法行政部公布《司法状纸规则》,第一条民事或刑事诉讼,除依法得用言词外,应一律购用司法状纸。第二条 司法状纸分为左列两种,民事状、刑事状。第三条 司法状纸之收费,依左列规定:一、民事状纸每套国币六角;二、刑事状纸每套国币三角;每套按国币十分之一计算,如以铜币或塔中抄币折合者,依各地市价定之,进出一律。第四条 状面由司法行政部制造颁发,无论何种机关,不得仿造,并不得另制副状发售。第五条 状面由各省高等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依照状纸定价先解五成向司法行政部具领。第六条 状内用纸,由各省高等法院院长或首席检察官分别配制,状面与状内用纸粘合处应加盖戳记,并应于末页加盖发售机关之戳记。第七条 配置状内之用费,应于各省高等法院之经常费内开支。第八条 司法状纸应按定价出售,非经司法行政部核准,不得加减。第九条 司法状纸收费事宜,由各发售机关派员管理。郭卫 周定枚编辑《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会文堂新记书店1934年4月第447页
    192 《四川省第二行政督查专员公署训令》,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687
    193 《省高院会令关于司法经费》四川高等法院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期第38页
    194 《省高院会令关于停止征收状纸附加费》(1935、7、29、)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4期第24——25页
    195 《省高院公函通饬全川各县政府领用印纸、状纸,禁止私制,如仍玩违,并请从严惩处》(第513号)(查该令的时间)《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期第5——6页
    196 《省高院会令》(第2673号 1936年3月13日)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2期第33——34页
    197 《省高院会令从1936、4、3、起一律用部颁状纸》(第3119号1936年4月8号)四川高等法院公报 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2期第26、28页
    198 《省高院会令整顿司法收入》(第320号1936、7、21、)《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6期第19——20页
    199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24年度工作概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81/1第16——20页
    200 《省高院训令抄录费不得任意开支,应归入法收》(第2568号1935年4月29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期1935年7月1日第55页、
    201 《省高院会令关于新都、罗江、温江、三台兼理司法县长擅用司法印纸》(第2854号1935、5、27、)《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期第41——42页
    202 《省高院指令关于资中县长征收讼状清册》(第392号1935年7月23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4期第50——51页
    203 《省高院指令兴文县长关于司法经费和羁押人犯》(第1198号1935年9月4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6期第55页
    204 四川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5期第1—4页,7期第1—5页,第8期第1—3页
    205 谢盛堂《四川省高等法院24年度工作概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81/1第9页
    206 《成都快报》1935年12月13日
    207 《成都快报》1935年12月18日
    208 《成都快报》1936年1月17日
    209 《成都民事勘验费暂行规则》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0期第22——23页
    210 《诉讼费用规则》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8期,第20——23页
    211 《四川县训》第3卷第6、7期,1936年4月
    212 《全川司法经费整理委员会24、25、26年度支出细数表中各县报解印状法收和存款息金表》《全川司法经费整理委员会,四川高等法院关于各地方法院,县司法处经费报销,法收支出预算情形的公函、呈文》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卷号6443
    213 《各县司法经费等级表施行办法摘要》,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863
    214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的工作报告》(1935年)《法律评论》第12卷第50号总第622期,1935年10月,第29——32页
    215 《为豁免民刑状纸附加各费一案》,《江北县县政公报》第l期,1936年2月,第45页
    216 《省高院会令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嗣后民刑状纸不得加征行政费用》(第1928号1936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0期第31页
    217 《四川省第二区行政督查专员公署训令》财字第2753号,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6,案卷号6316
    218 《四川省政府协助司法事项计划办法》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863
    219 《资中县管狱员为经费给县长的呈》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880
    220 《四川省政府第二区财政视察员办事处公函》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880
    221 《全川司法经费整理委员会就资中修缮监狱给资中县政府的指令》资中档案,全宗2,目录号17案卷号6881
    222 《资中县征收局咨》资中档案 全宗2目录号17案卷号6880
    223 《江北县县政公报》第4期1936年,第18——20页
    224 《呈请按月提留法收弥补不敷经费》资中档案全宗2 目录号16案卷号6684
    225 《四川省政府第二区财政视察员办事处公函》资中档案全宗2目录号17案卷号6880
    226 《省高院指令关于资中县长征收讼状清册》(第392号1935、7、23、)《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4期第50——51页
    227 《卸任县长王次甫给司法经费整理委员会的呈》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881
    228 《资中县就监所修缮给全川司法经费整理委员会的函》资中档案 全宗2目录号17案卷号6881
    229 《全川司法经费整理委员会就资中修缮监狱给资中县政府的指令》资中档案全宗2目录号17案卷号6881
    230 《资中县政府训令》,资中档案全宗号4,目录号25,案卷号001
    231 《各县司法经费等级表施行办法摘要》资中档案,全宗2,目录17,案卷号6863
    232 《江北具具政公报》第2期1936年,第56页
    233 《江北县县政公报》第4期1936年,第20页
    234 《准四川高等法院函卸任县长王次甫成名挪用法收情形》资中档案 全宗2目录号17案卷号6881
    235 1932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县或市各设地方法院。第十条规定地方法院管辖事件有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但法律别有规定者,不在此列。非讼事件。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法院置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该法没有规定承审员在地方法院中的职位。
    236 《司法部设立县司法处的训令》(第3346号训令1935年6月27日)司法行政部《全国司法会议汇编》议案第一组94、96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资5/14/1
    237 1914年北京政府颁布,1927年南京政府援用《修正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六法全书》第783页
    238 《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审判官资格有:1、依法有司法官资格者;2、经审判官考试及格并训练期满者;3、曾经承审员考试及格或各省司法委员承审员考试及格领有复核及及格证书者;4、修习法律学科三年以上,领有毕业证书经高等考试及格者;5、修习法律学科三年以上,领有毕业证书并办理法院记录事务或司法行政事务三年以上曾经报部有案成绩优良者;6、修习法律学科三年以上,领有毕业证书曾任承审员或帮审员、审判官、司法委员二年以上或连同办理法院记录事务、司法行政事务合计在三年以上成绩优良者。司法行政部1936年指字第1446号还专令湖北高等法院对于审判官资格,不能就靠现实做变通规定“查政治经济科三年毕业即与县司法处组织转行条例第5条规定之学历不合,虽曾任承审员或司法委员二年以上成绩优良者,仍未便准其以审判官继续任用”《县司法处组织暂行条例》1936年4月9日公布施行,朱观《县司法法令判解汇编》第42——48页
    239 《司法院令法部拟具县法院方案》《法律评论》总第652期1936年5月,第18页
    240 《县司法处审判官考试条例》(1936、)《法律评论》总第660期第28页
    241 《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任用章程》(教令第7号1917年5月1日公布)《东方杂志》第十四卷第6号法令第203——204页
    242 《法部令各高院依照新颁条例分期筹备县司法处》(1936年4月24日)《法律评论》总第653期1936年5月,第15——16页
    243 《司法部视察四川省司法报告书》(1938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7129,
    244 《四川省高等法院会令》(第2530号1936年11月6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9期命令第49页
    245 《四川省高等法院会令》(第2530号1936年11月6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9期命令第49页
    246 《司法行政部、四川高等法院关于四川各县司法处得成立、预算的指训令、呈》四川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6434
    247 《司法部视察四川省司法报告书》(1938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7129,
    248 这些法院是: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成都地院、万县地院、泸县地院、自贡地院、重庆地院、高等法院第2分院、高等法院第4分院、高等法院第5分院、阆中地院、雅安地院、江北地院。已成立的司法处是:涪陵县司法处、合川县司法处、江津县司法处、富顺县司法处、内江县司法处、仁寿县司法处、资中县司法处、宜宾县司法处、渠县司法处、简阳县司法处、绵竹县司法处、犍为县司法处、长寿县司法处、武胜县司法处、广汉县司法处、潼南县司法处、乐山县司法处、大竹县司法处、南充县司法处、剑阁县司法处、眉山县司法处、开县司法处、安岳县司法处、邻水县司法处、丰都县司法处、南部县司法处、广安县司法处、遂宁县司法处、双流县司法处、温江县司法处、郫县司法处、灌县司法处、彭县司法处、祟庆县司法处、什邡县司法处、新都县司法处。改设中的司法处室有:金堂县司法处、绵阳县司法处、德阳县司法处、安县司法处、彭山县司法处、宣汉县司法处、罗江县司法处、永川县司法处、荣昌县司法处、綦江县司法处、南川县司法处、铜梁县司法处、大足县司法处、壁山县司法处、奉节县司法处、巫山县司法处、云阳县司法处、达县司法处、开江县司法处、忠县司法处、垫江县司法处、梁山县司法处、酉阳县司法处、石柱县司法处、西昌县司法处、洪雅县司法处、夹江县司法处、荣县司法处、威远县司法处、青神县司法处、邛崃县司法处、大邑县司法处、庆府县司法处、南溪县司法处、长宁县司法处、高县司法处、隆昌县司法处、合江县司法处、江安县司法处、资阳县司法处、叙永县司法处、营山县司法处、岳池县司法处、巴中县司法处、蓬安县司法处、三台县司法处、中江县司法处、蓬溪县司法处、乐至县司法处。兼理司法的县份有:新繁、崇宁、新津、平武、江油、北川、彰明、茂县、汶川、梓潼、懋功、松潘、理藩、巫溪、万源、城口、秀山、黔江、彭水、名山、荣经、庐山、汉源、免宁、盐源、昭觉、天全、会理、宁南、盐边、越?、盐亭、峨嵋、峨边、丹棱、宝兴、浦江、筠连、琪县、兴文、屏山、马边、纳溪、井研、雷波、古宋、古蔺、西充、仪陇、苍溪、广元、昭化、通江、南江、射洪。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区域表》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5/1第22——26页
    249 《司法部视察四川省司法报告书》(1938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7129,
    250 《新都于1937年7月1日成立司法处》《新都实验县县政周刊》第8、9期1937年7月,第17页
    251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关于各县司法处审判官任免、审查的指训令》四川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619
    252 简任、荐任和委任是始于北洋政府时期的官吏任命制度,当时任官一般是分等任用。当时官差分为9等,第一、第二两等为简任官,第三至第五等为荐任官,第六至第九等为委任官。在这9等之上是由大总统直接任用的特任官。根据1914年公布的《文官官秩令》和《文官任职令》,简任官由大总统在合格人员中简任,荐任官由所属长官呈报大总统任令。特任和简任官的任命状均由大总统署名、盖印,国务总理副署。荐任官任命状仅盖大总统印,国务总理署名。委任官由所属长官委用,任命状由所属长官署名盖章。林代昭 陈有和 王汉昌合著《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重庆出版社,第345——346页,
    253 (四川高等法院训令)(牍字第4191号)《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1期1937年12月1日,第15——16页,第21——31页
    254 《成都、江北、泸县、重庆地院关于川滇黔司法考试及格、实习人员到院日期、履历,指派工作情形,支薪的呈与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的指训令、代电》四川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688
    255 司法行政部 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第二十一储备司法人员,1948年,第4页
    256 陈三井 居蜜合编《居正全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史料丛刊(40)),第299——300页
    257 《武胜、夹江、双流、温江、威远、大邑、洪雅、南溪、渠县、纳溪等县司法处公务员名册及考绩成绩表》四川省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7,案卷号4090
    258 《司法部视察四川省司法报告书》(1938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7129,
    259 《县司法处书记官任用规则》(1936、6、24、公布施行)该规则全文6条,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均得任用:(1)依法有法院书记资格者;(2)经普考及格者;(3)曾任法院书记官者;(4)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5)在公私立高级中学,旧制中学或其他同等学校毕业,现任或曾任各县司法公署书记官,或 各县司法书记员一年以上者;(6)现任或曾任法院候补书记官及学习书记官,继续服务一年以上者;(7)现任或曾任司法行政机关录事,服务三年以上而成绩优良者。《法律评论》总第661期第19页
    260 《省高院会令颁发修正县司法处书记官任用规则》(牍字第2846号1937、)《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0期第17页1937、11、1、出
    261 《非常时期各级司法人员任用暂行办法》第3、6条,《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2期第6——7页
    262 四川省档案馆《武胜、夹江、双流、温江、威远、大邑、洪雅、南溪、渠县、纳溪等县司法处公务员名册及考绩成绩表》全宗号167,案卷号4090
    263 《省高院公函洪雅县县长兼理司法处事务不明权责》,《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2期第40页
    264 《法部令各法院拟检验计划》,《法律评论》总第681期1936年11月,第17页
    265 《四川部分地院检察处、司法处检验员调查》(1943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5436
    266 《四川高等法院检察处呈报三年来处理事务情形及改善制度方案,加强检察制度意见与司法部的指令》(1938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6465
    267 司法行政部 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第二十一储备司法人才,1948年,四川省档案馆5/51/1,第1——3页,
    268 《四川省高等法院、成都、重庆、綦江等地方法院关于捡送检演员履历、审查及健康证明的指令、呈文、表报》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5439
    269 司法行政部 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1948年,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51/1,第4页
    270 雅安档案馆 全宗号3目录号1案卷号113
    271 《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议决书》监字第1452号1948年7月14日《法令周刊》第11卷,第42期,第9页
    272 《全川司法整理委员会,四川高等法院关于各地方法院,县司法处境费报销,法收支出预算情形的公函、呈文》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6443,
    273 《全川司法整理委员会,四川高等法院关于各县司法处,编制岁入决算书、缮状费收款报核情况和管理办法的公函一览表》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卷号6446
    274 《司法部视察四川省司法报告书》(1938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7129,
    275 《双流县政周刊》第1期1938年4月1日第23——24页
    276 《双流县政周刊》第3期1938年4月第18——20页
    277 《双流县政周刊》第16期1938年7月15日第23——26页
    278 《双流县政周刊》第23期1938年9月1日第21——22页
    279 《双流县政周刊》第38期1938年12月4日第24页
    280 《双流县政周刊》第40期1938年12月18日第23页
    281 《阆中县卸任县长甘涛移交司法室等文卷清册》阆中县档案馆全宗号A,案卷号1031,第14页
    282 《全国司法会议提案摘要》,《法学杂志》第8卷第5期,1935年11月1日,第162——163页
    283 司法院编印1945年5月《司法院工作报告》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6/1第2——18页
    284 司法院秘书处印制《司法公报》第367——381号,1940年,第10——14页
    285 司法院秘书处印制《司法公报》第382——387号,1940年5月,第36页
    286 司法院秘书处印制《司法公报》第367——381号,1940年,第10——14页
    287 《被告肖德金、肖尹氏侵害膳产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494
    288 抄录《四川部分地院检察处、司法处检验员调查》(1943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5436
    289 《四川省各级法院,县司法处执达员、司法警察考试、任用、服务、奖惩通则及历届司法考试合格人员服务状况调查表,考成初评分数表》,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727,
    290 四川省统计年鉴(1946),第5册,54——55页,
    291 《四川省高等法院第一、二、三、五、六分院,崇庆、长寿地院,司法处关于增设员额的呈与司法部、四川高院的指令》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563
    292 《民国四川高等法院,德阳县司法处有关指令、呈文,关于本处请求晋升等级事项材料》德阳旌阳区档案馆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185
    297 《自贡法收表》(1941年)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20237
    298 (《宣汉法收一览表》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20237
    299 雅安档案馆 全宗号3目录号1案卷号141
    302 《资中、富顺地方法院呈报职员薪俸调查表及司法部、高等法院的制、训令、呈》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5361,
    303 《四川高等法院训令司法机关常匿不列报抄录费》(牍字第563号1938年7月16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7期1938年12月30日,命令第34——35页
    307 《双流县司法处关于职员任免、调派、请销假、任事日期、移交考成绩记录的呈及四川高等法院的指令》四川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404
    308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地院、司法处关于司法人员记过、撤职、奖励等的指、训令、呈》(1944、——1947、)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521
    309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地院、司法处关于司法人员记过、撤职、奖励等的指、训令、呈》(1944、——1947、)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521
    310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泸县、永川地方法院、司法处关于学习审判官离职日期,学习期满成绩报
    312 《四川高等法院所属各分地院,司法处职雇员考成清册,支薪情况》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454
    313 《武胜、夹江、双流、温江、威远、大邑、洪雅、南溪、纳溪等县司法处公务员总名册及考绩成绩表》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卷号4049
    314 《武胜、夹江、双流、温江、威远、大邑、洪雅、南溪、纳溪等县司法处公务员总名册及考绩成绩表》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卷号4049
    315 《双流县司法处关于职员任免、调派、请销假、任事日期、移交考成绩记录的呈及四川高等法院的指令》四川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404
    316 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3期第1——3页
    317 《四川高等法院所属部分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工作报告书,职员略历表》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211
    318 《司法行政部训令关于司法人员考绩》[训(总)三字第1097号1941年3月31日]司法院秘书处印制《司法公报》第448——453号,1941年4月,第51——52页
    319 “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一种高级的模式的现象。[美]杜赞奇著 王福明译《文化、权力与国家》,江苏人民出版社,第66、75页
    320 《法权会议报告书》《东方杂志》第24卷第2号第158、159页
    321 《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期,1935年7月 1日,第19——23页
    322 《兼理司法县政府审理刑事案件不适用不起诉处分案》1936年《全国司法会议汇编议案》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4/1第66页
    323 《四川省粮食储运局、双流县政府、双流县知事公署、双流县仓库关于行政诉状笔录、费用支付,代拨军粮的代电、呈、公函、名单》双流县档案,原卷号1266,案卷号2554
    324 《仪陇县政府关于林守清是否从共的审讯供词及具保状》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60
    325 《仪陇县司法处关于祖殿、抢劫、斗殴等案的诉状、提讯单、训令、通知、保证、经费等的呈》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350
    326 中央军入川后,四川省政府改组,全川被划为18个行政督查专员区,专员区下有县。阆中属于第十四行政区专署。
    327 《四川高院第四分院邓福田指使杀害共产党员樊稼圃一案的上诉状、辩护状、审讯笔录、判决书》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51
    328 巴县档案全宗号2 目录号1案卷号73
    329 《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教令第45号1914、4、5、)李振华辑《近代中国国内外大事记》1914年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辑文海出版社第2998——2999页
    330 《最高法院解释已设法院各县县知事不得受理民刑诉讼其判决当然无效》巴县地方法院给南京最高法院的电文中说,一商人的渔船与另一艘木船相撞,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兼理司法的县知事公署做出判决,问此判决有无效力。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最高法院的答复是: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第一条,凡未设法院各县之司法事务,委任县知事处理之。依此解释,凡已设法院各县,该县知事对于此项诉讼即不得受理,其判决当然无效,当事人向该管法院起诉,自然应该受理。《订增国民 政府司法例规》(党务、官制、官规、审判)第652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91/1第652页
    331 朱观《县司法法令汇编》80——81页
    332 《南部县政府关于九区绅民密告何占云与升中乡张友民暗通红军一案的训令、密告书、审讯笔录、辩诉状》南充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6
    333 《南部县政府关于九区绅民密告何占云与升中乡张友民暗通红军一案的训令、密告书、审讯笔录、辩诉状》南充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6
    334 《南部县政府关于九区绅民密告何占云与升中乡张友民暗通红军一案的训令、密告书、审讯笔录、辩诉状》南充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6
    335 《县司法处办理诉讼补充条例》朱观《县司法法令判解汇编》第55页
    336 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县长须知》《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册(内政、外交、侨务)商务印书馆1936年辑印第568页
    337 《苍溪县政府关于五峰乡韩田氏具告李春生等借匪拉掠一案的诉状、训令》南充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99
    338 《仪陇县凤仪乡李凤璋因乘拉磕杀告王月之一案》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M33案卷号2
    339 巴县档案全宗号2 目录号1案卷号25、45、73
    340 资中档案全宗2目录号16案卷号6420
    341 资中档案全宗2,目录号16,案卷号6418
    342 资中档案全宗4目录号25案卷号001
    343 该案中的“稳洋”和上一案中的“底洋”都是当地的叫法,在租佃关系中起着保证佃户交租的作用,《民法》中称之为押金。资中档案全宗4目录号25案卷号003
    344 《仪陇县五区区长李汉臣呈送新寺场李宗绅或奸杀毙案》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M33,案卷号4
    345 《司法行政部训令注意勘验程序》《法律评论》第9卷第36号总第452期1932年6月,第91页
    346 南京国民政府1928年《刑法》第30条第一款“未满13岁人之行为不罚。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或令其监护人、保佐人交纳相当之保证金,于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期间内,监督其品性。”第二款“13岁以上未满16岁人之行为,得减轻本刑二分之一,但减轻本刑者,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
    347 《任立信杀人上诉案》阆中档案馆全宗号M37 目录号1案卷号224
    348 1928年《刑法》第282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77条规定“犯罪之情状可悯恕者,得酌减本刑。”《省高院刑事判决》(1936年9月28日省高院刑二庭判决上字第133号)《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0期专载第20——22页
    349 《南部县政府关于河场坝团正向春庸等控告易怀君组织群众宣传共产党的诉状、保状》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4
    350 《四川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关于剑阁县判处杨荣照杀死魏王氏案不服提起上诉》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M3案卷号5
    351 《南充县知事公署、县政府、征收局、保卫团关于反共、禁酷刑、治安、禁烟等的命令、训令》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M 2目录号1案卷号12
    352 朱观《县司法法令判解汇编》第79页
    353 《苍溪县政府关于五峰乡韩田氏具告李春生等借匪拉掠一案的诉状、训令》南充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99
    354 《苍溪县五龙乡李秀文、胡楚国等控告牟成喜窜通红军掳掠一案的侦讯笔录》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308
    355 《苍溪县五龙乡李秀文、胡楚国等控告牟成喜窜通红军掳掠一案的侦讯笔录》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308
    356 秦孝义主编 中华民国史料丛编《中国农民银行四川省经济调查报告》,1941年11月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资料藏本,1976年12月25日影印初版,第507页
    357 《苍溪县五龙乡李秀文、胡楚国等控告牟成喜窜通红军掳掠一案的侦讯笔录》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308
    358 《仪陇县凤仪乡李凤璋因乘拉磕杀告王月之一案》南充市档案馆 全宗号M33 案卷号2
    359 司法院1930年7月19日院字解释第310号《法令周刊》第6期解释第2页
    360 《省高院训令严禁兼理司法县政府白纸填供》(第139号1935年11月25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6期,第37——38页
    361 《法部通令各高等法院转饬所属各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办理刑事案件对于诉讼记录内重要各点应依法办理》司法行政部训令(讯字第4196号)《法律评论》第12卷第19期总第581、582期1934年12月出版,第35页
    362 《25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陈三井居蜜合编《居正全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史料丛刊(40)),第273页
    363 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6,案卷号6409
    364 资中档案全宗号2,目录号16,案卷号6420
    365 巴县档案全宗号2 目录号1案卷号11
    366 朱观《县司法法令汇编》84页
    367 周定枚编《中华民国六法理由判解汇编》第三辑,会文堂新记书店1934年4月出版,第91页。
    368 《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第469页
    369 巴县档案全宗号2 目录号1案卷号11
    370 阆中档案馆全宗号M37目录号1案卷号216
    371 《四川省粮食储运局、双流县政府、双流县知事公署、双流县仓库关于行政诉状笔录、费用支付、代拨军粮的代电、呈、公函、名单》双流县档案原卷号1266,案卷号2554
    372 《关于南部县张柱承、王学政与张姚励志因确认继承及退还股本高四分院和最高法院的函及判决》阆中市档案馆全宗号M37目录号1案卷号211
    373 《四川高院四分院关于共当干部秦大全被控妨害自由案的刑事判决及原县判决》南充市档案馆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47、248
    374 《苍溪县政府关于王九德以吊逼杀凶掠呈控苏维埃主席徐天全一案的诉状、讯单》南充市档案馆档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36
    375 《四川高院第四分院邓福田指使杀害共产党员樊稼圃一案的上诉状、辩护状、审讯笔录、判决书》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51
    376 《苍溪县政府关于五峰乡韩田氏具告李春生等借匪拉掠一案的诉状、训令》南充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99
    377 《四川高四分院关于审理剑阁彭谭氏控告唐正龙杀害护共之彭玉棠父子案》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61
    378 《四川高四分院关于复审梁君武杀害前苏维埃主席梁宗德案的判决书、诉状》南充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32
    379 《仪陇县风仪乡李凤璋因乘拉磕杀告王月之一案》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M33案卷号2
    380 《四川高四分院关于王周连杀害中共人员范成生等一案的判决书、意见书》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M58案卷号246
    381 《南部司法处关于调查杜伯华上诉朱清源等有共产党嫌疑案的训令、诉状、呈文》南充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86
    382 《苍溪县政府关于张朱氏以结党仇杀具控王长全一案的诉状》南充市档案馆档案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35
    383 “诬告反革命合于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之罪名者,应以暂行特种刑事诬告治罪法第1条至第4条,分别援用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相当各条之刑科断”。《1931年司法院关于反革命罪科刑的训令》《法令周刊》第62期1931年9月出版,第5页
    384 《仪陇县二区三乡区长高树升呈送共党康忠心一案》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M33案卷号3
    385 《四川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关于剑阁县判处杨荣照杀死魏王氏案不服提起上诉》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M3案卷号5
    386 《省政府训令各县注意民刑诉松》,《涪陵县政旬刊》第4期,1932年5月20日版,第13——16页
    387 《省高院训令关于执法吏警的几大弊端》(训令第389号1932、5、)《涪陵县政旬刊》第6期第34——41页1932年6月10日
    388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24年度工作概况》四川省档案馆5/81/1第8页
    389 《省高院会令兼理司法各县县长嗣后办理刑事案件务须恪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及各法令办理》(第2757号1935、5、10、)《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期第40——41页
    390 《南部县政府关于九区绅民密告何占云与升中乡张友民暗通红军一案的训令、密告书、审讯笔录、辩诉状》南充市档案馆档案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6
    391 《省高院训令关于写状生和戳记流弊》(第3400号 1936、4、24、)《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3期第45——47页
    392 《法部通令各高等法院转饬所属各兼理司法之县政府办理刑事案件对于诉讼记录内重要各点应依法办理》司法行政部训令(讯字第4196号)《法律评论》第12卷,第19期总第581、582期1934年12月出版,第35页
    393 《严禁白纸填供令》(司法行政部24年训字第5405号令各省高等法院)朱观《县司法法令判决汇编》第79页
    394 《省高院训令严禁兼理司法县政府白纸填供》(第139号1935年11月25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6期第37——38页
    395 《省高院训令审讯笔录务须当庭制作》(第1101号1936、)《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0期第96页
    396 《兼理司法县政府务须厉行宣判程序令》(司法行政部22年训字第2336号令各省高等法院)朱观《县司法法令汇编》84页
    397 《省高院会令嗣后办理刑事案件务须恪依修正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及各法令办理》(第2757号1935年5月10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期第40——41页
    398 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相对,法官凭借自己的法律意识和“良知”取舍证据与确定证据证明力,不以法律预先的规定为准则的判断证据的原则。法官和陪审关判断证据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之“心证”。心证如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便是“确信”。从此意义上,自由心证又称为“内心确信”。采取这种证据原则的法官对确认和取舍证据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的产物,在法定证据制度下,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种证据来认定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法官内心信念如何,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法官,使之不能自如地为资产阶级利益裁决,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以自由心证原则取代了法定证据制度。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532页
    399 《省高院训令审判刑事案件应注意犯罪证据》(第2462号1936、11、4、)《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9期第45——46页
    400 《厉行勘验初报令》(司法行政部25年训字第3349号令各省高等法院院长首席检察官)朱观《县司法法令判解汇编》第85页
    401 《省高院会令对于刑事案件验伤均应由县长或承审员躬亲莅验》(第3443号 1936、12、11、)《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0期
    402 《省高院训令无论何项案件一律不得用刑令》(第662号令1935、9、7、)《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5期第33页
    403 《四川高等法院训令疏通监所羁押人犯》(1935、)《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期第34——35页
    404 《省高院会令奉令发下司法会议决议防止滥押等4条》(第1875号1936年1月13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0期第6页
    405 《司法行政部通令严禁滥押刑事被告》(1936年)《法律评论》总第651期1936年5月第19页
    406 居正:《25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陈三井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40)2000年初版,第259页
    407 居正《25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陈三井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史料丛刊(40)第272——273页
    408 《司法院训令司法机关应革除延宕审判时间陋习令》(1929、8、2、训令第356号)《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党务、管制、官规、审判)》,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资5/91/1,第367页
    409 《省高院会令》(第2678号1936年3月1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2期
    410 《四川高等法院会令》《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期第15——16页
    411 《四川高等法院训令关于法官扫除延迟恶习》《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期第31——33页
    412 《省高院训令审理民刑案件切要办法》(训字第5340号1936年4月26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3期第47——48页
    413 《四川高等法院训令关于法官扫除延迟恶习》《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期第31——33页
    414 《省高院指令新都县县长关于送监所人犯清册即声明人犯与案件数目不符》(第961号1935、8、22、)《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5期1935年10月1日,第52页
    415 《省高院训令秀山县看守所羁押人犯未决》(第363号1936年7月23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6期
    416 《省高院指令兴文县长关于司法经费和羁押人犯》(第1198号1935、9、4、)《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6期第55页
    417 《为民刑诉讼当事人应依限投审》江北县县政公报》第二期1936年,第60页
    418 《合江县政府一年来庶政推行概况一览表》,《合江县县政年刊》1936年
    资料来源:《双流县政周刊》第1卷,第1期1938年4月1日出版,第25——27页
    419 《双流县政周刊》第1卷,第1——10期1938年4月1日——5月3日出版
    420 《省高院会令关于各法院清理积案的责任》(第2271号1936年10月26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9期第19——20页
    421 《四川省高等法院训令》(牍字第2277号1937年9月30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0期1937年11月1日,第23——24页
    422 《四川省高等法院训令》(牍字第2277号1937年9月30日)《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0期1937年11月1日,第23——24页
    423 《司法部次长谢冠生视察四川司法》《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3期第1——3页
    424 《谢铸陈回忆录》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1辑沈云龙主编文海出版社,第96——100页
    425 《司法总长梁启超呈大总统敬陈司法计划书十端》 《东方杂志》第10卷第12号,第20页
    426 《覃振提议改革司法各案国府已交各部院酌办》《法律评论》第12卷第12期总第584期第26页
    427 《各院所对被告毋得滥押》(司法行政部训鉴字第2958号训令1948年3月10日)《法令周刊》第11卷第21期1948年5月26日,第11页
    428 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统计》(1934——1935),第44页
    429 《被告人尹光福伤害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5,案卷号696,
    430 《请求解决民事案件》德阳旌阳区档案馆档案全宗号3,目录号1,卷号127
    431 《南部司法处关于调查杜伯华上诉朱清源等有共产党嫌疑案的训令、诉状、呈文》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86
    432 资中档案全宗2目录号16案卷号6409
    433 《王有光重婚案》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10503
    434 《曾顺廷诉曾海顺“为妄争土界恳传讯判”》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8747
    435 《被告黄先义田谷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5
    436 司法行政部令各法院、各县司法处所为判决、裁定、起诉书、处分书应一律采用标点(训令训字第6691号)《法律评论》总第685、686期第18页1936年12月
    437 《新都实验县县政府审讯旁听规则》《新都实验县县政周刊》第2期1936年5月17日,第8页
    438 《被告人吴绍陵离婚》,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5目录号3案卷号60
    439 《四川高四分院关于复审梁君武杀害前苏维埃主席梁宗德案的判决书、诉状》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32
    441 当时应适用1935年1月1日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第2条第l项上半段“行为后法律有变更者,适用裁判时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于行为人者,适用最有利于行为人之法律。”第320条第2项“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自由者,……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37条第2项“宣告6月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剥夺公权之必要者,宣告剥夺公权1年以上,10年以下。”第46条“裁判确定前羁押之日数以一日抵有期徒刑1日”
    442 《四川合江县县政年刊》判决书第91——92页
    443 《四川高院四分院关于共当干部秦大全被控妨害自由案的刑事判决及原县判决》南充市档案馆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47、248
    444 《四川高四分院关于复审梁君武杀害前苏维埃主席梁宗德案的判决书、诉状》南充市档案馆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32
    445 《四川高院四分院关于共当干部秦大全被控妨害自由案的刑事判决及原县判决》南充市档案馆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47、248
    446 《四川合江县县政年刊》判决书第94——95页
    447 瞿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28页
    448 《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二册)内政、外交、侨务,1936年商务印书馆辑印,第172页
    452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230条“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相和奸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遍,正值(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91页
    453 《陈安常诉杨陈氏返还租佃家具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9978
    457 《法令周刊》第9卷 第48期1946年出版,第15页
    458 《德阳县司法处关于职员各月俸薪及工饷表》德北旌阳区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77
    459 《续修筠连县志》《中国地方志集成》第36册,巴蜀书社,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第552——556页
    460 《熊崇明控熊正清杀人案》雅安档案馆 全宗号3 目录号1 案卷号152
    479 《民国四川高等法院,德阳县司法处关于民事状纸加价呈文及布告》德阳旌阳区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254
    480 《被告:何巫氏租谷房屋及x物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11
    481 1947年12月13日司法行政部令公布《修正司法状纸规则》中几乎每一条都与1929年颁布的一样,仅文中所列第四条不同。
    482 跎雅安档案馆 全宗号3 目录号1 案卷号145
    483 雅安档案馆,全宗号3 目录号1 案卷号114
    484 《周六合诉李泽买卖案》渝北区档案馆,全宗号民5 案卷号8726
    485 余英时《试论中国文化的重建问题》,《文史传统与文化重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4年8月北京第一版,第434页
    486 胡汉民《编纂法典是革命建设的基本工作》,《胡汉民先生文集》第二辑,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编辑出版,1978年11月版,第351页
    487 《清律例》二八,《刑律》,《斗殴》下“殴祖父母父母”。明清律皆云若违反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勿论,元律则云:“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致死者免罪”。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新一版第8页
    488 《吴虞日记》第10——11页
    489 《双流县政府关于启用印模会计制度,地方税收、决算、岁入岁出概算书的训令、指令、呈文》双流县档案,原卷号1363,案卷号2723
    490 《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东区簇桥场民廖福太具报资本被失一案;北区民袁相如告袁道恒,袁道全逆子绝食横恶凶伤一案》双流县档案 原卷号2647,案卷号4829
    491 《刑案汇览》44:56b)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新一版,第15页
    492 《双流县政府司法股关于向周氏、向学仕上诉高等法院审判厅斥告万氏产权一案》双流县档案 原卷号2992,案卷号5208
    493 《唐律疏义》二二,《斗讼》二,“妻妾殴击夫父母”;《宋刑统》二二,《斗讼律》,“夫妻妾相欧并杀”。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新一版第129页
    494 《司法股关于省城陕西街民赵澜居以呈恳拘案等词控省陈氏一案,团练局长宋诗呈请轰毙臣匪周三兴一案》双流县档案 原卷号3036,案卷号5252
    495 《李孙氏控邓延喜债务案》双流县档案 原卷号2872
    496 《双流县政府关于李张氏被李耀庭估奸一案,李张氏以凶伤估伤拿词控李培生,宋胡氏告李张氏毁誉殴伤依法反告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263,案卷号4383
    497 《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南区胡家侨民佘习之告王老二、赖老二等迭窃据确一案;王玉祥扭控涂留照一案:王惠之告王云山凶伤一案;龚云培具控卢春山等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707,案卷号4907、4908
    49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2003年9月新一版,第27页
    499 《双流县政府关于为孀妇王刘氏与以勤抚遗累等词具控王开玺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298,案卷号4422
    503 《仪陇县悦来场陈三本具告邬承正仗霸田谷一案》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33,案卷号13
    504 《王培德请求蒋超周给付租谷案》重庆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725
    505 《民法》第457条《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出版,第46页
    506 《仪陇县悦来场陈三本具告邬承正仗霸田谷一案》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33,案卷号13
    507 《双流县知事宋成都过街楼孀妇廖李氏控王福来债权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402,案卷号4563
    508 南充市档案馆,全宗号40,目录号1,案卷号550
    509 《四川省高等审判厅关于周袁氏离异纠葛的民事诉状》双流县档案,原卷号1664,案卷号3197
    510 1936年施行《土地法》第180条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约,仅得于有左列情形之一时终止之:1、承租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时;2、承租人抛弃其耕作权利时:3、出租人收回自耕时:4、耕地依法变更其使用时:5、违反民法笫432条及第462条第二项之规定时;6、违反第174条之规定时;7、地租积欠达二年之总额时。《王源泽诉李清林租佃纠纷案》1929年公布《民法》第460条“耕作地之出租人终止契约者,应以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之时日为契约之终止期。”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9945
    511 四川省高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2期,1935年7月1日,第32——33页
    512 《双流县知事宋成都过街楼孀妇廖李氏控王福来债权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402,案卷号4563
    513 《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刘炳初、刘道涵告任孝生乘死抗骗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567,案卷号4743
    514 《被告孙田宝给付租谷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9、32
    515 《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南区胡家侨民余习之告王老二、赖老二等迭窃据确一案;王玉祥扭控涂留照一案;王惠之告王云山凶伤一案;龚云培具控卢春山等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707,案卷号4907、4908
    516 《王周氏告诉王永发、王喻氏重婚》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8687
    517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12月版,第151页
    518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页
    519 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第17条“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761页
    520 潘维和《中国近代民法史》台湾汉林出版社 1982年10月,第48、49页
    521 《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出版,第71、72页
    522 《四川省政府、双流县政府关于田赋征实、粮食管理、人事管理等的训令、代电、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1577,案卷号3079
    523 《江北县县政公报》第3期1936年4月,第20——21页
    524 该制度原来系将家之财产对于家长之处分为保留的意义,现代法财产皆为个人之财产,此制度失去原来的意义,已移在给予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者或期待于其死后仰仗其财产者,以给予生活保障。民法第1223条规定了特留分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直接继承和代位继承属于享有特留分权利人。特留分继承的多少以下面方法计算,如被继承人有子女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死亡,遗有子女丁戊二人,则乙丙应即遗产各为1/3,其特留分为1/3的1/2,即1/6,甲的应继承份额由丁戊代位继承。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出版,第616页
    525 《大足县陶啸淑与陶植斌分割遗产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卷号10070
    526 俞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121页
    527 《双流县政府关于向周氏、向学仕上诉高等法院审判厅告万氏产权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992,案卷号5208
    528 《詹显征诉刘德显、詹徐氏买卖田业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卷号9978
    529 《唐重荣与唐万德兄妹房屋案》重庆渝北区唐案 全总号民5,案卷号9985
    530 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503
    531 重庆市档案馆 全宗号0109 目录号民 卷号45——48
    532 重庆市档案馆 全宗号0109 目录号民 卷号53——55
    533 《王源泽诉李清林租佃纠纷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9945,《民法》第74条 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之约定,依急迫情形显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申请,撤销其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1929年《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17页);《土地法》第177条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约定地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依其约定。转引自《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册),内政、外交、侨务,1936年商务印书馆辑印,第712页
    534 《曾凡秀曾凡馥起诉李进之要求返还收益》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636。《民法》第952条“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为适法之权利,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出版,第83页
    535 《龙鼎光诉龙明朗、龙民祥防害人行使权利》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9547
    536 《王培德请求蒋超周给付租谷案》,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10725
    537 资中档案 全宗4 目录号25案卷号003
    538 资中档案 全宗4目录号25案卷号003
    539 《双流县政府关于向周氏、向学仕上诉高等法院审判厅告万氏产权一案》双流县档案,原卷号2992案卷号5208
    540 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10725
    541 《被告黄光培租佃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3
    542 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9547
    543 《冯春轩要求黎子清给付租金、解除租约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996
    544 《唐帮元告杨树云债务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700
    545 《民法》第294条,《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 上海书店 1948年出版,第35页
    546第459条“耕作地之出租人,除前条及第440条规定外,仅于承租人违反第432条,第443条第一项或第462条第二项之规定时,得终止租约。”第460条“耕作地之出租人终止契约者,应以收益季节后,次期作业开始前之时日,为契约之终止期。”第461条“耕作地之承租人,因租赁关系终止时未及收荻之孳息,所支出之耕作费用,得请求出租人偿还之,但其请求额不得超过孳息之价额。”第838条“地上权人得将权利让与他人,但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者不在此限。”第843条“永佃权人得将其权利让与他人。”第844条“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减少或全无者,得请求减少或免除佃租。”《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 上海书店 1948年出版,第45、46、76页
    547 居正《司法党化问题》,陈三井、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上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第257页
    548 1929年《民法》第450条“租赁定有期限者,其租赁关系于期限届满时消灭。未定期限者,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于承租人之习惯者,从其习惯。”《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 上海书店 1948年出版,第44页
    549 阆中档案馆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225
    550 司法行政部关于耕地和租赁纠纷中运用民法或土地法的训令(1942、1、30、训字第355号训令)《战时司法纪要》十一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 第20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51/1
    551 《被告孙田宝给付租谷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9、32,《民法》第844条“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致其收益减少或全无者,得请求减少或免除佃租。”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第76页
    552 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8341
    553 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8390
    554 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701
    555 《黄三义告胡义生偿还租谷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5057
    556 《业佃纠纷适用法令之核示》(司法行政部指令京(37)指参字第27317号1948年9月30日)《法令周刊》第11卷第40期民37年10月5日,第12页
    557 雅安档案馆 全宗号3 目录号1 案卷号352
    558 《民法》第952条“善意占有人,依推定其为适法所有之权利,得为占有物之使用及收益。”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第83页
    559 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636
    560 《陶陈氏诉陈颜氏给付债务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7889
    561 《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第29页
    562 《黄荣法诉李国清求偿债务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10712,《民法》第206条规定“债权人除前条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息”。(《六法全书》民国丛书 第三编28第29页上海书店出版社 1948年版)
    563 《店帮元告杨树云债务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700
    564 《刘茂盛诉李清和欠租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8786
    565 《王培德要求蒋超周给付租谷》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725
    566 《范王氏诉刘俊州租佃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10725
    567 李世平、程贤敏主编《近代四川人口》成都出版社 1993年2月版第331页
    568 雅安档案馆 全宗号3 目录号1 案卷号153
    569 《杨际庆诉刘汇川补足田价案》重庆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8715
    570 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62页
    571 《被告谢传训终止租约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24,
    572 原告刘福堂、被告黄光培。原告于1941年9月租佃铺面一间给被告,押租金(银)为100元,租金为30元。租期为1941年底。届时被告未搬迁,但又给了原告100元的押租金,原告提出增加押租金至400元,增加租金40元,被告未同意。原告于是向德阳县司法处起诉,要求原告搬迁。德阳县司法处审理后,驳回原告起诉。《被告黄光培租佃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3
    573 《王永济请求张良臣归还债务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712,《民法》第205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着,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六法全书》民国丛书第三编28上海书店出版社1948年版第29页)
    574 《冯春轩要求黎子清给付租金、解除租约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9966
    575 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668
    576 《土地法》第180条,转引自《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册),内政、外交、侨务,1936年商务印书馆辑印,第712页
    577 《四川高等法院训令办理民事案件应注意》《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5期1938年10月1日版第31——33页
    578 1929年《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76页
    579 《土地法》第174条,转引自《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册),内政、外交、侨务,1936年商务印书馆辑印,第712页
    580 资中档案 全宗4目录号25,案卷号001(资中档案第1袋第12目)
    581 《曾荣五诉何晓村不交租谷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8747
    582 《土地法》第177条,转引自《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2册),内政、外交、侨务,1936年商务印书馆辑印,第712页
    583 转引自 张晋藩总主编,朱勇本卷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页
    584 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138页
    585 南充市档案馆 全宗号40 目录号1,案卷号66
    586 按七出之文见于《大戴礼》,又见于《家语.本命解》妇人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第一版,第137页
    587 《民法》第12条“满12岁为成年”。第13条“未满7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满7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第13页
    588 《民法》第1003条“夫妻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第89页
    589 《民法》第1004条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夫妻财产制。《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第89页
    590 《民法》第972条“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第1049条 夫妻俩愿离婚者,得自行离婚《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第87、92页
    591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01——502页
    592 《民法》第1123条,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97页
    593 1929年《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88页
    594 《唐律疏议》云“妾通买卖”,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46页
    595 《杨氏告石焕章、新石杨氏重婚遗弃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4146
    596 《陈李氏诉陈吉圃重婚遗弃》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8001
    597 《被告江文壁离婚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3,案卷号91
    598 《李何氏起诉张海山、李张氏妨害婚姻》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7884
    599 《殷文谟告钟怀卿重婚》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3978
    600 《胡蔡氏告胡泽胜、胡朱氏重婚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10412
    601 《李夏成与刘家齐重婚案》阆中档案馆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782
    602 《郫县黄刘氏即马刘氏重婚案不服上诉》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卷号13854
    603 雅安档案馆 全宗号3 目录号1 案卷号162
    604 《简阳苏萧氏重婚判3月》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卷号13921
    605 《陈雨澜起诉邓国芳重婚遗弃案》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10609
    606 《殷文谟告钟怀卿重婚》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3978
    607 《陈雨澜起诉邓国芳重婚遗弃案》重庆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609
    608 《王周氏告诉王永发、王喻氏重婚遗弃》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8687
    609 《邓杨氏起诉邓春林重婚》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9466
    610 《刘杨氏告刘占清重婚遗弃》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9466
    611 1929年《民法》第985条“有配偶者不得重婚。”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88页
    612 《陈映菡要求金刘氏给付抚养案》阆中档案馆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191,《民法》第1117条“受抚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1929年《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97页
    613 1929年《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87、89、92页
    614 《王邓碧芬与王辉三协议离婚》重庆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卷号10588
    615 《被告周渊解除同居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3,案卷号149
    616 《被告孙田宝给付租谷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9、32,
    617 《郭姚氏起诉丈夫郭绍武、陈子荣返还财产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10738
    618 《黄清绳与刘承英离婚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7924
    619 《郑况普与郑朱氏离婚案》雅安档案馆 全宗号3 目录号1 案卷号353
    620 《叶辜氏告叶树山、叶品山、王陈氏侵占重婚》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3962
    621 《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1期第48——49页
    622 《战时司法纪要》十一处理民刑事件之督导,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51/1,第14——15页
    623 1929年《民法》第1039条,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第91页
    624 1929年《民法》第1001条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第89页
    625 《汪炳兴起诉阙文彬、阙雷氏、汪阙氏妨害家庭》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9547
    626 1935年《刑法》《中华民国是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
    627 《童炳荣告童彭氏及邓耀呈妨害家庭及婚姻》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5050
    628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版,第138——139页
    629 《蒋云华、杨王氏、蒋黄氏、周海清妨害家庭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5216
    630 《释名》云;“夫为男君,故名其妻曰女君也”。转引自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2003年9月版,第148页
    631 《石杨氏告石焕章、新石杨氏遗弃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4146,1935年《刑法》第294 条“对于无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约应扶助、养育或保护而遗弃之,或不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江苏古籍出版社,第500页
    632 《陈李氏诉陈吉圃重婚遗弃》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8001
    633 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第一版第60页
    634 《六法判解理由总集》郭卫主编民24年4月版,第203页
    635 《守志之妇的财产继承》(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要旨 上字第1221号,20年度)四川省高等法院公报室编《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4期,省档资带分数表示法5/5—3/1
    636 《张李氏诉吴炳南租佃案》重庆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8142
    637 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638 《全国司法会议提案摘要》《法学杂志》第8卷第5期第154——159页1935年11月1日
    639 《高阙氏诉高焕卿家庭财产案》雅安档案馆 全宗号3 目录号1 案卷号145
    640 《李段氏要求李国祯给付生活费》渝北区档案全宗号民5,卷号10636
    641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1——66页
    642 《司法行政部1929年工作报告》《法律评论》第6卷46号1929年8月第17页
    643 《司法行政部训政时期(6年)工作分配年表附说明书及各省训政时期筹设法院监所工作年表》司法院秘书处印行《司法公报》第32号
    644 居正《二十五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陈三井、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丛刊(40)第266页
    645 司法院秘书处印制《司法公报》第304、321号,1939年6月1日,第2页
    646 司法院编印《司法院工作报告》1945年5月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6/1,第17页
    647 《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宣言》,司法行政部《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汇编》,1947年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52/1
    648 罗志田《乱世潜流——民族主义与民国政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0月第一版,第1页
    649 《光绪朝东华录》光绪28年8月
    650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7页
    651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 政治(一)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江苏古籍出版社
    652 《司法许总长司法计划书》 《法政杂志》第2卷第10号,1913年出版
    653 孙祖基《各国来华考察司法之缘起与吾国应有之准备》《东方杂志》第21卷,第10号,1924年,第129页
    654 《京法界收回领判权之准备》,《申报》1925年9月21日
    655 《居正在四川高等法院及成都地方法院全体职员大会上的讲话》《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3期1938年6月1日杂录第1——2页
    656 魏道明《司法现状及将来计划》,《法律评论》第7卷,14号1930年1月,第29——30页
    657 《全国司法会议宣言》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4/1,第3页
    658 《简化诉讼程序》司法行政部 谢冠生编《战时司法纪要》1948年,第1——2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51/1
    659 《申报》1914年4月11日
    660 《司法改造之三时期与最近司法之兴革》陈三井 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资料丛刊(40),第358页
    661 司法院秘书处印行《司法公报》第33号特载第31、32、33页
    662 《法部确定司法经费》《法律评论》,第6卷,46号,1929年8月,第17——18页
    663 《司法公报》第33号特载第31、32、33页
    664 司法院秘书处印行《司法公报》第32号特载1929年8月17日出版,第25页
    665 《司法改造之三时期与最近司法之兴革》陈三井 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资料丛刊(40),第358页
    666 《建国方略》,《孙中山全集》第六卷,广东社科院历史研究所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 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204——205、210页
    667 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孙中山全集》第十一卷广东社科院历史研究所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研究室 中山大学历史系孙中山研究室合编,中华书局 1986年出版,第102页
    668 《居正在四川高等法院及成都地方法院全体职员大会上的讲话》,《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3期 1938年6月1日杂录第1——2页
    669 《全国司法会议会议汇编》居正在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上开会辞,第1——2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6/1
    670 《居正在四川高等法院及成都地方法院全体职员大会上的讲话》《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3期1938年6月1日杂录第1——2页
    671 1910年6月《四川官报》第16册第2页
    672 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应列席省政府会议令(1928年7月13日,前司法部训令第467号)《增订国民政府司法例规(党务、管制、官规、审判)》第537——538页
    673 《法部确定司法经费》《法律评论》第6卷46号1929年8月,第17页
    674 《二十五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陈三井 居蜜合编《居正全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史料丛刊(40)),第272——273页
    675 蒋介石《中国之命运》,《先总统蒋公全集》第1卷,中国文化大学,中华学术院编 1984年5月出版,第970页
    676 彭通湖主编《四川近代经济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第326页
    677 《川省财政概况与改进计划》1939年2月第3——4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6/37(1)/1比较两则资料,需特地做一说明,前一则资料行政、军务、债务、预算外额外支出几项相加才一亿九千多元,而1938年省财政厅做的《川省财政概况与改进计划》中仅军费就达两亿余元,似乎不符合逻辑。笔者以为或许是统计时间的长短不同,第一则资料统计的时间比第二则资料统计的时间多10个月,费用也就不同。
    678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地分院、检察处关于调整经费,增减人员的指训令,会议记录、呈》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581
    679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分、地院检察处关于调整经费,增减人员的指训令、会议记录、呈》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4581
    680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分、地院检察处关于调整经费,增减人员的指训令、会议记录、呈》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案卷号4581
    681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分、地院检察处关于调整经费,增减人员的指训令、会议记录、呈》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4581
    682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分、地院检察处关于调整经费,增减人员的指训令、会议记录、呈》 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4581
    683 《司法部视察四川省司法报告书》(1938年)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7129
    684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分、地院检察处关于调整经费,增减人员的指训令、会议记录、呈》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4581
    685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分、地院检察处关于调整经费,增减人员的指训令、会议记录、呈》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4581
    686 《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分、地院检察处关于调整经费,增减人员的指训令、会议记录、呈》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4581
    687 胡汉民《论均权制度》《三民主义半月刊》,第3卷第2期,1934年2月15日版,第9页
    688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第76、80条《世界宪法大全》,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40页
    689 司法院秘书处印制《司法公报》第246、247号,1938年6月20日,第21——23页
    690 司法院编印《司法院工作报告》1945年5月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6/1第17页
    691 司法院编印《司法院工作报告》1945年5月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6/1第17页
    692 《粮食部四川粮食储运局拨粮通知单》《民国德阳县司法处关于公务员战时补助办法,有关人员领米清单及报销名册等》德阳旌阳区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案卷号54
    693 司法行政部编《司法法令汇编》第三册第82——84,121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28/1
    694 司法行政部编《司法法令汇编》第三册第121页 四川省档案馆5/28/1
    695 《民国四川高等法院,德阳县司法处关于民事状纸加价呈文及布告》德阳旌阳区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254
    696 《民国四川高等法院,德阳县司法处关于民事状纸加价呈文及布告》德阳旌阳区档案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254
    697 《民国35年各省司法机关设置数目》司法行政部编《司法统计年刊》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7/1第38、39页
    698 《四川省统计年鉴》(1946年)第5册,第58页
    699 《四川省司法统计提要》四川省档案馆,全宗号167,卷号34291
    704 司法行政部《战时复员计划纲要》《战时司法纪要》二十五 司法复员 第3——4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51/1
    705 司法行政部《战时复员计划纲要》《战时司法纪要》二十五 司法复员 第26——27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51/1
    706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的工作报告》(1935、),《法律评论》第12卷 第50号总第622期第29——32页1935、10、
    707 据司法行政部编《司法公报》第1号到155号资料统计
    708 《司法行政部人事任命》《法律评论》第13卷 第16期 总第640期 第23页
    709 《部令分发1936年临时高考司法官初试及格人员》《法律评论》总第685、686期第18——19页
    710 《1937年举行的司法官再试及格人员的分配》《法律评论》总第707期 第25页
    711 《全国律师人数调查》《法律评论》第12卷第50期总第622期 第19页
    712 司法行政部谢冠生《战时司法纪要》1948年,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51/1
    713 《四川高等法院所属部分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工作报告书,职员略历表》全宗号167,案卷号4211(省档袋1945年后四川司法行政人事袋第5目)
    714 《审判上的基本要求》1947年11月13日中央日报,第二版
    715 《司法行政部21年度工作报告和22年度工作计划》(1933年)《法律评论》第10卷20号总第488期1933年2月,第37——41页
    716 谢盛堂《四川高等法院工作报告》《法律评论》第12卷第50号总第622期第29——32页1935年10月
    717 《四川高等法院第一、二分院关于县司法处审判官考试经过情形,录取人名册,实习办法报道情形地指训令、公函、呈》四川省档案馆 全宗号167,案卷号4763
    718 1936年《县司法处审判官考试条例》规定的考试科目有:第一试的科目有:(1)国文、论文及公文;(2)总理遗教、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3)中国历史及地理:(4)宪法(宪法未公布前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5)法院组织法及县司法处关系法规。第二试的科目有:(1)民法;(2)刑法;(3)民事诉讼法;(4)刑事诉讼法:(5)商事法规;(6)土地法。第三试就应考人第二试之科目及其经验面试。《法律评论》总第660期第28页
    720 司法行政部《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汇编》,议案,第100页,1947年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52/1
    72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第58页
    722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一版,第34页
    723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903页
    724 张知本《社会法律学》,上海法学编译社民20年9月出版,第2页
    725 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922——923页
    726 梅仲协《民法要义》之“初版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727 《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13页
    728 居正《四川高等法院及成都地方法院全体职员大会上的讲话》《四川高等法院公报》第33期1938年6月1日杂录第1——2页
    729 《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版,第13页
    730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407页
    731 转引自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2月第一版,第62页
    736 《民法》第12、13条,《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出版,第13页
    737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9月第一版,第28页
    738 阆中档案馆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626
    739 《骆宗友要求回赎秦光壁典产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830
    740 第919条“出典人将典物之所有权让于他人时,如典权人声明提出同一之典额留置者,出典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923条“典权定有期限者,于期限届满后,出典人得以原典价回赎典物。”《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出版,第81页
    741 《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出版,第20页
    742 《王志全、李禄长租佃案》,渝北区档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692
    743 《民法》《民国丛书》第三编(28)六法全书,上海书店,1948年出版,第81页
    744 《全国司法会议提案摘要》,《法学杂志》第8卷第5期,1935年11月1日第150、154页
    74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修订版 第164页
    全宗号167,案卷号6404,《司法部、四川省高等法院、二十一军司令部关于筹设川东各县司法公署,四川司法练习所,重庆新监,整顿川中司法办法,增加司法经费的指、训令、函呈》、《司法部、四川省高等法院、二十一军司令部关于筹设川东各县司法公署,四川司法练习所,重庆新监,整顿川中司法办法,增加司法经费的指、训令、函呈》
    全宗号167,案卷号7129,《司法部视察四川省司法报告书》(1938年)。
    全宗号167,案卷号6443,《全川可法经费整理委员会,四川高等法院关于各地方法院,县司法处经费报销,法收支出预算情形的公函、呈文》
    全宗号167,案卷号6434,《司法行政部、四川高等法院关于四川各县司法处得成立、预算的指训令、呈》
    全宗号167,案卷号4860,《第二十一军司令部、四川高等法院、泸县地院关于四川志诚法学院毕业生分派,缴送学习推检,朱槐三、李笃英试卷与办案文件的指训令、呈、函》。
    全宗号167,案卷号4619,《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关于各县司法处审判官任免、审查的指训令》。
    全宗号167,案卷号4688,《成都、江北、泸县、重庆地院关于川滇黔司法考试及格、实习人员到院日期、履历,指派工作情形,支薪的呈与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的指训令、代电》。
    全宗号167,案卷号4090,《武胜、夹江、双流、温江、威远、大邑、洪雅、南溪、渠县、纳溪等县司法处公务员名册及考绩成绩表》。
    全宗号167,案卷号5436,《四川部分地院检察处、司法处检验员调查》,(1943)。
    全宗号167,案卷号6465,《四川高等法院检察处呈报三年来处理事务情形及改善制度方案,加强检察制度意见与司法部的指令》,(1938年)。
    全宗号167,案卷号5439,《四川省高等法院、成都、重庆、綦江等地方法院关于捡送检演员履历、审查及健康证明的指令、呈文、表报》。
    全宗号167,案卷号5453,《四川高等法院关于造报所属各分地院现有法官、审判官调查表,呈文及司法部训令》。
    全宗号167,案卷号4095,《屏山、峨边、射洪、梓潼、江安、秀山等县政府兼理司法人员,司法处公务员总名册、考绩考成》。
    全宗号167,案卷号4211,《四川高等法院所属部分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工作报告书,职员略历表》。
    全宗号167,卷号6446,《全川司法整理委员会,四川高等法院关于各县司法处,编制岁入决算书、缮状费收款报核情况和管理办法的公函一览表》。
    全宗号167,案卷号4727,《四川省各级法院,县司法处执达员、司法警察考试、任用、服务、奖惩通则及历届司法考试合格人员服务状况调查表,考成初评分数表》。
    全宗号167,案卷号4563,《四川省高等法院第一、二、三、五、六分院,崇庆、长寿地院,司法处关于增设员额的呈与司法部、四川高院的指令》。
    全宗号167,案卷号20237,《自贡法收表》(1941年)、《宣汉法收一览表》。
    全宗号167,案卷号18832,《双流法收一览表》(1942年)。
    全宗号167,案卷号5361,《资中、富顺地方法院呈报职员薪俸调查表及司法部、高等法院的制、训令、呈》。
    全宗号167,卷号6954,《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检察处、邻水县司法处关于查办邻水游大常、甘达林孔该县地方法院主任审判官彭树棠贪污公款案》(1944年)。
    全宗号167,案卷号4404,《双流县司法处关于职员任免、调派、请销假、任事日期、移交考成绩记录的呈及四川高等法院的指令》。
    全宗号167,案卷号4521,《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地院、司法处关于司法人员记过、撤职、奖励等的指、训令、呈》(1944年——1947年)。
    全宗号167,案卷号4454,《四川高等法院所属各分地院,司法处职雇员考成清册、支薪情况》
    全宗号167,卷号4505,《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四川高等法院、万县地方法院检察处关于万县县长戴叙锴,警察对长方大志等杀人案的指训令、密函、起诉书》。
    全宗号167,卷号6954,《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检察处、邻水县司法处关于查办邻水游大常、甘达林孔该县地方法院主任审判官彭树棠贪污公款案》。
    全宗号167,案卷号4521,《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地院、司法处关于司法人员记过、撤职、奖励等的指、训令、呈》。
    全宗号167,卷号13854,《郫县黄刘氏即马刘氏重婚案不服上诉》。
    全宗号167,卷号13921,《简阳苏萧氏重婚判3月》。
    全宗号167,案卷号4581,《司法部、四川高等法院及所属各地分院、检察处关于调整经费,增减人员的指训令,会议记录、呈》。
    全宗号167,卷号34291,《四川省司法统计提要》。
    全宗号167,案卷号4763,《四川高等法院第一、二分院关于县司法处审判官考试经过情形,录取人名册,实习办法报道情形地指训令、公函、呈》。
    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区域表》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5/1。
    司法院秘书处《民国25年司法统计》上册 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20(1)/1。
    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政府组织情况》,全宗号41,案卷号3143,《叙永县政府造具职员履历表》,《崇庆县政府的组织条例》。
    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成立改组县政府》,全宗号41,案卷号3142,《简阳县政府暂行办事规则》,《崇庆县政府职员履历表》,《懋功县县政府职员表》。
    四川省政府秘书处《各县成立改组县政府》,全宗号41,案卷号3143,《四川省纳溪县县政府组织报告表》、《四川省筠连县县政府组织报告表》、《四川省富顺县县政府组织报告表》。
    谢盛堂《四川省二十四年度工作概况》,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81/1。
    《全国司法会议汇编》,1936年,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4/1,《全国司法会议宣言》、《司法部设立县司法处的训令》
    四川省训练团编印《四川省财政近年概况》(1940年5月)四川省档案馆藏省档案历史资料6/39(1)/1
    司法院编印《司法院工作报告》,1945年5月,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6/1
    《订增国民政府司法例规》(党务、官制、官规、审判)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91/1。
    1935年《全国司法会议汇编》、1947年《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议汇编》,四川 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4/1;5/52/1。
    《川省财政概况与改进计划》1939年2月,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6/37(1)/1
    司法行政部编《司法法令汇编》第三册,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28/1
    《民国35年各省司法机关设置数目》,司法行政部编《司法统计年刊》,四川省档案馆历史资料5/17/1
    原卷号2263,案卷号4383,《双流县政府关于李张氏被李耀廷估奸一案,李张氏以凶伤估伤拿词控李培生,宋胡氏告李张氏毁誉殴伤依法反告一案》。
    原卷号1363,案卷号2723,《双流县政府关于启用印模、会计制度、地方税收、决算,岁入岁出概算书的训令、指令、呈文》。
    原卷号2579,案卷号4755,《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局长宋诗?送艾庸子棒匪讯究一案》。
    原卷号2517案卷号4686,《双流县知事公署关于曾伍氏告张诚之勒追赃款一案》。
    原卷号1266,案卷号2554,《四川省粮食储运局、双流县政府、双流县知事公署、双流县仓库关于行政诉状笔录,费用支付,代拨军粮的代电,成文、公函、名单》。
    原卷号28,案卷号46,《双流县政府、县财务局关于核发工资,侯仲文任职,收支预算,实施新县制3年计划的训令、指令》。
    原卷号2647,案卷号4829,《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东区簇桥场民廖福太具报资本被失一案;北区民袁相如告袁道恒,袁道全逆子绝食横恶凶伤一案》。
    原卷号2992,案卷号5208,《双流县政府司法股关于向周氏、向学仕上诉高等法院审判厅斥告万氏产权一案》。
    原卷号3036,案卷号5252,《司法股关于省城陕西街民赵澜居以呈恳拘案等词控省陈氏一案,团练局长宋诗呈请轰毙臣匪周三兴一案》。
    原卷号2872,《李孙氏控邓延喜债务案》。
    原卷号2263,案卷号4383,《双流县政府关于李张氏被李耀庭估奸一案,李张氏以凶伤估伤拿词控李培生,宋胡氏告李张氏毁誉殴伤依法反告一案》。
    原卷号2707,案卷号4907、4908,《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南区胡家侨 民佘习之告王老二、赖老二等迭窃据确一案;王玉祥扭控涂留照一案;王惠之告王云山凶伤一案;龚云培具控卢春山等一案》。
    原卷号2298,案卷号4422,《双流县政府关于为孀妇王刘氏与以勤抚遗累等词具控王开玺一案》。
    原卷号2402,案卷号4563,《双流县知事宋成都过街楼孀妇廖李氏控王福来债权案》。
    原卷号1664,案卷号3197,《四川省高等审判厅关于周袁氏离异纠葛的民事诉状》。
    原卷号2567,案卷号4743,《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刘炳初、刘道涵告任孝生乘死抗骗一案》。
    原卷号2707,案卷号4907、4908,《双流县知事公署司法股关于南区胡家侨民佘习之告王老二、赖老二等迭窃据确一案;王玉祥扭控涂留照一案;王惠之告王云山凶伤一案;龚云培具控卢春山等一案》。
    原卷号1577,案卷号3079,《四川省政府、双流县政府关于田赋征实、粮食管理、人事管理等的训令、代电、呈》。
    原卷号2992,案卷号5208,《双流县政府关于向周氏、向学仕上诉高等法院审判厅告万氏产权一案》。
    全宗号163,M58案卷号350,《仪陇县司法处关于租佃、抢劫、透取、斗殴等案的诉状、提讯单、训令、通知、保证、经费、月报、成年统计表的呈》。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60,《仪陇县政府关于林守清是否从共的审讯供词及具保状》。
    全宗号163,M58案卷号251,《四川高院第四分院邓福田指使杀害共产党员樊稼圃一案的上诉状、辩护状、审讯笔录、判决书》。
    全宗号163,M58,案卷号6,《南部县政府关于九区绅民密告何占云与升中乡张友民暗通红军一案的训令、密告书、审讯笔录、辩诉状》
    全宗号163 M58 案卷号299,《苍溪县政府关于五峰乡韩田氏具告李春生等借匪拉掠一案的诉状、训令》
    全宗号M33 案卷号2,《仪陇县凤仪乡李凤璋因乘拉磕杀告王月之一案》。
    全宗号M33,案卷号4,《仪陇县五区区长李汉臣呈送新寺场李宗绅或奸杀毙案》。
    全宗号163 M58 案卷号4,《南部县政府关于河场坝团正向春庸等控告易怀君组织群众宣传共产党的诉状、保状》。
    全宗号M3案卷号5,《四川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关于剑阁县判处杨荣照杀死魏王氏案不服提起上诉》
    全宗号M2,目录号1,案卷号12,《南充县知事公署、县政府、征收局、保卫团关于反共、禁酷刑、治安、禁烟等的命令、训令》。
    全宗号163,M58,案卷号308,《苍溪县五龙乡李秀文、胡楚国等控告牟成喜窜通红军掳掠一案的侦讯笔录》。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47、248,《四川高院四分院关于共当干部秦大全被控妨害自由案的刑事判决及原县判决》。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36,《苍溪县政府关于王九德以吊逼杀凶掠呈控苏维埃主席徐天全一案的诉状、讯单》。
    全宗号163,M58案卷号261,《四川高四分院关于审理剑阁彭谭氏控告唐正龙杀害护共之彭玉棠父子案》。
    全宗号163,M58,案卷号232,《四川高四分院关于复审梁君武杀害前苏维埃主席梁宗德案的判诀书、诉状》。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46,《四川高四分院关于王周连杀害中共人员范成生等一案的判决书、意见书》。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286,《南部司法处关于调查杜伯华上诉朱清源等有共产党嫌疑案的训令、诉状、呈文》。
    全宗号163 M58案卷号35,《苍溪县政府关于张朱氏以结党仇杀具控王长全一案的诉状》。
    全宗号M33 案卷号3,《仪陇县二区三乡区长高树升呈送共党康忠心一案》。
    全宗号M3 案卷号5,《四川高等法院第四分院关于剑阁县判处杨荣照杀死魏王氏案不服提起上诉》。
    全宗号163 M58 案卷号293
    全宗号33,案卷号13,《仪陇县悦来场陈三本具告邬承正仗霸田谷一案》。
    全宗号40,目录号1,案卷号550
    全宗号40 目录号1,案卷号66
    全宗号M37,目录号1,案卷号268,《廖锡三诉何老三等诱拉》。
    全宗号M37,目录号1,案卷号3《1938年2月阆中高四分院职员薪俸存根》
    全宗号A,案卷号1031,《阆中县卸任县长甘涛移交司法室等文卷清册》。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224,《任立信杀人上诉案》。
    全宗号M37,目录号1,案卷号216
    全宗号M37,目录号1 案卷号211,《关于南部县张柱承、王学政与张姚励志因确认继承及退还股本高四分院和最高法院的函及判决》。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225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782,《李夏成与刘家齐重婚案》。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191,《陈映菡要求金刘氏给付抚养案》。
    全宗号M37 目录号1 案卷号626
    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863,《四川省政府训令》、《资中县管狱员为司法经费给县长的呈》、《四川省政府协助司法事项计划办法》、《各县司法经费等级表施行办法摘要》。
    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880,《资中县管狱署1935年8月监所囚犯开支》、《资中县管狱署民1935年9月监所食米油盐柴炭灯油收支》、《资中县1935年11月管狱署收支》、《资中监所各员役应领薪工食米数目清单》、《资中县管狱员为经费给县长的呈》、《四川省政府第二区财政视察员办事处公函》、《资中县征收局咨》
    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687,《四川省第二行政督查专员公署训令》、
    全宗号2,目录号16,案卷号6316,《四川省第二区行政督查专员公署训令》财字第2753号。
    全宗号2,目录号17,案卷号6881,《全川同法经费整理委员会就资中修缮监狱给资中县政府的指令》、《卸任县长王次甫给司法经费整理委员会的呈》、《资中县就监所修缮给全川司法经费整理委员会的函》、《准四川高等法院函卸任县长王次甫成名挪用法收情形》
    全宗号2,目录号16,案卷号6684,《呈请按月提留法收弥补不敷经费》。
    全宗号4,目录号25,案卷号001,《资中县政府训令》。
    全宗号2 目录号16,案卷号6420
    全宗号2,目录号16,案卷号6418
    全宗号4 目录号25,案卷号003
    全宗号2,目录号16,案卷号6409
    全宗号2,目录号16,案卷号6420
    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494,《被告肖德金、肖尹氏侵害膳产案》德阳旌阳区档案馆。
    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185,《民国四川高等法院,德阳县司法处有关指令、呈文,关于本处请求晋升等级事项材料》。
    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64,《民国德阳县司法处关于各月缮状费征收6成提奖收支清册及公共食堂收支处罚简表等》。
    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173,《民国德阻县司法处关于民国29年1至2月份收入计算书,收支对照表》。
    全宗号5,目录号5,案卷号696,《被告人尹光福伤害案》。
    全宗号3,目录号1,卷号127,《请求解决民事案件》。
    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5,《被告黄先义田谷案》。
    全宗号5,目录号3,案卷号60,《被告人吴绍陵离婚》。
    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3,《被告黄光培租佃案》。
    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24,《被告谢传训终止租约案》。
    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77,《德阳县司法处关于职员各月俸薪及工饷表》。
    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44,《民国德阳县司法处关于请求勘验死尸及验尸报告有关犯人口供》。
    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21,《民国四川高等法院对于后方共产党活动处理、检察官、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司法宣传办法及特种刑事案件诉讼、地权诉讼案件、枪支管理、修正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盐政细则、营业税条例等训令》。
    全宗号5,目录号1,卷号254,《民国四川高等法院,德阳县司法处关于民事状纸加价呈文及布告》。
    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11,《被告:何巫氏租谷房屋及x物案》。
    全宗号5,目录号2,案卷号9、32,《被告孙田宝给付租谷案》。
    全宗号5,目录号3,案卷号91,《被告江文壁离婚案》。
    全宗号5,目录号3,案卷号149,《被告周渊解除同居案》。
    全宗号5,目录号1,案卷号54,《粮食部四川粮食储运局拨粮通知单》、《民 国德阳县司法处关于公务员战时补助办法,有关人员领米清单及报销名册等》。
    全宗号5,目录号1,案卷号254,《民国四川高等法院,德阳县司法处关于民事状纸加价呈文及布告》。
    全宗号5,目录号1,案卷号70,《民国四川高等法院,德阳县司法处关于高院催报年度报表及司法处呈报35年度生活结算表,经营支出计算书等》。
    全宗号民5,卷号10503,《王有光重婚案》。
    全宗号民5 卷号8747,《曾顺廷诉曾海顺“为妄争土界恳传讯判”》。
    全宗号民5,卷号7924,《黄清绳与刘承英离婚案》。
    全宗号民5,卷号9015,《李杨氏诉李克谐伤害及妨害风化》。
    全宗号民5 卷号9978,《陈安常诉杨陈氏返还租佃家具案》。
    全宗号民5 案卷号8726,《周六合诉李泽买卖案》。
    全宗号民5,卷号10701,《伊昌明控姜广州债权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725,《王培德请求蒋超周给付租谷案》。
    全宗号民5,卷号9945,《王源泽诉李清林租佃纠纷案》。
    全宗号民5,卷号8687,《王周氏告诉王永发、王喻氏重婚》。
    全宗号民5,卷号10070,《大足县陶啸淑与陶植斌分割遗产案》。
    全宗号民5,卷号9978,《詹显征诉刘德显、詹徐氏买卖田业案》。
    全宗号民5,案卷号9985,《唐重荣与唐万德兄妹房屋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503,
    全宗号民5 卷号10636,《曾凡秀曾凡馥起诉李进之要求返还收益》。
    全宗号民5 卷号9547,《龙鼎光诉龙明朗、龙民祥防害人行使权利》。
    全宗号民5,卷号10725,《王培德请求蒋超周给付租谷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725
    全宗号民5 卷号9547
    全宗号民5 卷号996,《冯春轩要求黎子清给付租金、解除租约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700,《唐帮元告杨树云债务案》。
    全宗号民5 卷号8341
    全宗号民5 卷号8390
    全宗号民5 卷号5057,《黄三义告胡义生偿还租谷案》。
    全宗号民5 卷号7889,《陶陈氏诉陈颜氏给付债务案》。
    全宗号民5,卷号10712,《黄荣法诉李国清求偿债务案》、《王永济请求张良臣归还债务案》。
    全宗号民5,卷号8786,《刘茂盛诉李清和欠租案》。
    全宗号民5,卷号10725,《范王氏诉刘俊州租佃案》。
    全宗号民5 卷号8715,《杨际庆诉刘汇川补足田价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668
    全宗号民5,卷号8747,《曾荣五诉何晓村不交租谷案》。
    全宗号民5 卷号4146,《杨氏告石焕章、新石杨氏重婚遗弃案》。
    全宗号民5,卷号8001,《陈李氏诉陈吉圃重婚遗弃》。
    全宗号民5,卷号7884,《李何氏起诉张海山、李张氏妨害婚姻》。
    全宗号民5,卷号3978,《殷文谟告钟怀卿重婚》。
    全宗号民5,卷号10412,《胡蔡氏告胡泽胜、胡朱氏重婚案》
    全宗号民5,卷号10609,《陈雨澜起诉邓国芳重婚遗弃案》。
    全宗号民5,卷号9466,《邓杨氏起诉邓春林重婚》。
    全宗号民5,卷号9466,《刘杨氏告刘占清重婚遗弃》。
    全宗号民5 卷号10588,《王邓碧芬与王辉三协议离婚》。
    全宗号民5,卷号10738,《郭姚氏起诉丈夫郭绍武、陈子荣返还财产案》。
    全宗号民5,卷号3962,《叶辜氏告叶树山、叶品山、王陈氏侵占重婚》。
    全宗号民5 卷号9547,《汪炳兴起诉阙文彬、阙雷氏、汪阙氏妨害家庭》。
    全宗号民5,卷号5050,《童炳荣告童彭氏及邓耀呈妨害家庭及婚姻》。
    全宗号民5,卷号5216,《蒋云华、杨王氏、蒋黄氏、周海清妨害家庭案》。
    全宗号民5,卷号4146,《石杨氏告石焕章、新石杨氏遗弃案》。
    全宗号民5,卷号8142,《张李氏诉吴炳南租佃案》。
    全宗号民5,卷号10636,《李段氏要求李国祯给付生活费》。
    全宗号民5,卷号9033,《胡陈氏、胡少清妨害家庭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830,《骆宗友要求回赎秦光壁典产案》。
    全宗号民5 卷号10692,《王志全、李禄长租佃案》。
    全宗号0109 目录号民 卷号45——48;目录号民 卷号53——55。
    全宗号2 目录号1 案卷号73,案卷号11
    全宗号3 目录号1 案卷号99、107、108、109、113、114、128、141、145、151、152、153、162、35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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