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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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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从历史文献角度对唐代诉讼制度进行的专题研究,全文参照现代法学逻辑架构,依据诉讼程序进展的不同阶段,共分设十章:
     第一、二、三章围绕起诉制度,讨论起诉方式、拘捕与强制措施、保释制度等问题。研究结果表明:唐代私人控告是启动各类诉讼程序的基本途径,书面呈诉的法律规定经过长期实践,已为普通民众所认可,并逐渐形成持状论事的诉讼习惯。法司立案的标志则是长官在诉状上的受案批示,批示内容又因诉讼请求和案件情况的差异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缉捕事务由基层法吏承办,官府有权对缉捕嫌犯和收禁囚徒采取械系、绑缚等强制措施,官府还可褫夺人犯巾带,收禁关押,以示困辱。缉捕官吏地位卑下,时常因缉捕未果、缉捕误期、错缉人犯等原因遭受处罚。此外,村坊乡里等基层组织广泛参与诉讼活动,协助官府接受举报和报案、拘传被告和证人、以及缉拿义务人。唐人笔记小说中冥司追摄、械系人犯的相关描述,多据唐代诉讼固定程式演绎而成。唐律从恤刑亲伦等人道观念出发,规定罪囚拷满不承、临产,以及居丧者,可予以保释。由于各级司法机关普遍存在滞狱问题,遂使大量系囚难以通过保释得到疏决。
     第四、五、六三章研究审判活动,探究唐代庭审程序、同职连署审判以及证据制度。唐人小说中关于阴司法庭设置格局的描述本于唐代州、县衙门结构,六曹合署办公,法官据案庭审的场景经由文人移录,遂成为阴阳两界通行的法庭固定格局。考察冥讼故事和出土案卷可知,唐代刑事案件庭审程序大致包括原告陈诉、吏卒传唤、法官讯问,被告答辩、两造对质、检状勘察等具体环节。各级法司官吏审判案件过程中,分工负责,连署文案,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分析出土文献可知,同职连署审判制度在唐前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贯彻。中唐以后,为了适应诉讼程序趋于简明高效的发展趋势,连署审判制度发生了明显变化,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即为通判官副署程序的略省。唐人冥讼故事多无通判官押署,或正与此时连署审判制度改革相关。唐代获得证据的手段与前代比较未见长足进步,从获得证据的途径而言,唐代法官断案主要坚持“以五声听狱讼”的传统审判模式,强调庭审之时法官通过讯问当事人获得相关信息。受当时科技水平的限制,多数案件证据的获得仍主要经验积累和传统手段进行,而对于取证方法的理论总结亦显不足。为获得口供,唐律允许对犯人进行刑讯。非法拷掠并非唐代特定历史时期的个别现象,而是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司法痼疾。
     第七、八两章以诉讼审级为中心,研究唐代诉讼级别管辖、代诉与直诉,以及中晚唐司法权诸司分掌现象。唐代诉讼复审级分上诉复审和奏报复审两类,前者是以逐级上诉申理为线索,是由诉事词状启动的申诉制度;后者是以法司申报复核为依据,是由法定职责启动的复核程序。二者在受案机关和审级层次方面存在一定交叉重合关系,却又具有本质差异。唐代亲属代诉现象十分普遍,并成为平反冤案和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受儒家宗法亲伦观念的影响下,亲属代诉作为义举时常受到时人推崇和舆论褒奖。唐律明确认定的直诉方式有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立肺石、投匦等五种方式,现有自诉案例中,尤其以挝鼓诉冤者居多。唐代自诉案件中,诉事人自残耳目的现象十分常见,并可能对案件进程和审判结果产生一定影响。御史台受状问案制度的确立,使得唐代诉讼审级发生微妙变化,台司与尚书省在事实上成为并列的上诉机关,诣台诉讼成为诉事人进京告诉的首选途径。唐代军司审判管辖权的获得与安史乱后禁军势力的不断滋长直接相关,普通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力受到严重侵害,军司恣意妄为,干涉州县司法机关正常审判,普通司法机关在与军司争夺诉讼权力的较量中常居守势。唐代“三司受事”是常设上诉机构,“三司推事”是接受差遣推鞠大案的临时组织。前者主要作为常设的最高上诉机构存在,必要时可以奉诏理问要案;后者自始至终是接受差遣审断重大案件的临时机构,终唐之世并未有承担上诉审职能的明确授权。
     第九、十两章探讨审判监督,重点考释唐代司法监察和死刑覆奏制度的发展和运行。研究结果表明:唐代尤其重视京畿附近的司法监察,中书门下、御史台,及京城百司是参与虑囚疏狱的重要力量。唐代设置中央职官充使虑囚和地方分道遣使虑囚两大系统,按覆地方刑狱。前者又有常设型与临时型之分,常设型使职出自刑部和御史台,包括刑部覆囚使和虑囚御史;而临时型使职则多由中央臣僚充任。分道遣使虑囚系统则主要指派驻各地之巡察、按察、观察等地方监察使臣的虑囚活动。按察、观察等虑囚使臣多因时差遣,分道疏狱。“诸狱禁囚,五日一虑”乃各级司法机关疏决系囚之常制,州府长吏一般通过查阅案卷和录问囚徒两种途径监督地方司法审判。唐代地方州县法吏除进行常规定期虑囚以外,还需按照中央临时发布的诏敕,对辖内系囚进行即时处置。唐初百余年间,帝王亲虑、遣使虑问和有司自虑等司法监督手段经常交叉并行,开元天宝以后,帝王亲囚的记载开始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频繁的遣使虑囚和有司自录。至中晚唐,有司自录发展成为最为常见的司法监察方式。死刑覆奏是唐代诉讼法制中彰显慎刑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唐代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中书门下参与重大案件审判和死刑详覆的惯例,死刑案件须经刑部覆奏、中书门下详覆,方可奏报皇帝裁决。中唐以后,贯彻死刑覆奏制度的最大干扰正来自帝王制敕,死刑覆奏制度几经兴废,扭曲运行,正可作为封建君主恣意变乱法度的典型例证。
Abstract:This article tries to study and research procedural regime of Tang Dynas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documents, the full text is referenced to the logic of the modern architecture of Law, based on the different stages of judicial proceeding, 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ten chapters:
     First, second and third chapters focus on the prosecution system to discuss the way the prosecution, arrest and compulsory measures, the issue of bail system and so on.. The results of research show that:The private complaint proceedings are the basic way to start all types of judicial proceeding in Tang Dynasty, after a long practice, the law submissions as the written way has been recognized by the general public and gradually formed the litigation habits of holding petition on discussion and debate. A symbol of putting on record is written comment of accepting and hearing the case by the Chancellor of law, content instructions are different according to the kinds of claims and the case's circumstances.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grass-roots level of law officials take on the arrest affairs, officials of the arrest have the right to arrest suspects and prisoners through the coercive measures of mechanical restraint and bind.etc.Officials of the arrest can also deprive prisoners'belt, hold them on ban land so as to show the hardship of shame. The officials of the arrest are in the social status of inferiority and often suffered punishment because of unsuccessful arrest, false arrest period, and other reasons. In addition, village officials and a broad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involved in litigation activity, to assist the officials to accept the report, issue a warrant to the defendant and witnesses, track down the obligations of people. And the most related description of hell officials's arrest and apparatus in the novels are gradually fromed based on the fixed proceedings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initiated from the compassionate and humane punishment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o-homotopy required that a prisoners non-confession after the necessary torture, lying-in woman,and the people keeping vigil beside the Dead may be released. The stagnation problem are prevalent at all levels of the judical organisation, so it is difficult to reduce the large number of prisoners through the bail system.
     Fourth, fifth, sixth chapter surrounding the trial proceedings in the Tang Dynasty to study the Court procedures, the joint trial judge between the same authority of officers as well as evidence of system. The novels of Tong's writers about the pattern of hell judicial tribunal are based on the structure of prefecture/county government offices,Liu-cao joint office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adaptation of trial judge scene by the literati certainly became a fixed and common pattern of the court in both hell and the land of the living world. Inspecting the story of adjudgment in hell and the unearthed record may know that the criminal court hearing procedure in Tang Dynasty included such concrete link.as the plaintiff to plead, the government official to issue the subpoena, judge to inquire, the defendant to reply, confession by torture, the two parties to confront, to examined the lawsuit record and so on.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departments place on trial in the case process, also cooperate and division of labour with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sign in the joint archives, and undertake the association legal liability. Through the analysis on the unearthed literature,it is not difficult to discover that the same duty joint signature judicial system obtained the suitable degree implementation in the Tang earlier period. In middle of Tang Dynasty, in order to adapt the legal procedure to transform highly effectively and concisely,the joint signature judicial system has had the obvious change which mainly performanced to simplify the procedure of de-counter(通判官)sign.Many Tang's novels show that the judges don't pass to affix a signature, which maybe related to the reform of jointly signing the judicial system.The methods to obtains evidence in Tang Dynasty had not great strides, from the way of obtaining the evidence, Tang Dynasty judge settles a lawsuit mainly insisted that "trial the prison by five to dispute(以五声听狱讼)”such as the traditional trial pattern, stressed matter of judge hearing through inquires to get the related information.At that time.limited by the technical level,the most case evidence were still mainly obtained by the accumulation and the traditional method, and it is also insufficient in the method of theory.summary regarding to the collective evidence In order to obtain the oral confession, Tang Law allows to carry on the inquisition by torture on the criminal. Illegal inquisition by torture is not the individual phenomenon in specific historical period of Tang Dynasty,but is long-standing chronic disease in the practice judicial.
     In the seventh and the eighth chapter, as the rank of lawsuit audit as a research center,to study the judicial authority of Tang Dynasty, Replaced plead and plead directly and the phenomenon of Judicial authority divided into part by the different law deprtments.The lawsuit reexamination level of Tang Dynasty divides into two kinds:the appeal to reexamine and to report reexamines, the former is made the known truth as the clue to take on the progressive appeal, and belong to the sues initiated by bill of complaint; The latter is based on the law department reported reexamines, and belong to the sues initiated by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These two exist overlapping superposition relations in the level of receiving the document and the aspect of examination,they actually have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s. The relative replaced sues are the very common phenomenon in Tang Dynast,and becomes the important way of rehabiliation judical case and the injustice inspection.Under the confucianist clan law relative ethics idea's influence,the relative replaced sues often receives esteem and the public awards as the magnanimous act. Tang Law approved five ways as the direct and staight sues to the emperor:Yao che jia(邀车驾);Wo-deng-wen-gu(登闻鼓);Shang biao(上表);Li fei shi(立肺石)and Tou gui(投匦),especially most shown as the way of Ni deng wen gu.In the Tang Dynasty's private prosecution case, the phenomenon of self-destroyed people became very common, which possibly has certain influence on the case advancement and the trial result.The system of Censor togoho hearing case is established, which caused subtle change in the Tang Dynasty lawsuit, in fact, the Yu-shi-tai(御史台)and the Shang-shu-sheng(尚书省)are becoming the compound appeal institution, through the Yu-shi-tai lawsuit become the first choice to sue to the capital. The Tang Dynasty armed forces department acquire the power of the jurisdiction is direct correlation with the imperial guard influence increasing unceasingly after An Shi zhi luan,the ordinary jurisdiction authority receives the serious violation, the armed forces department acts without authority so as to interfere the normal state/county Judicial lawsuit, the ordinary justice tends to be weak in competes for the lawsuit authority with the armed forces department. In the Tang Dynasty judicature activity, "San Si shou shi" are the standing appeal bodies. "San Si Tui Shi"(三司推事)are the provisional organization to accept the dispatch to adjudge the major case. The former are the standing highest appeal organization,when necessary which can interrogate the serious case present by the imperial edict. The latter are temporary organization from beginning to end who accept dispatch to hear and decide important case and finally undertakes the appeal to examine without the authorization.
     The ninth and the tenth chapter, regarding to trial inspection in Tang Dynasty, discuss the judicature supervision and the death penalty re-application system. The findings indicated:The Tang Dynasty pay attention to the judicature supervision nearby the national capital especially, Zhong-shu meng-xia(中书门下),Censor Yu-shi-tai, and the national capital organization are the important force in participating on Lu Qiu and release prison. The Tang Dynasty establishes two large-scale systems include the central official served as the Lu Qiu officer and the regional dispatched Lu Qiu officer responsible for the local punishment prison. The former also has different from standing and temporary divisions, standing divisions's duty position are stem from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censor togoho,including the Lu Qiu of Ministry of Justice and Lu Qiu(虑囚)of censor Yu-shi-tai; Temporary divisions's duty position are taken up by the central civil and military officials. The regional dispatched Lu Qiu system mainly dispatched the local inspectors such as Xun cha(巡察),An cha(按察),Guan cha(观察)to take on the Lu Qiu task. Xun cha,An cha as Lu Qiu Officer are dispatched based on the time opportunity according to government level to interrogate prisoner,"various prisoner interrogated once five days" is definitely judicial routine. The state governmental officer are generally through two ways of consulting record and interrogating the convict to carry on the judicature trial.At the beginning hundreds years of Tang Dynasty,the king interrogating personally, dispatching an envoy to interrogate and Justical officer interrogating frequently alternately executed, after Tianbao year,the records of king interrogating personally start to reduce gradually, which is displaced by the frequent dispatching an envoy to interrogate and Justical officer interrogating.To the mid-late Tang, Justical officer interrogating develop into the most common judicial supervision way. The system of re-application of death penalty was the key point to Shows the discrete penalty thought. In the Tang Dynasty judicature practice, Zhong-shu men-xia gradually formed the convention of participating the adjudgement on important case trial and the death penalty detailed re-application. The death penalty case must pass through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ranscription reproduction, the zhong-shu men-xia re-application in detail then report to emperor for adjudication. The implementation on death penalty re-application system meet the biggest disturbance which is coming from the king orders, the late Tang death penalty re-application system's distorted movement may be the typical illustration on the willfully disordering nomal law by the feudal crowned head.
引文
①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12页。程树德、刘俊文进而详言唐代法制源流嬗变如是:“自晋氏之后,律分南北二支,……北朝自魏及唐,统系相承,迄于明清,犹守旧制。……然则唐宋以来相沿之律,皆属北系,而寻流溯源,又当以元魏之律为北系诸律之嚆矢。……今北齐律虽佚,尚可于唐律得其仿佛……故读唐律者,即可因之推见齐律,而齐律于是乎为不亡矣”。”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333页;391页。杨廷福则从历史意义、篇章形式、律文内容等方面详析唐律与汉、魏、晋、南北朝、隋律之继承关系,对于厘清唐律嬗变源流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见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6-101页。刘俊文又言:“北齐律、北周律本于后魏律,后魏律与梁律同出于晋律,晋律以魏律为基础,魏律采自汉律,汉承秦制,秦律源自李悝的《法经》,这就是唐律的历史渊源脉络。”见刘俊文:《唐律渊源辨》,《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5期。
    ②仁井田陞先生认为:唐宋的变革乃从古代至中世的极具重要意义的转换点,“一向被认为是中国中世与近世的分界点的唐宋时期(亦即八世纪至十世纪),毋宁是古代与中世的分界期。”见氏著:《中国法制史》,岩波书店,1952年版,第136页。转引自戴建国:《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①黄永年,贾宪保:《唐史史料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64页。
    ③岑仲勉:《唐史馀瀋》卷四《杂述》,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236页。
    ①刘陆民:《唐代审判制度考》,《法学月刊》第2期,1947年7月。
    ②胡平仁:《对中国古代诉讼法的理论省思》,《求索》2006年第12期。
    ③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律的变化》,《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
    ①郑禄:《唐代刑事审判制度》,《政法论坛》1985年第6期。
    ②贾宪保:《唐代北司的司法机构》,《人文杂志》1985年第6期。
    ③张民生:《中国古代刑民诉讼之分别与比较》,《江海学刊》1990年第1期。
    ④童光政:《唐宋“四等官”审判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⑤张金桐:《<冥报记>的冥判故事与唐初“依律慎刑”思想》,《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12期。
    ①郑显文:《律令时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83-218页。
    ①[日]滋贺秀三:《日本对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法律史论丛》第三辑,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①[日]滋贺秀三:《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研究》,收入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魏晋南北朝隋唐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①高明士等:《评<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附唐令复原研究>》,“捕亡令”、“狱官令”部分,《唐研究》第十四卷,“天圣令及所反映的唐宋制度与社会研究专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5-539页;第545-552页。
    ①吴刚:《全唐文补遗》(第二辑),三秦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②吴刚:《全唐文补遗》(第五辑),三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③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4页。
    ④孔祥星:《唐代里正》,《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
    ⑤史念海:《唐史论丛》(第二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3-79页。
    ①向群:《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敦煌研究》1995年第3期。
    ②刘安志:《读吐鲁番所出<唐贞观十七年(643)西州奴俊延妻孙氏辩辞>及其相关文书》,《敦煌研究》2002年第3期。
    ③张艳云,宋冰:《论唐代保辜制度的实际运用—从<唐宝应元年六月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谈起》,《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④刘进宝:《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式》,《图书与情报》2004年第5期。
    ①王国维:《古文新证·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页。
    ①《唐史史料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8-169页。见黄永年,贾宪保:体与民法法源的构造》,《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4期。王宏治:《唐代民事审判制度初探》,《江苏警
    ②如王志刚:《唐代民事法规发展缀要》,《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4期。张中秋:《唐代民事法律主客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王岩华:《试论唐代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依告状鞠狱》,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5-556页。
    ②刘陆民:《唐代审判制度考》,《法学月刊》第2期,1947年7月。
    ③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164-173页。
    ④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1页。
    ⑤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17页。
    ⑥蒲坚:《中国法制史》,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7页。
    ①[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五《察奸》,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1937年版,第75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八八《孝友·周智寿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921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一《御史台中·弹劾》,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4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监临知犯法不举劾》,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9-450页。
    ②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7年版,第164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四○下《文苑下·温庭筠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79页。
    ④《唐□□□□□□□□□□□□□州司马□□□冯府君(殖)墓志铭》,吴刚:《全唐文补遗》(第四辑),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见《册府元龟》卷五二一《宪官部·希旨》,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919页。见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页。
    ⑥[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五,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8页。
    ①按:《唐阙史》三卷,唐高彦休撰。高彦休“自号参寥子,乾符中人。”(《直斋书录解题》卷十一《小说家类》)
    ②[五代]高彦休:《唐阙史》卷上,《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4-1345页。
    ①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292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盗耕人墓田》,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46页。
    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十九《贼盗·发冢》,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54页。
    ④《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35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6-647页。
    ①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666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为人作辞牒加状》,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4页。
    ③刘俊文,[日]池田温:《中日文化交流史大系·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为人作辞牒加状》,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4页。
    ⑤[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告人罪须明注年月》,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4页。
    ⑥[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投匿名书告人罪》,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39页。
    按:关于唐代惩治匿名告人现象的专题研究,可参陈玺,何炳武:《唐代匿名告人现象的法律思考》,《人文杂志》2008年第3期。
    ⑦[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八五下《良吏下·裴怀古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08页。
    ⑧[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九O中《文苑中·李邕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43页。
    ①吴震:《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杨一凡,刘海年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四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②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
    ③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 第291页。
    ①见《大唐传载》,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886页。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规定成丁年龄为21岁:“诸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五岁以下为小,二十以下为中。其男年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无夫者为寡妻妾。”见仁井田隆:《唐律疏议》户令第九“丁中老小”,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34页。
    ②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四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329-330页。
    ③郑显文:《律令时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207页。
    ①[宋]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八《状式》,四部丛刊续编(第48册),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①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71页。
    ②[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卷二《玉格》,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页。
    ③按:《原化记》,皇甫氏撰,原书已佚,《太平广记》所引该书佚文多叙开元至太和间事。皇甫氏号洞庭子,名讳及生平事迹皆不可考,李宗为断为僖宗至唐末时人,见氏著:《唐人传奇》,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72页。
    ④[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四五九“相魏贫民”条引《原化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754页。
    ⑤按:《广异记》二十卷,唐戴孚撰,原书已佚,现有中华书局1992年程毅中辑本。戴孚,中唐谯郡人,至德二年进士。《广异记》多述鬼怪精魅和幽冥阴间怪异之事,以及人世奇谈异闻。见侯忠义:《隋唐五代小说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
    ①[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郜澄”,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50页。
    ②见程毅中:《唐代小说史》,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217页。
    ③[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二二“乐生”条引《逸史》,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63页。
    ④见贾二强点校本《北梦琐言》,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5页。
    ⑤[五代]孙光宪撰,贾二强点校:《北梦琐言》逸文卷三《李矩冤狱》,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23页。
    ⑥按:《南楚新闻》三卷,唐末人尉迟枢撰。(《新唐书》卷五九《艺文志》),原书已佚。又据郑樵《通志》卷六五《艺文略第三》:“《南楚新闻》三卷,唐尉迟枢记宝历至天祐时事。”
    ⑦[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二三“秦匡谋”条引《南楚新闻》,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67页。
    ⑧按:《本事诗》一卷,唐孟棨撰。《本事诗》“盖作于僖宗幸兴元时,皆采历代诗人缘情之作,叙其本事,分情感、事感、高逸、怨愤、征异、征咎、嘲戏七类。”(《钦定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九五《集部四十八》)
    ⑨[唐]孟棨:《本事诗》征异第五,《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9页。
    ①唐代官司受案虽以不告不理为基本原则,但对于违背宗法伦理及正直之道案件,告亦不理;危及君主利益及统治秩序者,不告亦理。详见洪婷婷:《唐代刑事诉讼制度研究》第三章“唐代刑事诉讼一般程序”部分,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5月。
    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0页。
    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依告状鞠狱》,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5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越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8页。
    ⑤[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八《卫禁·私度及越度关》,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3页。
    ①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285页。
    ②按:《集异记》三卷,唐薛用弱撰。用弱字中胜,长庆光州刺史。(《新唐书》卷五九《艺文志》)该书多记名人逸闻轶事及神怪故事。见程毅中:《唐代小说史》,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16-217页。
    ③[唐]薛用弱:《集异记》“沈聿”条,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2页。
    ④按:《冥报拾遗》二卷,唐皇朝中山郎馀令字元休,龙朔年中撰。(《法苑珠林校注》卷一○○《杂集部第三》,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885页),原书已佚。
    ⑤[唐]释道世撰,周叔迦,苏晋仁校注:《法苑珠林校注》卷七三“唐齐士望烧鸡子验”引《冥报拾遗》,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177页。
    ⑥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281-282页。
    ①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①[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二○五,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00-301页。
    ②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09页。
    ①张舜徽:《中国文献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4页。
    ②[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一○九(大谷文书2831、1013、1037、1254号),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70页。
    ③黄永武:《敦煌宝藏》(第124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54-358页。
    ①吴震:《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杨一凡,刘海年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四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0页。
    ②吴震:《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杨一凡,刘海年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四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页。
    ③陈国灿:《斯坦因所获吐鲁番文书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2-313页。
    ④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4-55页。
    ⑤荣新江,李肖,孟宪实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21页。
    ⑥吴震:《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杨一凡,刘海年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四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①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断罪不具引律令格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61页。
    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辄引制敕断罪》,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62页。
    ④[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五《诸卫府·左右金吾卫》,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38页。
    ⑤[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上·田仁会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794页。
    ⑥[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上州中州下州官吏》,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49页。
    ⑦[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一《韦凑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142页。
    ①[唐]张景:《河南县尉厅壁记》,[清]董诰:《全唐文》卷三九七,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055页。
    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京县畿县天下诸县官吏》,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53页。
    ③《先府君玄堂刻石记》,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339页。
    ④赖瑞和:《唐代的基层文官》,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45页。按:关于唐代县尉捕贼职责的具体状况可参考[日]砺波护著《唐代の县尉》一文,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六朝隋唐》,中华书局,1992年版。
    ⑤《唐故中散大夫守卫尉卿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赠左散骑常侍魏郡柏公(元封)墓志铭》,吴刚:《全唐文补溃》(第四辑),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⑥[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八六《刘巨容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425页。
    ⑦见黄永年,贾宪保:《唐史史料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40-141页。
    ⑧[唐]韦绚:《刘宾客嘉话录》,《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797页。
    ⑨见氏著:《“捉不良”与“不良”》,载《学林漫录》三集,又收入《赵守俨文存》,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86-189页。见[唐]张蔫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五,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8页。见氏著《唐宋笔记语词汇释》(修订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0页。
    ①[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五,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7页。
    ②见黄永年,贾宪保:《唐史史料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07-108页。
    ③[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8页。
    0见程毅中:《唐代小说史》,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321页。
    ⑤[唐]皇甫枚:《三水小牍》卷下《鱼玄机笞毙绿翘致戮》,《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4页。见[宋]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页。见[五代]孙光宪撰,贾二强点校:《北梦琐言》,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94页。见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8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章服品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663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953页。
    ⑤[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四二三“崔道枢”条引《剧谈录》,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445页。
    ⑥见鬼谷子:《博异志》,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页。
    ⑦[唐]鬼谷子:《博异志》“李全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2页。
    ⑨[唐]牛僧孺撰,程毅中点校:《玄怪录》卷七“南缵”,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1页。
    ①按:《通幽记》一卷,唐陈邵撰。(《新唐书》卷五九《艺文志》),原书已佚。
    ②[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七五“韦讽女奴”条引《通幽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986页。
    ③[唐]张读撰,张永钦,侯志明点校:《宣室志》辑佚“韩氏前生冤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4页。
    ④[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668页。
    ⑤黄正建:《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⑥[唐]杜牧:《樊川文集》卷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0页。
    ⑦见程毅中:《唐代小说史》,人民文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⑧[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四九四“许诫言”条引《纪闻》,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9页。
    ①《唐捕亡令复原清本》,第2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0页。
    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0页。
    ③《唐捕亡令复原清本》,第1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0页。
    ④见氏著:《唐代律令关系试析—以捕亡律令关于追捕罪人之规范为例》,《唐研究》第十四卷“天圣令及所反映的唐宋制度与社会研究专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9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道路行人不助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9页。
    ②《唐捕亡令复原清本》,第7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0页。
    ③[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补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61页。
    ④按:《河东记》三卷,唐薛渔思撰。“亦记谲怪事,序云续牛僧孺之书。”(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三下),原书已佚。
    ⑤[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四四“萧洞玄”条引《河东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77页。
    ⑥王锳认为“手力”为仆役、差役。见氏著:《唐宋笔记语辞汇释》(修订本),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159页。
    ⑦《唐捕亡令令复原清本》,第3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0页。
    ⑧《唐捕亡令令复原清本》,第4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0页。
    ⑨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捕亡令第二十八“囚及征防等人逃亡”,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57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二《斗讼·拒殴州县以上使》,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04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罪人持杖拒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7页。
    ③贾二强:《唐宋民间信仰》,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5-196页。
    ④[唐]牛僧孺撰,程毅中点校:《玄怪录》卷九“吴全素”,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93页。
    ⑤[唐]唐临撰,程毅中辑校:《冥报记》,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4页。
    ①[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三“高纸”条引《报应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94页。
    ②[唐]薛用弱:《集异记》“沈聿”条,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1-42页。
    ③[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续集卷三《支诺皋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9页。
    ④[唐]牛僧孺撰,程毅中点校:《玄怪录》卷十“马仆射总”,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0页。
    ⑤[唐]牛僧孺撰,程毅中点校:《玄怪录》卷三“崔环”,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7页。
    ⑥[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四八“崔圆”条引《逸史》,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069页。
    ⑦按:《前定录》一卷,唐钟簵撰。(《新唐书》卷五九《艺文志》),原书已佚。
    ⑧[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一四九“韦泛”条引《前定录》,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076页。
    ⑨按:《宣室志》十卷,唐张读撰(《新唐书》卷五九《艺文志》)。多记神鬼灵异故事及文人轶事。“所记皆鬼神灵异之事。”(《钦定四库全书简明目录》卷十四《子部十一》)
    ⑩[唐]张读撰,张永钦,侯志明点校:《宣室志》辑佚,“开尹真人石函得罪(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61页。
    11[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一○七“董进朝”条引《报应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26页。
    12[唐]唐临撰,方诗铭辑校:《冥报记》补遗“唐谢宏敞妻”,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5页。
    ①[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七《察盗》,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1937年版,第107页。
    ②[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五,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8页。
    ③[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三《帝王部·明罚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0-1711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三《帝王部·明罚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6页。
    见氏著:《唐代京兆尹研究》,台湾学生书局,1986年版,第31-32页。
    ⑤[唐]鬼谷子:《博异志》,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8-29页。
    ⑥[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魏恂”,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3页。
    ①[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罗元则”,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13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将吏捕罪人逗留不行》,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5页。
    ③按:《仙传拾遗》四十卷,唐杜光庭撰。(郑樵:《通志》卷六七《艺文略第五·道家》),原书己佚。据《全唐诗》卷八五四:“杜光庭字圣宾,括苍人。喜读书,工辞章翰墨,应百篇举,不中,入天台山为道士。僖宗召见,赐以紫服充麟德殿文章应制。后隐青城山白云溪,自称东瀛子,蜀主王建赐号广成先生。有《广成集》一百卷,《壶中集》三卷,今存诗一卷。”见[清]彭定求等:《全唐诗》,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9663页。
    ④[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四一“刘无名”条引《仙传拾遗》,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60页。
    ⑤[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冥报记》“唐张法义”,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5页。
    ⑥[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韦延之”,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38页。
    ⑦《续玄怪录》五卷,唐李复言撰。(《新唐书》卷五九《艺文志》)该书记唐代逸闻轶事,以元和事居多,多言因果报应及轮回转世。亦有对官场丑行和社会矛盾的揭露。见《唐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19页。
    ⑧[唐]李复言撰,程毅中点校:《续玄怪录》卷二《张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1页。
    ⑨[唐]韩愈:《韩昌黎全集》卷三《古诗·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中国书店,1991年版,第52页。
    ①[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四《秋官司寇》,北京大学出版社(十三经注疏整理本),2000年版,第1063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五四四《誎诤部·直谏第十一》,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222页。
    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上·鞫狱官停囚待对牒至不遣》,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5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被殴系奸盗捕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8页。
    ⑤[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被殴系奸盗捕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9页。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十九上《懿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77页。
    ⑦[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5页。
    ①《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47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8页。
    ②《唐律疏议》规定:“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罪一等。(注云:罪人有数罪,但以所收捕罪为坐。)”见[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捕罪人漏露其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29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六《大理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9页。
    ①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545页。
    ②[唐]杜佑:《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页。
    按:孔祥星:《唐代里正》(载《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
    ③[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二《职役考一·历代乡党版籍职役》,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7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义》卷十八《贼盗·造畜蛊毒》,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37页。
    ⑤[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第九“坊正”,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页。
    ⑥丁普元:《中国法制史》,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0年版,第107页。
    ①《唐故银青光禄大夫检校户部尚书使持节郓州诸军事守郓州刺史充天平军节度郓曹濮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御史大夫上柱国弘农郡开国公食邑两千户杨公(汉公)墓志铭》,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7页。
    ②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二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52页。
    ③吴震主编:《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四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1-82页。
    ④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236页,。
    ①上海古籍出版社等:《俄藏敦煌文献》(第8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页。
    ②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07页。
    ③[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一○九(大谷文书1419、1256号),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71页。
    ①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280页。
    ②[唐]牛僧孺撰,程毅中点校:《玄怪录》卷九“齐饶州”,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7页。
    ③[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中“唐孙回璞”,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0页。
    ④[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薛涛”,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43页。
    ⑤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四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329-330页。
    ⑥[唐]牛僧孺撰,程毅中点校:《玄怪录》补遗“崔绍”,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31-132页。
    ⑦[唐]李复言撰,程毅中点校:《续玄怪录》卷二“张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0页。
    ⑧按:《酉阳杂俎》三十卷,唐段成式撰。(《新唐书》卷五九《艺文志》)。段成式字柯古,山东临淄邹平人,生活于德宗至懿宗时期。该书“或录秘书,或叙异事”仙佛人鬼,以至动植,弥不毕载,以类相从,又如类书。”(鲁迅:《中国小说史略》)
    ①[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续集卷一《支诺皋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2页。
    ②[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八“李琚”条引《报应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34页。
    ③[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郜澄”,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50页。
    ④陈登武指出:“‘冥律’最大的特点是它的‘平民化’,经常可以发挥‘王法所不及’的作用。……我们甚至可以说‘冥律’常可发挥比国法更大的吓阻效果,进而达到维持社会和国家法秩序的作用。”见氏著:《从人世间到幽冥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页。
    ⑤[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张御史”,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9页。
    ⑥[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卢氏”,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6页。
    ⑦[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八四“朱同”条引《史传》,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062页。
    ①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②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1933年版,第27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五O《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39页。
    ④[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四,太宗贞观十一年正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26页。
    ⑤《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57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8页。按:《唐六典》及《通典》记载与之略同。见《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1页;《通典》卷一六八《刑法六·考讯》,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350页。
    ①见氏著:《唐代笔记小说叙录》,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②[宋]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正》卷二《政事下》引《续贞陵遗事》,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93页。
    ③按:《玉堂闲话》十卷,五代王仁裕撰。(《崇文总目》卷四)该书多记唐末至五代杂史琐闻,原书已佚。
    ④[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一四“崔练师”条引《玉堂闲话》,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489页。
    ⑤[清]陆继辉:《八琼室金石补正续编》卷十九《士员纪恩石刻并画像》,《续修四库全书》(第89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上海图书馆藏稿本,2002年版,第546-547页。
    ⑥[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中“李山龙”,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3页。
    ⑦[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七“赵安”条引《报应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29页。
    ①[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六,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33页。
    ②[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下“唐孔恪”,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7页。
    ③见《周礼注疏》卷三四《秋官司寇》,北京大学出版社(十三经注疏整理本),2000年版,第1064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七四《崔仁师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620页。
    ⑤[五代]高彦休:《唐阙史》卷下“崔尚书雪冤狱”,《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0页。
    ⑥[唐]释道世撰,周叔迦,苏晋仁校注:《法苑珠林校注》卷八五“唐司元大夫妻萧氏”,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456页。
    ⑦[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八○“西市人”条引《原化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232页。
    ⑧[唐]裴铡撰,周楞伽点校:《传奇》,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66-67页。
    ⑨[宋]王谠撰,周勋初校证:《唐语林校正》卷六《补遗》引《芝田录》,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75页。
    ⑩[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一○三“李丘一”条引《报应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99页。
    11[五代]高彦休:《唐阙史》卷上“定约剑解”,《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8页。
    见方诗铭辑校:《广异记》附录《太平广记所收佚文存疑》,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37页。
    ①[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五四“刘行敏”条引《启颜录》,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975页。
    ②《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42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7页。
    ③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户令第九“残疾废疾笃疾”,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36页。
    ④[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8页。
    ⑤《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21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5页。
    ⑥[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五二“陈休复”条引《仙传拾遗》,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19页。
    ⑦[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二四“王简易”条引《报应录》,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73页。
    ①[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二二“乐生”条引《逸史》,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63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囚应禁而不禁》,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45页。
    ③[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中“唐郑师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0页。
    ④[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中“王璹”,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0页。
    ⑤[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裴龄”,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40页。
    ⑥[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0页。
    ⑦[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六,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8页。
    ①[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六二“杨铮”条引《王氏见闻》,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048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953-1954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巾子》,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675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五《舆服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952-1953页。
    ①《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45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7页。
    ②《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59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9页
    见[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0页。
    ③《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45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7页。
    ④[后晋]刘晌:《旧唐书》卷八九《狄仁杰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888-2889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四○《君上慎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40页。
    ⑥[宋]窦仪:《宋刑统》卷二九《断狱·应囚禁枷锁杻》准“刑部格敕”,中华书局,1984年版,467页。
    ⑦[宋]窦仪:《宋刑统》卷二九《断狱·应囚禁枷锁杻》准“刑部式”,中华书局,1984年版,467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拷囚限满不首》,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4页。
    ②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046-2047页。
    ③《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26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6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三○《断狱·妇人怀孕犯死罪》,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70页。
    ⑤《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51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8页。
    ⑥[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939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五《帝王部·弭灾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9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五《帝王部·弭灾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9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御史台上·御史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0-1231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四九一《邦计部·蠲复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569页。
    ①孟犁野认为:古代公案小说萌芽于汉魏晋时期,唐代是公案小说的诞生与成型时期。见氏著:《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②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9页。
    ①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自序”第3-6页。
    ②林鸿雁,贺晓霞,徐鸿修:《<西游记>与明律》,《文史哲》1999年第2期。
    ③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8页。
    ④陈寅恪:《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册审查报告》,《陈寅恪集·金明馆丛稿二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80页。
    ①张金桐指出:“神鬼世界和人间一样,冥间司法一如阳间司法,而其“宜尽理,勿令枉滥”、“无理不可求免,有枉必当得申”说的正是初唐“依律慎刑”的法与刑的基本原则。”见氏著:《<冥报记>的冥判故事与唐初“依律慎刑”思想》载《社会科学论坛》2002年第12期。
    ②[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下“柳智感”,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8页。
    ③[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都督府州官吏》,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40-746页。见《唐六典》卷三十,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46;751-753页。
    ④[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韦延之”,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37页。
    ⑤[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屈突仲任”条引《纪闻》,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68页。
    ①[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续集卷三《支诺皋下》,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9页。
    ②[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三○八“崔龟从”条引《龟从自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442页。
    ③见氏著:《唐宋州县公廨及营修诸问题》,《唐研究》第十四卷“天圣令及所反映的唐宋制度与社会研究专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1页。
    ④《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39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7页。
    ⑤[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下“唐王璹”,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1页。
    ⑥[唐]牛僧孺撰,程毅中点校:《玄怪录》卷三“崔环”,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8页。
    ①[唐]李复言撰,程毅中点校:《续玄怪录》卷二“张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0-161页。
    ①[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四“李虚”条引《纪闻》,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03-704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无故于城内街巷走车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80页。
    ②刘俊文认为:卷中“诚”应为县司勾检官之署名,“诚”当为县录事。见氏著:《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73页。
    ①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四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329-330页。
    ①童光政:《唐宋“四等官”审判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五《杂律·同职犯公坐》,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0-111页。
    ③李锦绣:《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4页。
    ④《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44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7页。
    ①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407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五《杂律·同职犯公坐》,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3页。
    ③童光政:《唐宋“四等官”审判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
    ①[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公式令第二一“内外百司文书受付断结程限”,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527页。
    ②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56-561页。)以及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序的探讨(三)》,载《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均对唐代过所文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①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四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294-295页。见氏著:《吐鲁番法制文书》,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157页。
    ②李锦绣指出:吐鲁番出《唐开元二十一年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中“以府谢忠为主典,户曹参军元璟为判官,延祯、齐晏、崇等为通判官,斛斯为长官。四等官在文案上的连署,是显而易见的。”见氏著:《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5页。由于该案卷连署之人与《蒋化明失过所事案卷》连署时间和参与人员均同,其具体职守亦当一致。
    ③见氏著:《试论我国古代吏胥的特殊作用及官、吏制衡机制》,载《国学研究》第五辑,第333-334页。
    ④向群:《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官文书“行判”的几个问题》,《敦煌研究》1995年第3期。
    ⑤刘进宝:《从敦煌吐鲁番文书看唐代地方官文书的处理程序》,《图书与情报》2004年第5期。
    ⑥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序的探讨一唐代公文研究》,《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三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56-388页。
    ①夏广兴,王伶:《汉译佛典与唐代入冥故事》,《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贾二强教授亦指出:“从所谓还魂者的讲述来看,再生经历有一个大致固定的模式:某人暴卒后,其魂被鬼使押往地府,经澄清事实或有功德,便被放免,然后复活。”见氏著:《唐宋民间信仰》,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5页。
    ①[唐]释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五,“爓魔鬼界”,台北大通书局,1984年版,第96页。
    ②[唐]释道世撰,周叔迦、苏晋仁校注:《法苑珠林校注》卷七《典主部第五》,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44页。
    ③[唐]张读撰,张永钦,侯志明点校:《宣室志》辑佚“册立阎波罗王使”,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4页。
    ④游自勇结合《洛阳伽蓝记》、《北魏泰昌元年都督樊奴子造像碑》,及《缘禾二年赵货冥讼文书》等资料断 定,晚至公元五至六世纪,中国北方及吐鲁番地区已经出现阎罗信仰。见氏著:《吐鲁番新出<冥讼文书>与中古前期的冥界观念》,《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4期。
    ⑤[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八四“许琛”条引《河东记下》,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067页。
    ⑥[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霍有邻”,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38页。
    ①[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三○○“杜鹏举”条引《处士萧时和作传》,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380页。
    ②[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续集卷七《金刚经鸠异》,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1页。
    ③[唐]李复言撰,程毅中点校:《续玄怪录》卷二《张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60页。
    ④[唐]郎馀令撰,方诗铭辑校:《冥报记》,附录《冥报拾遗》“唐裴则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27页。
    ⑤[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僧齐之”条引《纪闻》,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72页。
    ①[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下“唐王壔”,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0页。
    ②[宋]释赞宁:《宋高僧传》卷五《唐越州礼宗传》,中华书局,1987年版,101-102页。
    ③[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八○“西市人”条引《原化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232页。
    ④[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四“李虚”条引《纪闻》,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03页。
    ⑤[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七五“韦讽女奴”条引《通幽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986页。
    ⑥[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八○“郑洁”条引《博异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028页。
    ⑦[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京县畿县天下诸县官吏》,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53页。
    ⑧张玉兴:《唐代县主簿初探》,《史学月刊》2005年第4期。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九八《韩休附子洽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079页。
    ②[唐]张蔫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六,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31页。
    ③[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李强友”,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28页。
    ④马书田:《中国冥界诸神》,团结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⑤[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下“唐王璹”,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0页。
    ①[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郜澄”,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50-151页。
    ②[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七九“王抡”条引《通幽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018-3019页。
    ①[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裴龄”,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40-141页。
    ②见[日]圆仁撰,顾承甫,何泉达点校:《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5页。
    ③[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李强友”,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37-138页。
    ④黄正建:《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左右司郎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6页。
    ②李宗为:《唐人传奇》,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9-30页;第52页。
    ①沈大明:《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及其特点》,《社会科学》2006年第7期。
    ②[后晋]和凝撰,杨奉琨点校:《疑狱集校释》卷中“皋劾司店”,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页。
    ①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页。
    ②[五代]严子休:《桂苑丛谈》,《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0页。
    ③[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1937年版,第11-12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八五上《良吏上·张允济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784页。
    ⑤闫晓君:《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版,第128页。
    ①[五代]高彦休:《唐阙史》卷上,《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4-134页。
    ②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2页。
    ③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父母遗书书仪》(斯五六四七号),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162页。
    ④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从良书书仪》(斯四三七四号),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187页。
    ⑤[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中华书局,1983年版,550页。
    ⑥[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中华书局,1983年版,475页。
    ①蒋铁初:《中国古代证人制度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
    ②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四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75页。
    ①《唐故银青光禄大夫检校户部尚书使持节郓州诸军事守郓州刺史充天平军节度郓曹濮等州观察处置等使御史大夫上柱国弘农郡开国公食邑两千户杨公(汉公)墓志铭》,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7页。
    ②[后晋]和凝撰,杨奉琨点校:《疑狱集校释》卷中“杜亚劾诬”,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
    ③[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1936年版,第8-9页。
    ④[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一二《韩思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163页。
    ⑤[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二八《李杰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461页。
    ①[宋]郑克:《折狱龟鉴》卷一《释冤上》,商务印书馆(丛书集成初编),1936年版,第9页。
    ②黄道诚:《中国古代侦查方法及对现代侦查的启示》,《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③《唐捕亡令复原清本》,第6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50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诈病死伤检验不实》,中华书局,1983年版,473页。
    ⑤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341页。
    ⑥[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五,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0页。
    ⑦[五代]王仁裕撰,曾贻芬点校:《开元天宝遗事》卷上“鹦鹉告事”,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页。
    ⑧[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续集卷四《贬误》,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31页。
    [后晋]和凝撰,杨奉琨校释:《疑狱集·折狱龟鉴校释》,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59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十五《宪宗纪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53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九七《循吏·韦丹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630页。
    ③[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一二八“公孙绰”条引《逸史》,中华书局,1961年版,905页。
    ④[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五,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09页。
    ⑤[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五,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0页。
    ①[后晋]和凝撰,杨奉琨校释:《疑狱集校释》卷中“元膺知诈”,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7页。
    ②[唐]李公佐:《谢小娥传》,《太平广记》卷四九一《杂传记八》,中华书局,1961年版,4030页。
    ④[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续集卷七《金刚经鸠异》,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8页。
    ③[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卷二《玉格》,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1页。
    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0页。
    ②《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38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7页。
    ③《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38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7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拷囚不过三度》,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52-553页。
    ⑤[宋]窦仪:《宋刑统》卷二九《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门·拷囚》准刑部格节文,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7页。
    ⑥[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拷囚不过三度》,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2页。
    ⑦[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讯囚察辞理》,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2页。
    ⑧[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中华书局,1983年版,550页。
    ⑨[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拷囚不过三度》,中华书局,1983年版,553页。
    ⑩[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四,太宗贞观十一年正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26页。
    11《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58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8页。
    ①[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14页。
    ②[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二《法司及别敕推事并依律文诏》,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71页。
    ③[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高宗显庆四年五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315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3页。
    ⑤陈玺:《从皇甫文备墓志看武周酷吏政治》,《社会科学辑刊》2008年第6期。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八六上《酷吏上·索元礼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4843-4844页。
    ①[后晋]刘晌:《旧唐书》卷一八六上《酷吏上·来俊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38页。
    ②[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七,则天后长安元年三月胡注,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554页。
    ③见[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一《酷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66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九一《酷吏上·来俊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38页。
    ⑤[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九《酷吏·索元礼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904-5905页。
    ⑥[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二六八“王弘义”条引《御史台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04页。
    ⑦[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4页。
    ⑧[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4页。
    ⑨[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九《酷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913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五《杨慎矜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27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九《酷吏·敬羽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919页。
    ③[唐]李冗:《独异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7页。
    ④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正中书局,1976年版,第107页。
    ①陈顾远:《中国法制史》,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239—241页。
    ②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略》,台北正中书局,1953年版,第54-55页。乔伟:《唐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4页。
    ③杨廷福:《唐朝的法律》,《文史知识》1983年第5期。
    张晋藩:《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472页。
    ④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7年,第146-147页。
    ⑤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⑥郑禄:《唐代刑事审判制度》,《政法论坛》1985年第6期。
    ⑦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北永裕印刷厂印,1975年版,第205页。
    ①《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2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4页。
    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9页。
    ③[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十八《大理寺》,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02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六五《殷侑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322页。
    ②王宏治:《略述唐代的司法监督制度》,《浙江学刊》2004年第5期。
    ③王宏治:《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④[宋]王溥:《唐会要》卷四十一《杂记》,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873页。
    ⑤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292页。
    按:刘俊文录22、23行“省司”之间未加点断。见氏著:《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59页。
    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9页。
    ②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205页。
    ③陈登武:《从人世间到幽冥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④据《通典》载:“(侍御史)又分直朝堂,与给事中、中书舍人同受表理冤讼,迭知一日,谓之‘三司受事’。”见[唐]杜佑:《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侍御史》,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72页。
    ⑤[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四,则天后天授二年九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476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左右仆射》,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1页。
    ②[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高宗上元二年八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378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16页。
    ④[宋]李昉等:《太平御览》卷二一三《职官部十·左司郎中员外郎》引唐《职员令》,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019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五八《尚书省诸司中·左右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2页。
    ⑥《大唐故纳言上轻车都尉博昌县开国男韦府君(仁约)墓志铭》,吴刚:《全唐文补遗》(第二辑),三秦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⑦[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二《申理冤屈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72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5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三《帝王部·发号令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75页。
    见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
    八十二《诉事人先经州县敕》,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73页。
    见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94页。
    见[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公式令第二十一“词诉皆从下始”条,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532页。
    ④[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①按:汪潜认为:“不理状是准许有冤曲者到京城上告的证书。”见氏著:《唐代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134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越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8页。
    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越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7页。
    ①[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仪礼注疏》卷三○《丧服》,北京大学出版社(十三经注疏整理本),2000年版,第662页。
    ②[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③徐道邻:《唐律通论》,中华书局,1944年版,第36页。
    ④马小红:《礼与法》,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12-113页。
    ⑤[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四,则天后长寿元年正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480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八七五《总录部·讼冤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80页。
    ②[宋]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丁,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55页。
    ③[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六,则天后神功元年正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513-6514页。
    ④[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九《酷吏·周利贞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913页。
    ⑤[汉]班固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卷十“嫁娶”,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490页。
    ⑥[日]滋贺秀三著,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
    ⑦[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九三《列女·衡方厚妻程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150页。
    见[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8-219页。
    ①[唐]刘肃撰,许德楠等点校:《大唐新语》卷四《持法第七》,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1页。
    ②[后晋]刘晌:《旧唐书》卷一○一《薛登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141页。
    ③[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二○,肃宗乾元二年四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076-7077页。
    ④《唐故兴元府城固县丞京兆韦府君墓志铭》,吴刚:《全唐文补遗》(第八辑),三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0页。
    ⑤《唐故曹州离狐县丞盖府君(蕃)墓志铭》,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19页。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九七《张说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055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六三《孟简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258页。
    ②[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礼记正义》卷八《檀弓上》,北京大学出版社(十三经注疏整理本),2000年版,第263页。
    ③《大唐故少府监范阳县伯张公(去奢)墓志铭》,吴刚:《全唐文补遗》第三辑,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八○《杨虞卿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563页。
    ⑤[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三五《裴延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728页。
    ⑥[南唐]刘崇远:《金华子杂编》卷下,《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4页。
    ⑦[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三○《断狱·狱结竟取服辩》,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68页。
    ①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088页。
    ②见[日]西田太一郎著,段秋关译:《中国刑法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19页。
    ③[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礼记注疏》卷十三《王制》,北京大学出版社(十三经注疏整理本),2000年版,第481页。
    ④见氏著:《唐律新探》第五章“唐律的礼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1页。
    ⑤[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六《名例·同居相为隐》,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30页。
    ⑥[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九三《列女·衡方厚妻程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150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九三《列女传》赞,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152页。
    ③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6页。
    ⑤[清]董诰等:《全唐文》卷八○《禁奸吏舞文诏》,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840页。
    ⑥[宋]李昉等:《文苑英华》卷四二○《大中十三年十月九日嗣登宝位赦》,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125-2126页。
    ⑦[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越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7页。
    ①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台北正中书局,1972年版,第92页。
    ②如巩富文:《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文史知识》1991年第9期。杨一凡,刘笃才:《中国古代函匦制度考略》,《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赵映成:《鼓与中国古代的言事制度》,《理论月刊》2001年第4期。李玉华:《我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其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1期。张全民:《中国古代直诉中的自残现象探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巩富文:《唐代的直诉制度》,《法学杂志》2003年第5期。陈丽红:《中国古代直诉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周红玲:《中国古代的直诉制度及对现代的影响》,《科学教育家》2007年第12期。李胜渝:《汉唐时期直诉制度探析》,《求索》2008年第4期。
    ③戴炎辉认为:“直诉是越诉的一种,而律的处置不同。越诉都予处罚,而直诉只处罚其不实者,……因此,准予直诉的理由,宁可说是:皇帝要表示其关系民瘼,开直诉之路,以警戒法司。”见氏著:《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1967年版,第152页。戴氏又认为: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无视审级,理论与禁止越诉抵触。”见氏著:《唐律各论》,台北成文书局,1988年版,第567页。
    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7页。
    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②[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七九《幸新丰及同州敕》,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51页。
    ③[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④[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三,则天后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437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144页。
    ⑥[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3-1124页。
    ⑦陈登武:《从人世间到幽冥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页。
    ①[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三一《夏官司马下·太仆》,北京大学出版社(十三经注疏整理本),2000年版,第973页。
    ②[唐]房玄龄等:《晋书》卷三《武帝纪》,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59页。
    ③[唐]姚思廉:《梁书》卷四七《吉翂传》,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651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一一《刑法部·定律令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055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一一《刑法部·定律令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061页。
    ⑥[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大内》,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639页。
    ⑦[宋]李防等:《太平御览》卷一八三《居处部十一·门下》引《两京新记》,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981页。
    ⑧[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三,则天后垂拱元年二月癸未,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433页。
    ①[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三,太宗贞观二年十月条胡注,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433页。
    见[清]徐松撰,张穆校补,方严点校:《唐两京城坊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2页。
    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七《工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18页。
    ③[清]徐松撰,张穆校补,方严点校:《唐两京城坊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9页。
    ④[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四九,宣宗大中十二年二月戊辰条胡注,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068页。
    ⑤[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二五,代宗大历十四年六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261页。
    ⑥[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五四六《谏诤部·直谏第十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247页。
    见《唐会要》卷五八《左右司郎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75页。
    见《资治通鉴》卷二二五,大历十四年六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261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五一六《宪官部·振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7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五七《帝王部·明察》,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05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五五《穆宁附子赞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116页。
    ④[唐]柳宗元:《柳河东全集》卷十二《先侍御史府君神道表》,中国书店,1991年版,第123页。
    ⑤《册府元龟》卷八七五《总录部·讼冤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80页。
    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038页。
    ⑥[唐]张鷟撰,田涛,郭成伟点校:《龙筋凤髓判》,卷二“国子监”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⑦[唐]张鷟撰,田涛,郭成伟点校:《龙筋凤髓判》,卷二“将作监”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见霍存福:《张鷟<龙筋凤髓判>与白居易<甲乙判>异同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2期。
    ①[唐]裴庭裕撰,田廷柱点校:《东观奏记》卷中“唐宣宗严谴王景初”,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10页。
    ②[唐]白居易撰,朱金城笺注:《白居易集笺校》卷六四《策林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500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五《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3页。
    ④[宋]窦仪:《宋刑统》卷二四《斗讼·邀车驾挝鼓上表自诉事》准用唐大历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赦,中华书局,1984年版,378页。
    ⑤[唐]白居易撰,朱金城笺注:《白居易集笺校》卷六四《策林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500页。
    ⑥张全民:《中国古代直诉中的自残现象探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一《杂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72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19页。
    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中华书局,1983年版,447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069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五一六《宪官部·振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860页。
    ⑥[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一三《刑法部·定律令第五》,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077页。
    见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九睿宗景云元年六月庚子条胡注,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645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革弊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3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九九《儒学中·殷践猷附族子成己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683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九三《列女·衡方厚妻程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150页。
    ④[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六,则天后神功元年正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513-6514页。
    ⑤李胜渝:《汉唐时期直诉制度探析》,《求索》2008年第4期。
    ⑥[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一九一《忠义上·安金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506页。
    见李冗:《独异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页。
    ⑦[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八六上《酷吏上·来俊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40页。
    ⑧[唐]颜真卿:《颜鲁公集》卷七《游击将军左领军卫大将军兼商州刺史武关防御使上柱国欧阳使君神道碑铭》,四部丛刊初编,集部第111册,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
    ⑨[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一七《崔宁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398页。
    ①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律的变化》,《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后又收入氏著《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8年版。
    ②贾宪保:《唐代北司的司法机构》,《人文杂志》1985年第6期。
    ③胡沧泽:《御史台司法审判权力的获得》,《厦门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④[唐]杜佑:《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注,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60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八五下《良吏下·崔隐甫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21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御史台上·御史台》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6页。
    ③[唐]杜佑:《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注。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60页。
    见《册府元龟》卷五一六《宪官部·振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6页。
    见《旧唐书》卷七七《崔义玄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689页。见《唐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6页。
    见刘陆民:《唐代司法组织系统考》,《法学月刊》,1947年10月第3卷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教研室编:《中国法制史论文选编》(古代部分)第二分册,1984年版,第59页。
    见《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页。
    ④[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御史台上·御史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6页。
    ⑤[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监察御史”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82页。
    ⑥[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高宗龙朔二年十一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331-6332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裴漼附从祖弟宽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131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御史台上·御史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7页。
    ③[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一九《刑法部·案鞫》,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156页。
    ④[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推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3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推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3页。
    ⑥[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推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4-1275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推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5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五一六《宪官部·振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7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五五《穆宁附赞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4115页。
    ④勾利军:《唐代东都分司官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①《唐故监察御史陇西李公(俊素)墓志铭》,吴刚:《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6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五一六《宪官部·振举》,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5862页。
    ①胡如雷认为:案卷25行“牒使”为临时差遣,即对案情进行调查的职务,最后将调查结果报御史台推事使。参《两件敦煌出土的判牒文书所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载《唐史论丛》第二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3-79页。
    ②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292页。标点参考[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第230页。
    ③[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谢混之”,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07页。
    ①[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成珪”,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6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十八下《宣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27页。
    ③[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二《申理冤屈制》,中华书局,2008年版,472页。
    ④关于宦官干预司法问题,学界已经进行了深入研究,重要著作如:贾宪保:《唐代北司的司法机构》,《人文杂志》1985年第6期。张艳云:《论唐中后期的宦官参预司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刘长江:《中晚唐监察体制与宦官专权》,《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边媛:《唐后期法制演变初探》(三、司法制度变化之“宦官专权之祸”。),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4月。
    ①《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1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3-644页。
    ②《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5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4页。2007年版,第137页。
    ③郑显文:《唐代刑事诉讼中司法官员的法律责任制度研究》,戴建国:《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辞书出版社,
    ④[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犯罪经所在官司首》,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1-442页。
    ⑤[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十《肃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5页。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三六《窦参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745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二九《韩混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599-3600页。
    见[唐]顾况:《华阳集》卷下,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1072册),1986年版,第558页。
    见氏著:《唐仆尚丞郎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2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O《兵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30页。
    ③张国刚:《唐代禁卫军考略》,《南开学报》1999年第6期。
    ④见《资治通鉴》卷二二八德宗建中四年八月条胡注,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349页。
    见[唐]赵元一:《奉天录》卷四,《续修四库全书》第42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神策似又在六军之外。王鸣盛认为:“至中晚唐,神策军兵权最重,故《新志》以后定者言之欤?今未能详考。”见氏著:《十七史商榷》卷八一,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555页。)
    见氏著:《廿二史考异》卷四四《唐书四》,《嘉定钱大听全集》(贰),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933-934页。
    ⑤[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五五《兵考七·禁卫兵》,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51页。
    ⑥[后晋]刘晌:《旧唐书》卷一八四《鱼朝恩附刘希暹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765页。
    ⑦张艳云:《论唐中后期的宦官参与司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①张晋藩:《中国刑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73页。
    ②见《新唐书》卷八二《怀懿太子凑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631页。见《资治通鉴》卷二五五,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300页。
    ③[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三三,德宗贞元七年二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523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九六《牧守部·抑豪强》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8040-8041页。
    ⑤[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十三《德宗纪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71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三《帝王部·明罚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7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四一《帝王部·宽恕》,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445页。
    ③[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五四七《谏诤部·直谏第十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259-6260页。
    ④[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御史台上·御史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1页。
    ⑤[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兵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32页。
    按:关于神策军成为禁军历程的详尽论证,可参阅黄永年:《六至九世纪中国政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418-422页。
    ①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七《宦者上·窦文场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867页。
    ③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九三四《总录部·告讦》,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24-10825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七○七《令长部·黜责》,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8154页。
    ⑥[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六○《帝王部·革弊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0页。
    ⑦[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四《食货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89-1390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七《京兆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4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五《帝王部·发号令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88页。
    ③[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二三“胡激”条引《唐年补录》,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66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五《帝王部·发号令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90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四《帝王部·发号令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84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四《帝王部·发号令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85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八九《泉货》,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5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073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五《帝王部·发号令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87页。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九○下《文苑下·刘蕡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74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七《京兆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5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八九《牧守部·革弊》,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939页。
    ③[唐]赵磷:《因话录》卷二《商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79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七《京兆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4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二○三《文艺下·李频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794页。
    ③[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卷八《黥》,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8页。
    ④[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卷八《黥》,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6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三《帝王部·明罚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3页。
    ①[唐]杜佑:《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监察侍御史》,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75页。
    ②“诸军、诸使及府县,季终命御史分曹廵按系囚,省其冤滥以闻。”见[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御史台上·监察御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3页。
    ③[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三六,德宗贞元十九年十二月胡注,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604页。
    ④[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52页。
    见氏著:《唐代御史台与宦官的关系》,《福建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⑤[唐]赵磷:《因话录》卷三《商部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91页。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六五《柳公绰子仲郢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305页。
    ①《□故□书郎使持节曹州诸军事守曹州刺史赐紫金鱼袋清河崔府君(晕)墓志铭》,吴刚:《全唐文补遗》(第四辑),三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5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七九《萧遘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646页。
    ③[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兵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36页。
    ④[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十《昭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00页。
    ⑤李治安《唐代执法三司初探》,《天津社会科学》1985年第3期;陈仲安《唐代的三司》,《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986年第8期;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关于三司”一节、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4期;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
    ⑥张晋藩认为:“唐代中央司法机关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他们不仅各有机构,职责,还存在一种互相配合、制约的关系。……对于一些重要的申诉案件,御史台的侍御史还与中书省的中书舍人、门下省的给事中一起审理。……这被称为‘三司理事’,也有称‘小三司’。”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四卷《隋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5页、624页。曾宪义认为:“唐代三法司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3页。
    ①见徐永康主编《中国法制史》,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见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八《门下省给事中》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45页。
    ③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51页。
    ⑤[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八《百官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35页。
    ⑥[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二《申理冤屈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72页。
    ①[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七,太宗贞观十七年夏四月庚辰朔,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93页。
    ②参见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1页。
    ③[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四《斗讼·越诉》,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8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62页。
    见《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侍御史》,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80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3页。
    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14页。
    ③刘俊文:《唐代司法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247页。
    ④[唐]杜佑:《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侍御史》,中华书局,1988年版,672页
    ⑤清人钱大听言:“盖三司鞠狱,出于临时遣使,故六典不著为令,而于刑部篇言。”见氏著:《廿二史考异》,《嘉定钱大昕全集》(贰),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932页。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84页。
    ⑦[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37页。
    ⑧[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62页。
    ⑨[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高宗龙朔二年夏四月乙丑,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334页。
    ⑩[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高宗龙朔二年夏四月乙丑胡注,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334-6335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八十六《高宗诸子·章怀太子贤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832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九十七《张说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055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百五《杨慎矜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227页。
    ①[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六《百官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99页。
    ②[宋]赵彦卫撰,傅根清点校:《云麓漫钞》卷七,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0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五○《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51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425页。
    ②[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三五,德宗贞元十六年五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589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五六《于頔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131页。
    ④[唐]李肇:《唐国史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53页。
    ⑤[唐]杜佑:《通典》卷十九《职官一·历代官制总序》,中华书局,1988年版,473页。
    ⑥[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六《百官一》,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181页。
    ⑦于志新:《隋唐使职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20页。
    ⑧[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五《帝王部·弭灾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9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一八《元载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514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七○《裴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426页。
    ③刘后滨:《唐代司法“三司”考析》,《北京大学学报》1991年第2期。张春海《也论唐代司法体系中的“三司”》亦认为:“三司从一个受理上诉的常设机构逐渐演变成为了一个主要以审理重大案件为主的临时性机构了。”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五○《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153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诸使杂录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2-1703页。
    见《资治通鉴》卷二二五,代宗大历十四年六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261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五《省号下·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3-1124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二六《裴谓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568页。
    ③[宋]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丁,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8页。
    见《唐国史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50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七六《杨虞卿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563页。
    ①俞鹿年:《中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页。
    ②[唐]杜佑:《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中华书局,1988年版,672页
    ③[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九七,太宗贞观十七年夏四月庚辰,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193页。
    ④[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高宗龙朔夏四月乙丑,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334-6335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诸使杂录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3页。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84页。
    ⑦[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第380页。
    ⑧[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九《尚书省诸司下·刑部员外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6页。
    ①那思陆:《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②[宋]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己,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86页。
    ③“唐高宗武后之时,屡兴大狱,多以尚书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杂案,谓之‘三司’。其后有大狱,或直命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充三司使,次又以刑部员外郎、御史、大理寺官为之,以决疑狱。时因有‘大三司使’、‘小三司使’之别,皆事毕罢。”见[宋]赵与时:《宾退录》第75页,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4年。
    ④[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五○《职官考四·门下省》,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56页。
    ⑤[唐]杜佑:《通典》卷二一《职官三,中书省·中书舍人》,中华书局,1988年版,564页。
    ⑥[唐]张鷟撰,田涛,郭成伟点校:《龙筋凤髓判》卷二“门下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 页。
    ①[唐]白居易撰:朱金城笺注:《白居易集笺校》卷四八《中书制诰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878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八《百官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35页。
    ③[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八《百官三》,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35页。
    ④[宋]王溥:《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诸使杂录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1页。
    ①[晋]司马彪撰,刘昭补注:《后汉书志》第二八《百官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17页。
    ②[汉]班固:《汉书》卷八六《何武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482页。
    ③[刘宋]范晔:《后汉书》卷四《和帝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79页。
    ④[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97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十三《德宗纪下》,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81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08页。
    ③[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六二《吕元膺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998页。
    ④[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96页。
    ⑤[明]陈第:《毛诗古音考》自序,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页。
    ⑥[汉]班固:《汉书》卷七一《隽不疑传》颜师古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37页。
    ⑦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0页。
    ⑧[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54页。
    ⑨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46页。
    ⑩[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071页。
    11[唐]崔湜:《大唐御史台精舍碑铭并序》,[清]王昶:《金石萃编》卷七四,台北国风出版社.1964年版.第1305页。
    12[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 2006年版,第1686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3页。
    ②[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五《大历七年大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84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六《大理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7-1358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071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御史台上·御史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30-1231页。
    ⑥[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97页。
    ⑦阎守诚,李军:《唐代的因灾虑囚》,《山西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①[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五《鄼国公轨等益州道安抚大使诏》,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00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3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八四《帝王部·赦宥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927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五八《帝王部·勤政》,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14页。
    ③[唐]张九龄:《南郊赦书》,[清]董诰:《全唐文》卷二八七,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913页。
    ①[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三《孟夏疏决天下囚徒敕》,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78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4页。
    ③[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八七《帝王部·赦宥第六》,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965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7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五《帝王部·弭灾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1页。
    ⑥[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八《武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43页。
    ⑦见《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6页。见《文苑英华》卷四三四《雨灾减放税钱德音》,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201页。
    ⑧[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六《大理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8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5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10页。
    ③《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62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9页。
    ④[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四《以春令减降囚徒德音》,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81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御史台·监察御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3页。
    ⑥[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6页。
    ⑦[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6页。
    ⑧[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五《帝王部·弭灾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1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6页。
    见[宋]王溥:《唐会要》卷四O《君上慎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43页。
    见《旧唐书》卷一七一《高元裕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452页。
    ②[唐]白居易著,朱金城笺注:《白居易集笺校》卷十五《律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909页。
    ③关于御史台地位的变化,可参阅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2-194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九○《帝王部·赦宥第九》,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998页。
    ⑤《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3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4页。
    以上均出《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937-943页。
    见《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4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4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7页。
    ③[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7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九○《帝王部·赦宥第九》,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996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五《帝王部·弭灾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9页。
    ⑥[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八《宣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48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2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诸使杂录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00页。
    ③[宋]李昉:《文苑英华》卷九二八,《赵州录事参军赠齐州司马陆公神道碑》,中年书局,1966年版,第4884页。
    ④《唐故朝请大夫尚书刑部员外郎骑都尉蔡公墓志铭并序》,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07页。
    ⑤[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1页。
    ⑥《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4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4页。
    ⑦[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1页。
    ⑧《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4条注,《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4页。
    ⑨《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4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4页。
    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②[唐]杜佑:《通典》卷二四《职官六·御史台·侍御史》,中华书局,1988年版,670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出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6页。
    ④《光禄大夫太子太师上柱国鲁郡开国公颜真卿墓志铭》,[清]董诰:《全唐文》卷三九四,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010页。
    ⑤[唐]刘肃撰,许德楠、李鼎霞点校:《大唐新语》卷十二《劝励》,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78页。
    ⑥[唐]李冗:《独异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5-16页。
    ⑦《唐故朝请大夫上柱国检校尚书屯田郎中粱郡乔府君(梦松)墓志铭并序》,吴钢:《全唐文补遗》(第七辑),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
    ⑧《唐银青光禄大夫太子宾客嵩阳县开国伯食邑五百户陈公墓志铭并序》,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320页。
    按:[清]王昶:《金石萃编》卷七七题作《陈宪墓志铭》,所记文字略同:“解褐荥泽主簿,口口尉、明堂尉、阌乡令。秩满受诏关内覆囚,旋拜右台口口侍御史,转库部吏部二员外郎。”台北国风出版社,1964年版,第1352页。
    ①[唐]颜真卿:《颜鲁公集》卷八《朝议大夫赠梁州都督上柱国徐府君神道碑铭》,四部丛刊初编集部第111册,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七九《诸使下·诸使杂录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710-1711页。
    ③宁志新:《唐朝使职若干问题研究》,载《历史研究》,1999第2期。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六一《帝王部·命使》,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5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六一《帝王部·命使》,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
    ⑥[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2006年版,第1796页。
    ⑦[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玄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37页。版社,2006年版,第1800页。
    ⑧[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八《穆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26页。
    ①王晓天:《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研究的几个问题》,《求索》2004年第12期。
    ②[宋]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丙,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33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推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75页。
    ②[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七《百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10页。
    ③[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四《遣御史大夫王唆等巡按诸道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32页。
    ④[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27-1828页。
    ⑤[宋]王溥:《唐会要》卷七八《诸使中·采访处置使》,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0页。
    ⑥[宋]王溥:《唐会要》卷六二《御史台下·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282页。
    ⑦[汉]班固:《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502页。
    ⑧[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六二《帝王部·命使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6页。
    ①陈俊强:《唐代录囚制试释》,载《东亚传统教育与法制研究(一)——教育与政治社会》,台湾大学,2005年版,第290-295页。
    ②阎守诚,李军:《唐代的因灾录囚》,《山西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③[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2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六一《帝王部·命使》,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6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2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六一《帝王部·命使》,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6页。
    ③[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六一《帝王部·命使》,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7页。
    ④[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三《遣十使巡察风俗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25页。
    ⑤[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睿宗景云二年六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666页。
    ⑥[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一○四《遣王志倍等各巡察本管内制》,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531页。
    ⑦[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938页。
    ①[唐]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九“解纷”,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89页。
    ②赵彦卫撰,傅根清点校:《云麓漫钞》卷八,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35页。
    ③[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四《帝王部·弭灾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6页。
    ④[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四《遣使往诸道疏决囚徒敕》,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80页。
    ⑤[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四九下《百官四下》,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310页。
    ⑥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⑦[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六《咸通七年大赦文》,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90页。
    ⑧[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二六,代宗大历十四年八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7269页。
    ①[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四《大历四年大赦文》,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82页。
    ②[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九一《帝王部赦宥第十》,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7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四○《君上慎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44页。
    ④[唐]李肇:《唐国史补》卷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第40页。
    按:据《太平广记》知此案发于宪宗元和年间。见《太平广记》卷二七五“李锜婢”条,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69-2171页。
    ⑤[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三二《沈既济附子传师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541页。
    ①[唐]颜真卿:《送福建观察使高宽仁序》,[清]董诰:《全唐文》卷三三七,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16页。
    ②[宋]洪迈撰,孔凡礼点校:《容斋随笔·三笔》卷七,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509页。
    ③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1页。
    ④[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志》,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410页。
    ①[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90页。
    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十八《大理寺卿》,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02页。
    ③胡宝华认为:“唐代监察御史主要通过听取地方官员汇报的方式行使地方监察职能,……而地方监察的主体不在中央,而是来自地方政府。”《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3页。
    ④严耕望:《唐代府州上佐与录事参军》,《清华学报》第八卷第一、二期合刊,收入《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54页。
    ⑤[唐]杨炯:《常州刺史伯父东平杨公墓志铭》,[清]董诰:《全唐文》卷一九五,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78页。
    ⑥《大唐故朝散大夫登州司马赵府君墓志铭》,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5页。
    ⑦[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四三《戴叔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690页。
    ⑧陈登武:《从人世间到幽冥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⑨[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五四《吕元膺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103-4104页。
    ①[唐]白居易著,朱金城笺注:《白居易集笺校》卷二二《格诗杂体》,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0页。
    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三○《三府督护州县官吏》,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747页。
    ③[五代]孙光宪撰,贾二强点校:《北梦琐言》卷三《杜邠公不恤亲戚》,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4页。
    见[宋]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已,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88页。
    ①[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七二“李德裕”条引《桂苑丛谈》。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1265页。
    见[五代]严子休《桂苑丛谈》,《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0页。
    ②[五代]高彦休:《唐阙史》卷上,《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9-1350页。
    ①[清]高士奇:《江村销夏录》卷二《唐明皇恤狱诏》,上海有正书局,1922年印本。
    按:今人陈尚君将此诏断为唐文,收入氏著:《全唐文补编》又再补卷三,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252页。
    ②参见《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59、60、61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6-647页。
    ③[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五《帝王部·弭灾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1页。
    ④[宋]李昉等:《文苑英华》卷四三四《雨灾减放税钱德音》,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201页。
    ①[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97页。
    ②[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三《以春令减降天下囚徒敕》,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79页。
    ③[宋]李昉等:《文苑英华》卷四四一《疏理囚徒量移左降官等德音》,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2231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九一《帝王部·赦宥第十》,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7页。
    ⑤[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八七《帝王部·赦宥第六》,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966页。
    ⑥[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四五《帝王部·弭灾第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3页。
    ⑦[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五《改元天复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1页。
    ⑧田红玉:《唐代大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5月,第26页。
    ⑨[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八三《帝王部·赦宥第二》,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920页。
    ⑩[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四《政事·以春令减降囚徒德音》,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81页。
    11《中和五年三月十四日车驾还京大赦制残卷》(伯二六九六号),黄永武:《敦煌宝藏》(第123册),《唐僖宗时残史籍》,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年版,第349-354页。标题及录文参考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律 文书考释》定拟,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420—422页。
    ①王宏治:《唐代死刑复核制度探究》,《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
    ②[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礼记注疏》卷十三《王制》,北京大学出版社(十三经注疏整理本),2000年版,第481-482页。
    ③[北齐]魏收:《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74页。
    ④[唐]魏征:《隋书》卷二《高祖纪下》,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41页。
    ①[唐]吴兢:《贞观政要》卷八《刑法第三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44页。
    ②陈寅恪:《元白诗笺证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45页。
    ③黄永年:《唐史史料学》,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25页。
    ①[宋]王应麟:《玉海》卷六六《诏令·律令》“唐贞观律”,台北华文书局,1964年版,第1296页。
    ②[宋]王溥:《五代会要》卷十《刑法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160页。
    ③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85页。
    ①[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三○《断狱·死囚覆奏报决》,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72页。
    ②《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7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4页。
    ③《乒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40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7页。
    ④《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10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4页。
    ⑤[唐]杜佑:《通典》卷一六八《刑六考讯附》,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349页。
    ⑥[宋]王溥:《唐会要》卷四○《君上慎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39页。
    ①[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六八《开元十一年南郊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380页。
    ②[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8页。
    ③[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8页。
    见《旧唐书》卷九《玄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7页。
    ④钱大群,钱元凯:《唐律论析》,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35页。
    ⑤[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三○《断狱·立春后秋分前不决死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71页。
    ⑥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执行时间制度研究》,《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①见[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一《断屠钓》,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55页。陆游《老学庵笔记》则据《高祖实录》,将此诏发布时间定于“二年正月甲子”。([宋]陆游撰,李剑雄,刘德权点校:《老学庵笔记》卷八,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0页。)
    见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83页。
    ②《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10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4页。
    ③[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七《治国平天下之要·慎刑宪》,京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924页。
    ④[日]西田太一郎著,段秋关译:《中国刑法史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3页。
    ⑤[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一六○《徐浩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965页。
    ⑥[唐]魏征撰,王方庆辑:《魏郑公谏录》卷二《谏处张君快等死》,清光绪癸未年木刻本。
    ⑦[唐]刘肃撰,徐德楠,李鼎霞点校:《大唐新语》卷四《持法第七》,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6页。
    ⑧[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七《尚书省诸司上·尚书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8页。
    ①[宋]王溥:《唐会要》卷四○《君上慎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40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一《酷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67页。
    ③[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则天后天授二年正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471页。
    ④[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五四三《谏诤部·直谏第十》,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6212页。
    ⑤按:关于唐代杖刑的变化和对死刑处断方式的影响,可参阅彭炳金《论唐代杖刑的发展变化》一文,载《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9期。
    ⑥[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八六《中宗诸子·懿德太子重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835页。
    ⑦[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八,中宗神龙二年七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605页。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八《玄宗纪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76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九五《睿宗诸子·惠宣太子业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018页。
    ③贾俊侠:《唐建中三年前杖杀制度》,《唐都学刊》2005年第3期。
    ④[唐]裴耀卿:《论夷州刺史杨浚决杖表》,《文苑英华》卷六一九,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3208页。
    ⑤[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五,玄宗天宝六载春正月丁亥,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876页。
    ⑥[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0页。
    ⑦[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 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5页。
    ⑧[宋]王溥:《唐会要》卷四一《杂记》,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74页。
    ①[宋]窦仪:《宋刑统》卷三○《断狱·决死罪》准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中华书局,1984年版,495页。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卷一二三《刘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514页。
    ③[宋]王溥:《唐会要》卷五一《识量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048页。
    ④[宋]窦仪:《宋刑统》卷一《名例律·死刑二》准唐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敕节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
    ⑤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
    ⑥[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5页。
    ⑦[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刑法部·定律令第四》,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7071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6页。
    ②[宋]王溥:《唐会要》卷四○《君上慎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842页。
    ③[唐]裴庭裕撰,田廷柱点校:《东观奏记》卷上“唐宣宗纳谏”,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92页。
    ④[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五二,懿宗咸通十三年五月,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8163页。
    ⑤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律的变化》,《北京大学学报》1982年第2期。
    ①[五代]孙光宪撰,贾二强点校:《北梦琐言》卷七《李学士赋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52页。
    ②李剑国:《唐五代志怪传奇叙录》,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页。
    ③[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四三《职官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23页。
    ④见氏著:《中国冥界诸神》,团结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⑤[五代]孙光宪撰,贾二强点校:《北梦琐言》卷七《李学士赋谶》,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52页。
    ⑥[唐]唐临撰,方诗铭点校:《冥报记》卷下“唐柳智感”,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8页。
    ⑦[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一○六“陆康成”条引《报应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715页。
    ⑧[唐]张读撰,张永钦,侯志明点校:《宣室志》辑佚“地府巡察使”,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85页。
    ①[宋]李防等:《太平广记》卷三七五“刘凯”条引《通幽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981页。
    ②[唐]牛僧孺撰,程毅中点校:《玄怪录》卷六“董慎”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56页。
    ③[唐]杜牧:《樊川文集》卷十七《毕諴除刑部侍郎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25页。
    ④[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公式令第二一“制授告身式”,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492页。
    ⑤[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卷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3页。
    ⑥[唐]张鷟撰,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补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64页。
    ①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234页。
    ②《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52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8页。
    ③[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六合县丞”,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42页。
    ④[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邓成”,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37页。
    ①[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八四“朱同”条引《史传》,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063页。
    ②[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续集卷七《金刚经鸠异》,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71页。
    ③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制·受人财为请求》,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9页。
    ④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制·监主受财枉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0页。
    ⑤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制·事后受财》,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1页。
    ⑥[唐]张固:《幽闲鼓吹》,《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4页。
    ①[唐]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正》卷六“纸钱”,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0-61页。
    ②[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冥报记》“唐李山龙”,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44-45页。
    ③[宋]李昉等:《太平广记》第三八五“辛察”条引《河东记》,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3073页。
    ④[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一○○“李思元”条引《纪闻》,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671页。
    ⑤[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岐州佐史”,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92页。
    ⑥[唐]戴孚撰,方诗铭辑校:《广异记》“楊瑒”,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2页。
    ⑦见氏著:《<吴刚主编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书评》,《唐研究》第十四卷,“天圣令及所反映的唐宋制度与社会研究专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 602-603页。《朝野佥载》卷六曾引此书,据《佥载》成书年代推断,该书成书时间当不会晚于则天朝。
    ①[宋]李昉等:《太平广记》卷三○○“杜鹏举”条引《处士萧时和作传》,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380页。
    ②[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续集卷一《支诺皋上》,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02页。
    ③陈玺:《唐代律学教育与明法考试》,《西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④[唐]白居易撰,朱金城笺校:《白居易集笺校》卷六五《策林四·论刑法之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530页。
    ①[宋]王钦若编纂,周勋初等校订:《册府元龟》卷一五一《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3页。
    ②[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八六《咸通七年大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90页。
    ③[唐]封演撰,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卷三“风宪”,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4页。
    ④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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