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宋代债权担保制度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担保是我国近代从西方引进的现代法律概念,我国古代用“担保”一词表示负责与责任,但没有专门成体系的民事法规。然而担保作为促进债权债务关系及时了结,防止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在中国古代已普遍运用。债权担保制度既是古今同在的,也是中西相通的。以现代民法学的概念、规则和体系为理论参照去审视、梳理中国古代的担保制度,对深入理解中国古代的社会经济状况是有所帮助的。
     宋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纸币的产生和推行使金属铸币向信用货币演进;宋代政府对契约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保证了契约的公信力;宋代重视民事立法,其规模和高度都超过前代;宋代民众维权意识提高,在经济活动中重视对债权进行担保。这些条件促使宋代担保制度有长足的历史进步。
     中国古代担保方式可分为五种:质权、抵押、保证、定金和典权五种,与我国现行担保制度相比,缺少留置方式而多典权一类。中国古代在经济流转过程中,保证担保和质押担保是最常用的担保方式,也是我国历史上起源最早的担保制度,在秦汉时期这两种担保方式就已经出现了。宋代租佃制及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各社会阶层在经济活动中有平等的趋势。宋代不再鼓励唐代盛行的牵掣家资、役身折酬的债权实现方式。保证作为第三人信用担保,债权实现方式的改变也促使保证方式的改变,所以宋代民间经济关系中“保人”不再是契约中必备的条件,而是多以交易见证人的人证形式存在。宋代民事经济关系中以专业化的“牙人”群体替代了民间交易中的“保人”,牙人成为交易活动中履行担保职能的主要角色。宋朝国防形势长期比较严峻,在实行盐、茶等交引法的同时,宋政府指定交引铺作为商人与政府进行货物交易的担保人,铺户担保是宋代特有的担保方式。
     质押担保对于一般民众的经济往来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是诸种担保方式中最为古老的民事债权责任方式。宋代质权担保制度中禁止以人身为质权标的,物质标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宋官府的推动下质权担保出现行业化发展的趋势,官方设立了抵当库和抵当所,寺观和私人也兴建“质库”或“长生库”。宋代动产质押借贷的普遍化、经营主体的广泛化,使宋代担保质权由一般的动产质押借贷向营业质权转变,促使典当业形成了行业。宋朝关于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也较前朝要完善得多,并已涵盖后世典当业收当、赎当、死当三个业务程序,因而成为中国古代典质业法制走向成熟的重要发展时期。
     中国古代的抵押与现代抵押基本相同,即以不动产为目标,以不转移所有权为特征。但在中国古代物权法律制度中,由于缺少登记公证制度,抵押权相对而言并不发达。宋代田宅产权认证呈现凭证化的趋势,促进了两宋民间田宅买卖的盛行。宋代“抵当”属于一种抵押担保,是以民户个人私有不动产为担保进行借贷的经济关系。宋政府曾大规模推行市易抵当法,鼓励民众以土地、房屋、店铺等不动产和金银等保值财产为抵押向政府低息贷款。宋代民间抵当是借债人以不动产为债务抵押但不转移所有权的抵押借贷方式,常把借贷抵当虚立为田宅典卖关系,常常引发争议和诉讼。宋代的“倚当”就是出让不动产收益权而不转移所有权的抵押担保形式,以土地收益为债务抵押,既保障了债务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又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倚当”是介于非占有质与占有质之间的担保方式。
     典权是我国古代独有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以完全土地收益权为抵押的担保方式。从宋代开始,典权担保在民间开始广泛实行。宋代对典权的法定程序取得、典权的典期和回赎期、对出典人回赎权的保护、出典人与典权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典权的消灭,都有详细的规定。宋代的典权还有很多时代局限,经过明、清两代的发展,典权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民间盛行的债权担保方式。
     宋代商业信用的发展,促进了预付货款和延期付款结算方式的发展。宋代由此出现了定金担保,以粮食、茶叶、果木、花卉等产品确定的未来的收益进行抵押作为债务的担保。
     宋代商业活动中还存在着其他担保方式。瑕疵担保是一种法定担保,宋代沿袭了唐律中关于产品规格及质量瑕疵方面的规定。追夺担保是出卖方对其出卖物所有权、尊长处置权和亲邻优先权的保证。宋朝恩赦频繁,恩赦担保条款成为契约签订中的习惯用语。恩赦担保是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最具特色担保方式,其实质是以预约规定的形式排除国家恩赦的效力。
     宋代的土地买卖契约较日耳曼法更加成熟和完备,日耳曼法中不动产的担保形式更加灵活多样;罗马法对质权和抵押权作了严格的区分,宋代不动产的交易则更多考虑不动产产权在家族内流传的连续性。
     宋代担保制度与其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是相适应的。宋代以后,在元、明、清时期典权进一步的成熟和完善,典当成为规模化的质押借贷。但是中国古代各种债权担保方式的本质变化都已在宋代完成,而宋代以后,质押、保证和典权的担保形式在社会经济中的存在更为广泛,但其实质是量的扩展而没有质的改进。宋代的债权担保制度体系完善,形式丰富,法制完备,因而宋代是中国古代担保制度发展过程中的辉煌和高峰时期。
The guarantee system is a modern legal concept which was introduced from the west. In ancient China, we use the word "guarantee" to indicate responsibility, but we did not have a system of civil laws and regulations specially. But the creditor's rights guarantee brings to a completion, prevents dispute over obligation's is an important system promptly as the promo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debt relations, the Chinese ancients are also safeguard the creditor's rights through the guarantee method. The creditor's rights guarantee system is not only the ancient and modern method, but also China and the West is interlinked. Take the modern people legal science's concept as an example, the rule and the system referred to as the theory carefully examined, reorganize the Chinese ancient times creditor's rights guarantee system, to understood thoroughly the Chinese ancient time social economy condition.
     The Song Dynasty commodity economy's high development, the paper money production and carrying out of the metal coined money all contributed to the credit money evolution. The Song Dynasty government to the contract standardization and the institution management has guaranteed the contract letter strengthens. Song Dynasty populace Uygur power consciousness enhances takes seriously in the economic activity to the creditor's rights carries on the guarantee. These conditions urge the Song Dynasty creditor's rights guarantee system to have the considerable historical progress.
     China ancient times guaranteed system were divided into five possible kinds:the nature power, the mortgage, the guarantee, the earnest money and the standard power, compare with our country's present guarantee system, constitute a multi-standard power kind. China ancient times in the economical circulation process, guaranteed that guarantees and pawns is the most commonly used guarantee way, is also in our country history origins the earliest guarantee system, already appeared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y time The Song Dynasty tenancy system and commodity economy's development, enables various social class to have the equal tendency in the economic activity. Song Dynasty no longer encourages the Tang Dynasty to be in vogue impedes the family capital, the service body to fold the reward the creditor's rights to realize the way. The guarantee takes the third person of credit guarantee, the creditor's rights realizes the way change also to urge the guarantee way the change, therefore in the Song Dynasty folk economic relationships "the guarantor" no longer is in the contract the necessary condition, but is many trades witness's personal testimony form existence. In the Song Dynasty civil economic relationships "the middleman" the community has substituted in the folk transaction "the guarantor", the middleman becomes in the transaction activity to fulfill the guarantee function the principal role. The Song Dynasty national defense situation is quite for a long time stern, while implements the salt, the tea and so on to hand over the Yin laws, the Song government assigns the junction to direct the shop the guarantor who carries on the cargo transaction as the merchant and the government, the shop guarantee is the Song Dynasty unique guarantee way.
     Pawns the guarantee to have the important promoter action regarding the common populace's economical intercourse, is Zhu Zhong guarantees in the way the most ancient civil creditor's rights responsibility way. In the Song Dynasty nature power guarantee system forbids to take the person as the nature fasces, the material sign's type is many and varied. The nature power guarantee presented the profession development under the Song government authorities'impetus the tendency, the official sets up has mortgaged the storehouse and mortgages to the institute, the monastery and personal also constructs "the pawnshop" or "the pawnshop". The Song Dynasty chattel mortgage lends money generalization, management main body widespread; caused the Song Dynasty guarantee nature power to transform to business nature power, urges to pawn industry to a formed profession. Song Dynasty's movable property nature power legal rule, also compared previous dynasty must be much more perfect, and has covered the later generation to pawn industry receives, redeemed, died works as three service procedures, thus became China ancient times to mortgage industry the legal system to move toward the mature important development time.
     The Chinese ancient time's mortgage take the real estate as a goal, take to shift the property rights as the characteristic. But in China ancient times in real right legal regime, because lacks the registration notary system, the mortgage is not relatively speaking developed. The Song substitute fields dwelling property right authentication presents the certificate tendency, promoted two Song folk field dwelling business's being in vogue. Song Dynasty "mortgages" belongs to one kind of mortgage guarantee is by civilian's house individual private real estate the economic relationships which carry on for the guarantee lends money. The Song government once massively carried out the city easily to mortgage the law, encourages the populace take land, house, shop store of value properties and so on and so on real estate and money as the mortgage to the government low-interest loan. The Song Dynasty folk mortgages is the borrowing money person but does not shift the property rights take the real estate as the debt mortgage the mortgage to lend money the way, often lends money mortgages empty stands for the field dwelling mortgages the relations, causes the dispute and the lawsuit frequently. Song Dynasty "relies on, when" sells the real estate usufruct, but does not shift the property rights the mortgage guarantee form, both has safeguarded the debtor to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right of use, and has safeguarded creditor's benefit take the land income as the debt mortgage, is situated between must holds the nature with to hold between the nature.
     The pawn right is a civil legal regime which was in sole possession of our country's ancient times. Taking the complete land usufruct as the mortgage guarantees way it starts from Song Dynasty, the pawn right guarantee starts in the folk widely to implement. Song Dynasty obtains the pawn right at standard time and the ransom redeem time, to the locus classics person ransom redeem power protection, the locus classics person and the pawn right person respective right and the voluntary, the pawn right elimination to the pawn right's legal proceedings, some detailed stipulations, the pawn right becomes the credit guarantee way which was the most important way of guarantee in the later period of China feudal society.
     The Song Dynasty commercial credit's development, promoted the forward payment and the deferred payment method of settling accounts development. Song Dynasty presented the earnest money guarantee from this, by the grain, the tea, the fruit tree, the flowers and plants and so on product definite future incomes will carry on the mortgage to take the debt the guarantee.
     In the Song Dynasty trade activity also has other guarantee way. The slight defect guarantee was one kind of statutory guarantee; Song Dynasty has followed in Tang Live about the product specification and the quality slight defect aspect stipulation. Pursues seizes the guarantee is the seller betrays the property rights, the elders and superiors right of disposal and the relatives and neighbors priority guarantee to it. The Song Dynasty special amnesty is frequent; the special amnesty warrantee clause becomes in the contract sign the colloquial phrase. The special amnesty guarantee was China ancient times in the contract note most has the characteristic guarantee way; its essence was by makes an appointment the stipulation form elimination country special amnesty potency.
     Song Dynasty's land contract note compares the Germanic law to be mature and to be complete, in the Germanic law the real estate guarantee form is more flexible diversely; The Roman law confrontation power and the mortgage have done as a temporary measure the strict discrimination, the Song Dynasty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more consideration real estate property right the continuity which spreads in the family.
     The Song Dynasty's credit highly suits with its commodity economy development. After Song Dynasty, in Yuan, Ming Dynasty the pawn rights'further maturity and imperfectness, pawns into the formalization to pawn lends money. But the change essentially has completed in Song Dynasty and after Song Dynasty other guarantee form nearly at stagnant condition without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and change. Song Dynasty's credit guarantee's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is perfect, the form is rich,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complete, thus Song Dynasty was China ancient times'magnificent period and the peak time.
引文
①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
    ②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③刘广安:《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7—118页。
    ④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42页。
    ⑤孔庆明:《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
    ①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②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张晋藩:《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③刘秋根:《宋代的抵当所、抵当库》,2007年3月16日邓广铭教授百年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
    ④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⑤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
    ⑥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游彪:《宋代寺院经济史稿》,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
    ⑦缪坤和:《宋代信用票据研究》,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⑧王曾瑜:《宋代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8月,第176页。
    ⑨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
    ⑩仁井田陞:《唐宋時代に於ける债榷の担保》,《史学杂志》四十二编十号)1931年。
    11季怀银:《两宋债法研究》,《青蓝集—张晋藩先生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
    ①宋乾:《宋代赔偿制度研究》,河北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②吴红艳:《我国古代担保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③梁凤荣:《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担保的形式与特色》,载《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④宫泽知之:《宋代的牙人》,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82年第7期。斯波义信:《宋代的干运与经纪》,孙耀、李凭译,《运城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李伟国:《宋代经济生活中的市侩》,载《历史研究》1992年第2期。杨惠玲:《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载《敦煌研究》2002年第6期。陈明光、毛蕾:《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载《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任仲书、于海生:《宋代“牙人”的经济活动及影响》,载《史学集刊》2003年第3期。黎志刚:《宋代牙人与乡村经济的市场化》,载《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⑤陈志英:《宋代物权关系研究》,河北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⑥宋代书铺中专门负责代写诉状之人。
    ⑦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⑧杨卉青:《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研究》,河北大学2008届博士学位论文。
    ①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48页。
    ①班固:《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6月,第2779页。
    ②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5月第五版,第305页。
    ③李延寿:《南史》卷七○《甄法崇传》附孙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6月,第1705页。
    ①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年11月,第73页。按,陆游以甄彬为南朝梁人,据《南史》记载,甄彬还金之时,梁武帝尚未即位,故其发生此事之时仍为南齐。
    ②《南史》卷五一《临川靖惠王宏》,第1278页。
    ③刘昫:《旧唐书》卷十五《唐宪宗本纪下》,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5月,第448页。
    ④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第624页。
    ⑤参见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5月,第189页。
    ①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508页。
    ①参见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二版,第296页。
    ②参见董开军:《债权担保》,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1月,第267页。
    ③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92页。
    ④参见张龙文:《典权与外国不动产质权之比较研究》,载于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7月。
    ⑤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513页。
    ①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511页。
    ②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512页。
    ①《老子》第八十章,岳麓书社标点本,1989年8月,第21页。
    ①袁珂:《山海经校注》海经卷九《大荒东经》,巴蜀书社1993年4月,第404页。
    ②王国维:《今本<竹书纪年>疏证》卷上,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3月,第55页。
    ③《诗经·小雅·北山》,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10月。
    ①司马迁:《史记》卷七五《孟尝君列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9月,第2360、2361页。
    ②《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89页。
    ③《史记》卷三二《齐太公世家》,第1497页。
    ④《史记》卷四一《越王句践世家》,第1742页。
    ⑤刘向:《战国策》卷二一《赵策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3月,第页。
    ⑥《史记》卷四○《楚世家》,第1727页。
    ①《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第2249页。
    ②《史记》卷七○《张仪列传》,第2292页。
    ③《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④《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61页。
    ①《秦律十八种·司空》,收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第88页。
    ②黄晖:《论衡校释》卷十二《量知》,中华书局,1990年2月,第548页。
    ③范哗:《后汉书》卷八三《逸民列传·梁鸿》,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5月,第2765页。
    ①干宝:《搜神记》卷一,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年9月,第9页。
    ②杜佑:《通典》卷一六八《刑法典六》,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12月,第4347页。
    ①《国语》卷十一《晋语五》,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88年3月,第396页。
    ②《史记》卷七二《穰侯列传》,第2325页。
    ③《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40页。
    ④见《史记》卷七九《范睢蔡泽列传》。
    ⑤《秦律十八种·金布律》,第60页。
    ⑥《秦律十八种·工律》,第70页。
    ①《后汉书》卷二八上《桓谭传》,第958页。
    ②吴红艳:《我国古代担保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述文,第7—8页。
    ③《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43页。
    ④《史记》卷五三《萧相国世家》,第2018页。
    ⑤《汉书》卷五十《汲黯传》,第2320页。
    ⑥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77·J·H·S:2A,中华书局,1980年12月。
    ①曹操:《魏武帝集》,岳麓书社标点《三曹集》本,1992年10月,第64页。
    ②沈约:《宋书》卷六四《何承天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10月,第1702—-1703页。
    ③萧子显:《南齐书》卷五三《良政列传·虞愿》,中华书局点校本,1972年1月,第916页。
    ④《南齐书》卷五五《孝义列传·公孙僧远》,第956页。
    ①《南齐书》卷四一《周颙列传》,第731页。
    ②魏收:《魏书》卷四四《薛野(?)传》附子虎子,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6月,第997页。
    ③《南齐书》卷二六《王敬则列传》,第483页。
    ④《宋书》卷九一《孝义传·郭原平》,第2244页。
    ⑤《南齐书》卷五五《孝义列传·吴达之》,第961页。
    ⑥李百药:《北齐书》卷四二《卢潜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2年11月,第556页。
    ①释道宣:《续高僧传》卷五《释僧旻传》,《续修四库全书》影印碛砂藏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3月。
    ②《南齐书》卷二三《褚渊传》,第430页。
    ③《南齐书》卷二三《褚渊传》附弟澄,第432页。
    ④《南齐书》卷三九《陆澄传》,第686页。
    ⑤《通典》卷二《食货典二》,第28页。
    ①《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卷二十《田令》,中华书局,2006年10月,第387页。并见《通典》卷二《食货典二》,第32页,“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略有不同。
    ①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3月,第223页。
    ②张晋藩总主编、陈鹏生分卷主编:《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505—-506页。
    ①《旧唐书》卷一四○《卢群传》,第3834页。
    ②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中华书局影印明刻初印本,1960年6月。
    ③王溥:《唐会要》卷八五《籍帐》,中华书局排印本,1955年6月,第1560页。
    ④《旧唐书》卷十五《唐宪宗本纪下》,第448页。
    ⑤李昉:《文苑英华》卷四二六《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南郊改元赦文》,中华书局影印宋刊本140卷与明刊本860卷合刊本,1966年5月。
    ⑥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卷七十《宝历元年正月南郊赦》,商务印书馆排印本,1959年4月,第394页。
    ①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后周广顺三年(公元九五三)罗思朝典地契》,中华书局,1961年9月,第324—325页。另,引文正文中括号内文字为原书编者所加。
    ②《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卷》,第512页。
    ①《宋刑统》卷二六《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引《杂令》,第468页。
    ②《敦煌资料》(第一辑)《曹清奴便麦契》,第384页。
    ①郑显文:《唐代债权保障制度研究》,载《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①漆侠:《宋代经济史》上、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988年版。
    ②《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田农·劝栽植开垦诏》,中华书局1997年,第658页。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二。
    ①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中华书局1999年,第113页。
    ②脱脱:《宋史》卷八三《地理志一》,中华书局1985年,第2095页。
    ③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中华书局1999年,第116页。
    ④参见程民生:《宋代户数探研》,《河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⑤黄淮等:《历代名臣奏议》卷一○六《吕陶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
    ⑥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⑦范仲淹:《范仲淹全集·政府奏议》卷上《治体·答手诏条陈十事》,凤凰出版社,2004年,第482页。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四五。
    ⑨庄绰:《鸡肋编》卷上。
    ①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16页。
    ②余靖:《武溪集》卷五《韶州新置永通监记》。
    ③王柏:《鲁斋集》卷七《社仓利害》。
    ④洪迈:《夷坚支景》卷五《郑四客》,中华书局2006年,第919页。
    ⑤参见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6页。
    ⑥《陆九渊集》卷一○《与张元鼎》,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2页。
    ⑦王炎:《双溪类稿》卷二二《上宰执论造甲》。
    ①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第18页。
    ②高聪明:《宋代货币与货币流通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页。
    ③毛滂:《东堂集》卷八《重上时相书》。
    ④欧阳修:《欧阳文忠公文集》卷一○三《论救赈大雪之后饥民劄子》。
    ⑤苏洵:《嘉祐集》卷九《上皇帝书》
    ⑥徐梦第《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九。
    ⑦脱脱等:《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八》,中华书局,1985年,第4548页。
    ①苏辙:《栾城集》卷三五《制置三司条例司论事状》。
    ②李攸:《宋朝事实》卷一五,丛书集成本。
    ③费著:《楮币谱》,载《全蜀艺文志》卷五七,
    ④汪圣铎:《两宋货币史》上册,中华书局2003年,第16页。
    ⑤李攸:《宋朝事实》卷一五。
    ⑥曹学佺:《蜀中广记》卷六七《交子》。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七二,熙宁九年正月甲申,第6668页。
    ②洪适:《盘州文集》拾遗《户部乞免发见钱札子》。
    ③《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四,淳熙二年四月壬子。
    ④《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三“绍兴五年九月乙酉”条载:“诏临安府,在城寄便钱会子”;《少阳集》卷四《答江西提举监丞蒋宣卿书》说:陈东“伏蒙特遣急足远赐书翰,并示到照牒一道,举东应诏赴行在所,仍给会子一纸,计钱一百千助东路费”;《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六《东南会子》条说:“当时临安之民,复私置便钱会子,豪右主之,钱处和(端礼)为临安守,始夺其利,以归于官。既而处和迁户部侍郎,乃于户部为之。三十一年春,遂置行在会子务(二月丙辰),后隶都茶场,悉视川钱引法行之。东南诸路,凡上供军需并司见钱。仍赐左帑钱十万缗为本。”注:“东南会子”以铜钱为本位。
    ⑤脱脱:《金史》卷五○《食货志》,中华书局1987年,第1113页。
    ⑥李华瑞:《宋夏关系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15页。
    ①文彦博:《潞公文集》卷一九《奏西夏誓诏事》。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二四,宝元二年九月。
    ③《大金国志》卷一七《世宗纪》,中华书局1986年,第235页。
    ④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77页。
    ⑤脱脱:《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中华书局1985年,第4560页。
    ①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第723-724页。
    ②《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二○。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四三。
    ④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二《泉州南廓二首》,四部丛刊本。
    ⑤洪迈:《夷坚三志已》卷二《余观音》,中华书局2006年,第1318页。
    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一,宋哲宗元祐五年十一月己丑。
    ⑦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135页。
    ①《庆元条法事类》卷48《预买绸绢》。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二。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宋太祖开宝二年》。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九五。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四七。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第103页。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一。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六。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七。
    ⑨脱脱等:《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一》。
    ⑩《州县提纲》卷二。
    11郭东旭:《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载《河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①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三。
    ②参见郭东旭:《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载《河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③吴曾:《能改斋漫录》卷一二《曾鲁公与旁舍生钱偿鬻女直》,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350页。
    ④黄榦:《勉斋集》卷三三《窑户杨三十四等论谢知府宅强买砖瓦》。
    ⑤洪迈:《夷坚志补》卷七《直塘风雹》,第1609页。
    ⑥蔡襄:《荔枝谱》第三。
    ⑦脱脱:《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第4483页。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
    ③《云麓漫钞》卷四。
    ④《五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五首》。
    ①参见郑定:《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②袁采:《袁氏世范》卷三《治家·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
    ①徐道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6年,第89-90页。
    ②脱脱:《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中华书局1985年,第4964页。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五,皇祐五年八月癸卯条。
    ④《论语·学而篇》
    ⑤《论语·为政篇》
    ⑥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市耀》,第197页。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九《领库本钱人既贫斟酌监还》,第335页。
    ②《论语·学而篇》。
    ③司马光:《传家集》卷四八《乞不贷故斗杀折子》,元丰八年十四日上。
    ④《宋大诏令集》卷二○○《刑法上·令幕职州县官习读法书知通幕职州县官秩满试法书诏》,中华书局1997年,第742页。
    ①《宋会要》食货六四之一七。
    ②《宋会要》食货三七之一。
    ③《宋会要》食货四一之二七。
    ④《宋会要》食货四一之三○。
    ⑤《宋会要》食货六九之八。
    ⑥《宋会要》食货四一之三四。
    ⑦郭东旭、刘志刚:《宋代经济领域中的告赏立法》,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十期。
    ⑧脱脱:《宋史》卷二五六《赵普传》,第8940页。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一,哲宗元祐六年七月已未。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一,哲宗元祐六年七月已未。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漕司送下互争田产》。
    ④刘挚:《忠肃集》卷六《乞修敕令疏》。
    ⑤李覯:《李覯集》卷十《刑禁四》,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⑥朱熹:《朱文公文集》卷七三《温公疑孟子》。
    ⑦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三《新书》。
    ⑧陈襄:《州县提纲》卷二《示不由吏》。
    ⑨吕本中:《官箴》。
    ⑩真德秀:《西山政训》。
    11朱熹:《朱文公政训》。
    12真德秀:《西山政训》。
    ①陈襄:《州县提纲》卷一《平心》。
    ②《韩非子·解老》。
    ③《韩非子·八经篇》。
    ④《韩非子·五蠹篇》。
    ⑤《宋刑统·序》。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一八。
    ①陈襄:《古灵集》卷一二《礼记讲义》。
    ②朱熹:《晦庵集》卷四九《答王子合》。
    ③陆九渊:《象山集·象山语录》卷二。
    ④陈襄:《古灵集》卷五《诚明说》。
    ⑤程颢、程颐:《二程集》上册,中华书局2004年,第14页
    ⑥朱熹《四书或问》卷二《大学传十章》。
    ⑦《朱子语类》卷四《性理一·气质之性》,中华书局2004年,第65页。
    ⑧司马光:《传家集》卷六六《性辩》。
    ①《朱子语类》卷一二五《老子》,第2987页。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九四,仁宗嘉祐六年秋七月壬寅,司马光言,4695页。
    ③朱熹:《晦庵集》卷一○○《约束榜》。
    ④《陈亮集》卷十《上光宗皇帝鉴成箴》,中华书局1987年,第110页
    ⑤陈傅良:《八面锋》卷一《法令之行当自近始》。
    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第311页
    ⑦《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第245页。
    ⑧《史记》卷三十《平准书》,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418页。
    ①刘昫:《旧唐书》卷一七七《曹确传》,中华书局1975年,第4607页。
    ②《东都事略》卷九八《邓绾传》。
    ③《学习记言》卷一九《平准书》。
    ④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三七,中华书局1990年。
    ⑤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又晓谕假手代笔榜》。
    ⑥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122页。
    ⑦苏辙:《栾城集》卷二一《上皇帝书》。
    ⑧《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五、一六。
    ⑨沈垚:《落帆楼文集》卷二四《费席山先生七十双寿序》。
    ⑩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86页。
    11《宋史》卷二六七《陈恕传》,第9202页。
    12《文献通考》卷一四《征榷》,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14页。
    ①《宋会要》食货一七之一三。
    ②《作邑自箴》卷八。
    ③《续资治通鉴》卷三三,中华书局1977年,第736页。
    ④《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
    ⑤《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
    ⑥《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九之二五。
    ⑧参见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87页
    ①苏辙:《栾城集》卷四○《乞复选人限状》。
    ②脱脱等:《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一》,第2112页。
    ③《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二六。
    ④欧阳修:《文忠集》卷六一《尚书职方郎中分司南京欧阳公墓志铭》。
    ⑤庄绰:《鸡肋编》卷中。
    ⑥《邵武府志》。
    ①陈襄:《古灵先生文集》卷一一《天台县孔子庙记》。
    ②《至元嘉禾志》卷一九《文宣王庙记》。
    ③王禹偁:《小畜集》卷一六《长洲县令厅记》。
    ④《全宋文》卷九九二《处州缙云县新修文宣王庙记》。
    ⑤陈傅良:《止斋集》卷四四《桂阳军劝农文》。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一八。
    ⑦杨万里:《诚斋集》卷一三二《故朝请郎贺州斛史君墓志铭》。
    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侵用已检校财产论如擅支朝廷封椿物法》第281页。
    ⑨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四部丛刊初编本。
    ①沈括:《梦溪笔谈》卷二五《杂志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第212页。
    ②桂万荣:《棠阴比事原编·虔校邓贤》。
    ③周密:《癸辛杂识》续集上,中华书局1988年,第159页。
    ④《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
    ⑤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载《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东京同朋舍,1989年,第113-119页。
    ⑥《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三。
    ⑦《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教唆与吏为市》,第476页。
    ⑧陈襄:《州县提纲》卷二《通愚民之情》。
    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讼师官鬼》,第473页。
    ⑩黄庭坚:《山谷集》卷一《江西道院赋并序》。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第477页。
    ①朱熹:《晦庵集》卷一○○《约束榜》。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教唆与吏为市》,第476页。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先治教唆之人》,第479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惩教讼》,第479页。
    ①脱脱:《宋史》卷一五五,中华书局1977年,第3610页。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选举三》,中华书局1999年,第285页。
    ③漆侠:《王安石变法》,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增订版,第121页:《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六熙宁六年八月戊戌。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三三~三四
    ⑤《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三○~三一
    ⑥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7页。
    ①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②季羡林主编:《敦煌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0页。
    ③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54页。
    ④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75页。
    ⑤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67页。
    ⑥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72页。
    ⑦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70页。
    ⑧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84页。
    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86页。
    ⑩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33页。
    11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35页。
    12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①参郑显文:《唐代律令研究》第四章第三节《律令制下的唐代债权保障制度》。
    ②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③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册,第333-413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84页。
    ①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1997年,第376页。
    ②窦仪:《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70页。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八,大中祥符九年九月甲辰,第2012页。
    ④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杂门杂赦》,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02页。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重叠》,第302页。
    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第104页。
    ⑦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61页。
    ⑧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140页。
    ⑨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册,第522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册,第538页。
    ②《徽州千年契约文书》第一卷《宋元明编.》,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5页。
    ③罗海山、王一:《中国古代田宅买卖契约的条款》,载《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第67页。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一。
    ⑤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60页。
    ①不著辑者,《新编事文类要启劄青钱》外集卷十一,《公私必用·事产》,齐鲁书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日本德山毛利氏藏元泰定元年建安刘氏日新书堂重刻本,1995年9月。又见黄时鉴:《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239-240页;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册,第641页。
    ②李达三:《宋代的牙人变异》,《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第114页。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之一八。
    ④《作邑自箴》卷二《处事》。
    ①《作邑自箴》卷八。
    ②《作邑自箴》卷七。
    ③《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四《老疾犯罪》,第773页。
    ④《作邑自箴》卷八。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六。
    ⑦《作邑自箴》卷二《处事》。
    ①《宋刑统》卷二六《杂律·受寄财产辄费用》,第468页。
    ②《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第232页。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八七,哲宗元祐元年九月辛酉,第9418页。
    ④《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三《官政治绩·王居卿》,第281页。
    ⑤《庆元条法事类》卷八○《杂门·出举债负》,第903页。
    ⑥《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库务门·商税》,第552页。
    ⑦《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财用门·理欠令》,第512-516页。
    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从兄弟盗卖已死弟田业》,第145页。
    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母在与兄弟有分》,第302页。
    ⑩《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六。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一之二六。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之十一《治牙侩父子欺瞒之罪》,第409页。
    ③赵许明、杜文聪:《担保法通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49页。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
    ④司马光:《涑水纪闻》卷一四。
    ⑤《庆元条法事类》卷三二《理欠令》,第512页。
    ⑥《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第4483页。
    ⑦《宋史》卷一八三《食货志下五》,第4479页。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六一,庆历七年十二月。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o,天圣元年春正月壬午,第2313页。
    ③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167页。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一一。
    ⑤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208页。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三。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三。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一八。
    ④我国1995年所立《担保法》中没有使用不动产质押概念,而中国古代法存在着田宅和浮财等类似于现代民法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因而本文也认为不动产不充任质权担保。
    ①季怀银:《两宋债法研究》,载《青蓝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347页。
    ②吴红艳:《我国古代担保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述文,第7-8页。
    ③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08页。
    ④参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孔庆明等:《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1996年版;仁井田陞:《唐宋時に於ける债榷の担保》,《史学杂志》四十二编十号)1931年;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⑤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
    ⑥顾吉辰:《宋代纳质院考述》,载《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四期。
    ⑦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二十六《杂律》,第523页。
    ①脱脱:《宋史》卷五《太宗本纪》,第99页。
    ②窦仪:《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第470页。
    ③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十《出举债负》,第902页。
    ④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76、484、1317、1412、1568、816页。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八之二二。关于“谷典”的起源,刘秋根先生认为唐代已有谷典。见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00页。另有学者认为粮食作为当物始于宋朝的谷典,见叶昌富:《中国古代当铺的质权》,载《河池师专学报》2002年第1期。
    ⑥郭若虐:《图画见闻志》卷三。
    ⑦欧阳修:《集古录》卷四。
    ⑧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第5731页。
    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三三。
    ⑩《宋会要辑稿》刑法七之二四。
    11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第394页。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太平兴国六年十二月壬辰,第507页。
    ②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83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物业垂尽卖人故作交加》,第152页。
    ④脱脱:《宋史》卷四五六《侯可传》,第13406页。
    ⑤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一,大中祥符六年九月辛卯,第1846页。
    ⑥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八月戊寅,第1943页。
    ⑦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68页。
    ⑧萧子显:《南齐书》卷二十三《褚澄传》,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432页。
    ⑨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四二,永元元年八月己巳,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4452页。
    ①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5--6页。
    ②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27页。
    ③于介:《质库——当铺》,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第52页。
    ④刘昫:《旧唐书》卷十二《德宗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第332页。
    ⑤杜甫:《曲江二首》,彭定求《全唐诗》卷二二五,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409页。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七。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四一。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三五。
    ⑨《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场务》,第539页。
    ⑩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五《民俗》
    11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中华书局1997年点校本。
    12何薳:《春渚纪闻》卷六,中华书局1983年。
    ①吴自牧:《梦粱录》卷一三《铺席》。
    ②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第1062页。
    ③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第1037页。
    ④吴曾:《能改斋漫录》,中华书局1974年,第28页。
    ⑤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5页。
    ⑥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5页。
    ⑦《金史》卷五十七《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75年,第1320页。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二。
    ②袁采:《袁氏世范》卷下《假贷取息贵得中》,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64页。
    ③佚名:《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背主赖库本钱》,中华书局1987年。
    ④黄震:《黄氏日抄》卷九十六《安抚显谟少卿孙公行状》.
    ⑤方仁荣:《景定严州续志》卷三,《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
    ⑥李林甫:《唐六典》卷六,中华书局1992年,第195页。
    ⑦王溥:《五代会要》卷二六《市》,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416页。
    ①《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出举债负》,第903--904页。
    ②《庆元条法事类》卷五○《师号度牒》,第697页。
    ③窦仪:《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第230页。
    ④《宋刑统》卷二六《受寄财物辄费用》,第468页。
    ⑤《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出举债负》,第902—-903页。
    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第789页。
    ⑦《庆元条法事类》卷八○《关市令》第903页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
    ②袁采:《袁氏世范》卷下《假贷取息贵得中》,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164页。
    ③洪迈:《夷坚志》,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610页。
    ④朱熹:《晦庵集》别集卷六《约束质库不许关闭等事》。
    ⑤《容斋随笔》卷七《洛中盱江八贤》。
    ①黄建琴:《谈中国的不动产抵押》http://www.shanghailawyer.net/zlyj/20060707/095936.htm
    ②《南史》卷五一,《梁宗室列传上·临川靖惠王宏》,第1278页。
    ③杜佑:《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
    ④孔庆明等:《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32---233页。
    ⑤张晋藩:《中国民法通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975页。
    ⑥罗晓静《抵押制度的演变及立法例比较研究》,载《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第43页。
    ①刘昫等,《旧唐书》卷十五《唐宪宗本纪下》,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版,第448页。
    ②《唐律疏议》卷十二《卖口分田》。
    ③王明清:《挥麈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第219-221页。
    ④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民事上》,中华书局1961年,第652页。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典卖园屋既无据难以收赎》,第149页。
    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曹司送下互争田产》,第122页。
    ⑦《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十五《财赋二》。
    ①《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市易》。
    ②《宋史》卷一八六《食货志下·市易》
    ③《文献通考》卷二○《市汆一》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七。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九四,元丰元年十一月戊子,第7170页。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十一,元丰四年十二月庚申,7741页。
    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三十一,元丰五年十一月壬辰,7974页。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三十二,元丰五正月辛亥,7771页。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三十二,元丰六年正月乙未,8001页。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三一。
    ⑤魏天安:《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2期,第22页。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五十六,熙宁五年九月壬子:“都提举在京市易司言:‘……诸卖买、博易并随市估高下,毋得定价。其当给三司变转物,即依三司所估。民愿以抵保赊请折博,岁出息二分。计月理息者听。’从之。”
    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一,熙宁三年三月丙午,5622页。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五。
    ⑨《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七。
    ⑩《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七。
    11《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四一。
    1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二十九元丰五年八月丙辰,第7915页。
    ①孔庆明:《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72页。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九一。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二。
    ④《庆元条法事类》卷三六《商税》,第555页。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抵当不交业》。
    ⑥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93页。
    ⑦《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九月甲辰,第2012页。
    ⑧《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重叠》,第302页。
    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豪横》,第454页。
    ⑩《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以卖为抵当而取赎》,第169页
    ①《袁氏世范》卷三《治家》。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以卖为抵当而取赎》,第169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以卖为抵当而取赎》,第169页。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以卖为抵当而取赎》,第169页。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抵当不交业》,第167页。
    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倚当》,第170页。
    ⑦《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第104页。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以卖为抵当而取赎》。
    ②《会稽续志》卷七《杂记·陈舜俞知山阴不散青苗钱自劾》。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八。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三四。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七七。
    ⑥洪迈:《夷坚乙志》卷二○《王祖德》。
    ①如赵晓耕、刘涛:《中国古代的“典”、“典当”、“倚当”与“质”》,载《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②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9页。
    ③孔庆明:《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76页;
    ④郭建、姚少杰:《倚当、抵当考》,载杨一凡:《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⑤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93页。
    ⑥《五代会要》卷二六
    ⑦《宋刑统》卷一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
    ⑨《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七。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鼓诱卑幼取财》284。
    ②孔庆明:《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77页。
    ③王曾瑜:《宋代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76页。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倚当》,第170-171页。
    ②蒲坚:《中国历代土地资源法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9页。
    ③《宋刑统》卷一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第207页。
    ①《宋刑统》卷一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第207页。
    ②《宋刑统》卷一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第207页。
    ③《宋刑统》卷一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第207页。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第5901页。
    ①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中华书局点校本,1961年10月,第283页。
    ②脱脱:《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一》,第4163页。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重叠》,第302页。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漕司送下互争田产》,第121页。
    ①《宋刑统》卷十三《典卖指当论兢物业》,第207页。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漕司送下互争田产》,第121页。
    ③《宋刑统》卷十三《典卖指当论兢物业》,第207页。
    ④《宋刑统》卷十三《典卖指当论兢物业》,第206页。
    ⑤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二,开宝二年秋九月,中华书局点校本,2006年12月,第32页。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六。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四。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七。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六四。
    ④袁采:《袁氏世范》卷下《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三。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四。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五。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抵当不交业》,第167页。
    ⑤《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游成讼游洪父抵当田产》,第104页。
    ⑥《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第112页。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
    ③《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兢物业》,第206页。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过二十年业主死者不得受理》,第314页。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五。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见钱或钱会中半收赎》,第311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漕司送邓起江淮英互争田产》,第119页。
    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有亲有邻在三年内者方可执赎》,第309页。
    ①《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第106页。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五。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八。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八。
    ①黎靖德:《朱子语类》卷一一○《朱子七·论兵》,中华书局点校本,1994年3月,第2708页。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二二。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九。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四。
    ⑤黄榦: 《勉斋集》卷三三《宋有论谢知府宅侵占坟地》。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
    ①详见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9月,第33-35页。
    ②《苏轼文集》卷三二《缴进应诏所论四事状》,第903页。
    ③《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二十九 康定元年十二月乙巳欧阳修上言,第3070页。
    ④洪迈:《夷坚乙志》卷七《布张家》,第242、243页。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九。
    ①梁凤荣:《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担保的形式与特色》,《河南大学学报》205年第4期,第114页。
    ②黄斡:《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三二《小帖子》,线装书局2004年版,第670页。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五。
    ④吕陶:《净德集》卷四《奉使回奏十事状》。
    ⑤《夷坚志》补卷三,第1568页。
    ⑥吕陶:《净德集》卷一《奏具置场买茶旅行出卖远方不便事状》。
    ⑦欧阳修:《洛阳牡丹记·风俗记》第三。
    ⑧蔡襄:《蔡忠惠公集》卷三○《荔枝谱》。
    ⑨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第95页。
    ①《夷坚志补》卷七《直塘风雹》,第1609页。
    ②《周礼》卷十四《司徒》。
    ①《礼记·王制》
    ②《唐律疏议·杂律》
    ③《梁书·明山宾传》
    ④《宋刑统》卷二六《校斗秤不平》,第425页。
    ①《宋刑统》卷二六《校斗秤不平》,第428页。
    ②梁凤荣:《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担保的形式与特色》,载《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111页。
    ③梁凤荣:《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担保的形式与特色》,载《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112页。
    ④《宋刑统》卷一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①《宋刑统》卷一二《卑幼私用财》。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母在与兄弟有分》第302页。
    ③《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叔姪争再判》,第190页。
    ④《宋刑统》卷一二《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第192页。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开宝元年六月癸丑,第203页。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开宝二年八月丁亥,第231页。
    ⑦《宋刑统》卷一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第207页。
    ⑧《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1页。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③在中国古代,债权人可以赦免债务人的债负。《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使冯驩收责于薛,“载券契而行”,“使吏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券遍合,起,矫命以责赐诸民,因烧其券。”在当时,以竹为券,剖而分之,各持其一,故合之以为信。参见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中国书店2001年1月版,第190页。
    ④《后汉书·樊宏传》:“其素所假贷人间数百万,遗令焚削文契。责家闻者皆惭,争往偿之。诸子从敕,竟不肯受。”《魏书·卢义僖传》:“先有谷数万石贷民。义僖以年谷不熟,乃燔其契。”《北史·李士谦传》:“谦出粟万石,以贷乡人。……于是悉召债家,为设酒食,对之燔契。明年,大熟,责家争来偿。士谦拒之,一无所受。”
    ⑤《魏书》卷一《孝庄本纪》,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63页。
    ⑥《新五代史》卷八《后晋高祖纪》:“天福五年春正月,德音,除民公私债。”《册府元龟》卷四九二《邦计部·蠲复门》:“后晋天福五年正月丁卯朔,降制曰:……宜蠲宿负,以惠黎元,应天福元年终已前,公私债负,一切除放。”《册府元龟》卷四九二《邦计部·蠲复门》:“晋少帝天福七年八月诏曰:应天福七年夏税已前诸色残欠及讼征钱物,并公私债负等,并与除放。”《册府元龟》卷九二《帝王部·赦宥一一》:后唐庄宗同光元年十月己丑,降德音曰:“应诸道户口,……新系残欠赋税及诸务悬欠积年课利及公私债负等,其汴州城内,自收复日已前,并不在征理之限。应天下诸道,自壬午年十二月已前,并放。”《册府元龟》卷四九一《邦计部·蠲复门》:“后唐庄宗同光元年……十月,诏曰:应诸道户口,……所系残欠赋税及诸务悬欠积年课利及公私债负等,其汴州城内,自收复日已前,并不在征理之限。应天下诸道,自壬午年十二月已前,并放。”《册府元龟》卷九二《帝王部·赦宥一一》:“天成二年十月,诏曰:应汴州城内百姓,……宜放二年屋税,及公私债负。如是在城回图钱物及公私质库,除点简见在外,实经兵士散失者,不计年月远近,并宜蠲放。”
    ⑦[日]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三卷《中国史中公私债务的免除》,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176页。
    ①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73-774页。
    ②梁凤荣:《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担保的形式与特色》,载《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113页。
    ③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卷二○《杂事》,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110页。
    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下同),考57。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五五。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九,仁宗至和二年三月癸未,第4326页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一六三、一六六、一六八、一七一、一七六、一八一;《文献通考》卷四《田赋四》卷五七。
    ⑧《宋史》卷三六《光宗本纪》。
    ①《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蹟释录》第二辑《宋淳化二年(公元991年)韩愿定卖妮子契》,第49页。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521页。
    ①刘云生:《中国古代契约法》引言《伦理正义下的契约自由》,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第364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4-25页。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十九《征榷考》。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五六之七一。
    ④《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九二。
    ⑤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1页。
    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庚戌。
    ⑦韩琦:《韩魏公集》卷十一《韩琦家传》。
    ⑧周表权:《新繁县新展六门寨记》,傅增湘《宋代蜀文辑存》第十七卷。
    ⑨《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之八。
    ①乔幼梅:《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②《王临川文集》卷四一《上五事札子》。
    ③《全宋文》卷八四六《乞罢青苗及诸路提举官奏》第247页。
    ①叶秋华:《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http://www.lunwentianxia.com/。
    ②田士诚:《担保制度比较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页。
    ①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42页。
    ②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43-244页。
    ③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243页。
    ④《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二《进卷·民事上》。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二。
    ①《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194页。
    ②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14页。
    ③朱凡:《人的担保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40页。
    ④朱凡:《人的担保基本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第41页。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
    ⑥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
    ⑦《文献通考》卷二一《市籴考二》。
    ①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1页。
    ②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40页。
    ③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40—341页。
    ①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74页。
    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抵当不交业》。
    ③郭东旭:《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载《河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④《旧唐书》卷十五《宪宗本纪下》。
    ⑤《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七。
    ⑥《宋刑统》卷十三《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二。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五天禧四年四月壬辰,第2190页。
    ③《宋刑统》卷二六《负债强牵财》。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54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六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69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454页。
    ①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9页。
    ②《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③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67页。
    ①《文献通考》卷七《田赋七》。
    ②洪迈:《夷坚志·乙志》卷五《张九罔人田》。
    ③桑得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26页。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
    ①桑得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6页。
    ②彼德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43页。
    ③桑得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6页。
    ④《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九。
    ②桑得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63页。
    ③桑得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8~39页。
    ①桑得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0页。
    ②桑得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1页。
    ③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44页。
    ④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2页。
    ⑤《宋刑统》卷二六《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
    ⑥《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四。
    ⑦《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七。
    ①《宋刑统》卷二六《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三四。
    ③《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
    ④《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五六。
    ①杜景林、卢谌译:《德国民法典》第1191—1203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85页。第1191条规定:“土地可以向因设定负担而受利益的人由土地支付一定金额的方式设定负担。”
    ①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2—35页
    ①不著辑者,《新编事文类要启劄青钱》外集卷十一,《公私必用·头匹》,齐鲁书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日本德山毛利氏藏元泰定元年建安刘氏日新书堂重刻本,1995年9月。
    ②《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典卖·典卖田宅须问亲邻》,中国书店影印清光绪沈家本刻本,1990年10月。
    ③《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典卖·典卖批问程限》。
    ④宋濂等,《元史》卷一○五,《刑法志四》,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4月,第2687页。
    ⑤《至元杂令·典质财物》,见于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6月,第39-40页。
    ①《元典章》卷二七《户部解典》。
    ②《通制条格》卷二八《杂令·违例取息》
    ①《明律集解附例》卷五《典卖田宅》,清光绪戊申(三十四年)重刊本。
    ②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中国民法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第532页。
    ①《大明律》卷五《户律二·典卖田宅》,辽沈书社点校本,1990年8月,第55—56页。
    ②《明律集解附例》卷五,《典卖田宅》。
    ③《皇明条法事类纂》卷二○《户部类·禁约违禁取利准折则产及借债不还及行图赖例》。
    ④《明代律例汇编》卷五《户律二·田宅》。
    ①《大清律例》卷九《典卖田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承启等:《钦定户部则例》卷十《置产投税》,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同治四年刊本,1968年6月。
    ①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2月。
    ②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5页。
    ③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5---69页。
    ④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258页。
    ⑤《大清律·户律·钱债门》。
    ⑥《皇朝政典类纂》卷三九六《刑律·贼盗》。
    ⑦《皇朝政典类纂》卷一一五《内地贸易》。
    ①徐珂:《清稗类钞·农商类·典质业》,中华书局点校本。
    [1][西汉]司马迁:《史记》,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59年9月。
    [2][东汉]班固:《汉书》,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6月。
    [3][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5月。
    [4][南朝·梁]沈约:《宋书》,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10月。
    [5][南朝·梁]萧子显:《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2年1月。
    [6][北朝·北齐]魏收:《魏书》,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6月。
    [7][唐]姚思廉:《梁书》,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3年5月。
    [8][唐]李延寿:《南史》,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6月。
    [9][唐]李延寿:《北史》,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10月。
    [10][唐]李百药:《北齐书》,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2年11月。
    [11][五代·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5月。
    [12][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6月。
    [13][元]脱脱等,《宋史》,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11月。
    [14][元]脱脱等,《金史》,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7月。
    [15][明]宋濂等,《元史》,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4月。
    [16][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点校胡三省注本,1956年6月。
    [17][宋]王溥:《唐会要》,北京:中华书局排印本,1955年6月。
    [18][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2年1月。
    [19][唐]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12月。
    [20][宋]宋敏求:《唐大诏令集》,上海:商务印书馆排印本,1959年4月。
    [21][唐]吴兢:《贞观政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78年9月。
    [22][宋]王溥:《五代会要》,北京:中华书局排印本,1998年11月
    [23][宋]佚名编,《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排印本,1962年10月。
    [24][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北京:中华书局影印万有文库十通本,1986年12月。
    [25][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11月。
    [26][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4年9月第二版。
    [27][清]黄以周等辑注,《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4年1月。
    [28][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北京:中华书局《从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新一版。
    [29][宋]王稱:《东都事略》,济南:齐鲁书社标点《二十五别史》本,2000年5月。
    [30][宋]陈均:《皇朝编年纲目备要》,中华书局点校本,2006年12月。
    [31][宋]佚名:《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影印本,2007年9月。
    [32][宋]李攸:《宋朝事实》,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新一版。
    [33][宋]李元弼:《作邑自箴》,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续编》本。
    [34][宋]朱长文:《吴郡图经续记》,北京: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本,1990年5月。
    [35][宋]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北京: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本,1990年5月。
    [36][宋]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北京: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本,1990年5月。
    [37][宋]方仁荣:《景定严州续志》,北京: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本,1990年5月。
    [38][宋]张淏:《宝庆会稽续志》,北京: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本,1990年5月。
    [39][宋]王存等:《元丰九域志》,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4年12月。
    [40][元]徐硕:《至元嘉禾志》,北京:中华书局《宋元方志丛刊》本,1990年5月。
    [41][明]陈让:《嘉靖邵武府志》,济南:齐鲁书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1995年9月。
    [42]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10月。
    [43][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北京:法律出版社点校本,1999年9月。
    [44][宋]窦仪:《宋刑统》,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
    [45][宋]佚名编,《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1月。
    [46][宋]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点校本,2002年11月。
    [47][宋]桂万荣:《棠阴比事》,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
    [48][宋]陈襄:《州县提纲》,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丛书集成新编》本。
    [49]《元典章》,北京:中国书店影印清光绪沈家本刻本,1990年10月。
    [50]《大明律》,沈阳:辽沈书社点校本,1990年8月。
    [51]《明律集解附例》,清光绪戊申(三十四年)重刊本。
    [52]《大清律例》,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3][清]承启等,《钦定户部则例》,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同治四年刊本,1968年6月。
    [54][清]席裕福,沈师徐辑,《皇朝政典类纂》,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82年。
    [55][清]沈之奇:《大清律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点校本,2000年1月。
    [56][明]戴金编次,《皇明条法事类纂》,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85年8月。
    [57][近人]黄彰健编,《明代律例汇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1979年。
    [58][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12月。
    [59][东晋]干宝:《搜神记》,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年9月。
    [60][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9年11月。
    [61][宋]沈括:《梦溪笔谈》,上海:上海书店标点本,2003年3月。
    [62][宋]罗大经:《鹤林玉露》,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8月
    [63][宋]赵彦卫:《云麓漫钞》,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6年8月。
    [64][宋]庄绰:《鸡肋编》,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3月。
    [65][宋]洪迈:《容斋随笔》,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5年11月。
    [66][宋]洪迈:《夷坚志》,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1年5月。
    [67][宋]王明清:《挥麈录》,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1年10月。
    [68][宋]司马光:《涑水纪闻》,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9年9月。
    [69][宋]何薳:《春渚纪闻》,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1月。
    [70][宋]魏泰:《东轩笔录》,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10月。
    [71][宋]张邦基:《墨庄漫录》,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年8月。
    [72][宋]叶梦得:《石林燕语》,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4年5月。
    [73][宋]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0年7月。
    [74][宋]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北京:中华书局邓之诚注本,1982年1月。
    [75][宋]吴自牧:《梦梁录》,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点校本,1980年5月。
    [76][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81年7月。
    [77][宋]吴曾:《能改斋漫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79年11月新一版(原中华书局上海编辑所1960年11月版)。
    [78][宋]廉布:《清尊录》,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丛书集成新编》本。
    [79][宋]袁褧:《枫窗小牍》,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丛书集成新编》本。
    [80][宋]袁采:《袁氏世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年12月。
    [81][宋]叶适:《习学记言》,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82][清]徐珂:《清稗类钞》,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4年12月。
    [83][近人]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12月第二版。
    [84][三国·魏]曹操:《魏武帝集》,长沙:岳麓书社标点《三曹集》本,1992年10月。
    [85][宋]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4年2月第二版。
    [86][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
    [87][宋]朱熹:《朱熹集》,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点校本,1996年10月。
    [88][宋]韩琦著,李之亮、徐正英笺注:《安阳集编年笺注》,成都:巴蜀书社,2000年10月。
    [89][宋]赵湘:《南阳集》,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丛书集成新编》本。
    [90][宋]蔡襄:《蔡襄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8月。
    [91][宋]陈亮:《陈亮集》(增订本),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8月。
    [92][宋]陈襄:《古灵集》,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3][宋]陆九渊:《陆九渊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0年1月。
    [94][宋]胡宏:《胡宏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6月。
    [95][宋]王禹偁:《小畜集》,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
    [96][宋]韩元吉:《南涧甲乙稿》,北京:中华书局《从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新一版。
    [97][宋]黄震:《黄氏日抄》,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8][宋]范仲淹:《范文正公集》,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
    [99][宋]陆游:《陆游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76年11月。
    [100][宋]吕陶:《净德集》,北京:中华书局《从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新一版。
    [101][宋]李新:《跨鳌集》,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2][宋]洪咨夔:《平斋集》,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3][宋]张方平:《张方平集》,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92年10月。
    [104][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1年3月。
    [105][宋]叶适:《叶适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1年12月。
    [106][宋]黄斡:《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北京:中国线装书局《宋集珍本丛刊》本,2004年6月。
    [107][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
    [108][宋]苏轼:《苏轼文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6年3月。
    [109][宋]苏辙:《苏辙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0年8月。
    [110][宋]高斯得:《耻堂存稿》,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丛书集成新编》本。
    [111][宋]陈傅良:《止斋先生文集》,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
    [112][宋]方岳:《秋崖集》,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3][宋]刘挚:《忠肃集》,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年9月。
    [114][宋]周必大:《文忠集》,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5][宋]真德秀:《西山文集》,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6][宋]郑刚中:《北山文集》,北京:中华书局《丛书集成初编》本,1985年新一版。
    [117][宋]孙梦观:《雪窗集》,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18][宋]朱熹:《五朝名臣言行录》,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79年。
    [119][宋]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上海: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本初编本。
    [120][春秋]李耳:《老子》,长沙:岳麓书社标点本,1989年8月。
    [121][春秋]孔丘:《论语》,北京:中华书局杨伯峻译注本,1980年2月。
    [122][战国]孟轲:《孟子》,北京:中华书局杨伯峻译注本,1960年1月。
    [123][战国]荀况著、王先谦集解:《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本,1988年9月。
    [124][战国]韩非著、[清]王先慎集解:《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本,1998年7月。
    [125][今人]袁珂校注:《山海经校注》,成都:巴蜀书社,1993年4月。
    [126][近人]王国维疏证:《今本<竹书纪年)疏证》,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3月。
    [127]《礼记》,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10月。
    [128]《诗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10月。
    [129][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12月。
    [130][西汉]刘向集录,《战国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85年3月。
    [131][春秋]左丘明:《国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88年3月。
    [132][东汉]王充著,黄晖校释:《论衡校释》,北京:中华书局“新编诸子集成(第一编)”本,1990年2月。
    [133][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3年12月。
    [134][唐]释道宣:《续高僧传》,《续修四库全书》影印碛砂藏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3月。
    [135][元]不著辑者,《新编事文类要启劄青钱》,济南:齐鲁书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日本德山毛利氏藏元泰定元年建安刘氏日新书堂重刻本,1995年9月。
    [136][宋]陈淳:《北溪字义》,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丛书集成新编》本。
    [137][宋]朱熹:《四书或问》,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38][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4年3月。
    [139][宋]吕祖谦:《历代制度详说》,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0]《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10月。
    [141]《周礼详解》,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2][宋]郭若虗:《图画见闻志》,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3][清]周在延辑,《朱子四书语类》,济南:齐鲁书社《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1995年9月。
    [144][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明刻初印本,1960年6月。
    [145][宋]李防:《文苑英华》,北京:中华书局影印宋刊本140卷与明刊本860卷合刊本,1966年5月。
    [146][宋]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60年4月。
    [147][宋]吕祖谦编,《宋文鉴》,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48][清]黄宗羲:《宋元学案》,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12月。
    [149][今人]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8月。
    [150][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72页。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
    [2]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居延汉简甲乙编》,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12月。
    [3]谢桂华、李均明等校注,《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2月。
    [4]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3月。
    [5]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第一辑),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9月。
    [6]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2月。
    [7]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6月。
    [8]张传玺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
    [9]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7月。
    [10]江苏通志局编,《江苏金石录》,江苏通志局民国十六年(1927)石印本。
    [11]傅增湘辑,《宋代蜀文辑存》,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2005年7月。
    [1][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10月。
    [2]史尚宽:《物权法论》,台北: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5月第五版。
    [3]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
    [4]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二版。
    [5]董开军:《债权担保》,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1月。
    [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7]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
    [8]孔庆明、胡留元、孙季平编著,《中国民法史》,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1月。
    [9]周密:《宋代刑法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
    [11]漆侠:《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2月。
    [12]漆侠:《宋代经济史》下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7月。
    [13][日]岛田正郎:《东洋法史——中国法史篇》,台北:鼎文书局,1979年
    [14]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8月。
    [15]程民生:《宋代地域经济》,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8月。
    [16]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8月。
    [17]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北京:中国书店,2001年1月。
    [18]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第二版。
    [19]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
    [20]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6月。
    [21]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7月。
    [22]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郑州:中州书画社,1983年12月。
    [23]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民法编》,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4月。
    [24][日]近江幸治著:《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
    [25]N. J. G. Pounds, An Economic History of Medieval Europe, London, Longman Inc, 1974.
    [26]周枏:《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
    [27][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
    [28][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
    [29][意]桑得罗·斯契巴尼选编:《物与物权》,范怀俊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
    [30]季羡林主编:《敦煌学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12月。
    [31]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
    [32]叶孝信:《中国民法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
    [33]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2月。
    [34]赵许明、杜文聪:《担保法通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6月。
    [35]姜锡东:《宋代商业信用研究》,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9月。
    [36]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
    [37]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
    [38][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等译,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年11月。
    [49]张晋藩:《中国民法通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
    [40]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年9月。
    [41]李秀清:《日耳曼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7月。
    [42]田士诚:《担保制度比较研究》,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6月。
    [43]北京大学法学教材编辑部《外国法制史》编写组编:《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10月。
    [44]朱凡:《人的担保基本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月。
    [45]刘广安:《中国法制史学的发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46]游彪:《宋代寺院经济史稿》,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
    [47]缪坤和:《宋代信用票据研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
    [48]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
    [49]漆侠、乔幼梅:《辽夏金经济史》,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
    [50]李华瑞:《宋夏关系史》,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
    [51]蒲坚:《中国历代土地资源法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
    [1]吴红艳:《我国古代担保制度研究》,安徽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年6月。
    [2]郑定:《两宋土地交易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3]顾吉辰:《宋代纳质院考述》,《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1991年第四期。
    [4]叶昌富:《中国古代当铺的质权》,《河池师专学报》2002年第1期
    [5]赵晓耕、刘涛:《中国古代的“典”、“典当”、“倚当”与“质”》,《云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6]郭建、姚少杰:《倚当、抵当考》,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三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7]姜锡东:《中国传统经济的再评价》,载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
    [8]梁凤荣:《论中国古代买卖契约中担保的形式与特色》,《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9]郭东旭:《宋代买卖契约制度的发展》,《河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
    [10]于介:《质库——当铺》,《重庆师范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11][日]仁井田隆:《唐宋时代に於ける债(?)の担保》,《史学杂志》四十二编十号,1931年。
    [12]黄建琴:《谈中国的不动产抵押》,http://www.shanghailawyer.net/zlyj/20060707/095936.htm
    [13]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以唐代法律与借贷契约的关系为中心》,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14]季怀银:《两宋债法研究》,载《青蓝集—张晋藩先生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论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5]李达三:《宋代的牙人变异》,《中国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4期。
    [16]罗晓静:《抵押制度的演变及立法例比较研究》,载《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2期。
    [17]魏天安:《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7年第2期。
    [18]罗海山、王一:《中国古代田宅买卖契约的条款》《大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19]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20]乔幼梅:《宋元时期高利贷资本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21]魏天安:《论宋代的亲邻法》,《中州学刊》2007年第4期。
    [22]高仁宝:《古代担保制度的特点》,《人民法院报》2001年12月10日。
    [23]张龙文:《典权与外国不动产质权之比较研究》,载于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7月。
    [24]秦玉琴主编:《新世纪领导干部百科全书》,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9年2月。
    [25][日]加藤繁著、吴杰译:《中国经济史考证》,北京:商务印书馆,1973年11月。
    [26][美]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9月。
    [27]宋乾:《宋代赔偿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历史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6月。
    [28][日]宫泽知之:《宋代的牙人》,《中国史研究动态》,1982年第7期。
    [29][日]斯波义信:《宋代的干运与经纪》,孙耀、李凭译,《运城学院学报》,1985年第3期。
    [30]龙登高:《论宋代的掮客》,《思想战线》1990年第5期。
    [31]李伟国:《宋代经济生活中的市侩》,《历史研究》1992年第2期。
    [32]杨惠玲:《敦煌契约文书中的保人、见人、口承人、同便人、同取人》,《敦煌研究》2002年第6期。
    [33]陈明光、毛蕾:《唐宋以来的牙人与田宅典当买卖》,《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4期。
    [34]任仲书、于海生:《宋代“牙人”的经济活动及影响》,《史学集刊》2003年第3期。
    [35]黎志刚:《宋代牙人与乡村经济的市场化》,《云南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36]陈志英:《宋代物权关系研究》,河北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6月。
    [37]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38]杨卉青:《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研究》,河北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39]刘秋根:《宋代的抵当所、抵当库》,2007年3月16日邓广铭教授百年诞辰国际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
    [39]叶秋华:《西欧中世纪法制发展特点论析》,http://www.lunwentianxia.com/。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