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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州县司法与刑讯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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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讯在中国古代也被称为“拷囚”,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称谓用语多有不同,但性质上并无二致。对于以高度发达著称于世的中国传统刑事法律制度来说,刑讯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传统刑法的基本理念,对传统刑法文化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古代刑讯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对传统刑事法律制度和刑法文化的深刻把握,亦有助于深入了解中国传统司法的特性。
     刑讯制度的发展历史,就目前可信史料所见,秦汉时期就已经广泛地存在于司法活动中,但这一时期的刑讯只有若干原则,尚未形成系统性的制度;随后,魏晋南北朝时期,刑讯制度逐渐发展,出现了“测罚”、“测立”等制度;至隋唐时期,一套极为完备的刑讯制度体系最终形成;此后,宋元明清历代虽然在总体上继承了唐律的规定,但刑讯制度在这一时期并没有停滞,尤其是到了清代,刑讯制度的内容呈现了许多新的发展变化,包括:新的法定刑讯方式的增加、免于刑讯的对象范围的扩大、强调特定案件与特定刑讯方式相对应,等等;并且,州县司法官对刑讯问题的认识也大为深化,对刑具之制作与使用、刑讯方法与注意事项以及对非法刑讯的防范与制约等都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所有这些发展变化,使得清代的刑讯制度成为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成熟形态。
     清代刑讯制度的存在和发展,与此前刑讯制度的产生发展一样,有其特定的基础。就其思想观念基础来说,与此前历代并无大的差别,这是因为清代的法律制度仍是汉唐以来儒家化的法律制度的延续,支撑这一制度的法律思想和观念仍是一如前代。这些思想观念包括:父母官意识、慎刑思想、无讼观念,等等。但在刑讯制度的社会基础方面,清代则出现了新的变化,包括人口、经济、行政体制等在内的诸多因素导致了清代州县司法资源短缺的状况,这使得清代州县司法对刑讯制度的倚重大为增加。同时,由于清代州县司法中,州县官理讼断狱的整体水平较低,再加上胥役等消极因素的存在都使得州县司法中刑讯的使用有了一定的客观必然性。州县司法中合法刑讯的使用并不完全是负面意义的,它具有提高州县司法效率、法律预防等多种功能。
     正如此前历代一样,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的存在也是不容否认的,但对于非法刑讯滥酷的程度到底如何这一问题,民间的印象和官方的表达之间却有较大的差距。通过清代案狱类的文学作品,我们不难看出,在民间的印象中,清代州县司法就是刑讯滥酷、冤狱丛生的代名词;但从清代有关官方文献资料的内容来看,非法刑讯又似乎只是例外。造成这一差异可能是由于民众对非法刑讯的态度、官方资料的局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对于州县司法中的非法刑讯问题,清代法律虽然规定了一整套的防范与惩处制度,但这并不足以杜绝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问题的存在。事实上,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社会性的因素有:政治迫害的需要、官吏贪赃或徇私枉法等;心理方面的因素包括:嗜血心理、威权意识、贱民心理等;同时也包括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导致的若干因素。通过对晚清著名的杨乃武冤案的解析,可以直观地看到在清代州县司法中,非法刑讯是如何一步一步导致冤狱的,也可以清晰地看出州县司法中,州县官、仵作、讼师、胥役、旁证等各色人等在非法刑讯产生过程中所起到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晚清时期,刑讯制度的合法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此后不久,随着清末变法修律的逐次展开,废止刑讯的努力也付诸实施,除了命盗重案外一概禁止刑讯;但刑讯在法理上的彻底废止则是在民国初年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清末刑讯制度的废止在州县司法实践中收效甚微,这是因为这一时期中国社会的基本面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刑讯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依然如故,所以,制度上的废止并没有带来期望中的良效。
The torture was also called beating imprisons. Although it has different forms of address in the different age, yet the meanings of them are all same. The high-developed traditional penal system of China is very famous in the world, yet the torture system is a very important part of it. The torture contains the basic idea of the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and is a great contribution to the form of the culture of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And thus, researching into the torture of the past ages helps to understanding the traditional penal system and the culture of traditional criminal law, and knowing about the characters of the traditional justice of China.
     The torture, according to the credible historical material, was popularly used in the Justice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y. Yet, it just had certain principles, but not a system at that time. And then, at Wei Jin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time, the torture developed much better, and the systems appeared, such as“CeFa”、“CeLi”. To Sui and Tang dynasties, a complete system of torture centered on the flogging was formulated finally. After that, the rules of the law in Tang dynasties were inherited by the Song,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s a whole, yet the torture did not get bogged down. Especially to the Qing Dynasty, the torture had some new changes, including: new additional legal ways of torture, the larger scope of remitted in the torture system, the emphasis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certain cases and certain ways of the torture and so on. Moreover, the theory about the question of the torture became much deeper, such as, the manufacture and the use of the torture instruments, the ways of the torture and th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the prevention and the restriction to the illegal torture. All of the contents made the torture system seem much more complete, and represented a mature shape of the traditional torture system.
     The same as the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former torture, the existenc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orture system of the Qing Dynasty also had its specific foundation. Take its foundation of ideological concept as an example, they were nearly same compared with all previous dynasties. This was because the law system of the Qing Dynasty inherited the law system based on the Confucianism since Han and Tang Dynasty. The thought and concept which supported the law system were the same as the previous dynasties. The thought and concept included the consciousness of benevolent official, cautious punishment, the idea of no disputes and so on. As the new change in the aspects of the population, economy, administrative system, the condition of the lack of the Justice resour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in the Qing Dynasty came out relatively. That made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in the Qing Dynasty lean on the torture increasingly. At the same time, because of the low ability of the officials of the State &County in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in the Qing Dynasty and other negative reasons such as XuYi, inquisition by torture was used in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in the Qing Dynasty accordingly. The use of legal torture in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was not negative at all. It had a lot of function, e.g. raising the efficiency of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legal prevention and so on.
     As the previous dynasties, the existence of illegal torture could not be denied in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in the Qing Dynasty. But over the degree of illegal torture, there were much dispute between the folk impression and the official expression. Through the literary works about the ancient times cases, it’s easy to find that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in the Qing Dynasty was equal to the torture, and the unjust charge the folk impression. But in the official literary materials, the torture just happened by accident. Maybe the differences came from the folk repellence to the illegal torture subjectively. Regarding the illegal torture in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the law of Qing Dynasty made a system of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e.g. prevention before happening, surveillance in the course, and punishment after happening. However, these were not enough to stop the problems of the illegal torture in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in the Qing Dynasty. Actually, there were many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illegal torture in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in the Qing Dynasty, e.g. the need of the political persecution, official corruption, or distorting the law and Practicing favoritism. The reasons of psychology included: sanguinities, the consciousness of authority, the idea of outcaste and the flaw of the system itself and so 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famous case of YangNaiwu in the Latter Qing Dynasty, we can recognize how the illegal torture in the Justice of the County Magistrates led to the unjust charge directly, and can see the function of adding fuel to the flames of the officials, medical examiner, lawyer, XuYi, witnesses while the illegal torture was produced.
     In the latter Qing Dynasty, under the influence of modern western legal thought, the validity of the torture was questioned unprecedentedly. After that, as the political reform and law repairing proceeding step by step, the reform of the torture system began to implement. The scope of the torture was limited in the homicide case and burglary case. During the early tim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NanKing temporary government tried its best to abolish the torture officially. However, the abolishment of the inquisition by torture got little effect in the Justice practice during the latter Qing Dynasty ,because the social foundation on which the inquisition by torture based was all the same. So, the abolishment of the system did not bring the expected good effect. About that point, you can get a vivid understanding from the course of abolishment of the torture in the occident and the orient and the comparative research to the different effect.
引文
①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11月第一版,1998年4月影印,第166页。
    ②参见张文勇《刑讯逼供的历史回顾与现实反思》,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年7月。
    ③参见自司钦山、丁葛云:《论刑讯逼供的立法对策》,载于《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1期
    ④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报告》,载《检察日报》,2000年12月28日版。
    ⑤分别参见2000年7月20日《中国青年报》、2005年4月7日《南方周末》等报刊的相关报道。
    ①参见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12月。
    ②参见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36年11月第一版,1998年4月影印第一版。
    ③该文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另有栗劲《刑讯考》(载于《法律史论丛》,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一文论述了不同时期刑讯制度的内容,亦涉及发展演变问题。
    ④两文分别载于《人文杂志》,1992年第1期;《江苏社会科学》1993年第2期。
    ⑤台湾学者周冶平《刑讯考略》(载于谢冠生、查良鑑编《中国法制史论集》,台北,中华大典编印会,1968年。)一文和陈俊强《刑讯制度》一文,亦是主要侧重探讨制度内容,前者探讨了古代刑讯的刑具和限制等内容,后者也以唐律的规定为研究的重点。
    ⑥李凤鸣著《清代州县官吏的司法责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
    ⑦载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5期。对刑讯产生的社会基础问题,相关的论述较多,包括前注陈俊强《刑讯制度》一文;此外尚有另有武树臣《中国古代刑讯的产生及原因》(载于《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27日B2版);徐唐棠《略论我国古代的刑讯制度》(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9期)
    ⑧王立民:《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①仁井田阩一文载于《(補订)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东京大学出版会,1980年。转自前引陈俊强《刑讯制度》。
    ①关于神示裁判的研究,可参见夏之乾著《神判》(香港,中华书局,1989年)。
    ②陈俊强《刑讯制度》,载于高明士主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
    ③由于对《礼记》成书的年代学界尚有不同看法,故这一记载是否足以说明刑讯西周时期就已经产生尚有疑问。清末沈家本先生对此亦有详尽考证,并指出:“考囚之事始於何时,书传未详,《月令》乃周末儒生所纂,疑周时即有之也。”参见其所著《历代刑法考》中《刑法分考·考囚》(中华书局,1985年12月)。另有胡留元、冯卓慧著《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7月,第564页)一书也认为西周时期刑讯已经成风。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治狱》
    ②参见《唐律疏议》之《断狱·讯囚察词理》疏文引唐《狱官令》(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9月)。
    
    ①《汉书·刑法志》
    ②(元)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三《刑考二》
    ③《三国志·魏书·满宠传》
    ④《后汉书·章帝纪》
    ⑤《后汉书·邓皇后传》
    
    ①《汉书·路温舒传》
    ②(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三《刑考二》按语。
    
    
    ①《汉书·宣帝纪》
    ②《后汉书·章帝纪》
    ①《魏书·刑法志》
    
    ①《陈书·沈洙传》
    ②《陈书·沈洙传》
    ①《隋书·刑法志》
    ①参见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名例”之“八议者”、“应议请减”等条之规定,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①《唐六典·刑部》
    ①《宋史·刑法志一》
    ①《元史·刑法志》
    ②参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断狱》及附图《狱具之图》,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③《牧令书》卷十八
    ①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演变“形成期”、“发展期”、“发达期”和“近代化”时期的划分,参见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
    
    ①参见前文所述汉代刑讯制度规定部分。
    ②《晋书·刑法志》
    
    ①《魏书·刑罚志》
    ②《汉书·刑法志》
    ③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三《刑考二》
    ④《魏书·刑法志》
    ①《后汉书·章帝纪》
    ②《汉书·刑法志》
    ③《魏书·刑法志》
    ④《唐律疏议·断狱》“决罚不如法”条疏文引《狱官令》
    ⑤《唐律疏议·断狱》“拷囚不得过三度”条
    ①《魏书·刑法志》
    ②《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条疏文引《狱官令》
    ③《唐律疏议·断狱》“讯囚察辞理”条疏文引《狱官令》
    ④《周礼·秋官·小司寇》
    ⑤《疑狱集·折狱龟鉴校译》,杨奉昆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⑥(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十一
    
    ①《唐书·刑法志》
    ②《隋书·刑法志》
    
    ①《旧唐书·刑法志》
    ②《唐书·刑法志》
    ③《旧唐书·狄仁杰传》
    ④《宋史·刑法志二》
    
    ①《大清高宗实录》卷七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二五
    ③(清)徐珂《清稗类钞·狱讼类》,中华书局,1984年10月第一版,第1076页。
    ④参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之《名例》“职官有犯”条所附条例,法律出版社,1999年。
    ⑤(清)蓝鼎元《鹿洲公案·仙村楼》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八十三
    ②《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九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三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七百二十三
    ②《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九
    ③《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附例
    
    ①《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
    ②《大清律例·断狱》“决罚不如法”条
    ③《大清律例·断狱》“老幼不拷讯”条
    ④《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
    ⑤《大清律例·断狱》“决罚不如法”条
    ⑥《大清律例·断狱》“妇人犯罪”条
    ①《大清律例·断狱》“决罚不如法”条、《唐律疏议·断狱》“决罚不如法”条
    ②《大清律例·断狱》“决罚不如法”条、《唐律疏议·断狱》“监临自以杖捶人”条
    ③《大清律例·断狱》“妇人犯罪”条、《唐律疏议·断狱》“拷决孕妇”条
    ①分别参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和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之“名例”、“断狱”部分相关条文。(《中华传世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清史稿·刑法志》
    ②《大明律》附狱具之图。
    ③《大清律例·名例》“五刑”条附例、狱具图。
    ④《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九
    ⑤分别参见《唐律疏议·断狱》和《大清律例·断狱》部分。
    
    ①(清)郑端撰《政学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二册,第344页,黄山书社,1999年。
    ②《大清律例·名例》“应议者之父祖有犯”条
    ③《大清律例·名例》“职官犯罪条”
    ④《大清律例·名例》“五刑”条例文
    ⑤《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决罚不如法”条及例文
    ①(清)黄六鸿撰《福惠全书》卷十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三册,第334页。
    ①(清)璧昌撰《牧令要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579页。
    ②(清)汪辉祖《学治臆说》,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277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
    ①(清)袁守定撰《图民录》卷三,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207页。
    ②(清)沈峻《折狱论》,载于《中国律学文献》第三辑,第五册,第271页。
    ③(清)李渔《论刑具》,载于《中国律学文献》第三辑第四册,第404页。
    
    ①(清)翁传照撰《书生初见》,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362页。
    ②(清)陆陇其撰《莅政摘要》卷上,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二册,第630页。
    ③(清)璧昌撰《牧令要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578页。
    
    ①(清)陈庆门撰《仕学一贯录》,载于《牧令书》卷十八
    ②(清)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44页。
    ③(清)潘月山撰《未信编》,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三册,第80页。
    ④(清)袁守定撰《图民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194页。
    ⑤(清)陈庆门撰《仕学一贯录》,载于《牧令书》卷十八。
    ⑥(清)陈庆门撰《仕学一贯录》,载于《牧令书》卷十八。
    
    ①(清)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44页。
    ②(清)璧昌撰《牧令要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578页。
    ③(清)郑端撰《政学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二册,第343页。
    ④(清)褚英撰《州县初仕小補》,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八册,第751页。
    ⑤(清)璧昌撰《牧令要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578页。
    ⑥(清)方大湜撰《平平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699页。
    ⑦(清)汪辉祖《学治臆说》,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第277页。
    ⑧(清)璧昌撰《牧令要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578页。
    ①(清)刘兆麒《总制浙闽文檄》,《官箴书集成》第二册,第445页。
    
    ①(清)翁传照撰《书生初见》,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八册,第362页。
    ②(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56页。
    ③(清)觉罗乌尔通阿撰《居官日省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八册,第34页。
    
    ①(清)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上,第58页。
    ②(清)万维翰撰《幕学举要》,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四册(下),第736页。
    ③(清)王凤生撰《治尚明通》载于(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
    ④(清)潘月山撰《未信编》,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三册上,第80页。
    
    ①(清)田文镜撰《州县事宜》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三册下,第674页。
    ②(清)方大湜撰《平平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699页。
    ③(清)潘月山撰《未信编》,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三册上,第80页。
    ①(清)汪辉祖撰《学治臆说》,载《官箴书集成》第五册上,第276页。
    ①关于司法官审判水平不高、出于对付刁民之需要、刑事侦查技术有限等问题的论述,参见王立民:《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②关于解决狱讼“冤”、“滞”问题和口供定案与刑讯之关系,参见陈俊强《刑讯制度》(载于高明士主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
    
    ①(清)刚毅《牧令须知》,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216页。
    ②(清)徐栋辑《牧令书》卷一
    
    ①(明)丘浚撰《大学衍义补》卷九
    ②(明)丘浚撰《大学衍义补》卷九
    ③《大清律例·断狱》“狱囚取服辩”条
    
    ①《商君书·赏刑》
    ②《论语·颜渊》
    ③《论语·为政》
    ④《商君书·说民》
    ①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32页。
    ②参见柏桦著《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44-55页。
    ③关于清代人口增长和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州县人口数目的具体情况,参见葛健雄主编、曹树基著《中国人口史》第五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④《韩非子·五蠹》
    ⑤关于清代民事诉讼在州县司法中的比重问题,从近年来整理的清代州县司法档案,如淡新档案、巴县档案、宝坻档案来看,清代州县司法中民事诉讼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8月。
    ⑥参见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
     ①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9页。
    
    ①转引自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33页。
    ②《大清律例·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下》
    ②(清)不著撰者《治浙成规》卷八,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661页。
    ③(清)刘衡《蜀僚问答》,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153页。
    ④(清)何耿绳《学治一得编》,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685页。
    
    ①参见(清)不著撰者《治浙成规》卷八,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633页。
    ②林茂松《中国法制史探索》,(台)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27页。
    ③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41、42页。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二十三,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第563页。
    ②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47页。
    ③瞿同祖先生对清代衙役的待遇作过较全面的考察:“各种衙役——包括皂隶、门子、步快、捕役、禁卒、斗级、仓夫、库丁、轿夫、伞扇夫、吹鼓手、更夫、仵作——的年薪,在大多数地区大约都是6两银子。”……“马快可获更多的年薪,但他们需从年薪中拿钱自备马料。”仵作的待遇除了山东省较高外,其他省份与一般衙役一样;许多衙役的薪额低到只有一两银子,根本不够其维持生计所需。(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第107-109页。)
    ④(清)不著撰者《治浙成规》卷八,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661页
    ①(清)张经田撰《吏治撮要》,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上,第59页。
    ②(清)何耿绳《学治一得编》,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下,第677页。
    ③《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下》
    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一《刑部》“刑律·断狱”
    ⑤(清)袁枚《小仓山房文集·书麻城狱》,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黄山书社,1994年6月,第73-75页。
    ⑥(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72页。
    ①(清)俞梦蕉《蕉轩摭录·三娘子》,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黄山书社,1994年6月,第182页。类似的案例在清代公案小说中有许多描述,如《于公案》、《彭公案》、《施公案》等。
    ②(清)张玉书《刑书纂要序》见《清经世文》编卷90,2235页。转引自徐忠明《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67页。
    ③(清)田文镜《州县事宜》,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三册下,第680页。
    ④徐忠明教授对此问题有较深入的探讨,他认为“清代法官的法律知识状况已经基本上能够胜任日常案件的审理工作”,理由在于:案件类型比较简单、法律条文比较简单、幕友的专家功能、司法程序上疑难案件最终多汇集到刑部。(参见徐忠明:“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载于:《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
    ①(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下
    ②(清)张经田撰《吏治撮要》,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上,第59页。
    ③《清史稿·刑法三》
    ④《大清律例·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⑤光绪朝《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五十一·刑部·刑律断狱
    ①关于清代司法检验的论述,参见闫晓君著《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12月。
    ②(清)万维翰撰《幕学举要》,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四册,第737页。
    ③(清)焦循《忆书·甘泉冤案》,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第173页。
    ④(清)宋永岳《志异续编》,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第164页。
    ⑤林茂松《中国法制史探索》,(台)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24页。
    
    ①(清)陈庆门撰《仕学一贯录》,载于《牧令书》卷十八。
    ②(清)璧昌撰《牧令要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下,第578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四
    
    ①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37页。
    ②《清朝文献通考》卷一百九十九:《刑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11月。
    ①《清朝文献通考》卷二百二:《刑考》,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11月。
    
    ①参见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47页。
    ②(清)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上,第44页。
    
    ①(清)何耿绳《学治一得编》,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679页。
    ②《清史稿·刑法三》
    ①《朱批奏折》,《内政·职官》三三六号,道光二年十一月,转引自郑秦《秦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37页。
    ②《清史稿·刑法三》
    ③该案中的张问陶虽然不是州县官,但该案的情形比较有典型性,类似的案件在清代州县司法中是较为常见的,故案例的选用未拘泥于州县司法这一范围。
    ④(清)许奉恩《里承·张船山先生讯盗》,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黄山书社,1994年6月。
    ⑤《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与附例
    ①(清)蓝鼎元《鹿洲公案·三宄盗尸》
    ②学者王立民教授在《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认为“中国古代的刁民不少,不用刑讯不足以使他们招供”。(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③《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附例
    ①(清)蓝鼎元《鹿洲公案·兄弟讼田》
    ①(清)沈起凤著《谐铎·三杖惩奴》:载于《清代笔记小说大观·案狱卷》,黄山书社,1994年6月,第84页。
    ②(清)樊增祥《樊山政书》,那思陆、孙家红点校,中华书局,2007年3月。
    ①《大清会典事例》卷八百三十九
    ②(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68页。
    ③(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69页。
    ④(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129页。
    ⑤(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63、66页。
    
    ①(清)陆长春《香饮楼宾谈·泰州冤狱》,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第366页。
    ②(清)袁枚《小仓山房文集·书麻城狱》,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第73-75页。
    ③(清)蒲松龄《聊斋志异·冤狱》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第1-2页:
    ①(清)赵遵路《榆巢杂识·甘公决狱》,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黄山书社,19994年6月,第186页。
    ①(清)袁枚《子不语·莆田冤狱》,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黄山书社,19994年6月,第65页。
    ②(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120-121页。
    ③(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121页。
    ④(清)金捧阊《客窗笔记·冤狱报》,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黄山书社,19994年6月,第141页。
    ⑤参见(清)温如适《咫闻录·江恂》、梁恭辰《北东园笔录·李书年宫保》,分别载于《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第213、234页。
    ⑥赖惠敏《但问旗民——清代的法律与社会》,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5月,第216页。
    ⑦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无讼”,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55页。
    ①(清)祝庆祺鲍书芸潘文舫何维楷编《刑案汇览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095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096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102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242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505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227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233页。
    ③(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239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505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506页。
    ③(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233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504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504页。
    ③(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506页。
    
    ①(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237页。
    ②(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238页。
    ③(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238页。
    ④(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495页。
    ①《光绪朝东华录》,朱寿朋辑,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73页。
    ②《皇朝经世文编续编》,第4685-4686页。
    ③(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第96页。
    ④(清)黎培敬《黎文肃公遗书·奏议》卷三,转引自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63页。
    
    ①《文字狱档案》乾隆十七年八月初七日《兵部尚书舒赫德奏将施奕学案内刘士禄解京质问折》,第878页。
    ②《文字狱档案》:乾隆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舒赫德等奏连日严审严譄情形折》,第176页。
    ①(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第101页。
    ②《清朝文献通考·刑考》卷一百九十八
    ③(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118页。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之三“驭衙役”,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三册·上,第246页。
    ⑤(清)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上,第58页。
    ⑥(清)李伯元《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126页。
    
    ①《朱批奏折》,《法律》卷号四五-五二,转引自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
    ②(清)《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56页。
    
    ①(清)《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58页。
    ②(清)李渔《觉世名言十二楼》,转引自主客著《臀部的尊严》,花城出版社,2002年5月,第203页。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八引王守定《慎刑》
    ④(清)徐栋辑《牧令书》卷五“事上”引王植《奉上》
    
    ①(清)《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103页。
    ②(清)刚毅《牧令须知》,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九册,第216页。
    ③(清)袁枚《新齐谐》卷十六,转引自主客著《臀部的尊严》,花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66页。
    ④(清)方大湜《平平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下,第617页。
    ⑤(清)盘峤野人辑《居官寡过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五册上,第44页。
    ①(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第96页。
    ②(清)《活地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第111页。
    ①参见艾永明《清朝文官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第1版,第200-201页。
    ②根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零记载,清代自乾隆二十四年奏准“各省犯贪、酷官员,该督、抚随时题参(不入计典),革职提问,永不叙用”。《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一一:“凡官,贪者、酷者则特参,不入于六法。”也就是说对于非法刑讯情节严重的,一般在个案中具体决定处罚。
    ③《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八三九
    ④(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三),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2238页。
    ⑤(清)祝庆祺等编《刑案汇览三编》(四),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4月,第504页。
    ①《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附例
    ②《吏部则例》卷三十八
    ③《六部处分则例》卷十六
    ④《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二
    ⑤《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附例
    ⑥《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附例
    ①《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二
    ②《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
    ③《大清律例·断狱》“决罚不如法”条
    ①(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11月,第98-100页。
    ②对晚清杨乃武冤案的研究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陆永棣:《1877帝国司法的回光返照——晚清冤狱中的杨乃武案》,法律出版社,2006年11月;等
    ③朱寿朋等原辑、陈尚凡等整理《杨乃武冤案》,岳麓书社,1986年6月,第13页。
    
    ①《大清律例·断狱》“故禁故勘平人”条附例
    ②(清)陈朝君撰《莅蒙平政录》,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二册,第723页。
    
    ①朱寿朋等原辑《杨乃武冤案》,岳麓书社,1986年6月,第20页。
    ②参见闫晓君著《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12月。
    ③(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下》
    ④朱寿朋等原辑《杨乃武冤案》,岳麓书社,1986年6月,第21页。
    ⑤(清)方大湜在《平平言》,载于《官箴书集成》第七册下,第629页。
    
    ①《大清律例·断狱》“检验尸伤不以实”条附例
    ②朱寿朋等原辑《杨乃武冤案》,岳麓书社,1986年6月,第21页。
    ③(清)刘衡《蜀僚问答》,载于《官箴书集成》第六册,第153页。
    ④(清)徐栋辑《牧令书》卷十九《刑名中》
    ⑤(清)朱寿朋等原辑《杨乃武冤案》,岳麓书社,1986年6月,第19页。
    ①《申报》之《审案确闻》,载于朱寿朋等原辑《杨乃武冤案》,岳麓书社,1986年6月,第61页。
    ②《申报》之《书余杭葛毕氏狱》,载于朱寿朋等原辑《杨乃武冤案》,岳麓书社,1986年6月,第84页。
    ③《申报》之《论余杭县案》,载于朱寿朋等原辑《杨乃武冤案》,岳麓书社,1986年6月,第53页。
    ④《申报》之《论复审余杭案》,载于朱寿朋等原辑《杨乃武冤案》,岳麓书社,1986年6月,第60页。
    ⑤(意)贝卡利亚《论罚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2页。
    ⑥美国学者孔飞力对刑讯被错误使用的情形作过如下描述:“刑讯若被滥用,则会导致错误的结果。如果审判官想‘钓鱼’,也就是想看看备受折磨的案犯会吐出些什么的话,情况更会如此。这样的做法等于是还未对疑犯起诉便搜集原始证据(或者说,是在嫌犯尚未受到传讯时便对他进行拷问),而并非从一个已受正式指控的罪犯口中得出真实的供词。这样的‘刑求’虽然未被《大清律例》明文禁止,但也未被认为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做法。……从这种钓鱼式刑讯中所获得的假供会扰乱案情。……这种编造出来的供词看起来很可信,但这些细节或是通常的案子那样是由囚犯根据牢里的道听途说而虚构出来的,或是来自审判官员的诱供”。参见孔飞力著《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打恐慌》,陈兼、刘昶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30-231页。
    ①(清)薛允升《读律存疑》卷四十九《刑律断狱下·官司出入人罪》。
    
    ①(清)薛允升《读律存疑》卷二十六《刑律·贼盗上·强盗》。
    ②(清)薛允升《读律存疑》卷四十八《刑律断狱上·故禁故勘平人》。
    ③(清)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三十一下,第2205,2241页,台湾文海出版社,《中国近代史料丛刊》。
    ④(清)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三十一下,第2175页,台湾文海出版社,《中国近代史料丛刊》。
    ①何启、胡礼垣《新政论议》《新政真诠》二编,第14页;转引自李光灿、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四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86页。
    ②《郑观应集》,夏东元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9月第一版,500页。
    ③《郑观应集》,夏东元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9月第一版,500页。
    ④何启、胡礼垣《新政论议》《新政真诠》二编,第14页;转引自《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186页。
    ⑤《吏治上》,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54页。
    
    ①《申报》,1874年12月10日。
    ②《申报》,1875年8月17日。
    ③《申报》,1874年12月14日。
    ④《申报》,1893年4月18日。
    ⑤《申报》,1875年8月14日。
    ⑥《决不可再用刑讯》,载于《大公报》,1909年3月31日。
    
    ①《废止刑讯必要之方法》,载于《大公报》,1909年4月13日。
    ②《实行停止刑讯之不可缓》,载于《大公报》,1910年5月17日。
    ③(英)呤唎著,《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王维周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2月第1版。
    ④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载于《刘坤一遗集》,中华书局,1959年6月。
    ⑤刘坤一、张之洞《江楚会奏变法三折》,载于《刘坤一遗集》,中华书局,1959年6月。。
    ①《清史稿·刑法三》
    ①《奏核议恤刑狱各条摺》,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8月第一版。
    ②《奏核议恤刑狱各条摺》,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中华书局,1993年8月第一版。
    
    ①《奏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摺》,《伍廷芳集》,第268页。
    ②《奏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摺》,《伍廷芳集》,第268页。
    ③《奏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摺》,《伍廷芳集》,第269页。
    
    ①《奏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摺》,《伍廷芳集》,第270页。
    ②《奏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摺》,《伍廷芳集》,第270页。
    ③《奏停止刑讯请加详慎摺》,《伍廷芳集》,第268-269页。
    ④《严复集》,第四册,王栻编,中华书局,1986,第54页
    ①《严复集》,第四册,王栻编,中华书局,1986,第954页。
    ②转引自李光灿、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四卷,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86页。
    ③《严复集》,第954页。
    
    ①《大清刑律》草案,载于《大清法规大全》,卷十二。
    ①《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载于《大清法规大全》,卷十二。
    ①《法部奏酌核御史俾寿奏请停止刑讯折》,载于《大公报》,1908年9月27日。
    ②《中国近代法制史资料选编》,第一分册,第107页。
    ③《法部奏酌核御史俾寿奏请停止刑讯折》,载于《大公报》,1908年9月27日。
    ④《伍廷芳集》,第277-278页。
    ⑤关于清末法学教育与司法人员的培养问题,参见: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之“近代法学教育的开端”;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⑥据学者李启成统计,在清末主要的十四省商埠所设各级审判厅中,半数以上的法官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少数省份甚至是绝大多数法官未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并且,该学者认为:“晚清各级审判厅运作确实存在合格司法人员短缺的问题,但是问题不在于社会没有此类资源,而在于资源的运用不善,传统司法体系中的人员充斥新的审判衙门是晚清各级审判厅在人力方面面临的主要障碍。”(参见李启成《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①《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73页。
    ②《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877页。
    ③《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204页。
    ④《法部奏请拨地方审判厅公署经费折》,《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七。
    ⑤各省初级审判厅设立的数量参见李启成在《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一书中所附《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一览表》所作的统计。
    ⑥《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五,“审判”。
    ①《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三,“变通律例”。
    ①《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10月,第215-216页。
    ②《司法部咨各省都督停止刑讯文》,《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10月,第252页。
    1、《礼记》
    2、《商君书》
    3、《韩非子》
    4、《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第1版。
    5、《史记》,(汉)司马迁著,中华书局,1982年版。
    6、《汉书》,(汉)班固撰,中华书局,1962年版。
    7、《后汉书》(宋)范晔,中华书局,1965年版。
    8、《陈书》(唐)姚思廉撰,中华书局,1972年版。
    9、《旧唐书》,(后晋)刘荀,中华书局,1975年版。
    10、《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2、《太平御览》(宋)李昉撰,中华书局,1960年版。
    14、《折狱龟鉴》(宋)郑克撰,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15、《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文献通考》,(元)马端临撰,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17、《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8、《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9、《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20、《清史稿》(清)赵尔巽等撰,中华书局,1976年版。
    21、《大清律辑注》(上、下册),(清)沈之奇著,怀效锋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22、《读律佩觽》:(清)王明德撰,何勤华等点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23、《坚瓠集》,(清)褚人获著,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4、《官箴书集成》,官箴书编纂委员会编,黄山书社,1997年12月。
    25、《钦定吏部则例》,(台)成文出版社1966年版。
    26、、《钦定大清会典》、《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台)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
    27、《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光绪十八年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印行,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藏。
    28、《皇朝经世文编》,贺长龄编,(台)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72年。
    29、《皇朝经世文续编》,葛世睿辑,(台)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72年。
    30、《皇朝经世文统编》,邵之棠辑,(台)文海出版社影印本,1980年。
    31、《皇朝政典类纂》,席裕福等辑,(台)文海出版社1982年版。
    32、《鹿洲公案》(清)蓝鼎元撰,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33、《道咸宦海见闻录》(清)张集馨著,中华书局,1981年11月。
    34、《刑案汇览三编》,祝庆祺等编,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
    35、《清朝文献通考》,(台)新兴书局,1965年版。
    36、《清朝通志》,(台)新兴书局,1963年版。
    37、《读律存疑》,(清)薛允升撰,胡星桥等点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8、《清稗类钞》,(清)徐珂编撰,中华书局,1981年版。
    39、《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陆林主编,陈敏杰、丁晓昌选注,黄山书社,1994年6月。
    40、《活地狱》(清)李伯元著,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8月。
    41、《刘坤一遗集》,中华书局,1959年6月第1版。
    42、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12月。
    43、《光绪朝东华录》,朱寿朋等编,中华书局1984年版。
    44、《明清档案》,张伟仁编,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6年印行。
    45、《郑观应集》,夏东元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9月第1版
    46、《严复集》,王栻编,中华书局,1986年5月第1版。
    47、伍廷芳集》,丁贤俊、喻作凤编,中华书局,1993年8月第1版。
    48、《近十年之怪现状》,吴硏人著,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12月。
    49、《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下册),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中华书局,1979年7月第1版。
    50、《申报》,上海申报馆编
    1、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6月。
    4、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三民书局印行,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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