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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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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主要研究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状况,以及这种知识状况与其法律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研究过程中,本人首先从历史的源流中简要分析历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教育及法律知识情况;其次是就清代法律知识在社会上,尤其是在法律职业中的传播进行介绍;然后是对清代法律职业者的知识背景、知识结构及专业法律知识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就法律职业者的知识结构及背景与其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最后,本文将中西方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进行了对比,并对传统法律职业者近代知识的转型进行了介绍。文章共分八个部分。
     首先,文章的绪论,主要介绍文章选题的由来,选题的价值与现实意义。并根据本文研究的需要,对相关的概念与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并对相关的研究现状进行一番梳理与分析,从而突出本文的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本文第一章概括的介绍了清代以前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教育与法律知识情况。分别对法律初创时期、法律形成时期、法律演变时期三个阶段进行了介绍并简要分析。从而在宏观上为清代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清代法律职业者的相关情况研究作一个历史源流的观察。
     第二章是对清代法律知识的创作与传播进行相应的研究与介绍。在法律知识的生产与创作上,清代法制更加完善。律学、谳学、吏学、讼学、幕学、法医检验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出现了不少著作精品。在法律书籍的刊刻与传播上,官私并举,在数量与质量上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从研习与传播法律知识的机构与组织上看,律例馆与地方省署均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晚清更是出现了专门机构学律馆与课吏馆。纵观清代法律知识的创作与传播,前期即达到相当高的水平,中期及至极盛,晚清再现繁荣,最终却随着传统法律的转型而落下帷幕。
     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清代的诉讼风气与司法审判制度,对清代的司法体制与诉讼实践进行相应的介绍与分析。其后对清代的几种主要法律职业阶层:司法官员、幕友、吏胥与讼师的情况进行了简略的介绍。
     第四章详细论述了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教育与知识背景,并对各个职业阶层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法律知识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在科举选士的教育制度下,士人们接受的是传统的儒家教育,知识结构也是儒家化的知识结构,普遍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在进入法律职业前后,他们是通过师徒传授、实习、自修与历练等方式学习获取相应的法律知识。因此整体来看,法律职业者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与效果缺少制度化的约束,其效果也就因人而异了。
     第五章是以司法官员和讼师为例,就清代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与分析。司法官员由于整体上对专业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他们在司法实践中受制于幕友与吏胥。这也是清代司法效率低下,冤狱滥觞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儒家化的知识结构又使得他们在审判中具有经义断狱与情理裁决的心理偏好,多注重综合考虑以求平衡各种社会价值与利益。而讼师,正是凭借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作状出谋,博取胜诉。同时,亦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来对抗官方的压制与打击。
     第六章是对西方大致同一历史时期的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教育与法律知识进行介绍,并将中西方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其后就近代以来,法制与司法体制近代化的背景下,传统法律职业者的知识转型进行了简略的介绍与分析。
     最后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对前文进行简略的总结评价之后,强调清代的法律教育的确迥异于今昔,清代的法律职业者,虽然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也产生出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阶层,如幕友与讼师,但其主导者——司法官员,大多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另外,由于法律职业各个阶层之间的利益是多元的,始终没有形成今天类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从这些历史的经验总结中,也许能使我们得到更多的启示。
This thesis focuses on the knowledge status of legal professionals in Qing Dynasty,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is knowledge status and legal practice. In researching processes, firstly I analyze the legal education and knowledge situ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s in past dynasties; Secondly spread of legal knowledge in the whole society, especially in legal professions is introduced; Thirdly is the detailed analysis of legal professions' knowledge background, knowledge structure and specific legal condition, as well a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t last is the comparation of knowledge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legal professions, and also an introduction of legal knowledge transition in modern times.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seven parts.
     The preface maily presents the origin of content, where the idea derives from, the value of the topic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Meanwhile related concepts are defined according to the needs of research. Some current situation are also referred to emphasize the academic 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legal education and knowledge situ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s in past dynasties. Three steps as legal creating time, legal forming time and legal evolution time give deep investigation to historical resource to legal education of legal professions in Qing Dynasty.
     The second chapter introduces the creative work and spread of legal knowledge. Qing Dynasty took out a great step in every aspect of law, many great books came out. Both private and public devoted into publishing legal works with good quality and amount which reached a relatively high leve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gan and institution, Legislative Yuan and Local Provinc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Specific institution emerged in late Qing Dynasty. Seeing through the whole period, it arrived at a certain high level during the early stage, culminated in the middle stage and decayed at last accompanying with the transiton of traditional law.
     The third chapter presents atmosphere and judicial system in Qing Dynasty, legal practice is also anylized here. Then I made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several main occupations in Qing Dynasty such as judicial officer, Muyou, Lixu and Songshi.
     The fourth chapter particularly discussed the education and knowledge background of legal professions, and analyzed how each class acquired legal knowledge and their intellectual structure. Under imperial examinations system, most intellectuals lack legal knowledge because they recieved tradional Confucianism education. After stepped into legal career, they acquired legal knowledge from teachers, internship, self-taught and practise etc. However on the whole, there was a lack of formulated means and restriction, therefore, the effect differed from person to person.
     The fifth chapter takes judicial officer and songshi as examples,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is knowledge status and legal practice. Judicial officials were tied to Muyou and Lixu in legal practice because of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 knowledge. This is also an important reason lead to ineffecient judiciary and miscarriage of justice. Meanwhile Confucian education structure enabled them to prefer using morality and reason to decide a case, considering the balance of social value and benefits. As for Songshi, they won cases by their management of legal knowledge and advice. At the same time they fought against government officials by their own experience.
     The sixth chapter gives an overview at the contemporary western legal professions and makes comparation of eastern and western situations. It follows with simple introduction and analysis of transition along with modernization in judiciary system.
     At last is the conclusion part of the article, after evaluating and concluding the previous parts, it emphasizes that legal education in Qing Dynasty is much different from today. Some legal professions such as Muyou and Songshi had specific legal knowledge because the need of judicial practice, but as the leading role, judicial officials, most of them didn't not hav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In addition, different classes had different interests which made it hard to form a so called legal community. Thus we could get some enlightenment from these historical experience.
引文
[1]参见[德]韦伯:《韦伯作品集Ⅰ·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人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9-222页;
    [德]韦伯:《韦伯作品集Ⅱ·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等译,广西师范人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170页。
    关于传统中国法律特征的讨论,参见[德]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0-124,127、158,167-175页。
    对中西法律文化类型的共体概括,参见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自序与导论”,第6-7页。
    [2][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9页。
    [3]参见[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载《清代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第69页。
    [1]《樊山政书》卷二十批拣选知县马象雍等禀。
    [2]贺卫方:《中国的州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3]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1][美]转引自克鲁克洪著《文化与个人》高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页。
    [1][日]六本佳平著《日本法与日本社会》刘银良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6-99页。
    [2][美]转引自克鲁克洪著《文化与个人》高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9页。
    [3]张伟仁在对清代的法学教育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索后认为:“清代正规学校教育和科举考试都不重视法学当时直接从事法制工作的官吏书役等人所需的法律知识大致都由自修、历练而得。这种方法因人而异不成制度因而成果也难预测……(幕友)他们是从师受业的其法学教育比较制度化成绩也显然不错所以成了清代法制动作的筋脉。”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载于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在清代两位绍兴师爷的尺牍《雪鸿轩尺牍》和《秋水轩尺牍》中可以看出清代幕友为了觅馆谋生常广通声气结交援引往来者多为同道中人。龚萼的《雪鸿轩尺牍》中有“介绍类“与“请托类”而《秋水轩尺牍》亦多有其与幕友交游应酬之作。但是清代幕友的交往与组织是基于地域与关系之上的松散的人际网并不能称之严格的组织。
    [2][清]吴炽昌:《客窗闲话》载陆林主编:《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陈敏杰、丁晓昌选注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335-336页。
    [3]《光绪会同县志》卷一二。
    [4]美国法学家昂格尔(Robert·M·Unger)也在进行中西方法律类型的比较时注意到在传统中国由于君主集权政治的制约商人阶层未能形成自己的政治力量也未能发展维护自身利益的法律体系同样士人阶层又被纳入国家的官僚机器而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结果传统中国也就“没有摆脱统治者顾问身份的可辨认的法律职业”。~([4])在昂格尔看来与西方相比没有法律职业群体恰好成为传统中国的一个鲜明特征。事实上用西方的现代标准来衡量中国古代类似的事情总难免会似是而非。
    [5]例如孙笑侠就认为应该采用如下的标准来概括法律家共同体形成的标志:“①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及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与进取;②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③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④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察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参见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7页。张文显等人也认为:“法律职业群体并非等同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或会自然过渡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尽管法律职业者有着因职业而生的共同性便也只有在这一群体能够折射出一种无形的、支撑着这一群体所从事的法律事业的法治精神之一种作为法律职业群体如若能够体现出这种时代精神之内涵才真正具有了共同体的意义而非法律职业者个体的聚合。因而是否具有法律精神内涵是判断社会中是否已出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标准这是这一群体能否担当得起推进法-治之责的关键因素。”参见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第14页。
    [1]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卷第1辑,第4页。
    [2]赵康:《专业化运动理论--人类社会中专业性职业发展历程的理论假设》《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5期,第87页。
    [3][德]马克斯·舍勒:《知识社会学问题》艾彦译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4]转引自[日]大木雅犬:《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1]参见[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1]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
    [2]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讼师与讼学研究》吉林大学2006届博士论文。
    [4]参见中南财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编:《中西法律传统》第六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参见郑定、杨昂:《不可能的任务:清代冤狱之渊蔽》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
    [1]这方面的成果主要可以参见王德昭:《清代科举制度研究》中华书局1984年版。
    [2]关于这一点主要分为两种派别一个是由日本法学家滋贺秀三为代表认为清代民事市判的依据是“情、理、法”即“人情”、“天理”、“国法”。民事案件并不是事事都引照国法。这方面的观点可以参照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等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另一派是由美国学者黄宗智提出的通过对大量清代司法档案的研究黄宗智得出了不同的结论认为清代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与政府的官方表述之间存在“背离”现象,即认为清代的民事市判足依“法”审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地方官只是在“表达”中反复宣传儒家伦理道德,把自己包装成一个以“仁政”教育来感化子民的父母官。“实 践”中却是依据法律,频繁而有规则地处理民事纠纷。这方面的论述可以参照黄宗智的专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版。
    [1]郑定、杨昂:《不可能的任务:清代冤狱之渊蔽》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
    [2]郑定、杨昂:《不可能的任务:清代冤狱之渊蔽》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
    [3]王静:《清代州县官的民事审判--一个法律文化视角的考察》吉林大学2005届法学理论专业博士论文。
    [4]早期的研究成果有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等后期突出的有台湾学者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研究》、《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国内的有郑秦教授的《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吴吉远教授的《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徐忠明教授的《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泫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等都有一些相关的内容。
    [5]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赵晓华:《晚清讼狱制度的社会考察》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1年版。
    [1]王洪兵、张思:《清代法制史研究路径探析-以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为中心》,载于《史学月刊》2004年第8期。
    [2]这方面国内近年来的整理成果很多影响很大的有黄岩档案、紫阳司法原档等。
    [1]关于皋陶制律的传说,可以见《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所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后汉书·张敏传》注引史游《急救篇》所说“皋陶造狱法律存。”《艺文类聚》五十四引《风俗通》说“皋陶始造律。”《论衡·是应》也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有有则触无罪则不触……”
    [2]将法律的起源与某人的名字相关联这在法律史也足很正常的事,不独中国古代如此,其它文明也多有此种情形。不独法律,其它事物如文字艺术等多有此种情形。
    [3]《瞿同相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6页。
    [1]《礼纪·明堂位》记载:“夏后氏官百殷二百.周三百。”
    [2]《论语·泰伯》。
    [1]《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7-218页。
    [2]《左传》孔颖达疏。
    [3]《荀子·富国》。
    [4]《逸周书.尝麦解》载同“维四年孟夏王命大正正刑书太史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大正坐举书乃中降再拜稽首太史乃藏之盟府以为岁典。”
    [5]《周礼·秋官·司约》。
    [6][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黄尊三、萨孟武、陶汇曾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127页。
    [7]《左传》昭公六年孔颖达疏。
    [1]《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号13·7和57·6,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2]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59页。
    [1]《隋书·刑法志》。
    [2]《隋书·刑法志》。
    [3]《隋书·刑法志》。
    [1]《隋书·刑法志》。
    [2][唐]吴兢:《贞观政要·仁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下同。
    [3]《隋书·刑法志》。
    [4]《新唐书·刑法志》。
    [1]《唐书·选举志》。
    [2]当时律学一期的生员为五十名,与国子学三百名太学五百名相比数量甚少。参见陈青之:《中国教育史》,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77-179页。
    [3]《臣轨·序》。
    [4]《水心先生文集》卷三。
    [1]《宋会要·选举志》。
    [2]《宋会要》选举十三。
    [1]参见《宋会要》选举十三。
    [2]《宋史·选举志》。
    [3]参见《宋会要》选举十三。
    [4]参见《宋史·选举志》。
    [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零太平兴国四年十一月丙戌。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六熙宁八年七月辛已。
    [7]《宋史·选举志》(四)。
    [1]《宋史·选举志三》。
    [2]苏轼《戏子由》。
    [3]《水心先生文集》卷三。
    [1]《洗冤集录》宋慈自序。
    [2]《宋史·选举志三》。
    [3]陈飞:《唐代试策考述》,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07页。
    [4]《宋史·选举志三》。
    [5]尹会一:《健余先生文集》“广西乡试录后试”。转引自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53页。
    [1][宋]沈括:《梦溪笔谈》,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446页。
    [1]《明史·选举志》。
    [2]《明史·选举志》。
    [1]《明史·刑法志》。
    [2]《明史·刑法志》。
    [3]《大诰·颁行大诰》。
    [4]《明史·刑法志》。
    [5]转引自《沈寄簃先生遗书·申明亭》。
    [1]具体可以参见[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5、489-490页。
    [1]例如官吏法律中有讲读律令的规定,要求官员学习法律知识。不少官箴中规劝官吏要亲自掌握法律知识。即使有幕宾佐理司法,“而刑名钱谷我为官守若不能明白于胸了然与口洞悉于首尾斟酌于情理而梦梦焉徒听于入幕之宾此即所谓尸位而素餐也又何以堪?”(《钦颁州县事宜》读律。)刚毅也在《审看拟式》自序中称倘“官能自主狱无滞留”则官“不至仰视幕胥之鼻息”。幕友之所以能使官员仰视其鼻息,无非其对法律知识的专业掌握。正如汪辉祖在《佐治药言》中称:“幕客佐吏全在明习律例”。而讼师要能够“百战百胜”就必须谙熟法律,用法律知识来赢取胜诉。而幕友也要尽力使用法律知识来避免上级驳正。因此法律职业的各个阶层虽然出发点小同但对于法律知识的需求都是客观的。
    [2]在传统社会由于生产技术与教育的限制,一般的百姓很难于专业性的获取与掌握法律知识。清代的《刑律择要浅说》序文中就说:“夫律例一书卷帙既繁科条尤密念彼黎庶谁习申韩……”法律知识主要在司法官吏、幕友、讼师等法律职业者中传播。因此本文对清代法律知识传播的考察也主要是以这种情况为主。
    [1]《韩非子·难》。
    [2]李悝:《法经》转引自肖永清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62页。
    [3]郑如斯、肖东发:《中国书史》,书目文献蓖麻社1991年版,第5页。
    [4]《晋书·刑法志》说:“至后汉马融、郑玄诸儒十恶余家律令章句数十万言定断律所用者合二万六千余条。”这些律学章句的流传也大大有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
    [1]根据武树臣教授的分类方法,可以将中国法史学划分为四个方面:泫学、律学、吏学与谳学四种类别。本文也采用了这种标准进行举例。参见武树臣:《中国古代的法学、律学、吏学和谳学》载于何勤华主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1]司法检验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历史悠久。相对于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历史而言尤其如此。关于中国古代司法检验的源流最远可以上溯到先秦时期。那个时候便已有关于司法检验的记录。如先秦文献《礼记》当中的《月令》篇就有类似记载。发展至秦汉时期政府开始对司法检验进行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定。已经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和《封诊式》中就有很多相关记载而汉简中更多此处不赘。所有这些表明司法检验已经被纳入国家法律制度的范畴逐渐引起管理者的重视。而司法检验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一些宝贵经验也就一代一代传承下来并且在有心人的努力下汇编成册。譬如五代末期、北宋初期和凝、和(山蒙)父子的《疑狱集》;北宋末期郑克的《折狱高抬贵手》;以及再晚一些的有桂万荣《棠阴比事》等书。其中记载了较多的司法检验案例以及作者自己和前人的经验按语。另外根据宋慈在《洗冤集录》本自序中的叙述:“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稡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1])表明在此之前还有一些专论检验的书如《内恕录》等。
    [1]顾鼎在《王肯堂笺释》中也说:“今得原本重编而付之剞劂。因举世爱读此书故不敢讳先生之名即标于封面阅是编者其恕余之妄而鉴余之心幸矣!”
    [1]沈之奇:《大清律辑注》自序。
    [1]贾静涛:《中国古代法医学史》,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194页。
    [1]参见邱澎生:《有资用世或福祚子孙:晚明有关法律知识的两种价值观》,《清华学报》(台湾)第33卷第1期。
    [1]除了司法官吏、幕友与讼师之外,比较精通法律的就应该是此类立法人员。清初徐宏先在其《修律自愧文》中就对其修律难读律尤难进行了传神的描写在此不作详述。
    [2]《清史稿·刑法志一》。
    [3]张德泽著:《清代国家机关考略》,1学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8-109页。
    [1]参见张小也:《儒者之刑名--清代地方官员与法律教育》载于《法律史研究》第一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湖北臬署钞案》光绪九年六月十一日清光绪年间抄本。
    [3]《湖北臬署钞案》光绪九年七月初一日。
    [1]参见徐忠明:《清代诉讼风气的实证分析与文化解释》载于其所著《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斜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7页。
    [1]黄六鸿:《福惠全书》之《章鸿鹿饬禁刁讼并访拿讼棍示》。
    [2][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2-393页。
    [1]参见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2]《读例存疑》卷四八。
    [3]《福惠全书》卷一二。 结尾即写道:“此案应以乾隆三十年七月初四日报官起限扣至本年十月初四日分限界满。今卑职于九月十九日申详尚在限内合并申明”参见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编:乾隆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77页。
    [1]检看清代上报中央的司法原档反映审限规定的案例很多比如乾隆二年(1737)九月八日山西巡抚石麟题报,该省铁炉作坊主人杨文忠不允雇工李贵发辞工而引致李姓雇工身死命案题本结尾中称:“此案应以乾隆二年二月十二李贵发身死报官之日起限今逾期未及一月合并声明。”参见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之《大阁大库》档案登录号:052671。
    [2]方大湜:《平平言》卷二《审案期限》。
    [3]参见陈宏谋:《请饬巡道清查讼案疏》载贺长龄、魏源辑:《清经世文编》卷九十三,第2297页。
    [4]参见陈宏谋:《饬巡道清查州县词讼》载贺长龄、魏源辑:《清经世文编》卷二十,第19页。
    [5]参见王志强:《法律多元视角下的清代国家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1]《清会典事例》卷一二二《吏部·处分例·严禁讼师》。
    [2]瞿兑之:《汪辉祖传述》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97页。
    [3]商廷瑶:《宦游记略》。
    [4]《朱批奏折·内政·职官》四二四号道光十二年五月卢坤奏。
    [1]参见[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出版社,1997年版。
    [2]《吏科史书》第167册之《隆科多等谨题为条奏事》。
    [3]《大清会典事例》卷八四五《刑部·刑部断狱·有司决囚等第二》。
    [4]叶柏棠《清代文官考选制度之研究》,第362-364页。
    [1]《大清会典》卷5卷6。
    [2]州县之吏有典吏、清书、帖写等名目统称为“书吏”。
    [3]陈宠谋:“分发《在官法戒录》檄”,《皇朝经世文编》卷24。
    [4]《大清会典事例》卷150吏部各省吏额。
    [5]《皇朝经世文编》卷24侯方域《额吏胥》称:“今天下县以千数县吏胥三百是于县则三十万也。”
    [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46,吏部·书吏。
    [7]《清宣宗实录》卷101道光六年七月甲辰。
    [8]Bradly W.Reed.Talons and Teeth;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p.32..
    [1]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
    [2]《清史列传》卷五四,第3页。
    [3]河辉祖:《佐治药言》。
    [1]韩振:《幕友论》《皇朝经世文编》卷25。
    [2]王又槐:《办案要略》。
    [3]王又槐:《办案要略》。
    [4]参见[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430页。
    [1]清代禁止科举中式的人投充书吏。《光绪会典事例》卷一四六记载,康熙六年定例禁止文武生员投充书役即使生员都不准乡会试中式的人更不能充任吏职书吏只能由稍懂文墨的民人充任。至于差役等对文化上的要求更低。《儒林外史》第二回中称,县衙门差役“夏老爷时刻有县主老爷的牌票也要人认得字”,基本上识字即可胜任。
    [2]参见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讼师与讼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第53-54页。
    [3]清代不仅学校与科举考试紧密结合而且书院也与科举结合起来。传统的书院大多也是私立的但是到了清
    [1]《儒林外史》第三回中这样描述:周学道坐在堂上见那些童生纷纷进来也有小的也有老的……最后点进一个童生来面黄肌瘦花白胡须……周学道……因翻一翻点名册问那童生道:“你就是范进?”范进跪下道:“童生就是”。学道道:“你今年多少年纪了?”范进道:“童生册上写的是三十岁童生实年五十四岁。”范进虽然已是天命之年依然是童生一个。
    [2]这是大体而言,实际上生员参加下面的乡试前还要进入学校学习,考试取得贡生的资格后才能参加乡试。正如《儒林外史》第四十五回余持说:“生员离出贡生还少十多年哩”。但也有通过恩荫、捐纳等方式跃过生员这一步直接获得监生与贡生的学衔,从而参加乡试,一样也是科举的正途。例如《儒林外史》中老童生周进就是得因别人帮助,以捐纳的方式获得贡生的身份,参加乡试的。
    [3]虽然如此对于一些从事举业的人来说这个入门的基础也是有难度的。《儒林外史》中范进言其:“童生二十岁应考到今考过二十余次。”依然不能考过。范进的主考官周进也是“苦读了几十年的书,秀才也不曾做得一个”。但是考过秀才的,在社会地位上也没有太大的区别。范进成了秀才在其岳父胡屠户面前依然是“唯唯连声”。但在范进中举之后胡屠户马上就说:“虽然是我女婿如今却做了老爷……”正是这种社会情况的真实反映。
    [4]《病榻梦痕录》卷上第35页。
    [5]龚萼:《雪鸿轩尺牍》议论类《答周汜荇》。
    [6]汪辉祖在《病榻梦痕录》中对于幕友的薪酬有比较详细的记录。乾隆十七年当时一般的刑名幕友一年修金不过260两银子,钱谷幕友约220两,其余则不过百里左右。汪辉祖做掌书纪岁脩只有区区24两。随后酬金不断增加。乾隆后期,脩金大致在千两左右。清末陈天锡也在其所著之“清代幕宾中刑名钱谷与本人业此经过”一文中称:“刑钱……大抵脩金每月银百两为最丰等而下之至三四十两。”参见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集在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
    [7]以上引自襟霞阁主:《中国恶讼师》东亚书局1921版,分别为第75、88、82页。
    [8]《学治臆说》卷下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页。
    [1]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7-168页。
    [2]《明史·选举志上》。
    [1]参见《光绪会典事例》卷388第13册,10211-10212页。
    [2]《钦定科场条例》卷一十三参见张友渔、高潮主编:《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第593页。
    [3]赵尔巽等:《清史稿》。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148页。
    [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一百零八《选举三》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3151-3152页。
    [5]八股文起自唐宋又称“时文”、“制义”。它是清代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考试。商衍鎏的《清代科举》对“八股文”有着非常详细的介绍并举有实例。参见商衍鎏:《清代科举》三联书店,1983年版。
    [6]尹会一:《健余先生文集》“广西乡试录后试”转引自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生活、读书、新知三 联书店1998年版,第153页。
    [1]《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三十二光绪戊中商务印书馆石印本,第2页。
    [2]转引自浦卫忠:《中国古代蒙学教育》中国城市出版社1996年版,第103页。
    [1]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下嘉庆元年。
    [2][明]李翊:《戒庵老人漫笔》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334页。
    [1][清]托津等:《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朝)》台湾文海出版社1992年版,第1617页。
    [2]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06、312页。
    [3][清]汪辉祖:《元史本证》下册附录之《汪龙庄行状》中华书局1984年版。
    [1][清]汪辉祖:《病榻梦痕录》卷上乾隆二十七年。
    [2][清]曾国藩、李鸿章等撰《绝妙判牍》晓明、拓夫编,海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
    [3]陆林:《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136-137页。
    [1]《孟子》“公孙丑下”中说:沈同以其私问曰:“燕可伐与”孟子曰:“可。子哙不得与人燕了之不得受燕於了哙;有仕於此而子悦之不告於王而私与之吾子之禄爵;夫士也亦无五命而私受之於子:则可乎?何以异於是! ”齐人伐燕。或问曰:“劝其伐燕有诸?”曰:“朱也。沈同问:‘燕可伐与?'吾应之曰:‘可。'彼然而伐之也。彼如曰:‘孰可以伐之?'则将应之曰:‘为天吏则可以伐之。'今有杀人者或问之曰:‘人可杀与?'则将应之曰:‘可。'彼如曰:‘孰可以杀之?'则将应之曰:‘为士师则可以杀之。'今以燕伐燕何为劝之哉!”
    [2]有关的研究可以参考[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林端著:《韦伯论中国法律传统--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中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
    范忠信郑定等著:《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清]樊增祥:《樊山判牍》卷一《批当商刘德胜恳词》上海时还书局石印本。
    [1][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梁治平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2]陆林:《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136页。
    [3]陆林:《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427页。
    [4]参见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0页。
    [1]《牧令书》卷四“用人”篇中有言:“州县首重刑名钱谷然其实有不同者有公式之刑名钱谷有儒者之刑名钱谷。公式之刑名有章可守按法考律不爽而已此幕友可代者也儒者之刑名则准情酌理辨别疑难通乎法外之意此不可责于幕友也。”强调官员之法律知识结构与只会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幕友不同。因此本文在这里对司法官员的知识结构以“儒者之刑名钱谷”来命名对幕友的知识结构,冠之以“公式之刑名钱谷”,这有一定道理的。比如穆翰的《明刑管见录》与王又槐的《办案要略》都有关于审案、勘验等方面的内容,但《明刑管见录》有“奉委复查”“会审案件”等《办案要略》,没有的内容,而《办案要略》则详述批呈词、详报、叙供方面的要领,这又为穆书所无或者所略概,因为两人出身不同,职责不同,所关注的也自然有差异。不过这也不具有绝对性,幕友中也能有准情酌理能晓法意的人,像乾隆时汪辉祖他在其所著之《佐治药言·读律》中称:“故神明律意者在能避律而不仅在引律。如能引律而己则悬律一条以比附人罪一刑胥足矣何借幕为?”汪氏在这里所强调的一样是“儒者之刑名钱谷”。
    [2]参见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即使足拥有专门司法职能的机构在审判过程中其运作方式也有许多是非专业的甚至是行政化的方式。例如,清代的“三刊会审”、“九卿会审”就足典型的表现司法官员的司法权力往往被其它官员所分割或者限制。而且司法官的身份并不足固定的他随时可能会因为职务调动而转换身份。即使是中央司法机构也不可能具有今天基于“权力分立”意义上的司法权。
    [1]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页。
    [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3页。
    [1]《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附例规定:“各省、州、县及有刑名之厅、卫等官将每月自理案件作何审断与推理、拘提、完结之月、日逐件登记按月造册申送该府、道、司、抚、督查考。其有隐漏、装饰……轻则记过重则题参。如该地方官自理词讼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听候以致废时失业牵连无辜小事累及妇女甚至卖妻鬻子者该管上司即行题参。若上司徇庇不参或被人首告或被科道纠参将该管各上司一并交与该部从重议处。”由此可见对于“词讼”案件也是有着相应的查考制度的。
    [2]清代对于“词讼“案件规定要设立“循环簿”。《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附例规定:“将一月内事件填注簿内开明已、未结缘由;其有应行展限及复审者亦即于册内注明。于每月底送该管知府、直隶州、知州查核循环轮流注销。其有迟延不结朦混遗漏者详报督抚咨参各照例分别议处。”
    [3]《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附例中还延续了明代的巡历稽查制度。对于“州县自行审理及一切户婚、田土事件责成该管巡道巡历所至即提该州县词讼号簿逐一稽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一面开单移司报院仍令该州县将某人告某人、某事于某日审结造册报销。如有迟延即行揭参。其有关系积贼、刁棍、衙蠹及胥役弊匿等情即令巡道亲提究治。知府、直隶州自理词讼亦如之。如巡道奉行不力或任意操纵颇倒是非者该督抚亦即据实察参分别议处。”
    [4]中国古代监察法制的历史可以说是源远流长辗转相承而从未中断。这正是中华法系与东方其它法系所不同的区别点之一。在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下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深居简出,必须依靠官僚机构的支撑才能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官吏群体的状态对于国家的兴哀强弱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为了约束监督百官设计了监察制度。监察官被当作皇帝的耳目之司,督察百官检举不法,以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作用和“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社会调整功能。
    [5]郑定、杨昂:《不可能的任务:晚清冤狱之渊蔽》载《法学家》2005年第2期。
    [1][清]穆翰撰:《明刑管见录》清光绪壬寅年刊刻本。
    [2][清]徐栋撰:《牧令书》卷一十七《瘦石山房笔记》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第2页。
    [3][清]许乃普:《宦海指南五种》之《折狱便览》序。
    [4]《钦颁州县事宜》,第28页。
    [1]《明史·选举二》。
    [2][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实笔》晋石点校中华书局1984版,第30页。
    [3]魏丕信就认为最初这种“实习”应该持续三个月而很快就被减短至几天。参见[法]魏丕信:《中国帝制朝代晚期如何学习为官之道》载《法国汉学》(第8辑)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07页。转引自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4]参见[法]魏丕信:《中国帝制朝代晚期如何学习为官之道》载《法国汉学》(第8辑)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07页,转引白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5][清]藜嵩年、蔡逢年:《律例便览》蔡逢年原序。
    [1]参见[法]魏丕信:《中国帝制朝代晚期如何学习为官之道》载《法国汉学》(第8辑)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07页,转引自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2][清]刘衡:《庸吏庸言》序。
    [3][清]穆翰:《明刑管见录》之王兰广序此序为啸园丛书之《临民要略》中所有该书为光绪九年(1883)仁和葛元煦刊印本。
    [4][清]穆翰:《明刑管见录》之穆翰自序光绪十三年(1887)陕西县岩重刻本。
    [5]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6页。
    [1][清]汪辉祖《学治说赘》律例不可不读见张廷骧编《入幕须知五种》光绪壬辰(十八)年。
    [2][清]刘衡《读律心得》同治七年楚北崇文书局。
    [3][清]龚萼《又答王言如》《雪鸿轩尺牍》第45页转引自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第343页。
    [4]参见李贵连著:《沈家本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5][清]穆翰:《明刑弼教录》王祖源序天壤阁从书。
    [1][清]汪辉祖:《学治说赘》集于张迁骧所辑之《入幕须知五种》。
    [2][清]徐栋撰:《牧令书》卷一十七《瘦石山房笔记》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第2页。
    [3]郭成伟:《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绪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
    [4][清]穆翰:《明刑管见录》何耿绳序见啸园从书之《临民要略》。
    [5][清]刘衡:《蜀僚问答》卷二
    [1]事实上清代有些律学著作与官箴书有着密切的联系。像于琨的《祥刑要览》、刘衡的《读律心得》、穆翰的《明刑管见录》和王又孚的《不碍轩读律六种》为例,虽然冠以刑、律等字眼,但从全书的风格和作者的立意来看它们仍明显具有官箴书的特点。《祥刑要览》一书中的《刑政大纲》、《六杀总办》、《慎刑说》、《洗冤录》是对理讼决狱、拟罪量刑等法律知识的简要总结。但它同时也收录了薛瑄的《从政名言》、张鹏翮的《敦行录》作为指导司法审判的原则。《读律心得》包括《理讼撮要》、《通用拟断罪名》和《祥刑随笔》是比较专门的律学著作,但是从笔者所见《读律心得》的版本来看,它几乎总是与刘衡的另外两种著述《蜀僚问答》和《庸吏庸言》共同刊刻。而《蜀僚问答》与《庸吏庸言》都是确定无疑的官箴书。至于《明刑管见录》可以看到它的《啸园丛书》版的序言将它与古代的治谱和循吏传相提并论。王又孚的《不碍轩读律六种》则包括《洗冤外编》、《秋审指掌》、《刺字会钞》、《折狱金针》和《一得偶编》其中《一得偶编》基本上就属于官箴书。
    [2]《经世文续编》卷二十三第1页。
    [3]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7页。
    [1]《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四十四。
    [2][清]穆翰撰:《明刑管见录》清光绪壬寅年刊刻本。
    [3][清]穆翰撰:《明刑管见录》清光绪壬寅年刊刻本。
    [1][清]汪辉祖:《学治说赘》见《入幕须知五种》。
    [2][清]田文镜撰:《钦颁州县事宜》卷一《讲读律条》载[清]许乃普辑:《宦海指南》清咸丰几年钱唐许氏刻本,第36-38页。
    [3][清]陈必宁《幕友说》葛士浚《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三。
    [4][清]刘衡:《读律心得》刘良驹跋。
    [1]参见《钦颁州县事宜》“圣谕条例州县事宜”项。
    [2][清]方大諟:《平平言》“勿忽细致“条。
    [3]参见《吏部则例》卷四十《六部处分则例》卷四十三。
    [4][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当场奉《洗冤录》最可折服刁徒。”
    [1]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4页。
    [2]张伟仁在其《清代的法学教育》一文中对于清代幕友的法律教育进行了非常透彻的考证与介绍。通过该文我们完全可以对幕学学习法律知识的途径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在这里就不再作详细的介绍。
    [3][清]宜今室主人:《皇朝经世文新编》卷六。
    [4][清]王又孚:《不碍轩读律六种》之《折狱金针》序。
    [5]参见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4-223页。
    [1][清]王又槐:《办案要略》。
    [2]张伟仁:《清代的法学教育》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人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233页。
    [3]《清朝经世文编》卷二十三第1页。
    [4][清]王又槐:《办案要略》。
    [1][清]许葭村:《秋水轩尺牍》转引自高浣门:《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2][清]龚萼:《雪鸿轩尺牍·寄甘林侄》转引自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页。
    [3]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81页。
    [4][清]徐珂辑:《清稗类抄·诙谐类》。
    [1][清]梁章钜:《退痷随笔》卷五。
    [2]《光绪会典事例》卷146记载康熙六年定例禁止文武生员投充书役。
    [3][清]涂栋辑:《牧令书》卷4用人。
    [4]参见吕伯涛、孟向荣著:《中国古代的告状与判案》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13页。
    [5]《清代日记汇抄·历年纪》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4-75页。
    [1]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
    [2]《清宜宗实录》卷214.道光一十二年六月己亥。
    [3]Bradly.W.Reed.Talons and Teeth: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pp.80-83.
    [4]李荣忠:《清代巴县衙门书吏与差役》,《历史档案》1989年第1期。
    [5]《皇朝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卷二八。
    [1]《胡文中公文集》。
    [2]参见李乔著:《清代官场图记》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37页。
    [3][清]梁章矩《制义从话》福建人民出版社卷五七。
    [4]《皇朗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卷二二《上徐方伯书》。
    [1][清]姚雨薌原撰胡仰山增辑:《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三十五·刑律·断狱下》,台湾文海出版1987年版,第3688、3688、3699-3700页。
    [2]参见《大清会典》卷五十五《大清通考》卷二十三。
    [3][清]徐栋:《牧令书》卷十九。
    [1]阚红柳编:《在清十五疑案·杨乃武与小白菜疑案》,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9页。
    [2]参见王策来编著:《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92页。
    [3]参见《大清律例》卷三十七。
    [4]《大清律例》卷三十《诉讼·教唆词讼》雍正七年定例。
    [5]see Mark A.Allee,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eperial China:Northern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Stanford UniverityPress,1994,p176.
    [1]潘宇:《明清及民初的讼师与讼学研究》吉林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33-34页。
    [2]参见平襟亚编著:《中国恶讼师》(三编)襟霞阁主印行1919年第1版,第5页。
    [3][清]张集馨:《道成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1版,第40-42页。
    [4]《光绪会典融事例》卷八一九乾隆七年例。
    [1][明]云水、乐天子辑:《折狱奇编》卷一。
    [2]平襟亚编著:《中国恶讼帅》(四编)襟霞阁主印行1919年第1版,第9-11页。
    [3]平襟亚编著:《中国恶讼帅》(四编)襟霞阁主印行1919年第1版,第87-88页。
    [4][明]清溪道人:《禅真逸史》兑玉校点齐鲁书社1986年版,第374-375页。
    [1]平襟亚编著:《中国恶讼帅》(四编)襟霞阁主印行1919年第1版,第94-95页。
    [2][明]云水、乐天子辑:《折狱奇编》卷一。
    [3]《解铃人语》称“词讼十忌”;《折狱奇编》称“法门箴规”;《刑台秦镜》称“古忌裁规”;《霹雳手笔》称“法门箴规十段锦”。参见[清]诸馥葆:《解铃人语》载平襟亚编著:《中国恶讼帅》(三编)襟霞阁主印行1911版,第121页。
    [1][清]张集馨:《道成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1版,第40-42页。
    [2]转引自[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6页。
    [1][清]穆翰:《明刑管见录》王兰广序见啸园从书之《临民要略》。
    [2]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7页。
    [1]《清朝经世义编》卷二十二。
    [2][清]陈宏谋:《五种遗规》之《牧令书》卷八《屏恶·申饬陕属不阅文稿檄》。
    [3][清]程含章:《通饬各官熟读律例》《皇朝经世文编》卷十六。
    [4]《清朝绎世文编续编》卷二十三陈必宁之《幕友说》。
    [1]《图民录》卷二第26页。
    [2][清]程含章:《通饬各官熟读律例》《皇朝经世文编》卷十六。
    [3]《朱批奏折》法律类审办项卷四十九。
    [4]《清穆宗实录》,第421页。
    [5][清]何良栋辑:《经世文编四编》,第752页。
    [1][清]徐栋撰:《牧令书》卷一十七《蜀僚问答》清道光二十八年刻本,第3页。
    [1]王策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刘锡彤亲供,第82页。
    [1]参见王又槐:《办案要略》“论详案”。
    [2]参见《钦颁州县事宜》第20页;《幕学举要》第14页。《福惠全书》卷十七,第17页。
    [3]转引自五策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胡瑞澜奏折。
    [1]紫阳档案中所载钱债类案件中,断令债权人对债务人予以宽免肯亦较常见如卷2-2-160“光绪五年全兴德告夏万崇、涂世臣恃刁抗骗事”一案州县官便断令全兴德让免涂世臣所欠利息。
    [2][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二十“债负”。
    [3][清]方火湜《平平言》卷三“钱债”。
    [4][清]蓝鼎元撰:《鹿洲公案·偶纪上》,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23页。
    [1]《州县须知》“理讼十条”。
    [2]韩秀桃教授分析了《纸上经纶》所收录的28件谳语,发现有14件属诬告但州县官均予以了宽免。参见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4 3页。紫阳档案中也不乏州县官对败诉者予以宽免的实例其理由多为“乡愚无知”。
    [3]张晋藩:《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93-298页。
    [4]瞿同祖著:《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5页。
    [1]转引自霍存福:《唆讼、吓财、挠法:清代官府眼中的讼帅》,《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129-137页。
    [2]王又孚就对官代书的评价很低称其“非格格不吐即草草敖衍徒令阅者令烦真情难达。”([清]王又孚:《一得偶编》初集。)
    [1][清]竹影轩主人编:《新刻法家管见汇语刑台秦镜》清刻本卷五。
    [2][明]佚名:《霹雳手笔》清刻本卷三。
    [1]陆林主编:《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陈敏杰、丁晓昌选注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336页。
    [1]陆林主编:《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陈敏杰、丁晓昌选注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335-338页。
    [2]陆林主编:《清代笔记小说类编·案狱卷》陈敏杰、丁晓昌选注黄山书社1994年版,第224页。
    [3]转引自[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26页。
    [1]参见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在这篇文章中邱澎生将将讼师与幕友作为熟悉法条规章与审判实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其职业想想分别是“百战百胜”与“天衣无缝”。他们不约而同的将司法诉讼作为一场竞争求胜的过程。本文受此思路启发,不过在这里笔者是将讼师与整个官方的司法官吏队伍进行对应,讼师面对的是司法官员与幕友的双重组合,要想赢得官司必须有高出一筹的知识与能力。
    [2][清]王又槐:《办案要略》。
    [3][清]穆翰:《明刑管见录》光绪刻本,第34页。
    [1]上海会文堂书局辑:《折狱奇闻》1917年石印本卷一。
    [2][清]刘衡:《蜀僚问答》载官裁书集成编纂委员会编:《官裁书集成》(第六册)黄山书社,1997年第1版。
    [3][明]云水、乐天予辑:《折狱奇编》明翠云馆刊本卷一。
    [1][清]穆翰:《明刑管见录》光绪刻本。
    [2][清]徐珂编撰:《清稗类钞》(三)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91页。
    [3]陈全伦、毕可娟、吕晓东主编:《徐公谳词:清代名吏徐士林判案手记》,齐鲁书社2001年版,第363-366页。
    [1]平襟亚编著:《中国恶讼帅》(续编)襟霞阁主印行1919年版,第79-80负。
    [2]《大清律例增修汇纂大成》,清光绪一十九年排印本卷三十。
    [3]《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491页。
    [1]《大清律例增修汇纂大成》清光绪一十九年排印本卷三十。
    [2][清]汪辉祖:《学治臆说》卷下《治地棍讼帅之法》。
    [3][清]方大湜:《平平言》卷二。
    [4][清]徐珂编撰:《清稗类钞》(三)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190页。
    [1][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1版,第40-42页。
    [2][清]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1版,第40-42页。
    [1][意]朱赛场佩·格罗索:《罗马法史》,第263页。
    [2]参见王文模:《罗马之法律教育》载王健编、孙晓楼等原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页。
    [3]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第312页。
    [1]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43页。
    [1][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55-156页。
    [2]参见[荚]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锦、夏勇译,中国大百科伞书出版社,第.147页。
    [3]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第210页。
    [4]以法国为例,参加1789年5月的三级会议中第三等级共有代表582人其中律师212人。参见[法]米涅《法国革命史--从1789年到1814年》北京编译社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0-21页。
    [1]Paul Vinogradoff,Roman Law in Medieval Europe,PP.99-1010xford,1929;;Sir W· Holdsworth,A History of English Law,Vol ⅡP.286.London,1936.
    [2][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6-88页。
    [1][美]卡尔文·伍达德:《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与英美法理学》载于[美]肯尼思·W·汤普森编《宪法的政法理论》张忠铭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3页。
    [2]转引自[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第18-19页。
    [1]参见[美]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第152-157页。
    [1]Maitland F W.Equity,also the Forms of Action at Common Law.edited by Chaytor A H,Whittaker W J.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 Press,1909.298.
    [1]Ralph.· V · Turner..The English Judiciary in the Age of Glanvil and Bracton 1176-1239.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
    [2]F·Pollock,I · W · Maitland.The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VolⅡ.
    [1]程汉大:《论中世纪英国司法的相对独立性》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2]但问题是这些学者从这样一个事实论断中往往延伸出来这样一种价值判断即:西方的专业化司法是进步的、发达的而传统中国的非专业化司法则是落后的、不发达的。徐忠明教授就认为:这样一种价值评判或许是有失公允的。一个国家的刊法制度是否进步和发达,我们很难一概而论。因为对司法乃至整个法律状况的评价必须回归到具体的社会语境中来作出。问题的关键在于一种司法状况能否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能否维持传统中国的社会秩序而不是在抽象意义上来讨论进步与行发达与否。在徐忠明教授看来,清代法官的法律知识状况己经基本上能够胜任日常案件的审理工作。参见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明]陈予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第1册)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版,第43页。
    [4][清]卢锡晋:《吏议》载贺民龄、魏源编:《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71页。
    [1][清]张玉书《刑书纂要序》载贺民龄、魏源编:《清经世文编》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2235页。
    [2][清]李东沅:《论考试》载葛士濬编:《皇朝绎世文续编》。
    [1]参见[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9页。
    [2]参见邱澎生:《有资用世或福祚子孙:晚明有关法律知识的两种价值观》《清华学报》(台湾)第33卷第1期。
    [1]参见徐忠明、杜金:《清代司法官员知识结构的考察》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2]《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64页。
    [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71-472页。
    [4]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586负。
    [1]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586页。
    [2]在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沈家本、俞廉三联合上呈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奏折中进一步强调了程序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查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1]王揖唐著:《上海租界问题》,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7-8页。
    [2]《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大清刑事民事诉诉讼法》卷首之“编纂告成敬谨缮单进呈请旨”奏章。
    [1]《时报》社评:《论中国亟宜教育律师》转载《东方杂志》第1年(1904年)第6期。
    [2]《北京大学堂之国学问题》《癸卯新民丛报汇编》,第829页。
    [3]转引自汤能松等编:《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1]沈家本:《寄簃文从》卷六《法学通论讲义序》。
    [2]田涛、李祝环:《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3]田涛、李祝环:《清末翻译外国法学书籍评述》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4]参见田涛、李祝环:《清末翻译外围法学书籍评述》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1]参阅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2]参阅前引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第31-32页。应当说近代中中司法制度方面的专门用语绝大多数是由日本学者创造的,但也有个别很关键的词则是近代中国人的发明,如“律师”一词。该词在日本从未出现过,表达与中文“律师”同一意义的日语是“弁护士”。
    [1]《学部官报》第21期京外学务报告,157-158页。转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3][清]樊增祥:《樊山政书》卷二十批拣选知县马象雍等禀。
    [1]许文浚:《塔景亭案牍》卷一《上江苏民政长应省长德闳》。
    [2]转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2页。
    [3]《<法政学报>刷年纪念会演说词》《蔡元培政治论集》,河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00页。
    1.赵尔巽:《清史稿》,中华书局1986版。
    2.王忠翰点校:《清史列传》,中华书局1987年版。
    3.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版。
    4.葛士浚编:《清朝经世文续编》,文海出版社1972年版。
    5.沈家本:《沈寄移先生遗书·寄簃文丛》,中国书店1990年版。
    6.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中华书局1958年版。
    7.《钦定六部处分则例》,上海图书集成印书局印行,光绪十八年。
    8.昆冈:《钦定大清会典》,光绪25年本,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
    9.《湖北臬署钞案》光绪九年六月十一同清光绪年间抄本。
    10.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巴县档案编:乾隆卷》北京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
    11.平襟亚编著:《中国恶讼师》共四编,襟霞阁主印行1919年版。
    12.《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年版。
    13.《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14.刘海年、杨一凡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科学出版示土1994年版。
    15.《明清公牍秘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示土1999年版。
    16.《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白如珍:《刑名一得》,清抄本。
    18.白元峰:《琴堂必读》,清道光二十一年秀氏知不足斋刊本。
    19.包世臣:《齐民四术》,清道光二十六年序刊本。
    20.陈芳生:《洗冤集说》,清康熙二十六年刊本。
    21.陈弘谋:《五种遗规》,清乾隆八年陈氏培远堂刻本。
    22.陈坤:《从政绪余录》,清光绪九年刊本。
    23.程炎评定,浩斋居士校订:《州县须知》,清道光二十九年刊本。
    24.冲体志:《柴桑佣聚》,清光绪十六年刊本。
    25.褚瑛:《州县初仕小补》,清光绪八年刊本。
    26.戴敦元辑:《说帖类编》,清道光十五年律例馆刊本。
    27.戴杰:《敬简堂学治杂录》,清光绪十六年刊本。
    28.戴兆佳:《天台治略》,清康熙六十年刊本。
    29.丁人可:《刑部驳案汇抄》,清乾隆二十九年刊本。
    30.丁日昌辑:《牧令全书》,同治七年江苏书局刊本。
    31.东阳:《听讼汇案》,日本天保年间刊本。
    32.董沛:《汝东判语》,清光绪九年序刊本。
    33.樊增祥:《樊山判牍》,政治学刊石印本。
    34.樊增祥:《樊山判牍续编》,民国元年石印本。
    35.方大浞:《平平言》,牧民宝鉴本。
    36.刚毅:《秋谳辑要》,清光绪十年刊本。
    37.刚毅:《居官镜》,清光绪十八年刊本。
    38.刚毅:《审看拟式》,清光绪十三年刊本。
    39.刚毅:《洗冤录义证》,清光绪二十八年刊本。
    40.高鄂:《吏治辑要》,清道光二十四年三槐堂刊本。
    41.高廷瑶:《宦游纪略》,牧民宝鉴本。
    42.高珏瑶:《宦游记略》,清嘉庆四年序刊本。
    43.葛元煦:《洗冤录摭遗》,清刊本。
    44.龚嘉相等辑:《增订刑部说帖》,清光绪九年刊本。
    45.顾麟趾:《山右谳狱记》,民国二十三年跋刊本。
    46.管见子注释:《雪案鸣冤律》,清刊本。
    47.桂超万:《宦游纪略》,清同治三年刊本。
    48.桂超万:《续宦游纪略》,清同治三年刊本。
    49.何耿绳:《学治一得编》,清道光二十一年眉寿堂刊本。
    50.洪彬辑:《驳案成编》,清乾隆五十二年刊本。
    51.洪弘绪等辑:《成案质疑》,清乾隆十一年刊本。
    52.胡调元辑:《续增刑部律例馆说帖揭要》,清道光十一年刊本。
    53.胡燮卿辑:《刑部说帖揭要》,清道光十三年刊本。
    54.胡衍虞:《居官寡过录》,清乾隆四十年刊本。
    55.黄六鸿:《福惠全书》,清康熙三十三年敬书堂刊本。
    56.蒋超伯《爽鸠要录》,清同治五年序刊本。
    57.金溪甫辑:《说帖类编》,清道光十四年刊本。
    58.蒯德模:《吴中判牍》,清光绪七年刊本。
    59.蓝鼎元:《鹿洲公案》,清嘉庆十六年刊本。
    60.郎廷栋:《洗冤汇编》,清雍正四年刊本。
    61.郎锦骐:《检验合参》,清道光三十年刊本。
    62.李逢辰辑:《加减成案新编》,清道光十三年刊本。
    63.李馥堂:《两歧成案新编》,清道光十三年序刊本。
    64.李馥堂:《加减成案新编》,清刊本。
    65.李钧:《判语录存》,清道光十三年刊本
    66.李渔辑:《资治新书》,清康熙二年序刊本。
    67.李渔辑:《新增资治新书》,清康熙年间刊本。
    68.李渔辑:《新增资治新书二集》,清刻本。
    69.李之芳撰,李钟麟校:《棘听草》,清顺治十一年序刊本。
    70.李治运:《成案续编二刻》,清乾隆二十八年刊本。
    71.粱懋修:《定例续编》,清乾隆十年刊本。
    72.凌铭麟:《新编文武金镜律例指南》清康熙二十七年序刊本。
    73.刘拱宸:《居官慎刑录》,清光绪三年刊本。
    74.刘衡辑:《刑案汇要》,清同治五年刊本。
    75.刘衡:《州县须知》,宦海指南本。
    76.刘衡:《庸吏庸言》,牧令全书本。
    77.刘衡:《读律心得》,牧令全书本。
    78.刘衡:《蜀僚问答》,牧令全书本。
    79.刘衡:《刘南丰先生治谱》,清同治十年重刻本。
    80.刘汝骥:《陶甓公牍》,清宣统三年刊本。
    81.卢祟光:《守禾日记》,清乾隆四年序刊本。
    82.卢见曾:《雅江新政》,清雍正三年序刊本。
    83.陆陇其:《陆稼书判牍精华》,民国二十三年铅印本。
    84.陆言:《政学录初稿》,清道光年间刊本。
    85.陆维棋:《学治偶存》,清光绪十九年刊本。
    86.吕芝田《律法须知》,清刊本。
    87.闵我备:《成案新编》,清乾隆二十八年刊本。
    88.穆翰:《明刑管见录》,清光绪六年巾箱本。
    89.潘文航、徐谏荃辑:《新增刑案汇览》,清光绪十四年上海图书集成局仿袖珍版。
    90.潘杓灿:《未信编》,清康熙四十三年金谷园刊本。
    91.潘杓灿撰,陈文光编:《未信编二集》,清康熙四十六年序刊本。
    92.全士潮:《驳案新编》,清乾隆四十六年序刊本。
    93.桑春荣:《秋审比较汇案》,清光绪五年序刊本。
    94.邵绳清校:《加减成案新编》,清道光年间刊本。
    95.沈家本:《秋审比较条款》,清光绪三十二年刊本。
    96.沈家本:《秋审条款附案》,清光绪三十二年刊本。
    97.沈衍庆:《槐卿政绩》,清同治元年刊本。
    98.沈廷瑛:《成案备考》,清嘉庆年间刻本。
    99.宋邦惠:《祥刑古鉴》,清同治二年序刊本。
    100.宋邦惠:《明慎录》,清同治四年序刊本。
    101.孙鼎烈:《四酉斋决事》,清光绪三十年序刊本。
    102.孙纶辑:《定例成案合镌》,清康熙五十二年刊本。
    103.孙纶辑:《定例成案合镌续增》,清乾隆五十年刊本。
    104.万维翰:《幕学举要》,入幕须知本。
    105.万维翰:《刑钱指南》,乾隆三十三年刊本。
    106.万维乾辑:《行简录》,清乾隆年间刊本。
    107.汪辉祖:《佐治药言》,入幕须知本。
    108.汪辉祖:《续佐治药言》,入幕须知本。
    109.汪辉祖:《学治臆说》,入幕须知本。
    110.汪辉祖:《学治续说》,入幕须知本。
    111.汪辉祖:《学治说赘》,入幕须知本。
    112.汪辉祖:《病榻梦痕录》,清嘉庆年间刊本。
    113.王文韶辑:《牧民宝鉴》,光绪三十四年石印本。
    114.王有孚:《一得偶谈》,清嘉庆十年序刊本。
    115.王又槐:《钱谷备要》,清乾隆五十八年刊本。
    116.王又槐:《刑钱必览》,清嘉庆十九年刊本。
    117.王又槐等增辑《补注洗冤录集证》,清道光十七年刊本。
    118.王祖源:《明刑弼教录》,清光绪六年刊本
    119.魏茗虚:《刑部平反节要》,清乾隆年间刊本。
    120.魏息园:《不用刑审判书》,清光绪三十三年铅印本。
    121.吴潮、何锡俨辑,兰佩青订,薛允升鉴定:《刑案汇览续编》,清光绪二十六年蓉城李保和刊本。
    122.吴宏:《纸上经纶》,清康熙六十年序刊本。
    123.吴家桂:《洗冤外编》,清嘉庆十二年刊本。
    124.谢诚钧:《秋谳志》,悔不读书斋主人刊本。
    125.徐珂:《清稗类抄》,中华书局1984年版。。
    126.徐栎辑:《牧令书辑要》,牧令全书本。
    127.徐士林撰,李祖年校:《徐雨蜂中丞勘语》,圣译楼丛书。
    128.徐文弼:《新编吏治悬镜》,巾箱刊本。
    129.许梿:《洗冤录详义》,清咸丰六年年刊本。
    130.许乃普辑:《宦海指南》,清刊本。
    131.许文溶:《塔景亭案牍》,清光绪年间印本。
    132.熊宾:《三邑治略》,清光绪三十一年序刊本。
    133.杨景仁:《式敬编》,清光绪五年刊本。
    134.姚德豫:《冼冤录解》,清道光十二年刊本。
    135.叶世倬:《律例须知》,清嘉庆二十三年序刊本。
    136.伊里布:《学案初模》,清光绪七年刊本。
    137.余治:《得一录》,清光绪十五年刊本。
    138.阮其新《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清道光二十七年刊本。
    139.阮吾山《西曹议稿》,清抄本。
    140.曾国藩:《曾国藩判牍》,襟霞阁编,上海东亚书局民国十三年。
    141.张光月:《例案全集》,清康熙六十一年刊本。
    142.张光月:《例案全集》,清雍正九年刊本。
    143.张丌运:《洗冤录摭遗补》,清光绪年间刊本。
    144.张廷骧辑:《入幕须知》,清光绪年间刊本。
    145.张五纬:《未能信录》,清嘉庆年间刊本。
    146.张五纬:《风行录续集》,清嘉庆年间刊本。
    147.郑端:《政学录》,丛书集成初编本。
    148.周石藩:《从政录》,清道光十九年重刊本。
    149.周守赤、周锡荣等:《新辑刑案汇编》,清光绪二十三年刊本。
    150.曾恒德:《洗冤录表》,清刊本。
    151.赵舒翘:《提牢备考》,清道光十九年刊本。
    152.周馥:《恤囚编》,清光绪十七年刊本。
    153.朱凤台:《治开录》,清顺治七年刊本。
    154.朱梅臣:《驳案汇编》,清光绪年间图书集成局刊本。
    155.朱子勋:《刑幕要略》,入幕须知本。
    156.祝庆棋辑,鲍书芸订:《刑案汇览》,清道光十四年序刊本。
    157.祝庆棋辑,鲍书芸订:《续增刊案汇览》,清道光十四序刊本。
    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
    2.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郭成伟:《官箴书点评与官箴文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郭润涛:《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5.韩秀桃:《明清徽州的民间纠纷及其解决》,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三联书店1998年版。
    7.何勤华:《中国法学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谭》,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9.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文化解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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