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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文人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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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绪论中就当代学者对唐律的研究状况作了简要介绍。目前学界在对唐律的文本和法理研究上已经开拓得很深,对唐代文人的研究更是早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成就。但是将文人和法律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还是一个新领域,尚未得到开拓。因此,本文就此角度将唐代文人与唐代法律结合起来,试以几个专题为切入点,探讨唐代法律对文人的影响及文人对于法律的理解。
     第一章考察唐律在实施过程中对文人的影响。
     通过对文人由于触犯“法网”而遭制裁的事件进行分析,考察文人在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对文人的执行情况以及由此对文人生活及命运所产生的影响,拨正人们对一些文人涉法事件的错误或偏颇看法。因案例较多,仅拣取三例分三节论述:李白晚年因“从磷”事件导致长流夜郎;王昌龄于安史之乱初起时弃官回乡被亳州刺史闾丘晓所杀;女诗人鱼玄机因笞婢致死而被京兆府处决。结合时代背景与《唐律疏议》对这三个案例进行分析,可知:李白遭流夜郎并非冤枉,王昌龄则是被心胸狭窄的闾丘晓所杀,鱼玄机罪非至死,她被处决,实是中晚唐法律实施混乱的结果。
     第二章以唐肃宗时期“迫受伪职”事件为着眼点,考察集体事件中文人命运与法律的关系。
     “迫受伪职”事件是唐代一个影响极大的群体性事件,涉及官员二百余人。肃宗在收复长安后对这些投降官员的处罚极为严厉,大批官员被杀或流放,处罚最轻者也被降职。两《唐书》、《资治通鉴》对此事件皆有记载,不少文人身陷其中,受此影响而沉沦半生。很长时间以来,人们多将此事件置于特定的时代背景中考察,忽略了唐代法律在这一事件中的作用。本文尝试换一种角度看待这一事件,即从唐代法律的视角出发,对这一事件作一番新的分析,并以王维、郑虔二人在此事件中所受的影响为考察重点。通过对此专题的分析,可知《唐律疏议》的根本大法地位在唐玄宗统治期间遭到了挑战,唐玄宗以其实际行动破坏了唐律的一些基本准则,继之而起的唐肃宗对于国家大典的不尊重甚于其父。朝廷对“迫受伪职”事件涉及官员的处罚即发生在这样的法律背景之下。
     第三章以柳宗元与白居易为例,考察著名文人的法制思想。
     唐代律法有很多超越时空、值得现代社会借鉴的理念,如注重礼法互补,注重法的人文关怀,主张为官者要清正廉洁,强调以民为本、明德慎刑、社会和谐、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重要文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实践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宝贵的本土法制思想资源。本章从重要文人的法制思想与司法实践比较入手,对唐代重要文人法制思想进行对比、分析、总结,探寻文人超越成法、超越前人、超越时代,不为陈腐僵化的儒化“礼法”所束缚、崇尚法制的内在本源。
     第四章以“试判”为介质,探索唐代法律在选官制度中的作用。
     “试判”是唐代选举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虽是沿袭隋制,但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完善,形成了一套独特的体系。有唐一代,进士考试最为人所重,后代研究者也多以此为研究基点,而以法律阐释、义理辨析为主要考核标准的“判”历来不为研究者所瞩目,研究者多是提及而已,或者是整理、交待“判”这一考试样式的制度形成、渊源起始等等,在很多方面未能够深入发掘。本章以法律为着眼点,以“判”文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现存“判”的研究来探索法律在唐代文官选拔体系中的作用,并附带对“判”文的文学性作一简单分析。通过对比研究可知:法律水准是评判“试判”优劣的一个重要标准,因此,作为一种介质,“试判”这种考试形式将文官和法律联系了起来。
     第五章以唐诗为范围,考察唐代法律在文学作品中的反映。
     唐诗对社会生活的反映面极广,从重大历史事件到市井细民的生活皆有表现,虽然拘于主情的传统和特质,叙述的成分常会不自觉地让位于抒情,但在题名乐府的作品中,叙事成分较多。在这些叙事作品中,尚可发现对社会、国家_-些基本制度的反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在这些诗歌中也有所表现。本章以《全唐诗》为文本范围,对其中所收的五万首诗逐一检视,找出对唐代法律现象、法律制度和司法案件有所反映的十数首诗,通过对这些诗进行整理、考辨和分析,根据所表达的主题内容对这些诗歌作分类研究。考察唐诗——这个唐代最有代表性的文学样式对唐代法律的反映情况。
In the preface, the author have introduced the situation of the research o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it has got a remarkable achievement nowadays. The research on the literati has got more outstanding achievement. But the research on integrating the two of them is a new area, it can hardly attract schorlars'attention. So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explore this new area.
     There are five chapters in the whole paper .
     ChapterⅠsays about the effect on the literati, when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be put into practice. The author try to find what kind of punishment could be cast to the poets whose behavior collided with the law, and explore which fates could be cast by these sentences. This section contain three cases: poet LiBai was exiled to YeLang as a prisoner by reason of the illegal action that "following LiLin"; poet WangChangLing was killed by LvQiuXiao who was the chief official in BoZhou, poetess YuXuanJi was executed for she had hit her handmaiden to death. The conclusion is that Libai was not treat unjustly: in WangChangLing's case, LvQiuXiao was a murder, who killed WangChangLing because He hateWang ,WangChangLing is innocent: in the third case, YuXuanJi couldn't be dealt with death penalty though she was guilty.
     ChapterⅡfocus on the event that "many officials of the Tang Dynasty were compelled to accept the official titles of the false regim by rebellious army", explor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fate of literati and the law in the collective event. More than two hundred officials were involved in this event. After return to ChangAn, Emperor SuZong punished these officials very severely, many officials were put to death, some were exiled to very far territory, and the most kind punishment was demotion. Two《Tang shu》,《Great historic writings of politicization》all has the record to this event. Many literati were down on their luck in the lifetime because this event, for instance, poet WangWei and artist ZhengQian were two examples, the former was demoted, the latter was exiled to TaiZhou which is below to Province ZheJiang.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 most important position of《The Interpretation of Tang Dynasty's Law》has been shaked ,the influence has been weakened.
     The main content of chapterⅢis to explore the eminent poets' thoughts on law, take LiuZongYuan and Baijuyi for example. The law of Tang Dynasty transcended time and space in many aspects which still have value in today. As officials, some important literati has their own thoughts of the law on theory and practical. These thougnts are treasure and important native source of legislation. The research of this section proceeded with comparison between the eminent poets's thought sof legal system and practice, search after the inherent source of legal system which are not bound by stale and rigid rules of etiquette.
     ChapterⅣtake "the files of judgement which are written in the exam" as medium, probe into the effct which law on the selection of cadres in the intellectuals. In Tang Dynasty, "the writing of judgement's files test " was a important content in the election procedure. Though follows the system of Sui Dynasty, it consummated gradually in the developing process, has formed set of unique systems. After Tang Dynasty, many researchers take the "Jinshi test" as their research's basic point, do not think much of the "the writing of judgement's files test". So this section took this form of test as the center of research, through the research, concluded that the factor of law was a important criterion in this test. "The writing of judgement's files test" was a bond between the officials and the law.
     ChapterⅤtake the Tang poems as the scope review the reflection of The law in the poets. The Tang poems reflect the social life very boardly, from the significant historical event to the common people's life, everything and everyone could be expressed in the Tang poems. So the task of this chapter is to observe the status in which the law be reflected in the Tang poems by way of classifying the poems into four groups.which expressed the law in the《All the Tang Poems》.
引文
1(北宋)欧阳修 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6)。
    2 杜牧《赠别》、《张好好》、《遣怀》等诗。
    3 杜甫《奉赠韦左丞丈二十二韵》。
    4(唐)殷璠《河岳英灵集·序》,成都:巴蜀书社,1996(7)。
    5 殷璠《河岳英灵集·卷中》。
    6 韩愈《送孟东野序》。
    7 李白《古风》之《大车扬飞尘》。
    8 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
    9 韩愈《谏迎佛骨表》。
    1(唐)杜甫《天末怀李白》,《杜工部集》卷十。(唐)杜甫著《杜工部集》,长沙:岳麓书社,1997(8)。
    2(北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6)。
    3(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8)。
    4 《旧唐书》卷十《肃宗本纪》。
    5(北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8), 《资治通鉴》卷二一八《肃宗纪上之下》。
    6 《资治通鉴》卷二一八。
    7 《旧唐书》卷一一一。
    8 《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十恶”之九“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唐)长孙无忌等撰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11)。
    9 《全唐文》卷三三0页3356崔器《将军王去荣杀人议》与卷三六五页3733贾至《论王去荣打杀本部县令表》都是对此事件的议论。(清)董诰主编《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2(8)。
    10 《新唐书》卷六。
    11 《旧唐书》卷一九十下。
    12 《新唐书》卷二百二。
    13 原载于《文学遗产》第七辑,1959年12月。
    14(唐)李白著 鲍方点校《李白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8),《李白全集》卷二十六。
    15 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不是以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都是以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足以使火车、汽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而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为标志。
    16 《唐律疏议》卷十七。
    17 《李白全集》卷十五。
    18 同上卷二十五。
    19 详见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6),第68-71页。
    20(北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学林出版社,1992(10),《唐大诏令集》卷三九。
    21 此“五流”为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详见《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应议请减”条。
    22 《旧唐书》卷十。
    23 《新唐书》卷六。
    24 《唐律疏议》卷三十《狱官令》,总第492条,“诸徒、流应送配所,而稽留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不得过罪人之罪。”[疏]议曰:“徒、流应送配所”,谓徒罪断讫,即应役身。准狱官令:“犯徒应配居作,在京送将作监,在外州者供当处官役。”案成即送,而稽留不送;其流人,准令:“季别一遣。若符在季末三十日内至者,听与后季人同遣。”违而不送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十日加一等,五十二日罪止徒年。注云“不得过罪人之罪”,谓罪人应徒一年者,稽留官司亦罪止徒一年之类。
    25 《唐大诏令集》卷八十四《以春令减降囚徒敕》“天下现禁囚徒,死罪从流,流罪以下一切放免”。
    26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下。
    27 王梦鸥《王昌龄生平及其诗论》,中国唐代研究学会《唐代研究论集第三辑》,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11)。
    3 傅璇琮主编《唐才子传校笺》,北京:中华书局,2002(8),》第253-257页。
    29 傅璇琮《唐代诗人丛考·王昌龄事迹考略》认为闾丘晓任濠州刺史的可能性更大,详见傅璇琮著《唐代诗人丛考》,北京:中华书局,2003(5),第141页。
    30(唐)王昌龄撰 胡问涛 罗琴校注《王昌龄集编年校注》成都:巴蜀书社,2000(10),第230页。
    31 《唐才子传校笺》第一册第366页:“(王)维待诏金銮,一旦,私邀入商较风雅,俄报玄宗临幸,浩然错愕伏匿床下,维不敢隐,因奏闻。帝喜曰:‘朕素闻其人而未见也。'诏出,再拜。帝问曰:‘卿将诗来耶?'对曰:‘偶不齎。'即命吟近作,诵至‘不才明主弃,多病故人疏'之句,帝慨然曰:‘卿不求仕,奈何诬我?'因命放还南山。”
    32(唐)郑处诲撰 田延柱点校《明皇杂录》北京:中华书局,1997(12),第64页。
    33 张伯伟《全唐五代诗格汇考》,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2(4),第162页。
    34 详见《王昌龄生平及诗论》:“……直至天宝十四载,安史乱起。然则他之还乡,当是从龙标出发的。依其行程沿着沅江下巴陵,至夏口,然后转道北上。其时两京失守,他或因归途受阻乃至流落亳州。间丘晓既会吟诗,王昌龄曾否投刺求见,又为何要杀害这个访客?其中细故,实难详知;所可知者;王昌龄必因触犯刑律,始予人把柄。……”
    35 《傅璇琮等校笺》第四册第109页.
    36 同书卷二,第一册第327-322页。
    37 以上《三水小牍》引自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太平广记》卷一三0第715-716页“绿翘”篇。因《三水小牍》已佚,《太平广记》注明此篇出《三水小牍》,故文中用《三水小牍》称。本文所引《太平广记》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8(北宋)孙光宪著 林艾园注释《北梦琐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195-196页。
    39(北宋)钱易撰 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北京:中华书局,2002(6),(甲卷)第4页。
    40 李季平《唐代奴婢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6)。
    41 详见《唐律疏议》卷二“官当”条。
    42 《唐律疏议》卷六,总第四十五条。
    43 详见王立民《唐律新探》第九章“唐律与制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
    44 《太平广记》卷四六三。
    45 以上文字采自《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二三六“地理类”,《大清一统志》卷一八0,总第478册,第89页,(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1(后晋)刘昫等著《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8)。
    2 见《资治通鉴》卷二一八《肃宗纪上之下》。
    3(唐)郑处诲撰 田延柱点校《明皇杂录》,北京:中华书局,1997(12),第41页。
    4 《旧唐书》卷十。
    5 同上。
    6 同上。
    7(北宋)欧阳修 宋祁著《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6)。
    8(北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8)。
    9(唐)长孙无忌等撰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11)。
    10 《旧唐书》卷十。
    11 同上。
    12 同上。
    13 同上。
    14 同上。
    15 同上。
    16 同上。
    17 同上。
    18(北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8),第1513页。
    19 《旧唐书·肃宗本纪》“(上元元年)七月乙丑朔,丁未上皇自兴庆宫移居西内。丙辰,开府高力士配流巫州,内侍王承恩流播州,魏悦流溱州,左龙武大将军陈玄礼致仕。”
    20(法)卢梭著 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
    21 《明皇杂录》第27-28页。
    22 傅璇琮主编《唐才子传校笺》,北京:中华书局,2002(8),第291页。
    23 《明皇杂录》第41页。
    24(唐)王维著 陈铁民校注《王维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7),第1051-1052页。
    25 《唐律疏议》第325-326页。
    26 《王维集校注》第486页。
    27 同上第486页。
    28 同上第1003-1004页。
    29 《唐律疏议》第34页。
    1(唐)柳宗元著《柳河东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3)。本文引用部分的标点符号,如书名号等为笔者所加,原文无。
    2 傅璇琮主编《唐才子传校笺》,北京:中华书局,2002(8)。
    3(日)仁井田陞著 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编译《唐令拾遗》,长春:长春出版社,1989(11)。
    4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5(3),第282-283页。
    5(西汉)董仲舒撰 袁长江等校注《董仲舒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7),第280页。
    6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南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章帝纪》,北京:中华书局2006(3)。
    7 《柳河东集》卷四。
    8(战国)孟轲 今人杨伯峻、杨逢彬注译《孟子》,长沙:岳麓书社,2000(7),《孟子》卷七《尽心下》。
    9(清)董诰主编《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2(8),第654-655页。
    10 陈戍国著《礼记校注》,长沙:岳麓书社,2004(5),《礼记·曲礼上》。
    11 王维堤、唐书文译注《春秋公羊传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12),《公羊传·隐公十一年》。
    12(唐)刘肃撰 许德楠、李鼎霞点校《大唐新语》,北京:中华书局,2004(5),第79页。
    13 《柳宗元社会心理思想研究》第四章“礼与刑”谈到这个问题,但是限于篇幅,未能深入。陈雁谷著《柳宗元社会心理思想研究》,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9)。
    14(唐)裴庭裕著 田延柱点校《东观奏记》,北京:中华书局,1997(12),第92页。
    15 《全唐文》第388页。
    16 尤慎《关于柳宗元<驳复仇议>的几个问题》对柳宗元、陈子昂、韩愈关于复仇的观点作过比较(《零陵学院学报》2004年第四期),但较为为简略,本文认为在此问题上有深入挖掘的必要。
    17(唐)陈子昂著《陈拾遗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11),《陈拾遗集》卷七。
    18 同上卷九。
    19(唐)韩愈著 阎琦校注《韩昌黎文集注释》,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4),第367-369页。
    20 同上第437页(卷八)《应所在典贴良人男女等状》。
    21 马建石、杨育棠著《旧唐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9),第77页。
    22 《唐律疏议》卷四《名例律》,总第三十条,“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23 郑显文著《唐代律令制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2),第28-29页。
    24(汉)何休注(唐)徐彦疏 黄侃经文句读《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12)。
    25(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2(11)。《汉书》册二页568。
    26(清)王先慎撰 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6(7)。
    27(唐)白居易著《白居易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5),第835-836页。
    28(唐)长孙无忌等撰 刘俊文校点《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11)。
    29 钱大群《唐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第115-116页。
    30(北宋)窦仪 吴翊如《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
    31 杜佑《通典》卷一六五“刑三·刑制下”记载:“……建中三年八月,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各犯别罪,应合处斩刑,自今以后并请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唐)杜佑撰《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8(2)。
    32(唐)李林甫主编 陈仲夫校点《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唐六典》卷十八“大理寺”条。
    33 有关唐代试判及判词的问题在第四章中讨论,此不述及。
    34 《唐律疏议》卷二十二《斗讼律》:“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
    1(唐)李林甫主编 陈仲夫校点《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
    2(北宋)欧阳修 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6)。
    3(唐)刘肃撰 许德楠、李鼎霞点校《大唐新语》,北京:中华书局,2004(5)。
    4(北宋)王谠著 周勋初校正《唐语林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97(12),第713页。
    5 《唐六典》卷二“考功郎中”条。
    6 《隋唐嘉话》(中)页12:“薛中书元超谓所亲曰:‘吾不才,富贵过分,然平生有三恨:始不以进士擢第,不得娶五姓女,不得修国史'”。(唐)刘餗著 程毅中点校《隋唐嘉话》,北京:中华书局,1997(12)。
    7 《北梦琐言》页1:“唐宣宗皇帝,好儒雅,每直殿学士从容,未尝不论前代兴亡。颇留心贡举,尝于殿柱上自题曰:‘乡贡进士李某'”。(北宋)孙光宪撰 林青 贺军平校注《北梦琐言》,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1)。
    8(北宋)钱易撰 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北京:中华书局,2002(6),第168页。
    9 《唐六典》卷二“吏部尚书侍郎”条:“吏部尚书侍郎之职掌天下官吏选授、勋封、考课之政令。……凡选授之制,每岁孟冬以三旬会其人。去王城五百里之内集于上旬,千里之内集于中旬,千里之外集于下旬。以三铨分其选,一曰尚书铨,二曰中铨,三曰东铨。以四事择其良,一曰身,二曰言,三曰书,四曰判。(旁注云‘每试判之日,皆平明集于试场。试官亲送侍郎,出问目试判两道。或有名学士考为等第,或有试杂文以收其俊乂。')以三类观其异,一曰德行,二曰才用,三曰劳效……”
    10(北宋)王溥《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11(唐)杜佑《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4(2)。
    12 《全唐文》卷九六,页991《停试糊名考判敕》。
    13(北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台北:中华书局,1996。
    14 《唐代科举制度研究》第五章《科目选》对试判、拔萃等科有专门研究,此不赘言。吴宗过《唐代科举制度研究》,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12)。
    15 《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下:“王昌龄者,进士登第,补秘书省校书郎,又以博学宏词登科,再迁氾水县尉。”
    16 《白居易年谱》页35—36:“宪宗元和元年丙戌(八○六),即永贞二年,三十五岁。在长安,罢校书郎,与元稹居华阳观,闭门累月,揣摩时事,成《策林》七十五篇。四月,应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与元稹、韦惇、……萧睦同登第。”朱金城著《白居易年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6)。
    17 《通典》卷十五《选举三·历代制下》:“初,吏部选才,将亲其人,校其吏事,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寝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征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唯惧人之能知也。佳者登于科第,谓之入第。其甚拙者谓之蓝缕,各有升降。”
    18(唐)封演撰 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11),第21页。
    19 《通典·历代盛衰户口》在贞观年间,全国户口不足300万,《旧唐书·地理志》载开元十四年,全国户数增至700余万,天宝十三年,户数已增至960余万,人数大约5200余万。
    20(清)董诰主编《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2(8)。
    21(北宋)李昉等编《文苑英华》,北京:中华书局,1966(5)。
    22 马绪传著《全唐文篇名目录及作者索引》,北京:中华书局,1985(5)。
    23 《后汉书》卷一一三《严光传》:“……因共偃卧,光以足加帝腹上。明日太史奏客星犯御座甚急,帝笑曰:‘朕故人严子陵共卧耳。……'”
    24 《唐会要》卷七十九“诸使下”云“李璿赠荆州大都督,崔翘河南尹。”《全唐诗》恐误。
    25 《唐会要》卷七十“贡举中”“进士”条云:“大足元年,理选使孟诜试拔萃科,崔翘、郑少微及第。嫉恶科,冯万石及第。……开元二年,直言极谏科梁昇卿、袁楚客及第;哲人 奇士逸伦屠钓科孙逖及第:良才异等科邵闰之、崔翘及第。”同书卷七十八“诸使中”“黜陟使”:“开元二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遣使以崔翘等为之。……”《旧唐书·玄宗本纪下》(卷九):“(开元二十九年)冬十月丙申,幸温泉宫,戊戌分遣大理卿崔翘等八人往诸道黜陟官吏。……(天宝五载春正月)丙子,遣礼部尚书席豫、左丞崔翘、御史中丞王鉷等七人分行天下黜陟官吏。……”
    26 《旧唐书》卷七七《刘德威传》所载与此基本相同。
    27 《旧唐书》卷八五《徐有功传》:“后润州刺史窦孝湛妻庞氏为奴诬告,云夜解祈福。则天令给事中薛季昶鞫之,季昶锻炼成其罪,庞氏当坐斩,有功独明其无罪,而季昶等返陷有功党援恶逆,奏付法。法司结刑,当弃市,有功方视事,令史垂泣以告。有功曰:‘岂吾独死而众人常不死耶?'乃徐起而归。则天览奏召有功诘之曰:‘卿比断狱,失出何多?'对曰:‘失出,臣下之小过,好生,圣人之大德。愿陛下弘大德,则天下幸甚。'则天默然。于是庞氏减死,流于岭表,有功除名为庶人。……”
    28 《唐律疏议》卷十八《贼盗律》,总第268条“疏议”云:“其‘言理无害者',谓袄书、袄言,虽说变异,无损于时,谓若豫言水旱之类,合杖一百。”
    29 详见陈戍国《礼记校注·月令》,长沙:岳麓书社。2004(5)。
    30 蒋见元 程俊英《诗经注译》长沙:岳麓书社,2000(8)。
    31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杨伯峻、杨逢彬注译《孟子》,长沙:岳麓书社,2000(7)。
    32 《汉书》卷八《宣帝纪》载本始四年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33 王立民《唐律新探》第四章《唐律与令格式》第一节“唐律、令、格、式都是刑法”。
    34 《柳河东集》卷三十,第489页。
    35 白居易《题元十八溪亭》:“爱君三男儿,始叹身无子。”
    36 《礼记·曲礼上》“从长者面上丘陵,则必乡长者所视”。
    37 《孟子·滕文公章句上》:“故曰,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杨伯峻、杨逢彬注译《孟子》,长沙:岳麓书社,2000(7)。
    38(战国)左丘明著(西晋)杜预集解《左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5),《左传·庄公十八年》。
    39 关于礼与法的关系,详参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六章第一节“礼与法”。
    40 《左传·成公十三年》。
    41(唐)徐坚等编纂《大唐开元礼》,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5)。
    42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第三章“阶级”对于古代社会中特权阶级和非特权阶级在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有着较为细致的阐述。
    43 《全唐文》卷一三,第159、161页。
    44 同上卷九五,第983页。
    45 同上卷二七,第298页,卷二九,第325页。
    46 《唐律疏议》卷十七《贼盗》,总第248条的疏议部分云:“称谋反者,二人以上。若事已彰明,虽一人同二人之法。”同卷,总第250条:“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
    47 详见郑显文《唐代律令制研究》第六章《律令制下的唐代佛教》“唐代关于道、佛教的法典——《道僧格》”。
    48 《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
    49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问题,详细请看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之附录《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50 《沧浪诗话·诗辩》:“唐以诗取士,故多专门之学,我朝之诗所以不及也。”(宋)严羽著 郭绍虞校释《沧浪诗话校释》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1。
    51 《通志》卷五十八《历代制》:“其初,只试策,贞观八年,诏加进士试读经史一部。”
    52 《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永隆二年,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建言:明经多抄义条,进士唯诵旧策,皆无实才,而有司以人数充第。乃诏:自今明经试贴粗十得六以上,进士试杂文二篇,通文律者然后试策。”
    53 《唐律疏议》编纂的目的之一本就是为了方便考试用,《旧唐书》卷五十《刑法志》:“(永徽)三年,诏曰: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
    1(清)彭定求等《全唐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2(唐)长孙无忌等撰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11),第575页。
    3 马建石 杨育棠《旧唐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第3页。
    4 同上第11-13页。
    5 《全唐诗》第1670页。
    6 傅璇琮等《唐才子传校笺》.北京:中华书局,2002(8),第389页“白浮游四方,欲登华山,乘醉跨驴,经县治,宰不知,怒引至庭下曰:‘汝何人,敢无礼?'白供状不书姓名,曰:‘曾令龙巾拭吐,御手调羹,贵妃捧砚,力士脱靴。天子门前,尚容走马;花阴县里,不得骑驴。'宰惊愧,拜谢曰:‘不知翰林至此。'白长笑而去。”
    7 《周礼》,大连:大连出版社,1998(10)。
    8 《旧唐书》卷一九三《列女传》“绛州孝女卫氏”。
    9(西汉)司马迁著(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马贞索隐 张守节正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3(7),第3181页。
    10(清)纪昀等撰《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3),第2161页。
    11 《元稹集》第261页,无“海鲸”二字。(唐)元稹著 冀勤点校《元稹集》,北京:中华书局,2000(6)。
    12 《诗经》长沙:岳麓书社,2002(10),第182页。
    13 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5(3)。
    14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以来,基本原则是按服制定罪,而直到唐代,子女为母丧所服仍是齐衰。关于丧服制度的流变,请参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15(清)董诰主编《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2(8),第3410页。
    16(唐)范摅《云溪友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
    17 《旧唐书》卷一三二.
    18 《红楼梦》第六十回“茉莉粉替去蔷薇硝,玫瑰露引出茯苓霜”,“(芳官)……姨奶奶犯不着来骂我,我又不是姨奶奶家买来的。‘梅香拜把子,都是奴才'罢咧……”(清)曹雪芹 高锷 红楼梦[M].合肥:黄山书社1997(2).
    19 徐震堮《世说新语校笺》北京:中华书局.2006(8),第373页,“络秀语伯仁等:‘我所以屈节为汝家作妾,门户计耳。汝若不与吾家作亲亲者,吾亦不惜余年!'伯仁等悉从命。”
    20(唐)白居易著 丁如明 聂世美点校《白居易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5),第53页。
    21 《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总第302条“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同卷,总303条“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缺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徒一年半。”
    22 《唐律研究》第五章“刑罚的种类及其适用”,第二节“五刑的种类与等级”。钱大群《唐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
    23 参见卞孝萱《元稹的家庭真相》,《历史研究》1979第4期,社会科学出版社。
    24 陈尚君师《唐代的亡妻与亡妾墓志》,《中华文史论丛》总第八十二辑.
    25(唐)柳宗元著《柳河东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5)。
    26 陈寅恪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北京:三联书店,2001(4)。
    27(北齐)颜之推著 易孟醇 夏光弘注译《颜氏家训》长沙:岳麓书社,1999(7),第21页。
    28 《全唐文》卷149褚遂良《请千牛不简嫡庶表》。
    29 《南部新书》第79页:“武翊皇(武元衡之子)以三头冠绝一代,后惑婢薛荔,苦其冢妇 卢氏。虽李绅以同年为护,而众论不容,终至流窜。解头、状头、宏词敕头,是谓‘三头'。”(宋)钱易撰 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北京:中华书局.2002(6).
    30(北宋)欧阳修 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6)。
    31(唐)裴庭裕著 田延柱点校《东观奏记》,北京:中华书局,1997(12),第72页。
    32(唐)姚汝能著 曾贻芬点校《安禄山事迹》,北京:中华书局,2006(3),第77页。
    33 《唐才子传校笺》卷三。
    34 《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以来用刑为戒。……”
    1 《法理学》第43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0)。
    2 《法理学》第54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
    3 《诸子集成》第30页。《诸子集成》北京:中华书局,2006(10),P30。
    4 同上,第91页。
    5 同上,第288页。
    6 《韩非子》第44页。(战国)韩非撰 秦惠彬校点《韩非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3)。
    7 《说文解字校订本》第279页。(汉)许慎著 班吉庆 王剑 王华宝点校《说文解字校订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4)。
    8 同上,第278页。
    9 同上,第53页。
    10 同上,第288页。
    11 《韩非子》卷十六《难三》,第151页。
    12(唐)李鼎祚著 张文智导读《周易集解导读》,济南:齐鲁书社,2005(12)。
    13 同上,第124页。
    14 同上,第136页。
    15 同上,第169页。
    16 同上,第186页。
    17 《诗话总龟》第193页。(宋)阮阅著 周本淳校点《诗话总龟》,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2)。
    18 《四库全书》第707册第748页。(清)永瑢 纪昀等总纂《(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3)。
    19 《唐音癸签》第16页。(明)胡震亨著《唐音癸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5)。
    20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5362页。(清)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3)。
    21 《史记》第六册 总第1890页。(西汉)司马迁著(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马贞索隐 张守节正义《史记》,北京:中华书局,2003(7)。
    22 同上,第六册,总第2098页。
    23 同上,第八册,总第2552页。
    24 《汉书》卷十一《哀帝纪》,333页(东汉)班固著(唐)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2(11)。
    25 同上,第四册,总第1133页。
    26 同上,第九册,总第2628页。
    27 同上,第九册,总第2662页。
    28 同上,第十册,总第3112页。
    29 同上,第十册,总第3247页。
    30 同上,第十册,总第3284页。
    31 同上,第十一册,总第3667页。
    32 《三国志》上册第517页。(晋)陈寿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长沙:岳麓书社.1996(10)。
    33 《唐大诏令集》第426页。(北宋)宋敏求编 洪丕谟、张伯元、沈敖大点校《唐大诏令集》,学林出版社,1992(10)。
    34 《旧唐书刑法志注释》第28-29页。马建石、杨育棠《旧唐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9)。
    35(唐)李林甫主编 陈仲夫校点《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
    36 《新唐书》第1407页。(北宋)欧阳修 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6)。
    37 《唐律疏议》第1—2页。(唐)长孙无忌等撰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11)。
    38 《元稹集》第526页。(唐)元稹撰 冀勤校点《元稹集》,北京:中华书局,2000(6)。
    39 《玉海》第2150页。(南宋)王应麟编《玉海》,扬州:广陵书社,2003(8)。
    40 《朱子语类》第2692页。(南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3)。
    (古籍按照经史子集的顺序排列,同一目类的以出版年份为序,今人著作按照出版年份)
    (东汉)何休著(唐)徐彦疏 黄侃经文句读《春秋公羊传注疏》,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12)。
    (先秦)左丘明著(西晋)杜预集解《左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5)。
    王维堤、唐书文著《春秋公羊传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12)。
    (先秦)《周礼》,大连:大连出版社,1998(10)。
    (先秦)孟轲著 杨伯峻 杨逢彬注译《孟子》,长沙:岳麓书社,2000(7)。
    (先秦)《诗经》,长沙:岳麓书社,2002(10)。
    陈戍国著《礼记校注》,长沙:岳麓书社,2004(5)。
    (东汉)许慎著 班吉庆 王剑 王华宝点校《说文解字校订本》,南京:凤凰出版社,2004(4)。
    杨伯峻著《论语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9)。
    (唐)李鼎祚集解 张文智导读《周易集解导读》,济南:齐鲁书社,2005(12)。
    (唐)长孙无忌等撰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11)。
    (唐)杜佑著《通典》,北京:中华书局,1984(2)。
    (北宋)窦仪、吴翊如编著《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6)。
    (北宋)司马光编著(元)胡三省音注《资治通鉴》,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8)。
    (南宋)郑樵著《通志》,北京:中华书局,1987(1)。
    (北宋)王溥著《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
    (唐)李林甫主编 陈仲夫校点《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
    (北宋)宋敏求编 张伯元、沈敖大点校《唐大诏令集》,北京:学林出版社,1992(10)。
    (晋)陈寿著(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国志》,长沙:岳麓书社,1996(10)。
    (北宋)欧阳修 宋祁《新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6)。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北京:中华书局,1999(8)。
    (清)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3)。
    (唐)徐坚等编纂《大唐开元礼》,北京:民族出版社,2000(5)。
    (汉)班固著(唐)颜师古注《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2(11)。
    (西汉)司马迁著(南朝·宋)裴駰集解(唐)司马贞索隐 张守节正义《史记》, 北京:中华书局,2003(7)。
    (南朝·宋)范晔著(唐)李贤等注《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2006(3)。
    (唐)范摅著《云溪友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7。
    (唐)段成式著 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北京:中华书局,1981(12)。
    (北宋)孙光宪著 林艾园注释《北梦琐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
    (南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86(3)。
    (清)永瑢、纪昀等编纂(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3)。
    (宋)郑克编纂 刘俊文译注、点校《折狱龟鉴译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3)。
    (北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台北:中华书局,1996。
    (清)曹雪芹、高锷著《红楼梦》,合肥:黄山书社。1997(2)。
    (战国)韩非著 秦惠彬校点《韩非子》,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3)。
    (北宋)王谠著 周勋初校正《唐语林校正》,北京:中华书局,1997(12)。
    (北齐)颜之推著 易孟醇、夏光弘注译《颜氏家训》,长沙:岳麓书社,1999(7)。
    (唐)郑处诲著 田延柱点校《明皇杂录》,北京:中华书局,1997(12)。
    (唐)裴庭裕著 田延柱点校《东观奏记》,北京:中华书局,1997(12)。
    (唐)刘餗著 程毅中点校《隋唐嘉话》,北京:中华书局,1997(12)。
    (唐)张鷟著 赵守俨点校《朝野佥载》,北京:中华书局,1997(12)。
    (清)纪昀总纂《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3)。
    (北宋)钱易著 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北京:中华书局,2002(6)。
    (宋)《名公书判清明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6)。
    (北宋)孙光宪撰 林青 贺军平校注《北梦琐言》,西安:三秦出版社,2003(1)。
    (南宋)王应麟编纂《玉海》,扬州:广陵书社,2003(8)。
    (唐)刘肃著 许德楠、李鼎霞点校《大唐新语》,北京:中华书局,2004(5)。
    (唐)封演著 赵贞信校注《封氏闻见记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11)。
    (五代)王仁裕著 曾贻芬点校《开元天宝遗事》,北京:中华书局,2006(3)。
    (唐)姚汝能著 曾贻芬点校《安禄山事迹》,北京:中华书局,2006(3)。
    (宋)刘义庆著 徐震堮校笺《世说新语校笺》,北京:中华书局,2006(8)。
    《诸子集成》,北京:中华书局,2006(10)。
    (宋)严羽著 郭绍虞校释《沧浪诗话校释》,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61。
    (宋)计有功著《唐诗纪事》,北京:中华书局,1965。
    (北宋)李昉等编纂《文苑英华》,北京:中华书局,1966(5)。
    (唐)柳宗元著《柳河东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3)。
    (明)胡震亨著《唐音癸签》,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5)。
    (清)董诰主编《全唐文》,北京:中华书局,1982(8)。
    (清)彭定求等编《全唐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程遥、千里《唐代传奇译注》,长春:吉林教育出版社,1986(12)。
    (宋)阮阅著 周本淳校点《诗话总龟》,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2)。
    (唐)陈子昂著 《陈拾遗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11)。
    (唐)殷璠著《河岳英灵集》,成都:巴蜀书社,1996(7)。
    (唐)李白著 鲍方点校《李白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8)。
    (唐)杜甫著《杜工部集》,长沙:岳麓书社。1997(8)。
    (唐)白居易著 丁如明、聂世美点校《白居易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5)。
    (唐)元稹著 冀勤校点《元稹集》,北京:中华书局,2000(6)。
    (唐)王昌龄著 胡问涛、罗琴校注《王昌龄集编年校注》,成都:巴蜀书社,2000(10)。
    (西汉)董仲舒著 袁长江等校注《董仲舒集》,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7)。
    (唐)韩愈著 阎琦校注《韩昌黎文集注释》,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4)。
    (清)王先慎著 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6(7)。
    (唐)王维著 陈铁民校注《王维集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5(7)。
    (唐)鱼玄机著 彭志宪、张燚译注《鱼玄机诗编年译注》,乌鲁木齐:新疆大学出版社,1994(11)。
    《李白研究论文集》,北京:中华书局,1964(10)。
    郭沫若《李白与杜甫》,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1(10)。
    谭优学《唐诗人行年考》,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7)。
    杨廷福《唐律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5)。
    朱金城《白居易年谱》,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6)。
    詹鍈《李白诗文系年》,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4(4)。
    马建石、杨育棠《旧唐书刑法志注释》,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9)。
    乔伟《唐律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4)。
    马绪传《全唐文篇名目录及作者索引》,北京:中华书局,1985(5)。
    李季平《唐代奴婢制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6)。
    卞孝萱《唐代文史论丛》,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12)。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3)。
    陈雁谷《柳宗元社会心理思想研究》,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9)。
    向淑云《唐代婚姻法与婚姻实态》,台北:商务印书馆,1991(11)。
    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2(12)。
    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6)。
    李珍华《王昌龄研究》,西安:太白文艺出版社,1994(5)。
    钱大群、郭成伟《唐律与唐代吏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
    钱大群、艾永明《唐代行政法律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12)。
    孙昌武《柳宗元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
    高明士主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1)。
    刘俊文《唐代法制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9(6)。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0)。
    丁凌华《中国丧服制度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钱大群《唐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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