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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转型与转型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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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立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实践,来梳理当前困扰中国经济法学的一些重大理论问题,指出社会法学在中国的兴起标志着经济法学的传统研究路径已经走到了尽头,中国经济法学要想真正解说中国的总体经济现实,不应当片面向西方求证,不应当再重复“从西方到西方”的老路,而应当格物致知,返身自省,走“从中国到西方,再从西方到中国”的新路径。中国的经济法学之所以陷入困局,就在于没有直面中国经济社会的现实实践,这也就是为什么看似热闹的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对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几乎没有解释力和指导力的根本原因。本文提出了“转型经济法”的概念,并力图在这一总括性概念之下,批判既有经济法学研究的路径,厘清经济法学研究的迷雾,描述中国经济法的实然(经世济民之法)和应然(具有法治精神和反思性格的以竞争法为核心的经济法)。
     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当前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现状与困境。在本章中笔者既重述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取得的巨大成就,又着重指出目前中国经济法学面临的巨大挑战。并进而指出,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之所以出现目前之诸侯割据、挑战不断、话语混乱的局面,主要原因就是因为目前的经济法学理论根本无法回答和阐释中国社会转型的伟大实践。而之所以无法回答或者阐释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主要原因就是我们的传统研究路径是一种“从西方——西方”的研究路径,这条研究理路由于完全建立在西方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上,所以无法解释中国的实际也就丝毫不足为奇了。第二章,社会法学的兴起与经济法学传统研究路径的破灭。如果说传统的经济法学研究理路在相当时间和程度上还具有一定说服力的话,随着社会法理论的兴起,经济法的那些所谓特有的范畴和概念就变得不再具有专属性,因此社会法的理论化引起了经济法学界的又一次分裂和恐慌。伴随着经济法学界苍白无力的辩解,中国的经济法学越来越具有玄学的倾向。一个实体法律部门的玄学化与其说是研究的深化,还不如说是无力的挣扎。因此,一种新的、能够解释转型中国之经济法律现象的理论已经成为时代的呼唤。第三章,中国经济法学对西方社会学法学理论的曲解。笔者认为,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之所以存在误区,不能解释中国之经济法律实践,与中国经济法学界对西方个别法学流派的曲解恐怕不无关系。不完整的理解这些法学流派的理论,就不可能对这些法学流派的理论进行真正的、有意义的借鉴。因为,西方的法学理论是建立在西方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换句话说,西方的法学理论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盲目的、不加分析的移植只会是南桔北枳,徒增笑柄。而在西方众多的法学流派中,对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当数社会学法学派。西方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些主要理论和观点,无论是从概念术语还是到思维范式,都对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西方社会学法学流派的总体概貌,其次分述了西方社会学法学流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观点,最后,着重介绍了西方社会学法学流派对中国经济法学的巨大影响,进而指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存在着对西方社会学法学流派的严重曲解。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必须根植于中国社会转型的现实实践,在此基础上对西方社会学法学流派思想的借鉴才是真正有价值的。第四章,中国经济法学对西方后现代法学思潮的误读。西方的后现代法学思潮对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影响甚大,以至于有些学者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其实西方的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碎片化和解构性与目前中国之经济法学是完全不相容的。对于一个缺乏自由主义传统和法治精神的古老中国,西方的后现代法学思潮不仅无益而且有害。要构建一个具有法治精神、具有反思性格的经济法学理论才是中国经济法应然的发展方向。在本章中,笔者首先总括性的介绍了西方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基本特征,并简要介绍了西方后现代法学流派中一些代表人物及其主要观点。最后,笔者落笔于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对西方后现代法学思潮的盲目崇拜和误读,指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存在着对西方后现代法学思潮不求甚解、囫囵吞枣的不良倾向。这种为我所用、以偏概全的引用和借鉴不仅无益于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真正深化,在某种意义上,还会产生些许玄化的不良倾向。要想真正把握中国经济法学的真谛,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要研究中国的社会经济现实。第五章,转型中国与中国法律的总体特征。认识中国的经济法,就必须认识转型中国和中国法律的总体特征,没有对转型中国和中国法律总体特征的体认,要想准确的描述中国经济法学的特征无疑是不切实际的。在本章中,笔者认为转型中国的特征有四个:第一个就是三种思想交互激荡,呈现出一种错综复杂的思想脉络;第二个就是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二十年,计划与市场博弈,权利与权力交织是中国经济的现实特征;第三个就是政治改革缓慢,社会变迁迅速,法治的曙光已经点亮东方;第四个就是中国已经融入世界,中国不能无视世界,世界在改变中国,中国也在影响世界。同时,在本章中,笔者还着重论述了转型中国法律的总体特征,这个总体特征就是:中国的法律还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徘徊,既有强烈的现代要素,又有明显的传统基因。作为与中国社会变迁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的中国经济法,不可避免的打上了这个时代的烙印,转型经济法就是对目前中国经济法的最好解释。第六章,转型经济法的实然与应然。本章是对前面五章论述的水到渠成的总结,它以中国的社会转型为认知工具,正式提出了“转型经济法”这一核心范畴,指出目前中国实然的经济法是经世济民之法,体系庞大,界限未明,并且体系内部存在着三种异质的法律:一种是传统的经济统治法,一种是为市场经济创造条件的经济行政管理法,还有一种则是具备了现代性因素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秩序法。正是由于存在着这三类明显异质的法律,中国的经济法学体系和理论就必然显得涣散和不够严谨,中国的经济法律、法规也呈现出了令人炫目的八大特征,即:现实性、分裂性、过渡性、工具性、回应性、本土性、意识形态性和现代性。但是,也正是由于中国的经济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代性,并且这种因素正在不断增强,中国的经济法必将成为一个以竞争法为核心的、具有一定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律体系,这就是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应然方向。结语:中国法学必须回应中国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着重回答了关于转型经济法几个令人蛊惑的问题。第一,关于转型经济法的视角问题。转型经济法证成的前提是对中国社会经济总体现实的把握,社会转型和转型社会理论是笔者观察和体认中国经济法学的基本视角。社会转型理论为研究中国当下所处的历史情景提供了一种分析范式从社会转型的视角,运用转型社会的理论来解说中国的经济法学就成为本文基本的认知模式。第二,关于转型经济法转型的期限问题。笔者认为转型经济法的转型期是与中国社会转型的期限同步的,至于中国社会转型的期限,任何的判断都只能是一种预测,可能是五十年,也可能是一百年甚至是更长的时间,这个期限的长短可能还会因一些无法预测的突发事件而拖延或者缩短。第三,关于转型经济法的目标模式问题。转型经济法必然有其目标模式,但是这个目标模式现在显然并没有完全清晰,西方的经济法只是转型经济法的一个参照系,转型经济法未来发展的方向取决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中国社会转型的目标模式本身就存在巨大的争议,趋同论者认为中国社会转型的目标就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而差异论者认为中国社会转型的目标与西方不同,并且还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真正目标的理论。笔者认为,中国社会转型的未来发展方向依然在摸索中不断调整和修正。由是观之,中国转型经济法未来发展的目标模式是不是就是西方的经济法?至少在目前之中国,似乎这个结论还不能轻易的得出。当然,中国的经济法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展必定与西方各国的经济法越来越具有同质性,这一点应当是毫无疑问的。至少在目前,相对于西方的经济法而言,中国的经济法还是一种在自由主义与统治经济之间徘徊的混合物。第四个问题就是转型经济法文化相对主义的解释。笔者认为,“中国法学必须解决中国问题”,不能回应中国社会转型现实实践的经济法是没有生命力的。中国法学取法泰西,乃文化高低流动之常理,取法泰西对于中国法治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但物极必反,如果一味抄袭照搬,不顾消化融合,则不但不能解决中国之“真问题”,而且可能成为自言自语的“伪学术”。矫枉可能过正,但并意味着转型经济法与西方的经济法理论毫无联系,转型经济法的理论源泉恰恰是世界的,尤其是德、日等众多经济法学名家观点的综合。之所以在本文中,笔者更注重强调转型经济法的本土性,就在于中国的主流经济法学理论在强调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已经出现了“直把杭州作汴州”的倾向,其结果是使得中国的经济法学理论几乎完全脱离了转型中国的现实实践。实践脱离了理论就是盲目的实践,理论脱离了实践也就变成了毫无指导意义的理论。转型中国的经济法学无疑更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体味、去总结。
Based on the actual social situations of China, which is still in its transitional period, the thesis sets out to tackle a series of key theoretical issues of economic law of China. It points out that the traditional research work of China has come to a dead end. If the economic law of China is to interpret in a real sense the true state of the Chinese economy, it should back away from the blind alley that it is in now. Namely, it should stop from mechanically copying Western economic laws; instead, it should blaze a new trail for itself by basing its theories on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China.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very reason for the dead end facing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lies in the fact that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fails to base itself on a solid understanding of the economic practices of China during its transitional period. The very failure also accounts for the fact that why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theory, grandiose as it seems, hardly plays any role in guid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social economic conditions of China. In this thesis, the author proposes a new concept, namely transitional economic law, and with this inclusive concept as an umbrella, the author criticizes the existing research methods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clarifies the fogginess shrouding the research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describes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as it is, that is, a law that aims to improve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and enrich the people, as well as defines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as it should be—an economic law that is reflective in nature and enshrines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competition law as its core.
     This thesis consists of six chapters. Chapter one reviews the current state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research, the impasse as well as the challenges it is faced. The chapter points out that the root of the disorderly contention between different schools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lies in the fact that the existing Chinese economic law theories cannot solve or interpret the problems arising in actual economic practice of China during its transitional period, as the traditional research model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is totally based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Western economic law and fails to take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the Chinese economy. It is therefore only natural that such an economic law cannot play any effective role in interpreting the realities of Chinese economy.
     The secon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rise of social legal science and the death of the traditional approach in economic law research. Although the traditional approach can remain standing for quite some time, those so-called concepts and categories unique in economic law will no longer remain exclusive. Therefore, the theorization of social legal science has triggered another wave of panic and division. With the futile and weak defense of the Chinese economic circle,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metaphysical. The metaphysicalization of a material law is not the sign of the deepening of its research work. Rather, it is the manifestation of its futile struggle. The time calls for a new theory that can interpret the legal economic phenomena of China that is in its transitional period.
     The third chapter deals with the misinterpretation by Chinese economic law circle of Western social legal science theories, which, the author of the thesis argues, are responsible for the mistakes in Chinese economic law research as well as its failure to interpret the practice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Without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Western economic law theories,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circle cannot learn from them in an effective manner, because Western law theories are based on Western economy and society, in other words, Western law theories are local-specific knowledge. Therefore, blind and mechanic parroting Western law theories will be fruitless indeed. Among the many schools of law theories, the one that exerts most influence over the research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is the school of social legal science, whose major theories and proposals have greatly influenced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research, both in terms of terminology and thinking patterns.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first presents a panorama of the school of Western social legal science; then introduces the major representatives of the school and their views; lastly the chapter focuses on the enormous influence the school of Western legal science has over Chinese economic law, emphasizing the grave misinterpretation by Chinese economic law circle of the school of Western legal science. The author argues that only by rooting itself in the actual economic practice of China during its transitional period can the research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benefit by learning from the school of Western social legal science.
     The fourth chapter: the misinterpretation by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circle of Western post-modern law theories. Great as its influence on Chinese economic law research is, the Western post-modern is not compatible with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as it is now due to the fragmental and deconstructive nature of the former. The post-modern law theories can do more harm than good for China, an ancient nation with little tradition of liber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Accordingly, developing an economic law theory that" enshrines the rule of law and is reflective in nature is the direction that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should head for.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begins with a introduction to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of Western post-modern law theories, including some of the major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ost-modern jurists and their views. The author ends the chapter with an analysis of the blind worship and misinterpretation of Western post-modern law theories, pointing out that there is an unhealthy trend within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circle, namely, being content with a superficial understanding of Western post-modern law theories, which trend, the author argues, not only hinder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research, but also will ferment the metaphysicalizing trend in Chinese economic law research. To master the essence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we should first and foremost do a thorough and meticulous research into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realities of China.
     Chapter Fiv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a and Chinese laws during the transition of China. To understand Chinese economic law, it takes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laws and China which is still in its transitional period or an accurate description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would not be possible.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argues that the transitional China has four characteristics:
     1. three schools of thoughts are contending and interacting fiercely, forming a complex thought pattern for China;
     2. After twenty years of rapid economic growth, central planning and free market forces, power and rights are co-existing and intertwined;
     3. In the face of the slowing moving political reform, the Chinese society is changing by the passing day and the rule of law is already dawning on China.
     4. China is already integrated into the world and it is no longer possible for China to ignore the world. The world is changing China and conversely China is also influencing the world.
     In addition, the author also discusses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law. Chinese law is still caught between its tradition and its modernization, with both strong modern elements and a very visible traditional heritage. As the ones of the laws which are most closely related to the changing of Chinese society,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is inevitably branded with the marks of the time, with the economic law on transitional economy as the most vocal example.
     Chapter Six: Economic law on transitional economy as it is and as it should be. This chapter is a conclusion drawn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five chapters. This chapter presents the core category, economic law on transitional economy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existing economic law as it is in China is a law aiming at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and people's livelihood. Its system is large, yet it is not clearly defined. Besides, within its systems there exist two laws which are very different from each other in nature: one is the traditional law on economic administration; the other, however, is a law with modern elements, which aim at macro-regulation and market order. Due to the co-existence, the system and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Chinese economic law will remain loose and imprecise, turning the Chinese economic legislations and regulations into mere policies. On the other hand, however, due to the modern elements within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that are already there and are strengthening constantly, the Chinese economic law will inevitably develop into a law with competition law as its core, which is the Chinese law as it should be.
引文
[1]梁启超:《变法通议》,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序言。另外参见尹伊君:《社会变迁的法律解释》,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序言第4页。
    [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第6页.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2页。
    [3]《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98页.
    [4][英]吉尔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著:《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5][美]理查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2页。
    [2]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相对于民商法而言,笔者认为经济法更具有地方性特色,如果说契约、侵权理论可以世界通用的话,国家对经济的统治就表现出相当明显的国别差异。因此,对于民商法而言,可能我们更多的是需要借鉴和移植,而对于经济法而言,我们更多是需要自主和创新。
    [1]苏力:《批评与自恋——读书与写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1]对于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以及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的起点,有的学者并不赞同始自十一届三中全会,认为“这一说法单指社会主义经济法,还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但如从统一连续的中国历史来考察,上述说法缺失失实的。它把我国经济立法的起点时间至少推迟了20年,而把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等名词概念的开始使用推迟了达50年之久。……有确凿资料表明,我国在国民政府初期,即已开始较大规模的经济立法工作,并正式适用经济法学等有关名词概念了。”参见戴凤歧:“《国民政府立法评述》,载《经济法论文选粹》,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420页。对此笔者也深表赞同,不过认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律、法规并非经济法学出现的标志,作为一门法学学科,认为经济法学出现在十一届山中全之后是有道理的。否则,我们以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律、法规现象作为经济法学出现的标志的话,那么,就会认为中国古代经济法也是非常发达的。参见曾代伟:《中国经济法制史》,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93年印,第2页。
    [2]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6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 页。
    [1]彭真:《关于七个草案的说明》,《人民日报》1979年7月15日.转引自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2]彭真:《在全国第一次经济法制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国法制报》1982年9月24日.
    [3]王刚、王岐山等编:《党员干部学习十六大报告讲座》,北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02年版,第30-31页。
    [4]韩中謨等:《社会学家的视野:中国社会与现代化》,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144页。
    [1]程信和:《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8-146页。
    [2]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43页。
    [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5页.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5]种明钊:《试论用法律办法管理经济》,《重庆日报》1981年1月10日。
    [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40-242页.
    [2]所谓“笼子和鸟”的理论,是由陈云同志提出来的,其大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是国家计划,但商品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历史时期对于计划经济也会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商品经济必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运行。因为这一理论的特征倾向于强调国家计划对于商品经济的控制,商品经济就如同笼种之袅,既允许享有一定的自由。但又不能脱离国家计划.参见薛幕桥:《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初版跋第11页。
    [3][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对象、方式、目的和原则》,应世昌译,《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5年第1期.另外还参见[苏]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一章.
    [4]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4页.
    [5]李昌麒:《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现代法学》1988年第113页.
    [6]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说史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3页。
    [7]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7-198页。
    [8]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基本理论》,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1-128页。
    [9]杨紫烜:《经济法调整对象新探》,《经济法制》,1994年第2期,。
    [1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4页。
    [1]黎学玲、谢晓尧:《经济法学:理论进路的反思与转向》,《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106-112页。
    [2]许明月:《经济法学术研究定位的反思》,《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第22-23页。
    [3]程信和:《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论纲》,《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138-146页。
    [4]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5]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新华文摘》2003年第9期。
    [1]冯有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2]有的学者就认为“论战意识”一直存留在一些经济法学者的头脑之中,消耗着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资源,还影响了经济法学的反传统风格。参见许明月:《经济法学术研究定位的反思》,《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第22-23页。
    [3]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330页。
    [4]梁慧星、王利明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前言第1-2页。
    [1]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2]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3]王克稳:《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4]刘文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纲要》,《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考察》,《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5]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邓峰:《经济法学漫谈:正义、效率与社会本位》,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2003年第4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65-66页,鲁篱:《论经济法之独立性-经济行政法之批判》,载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8-250页。
    [1]李君:《本质的经济法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20-23页。
    [2]王为农:《经济法学研究法理与实践》,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第14页.
    [3][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甘肃: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页.
    [4]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学者主要有王保树、王全兴、邱本、郑少华等.王保树、邱本;《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论纲》,《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3页。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构建与原理阐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种明钊:《社会保障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5]当然,也有个别其他部门法的学者对此问题有附带阐述,并主张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参见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6]在这里笔者称之为避免再次或者二次“分裂”,是因为在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论战过程中,曾出现了一大批经济法学者.甚至还包括一些有比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者转投向民商法研究领域的现象。当然,笔者并非指责这种学术转型,但这种学术转型毕竟对于稚嫩的中国经济法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中国的经济法学再也经不起这样的打击了。
    [1]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42-51页。
    [1]黎学玲、谢晓尧:《经济法学:理论进路的反思与转向》,《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106-112页。
    [2]陈云良:《谨慎干预——经济法的现代新理念》,《法商研究》2001年第3期.
    [3]黎学玲、谢晓尧:《经济法学:理论进路的反思与转向》,《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106-112页。
    [4]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7-10页。
    [1]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43-47页。
    [2]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7-10页。
    [1]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1-6页。
    [2]许明月:《经济法学术研究定位的反思》,《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第22-23页。
    [3]史际春、李青山:《论经济法的理念》,《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42-51页.
    [4]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33页。
    [5]王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1]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第64-70页。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31页。
    [3]刘善春:《行政诉讼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4]正全兴、管斌:《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中国法学》2001年第6期.
    [5]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序言。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前言。王新红:《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
    [6][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215页。
    [7]陈云良:《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新东方》,2002年第4期,第19页。
    [1]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43-47页.
    [2]张维迎:《中国:政府管制的特殊成因》,《21世纪经济报道》,2001年3月12日。
    [3]陈云良:《政府千预市场方法之批判》,《新东方》,2002年第4期,第19-23页。
    [4]程信和等主编:《当代经济法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1][德]弗兰茨·维亚科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健辉译,台湾: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43-547页。
    [1]所谓“三段论”式的经济法证成逻辑在本文中是指:市场存在缺陷——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形成。这种推导逻辑比较典型的反映了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界的思维模式,这也是很多学者论证经济法之所以产生和存在的惯常思路,参见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174页。
    [2]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上)》,《山西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年第3期,第27-40页。
    [3]张世君:《经济法界定的类型化思考方式》,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2004年第5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
    [1]黎学玲、谢晓尧:《经济法学:理论进路的反思与转向》,《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106-112页。
    [2]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3页.
    [3]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0页。
    [1]政府失灵的原因主要有:(1)信息不足或信息丢失;(2)决策成本过大;(3)决策者智慧不足;(4)决策者利益约束,参见陈东琪:《新政府干预论》,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另外还可参见[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吴良健等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序言.
    [2]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3页。
    [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4页。
    [1]余秋雨:《文化苦旅》.上海:东方出版中心1992年版,序言。
    [1]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后记。
    [2]代表性的有:刘鑫、孙宇飞:《经济法与社会法性质研究》.《行政与法》2003年第12期.毛杰、钱宇宏:《从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的变迁看社会法的基本特征》,《前沿》2004年第3期。郑尚元:《社会法的特有属性与范畴》,《法学》2004年第5期;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赵红梅:《社会法的代表性学说之评价与展望》,《法学》2004年第5期。樊启荣、程芳:《社会法的范畴即体系的展开——兼论社会保障法体系之构造》,《时代法学》,2005年第2期。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理念辨析》,《理论与改革》2005年第3期。李昌麒:《弱势群体法律保护问题研究——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视角》,《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单飞跃、甘强:《社会法基本范畴问题简析》,《北京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夏蕾:《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殊异》,《长白学刊》,2005年第2期.吕世伦、任岳鹏:《根本法、市民法、公民法与社会法——社会与国家关系视野中的法体系初探》,《求是学刊》2005年第5期.卢代富、陈治:《经济法基础范畴刍议——基于社会法研究进路的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3年第4期.胡小红:《现代民法、现代行政法及社会法三者关系简析》,《河北法学》2000年第1期。韩志红:《社会法浅析》,《理论与现代化》,2002年第4期.杨旭:《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察》,《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董保华:《略论经济法学的视角转换——兼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法学》2004年第5期.邱小平:《联邦德国的社会法和社会立法》,《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2期.徐科雷:《从社会法的视角看经济法的独立性》,《前沿》,2003年第10期。单飞跃:《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法学》,2004年第5期。
    [1]谢荣堂:《中德社会国理想之理论与实践》,《华冈法粹》第28期,第139页。
    [2][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78页.
    [3]竺效:《关于社会法概念探讨之探讨》,《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第38-43页.
    [1]谢荣堂:《中德社会国理想之理论与实践》,《华冈法粹》第28期,第140-141页。
    [2]谢荣堂编纂:《社会法规汇编》,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6页。
    [3]王为农:《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与发展》,《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第31-97页
    [4][日]菊池勇夫:《社会事业法と社会体系》,《社会事业研究》第23卷第1号.转引自: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11期,第90-93页.
    [5][日]桥本文雄:《社会法と市民法》,有斐阁1934年版,第325页.
    [1][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2][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
    [3][日]加古佑二郎:《理论法学の诸问题》,有斐阁1936年版,第345页。转引自: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11期,第90-93页。
    [4][日]沼田稻次郎:《社会法理论の总括》.劲草书房1975年版,第106页。
    [5][日]沼田稻次郎:《社会法理论の总括》,劲草书房1975年版,第106-133页。
    [6][日]依森田等编:《日本の现代法》,法律文化社1983年版,第106-108页
    [1][日]角田丰:《社会保障法》,青林书院新社1978年版,第40-42页.
    [2]蔡茂寅:《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393-404页。
    [3][日]片冈升:《社会法の展开と现代法》,《岩波讲座·现代法——现代法の展开》,岩波书店1965年版,第153页。转引自蔡茂寅:《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396页。
    [1]郝凤鸣:《法国社会安全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382-386页。
    [2]其实,福利国家、社会保障与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贝弗利奇提出的宏伟计划密切相关,贝弗利奇报告成为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推行社会保障的主要依据,因此,我们可以说真正社会法的发达肇始于英国并不为过.参见[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7页.
    [3]P.Watson,Social Security Law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Oxford:Mansell,1980,P1.
    [4]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法学家》2002年第1期,第116-121页。
    [1]郭明政:《社会法之概念、范畴与体系——以德国法制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369-371页。
    [2]陈国均:《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12页.
    [3]郭明政:《社会法之概念、范畴与体系——以德国法制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371-373页。
    [4]钟秉正:《论社会法之生存权保障功能——以社会救助制度为例》,《台北大学法学论丛》第54期.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院1994年版,第4页。
    [1]谢荣堂编纂:《社会发规汇编》,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0-13页。
    [2]蔡茂寅:《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389-392页。
    [3]蔡茂寅:《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393页。
    [1]蔡茂寅:《社会法之概念、体系与范畴——以日本法为例之比较观察》,《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390页。
    [2]林志鸿、吕建德:《社会团体对于全民健保政策参与管道与能力之探讨——以总额支付制度的运作为例》,《政大法学评论》第76期.第202页。
    [3]李景禧:《社会法的基础观念》,《中华法学杂志》第9卷第6期。转引自竺效:《关于“社会法”概念探讨之探讨》,《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第38-43页。
    [1]黄右昌:《现代法律的分类之我见》,《中华法学杂志》第2卷第8期。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97-414页。
    [2]陈任生:《从个人法到社会法——法律哲学的新动向》,《东方杂志》第30卷第5号。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5页。
    [1]吴传颐:《社会法与社会法学》,《中华法学杂志》第7卷第1期.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4-596页。
    [2]吴传颐:《社会法与社会法学》,《中华法学杂志》第7卷第1期.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页.
    [3]吴传颐:《社会法与社会法学》,《中华法学杂志》第7卷第1期。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0页。
    [4]值得注意的是,其实,我国大陆学者对社会法并未形成固定不变的认识,下面列举的这些观点,有的只是这些学者某一时期、在特定情况下的论述,并不代表这些学者的持之不变的固定观点。事实上,有些学者的规点, 有时会发生相当快的变化。对此变化,笔者未能顾及。参见竺效:《祖国大陆学者关于“社会法”语词之使用考》,《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1]张守文:《社会法略论》,《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2]谢增毅、刘俊海:《社会法学在中国:任重而道远——首届中国社会法论坛述评》,《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3]陈海嵩:《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之我见》,《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4期。
    [4]郑尚元:《社会法的存在与社会法理论探索》,《法律科学》,2003年第3期。李龙、范进学:《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建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
    [5]李昌麒、单飞跃、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6]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7]王全兴:《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11页.
    [2]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法学家》2002年第1期,第116-121页。
    [3]崔丽等:《我国五年要立76部法,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青年报》2004年3月1日.
    [1]肖扬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社会法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4-5页。
    [2]郑尚元:《社会法的定位和未来》,《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1]王全兴、管斌:《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初探》,《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2]王全兴:《社会法学研究应当吸取经济法学研究的教训》,《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第25-30页。
    [3]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11期,第90页。
    [1]王为农、吴谦:《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11期,第90-93页.
    [2]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法学家》2002年第1期,第116-121页。
    [3]肖扬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社会法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4页.
    [1]董保华、周开畅:《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对第三法域的探索》,《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第44-50页.
    [2][日]桥本文雄:《社会法と市民法》,有斐阁1957年版,第284-286页。
    [3][日]金子晃:《社会法》,行政出版社1985年版,第121-122页.转引自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94-495页。
    [4][日]丹宗昭信:《日本社会法理论的发展》,《法律时报》第30卷第4号,第46页.
    [1]在韦伯看来,所谓形式合理性,是指人的行为为达到一定目的,只要采取最有效率的方法,就是理性的,形式合理性主要归结于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而不计目的和后果的价值。参见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韦伯思想引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1页。
    [2][英]大卫·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页。
    [3]李猛:《论抽象社会》,《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4][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31页。
    [1]朱晓喆:《社会法中的人——兼谈现代社会与法律人格的变迁》,《法学》2002年第8期,第62-66页。
    [2][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舒国滢译,《法大评论》第一卷第1辑.第483页。
    [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舒国滢译,《法大评论》第一卷第1辑,第485-487页.
    [2][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舒国滢译,《法大评论》第一卷第1辑,第488-489页.
    [3][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舒国滢译,《法大评论》第一卷第1辑,第489-491页.
    [1][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上的人》,舒国滢译,《法大评论》第一卷第1辑,第493页.
    [2][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3][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4][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1-72页。
    [5][法]里佩尔:《职业民法素描》,福井勇二郎译,载[日]福井勇二郎编著:《法国法学诸姿态》.日本评论社昭和18年版,第215页。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1][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9-33页。
    [2]朱晓喆:《社会法中的人——谦谈现代社会与法律人格的变迁》,《法学》2002年第8期,第62-66页。
    [1]朱晓喆:《社会法中的人——兼谈现代社会与法律人格的变迁》,《法学》2002年第8期,第62-66页.
    [2]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128-158页.
    [3][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曹士兵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绪论。另参见[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200页。
    [4]Holmes,The Theory of Torts,American Law Review,vol.7,1873,p652.另外亦可参见Smith,Torts and Absolute Liability,Harvard Review,vol.30.1917.p262.
    [5]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第3卷,第128-158页.
    [6][日]大村敦志:《民法总论》,张溯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159页。
    [1][法]里佩尔:《职业民法素描》,福井勇二郎译,载福井勇二郎编著:《法国法学诸姿态》,日本评论社昭和18年版.第215页。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4页。
    [2][日]桥本文雄:《社会法与市民法》,有斐阁1934年版,第300-324页。
    [3][日]丹宗晓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8页。
    [4][德]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肖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10-13页。
    [1]林喆:《社会权: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学习时报》2005年1月2日。
    [2]郑贤君:《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国家重心责任向非国家行为体过渡的社会权保障》,《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3]谢增毅、刘俊海:《社会法学在中国:任重而道远——首届中国社会法论坛述评》,《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
    [1]颜厥安:《沟通、制度与民主文化——由哈贝玛斯的法理论初探社会立宪主义》,《台大法学论丛》第30卷第3期,第11-23页。
    [2]P.H.Marshall,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London,Pluto,1992,P27.
    [3][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4][日]清宫四郎:《宪法Ⅰ》,有斐阁1986年版,第22页。转引自竺效:《“社会法”意义辨析》,《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5][日]田上襄治:《宪法事典》,青林书院新社1984年版,第105页。转引自竺效:《“社会法”意义辨析》,《法商研究》2004年第2期。
    [1][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2][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3][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附录。
    [1][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2]谢荣堂编纂:《社会发规汇编》,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8页。
    [3][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4][日]内野正幸:《社会权法律性质理论の历史性分析》,《法律时报》第53卷第9号。
    [1]钟秉正:《论社会法之生存权保障功能——以社会救助制度为例》,《台北大学法学论丛》第54期,国立台北大学法律学院1994年版,第6-16页.
    [2][日]伊藤正己:《宪法入门》(新版),有斐阁1979年版,第128页。
    [3][日]桥本公亘:《现代法律学全集·宪法》,青林书院新社1970年版,第347页。转引自[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附录。
    [1][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附录。
    [2]李锡鹤:《论民法本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李东方:《现代经济法的历史前提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本位性》,载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1]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的规律》,《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12期。
    [2]李锡鹤:《论民法本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
    [3]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4]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1]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67页。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3]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310页。
    [1]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6页。
    [2]Roscoe Pound,Social Control Through Law,Introduction,Nev Brunswich,New Jersey,1997,p35.
    [3]孙文恺:《社会学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209页.
    [1]莫于川:《判断“公共利益”的六条标准》,《法制日报》2004年5月27日。
    [2]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78页。
    [3][美]汉斯·摩根索:《政治学的困境》,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转引自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4]李友根:《社会整体利益代表机制研究——兼论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科版》,2002年第2期,第116-125。
    [1][美]戴维·米勒:《市场、国家与社群》,克拉伦敦出版社1989年版,第81-83页.转引自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92页。
    [1]葛敏、乐欣:《专家学者聚焦经济法四大问题》,《检察日报》2002年11月8日。
    [2]韩伟、谭喜祥:《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刺破经济法的普洛透斯之面》,《兰州学刊》2003年第3期,第128-129。
    [3]单飞跃、阳永恒:《社会法:一种经济法研究进路的反思》,《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第120-124页。
    [4]郑少华:《社会经济法散论》,《法商研究》2001年第4期,第74页。
    [1]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3页.
    [2][日]菊池勇夫:《经济统治法》,有斐阁,1938年版,第7页。转引自王为农:《日本的社会法学理论:形成与发展》,《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第31-97页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0页。
    [4]单飞跃、阳永恒:《社会法:一种经济法研究进路的反思》,《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年第5期。甘强:《质疑经济法社会本位》,《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5]李昌麒、单飞跃、甘强:《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辨——兼与董保华先生商榷》,《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第3-11页。
    [1]阎照祥:《英国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4-377页。
    [2]种明钊主编:《竞争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213页。
    [3]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180页。
    [1]按照《云梦秦简》的记载,秦朝时期,国家颁布了《金布律》,统一了全国的货币法令,将铸币权收归国家,严禁民闻私自铸钱.保证货币流通,规范地方金库管理,并且还规定了各种货币之间的规格和比价。参见曾代伟:《中国经济法制史》,重庆:西南政法学院1993年印,第21-31页.
    [2]邓正来、景跃进:《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创刊号1992年11月总第1期。按照邓正来先生的观点,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领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领域。市民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性关系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
    [1]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另外参见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2][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8页。
    [1]在中国的经济法学界,还存在着一种影响较大的经济法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由于这种观点已经基本被国家权力机关所接纳,因此在学界和政界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是,这种观点将经济法单纯的视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使经济法丧失了基本的反思性格,成为纯粹的国家管理经济的工具,因此,笔者将这种观点称之为“统治经济法”。参见李鹏:《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2001年3月9日),《人民日报》2001年3月20日。
    [2]在西方国家学者的眼里,社会法与经济法总是与非自由主义的、封建的、威权的或者福利国家相联系,因而西方国家总是对社会法与经济法抱有深深的疑虑。参见[德]弗兰茨·维亚科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健辉译,台湾: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43-547页。
    [3]颜厥安:《沟通、制度与民主文化——由哈贝玛斯的法理论初探社会立宪主义》,《台大法学论从》第30卷第3期.第11-23页。
    [4]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1]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43页。
    [1]孙文恺:《社会学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绪论.
    [2]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3]E.Ehrlich,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W.L.Moll,New York,1962,p39.
    [4]A.Jayier Trevino,The Sociology of Law,Classical and Contemporary Perpectives,St.Martin's Press.New York 1990,p6-7.
    [5]洪镶德:《法律社会学》,台湾:扬智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7页.
    [6]王威:《法律社会学:学科辨析与理论源流》,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
    [1]E.Ehrlich,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W.L.Moll,New York,1962,p41.
    [2]E.Ehrlich,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W.L.Moll Cambridge Mass.,1936,p37.转引自[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3]薄振峰:《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4页。
    [4][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6-364页。
    [5]孙文恺:《社会学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绪论。
    [6][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
    [1]薄振峰:《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6页.
    [2][法]狄尔凯姆:《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73-107页。狄尔凯姆认为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社会的集体意识使人们连接在一起,形成社会连带关系,这就是法律和一切规则的真正基础。
    [3][法]莱昂·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宁:辽海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251页。
    [4][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195页。
    [1]E.Ehrlich,.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W.L.Moll,New York,1962,p37.
    [2]E.Ehrlich,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the Sociology of Law,W.L.Moll,New York,1962,p487.
    [3]Oliver.Wendell.Holmes,The Common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3,p32.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9页。
    [4]孙文恺:《社会学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142页。
    [5]Oliver.Wendell.Holmes,The Path of Law,Harvard Law Review,1897,p457.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5页。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155页。
    [2]Roscoe Pound.Social Control Through Law,New Brunswich.New Jersey1997.Introduction.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287页.
    [1][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05页。
    [2][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55-56页.
    [3][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47页。
    [4][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导论。当然对于所谓法律类型,马克思、昂格尔和狄尔凯姆都有过深刻地论述,马克思基于法律的根本性质将法律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等;而狄尔凯姆则依据法的制裁形式将法律划分为压制型的(Repressive)法和恢复原状的(Restitutory)法两种不同类型;昂格尔则以不同社会的特定历史条件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互动习惯法、官僚管理法和法治体系法三种类型。
    [1][美]P.诺内特、P.塞尔尼兹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
    [2]刘红臻:《经济法基石范畴论纲》,《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视角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例如有学者就认为经济法的核心范畴是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范畴是社会发展——社会公正——社会安全,基本主体范畴是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主体.参见蒋悟真等:《略论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与基本范畴体系》,载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8页.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自由、竞争和秩序。参见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构建与原理阐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另外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和国家干预权。参见岳彩申:《经济法的范畴体系研究》,载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1][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442页.
    [2][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442页。
    [3]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
    [4][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387页.
    [1]魏琼:《西方经济法发达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60页.
    [2][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导论。
    [3]叶明:《经济法的实质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引言。另外,认为经济法是一种全新的法律类型论证比较有力的.还可参见张世君:《经济法界定的类型化思考方式》,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2004年第5卷,第98页。
    [4]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2页.
    [1]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序言。
    [2]“在19世纪,法学家们在很大程度上只关注那些成文的法律规则,致力于这些规则的系统化,或者探寻这些规则的历史沿革,或从一项以形而上学方法衍生出来的基本原则进行规则的假设性推演。法律社会学就是在对注释法学和历史法学的批判中诞生的。”参见[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页。
    [3]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1][美]P.诺内特、P.塞尔尼兹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
    [2]王勇:《法律社会学及其中国研究进路的初步反思——般理论与本土问题的知识构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2期,第107-113页。
    [3]鄢斌:《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以环境意识为中心的社会学阐释》,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1]薄振峰著:《当代西方综合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4页。
    [2][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99页.
    [3][美]哈罗德·伯尔曼:《论实证法、自然法及历史法三个法理学派的一体化趋势》,贺卫方译,《法学译丛》1989年第5期。
    [4]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5]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1]鄢斌:《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以环境意识为中心的社会学阐释》,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9-70页.
    [1]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绪论。
    [2]其实,尼采与海德格尔既是西方现代哲学的开创者,又是现代社会的最早批判者,以至于后现代主义都以各种形式回应着尼采和海德格尔的真知灼见。早在《悲剧的诞生》中,尼采就开始了对现代文明的批判。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尽管获得了日益增多的物质财富,却没有得到真正的自由和幸福。相反,现代人的形象已经成为彻头彻尾地假象,现代文化也只不过是一件批在冻馁裸体上的褴褛彩衣。参见江怡主编:《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6-117、469-470页.
    [1]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页.
    [3][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二版序言。
    [1]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绪论。
    [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上),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二版序言。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2-524页.
    [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页。
    [1]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22页.
    [2]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1]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2]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1]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145页。
    [2]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理查德·波斯纳尽管对法律与文学有精深的研究,但是其观点与我们所说的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是完全相悖的,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波斯纳关于法律与文学的论述是后现代主义法学思潮中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理论对手.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导论。
    [3]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6-150页。
    [1]季卫东:《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第104-113页。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2-283页。
    [3]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48页。
    [1]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7-39页.
    [2]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1-442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
    [4]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谭》,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3页。
    [1]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43页。
    [2]按照哈贝玛斯的观点,那些对现代性思想的反动,都是对黑格尔的过度反省,发轫于启蒙运动的现代性是一项未竟的事业,它应当通过现代化过程将传统启蒙中有活力的遗产与当代文明结合起来,重新继续这项事业,而不是放弃它。江怡主编:《走向新世纪的西方哲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03页。
    [3]温晓莉:《后现代主义与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建设》,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90页。
    [4]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43页.
    [5]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3页。
    [1]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现代性与现代中国》,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9-40页。
    [2]袁曙宏、韩春晖:《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3]苏力:《可别成了“等待戈多”——关于中国“后现代主义法学研究”的一点感想或提醒》,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1]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6-447页。
    [2][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3]魏琼:《西方经济法发达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一章。
    [4]李吕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页.
    [1]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46页。
    [2]岳彩申:《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内容提要第5页。
    [3]叶明:《经济法实质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引言第4-5页。
    [1]当然,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也应当完成其形式理性化的进程,变成科学化与技术化的经济法,融入形式理性法的范畴。参见:岳彩申:《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绪论第9页。
    [2]张世君:《经济法界定的类型化思考方式》,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111页。
    [3]顾耕耘、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5-97页。
    [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0-523页。
    [2]杨紫烜:《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与<经济法纲要>的制定》,载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4页.
    [1]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页.
    [2]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221页。[德]K·F·齐摩尔曼:《经济学前沿问题》,申其辉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袁曙宏、韩春晖:《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3]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
    [1]罗豪才:《社会转型中的我国行政法制》,《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唐德刚:《晚清七十年》,湖南:岳麓书社1999年版,第6页。
    [3]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4]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
    [5]Victor Nee,"A Theory of Market Transition:From Redistribution To Markets in State Socialism",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4,p663-680.
    [6]丁水木:《转型中的稳定器:社会保障面面观》,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总序.
    [1]张伟:《孙立平教授访谈录: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经济观察报·书评周刊》,2003年10月30日。
    [2][美]威廉·奥格本:《社会变迁:关于文化和先天的本质》,王晓毅、陈育国译,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107页.
    [3]郑杭生主编:《2004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走向更加安全的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13页。
    [4]宋林飞:《中国社会风险预警系统的设计与运行》,《东南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
    [5]邓伟志:《关于社会风险预警机制问题的思考》,《社会科学》2003年第7期.
    [6]袁曙宏、韩春晖:《社会转型时期的法治发展规律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2]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7页。
    [3]丁水木:《转型中的稳定器:社会保障面面观》,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总序.
    [1]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2]笔者认为,眼下于丹教授在中央电视台讲《论语》受到了全国人民的追捧,实际上就显示了儒家思想在中国人的内心深处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潜流。参见李泽厚:《他们是精英和平民之间的桥梁》,《南方周末》2007年3月22日,第28版。
    [1]宇培峰:《新儒家、新儒学及其政治法律思想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265页。
    [2]方克立:《现代新儒学与中国的现代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序言。
    [3]方克立:《现代新儒学与中国的现代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序言。
    [4]施忠连:《现代新儒学在美国》,辽宁: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前言。
    [5]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页.
    [1]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页。
    [2]朱学勤:《风声、雨声、读书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84-285页。
    [3]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4]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理论基本上都高举“主权在民”或“民主”的旗帜,把“自由”、“平等”、“人权”当作人 人天赋的自然权利,把尊重和保护这些自然权利看作是统治者和政府的“理性”,是否具有这种理性就成了判断政治家和政府善与恶的基本标准。在绝大多数政治哲学家看来,只有推行三权分立和代议制民主,才能真正实现主权在民的根本宗旨。但是,由于不同的政治哲学家所处的时代背景、个人经历和具体的阶级利益的不同,也形成了一些不同的流派:强调自由的价值,而被称为自由主义;强调秩序的价值,而被称为保守主义;强调政府的罪恶,而被称为无政府主义;强调国家的权威,而被称为国家主义;强调未来理想社会的价值,而被称为空想主义。在近代西方众多的政治哲学流派中,自由主义始终是占主导地位的理论派别。参见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任剑涛:《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第12页。
    [2]钱穆:《中国思想通俗讲话》,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3]任剑涛:《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5-8页。
    [1][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文版导言与译者的话。
    [2]任剑涛:《中国现代思想脉络中的自由主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前言9-10页。
    [3][美]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
    [4][美]奥利弗·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张群群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丛书序言.
    [5]据报载,1999年,由英国剑桥大学的教授们发起,就谁是人类纪元第二个千年的“第一思想家”进行推选,结果马克思名列第一,爱因斯坦屈居第二。随后,英国BBC广播公司又在全球互联网上公开投票,历时一个月,结果仍然足马克思第一,爱因斯坦第二。参见蔡德诚:《马克思何以被西方评为千年第一学人》,《同舟共进》2002年第3期。
    [1]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1-262页.
    [2]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200页。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页.
    [2]在党的十六大上,江泽民同志就提出了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的观点,他指出:“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会突破我们。这是社会前进的必然规律。我们一定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要谱写新的理论篇章。”参见王刚等编:《党员干部学习十六大报告讲座》,北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3]郭道晖:《马克思法学在中国的命运——论“回到马克思、检验马克思、发展马克思”》,《法学》2006年第4期。
    [1]温家宝:《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18日 第1版.
    [2]林毅夫等:《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11页。
    [3]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一系列不稳定因素。主要有:收入分配中的不稳定因素、就业中的不稳定因素、货币流动性过剩的不稳定因素以及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不稳定因素等.参见李锐:《宏观经济中若干重要问题的观察与思考》,《上海财税》2006年第9期,第4-7页。
    [4]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页。
    [1]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2]正刚等:《党员干部学习十六大报告讲座》,北京:人民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02年版,第19-28页。
    [3]严立贤:《略论近代中国历史上的三种现代化模式》,载北京大学世界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主编:《现代化研究》第二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5]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
    [1]李猛:《论抽象社会》,《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2][德]马克斯·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3页。
    [3]刘平:《新二元社会与中国社会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7页。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9-180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3页。
    [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1]胡国强等:《“草根民主”:理想与现实》,《民主与法制》,2005年第17期,第4-14页.
    [2]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生态环境状况调查报告》,《环境保护》2004年第5期.
    [1]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4.走向更加安全的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2-54页。
    [2]刘晓梅:《关于社会转型期犯罪问题的若干思考》《天津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3]夏启:《女检察长的畸形母爱》,《时代潮》.2004年第21期。陈光明、王炳坤:《巨贪警官的刑前自白》,《瞭 望新闻周刊》,2004年第45期。树国:《黑老大狱中的“帝王”生活》,《法制与社会》.2004年第10期。
    [4]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4:走向更加安全的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页。
    [5]陆学艺:《“三农”问题的“四升八降”》,《经济要参》2003年第28期。
    [6]何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路径选择》,《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第80页。
    [1]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研究报告2004:走向更加安全的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6-242页。
    [1]张宏发、王文斌编著:《同舟共济——2005中国社会年报》,甘肃:兰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8页.
    [2]《管子·明法》。
    [1]贺卫方:《具体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3]Oliver.W.Holmes,"The Path of the Law",Harvard Law Review,10,1897,p469.
    [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75页。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0-240页。
    [6][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
    [1]鄢斌:《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以环境意识为中心的社会学阐释》,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1页。
    [2]张晋藩:《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中重视民间法研究》,载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
    [3]黄之英主编:《中国法治之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4]袁曙宏:《法治之路与中国国情创造性结合的蓝本——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理论精髓》,《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1]汪太贤:《中国法治的人文基础重构》,《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2]所谓“新权威主义”认为在旧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强有力的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权威,而这种权威应当从传统文化中需要其社会和文化资源:而“民主先导论”则强调原有政治集权体制对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阻碍作用,认为中国的现代化必须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先导,认为没有民主政治的推进和实现,就不可能有中国的现代化。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3]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4]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187页。
    [1]武树臣:《移植与枯萎:个人本位法律观在中国的命运》,载李檐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247页。
    [2][日]石川英昭:《中国法文化的特质与儒学的影响》,载何勤华:《法律文化史谭》,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68-70页。
    [3]武树臣:《移植与枯萎:个人本位法律观在中国的命运》,载李楯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页。
    [4]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1]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2页。
    [2]费孝通:《试谈扩展社会学的传统界限》,《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3]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4]刘小枫:《现代性利:会理论绪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1][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前言第1页.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3]罗文东:《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与正义》,载汪丁丁主编:《自由与秩序——中国学者的观点》,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286页。
    [4]洪谦德:《马克思法律社会学析评》,《法令月刊》2001年第10期,第16-18页。
    [1]吕忠梅:《环境法的新视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2]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7-8页。
    [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9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38-439页。
    [5]王小章:《国家、市民社会与公民权利——兼评我国近年来的市民社会话语》,《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第5期,第145-153页。
    [6][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
    [1]周永坤:《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
    [2]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页。
    [3]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序言第4页。
    [4][日]大木雅夫,《东西方法观念比较》,华夏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
    [1]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9-50页。
    [2]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改革与发展中的社会心理》,《世界经济导报》1987年8月24日.
    [3]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39页。
    [4]“中世纪人向现代人的巨大转变导致了一种新的社会经济制度的产生.很多因素促成了这一转变.这些因素大多不是新鲜事物。理性在希腊曾经扮演过重要脚色:产权在古罗马得到了全面发展;而在中东,人们长期从事自由贸易并且享受着由此带来的收益.但只有当所有这些因素在欧洲聚集起来的时候,资本主义才得以诞生.”[前南斯拉夫]斯威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蒋琳琦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1]刘平:《新二元社会与中国社会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2]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后记。
    [1]只要我们对照一下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就可以对中国政府的功能进行一个大致的了解,中国的政府从来就不是一个“市场经济的守夜人”,而是一个大有作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策划者、实施者和推动者。参见温家宝:《2007年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18日.
    [2]刘平:《新二元社会与中国社会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3]韩中谟等:《社会学家的视野:中国社会与现代化》,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51-152页。
    [1][日]滋贺秀三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2]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石少侠:《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高鸿业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3][前南斯拉夫]斯威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蒋琳琦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丛书序言.
    [4]有学者将经济法的现代性归结为本质的现代性、法律规范结构的现代性、功能的现代性、运行的现代性和价 值的现代性五个方面,但本文中对于现代性仅从西方古典社会理论中的自由民主的意义上来把握。参见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1]张守义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3页。
    [2]许章润:《法律:民族精神与现代性》,载朱景文主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6-447页。
    [1]石少侠:《对经济法概念、对象、体系的再认识》,《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范健、金涛:《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的过渡性》,载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一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3]刘光华、赵忠龙:《转型期民间投资及其法律规制的制度逻辑——一个关于中国经济法现实运作基础的经验考察》,《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1期,第25页。
    [4][英]F.A.哈耶克:《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冯克利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页。
    [5]鄢斌:《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以环境意识为中心的社会学阐释》,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从》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2页.
    [1]朱苏力教授就提出“为什么经济法会在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不足,形成不了一个显著的学术共同体?……也许经济法本身的结构就有问题,或者是研究的问题不明,或者是其基本的理论框架和进路有问题。”朱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中国法学研究现状考察之二》,《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2]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的基础构建与原理阐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0页。
    [1]中国经济法诸论》编写组编:《中国经济法诸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页。
    [2][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1]赖源河:《中共经济法规之研究》,《政大法学评论》第39期,第75-79页。
    [2]赖源河:《中共经济法规之研究》,《政大法学评论》第39期,第74页。
    [3][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页。
    [1][德]弗里茨·里特勒:《德国经济法的任务、发展和结构》,郑友德译,《经济法论从》2000年第3卷,第21-31页。
    [2][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1]黄铭杰:《经济法基本性格论》,《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230-233页。
    [2]黄铭杰:《经济法基本性格论》,《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235-236页.
    [1][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29页。
    [1]对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性质,有学者就认为,它属于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范畴,是国家管理企业的体制方面取得的重大突破。参见王保树:《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性质》,《法学杂志》1988年第2期.
    [2]郑少化:《社会经济法散论》,载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67页。
    [3][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80页。
    [4]鄢斌:《社会变迁中的环境法——以环境意识为中心的社会学阐释》,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从》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1]范健、金涛:《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的过渡性》,载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一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2]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15页.
    [3]张友渔、王叔文:《法学基本知识讲话》,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0年版.第75页。
    [1]赖源河:《中共经济法规之研究》,《政大法学评论》第39期,第73页。
    [2]王立林、孟庆瑜:《中国经济法发展中的国家主义之克服》,《东方论坛》2002年第5期。
    [3]魏琼:《西方经济法发达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64、105-106页。
    [4]杨紫煊:《关于<宏观调控法>法律草案命运的法学思考》,载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219页。
    [5][美]P.诺内特、P.塞尔尼兹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代译序。
    [6]叶明:《经济法实质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144页。
    [1]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的方向》,载苏永钦、黄立:《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一)总则债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2]许章润:《法律的民族精神与现代性》,《中外法学》,2001年第5期。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2]黄铭杰:《经济法基本性格论》,《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第229页.
    [3]刘超、张昊:《经济法体系建设应当充分关注国际性资源与本土资源》,《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1-14页。
    [4]蔡永民、刘光华:《经济法研究中的语境论进路》,载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1]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32-43页.
    [2]刘超、张昊:《经济法体系建设应当充分关注国际性资源与本土资源》,《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1-14页.
    [3]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从功能法的角度看民事规范的类型与立法释法的方向》,载苏永钦、黄立:《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一)总则债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48-51页页。
    [1]James Gordley:Myths of the French Civil Code,in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Vol.42。1994,p461-483.转引自[日]冈村司:《民法与社会主义》,刘仁航、张铭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4页。
    [3]吴敬琏:《改革:我们正在过大关》,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4]种明钊主编:《竞争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5]李昌麒、鲁篱:《中国经济法现代化的若干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6]杨紫炬:《关于<宏观调控法>法律草案命运的法学思考》,载王全兴主编:《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219页。
    [7]李昌麒:《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日]北川善太郎:《关于最近之未来的法律模型》,李薇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2页.
    [2]迄今为止.笔者在国内仅发现一部从宪法、宪政视角来研究经济法的著作,并且该著作似乎并没有将宪政经济法或者经济宪法纳入经济法体系进行研究的意图,而是想独立的构建一门新的学科——宪政经济法学.当然,这种构建还是初步的。参见:张淑芳:《宪政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前言。
    [1]赖源河:《中共经济法规之研究》,《政大法学评论》第39期,第81页。
    [2][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二编。[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0-56页。[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5-36页。[前苏]B·B拉普捷夫:《经济法——经营活动法》,李亚南译,载《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3期。廖义男:《企业与经济法》.台湾: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编委会编辑,1970年版,第46-47页。赖源河:《中共经济法规之研究》,载《政大法学评论》第三十九期。钟秉正:《论社会法之生存保障功能——以社会救助为例》,载《台北大学法学论从》第五十四期。
    [3]廖义男:《企业与经济法》,台湾: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编委会编辑1970年版,序言.
    [4]廖义男:《企业与经济法》,台湾: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编委会编辑1970年版,14-15页。
    [1][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1][德]乌茨·施利斯基:《经济公法》,喻文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3-8页。
    [1][日]丹宗晓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5-21页.
    [2][日]川岛富士雄:《2002年经济法学界回顾》,《法律时报》2002年第12期。另外参见[日]川岛富士雄:《2003年经济法学界回顾》,《法律时报》2003年第12期。
    [3]张军建、王巍:《中日经济法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年第1期,第59-64页.
    [4]宋彪:《韩国法典中的经济法》,载史际春、邓峰主编:《经济法学评论》2004年第5卷,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5]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6-8页。
    [1][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页。
    [2][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经济法》,宇泉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2页。
    [3]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4页。
    [4]刘文华:《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纲要》,《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5]李君:《本质的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当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20-23页。
    [1]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179页。
    [2]尽管笔者并不赞同从公私法的角度来认识转型经济法,因为中国的转型经济法与所谓的“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几乎没有任何联系,但是公私法的划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是一个简单的分类,而是蕴涵着保护人权这一重要的价值设计,它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分类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3]叶明:《经济法的实质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2页。
    [4]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13页。
    [1]廖义男:《企业与经济法》,台湾:国立台湾大学法学编委会编辑1970年版,第3-25页。
    [2]陈云良:《转轨经济法学:西方范式与中国现实之抉择》,《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174-181页。
    [3]徐杰:《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载《经济法论文选粹》,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9页
    [4]范健、金涛:《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法——中国经济法的过渡性》,载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一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1]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68页。
    [2]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宜改不宜废的思考》,《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第92-98页。
    [3]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序言.
    [4]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第64-70页。
    [5]王新红:《经济法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43页.
    [1]2001年10月17日,东南大学的两名教师就南京市规划局同意南京市中山陵管理局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建造景观台一事,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南京市规划局撤销对景观台的规划许可,该案件虽然未被法院受理,但却在当地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南京市规划局最后也不得不自行撤销了规划许可。蒋德:《紫金山要建景观台,两大学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载《法制日报》2001年10月23日,依笔者之见,这两名教师提起的诉讼确有公益诉讼之意味,但是到底应当采取来信来访的方式来解决,还是应当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似乎还有商讨的余地,另外,这个“诉讼”本身与经济法性质的纠纷好像也是两码事。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8页。
    [3]蒋小红:《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印度公益诉讼制度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3期,第372-377页。
    [4]曾东红、肖江平:《进路:经济法总论研究反思——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学术研究》2002年第8期,第61-66页。
    [5]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3-16页.
    [1]黎学玲、谢晓尧:《经济法学:理论进路的反思与转向》,《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106-112页。
    [2]刘作翔:《世纪之交中国法学研究问题前瞻》,《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3]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
    [1][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等:《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69-71页。
    [2]帝剑锋:《政府要不要直接干预房价?》,《南方日报》2007年3月7日,第2版。
    [3]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78-479页。
    [4]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18日,第1版。
    [1]2007年3月23日,笔者出差江西,遇到了一位在江西省法学会担任领导工作的78级的老校友,校友相逢,自然免不了谈一些法律问题,当老校友得知笔者是经济法学的博士研究生时,就十分困惑的问我:“现在还有经济法吗?在我们江西省法学会,已经将经济法学研究会撤销了,只保留了民法学研究会和商法学研究会.那些所谓的经济法的东西都被我们分到民商法或者行政法的领域内进行研究了,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再保留经济法学研究会了。”这位老校友的说法,的确使笔者十分震惊,其实这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与社会经济现实严重脱节的态势。中国的经济法学确实到了应当反省的时候了。
    [2]李曙光:《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第3-16页。
    [3]王利明:《<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5期,第1页。
    [4]对于现代化和现代性,不同学者认识并不一致,在马克思看来,现代性意味着商品化和阶级冲突;在韦伯看 来,则意味着组织机构和观念的合理化和正式化:在吉登斯看来,现代性则意味着资本主义、监视、工业主义和军事实力.而现代化和现代性在原始意义来说,则主要意味着科学、民主和理性.对于转型经济法来说,所谓现代化则土要是从其原始意义上来界定的。参见黄茂钦:《经济法现代性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3页。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5页.
    [1]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索方法之考察》,《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43-47页。
    [2]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3,p5.
    [1]苏力:《道路通往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
    [2]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3]郑杭生:《中国特色社会学理论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
    [4]童星:《发展社会学与中国现代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81页。
    [1]吴敬琏:《超越“左”与“右”: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2]刘金国、蒋立山:《中国社会转型与法律治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385页。
    [3][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4]裴文瑞:《中国的法治与经济发展》,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7页。
    [1]刘金国、蒋立山:《中国社会转型与法律治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19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2][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3-515页。
    [1][美]安德烈·施莱福:《理解监管》,余江译.载吴敬琏主编《比较》,北京: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108页。
    [2][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383-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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