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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动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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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民商法学界,迄今为止尚没有较系统地讨论股权变动相关法律问题的论文。本文在我国现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框架下,结合法律实务,梳理了与股权变动有关的主要法律问题,尝试搭建一个有关股权变动的基本框架。
     本文从讨论股权变动的基本理论入手,首先界定了本文的股权及股权变动的概念范围,然后分析了股权变动的法理基础。股权应是涵盖我国《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的一个广义概念。对股权变动的考察,应是关注股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并应包含股权整体权利的转让和股权部分权益的转让两种情形。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资本自由理论、私法自治理论以及效率公平理论,认为这三种理论构成股权变动的法理基础。
     引起股权变动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引起股权变动最主要的原因,因此也最为复杂。本文中选取了几种比较有代表性的原因予以讨论。法律行为中包括股权捐赠、退股、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股权质押及质权的实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融券等。其中,股权转让是最主要的原因。由于转让标的和转让方式的不同,股权转让实际包含很多种具体的转让形式或交易方式。例如,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非公众公司的股权转让、公众公司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优先股的转让以及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等等。这些原因中,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等属于传统的、常态的股权变动原因,股权捐赠、优先股的转让、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与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及融资融券中的证券担保等属于新兴的、非常态的股权变动原因。非法律行为中讨论了继承或受遗赠、婚姻关系解除。由于原因的不同,股权的具体变动也有所不同。有些是股权的整体权利义务的变动,而有的则只是股权的收益权等部分权益发生了变动。
     在讨论了股权变动原因的基础上,对股权变动的模式和变动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本文基于股权“准物权”的属性,对其变动模式的考察借鉴了物权变动的相关理论和立法模式。同时对我国现有规定进行了梳理和总结,认为我国现行法原则采用股东名册登记的立法模式,个别有例外。股权变动以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时为变动时点。例外情形包括两种:其一是法定的例外。某些法律对股权变动有特殊要求。例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变动以审批机构批准为生效要件,其变动的时点应当以批准为股权变动生效的时点。其二是约定的例外,如股权变动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股权变动于公司登记机关有效登记时发生效力。依具体的股权变动情形,股权变动的登记人会有所不同。登记人可能是公司、公司注册机关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其他机构。然后着重分析了三种特殊情形下股权变动效力的认定。
     本文最后讨论了我国现行法对股权变动的限制。限制可以分为法定的限制和约定的限制。从部门法角度出发,分别考察了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股权变动的法定限制。另外,我国法律还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对股权变动予以限制。这些限制,如果通过公司章程作出,则效力及于公司、所有股东及其他应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各方;如果通过股东协议作出,则仅对协议缔约各方有效。上述限制有效的前提是限制不应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符合“合理性标准”。不同的法律限制,对股权变动效力的影响不同。本文认为依据法律限制对股权变动效力的不同影响,将法律限制分为三类:第一类法律限制是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第二类法律限制是股权变动的前置程序;第三类法律限制则不直接影响股权变动的效力。股权变动的相关方应当注意遵守法律限制,若违背相关限制,过错方或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可能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还包括交易所等与股权变动相关的机构的内部处罚。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研究的角度和视野。一是将与股权变动的相关主要法律问题系统性地予以讨论。主张对于股权变动,应当摒除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割裂开来讨论的传统方式,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一并予以讨论;二是提出应从股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整个过程来考察股权变动,并且不仅考察股权整体权利的变动,还要考察股权部分权益的变动;三是从传统、常态和新型、非常态两个角度对股权变动进行研究和讨论,据此对比两种形态的异同,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提供思路。对于股权变动的研究,应当在传统研究的基础上,着眼于实务不断发展的需求,随时关注新兴的股权变动形态,以完善理论研究和现有法律制度。
     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股权变动,是以股权的整体变动为常态,以股权的部分权利变动为非常态;以登记生效为原则,以审批生效等为例外;以股东名册登记为原则,以其他登记为例外。
So far there is no special dissertation to systematically discuss issues on changeof equity in China. This author, under the present structur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related to company law and securities law in our country, based on legal practice, tryto review and discuss the major issues related to change of equity and build up abasic legal structure of change of equity.
     This research begins with the basic theory on change of equity. It clarifies thedefinition of equity and change of equity used in this article and analyzes the relatedjurisprudence basis. Equity should be used with a more comprehensive meaningwhich could cover shareholders rights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sharesof the Joint Stock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nder the Company Law of the PRC.We should observe the whole process from equity’s acquisition, alteration andelimination. Change of equity could refer to two forms of transfer: whole equitytransfer or partial rights transfer.
     It is the normative facts that set the change of equity in motion. Therefore, thediscussion on the main cause of the change of equity should be concentrated uponthe typical normative facts, the most significant aspect of which is the legal act,including donation, withdraw, transfer, merger, split-up, capital increase anddecrease, equity pledge and its implement, stock repurchase and margin trading, themost fundamental one of which is transfer. Due to the difference of the rightstransferred and transfer methods, there are various specific forms of transfer. Asgood cases in point, there are the transfers of equity related to Limited LiabilityCompany, non-public and public company, which could be categorized asconventional and normal cause of transfer, the transfers of preferred stock, stockrepurchase and margin trade, which could be depicted as new and abnormal cause oftransfer. Additionally, there are factual causes including bequeath, inheritance andthe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which lead to distinguished types of change of equityaccordingly. Some involve holistic change of rights and duties, while the othermerely affects partial rights and interests.
     Premised upon the discussion on the cause of change of equity, it could besafely to proceed this research with the mode of change and the effect of change.Founding the legal attribute of equity upon quasi-property right, the followingdiscussion focuses upon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change of quasi-property rights.Simultaneously, this research also includes the inductive analysis of our domesticlegislative status, the principle of which is defined as the mode of register ofshareholder. Change of equity begins from the change of register, with slightexceptions such as ones explicitly defined by statutes or stipulated by contracts.
     The research ends upon the issue of current domestic legislative limitation onchange of equity in China, from the sector perspective of Chinese law such asCompany Law, Securities Law and other statutes. Moreover, contractual limitation ispermitted by Chinese law as well as. Once written in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theclause of limitation could affect corporation, shareholders and other relational parties,while promised in the agreements among shareholders, the clause of limitation onlyinfluences those signed. These clauses of limitation, which could be classified as therequirement of validity, prepositive procedure and those irrelevant to change ofequity, should not violate the mandatory requirement of law, and comply with thestandard of reasonableness. Otherwise, party in fault or those who breach contractswould incur legal liabilities and internal punishment.
     It is the perspective and depth of view that suffice the salient innovative andoriginal contribution. Firstly, the systematic research on change of equity covers allimportant aspects of relative legal matters. Secondly, the assertion of study thechange of equity from the sector perspective of the acquisition, change andelimination of equity rather than the holistic one is sounding and persuasive. Thirdly,this research processes the change of equity upon the enlightening division ofconventional and new modes of transfer. The study on change of equity shouldpositively correspond to the practical needs that evolve rapidly from time to time, inorder to maintain updated and utility.
引文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经过四次修改。第一次修改:1999年12月2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起施行。第二次修改: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修订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次修改:2013年12月28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2005年是对公司法的一次大修;2013年底的修改重点则是将公司的实缴资本制修改为认缴资本制。这两次修改对于我国公司法制度的调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本文中,为简便和统一起见,将以公司法制定或修改时间为依据,区分不同时期和版本的公司法。如: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简称为“1993年《公司法》”,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简称为“2005年《公司法》”,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称为“2013年《公司法》”。如无特别指出年份,则指现行公司法即2013年修改的《公司法》。
    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2月19日。
    ①[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第12版),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②[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第12版),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9页。
    ①[英]丹尼斯·吉南:《公司法》,朱弈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②[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第12版),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0页。
    ③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37页。
    ④《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27节“转让股票和其他证券的限制”,参见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2006年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⑤[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第12版),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0页。
    ①[德]托马斯·莱赛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第3版),高旭军、单晓光、刘晓海、方晓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125页。
    ②英国法律制度中“配售”与“发行”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已配售股份”是指一个人取得了将其登记为公司成员的绝对权力,广义来说,是指公司确定将股份划配给某一特定之人,这种股份的股东仅享有“分红权”。但是“已发行股份”,则是指获得股份的人被登记成为公司成员后所持有的股份,股东的权利除了分红之外还有参与决策、投票等。参见葛伟军:《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6页。
    ①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85页;刘俊海:《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
    ②马玉先:《论股权与股东权益》,载于《知识经济》2011年第3期,第46页。
    ③王平:《也论股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第71页。
    ④赵峰、蓝晓植:《股权概念的认定》,载于《江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29-30页。
    ⑤参见江平、孔祥俊:《论股权》,载于《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72-81页;石少侠:《股权问题研析》,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第20-26页。
    ⑥参见1993年《公司法》第4条第1款。
    ⑦Paddy Ireland, Company Law and the Myth of Shareholder Ownership, Modern Law Review, Vol.62,1999,at32-57.
    ①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经过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起施行。第二次修改: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改:2013年6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当日起施行。其中,2005年是对证券法的一次大修。在本文中,为简便和统一起见,将以证券法制定或修改的时间为依据,区分不同时期和版本的证券法。如:1998年制定的证券法简称为“1998年《证券法》”,2005年修改的证券法简称为“2005年《证券法》”,2013年修改的证券法称为“2013年《证券法》”。如无特别指出年份,则指现行证券法即2013年修改的《证券法》。
    ③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载于《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74-82页。
    ④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7-260页。
    ①朱庆:《股权变动模式的再梳理》,载于《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第127页。
    ②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载于《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77-82页。
    ③陈彦晶、董惠江:《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载于《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151页。
    ④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①信春鹰:《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载于《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第13页。
    ①赵旭东主编:《公司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24页。
    ②美国公司形式分为三类:商事公司(business corporation)、非盈利公司(not-for-profit corporation)以及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其中,商事公司通常被分为开放式公司(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和封闭式公司(privately held corporation)。美国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与大陆法系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显著不同,需要予以注意。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①参见姜朋:《商法的实践属性与中国商法学的现实使命》,载于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2013):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商法思维与商法实践》,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0-95页。
    ②蒋大兴:《商法:如何面对实践》,载于《法学家》2010年第4期,第165页。
    ③See Nuno Garoupa&Thomas S. Ulen, The Market for Legal Innovation: Law and Economics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59Alabama Law Review (2008), at1555.
    ④Robert Cooter&Thomas Ulen, Law and Economics (Sixth Edition), Boston:Addison-Wesley,2012, at7-9.
    ①参见王保树:《商事审判的理念与思维》,载于《山东审判》2010年第2期,第8-9页。
    ②参见[美]约翰·阿莫、亨利·汉斯曼、莱纳·克拉克曼:《什么是公司法》,载于[美]莱纳·克拉克曼、
    [美]亨利·汉斯曼等著:《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4页。
    ①参见江平、孔祥俊:《论股权》,载于《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72-81页;石少侠:《股权问题研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第20-26页。
    ②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85页。
    ③参见刘俊海:《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6页;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9页。
    ④马玉先:《论股权与股东权益》,载于《知识经济》2011年第3期,第46页。
    ①郑或:《论股东的权利》,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②张旭、张旭丽:《论股权与股东权益》,载于《太原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第37-38页。
    ③王平:《也论股权》,载于《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第70-71页。
    ①陈玲:《股权性质的法律思考》,载于《山西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第48页。
    ②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86页。
    ③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87-389页。
    ①赵世刚:《股权与股东权的比较》,载于《商业文化》2011年第3期,第12页。
    ①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①赵世刚:《股权与股东权的比较研究》,载于《商业文化》2011年第3期,第12页。
    ②Paddy Ireland, Company Law and the Myth of Shareholder Ownership, Modern Law Review, Vol.62,1999, at32-57.
    ③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8页。
    ①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269页。
    ②陈建松:《股权性质—新债权论》,载于《商业研究》2000年第6期,第26页。
    ①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
    ②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
    ③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6页。
    ④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7页。
    ①刘俊海:《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②刘俊海:《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7页。
    ③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04页。
    ①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页。
    ②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109页。
    ③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①郭召军:《股权转让的条件与效力》,载于《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第37页。
    ②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载于《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75页。
    ①傅曦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公示制度—以股东名册登记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②傅曦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公示制度—以股东名册登记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③傅曦林:《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公示制度—以股东名册登记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
    ①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05页。
    ②吕银:《股权客体研究及其意义》,载于《法学论坛》,2003年第4期。
    ③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第12版)》,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5-66页。
    ①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②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0页。
    ③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1页。
    ①秋风:《回归资本自由的基本属性》,载于《经济观察报》2006年12月11日,第016版。
    ②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8页。
    ③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4页。
    ①周海博:《股权转让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9页。
    ②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0页。
    ①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28-429页。
    ①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6页。
    ①费国平:《从法律角度解读股权捐赠路径与手段》,新浪网费国平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4115f0100gopd.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
    ①费国平:《从法律角度解读股权捐赠路径与手段》,新浪网费国平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4115f0100gopd.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
    ②参见《证券法》第96条。
    ①黄爱学:《异议股东收买请求权的法律性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49页。
    ②《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公司法》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①王义松:《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分析》,载于《法学论坛》2006年第3期,第121页。
    ②徐力英:《退一步海阔天空》,《探索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与完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23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第1322页。
    ③蒋大兴:《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问题研究》,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①在我国,依据是否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公司实际被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中,若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者股票公开转让的,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简称为“公众公司”。参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②有学者依据转让是否因为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将股权转让分为协议转让和非协议转让。非协议转让中包括强制执行、继承、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异议股东权的回购。参见周海博:《股权转让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页。因股权变动原因的划分方法不同,本文对于上述非协议转让的讨论将放在本章第二部分。
    ②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并无“公众公司”的字眼。在我国公司被分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类。有关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的分类是英美法系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在我国,实践中证券监管部门通常将是否公开发行作为“公众公司”的界定标准。因而依《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中在非上市公司中,根据200人标准,又可分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简称“公众公司”)和非公众公司。
    ①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se.com.cn/,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9日。
    ②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szse.cn/,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9日。
    ③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
    ①《3个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曝光》,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info/xiaofeizhe/anli/201009103899.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
    ①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编著:《中国PE的法律解读》,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
    ②刘健钧:《应正视股权型非法集资现象》,东方财富网:http://finance.eastmoney.com/news/1345,20120419201660019.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0月15日。
    ①《贺强提案一:大力发展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新浪网:http://finance.sina.com.cn/g/20100303/09517490886.s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
    ①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直击新三板》,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5页。
    ②《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①百度百科: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http://baike.baidu.com/view/538043.htm? fr=ala0-1,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
    ②百度百科: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http://baike.baidu.com/view/538043.htm? fr=ala0-1,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
    ③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直击新三板》,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237页。
    ①李再文:《财务制度+政策扶持+用理性消除恐惧—记录公司登陆新三板过程的个中滋味》,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leadership/mroll/20091123/16367003596.s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1月20日。
    ①《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报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转让办法》。
    ①参见《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03月21日。
    ①《优先股发行信披准则出炉,受益股春风拂面》,和讯网:http://stock.hexun.com/2014-04-05/163692557.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5日。
    ①参见《买入返售业务交易结构研究》,《201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http://www.xtxh.net/tzgg/18819.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
    ②参见《买入返售业务交易结构研究》,《201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http://www.xtxh.net/tzgg/18819.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
    ①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94-395页。
    ①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341页。
    ①参见李光涛、熊倪:《限售股质押》,《中盛律师》,微信号:zhongshenglawfirm,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3月21日。
    ①参见《券商股票质押融资超千亿,银行理财资金暗度陈仓》,21世纪网:http://jigou.21cbh.com/2014/3-4/4MMDAzMTZfMTA4NDY4MA.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3月5日。
    ②参见《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①王一鸣:《融资融券业务现多项违规,海通证券领首张两融黄牌》,和讯网:http://stock.hexun.com/2014-04-03/163615170.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3日。
    ①宋良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0页。
    ②宋良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1页。
    ③周海博:《股权转让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4页。
    ①宋良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03页。
    ②参见李育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探讨》,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4页。周海博:《股权转让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视角》,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16-117页。
    ③宋良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5-97页。
    ①王利明、杨立新、王轶、程啸:《民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7-260页。
    ①朱庆:《股权变动模式的再梳理》,载于《法学杂志》2009年第12期,第127页。
    ②彭晓娟、魏纪林:《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变动》,载于《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6月,第440页。
    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4条:“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①宋良刚:《规则的确立与构建——以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登记制度为例》,载于《政法论坛》2005年7月,第184页。
    ①宋良刚:《规则的确立与构建——以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登记制度为例》,载于《政法论坛》2005年7月,第185页。
    ②孙有强:《股权公示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4页。
    ①参见《买入返售业务交易结构研究》,《201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http://www.xtxh.net/tzgg/18819.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
    ①参见《买入返售业务交易结构研究》,《2013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信托业协会官网:http://www.xtxh.net/tzgg/18819.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
    ①刘俊海:《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及三套外商投资企业法联动修改》,载于《法律适用》2013年第12期,第2-13页。
    ①英国法律制度中“配售”与“发行”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已配售股份”是指一个人取得了将其登记为公司成员的绝对权力,广义来说,是指公司确定将股份划配给某一特定之人,这种股份的股东仅享有“分红权”。但是“已发行股份”,则是指获得股份的人被登记成为公司成员后所持有的股份,股东的权利除了分红之外还有参与决策、投票等。参见葛伟军:《英国公司法-原理与判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6页。
    ②李玉、熊秋良:《论清末的公司法》,载于《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2期,第95页。
    ②2005年《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005年《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锁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公司法》第94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发起人未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锁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①在“张桂平诉王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认为:《公司法》第142条旨在防范发起人利用公司设立谋其不正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逃避发起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一年之内,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公司成立一年后为受让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在协议中约定将股权委托受让方形式的,该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法原147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在公司法所规定的限售期内将股权委托给未来的股权受让方行使,也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在双方正式办理股权登记过户前,上述行为并不能免除转让股份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也不能免除其股东责任,因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
    ①当然这种减资的行为也存在被认定为“旨在免除股东出资义务的决议”而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新《公司法》第22条第1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蔡元庆:《股权二分论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载于《北方法学》2014年第1期,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23.1546.D.20140117.1749.005.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2日。
    ①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载于《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78页。
    ②参见周友苏等:《公司法学理与判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133页。
    ①《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①刘俊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载于《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77页。
    ①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5条及第26条。
    ②《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①参见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0页。
    ②《信托法》第6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①参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①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29页。
    ①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②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30页。
    ③《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④《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①李先映:《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途径的限制和法的构造》,载于《财务与金融》2010年第5期,第23-25页。
    ①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均适用《证券法》。因而不排除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但就股份发行和交易这一点上看,《证券法》相关条款不适用于有限公司。
    ②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6页。
    ①金明伟:《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2010年第2期,第37页。
    ②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4页。
    ①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5页。
    ①参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6-11条,第17-19条。
    ②[日]前田庸:《公司法入门》(第12版),王作全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10页。
    ③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37页。
    ④《美国标准公司法》第6.27节“转让股票和其他证券的限制”,参见沈四宝编译:《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2006年最新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①《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司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③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337-338页。
    ④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6页。
    ①刘俊海:《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5-436页。
    ②参见陈彦晶、董惠江:《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载于《黑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第152-154页。
    ①谢银铃:《上市公司对外资敌意收购的反收购策略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7页。
    ②张子学:《公司收购防御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页。
    ③张子学:《公司收购防御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5页。
    ①张子学:《公司收购防御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第56页。
    ①潘福仁主编:《股权转让纠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2页。
    ②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46-47页。
    ③《证券法》第3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④《证券法》第4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⑤《证券法》第5条:“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①《马乐案今日在深圳宣判:有期徒刑3年,罚金1884万》,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328/12002438_0.s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3月30日。
    ①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46页。
    ②MEPs vote laws to regulate financial markets and curb high-frequency trading,欧洲议会官网:http://www.europarl.europa.eu/news/en/news-room/content/20140411IPR43438/html/MEPs-vote-laws-to-regulate-financial-markets-and-curb-high-frequency-trading,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
    ③黑池是由银行或券商等设立的场外另类交易平台,机构之间可以直接进行对盘交易,不需公开身份、价格和交易量等。当前40%的美国股票交易通过场外交易完成,6年前这一数据仅为16%。
    ④Sarah N. Lynch and John McCrank: SEC eyes test that may lead to shift away from 'dark pools',路透社官网:http://www.hedgeworld.com/open_news/read_news.cgi?section=legl&story=legl3473.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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