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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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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是维吾尔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世代相传、不断发展并为本民族所信守的,有关婚姻的观念形态与约定俗成的婚姻生活模式的规范。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在人文、地理、经济、政治和宗教等方面的存在基础,决定了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其在维吾尔族生活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民族禁忌、传统道德和维吾尔族信仰过的各宗教(尤其是伊斯兰教)的教义等渊源决定了其内容的丰富性和相对稳定性。
     在结婚条件习惯法方面,维吾尔族一般不能选择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为自己的结婚对象;只要在二代以外,旁系血亲(如表哥和表妹等)通婚合法,禁止直系血亲、一定范围的婚亲和乳亲通婚;传统婚姻习惯法观念上不禁止女性跟有妻子的男性结婚,即允许“一夫多妻”,禁止男性跟有丈夫的女性结婚,即禁止“一妻多夫”,当今全体维吾尔族人依旧反对“一妻多夫”,绝大多数维吾尔族人不支持“一夫多妻”,但还有部分人赞同“一夫多妻”;以前提倡早婚,婚龄限制较低,当今婚龄习惯法基本上同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在结婚程序习惯法方面,婚约习惯法调整结婚前男女双方之间彩礼、嫁资的约定、交付和返还等方面的财产关系;解放前,维吾尔族人结婚时结婚效力以“尼卡”形式确定,解放后维吾尔族逐渐形成“尼卡”和“登记”并存的结婚效力习惯;因为少部分人还是选择按照传统形式确定婚姻的效力,当今的维吾尔社会一定范围内存在事实婚姻现象。
     在离婚、再婚习惯法方面,解放前,离婚是维吾尔族男性的特权,女性一般没有离婚的权利,男性的单方口头离婚行为严重侵犯妇女们的权利;当今虽然还是存在单方离婚的一些影响,但在国家法律保障妇女权利的背景下,维吾尔族人基本上放弃了以男性的单方意志离婚的习惯;传统再婚习惯法要求离婚后想跟别的男人再婚的妇女必须经过一定的“待婚期”,随着医学科技的发达,“待婚期”习惯已开始失去存在的基础。
     当代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方面,我国婚姻法包容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婚龄、禁止离婚等方面的内容,当代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在择偶自由、确定结婚的效力等方面接纳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在我国婚姻法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对具体问题的规定上还是存在着一些区别,但《宪法》、《婚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的权利,这为我国婚姻法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调适以及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法律效益的同时重视社会效益的新要求,给我国婚姻法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之间进行调适和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实践价值和制度空间。
     在维吾尔地区,一方面要制定符合《宪法》和《婚姻法》精神的地方性补充规定,另一方面要整理和公布《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汇编》,并把它尽量引入司法领域。这是寻求我国婚姻法与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之间的沟通、实现两种行为规范之调适的重要途径,不仅有利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法制建设,还可以使有关婚姻纠纷的裁判同时获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的,通过这些顺利引导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
Uyghur Customary Law is gradually formed during the long process of everydaylife of the nation. It is a norm of lifestyle as well as the ideological and conventionalmode of specification which is abided by the nation. The cultural, geographical,economical, political and regional base of Uyghur Marriage Customary Lawdetermined its significance in their life in the past and present. Thanks to the nationaltaboo, traditional morality and religious doctrine (especially Islam) Uyghur MarriageCustomary Law is rich in its content and relatively stable.
     In terms of Uyghur Marriage Customary Law, Uyghur generally do not choosesomeone who doesn’t believe in Islam as marriage partner; It is legal to merry arelative beyond second generation (one’s cousin, for instance). It is forbidden to merrycertain range of marital relative or a relative who are fed by the same mother. Intraditional Marriage Customary Law, women are not forbidden to merry a man who ismarried. That is to say,“polygamy” is allowed. However, men are forbidden to marrya woman who is married. That is,“polyandry” is forbidden. At present, all the Uyghurare opposed to “polyandry”, most Uyghur do not support “polygamy”, but still somepeople go along with it. Previously they advocated early marriage, marital age isyounger, nowadays marital ages is basically consistent with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thecountry.
     In terms of Uyghur Marriage Process Law,Marriage Law regulates things as,betrothal gifts from the bridegroom to the bride's family, family property agreement,property relationship in terms of paying and returning etc; Before libration, whenUyghur marry the effectiveness of marriage is confirmed in the form of “nika”, afterlibration, coexistence of both “nika” and “registration” is gradually formed. Since afew numbers of people still confirm the effectiveness of marriage in the traditional way,nowadays the phenomenon of de facto marriage still exist in Uyghur society.
     In terms of Divorcing and Remarrying Customary Law of Uyghur, before theliberation divorce is men’s privilege, generally women have no right to divorce. Men'sunilateral verbal divorce behavior seriously violated the women’s rights; nowadays,although the effect of unilateral divorce still exists, given the situation of national legal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modern Uyghur abandoned the habit of men's single willdivorce by and whole; 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Remarriage Customary Law, if a woman want to remarry she must go through certain length of “await marriage” period,nowadays following the development of medical science,“await marriage” period islosing its existing foundation.
     National Law Marriage Law tolerates the marital age in Uyghur MarriageCustomary Law but forbids the customs in relation to divorce. Present UyghurMarriage Customary Law adopts national Marriage Law in terms of freedom inselecting marriage partner, confirm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marriage. However, thereare some inconsistency between national Marriage Law and Uyghur MarriageCustomary Law. Constitution, Marriage Law, Law of National Autonomy endowedpeople's congresses of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with the right to formulate flexibleregulation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local nationalities in regard tomarriage and family. This will accommodate National Law and Uyghur MarriageCustomary Law and provide legal basis for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the UyghurCustomary Law of Marriage. Given the circumstance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through diversifie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improve the legal benefit and attachgreat importance to the social benefits of the new requirements as well. AccommodateMarriage Law and Uyghur Marriage Customary Law and provides practical value andspace for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Uyghur Marriage Customary Law.
     In Uyghur regional area, on one hand, we have to develop local supplementaryprovis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Marriage Law, on the other handwe need to systemize and announce《Uyghur Marriage Customary Law Compilation》,and introduce it to the judicial field to the great extend. In this way, guide UyghurMarriage Customary Law, seek and agreement between Marriage Law and UyghurMarriage Customary Law, Realize the adjustment of the two kinds of norms. Thiswork not is only beneficial for the legal construction of Xinjiang Uyghur AutonomousRegion, can also get the purpose of legal effect and social effect at the same time interms of the referee of marriage disputes.
引文
①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②李鸣:《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77页。
    ①陈克进:《婚姻家庭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年版,序言第1页。
    ②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①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Ⅰ》,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71,121~123页。
    ①人类学家布罗尼斯劳·马林诺斯基认为,在原始社会,这些权利和义务并不是由司法官来执行的,相反,它们通常是自我执行的,因为人们需要他人的善意和帮助。(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②Paul Vinogradoff,“Custom and Law”, in Anthropology and Eary Law, ed.L.Krader (New York,1966),P.19; T. F. T.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5th ed.(Boston,1956), PP.307—308; Max Cluckman, The judicial process Among the Barotse of Northern Rhodesia (Manchester,1955),PP.236—237; J. C. Vergouwen,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Customary Law of the Toba–Batak ofNorthern Sumatra (The Hague,1964), pp.140-141.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1页。
    ③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Ⅰ》,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
    ①孙国华:《法律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66。
    ②《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7页。
    ③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④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第71页。
    ⑤高其才:《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总序第1页。
    ⑥俞荣根:《羌族习惯法》,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①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Ⅰ》,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010年版71,121~123页。
    ②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1页。
    ③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④熊文钊:《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
    ⑤吴大华:《民族法律文化散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第179页。
    ⑥王天玺:《民族法概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①张文香:《论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3期,第5页。
    ②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③邹渊:《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载《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第88页。
    ④阿迪力·阿尤甫:《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比较研究》,载《新疆大学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1期,第5页。
    ①高其才:《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3期,第7页。
    ①Huston Smith,The Religions of Man(New York,1958),PP-90—92; Roscoe Pound.Law and Religion
    (Rice Institute Pamphlet,XXVII, APril,1940).转引自[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②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8页。
    [3]安尼瓦尔·赛买提:《禁止与维吾尔传统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6~50页。
    ①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
    ②维吾尔先人是由九个部落组成的联盟,史称“九姓回给”(“九姓铁勒”)。非汉文史籍称其为“九姓乌古斯”。维吾尔族先民,《魏书》作“袁绝”,《隋书》作“韦绝”,“两唐书”作“回纭”,后自请改称“回鹊”(取其“捷鹜”之意),元明时期作“畏兀儿”或“畏吾儿”、“畏吾”、“畏兀”、“委吾”等。这些称谓都是“维吾尔”的异译。“维吾尔”一名最早见于汉籍是在公元4世纪的《魏书·高车传》里,被译写为“韦绝”,指的是高车部落联合体中的一个部落。公元7世纪开始称“回给”(《新唐书》卷217);公元788年又改译为“回鹊”(《资治通鉴》卷233),这个称呼一直延续至宋及五代。元明时期一般译为“畏兀儿”。17世纪中期清朝统治全国后,维吾尔族己是全民信仰“回教”的民族,因此汉文史籍中多把维吾尔族称为“回”、“回子”或“回民”。不过,为了与同期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相区别,有的文献中便根据维吾尔族宗教人士头上戴有用白布绕成的帽子这一特点,称为“缠回”。同时维吾尔族在清朝统治新疆前已经在天山南北生活,因此个别汉文献中也把维吾尔族写作“土回”,而把后来到新疆生活的内地回族称为“汉回”或“客回”。1934年,新疆省政府根据各族人士的意见,决定废除以前对维吾尔族的各种汉文写法,统一用“维吾尔”这一名称。(肖艳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①王茜、刘国防:《维吾尔族:历史与现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4页。
    ②《维吾尔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维吾尔族简史》,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③《维吾尔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维吾尔族简史》,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130页。
    ④[清]傅恒等撰,《西域国志》卷三十三附回民户,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武英殿刊本。这是清朝统一新疆以来塔里木盆地维吾尔族最低限度的人口数字,这个统计数字偏低,主要有两点原因,其一是连年战争造成了维吾尔族人口的锑减;其二是《西域图志》记载的是纳税人口别有许多人口未被统计。(参见王茜、刘国防:《维吾尔族:历史与现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①王茜、刘国防:《维吾尔族:历史与现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②《中国维吾尔族穆斯林概况》,宁夏新闻网:http://www.nxnews.net/hz/system/2012/06/08/010364525.s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9日。
    ③王永兴:《吐鲁番绿洲可持续发展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④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27页。
    ①参见[德]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Ⅰ》,朱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从原文的前后内容一起看,萨维尼在这里说的“特别法”就是习惯法。
    ①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4~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38页。
    ④公元前三世纪左右,西伯利亚的贝加尔湖与中亚的巴尔喀什湖之间的辽阔草原地带,游牧者一个被称作丁零的部落。公元四世纪时,他们又被称作铁勒、赤勒、狄勒。因为他们的车轮高大,也被称为高车。丁零或铁勒,当时分成东、西两部。东部铁勒由六个大部落组成。其中袁纥氏就是维吾尔一词最早的汉文音译。稍后,在汉文历史文件中,维吾尔一词又被音译作乌纥、乌护、回纥、回鹘等等。(参见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3~4页。
    ①库尔班·依不拉依木卡德:《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新疆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第63页。
    ②对于维吾尔来讲,天山南北并不是完全陌生的地方。在他们大规模集体迁徙之前,他们的远祖已经数次往来于天山南北。最早的迁徙大约发生在公元前时期。当时,有一部分维吾尔部众离开正在由西伯利亚向土拉河一带聚集的同族,向西南移动进入准噶尔盆地,成为西部铁勒的组成部分。这一部分维吾尔部众,在汉文历史文献里,被称作乌护.或者乌纥。这一时期的草原地带,真可谓是游牧部族任意流徙的天国。这些维吾尔部众向准噶尔盆地移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游牧生活的需要所决定的。频繁的战争活动,为维吾尔进入天山南北提供了机会。比如,在匈奴政权时期,维吾尔作为丁零部落联合体的成员之一,曾经和匈奴转战于巴里坤草原和准噶尔盆地。在突厥汗国时期,维吾尔军队配合唐朝军队在天山南北与突厥军队长期作战。在维吾尔汗国时期,数万名维吾尔士兵两次出征北庭,配合唐军与吐蕃作战。九世纪初,维吾尔汗国的一支军队一度远抵中亚费尔干盆地。这就是说,在西迁以前的若干世纪中,天山南北己经留下过维吾尔的足迹。安史之乱以后,著名的丝绸之路移往维吾尔汗国境内。其时,操纵东,西方贸易的汗国商人、,往来于天山南北和中原地区。天山南部发达的农业、手工业,以及辉煌的文化,在汗国商人中间留下了深刻的影响。有关这一地区的情况,不断传到维吾尔汗国之后,塔里木盆地便成了当时最吸引入的去处。凡此种种,成为西迁的另一支维吾尔部众向天山南部深入的内在因素之一。(参见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01页。)
    ①张水和:《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9页。
    ②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9页。
    ①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01页。
    ②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7~38页。
    ③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12,167页。
    ①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8页。
    ①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59页。
    ②参见[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第三册),黄尊三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09页。
    ③参见[奥]弗洛伊德:《图腾与禁忌》,杨庸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第39页。
    ④汗国时期的维吾尔是以狼为图腾的。绣有狼头的旗帜是可汗的标志。这种旗帜常年树立在可汗驻所前边。外地使者受到可汗接见以前,要首先膜拜绣有狼头的旗帜,拜旗的仪式是相当隆重的。(参见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44页。
    ⑤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4页。
    ⑥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7页。
    ⑦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4页。
    ①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4页。
    ②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③汗国时期,流行于维吾尔部众中的主要宗教是萨满教。《魏书·西域传》中记载,公元5世纪祆教已存在于疏勒、和阗、焉耆、高昌、伊吾等地。祆教(Zaroastrianism)又称拜火教、琐罗亚斯德教,是以一神崇拜为核心的善恶二元论宗教。源于公元前6-7世纪的波斯,曾广泛流传于中亚地区。公元七六三年,摩尼教开始在维吾尔汗国传播,并逐渐取代萨满教的地位,成为维吾尔汗国最有势力的宗教。摩尼教起源于波斯,是波斯人摩尼创建的。它吸收了波斯拜火教(在我国也称作袄教)、印度佛教和西方基督教的许多内容。西州维吾尔定居在天山南北部之后,像河西维吾尔一样皈依了佛教。直到公元九九九年,于阗政权也是一个佛教政权。(参见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44,45,129页。)基督教在公元5世纪在中亚地区广泛传播,在撒马尔罕甚至建立了主教。约公元6世纪流传于西域。从考古发现,高昌故地出土回鹘语福音书和教论,所发现的景教寺院、景教壁画、景教文献等都说明当时高昌地区是景教的一个中心。此外当时的疏勒(喀什)也成为景教的第19教区。9世纪至12世纪景教在西域更加盛行。11世纪50年代印度旅行家加尔迪齐说,高昌地区维吾尔人信奉景教。13世纪的意大利旅行家马克·波罗在自己的游记中记载,喀什、叶尔羌、和田、库车、吐鲁番、哈密、轮台(今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地都有景教徒。(参见库尔班·依不拉依木卡德:《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新疆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4页。)基督教当时给维吾尔族的生活习惯产生的影响及其保存并不明显。不过,基督教不是通过宗教方式,而是西方文化和当代法治的形式来影响当代维吾尔族社会。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7页。
    ①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9页。
    ②艾尼瓦尔·赛买提:《禁止与维吾尔传统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①麻赫穆德·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维吾尔文,卷一),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6页。
    ②伊明·吐尔逊:《古代维吾尔历史文化简述》,载《新疆文化》(维吾尔文)1997年第4期。.
    ③艾尼瓦尔·赛买提:《禁止与维吾尔传统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3页。
    ④维吾尔族禁忌的具体内容参见艾尼瓦尔·赛买提:《禁止与维吾尔传统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7~168页。
    ①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4页。
    ②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通史》,姚曾廙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4页。
    ③依明·吐尔逊:《古代维吾尔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5页。
    ①优素甫·哈斯·哈吉甫:《福乐智慧》(汉译版)郝关中等译,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584~585页。
    ②艾尼瓦尔·赛买提:《禁止与维吾尔传统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①阿布都热依木·艾比布拉:《维吾尔族风俗志》(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②库尔班·依不拉依木卡德:《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新疆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第69页。
    ③道德的内容从层次上划分,可以大致分为价值、原则、规则、感觉和态度(道德情感)等层次。本文主要关注道德的规则层次。
    ①艾尼瓦尔·赛买提:《禁止与维吾尔传统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①指《福乐智慧》前文讲到的财富、门第、美貌、贞淑四者。
    ②优素甫·哈斯·哈吉甫:《福乐智慧》(汉译版)郝关中等译,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586~587页。
    ①优素甫·哈斯·哈吉甫:《福乐智慧》(汉译版)郝关中等译,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586~587页。
    ①《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以上经文和在本文其他部分引用的经文均参见马坚译的《古兰经》,文章的其他部分不再注释。)
    ①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80页。
    ①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557页。
    ①乌斯曼·司马义:《维吾尔族神话传说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①维吾尔汗国和与唐朝之间的姻亲关系开始于公元七五六年。这一年,唐肃宗在灵武继位,决定调用维吾尔汗国军队平定安禄山叛乱。皇室成员承采以敦煌王的身份衔命出使维吾尔汗国。当时的维吾尔可汗葛勒提出将自己的女儿(《新唐书》作可敦妹)嫁给承采。对于处境极为困难的唐肃宗来讲,这确实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唐朝立即应允了这门亲事。唐肃宗亲自赴彭原迎亲,并封维吾尔公主为毗伽公主。承采也夫以妻贵,官加开府仪同三司,拜为正卿。葛勒可汗也将维吾尔贵族称号叶护授予承采。其后,唐朝三次出嫁公主给维吾尔汗国可汗。第一次是七五六年,唐肃宗以宁国公主出嫁给葛勒可汗。第二次是七八八年,唐德宗以成安公主出嫁给武义成功可汗。第三次是唐穆宗时期,又以太和公主出嫁给崇德可汗。(参见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57页。)
    ①肖艳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肖艳丽还在本文的第27页从王海霞的博士论文(《农村维吾尔族女性的行为研究——以库车县牙哈镇克日希村为例》,中央民族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引用的个案(“库车县的艾某在城里打工,平时与汉族和回族交往较多,家人担心她与非穆斯林恋爱,经常托人看她。听说她与一个乌孜别克族青年谈恋爱,家人极为不高兴,告诉她,不找维吾尔族就再也不要回家。乌孜别克族也是穆斯林,后来由一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居中调停才一予以解决。”)来总结说“维吾尔族与其他穆斯林民族之间的通婚也严格禁止。”这个总结不仅不符合逻辑总结方法,也在伊犁地区、克州等地维吾尔族与乌孜别克族、维吾尔族与哈萨克族、维吾尔族与柯尔克孜族之间存在的通婚现实不符。王海霞的博士论文中提到的个案是跟维吾尔族社会中存在的不愿意把女子出嫁到太远的地方的习惯有关。
    ②其实在伊犁维吾尔族中保留下来的“抢夺婚”现象根本不是一种婚姻形式,它只不过是自由恋爱男女的私奔行为。他们私奔了一段时间后,回来举行婚礼时公众才承认她们是合法夫妻,否则,他们的关系被公众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一般不允许他们在村里这么过。
    ①李晓霞:《新疆族际婚姻的调查与分析》,载《新疆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81页。
    ①参见[芬兰]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简史》,刘小幸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5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5页。
    ③拓和提·莫扎提:《维吾尔历史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l995年版,第147页。
    ①司马义·铁木尔:《高昌回鹘文书》(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4,120页。
    ②麻赫穆德·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维吾尔文,卷三),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25页。
    ③吴云贵:《伊斯兰教法》(维吾尔文),霍加阿布都拉·乌斯满译,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第76页。
    ①库尔班·依不拉依木卡德:《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新疆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②乌斯曼·司马义:《维吾尔族神话传说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③抢夺婚又称为抢劫婚,是指男子以暴力手段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掠夺婚在中外许多古代法典和古籍中均有所记载。我国古籍《说文》载:“礼,娶妇以昏时,故日婚。”“而娶妇必以昏者,当系古代劫略妇女,必备妇家不备,而以昏时为便,后世沿用其法,遂以昏礼为名。”我国《易经》上也有:“乘马斑如,泣血涟如”、“匪寇、婚媾”的记载,表明我国古代社会存在着掠夺婚。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中规定一种罗刹婚,允许男子用砍、劈、打的方式,把女子抢走。罗马法的时效婚,也允许市民抢劫邻族妇女,经过一年的占有后,便确认为正式的婚姻。后来,掠夺婚逐渐演化为一种结婚的仪式,成为许多民族一直沿用的婚俗。(参见杨遂全:《婚姻家庭亲属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3页。)
    ②参见[俄] Д·吉洪诺夫:《回鹘汗国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67页。
    ③司马义·铁木尔:《高昌回鹘文书》(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1、120页。
    ①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1卷),孙立坚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①盛成佑:《历代婚龄漫谈》,载《文史春秋》2001年第4期,第61页。
    ①陈伟:《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141页。
    ②盛成佑:《历代婚龄漫谈》,载《文史春秋》2001年第4期,第61页。
    ③克由木霍加:《古代维吾尔文献选》(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页。
    ④依明·吐尔逊:《古代维吾尔文化》(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页。
    ①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许多伊斯兰国家都提高了结婚年龄,“一般男子的最低婚龄为18岁,女子最低婚龄各国不一,突尼斯、摩洛哥、阿尔及利亚、伊朗为15岁,埃及为16岁,叙利亚和约旦为17岁。”(范若兰:《伊斯兰教与穆斯林妇女地位》,载《西亚非洲》1989年第6期,第61页。
    ①参见[英]凯瑟琳·马嘎特尼:《一个外交官夫人对喀什噶尔的回忆》(维吾尔文),玛丽亚木·买买提明译,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页。
    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丛刊编辑组:《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①参见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杨遂全:《婚姻家庭亲属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王丽萍:《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①杨达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②梁建达:《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页。
    ①史料:《隋书·铁勒传》载,“回纥先民铁勒人,其俗大抵与突厥同,唯丈夫婚毕,便就妻家,待产乳男女,然后归舍”;《魏书·高车传》也载,“回纥先民高车人男子在举行婚礼之后,明日将妇归,既而将夫党还入其家马群,极取良马”;《魏书·高车传》载,高车人“婚姻用牛马纳以为荣”和《梁书·西北诸戎传》载:“高昌国婚姻有六礼”等。
    ②麻赫穆德·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维吾尔文,第一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1页。
    ①茹克娅·霍加:《论维吾尔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在构建和谐新疆中的作用》,新疆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①阿布都克里木·热合曼:《维吾尔族习俗》(维吾尔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①阿布都克里木·热合曼:《维吾尔族习俗》(维吾尔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①司马义·铁木尔:《高昌回鹘文书》(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1页。
    ②麻赫穆德·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维吾尔文,第三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07页。
    ③麻赫穆德·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维吾尔文,第二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07页。
    ①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②邓宏碧:《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杨大文:《婚姻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页。
    ③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④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⑤如古汉穆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妇。(杨达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在古代中国,婚约(订婚)也发生婚姻的部分效力。(杨立新:《亲属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①《魏书·高车传》记载了高车社会中普通百姓的婚姻仪式,而在《旧唐书·回纥传》中记载了回纥崇德可汗迎娶唐太和公主时的婚姻仪式。这些都说明,“婚姻仪式”早已成为古代漠北地区维吾尔先民婚姻程序中的重要一部份。
    ②在最古老的历史时代,维吾尔先民结婚时男女双方要割(或咬)手指出血,将流出的血液融为一体,以此表示双方已成为一体,永远不会分离。(阿布都热依木·艾比布拉:《维吾尔族风俗志》(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①不同国家和地区因传统习惯的差异,所要求采用的结婚仪式不尽相同,主要包括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三种。宗教仪式是根据宗教教义的要求,在神职人员主持下举行的结婚仪式,葡萄牙、西班牙采宗教仪式。世俗仪式是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的结婚仪式,通常有主婚人和证婚人参加。法律仪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官员的主持和参与下举行的结婚仪式,例如依《瑞士民法典》第116条和第117条,“结婚仪式应在有两位成年证婚人在场的结婚场所公开举行”,“身份官员应向婚约双方分别询问有无结婚的意思”,“在得到对上述问题肯定的答复后,身份官员宣布,因双方的同意,婚姻依法缔结”。(参见黎明舜:《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3页。)
    ②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编),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57页。
    ①优素甫·哈斯·哈吉甫:《福乐智慧》(汉译版)郝关中等译,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第311,597页。在维吾尔社会,婚姻仪式会持续好几天情况也有。
    ①阿布都热依木·艾比布拉:《维吾尔族风俗志》(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②阿布都克里木·热合曼:《维吾尔族习俗》(维吾尔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页。
    ③库尔班·依不拉依木卡德:《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新疆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第69页。
    ①阿布都克里木·热合曼:《维吾尔族习俗》(维吾尔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②真主说:(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古兰经》二:282)。
    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丛刊编辑组:《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④在旧社会,恋爱青年男女为了躲避封建制度的迫害而私奔的行为被有的学者认为“这可能也是维吾尔族古老的一种婚姻习惯法”(库尔班·依不拉依木卡德:《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新疆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是不科学的。
    ②阿布都克里木·热合曼:《维吾尔族习俗》(维吾尔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①阿布都克里木·热合曼:《维吾尔族习俗》(维吾尔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29页。
    ①肖艳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第35页。
    ②阿布都克里木·热合曼:《维吾尔族习俗》(维吾尔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③阿布都克里木·热合曼:《维吾尔族习俗》(维吾尔文),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①库尔班·依不拉依木卡德;《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新疆大学法学院2010硕士论文,第21页。
    ①参见[土耳其]热夏提·甘其:《从《突厥语大词典》看喀喇汗王朝的社会状况》(维吾尔文),图尔逊纳依·沙克木译,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第113页。
    ②萨提尔是当时的货币单位,在汉文中被翻译成“两”。(艾则孜·阿塔吾拉·萨尔特肯:《从文物透视维吾尔文化》(维吾尔文),新疆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07页。)
    ③参见[俄] Д·吉洪诺夫:《回鹘汗国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维吾尔文),乌衣古尔·萨依热尼译,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0页。
    ①艾尼瓦尔·聂吉木:《新疆维吾尔族人口离婚问题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②一方(特别是女方)的生育能力被认为离婚原因是在维吾尔社会种种有悠久的历史。麻赫穆德·喀什葛里著的名《突厥语大辞典》中出现的《空怀妇女》的名词某种程度上证明这种现象在公元10世纪就在维吾尔社会中存在。(参见[土耳其]热夏提·甘其:《从《突厥语大词典》看喀喇汗王朝的社会状况》(维吾尔文),图尔逊纳依·沙克木译,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第115页。)
    ①艾尼瓦尔·聂吉木:《新疆维吾尔族人口离婚问题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85页。
    ①“他们有以下奇特的习惯:如果结婚的男人抛弃妻子离家外出20天,其在家的妻子有权改嫁。按当地习俗,女人的这种做法被认为合乎合理。男人也有权自己去的地方娶妻安家。”(参见[俄] Д·吉洪诺夫:《回鹘汗国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维吾尔文),乌衣古尔·萨依热尼译,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70页。)
    ①艾尼瓦尔·聂吉木:《新疆维吾尔族人口离婚问题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207页。
    ①公丕祥主编:《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6页。
    ①尹筑光、茆永福:《新疆民族关系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①参见金向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志》,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749页。
    ②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著:《新疆简史》(第三册),新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43页。
    ③《阿克苏专区1953年婚姻工作执行情况报告》,《新疆档案馆:民政厅档案》,1954年,永久类,卷号18。
    ④《和阗专员公署报告“关于结婚的几个问题”》,《自治区档案馆:民政厅档案》,1955年,永久类,卷号16。
    ⑤编纂委员会:《新疆通志·民政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9页。
    ⑥李晓霞:《新中国成立后新疆足迹通婚政策的演变》,载《西北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第80页。
    ⑦编纂委员会:《新疆通志·民政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0页;《新疆档案馆:民政厅档案》,1982年,永久类,卷号24。
    ①高尔生、杨娟:《中国少数民族妇女生殖健康状况分析》,载《人口研究》1995年第4期,第46页。
    ②张天路、宋传升、马正亮:《中国穆斯林人口》,宁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页。
    ③李晓霞:《新疆少数民族的初婚年龄分析》,载《新疆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第33页。
    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丛刊编辑组:《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第91页。
    ⑤数据来源:1990年新疆人口普查资料。
    ①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①《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①刘作翔:《习惯的价值及其在中国司法中面临的问题》,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第5页。
    ①公丕祥主编:《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6页。
    ①公丕祥主编:《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页。
    ①徐清宇、周永军:《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行条件及障碍消除》,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第86页。
    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山大学法学院:《民俗习惯在我国审判中运用的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第21页。
    ①徐清宇、周永军:《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行条件及障碍消除》,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第88页。
    ②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分析框架的建构和经验实证的描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第29页。
    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
    1.《维吾尔族简史》修订本编写组:《维吾尔族简史》,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2.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艾尼瓦尔·聂吉木:《新疆维吾尔族人口离婚问题研究》,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4.安尼瓦尔·赛买提:《禁止与维吾尔传统文化》,新疆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5.编纂委员会:《新疆通志·民政志》,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6.陈克进:《婚姻家庭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年版。
    7.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8.邓宏碧:《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9.高其才:《当代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0.高其才:《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2.公丕祥主编:《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13.李建华:《民法总论》,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李建华,彭诚信:《民法总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5.黎明舜:《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6.李鸣:《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17.梁建达:《外国民商法原理》,汕头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8.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19.刘发岑:《人类婚姻史概论》,巴蜀书社2010年版。
    20.刘志霄:《维吾尔族历史》(上遍),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
    21.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3.孙国华:《法律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4.拓和提·莫扎提:《维吾尔历史文化研究》,民族出版社l995年版。
    25.王丽萍:《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6.王茜、刘国防:《维吾尔族:历史与现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7.王天玺:《民族法概论》,云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28.王学辉:《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9.王永兴:《吐鲁番绿洲可持续发展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0.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1.乌斯曼·司马义:《维吾尔族神话传说研究》,新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2.吴大华:《民族法律文化散论》,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33.吴宗金、张晓辉:《中国民族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4.夏玲兰:《婚姻家庭法前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35.新疆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著:《新疆简史》(第三册),新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丛刊编辑组:《维吾尔族社会历史调查》,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37.熊文钊:《民族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8.杨达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9.杨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0.杨遂全:《婚姻家庭亲属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1.尹筑光、茆永福:《新疆民族关系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2.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43.俞荣根:《羌族习惯法》,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
    44.曾代伟:《巴楚民族文化圈研究:以法律文化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45.张水和:《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6.张天路、宋传升等:《中国穆斯林人口》,宁夏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7.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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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优素甫·哈斯·哈吉甫:《福乐智慧》,郝关中等译,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
    1.阿布都克里木·热合曼:《维吾尔族习俗》,新疆青少年出版社199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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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麻赫穆德·喀什噶里:《突厥语大词典》(第三卷),新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0.热合玛·吾斯满:《维吾尔族历史史料目录》,新疆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1.司马义·铁木尔:《高昌回鹘文书》,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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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俄] Д·吉洪诺夫:《回鹘汗国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乌衣古尔·萨依热尼译,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摩尔根:《古代社会》,巴巴罕译,新疆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5.[土耳其]热夏提·甘其:《从《突厥语大词典》看喀喇汗王朝的社会状况》,图尔逊纳依·沙克木译,民族出版社2010年版。
    16.[英]凯瑟琳·马嘎特尼:《一个外交官夫人对喀什噶尔的回忆》,玛丽亚木·买买提明译,新疆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17.吴云贵:《伊斯兰教法》,霍加阿布都拉·乌斯满译,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
    1.范若兰:《伊斯兰教与穆斯林妇女地位》,载《西亚非洲》1989年第6期。
    2.高尔生、杨娟:《中国少数民族妇女生殖健康状况分析》,载《人口研究》1995年第4期。
    3.高其才:《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4.高其才:《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3期。
    5.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山大学法学院:《民俗习惯在我国审判中运用的调查报告》,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
    6.李晓霞:《新疆少数民族的初婚年龄分析》,载《新疆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7.李晓霞:《新疆族际婚姻的调查与分析》,载《新疆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8.李晓霞:《新中国成立后新疆足迹通婚政策的演变》,载《西北民族研究》2006年第1期。
    9.刘作翔:《习惯的价值及其在中国司法中面临的问题》,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5期。
    10.盛成佑:《历代婚龄漫谈》,载《文史春秋》2001年第4期。
    11.王茜:《维吾尔族婚俗历史演变研究》,载《新疆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12.魏良弢:《关于塔里木盆地古代主体居民族属的几个问题》,载《新疆大学学报》1987年4期。
    13.吴爱辉:《论我国_事实婚姻_制度的双重矛盾》,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14.徐清宇、周永军:《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行条件及障碍消除》,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
    15.伊明·吐尔逊:《古代维吾尔历史文化简述》,载《新疆文化》(维吾尔文)1997年第4期。
    16.俞荣根:《习惯法与羌族习惯法》,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17.张文香:《论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18.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载《法治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19.郑永流:《法的有效性与有效的法——分析框架的建构和经验实证的描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20.周旺生:《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位置》,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
    21.邹渊:《习惯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载《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4期。
    1.《回疆志》。
    2.《旧唐书·回纥传》。
    3.《隋书·铁勒传》。
    4.《唐会要·回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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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新疆概观》。
    7.《新唐书·回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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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库尔班·依不拉依木卡德:《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新疆大学2010硕士学位论文。
    3.茹克娅·霍加:《论维吾尔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在构建和谐新疆中的作用》,新疆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4.孙晔:《回族民商事习惯法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5.王林敏:《民间习惯的司法识别》,山东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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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维吾尔族穆斯林概况》,宁夏新闻网:http://www.nxnews.net/hz/system/2012/06/08/010364525.s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9日。
    2.《伊斯兰教法》(第九章临时婚姻),伊斯兰之光网:http://www.norislam.com/islamlaw/,最后访问日期为: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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