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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警察制度研究(1894-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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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警察制度建设是清末社会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是社会发展对于制度改进的需要,也是清政府迫于内忧外患的压力走出的关键一步。清末的警察制度建设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湖南保卫局的创办开启了关于中国是否应该创办警察以及如何创办的大争论,这一时期的警察立法完全仿照日本相关立法而来,是警察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二是,创办警察成为新政举措之后,全国的警察制度建设步入了初步普遍尝试的时期。三是,中央和地方警察领导机构建立,警察制度建设步入成熟时期。本文依照这一阶段划分,以警察立法为视角,通过对警察法规文本的透析,指出中国警察制度近代化的过程、影响和不足。
     引言
     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范围、意义,本文的目的与方法以及该选题研究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正文
     第一章清末警察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动因。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秩序良否的一项关键指标是其是否存在健全的警察制度。尽管,在我国,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民卫民为职责的机构和官吏早已有之,但是现代警察制度却舶自日本。这主要是因为:第一,东西列强的侵入与西方文明的冲击,给中国建立现代化的社会治安机制带来了契机;第二,清末社会中社会风气的持续堕落和社会状况的日益恶化,引发了统治阶层和思想界对于西方警察制度的关注。可以说,处于衰落、混乱与冲突中的中国在社会、思想、文化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为警察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而传统治安机制的腐朽无能和中国社会弥漫的抵御外辱,变法图强的情绪为警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动力;并且,这种变革制度的实践尽管充满了激辩,却也获得了先进人士的支持和认同。
     第二章清末创建警察制度的尝试(1894-1898)――湖南保卫局的设立。本章阐述了作为中国警察制度建设开端的湖南保卫局及其影响和局限性。湖南保卫局的建立是黄遵宪等人的大胆尝试,尽管其存在时间很短,举办中困难重重,它还是让时人认识到警察制度的优越性。《湖南保卫局章程》作为中国最早的警察立法,将地方自治与警政结合起来;同时,湖南保卫局的内部架构和职能安排也凸显了一定的民主化意味。它对于稳定长沙社会治安,保护地主、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利益和维持当时维新变法的社会秩序,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推进了公益事业的发展,获得了普遍的社会认同。具体而言,其一,官民合办保卫局的宗旨从伸民权的实践出发触及中国传统政治衰落的根源。其二,《湖南保卫局章程》以先进国家法律制度的蓝本,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职能分配、议事原则、创办宗旨等方面对于传统社会治安机制的反叛都标示着对中国传统旧法及其背后作为基础的文化思维方式的变革。其三,湖南保卫局依章程办事的执事准则,在一定意义上标示着清末社会崇尚法治思想的萌芽。但是,湖南保卫局组织机构配置和章程由于时代和技术的限制,在很多方面仍显粗糙,许多配套措施也无法及时跟进,加之它主要以贯彻抚宪意图、保君安民为宗旨,致使其影响力不足。
     第三章中央允许下的地方警政试办(1901-1904)――清末警察立法的初期。本章以清末新政为出发点,阐述了1901-1904年新政年间,清末政治与社会的变化及其给警察制度建设带来的影响。在此期间,袁世凯在直隶的警政建设取得了成功。保定警务局、天津南段警务局、保定警务学堂、北洋高等警务学堂等机构的建立以及一系列警察法规的出台为清末的警政建设提供了样本。此后,清政府谕令全国参照直隶试办警政,中国的警察制度建设自此进入了探索时期。直隶警察立法主要以日本的警察立法为蓝本,对警察机构的组织、人事安排、职能分派、赏罚规则以及警察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其中,尤以《天津南段巡警总局现行章程》最为细致,是当时最为全面和成功的警察立法。
     第四章清末警察制度的形成(1905-1911)――警察立法趋于统一和成熟。本章分析了“预备立宪”期间中国的政治变革为警察制度建设带来的积极影响。清政府借新政官制改革的东风,设置了巡警部作为全国警察制度建设的领导机构,这使中国的警察制度建设从各自为政向中央统一规划转变,提升了全国警察制度建设的效率。《巡警部官制章程》以“以专责成”为立法宗旨,将警察机构科层化,这在很大程度上禁绝了官员滥用权力和在位而不谋政事的现象。随后,民政部的设立、权利文化和法制主义的勃兴都为警察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的警察制度建设相较于之前更为更熟,民政部成立之后,警察的职权范围进一步扩展,基本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大清违警律》、《大清报律》、《调查户口章程》、《结社集会律》等为代表的中央层面的警察立法逐渐增多,为各地方警察制度建设提供了指导。可以说,预备立宪期间,尤其是1907年各省设增巡警道之后,通过清政府定期勒令全国督抚定期实施,警察机关及警察学校、巡警教练所等在全国各大城市纷纷出现,蔚为一大特色,中国的警察制度建设步入蓬勃发展的时期。《直省巡警道官制并分科职事细则》的出台基本确立了地方警政发展的领导核心。
     第五章清末警察制度的积极影响与不足。本章总结了清末警察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分析指出清末警察制度建设为中国警察的近代化提供了观念、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基础。警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促使了军警职能的分离,警察职能更为专业化,初步树立了“依法治警”的现代警政观念。尽管如此,清末的警政建设还在立法技术、发展水平、发展理念等方面存在不足。而清政府对于警察制度建设准备不足、各地方对于建警命令奉行不力以及警察系统内部上下权力运作通道的堵塞是造成清末警政未至完备的主要原因。
     结语
     更进一步明确和提炼了论文的观点,并指出清末警察制度现代化这一论题涵盖更为广泛的范围,即警察制度现代化与政治生态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这正是本文的未竟之处。当然,尽管笔者在文中亦有针对这种关系的具体论述贯穿其中,但这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综上,本文以清末警察制度建设为论域,以警察立法为视角,选取了时间和法律文本为两条相辅相成的主线,具体阐释了清末最后十几年间警察制度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及每个阶段最具有代表性的警察立法。这些立法包括警察机构设置、职能分配、警察教育、警察权力行使规则等各个方面。以此为基础,阐释了清末警察制度建设的历史影响和不足。本文的研究对于厘清清末警察法律的体系和内容及与之相关的社会、思想、文化等要素有所助益。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e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transformation towarding to modern society. It is reqirment of social development, but also akey step that the Qing government take under the pressure. We can divide the development ofthe police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into three stages. Firstly, the building of HunanProtection Agency caused a controversy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e systemand the way to acheve it. During this time, we get the model of police legislation from Japan.Secondly, the governor regarded the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e system as an important workof the New Deal. The development of police system get into a new period. Thirdly, thebuliding of central leadership and local police agencies drived the police system into themature period. Based on the view of legislation, this article analysis these acts and point the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China's police system,impact and shortcomings.
     Introduction
     This section introduces the scope and meaning of the article’s topic, purpose and methodof this paper and the history and current status of this topic.
     Main Body
     Chapter Ⅰ: The background and motivation of the emergency of the late Qing policesystem in China. The police system is a key indicator which will be important to the order.Although, in our country,the agencies and officials which maintain public order,protect thepeople has been a long time,but the modern police system was tooken from Japan. There aretwo reasons can explain it. Firstly, the invasion and impact of western civilization improved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mechanisms of social order. Secondly, society’s degradationand the condition’s deterirate in late Qing made the ruler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policesystem. In another word, the declination, confusion and conflict of China’s society, thoughtand culture provided the possibility for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policesystem. The incompetence of traditional security mechanisms and the emotion that resistforeign humiliation provided the impe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lice system. And, theadvanced personage support and agree with the pratice,although it was full of debate.
     Chapter Ⅱ: the attemption to establish the police system in late Qing(1894-1898)—the establishment of Hunan Protection Agency. This section describes impact and limitations ofHunan Protection Agency which is the beginning of China's police system. It was a attemptwhich made lots of people realize the superiority of the police system,despite it wasshort-lived.The Hunan Protection Agency Act is the first police legislation in China. It linkedthe local self-government together with the police system,and its internal structure andfunction also highlighted democracy. It is improtant for the Changsha ‘s society order, thelandowners and the bourgeoisie's interests,and als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welfare. Firstly, the purpose of protection agency revealed the root causes of the decline oftraditional politics. Secondly, The Hunan Protection Agency Act which learned formadvanced countries is different form the traditional mechanisms of society order,whichchanged the traditional law and its basis.Thirdly, the guideline of Hunan Protection Agencyshowed the the sprout of thought called “ruled by law”. However, because of the limit of timeand technology,the act had lots of shortcomings.The act was rough,lack of supportingmeasures. And,the purpose is according to the leader’s thought,it made the act influential.
     Chapter III:the establishment of police system under authorization from the central politicalpower (1901-1904)–the prime of police legislation in late Qing Dynasty. This chapterdiscuss the impact that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changes bring to the police system during1901to1904.During this period, Yuan Shikai got lots of achievement in Zhili province.Heeatablished the Baoding Police Bureau, the southern section of the police bureau of Tianjin,Baoding Police School, Northern High Police School and a series of police regulations,whichprovided a good sample for the construction task in late Qing. Then, the government thecountry established the police according to Zhili. The construction step into the explorationperiod.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police, personnel arrangements, the division, reward andpunishment rules and police educa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regulation were all learned formJapan. Particularly, the "Tianjin Nanduan Police Bureau Act” was the most comprehensiveand successful egislation.
     Chapter Ⅳ: The Formation of Police Systems in Late Qing (1905-1911)-Police legislationtends to unity and maturity. This chapter analyzes the positive impact of the political changesin the "preparatory constitutional"period. The ruler bulided the police department as a nationallead agency,which makes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police system step into a new period and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National Police System."Bureaucracy Department PatrolConstitution" that set "specifically instructed"for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largely eradicated the official abuse of power and the irresponsible phenomenon. And then, the establishment of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the emergence of right cultural and legalism were all conducive tothe police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ce system in this period was even more mature thanbefore.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the power further extended,covered all aspects of social life. The central police legislation,such as "Police Offense Law"," Press Regulation"," Account Investigation Act",and " Association and assembly regulation"provide guidance for the local police eatablishenment. It can be said,during the preparatoryconstitutional, especially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Xunjing Dao,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police system step into a period of vigorous development. The law about Xunjing Daoestablished the leadership cor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ocal police.
     Chapter V:The positive impact and inadequate of late Qing police system. This chaptersummarizes the achievements and the lack of Police System in Late Qing Dynasty,point outthe eatablishenment of police system in this period provide concept, institutional, and culturalfoundation.Police legal system promoted the separation of military and police functions,set upthe concept called “rule the police by law”.However, there are lots of inadequate in the fieldof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evel, ideas. These coule be attributed to ill-prepared for thePolice System, the poor practice in local police construction, and channel stoppage.
     Conclusion
     This section refine this paper’s point, and point out that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policesystem in the Qing Dynasty has a broader range.The modernization of police system areclosely related to political environment. This is unfinished in this article. Of course, althoughI have discussed some points and the relationship in the text,this is beyond the scope of thisarticle.
     In summary, this article selectes two time and legal texts for the main line,shows theinter-stage characteristics of development of the police system and those the mostrepresentative police legislation of each stage based on the view of police legislation. Thelegislation includes police agencies, function allocation, police education, police power rules.On this basis, this article explain the historical influence and lack of the police system inLate Qing Dynasty. The paper is helpful to clarify the contents and system of the police andsocial, ideological, cultural and other factors related to the police system.
引文
1孟庆超:“清末建警失败原因分析”,《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第124-127页。
    2汪勇:“略论清末警政建立对租界警察的借鉴”,《山西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第60-64页。
    3夏菲:“论清末我国对西方警察制度的移植”,《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4期,第59-62页。
    4杨雪英:“清末山东警察制度的创建”,《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78-81页。
    5冷琪雯:“清末云南省会警察制度创设初探”,《思想战线》,2008年第5期,第131-132页。
    6沈晓敏:“清末民初的广东警察”,《广东史志》,2001年第2期,第9-14页。
    7鄢定友等:“清末巡警部创建的历史考察”,《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64-69页。
    8王良胜:“清末警察与天津城市管理的近代化”,《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112-114页。
    9江卫社:“论中国警察教育的行政属性”,《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64-66页。
    10汤重南等:《日本帝国的兴亡》(上卷),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版,第273页。
    12[法]谢和耐:《中国社会史》,耿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460-461页。
    13[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上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8、2、7、4页。
    14唐德刚:《晚清七十年》,台北: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32-35页。
    15[美]费正清等:《东亚文明:传统与变革》,天津:天津人民出版,1992年版,第432页。
    16[美]列文森:《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郑大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17John King Fairbank, United States and China,4[th]ed.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83Preface.
    18唐德刚,前引[14],第40-41页。
    19《魏源集》(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07页。
    20《弢园文录外编》(卷1),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页。
    21列文森,前引[16],第47页。
    22关于体用论的争辩以及其间的各家言说,请参加列文森之《儒教中国及其现代命运》第四章“体与用”以及桑咸之的《晚清:政治与文化》第二章“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改革思潮”、第三章“地主阶级经世派的经世思潮”和第四章“早期维新派和洋务派的洋务思潮”的相关论述。
    23《校邠庐抗议》卷下,津河广仁堂校刻本,清光绪九年,第8页。
    24列文森,前引[16],第60页。
    25桑咸之:《晚清:政治与文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28[美]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长春:吉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432页。
    29《清史稿》,第16卷,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803页。
    30“陕西亢旱采买米粮请免厘金折”,《谭文勤公奏稿》,第4卷。
    32关于该时期不同城市人口增长的具体状况,请参见杨子慧:《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北京:改革出版社,1996年版,第1176—1177页。
    33《清类稗钞》,第11册,棍骗类。
    34“巡捕”,《庸书》外篇,卷6。
    35《郑观应集》(上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4页。
    36《陕西宪政调查局法制科第一股第一次报告书民情类》。
    37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7页。
    38《申报》,1876年6月15日。
    39《民呼报》,1909年6月18日。
    40朱寿朋主编:《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251页。
    41“军事”,《东方杂志》,1907年7月,第7期。
    42《东方杂志》,1904年11月,第11期。
    43《扫迷帚》,《绣像小说》,第43期。
    44《广益报》,第183号。
    45“中国大事记”,《东方杂志》,1910年8月,第8期。
    46《大公报》,光绪二十八年九月二日。
    47“丁戊奇荒”,又称“丁丑奇荒”,主要是发生在丁丑、戊寅两年。参见张之洞:《张文襄公全集》奏稿卷三;赵矢元:“丁戊奇荒述略”,《学术月刊》,1981年第2期。
    48这场旱灾虽然不及“丁戊奇荒”带来的问题多,程度深,却也构成了中国近代史上一次相当严重的灾荒。参见朱浒:“地方系谱向国家场域的蔓延——1900-1901年的陕西旱灾与义赈”,《清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28页。
    49朱浒:“地方系谱向国家场域的蔓延——1900-1901年的陕西旱灾与义赈”,《清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
    28页。关于义和团与灾荒之关系请参见林敦奎:“社会灾荒与义和团运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年第4期;[美]柯文:《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7-81页。
    50转引自李文海等:《近代中国灾荒纪年》,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656页。
    51郑观应,同前注[35],第665页。
    52朱寿朋主编:《光绪朝东华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3633页。
    53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54《宋史》,志一二○。
    55《清史稿》,志一百五,兵一。
    56王家俭:《清末民初我国警察制度现代化的历程(1901-1928)》,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6页。
    57《清史稿》志一百五,兵二。
    58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页。
    60《清史稿》,志一百八兵四。
    61《清史稿》,志九十五,户口田制。
    62姜涛:“清代人口统计制度与1741-1851年间的中国人口”,《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5期,第35-36、42页。
    63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页。
    64《大清会典》,转引自萧一山:《清代通史》,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634页。
    65《保甲条规》,《皇朝经世文统编》,第1651页。
    66从翰香:《近代冀鲁豫乡村》,北京:中国社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页。
    67《袁世凯奏议》(中),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04页。
    68[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69有关论述参见魏光奇:《官治与自治:20世纪上半期的中国县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6-85页。
    70朱寿朋主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4419页。
    71《赵尔巽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档案。
    72《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007页。
    73“遵旨议奏并陈明京师巡警办法折”,《退耕堂政书》,第8卷。
    74朱寿朋主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4601页。
    76李兴锐所提出的其他八项为:一,举行特科;二、整顿学校;三、广议银行;四,行用纸币;五、维持圆法;六、仿行保险;七、修举农政;八、讲求武备。参见李兴锐:《议覆新政事宜疏》(光绪二十七年)。
    77[清]李兴锐《议覆新政事宜疏》(光绪二十七年),转引自前引王家俭书,第25-26页。
    78参见[清]于宝轩:《皇朝蓄艾文编》(册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65年影印版,第967-968页。
    79“拟定巡警部管制折”,《退耕堂政书》,第3卷。
    80韩廷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81郑观应(1842—1922)原名官应,字正翔,号陶斋,别号罗浮山人。广东香山人,买办出身,在英国宝顺、太古洋行办事30多年。后来参与洋务派兴办的企业,协助李鸿章、张之洞、盛宣怀办过轮船招商局、上海机器织布厂、开平矿务局、汉阳铁厂、粤汉铁路等。他的著作有《盛世危言》、《罗浮待鹤山人诗草》等。他是一个实业家,有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有强烈的爱国思想,政治主张是改良的,曾直接提出在中国设立议院。陈炽(1855—1900)字次亮,原名家瑶,后称瑶林馆主。江西瑞金人。1879年游历各地,到过福建、广东,并到香港、澳门考察,阅读西书很勤,在京师任户部主事、员外郎、军机处章京等职,曾参加北京强学会,为提调。他的政治建议受到户部尚书翁同龢的重视。戊戌变法失败后抑郁不得志。他的著作有《庸书》、《续富国策》。他对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入侵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很关心,对农业、商业、工业如何发展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中肯的建议,希望中国走向经济繁荣,国力增强。何启(1858-1914),字沃生,广东南海县人,长期居住香港,谙熟西方社会制度。1895年参与筹划兴中会广州起义,起草对外宣言。在此前后,发表《中国宜改革新政论议》、《中国改革之进步论》等大量政论文章,宣传改革维新、救国的论述。胡礼垣(1847—1916)字荣懋,号翼南。买办商人家庭出身,1887—1900年,与何启共同发表《曾论书后》、《新政论议》、《新政始基》、《康说书后》、《新政安行》、《前总序》、《后总序》等论文,其基本思想是要求设议院,希望中国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能够保护华裔在国外的经济利益;反对洋务派的“官督商办”,主张发展私人商业。这些文章,后汇编为《新政真诠》出版。参见:桑咸之,前注[25],第53-54页;韩廷龙、苏亦工,前注[80],第5页。
    82“论选择捕役兵丁”,《中国宜改良新政论议》。
    83陈炽,前注[34],《巡捕》卷六。
    84黄遵宪:《人境庐诗草笺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227页。
    85陈炽,前注[34],《巡捕》卷六。
    87[清]郑观应:《盛世危言》,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83页。
    88陈炽,前注[34],《巡捕》卷六。
    90[清]韦廉臣:《治国要务》(第6章),《万国公报》第十三卷,第24页。
    91韩廷龙、苏亦工,前注[80],第13、14页。
    92李华兴:《近代思潮纵横》,香港: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5页。
    93《康南海自编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7页。
    94萧一山:《清代通史》(第四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83页。
    95《康有为全集》,(第二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87页。
    96迟永恒、庞虎:“康有为警政思想探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2期,第98-100页。
    97[清]黄遵宪:《日本国志》(卷14),职官志“警视总监”条注,见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421页。
    98黄遵宪,前注[84],第1110页。
    99[美]费正清:《剑桥晚清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352页。
    100《黄遵宪致梁启超书》,《中国哲学》第8辑,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384页。
    101“湖南广东情形”附录二,[清]梁启超:《戊戌政变记》,北京:中华书局,1954年版,第154页。
    102黄遵宪,前注[98],第156页。
    103前注[84],《与梁任公手札》。
    104[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章红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105“杨先达等禀请速办保卫局批”,《黄遵宪集》(下卷),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第566-567页。
    106《湘报》,第八号。
    107“商民马仲林等禀请速办保卫局批”,黄遵宪,前注[105],第566-567页。
    108《唐才常集》,上海: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8页。
    109“南学会答问”,《湘报》第28号。
    110张翼云:“论湖南风气尚未进于文明”,《湘报》第57号。
    111《湘报》,第120号。
    112朱寿朋主编:《光绪朝东华录》(第4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4261页。
    113《湘报》,第143号。
    114[清]皮锡瑞:《师伏堂日记》,光绪二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115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上海: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02页。
    116韩廷龙、苏亦工,前注[80],第27页。
    117皮锡瑞,前注[114],光绪二十四年二月初九日。
    118《湘报》第2号,第5页。
    120汪太贤:《从治民到民治——清末地方自治思潮的萌生于变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9-50页。
    121“黄遵宪致梁启超书”,《中国哲学》(第8),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384页。
    122“黄遵宪致饮冰主人书”,《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0页。
    123梁启超,前注[101],第154页。
    124《湘报》,第25号。
    125《谭嗣同全集》(下),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27页。
    126粱启超,前注[101],第137页。
    127《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十一条。
    128《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十六条。
    129《湖南保卫总局清查户籍章程》。
    130蔡开松:“湖南保卫局述论”,《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1期,第109-124页。
    131《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十四条。
    132韩廷龙、苏亦工书,前注[80],第46页。
    133《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三十九条。
    134《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二十四条。
    135《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二十九条。
    136参见蔡开松:“湖南保卫局述论”,《近代史研究》,1990年第一期,第109-124页。
    137《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五条。
    138《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四十条。
    139皮锡瑞,前注[114],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140《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三十八条。
    141《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三十九条。
    142《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三十四条。
    143《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三十七条。
    144《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三条。
    145《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四十三条。
    146《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四条。
    147《湖南保卫局增改章程》第三、四条。
    148《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七条。
    149《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一、三十二条。
    150《湖南保卫局章程》第三十四条。
    151《湖南保卫局章程》第八、九、十九、二十条。
    152万川:《中国警政史》,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61页。
    153这里所说的工艺院是具有近代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机构,由清末经元善倡导创办。他强调,在当时的条件下设立工艺院是惠及社会的最大善举。“工艺院教成一艺,则一身一家永可温饱,况更可以技教人,功德尤无限量。”因此,经元善建当时社会中议善堂应当改为工艺院,或者在育婴堂、恤嫠院等机构内“各设小工艺所,俾孤儿长成,可谋生成家,孀妇得资,可赡育后嗣”。参见虞和平编:《经元善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吗,1988年版,第245—247页。(笔者注)
    154朱英:“戊戌时期民间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江汉论坛》,1999年第11期,第66—71页。
    155钟叔河辑、注、校点:《黄遵宪日本杂事诗广注》“警视”条,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5页。
    156《湖南保卫局增改章程》第五条。
    157朱寿朋主编:《光绪朝东华续录》,第152卷。
    158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戊戌变法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02页。
    159“保卫近闻”,《湘报》第124号,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161美国学者孔飞力近年的研究也指出,就清代的国家制度而言,很难说是纯粹的专制主义国家,而有可能是专制权力与常规权力共存的“官僚君主制”。参见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陈兼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44—249页。
    162“与严幼陵先生书”,李华兴、吴嘉勋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2页。
    163[清]梁启超:“论君权民权相擅之理”,《时务报》第41册,1897年10月6日。
    164有关论述请参见钱穆:“中国传统政治”,《国史新论》,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8年版,第95—98,105—119页。
    166Kung-chuan Hsiao:《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Nineteenth Century》.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Press,1960,p145.
    167王先明:“晚清士绅基层社会地位的历史变动”,《探索与争鸣》,1996年第1期,第28页。
    168“康有为上清帝第六书”,中国史学会编:《戊戍变法》(第二册),第198页。
    169《康有为全集》,第三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83页。
    170列文森,前注[16],第79页。
    171《荀子君道》.
    172[德]黑格尔:《东方世界》,夏瑞春:《德国思想家论中国》,陈爱政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114页。
    173李贵连:“儒家化法律走向近代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第84-91页。
    174艾永明:“清末法制近代化为什么失败———从中日比较的角度分析”,《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第1-16页。
    175[美]黄仁宇:《万历十五年》,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版,附二《万历十五年》和我的“大”历史观。
    176何一民:《近代中国城市发展与社会变迁(1840——1949年)》,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页。
    177[美]加里布埃尔.A.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9页。
    178刘泽华:《中国政治思想史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179费正清,刘京广,前注[13],第4页。
    180李凯、施雪华:“告别臣民的尝试——晚清维新立宪运动的政治文化视域”,《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42-45页。
    181黄遵宪,前注[84],“寄梁任父同年”,第715页。
    182黄遵宪,前注[84],“己亥杂诗”,第826页。
    183《清德宗实录》,第485卷,转引自韩廷龙、苏亦工,同前注[80],第51页。
    184罗荣渠:《中国现代化历程的探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52页。
    187[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陶骅罗荣渠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9-290页。
    188郑宗楷:《警察法总论》,重庆:商务印书馆,民国二十七年初版,第9页。
    190清宪政编查馆辑:《大清法规大全》,教育部,卷首上谕,第1页。
    19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4999页。
    192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7页。
    193“译学招考”,《大公报》,1905-12-13。
    194沈桐生辑:《光绪政要》第3册,台北:台北文海出版社,1971年版,第1832页。
    195《袁世凯奏议》(上册),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8-277页。
    196《历代刑法志》,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568页。
    19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52页。
    198张晋藩:“清朝法制史概论”,《清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7-25页。
    199关于清末新政的历史功绩请参见袁伟时先生的《帝国落日:晚清大变局》第十四章“清末新政与20世纪中国社会变革”。袁伟时:《帝国落日:晚清大变局》,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00转引自胡永佳:“清末新政历史经验的再探讨——从现代化的基点和改革战略的角度”,《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107-114页。
    201转引自萧功秦:“二十世纪中国的六次政治选择——从清末新政到当代改革开放”,《思与文》,http://www.chinese-thought.org/zwsx/004146.htm
    202[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52页。
    203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五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251页。
    204清末的毁学事件,反映了民间社会对清政府新政而来的各种教育捐的反应。加征新税与地方官员从教育捐中谋取私利成为新政时期底层社会反对新政的一个主要动因。日本学者阿部洋曾利用《东方杂志》的报道,对1904——1911年间的151起毁学事件进行分析,其中源于加征新税与地方官绅中间榨取的事例最多,有55起,其次是没收庙为兴学而引起的,有24起,参见阿部洋:《中国近代学校史研究:清末じおける近代学校制度の成立过程》,福村出版株式会社1993年版,第170页;赵利栋:“新政、教育与地方社会的变迁——以1904年无锡毁学案为中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青年学术论坛2005年卷》。
    205“创设保定警务局并添设学堂拟定章程呈览折”,《袁世凯奏议》(中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605页。
    207前注[205],《袁世凯奏议》,第605页。
    209王守恂:《天津政俗沿革记》(卷14),民国廿七年刻本,第8页。
    210《宫中档光绪朝奏折》(第15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3年版,第560页。
    211天津地方志编修委员会:《二十世纪初的天津概况》,1986年版,第170页。
    212沈祖宪辑:《养寿园奏议辑要》(卷35),台北:文海出版社,第6页。
    213曾荣汾:《中国近代警察史料初编》,台北:警官学校,1989年版,第3页。
    214前注[210],第560页。
    215“筹办通省巡警学堂功课”,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七),警察一,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7页。
    216陈纯莹:“清末中国沿海各省区的警政建设(1901-1911)”,《警专学报》第4期,第351页。
    217“京保铁路巡警试办章程”,《北洋公牍类篆》(卷九),警察三,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8页。
    218“山海关内外铁路巡警稽查职守章程”,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篆》(卷九),警察三,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9页。
    219“直隶警务处详报遵扎核定通省各州县巡警试办章程文并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篆》(卷九),警察三,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11页。
    220郑宗楷,前注[188],第10-11页。
    221《大公报》,第978号。
    222获鹿,今河北省鹿泉市。清末直隶所辖正定府辖区东界定州直隶州及保定府束鹿县,西及西北连山西省大同府及代州、平定二直隶州,东北与保定府及易州直隶州接壤。下辖:正定(今河北省正定县)、获鹿(今河北省鹿泉市)、井陉(今河北省井陉县)、阜平(今河北省阜平县)、栾城(今河北省栾城县)、行唐(今河北省行唐县)、灵寿(今河北省灵寿县)、平山(今河北省平山县)、元氏(今河北省元氏县)、赞皇(今河北省赞皇县)、无极(今河北省无极县)、藁城(今河北省藁城市)、新乐(今河北省新乐市)共13县;晋州(今河北省晋州市)1散州。——笔者注。
    223河间府下辖:河间(今河北省河间市)、阜城(今河北省阜城县)、肃宁(今河北省肃宁县)、任丘(今河北省任丘市)、交河(今河北省泊头市交河镇)、宁津(今山东省宁津县)、吴桥(今河北省吴桥县)、故城(今河北省故城县故城镇)、东光(今河北省东光县)、献县(今河北省献县)共10县;景州(今河北省景县)1散州。
    224“直隶警务处详送州县巡警比较表恳请奖述文并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篆》(卷九),警察三,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15—16页。
    225“京保铁路巡警试办章程”,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篆》(卷九),警察三,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8页。
    226“山海关内外铁路巡警稽查职守章程”,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篆》(卷九),警察三,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9页。
    227“束鹿县禀举办全境巡警文并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九),警察3,第21页。
    228“安平县金令永禀整顿全境巡警文并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九),警察三,第24-25页。
    229《光绪三十三、三十四年份直隶府州县事实表册》,转引自王先明张海荣:“论清末警察与直隶、京师等地的社会文化变迁——以《大公报》为中心的探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138-149页。
    230“巡警认真”,《大公报》,1902年7月1日。
    231“巡警局示”,《大公报》,1905年5月21日。
    232“译件”,《大公报》,1902年9月22日。
    233“创设保定警务局并添设学堂拟订章程呈览折”,前注[205],第605-615页。
    234“天津南段巡警总局详送改定局厅权限章程”,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九),警察三,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2页。
    236“拟定天津四乡巡警章程折”,《袁世凯奏议》(下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0页。
    238Stephen R. Mackinnon, Power and Poitic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Yuan Shi-kai in Beijing and Tianjin,1901-1908.Berkeley,1980,p156.
    239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56页。
    241林明德:《近代中日关系史》,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240页。
    242“保定警务局站岗规矩”,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七),警察一,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20-21页。
    243“保定警务局巡逻规矩”,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七),警察一,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21-22页。
    244“整顿警察折”,转引自韩廷龙,苏亦工,前注[80],第127页。
    245《秋浦周尚书全集》,第一卷,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169页。
    246“岑春煊奏折”,转引自韩廷龙,苏亦工,前注[80],第131页。
    247《云南省志》(卷五十六)《公安志》,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2页。
    248“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报各省筹办宪政情形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二编),第797页。
    249《大清法规大全》(卷三),转引自韩廷龙,苏亦工,前注[80],第131页。
    250《山东省志·公安》,相关资料参见中国山东(http://www.sd.gov.cn/art/2005/8/15/art_199_33159.html)。
    251河标、西湖利捷师,是清末在水运区域为水运安全设的保镖一类组织。
    252《山东省志·公安》,相关资料参见中国山东(http://www.sd.gov.cn/art/2005/8/15/art_199_33159.html)。
    253杨雪英:“清末山东警察制度的创建”,《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78-81页。
    254《山东省志·公安》,相关资料参见中国山东(http://www.sd.gov.cn/art/2005/8/15/art_199_33159.html)。
    255《广东地方志·公安志》,相关资料参见http://www.gd-info.gov.cn/books/dtree/showbook.jsp?paths=203&stype=v&siteid=mastersite&sitename=广东省情信息库
    256“署川督岑奏开办警察拟定用人立法筹款大概缘由折”,《申报》,1903年7月17日。
    257《光绪朝朱批奏折》(第26辑),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54页。
    258“广东巡警总局章程”,《巡警章程选编》(第一册),清风桥文茂印局,1907年版,第4页。
    259前注[258],《巡警章程选编》(第一册),第36页。
    260“广东巡警总局章程”,《巡警章程选编》(第一册),清风桥文茂印局,1907年版,第36页。
    261“粤督改良巡警论说”,《申报》,1905年11月16日。
    262《河南地方志·公安志》,具体请参见http://www.hnsqw.com.cn/sqsjk/hnsz/gaz。
    263《福建志·公安志》,具体请参见http://www.fjsq.gov.cn/ShowText.asp?ToBook=193&index=10&。
    264金观涛:《探索现代社会的起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总序第2页。
    265中国史学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88年版,第28页。
    266“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第1页。
    267后来,按照清廷的安排,李盛铎、尚其享二人替代了徐世昌、绍英二人出国赴东西洋考察。
    268“出洋考察政治大臣泽公等奏陈在英考察大概情形折”,《东方杂志》第八期,第180页。
    269“出洋考察政治大臣泽公等奏陈在法考察大概情形折”,《东方杂志》第八期,第181页。
    270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44页。
    271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1页。
    273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577页。
    275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390页。
    276王家俭,前注[56],第50-53页。
    277《政府官报》,台北:文海出版社,1956年版,第475页。
    278《沈寄移先生遗书》,台北:华岗出版社,1971年版,第841、736页,转引自汤毅平:“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第56页。
    279《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84页。
    280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28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北京:商务印书社,1998年版,第85页。
    28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59页。
    283《大清新刑律》对于该条给出的解释是:本条所以示一切犯罪须有正条乃为成立,即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也……今惟英国视为习惯法与成文法为有同等效力,此外欧美及日本各国,无不以比附援引为例禁者,本案故采此主义,不复袭用旧例。
    284市古宙三:“1901-1911年政治和制度改革”,载费正清、刘广京编:《剑桥中国史》(第11卷),第413页。
    285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64页。
    286[清]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摺”,《寄簃文存》(卷一)。
    287汤毅平:“论清末的法律近代化”,《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第56-60页。
    289“拟设天津四乡巡警章程折”,前注[236],第1170页。
    290[美]魏斐德:《上海警察:1927-193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291《大清德宗实录》,卷549。
    292邓裕坤:《现代警察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9页。邓裕坤同时也认为,“吾国警察制度,自始即借镜与日本……因之,我国警察制度之采取集权主义,殆为世人之公认”。(参见该书第39页)
    293韩廷龙、苏亦工,前注[80],第92页。
    295《退耕堂政书》,卷3。
    29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71页。
    297该部分关于民政部的官职设置与职能分派的内容主要参考了《民政部官制章程》和《民政部分科章程》(均载于《京师警察法令汇篡》)的规定,其中引用章程原文笔者不再标注。
    298本节所引《调查户口章程》录自北京政学社所编之《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第2-4页),下文相关援引均出自此处,不再另行标注。
    299《调查户口章程》第一、二条。
    300《调查户口章程》第四、五、六、七条。
    301《调查户口章程》第八至二十二条。
    302《调查户口章程》第二十五条。
    303《调查户口章程》第二十六、二十九、三十条。
    304《调查户口章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305《调查户口章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306需要说明的是,《钦定章程类篡》中所刊载的《清查户口章程》(光绪三十四年)并没有标出第三章的标题,仅以“××”标示。笔者认为,该章的标题应为“簿册”。这样的判断是在对比光绪三十四年《清查户口章程》和宣统元年《民政部暂定京师调查户口规则》的基础上做出的,后者在内容和体例安排上都以《清查户口章程》为蓝本,并且在内容上,前者的第三章也主要围绕“簿册”展开。
    307《清查户口章程》第一条。(本处所引《清查户口章程》内容均录自《钦定章程类篡》第二册,警务第18-25页,笔者在其后的相关引用中只标示章程名称。)
    308《清查户口章程》第一、二、三、六、十四条。
    309《清查户口章程》第五、七至十一、十三条。
    310《清查户口章程》第十二条。
    311《清查户口章程》第二十至二十五条。
    312《清查户口章程》第二十六至三十条。
    313《京师调查户口实施细则》第一、四十七、五十六、六十四、八十五条。
    314“考核违警律折併单”,王家俭,前注[56],第164页。
    315《违警律》第44条。
    316李贵连:《沈家本传》,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317“考核违警律折併单”,王家俭,前注[56],第164-165页。
    318《违警律》,《政治官报》(第九册),第4页。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引《违警律》均录自《政治官报》(第九册)第4到12页,此后引用该律原文不再另行注释。
    319李秀清:“《大清违警律》移植外国法评析”,《犯罪研究》,2002年第3期,第8-13、28页。
    320《违警律》第三十八条为:“凡犯左列各款者,处十日以下,五日以上之拘留;或十元以下,五元以上之罚金。一、偶因过失污秽供人饮用之净水,致不能饮用者。二、违背一切官定卫生章程者。”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为:“装置粪土秽物,经过街市不施覆盖者。”
    321《大清违警律》第21-24条。
    322《大清违警律》第25、26条。
    323《大清违警律》第27、28条。
    324《大清违警律》第30条。
    325《大清违警律》第31-36条。
    326[日]牧野英一:《日本刑法通义》,陈承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13年版,第4页。
    327汪有龄:《大清违警律论》,商务印书馆,第15页。
    328“考核违警律折併单”,王家俭,前注[56],第163页。
    330韩廷龙,苏亦工,前注[80],第269页。
    331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805页。
    332“会奏结社集会律折”,《大清光绪新法令》(第9册)。
    333《结社集会律》第1、2条。
    334《结社集会律》第3-32条。
    335《结社集会律》第33-35条。
    336[清]徐世昌:《退耕堂政书》,卷四,第13页。
    337戈公振:《中国报学史》,台湾:学生书局,第452-453页。
    338正如笔者所指出的,《大清报律》的制定历经多个版本,本文以最终修订的宣统二年(1910年)版为分析样本。
    339《大清报律》(宣统二年),第1-9条。
    340《大清报律》(宣统二年),第10-15条。
    341《大清报律》(宣统二年),第16-38条。
    342孙季萍、王军波:“清末报律:在创新和守旧的夹缝中”,《政法论丛》,2001年第5期,第35-37页。
    343《大清印刷物专律》第17条。
    344梅可望:《警察学原理》,台湾:中央警察大学,2000年版,第61-62页。
    345“民政部奏拟定直省巡警道官制并分科办事细则折并细则”,《大清法规大全》(卷21·上)(民政部·外官制一)
    346“宪政编查馆奏考核直省巡警道官制细则折”,《大清法规大全》(卷21·上)(民政部·外官制一)
    347“宪政编查馆奏考核直省巡警道官制细则折”,宪政编查馆:《清末民初宪政史料辑刊》(第三册),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24-25页。
    348与预备立宪中的改革官制相一致,地方巡警管理机构的设置初期一直存在设置巡警司还是巡警道的争执,具体请参见彭雪琴:“晚清议设巡警道初探”,《史学月刊》,2009年第11期,第69-73页。
    349陈夔龙:“胪陈第三届筹备宪政折”,《政治官报》宣统二年二月,第456-459页。
    350《政治官报》宣统一年二月十八日,第327-328页;宣统二年三月一日,第29-30页;宣统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第426-428页。
    351“浙抚增韫奏第四届筹备宪政情形折”,《政治官报》宣统二年九月,第422-425页;“浙抚增韫奏五届筹备宪政情形折”,《政治官报》宣统三年三月,第98-102页。
    352“署两广总督袁树勋奏折”,《政治官报》宣统二年三月,第300页。
    353“广东省属各厅州县巡警教练所通行章程”,《广东警务官报》宣统二年第三期,第37-43页。
    354“直隶警务处试办章程”,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七),警察一,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17页。
    355《隶总督杨骆等务处拟定客店等三章程致民政部咨文》(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56《河南地方志·公安志》
    357“民政部专案奏报各省厅州县巡警年内粗具规模情形折”,《大清宣统新法令》(第12册)。
    359王家俭,前注[56],第22-23页。
    360“论中央政府之吸集政权”,《盛京时报》,宣统二年五月初二日。
    361缪天绶:《警察法令讲义》,湖南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翻印,1942年版,第5页。
    362王杨滨:“论道路警察”,《新译界》,光绪三十二年第二号,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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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4《本部奏开办高等巡警学堂情形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365“论警察教育之普及”,《直隶警察杂志》,第2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
    366范扬:《警察行政法》,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2页。
    367魏光奇:“清代州县治理结构述要”,《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刊,第24-28页。
    368杜赞奇,前注[68],第183-190页。
    369转引自王先明张海荣:“论清末警察与直隶、京师等地的社会文化变迁——以《大公报》为中心的探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138-149页。
    370“天津南段巡警现行章程”,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八),警察二,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3页。
    371《直隶警务处客店营业章程》第二十条。
    372《直隶警务处戏场章程》第十三条。
    373《宣统元年教育局规则》。
    374郑裕坤:《现代警察研究》,南京:中国警察出版社,1946年版,第14页。
    375左绍佐:“连州事件日记摘录”,《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4期,第72页;《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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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7“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报筹办宪政情形折”,《清末预备立宪档案史料》,第797页。
    379刘文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20),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380“保定工巡总局员弃职守”,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七),警察一,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25页。
    381“获鹿铁厘充作常年警饷片”,《袁世凯奏议》(中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486页。
    382“直隶警务处详报遵札核定通省各州县巡警试办章程文并批”,甘厚慈辑:《北洋公牍类纂》(卷九),警察三,光绪丁未九月初版,第12页。
    383《时报》,宣统二年五月初六日。
    384李凯施雪华:“告别臣民的尝试—晚清维新立宪运动的政治文化视域”,《河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第4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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