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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1937年北京的妇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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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代以来,在中西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都开启了现代化的步伐,妇女救济事业也随之逐渐步入了现代化的发展轨道。北京特殊的政治、文化地位,使其在妇女救济事业的近代转型过程中发挥了引导和示范作用,因而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在北京传统的社会救济机制中,除以节妇为救济对象的清节类善会善堂外,养济院、普济堂、粥厂、暖厂、栖流所等救济机构都具有妇女救济的功能。这些机构均以向被救助者提供物质援助为主要救济手段,救济的目标仅限于维持他们的生命,很少考虑使有劳动能力者通过救济最终可以自食其力。清节类善会善堂更是以帮助孀妇守节为目的,带有浓重的封建伦理道德色彩。
     晚清以降,随着西方现代女性观念的传入,妇女命运与国家命运开始被联系起来。先进的国人逐渐认识到,中国要实现富强,就必须改变妇女的生活状况,由此揭开了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的序幕。在此背景下,娼妓、婢女、妾等女性群体的存在开始被看作是中国社会落后的表征,是社会发展进步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这些不幸妇女开始被视为“鳏寡孤独”之外需要特殊救济的群体。以妇女解放为契机,在晚清社会救济变革的过程中,妇女救济在救济对象上突破了只对老弱、废疾、贫妇及节妇实施救济的局限,将娼妓、婢女、童养媳等弱势群体纳入了救济范围,体现出社会救济的人性主义光辉。女养济院、贫民教养院、女工厂等机构的设置,则代表着“分类教养”、“教养兼施”等现代救济理念开始被付诸实践。妇女救济的这些革新不仅体现着社会救济理念、方式的现代化趋向,更意味着社会意识开始发生变化。向来被贱视的妓女开始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有了可以寻求救助的济良所;历来被认为应该“服于家事”的妇女也可以走出家门,进入工厂参与社会劳动。这些转变不仅仅是知识精英在提倡,还得到了封建统治者的支持。
     北洋政府时期,受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不幸妇女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舆论关注,政府也开始正视这些舆论,担负起救济不幸妇女的责任。以京师警察厅为代表的官方力量,不仅在法令和政策上给不幸妇女以支持,还通过济良所和妇女习工厂两所官办妇女救济机构直接对不幸妇女实施救济,给她们提供容身之所,对她们进行文化和技能教育,为她们能够顺利回归家庭做准备。但受社会环境、政治腐败及管理人才缺乏等因素影响,这一时期的妇女救济政策较为被动、保守,妇女救济机构的救济措施仍旧以“养”为主,“教”的工作较为有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政府加强了对妇女救济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充实了救济妇女的政策法规,加大了对娼妓、婢女等不幸妇女的保护力度。妇女救济机构因为一批具有现代教育背景的专业人才的加入而展现出新的姿态。在管理上更加人性化、科学化;措施上真正地做到了养教结合,“教育救济”的特征明显;救济的目标则强调妇女能够作为一个独立人而存在。尽管救济经费的不足及行政管理上的严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济工作的效果,但妇女救济事业正是在这种困境和探索中向着现代化迈进。
     总之,从尚贞崇节的敬节会,到拯救妓女的济良所,再到不幸妇女皆予收容的妇女救济院;从以施衣、舍粥、赠银等为主要救济手段,到教授技艺、培养独立意识的“教育救济”;从视虐待不幸妇女为自然之事,到对这种行为施以舆论谴责、政令禁止,1902—1937年,北京妇女救济事业所呈现出的发展脉络,不仅体现了妇女救济事业的进步,也意味着社会意识的演进,不仅体现了北京这个城市的发展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整个中国社会的进步。
In modern China, with the conflict and integrati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cultures, the traditional social structure, life style, ideas began the pace ofmodernization. The relief of women in China also began to realize modernization.Because of special political and cultural status, the transformation of women relieffirst occurred in Beijing.
     In traditional social relief mechanism, besides Qingjietang, Yangjiyan, Pujitang,Zhouchang and Nuanchang also had the function of relief women. To these agencies,the goal of relief mostly restricted to maintain the recipients' life, with little regard tohelping them get the ability to earn their own living. Qingjietang, with a strong colorof the feudal ethics, was to help the widows to keep chastity.
     Since the late Qing Dynasty,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modern western feminism,women's fate was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ry, which finally makeWomen’s Liberation Movement set off in China.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 thepresence of prostitutes, maids and concubines was considered as a symbol ofbackwardness. In order to achieve social progress and development, those problemsmust be faced and solved. These tragic women began to be regarded as specialvulnerable group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relief transformation in the late QingDynasty, new relief agencies like Elderly Women House, The Door of Hope andFemale Factories came out. The relief objects not only included the elderly, disabled,the poor women and widows, but also included prostitutes, maids and othervulnerable groups. The new relief agencies began to teach the tragic women someskills, hoping that they could be self-supporting in the future. These changes not onlyreflected the modernization of women relief, but also represented the change of socialconsciousness. The prostitute began to get more sympathy of public opinion, andwomen could get out working in the factory. These changes were not only advocatedby the intellectual elites, but also supported by the feudal rulers.
     In the period of the Beijing Government, with the impact of May Fourth and newculture movement, tragic women gained unprecedented public attention. Thegovernment began to assume the primary responsibility to relief them. Imperial PoliceAgency not only enacted laws and policies to help women, but also supported TheDoor of Hope and The Factory for Women to Learn Skills. Those twogovernment-run women's relief agencies not only provided the tragic women withshelter, but also gave them cultural and skills education. All the work they had donewas to help them to have a happy marriage. Because of political corruption and poormanaging ability, women's relief policies were passive and conservative, the reliefagencies paid little attention to the education.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strengthened the management of women relief agencies, and formulated morepolicies and laws to protect prostitutes, maids etc. Some women with moderneducational background were hired as the head of the women relief agencies, whofocused on the cultural knowledge and life skills education. The goal of women'srelief was no longer merely to qualify tragic women for wife and mother, andculturing the idea and ability of independence became the main purpose of womenrelief. Unfortunately,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women relief was limited by the lackof relief funds and strict management. But women relief still moved towardmodernization in times of hardship.
     In short, the work of women relief in Beijing made great progress in therealization of modernization from1902to1937, which reflected the evolution ofsocial consciousness and modernization of municipal administration in Beijing.
引文
1易家钺:《妇女职业问题》,上海:泰东图书局1922年版,第126页。
    2孙国群:《旧上海娼妓秘史》,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罗苏文:《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日]可儿弘明:《“猪花”——被贩卖海外的妇女》,孙国群等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猪花”是指被卖往海外做娼妓的中国妇女。
    3柯象峰:《社会救济》,上海: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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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许晚成:《上海慈善机关概况》,上海:龙文书店1941年版。
    3陆利时:《上海特别市救济事业概况》,上海:上海特别市社会局救济院,1942年。
    4管欧编:《北平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京: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
    5北平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
    6邝震鸣:《贫穷与妓女》,北京:北方印刷所1930年版。
    7王书奴:《中国娼妓史》,上海:生活书店1934年版。
    8鲍祖宝:《娼妓问题》,上海:女子书店1935年版。
    9步济时:《娼妓问题》,《社会学杂志》2卷4号,1925年。
    10关端梧:《妾制研究》,《社会学界》6卷6期,1932年。
    11[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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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陈真、姚洛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抖》第一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2页。
    8《北平市有职业妇女春季新统计》,《北平晨报》1932年4月22日,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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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陶寄夫:《锡沪杭女工生活概况》,《妇女共鸣》1卷9期,19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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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宋化欧:《北京妇女之生活》,《妇女杂志》12卷10期,1926年。
    6参见李长莉:《晚清上海社会的变迁:生活与伦理的近代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92-393页。
    7许慧琦:《训政时期的北平女招待(1928—1937)——关于都市消费与女性职业的探讨》,《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8期,2005年6月。
    8陈真、姚洛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抖》第一辑,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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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127-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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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社会科学杂志》2卷3期,1931年。
    3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4牛鼐鄂:《北平一千二百贫户之研究》,《社会学界》第7卷,1933年。
    1《贫苦的妇女》,《顺天时报》1924年2月28日,第7版。
    2《贫苦的妇女》,《顺天时报》1924年2月25日,第7版。做绸缎活需要用白面打浆子,所以成本较高。
    3《北平妇女职业(一)》,《北平日报》1929年3月25日,第7版。
    1《贫苦的妇女》,《顺天时报》1924年2月27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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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贫苦的妇女》,《顺天时报》1924年2月25日,第7版。
    1《北平女工的痛苦生活》,《世界日报》1933年1月13日,第6版。
    2《中国缫丝女工生活》,《世界日报》1932年12月29日,第6版。
    4《北平女工的痛苦生活》,《世界日报》1933年1月13日,第6版。
    5《北平女工的痛苦生活》,《世界日报》1933年1月13日,第6版。
    6《北平女工的痛苦生活》,《世界日报》1933年1月13日,第6版。
    1《北平妇女职业(三)》,《北平日报》1929年3月30日,第7版。
    2李家瑞:《北平风俗类征》,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179页。
    3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4参见许慧琦:《训政时期的北平女招待(1928—1937)——关于都市消费与女性职业的探讨》,《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8期,2005年6月。
    5陶孟和:《北平生活费之分析》,北京:社会调查所1933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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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韩光辉:《北京历史人口地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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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孟天培、甘博:《二十五年来北京之物价工资及生活程度》,李景汉译,北京:国立北京大学出版社发行,1926年,第74页。
    1参见孟天培、甘博:《二十五年来北京之物价工资及生活程序》,李景汉译,北京:国立北京大学出版社发行,1926年,第7-43页。
    2孟天培、甘博:《二十五年来北京之物价工资及生活程度》,李景汉译,北京:国立北京大学出版社发行,1926年,第80-81页。
    3李景汉:《数十年来北京生活程度的比较》,《现代评论》4卷92期,19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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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陶孟和:《北平生活费之分析》,北京:社会调查所1933年版,第74页。
    8许慧琦:《故都新貌:迁都后到抗战前的北京城市消费(1928—1937)》,台北:台湾学生书局2008年版,第81页。
    1《贫民窟素描》,《北平晨报》1936年11月3日,第6版。
    2按照京师警察厅1914年的规定,以两口之家每天收入低于25枚铜板(相当于一年66枚银元)和四口之家每天收入低于35枚铜板(相当于一年93枚银元)为标准,在此标准以上为能够维持生存者,在此标准以下则为贫困。[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286页。
    3原文统计数据为11.95%。[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2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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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金陔:《北平粥厂之研究》,《社会学界》第7卷,1933年。
    1[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291页。
    2《警察的媳妇要起饭来了》,《晨报》1921年10月27日,第7版。
    3《行政处函送李顺宝被典为娼一案卷》,1917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7012。
    4《贫民窟调查记(二)》,《民声报》1936年11月17日,第4版。
    5《贫民窟素描下》,《北平晨报》1936年11月4日,第6版。
    6《贫民窟调查记(二)》,《民声报》1936年11月17日,第4版。
    1潘光旦:《民族特性与民族卫生》,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42-244页。
    2《旗人卖女度生活》,《晨钟报》1917年8月7日,第6版。
    3《卖女儿苟延旦夕》,《晨报》1921年5月22日,第6版。
    4《女儿家是父母的所有品吗》,《晨报》1921年4月25日,第3版。
    5《交查郑四虐待养女逼令为娼系仁顺茶室妓女名俊卿一案卷》,1914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5191。
    1《外左四区警察署关于沈素兰控被领家陈顺虐待的呈》,1920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28733。
    2《北京社会唯一发展之事业》,《京报》1921年5月10日,第5版。
    1[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261页。
    2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社会科学杂志》2卷3期,1931年。
    3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社会科学杂志》2卷3期,1931年
    4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2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3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4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印子钱,开妓院人或与妓业有关的人常借钱给妓女,以便谋取暴利(这种债务的利息每月一般在三分以上,甚至有日息一分的),双方约定还款时限及每次还款数额,每还一次,打一个小圆章,叫做“印子”,所以称为印子钱。余天休:《娼妓问题的研究》,《社会学杂志》,1930年第2期。
    5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6《如此下处(续)》,《世界日报》1932年12月1日,第8版。
    7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1“北帮之养幼女者,教以弹唱,稍长,送至妓院为妓,得赁金,京师曰‘领家’”。李家瑞编:《北平风俗类征》,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5年版,第385页。“班主”指开设妓院之人。
    2《如此下处(续)》,《世界日报》1932年12月3日,第8版。
    3《如此下处(续)》,《世界日报》1932年12月3日,第8版。
    4《惨无人道的男领家》,《晨报》1921年7月30日,第6版。
    5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6《如此下处》,《世界日报》1932年11月30日,第8版。
    7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8《如此下处(续)》,《世界日报》1932年12月1日,第8版。
    1《如此下处(续)》,《世界日报》1932年12月3日,第8版。
    2“卖绝”指婢女被卖后,与原家庭完全断绝关系,主人对其拥有完全支配权;“典押”指父母或他人以女儿给人为婢作为抵押,约定年限,到期后原价赎还。丁逢甲:《为婢女养媳前妻子女乞命文》,《妇女杂志》4卷5号,1918年。
    4《交查郑四虐待养女逼令为娼系仁顺茶室妓女名俊卿一案卷》,1914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5191。
    5丁逢甲:《为婢女养媳前妻子女乞命文》,《妇女杂志》4卷5号,1918年。
    6《外右二区表送使女张玉珠因受虐潜逃请安置一案卷》,1929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21-05298。
    1《外左二区表解使女侯海棠因被主凌虐欲行投河一案》,1913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1714。
    2《可怜灾女连当了丫头都不能够》,《晨报》1921年12月13日,第7版。
    3《市府交下据救济院呈报张巫氏等虐待使女袁双喜等情讯明依法来院送究案》,1936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21-46581。
    4《步军统领衙门函送幼女秀梅一口请交贫民院收养卷》,1915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9984。
    5柯象峰:《社会救济》,上海: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56页。
    6关瑞梧:《妾制研究》,《社会学界》第6卷,1932年。
    1《外右二区表送陈子实呈控其妾陈淑贵不服约束,请送济良所择配一案卷》,1920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9146。
    2丁逢甲:《为婢女养媳前妻子女乞命文》,《妇女杂志》4卷5号,1918年。
    3《可怜的一个童养媳》,《晨报》1921年12月6日,第7版。
    4《旧家庭里没有女子的生路》,《晨报》1921年5月22日,第6版。
    5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6《张宝永关于其妻不安于室请传讯发交妇女习工厂惩戒的呈》,1924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6729。
    1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2李达:《女子解放论》,《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46页。
    1(清)姚雨薌原纂、胡仰山增辑:《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从刊三编》第2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923页。
    2参见[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0-51页。
    3《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5页。
    1《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41,《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30页。
    2《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9,《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71页。
    3参见[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31-433页。
    4(清)王继祖、夏之蓉:《直隶通州志》卷4,乾隆二十年(1755)。
    5(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69,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6(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69,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7(清)姚雨薌原纂,胡仰山增辑:《大清律例会通新纂》,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从刊三编》第2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87年版,第924页。
    1(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69,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2参见王宏伟:《晚清北京社会救济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3《大清会典(康熙朝)》卷54,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646页。
    4(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69,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1(清)王继祖、夏之蓉:《直隶通州志》卷4,乾隆二十年(1755)。
    2(清)梁悦馨、莫祥芝、季念诒、沈鍠:《通州直隶州志》卷3,光绪元年(1875)。
    3(清)高建勋、王维珍、陈镜清:《通州志》卷2,光绪九年(1883)。
    4(清)王继祖、夏之蓉:《直隶通州志》卷4,乾隆二十年(1755)。
    1(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18页。
    2王卫平认为普济堂与养济院虽然在收容对象上相同,实际上却各有偏重。普济堂收养的多是未能进入养济院的“额外孤贫”之人,且偏重于贫病老人的收养,而养济院则偏重于收容贫困的残疾之人。王卫平:《普济的理想与实践——清代普济堂的经营实态》,《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
    3崇荫等:《奏为奉命监放粥厂完竣覆命由》,光绪三十年三月初二日,宫中档光绪朝奏折,159098。
    4(清)潘荣陛:《帝京岁时纪胜》,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6页。
    5(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9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6(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18页。
    7(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18页。
    8(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9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9(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17页。
    10(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9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11(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17页。
    1(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09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2参见王卫平:《普济的理想与实践——清代普济堂的经营实态》,《江海学刊》2000年第3期。
    3张金陔:《北平粥厂之研究》,《社会学界》第7卷,1933年。
    4(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15-322页。
    5韩光辉:《清代北京赈恤机构时空分布研究》,《清史研究》1996年第4期。
    1李文海、夏明方主编:《中国荒政全书(第二辑)》第1卷,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83-584页。
    2(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23页。
    1《奏为北城百善堂女暖厂人多粟米不敷支放请旨发米石事》,光绪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5-107-5594-125。
    2《奏为梁家园百善堂女暖厂米石不敷支放拟援案续发等事》,光绪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107-5601-132。
    3(清)李鸿章总裁,张树生总修,黄彭年监修:《畿辅通志》卷10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323页。
    4(清)李鸿章总裁,张树生总修,黄彭年监修:《畿辅通志》卷10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323页。
    5(清)李鸿章总裁,张树生总修,黄彭年监修:《畿辅通志》卷109,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339页。
    1恤嫠会是主要从经济上援助贫困寡妇的团体,清节堂则是收养夫死而不欲再婚之妇女的机构。参见[日]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19页。这类机构在名称上有多种,如保节会、敬节会,恤嫠局、恤嫠所、保节堂、清节堂、敬节堂等。
    2《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5页。
    3《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37,《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62页。
    4(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403,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5《大清会典(康熙朝)》,卷54,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641-2642页。
    1《大清会典(康熙朝)》,卷54,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642页。
    2《大清会典(康熙朝)》,卷54,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7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643页。
    3(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27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4《奏为乾隆十四年遵例给过利津等县孤贫节妇口粮事》,乾隆十五年十一月初一,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4-01-0185-028。
    5郭松义:《清代妇女的守节和再嫁》,《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1期。
    6详见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王卫平:《清代江南社会问题研究:以逼醮、抢醮为例》,《史林》2003年第3期。
    7关于清节类善堂建立的原因,详见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二部第七章及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五章。
    8对于清节堂的成立时间,高迈在《我国贞节堂制度的演变》(《东方杂志》32卷第5号,1935年)一文中认为是在同治年间。本文采用夫马进在《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一书中的说法,此观点亦被梁其姿在《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中所引用。
    1《为移知礼部奏各省举办恤局清节堂事》,光绪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7-3224-18-19。
    2参见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68-375页;《敬节规条》;凤英:《奏为宣武门外西悦生堂办理养老恤嫠等请每年赏给米石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光绪十七年九月九日,03-5598-086。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天津至少有清节类善会善堂5所,分别为保贞社、全节堂、恤嫠会、广仁堂及南善堂。
    3参见凤英:《奏为宣武门外西悦生堂办理养老恤嫠等请每年赏给米石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光绪十七年九月九日,03-5598-086。《外左五区警察署关于查明界内慈善机关经费等项的呈报》,1920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1767。
    1凤英:《奏为宣武门外西悦生堂办理养老恤嫠等请每年赏给米石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光绪十七年九月九日,03-5598-086。
    2《外左五区警察署关于查明界内慈善机关经费等项的呈报》,1920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1767。
    3(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27页。
    4参见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69页。
    5(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25页。
    6《敬节规条》,第5页。
    7光绪四年(1878),为应对“丁戊奇荒”造成的沉重灾难,救济灾民,时任直隶总督李鸿章等人在天津创设了广仁堂,以收养天津河间两府属遗弃子女、贫苦节妇。该堂区别男女老幼分设了慈幼、蒙养、力田、工艺所、敬节、戒烟六所,根据被救济者的资质分别学习内容,初步贯彻了教养兼施的救济思想,收效明显。天津广仁堂的创举使北京官绅深受启发,光绪七年(1881),北京绅士袁善、朱百遂、冯光勋、季邦祯等仿效天津广仁堂的办法创设了京师广仁堂。参见(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21页;《奏为津郡创设广仁堂收恤妇孺分别教养已著成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31辑,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7页。
    1参见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42页。
    1《顺天府东路厅通州等为造送发放告示所属养济院孤贫人口粮银数及办理“善堂善举”“留养局”“资善堂”等事宜致顺天府尹的表册》,光绪二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28-1-44-023。
    2《奏请加赏京师敬节会善堂米石以资接济事》,光绪二十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6537-066。
    3《奏为敬节会善堂米石不敷请加赏仓米事》,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初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5604-069。
    4《奏为敬节会善堂米石不敷请加赏仓米事》,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初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5604-069。
    5《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二十五九月初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顺天府东路厅通州等为造送发放告示所属养济院孤贫人口粮银数及办理“善堂善举”“留养局”“资善堂”等事宜致顺天府尹的表册》光绪二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28-1-44-023。
    2《奏为援案请赏给京师敬节会善堂米石事》,光绪二十九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5607-016。
    3《敬节规条》,第1页。
    4《敬节规条》,第3页。
    6《敬节规条》,第3页。
    1《敬节规条》,第1页。
    2《奏请加赏京师敬节会善堂米石以资接济事》,光绪二十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6537-066。
    3《奏为敬节会善堂米石不敷请加赏仓米事》,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初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5604-069。
    4《敬节规条》,第4页。
    5《敬节规条》,第4页。
    6(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234页。
    1《敬节规条》,第5页。
    2《奏为敬节会善堂米石不敷请加赏仓米事》,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初八,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5604-069。
    3(清)鄂尔泰等:《八旗通志》第1册,李洵、赵德贵主点,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10页。
    4《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48,《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84页。
    5(清)鄂尔泰等:《八旗通志》第1册,李洵、赵德贵主点,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09页。
    1《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53,《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20页。
    2(清)鄂尔泰等:《八旗通志》第2册,李洵、赵德贵主点,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250页。
    3(清)鄂尔泰等:《八旗通志》第2册,李洵、赵德贵主点,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251页。
    4《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70,《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50页。宗室指皇帝的宗族、族人。清朝的宗室是指太祖努尔哈赤父亲塔克世的直系子孙,努尔哈赤的伯叔兄弟的旁系子孙称觉罗。
    5《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75,《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92-593页。
    1(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14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2《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99,《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68-769页。
    3《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118,《清实录》第3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18页。
    4《军机处上谕档》,嘉庆二十二年七月十四,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军机处上谕档》,光绪五年十月二十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6《大清世宗宪皇帝实录》卷18,《清实录》第7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6页。
    7(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14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1《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6,《清实录》第9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66页。
    2顺治元年时所定兵饷标准为:八旗前锋、护军、领催、甲兵,每名月给饷银二两;匠役,每名给饷银一两。顺治二年正月定,摆牙喇、拨什库、噶布什贤、马兵,月支饷银二两。顺治六年定,步兵月给饷银一两。(清)鄂尔泰等:《八旗通志》第1册,李洵、赵德贵主点,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49页。
    3《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82,《清实录》第1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2-293页。
    4(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14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5(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14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开户人主要是指立有军功的奴仆,依法从原主户档分出另立户档者;开户养子则指原为奴仆,被原主收为养子而分产开户者。
    6对于何为“无依寡妇”,乾隆四十一年议准,八旗孀妇内如翁亲伯叔兄弟系现任五品以上武职、六品以上文职以及外任职官,与有翁姑子媳亲孙现食钱粮并有房地者,不得给予钱粮。若系叔翁及亲姪、族姪、族孙现任职官者,俱准给予。……孀妇之亲伯叔等,如系候补六品文职及离任养病降调之外任职官,休致及革职给有顶戴之废员,并加级升衔非现任职官者,均准给予。至孀妇虽有子孙,或派往驻防、或获罪发遣、或现已在逃、或继子归宗实无依赖者,亦准给予钱粮。(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14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1《雨露均沾》,《正宗爱国报》691期,第3页,1908年。
    2(清)昆冈、李鸿章等主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光绪朝)》卷1140,光绪二十五年八月石印本。
    3赖惠敏:《妇女无知?清代内府旗妇的法律地位》,李贞德、梁其姿:《妇女与社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1页。
    4参见定宜庄:《满族的妇女生活与婚姻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137页。
    5(清)周家楣等:《光绪顺天府志》,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315页。
    1参见(清)陈忠倚:《皇朝经世文三编》卷34,沈云龙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7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66年版,第528-533页。
    1[德]花之安:《自西徂东》,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8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4页。
    2[德]花之安:《自西徂东》,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8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5-19页。
    3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英轺私记》,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207页。
    4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5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1参见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版。
    2详见夫马进:《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伍跃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7-65页。
    3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页。
    4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32页。
    5尹钧科等:《北京历史自然灾害研究》,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2页。
    6池子华、李红英:《晚清直隶灾荒及减灾措施的探讨》,《清史研究》2001年第2期。
    1《畿辅旱灾请速筹荒政折》(光绪五年八月),赵德馨主编:《张之洞全集(一)》,武汉:武汉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2邓云特:《中国救荒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40页。
    3池子华:《中国流民史·近代卷》,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4朱寿鹏:《光绪朝东华录》(一),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77页。
    5《论清查善堂事》,《申报》1897年3月15日。
    6虞和平编:《经元善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6页。
    7(清)高建勋、王维珍、陈镜清:《通州志》卷2,光绪九年(1883年)。
    8《顺天府办理各项善举统计表》,《顺天府宣统元年统计表》,宣统元年石印本。
    9《奏为五城所领库银请由顺天府尹发交各善堂富绅制作棉衣以济贫民事》,光绪八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107-5591-58。
    1《论清查善堂事》,《申报》1897年3月15日。
    2北京市、天津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京津蒙难记》,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37页。
    3《顺天府东路厅通州等为造送发放告示所属养济院孤贫人口粮银数及办理“善堂善举”“留养局”“资善堂”等事宜致顺天府尹的表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28-1-44-002。
    4虞和平编:《经元善集》,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5-246页。
    1许象枢:《泰西善举中国能否仿行论》,(清)陈忠倚:《皇朝经世文三编》卷35,沈云龙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7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66年版,第547-548页。
    2许象枢:《泰西善举中国能否仿行论》,(清)陈忠倚:《皇朝经世文三编》卷35,沈云龙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7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66年版,第549页。
    3[日]服部宇之吉:《清末北京志资料》,张宗平、吕永和译,北京燕山出版社1994年版,第371页。
    4黄中慧:《创办北京善后工艺局说帖》,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沈云龙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从刊》7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2年版,第756-758页。
    5《察看工艺局情形据实覆陈折》,(清)陈璧:《望嵓堂奏稿》卷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67年版,第225页。
    6《效法泰西以行善举议》,《申报》1897年5月31日。
    7《贫民何多》,《大公报》1904年1月27日。
    8《粥厂改教养局》,《大公报》1905年6月25日。
    1《请将工艺局迁移他所保存原有义仓续筹积谷片》,(清)陈璧:《望嵓堂奏稿》卷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67年版,第229-231页。
    2《农工商部奏汇核各省办理农村工艺情形折》,宣统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王娟:《浅析近代北京慈善组织的救济效果》,《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3《商部议复御史王奏请变通官粥厂改设教养局折》,《东方杂志》2卷11期,1905年。
    4《就功德林普济堂改设局所分收贫民罪犯折》,(清)陈璧:《望嵓堂奏稿》卷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0辑,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67年版,第417-419页。
    5《民政部度支部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会奏筹议变通粥厂整顿园法情形折》,《东方杂志》4卷10期,1907年。
    6《民政部奏赏米石并变通收养贫民办法折》,宣统元年十一月,《政治官报》1909年第28期。
    1《民政部度支部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会奏筹议变通粥厂整顿园法情形折》,《东方杂志》4卷10期,1907年。
    2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书店1984年版)中称李汝珍、俞正燮为“两个女性同情论者”,本文借用了这一说法。
    1参见李贽:《初谭集(上册)》,上海:中华书局1974年版。
    2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250-251页
    3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247-248页。
    4(清)俞正燮:《癸巳类稿》,上海: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93页。
    1[英]麦华陀:《在遥远中国的外国人》,转引自[英]约·罗伯茨编著:《十九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蒋重跃、刘林海译,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106页。
    2[法]古伯察:《中华帝国》,转引自[英]约·罗伯茨编著:《十九世纪西方人眼中的中国》,蒋重跃、刘林海译,北京:时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3[美]林乐知:《辨忠篇(下)》,《万国公报》1895年第80期。
    4[美]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27页。
    5[美]林乐知:《论女俗为教化之标志》,《万国公报》1903年第172期。
    1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72页。
    2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英轺私记》,长沙: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205页。
    3李圭:《环游地球新录》,谷及世校点,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1页。
    4郭锦桴:《中国女性禁忌》,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页。
    5陈虬:《治平通议》,《戊戌变法》第1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228页
    6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517页。
    1李圭:《环游地球新录》,谷及世校点,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1-42页。
    2梁启超:《变法通议·论女学》,《饮冰室合集·文集》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7-40页。
    3裘毓芳:《论女学堂当与男学堂并重》,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编:《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840—1918》,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版,第98-99页。
    4关于“女权”概念的来源,参见须藤瑞代:《中国“女权”概念的变迁——清末民初的人权和社会性别》,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1《敬告姊妹们》,《秋瑾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5页。
    2金天翮:《女界钟》,陈雁编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3张竹君:《卫生讲习会演说》,《警钟日报》1904年5月25日,第4版。
    4蔡湘:《论中国今日亟宜普设手工女学校及传习所》,《女子世界》2卷6期,1907年。
    5林士英:《论女子当具独立性质》,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北京: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836-838页。
    1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第三所编:《云南杂志选辑》,北京:科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223-225页。
    2《女织布厂招生》,《京话日报》672号,第3-4页,1906年。
    3《皇族任当女教习》,《北京女报》1905年11月26日,第2页。
    4《皇太后注意》,《北京女报》1905年11月19日,第2页。
    5张竹君:《卫生讲习会演说》,《警钟日报》1904年5月25日,第4版。
    6《论女工》,《东方杂志》1卷8期,1904年。
    1畏公:《论女子劳动问题》,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938页。
    2亚震:《奴婢废止议》,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北京: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378页。
    3谢震:《论可怜之节妇宜立保节会并父兄强青年妇女守节之非计》,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北京: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485-486页。
    4畏公:《论女子劳动问题》,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941-944页。
    5亚震:《奴婢废止议》,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北京: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378页。
    1《大清律例·刑律》卷33,张荣铮等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558页。
    2(清)徐珂:《清稗类钞》第1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155页。
    3参见邵雍:《中国近代妓女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49页。
    4《驱逐各客店的上海班》,《京话日报》30号,第4页,1904年。
    5《严禁买良为娼说》,《申报》1905年2月16日。
    6《劝慈悲人捐助济良所》,《京话日报》558号,第5页,1906年。
    1《奏为开办女工艺局等事》,光绪二十八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146-7212-043。
    2《北京报》,第127册,光绪三十年(1904)十一月二十六日,第4页,转引自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15页。
    3《北京报》,第153册,光绪三十年(1904)十二月二十二日,第4页,转引自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15页。
    4《皇太后注意》,《北京女报》1905年11月19日,第2页。
    5《捐巨款倡办工艺》,《京话日报》588号,第4页,1906年。
    6《福晋捐助女工厂》,《顺天时报》1907年4月20日,第7版。
    7《如夫人购机到了》,《京话日报》71号,第2页,1904年。
    1《外城教养女工厂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330页。
    1《农工商部全宗》第258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转引自王娟:《清末首善工艺厂初探》,《历史档案》2006年第1期。
    2《首善第一女工厂办有成效恳准立案》,宣统二年七月十四日,《政治官报》1910年第1007期。
    3《首善女工厂将成立》,《顺天时报》1908年12月20日,第7版。
    4《首善第一女工厂开办》,《顺天时报》1909年2月16日,第7版。
    5《首善第一女工厂办有成效恳准立案》,宣统二年七月十四日,《政治官报》1910年第1007期。
    6《首善女工厂将成立》,《顺天时报》1908年12月20日,第7版。
    7《首善第一女工厂办有成效恳准立案》,宣统二年七月十四日,《政治官报》1910年第1007期。
    8《工厂将停》,《顺天时报》1912年8月7日,第5版。
    9《首善第一女工厂开办》,《顺天时报》1909年2月16日,第7版。
    10赵书:《京城区满族生活琐记》,《北京文史资料》第55辑,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页。
    1《女工厂续招生揭晓》,《顺天时报》1909年8月20日,第7版。
    2《工厂将停》,《顺天时报》1912年8月7日,第5版。
    3《招考女工徒》,《顺天时报》1908年12月15日,第7版。
    4《首善第一女工厂办有成效恳准立案》,宣统二年七月十四日,《政治官报》1910年第1007期。
    5《天津广仁堂女工厂章程》,天津市档案馆编辑:《袁世凯天津市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02-206页。
    6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料集》第2卷,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24页。
    7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料集》第2卷,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24页。
    8《袁世凯为据直隶赈抚局天津广仁堂会详签立女工厂包做冬赈棉衣合同事的批》,天津市档案馆编辑:《袁世凯天津市档案史料选编》,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277页。
    1《王恕园等处粥厂米石折合银两变通由》,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03-107-5610-51。
    2《宣统政纪》,《清实录》第6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21页。
    3《宣统政纪》,《清实录》第60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41页。
    4《济良所衍义》,《申报》1905年1月28日。
    5据《近代中国娼妓史料》等资料载,清末民初,汉口、天津、沈阳、镇江、苏州、丹东、芜湖、济南、成都、宁波、厦门、安阳、巴彦、青岛、开封、张家口、石家庄、济南、长春、长沙、兰州、西安、昆明等地均设有济良所。
    1冯桂芬:《校邠庐抗议》,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2Sue Ellen Gronewold. Encountering Hope: The Door of Mission in Shanghai and Taipei1900-1976, ColumbiaUniversity,1996. pp.109-114。
    3《济良分所募捐启》,《申报》1904年12月6日。上海济良所设于虹口,由于远离娼寮聚集区等多种原因,初期救济效果并不理想。
    4[法]安克强:《上海妓女——19—20世纪中国的卖淫与性》,袁燮铭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74页。
    5《天津南段巡警总局详情试办济良所文并批》,《大公报》1906年7月8日。
    6《纪上海济良所分所》,《中华报》1904年12月27日,第5页。
    1对于“公娼制”,徐珂在《清稗类钞》中给出的定义为:“纳捐于官中,略如营业税,得公然悬牌,可以出而侑酒、设宴于家者为公,反是则私。”(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149页。)
    2[美]兰林·柯林:《上海史》,工部局出版。转引自单光鼐:《中国娼妓——过去和现在》,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3卞修跃:《稗海精粹:近代中国社会面面观》,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
    4(清)徐珂:《清稗类钞》第1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153页。
    5《奏为京外匪棍肆扰贻害闾阎请旨饬下严拿究办恭折》,《中华报》1905年1月1日,第12页。
    6(清)徐珂:《清稗类钞》第1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149页。
    7《禁出条子》,《京话日报》53号,第2页,1904年。
    8《游勇讹索》,《京话日报》87号,第2页,1904年。
    9《又出抢案》,《京话日报》481号,第3页,1905年。
    10《棍徒抢夺妓女》,《京话日报》115号,第2页,1904年。
    11《妓寮难禁》,《中华报》1905年8月27日,第6页
    1《能保护可派捐》,《京话日报》121号,第2页,1904年。
    2《卫生局已开办》,《大公报》1905年12月19日。初期乐户捐为每月一等24元、二等14元、三等6元、四等3元,妓捐为每月一等4元、二等2元、三等1元、四等0.5元。雷辑辉:《北平税捐考略》,张研、孙燕京主编:《民国史料丛刊》第449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9年版,第273-274页。
    3《管理娼妓规则》,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520页。
    4(清)徐珂:《清稗类钞》第11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5153页。
    5忧患生:《京华百二竹枝词》,崔祖培发行,宣统2年(1910),第23页。
    6李孝悌:《清末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1901—1911》,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46页。
    1“国民捐”一事由王子贞提出,由彭翼仲、王子贞二人共同发起。大意是庚子赔款数额为4.5亿两,分年偿要30余年才能还清,而且加上利息总计将达9亿两,这是中国人沉重的负担,很可能会引起抗捐事件并导致社会混乱,使国家和人民前途堪忧,所以倡议中国四亿多人不论贫富贵贱、男女老少齐心合力将赔款凑齐,救国救民即以自救。参见梁漱溟:《忆往谈旧录》,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
    2《派巡捕保护女讲报处》,《北京女报》1905年11月14日,第2页。
    3《诉委曲》,《京话日报》205号,第4页,1905年。
    4《开官智》,《京话日报》241号,第1页,1905年。
    5《答锦州赵礼南先生来函并谢曾孟二公》,《京话日报》165号,第1页,1905年。
    6姜纬堂等:《维新人士、爱国报人:彭翼仲》,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7《记彭翼仲先生一文》,梁漱溟:《忆往谈旧录》,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
    8《记彭翼仲先生一文》,梁漱溟:《忆往谈旧录》,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页。
    1姜纬堂等:《维新人士、爱国报人:彭翼仲》,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2《记彭翼仲先生一文》,梁漱溟:《忆往谈旧录》,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版,第69页。
    3方汉奇:《京话日报》,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5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
    4《妓馆的地界要分清》,《京话日报》499号,第3页,1906年。
    5《仗捐欺客》,《京话日报》632号,第4页,1906年。
    6《张傻子恶有恶贯满盈》,《京话日报》548号,第3页,1906年。
    7《慈悲慈悲》,《中华报》1906年3月7日,第3页
    8《收妓捐为何不设济良所》,《京话日报》548号,第4页,1906年。
    1《论发堂择配之善》,《申报》1889年6月17日。
    2姜纬堂等:《维新人士、爱国报人:彭翼仲》,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166页。
    3《两统带商办济良所》,《京话日报》553号,第4页,1906年。
    4《两统带商办济良所》,《京话日报》553号,第4页,1906年。
    5姜纬堂等:《维新人士、爱国报人:彭翼仲》,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168-169页。
    6《一举两得》,《京话日报》584号,第3页,1906年。
    7《济良所的房子有了着落》,《京话日报》561号,第3页,1906年。
    8《劝慈悲人捐助济良所》,《京话日报》558号,第5页,1906年。
    9《妓女爱群》,《京话日报》578号,第3页,1906年。
    10《济良所的房子有了着落》,《京话日报》561号,第3页,1906年。
    11《济良所开办》,《大公报》1906年4月8日。
    12《济良所收到总厅移交人口》,《京话日报》576号,第3页,1906年。
    1《济良所劝禁虐待浅说》,《京话日报》641号,第1页,1906年。
    2《顺天时报》,1906年6月12日。转引自李孝悌:《清末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1901—1911》,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页。
    3《乐善义务戏会帐(账)目清单》,《京话日报》650号,第5页,1906年。
    4《外城巡警总厅告示》,《京话日报》594号,第5页,1906年。
    1《乐户也都明白了》,《京话日报》653号,第3页,1906年。
    2姜纬堂等:《维新人士、爱国报人:彭翼仲》,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133页。
    3《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大公报》1906年5月23日。
    4《济良所管理换人》,《北京女报》1907年4月27日,第2页。
    5《重订济良所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451页。
    6《重订济良所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453-455页。
    7《重订济良所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455页。
    8《济良所没有裁判权》,《京话日报》640号,第3页,1906年。
    9《捐助济良所经费》,《顺天时报》1907年3月19日,第7版。
    1《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暂行草章》,《北京档案》1986年第2期。
    2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版,第57页。
    1易卜生:《娜拉》,罗家伦译,《新青年》4卷6期,1918年。
    2汤彬华:《妇女运动ABC》,上海:ABC丛书社1928年版,第88-89页。
    3朱信庸:《妇女解放的悲观》,《解放画报》1921年第10期。
    4胡怀琛:《解放婢女议》,《妇女杂志》6卷1号,1920年。
    1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版,第124页。
    2《女权运动同盟会直隶支部上国会书》,《妇女杂志》9卷1号,1923年。
    3《天津女权请愿团上国会请愿书》,《妇女杂志》9卷1号,1923年。
    4《妇女国民会议促成会成立记》,《京报》1925年3月1日,第7版。
    5参见健孟:《蓄婢与民族的进化》,《妇女杂志》8卷7号,1922年;瑟庐:《世界人类的耻辱》,《妇女杂志》9卷3号,1923年;储祎:《谈谈废娼的问题》,《妇女杂志》13卷12号,1927年。
    6胡适:《贞操问题》,《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114页。
    7鲁迅:《我之节烈观》,《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122页。
    8参见李长莉:《晚清上海社会的变迁:生活与伦理的近代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351页。
    1李大钊:《废娼问题》,《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348-349页。
    2李达:《女子解放论》,《五四时期妇女问题文选》,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0年版,第46页。
    3王无为:《文化运动与废娼运动》,《新人》1920年第5期。
    4李三无:《废娼运动管见》,《妇女杂志》6卷8号,1920年。
    5步济时:《娼妓问题》,《社会学杂志》2卷4号,1925年。
    1止水:《我底废娼观》,《晨报副刊》1922年第12期。
    2[美]贺萧:《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韩敏中、盛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293页。
    3《学生徐培心等呈请废止全国娼妓条陈理由办法致内务部呈》,1921年1月30日,《北洋政府档案》第9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56-59页。
    4《通咨各省区抄录学生徐培心等请废娼妓原呈酌议见复由》,1921年2月26日,《北洋政府档案》第9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62页。
    5《奉令核议废娼问题谨将核议情形具复鉴核由》,1921年3月18日,《北洋政府档案》第9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65-79页。
    1《奉天公民代表李遂等为补增学生徐培心等条陈废止全国娼妓制度理由及办法请采择转咨致内务部呈》,1921年4月14日,《北洋政府档案》第9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174页。
    2《李齐民为娼妓日多有碍风化请设局救济呈内务部意见书》,1921年4月27日,《北洋政府档案》第9册,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233页。
    3弥弼:《广州的废娼运动》,《妇女杂志》8卷7号,1922年。
    4黄运初:《废娼运动》,《妇女杂志》8卷11号,1922年。
    5参见黄兴涛、刘辉:《五四时期的废娼运动初探》,《史学月刊》1992年第3期。
    6参见《苏州的废娼运动》,《解放画报》1921年第10期;天津学生同志会女权股:《天津废娼运动宣言》,《妇女杂志》9卷7号,1923年。
    7《学生主张废娼》,《顺天时报》1921年3月14日,第7版。
    8《北京将有废娼运动》,《解放画报》1921年第17期。
    9《京师废娼协会快庆成立》,《顺天时报》1922年3月23日,第7版。
    1《废娼协会拟请医界担任讲演》,《顺天时报》1922年7月27日,第7版。
    2北京市公安局编:《北京封闭妓院纪实》,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88年版,第208页。
    3刘侠铃:《废婢议》,《妇女时报》1919年第14期。
    4胡怀琛:《解放婢女议》,《妇女杂志》6卷1号,1920年。
    5参见[日]可儿弘明:《“猪花”——被贩卖海外的妇女》,孙国群等译,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张小雷:《香港废婢运动》,《文史天地》2006年第3期。
    6杨国强:《二十世纪初期香港基督教志愿团体与反对蓄婢运动》,《辅仁宗教研究》2010年第21期。
    7杜亚泉:《论蓄妾》,《东方杂志》8卷4号,1911年。
    8单毓元:《中国禁止纳妾之方法》,《新中国》1卷5号,1919年。
    1仪圣:《论今日娶妾者之心理及所以禁止之道》,《妇女杂志》5卷7号,1919年。
    2章锡琛:《废妾论的浅薄》,《晨报六周年纪念增刊》,1924年12月。
    3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上海:新月书店1939年版,第222-223页。
    4《大清律例》对诱拐、蒙骗女子及开设娼窑有明确的惩治规定。条例937: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如不知情,为首,拟绞监侯;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立绞;为从,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和诱知情之人,为首者亦治罪。条例938:凡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藏匿勒卖事发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参见《大清律例·刑律》卷33,张荣铮等点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1(清)周馥:《秋浦周尚书(玉山)全集》,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9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版,第467页。
    2主要内容包括:废除一切买卖人口的旧例和契约,此后禁止任何买卖人口行为;买卖人口双方分别治罪,因贫卖子女者,处七等罚,买者处八等罚,身价入官,被卖者交亲属领回;以后契雇贫民子女,及从前旧有奴婢,均以雇工人论;贫民女子准做佣工;婢女到25岁,无亲属可归者,由主家婚配,不准收受身价;纳妾只许媒说,写立为妾婚据,只用财礼,不准立买卖契据;禁止买良为娼、为优,责成地方官严厉稽查此类案件,并严格依法惩治。(清)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一)》卷26,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7783-7784页。
    3《读禁革买卖人口摺后》,《正宗爱国报》1181期,第2页,1910年。
    4淑蕙:《禁婢的现阶段》,《东方杂志》34卷1号,1937年。51915年11月公布的《违警罚法》第7章第43条规定:暗娼卖奸或代为媒合及容留住宿者,处15日以下之拘留或15元以下之罚金。戴鸿映编:《旧中国治安法规选编》,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83页。
    1《外城巡警总厅告示》,《正宗爱国报》1940期,第6页,1912年。
    2《重订管理乐户规则》(1912年6月),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1916年,第331页。
    3《地方检察厅函请设法取缔妇女被典为娼卷》,1913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8-01086。
    4蔡鸿源编:《民国法规集成》第6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64页。
    5一等清吟小班78家,二等茶室100家,三等下处172家,四等小下处23家,共计373家。
    6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社会科学杂志》2卷3期,1931年。
    1《政府拟改良公娼》,《晨报》1917年3月31日,第5版
    2《警察整顿娼妓》,《顺天时报》1918年8月7日,第7版
    3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4押账是指妓女以身体为抵押向妓院所借的债款,一般利息极高,1930年代时,月息最少3分,最多6分。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5这些债务的利息包括许多名目,如底钱、道钱、利息、喜钱、扣头等。底钱为先扣之利息,约为债款总数的5%;道钱指给介绍人的跑道钱,在还账时扣除,一般为10%;利息,按照普通借款办法,预先说定,一般为每月四分;喜钱,介绍人(即跑道人)在妓女还款时向其讨要的赏钱,一般为二十枚铜子至二元不等;扣头是支付给放款经办人的钱,约为8%至9.5%,在借款时扣除。《娼寮中闻阎王账》,《京报》1921年6月28、30日,第5版。
    6《如此下处》,《世界日报》1932年11月30日,第8版。
    7《外右二区表送梁玉山喊告张远峰等将伊殴伤并发现妓女梁菊花怀孕为娼一案》,1923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38211。北京的妓院一般5天一结账,所以“一账”指5天。
    8《外城巡警总厅示谕》,《正宗爱国报》935期,第6页,1909年。
    9参见《重申取缔娼妓》,《顺天时报》1920年9月12日,第7版;《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分区关于妓女李兰芬因受领家虐待自投济良所一案的呈》,1918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1058;《京师警察厅史敏齐关于再请宽限领娶花彩云恳恩核示的呈》,1920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5264;《外右二区表送妓女李玉凤不愿为娼请送济良所一案卷》,1923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38605。
    1《京师警察厅史敏齐关于再请宽限领娶花彩云恳恩核示的呈》,1920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5264。
    2《外右二区表送孟有成控妓女花碧莲即郑守贞赖账潜逃寻遇请究一案卷》,1920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8748。
    3《限制妓女押帐》,《晨报》1918年12月28号,第6版。
    4储祎:《谈谈废娼的问题》,《妇女杂志》13卷12号,1927年。
    5《内部规定废娼善后办法》,《顺天时报》1923年7月27日,第7版。
    6《警察厅取缔娼妓》,《顺天时报》1923年11月28日,第7版。
    7柯象峰:《社会救济》,上海: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157页。
    1《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编辑:《辛亥革命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6页。
    2淑蕙:《禁婢的现阶段》,《东方杂志》34卷1号,1937年。
    3《大总统命令严禁蓄婢》,转引自麦梅生:《反对蓄婢史略》,1933年,第85页。
    4《内部严禁虐待婢女》,《社会日报》1922年8月2日,第4版。
    5《外城巡警总厅示谕》,《正宗爱国报》1188期,第2页,1910年。
    1《不准收买婢女》,《社会日报》1922年9月2日,第4版。
    2《警察厅严禁虐待弱者》,《世界日报》1926年5月14日,第5版。
    3朱鸿达主编:《大理院判决例全集》,上海:世界书局1933年版,第362页。大理院是当时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当时,在法律尚未完备的情况下,法院审判时常以判例为补充,大理院的判例在实际上与法律有相同的效力。
    4朱鸿达主编:《大理院判决例全集》,上海:世界书局1933年版,第353页。
    5朱鸿达主编:《大理院判决例全集》,上海:世界书局1933年版,第360页。
    1韩延龙:《中国近代警察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2-73页。
    2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8页。
    3《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244页。
    4参见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29-237页。
    51913年,北洋政府将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合并为京师警察厅,直属内务部管辖。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上)》,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6页。
    1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10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67页。
    2蔡鸿源主编:《民国法规集成》第7册,合肥: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130页。
    3[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285页。
    4商务印书馆编译处编:《最新编订民国法令大全》,上海: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565页。
    1北京市政公所编译室编:《京都市法规汇编》,1928年,第143-144页。
    2警察厅的具体工作包括治安、侦缉、消防、救济、交通、征收捐税、人口调查、商业管理、新闻媒介检查监督等。史明正:《走向近代化的北京城》,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1页。
    3[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335页。
    4刘锡廉:《北京慈善汇编·弁言》,1923年。
    5王娟:《清末民初北京慈善事业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6吴廷燮:《北京市志稿·民政志》,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页。
    1参见刘锡廉:《北京慈善汇编》,1923年,第5-41页。
    1《愿学绣工的妇女注意》,《晨报》1921年7月16日,第6版。
    2《贫苦妇女青年注意谋生机会》,《晨报》1921年4月15日,第6版。
    3《许女士拟创办工厂》,《晨钟报》1916年9月14日,第6版。
    4刘锡廉、王为编:《北京地方服务团报告书》,1920年,第47-48页。
    5《各县将设妇女习工厂》,《晨报》1921年1月16日,第6版。
    6《妇女工厂招生》,《顺天时报》1919年10月26日,第7版,
    1北平特别市社会局1930年所编《救济专刊》记载,宣统年间北京济良所改为官办。另据雷辑辉《北平税捐考》载,“贫民捐创于清宣统三年,系向乐户征收,其款全充妇女救济院(前名济良所)。”
    2参见《厘定京师济良所章程》(1913年7月),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1916年。
    3《济良所工程将峻》,《顺天时报》1907年9月8日,第7版。
    4《济良所之请款》,《顺天时报》1907年11月9日,第7版。
    5《申报卫生局之归并》,《顺天时报》1907年6月22日,第7版。
    1《济良所之请款》,《顺天时报》1907年11月9日,第7版。
    2《又奏外城绅办济良所恳恩赏给米石片》,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政治官报》1908年第14期。
    3京都市政公所编:《京都市政汇览》,1919年,第235页。
    4《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大公报》1906年5月23日。
    5《重订济良所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452页。
    6《又奏外城绅办济良所恳恩赏给米石片》,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政治官报》1908年第14期。
    1《京师警察厅外右五区分区表送妓女何顺喜控领家宋杨氏虐待请入济良所一案卷》,1922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35026。
    2《外右二区表送妓女薛灵芸控领家顾氏虐待不愿为娼请求送入济良所一案卷》,1923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38184。
    3《外右二区表送妓女李三凤喊告领家李杨氏虐待请入济良所一案卷》,1924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41809。
    4《外右一区表送妓女张翠喜控伊夫张存成虐待请求送入济良所一案卷》,1919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4925。
    5《外右一区表送妓女吴翠宝怀孕留客并受伊夫吴连仓虐待请求送入济良所一案卷》,1921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32049。
    6《外右二区表送妓女李美玉即花美玉受虐不愿为娼请求送济良所一案卷》,1927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5530。
    1《外城巡警总厅示谕》,《正宗爱国报》935期,第6页,1909年。
    2参见《京师警察厅史敏齐关于再请宽限领娶花彩云恳恩核示的呈》,1920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5264;《外右二区表送金履安呈控伊子金宝臣将济良所领出为妻之所女志荣改名金翠铃送入茶室为娼卷》,1919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4971。
    3《外右二区表解妓女凌云阁不愿为娼一案卷》,191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1448。
    4《外右二区表送孟有成控妓女花碧莲即郑守贞赖账潜逃寻遇请究一案卷》,1920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8748。
    5《外右二区表送妓女王桂卿不愿为娼请入济良所一案卷》,1924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33-00975。
    1《行政处函房玉科领娶济良所女张玉琴有冒名顶替带津混事等情,请查照办理见复一案卷》,1916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1775。《2外右二区表送妓女洪醉红受领家虐待请入济良所一案卷》,1924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41788。
    3《行政处函房玉科领娶济良所女张玉琴有冒名顶替带津混事等情,请查照办理见复一案卷》,1916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1775。
    4《外右二区表送妓女姚佳情不愿为娼请入济良所一案卷》,1926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46196。
    5《外右二区表解妓女陈小琴不愿为娼一案卷》,1913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1465。
    1参见《外右五区表解妓女赵顺宝不愿为娼一案卷》,1913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1515;《外右四区呈解王纫秋阁请入济良所卷》,191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1622。
    2作者认为阻碍妓女进入济良所的因素主要有:妓院对妓女的严格看管;妓女终日生活在妓院,与世隔绝,举目无亲,尽管对妓院十分不满,一般不会反抗;很多妓女是被父母或丈夫当作抵押品送到妓院的,她们觉得既然拿了人家的钱,自己就应该待在妓院。[法]安克强:《上海妓女——19—20世纪中国的卖淫与性》,袁燮铭等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377-378页。
    1《管理乐户规则》,田涛、郭成伟编:《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519页。
    2《妓女桂凤关于请送济良所的呈》,191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1630。
    3[美]贺萧:《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韩敏中、盛宁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页。
    1《文史精华》编辑部编:《近代娼妓史资料(上卷)》,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74页。
    2《交查郑四虐待养女逼令为娼系仁顺茶室妓女名俊卿一案卷》,1914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5191。
    3《京师警察厅内左四区警察署关于妓女沈燕情请入济良所择配的详》,1916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3144。
    4《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警察署关于妓女孙爱花即陈凤宝因受领家虐待请入济良所安置一案的呈》,1919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4962。
    5《北平社会局济良所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8月31日,第7版。
    6《惩办所女宜恒》,《顺天时报》1922年3月16日,第7版。
    1《外右二区表送王巧云喊告姜王氏将伊虐待请送济良所一案卷》,1923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56726。
    2《妓女自觉之斑》,《京报》1921年8月6日,第6版。
    3《地方检察厅函送王红宝一口请交济良所择配卷》,1915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6584。
    4《京师社会之慈善事业——济良所》,《顺天时报》1926年5月19日,第7版。
    5《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大公报》1906年5月23日。
    1《京师警察厅济良所关于厨役张顺等三名讯导办的函》,1915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8272。
    2《京师警察厅济良所关于厨役张顺等三名讯导办的函》,1915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8272。
    3《北平社会局济良所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8月31日,第7版。
    4《济良所迁移》,《顺天时报》1907年9月29日,第7版。
    5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
    6《为京师警察厅布告》,《顺天时报》1922年2月21日,第7版。
    7《注重工厂卫生》,《顺天时报》1922年5月31日,第7版。
    1《北平社会局济良所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8月31日,第7版。
    3《警察厅三件训令厅区、官医院、女工厂》,《顺天时报》1926年5月13日,第7版。
    4《京师警察厅内右四区警察署关于桂喜被恒高氏诱拐送入娼寮今因受虐请送济良所等情的呈》,1920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32095。
    5《京师社会之慈善事业——济良所》,《顺天时报》1926年5月19日,第7版。
    1《厘定京师济良所章程》(1913年7月),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1916年,第351页。
    2《行政处关于济良所女李腊梅与所女吕双喜寻殴一案的函》,1914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793。
    3据麦倩曾的调查,在515名妓女中,只有98人会煮饭或缝纫,会纺织棉花和会编物的各有1人。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1年。
    4济良所建立后,彭翼仲等人即向京师警察厅建议不必拘定原来的官价,尽快为原玉莲班的六名妓女定出身价,以招人领娶,所得的身价都捐入济良所,并鼓励多捐,以便在济良所内开办女子工艺。《济良所的经费不必为难》,《京话日报》561号,第4页,1906年。
    5《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大公报》1906年5月23日。
    6《济良所开办》,《中华报》1906年4月5日,第9页。
    7《重订济良所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460页。此外,1913年制定的《厘定京师济良所章程》中有同样的规定。参见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1916年,第356页。
    8《又奏外城绅办济良所恳恩赏给米石片》,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政治官报》1908年第14期。
    1《济良所名实相符》,《顺天时报》1918年12月22日,第7版。
    2《济良所大扩充》,《顺天时报》1919年6月6日,第7版。
    3《所女制成应时需品》,《京报》1923年11月24日,第5版。
    4《京师社会之慈善事业——济良所》,《顺天时报》1926年5月19日,第7版。
    5《京师警察厅济良所工厂出口广告》,《警察公报》1927年3月1日,第3版。
    6《济良所手工品在各庙会陈列出卖》,《世界日报》1928年1月30日,第7版。
    7《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大公报》1906年5月23日。
    8《重订济良所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469页。
    9《厘定京师济良所章程》的规定更为细化:“手工室制就之物品,由女董事验明,交管理员售卖,售价除提出原料成本外,余利应给所女者,算明交女董事分给。”京师警察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1916年,第353页。甘博在1919年前后的调查及1928年《世界日报》记者的调查都证明这一制度确实在被执行着。参见[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574页;《北平市社会局济良所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9月2日,第7版。
    10《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大公报》1906年5月23日。
    11《济良所开学》,《京话日报》700号,第4页,1906年。
    1《北平社会局济良所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8月31日,第7版。
    2《京师社会之慈善事业——济良所》,《顺天时报》1926年5月19日,第7版。
    3《京师警察厅关于济良所刘金子领出被方姓卖在大连娼寮的呈》,1916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1-2787。
    4《北平社会局济良所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8月31日,第7版。
    5《所女游园》,《顺天时报》1913年5月29日,第5版。
    6《济良所女出游》,《北京女报》1908年10月8日,第4页。
    7参见《重订济良所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厘定京师济良所章程》,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1916年。
    《1京师警察厅关于侯海山冒领济良所女张瑞平并价卖的卷》,1917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15433。
    2《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大公报》1906年5月23日。
    3《济良所管理员郑钟岳关于李金红等因未照相大肆咆哮不服制止请即提讯究办卷》,1915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0589。
    4参见《厘定京师济良所章程》(1913年7月),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1916年。
    1《京师警察厅侦缉队关于调查妇女习工厂管理员张文诰劣迹的函(一)》,1920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22079。
    2《所女从速给嫁》,《京报》1923年10月31日,第5版。
    1《限制军人领娶所女》,《晨报》1926年6月1日,第6版。
    2《示领妇女》,《顺天时报》1907年9月22日,第7版。
    3《快去择领所女》,《顺天时报》1918年1月9日,第7版。
    4《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大公报》1906年5月23日。
    5《重订济良所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468页。
    6《重订济良所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466-467页。
    7《批允领妓》,《顺天时报》1907年10月17日,第7版。
    8《外城巡警总厅批示》,《京话日报》620号,第5页,1906年。
    9《外城总厅批》,《京话日报》625号,第5页,1906年。
    10《外城巡警总厅指示》,《京话日报》615号,第6页,1906年。
    11《批允领妓》,《顺天时报》1907年10月17日,第7版。
    1参见《厘定京师济良所章程》,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1916年。《2外左五区表解潘锦庆请将前领所女赵高氏仍行送所择配卷》,1913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576。
    3《京师警察厅关于请济良所习工厂限制呈领妇女捐款的训令》,1923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5726。
    4《北平社会局济良所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8月31日,第7版。
    1《济良所之变迁择配》,《顺天时报》1918年10月12日,第7版。
    2《济良所将开归宁会》,《晨报》1919年4月4日,第6版。
    3《两统带商办济良所》,《京话日报》553号,第4页,1906年。
    4《北京济良所办事大纲》,《大公报》1906年5月23日。
    5《济良所妓女择配人数月别表》,《京师外城巡警总厅第一次统计书》,北京:京华印书局刷印,1907年,第24-25页。
    6《京师警察厅关于孙俊担保卢谋远领所女张张氏贿卖保结的公函》,1918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1-00144。
    1《所女出嫁五人》,《顺天时报》1918年9月22日,第7版。
    2因案送所者则需要经过原送官署许可。参见《厘定京师济良所章程》(1913年7月),京师警察厅编:《京师警察法令汇纂》,1916年。
    1《京师警察厅内右四警察署关于妓女李金凤自投济良所一案的呈》,1919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25267。
    2《京师警察厅关于孙俊担保卢谋远领所女张张氏贿卖保结的公函》,1918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1-00144。
    3李步轩请领所女徐史氏时自称原籍山西,职业为开设镖局。但领娶后不久,徐史氏就到警厅声称要回济良所重新择配,原因是李步轩没有工作,不能维持生活。警察厅随即派查三家铺保及李步轩的职业情况。经调查,李步轩实际上是山西一家镖局的伙计,每月只有十数元的收入。铺保“王麻子剪刀铺”的铺掌称并不认识李步轩本人,对李家的情形也不了解,因为认识其弟李延更就给打了水印。铺保“聚成纸铺”和“聚兴首饰铺”对李步轩的情况也不了解,都是因为铺中伙计与李步轩是亲属关系而出具了水印。《地方检察厅函送徐史氏一口转交济良所择配一案卷》,1917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6966。
    4《行政处函房玉科领娶济良所女张玉琴,有冒名顶替,带津混事等情请查照办理见复一案卷》,1916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1775。
    5《济良所长张文诰呈宋金栋前领所女丁吴氏为妻复送津迫为娼请提解讯究案(一)》,1918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1022。
    1《铺保游街》,《白话强国报》1918年10月4日,第4版。
    2《济良所所长张文浩关于宋金栋领济良所女吴氏为妻后送津逼迫为娼一案的呈》,1918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21002。
    3《取缔售卖保结》,《北京晚报》1921年6月16日,第3版。
    4《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收容章程》,《京师警察公报》1927年4月13日,第4版。
    5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15页。
    6《广告》,《北京女报》1908年9月25日,第4页。
    1《创办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241-242页。
    2《广告》,《北京女报》1908年9月25日,第4页。
    3《附设女戒烟所与女学堂》,《顺天时报》1908年12月18日,第7版。
    4《创办内城贫民教养院章程》,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243页。
    5《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并附设妇女感化所呈部原呈抄送的公函》,1918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9153。
    6《教养院关于将在院妇女名册送到警察厅的函》,北京市档案馆藏,1916年8月,J181-18-6204。
    7[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296页。
    8疯人所、济良所及验治局等一度都附设于该厂内,1923年各机构迁出完毕,该厂才成为一个独立机关。参见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15页。
    1《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并附设妇女感化所呈部原呈抄送的公函》,1918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9153。
    2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12页。崇善女养济院因经费困难无法维持,约于1923年12月归并到妇女习工厂内,该院原有的20余间房屋用于出租,每月可得租金洋20元,作为妇女习工厂的经费补充。
    3《京师警察厅侦缉队关于调查妇女习工厂管理员张文诰劣迹的函(一)》,1920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22079。
    4《女工厂请补助》,《顺天时报》1922年3月7日,第7版。
    5当时报纸对警饷问题较为关注,相关报道较多,如《警察的媳妇要起饭来了》,《晨报》1921年10月27日,第7版;《警饷无期困苦实难尽述》,《顺天时报》1922年4月7日,第7版。警饷的拖欠不仅让很多依饷维生的警察家庭陷入危机,也影响了社会治安,据1924年4月19日《京报》报道,由于连续九个多月未发放警饷,警察离职人数大增,导致警力严重不足。为解决警饷问题,政府曾提出征收警捐,但因遭到市民的强烈反对,最后搁浅。详见《顺天时报》1924年4月6日、1924年4月28日,第7版。
    1《北平妇女习工厂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8月21日,第7版。
    2《妇女习工厂关于王军长等将厂女柳金子等接领出厂情形的呈》,1926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9277。
    3《妇女习工厂关于王军长等将厂女柳金子等接领出厂情形的呈》,1926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9277。
    4《妇女习工厂关于传陈磊尘之妾及铺保付缴房租并将房屋收回的函》,1928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20-743。
    5《北平妇女习工厂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8月21日,第7版。
    6《警察厅所设教养院等处收养人数》,《世界日报》1928年2月3日,第7版。
    《1伯婧呈为孤苦无依恳恩送入习工厂作(做)工俾免冻馁卷》,1923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21650。
    2《内左三区警察署关于救护路病贫妇张单氏的呈》,1920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3-1048。
    3《乔永祥关于请领回其妻乔孟氏及子女的案表》,1925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3-1395。
    4丁逢甲:《为婢女养媳前妻子女乞命文》,《妇女杂志》4卷5号,1918年。
    5《外右二区表送周李氏虐待幼女金子一案卷》,1920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9387。
    6《齐金钟关于请领娶厂女恒双庆为妻的呈》,1926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1382。
    1《内右一区表送秦宅函送使女张菊香偷窃请送济良所择配一案卷》,1920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6731。《2内左一区表送杨廉函控使女来喜性情怪僻请送妇女习工厂管理择配一案卷》,1924年6月,J181-19-41819。
    3《外右五区表送杨润兰因使女董来香年已及笄请转送择配一案卷》,1925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46723。
    4《中一区警察署关于唐桂馨控所女赵定宜不安于室请讯办的呈》,1924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1-366。
    5《内右一区表送秦宅函送使女张菊香偷窃请送济良所择配一案卷》,1920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6731。
    6《周延庆呈为伊妻周董氏不安于室请传讯送厂习工卷》,1924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41839。
    7《地方检察厅函送张六姑娘一口请转交济良所择配卷》,1920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9053。
    8《内左一区表送刘光华喊告伊妹刘玉敏不服管束请送妇女习工厂管束一案卷》,1924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42037。
    1朱鸿达主编:《大理院判决例全集》,上海:世界书局1933年版,第363页。
    2《严杨氏关于恳主领回生女雪里青的呈》,1919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25352。
    3《赵文泉关于侍妾康氏不守家规请发妇女习工厂管束的呈(一)》,1927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20723。
    4《吴齐厂呈为伊妾不安于室恳请传案,送交妇女习工厂施以感化由官择配卷》,1923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38563。《5京师警察厅关于孙铭志控伊妾陈氏不守规矩请另择配的呈》,1919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1-2807。
    1[美]西德尼·D.甘博著:《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277页。
    2《附设感化所》,《晨报》1918年2月20日,第6版。
    3《女工厂增加科目》,《晨报》1920年12月6日,第6版。
    4《京师警察厅秘书处关于张科长整顿妇女习工厂等处办法的公函》,1920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449。
    5《妇女习工厂关于启用钤记日期的函》,1918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9840。
    6《京师警察厅侦缉队关于调查妇女习工厂管理员张文诰劣迹的函(一)》,1920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22079。
    1《京师警察厅侦缉队关于调查妇女习工厂管理员张文诰劣迹的函(一)》,1920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22079。
    2《京师警察厅侦缉队关于调查妇女习工厂管理员张文诰劣迹的函(二)》,1920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22080。
    3《京师警察厅秘书处关于张科长整顿妇女习工厂等处办法的公函》,1920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449。
    4《女工厂增加科目》,《晨报》1920年12月6日,第6版。
    5《妇女习工厂关于厂长康广斌到厂视事的函》,1922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3934。
    6《女工厂舞弊续志》,《京报》1926年3月31日,第7版;《妇女习工厂厂长被押》,《京报》1926年3月17日,第7版。
    1《妇女习工厂呈报厂女继周氏等四口乘夜深挖穴逃走请转饬各区严令务获卷》,1926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2096;《京师地方检查厅关于讯查妇女习工厂厂女继周氏等挖穴潜逃一案的函》,1926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2099。
    2此案除逃跑的四名厂女外,与她们住同一宿舍的王桂香、李石氏也因协助逃跑而涉案。
    3《王周氏关于从妇女习工厂逃走的供词》,1926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2097。
    4《京师警察厅秘书处关于张科长整顿妇女习工厂等处办法的公函》,1920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449。
    5《女工厂患疥疮》,《顺天时报》1922年9月12日,第7版。
    1《京师地方检查厅关于讯查妇女习工厂厂女继周氏等挖穴潜逃一案的函》,1926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2099。
    2《京师社会之慈善事业——妇女习工厂》,《顺天时报》1926年5月29日,第7版
    3《北平妇女习工厂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8月21日,第7版。
    4《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修理房间将各单位捐款交处的函》,1926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9686
    5《妇女习工厂鸣谢》,《顺天时报》1926年7月18日,第7版。
    6《京师警察厅行政处关于妇女习工厂修理房间将各单位捐款交处的函》,1926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9686
    1《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启事》,《警察公报》1927年3月1日,第3版。
    2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17页。
    3《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收容章程》,《京师警察公报》1927年4月13日,第4版。
    4《习工厂女择配》,《晨报》1926年5月24日,第6版。
    1《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收容章程》,《京师警察公报》1927年4月13日,第4版。《2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关于桔子不愿从任家兴为妻的呈》,1926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35062。
    3《习工厂女不愿作妾》,《晨报》1922年2月4日,第7版。
    4《张群松关于领娶厂女青香为妻的呈》,1923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21875。
    5《习艺厂女出嫁》,《晨报》1918年6月12日,第6版。
    6《陈亮关于请领厂女潘三儿为妾的呈》,1921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0057。
    7《妇女习工厂关于王军长等将厂女柳金子等接领出厂情形的呈》,1926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9277。
    1《京师内右四区表送张凤仙投入济良所请安置等情》,1919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5276。
    2《内右三区表送管郑氏因家务不合,请转送妇女习工厂安置一案卷》,1924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41796;《妇女习工厂关于覆厂女管郑氏愿从程泽永为妻出厂的呈》,1924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41797。
    3《京师地方检查厅关于讯查妇女习工厂厂女继周氏等挖穴潜逃一案的函》,1926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2099。
    1《行政处函送妓女张连香被租为娼一案卷》,1917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7011。
    2《地方检察厅函送王桂兰一口请交济良所择配卷》,1915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 J181-019-09660。
    3《外右二区表送金履安呈控伊子金宝臣将济良所领出为妻之所女志荣改名金翠铃送入茶室为娼卷》,1919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4971。
    4《外右二区表送宋季庠报告伊妾张红宝不愿过度仍请送入济良所一案卷》,1924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41786。
    5《内左二区表送罗沈氏虐待所买之幼女王阿妞身受重伤一案卷》,1919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5514。
    1《外右二区表解妓女杨金红不愿为娼一案卷》,1913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1516。
    2《外右二区表送马玉福控领家马刘氏强令留客愿入济良所一案卷》,1917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7288。
    3《外右一区表送私逃使女陈来喜坚不回归一案卷》,1917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17457。
    4《外右二区表解妓女于红宝控领家于姓虐待一案卷》,1913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01608。
    5《外右二区表送妓女李三凤喊告领家李杨氏虐待请入济良所一案卷》,1924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41809。
    1《外右二区表送妓女陈素云控领家温杨氏将伊虐待求入济良所一案卷》,1918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1057。
    2《内右三区表送李张氏虐待使女素秋等情一案卷》,1917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17499。
    3《内右三区表送李张氏虐待使女素秋等情一案卷》,1917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17499。
    4《地方检察厅函送使女海棠一口请为安置卷》,1919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5319。
    1有关妓女、婢女的案件大多由京师警察厅裁决,只有涉及到比较严重的虐待情形时才转交法庭审理。
    2对于一些认罪态度不好、虐待妓女情节严重的领家,警厅会给予处罚。妓女郭凤仙跟从领家郭赵氏为娼已七年余,因生意萧条,常被领家责打。她不愿再为娼,请求入所择配。郭赵氏被带案后,供称自己仅有这个女儿可以依靠,若送济良所,她将无法生活,也无法代其偿还所欠账目。警察厅调查后,发现郭赵氏既有丈夫又儿子,认为其“任意刁猾,情殊可恶”,按“买良为娼罪”惩处了郭赵氏。《外右二区表送妓女郭凤仙控领家郭赵氏虐待请求送入济良所一案卷》,1919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4951。在“妓女何顺喜控领家宋杨氏虐待一案”中,宋杨氏因逼迫妓女带病接客、买良为娼,被处拘留10日。《京师警察厅外右五区分区表送妓女何顺喜控领家宋杨氏虐待请入济良所一案卷》,1922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35026。
    3《外右二区表送妓女李小顺控领家李王氏虐待请送济良所一案卷》,1922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35018。
    4《内右四区表送妓女白文秀自投济良所请为安置等情一案卷》,1920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28639。
    1《外右二区表送妓女王秀英不愿为娼请入济良所一案卷》,1922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35024。
    2《外右五区表送使女胡小林被家主虐打成伤一案卷》,1916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19-13711。
    3《齐金钟关于请领娶厂女恒双庆为妻的呈》,1926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1382。
    4[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334页。
    1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17页。
    2参见正群社编:《北京官僚罪恶史》,1922年,第2页。
    3《秘书处函奉令派马晋卿为济良所所长、史恩庆为妇女习工厂厂长,以宋秉智为保安队队长卷》,1920年
    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1448。
    41921年3月11日,因济良所所长马晋卿请长假,警察厅任命史恩庆暂行兼理济良所事务。《济良所函为兼代所长史恩庆接任日期卷》,1921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8-12552。
    5济良所女董王学高、稽查岳书年、会计庶务王某、招待陈某,习工厂新任庶务张鸣贵、女检查禇桂亭概是天津人。参见《京师地方检查厅关于讯查妇女习工厂厂女继周氏等挖穴潜逃一案的函》,1926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52099;《不济良的济良所》,《晨报》1921年10月25日,第7版。。
    1《不济良的济良所》,《晨报》1921年10月25日,第7版。
    2《不济良的济良所》,《晨报》1921年5月11日,第6版。
    3《不济良的济良所》,《晨报》1921年5月11日,第6版。
    4《不济良的济良所》,《晨报》1921年10月25日,第7版。
    5《济良所最近之状况》,《京报》1921年12月30日,第7版。
    7《警察界之败类》,《顺天时报》1920年12月30日,第7版;《习工厂黑幕》,《顺天时报》1921年1月22日,第7版。
    8《整顿不良工厂》,《顺天时报》1921年12月3日,第7版。
    9《济良所最近之状况》,《京报》1921年12月30日,第7版。
    1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17页。
    1《京师社会之慈善事业——济良所》,《顺天时报》1926年5月19日,第7版。
    2《京师社会之慈善事业——妇女习工厂》,《顺天时报》1926年5月29日,第7版
    3《京师社会之慈善事业——妇女习工厂》,《顺天时报》1926年5月29日,第7版
    1《京师社会之慈善事业——济良所》,《顺天时报》1926年5月19日,第7版。
    2《京师警察厅妇女习工厂出口广告》,《警察公报》1927年3月1日,第3版。
    3《济良所大扩充》,《顺天时报》1919年6月6日,第7版。
    1《中一区警察署关于唐桂馨控所女赵定宜不安于室请讯办的呈》,1924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1-366。
    2《京师警察厅关于孙铭志控伊妾陈氏不守规矩请另择配的呈》,1919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1-2807。
    1洪兰友:《社会救济法的立法精神》,《抗战建国史料——社会建设(四)》,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99辑,1984年,第58页。
    21928年6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第154次会议关于改变京兆直隶区域名称之议决中规定,将北京改名为北平,定为特别市。1930年6月27日,北平市划归河北省政府管辖,成为河北省政府所在地,名称改为北平市。参见郭廷以编:《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2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版。
    3白淑兰、赵家鼐选编:《北平市之沿革》,《北京档案史料》1993年第3期。
    1赵可:《市政改革与城市发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2北平市政府秘书处第一科统计股编:《北平市统计览要》,1936年,第28页。
    3最初,社会局下设秘书室及第一、二、三、四、五科,其中第四科掌管慈善救济事宜,第五科掌管公用事宜,社会局附属各救济机关的管理由第五科负责。1932年,社会局改设四科两室,由第一科下设的公益救济股管理所属救济机关、审核各公益慈善团体等事项。参见《社会局组织及职掌附属机关名称、成立日期、地址、启用缴销印章等的呈、函和市政府的训令》,1929年1月至1931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1-00024。
    4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16页。
    5《社会局组织及职掌附属机关名称、成立日期、地址、启用缴销印章等的呈、函和市政府的训令》,1929年1月至1931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1-00024。
    6该规则规定各省、区、省会、特别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立救济院,救济院分设养老院、孤儿院、残废所、育婴所、施医所、贷款所。徐百齐编:《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1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814页。
    1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23页。
    2《北平妇女救济事业之改善》,《京报》1928年10月13日,第6版。
    3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34页。
    4《社会局关于妇女习艺工厂归并于妇女救济院并任命人员的令和向市政府报告归并情形的呈文及救济院长毛伍崇敏拟订的厂院归并整理办法的计划书》,193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1-00113。
    1北平市工务局:《北平市都市计划设计资料》第1集,北平:北平市工务局1947年版,第9页。
    2北平市政府秘书处第一科统计股主编:《北平市政府二十二年度行政统计社会行政》,1935年,第9页。
    3《训令社会局该局所属第一救济院等十处机关业经检阅竣事,抄发检阅纪录一册,令仰督饬分别切实改善具报由》,《北平市市政公报》第230期,1931年。
    4北平市政府秘书处第一科统计股主编:《北平市政府二十二年度行政统计社会行政》,1935年,第9页。
    5《北平市公安局关于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社会局救济院的训令》,1934年6月9日,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20-12826。
    1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1《北平妇女救济事业之改善》,《京报》1928年10月13日,第6版。
    2《北平特别市妇女习艺工厂章程》(1929年3月28日),北平特别市政府编:《北平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1929年。
    3《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章程》(1934年12月7日),北平市政府参事室编:《北平市政法规汇编》,1934年。
    4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53页。
    1曾桂林:《民国时期慈善法制研究》,苏州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2《北平市政府饬属遵办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及内政部关于监督慈善团体法等训令》,1932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7-00084。
    3《北平市政府饬属遵办各地方慈善团体立案办法及内政部关于监督慈善团体法等训令》,1932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7-00084。
    4北平市政府参事室编:《北平市政法规汇编》,1934年。
    5《孙中山全集》卷2,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2页。
    6吴弱男:《孙中山先生在日本》,《中华文史资料文库》卷1,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171页。
    1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22页。
    2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137-139页。
    3旧民法仿日本民法,规定妻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之一种。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1《本社呈立法院文并修改刑法意见书》,《妇女共鸣》2卷7期,1933年。
    2参见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版,第269-279页。
    3社英:《读制止纳妾蓄婢提案与言》,《妇女共鸣》29期,1931年。
    4刘王立明:《十年来之中国妇女》,《大夏》1卷5期,1934年。
    1淑蕙:《禁婢的现阶段》,《东方杂志》34卷1号,1937年。
    2《国联禁贩妇孺委员会解放娼妓问题表及答案》,《警高月刊》3卷6期,1935年。
    3《如此下处》,《世界日报》1932年11月29日,第8版。
    4《北平妓女之统计》,《京报》1928年8月21日,第6版。
    5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社会科学杂志》2卷3期,1931年。
    6麦倩曾:《北平娼妓调查》,《社会学界》第5卷,1933年。
    1《社会贫民捐拨充救娼用费》,《北京日报》1929年1月9日,第3版。
    2《北平妇女职业》,《北平日报》1929年3月25日,第7版。
    3《调查娼妓人数,废娼之先声》,《北京日报》1928年8月16日,第6版。
    4《废娼之第一步,市府昨已拟定办法》,《顺天时报》1929年2月24日,第7版。
    5《社会局废娼计划》,《新中华报》1929年7月9日,第6版。
    6《社会局维持风化研究收容娼妓办法》,《北京日报》1929年7月8日,第6版。
    1《北平市公安局取缔娼妓规则》(1929年10月28日),北平市政府参事室编:《北平市市政法规汇编》,1934年。
    2一等清吟小班100家,二等茶室100家,三等下处172家,四等小下处23家。《北平市公安局管理乐户规则》(1929年11月26日),北平市政府参事室编:《北平市市政法规汇编》,1934年。
    3《妓女使用押账公安局限制数额》,《世界日报》1930年7月9日,第7版。
    4《各乐户借与妓女债务须遵照本局所定限制不得稍有超过宜各禀尊由》,《北平市市政公报》第55期,1930年。
    1《社会局深得社会之同情,取消妓女押账必实行》,《京报》1934年11月7日,第7版。《2北平市公安局关于调查虐待妓女及胡同盗贼增多问题训令》,1933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31-1087。
    3《社会局取缔虐待妓女》,《京报》1933年6月11日,第6版。
    4《维持人道,卖娼契无效》,《京报》1933年8月2日,第6版。
    5蔡恂:《北京警察沿革纪要》,1944年,第58页。
    6《警厅优待小班妓女》,《晨报》1927年3月20日,第6版。
    7《公安局严令检验娼妓》,《北京日报》1928年7月19日,第6版。
    8《检验娼妓事务所改称妓女检治事务所》,《北京日报》1928年10月30日,第6版。
    1《北平特别市妓女检治事务所检治规则》(1929年12月4日),北平市政府参事室编:《北平市市政法规汇编》,1934年。
    2《妓女检治所,每日检验三百余名》,《新中华报》1929年7月16日,第6版。
    3《八埠娼妓之福音》,《北京日报》1928年10月3日,第6版。
    4《检验妓女市府注意》,《新中华报》1929年9月22日,第6版。
    5该章程规定,妓女一经查出患有传染病,立即注销执照,并处所在妓院院主每一病妓5元至50元的罚金。参见《卫生处注意妓女毒的问题》,《京报》1934年2月7日,第6版。
    6《如此下处》,《世界日报》1932年12月3日,第8版。
    1《妓女二千余人,什九有毒》,《京报》1934年4月22日,第6版。
    2《妓女花柳病纷纷受治疗,市立医院拥挤不堪》,《京报》1934年9月18日,第6版。
    3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70页。
    4淑蕙:《禁婢的现阶段》,《东方杂志》34卷1号,1937年。
    1《禁止蓄奴养婢办法》,《法令周刊》1932年第130期。按当时刑法的规定,使人为奴隶或使人居于类似奴隶之不自由地位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禁止蓄婢办法》,《妇女月报》2卷2期,1936年。
    3参见《禁止蓄婢办法》,《北平市市政公报》第339期,1936年。
    4《开始蓄婢登记》,《妇女月报》2卷2期,1936年。
    5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37页。
    6金石音:《二十年妇运之一大工作——废妾》,《妇女共鸣》41期,1931年。
    1《民法亲属编先决各点审查意见书》,《法律评论》总第264期,1928年11月4日。
    2《宁府限制置妾之通令》,《法律评论》总第252期,1928年4月29日。
    3冯美学编:《司法院法律解释·最高法院民刑判例要旨分类汇编》,法学研究社,1931年,第39页。
    4王世杰:《中国妾制与法律》,《现代评论》第91期,1926年。
    1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34页。
    2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39页。
    3《妇女习艺工厂近况》,《京报》1932年7月10日,第6版。
    4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22页。
    5《本市妇女习艺工厂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31日,第6版。
    6《北平特别市妇女习艺工厂章程》(1929年3月28日),北平特别市政府编:《北平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1929年。
    7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46页。
    8《北平特别市妇女习艺工厂章程》(1929年3月28日),北平特别市政府编:《北平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1929年。
    1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93页。
    2《妇女习艺工厂见闻(上)》,《北平晨报》1931年11月18日,第6版。为叙述方便,本文皆以厂女代称。
    3《社会局接收妇女习工厂》,《京报》1928年9月28日,第6版。
    4《本市妇女习艺工厂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31日,第6版。
    5《妇女习艺工厂近况》,《京报》1932年7月10日,第6版。冬季时作息时间会有所调整。
    1《卧室规则》规定,每晚八时开铃,即各归卧房,听候点名,预备睡觉;九时闻铃,关灯后必肃静睡觉;每早六时半闻铃即须一律起床;各人床上要铺叠整齐,不许零乱;衣服鞋袜,要收拾齐整,不许随便乱放;地上要擦扫清洁,不许污秽不整等。《吃饭盛饭规则》规定,开饭时先摇铃,闻铃即依次排队顺序入饭堂;用饭时,不许说话,不许碰响;盛饭由班长传递,不许下位乱抢;先吃完者,即自行出堂;碗筷菜饭,不许带入卧房。参见《社会局妇女习艺工厂访问记》,《世界日报》1928年10月26日,第7版;《社会局妇女习艺工厂访问记(续)》,《世界日报》1928年10月28日,第7版。
    2《本市妇女习艺工厂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31日,第6版。
    3《妇女习艺工厂见闻(下)》,《北平晨报》1931月11月19日,第6版。
    4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93页。
    5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67页。
    6《妇女习艺工厂见闻(上)》,《北平晨报》1931年11月18日,第6版。
    7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57页。
    8《妇女习艺工厂见闻(下)》,《北平晨报》1931月11月19日,第6版。
    9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57页。
    1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67页。
    2《妇女习艺工厂近况》,《京报》1932年7月10日,第6版。
    3《北平特别市妇女习艺工厂章程》(1929年3月28日),北平特别市市政府编:《北平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1929年。
    4《妇女习艺工厂近况》,《京报》1932年7月10日,第6版。
    5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25页。
    1《北平市妇女救济院第一习艺工厂等单位关于人事变动的呈文及社会局的训令》,1933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7-01212。
    2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62-63页。
    3《本市妇女习艺工厂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31日,第6版。
    4《北平市妇女救济院第一习艺工厂等单位关于人事变动的呈文及社会局的训令》,1933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7-01212。
    5绣布枕套一对,工价仅二角,挑花十字布桌布一方,仅一角半,男布棉袍仅四角,中山服一套仅四角。参见《本市妇女习艺工厂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31日,第6版。
    6《北平市妇女救济院第一习艺工厂等单位关于人事变动的呈文及社会局的训令》,1933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7-01212。
    7《北平特别市妇女习艺工厂章程》(1929年3月28日),北平特别市政府编:《北平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1929年。
    8参见《北平特别市妇女习艺工厂请领厂女规则》(1929年2月7日),北平特别市政府编:《北平特别市市政法规汇编》,1929年;《妇女习艺工厂妇女救济院请领厂院女规则》(1930年4月18日),《北平市政府公布妇女习艺工厂救济院规则》,1930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001-002-00013。另外,曾被亲属或本夫价卖或迫令为娼者,不适用由亲属请领之规定。
    1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64页。
    2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44页。
    1《社会局对第一、二习艺工厂厂长、西单市场管理员等的任免令及关于妇女职业传习所停办的令》,1932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1-00091。
    2《社会局救济院第二习艺所近况(一)》,《世界晚报》1935年3月16日,第2版。
    3《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办事细则》,北平市社会局编:《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5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42页。
    6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47页。
    7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91页。
    1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13页。
    2《妇女救济院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17日,第6版。
    3《妇女救济院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17日,第6版。
    4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33-34页。
    5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6所谓“票交”入院,指请求救济的人不是直接向救济院申请救济,而是通过警察机关向社会局提出申请,社会局审核同意后,再责令救济院对申请人施行收容救济。参见李少兵、王明月:《“教育救济”:1917—1937年北京新型妇幼慈善事业的个案分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
    1《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收容人入院出院章程》,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2《平市贫苦妇女之福音》,《北京日报》,1930年2月14日,第7版。
    3《平市贫苦妇女之福音》,《北京日报》,1930年2月14日,第7版。
    4《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收容人入院出院章程》,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5《孟庆云等人因家庭贫困送入救济院的呈文及社会局的批示》,1935年1月-1936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6-00079。
    6《北平市警察厅关于送王桂清及其女入救济院安置的函》,北京市档案馆藏,1936年7月,J181-021-46074。
    1《孟庆云等人因家庭贫困送入救济院的呈文及社会局的批示》,1935年1月-1936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6-00079。
    2《平市贫苦妇女之福音》,《北京日报》1930年2月14日,第7版。
    3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41-43页
    4参见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第93页;《妇女救济院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17日,第6版。
    1《社会局救济院第二习艺所近况(四)》,《世界晚报》1935年3月21日,第2版。
    2子冈:《北平妇女救济院》,《女声》1934年第4期。
    1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93页。
    2《社会局救济院第二习艺所近况五》,《世界晚报》1935年3月22日,第2版。
    3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93页。
    4《平市妇女救济院半年来工作情况》,《北平晨报》1934年12月8日,第15版。
    5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6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7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
    8《走遍东西南北城救济院中匆匆一瞥》,《北平晨报》1936年12月23日,第6版。
    9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10《平市妇女救济院半年来工作情况》,《北平晨报》1934年12月8日,第15版。
    1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2《社会局关于妇女习艺工厂归并于妇女救济院并任免人员的令和向市政府报告归并情形的呈,及救济院长毛伍崇敏拟定的厂院归并整理办法计划书》,1933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1-00113。
    3《妇女救济院理发部最佳》,《东方快报》1933年12月12日,第5版。
    4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5《社会局救济院第二习艺部近况(三)》,《世界晚报》1935年3月20日,第2版。
    6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64页。
    1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103页。
    2《妇女救济院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17日,第6版。
    3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64页。
    4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47页。
    5管欧编:《北平特别市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19页。
    6《社会贫民捐拨充救娼用费》,《北京日报》1929年1月9日,第3版。贫民捐属乐户捐项下,每月约五六百元。
    7《前外大李纱帽胡同设娼妓救济会》,《顺天时报》1929年2月9日,第7版。
    81929年10月,救娼部迁入妇女救济院内。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42页。
    9《前外大李纱帽胡同设娼妓救济会》,《顺天时报》1929年2月9日,第7版。
    1《北平娼妓福音》,《北京日报》1929年2月16日,第6版。
    2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39页。
    3《救娼部临时收容所图片》,《顺天时报》1929年2月22日,第7版。
    4《救济娼消息一束》,《北平日报》1929年3月9日,第7版。
    5《妓亦可怜》,《新中华报》1929年7月31日,第6版。
    1《平市救娼部工作近况》,《新中华报》1929年10月3日,第6版。
    2管欧编:《北平特别市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73-74页。
    3《救娼部职员裁撤》,《世界日报》1930年11月23日,第7版。
    4参见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7-10页。
    5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6《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收容妇女请领规则》,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17-19页。为叙述方便,文中对该规则简称为“择配规则”。另外,1936年颁布的《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收容人入院出院章程》中还增加了收容人习艺期满确能自谋生计者;有生活技能者;投奔亲友谋生者;流落异乡,家有恒产,愿返原籍者经社会局确认后可以自行具结出院的条款。但对妇女而言,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71932年6月,妇女救济院中共有五名妇女在第二救济院、疯人收养所或市内住户家中担任看护、佣工等工作。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73-75页。
    1《本院相看择配妇女规则》,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25页。
    1《妇女救济院领娶院女变通办法》,《世界日报》1930年11月30日,第7版。
    2《北平市政救济院关于裴文楷等八人请领院女为妻的呈文及社会局指令》,1935年6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7-01294。
    3《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收容妇女请领规则》,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47-49页。
    4参见《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收容妇女请领规则》,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46页。
    5参见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79-84页。
    6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
    1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2《高玉峰等八人关于请领妻子、子女出救济院的呈文及社会局的批示》,1936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7-01310。
    1《救济院关于王正官领母亲、妹妹出院的呈文及社会局的训令》,1935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6-00082
    2《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请领养子养女规则》,《北平市市政公报》第388期,1937年1月。
    3《北平市救济院关于杨焕堂等四人请领幼童为养子、女的呈文及社会局的指令》,1936年1月1日至1937年12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7-01312。
    4《公安局、社会局、救济院关于送幼女于莲芳等六口出入救济院的呈文》,1934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6-00053。
    5《社会局关于妇女进出救济院的呈文及市府指令》,1935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6-00029。
    2谈社英:《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版,第195页
    3谈社英:《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版,第210页。
    4《北平妇女协会成立》,《京报》1928年9月17日,第6版。
    1谈社英:《妇女运动通史》,南京:妇女共鸣社1936年版,第193页
    2《北平特别市妇女协会调查股工作报告表》,《妇女月刊》第2期,1929年。
    3《妇女协会关于郭竹轩虐待儿媳高氏请予惩办交会领回的函》,1929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21-05564
    4《妇女协会之十三起》,《新中华报》1929年1月15日,第6版。
    1《妇协参与废娼》,《京报》1929年1月30日,第6版。
    2《公安局关于抄发修订警笛使用规则的训令及妇女协会派员调查姜乐氏的函》,1930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4-002-03285。
    3《妇女协会参与救娼》,《新中华报》1929年3月4日,第4版。
    4《妇女协会》,《世界日报》1929年4月25日,第7版。
    5《婢女福音》,《世界日报》1929年5月23日,第7版。
    6《妇协种种》,《新中华报》1929年6月20日,第6版。
    7《婢女登记妇协已行停止》,《新中华报》1929年8月30日,第6版。
    8《北平市公安局外五区警署关于妇女协会调查员姚瑞卿报告陈少辅虐使少女魏兰仙请讯办的呈》,1929年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021-05596。
    1《妇协成立临时收容所》,《北平日报》1929年9月9日,第7版。
    2《北平特别市妇女协会妇女收容所简章》,《妇女月刊》1929年第2期。
    3《北平特别市妇女协会妇女第一平民工厂简章》,《妇女月刊》1929年第9期。
    4《妇协设立妇女平民工厂》,《北平日报》1929年9月24日,第7版。
    5《北平特别市妇女协会妇女第一平民工厂简章》,《妇女月刊》1929年第9期。
    6《妇协选送收容妇女入女招待训练班》,《京报》1930年6月30日,第6版
    7《妇协成立一周年大会》,《京报》1929年9月16日,第6版。
    8《纷纷婢女谋开放,投向董瑛女士前》,《新中华报》1929年9月24日,第6版。
    1该厂专以贫苦妇女为救济对象,于1929年8月在社会局登记成立,启动资金3000元由山东赈务处拨发,每月所需经费由厂内董事会津贴。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106页。
    2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53页。
    1子冈:《北平妇女救济院》,《女声》1934年第4期。
    2根据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所编《救济专刊》第53页中的数据绘制。
    3根据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所编《救济专刊》第53页中的数据绘制。
    1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53页。
    2《平市妇女救济院半年来工作情况》,《北平晨报》1934年12月8日,第15版。
    3陈凌云:《现代各国社会救济》,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95-296页。
    1《市府关于改组北平救济机关任命院长的训令及社会局关于第一、第二习艺工厂,第一、二救济院,妇女救济院,乞丐收容所六单位合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的局令、呈文(附救济院职员名单履历等文件)》,1934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1-00129。
    2《社会局关于救济院院长龚齐振辞职指派吴开勋接充及该院其他人事任免的指令委任令》,1935年,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1-00154。
    1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105页。
    2《妇女救济院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17日,第6版。
    3子冈:《北平妇女救济院》,《女声》1934年第4期。
    4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5《平市贫苦妇女之福音》,《北京日报》1930年2月14日,第7版。
    6《想起了妇女救济院》,《民声报》1937年1月14日,第2版。
    7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57页
    8子冈:《北平妇女救济院》,《女声》1934年第4期。
    9《社会局救济院第二习艺所近况五》,《世界晚报》1935年3月22日,第2版。
    1《平市妇女救济院半年来工作情况》,《北平晨报》1934年12月8日,第15版。
    2乐山:《想起了妇女救济院》,《民声报》1937年1月14日,第2版。根据文中“她是距离双十节有一个礼拜的时光到的救济院。”这句话推断,文中所提到的院长应该是刘静君。
    3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编:《北平市社会局妇女救济院概况》,1932年,第99页。
    4乐山:《想起了妇女救济院》,《民声报》1937年1月14日,第2版。
    1《本市妇女习艺工厂调查记》,《京报》1932年1月31日,第6版。
    2《妇女习艺工厂见闻(下)》,《北平晨报》1931月11月19日,第6版。
    3子冈:《北平妇女救济院》,《女声》1934年第4期。
    4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39-41页。
    5《北平市收容机关和施赈机关调查表以及驻平上海济生会代表周仁寿送救济贫民意见书》,1929年1月1日-1935年12月31日,北京市档案馆藏,J002-006-00005。
    1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2子冈:《北平妇女救济院》,《女声》1934年第4期。
    3吴廷燮:《北京市志稿·民政志》,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89年版,第158页。
    4子冈:《北平妇女救济院》,《女声》1934年第4期。
    5北平市社会局编:《北平社会局救济院特刊》,1936年。
    6子冈:《北平妇女救济院》,《女声》1934年第4期
    7北平特别市社会局第四科编:《救济专刊》,1930年,第39页
    8《妇女习艺工厂近况》,《京报》1932年7月10日,第6版。
    1《平市妇女救济院半年来工作情况》,《北平晨报》1934年12月8日,第15版。
    2《妇女协会最近工作状况》,《北平日报》1929年10月25日。
    3《令北平妇女协会:奉市府令所请援助津贴碍难照准由》,《北平特别市市政公报》第19期,1929年。
    4《妇协工厂请求市府津贴》,《新中华报》1929年11月20日,第6版。
    1钟叔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伦敦与巴黎日记》,长沙:岳麓书社1984年版,第182页。
    2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07页。
    1参见高迈:《我国贞节堂制度的演变》,《东方杂志》32卷5号,1935年;梁其姿:《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2子冈:《北平妇女救济院》,《女声》1934年第4期。
    3按照济良所的惯例,所女至16岁即应悬像择配。所女李金红、秋兰、俞淋琼等已满16岁者所中并未给拍照,而王秀英、刘金子等十四五岁的所女却已经拍照,李金红等人因此不平,大家推选李金红作为代表向管理员理论,双方言语不和以致发生争吵。管理员以其大肆喧哗、管束不从为由将她送交警察厅处置。后来李金红被判送内城贫民教养院劳动教养四个月。参见《济良所管理员郑钟岳关于李金红等因未照相大肆咆哮不服制止请求讯办的详》,1915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J181-19-10589。
    1[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285页。
    1[美]西德尼·D.甘博:《北京的社会调查(上)》,陈愉秉等译,北京:中国书店2010年版,第298-299页。
    2管欧编:《北平特别市社会局救济事业小史》,北平特别市社会局发行,1929年,第20页。
    3汪滔:《中国育婴所现状之一斑》,李文海主编:《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社会保障卷》,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11页。
    [1]《顺天府全宗》
    [2]《录副奏折》
    [3]《灾赈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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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宫中档光绪朝奏折》
    [1]《京师警察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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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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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京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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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顺天时报》
    [6]《中华报》
    [7]《正宗爱国报》
    [8]《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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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北京日报》
    [12]《北京晚报》
    [13]《北京新报》
    [14]《新中华报》
    [15]《社会日报》
    [16]《世界日报》
    [17]《北平晨报》
    [18]《民声报》
    [19]《政治官报》
    [20]《警察公报》
    [1]《妇女杂志》
    [2]《女子月刊》
    [3]《妇女共鸣》
    [4]《妇女月刊》
    [5]《新中国》
    [6]《公教妇女季刊》
    [7]《女声》
    [8]《女子世界》
    [9]《北洋画报》
    [10]《东方杂志》
    [11]《解放画报》
    [12]《人言周刊》
    [13]《市政评论》
    [14]《解放与改造》
    [15]《新人》
    [16]《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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