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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权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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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化控制体系和组织化控制体系的弱化使得以公安系统为前锋的专门化控制体系显得日益重要,然而长期存在的官僚化问题和权力自由化问题严重削弱了公安系统在社会控制中的作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安系统从2003年开启了一系列的警务改革。可以认为,整个警务改革是在自由主义的旗帜下围绕着权力规训和执法规范化展开的。然而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基层警察日益消极,越来越多的非法治手段被采用,而多数人的权益也很难获得有效的维护,警务改革陷入“法治内卷化”的困局。通过讲解有关林乡派出所警务改革的故事,本文尝试揭示公安法治建设背后的权力网络与“法治内卷化”生成的中层机制。
     令人意外的是,近年来的警务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公安机关的官僚化趋势,从而使治安调解成为一线民警不堪重负的任务。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当前的治安调解逐渐异化,出现了“治安调解不可逆”的困境:在治安处理丧失公信力的背景下,民警只能通过不断的调解来促成纠纷的表面和解,其结果是通过治安调解的社会控制越来越难以实现。
     另一方面,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涉警信访出现了“无理化”的趋势,这正是“治安调解不可逆”的直接原因。在公安官僚体系中,上级单位与下级单位在信访治理的博弈过程中形成了一种“信访引诱”的机制,使得信访人可以从中牟取私利。随着无理信访的升级,通过信访的权利救济渠道逐渐被堵塞。
     如果说涉警信访是通过群众的力量将警察的越轨行为自下而上地暴露出来,那么警务督察则是公安部门对警察权力自上而下的控制过程。随着警务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于警察权力的监督技术日益完善,形成了一套以警务督察为核心的“全景敞视”的权力监督网络。然而,警察却发展出各种不规范的应对策略,试图最大限度地减少被当事人信访和被上级单位惩罚的风险,结果导致警察权力的进一步失控。
     以权力规训为核心的警务改革不仅没能推动公安法治的良性发展,反而陷入法治内卷化的困境。这种意外后果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因为警务改革打破了“法治的权力网络”,使其不能正常运转。改革者一味地强调权力规训,却忽视了权力决断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只有建立在权力决断的基础之上,权力规训才能有效发挥作用,多数人的权益才能够得到维护。然而在当前的警务改革中,由于权力决断能力的丧失和央地关系博弈的失衡,官僚权力体系无法对正义是非原则进行辨识、裁断和实践,结果导致各种投机行为的泛滥。
     法治内卷化的困局给我们的启发是,在自由主义思潮的蛊惑下,“未经决断的权力规训”只会使法治建设走向自己的对立面。西方国家将自由和市场作为普世性的最高法则推销给发展中国家,结果却给后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而这实际上正是西方资本主义在全球确立意识形态霸权的内在需求。作为社会主义发展中国家,中国必须警惕自由主义的糖衣炮弹,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确立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体性,从而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the weakening of the social control system and the organized control system makes the specialized control system—the public security system as a core—becoming increasingly important. Long-standing bureaucratic issues and power liberalization, however, severely weakened the public security system in the social control. In this context, the public security system started a series of police reform since2003. It is believed that the entire police reform is under the banner of liberalism and around the restriction on powers and the standardization of law enforcement. However, with the advance of police reform, grassroots policemen are increasingly negative, more and more non-rule of law means are used and the interests of the majority of people is difficult to obtain a valid maintenance. Police reform has fell into the dilemma of "involution of rule of law". Through telling the story about the police reform of Lin Town Police Station, this paper attempts to explain the power network behind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public security and the mid-level mechanism of "involution of rule of law".
     Police reform in recent years has further strengthened the bureaucratic trend in the grass-roots public security organs, so that the public security mediation became overwhelmed task for the front-line policemen. The more serious problem is that the current public security mediation gradually alienated to the plight of "public security mediation irreversible":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on-credibility of public security processing, the policemen can only contributed to the surface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through the mediation. The social control though the public security mediation is increasingly difficult to achieve.
     On the other hand, with the advance of police reform, the police-related petition became unreasonable, and this is the direct cause of " public security mediation irreversible". In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cracy, a "lure to petition" mechanism is generated in the game process between the higher-level units and sub-units, so that the petitioner may appeal to reap personal gain. With the upgrade of unreasonable petition, the channel of right safeguarding through petition is gradually blocked.
     The police-related petition is the way to expose the deviant behavior of policemen from the bottom up, and the police inspector is the top-down control process of the police powers by the 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With the advance of police reform, the supervision technology on policemen has improved steadily, forming a panoptic power-monitoring network with the police inspector as the core. However, the policemen have developed a variety of non-standard coping strategies, trying to minimize the risk of petition of the parties and punishment by the parent unit, resulting in further loss of control of the police powers.
     The police reform with the core of the restrictions on power is not only to promote the sound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public security, but to fall into the plight of " involution of rule of law". The emergence of such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fundamentally because the police reform break "the power network of the rule of law", so that it can not operate normally. Reformers solely emphasize the restrictions on powers, but they ignor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decision of powers in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Only built on the basis of the decision of powers, the restrictions on powers can effectively play a role and most people's interests can be maintained. In the current police reform, however, due to the loss of the ability of the decision of powers and the imbalance of the game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the local, the bureaucratic power system can not identify, judge and practice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resulting in the proliferation of a variety of speculation.
     The plight of "involution of rule of law" inspired to us, that,under the spell of liberalism,"the restrictions on powers without the decision of powers" not only unable to advanc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but toward its opposite. Western countries put the freedom and the market as the highest law of the universal and sell them to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the result, it has brought great harm to the latter, which is the internal demand of the western capitalism to establish ideological hegemony in the whole world. As a socialist developing country, China must be wary of the sugar-coated bullets of the liberalism, and establish the subjectivity of socialist ideology in the process of the building of rule of law,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afeguard national security and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引文
① 参见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载《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330页。
    ② 李成华,林乡派出所刑警大队第二中队队长,从警十余年。林乡派出所是警务改革之后的产物,其规模相当于一个公安分局,设有刑警大队,由两个中队构成。
    ① 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李成华》,2012年1月2日。
    ②参见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 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③ 贺雪峰:《农村法制社会及其盲点》,2010年,未刊稿。
    ① 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基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民警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饮酒、酒后驾车肇事、酗酒滋事和参与赌博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特别是最近一个时期,个别地方接连发生民警开枪杀人、酒后驾车肇事等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败坏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政治影响。为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公安部特制定了‘五条禁令’”。可以说,中国的警务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从这一年正式开始的。参见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五条禁令的通知》(公通字[2003]4号),2003年1月22日。
    ② 参加李健和主编:《公安工作改革开放30年》,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7页。
    ③ 参见陈国权:《论法治与有限政府》,《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邓传明:《论法治国家的权力制约》,《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
    ④ Antonin Scalia, "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89, vol.56, p.1175.
    ⑤ 参见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2期;陈金钊:《论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3期;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法商研究》1997年第2期。
    ① 参见王东进等:《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4年第3期。
    ② 参见宋卫国:《对公安执法活动中消极作为的成因透析和对策思考》,《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5期。
    ① 领事裁判权是通过《虎门条约》及《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确立起来的。1902年,英国为了缓和中国民众的反抗情绪,并为其攫取领事裁判权辩护,在与清政府派出的吕海寰、盛宣怀谈判续订通商航海条约时达成如下协议:“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方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参见《光绪朝东华录》(五),第4919、5415页。)此后,西方其他列强在与中国签订条约时都会有类似的规定。
    ② 清末司法制度改革并未收回治外法权,它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宣告失败,这揭示了如下真理:形式意义上的修律并不能救中国。1926年,西方列强组成所谓的“调查法权委员会”,对中国的法典、例规以及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施行之下所产生的问题进行考察,其结论是中国尚不具备收回治外法权的条件。参见李启成:《治外法权与中国司法近代化之关系——调查法权委员会个案研究》,《现代法学》2006年第4期。
    ③ 参见高汉成:《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中的“危机论”——以沈家本眼中的领事裁判权问题为中心》,《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④ 参见王立民:《论清末德国法对中国近代法制形成的影响》,《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1996年第2期;柴荣:《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
    ⑤ 参见柴荣:《浅析清末司法制度之变革》,《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
    ① 参见张生:《民国初期民法的近代化:以固有法与继受法的整合为中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3页。
    ② 参见冀满红、白文刚:《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及其实践》,《史学月刊》2002年第5期;张磊:《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李光灿:《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姚凤莲等主编:《简明中国近代政治思想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53页。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五权宪法与西方分权学说有本质的区别。参见王祖志:《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新见》,《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
    ③ 参见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的理论倾向》,《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美)戴维·杜鲁贝克:《论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上)》,王力威、潘汉典译,《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
    ④ 参见王健:《庞德与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
    ⑤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9卷清末·中华民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40页。
    ⑥ 参见陈甦主编:《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页以下;蔡定剑:《关于苏联法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法学》1999年第3期;张少瑜等:《苏联俄罗斯法学与中国法学学术研讨会纪要》,《法学研究》2001年第5期;孙光妍、于逸生:《苏联法影响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之回顾》,《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⑦ 参见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
    ⑧ 1951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明确规定“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参见《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6页。)为此,教育部专门制定了《关于翻译苏联高等学校教材的暂行规定》,对高校系统翻译苏联各种法学材料作出要求和安排。(参见顾明远:《中国教育的文化基础》,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页。)1953年教育部推出的统一法学课程中,绝大多数科目为苏联法学及法律制度。(参见王人博:《初创与奠基:张晋藩先生两部早期著作的价值》,载朱勇主编:《(崇德会典〉·〈户部则例〉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① 参见唐仕春:《建国初期来华苏联法学专家的群体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5期。
    ② 参见於海梅:《新中国移植苏联法学教育之反思——论法学教育的移植与法制现代化》,《伊犁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
    ③ 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④ 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⑤ 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法学》2009年第6期。
    ① (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② 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0页。
    ③ 公丕祥:《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一种概要性的分析》,《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④ (德)格拉德·博克斯贝格、哈拉德·克里门塔:《全球化的十大谎言》,胡善军、许建东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⑤ 参见公丕祥:《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一种概要性的分析》,《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
    ⑥ (美)阿普特:《现代化的政治》,陈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0页。
    ① 参见(英)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
    ② 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③ 陈国权:《论法治与有限政府》,《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④ (美) Jack M. Beermann:《美国地方政府的法律和政治制度》,解志勇译,《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⑤ 参见(美)罗杰·伯科维茨:《科学的馈赠现代法律是如何演变为实在法的》,田夫、徐丽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以下:(德)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64页以下。
    ⑥ 季金华:《美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对<美国法律史>的解读》,《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① 参见(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5-96页。
    ② (美)弗里德曼:《法治、现代化和司法》,傅郁林译,《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1辑。
    ③ 朱景文:《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5期。
    ④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中外法学》2001年第3期。
    ⑤ (美)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信春鹰、杨晓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⑥ 刘作翔:《法制现代化概念、释义和实现目标》,《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①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里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两权分立”,因为国王行使了行政权和对外权。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9-90页。
    ②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5、155—-156、154、187、155-156页。
    ③ 参见周永坤:《分权——中国法治的战略突破口》,《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赵震江:《分权制度和分权理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3页;傅兆龙:《权力制约——一条重要的政治规律》,《中国法学》1993年第2期;黄稻:《如何看待法治问题》,《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④ 参见谭世贵:《论司法独立》,《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赵震江:《分权制度和分权理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0页。
    ⑤ 司法独立甚至成了一种“国际标准”。1985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并经同年联合国大会批准了《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要求各国建立司法独立的制度。参见龙宗智、李常青:《论司法独立与司法受制》,《法学》1998年第12期。
    ⑥ (美)Frank K. Upham:《发展中国家的思想、经验和法治》,夏立安、胡瓷红译,《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
    ⑦ (德)沃尔夫甘·许茨:《司法独立——一个过去和现在的问题》,李士彤译,《环球法律评论》1981年第4期。
    ⑧ (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⑨ 参见麦德福、强世功:《司法独立与最高法院的权威》,《读书》2003年第5期。
    ⑩ 范忠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三个层次(论纲)》,《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秋季卷。
    ① 参见郭道晖:《实行司法独立与遏制司法腐败》,《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
    ② 参见(美)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季金华:《美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对<美国法律史>的解读》,《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③ 关于中国法学权利本位学说的产生过程,邓正来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8页以下。
    ④ 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王岩云:《权利问题研究与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变迁》,《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1期;孙笑侠:《“权利本位说”的基点、方法与理念——兼评“法本位”论战三方观点与方法》,《中国法学》1991年第4期;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
    ⑤ 这显然是受美国自由主义法治学说的影响。在美国,人们倾向于将权利表述为绝对的、个人的、与责任毫无瓜葛的东西,这样的方式使美国版的权利话语变得独树一帜。参见(美)格伦顿:《权利话语:穷途末路的政治言辞》,周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页。另参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页;葛洪义:《法律·权利·权利本位——新时期法学视角的转换及其意义》,《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
    ⑥ 参见郑成良:《权利本位说》,《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
    ⑦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① 参见(美)尼尔·K·考默萨:《法律的限度》,申卫星、王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69页。
    ② 参见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③ (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④ (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第71页。
    ⑤ (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第26页;(美)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司法能动主义》,黄金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① 参见顾培东:《中国法治的自主型进路》,《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0页。
    ② (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③ (美)欧文·费斯:《如法所能》,师帅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5、77页。
    ④ (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
    ⑤ 西方理论通常认为,“法治与资本主义共享着许多假定作为其基础”。(参见(美)图加·毛尔科维奇:《输出法律改革:它能成功吗?》,彭小龙译,载(意)简玛利亚·阿雅尼、魏磊杰编:《转型时期的法律变革与法律文化——后苏联国家法律移植的审视》,魏磊杰、彭小龙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西方“理论家们往往将自由主义、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以及法治捆绑在一起,一揽子地放进同一包裹之中,它们要么全有要么全无”。(参见(美)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⑥ 参见(英)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刘坤轮、叶传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2页。
    ① 参见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② (美)斯考切波:《国家与社会革命:对法国、俄国和中国的比较分析》,何俊志、王学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3页。
    ① Joel S. Migdal, State in Society:Studying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p231.
    ② 参见(美)贾恩弗朗哥·波齐:《国家:本质、发展与前景》,陈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第24页。
    ③ 参见(英)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④ 参见(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
    ⑤ 参见(美)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⑥ 参见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31页。
    ② 参见方克立:《要注意研究90年代出现的文化保守主义思潮》,《高校理论战线》1996年第2期。
    ③ 参见谢晖:《法治保守主义思潮评析——与苏力先生对话》,《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④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⑤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23-224页。
    ①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②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关于法律的地方性特质,另参见郭星华、黄家亮:《社会学视野下法律的现代性与地方性》,《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④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页。
    ④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 参见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载强世功主编:《调解、法治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8页。
    ⑥ 赵晓力:《中国近代农村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与国家法》,《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
    ① 参见罗兴佐:《治水:国家介入与农民合作——荆门五村农田水利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贺雪峰等:《中国农田水利调查:以湖北省沙洋县为例》,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陈柏峰,林辉煌:《农田水利的“反公地悲剧”研究》,《战略与管理》,2010年第9/10期合编本;
    ① 参见林辉煌:《“治理性缺水”与基层组织建设》,《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年第9期;李宽:《治理性干旱——对江汉平原农田水利的审视与反思》,《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② 参见贺雪峰:《农村公共品供给——税费改革前后的比较与评述》,《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③ 参见赵晓峰:《税费改革的四重逻辑——兼论税改前后国家政权合法性困境的生成演变逻辑》,《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0年第1期;陈锋:《后税费时代农民权责失衡与治理性危机》,《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8期。
    ④ 参见贺雪峰:《组织起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9页。
    ⑤ 参见贺雪峰:《农民公共品需求偏好的表达与供给》,《学习月刊》2008年第8期。
    ⑥ 参见申端锋:《乡村治权与分类治理:农民上访研究的范式转换》,《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⑦ 参见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陈柏峰、申端锋:《无理上访与基层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1年第1期。
    ⑧ 参见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07-115页;杨华:《税费改革后农村信访困局的治理根源——以农民上访的主要类型为分析基础》,《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4期。
    ⑨ 参见桂华、陶自祥:《农民土地上访类型及其发生机制探析——基于豫东某县的调查》,《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⑩ 参见焦长权:《政权‘悬浮’与市场‘困局’:一种农民上访行为的解释框架——基于鄂中G镇农民农田水利上访行为的分析》,《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① 参见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关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初步讨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②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① 详细的方法论展开请参见下一节。
    ② 参见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陈海宏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8-70页。
    ② 参见贺雪峰:《社会科学研究应进入中国经验》,《社会科学报》2009年8月20日第005版。
    ① 参见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① 参见(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48-549页。
    ① 费孝通:《学术自述与反思》,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4-35页。
    ② 以实证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是法律社会学的重要特征,改革开放之后,学者们开展了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农村经济与法制研究”课题组,通过对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各地农村和典型农村经济组织的考察,形成了《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郑永流、高其才、刘茂林等学者,以湖北省八市、县为标本,对我国农村的法律文化状况及法律发展作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了《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武汉出版社,1993年版)。1993年,夏勇教授等主持承担了《中国社会发展与公民权利保护》课题,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走访了10个省(市)、23个县(市)、19个乡(镇),广泛接触了农民、市民、法官与行政官员,召开了230次座谈会,进行了6000份抽样调查问卷,并于1995年出版了专著《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在国内学界引起很大反响。1996年,以苏力为核心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开展了名为“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专项调查,并形成多项成果。200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开展了“北京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调查”。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社会学研究所进行了“中国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的抽样问卷调查,调查涉及我国6个省,进行了3000份抽样问卷调查,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研究提供了大量实证资料。基于调查与实证的研究还形成了大量其他成果,如高其才的《中国习惯法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王铭铭和王斯福主编的《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田成有的《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参见郭星华、隋嘉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4期。
    ③ 马凌诺斯基相信,通过对众多小型社会单位研究的耐心归纳,将出现一幅中国社会体系的总体图画。这一信念被弗里德曼称作“最典型的人类学谬误”。在他看来,这是将传统人类学研究初民社会的工具移植到复杂社会的时候,错误地将对总体性的把握也移植了过来。“假如中国没有归服共产主义,他们也许今天还在堆积地方社区的样本;在中国的民族志地图上,也许会增加更多面旗帜,但是人类学家对中国社会的理解可能不会比他们十年以前更接近马凌诺斯基的评价”。参见Maurice Freedman, The Study of Chinese Society.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 p.383.
    ① Robert K. Yin,Case Study Research:Design and Methods,2ndedition, Sage Publications,1994, pp.10,31.
    ② 参见王宁:《代表性还是典型性——个案的属性与个案研究方法的逻辑基础》,《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5期。
    ① 参见朱晓阳:《“延伸个案”与一个农民社区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② (美)格尔兹:《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4-25、29页。
    ③ 国内社会学界提出“关系/事件”方法(参见李猛:《日常生活中的权力技术——迈向一种关系/事件的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硕士毕业论文,1996年。)和“过程一事件”分析策略(参见孙立平:《“过程一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孙立平:《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之后,这种路径在社会学和法学界产生了一定影响,并且出现了一批沿此路径前行的作品。(参见孙立平、郭于华:《软硬兼施:正式权力非正式运作的过程分析——华北B镇定购粮收购的个案研究》,《清华社会学评论(特辑)》,鹭江出版社2000年版,第21-46页;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载王铭铭(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载张静(主编):《国家与社会》,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6-117页。)
    ④ 参见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⑤ 参见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13页。
    ① 笔者的调研表明,苏力对于乡土社会的判断已经与实际情况相脱节。这里的问题不在于苏力从一个不真实的经验推出他的结论是否具有合法性,而在于经验的真实性对于苏力的理论反思并没有太大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苏力的反思既是成功地,也是失败的。
    ① 参见默顿:《论理论社会学》,何凡兴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54-55页。
    ① 参见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② 参见陈柏峰:《“迈向实践”的法学——读黄宗智<过去和现在>》,《学术界》2010年第3期。
    ③ 参见孙立平:《实践社会学与市场转型过程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① 参见林辉煌:《家产制与中国家庭法律的社会适应》,《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4期。
    ② 参见郑永年:《中国模式:经验与困局》,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支振锋:《“中国模式”与“中国学派”》,《观察与交流》第31期(2009年5月15日);俞可平:《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潘维:《中国模式:解读人民共和国的60年》,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年Ⅰ版。
    ① 参见徐勇、吴毅、贺雪峰、仝志辉、董磊明:《村治研究的共识与策略》,《浙江学刊》2002年第1期;吴毅、贺雪峰、罗兴佐、董磊明、吴理财:《村治研究的路径与主体》,《开放时代》2005年第4期。
    ② 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出版。
    ①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5页以下。
    ① 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韦小军》,2011年12月29日。
    ① 参见(美)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梁守成》,2012年3月13日。梁守成是梁村的一位老农民。
    ② 林乡派出所的改革实践详见第3章。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华建斌》,2011年12月13日。
    ② 在我调查结束时,社区民警因为退休已经减少到25人。
    ③ 虽然从2010年之后,林乡派出所的管辖范围包括了林乡、刘乡和胡乡,但是一方面由于林乡派出所的工作重心依然在林乡,另一方面林乡正处于典型的社会转型阶段(刘乡和胡乡正不断地走向这个阶段),因此在阐述林乡派出所所面对的社会基础时,本文仍然以林乡为重点。
    ① 参见宋林飞:《中国社会转型的趋势、代价及其度量》,《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② 参见刘祖云:《社会转型:一种特定的社会发展过程》,《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6期;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③ 参见郑杭生、李强等:《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研究》,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④ 参见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
    ⑤ 参见郑杭生:《改革开放三十年:社会发展理率和社会转型理论》,《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
    ① 参见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① 参见阎云翔:《礼物的流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② 参见宋丽娜:《人情的社会基础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1届博士论文,第211页以下。
    ③ 2007年4月底,宋丽娜和张世勇在河南原阳县农村调查期间,也曾亲历了一场脱衣舞的表演。村庄中一个50多岁的妇女因与丈夫闹矛盾,自杀身亡。在丧礼上,戏班子的表演却以低俗、淫秽和刺激的内容为主,表演的最高潮就是脱衣舞表演。参见宋丽娜:《人情的社会基础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1届博士论文,第165页。
    ① 城市化实质上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受众多因素影响的、极其复杂多变的系统转化过程,包括硬件结构和软件结构两大系统的更替和提升,是一种从传统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的全面转型和变迁过程。参见孙中和:《中国城市化基本内涵与动力机制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1年第11期。
    ② 参见刘志彪:《以城市化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兼论“土地财政”在转型时期的历史作用》,《学术月刊》2010年第10期。
    ③ 林乡有一个制药厂,排放的气体散发出一股恶臭,尤其是在阴天的时候。虽然我的调研点离药厂有点距离,但是每天都能够闻到这种恶臭。
    ① 参见王启梁:《习惯法/民间法研究范式的批判性理解——兼论社会控制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可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
    ② 参见(美)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2-33页。
    ③ 参见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页。
    ①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② 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年版,第230-232页。
    ③ 关于中国村落尤其是华北村落能否构成共同体的问题,学界存在争议。参见李国庆:《关于中国村落共同体的论战——以“戒能—平野论战”为核心》,《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6期。
    ④ 相当于黄宗智所讲的“第三领域”。参见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重版代序。
    ① 无论视家庭为社会“细胞”、“最基本单位”或“团体”还是视家庭为社会制度,家庭都是社会大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家庭既然都可看成一种社会系统,就具备社会控制的要素。(参见赵子祥:《家庭-社会控制机制理论的设计》,《社会》1984年第5期。)在宋代,家训家范广泛吸纳封建政权推行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成 为政府控制民间社会的手段之一。(参见杨建宏:《论宋代家训家范与民间社会控制》,《船山学刊》2005年第1期。)
    ① 参见林辉煌:《家产制与中国家庭法律的社会适应》,《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4期。
    ② 关于家庭财产权属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家父是否具有所有权这个问题上。滋贺秀三根据华北的满铁调查资料,通过论述在不动产分家析产等关系中父亲的权力,认为中国的父亲可以任意处置家庭财产,从而形成了他关于中国古代家产制的核心观点,即家父享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参见(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152页。)在批评滋贺秀三的基础上,俞江认为“中国社会中的财产归属状况主要表现为以小家庭所有和家户共有的形式”。(参见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张佩国也认为“家产的主体是模糊的‘家’而非个人”。(参见张佩国:《近代江南乡村地权的历史人类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③ 参见赵子祥:《家庭-社会控制机制理论的设计》,《社会》1984年第5期。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黄羽》,2012年3月6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沈强》,2012年4月25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李成华》,2012年1月2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电瓶失窃案》,2012年2月28日。
    ① 当然,也有学者将私人生活的变革视为家庭关系的民主化过程,认为它最终将有益于每个人。参见(英)吉登斯:《亲密关系的变革》,陈永国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对此,笔者不甚认同,至少中国农村的经验表明,一个安全而稳定的家庭关系无法完全否弃身份依附的意义。
    ① 家族的兴起除了有自身的内在冲动之外,更与南宋政府的推动密切相关。
    ② 参见张金俊:《清代江南宗族在乡村社会控制中的作用》,《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③ 参见杨华:《隐藏的世界:农村妇女的人生归属与生命意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3页以下。
    ④ 参见邓河:《中国近代宗族组织的内在结构》,《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
    ⑤ 参见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开放时代》2012年第10期。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人情纠纷》,2012年12月16日。
    ①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年,第1页。
    ② 熟人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社会的联系是长成的,是熟习的,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只有生于斯、死于斯的人群里才能培养出这种亲密的群体,其中各个人有着高度的了解。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4页。
    ③ 人情“亏欠”是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人们之间的相互“亏欠形成了相互间的情分”,这种网络式的“亏欠”,使得熟人社会构成了“自己人”的社会。参见陈柏峰:《熟人社会:村庄秩序机制的理想型探究》,《社会》2011年第1期。
    ① 例如华北农村的董事制度,就是不同家族之间在政治社会事务上的合作。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年版,第247页。
    ② 基于面子的社会控制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依附于个人,在本质上是交互性的。这种交互性的特征使个人的行为受有必要满足他人期望的制约。这种社会期望也就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成员如果不按照社会规范行动,往往会产生一种羞耻感。参见汪永涛:《作为乡村社会控制手段的“面子”:涵义、特征、运行机制》,《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③ 参见贺雪峰:《论熟人社会的人情》,《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陈柏峰:《熟人社会:村庄秩序机制的理想型探究》,《社会》2011年第1期。
    ④ 参见贺雪峰:《半熟人社会》,《开放时代》2002年第1期。
    ② 参见赵子祥:《家庭-社会控制机制理论的设计》,《社会》1984年第5期。
    ① 参见王启梁:《作为生存之道的非正式社会控制》,《出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① 参见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年版,第237页。
    ② 乡村中的政权内卷化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国家捐税的增加造成赢利型经纪的增生,而赢利型经纪的增生则反过来要求更多的捐税。在这种环境下,传统村庄领袖不断地被赢利型经纪所代替。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8页。
    ③ 新中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巨大的现代化建设成就,核心是建立了一套强有力的基层组织及动员体系,尤其是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参见贺雪峰:《组织起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④ 邹谠认为,“全能主义”指政治机构的权力可以随时无限制地侵入和控制社会每一个阶层和每一个领域的指导思想。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① 关于乡镇各种策略运作的技术,可以参见欧阳静:《策略主义:桔镇运作的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② 参见贺雪峰、刘岳:《基层治理中的“不出事逻辑”》,《学术研究》2010年第6期。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耿大力》,2011年12月28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伊莉》,2012年3月8日。伊莉是林乡派出所社区大队民警。
    ③ 林乡地方话,意指“聊天吹牛”。
    ① 参见欧阳静:《策略主义:桔镇运作的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2页以下。
    ② 参见赵晓峰:《税改前后乡村治理性危机的演变逻辑——兼论乡村基层组织角色与行为的变异逻辑》,《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③ 参见唐皇凤:《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控》,复旦大学2006届博士论文,第130-131页。
    ④ 参见林辉煌:《农村党建的困境与出路》,《改革内参》2011年第23期。
    ① 参见郑长忠:《基层党组织转型:走出“边缘化”处境的根本出路》,《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04年第5期。
    ② 参见唐皇凤:《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控》,复旦大学2006届博士论文,第40页。
    ① 参见贺雪峰:《论乡村利益共同体》,载贺雪峰著《组织起来: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7-204页。
    ① 参见毛泽东:《组织起来》,载《毛泽东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28-936页。
    ② 犯罪率与城市化具有显著的线性正相关关系,即城市化程度每上升1个百分点,犯罪率会上升13.24个单位(即13.24起/10万人)。这证明城市化对犯罪率的影响相当明显。参见胡联合:《转型与犯罪——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4页。
    ① 参见《关于2009年1-9月份A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情况的通报》,A省公安厅,2009年;《关于2010年1-9月份A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情况的通报》,A省公安厅,2010年;《关于2011年1-9月份A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情况的通报》,A省公安厅,2011年。
    ② 参见《关于盗窃电动车案件频发的研判预警》,A市公安局,2012年。
    ③ 参见《关于入室盗窃案件多发的预警研判》,A市公安局,2012年。
    ④ 参见《关于强化预防和打击诈骗犯罪工作机制的通知》,A市公安局,2012年;《警惕冒充军人以“自买自卖”方式实施电信诈骗警情蔓延》,A市公安局,2012年。
    ⑤ 参见《一季度以看病消灾手段进行迷信诈骗案件的分析预警》,A市公安局,2012年。
    ⑥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胜利》,2012年3月7日。
    ① 参见《关于1月1日至2月14日全市两抢案件多发的研判分析》,A市公安局,2012年。
    ② 参见《关于对近期“两抢”案件高发的分析研判》,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沈强》,2012年3月2日。
    ② 参见陈柏峰:《乡村江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41页。
    ③ 参见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陈柏峰:《乡村江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4页以下;耿羽:《灰黑势力与乡村治理内卷化》,《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李祖佩:《基层治理内卷化》,华中科技大学2010届硕士论文。
    ④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程龙》,2011年12月29日。程龙是林乡派出所治安大队民警。
    ① 上门女婿在当地农村的社会地位较低,几乎可以被认为是弱势群体。他往往容易遭受外人,甚至本家族的欺负。在这个案例中,上门女婿的身份在当事人的身上留下了重要的印记,成为可以被欺负的标志。
    ② 没有生育能力显然也被标记为无能,虽然领养了孩子,但是毕竟不是亲生的。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徐品亮》,2012年4月7日。徐品亮是林乡派出所治安大队民警。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刘村征地纠纷》,2012年3月8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王村拆迁纠纷》,2012年1月6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胡村窑厂事件》,2012年1月5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胡村讨薪事件》,2012年3月2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张村的赖货》,2012年3月3日。
    ③ 地方方言,意指“混混”。
    ① 参见杨华:《税费改革后农村信访困局的治理根源——以农民上访的主要类型为分析基础》,《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4期。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刘村的群体性事件》,2012年3月1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医患纠纷(一)》,2012年4月6日。
    ③ 前一天晚上,医院派人宴请派出所干部,希望派出所能够用心处理。我也参加了宴席,对于治安管理背后的权力与人情有了切身的体会。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华建斌》,2011年12月13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医患纠纷(二)》,2012年4月12日。
    ③ 笔者有好几次随同民警一起到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参与了医患纠纷的相关处理过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以说是该单位奉行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 单位体制形成于社会主义最初对中国社会的重新组织的过程中。1949年后,配合国家对整个社会体制的选择,我国在资源分配、社会调控和组织管理三个方面建立了单位体制,构成了整个社会调控的基层体制。(参见王沪宁:《从单位到社会:社会调控体系的再造》,《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1995年第1期;王沪宁:《社会资源总量与社会调控:中国意义》,《复旦学报》1990年第4期。)在单位体制下,所有基层单位都表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延伸。国家的意志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个单位,再通过单位而贯彻于全社会。因此,单位体制为社会管理机构对各种社会力量的调节和控制提供了新的制度架构。(参见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61-63页。)在这个意义上,“单位体制”是中国城市社会中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和社会调控形式。(参见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① 舍克认为德治在中国不仅仅是一种分配资源的标准,而且还是一种推进社会转型、扩大群众动员和确立政治合法化的工具。参见Shirk, S. Competitive:Career Incentives and Student Strategies in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0.
    ① 1951年,罗瑞卿部长在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讲话。参见《罗瑞卿同志论人民公安工作》,北京: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
    ① 参见夏菲:《论我国警察权控制模式的完善》,《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
    ② 参见李哲宇:《我国公安派出所的发展与改革》,《公安研究》2007年第11期。
    ③ 参见《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0年。
    ① 参见《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卖淫活动的通知》,1981年。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查禁赌博活动的通知》,1985年。
    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85年.
    ① 参见《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1983年。
    ② 参见李小强:《论公安派出所的职能演变及定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
    ①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②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05年,第208页。
    ③ 参见《武和平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2006年2月7日,http://big5.gov.cn/gate/bigS/www.Gov.Cn/ xwfb/2006-02/07/content180313.htm
    ④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⑤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⑥ 参见王大伟:《从杆石桥模式到世界警务改革大趋势——中西警务改革比较:第四部分警察体制的比较》,《公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① 1951年5月,毛泽东批示要求:全国各地,普遍地组织群众治安保卫委员会。根据公安部《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条例》,城市以居民委员会、农村以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了治安委员会。这些基层职能组织,在控制基层社会面治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参见王虹铈:《建国初期人民公安机构的建立与构成》,《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② 参见中国人民警察简史编写组:《中国人民警察简史》,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③ 参见王虹铈:《建国初期人民公安机构的建立与构成》,《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①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局管理治安工作的派出机关”,“公安派出所在市、县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1978年中共中央批转的《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纪要》(中发[1978]4号文件)中也指出:“派出所必须恢复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以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为主的体制”。199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1991]19号文件)强调:“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训练、机构设置、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应当有与它的性质、任务相适应的体制和制度。”
    ②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① 参见Michael Dutton, "Toward a Government of Contract:Policing in the Era of Reform," Crime, Punishment, and Policing in China, ed. Barge Bakken, Lanham:Rowman &Littlefield,2005. pp.203-204.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梁小虎》,2012年3月5日。
    ① 参见《公安部关于切实纠正公安机关办理诈骗财物案件中的不正之风的通知》,1990年。
    ② 参见《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1993年。
    ③ 参见《公安部关于取消十六项乱收费项目的决定》,1993年。
    ④ 参见《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1993年。
    ⑤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米福》,2012年4月18日。
    ② 参见戴宜生:《治安策论》,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
    ③ 参见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④ 参见《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2000年。
    ⑤ 参见Borge Bakke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s on Crime in China," in Crime, Punishment,and Policing in China, ed. B(?)eree Rowan & Littlefield,2005. pp.64-102.
    ① 有学者认为,警察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参见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视野中的警察权》,《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西方学者也认为“就其职能的本质而言,警察是自由社会的异端”。(参见(美)罗伯特·兰沃西,劳伦斯·特拉维斯:《什么是警察:美国的经验》,尤小文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并由此提出民主与警务是否有可能并存的疑问(参见Maria Haberfeld, Lior Gideon, Policing Is Hard on Democracy, or Democracy Is Hard on Policing? From M. R. Haberfeld, Ibrahim Cerrah, Comparative Policing, Sage Publications,20O8.p8.)。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米福》,2012年4月20日。
    ③ 参见《国际在线》新闻:“公安系统经费严重不足公安部门的‘皇粮运动’”,http://gb.cri.cn/8606/2006/09/29/1965@1239809.htm.
    ④ 参见公安部装备财务局编:《公安装备财务理论研究——第四届全国公安装备财务理论研究征文获奖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① 参见《四川公安吃皇粮运动周年公安厅长的体制性期待(1)》,见《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05年2月2日。
    ②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③ 参见《公安部关于禁止公安机关经商办企业和公安干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1993年。另参见《公安部关于重申坚决禁止公安机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通知》,1993年。
    ④ 参见劳力:《说说咱农村派出版的烦忧》,《派出所工作》2011年第5期。
    ①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② 参见Murry Scot Tanner and Eric Green, "Principals and Secret Agents:Central Versus Local Control Over Policing and Obstacles to 'Rule of Law'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No.191 (2007), pp.644-670.
    ① 参见吕德文:《群众路线与基层治理——赣南版上镇的计划生育工作(1991-2001)》,《开放时代》2012年第6期。
    ②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1964年。
    ①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1964年。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必须及时地有力地打击现行犯的通知》,1964年。
    ③ 参见《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④ 参见《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⑤ 参见《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
    ① 参见陈柏峰:《群众路线三十年——以乡村治安工作为为心》,载《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
    ① 参见曹力伟:《大庆市公安警务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公安研究》2008年第1期。
    ② 参见《关于改革城市公安派出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
    ③ 参见梅坤、万勇斌:《派出版性质认识的历史变迁》,《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6期。
    ② 参见《关于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2004年。
    ③ 参见王大伟:《从杆石桥模式到世界警务改革大趋势——中西警务改革比较:第三部分辅助警力的比较》,《公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④ 参见金焱、朱文轶:《中国司法改革——探究警察权力底线》,《当代文萃》2003年第10期。
    ① 参见《关于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2004年。
    ② 参见《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1994年。
    ③ 参见《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2002年。
    ④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良宝》,2011年12月14日。
    ⑤ 参见贺雪峰:《农村法制社会及其盲点》,2010年,未刊稿。
    ⑥ 参见吕德文:《群众路线与基层治理——赣南版上镇的计划生育工作(1991-2001)》,《开放时代》2012年第6期。
    ⑦ 参见谈志林:《官僚制与中国行政组织制度的演理路径》,《学术探索》2004年第6期。
    ① 欧文·休斯对于建立在韦伯-威尔逊范式的官僚制作了如下四点概括:1、政府本身应该按照等级制、官僚制的原则进行组织。严格遵守这些原则,可以提供使组织正常运作的最佳方法。2、政府一旦介入到某一政策领域内,它就可以通过官僚制组织结构成为商品和服务的直接提供者。3、政治与行政能够相分离。行政应该是执行命令的工具,任何政策或策略都是由政治领袖制定的。4、公共行政是行政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它需要一种终身的、能够同样为任何政治领导人服务的职业官僚。参见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② 参见王大伟:《从杆石桥模式到世界警务改革的大趋势——中西警务改革比较:第一部分:警力革命的比较》,《公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③ 参见王舒娜、皮华英:《对1164名公安派出所所长的问卷调查》,《公安研究》2002年第11期。
    ① 参见刘俊生:《从权力行政到服务行政》,《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② 参见Friedrich, Carl J,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Boston: Ginn,1946,p.36. p.4.
    ③ 参见袁瑞军:《官僚自主性及其矫治——公共选择学派有关论点评介》,《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6年第6期。
    ① 参见朱国伟:《论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警务改革与发展战略》,2007年,内部文件。
    ① 参见聂春林:《撤并28家派出所黄石城区警务改革破局》,《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12月16日第8版。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吉祥》,2012年3月2日。吉祥是林乡派出所治安大队的民警,在2010年的警务改革之前,一直在胡乡派出所工作,对当地的情况很是了解。
    ③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① 参见《74亿元倾斜中西部“两所一庭》,《人民公安报》2006年1月26日。
    ②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05年,第208页。
    ③ 参见郭高中:《中国基层警察缺衣少食权力薪酬不相当很危险》,http://news.sohu.com/20050622/n226043178.shtml,2012年11月6日访问。
    ④ 参见《公安部拟通过增编及精简机关为派出所增加警力》,《法制日报》2005年6月12日。
    ① 1982年中央规定党的中央纪律委员会可以向国家机关派驻检查组或监察员,公安机关的纪检机构得以恢复。1983年中央纪委首次向公安部派驻了纪律检查组。1987年,国务院成立了监察部,次年监察部向公安部派驻监察局,受监察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1992年5月,公安部成立中共公安部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部直属机关纪委工作,协同地方纪委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纪委的工作。同年6月,公安部和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合署办公,成立了统一的办事机构,称为纪委、监察局。目前,我国公安系统县级以上的各层机构设置中,均设有纪检监察机构。
    ②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③ 参见《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2000年。
    ① 参见《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2002年。
    ② 根据中编办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于具有综合性、监督性和行政决策辅助职能的,一般应界定为机关单位,主要指各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办公室、指挥中心、政工、纪检、监察、审计、督察、科技、通信、装备、后勤、机关党委等部门;对于直接承担维护稳定、行使治安行政管理和履行刑事执法职能的,一般应界定为基层一线单位,主要指国保、经侦、治安(派出所、巡警、特警)、刑侦、出入境、网监、行动技术、监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交通、法制、禁毒、控申、反邪教等部门。
    ③ 参见《公安部关于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2004年。
    ④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① 参见《京沪深等地基层警务改革值得关注》,《领导决策信息》2006年第16期。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杨国伟》,2011年12月20日。
    ③ 例如,康大明就将集体时代的“社会化警务”与当前盛行的“社区警务”当做同一种事物。参见康大民:《中国 警察——公安的百年回顾》,《辽宁警专学报》2001年第4期。
    ① 参见(美)欧文·休斯:《公共管理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② 参见郁建兴、吴国骅:《新公共管理运动与官僚制》,《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9期。
    ③ 参见康健、杨大越:《对河南省警务体制改革的观察与思考》,《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④ 参见王大伟:《从杆石桥模式到世界警务改革的大趋势——中西警务改革比较:第一部分:警力革命的比较》,《公安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王大伟指出,英国在八九十年代随着警力的增加不仅没有导致犯罪的减少,反而出现了警力与犯罪同步增长的现象,因此要对单纯增加编制的的警务模式进行反思。
    ⑤ “警署模式”以上海、辽源为典型。在所有的警务改革模式中,这一种是动作最大的,它将分局和派出所一并撤销,重新设立单独的警察机构,即警察署。1994年上海市公安局率先成立了警署,开始了派出所改革的尝试。警署可以说是缩小了的分局,也可以说是做大了的派出所。辽源市于2003年撤销公安分局及派出所,成立8个警察署。然而,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制度,上海市与辽源市分别于2004年、2005年悄悄将“警署”的牌子又重新改回了“分局”,“警署模式”的探索宣告失败。
    ① “派出所撤销模式”以大庆、黄石为典型。该模式通过撤销派出所,增加公安分局来减少指挥管理层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2005年初,大庆市公安局将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派出所予以撤销,设置更多的公安分局。为实现机构扁平化,在新分局数量上打破“一区一局”的传统行政区划限制,力求使各公安分局编制、警力基本达到均衡。管理层级的减少,强化了市局对于新分局的调控能力;而对于原来一直在派出所工作的民警来说,进入新分局工作实际上就意味着政治待遇的提升。在考察了各种警务改革模式之后,黄石市公安局最终选择向大庆学习,于2011年5月撤销了辖区内的28个派出所,并在城区设置7个公安分局。此举使其一线警力占总警力比由以前的48.8%上升到85.7%,公安机关机构减少79个,减少机关民警360名。
    ①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① 参见金焱、朱文轶:《中国司法改革——探究警察权力底线》,《当代文萃》2003年第10期。
    ② 参见林水湖、林光辉、洪超明:《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公安研究》2009年第2期。
    ① 参见《关于林乡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有关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伊莉》,2012年3月8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良宝》,2011年12月14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汪雪妮》,2011年12月16日。
    ② 参见《A市公安局某领导在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A市公安局,2010年。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李成华》,2012年1月2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胜利》,2012年1月1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沈强》,2011年12月30日。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杨国伟》,2011年12月20日。
    ④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耿大力》,2011年12月28日。
    ⑤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韦小军》,2011年12月29日。
    ⑥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良宝》,2011年12月17日。需要指出的是,改革之前的派出所所长和指导员都要参加一线工作,不能算作机关人员;而改革后的派出所领导基本上是不参加一线工作的。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李成华》,2012年1月2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杨国伟》,2011年12月20日。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关咏》,2011年12月26日。关咏是林乡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负责人。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钱昆》,2012年3月18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卫东》,2012年5月26日。
    ① 参见《A市公安局某领导在公安管理体制改革动员大会上的讲话》,A市公安局,2010年。
    ② 警务改革后,派出所各级干部都是以代理的名义展开工作,被民警戏称为“代长”。2010年改革启动的时候,领导郑重承诺一年后即予转正;2011年6月,该兑现的承诺被延期了半年;2011年12月,继续延期半年。2012年6月,在我离开林乡派出所的时候,承诺依旧没能兑现。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良宝》,2011年12月17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林跃进》,2011年12月16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砸窗案》,2011年12月21日。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韦小军》,2011年12月29日。
    ④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吉祥》,2012年3月2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龙翔》,2011年12月23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管辖争议(八)》,2012年4月13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管辖争议(五)》,2012年3月12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管辖争议(六)》,2012年3月14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管辖争议(二)》,2011年12月24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管辖争议(四)》,2012年3月5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版调研日志:管辖争议(九)》,2012年4月21日。
    ① 参见《当今中国警察工作状况调查》,《法制日报》2006年7月10日第11版。
    ②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韦伯文集》(下),北京:中国广播出版社2000年版,第374页。
    ③ 参见孙耀君:《西方管理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79页。
    ① 参见张康之:《超越官僚制:行政改革的方向》,《求索》2001年第3期。
    ② 参见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张康之:《超越官僚制:行政改革的方向》,《求索》2001年第3期;王强:《全球行政改革浪潮与中国行政现代化——从官僚制的角度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魏娜:《官僚制的精神与转型时期我国组织模式的塑造》,《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张定淮、涂春光:《重申官僚理性》,《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3期。
    ③ 传统社会中的行政体系是以个人权威为核心的,讲究裙带关系;但是其统治的合法性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社会认同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回应社会化的需求。
    ④ 集体时代非常重视发动群众来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之中,群众具有较强的主体性,因此称为“强合群主义”。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良宝》,2011年12月14日。
    ② 参见樊鹏、汪卫华、王绍光:《改革时期的公安分权与集权》,《研究报告》2008年第7期。
    ③ 参见《当今中国警察工作状况调查》,《法制日报》2006年7月10日第8版。2006年6月12日,深圳市景田派出所值班室接到群众报警称:福田区某地有人闹事。接警后,民警赶往现场处警。但闹事者不但不听制止,反而辱骂民警,称“打的就是警察”,并踢伤民警。也就是同一天,江苏省太仓市交巡警大队沙溪中队一民警在纠正一起交通违章时,司机抗拒执法,并突然启动车辆,将民警当场带出十米左右甩在地上,致使民警身体多处负伤。
    ① 近年来,受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思想的影响,许多死者家属互相效仿,以尸体相要挟,堵路、上访,提出一些过高或无理要求,向党委、政府、公安机关施压。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贵州省公安机关共处理停尸闹事事件116起,2008年处理243起,而其中大多是自杀事件引起的。参见崔亚东:《从贵州瓮安“6·28”事件看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问题》,《公安研究》2009年第8期。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沈强》,2011年12月18日。
    ① 参见(美)陆思礼:《毛泽东与调解:共产主义中国的政治和纠纷解决》,载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② 参见《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部,2005年。
    ①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6页。
    ① (美)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它机制》,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② (美)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它机制》,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① 参见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② 参见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③ 参见吴英姿:《“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
    ④ 参见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⑤ 卡佩莱蒂和加思以栩栩如生的“浪潮”来形容发生在美国和遍及其他西方国家的接近正义运动。第一次浪潮始于20世纪60年代,为解决当事人因无力获得信息及律师代理等接近正义的经济方面障碍,建立了诸如法律援助等制度;第二次浪潮始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诉讼组织上的障碍并保障集团权益能够得以伸张,建立了集团诉讼制度;第三次浪潮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ADR程序来弥补传统诉讼程序在当事人接近正义方面的不足。参见(澳)亚历山大:《全球调解趋势》,王福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⑥ 参见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① 季卫东等学者认为,前近代中国社会由两个不同性质的部分所构成。一个是以皇帝、朝廷和官僚制为中心的帝国组织体系,其中形成了一个担负文化“大传统”的精英的活动圈子,律令的效力贯穿始终。另一个是庞大的地方共同体(以村庄为其主要形态),其中形成了担负文化“小传统”的农民的活动圈子,尊重孝道基础上的乡约族规,以此为行为基准。参见季卫东、易平:《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入手》,《比较法研究》1999年第3、4期。
    ②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
    ①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②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③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121页。
    ④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121页。
    ⑤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6页。
    ①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页。
    ② 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页。
    ① 参见《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1954年。
    ② 参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③ 按照规定,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参见《民间纠纷处理办法》,2007年。
    ④ 参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
    ⑤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
    ⑥ 1990年诉讼案件相当于调解案件的39.4%,而1998年诉讼案件数量已经相当于调解案件的63.8%,而到了2001年,诉讼案件与调解案件的数量比例已经基本持平。参见韩波:《人民调解:后诉讼时代的回归》,《法学》2002年第12期。
    ① 参见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② 参见范愉:《行政调解问题刍议》,《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① 参见曹伊清:《试论现代法制环境下的行政调解》,《学海》2006年第2期。
    ② 参见左卫民、马静华:《论派出所解决纠纷的机制——以一个城市派出所为例的研究》,《法学》2004年第9期。
    ③ 参见吴英姿:《“大调解”的功能及限度纠纷解决的制度供给与社会自治》,《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章武生:《论我国大调解机制的构建——兼析大调解与ADR的关系》,《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① 参见赵石麟:《治安调解概念新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② 参见戴海平:《基层派出所治安纠纷调解面临的困境与对策》,《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③ 参见刘育本、王钰涛:《公安调解工作的新尝试——遂川县泉江公安分局引进民间纠纷调解中心的实践报告》,《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6期。
    ④ 参见《每人年均调解纠纷1800余起》,《人民公安报》2012年11月14日第6版。
    ⑤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华建斌》,2011年12月13日。
    ① 参见《关于2009年1-9月份A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情况的通报》,A省公安厅,2009年;《关于2010年1-9月份A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情况的通报》,A省公安厅,2010年;《关于2011年1-9月份A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情况的通报》,A省公安厅,2011年。
    ② 重点案件调解比例,是指调解处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案件等占调解案件总数的比例。
    ③ 参见《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
    ④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⑤ 参见参见《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
    ① 左卫民等:《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3页。
    ② 左卫民等:《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4页。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采石场债务纠纷》,2011年12月15日。
    ④ 法院给人们的感觉是讲法的多,讲情理的少。当事人的理由和证据都有瑕疵的话,就都不敢到法院去,一方面害怕判决对自己不利,另一方面害怕对自己有利的判决又遭到上诉的挑战。总之,法院是神秘的,隔着一道帷幕,而派出所则是公开的,各方意见都可以当场表达,它就是一个说理的舞台。
    ⑤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砖厂合同纠纷》,2012年3月20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抚养纠纷》,2011年12月13日。
    ① 参见《关于2009年1-9月份A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情况的通报》,A省公安厅,2009年。
    ② 参见《关于2010年1-9月份A省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情况的通报》,A省公安厅,2010年。
    ①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14页。
    ②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180页。
    ③ 参见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④ 参见Lon L. Fuller,Mediation-Its forms and functions[A]. The Principles of Social Order[M]. Durham:Duke University Press,1981.125,144-6.
    ⑤ 参见杰罗德·思·奥尔巴克(Jerold S. Auerbach):《没有法律的公正?》(Justice Without Law?)(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3-4页,转引自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① 参见孙红梅、汪立艳:《行政调解初探》,《长白学刊》2001年第5期。
    ② 参见左卫民、马静华:《论派出所解决纠纷的机制——以一个城市派出所为例的研究》,《法学》2004年第9期。
    ③ 参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
    ④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180页。
    ⑤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09页。
    ① 参见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②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③ 参见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学生打架纠纷》,2011年12月30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城管纠纷》,2012年3月8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学生打架纠纷》,2011年12月18日。
    ① 把矛盾平息下来,这是民警的最高原则。至于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则是次要的事情。把矛盾平息下来,有两重意义:一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再发生纠纷,二是最大限度地避免当事人上访。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两棵白菜引发的纠纷》,2012年1月2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行车纠纷》,2012年4月13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电话骚扰纠纷》,2011年12月13日。
    ① 左卫民等:《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页。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离婚纠纷》,2012年3月20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沈强》,2012年3月2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沈强》,2011年12月18日。
    ②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
    ③ 参见《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
    ①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② 参见《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2007年。
    ③ 参见《民间纠纷处理办法》,2007年。
    ④ 参见《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
    ⑤ 左卫民等:《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
    ⑥ 参见王伟:《派出所调解纠纷“四部曲”》,《派出所工作》2011年第7期。
    ⑦ 参见左卫民等:《中国基层纠纷解决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8页。
    ① 参见孟昭阳:《治安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制度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② (美)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它机制》,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小梅的案子》,2011年12月14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小梅的案子》,2011年12月15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小梅的案子》,2012年3月20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小梅的案子》,2012年2月28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小梅的案子》,2012年3月7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小强的案子》,2012年3月11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阿花的案子》,2011年12月21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阿花的案子》,2012年1月5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阿花的案子》,2012年1月6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阿花的案子》,2012年3月20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版调研日志:阿花的案子》,2012年4月15日。
    ① 参见《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A市公安局,2012年。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高一鸣》,2012年3月13日。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精神病问题》,2012年3月14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小峰的案子》,2011年11月24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小峰的案子》,2011年11月25日。
    ① 参见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① 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② 参见韩波:《人民调解:后诉讼时代的回归》,《法学》2002年第12期。
    ③ 参见肖扬:《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求是杂志》2006年第19期。
    ① 参见许玉镇、李洪明:《在调解中寻求平衡——试论当代中国的行政调解》,《行政与法》2003年第1期。
    ② 参见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③ (美)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它机制》,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6页。
    ④ 参见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⑤ 参见张晋红:《法院调解的立法价值探究——兼评法院调解的两种改良观点》,《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⑥ (美)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它机制》,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398页。
    ① (美)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它机制》,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7页。
    ② 参见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③ 参见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
    ④ 参见施俊镇:《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职能应当弱化》,《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2期。
    ⑤ 参见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⑥ 参见R L Abel:"The Contradictions of Informal Justice" in R L Abel (ed) The Politics of Informal Justice, Volume 1: The American Experience (1982) Academic Press. New York, pp 270-271.
    ① 参见O M Fiss: " Against Settlement" (1984)93 Yale Law Journal 1073.
    ② 参见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① 参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2006年;《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2007年。
    ② 参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2006年。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洗浴纠纷》,2012年2月29日。
    ④ 参见陈弘毅:《调解、诉讼与公正——对现代自由社会和儒家传统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版调研日志:医疗费纠纷》,2012年3月5日。
    ① (美)戈尔德堡等:《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它机制》,蔡彦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页。
    ① 参见范愉:《行政调解问题刍议》,《广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①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页。
    ② 参见王东进等:“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4年第3期。
    ③ 信访学是研究信访历史、信访实践和信访理论,探索信访活动规律,为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科学。参见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信访分会编著:《信访学概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① 参见李秋学:《中国信访史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②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514页。
    ③ 参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
    ④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188页。
    ⑤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8页。
    ① 参见贺海仁:《上访救济的功能转化及其命运》,《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
    ② 参见张海鸿:《新中国信访制度的由来与现状》,《团结》2005年第1期。
    ③ 参见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
    ① 参见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一、二章。
    ② 吴海元:《对涉法信访的宪政思考》,山东大学2008届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③ 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2页;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北京市: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④ 参见《公安机关近年来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历程》,《人民公安》2005年第2期。
    ⑤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卫东》,2012年5月26日。
    ③ 参见郭松民:《信访改革应制度演进》,《环球》2004年第24期。
    ① 参见黄真顺:《无责涉警信访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对策》,《公安研究》2009年第11期。
    ① 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房屋租赁案》,2012年1月2日。
    ② 李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7页。
    ③ 参见王斗斗:《削除公安自身信访诱因》,《法制日报》2011年11月29日第2版。
    ① 参见王进忠:《解读公安涉法上访(上)》,《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第2期。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李成华》,2012年1月2日。
    ① 参见赵树凯:《四分之一世纪的农民上访》,《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第11期。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良宝》,2011年12月14日。
    ①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188页。
    ① 张忠文:《公安信访工作探讨》,海口:中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沈强》,2011年12月18日。
    ①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冯武》,2012年1月5日。
    ① 参见《全国公安机关重点信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公安部,2011年。
    ② 参见《XXX同志在全市公安机关化解信访积案推进会上的讲话》,A市公安局,2011年。
    ③ 参见《关于对有关批办案件进行核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林乡派出所信访考核方案》,林乡派出所,2011年。
    ② 参见《林乡派出所档案:金花信访案》,2011年。
    ③ 参见贺海仁:《上访救济的功能转化及其命运》,《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
    ①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0页。
    ② 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③ 李宏勃:《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人民信访》,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④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52页。
    ⑤ 参见吕德文:《有截访就会滋生“黑保安”》,《环球时报》2013年2月6日!
    ① 参见《北京首次判决外地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北京青年报》2012-12-02。
    ② 参见秋风:《“截访”风盛行凸现体制弊病》,http://view.163.com/09/0422/22/57HN9ACH00012Q9L.html#from=relevant2012年12月1日访问。
    ① 参见徐建英:《实现公安信访工作法制化的若干思考》,《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6期。
    ② 参见房清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
    ③ 参见房清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
    ④ 参见秋风:《孙东东教授错在哪儿?》http://news.163.com/09/0409/11/56F36UJK00012Q9L.html2012年12月1日访问。
    ⑤ 参见房清侠:《上访者“被精神病”现象的法社会学思考》,《河北法学》2011年第1期。
    ① 参见《林乡派出所档案:蔡明初信访案》,2012年。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胜利》,2012年3月7日。
    ③ 张忠文:《公安信访工作探讨》,海口:中华出版社2010年版,第91页。
    ① 参见饶静、叶敬忠、谭思:《“要挟型上访”——底层政治逻辑下的农民上访分析框架》,《中国农村观察》2011年第3期。
    ② 参见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107-114页。
    ③ 参见常倩:《赢利型上访、赢利型经纪与基层社会参与》,《东南学术》2012年第3期。
    ④ 参见《林乡派出所档案:林雪国信访案》,2012年。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无理信访》,2012年3月6日。
    ① 参见王进忠:《解读公安涉法上访(上)》,《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第2期。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谈谈董绍》,2011年12月14日。
    ①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老黄信访案》,2011年12月18日。
    ① 参见《林乡派出所档案:关于老潘伤害案上访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2011年。
    ① 参见《林乡派出所档案:关于郑直一案的情况说明》,2010年。
    ① 参见《XX同志在全市公安机关化解信访积案推进会上的进话》,A市公安局,2010年9月2日。
    ① 参见《林乡派出所档案:关于易婷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汇报》,2010年。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余小礼》,2012年1月5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秦香莲信访案》,2012年3月12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良宝》,2012年1月2日。
    ① 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是党和国家根本宗旨的体现。参见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信访分会编著:《信访学概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② 参见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载吴国光(主编):《九七效应》,香港: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
    ① 参见(英)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米福》,2012年4月20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监狱和“刁民”》,2012年4月13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米福》,2012年4月20日。
    ① 参见杨华:《税费改革后农村信访困局的治理根源——以农民上访的主要类型为分析基础》,《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年第4期。
    ② 参见田先红:《从维权到谋利——农民上访行为逻辑变迁的一个解释框架》,《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③ 参见郑欣:《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华北农村村民上访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① 参见朱最新、朱孔武:《权利的迷思:法秩序中的信访制度》,《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② 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③ 参见贺海仁:《上访救济的功能转化及其命运》,《法律适用》2006年第6期。
    ④ 参见李秋学:《中国信访史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8页。
    ⑤ 人民的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是有生机的监督。信访监督的实质就是人民的监督,就是广大人民参与的“人人监督”,是清除腐败的消毒剂,保证勤政廉洁的有力武器,是实现民主的重要手段。如,建国初期,政务院监委受理的案件70%以上是人民来信来访提供的,政务院批准的政务院监委的3项任务之一就是“受理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参见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⑥ 毛泽东同志于1951年5月16日做了极为重要的,也是大家所熟悉的“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的批示:“必须重视人民的通信,要给人民来信以恰当的处理,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要把这件事看成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和人民联系的一种方法,不要采取掉以轻心置之不理的官僚主义的态度。”参见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①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②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
    ① 张永和、张炜:《临潼信访:中国基层信访问题研究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6页。
    ② 参见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③ 参见季卫东:《“上诉”与“上访”》,《浙江人大》2009年第11期。
    ④ 陈小君等:《涉农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7页。
    ⑤ 参见江利亚、朱芳、杨秀富、李新建:《公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研究》,《公安研究》2008年第5期。
    ①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9页。
    ② 参见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
    ③ 参见左卫民、何永军:《政法传统与司法理性——以最高法院信访制度为中心的研究》,《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① 李秋学:《中国信访史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3页。
    ② 参见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③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④ 参见应星:《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① 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页。
    ②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4页。
    ③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页。
    ④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页。
    ⑤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3页。
    ①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5页。
    ②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③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68页。
    ④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41页。
    ①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64页。
    ② 参见邓志辉:《突破重围——河南解决公安信访突出问题的调查》,《人民公安》2005年第2期。
    ③ 参见邓志辉:《突破重围——河南解决公安信访突出问题的调查》,《人民公安》2005年第2期。
    ④ 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中央先进性教育办公室宣传组、国家信访局研究室编:《信访局长张云泉》,北京:学习出版社2005年,第79页。
    ① 参见邓志辉、庄会宁:《河南公安实现“信访突破”》,《晾望新闻周刊》2005年第5期。
    ② 没有发生信访案件或者信访案件没有被暴露出来,这是一种被广泛赞许的局面。例如,2008年以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每月均被惠州市委评为“处理信访工作最佳单位”,因为其在涉检信访工作中连续多年实现了“四无”目标,即无缠诉缠访、无进京涉检有理上访、无到省涉检有理上访、无到市涉检有理上访。参见黄建明、秦兰英、张向京、邓妍妍:《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的制度架构与实践探索——以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为例》,《社科纵横》2011年第10期。
    ③ 参见杜畅桥:《“零信访”与大和谐》,《人民公安报》2007年7月17日第7版;张波:《“零信访”是如何实现的》,《新乡日报》2009年8月19日第7版。
    ④ 参见朱百强:《信访追究终身 民警解民忧不留尾巴》,《宝鸡日报》2010年12月23日第B02版。
    ① 参见王进忠:《解读公安涉法上访(上)》,《辽宁警专学报》2008年第2期。
    ② 参见《林乡派出所档案:连芳上访案件调查报告》,2011年。
    ① 参见《林乡派出所档案:亚茹信访案》,2011年。
    ① 中央宣传部新闻局、中央先进性教育办公室宣传组、国家信访局研究室编:《信访局长张云泉》,北京:学习出版社2005年,第74页。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汽车租赁案》,2012年3月20日。
    ① 参见张海鸿:《新中国信访制度的由来与现状》,《团结》2005年第1期。
    ② 参见胡荣:《农民上访与政治信任的流失》,《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3期。
    ③ 陈小君等:《涉农信访与社会稳定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65-366页。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卫东》,2012年5月26日。
    ②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③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5页。
    ④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陈卫东》,2012年5月26日。
    ⑤ 参见林辉煌:《谨防信访维权的道路被堵塞》,发表于《凤凰周刊》2012年第15期。
    ①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7-528页。
    ②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0页。
    ③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④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60页。
    ⑤ 参见赵晓力:《信访的制度逻辑》,《二十二世纪》2005年6月号。
    ① 上级在不明真相甚至不加甄别的情况下,往往向基层交办或督办,基层公安机关迫于压力,每每做出最大让步和牺牲,尤其对经济上的补偿和打击处理上的让步最多,这就是所谓的“花钱买平安”。参见陈建初:《基层公安信访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公安研究》2005年第5期。
    ②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7页。
    ①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54页。
    ②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③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8页。
    ①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8页。
    ②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20页。
    ③ 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④ (美)欧中坦:《千方百计上京城:清朝的京控》,载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8页。
    ① 龙翔是林乡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龙翔》,2011年12月23日。
    ① 参见《关于林乡派出所支出费用报销存在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关于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李锐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0年。
    ① 参见《关于梨树派出所存在严重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关于柏树派出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严重违规办理案件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② 参见《于XX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郭虎办理案件违规收取费用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③ 参见《关于杉树派出所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④ 参见《关于柳树派出所民警陈春田酒后驾车肇事致多人伤亡案件情况的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关于对省厅督察发现我市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存在有关问题的情况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关于对XX县槐树派出所所长隋棠违反五条禁令的情况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② 参见《关于对XX县槐树派出所所长隋棠违反五条禁令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③ 参见《关于对市局交警支队郝敬违反“五条禁令”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0年。
    ④ 参见《关于对橡树派出所尹向荣违反“五条禁令”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0年。
    ⑤ 参见《关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在绩效考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关于市公安局网技支队网警队不能依法履行职责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② 参见《关于XX县公安局接处警不当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的情况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关于柏树派出所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② 参见《关于XX县公安局违规为薛某入户和入伍政审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③ 参见《关于XX县公安局为吴某某办证情况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④ 参见《关于林乡派出所办理陈某话费充值金被盗案存在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关于XX县公安局杨树派出所办理曾妮被伤害一案存在不作为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0年。
    ② 参见《关于市局桦树派出所办理罗蒙被伤害一案不依法履行职责问题的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③ 参见《关于市局杉树派出所办理柯南非法侵入住宅案存在有关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陈统奎:《给警察权带上“拳击套”》,《南风窗》2008年第17期。
    ② 参见张弘、赵倩:《警察权扩张的理性分析》,《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③ 参见张淑平:《香港与内地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之比较与思考》,《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④ 这些部门的监督都可以视为内部监督模式,而信访、检察机关的监督则属于外部监督模式。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侧重于对人民警察刑事执法活动的监督以及在执法活动中触犯刑法的刑事追究;而行政监察机关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侧重于对人民警察行政执法、遵守政纪的监督以及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违反纪律、违反规定构不成犯罪的违纪行为的行政追究。参见张绳祖:《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适用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① 张绳祖:《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适用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4页。
    ② 张绳祖:《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适用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5页。
    ① 参见《关于进二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公安部,2005年。
    ① 参见《公安部处理投诉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第三条,公安部,2011年。
    ② 参见《公安部处理投诉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第十六条,公安部,2011年。
    ③ 参见《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公法[20091175号),公安部,2009年。
    ④ 参见《A市公安局信访案件督导检查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六条,A市公安局,2009年。
    ⑤ 参见《A市公安局信访案件督导检查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七条,A市公安局,2009年。
    ⑥ 参见《A市公安局信访案件督导检查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九条,A市公安局,2009年。
    ① 参见李云昭、蒋凌燕:《论警务督察在公安队伍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② 参见马玉生:《现场督察:公安机关督察的重心》,《人民公安》1997年第14期;张绳祖:《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适用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页。
    ③ 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公安部,2005年。
    ④ 参见张巍:《论现场督察的实施》,内部资料,2011年。
    ① 参见《关于对全市旅馆网吧信息“四实”采录上传工作督察情况的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② 参见《公安机关警务机制改革创新专项督察方案》,A市公安局,2011年。
    ③ 参见《关于十二月份对市区派出所警务机制改革创新工作运行情况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全省公安机关公务用枪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察工作方案》,A省公安厅,2012年。
    ② 参见《全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专项督察工作方案》,A省公安厅,2012年。
    ③ 参见《关于对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工作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公安部,2006年;《关于对全国“两会”期间各级公安机关信访稳控工作情况开展专项督察的通知》,公安部,2007年。
    ④ 参见《A市公安局关于成立命案攻坚督察专业队的通知》,A市公安局,2012年。
    ⑤ 参见《关于对警务公开实施情况开展现场督察的通知》,公安部,2005年。
    ⑥ 参见《关于林乡派出所有关社区民警未能切实履行职责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A市公安局信访案件督导检查及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十条,A市公安局,2009年。
    ② 参见徐静:《派出所警务督察工作之我见》,内部资料,2012年。
    ③ 参见《关于在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实行派出督察制度的实施意见》,公安部,2012年。
    ① 参见《关于对市公安局监督部法制队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警务体制改革后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和治安管理大队工作运行中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关于对X1市公安局XX1派出所、X2市公安局XX2派出所暗访督察的情况通报》,A省公安厅,2011年。
    ② 参见《全国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省际交叉督察行动方案》,公安部,2012年。
    ① 参见(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9页以下。
    ② 参见《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安部,2008年。
    ③ 参见《进二步做好群众举报投诉工作的紧急通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关于对林乡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暨市局派驻林乡派出所纪检法制督察队有关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② 参见《关于对市公安局督察队民警薛如意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王世洲、刘淑珺:《零容忍政策探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① 参见王世洲、刘淑珺:《零容忍政策探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
    ② 参见廖晓明、罗文剑:《“零容忍”反腐败:内涵、特征与进路》,《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1期。
    ① 参见陈美荣:《刍议以“零容忍”理念引领警务工作发展》,《公安研究》2010年第11期。
    ② 参见王辉忠:《以“零容忍”“零懈怠”为导向构建新形势下的和谐警民关系》,《公安研究》2010年第8期。王辉忠时任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
    ③ 参见陈美荣:《刍议以“零容忍”理念引领警务工作发展》,《公安研究》2010年第11期。
    ④ 参见王辉忠:《以“零容忍”“零懈怠”为导向构建新形势下的和谐警民关系》,《公安研究》2010年第8期。
    ① 参见《全省治安系统执法零过错涉案零上访竞赛活动实施方案》,A省公安厅,2012年。
    ② 参见《关于对全市公安机关值班备勤、警车管理和执行五条禁令等工作督察情况的通报(九)》,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关于给予曾强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A市公安局,2012年。
    ② 参见《关于对城区入室盗窃案件社区民警管控情况责任倒查的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公安部,2005年。
    ① 参见《关于林乡派出所代理副所长牛立群违规办理黄忠涉嫌阻碍执行公务一案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0年。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龙翔》,2011年12月26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吉祥》,2012年3月2日。
    ② 参见《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知》,公安部,2000年。
    ③ 参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公安部,2005年。
    ④ 参见陈维福、张听(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督察队):《减少涉警投诉的几点建议》,2008年公安督察工作调研活动文章选编。
    ⑤ 参见河南省公安厅:《2011年全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受理核查案(事)件情况分析报告》,内部资料,2012年。
    ⑥ 参见山东省厅督察总队:《对受理核查群众不实投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内部资料,2011年。
    ① 参见山东省厅督察总队:《对受理核查群众不实投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内部资料,2011年。
    ② 参见山东省厅督察总队:《对受理核查群众不实投诉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内部资料,2011年。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米福》,2012年4月18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龙翔》,2011年12月23日。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龙翔》,2011年12月23日。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李成华》,2012年1月2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黄青山》,2011年12月23日。
    ① 参见《关于XX县公安局果园派出所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关于市公安局柏树派出所工伯严重不负责任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关于林乡派出所极个别交巡防民警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关于市公安局杉树派出所违规出具承诺书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关于市公安局杉树派出所违规出具承诺书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① 参见《关于对XX县公安局X派出所原副所长张静凡严重违反执法规定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0年。
    ① 参见张绳祖:《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适用指南》,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页。
    ② 根据统计,纽约在采用零容忍策略以后,民众对警察的投诉上升了41%,在1992年到1994年纽约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中,因警察行为导致的赔偿从1350万美元上升至2400万美元。参见Bruce Shapiro, When Justice Kills (J), The Nation, New York: VOl. 264, Iss.22,1997, P21-24.
    ③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① 参见《关于对局直单位和市区派出所执行上下班纪律情况的督察通报》,A市公安局,2012年。
    ② 参见《关于林乡派出所极个别交巡防民警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等问题的督察通报》,A市间公安局,2011年。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龙翔》,2011年12月23日。
    ②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龙翔》,2011年12月23日。
    ① (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
    ① 参见程燎原等:《法治与政治权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314页。
    ② 参见张建伟:《从权力行使型到权力抑制型——刑事程序构造的重新设定》,《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③ 参见刘金国:《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④ 参见亓伟伟:《论警察权的滥用与规制》,《齐鲁学刊》2012年第1期。
    ⑤ 参见付立庆:《法治的脸谱》,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⑥ 参见季卫东:《宏观解读我国的警务改革》,《法制日报》2011年10月12日第12版。
    ⑦ 参见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2-69页。
    ⑧ 参见陈统奎:《给警察权带上“拳击套”》,《南风窗》2008年第17期。
    ①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② 参见苏力:《认真对待人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1期。
    ① 参见李昌平:《农民为何爱上访》,未刊稿,2009;李昌平:《乡村治权与农民上访》,未刊稿,2008年。
    ② 参见申端锋:《治权与维权》,华中科技大学2009届博士论文。
    ③ 参见申端锋:《乡村治权与分类治理:农民上访研究的范式转换》,《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④ 参见参见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26页。
    ⑤ 参见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① 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关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初步讨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① 参见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二卷,上),陈海宏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8-70页。
    ① 参见(德)施米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② 参见赖骏楠:《卡尔·施米特:现代性与决断论——从海因里希·迈尔的两部作品开始》,《清华法治论衡》2009年第2期。
    ③ 参见龙太江:《妥协理性与社会和谐》,《东南学术》2005年第2期。
    ④ 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关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初步讨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⑤ 参见刘荣升、唐洋:《摒弃无原则的团结》,《学理论》2003年第11期。
    ⑥ 参见(美)德沃金:《原则问题》,张国清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① 参见姚华:《论行政法治原则中的警察自由裁量权》,《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② 参见Cohen Howard, Authority:Limits of Discretion. In Moral Issues in Police Work, Frederick Elliston and Michael Feldberg, eds, Totowa, Roman and Allanheld.1985:27-41.
    ③ 参见Bailey, W ? G ? ed, The Encyclopedia of Police Science.New York: Garland Publishing,1989:208.
    ④ 参见Kenneth Culp Davis, Discretionary Justice: A Preliminary Inquiry,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 Press,1969:154.
    ⑤ 参见张彩凤、辛素:《警察自由裁量权:在现代社会的可能意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① 参见张康之:《评政治学的权力制约思路》,《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② 参见谢川豫:《社会转型期的警察权配置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5期。
    ③ 参见谢川豫:《社会转型期的警察权配置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5期。
    ①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① 详细情况可参见第2章的讨论。
    ②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① 参见(法)福柯:《规训与惩罚》,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8页。
    ①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①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① 参见许志永、姚遥、李英强:《宪政视野中的信访治理》,《甘肃理论学刊》2005年第3期。
    ① 参见吕德文:《媒介动员、钉子户与抗争政治宜黄事件再分析》,《社会》2012年第3期。
    ①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米福》,2012年4月20日。
    ② 参见(英)罗伯特·雷纳:《警察与政治》,易继苍,朱俊瑞译,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
    ① 参见吕德文:《基层权力失控的逻辑》,《南风窗》2012第14期。
    ② 参见吕德文:《有截访就会滋生“黑保安”》,《环球时报》2013年2月6日。
    ③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林跃进》,2012年1月2日。
    ④ 参见林辉煌:《林乡派出所调研日志:访谈余小礼》,2012年1月5日。
    ① 参见龙太江:《妥协理性与社会和谐》,《东南学术》2005年第2期。
    ② 参见万斌、罗维:《论政治妥协》,《浙江学刊》2005年第1期。
    ③ 参见刘志彬:《和谐不等于妥协》,《工商行政管理》2007年第3期。
    ④ 参见畅言:《切忌无原则的怜悯》,《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86年第1期。
    ⑤ 参见顾骏:《宽容的底线:警惕一个无原则的社会》,《解放日报》2006年10月24日第7版。
    ① 参见夏菲:《论英国警察权制约的组织基础——警察负责制》,《法学杂志》2009年第11期。
    ②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① “内卷化”是在两种意义上被运用的。第一种是“农业内卷化”。吉尔茨将爪哇水稻农作中集约化到边际报酬收缩的现象称为“农业内卷化”。黄宗智在研究华北小农经济的时候发现类似的现象:从相对劳力而言,面积太小的家庭农场,无法解雇多余的劳力;面对剩余劳力的存在和劳力的不能充分使用而无能为力。在生计的压力下,这类农场在单位面积上投入的劳力,远比使用雇佣劳力的大农场为多。这种劳力集约化的程度可以远远超过边际报酬递减的地步。(参见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1986年版,第6页。)第二种是“政权内卷化”。杜赞奇在研究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时指出,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指国家机构不是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此处指人际或其他行政资源)机构的效益,而是靠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如中国旧有的赢利型经纪体制——来扩大其行政职能。(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贺雪峰在杜赞奇意义上研究了当前中国基层“治理内卷化”的问题,他发现取消农业税后,随着国家资源的输入,乡村社会中出现了一个全新的结构,这个结构就是地方政府与地方势力的结盟。这一结盟的全新结构正在吸取大部分自上而下输入农村的资源,并不断侵蚀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由此导致乡村治理的内卷化。(参见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本文所讲的“法治内卷化”实际上共享了杜赞奇、贺雪峰的问题意识,只是将问题集中于中国当前法治建设的困境之上。
    ② 有学者认为,法律内卷化是由于公民法律意识的迷乱、游离及过于传统等原因制约了我国现代完备法律体系科学效应的发挥。这种就法治讨论法治的的径路无异于语义重复,根本没有意义。参见蒋华林:《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转型与法治建设“内卷化”祛离研究》,《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①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② 参见潘杰:《讲和谐不是不讲原则》,《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0年第11期。
    ③ 这一章以及前面三章(4、5、6、7章)都是在讨论权力决断能力丧失对于法治内卷化的影响,是对法治权力网络的中观机制分析。借助权力网络和决断能力的概念体系,我们可以向下勾连法治内卷化的微观现象,向上接续政治意识形态等宏观理论问题。这就是本文所倡导的中观机制方法论。
    ① 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关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初步讨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② 参见顾骏:《宽容的底线:警惕一个无原则的社会》,《解放日报》2006年10月24日第7版。
    ①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539页。
    ① 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② 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南务印书馆1985年版。
    ① 参见(美)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② 参见(美)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中译本序言。
    ③ 参见(美)米格代尔:《强社会与弱国家:第三世界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国家能力》,张长东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① 参见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① 参见(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
    ① 有学者从法治必然存在的模糊性推导出“法治的专制属性”。参见(英)T.A.0.恩迪科特:《论法治的不可能性》,陈林林、傅蔚冈译,《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
    ② 参见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页。
    ③ 2001年8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国佳带队,组成8个工作组,先后下到全省14个市州和部分县市,对暴力抗法这个课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发现暴力抗法的手段特别凶残。有的聚众围攻、殴打、绑架、拘禁、 残害执行人员;有的冲击执行现场,砸坏毁损执行车辆,抢夺执行人员枪械、警具等执行设施;有的以自残自杀相威胁等。参见胡杰、陈乙生:《暴力抗法:法治国家的祸害》,《人民法院报》2002年7月10日。
    ① 参见(美)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序。
    ① 参见朱景文:《法律是一种规则政治》,《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5期。
    ① 参见程恩富:《新自由主义的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求是》2005年第3期。
    ② 参见顾钰民:《新自由主义与中国改革的路径选择》,《当代经济研究》2002年第6期。
    ① 参见(美)阿普特:《现代化的政法》,陈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① 参见徐昕:《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开放时代》2003年第3期。
    ② 参见徐友渔:《自由主义与当代中国》,《开放时代》1999年第3期。
    ③ 参见徐友渔:《自由主义与当代中国》,《开放时代》1999年第3期。
    ① 参见(英)哈耶克:《通向奴役的道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② 参见李其庆:《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5期。
    ③ 参见(德)格拉德·博克斯贝格、哈拉德·克里门塔:《全球化的十大谎言》,胡善军、许建东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④ 参见(英)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斯蒂格利茨)。
    ⑤ 参见(美)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北京:中国安全生产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① 参见里斯本小组:《竞争的极限——经济全球化与人类的未来》,张世鹏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37页。
    ② 参见(美)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信春鹰、杨晓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③ 参见参见刘扬:《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关系透视》,《法学研究》 2010年第2期。
    ① 参见范进学、夏泽祥:《认真对待权力——法治视野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反思》,《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② 参见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③ 参见季金华:《美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逻辑——对<美国法律史>的解读》,《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④ 参见(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
    ① 参见(英)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② 参见弗朗索瓦—格扎维尔·梅里安:《治理问题与现代福利国家》,肖孝毛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1年第1期。
    ③ 参见弗朗索瓦—格扎维尔·梅里安:《治理问题与现代福利国家》,肖孝毛译,《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1年第1期。
    ④ 参见李军鹏:《新公共管理的行政理论创新》,《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① 这里的“无政府主义”不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无政府主义,即不是作为一种浪漫主义的乌托邦方案。20世纪初期中国无政府主义者的目标,不是独善其身,而是建立新社会。他们都持有一个儒家式的信念,即完善个人是完善社会的一条通途。无论是工读互助团,还是利群书社,其最初的宗旨都是在一个个小团体中进行个人的道德改造,从而建立一种“新生活”。(参见顾昕:《无政府主义与中国马克思主义的起源》,《开放时代》1999年第2期)本文所讲的“无政府主义”是在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意义上使用的,它表达的是“人人与人人为敌”的不自由状态。
    ② 在自由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基层政府因税费改革和体制改革造成财政汲取能力有限和公共服务动机的缺乏,陷入职能意义上的“无政府状态”。参见毛寿龙、杨志云:《无政府状态、合作的困境与农村灌溉制度分析》,《理论探讨》2010年第2期。
    ③ 在集体时代,上访者如果有严重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和利己主义,或者以上访为名,长期流窜城市,乞讨、诈骗、投机倒把,将受到明确的批评和惩治。参见刁杰成编著:《人民信访史略》,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68页。
    ① 参见(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② 参见(英)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导言。
    ① 参见甘阳:《柏林与“后自由主义”》,《读书》1998年第4期。
    ② 参见马德普:《历史主义的兴起及其对自由主义普遍主义的冲击》,《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③ 参见马德普:《历史主义的兴起及其对自由主义普遍主义的冲击》,《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④ 参见(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⑤ 参见马德普:《历史主义的兴起及其对自由主义普遍主义的冲击》,《政治学研究》2003年第4期。
    ① 参见甘阳:《柏林与“后自由主义”》,《读书》1998年第4期。
    ② 参见甘阳:《柏林与“后自由主义”》,《读书》1998年第4期。
    ③ 参见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① 参见(英)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
    ② 有学者坚信,要深入认清“一大二公”极左路线的弊害,要使市场导向不仅仅是一种权宜之计,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是非补不可的一课。(参见徐友渔:《自由主义与当代中国》,《开放时代》1999年第3期。)要言之,不想极左,只能极右。
    ③ 参见(法)勃拉尔顿:《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思想》1991年第3-4期,转载于梅荣政:《新自由主义的谱系、流变及影响》,《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5年第1期。
    ④ 参见(法)罗奈·勒努阿:《没有国家的市场?》,《政治学》1992年第1期,转载于梅荣政:《新自由主义的谱系、流变及影响》,《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5年第1期。
    ⑤ 参见汤韫琛:《诺姆·乔姆斯基和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斗争》,《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12期。
    ⑥ 参见樊鹏:《政府改革:新潮流与新观察》,《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4期。
    ① 参见(美)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徐海铭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9页。
    ② 参见李其庆:《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5期。
    ③ 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④ 参见(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第29,49页。
    ① 参见樊鹏:《政府改革:新潮流与新观察》,《政治学研究》2009年第4期。
    ② 参见Francis Fukuyama, State-Building: Government and World Order in the21th Century.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2002, p.5.
    ③ 参见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④ 参见郑永年:《政治改革与中国国家建设》,《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2期。
    ① 参见汤韫琛:《诺姆·乔姆斯基和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斗争》,《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12期。
    ② 参见汤韫琛:《诺姆·乔姆斯基和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斗争》,《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12期。
    ③ 参见徐听:《程序自由主义及其局限——以民事诉讼为考察中心》,《开放时代》2003年第3期。
    ④ 参见程恩富:《新自由主义的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求是》2005年第3期。
    ⑤ 参见李其庆:《全球化北景下的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5期。
    ① 参见汤韫琛:《诺姆·乔姆斯基和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斗争》,《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12期。
    ② 参见何增科:《法国学者布迪厄谈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4期。
    ③ 参见韩冬雪:《超越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职能》,《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9期。
    ① 参见(德)罗伯特·库尔茨:《资本主义黑皮书——自由市场经济的终曲》上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② 参见汤韫琛:《诺姆·乔姆斯基和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斗争》,《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12期。
    ③ 参见汤韫琛:《诺姆·乔姆斯基和反对新自由主义的斗争》,《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12期。
    ④ 参见李其庆:《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5期;程恩富:《新自由主义的起源、发展及其影响》,《求是》2005年第3期。
    ⑤ 参见王福兴:《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新自由主义——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学术交流》2008年第11期。
    ⑥ 参见李其庆:《全球化背景下的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3年第5期。
    ⑦ 参见(美)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① 参见张文海:《斯蒂格利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结构调整》,《国外理论动态》2001年第12期。
    ② 参见张文海:《斯蒂格利茨批评新自由主义的结构调整》,《国外理论动态》2001年第12期。
    ③ 参见何增科:《法国学者布迪厄谈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4期。
    ④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新自由主义研究》,《经济学家》2004年第2期。
    ① 参见梅荣政:《新自由主义的谱系、流变及影响》,《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5年第1期。
    ② 参见郑永年:《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崛起说明了什么?》,《联合早报》2007年1月16日。
    ③ 参见王永贵:《影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建设的西方主要意识形态透视》,《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1期。
    ④ 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⑤ 参见参见高鸿钧:《美国法全球化:典型例证与法理反思》,《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⑥ 参见(英)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刘坤轮、叶传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7-391页。
    ⑦ 参见(英)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刘坤轮、叶传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02页。
    ① 参见(美)戴维·杜鲁贝克:《论当代美国的法律与发展运动(上)》,王力威、潘汉典译,《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2期。
    ② 参见(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李桂林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
    ③ 参见何增科:《法国学者布迪厄谈新自由主义的本质》,《国外理论动态》1999年第4期。
    ① 参见王绍光:《分权的底限》,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② 参见王绍光:《安邦之道:国家转型的目标与途径》,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页。
    ③ 参见(法)路易·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李迅译,《当代电影》1987年第3期。
    ① 参见(法)路易·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李迅译,《当代电影》1987年第3期。
    ② 参见侯惠勤:《意识形态的变革与话语权——再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话语权》,《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③ 参见王沪宁:《作为国家实力的文化:软权力》,《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3期。
    ④ 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7页。
    ⑤ 参见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
    ① 参见张骥、张爱丽:《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6期。
    ② 参见吴彦:《法秩序与政治决断——有关“政治宪法学”的批判性检讨》,《开放时代》2012年第2期。
    ① 参见侯惠勤:《意识形态的变革与话语权——再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话语权》,《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② 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关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初步讨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③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陈柏峰、申端锋:《无理上访与基层治理》,《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1年第1期。
    ① 参见(美)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导读。
    ② 参见(美)布坎南等:《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③ 参见塞巴斯蒂安·赫尔科默:《后意识形态时代的意识形态》,张世鹏译,《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1年第3期。
    ④ 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的终结与90年代》,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6-47页。
    ⑤ 参见马岩:《意识形态与苏联解体》,《马克思主义研究》1997年第3期。
    ⑥ 参见马岩:《意识形态与苏联解体》,《马克思主义研究》1997年第3期。
    ① 参见马岩:《意识形态与苏联解体》,《马克思主义研究》1997年第3期。
    ② 参见侯惠勤:《意识形态的变革与话语权——再论马克思主义在当代的话语权》,《马克思主义研究》2006年第1期。
    ③ 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2页。
    ④ 参见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① 参见马德普:《渐进性、自主性与强政府——分析中国改革模式的政治视角》,载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第222-225页。
    ② 参见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① 参见马岩:《意识形态与苏联解体》,《马克思主义研究》1997年第3期。
    ② 参见顾培东:《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
    ③ 参见吴彦:《法秩序与政治决断——有关“政治宪法学”的批判性检讨》,《开放时代》2012年第2期。
    ① 从某种基础意义上讲,整个社会相互作用的全部过程,包括经济,是当然具有“政治性的”,因为所有的行为都被包围着它的法律所制约,而法律本身又必须在政治行为中找到最终起源,或至少受到基本的强制力量的支持。参见(美)布坎南等:《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通向非歧视性民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页。
    [1](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2](美)阿克塞尔罗德:《合作的进化》,吴坚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3](美)阿伦特:《极权主义的起源》,林骧华译,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
    [4](美)阿普特:《现代化的政治》,陈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美)安德鲁·奥尔特曼:《批判法学——一个自由主义的批评》,信春鹰、杨晓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7]《北京首次判决外地截访人员非法拘禁罪》,《北京青年报》2012-12-02。
    [8]柏桦:《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9](法)勃拉尔顿:《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思想》1991年第3-4期,转载于梅荣政:《新自由主义的谱系、流变及影响》,《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5年第1期。
    [10](英)波兰尼:《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冯钢,刘阳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11](美)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2](英)博温托·迪·苏萨·桑托斯:《迈向新法律常识——法律、全球化和解放》,刘坤轮、叶传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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