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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证据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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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宋代是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发达阶段,这一时期的证据制度对后世证据意识的形成,及证据的运用都有重要的影响。虽然近代以来对宋代的研究产生了许多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成果,但是目前系统研究宋代证据制度者还较少,这为本文的研究留下比较大的空间。本文基于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思路,运用宋代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等文献中的案例,结合《宋刑统》、《宋会要辑稿》、《庆元条法事类》等条令资料,概括宋代证据制度的特点,研究宋代证据的种类、调查、可采性审查及证据证明等内容,比较宋以前朝代证据制度对宋代证据的影响,挖掘宋代证据制度形成的基础,对宋代证据制度进行系统地研究。
     除导论和余论外,正文共分四章,其内容要点如下:
     第一章为宋代发达的证据种类。本章共将宋代的证据分为五种,分别是干连人、被告人口供、物证、书证和检验文书。宋代把原告与证人归为一类,称为干连人。作为干连人,原告可以诉状或口供的方式来作证。宋代对诉状的格式、内容、书写人、保识人等均作了规制。原告的口供,包括断案时勘鞫官的诘问口供和原告的被拷讯口供。宋代的证人处于被勾追的地位,且可以拷讯。具有容隐关系和达到一定身体条件的证人可以免予作证。妇女可以不必出庭当面作证。宋代强盗、杀人案件的邻里作为干连人,还有知情施救义务,并禁止与案件无干系的证人举告。宋代的干连人还包括可为勘鞫官答疑解惑的专家,且勘鞫中专家证言的证明力较强,容易得到认可。
     宋代在断案中被告人的口供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从证明力角度将被告人的口供分为首实和自首。首实是被告到案后的如实供述罪行,宋代为确保被告人口供的真实、自愿,不仅需要记录每次讯问被告人的款词,对一些特殊的案件,款词还有特别规定,如大辟案件强调款词记录的规范性,贼盗案件的初次讯问要求记录重要的案情要件内容。在结案时还需要圆结案款,成款需与碎款相同。
     宋代已经意识到物证客观性对定罪量刑的重要性,因此宋代比较重视物证,甚至有时没有物证只有被告的口供,有的勘鞫官也不敢结案。宋代的物证种类繁多,从形态上大致可以分为物品、痕迹和人的身体。从司法实践中看,宋代将物证的证据作用发挥到最大。
     宋代的书证可以分为契约类、公文档案类、私人处分财产类和人身类。宋代书证制度最大的特色是对部分书证规定严格的形式要件,对重要的合同行为要求订立书面契约,如买卖重要生产资料契约、租赁土地契约、租赁官屋舍契约、人身买卖及雇佣契约等。宋代特别对田产典卖行为推行标准契约,对契约的内容、格式进行规制。
     宋代的检验文书主要指尸体检验文书。宋代并无专门的验伤单,对伤情也无轻、重伤的分类。伤情的检验结果直接写入审案文书中。宋代虽然有伤残的分级,但伤残并非检验的项目,其影响仅限于犯罪人的定罪量刑。在尸体检验中,宋代的成就举世皆知,制成了三种检验文书,验状、检验格目、尸体正背人形图。其中验状属于检验发现内容记录,检验格目为格式文书是检验过程的记载,尸体正背人形图是对检验发现的直观记录。宋代这三种检验文书,将验尸过程的检验内容和程序内容均作了记录,提高了检验文书的证明力。
     第二章为宋代的证据调查。证据调查包括证据调查措施和证据的可采性审查。证据的调查,主要包括讯问被告人,搜查、盘查,调查访问,现场查验。宋代对讯问被告人有严格规制,设定拷讯的启动条件。为防止酷刑,对拷讯工具的规格进行规制,要求制作狱具者签名花押。限定拷讯的部位和拷讯的次数、数量。在讯问时需讯问犯罪的细节内容。实务中勘鞫官非常注意勘鞫之术。宋代的搜查措施既有通常附随于公开抓捕后的公开搜查,也有随意启动的私密搜查。盘查多在城门处实施,城门守卫可以对过往的可疑之人进行盘问、检查。宋代的调查访问既有法定的调查访问又有裁定的调查访问。法定的调查访问通常附于尸检过程中。裁定的调查访问是根据案情需要查找知情人,既可以秘密开展,也可公开开展。宋代的现场查验,既包括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也包括民事案件的现场查验。《洗冤集录》中对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的描述较多。民事案件的现场查验,一般需要结合契约内容进行观察、测量,验证原被告口供的真实性。
     在证据的可采性审查方面,包括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对物证的审查和对书证的审查。对言词证据的审查方法包括五听、情理分析、验证等。宋代的官吏对五听作了进一步阐释,包括五听的先后主次,以及要注意甄别健讼者。情理分析多用于没有书证、物证等旁证支持时。对伤害类案件,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验伤来评断原被告口供的真实性。物证的审查包括对物品和痕迹的审查。书证审查评断的方法包括笔迹检验、印章印文检验、朱墨时序检验、篡改文件检验和时间鉴定。
     第三章为宋代的证据证明。宋代证据证明的基本原则可概括为:以证据为基础的根勘情节裁判原则、情理约束下的自由心证原则和长吏躬亲审理原则。宋代的证据证明采用根勘情节的方法,情节既包括构成案件事实的客观要素,还包括根据已知行为推定出的未知行为和行为动机。宋代对这些情节采用证据证明和情理推定的方法进行根勘。根勘的基础是证据,所涉范围广泛,包括为追求实体真实即使是哑巴或精神病人的口供都可被采信。结案通常需要存在被告人的口供,线索也获得了证据地位。宋代的自由心证需要在情理约束之下,无论是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还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均需在情理约束之下。宋代断案官的这种自由心证约束在审理前、审理过程中、审理后均存在。宋代的长吏躬亲审理原则要求长吏直接审理,宋代统治者屡次下诏强调长吏要躬亲审理,对不能躬亲审理者要进行惩罚。宋代的长吏躬亲审理原则并非要求长吏全程参与,只要参加过即可。并且躬亲审理只适用于徒以上罪行。躬亲审理是狱讼实行长官负责制及防止案件假手胥吏的现实需要。
     影响宋代证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是罪疑惟轻的裁判原则和审慎的有罪推定原则。在证据不足以形成心证的情况下,罪疑惟轻的裁判原则和审慎的有罪推定原则将举证不能的结果推给了被告。宋代在情理事实存疑时主要以赎法体现惟轻。为保证罪疑惟轻适用的适当性,官员有疑狱应上奏。审慎的有罪推定是指断案官在推定被告有罪时需有一定的内心确信基础。审慎既是条令的要求也是现实的需要,既防民诬告也防止“讼师”教唆。审慎的有罪推定免除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也加剧了被告的取证客体地位。
     宋代的证明对象可分为免证对象和待证事实。情理既包括人情,也包括由风俗习惯构成的不成文规则。情理可在断案中直接使用,甚至可以直接认定推知的情理事实。待证事实则包括案件本情和条制。由于宋代条令复杂,因此断案中需要审查条令出台的背景,条令的本意,条令的可行性等,并需要证据证明。
     第四章为宋代证据制度的成因探究。从宋代对其之前朝代证据制度的继承,宋代社会的发展,宋学的发达三方面进行研究。在宋以前朝代的证据制度方面,主要是之前朝代对被告人口供必要性、拷讯合法性及限制性等组成的讯问被告人制度,之前朝代在生活领域中对众多行为的文书记录所形成的书证制度及周代的“明德慎罚”、汉代“德主刑辅”、唐代“一准乎礼”等法律思想对证据证明的影响。
     宋代社会纸、墨、印刷技术的发达有利于文件普及,为百姓诉讼、普及书证、传播证据内容等提供了物质基础。宋代的鼓励垦荒、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等政策促进田产类案件证据制度的完善。宋代出现了讼师秘本,并且讼学在一些地方得到规模发展,讼师参与诉讼等促进了证据制度的普及和完善。宋代的法医学得到了系统的总结,先后出过七部与法医学有关的著作,其中以《洗冤集录》最为详实、系统。宋代法医检验技术的提高与宋代几次重要的解剖活动都留下解剖图也有很大的关系。
     宋学为证据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哲学基础。宋学在北宋主要由荆公新学主导,南宋由程朱理学主导。两者对证据的影响均是间接的、潜移默化的。荆公新学重视了法的重要性并付诸实践。熙丰改革提高了律令在科举取士中的地位,为宋提供了大量的懂法断案官,包括王安石在内的这些断案官在断案中更加重视证据的使用,尤其善于从公正角度运用证据。程朱理学强调三纲六纪在断案中的作用,在涉纲纪案件中对证据中蕴含的天理进行挖掘。程朱理学对断案官的影响表现在强调断案官的品行,进而在断案时懂得如何结合天理运用证据。
Song’s evidence system was at an advanced stage in Chinese traditionalevidence system and had significant affect on the forming of evidence consciousnessand the use of evidence in later ages. Although many valuable academic achievementshave been made, currently few people systematically researches on Song's evidencesystem.This situation leaves a relatively large space to the discussion in this article.This article is written based on an approach of empirical and comparative study. Theauthor cites a few precedents recorded in some books including Ming Gong Shu PanQing Ming Ji, Zhe Yu Gui Jian and Tang Yin Bi Shi as well as using ordinances incertain regulations including Song Xing Tong, Song Hui Yao Ji Gao and Qing YuanTiao Fa Shi Lei, and then systematically analyses Song's evidence system.
     Besides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e text of this article has four chaptersand the main points are presented as follows:
     The first chapter is about the developed classification of evidence in SongDynasty.The author divides the evidence into five categories: related person (knownas “Gan Lian Ren”) and confessions of defendant, material evidence, documentaryevidence and written inspection report. A related person included the plaintiff,witness and expert witness.The plaintiff, as a related person, could testify by means ofpleadings and confessions.The format, content, drafter and guarantor of the pleadingwere strictly regulated. The witness in Song Dynasty was in the position of beingtracked and could be interrogated by torture.The witnesses who were relatives of the contesting parties or in bad physical conditions could be released from testifying.Meanwhile, women did not have to testify in court in person. A special relatedperson was obligated to provide salvation if he/she was aware of the danger. Awitness who was irrelevant to a case was forbidden to file a lawsuit. The relatedperson in Song might also include experts who advised judges. The expert’stestimony had a strong probative force and could be accepted easily in hearing.
     In Song Dynasty, a defendant’s confession shared a significant important positionwhen deciding a case. From a perspective of probative force, the defendant’sconfession included making a clean breast of the truth upon arrest and voluntarilyconfess his/her crime. In order to get authentic and voluntary confessions from thedefendant, each interrogation must be recorded. Furthermore, when a case closed,all documents should be well filed.
     People in Song Dynasty had realized the importance of evidence’s objectivity in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Thus, people at that time laid much emphasis on materialso that a judge did not dare to end a case only by a defendant’s confession withoutany material evidence. There were various kinds of material evidence in SongDynasty Material evidence could be divided into materials, trace and human body.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practice, people in Song made the best use ofmaterial evidence.
     The biggest feature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in Song was that the form of somedocumentary evidence was strictly regulated. People were required to make writtencontract for important commercial activities, e.g., transactions of important capitalgoods, land leasing, government-owned real property leasing, deal in human beings,and employment. A standard agreement template was officially provided for landmortgage which regulated the content and form of the agreement.
     The written inspection report in Song Dynasty mainly referred to the bodyinspection report. As there was no injury inspection report, the injury inspectionresult was directly recorded into the files. Although there was classification ondisability, it was not included in the inspection and was only influential on convictionand sentencing. The postmortem examination in Song Dynasty included writteninspection sheet, inspection items and picture of human body’s front and back views.These three kinds of written inspections recorded details and procedures of the wholepostmortem examination and thus they elevated the probative force of written inspection.
     The second chapter is about the 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in Song Dynasty.Such investigation included interrogation, search, interview, onsite inspection. Strictregulations were set on the interrogation of the defendant in Song Dynasty.Interrogation by torture could only be used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To avoidcruel torture, specifications of torture instruments were strictly regulated. Thetorture instruments makers should sign on their products. Besides, restrictions weremade on the human part and number of times during interrogation. The judge inSong Dynasty put great importance on investigation skills to obtain the truth.Searching in Song Dynasty had public one after arrest and also private one. Probingwas always carried out at the city gates, gate guardians could examine some suspects.Investigations by visits had both legal and adjudicative ones, the legal one was usuallylinked to postmortem examination and the adjudicative one, public or private, was tofind insiders according to details of a case. On-the-spot inspections involved bothcriminal and civil cases. A book named Xi Yuan Ji Lu presents more descriptions ofon-the-spot inspections on criminal cases. As to the onsite inspection in civil cases,the defendant’s confessions could be verified based on investigation, measurementand the content of contract.
     The examination on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included examination on oraltestimony,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Examining oral testimonyincluded Wu Ting, analysis on fact and reasoning, and verification, etc. Officers inSong made further clarifications to Wu Ting, e.g., primary and secondary parts,screening vexatious parties. Analysis with reasons was applied when there was nodocumented or material evidence. In terms of injury cased, injury inspection couldbe taken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confessions were authentic in case of argument.Ways to examine and judge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s were handwritingidentification, on seals and stamps, sequence identification of crossed writings andseal stamps, identification on tampered documents and identification on time.
     The third chapter is about the use of evidence in Song. The basic principle ofevidence use can be summarized as fundamentally investigating a case based onevidence, discretional evaluation of evidence with limit by reason and the principleabout dealt with the case personally. The evidence was analyzed based on itsbackground. The background included objective factors about the fact of the case and the behavior unknown and motivation of the behavior to be inferred from thebehavior. In Song Dynasty the background would be analyzed by the methods ofevidence testimony and reason illation. As the base of analysis, the evidence had awide range because even the opinion from dummy and people with psychologicalproblems would be regarded as truth. In general, a case could not be closed withoutthe defendant’s confessions. Meanwhile, clues were also regarded as a kind ofevidence. In Song Dynasty, the discretional evaluation of evidence shall be limitedby reason at any time before, during and after the case. In Song Dynasty, the judgewas required to hear a case in person. The ruler stressed in writing several times onthis. Any judge who failed to do it personally will be punished. Actually thisprinciple didn’t require the judge to handle the case personally through the wholeprocess. Furthermore, it just applied to the crime above the level of TU (a kind ofpunishment). This principle was set up due to the reality that judge was responsiblefor the criminal cases and actually the case was directly handled by subordinate.
     The principle impacting the allocation of responsibility about evidence testimonywas the principle to judge the case by following the soft punishment when there wassomething doubt in the case and the principle to cautiously infer the guiltiness. Incase the evidences were not enough for the judgment, above two principles let thedefendant undertake the unfavorable consequences due to failure to submit evidences.
     In the Song Dynasty, in case something unclear in the fact or reason, and ensureproperly apply the principle, the case shall be reported if something was unclear.Cautiously guiltiness illation referred to the judge shall have confidence inside oncethe judge though the defendant was guilty. Cautious judgment was the need fromthe laws and also from the reality, and it could prevent the civilians from illegallyraising any cases and also prevent the officers from illegal behavior during dealingwith the case. Cautiously guiltiness illation exempted the plaintiff from burden ofevidence and increased the load of the defendant.
     In the Song Dynasty, the objective to be testified included something free ofbeing testified and something shall be testified. Reason included peoples’relationship and rules arising from customs. Reason could be used directly inhandling the case, even could be used to identify the facts inferred. Something to betestified included the fact of the case and the laws. Because the laws in the SongDynasty were complicated, the background of the laws, its meaning and its feasibilityshall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and need the evidence to testify it.
     The fourth chapter is about the reasons of evidence system in Song. In thischapter, the author discusses three issues-Song’s evidence system inheritance fromformer dynasties, Song's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of Song's ideology(known as “Song Xue”). As to the former evidence systems, the author discussesthree major factors that effect the use of evidence in Song: i) the interrogation systemconsisting of the necessity of getting a defendant’s confessions, and the legality andrestriction of extorting confessions by torture; ii) the documentary evidence systemformed by the requirement of recording, in writing, various of activities in people'slife; and iii) the guiding thoughts of Ming De Shen Fa (Emphasizing on Virtue andBeing Cautious with Penalty) in Zhou Dynasty, De Zhu Xing Fu (Morality GivenPriority Over Penalty) in Han Dynasty, and Yi Zhun Yu Li (Discipline Rite Prevails)in Tang Dynasty.
     The technology development of papermaking, Chinese ink and printing in Songcontributed to the popularization of documentation. Furthermore, it also providedmaterial base to benefiting common people of filing lawsuits, popularizingdocumentary evidence and spreading information regarding evidence. Policies ofencouraging reclaiming wastelands, land annexation uninhibited and land free tradingin Song perfected the evidence system in land related cases. In addition, theLitigator Handbooks appeared in Song. The theory of litigation also well developedin some areas and litigators got involved in disputes. The above improved andpopularized Song's evidence system. Song’s forensic medicine was alsosystematically summarized. Seven monographs relating to forensic medicine werepublished successively, of which Xi Yuan Ji Lu was the most detailed and systematicone. The improvement of forensic technologies had a lot to do with keeping atlas inseveral important anatomy events in Song.
     Song's ideology provided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evidence system. In the North Song Dynasty (or Earlier Song Dynasty (960-1127)),Song's ideology was mainly guided by Jing Gong Xin Xue and in the South SongDynasty (1127-1279), it were mainly guided by Cheng Zhu Li Xue (a theory ofNeo-Confucianism). These two theories made an indirect and imperceptibleinfluence on Song's evidence system. The Jing Gong Xin Xue paid attention to theimportance of law. Moreov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Xi Feng Revolution heightenedthe status of laws and ordinances in imperial examinations, which provided a largenumber of judges with good legal knowledge. These judges, including Wang Anshi, paid more attention to use evidence in trials, especially from a perspective of justice.Cheng Zhu Li Xue emphasized on the role of San Gang Liu Ji (Three Cardinal Guidesand Six Disciplines) in trials. Hence, any case against these guides and disciplinescould be simply judged on the ground of against the heavenly principles-feudalethics as propounded by the Song Confucianists. The influence of Cheng Zhu LiXue on the judges can be seen on emphasizing on a judge’s good character, and inturn, using evidence with heavenly principles to judge a case.
引文
1《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一》。
    1《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六,《刑考五》。
    2《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建炎元年丁未四月丁亥”。
    3《挥塵录·后录余话》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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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惠洪:《冷斋夜话》卷六,《舒王嗜佛曾子固讽之》。
    3《宋元学案》卷三,《高平学案》。
    4《宋会要辑稿·选举》三之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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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陈来:《朱子哲学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344页。
    4《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
    1《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六,《慎刑·诏狱之弊》。
    2《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朱子七》。
    3《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
    1《宋会要辑稿·道释》一之三四。
    3《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朱子七》。
    4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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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刑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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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郭东旭、魏磊:《宋代“干证人”法制境遇透视》,载《河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6如:李华的《宋代证据制度研究》,黄蓉的《宋代物证之研究》,解庆利的《唐宋刑事证明模式》,王硕的《宋代证据种类与运用研究》,张宗娟的《宋代民事证据研究》等。
    7吕亚力:《政治学方法论》,台北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33-34页。转引自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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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五八。
    3《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六〇。
    4《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七七。
    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百七十五“元祐七年七月丁亥”。
    6《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八一。
    7《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八四。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二“熙宁四年四月甲戍”。
    1《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刑考九》。
    2《宋刑统》卷二十四,《讼律·犯罪陈首》。
    3《州县提纲》卷二,《详审初词》。
    4《州县提纲》卷二,《听讼无枝蔓》。
    5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6《宋刑统》卷二十四,《讼律·越诉》。
    1《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六,《朱文公文集·约束榜(节录)》。
    2《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五,《黄氏日抄·词诉约束》。
    3《宋刑统》卷二十四,《讼律·投匿名书告人罪》。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三“太平兴国七年五月庚申”。
    5《宋刑统》卷二十四,《讼律·投匿名书告人罪》。
    6《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五,《黄氏日钞·词诉约束》。
    7《作邑自箴》卷六,《状式》。
    1《作邑自箴》卷六,《状式》。
    2舒璘:《舒文靖集》卷上,《答乔世用》。
    3[宋]黄干:《勉斋集》卷三十三。
    4《州县提纲》卷二,《诬告结反坐》。
    5《昼帘绪论》第六,《听讼篇》。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妄诉·叔诬告侄女身死不明》。
    1《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六,《朱文公文集·约束榜》。
    2《州县提纲》卷二,《戒谕停保人》。
    3《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三二。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母子·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
    5《唐律疏议》卷二三,《斗讼·诬告人流罪以下引虚》。
    6《唐律疏议》卷二五,《诈伪·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
    7《唐律疏议》卷二九,《断狱·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
    8郭东旭、魏磊:《宋代“干证人”法制境遇透视》,载《河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9《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1《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三一。
    2《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三一。
    3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页。
    4《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5《宋刑统》卷六,《名例律·有罪相容隐》。
    1《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4汉许慎:《说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第157页。
    6《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六〇。
    7《夷坚志·甲志》卷三,《李辛偿冤》。
    1《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五八。
    2《盘洲文集》卷四十一,《乞勿禁系大狱干证人札子》。
    3《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四。
    4《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五八。
    5《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六三。
    6《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五八。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买主伪契包并》。
    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遗腹·辨明是非》。
    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诲之意》。
    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二“大中祥符七年正月丙申”。
    1《宋刑统》第二十三卷,《斗讼律·告反逆》。
    2[日]松岗义正著:《民事证据论(上、下册)》,张知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4页。
    3《宋刑统》卷二十八,《捕亡律·被强盗邻里不救助》。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诲之意》。
    5《州县提纲》卷二,《告奸必惩》。
    1借用英美法系国家的称谓,英美法系国家把证人分为普通证人和专家证人。
    ,(访问日期:2012年1月3日)。
    3沈德咏、宋随军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29页。
    4《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任中正》。
    1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10页。
    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六。
    3刘馨珺著:《明镜高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8页。
    4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页。
    5袁采:《世范》卷三,《治家·田产宜早印契割产》。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陈五诉邓楫白夺南原田不还钱》。
    8《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
    9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412页。
    1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7页。
    2《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十一。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重叠》。
    4《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任中正》。
    5《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七》。
    6《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四,《文文山集·委佥幕审问杨小三死事批牌判》。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妄赎同姓亡殁田业》,卷十《人伦门·叔侄·假宗室冒官爵》等书
    1《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强至》。
    2《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李处厚》。
    3王锦光:《关于红光验尸》,载《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1984年第3期。
    2《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五九。
    3《攻愧集》卷二十二,《论诸州奏案》。
    4《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五九。
    1《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2《宋刑统》卷五,《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
    3《宋史》卷二百〇一,《刑法三》。
    4《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三九。
    5《宋刑统》卷二十四,《讼律·犯罪陈首》。
    1《宋刑统》卷五,《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
    2《折狱龟鉴》卷六,《证慝·顾宪之》。
    3《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4《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
    1《文献通考》卷一六七,《刑考六》。
    2《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向敏中》。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婚嫁·女家已回定贴而翻悔》。
    1《洗冤集录》卷二,《疑难杂说下》。
    2《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3《洗冤集录》卷三,《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4《折狱龟鉴》卷三,《辨诬·钱惟济》。
    5《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蔡高》。
    1《宋刑统》卷十九,《贼盗律·强盗窃盗》。
    2《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一》。
    3《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钱治》。
    1《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2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赁屋·质库利息与私债不同》。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物业垂尽卖人故作交加》。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四“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乙酉”。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过二十年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5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5页。
    6[宋]包拯撰:《包拯集校注》,杨国谊校注,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77页。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抵当·以卖为抵当而取赎》。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业未分而私立契盗卖》。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物业垂尽卖人故作交加》。
    3《默记》卷上。
    4戴建国:《宋代籍帐制度探析》,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5《折狱龟鉴》卷六,《覆奸·尹洙》。
    6《棠阴比事·刘相邻证》。
    1《折狱龟鉴》卷六,《证慝·王曾》。
    2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法律出版1999年版,第174页。
    3尚平:《南宋砧基簿与鱼鳞图册的关系》,《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
    4《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九。
    5《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九。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妄赎同姓亡殁田业》。
    7《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户绝资产》。
    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鼓诱寡妇盗卖夫家业》。
    1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
    2《袁氏世范》卷一,《睦亲·分析财产贵公当》。
    3《袁氏世范》卷三,《治家·析户宜早印阄书》。
    4金传道:《北宋书信研究》,复旦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
    5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3页。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立继类·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
    2《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三。
    3吴自牧:《梦粱录》,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86页。
    4《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嫁妄冒》。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婚嫁·女家已回定贴而翻悔》。
    6《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六二。
    7《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二。
    1《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八。
    2《文献通考》卷十一,《户口考二》。
    3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24页。
    4郭东旭:《宋朝法律史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
    1《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一。
    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五之六。
    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一之六五。
    1《州县提纲》卷二,《案牍用印》。
    2姜洪源:《敦煌契约文书的签押手续》,载《浙江档案》1994年第5期。
    3黄庭坚:《宋黄文节公集》卷十一,《杂著杂论》。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物业垂尽卖人故作交加》。
    5黄六鸿:《福惠全书》,转引自刘千俊:《听讼要旨》,中国文化服务社1946年,第49页。
    1《洗冤集录》卷一,《条令》。
    2《宋刑统》卷二十五,《诈伪律·检验病死伤不实》。
    3由于对伤情的判断类似诊断,需要具备医学知识,而宋代地方州县均有医人,称为医长、医职和医工。见《宋会要辑稿·职官》三六之一一五。
    4《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三,《刑狱门·决谴》。
    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28-134页。
    2《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四,《刑狱门·老疾犯罪》。
    3《宋刑统》卷二十一,《斗讼律·斗殴故殴故杀》。
    1《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
    2《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
    3《洗冤集录》卷一,《条令》。
    4[宋]吕本中:《官箴》。
    5杨奉琨:《“仵作”小考》,载《法学》1984年第7期。
    6《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
    7王明忠:《<洗冤集录>中仵作社会地位的分析》,载《中国法医学杂志》2009年第6期。
    8《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9《洗冤集录》卷一,《条令》。
    10《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1《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下》。
    2《洗冤集录》卷二,《妇人》。
    3《礼记·王制》,郑氏注,“庶人在官者”;《文献通考》卷三十五,《选举考八》。
    4《洗冤集录》卷二,《疑难杂说下》。
    5《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下》。
    6《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
    7钟小安:《中国古代吏胥制度摭谈》,载《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8《苏舜钦集编年校注》卷六,《论五事》。
    9案例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妄诉》中《姊妄诉妹身死不明而其夫愿免检验》及《叔诬侄女身死不明》。《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三,《后村先生大全集·建康申已断平亮等为宋四省身死事》。
    10《宋史》卷二百七十“高防列传”。
    11贾静涛著:《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1《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
    2《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七。
    3《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4[美]约翰·吉本斯著:《法律语言学导论》,程朝阳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1《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下》。
    2《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下》。
    3贾静涛著:《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4牛永清:《检验要义(上册)》,东方刷印局1932年版,第14页。
    5《洗冤集录》卷五,《验状说》。
    1《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刑狱门·验尸》。
    1《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刑狱门·验尸》。
    1《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下》。
    2《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七。
    1《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一二。
    1《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刑狱门·决谴》。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公吏·办公吏摊亲随受赂》。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豪横·与贪令捃摭乡里私事用配军为爪牙丰殖归己》。
    4《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5《州县提纲》卷三,《捕到人勿讯》。
    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六“开宝八年七月丙子”。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冬十月丙子”。
    2《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一》。
    5刘馨君:《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太祖乾德元年三月癸酉”。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七“熙宁五年八月壬辰”。
    2《宋会要辑稿·刑法》七之八。
    3戴建国:《宋折杖法的再探讨》,载《法理学法史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6期。
    4《作邑自箴》卷一,《处事》。
    5《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三,《刑狱门·决谴》。
    6《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7《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决罚不如法》。
    8《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刑狱门·决遣》。
    9《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10《州县提纲》卷三,《勿讯腿杖》。
    1《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2《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儒吏》。
    3《州县提纲》卷四,《详审初词》。
    4《折狱龟鉴》卷三,《鞫情·陈枢》。
    1《折狱龟鉴》卷六,《核奸·范纯仁》。
    2《宋史》卷三百二十一“陈襄列传”。
    3《折狱龟鉴》卷七,《谲盗·慕容彥超》。
    4《折狱龟鉴》卷七,《谲盗·陈述古》。
    5《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1《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向敏中》。
    2《宋史》卷四百一十八“章鉴列传”。
    3《宋史》卷三百八十七“汪应辰列传”。
    4《折狱龟鉴》卷五,《察奸·任颛》。
    5《折狱龟鉴》卷七,《迹盗·桑怿》。
    1张亮:《中国古代城门功能初探》,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2《折狱龟鉴》卷三,《辨诬·武行德》。
    3《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二。
    4《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5《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下》。
    1《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六,《知庆元县张公墓志铭》。
    2《夷坚志·支癸志》卷一,《薛湘潭》。
    3《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向敏中》。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争山妄指界至》。
    1《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二,《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宋有论谢知府宅侵占坟地》。
    2《续资治通鉴》卷一百四十六“淳熙四年十二月甲戌”。
    3陈祥印主编:《现场勘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1《洗冤集录》卷五,《杀伤》。
    2《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程琳》。
    3陈祥印主编:《现场勘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
    4《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下》。
    5《洗冤集录》卷二,《验未埋瘗尸》。
    6《洗冤集录》卷二,《验坟内及屋下殡尸》。
    1《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2《折狱龟鉴》卷三,《辨诬·程戡》。
    3《洗冤集录》卷四,《服毒》。
    4《洗冤集录》卷四,《汤泼死》。
    5《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1《洗冤集录》卷二,《洗罨》。
    2《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3《攻愧集》卷一百〇二,《知婺州赵公墓志铭》。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经二十年而诉典买不平不得受理》。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坟墓·主佃争墓地》。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争山妄指界至》。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坟墓·争山及坟禁》。
    4《周礼·秋官·小司寇》。
    1《折狱龟鉴》卷五,《惩恶·子产》。
    2刘千俊:《听讼要旨》,中国文化服务社1946年印行,第24页。
    3理查德·威斯曼:《怎样识别谎言》,晓李译,载《译林(文摘版)》2008年第2期。
    4《州县提纲》卷二,《通愚民之情》。
    5潘清泉、周宗奎:《说谎判断研究新进展》,载《理论月刊》2009年第6期。
    6张亭玉、张雨青:《说谎行为及其识别的心理学研究》,载《心理科学进展》2008年第4期。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立继·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别宅子·无证据》。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遣腹·辨明是非》。
    2《折狱龟鉴》卷三,《辨诬·钱惟济》。
    3《涑水记闻》卷十四,《李南公断狱督说》。
    1《折狱龟鉴》卷六,《证慝·顾宪之》。
    2《折狱龟鉴》卷五,《察奸·黄昌》。
    3[美]期萨姆W.J、特威.B:《证据动力学: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和犯罪重建理论》,马静华译,《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l期。
    4《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府从》。
    5《能改斋漫录》卷十二,《记事·微司理几误杀人》。
    1《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儒吏》。
    2《元典章》卷十二,《吏部六·儒吏》。
    1《宋史》卷三百三十三“余良肱列传”。
    2《折狱龟鉴》卷七,《察贼·张詠》。
    1《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钱治》。
    2《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高防》。
    3《宋史》卷三百四十八“萧服列传”。
    4《折狱龟鉴》卷三,《辨诬·武行德》。
    1《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三。
    2《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七。
    3《宋会要辑稿·兵》二之五。
    4《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1《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2《洗冤集录》卷五,《验尸》。
    3《洗冤集录》卷一,《检复总说上》。
    1《洗冤集录》卷二,《初检》。
    2《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六。
    3《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刑狱门·验尸》。
    4《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验尸·杂令》。
    5《洗冤集录》卷一,《条令》。
    6《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一。
    7《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三。
    1《洗冤集录》卷一,《条令》。
    2《洗冤集录》卷二,《四时变动》。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买主伪契包并》。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拒追·以累经结断明白六事诬罔脱判昏赖田业》。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伪将已死人生前契包占》。
    3《朝野类要》卷五,《余纪》。
    4《作邑自箴》卷三,《处事》。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揩擦关书包占山地》。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孤女赎父田》。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婚嫁·女家已回定贴而翻悔》。
    4《折狱龟鉴》卷六,《核奸·国渊》。
    5《棠阴比事·郞简校券》。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争山·争山》。
    2黄剑华:《我国古代的印章》,载《四川文物》1997年第2期。
    3赵爱军、马春波《我国古代的印章及用印制度刍议》,载《秘书之友》2002年第9期。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十九“景祐三年七月”。
    5《宋刑统》卷二十五,《诈伪律·伪造宝印符节》。
    6《棠阴比事·王珣辨印》。
    1《棠阴比事·章辨朱墨》。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揩改文字》。
    3《折狱龟鉴》卷五,《察奸·江某》。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妄诉·叔诬告侄女身死不明》。
    2《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四九。
    3《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六一。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乘人之急夺其屋业》。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孤幼·欺凌孤幼》。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立继类·继绝子孙止得财产四分之一》。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库本钱·背主赖库本钱》。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墓木·争墓木致死》。
    6《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蔡高》。
    1《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任中正》。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养子·背母无状》。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别宅子·无证据》。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赁屋·凭人屋而自起造》。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归宗·出继不肖官勒归宗》。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夫妇·夫欲弃其妻诬以暖昧之事》。
    2《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颡叫子》。
    3《棠阴比事·王扣狂妪》。
    1《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2《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之六二。
    3《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1《折狱龟鉴》卷二,《释冤下·王利》。
    2《折狱龟鉴》卷七,《钩慝·包拯》。
    3《折狱龟鉴》卷七,《谲盗·陈述古》。
    4《折狱龟鉴》卷三,《辨诬·程戡》。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兄弟·兄弟之讼》。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宗族·诉族人行盗》。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母子·母子兄弟之讼当平心处断》。
    5汉孔安国、唐孔颖达:《尚书正义》,黄怀信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782页。
    6《折狱龟鉴》卷四,《议罪·胡向》。
    1《宋史》卷三百一十二“曾公亮列传”。
    2《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七〇。
    3《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五九。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三“大中祥符三年三月己亥”。
    1《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七,《慎刑·奏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
    2《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九。
    1《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六二。
    2《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四九。
    3《涑水记闻》卷十六,《相州狱》。
    4《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考讯者取众证为定》。
    5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陈玉忠:《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河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1《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考讯者取众证为定》。
    2《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之二。
    3《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之二。
    4《宋史》卷五,《本纪第五》。
    5《燕翼诒谋录》卷三,《州长吏亲决徒罪》。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九“乾兴元年十一月戊寅”。
    7《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一》。
    8《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五四。
    9《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七,《刑考六》。
    1《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七,《慎刑·论刑部理寺谳决当分职札子》。
    2《朱子语类》卷一〇六,《朱子三》。
    4《苕溪集》卷十二,《乞令县丞兼治狱事》。
    5《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一》。
    1《燕翼诒谋录》卷三,《州长吏亲决徒罪》。
    2《朱子语类》卷一〇六,《朱子三》。
    3《苕溪集》卷十二,《乞令县丞兼治狱事》。
    4《宋大诏令集》卷二百,《刑法上·御史府推狱令御史躬亲讯问诏》。
    5《宋史》卷三百一十九“刘攽列传”。
    6《朱子语类》卷一〇六,《朱子三》。
    7《庆元条法事类》卷五,《职制门·考课格》。
    8《宋史》卷二百,《刑法二》。
    1《昼帘绪论》第七,《治狱篇》。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十四“雍熙元年七月”。
    3《州县提纲》卷二,《面审所供》。
    4徐朝阳著:《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溯源》,吴宏耀、童友美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
    5《宋史》卷一六五,《职官五》。
    1《宋刑统》卷三十,《断狱律·疑狱》。
    2汉孔安国、唐孔颖达:《尚书正义》,黄怀信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783页。
    3宋苏轼:《东坡书传》,载曾枣庄主编:《三苏全书》第二册,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4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
    1《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二。
    2《宋刑统》卷三十,《断狱律·疑狱》。
    3宋蔡沈:《书集传》,钱宗武、钱忠弼整理,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23页。
    4蒋铁初:《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5《折狱龟鉴》卷四,《议罪·陈奉古》。
    6《折狱龟鉴》卷四,《议罪·马亮》。
    1《宋刑统》卷十七,《贼盗律·谋杀》。
    2《河南程氏文集》卷八,《论汉文杀薄昭事》。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淳化元年正月庚申”。
    1《宋大诏令集》卷二〇二,《政事55·刑法下·令诸路转运晓谕州府军监长吏尽公狱讼其情理可矜许奏裁诏》。
    2《宋大诏令集》卷二〇二,《政事55·刑法下·大辟情理可悯及刑名疑虑许具案以闻诏》。
    3《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刑考九》。
    4《州县提纲》卷一,《疑事贵思》。
    5《宋史》卷二〇一,《刑法三》。
    6[宋]蔡沈:《书集传》,钱宗武、钱宗弼整理,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第135页。
    7蒋铁初:《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8《宋史》卷二百,《刑法二》。
    1《宋会要辑稿·刑法》六之四〇。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六四“元祐元年正月丁未”。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二五元祐四年四月丁卯。
    4《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七,《慎刑·奏疑狱札子》。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惩恶门·斗殴·因争贩鱼而致斗殴》。
    6《孟子·离娄下》。
    1《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拒追·以死事诬赖》。
    4《洗冤集录》卷四,《服毒》。
    5《洗冤集录》卷四,《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6《州县提纲》卷二,《诬告结反坐》。
    7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75页。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把持·责决配状》。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哗徒·哗徒反复变诈纵横捭阖》。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把持·专事把持欺公冒法》。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把持·先治依凭声势人以为把持县道者之警》。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哗徒·撰造公事》。
    6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转引自沈德咏、宋随军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611页。
    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三“大宗祥符七年七月辛亥”。
    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过二十年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天禧元年十月丙子”。
    1《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十九。
    2宋陆游:《渭南文集》卷五,《奏筠州反坐百姓陈彥通诉人吏冒役状》。
    3易延友:《冤狱是怎样炼成的——从<窦娥冤>中的举证责任谈起》,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4《折狱龟鉴》卷七,《察盗·何中立》。
    5《折狱龟鉴》卷七,《察盗·乔某》。
    1《京本通俗小说·错斩崔宁》。
    2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72页。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因奸射射》。
    4《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五十三“绍兴十五年五月庚申”。
    5《礼记正义》卷二二,《礼运》。
    6宋傅霖:《刑统赋》。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赎屋·执同分赎屋地》。
    8[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
    9《勉斋集》卷三十三,《武楷认金》。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官吏门·申儆·论州县官僚》。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立继·先立已定不当以孽子易之》。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官吏门·申儆·谕州县官僚》。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乱伦·子妄以奸妻事诬父》。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兄弟·弟以恶名叱兄》。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告讦·自撰大辟之狱》。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诱略·与县令捃摭乡里私事用配军为爪牙丰殖归己》。
    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不孝·祖母生不养死不葬反诬诉族人》。
    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兵士失妻推司受财不尽情根捉》。
    10《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道士奸从夫捕》。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告讦·叔告其侄服内生子及以药毒父》。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一,《人品门·公吏·提举判》。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叔侄·叔母讼其侄打破庄屋等事》。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兵士失妻推司受财不尽情根捉》。
    5《昼帘绪论》第六,《听讼篇》。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妄诉·妄诉者断罪枷项令众候犯人替》。
    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五十三“绍兴十五年五月庚申”。
    8《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七,《慎刑·奏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
    9《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七,《慎刑·乞令县丞兼治狱事疏》。
    10曾丰:《缘督集》卷十八,转引自:陆敏珍:《宋代县丞初探》,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11期。
    11《宋史》卷一百六十七,《职官七·》。
    1《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三,《刑狱门·决谴》。
    2《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二·贴黄》。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坟墓·禁步内如非己业只不得再安坟墓起造垦种听从其便》。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
    5《州县提纲》卷二,《详阅案牍》。
    6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随母嫁之子图谋亲子之业》。
    2《州县提纲》卷二,《证会不足凭》。
    1王明清:《挥麈录·后录》卷六。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诱略·又判》。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吴肃吴镕吴桧互争田产》。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干照不明合行拘毁》。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赁屋·质库利息与私债不同》。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物业垂尽卖人故作交加》。
    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取赎·过二十年业主死者不得受理》。
    1罗鸿瑛:《汉代奏谳制度考析》,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
    2《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十。
    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十九“绍兴三年十月庚寅”。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士人因奸致争既收坐罪名且寓教诲之意》。
    5《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漕司送下互争田产》。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物业垂尽卖人故作交加》。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人伦门·宗族·诉族人行盗》。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六“景德四年壬午”。
    4《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一》。
    6《历代名臣奏议》卷二百十一,《法令·请删定敕令札子》。
    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八十五“元祐元年”。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正典既子母通知不得谓之违法》。
    2《折狱龟鉴》卷四,《议罪·强至》。
    3《宋刑统》卷十九,《贼盗律·发冢》。
    4《折狱龟鉴》卷四,《议罪·苏采》。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奸秽·因奸射射》。
    6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7《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一“太平兴国五年七月已巳”。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一“景德二年八月戊子”。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建隆三年十一月丁巳”。
    2《燕翼诒谋录》卷四,《敕书楼》。
    3《宋会要辑稿·食货》十一之十。
    4《庆元条法事类》卷十七,《文书门架阁》。
    5《容斋随笔》卷四,《张浮休书》。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十七“大中祥符九年八月已卯”。
    7《宋会要辑稿·职官》十五之十四。
    8郭东旭著:《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页。
    9《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百四十七“元丰七年七月壬戍”。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七“熙宁六年九月”。
    2《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八。
    3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4《宋刑统》卷二十七,《杂律·失火》。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赋役门·限田·归并黄知府三位子户》。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争田业·陆地归之官以息争竞》。
    7臧克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新探》,载《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
    8包伟民、傅俊:《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载《浙江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吴盟诉吴锡卖田》。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高七一状诉陈庆占田》。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曾沂诉陈增取典田未尽价钱》。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争山各执是非当参旁证》。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胡楠周春互争黄义方起立周通直田产》。
    5苗书梅:《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载《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6宋苏颂:《苏魏公文集》卷六十,《朝奉大夫提点广西刑狱公事胡公墓志铭》。
    7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85年版,第527页。
    8宋王令:《送朱明之昌叔赴尉山阳》。
    9《宋会要辑稿·食货》六十九之十一。
    1《周礼·秋官·小司寇》。
    2《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3《陈书》卷三十三,《沈洙列传》。
    4《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律·讯囚察词理》。
    5《礼记·月令》。
    6茅彭年:《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先秦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页。
    7蒋铁初:《质疑刑讯起源于西周说》,载《人文杂志》2007年第3期。
    8谢凌:《稀世珍拓<曶鼎铭>》,载《四川文物》2002年第4期。
    1王晶:《西周曶鼎铭中寇禾案牵涉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6期。
    2《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3《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110页。
    5《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1《汉书》卷六十,《杜周传》。
    2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中国书店1988年版,第254页。
    3《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5《陈书》卷三十三《沈洙列传》。
    6《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1《魏书》卷一百一十一,《刑罚志》。
    2《隋书》卷二十五《刑法志》。
    3《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讯囚察词理》。
    5《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议请减老小疾不合拷讯》。
    6《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拷囚不得过三度》。
    8《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决罚不如法》。
    9《唐律疏议》卷二十九,《断狱·拷囚不得过三度》。
    1邢环中:《孤证不能定案——中国版的证据补强规则》,载《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2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夏晓虹点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4年版,第173页。
    3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夏晓虹点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4年版,第161页。
    4《折狱龟鉴》卷三,《辨诬·苻融》。
    1王立民:《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2祖伟:《中国古代“据供辞定罪”刑事证据首要规则及理据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
    3[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2页。
    4《汉书》卷五十一,《路温舒传》。
    5《史记》卷八十七,《李斯列传》。
    1《尔雅·释亲四·婚姻》。
    2王跃生:《婚书的功能及其演变》,载《中国图书评论》2007年第6期。
    3《唐律疏议》卷十三,《户婚律·许嫁女辄悔》。
    1刘绍义:《古人的结婚证——婚书》,载《文史月刊》2012年第3期。
    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婚嫁·女家已回定贴而翻悔》。
    3《周礼·地官·大司徒》。
    4《周礼·地官·小司徒》。
    5“田及为伪[宅][田]籍皆坐臧与盗”见刘信芳、梁柱编著:《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页。
    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7转引自:周秀女:《从敦煌户籍残卷看唐代籍账制度》,载《浙江师范学院学报》1984年第2期。
    1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2《周礼·天官·小宰》。
    3《周礼·地官·司市》。
    4《周礼·地官·质人》。
    5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45页。
    6《隋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7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页。
    8《唐六典》卷二十,《两京诸市署》。
    9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263页。
    10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0页。
    11《周礼·天官·小宰》。
    1《尚书·多方》。
    2《尚书·吕刑》。
    3《周礼·秋官·朝士》。
    4《尚书·康诰》。
    5《尚书·立政》。
    1《春秋繁露一·精华》。
    2《春秋繁露二·阳尊阴卑》。
    3《春秋繁露二·如天之为》。
    1《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2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80页。
    1[宋]苏易简:《文房四谱》卷四,《纸谱》。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二“熙宁四年四月壬戍”。
    4《宋刑统》卷二十四,《讼律·越诉》。
    5冯山:《冯安岳集》卷四,《谢人惠兖墨》。
    6《梦溪笔谈》卷二四“杂志一”,钦定四库全书本。
    7[宋]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一〇,《油烟墨》。
    1[宋]范成大:《吴船录》(卷下)。
    2金柏东:《早期活字印刷术的实物见证——温州市白象塔出土北宋佛经残叶》,载《文物》1987年第5期。
    3《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十五之六。
    4《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四〇。
    5《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〇。
    6《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六。
    1《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
    2《涑水记闻》卷一,《杯酒释兵权》。
    3《挥塵录·后录余话》卷一。
    4《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上一·农田》。
    5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九十五,《尚书度支员外郎郭公墓志铭》。
    6《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户婚门·争业上·漕司送下互争田产》。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十四“太平兴国八年三月乙酉”。
    2《折狱龟鉴》卷五,《察奸·江某》。
    3《宋史》卷三四三“元绛列传”。
    4《夷坚志·乙志》卷五,《张九罔人田》。
    5《宋史》卷二八五“刘沆列传”。
    6《宋史》卷二九九“郞简列传”。
    7《棠阴比事·章辨朱墨》。
    8《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三,《后村先生大全集·饶州州院申徐云二自刎身死事》。
    9《宋史》卷一七三,《食货上一·农田》。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户婚门·争业下·田邻侵界》。
    2[宋]洪迈:《夷坚志·志补》卷七,《齐生冒占田》。
    3《挥麈录·后录余话》卷六。
    4[宋]袁桷:《延祐四明志》卷一四,《学校考下·乡饮酒礼·王伯痒乡饮酒记》,宋元地方志丛书本。
    5陈襄:《州县提纲》卷二“证会不足凭”。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抵当·以卖为抵当而取赎》。
    7《栾城集》卷三十五,《论时事状三首》。
    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淳化二年六月乙酉”。
    1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14页。
    2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15页。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乾德三年四月壬子”。
    4《东京梦华录》卷二,《州桥夜市》。
    5[宋]叶适:《水心别集》卷一五,《上孝宗皇帝札子》,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830页。
    6漆侠:《宋代经济史(下)》,中国出版集团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43页。
    7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19页。
    8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至266页。
    1《宋史》卷一百六十五,《职官五》。
    2[宋]惠洪:《石门文字禅》卷二一,《重修僧堂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4《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受寄财物辄费用》。
    5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7页。
    6《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七之六十四。
    1《苏轼集》卷五十八“缴进应诏所论四事状”。
    2《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十四。
    3[宋]欧阳修:《洛阳牡丹记》。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三“熙宁五年”。
    5《宋会要辑稿·帝系》七之二十二。
    7《宋会要辑稿·帝系》七之六十五。
    8《宋史》卷一百六十五,《职官五》。
    1《宋会要辑稿·食货》二二之三十一。
    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六之三十三。
    3《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五之三。
    4《作邑自箴》卷八,《牙人付身牌约束》。
    5《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〇七。
    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十四“天禧三年九月辛未”。
    7王晋瑜:《宋代阶级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8页。
    8《夷坚志·丁志》卷一九,《许德和麦》。
    1《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七之二十五。
    2《梦粱录》卷十九,《塌房》。
    3[日]夫马进:《讼师秘本的世界》,李力译,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第1辑,第213页。
    4龚汝富:《浅议明清讼师秘本的法学价值》,载《光明日报》2003年12月30日第6版。
    1《梦溪笔谈》卷二十五。
    2[明]汤沐:《公余日录》,丛书集成续编本。
    3《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〇。
    4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47页。
    5《袁州府志》卷十三,《新建郡小厅记》,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
    1《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〇。
    2[宋]周密著:《癸辛杂识续集上·讼学业嘴社》。
    3[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李逸安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907页。
    4[宋]曾巩:《元丰类稿》卷十七,《分宁县云丰院记》。
    5《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九〇“元祐元年”。
    6《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五〇。
    1《北溪大全集》卷四十七。
    2《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二,《勉齐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北图藏元刻本)·徐恺教唆徐莘哥妄论刘少六》。
    3陈智超:《宋史十二讲》,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86页。
    4《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把持·责决配状》。
    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把持·专事把持欺公冒法》。
    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二,《惩恶门·把持·先治依凭声势人以为把持县道者之警》。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三,《惩恶门·哗徒·哗徒反复变诈纵横捭阖》。
    2《州县提纲》卷二,《通愚民之情》。
    3《内恕录》的成书时间是否宋代已不可考。因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参考该书,故将其放入。
    1《黄帝内经灵枢注证发微四》,《肠胃第三十一篇》。
    2李天莉:《古代法律限制解剖发展》,载《中国中医药报》2009年7月17日第8版。
    3关于《黄帝内经》成书时间的争议可参见,王昳、解光宇:《从黄帝到王冰:<黄帝内经>成书历程》,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4《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唐]李隆基注,景建德周氏藏宋刊本。
    5《南史》卷三十五,《顾觊之列传》。
    6《汉书》卷九十九中,《王莽传》。
    1[宋]赵与时:《宾退录》卷四。
    3《宋史》卷四百九十五,《蛮夷三》。
    4《僧幻云史记标汪引存真图》转引自[日]冈野诚:《北宋区希范叛乱事件和人体解剖图的产生——宋代法医学发展的一大要素》,周建雄译,载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1孙奂:《玄门脉决内照图》,转引自靳士英、靳朴:《<存真图>与<存真内环图>考》,载《自然科学史研究》1996年第3期。
    2靳士英、靳朴:《<存真图>与<存真内环图>考》,载《自然科学史研究》1996年第3期。
    3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十五。
    4何忠礼:《论宋学的产生和衰落》,载《福建论坛》2001年第5期。
    1邓广铭:《略谈宋学》,《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第3页。
    2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文史哲》1995年第1期。
    3吕思勉:《理学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4宋孙复:《春秋尊王发微》,摛藻堂四库全书会要本。
    1钱穆:《宋明理学概述》,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2页。
    2钱穆:《宋明理学概述》,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3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八。
    4南怀瑾:《禅宗与道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第5页。
    5钱穆:《宋明理学概述》,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6梁启超《王安石传》,第286页。
    7[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六十七,《论议·王霸》。
    1[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六十七,《论议·性情》。
    2[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六十五,《洪范传》。
    3钱穆:《宋明理学概述》,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第19页。
    4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60页。
    5《宋元学案》卷十一,《濂溪学案》。
    6吕思勉:《理学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7页。
    7《二程遗书》卷十五,《伊川先生语一·入关语录(或云:明道先生语)》。
    9《二程遗书》卷二十四,《伊川先生语十·邹德久本》。
    10《二程遗书》卷二上,《二先生语二上》。
    1《二程遗书》卷二十五,《伊川先生语十一》。
    2《朱子语类》卷十二,《学六》。
    3《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九,《答吴斗南》。
    4《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九,《读大纪》。
    5《朱子语类》卷十三,《学七》。
    6《光绪漳州府志》卷二十四“朱熹”。
    1《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刑考九》。
    2[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唐式标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06页。
    3[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唐式标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09页。
    4《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刑考九》。
    5[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公文集》卷五十二,《上起请科场札》。
    6[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公文集》卷四十,《体要疏》。
    1陈效平:《哑巴断案》,载《民间文学(故事)》2010年第8期。
    2《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
    3[宋]柳开:《河东先生集》卷七,《请家兄明法改科书》。
    4《宋史》卷一五五,《选举一》。
    1[清]董诰等:《钦定全唐文》卷二十七,《禁策判不切事宜诏》。
    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三“熙宁六年三月丁卯”。
    3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五册)》第二章第七节(二)“抗战派的备战和反道学的论争”。
    4《陈亮集》卷三六,《钱叔因墓碣铭》。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户婚门·争屋业·舅甥争》。
    2《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
    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立继·婿争立》。
    1《朱子语类》卷一○六,《朱子三》。
    2《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
    1《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戊申延和奏札一》。
    2《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百,《漳州晓谕词讼榜》。
    3《朱子语类》卷一○六,《朱子三》。
    1《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十四,《延和奏札二》。
    2《朱子语类》卷一○六,《朱子三》。
    1《折狱龟鉴》卷六,《证慝·顾宪之》。
    2《折狱龟鉴》卷六,《证慝·程颢》。
    3《洗冤集录》卷一,《条令》。
    4《折狱龟鉴》卷六,《证慝·韩亿》。
    5《折狱龟鉴》卷六,《证慝·欧阳晔》。
    11《宋刑统》卷二十九,《断狱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
    2《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1、[元]脱脱:《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版。
    2、[元]马端临:《文献通考》,新兴书局1965年版。
    3、[宋]郑克:《折狱龟鉴》,《钦定四库全书》本。
    4、[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年版。
    5、上海古籍出版社编:《宋元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6、[清]黄宗羲原著、全祖望补修:《宋元学案》,陈金生、梁运华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版。
    7、[清]徐松:《宋会要辑稿》,中华书局1957年版。
    8、[宋]朱熹:《晦菴先生朱文公文集》,景上海涵芬楼藏明刊本。
    9、《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版。
    10、[明]黄淮、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
    11、黎靖德编:《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6年版。
    12、《唐明律合编·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中国书店1990年版。
    13、[宋]陈襄:《州县提纲》,商务印书馆1939年发行。
    14、《宋刑统》,薛梅卿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宋]李元弼:《作邑自箴》,上海涵芬楼影印宋淳熙本。
    16、[宋]黄干:《勉斋集》,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17、《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8、汉许慎:《说文解字注》,清段玉裁注许惟贤整理,凤凰出版社2007年版。
    19、[宋]洪迈:《夷坚志》,何卓点校,中华书局1981年版。
    20、[宋]洪适:《盘洲文集》,景上海涵芬楼藏宋刊本。
    21、[宋]袁采:《袁氏世范》,《知不足斋丛书》本。
    22、[宋]楼钥:《攻愧集》,钦定四库全书集部。
    23、[宋]包拯撰:《包拯集校注》,杨国谊校注,黄山书社1999年版。
    24、吴自牧:《梦粱录》,浙江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25、黄庭坚:《宋黄文节公集》,缉香堂白纸写刻本。
    26、[宋]宋慈:《洗冤集录》,杨奉琨校,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27、[宋]吕本中、[清]汪辉祖:《官箴的智慧:为官的哲学》,杨志勇、孙昆鹏编,中国长安出版社2005年版。
    28、苏舜钦:《苏舜钦集编年校注》,巴蜀书社1991年版。
    2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30、[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景江南图书馆藏明正德刊本。
    31、[清]毕沅:《续资治通鉴》,标点续资治通鉴小组校点,中华书局1957年版。
    32、[宋]司马光:《涑水记闻》,邓广铭、张希清点校,中华书局1989年版。
    33、[宋]吴曾:《能改斋漫录》,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版。
    34、[宋]赵升:《朝野类要》,中华书局2007年版。
    35、[宋]桂万荣:《棠阴比事》,民国四明丛书本。
    36、《尚书正义》,[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正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37、[宋]刘一止《苕溪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
    38、《宋大诏令集》,中华书局1962年版。
    39、[宋]胡太初:《昼帘绪论》,商务印书馆1939年发行。
    40、[宋]蔡沈:《书集传》,钱宗武、钱忠弼整理,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凤凰出版社2010年版。
    41、《孟子》,景清内府藏宋刊大字本。
    42、[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纪年要录总目》,中华书局1956年版。
    43、《礼记正义》,[汉]郑玄注、[唐]孔颖达正义,武英殿十三经注疏本。
    44、[宋]洪迈:《容斋随笔》,夏祖尧、周洪武校点,岳麓书社1994年版。
    45、宋苏颂:《苏魏公文集》,中华书局1988年版。
    46、《周礼》,[汉]郑玄、[唐]陆德明音义,景长沙叶氏观古堂藏明翻宋岳氏刊本。
    47、《尚书》,景乌程刘氏嘉业堂藏宋刊本。
    48、[汉]董仲舒:《春秋繁露》,景上海涵芬楼藏武英殿聚珍版本。
    49、[宋]苏易简:《文房四谱》,钦定四库全书本。
    50、[宋]沈括《梦溪笔谈》,钦定四库全书本。
    51、[宋]俞正燮:《癸巳存稿》,连筠簃业书。
    52、[宋]范成大:《吴船录》(卷下),《钦定四库全书》本。
    53、[宋]谢维新:《古今合壁事类备要》,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54、[唐]李林甫等撰:《唐六典》,陈仲夫点校,中华书局1992年版。
    55、[宋]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景上海涵芬楼藏明刊本。
    56、孟元老等著:《东京梦华录》,上海古典文学出版社1956年版。
    57、[宋]叶适:《水心别集》,中华书局1961年版。
    58、[宋]惠洪:《石门文字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59、[明]周复俊:《全蜀艺文志》,钦定四库全书本。
    60、[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李逸安点校,中华书局2001年版。
    61、[明]马莳:《黄帝内经灵枢注证发微四》,孙国中、方向红点校,学苑出版社2007年版。
    62、宋孙复《春秋尊王发微》,摛藻堂四库全书会要本。
    63、王应麟:《困学纪闻》,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64、[宋]程颢、程颐:《二程遗书》,潘富恩导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65、[宋]王安石:《王文公文集》,唐式标校,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66、[宋]司马光:《温国文正公文集》,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年版。
    67、[宋]柳开:《河东先生集》,商务印书馆1919年版。
    68、[清]董诰等:《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
    69、[宋]陈亮:《陈亮集》,邓广铭点校,中华书局1987年8月版。
    70、[宋]朱熹:《朱文公文集》,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缩本。
    71、《元典章》,陈高华、张帆、刘晓、党宝海点校,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72、[元]王与:《无冤录今译》,甘建一等译著,海南出版社2011年版。
    73、[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1、[美]包弼德:《历史上的理学》,[新加坡]王昌伟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邓广铭:《邓广铭学术论著自选集》,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梁启超:《王荆公》,中华书局1936年版。
    4、钱穆:《宋明理学概述》,九州出版社2010年版。
    5、陈来:《朱子哲学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
    6、那思陆:《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三联书店2009年版。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8、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朱瑞熙:《宋代社会研究》,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
    10、漆侠:《宋代经济史》,中华书局2009年版。
    11、杨渭生等著:《两宋文化史》,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河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3、戴建国:《宋代刑法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4、刘馨君著:《明镜高县-南宋县衙的狱讼》,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5、[日]松岗义正著:《民事证据论(上、下册)》,张知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合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7、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18、郭东旭著:《宋朝法律史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9、刘千俊:《听讼要旨》,中国文化服务社1946年发行。
    20、贾静涛著:《世界法医学与法科学史》,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21、[美]约翰·吉本斯著:《法律语言学导论》,程朝阳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2、牛永清:《检验要义(上册)》,东方刷印局1932年版。
    23、陈祥印主编:《现场勘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4、徐朝阳著:《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溯源》,吴宏耀、童友美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5、林钰雄:《严格证明与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6、[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陈金声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7、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8、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
    29、[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梁治平编,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0、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1、茅彭年:《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先秦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2、陈顾远:《中国法制史》,中国书店1988年版。
    33、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夏晓虹点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4、[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
    35、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
    36、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7、冯天瑜、何晓明、周积明:《中华文化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38、陈智超著:《宋史十二讲》,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9、吕思勉:《理学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0、南怀瑾:《禅宗与道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版。
    41、范文澜著:《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
    42、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邓小南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2010)》,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2、王云海主编:《宋代司法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卞建林主编:《证据科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沈德咏、宋随军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6、张晋藩、郭成伟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五卷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陈重业主编:《(折狱龟鉴补)译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9、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0、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九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1、曾枣庄主编:《三苏全书》第二册,语文出版社2001年版。
    12、沈德咏、宋随军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3、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等编:《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
    14、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6年。
    15、刘信芳、梁柱编著:《云梦龙岗秦简》,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蒲坚编著:《中国法制史丛钞(第一卷)》,光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四、杂志类
    1、陈寅恪:《邓广铭宋史职官志考证序》,载《读书通讯》1943年第62期。
    2、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
    3、黄宽重:《海峡两岸宋史研究动向》,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3期。
    4、葛金芳:《宋代经济: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首次启动》,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1期。
    5、邓广铭:《谈谈有关宋史研究的几个问题》,载《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2期。
    6、漆侠:《宋代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其不平衡性——从农业经营方式、单位面积产量方面考察》,载《中州学刊》1983年第1期。
    7、邓广铭:《王安石在北宋儒家学派中的地位——附说理学家的开山祖问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
    8、漆侠:《宋学的发展和演变》,载《文史哲》1995年第1期。
    9、冯卓慧:《中国古代关于慎刑的两篇稀有法律文献——《劝慎刑文》(并序)及《慎刑箴》碑铭注译》,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
    10、莫家齐:《南宋民事诉讼制度管见——兼论中国古代不采法定证据制度》,载《现代法学》1985年第2期。
    11、李华、王存河:《试析宋代证据制度发达的原因》,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2、郭东旭、左霞:《宋代诉讼证据辨析》,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13、樊冠钰:《宋代司法鉴定的历史渊源及发展》,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14、郭东旭、魏磊:《宋代“干证人”法制境遇透视》,载《河北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15、王旭、杨荣东:《我国古代证据制度的特点》,载《辽宁警专学报》2000年第4期。
    16、陈景良:《释“干照”——从“唐宋变革”视野下宋代田宅诉讼说起》,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17、王锦光:《关于红光验尸》,载《浙江大学学报(理学版)》1984年第3期。
    18、戴建国:《宋代籍帐制度探析》,载《历史研究》2007年第3期。
    19、尚平:《南宋砧基簿与鱼鳞图册的关系》,《史学月刊》2007年第6期。
    20、姜洪源:《敦煌契约文书的签押手续》,载《浙江档案1994年第5期。
    21、杨奉琨:《“仵作”小考》,载《法学》1984年第7期。
    22、王明忠:《<洗冤集录>中仵作社会地位的分析》,载《中国法医学杂志》2009年第6期。
    23、钟小安:《中国古代吏胥制度摭谈》,载《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24、戴建国:《宋折杖法的再探讨》,载《法理学法史学(人大复印资料)》2001年第6期。
    25、张亮:《中国古代城门功能初探》,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26、理查德·威斯曼:《怎样识别谎言》,晓李译,载《译林(文摘版)》2008年第2期。
    27、潘清泉、周宗奎:《说谎判断研究新进展》,载《理论月刊》2009年第6期。
    28、张亭玉、张雨青:《说谎行为及其识别的心理学研究》,载《心理科学进展》2008年第4期。
    29、[美]期萨姆W.J、特威.B:《证据动力学: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和犯罪重建理论》,马静华译,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l期。
    30、黄剑华:《我国古代的印章》,载《四川文物》1997年第2期。
    31、赵爱军、马春波:《我国古代的印章及用印制度刍议》,载《秘书之友》2002年第9期。
    32、蒋铁初:《中国古代的罪疑惟轻》,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
    33、易延友:《冤狱是怎样炼成的——从<窦娥冤>中的举证责任谈起》,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34、陆敏珍:《宋代县丞初探》,载《史学月刊》2003年第11期。
    35、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6期。
    36、罗鸿瑛:《汉代奏谳制度考析》,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5期。
    37、臧克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新探》,载《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
    38、包伟民、傅俊《宋代“乡原体例”与地方官府运作》,载《浙江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39、苗书梅:《宋代官吏回避法述论》,载《河南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
    40、蒋铁初:《质疑刑讯起源于西周说》,载《人文杂志》2007年第3期。
    41、谢凌:《稀世珍拓<曶鼎铭>》,载《四川文物》2002年第4期。
    42、王晶:《西周曶鼎铭中寇禾案牵涉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6期。
    43、邢环中:《孤证不能定案——中国版的证据补强规则》,载《黑龙江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44、王立民:《有关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几点思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45、祖伟:《中国古代“据供辞定罪”刑事证据首要规则及理据解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
    46、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47、乔晓金、卫月望:《宋代钞币官交子会子质疑》,载《中国钱币》1984年第9期。
    48、[日]夫马进:《讼师秘本的世界》,李力译,载《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第1辑。
    49、王昳、解光宇:《从黄帝到王冰:<黄帝内经>成书历程》,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
    50、靳士英、靳朴:《<存真图>与<存真内环图>考》,载《自然科学史研究》1996年第3期。
    51、何忠礼:《论宋学的产生和衰落》,载《福建论坛》2001年第5期。五、文集类
    1、邓广铭:《略谈宋学》,载邓广铭、徐规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1984年年会编刊),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郭道晖:《社会权利与控制社会》,载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三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马泓波:《<宋会要辑稿·刑法>整理与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2、郑牧民:《中国传统证据文化研究》,湘潭大学博士论文2010年。
    3、祖伟:《中国古代证据制度及其理据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4、陈玉忠:《宋代刑事审判权制约机制研究》,河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1、朱汉民:《性理之学的哲学内涵》,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2月15日第6版。
    2、龚汝富:《浅议明清讼师秘本的法学价值》,载《光明日报》2003年12月30日第6版。
    3、李天莉:《古代法律限制解剖发展》,载《中国中医药报》2009年7月17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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