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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西北村寨治理与法秩序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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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选取被誉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的广西宜州合寨村为个案,以“小社区、大历史”为视角,以回归实践为目的,通过追溯历史上(尤其是清代以来)桂西北村寨治理和法秩序的变迁,强调村民自治在合寨村及桂西北地区诞生的历史必然性;同时,又从近三十年来合寨村民主治理兴起、深化的实践出发,着重分析村寨变迁中的权威、规范与秩序,厘清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二元互动关系,最后回到转型期村寨民主与法治的现实困境,探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法秩序的重构,进而为民主治理和农村法治建设提供经验事实和理论思考。在此基础上,把握村寨民主治理的内在逻辑和乡村法秩序变迁的脉搏,探讨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主体性问题,进而提出“从书斋到田野”方法论转向,实现法律史研究的“自我”。笔者无意建构一套村寨民主治理的理论体系,也不打算为根治村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病症开出一副良方。这既非本文的主旨,也不是能用简单的逻辑论证概括或解决的。笔者将微观叙事与宏观视角结合起来,希冀通过合寨村这个普通而又典型的个案,展示桂西北国家与乡村、农民与政府、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之间互动关系的一种形态,进而考察村寨法秩序的变迁状况。由此,我们或许可以获得关于转型时期中国民主、宪政与法治的一点新的认识。
     笔者浅薄的研究只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具体言之,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章导论,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包括问题的提出、主要概念之界定、相关研究的回顾与总结、研究的路径、方法与材料四个方面的内容。笔者从认识中国问题着手,指出法学研究的真正问题,不仅产生于对中国历史与现实的深入理解和发现,也来源于对中国农村9亿农民生存感受和未来希望的真情把握。而现实与历史又是难以分离的,即使是一些十分急迫的现实问题,也有其特定的历史渊源和生成、演进的轨迹。因此,我们在认识和理解中国乡村问题时,需要走一条“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道路”。法律史研究也不例外。本章还对一些重要概念,如“治理”与“民主治理”、“秩序”与“法秩序”,以及“桂西北”、“乡村”等研究区域、时段进行了界定和说明。继而笔者从“对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史的研究”、“对村治和基层政权建设的研究”、“对乡村社会规范与秩序的研究”三个视角对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有关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都没有成为中国乡村治理和秩序变迁研究的终结者。学术界对桂西北村寨治理的实证研究非常少,将历史中的地方自治与现实中的村寨治理勾连起来加以对比研究更是付之阙如。这一领域的研究仍富有激发性和挑战性,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这个学术富矿。笔者采取“小题大做”的写作方式,坚持个案分析与区域比较相结合、文献解读与田野调查相结合、“过程一事件”分析与统计分析相结合,强调在宏观历史的大背景下对个案进行深度描述和解读,力图打破画地为牢的学科分类。
     第二章追溯桂西北村寨治理与法秩序的历史变迁。旨在说明国家对乡村不是完全的控制,村寨社会也不是完全的自治,而是一直处于互动状态。自秦汉实行郡县制以来,古代中央王朝无不重视政令的畅通无阻和律法的基本统一,但受诸多因素限制,“皇权止于县政”,国家通过某种中间阶层对乡村社会实施“间接管理”。中间阶层有如天枰中的支点,使乡村权力结构错综复杂、纵横交错。国家政权在向乡村社会不断渗透的同时,也受到了绅权、族权等乡村社会内生性力量的平衡和约束。晚清民国时期,中国面临数千年未有之大变革。在现代化的冲击下,桂西北乡村社会新旧权威进行了新一轮的组合,村寨法秩序格局呈现出新的态势。国家企图通过权力下沉,加强对乡村社会控制和资源掠夺,但反而助长了地方自治力量的兴起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晚清团练的兴起和绅权的扩张;二是近代乡村治理改革与族权、绅权的异化;三是共产党发动的红色风暴与村民的苏维埃追求;四是新桂系“三自政策”与“三位一体”制。即便如此,乡村治理模式仍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1949年以后,共产党对桂西北乡村社会进行了一系列改造,摧毁了旧的乡村治理模式,完成了社会权威的一体化,但其中也矛盾重重,为其日后瓦解种下了“祸根”。总之,厘清桂西北乡村治理及法秩序变迁的历史脉络,对于找到一把认识桂西北开创村民自治制度之必然性的“钥匙”,进而为下文分析村治背景下国家与乡村的互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参照系,无疑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以合寨村为个案论述了村寨民主治理的兴起与深化。与桂西北大多数村寨一样,合寨村民们过着“温饱有余,小康不足”的生活,但又因其“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典型身份,有着特殊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统。对合寨村的经验描述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村民自治在桂西北诞生的历史必然性。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合寨村时空环境、文化传统以及村民的生活世界,对合寨村的大致轮廓作了一个简单素描。文章指出,因土地贫瘠,交通闭塞,加之英雄崇拜和对勇敢、强健、勤劳之品性的认同,合寨村民自古便具备了强烈的自主选择和需求意识。接下来笔者描述和展示了合寨村民自治诞生、普及、推广的全过程。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包产到户打破了原有的乡村利益格局,村寨秩序受到强烈冲击,各种矛盾纠纷层出不穷,甚至出现“六多一少”的失范状态。合寨村民自发组织起来,成立治安联防队,民主选举村委会,并制定了新中国第一份村规民约。合寨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治理模式迅速影响到桂西北宜山、罗城等地,并得到自治区委和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不久便被正式纳入“八二宪法”,村民自治得以合法化。再次,文章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角度展示了合寨村民主治理的主要绩效。村民们通过“小票箱”、“小人大”、“小宪法”、“小纪委”,改善了农村治理状况,获得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最后,笔者简要探讨了民主治理的合法性问题。
     第四章为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本章将合寨村权威、规范与秩序放到三十年来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之中,并站在法律多元主义的立场,对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互动关系作简要描述,从中进一步窥视出合寨村民主治理的基本逻辑和法秩序变迁轨迹。主要,考察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权威与村寨权力结构。合寨是一个聚蒙、韦两个族姓而居的壮族村寨。新中国成立后,“都老”、“寨老”、“族长”等传统内生性权威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通过问卷统计和访谈调查,笔者发现合寨村民虽仍重视历史文化传统,但宗族意识及其影响与桂西北乃至全国其他村寨相比并不算太强。代之而起的是村党支部、村委会成员为代表的掌握村寨正式权力资源的体制内权威。合寨村实行支书主任“一肩挑”,提倡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体制内权威集政府命令与村庄利益于一身,是国家与村民互动交汇点上的中间人。此外,贤人、知名人士、经济能人等体制外权威及普通村民的力量也不容忽视。二是规则之治与乡村社会控制。三十年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同时,乡村社会也复活和发展了许多古已有之的规约、习俗或惯例。为论述方便,笔者将民间规范分为“制度性规范”与“习惯性规范”两大类,前者以工作制度、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形式表现出来,更容易成为国家在乡村社会进行法制现代化改造的生长点。后者涵盖了风俗习惯、惯例常规、道德伦理、价值标准、意识形态、宗教禁忌等非正式规范,很难基于文字加以真切言述,但却赋予村民信念和情感上的归属感,是村寨社会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这些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相互作用和纠结,共同构成一个多重的乡村社会控制模式。笔者进而分析了法律规范与民间规范在村寨治理中是如何实现良性互动的。三是纠纷解决与村寨秩序的维系。合寨村的纠纷分为“接触性纠纷”和“侵害性纠纷”两类。前者主要表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事领域,如婆媳纠纷、夫妻矛盾等,在村里发生比例较高。这类纠纷是个“面子”问题,一般通过争执、吵架、骂街等情绪发泄方式,即可自然平息。后者发生在不同家庭之间,大都由人身或财产等侵权行为所致。此类纠纷解决途径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如调处、和解、行政救济或诉讼等,但村民更愿意选择非讼方式。接下来笔者以林权纠纷案为例重点分析了合寨村民主协商的解纠机制。该案是宜州市1999年六大纠纷之一,体现了合寨人“解决自己的事情就该由自己作主”的真谛。最后,文章就埃里克森所谓的“无需法律的秩序”作了简要探讨,指出和谐秩序并非没有法律存在,更不是不要法律,而是强调法律都并非保持社会秩序之核心。由此,合寨村民不愿打官司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五章探讨转型期村寨治理的困惑与选择。本章试图找到当下桂西北村寨整体机能当中的健康状况及其蕴含的病症,并分析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法秩序的重构问题。在这种全面而剧烈的变动之中,村寨民主治理面貌得到进一步型塑,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新的困境。如现代文明带给村民传统价值取向的整体性颠覆和诘问;乡政对村治的侵蚀与自治权的行政化;农民大规模和持续不断地被卷入现代化、城市化浪潮,致使村治参与凸显不确定性;民主法制意识亟待提高等。另一方面,如今的村寨是个半熟人社会,伴随国家“法律下乡”的加剧,作为地方性知识的民间规范已被赋予了“现代性”因子,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亲和力越来越强;但国家法并非一路高歌驶向村寨社会,它会受到来自于村寨社会各种内生性力量的阻碍或“筛选”,甚至必须依靠民间权威和规范才能真正发挥调控作用。事实上,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互动一直就没有停息过,只不过互动的结果时好时坏、互动的程度或轻或重而已。研究者很难用“传统——现代”、“国家法律——民间规范”等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将村寨法秩序准确描述出来。文章指出,解决转型期村寨民主治理困惑的关键之道,在于如何将自上而下的国家制度安排与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协调起来,让国家与乡村这两种力量相互平等、相互制衡、相互协调、互利共赢,最终实现互动中自治的良性局面。当然,“互动”结论并没有宣告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冲突的消失,也不否认转型期村寨社会可能出现的“失范”状态。村寨社会的民间规范与现代国家法律难免隔阂甚至冲突。这又是另一方面的问题了。最后,对这种村寨治理方式的价值及发展前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赞美者有之,否定者有之。文章指出,尽管村民自治与我们的期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但这并不能掩盖三十年来它取得的成就。村寨民主治理越来越不是个“摆设”,相反它有力地证明了“民主是个好东西”,并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最真实的“民主操练”,为推动积极稳妥的政治体制改革奠定了基础。村寨民主治理提供了中国民主宪政之路的另一种思考。
     第六部分为余论。讨论至此,文章已从国家与乡村互动的视角阐释了村寨民主治理与法秩序状况,又从村寨经验反观国家民主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笔者希冀通过田野调查和实证研究这个平台,唤醒更多的学术同人在理论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发现中国问题,研究中国经验,从而获得认识中国的一种方法论的自觉。余论从中国法学的主体性丧失起笔,提出中国从西方引进社会科学,要有一个深刻的本土化过程;不经历“本土化”,中国法学及法律史研究就只能是空壳和修饰,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文章指出,法学研究必须从空洞的法条或范式中走出来,消化、吸收西方理论学说并将其运用到理解中国经验中去,服务于中国社会实践,换言之,就是要走一条“从书斋到田野”的研究之路。这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从“逻辑推演”走向“实证调查”,也有助于拓宽传统法律史文献的范围,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视野,从而进一步激发法律史研究的生命力、批判力和创造力。这不仅能为中国法治建设及法学发展提供丰富的历史资源和学术智慧,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史的史鉴价值。由是,中国法律史不再是“博物馆内的珍藏品”,相反却变得有血有肉起来,法律史乃至法学研究的本土化也就有了希望。
In the perspective of small community but macro-history, for the purpose of applying the findings to practice, and through review of village governance and legal order changes of northwest Guangxi in history (especially since Qing Dynasty), this paper takes an example of Hezhai Village, located in Yizhou, Guangxi Province, which is known as the first self-governance village in China, emphasizes the historically inevitable emergence of villagers'autonomy in Hezhai Village and in Northwest Guangxi. On the other hand, the practice during the emergence and improvement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by Hezhai villagers in the recent 30 years is taken as a basis to clarify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of the statutes and non-governmental norms, with focus placed on analysing the vicissitudes of authorities, norms and order in rural areas. Finally,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dilemma of democray and law goverancet of villages during their transformation period, discusses reconstruction of rural legal order during modernization, and further provides experience and theory for 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law construction in rural areas. On this basis, it grasps the intrinsic logic of rural 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the trend of rural law order changes, investigates problems of subjectivity in Chinese legal history research, proposes methodological turning of from study to field, and realizes the ego in legal history research. The author neither intends to construct a theoretical system nor works out a radical solutions for the issues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among villagers. These are neither the subject matters of this paper, nor can be summarized or simply solved through logic argumentation. Combining a micro-narration with a macro-perspective, the author expects to represent, with this common and typical example of Hezhai Village, the status of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villages, the peasants and the government, the statutes and non-governmental norms, on the basis of which, to study the changes of rural legal order. Therefore, we may get some new understanding on China's democracy,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d rule by law during its transformation tim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six parts.
     Chapter I serves as an Introduction,which is the logical starting point of this paper, including four aspects, namely, presentation of problems, definition of main concepts, review and summary of relevant studies as well as the path, approach and materials of the study. From understanding of problems in China,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subject of jurisprudential study coming from not only further understanding and discovery on Chinese history and reality, but also grasp of feelings of life and hopes of the 900 million peasants in rural areas of China.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separate reality from history, and even most urgent practical problems have certain historical origin and track of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Therefore, we have to follow a practice-based social science path when trying to understand Chinese rural problems, and no exception for legal history research. Some key concepts and usages are defined and explained in this chapter, such as governance and democratic governance, order and legal order,northwest Guangxi, village,and some other usages related to the research,such as region and period of time. Then the author sorts out relevant research findings in the academic world by three perspectives, namely, research on the history of Chinese rural social change, research on rural governance and constructing basic organ of political power and research on social norms and order of rural areas. Numerous achievements have been made by villagers'autonomy and rural governance, but none of them are sufficient to terminate the research on Chinese rural governance and order changes. Empirical studies on village governance in the northwest Guangxi are very few in the academic circles, and even fewer are comparative studies which connect regional autonomy in history with village governance in reality. Studies in this field are still very exciting and challenging, which require us to dig deeper and deeper. The author adopts a writing method of making a big thing out of minor issues, insists on combinations of case study with regional comparison, literature interpretation with field investigation, and process-event analysis with statistic analysis, emphasizes detailed descrip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case in a macro-historical background and strives for breaking the restricted classification by subjects.
     Chapter II traces back to the historical changes of village governance and legal order in northwest Guangxi, aiming at explaining that the villages have never been completely controlled by the state, and the village society has never been under full autonomy, there has been an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among them. Ever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a system of prefectures and counties by Qin and Han Dynasties, all central governments in ancient have attached much importance to unobstructed government orders and basically unified laws. However, with a lot of limiting factors, imperial power was suppressed by county government, and the state had to implement indirect governance of rural society with some intermediate strata, which functioned as a pivot point of a balance and resulted in a complicated and interconnected rural power structure. While penetrating into rural society, state power was balanced and restricted by some intrinsic powers in rural society such as the authority of the gentry and clan authority. During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China experienced an unprecedented revolution. Under the impact of modernization, a new combination took place for old and new authorities in rural society of northwest Guangxi, presenting a new trend in the legal order pattern of villages. The state intended to enhance its control over rural society and plunder natural resources through power penetrating, which on the contrary promoted the rise and development of local autonomous power. Four aspects are shown as follows:ⅰ) the appearance of local troops and expansion of the gentry's authority in late Qing Dynasty;ⅱ) village governance reform and alienation of clan authority and the gentry's authority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ⅲ) the Red Storm started by the Communist Party and the villagers'pursuit of Soviet; andⅳ) the three-self policy and the system of three positions taken by one person implemented by the new Guangxi Clique. Even so, there was no fundamental changes in rural governance mode. After 1949, a series of reforms were carried out for rural areas in northwest Guangxi by the Communist Party, with not only old governance mode destroyed and an integrated social authority established, but also many contradictions left, which have ruined the root of its later disintegration. In general, clarifying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rural governance and legal order changes in northwest Guangxi is significant for finding the key to understand the inevitability of building a villager autonomous system in northwest Guangxi, which provides a good reference for analyzing hereinafter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villages.
     Chapter III takes Hezhai Village as a study case to discuss the rise and deepening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of villages. Like most villages in northwest Guangxi, people in Hezhai Village have enough to eat and wear, but are not sufficient to reach a well-off level. However, due to its typical role of having the first villagers' committee in China, it has special memories and cultural traditions.A description of Hezhai experiance helps us to understand the historically inevitable birth of villagers'autonomy in northwest Guangxi.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first introduces space-time environment, cultural traditions and the villagers'daily life of Hezhai, providing a simple sketch for its outline. The paper indicates that, due to infertile land and obstructed traffic as well as hero worship and recognition of bravery, strength and diligence, people in Hezhai Village have built strong consciousness of self choice since ancient times. Then the author describes and illustrates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birth, popularization and promotion of Hezhai villagers'autonomy. In the late 1970's, the old pattern of village interest was broken by fixing of farm output quotas for each household, which brought about great impact on village order and more conflicts and disputes emerged, even led to an out-of-control status which is summarized as six-more and one-less. Through spontaneous organization, a joint defense team for public security was set up, a village committee was established through democratic election, and the first village regulation in New China was formulated by Hezhai villagers. The Hezhai pattern of self governance among villagers had a quick impact on Yishan, Luocheng and some other places in northwest Guangxi, and attracted attention of Guangxi Autonomous Region Committee and the central government leadership. Later it was officially integrated into The 1982 Constitution of the PRC, indicating the legalization of villagers'autonomy. Then, this paper shows major performances of Hezhai villagers'autonomy in four aspects, that is, democratic election,decision-making, governance and supervision. Rural governance was improved by villagers through small ballot boxes, simplified NPC, mini-constitution and small discipline inspection commission, with substantial benefits obtained. Finally, briefly discusses the legality during democratic governance.
     Chapter IV involves authorities and order throughout rural governance changes. This chapter puts authorities, norms and order of Hezhai Village into a social transformation background of the past 30 years, and briefly describes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ues and non-governmental norms on the standing of legal pluralism, through which, we can take a peep at the basic logic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the trace of legal order changes in Hezhai Village. Generally, three aspects are investigated:i) social authorities and village power structure. Hezhai is a Zhuang Nationality village with residents who have the family name of Meng or Wei. After the New China was founded, traditional intrinsic authorities such as village leader and clan elder gradually disappeared in history. According to the questionnaires statistics and interview survey, the author finds that Hezhai villagers still valu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raditions, but their clan sense and the impact are no stronger than any other village in northwest Guangxi and the whole country. Instead, authorities within nation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members of village Party branch and village committee and control of official power resources of villages began to rise. Hezhai Village has implemented the system of village Party secretary to hold a concurrent post as village head, and meanwhile advocated cross cadre assignment between the two committees. Authorities within the system, which integrate government orders with village interest, are the intermediary of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villagers. Moreover, authorities outside the official system such as virtuous persons, celebrities and economic talents and the power of ordinary villagers shall not be ignored;ⅱ) ruling by regulations and rural society control. In the past 30 years, a large number of laws, regulations and rules have been established by the state to meet requirements of the society. Meanwhile, some conventions, traditions and usual practices which have existed since ancient times have been reactivated and improved in rural society. For better explanation, non-governmental norms are classified into institutional norms and customary norms by the author, of which, the former are represented as working rules, village regulations and autonomy constitutions,which are easier to become a starting point for modernization of legal system in rural society. While the latter cover customs, general practice, morality, ethics, value standard, ideology, religious taboos and some other informal norms which are hard to describe in words, but they are important carrier for cultural continuity of rural society which give villagers a sense of belonging in terms of belief and emotion. These non-governmental norms and national laws are interactive and interconnected, jointly forming a multi-layer rural society control mode. The author further analyzes how proper interaction is achieved by statutes and non-governmental norms in village governance; and iii) dispute settlement and village order maintenance. Disputes in Hezhai Village are divided into contact dispute and invasion dispute, of which, the former is mainly in marriage, family, and neighborhood and some others in civil field, such as disputes between mothers and daughters-in-law and conflicts between a couple, and this kind of disputes has high frequency, usually involving reputation, which can naturally quiet down after emotional expression such as controversy, quarrel and shouting abuses in public. The latter happens among different families, mainly caused by personal or property torts. This kind of disputes has diversified solutions, such as mediation, reconciliation, administrative remedy or lawsuit, but villagers prefer non-litigious ways. Then the author takes a dispute arousing from forest ownership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system of dispute settlement through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in Hezhai Village. This case was one of the six major disputes in Yizhou in 1999, and the solution expressed Hezhai people's principle of being their own boss while solving their problems. Finally, a brief discussion is made on Order without law proposed by Ellickson, with a conclusion that this does not mean a harmonious order has no laws or do not need laws, but to emphasize law is not the core to maintain social order. Therefore, it is easy to understand why Hezhai villagers are unwilling to drop lawsuit.
     Chapter V discusses confusions and options of village governance during transformation period. This chapter intends to find out the health status and possible problems in overall functions of villages in northwest Guangxi, and analyzes reconstruction of legal order in rural areas during its modernization process. In this extensive and dramatic change, village democratic governance is further shaped, and at the same time, faced with many new difficulties, for example, complete subversion and cross-question of the traditional value orientation of villagers brought about by modern civilization, erosion of village governance by township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ng of autonomy, large scale peasants continuously getting involved in modern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resulting in uncertainty in their participation in village governance, the urgency of improving consciousness of democracy and law, etc. On the other hand, village nowadays is a semi-acquaintance society. With promotion of taking laws to countryside of this state, non-governmental norms used to be local knowledge are now endowed with modern factor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utes and non-governmental norms is closer and closer. However, the enforcement of statutes in village society is not always successful, but obstructed or screened by various intrinsic powers, and it even has to depend on non-governmental authorities and norms to perform its regulation and functions. In fact,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utes and non-governmental norms has never stopped, but the effect and intensity of interaction have fluctuations. It is hard for researchers to describe village legal order with a thinking model of binary opposition such as traditional/modern and statutes/non-governmental norms. This paper indicates that the key to solve confusions in village democratic governance during transformation period is on how to coordinate between top-to-bottom national rules with bottom-to-top interest demand to achieve equality, checks and balance, inter-coordination and mutual benefits and finally realize good interaction. Of course, interaction does not conclude to disappearance of conflicts between statutes and non-governmental norms, nor denies the possibility of out-of-control status of village during transformation period. Gaps, even conflicts between non-governmental norms and modern statutes are inevitable, which is an issue of another aspect. Finally, the academic circle has endless arguments on its value in a long period and prospect of self-governance among villagers, with both pros and cons. This paper states that, though a great difference from our expectation, it is not proper to ignore what has been achieved by village democratic governance in the past 30 years. It is less and less like a vase, but a powerful evidence to show democracy is a good thing, and provides most real democratic practice for villagers, laying a sound foundation for active and stable reform of political system. Village democratic governance has put forward another way of thinking for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ism of China.
     Chapter VI is Miscellaneous. At this point of discussion, village democratic governance and legal order are understood in an aspect of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village, and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democracy and ruling by law is reviewed via village experience. The author hopes to use the platform of field work and empirical study to encourage more academic colleagues to discover problems of China in the tigh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ory and facts, study Chinese experience and obtain methodological self-consciousness of getting to know China. Starting from the loss of subjectivity in jurisprudence of China, this chapter states that a profound localization process is necessary for introducing western social science into China; otherwise,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history research of China will only be vacant shell or decoration without much significance.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jurisprudential study must get out of inane articles of law and canonical forms; instead, western theory shall be digested, absorbed, and used in understanding Chinese experience and serving Chinese practice. In other words, it is necessary to follow a path of from study to field. This not only means jurisprudential study will transfer from logical deduction by reasoning to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but also helpful for expanding the scope of traditional literatures on legal history, widening the field of view for legal history research, and further encouraging the vitality, critical skills and creativity of such research. This will not only provide abundant historical resources and academic wisdom for legal construction and jurisprudential development of China, but also can make full use of the legal history as a reference. Therefore, Chinese legal history will not be a museum piece but become true to life, and hopes are presented for localization of legal history or jurisprudential study.
引文
来救治丧失中国本位的学术关怀和中国社会科学主位意识之重症。
    4熊伟:“‘圈地运动’大跃进必须得到遏制”,《新京报》,20l0年11月3日,第2版。
    5例如,传统农村的宅院、村边、地头,都是农民创造收入的场所,甚至是大部分的日常生活消费都来自于此。进入新社区,这部分收入没有了,而生活费用的开支却明显增加,如没有新的就业机会和新的收入来源,能否长期维持就是个大问题。
    6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自序,第10页。
    7[美]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第7页。
    8参见徐勇:"GOVERNANCE:治理的阐释”, 《政治学研究》,1997年第1期,第63-67页;樊雅强、陈洪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乡村治理理论与实践”, 《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第228页。
    9吴毅、贺雪峰: “村治研究论纲——对村治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尝试性揭示”,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39-45页。
    ”近年来,政治学界提出“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研究”,试图从对村民自治的研究进入到对乡村治理的研究,最终转入到法律、制度、政策在乡村实施的区域差异研究以及乡村建设研究中来。
    11按照美国政治学者戴维·赫尔德的解释,“自治”意味着人类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它包括在私人和公共生活中思考、判断、选择和根据不同可能的行政路线行动的能力。自治要求我们重新思考国家行政的形式界限与市民社会的形式界限。参见[美]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396页。
    12《战国策·秦策三》。
    13《周礼·春官·肆师》。
    14转引自邢建国等:《秩序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15肖北庚:“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3-7页。
    16杨力:“法律秩序的概念分析”, 《南京社会科学》,2003年第11期,第60页。
    17陆卓林:“‘桂西北作家群’的文化思索”, 《理论与创作》,2001年第3期,第28-32页。
    18在下文论述中,如未特别说明,均指地理概念。
    19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4-46页。
    20“华中乡土派”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张厚安、徐勇、贺雪峰、吴毅、于建嵘、董磊明等学者为代表的一个村治研究群体。他们依托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和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两个平台,从研究村民自治到关注其在实践中的命运,直至对农村社会自身运作逻辑的研究,其学术重心不断下沉。他们主张以田野调查为基础,以“三农”问题为指向,以乡村治理为内容,以农村发展为目的,并把改革视为一种“遭遇”,关注乡村的“情态”以及乡村与城市社会之间的实质性差异,强调“经验优先”和重建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性。参见刘涛、赵晓峰: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路径与现状——近十年来‘华中乡土派’的村治研究”,《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期,第53-58页。
    21“华南学派”渊源于傅衣凌、梁方仲开创的“闽粤学派”,是依托中山大学历史人类学研究中心,以萧凤霞、科大卫、陈春声、周大鸣、刘志伟等为代表的新兴学术研究群体。他们提倡田野调查与文献分析、历时性研究与结构性分析、上层精英研究与基层社会研究的有机结合,重点研究族群与区域文化、民间信仰与宗教文化、传统乡村社会等领域。
    22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2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51页。
    23费孝通:《江村经济》,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2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95页。
    25[美]弗里曼等:《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26[美]韩丁:《翻身——中国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韩惊等译,邱应觉校,北京: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
    271906年,日本在大连设立了对中国东北进行殖民侵略的机构“南满州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为搜集中国社会经济情报,1908年至1945年,满铁先后在东北、华北和华东进行了大规模的乡村习俗和经济状况调查。据统计,目前在日本及美国的大学里保存的满铁调查报告和文章有10514种之多,现已出版《中国农村惯行调查》(6卷)。
    28[美]杜赞奇,前注[2]。
    29[美]黄宗智: 《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
    30“过密型商品化”,英文involutionary commercialization,又译为内卷化商品化,即以单位劳动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换取总产量的增长的商品化。这种商品化不仅难以导致小农经济解体,反而会延续小农经济。它的特征是有增长无发展,即“过密型增长”。1979年农村改革正是对这种“过密型增长”的突破。
    31[美]黄宗智: 《长江三角洲小农经济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
    32[日]韩敏:《回应革命与改革:皖北李村的社会变迁与延续》,陆益龙、徐新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33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4《溪村家族:社区史、仪式与地方政治》从不同侧面透视了一个远离中国“核心区”的村庄社区史,使我们看到一个“血缘群体”如何走出“古代”进入“近代”。
    35于建嵘,前注[19]。
    36《三农中国》和《乡村中国评论》是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主办的连续出版的集刊,互为姊妹篇。前者为季刊,由贺雪峰主编,以雅俗共赏的时评、短论和随笔引领中国乡村研究;后者为年刊,由吴毅主编,追求厚重扎实的学术积累与精深广博的思考风格。
    37《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由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主办的集刊,以“近代中国的国家形象与国家认同”、“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等为主题。
    38《中国乡村研究》是美国中国研究权威刊物之一《近代中国》(Modern China)的姊妹刊,是由黄宗智教授主编的中文年刊,目前已出版8辑。
    39此外,还有张静如的《国民政府统治时期中国社会之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张雨林的《村庄的转型与现代化》(《社会学研究》,1993年第2期),任军的《中国乡村政治制度的变迁及其对社会变革的影响》(《天津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孙达人的《中国农民变迁论:试探我国历史发展周期》(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三联书店,1997),折晓叶的《村庄的再造——一个“超级村庄”的社会变迁》,苑书义等的《艰难的转轨历程——近代华北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1997),王先明的《近代绅士——一个封建阶层的历史命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乔志强等的《近代华北农村社会变迁》(人民出版社1998年),李书磊的《村落中的“国家”——文化变迁中的乡村学校》(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毛丹的《一个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关于尖山下村的单位化的观察与阐释》(学林出版社,2000),梁敬明的《走近郑宅——乡村社会变迁与农民生存状态(1949-1999)》(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张柠的《土地的黄昏——乡村经验的微观权力分析》(东方出版社,2005),张思的《近代华北村落共同体的变迁:农耕结合习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商务印书馆,2005),白苏珊的《乡村中国的权力与财富:制度变迁的政治经济学》(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吴毅等著的《转型中的治理:当代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实证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张鸣的《乡土心路八十年: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农民意识的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7)等。
    40有学者指出,始于80年代初的村民自治经历了“形成——确立——深化”三个发展阶段:1980年-1987年是村民自治的兴起和村民自治制度初步形成阶段;1988年-1998年是村委会组织法试行与村民自治制度基本确立阶段;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正式施行至今是村民自治全面深化阶段。国内学术界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几乎与之同步,也经历“存废之争——实施中的问题研究——理论反思”三个阶段。参见陈忠禹:“村民自治权研究综述”,《政法学刊》, 2010年第2期,第30页。
    41参见中国基层政权研究会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研究课题组编: 《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制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4年版; 《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 《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体制度》,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
    42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3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党国印:“‘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 《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期,第88-96页。
    45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 《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第21、23页。
    46吴毅:“村民自治的成长:国家进入与社区内生”, 《政治学研究》,1998年第3期,第59-65页。
    47仝志辉:《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48吴绍田:《解读村民自治》,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1年版。
    49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0周贤日、潘嘉玮:《村民自治与行政权的冲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1黄辉:《中国村治法的制度、实践与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2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第129-140页。
    53朱中一、郭殊:《村民自治权益保障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年版。
    54赵一红:《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中自制规章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55徐勇等:“村治研究的共识与策略”, 《浙江学刊》,2002年第1期,第26-32页。
    56贺雪峰:《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57贺雪峰,前注[6],第6-7页。
    58王朔柏、陈意新:“从血缘群到公民化:共和国时代安徽农村宗族变迁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180-193页。
    59龚志伟:“和谐与冲突:社会变迁中宗族复兴与乡村治理的关系解读”,《理论与改革》,2006年第1期,第66-69页。
    60肖唐镖:“当前中国农村宗族及其与乡村治理的关系”, 《文史哲》,2006年第4期,第158-165页。
    61张静: 《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62比较有影响力的著作有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滋贺秀山等人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陈金全《凉山彝族习惯法调查报告》;俞荣根《羌族习惯法》;曾代伟《巴楚民族文化圈研究:以法律文化的视角》;龙大轩《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李鸣《碉楼与议话坪》;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张冠梓《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谢晖、陈金钊主编的《民间法》丛书;郭兴华、陆益华合著的《法律与社会——社会学与法学的视角》;强世功《调解、法制与现代性》;陈会林《地缘社会解纠机制研究——以中国明清两代为中心》等。
    63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97页。
    64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
    65龙大轩:《乡土秩序与民间法律——羌族习惯法探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66梁聪:《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契约规范与秩序——以文斗苗寨契约文书为中心的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7[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范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8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69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70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71杨方泉:《塘村纠纷——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和社会》,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72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73应星:《村庄审判史中的道德与政治(1951-1976年)——中国西南一个山村的故事》,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74徐勇:“最早的村委会诞生记:探访中国第一个村委会——广西宜州市合寨村”,《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第34-38页。
    75黄贤:“广西河池市村民自治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研究”,中国—欧盟村务管理培训项目“村民自治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征文,中国选举与治理网2006-6-16,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92144。
    76覃举东:“村民自治与农村社会和谐——广西合寨村调查”,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5月。
    77王布依:《震惊世界的广西农民——广西农民的创举与中国村民自治》,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78谢树强:《走进共和国史册的小村——广西宜州合寨村纪事》,广西宜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部资料(准印证号:0001450),2010年。
    79诚如董磊明批评的那样,当前关于中国农村纠纷调解机制的研究显得有些隔靴搔痒,展现的是“书本或黑板上的民间调解”,而不是“村庄生活中的民间调解”。人们往往从“想象的异邦”出发,探讨着民间法应该如何与国家法互动,而没有系统的阐述“社会是如何可能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逻辑及其决定性因素是什么。参见董磊明,前注[69],第16页。事实上,研究民间法(习惯法)的学者在研究时人为地预设了一个理论前提,即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互动是不证自明的,这很容易遮掩诸多“真实”,真正从整体上认识乡村社会。更何况,中国农村正在发生历史性变迁,农民的价值观念、行为逻辑都在发生质变,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熟人社会”的理论界定难以作为民间法(习惯法)研究的当然前提。不关注民间法(习惯法)的变迁,便不能准确地分析历史和现实中国家法与民间法是如何实现二元互动的。因此,在研究中我们需要将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动态研究与静态研究结合起来,力图展现一幅真实的乡村法律生活图画。
    80俞荣根教授曾这样评论: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们冷不冷,而在于它们有没有‘自我’,以及‘自我’的程度高不高。回顾“文化大革命”结束以来祖国大陆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和发展历程,概括地说,就是一个寻求“自我”的过程。这个过程远未结束”。此言可谓一语中的,抓住了要害。参见俞荣根: 《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 《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第166页。
    81王铭铭:《村落视野中的文化与权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页。
    82贺雪峰,前注[6],第378页。
    83何谓传统?何谓现代?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传统的东西,一定有其个性,因为各种传统在时间、空间、性质、价值等方面的表象是斑驳陆离、各具特色的;而现代化则是自工业革命以降人类社会所经历的一场涉及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以理智化和效率化为特征的深刻变革过程,其对任何一种事物惟一的价值标准就是“效率”。他们据此认为,传统是民族的、地方性的,其所具有的是文化属性,因而不可移植;而现代化的普适性和扩张性决定了其在本质上反映的是文明属性,代表着历史发展潮流的共性以及人类社会的普遍出路。参见[美]M.J.列维:《现代化的后来者与幸存者》,吴萌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这是典型的西方中心论。它直接将现代化与西化、欧化等同起来。尽管如此,该维度仍然是我们分析和考察中国法律变革的重要视角。
    84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91页。
    85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9-270页。
    86《庄子·养生主》。
    87董小川:《儒家文化与美国基督新教文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8页。
    88《论语·为政》。
    89转引自方克立:《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文化》,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90本段内容参见笔者拙著“试论法律史研究的人类学进路”,《学术交流》,2010年第12期,第69-70页。
    91徐勇: 《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
    92陈春声:“走向历史现场”,黄海妍:《在城市与乡村之间——清代以来广州合族祠研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历史·田野丛书”总序,第5页。
    93参阅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 《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89页。
    94李学举:“村委会要善于服务群众、化解矛盾、排忧解难——2005年4月在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考察时的讲话’, 《乡镇论坛》,2008年第11期,第9页。
    85吴毅,同注[68],第27-28页。
    96陈春声,同注[92],第7页。
    97同上注,第7页。
    98孙立平:“中国农村: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试论‘过程-事件分析’方式”,《经济管理文摘》,2001年第19期,第12-15页。
    99《诗经·小雅·北山》。
    100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与其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101《汉书·百官公卿表上》。
    102《新唐书·地理志》。
    103《宋史·兵志六》。
    104《元史·地理志》记载,朝廷在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共设有大小土司机构296处,包括了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蛮夷路、蛮夷州、军民总管府、蛮夷所等。
    105《元史·刑法志》。
    106《明史·土司传》
    107《明史·食货志一》。
    108(民国)黄文观纂:《凤山县志》第七编,1946年油印本。
    109资料来源:《河池地区古代志书整理汇编》,内部资料,1988年。绿色标记为解放后六十年代地界,红色标记为清代地界。
    110《清朝通典》。
    111清初仍是里社制与保甲制并行,分别承担征收赋役和维持治安的职能。里社制基于“因田定赋,订丁授职”的目的,编组丁户。但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清廷下令停止人丁的编审,里社制因里甲编组无从维持而逐渐驰废,其征收赋役的职能转为保甲制兼担。
    112《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1,考5024。
    113《清朝文献通考》卷22,职役2。
    114民国闻钧天认为,“保长以保甲编制之当任者,先选保长,保正及甲长,挨保甲编成后选任之。保长选任之法,先出告示,示保长辖统保正,有稽查资盗贼逃人奸宄职掌,并持以破格优异之殊礼,免除各种杂役。先依各乡约总地及庄镇长,合词公举能适任者,每乡举正副二人为侯辅者报县,县官详审其推荐书,召之县堂,此见于公庭,免其下跪叩头,礼观其容仪,审其应对,择二人中之最堪胜任者,于某月某日,行公任式,于一人备候补”。参见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265页。
    115李甫春:“‘冬’与仫佬族源流追溯”,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51页。
    116此碑共二方,一方现仍立于宜州市龙塘村牛耳潭村头,一方已运至白龙公园收藏。石碑高103厘米,宽51厘米,楷书,字径2厘米。碑文内容由宜州市政协谭耀东抄录、点校。
    117费孝通,前注[24],第59-68页。
    118韦伯在《儒教和道教》一书中最早将权威分为“传统型”、 “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三类,但这种分类明显带有西方文化的印记,近年来在国内学术研究中已很少使用。目前常用的分类有贺雪峰的“正式的治理权威”与“非正式的治理权威”,陆学艺的“政治权威”、“经济权威”和“社会权威”。笔者受费孝通先生观点的启发,拟从权威与权力的关系出发,做一个简要分类。这并不是说此种分类就一定是科学的,仅是为了描述和阐释乡村社会之需要。
    119“乡绅”、“绅士”、“士绅”是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历史性概念。据日本学者重用德著考证,“乡绅”在宋代 已经出现。明清时期日渐用“缙绅”一词取代“乡绅”,多指居乡官宦在任的本籍官员。“绅士”多是一种名誉上的尊称,如晚清官府文牍重经常出现“绅士某某”字样。“士绅”即知识占有者,含义较宽。
    120“冬”,即血缘宗族。罗城仫佬族人以同“冬”作为划分宗族的标准,以冬为单位建立宗祠,订立族谱,举行祭祀活动。
    121此碑位于宜山县洛东乡坡榄村公所。碑高70厘米,宽50厘米,楷书,字径2厘米。宜山县政协谭耀东抄录,笔者点校。
    122罗日泽等:《仫佬族风俗志》,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113页。
    123《罗氏宗谱》被河池市南丹县那地人罗振年收集珍藏。参见白耀天、谷口房男: 《壮族土官族谱集成》,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81-608页。
    124朱勇教授将维持血缘伦理作为家法族规的主要任务,其具体条目有“孝父母”、“友兄弟”、“敬长上”、“序尊卑”、“别男女”、“肃闺阃”、“慎嫁娶”、“严立继”、“明宗法”、“严祭祀”、“避祖讳”等。参见朱勇:《清代宗族法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
    12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 《广西仫佬族社会历史调查》,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156页。
    126费孝通:《中国士绅》,赵旭东、秦志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1页。
    127胡庆均:“两种权力夹缝中的保长”,吴晗等:《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135页。
    128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的作用》,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5页。
    129于建嵘,前注[19],第90-95页。
    130据道光二十五年立的德胜书院碑记载,“士虽向学,官未必学。……爱其俗之简而士之盛……自书院兴,而学校旷矣,自山长设而师儒冗矣。尚论者窃无取,亦甚是也。吾谓今书院颇似古之家塾;其他不必城邑两里巷;其长不必官司而乡人;必选举而考课。故成教较易,而成材较多”
    131宜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宜山县志》(民国七年),内部资料,2006年版,第272-282页。
    132同上注,第338-367页。
    133周荣德:《中国社会的阶层与流动——一个社区中士绅身份的研究》,上海: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134 Kung-chuan Hsiao, 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eattle: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60, P317.
    135吴晗:“论绅权”,吴晗、费孝通等: 《皇权与绅权》,上海:观察社,1948年版,第50页。
    136周容德,前注[133],第101页。
    137此碑在今宜州市龙头乡建立村中村屯发现,距今171年,碑高95厘米,宽60厘米,厚14厘米,至今完好无损。碑文内容为笔者抄录、点校,碑文中人名略。
    138陈金全等人认为,西南少数民族法律生活变迁过程交织着国家选择外部规则和社会成员内部形成自生自发规则的双重秩序演化路径。国家法的冲击和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自发演进是同时进行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国家统一法制的辐射。可以说,无论过去还是现在,甚至将来,这样的二元状态都将存在。参见陈金全、郭亮:“西南少数民族法律生活的历史和现状”, 《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第156页。
    139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页。
    140(清)李文琰:《庆远府志·争讼》,乾隆十九年(1754年)。
    141高其才:《瑶族习惯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349页。
    142曾宪义、马小红认为应该慎重使用“民间法/习惯法”这一概念,否则很容易使读者对并不存在“多元”或“二元”的“权力体系”及“结构”的中国古代、近代社会容易产生曲解。(曾宪义、马小红:“中国传统法的“一统性”与“多层次”之分析——兼论中国传统法研究中应慎重使用‘民间法’一词”, 《法学家》,2004年第1期, 第134-144页。)王启梁也认为“民间法/习惯法”的提法有问题,两者的研究范式限制了对秩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其他社会控制方式如宗教、道德、舆论等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王启梁: “习惯法/民间法研究范式的批判性理解——兼论社会控制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运用可能”,《现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13页。)笔者在本文中淡化了这一概念的使用,就是为了避免“国家法——民间法/习惯法”这种二元对立观念的影响。
    143[英]S·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从社会学角度加以分析》,张守东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164页。
    144徐昕:《论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103页。
    145(清)谢启昆等篆修:《广西通志》,卷二七八, 《诸蛮》,嘉庆五年(1800年)刻本。
    146(清)钱之昌:《粤西诸蛮图记》。
    147(清)闵叙:“粤述”,王锡祺: 《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七帙第二册,光绪三年南清河王氏排印本。
    148所谓石牌制,就是把有关农业生产、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则,制成若干条文,把它刻在石碑或书写在木板上,当众宣布,让全体成员遵守。石牌头人则负责检查石牌条文的执行情况或处罚那些违反石牌律的人。金秀瑶山的石牌,有管全瑶山的总石牌(又叫七十二村石牌);有管一部分地区的叫二十四村石牌、十村石牌;有根据参加石牌的户数取名的千八百石牌、六十六石牌等。参见陈金全:《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149高其才,前注[141],第280-304页。
    150刘黎明:《契约·神裁·打赌——中国民间习惯法则》,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2-143页。
    151清代《保甲书》记载,“什伍其民,条分缕析,令皆归于约会长,凡讼狱、师徒、户口、田数、徭役,一皆缘此而起”。
    152[美]黄宗智,前注[64],第106页。
    153郑秦:《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219-220页。
    154[美]黄宗智,前注[64],第91-111页。
    155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页。
    156傅衣凌:“中国传统社会:多元的结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第2页。
    157天地会初创于18世纪中叶,它是以游民无产者为主体的、互助共济的、非政治性的民间拜会。
    158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2页。
    159《咸丰朝东华录》卷19,咸丰三年正月癸酉。
    160《咸丰朝东华录》卷20,咸丰三年二月辛巳。
    161河池地区地方志办公室、河池地区档案馆编:《河池地区近现代历史资料汇编》(1841-1949),内部资料,1989年,第238页。
    162转引自李琴:“清末民初广西民团与边疆乡村社会控制”, 《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年第9期,第104页。
    163此碑高105厘米,宽64厘米,楷书,字径2厘米。原立于宜山县福龙乡翁同村,现已运至自白龙公园收藏。碑文为宜山县政协潭耀东抄录、点校。
    164河池地区地方志办公室、河池地区档案馆编,前注[161],第238页。
    165龙启瑞:“广西团练辑略序”, (清)刘锦藻编撰: 《清朝续文献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166[日]重田德:“乡绅支配地位的成立于结构”,转引自杨国安,前注[139],第315页。
    167转引自李琴:“清末民初广西民团与边疆乡村社会控制”, 《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年第9期,第104页。
    168[美]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62页。
    16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47页。
    170于建嵘,前注[19],第136页。
    171[美]黄宗智,前注[64],重版代序,第9页。
    172[美]费正清等编:《剑桥中华民国史》(下卷),刘敬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389页。
    173徐勇:《非均衡的中国政治:城市与乡村比较》,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256页。
    174孙中山:“三民主义”, 《孙中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75页。
    175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 《广西仫佬族毛难族社会历史调查》,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80-181页。
    176两份祠堂条规分属桂西北不同的县不同的村,是否具有可比性?笔者认为,尽管这种对比不能完全说明问题,但结合有关史料和口述资料,我们依稀可以窥视宗族和族权变迁的一些线索。
    177于建嵘,前注[19],第139页。
    178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前注[175],第181页。
    179骆正林:“近代中国乡村政治文化的变迁——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传统权威的衰落”,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第29页。
    180王先明:《变动时代的乡绅——乡绅与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1901-1945)》,北京:人民出版社,第455页。
    181杜赞奇将官府借以统治乡村社会的“经纪人”分为“保护型经纪人”和“赢利型经纪人”两类。前者保护乡村社会的利益,后者则视乡村社会为榨取利润的对象。他认为,国家政权的扩张应该建立在政府效益的提高之上,否则,便是吉尔茨所定义和描述的“内卷化”。参见杜赞奇,前注[2]。
    182闻钧天:《中国保甲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65页。
    183庞光耀等:“创业艰难百战多——广西左右江革命根据地斗争简介”,《广西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第71页。
    184东兰县纪念韦拔群烈士诞辰115周年活动指挥部编: 《韦拔群烈士传略》,内部资料,2007年8月,第5页。
    185东兰县志编纂委员会编:《东兰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186全部内容如下:“服从协会命令,遵守农协纪律,按月缴纳会费,拥护多数决议,不分地方界限,不分姓氏差别,不得借会营私,私斗尤必禁绝。凡属本会之友,务须亲爱团结,万众一心向前,打倒贪官污吏,帝国主义军阀,专吃农工膏血。工农联合奋斗,敌人完全消灭”。参见陆秀祥:《东兰农民革命运动》,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6年版,插图第10页。原件现存于右江革命文物馆。
    187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 《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188中共广西区委资料征委会、《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编辑组:《左右江革命根据地》(上册),北京:中国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第93页。
    189《中国红军第七军目前实施的政纲》明确指出:“推翻军阀国民党政府,建立苏维埃政府;推翻乡村豪绅地主,乡村政权交乡苏维埃;没收一切地主阶级归想苏维埃,分给农民,凡没收之土地不准买卖;没收反革命的财产,交苏维埃政府处理。”参见中共广西区委资料征委会、 《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编辑组,前注[188],第105页。
    190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土地革命时期广西左右江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231页。
    191同上注,第231-232页。
    192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原件缺四、五两项。
    193邓拔奇:“目前广西的政治形势”,1931年8月1日。转引自中共广西区委资料征委会、《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编辑组,前注[188],第424页。
    194毛毛: 《我的父亲邓小平》(上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第107页。
    195[美]塞谬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沈崇美校,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401、402页。
    196张鸣:《乡村社会权力和文化结构的变迁(1903-1953)》,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
    197桂系是指民国时期以广西为割据基地和以广西籍军政人物为主要代表的军阀统治集团。分为以陆荣廷为代表的“旧桂系”,以及以李宗仁、白崇禧、黄绍竑为代表的“新桂系”。中原大战,即1930年4月,阎锡山、冯玉祥、李宗仁等联合发动的反对蒋介石的战争,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规模最大的军阀混战。
    198李宗仁等编:《广西之建设》,广西建设研究会,1939年版,第47页。
    199白崇禧:《三自政策》,国民革命军第四集团军总政训处,1935年版,第15-16页。
    200同上注,第21-22页。
    201同上注,第23-25页。
    202亢真化编:《黄旭初先生之广西建设论》,南宁:建设书店,1938年版,第23页。
    203黄旭初:“广西对于三民主义之实行”, 《建设研究》第八卷第六期,1943年,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藏。
    204国民革命军第四集团军总政训处编印:《乡村工作须知》,1937年,第7页。
    205资料来源:广西省政府民政厅编印:《广西省县乡村自治法规汇编》,1938年,第34-38页;国民革命军第四集团军总政训处编印:《乡村工作须知》,1937年,第102页;潘景佳:《怎样举行村街民大会》,南宁:民团周刊社,1938年版,第11-25页;兴安县档案馆,全宗号:1,目录号:3,案卷号:158,期限:长期。此外,杨乃良、谭肇毅等人对此也作了相应归纳、整理。参见杨乃良:“20世纪30年代广西村治探析”,《学海》,2005年第1期,第62-66页:谭肇毅:“20世纪30年代新桂系治理乡村的模式”,《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第98-102页;许中继:“新桂系乡村建设研究”,广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4年,第11-13页。
    206亢化真:《村街民大会与地方自治》,南宁:民团周刊社,1939年版,第13、31页。
    207国民革命军第四集团军总政训处:《广西与中国革命》,1936年,第55页。
    208黎灼华:“地方民意机构之健全问题”,《建设研究》,1941年第6期,第3页,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藏。
    209《白崇禧先生最近言论集》,南宁:创进月刊社,1936年版,第33页。
    210邱昌渭:《广西县政》,桂林:桂林文化供应社,1941年版,第84-87页。
    211同上注,第93页。
    212广西省政府十年建设委员会编印:《桂政纪实》,1946年版,第46页。
    213邱昌渭,前注[210],第104页。
    214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全宗号34,案卷号608。转引自杨乃良: “民国时期新桂系村治研究”,《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156页。
    215徐高阳:《十年来之广西民团》,昆明:西南导报社,1940年版,第111页。
    216邱昌渭,前注[210],第77页。
    217广西省政府秘书处编印:《广西省现行法规汇编》,第3编,1938年版,第13页。
    218资料来源:宜州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编:《宜州市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页。
    219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3页。
    220宜州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编,前注[218],第602页。
    221“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决议”,《人民日报》,1954年1月13日,第3版。
    222于建嵘,前注[19],第247页。
    223胡必亮:《中国村落制度变迁和权力分配》,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
    224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40页。
    225“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人民日报》,1958年8月29日,第1版。
    226宜州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编,前注[218],第154、605-606页。
    227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62年9月27日。
    228崔乃夫:《当代中国的民政》(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
    229江燕:《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历史考察》,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页。
    230于建嵘:“人民公社的权力结构和乡村秩序——从地方政治制度史得出的结论”,《衡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第17页。
    231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邹谠提出这一概念,并以此说明威权政治国家的基本特性。如政治权力可以侵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个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在原则上它不受法律、思想、道德(包括)宗教的限制。参见邹谠:《二十世纪中国政治》,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
    232[法]马克·布洛赫:《历史学家的技艺》,张和声、程郁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页。
    234宜山县地名委员会编:《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地名集》,内部资料,1983年版,插页。
    235同上注,第24-25页。
    23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279-280、282页。
    240丁卫:《复杂社会的简约治理——关于毛王村调查》,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7页。
    241陆益龙:《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安徽小岗村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5页。
    242关于刘三姐的传说最早见于南宋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九十八《三妹山》。
    243谢树强:《走进共和国史册的小村——广西宜州合寨村纪事》,广西宜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8-10页。
    244宜山县革委会政工组文教小组编:《学习英雄韦江哥》(歌曲选集),内部资料,1972年3月1日,第10-11页。
    245费孝通,前注[24],第10页。
    246同上注,第10页。
    247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21页。
    248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64页。
    249贺雪峰:“农村的半熟人社会化与公共生活的重建——辽宁大古村调查”,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6辑,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页。
    250董磊明等:“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7-100页。
    251米有录:“静悄悄的革命从这里开始——寻访中国第一个村委会”,《乡镇论坛》,1998年第12期,第7页。
    252转引自徐勇:“最早的村委会诞生记:探访中国第一个村委会——广西宜州市合寨村”,《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第35页。
    253同上注,第34页。
    254如有人对年轻的村姑唱到:“想妹妹多,想妹妹一夜睡不着”;“报着妹妹上床头”等。
    255王布依,前注[77],第33页。
    256[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敬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13-332页。
    257此案根据笔者于2009年8月31日采访合寨村新村屯蒙国祥的录音整理。蒙国祥,男,壮族,1952年出生,现年58岁,初中文化。
    258中国共产党河池地区委员会文件(河地发[1981]26号): “转发宜山县合寨大队村委会、罗城县牛毕大队新回村委会情况调查的通知”,1981年10月31日印发。出自宜州市档案馆1-7-9(长期)卷。
    259金宝生主编:《村民委员会建设》,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页。
    260王布依,前注[77],第39页。
    261吴文贾等:“宜州合寨村‘村民自治’30周年:伟大创举推动变革”,《广西日报》,2010年12月12日,第1版。
    262根据蒙国祥等人回忆,除召集者韦文林外,出席此次会议的人还有:韦建仁、蒙国祥、蒙振金、蒙国较、蒙国荣、蒙国芬、蒙振厚、蒙顶堂、蒙会明、韦绍能、韦雯金、韦文军、张现儒、蒙金利、蒙金开。上述名单与王布依的记载有一定出入。
    263韦建仁,男,壮族,小学文化,1941年6月出生,现年69岁,合寨村新村屯人;蒙国芬,男,壮族,小学文化,1936年1月出生,现年75岁,合寨村大村屯人;韦雯金,男,壮族,小学毕业,1944年9月出生,现年66岁,合寨村肯楞屯人;张现儒,男,壮族,小学毕业,1941年8月出生,现年69岁,合寨村乾朗屯人。笔者均对其进行采访,核实相关事实。
    274中国共产党河池地区委员会文件(河地发[1981]26号),前注[258]。
    275同上注。
    276以上内容根据笔者于2009年8月30日与韦焕能谈话的录音整理。
    277鲍颖:“山歌之乡诞生首个村委会”, 《新京报》,2008年6月1日,第12-13版。
    278宜州市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编,前注[218],第19页。
    279李源潮:“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保证村‘两委’换届选举顺利进行”,2009年5月31日。
    280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河池地区党委联合调查组:“关于宜山罗城两县村委会的调查报告”,1982年4月15日。该保存现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全宗X1—目录44—案件205。
    281中国共产党河池地区委员会文件(河地发[1981]26号),前注[258]。
    282中共罗城县办公室调研科:“关于我县建立村委会的情况报告”,1981年12月8日。
    283中共巴马瑶族自治县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建立村委会的情况汇报”,1981年12月7日。
    284中共都安瑶族自治县委员会: “关于建立村委会情况的汇报”,1981年12月3日。
    285中共南丹县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南丹县委办公室给河池地委办公室的报告”,1981年12月8日。
    289彭真:“新时期的政法工作”,《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0-431页。
    290此文件从河池市凤山县档案局收集。全宗1—目录13—案件21,期限:长期。
    291此文件从河池市档案局收集。全宗1—目录7—案件17,期限:长期。
    292资料来源: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农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有关法规及资料汇编》,1994年6月编印,第112-114页。
    29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06页。
    294中共广西区委、中共河池地委联合调查组:“关于宜山罗城两县村委会的调查报告”,1982年4月15日。
    295王布依,前注[77],第113-114页。
    296陆益龙,前注[241],第183页。
    29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93页。
    299邓敏杰:“见证中国第一村换届选举”, 《乡镇论坛》,2002年第8期,第12页。
    300资料来源于合寨村村委会档案(民主选举卷)
    301卢冬琳:“民主、超前,依旧是‘第一村’特色”, 《南国早报》,2010年12月5日,第3版。
    304陆汉魁:“探访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中国民族报》,2005年4月12日,第1版。
    305张周来:“走进‘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今日南国》,2008年第20期,第23页。
    306资料来源于《顺民意百事兴——屏南乡合寨村“民主管村”典型材料》,屏南乡档案馆收藏。此案已经笔者田调核实,确有其事。
    30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73页。
    308[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
    309[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4页。
    310合寨村村民委员会编:《合寨村村民自治十项制度》,内部资料,2005年2月印,第1页。
    315[美]塞谬尔·亨廷顿,前注[195],第35页。
    316如个体有了自己生产和流动的空间;家庭的功能凸显出来;意识形态禁锢减弱;政治氛围逐渐宽松等。
    317[美]艾微克、西贝尔:《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陆益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3-295页。
    318合法性危机包含政府的信任危机和权威危机,体现为现存政治秩序的支持在广泛性和持久性两个方面的减弱。
    319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8—609页。
    322张伟仁辑:《先秦政法理论》,陈金全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一,第3页。
    323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158-167页。
    324《隋书》卷三十一志第二十六。
    325《宋书》卷四九五《蛮夷传三·抚水州蛮》。
    326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编:《广西通志·民族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9页。
    327张声震主编:《壮族通史》(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114页。
    3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2页。
    329蒙国俊,男,壮族,1940年生,小学文化,合寨村果地屯人。以下资料根据笔者于2009年12月9日下午的访谈录音整理。
    330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编撰委员会编,前注[326],第150页。
    331李富强:“壮族的亲属制度”,《广西民族研究》,1995年第3期,第76页。
    332[英]莫里斯·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王铭铭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1-178页。
    333谢永梅、罗兴佐:“转型中的宗族与农民”,《学术研究》,2002年第7期,第110页。
    334为了使调查对象便于理解,在问卷中,笔者将村寨权威称做“干部”、“有较大影响的有钱人”、“长者”等,以下同。
    335肖唐镖将村民在投票中的价值/行为取向总结为四种,即“好人取向”(敢代表村民说话,敢抵制上面下来的土政策,人品好、不贪污,办事公道),“能人取向”(能带领大家致富),“关系取向”(要是自己家族的人或亲戚;或者同自己要好)和“政治取向”(是党员,有政治身份)。由于各种取向的互相掣肘,体现宗族因素的“关系取向”不能完全左右选举,甚至不能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参见肖唐镖: “村委会选举中宗族影响的程度与后果分析——对40个村委会选举观察研究的综合分析”,张明亮主编:《村民自治论丛》(第一辑),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213页。
    336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9页。
    337同上注,第119页。
    338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7期,第52页。
    339郑欣:《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95页。
    340资料来源:合寨村第九届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换届选举宣传栏(2008年)
    341金太军:《村庄治理与权力结构》,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0页。
    342陈金全: “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如何发挥作用的调查报告”,刘海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执政能力与依法执政研究》之子课题,2010年。
    343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第161页。吴毅将村民(党)小组、村办企业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委会下属各职能组织成员、退休的村干部、村办小学教师、中共党员、富裕户和其他乡村能人作为一个村庄非治理精英的考察对象,并提出“村治中的政治人”的概念。金太军直接将体制外权威划分为宗族精英、宗教精英、宗派势力、经济乡绅和“大社员”五类。参见吴毅:“村治中的政治人——一个村庄村民公共参与和公共意识的分析”,《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1期,第96-97页;金太军,前注[341],第93-108页。
    344根据笔者于2009年9月1日上午对蒙光新访谈笔录整理。访谈地点:宜州市刘三姐乡政府大院内。
    345参见黄光国等:《面子——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陈柏峰:“村庄生活中的面子及其三层结构——赣南版石镇调查”,《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第172页。
    346有学者称之为“经济乡绅”。参见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1页。
    347党国英:“‘村民自治’是民主政治的起点吗?”,《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l期,第95页。
    358赵一红,前注[54],第85页。
    359中国共产党河池地区委员会文件(河地发[1981]26号),前注[258]。
    36080年代村规民约规定罚款20元与现在规定的20元自然不可同日而语。按当时物价水平,20元差不多是城市职工半个月的工资。
    361参见张晓良、黄昌赣:“村规民约无权设定罚款”,《人民日报》,1999年8月25日;张爱国:“试析村规民约设定的‘罚款’事项”, 《贵州法学》,2005年第5期等。
    362王禹,前注[43],第114-115页。
    363韦剑平、韦祖杰:“村民自治30年成果丰硕”,《河池日报》,2010年1月12日,第1版。
    364《辞源》,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39页。
    365赵一红,前注[54],第92页。
    366 Joseph Raz, Practical Reason and Noems, London:Hutchinson,1975,p81.
    367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第2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第300页。
    368覃主元:“壮族习惯法及其特征与功能”, 《贵州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第36页。
    369广西河池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 《河池地区民族概览》,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370黄现璠:“民族调查与研究40年的回顾与思考”,甘文杰整理,《广西民族研究》,2007年第3期,第30-42页。
    371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前注[367],第192页。
    372广西河池地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编,前注[369],第39页。
    373拾骨葬也称二次葬,最早载于《墨子·节葬》:“楚之南有啖人国者,其亲戚死,朽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
    374张晋藩:“论礼——中国法文化的核心”, 《政法论坛》,1995年第3期,第75页。
    375马小红:《礼与法》,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13页。
    37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37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378[英]雷蒙德·弗斯:《人文类型》,费孝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版,第88页。
    379[美]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何锡章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页。
    383资料来源: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党群类档案薄(2000—2003),案卷号:21。
    38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385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2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85页。
    386[美]波斯纳:《法律与社会规范》,沈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387如章程第七十九条规定: “严禁弃婴、溺婴。弃婴、溺婴及婴儿去向不明或怀孕胎儿下落不明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388[美]斯蒂芬·M·菲尔德曼:《从前现代主义到后现代主义的美国法律思想——一次思想航行》,李国庆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389爱德华·罗斯将判断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好坏之标准归纳为四个方面: (1)经济; (2)精神; (3)简单; (4)自发。对比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后者在这四个方面均具有相对的优越性。参见[美]爱德华·罗斯:《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325-327页。
    390[澳]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0页。
    391贺雪峰,前注[6],第83页。
    392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5年6月27日,第1版。
    393杨华:“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10-113页。
    396资料来源于“合寨村村民纠纷调解记录薄”,第157页。
    401[美]唐纳德·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麦宜生审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2-84页。
    402[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8页。
    403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2页;贺海仁:“自我救济的权利”《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63-74页。
    407“合寨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况汇报”(2005)。该材料由村委会主任韦向生提供。
    408同上注。
    409应星将这种现状形象地概括为“闪着神奇光辉的党中央+损公肥私的多数地方贪官+为民做主的少数清官”。参见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05页。
    410郭松民:“我国信访改革应该推行制度演进”,《环球》,2004年第23期。转引自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6页。在该书中,于建嵘提出,这种“权利救济功能”是人治的结果,兹在建立一个“民意上达渠道”,而不是“民意表达机制”。因此,要逐步取消信访制度,降低群众对信访的预期,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大中来。
    411季卫东:“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强世功主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412资料来源于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档案薄(村务类),案卷号:06,第22页。
    413[日]寺田浩明:“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王亚新、梁治平编: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265页。
    414[日]棚濑孝雄,前注[402],第10-11页。
    415以下资料如无特别说明,均出自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档案薄(村务类),案卷号:15。
    416即“先扣除林场年度生产投资(包括生产费用,队员菜金补助费及必要的劳动福利费),其余按投工队占70%,大队占25%,山林场占5%进行分配”。 科恩(Cohen)、罗尔斯(Rawls)、哈贝马斯(Habermas)等人都对此做出过若干讨论。
    418陈家刚认为,协商民主具有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理性等特征。陈家刚:“协商民主:概念、要素与价值”,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第54-56页。
    419[美]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 《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陈光金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9页。
    420零和博弈与非零和博弈都是博弈论的重要概念。前者指参与博弈的各方,在严格竞争下,一方的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损失,博弈各方的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的可能。非零和博弈是指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或者至少是一方的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因而整个社会的利益有所增加。合作剩余的分配既是妥协的结果,又是达成妥协的条件。参见[美]冯·诺伊曼、摩根斯顿:《博弈论与经济行为》,王文玉、王宇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421[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决策过程》,竺乾威、胡君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页。
    422[美]罗伯特·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4页。
    423苏力:“研究真实世界中的法律(译者序)”,同上注,第14-15页。
    424[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425[英]S·斯普林克尔,前注[143],第163-164页。
    429贺雪峰:“中国农民价值观的变迁及对乡村治理的影响——以辽宁大古村调查为例”, 《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5期,第12-14页。
    430《孟子·离娄上》。《十三经注疏》中有注云:“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431正如费孝通指出:“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和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432秦永州:“传统农民价值观念的内省”,《中国农村观察》,2002年第5期,第55-60页。
    433梁漱溟将传统中国定位为一个“伦理本位”的社会,他指出:“举整个社会各种关系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
    其义益重。由是乃使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底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
    而辗转互相联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
    80页。黑格尔也认为,传统中国社会建立在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
    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参见[德]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北京:生活·读
    书·新知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65页。
    434[美]阎云翔:《私人生活的变革:一个中国村庄里的爱情、家庭与亲密关系(1949-1999)》,龚小夏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208页。
    435同上注,中文版自序,第3页。
    436郭于华:“‘弱者的武器’与‘隐藏的文本’——研究农民反抗的底层视角”,《读书》,2002年第7期,第13-14页。
    437[美]阿尔蒙德:《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202页。
    438同上注,第199页。
    439牛若峰:《中国的“三农”问题回顾与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146页。
    440[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6-17页。
    441彭大鹏、吴毅:《单向度的农村——对转型期乡村社会性质的一项探索》,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1页。
    442[美]英格尔斯: 《人的现代化》,殷陆君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页。
    445鉴于各级干部对财务问题的敏感性,笔者并未得到官方统计的相关数据。
    446林国庆、黄达奇: “‘村财乡管’:开启阳光之门”, 《安庆日报》,2009年4月20日,第3版。
    447杜渺: “村民委员会面临的困惑探析”, 《人大研究》,1999年第6期,第24-25页;项继权: “乡村关系行政化的根源与调解对策”,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5页。
    448赵树凯:“乡村治理:组织和冲突”, 《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6期,第5页。
    449董磊明、夏民:“乡村关系冲突现象剖析”, 《调研世界》,2000年第6期,第36-38页;金太军:“中国乡村关系的现状及对策”,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2年第4期,第14页。
    450贺雪峰:“村级组织的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 《广西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第24页。
    451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 《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1页。
    452毛飞: “宏观体制困境的基层映射: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问题”, 《中国政治》,2003年第7期,第31-32页。
    454徐勇、徐增阳:《流动中的乡村治理——对农民流动的政治社会学分析》,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0-91页。
    455费孝通:《费孝通选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页。
    456徐增阳、甘霖:“农民流动与村民自治——流出村和流入村的分析”,《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期,第15-20页。
    459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3页。
    460徐勇、吴理财:《走出“生之者寡,食之者众”的困境——县乡村治理体制反思与改革》,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县政”,即县成为国家在农村的基层政权; “乡派”,即县以下的乡成为县的派出机构,由乡接受县政府的委派;“村治”即村委会要真正成为群众性自治组织。
    461郑法:“农村改革与公共权力的划分”, 《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4期,第23页。
    462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 《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第25页。
    463党国英:“搭建农村全面发展的平台”, 《中国改革》,2002年第3期,第53页。
    464郑青原:“沿着正确政治方向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三论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日报》,2010年10月27日,第1版。
    465马宝成等:《村级治理:制度与绩效》,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年版,第217页。
    466俞可平、徐秀丽:“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的比较分析”,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2期,第23-26页。
    467“胡锦涛:扎扎实实规划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人民日报》,2006年2月15日,第1版。
    468[美]赫尔德,前注[11],第396页。
    469《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
    470[美]赫尔德,前注[11],第380页。
    471乡村出现的合作组织形式主要有商会、行业协会、基金会、会计事务所、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公司企业等。
    472党国英提出: “农会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农民最基本的政治经济权利,为农民得到平等的市场交换权利、公正的司法裁判待遇服务,并监督基层政府严格执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政策,使农民享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的各项实际利益”。参见党国英:“中国需要重建农会”,《领导文萃》,1999第11期,第7页。
    473[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474多比尔曾有评价:“这种商谈、承诺、认真考虑创造了一种文化精神,一套自由民主政治秩序下的公民们的社会与政治的期望机制。这种精神值得捍卫和发展。它鼓励人们进入政治而不是生闷气、沉溺于冷漠或转向恐惧与革命。”参见J. Patrick Dobel:Compromise and Political Action:Political Moralityin Liberal and Democratic Life. Savage, MD:Roman & Littlefield, p.70.
    475参见吴兴智:“从选举民主到协商民主:近年来乡村民主建设的新发展——以浙江为个案的思考”, 《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4期,第198-201页。
    476马太效应(Matthew Effect)出自《圣经·马太福音》,是指好的愈好,坏的愈坏,多的愈多,少的愈少的一种现象。
    477[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67页。
    478毛泽东:“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6页。
    479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附录,第10页。
    480美国政治学家萨托利认为,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形式, “它首先意味着寻求更多的社会保障与经济福利”。参见[美]萨托利,前注[473],第396页。
    481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年版,第254页。
    48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38页。
    483董磊明,前注[69],第201-202页。
    484董磊明,前注[69],第205页。
    485黄世民: “河池九成行政村有‘村规民约’”,《河池日报》,2010年3月18日,第1版。笔者引用时有删减。
    488董磊明,前注[69],第155页。
    489有学者将国家法律与民间规范的互动关系概括为六个方面:(1)“反客为主”:国家法强行而民间法退缩;(2)“利害相较”:民间法置换或规避国家法; (3)“各行其是”:国家法与民间法并行实施; (4)“相反相成”:国家法与民间法交错实施; (5)“心照不宣”:国家法迁就或放任民间法; (6)“狭路相逢”:民间法与国家法公然冲突。参见王勇: “国家法和民间法的现实互动与历史变迁——中国西部司法个案的透视”, 《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第115-120页。
    497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行基层直接民主”, 《彭真文选》,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8页。
    498徐勇:“草根民主的崛起:价值与限度”,《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夏季号。
    499[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刷馆,1988年版,第44-45页。
    500“蝴蝶效应”是指在一个动力系统中,初始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
    501彭澎:“村民自治的宪政之维”, 《北方法学》,2009年第5期,第78-84页。
    502徐勇:《草根民主的崛起:价值与限度》,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年夏季号。
    503[美]亨廷顿,前注[195],第266-267页。
    509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59-269页。
    510同上注,第269页。
    511在古人看来, “闻之不若见之”,故博览群书之后即遍游各地。老子、孔子、孟子、司马迁、徐霞客等大思想家、大学者都有游学的经历。
    51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版,导论,第2页。
    513费孝通等:《人类学本土化在中国》,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514费孝通:《师承·补课·治学》,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170页。
    515刘海年在给部级领导干部讲授历史文化时指出,“所谓法律文化自觉,是指人们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顺应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自觉认识法律对治理国家,发展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重要作用。”,“对自己不可妄自菲薄,也不可妄自尊大;对别人不应盲目崇拜,也不应肆意贬低”。参见刘海年:“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若干问题”,《部级领导干部历史文化讲座·史鉴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10年版。
    516详见笔者拙著“浅谈法律史研究的人类学进路”, 《学术交流》,2010年第12期,第67-70页。
    517梁启超:“新史学”, 《梁启超史学论著四种》,长沙: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42-246页。
    518陈寅恪:“陈垣《敦煌劫余录》序”, 《金明馆丛稿二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236页。
    519王国维首倡“二重证据法”。他谈到, “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参见王国维:《古史新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影印本,1994年版,第2页。
    520徐忠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可能前景:超越西方,回归本土?”, 《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第4页。
    521冯友兰: 《中国哲学史》上卷, 《三松堂全集》第2卷,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257页。
    522《孟子·尽心下》。
    523俞江:“民事习惯对民法典的意义——以分家析产习惯为线索”,易继明主编:《私法》第9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524高丙中:“汉译人类学名著丛书总序”,[美]保罗·拉比诺:《摩洛哥田野作业反思》,高炳中、康敏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页。
    525吴凡:“子非鱼,焉知鱼之乐——飘零于田野和书斋之间的思绪”, 《艺术评论》,2007年第6期,第34页。
    526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梁治平: 《在边缘处思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
    527刘广安:“中国法史学基础问题反思”, 《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第28页。
    528[美]黄宗智,前注[7],序言,第2、4页。
    529陈晓枫:《(历代刑法志):话语·语境与前见作用》,倪正茂主编:《批判与重建——中国法律史研究反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7页。
    530[美]黄宗智,前注[7], 《中国法律:历史与现实丛书》总序,第1页。
    531[意]克罗齐:《历史学的理论和实际》,傅任敢译,北京:商务引书馆,1982年版,第2页。
    532刘广安,前注[527],第28页。
    533[美]罗伯特·埃里克森,前注[422],第1页。
    534范文澜:“介绍一篇待字闺中的稿件”,《光明日报》,1956年5月24日, 《史学》专刊。
    [1]《周礼》。
    [2]《汉书》。
    [3]《新唐书》。
    [4]《宋史》。
    [5]《元史》。
    [6]《明史》。
    [7]《清朝通典》。
    [8](宋)周去非:《岭外代答》,杨武泉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
    [9](清)英秀等篆修:《庆远府志》,道光八年(1828年)刻本。
    [10](清)万文芳等篆修:《罗城县志》,道光二十年(1840年)刻本。
    [11](清)徐栋:《保甲书》,道光28年(1848年)刻本。
    [12](清)谢启昆等篆修:《广西通志》,嘉庆五年(1800年)刻本。
    [13](清)王先谦:《咸丰朝东华录》卷19,咸丰三年正月癸酉。
    [14](清)王先谦:《咸丰朝东华录》卷20,咸丰三年二月辛巳。
    [15](清)汪辉祖:《佐治要言》,同治九年(1870年)刻本。
    [16](清)王锡祺:《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七帙第二册,光绪三年南清河王氏排印本。
    [17](清)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18](民国)覃祖烈等篆修:《宜山县志》,民国七年(1918年)刊本,宜州市地方志办公室点校,2000年版。
    [19](民国)吴瑜等篆修:《思恩县志》,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刊本。
    [20](民国)白崇禧:《三自政策》,国民革命军第四集团军总政训处,1935年。
    [21](民国)潘景佳:《怎样举行村街民大会》,民团周刊社,1938年版。
    [22](民国)亢真化:《黄旭初先生之广西建设论》,南宁:南宁书店,1938年版
    [23](民国)徐高阳:《十年来之广西民团》,昆明:西南导报社,1940年版。
    [24](民国)邱昌渭:《广西县政》,桂林:桂林文化供应社,1941年版。
    [25](民国)黄文观:《凤山县志》,1946年油印本。
    [26](民国)赵尔巽等:《清史稿》,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
    [2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
    [28]河池地区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河池地区古代志书整理汇编》,内部资料,1988年6月。
    [29]河池地区地方志办公室、河池地区档案馆编:《河池地区近现代历史资料汇编》(1841-1949),内部资料,1989年7月。
    [30]宜山县地名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地名集》,内部资料,1983年11月。
    [31]宜山县革委会政工组文教小组:《学习英雄韦江哥》(歌曲选集),内部资料,1972年年3月1日。
    [32]中共广西区委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编:《左右江革命根据地》,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年版。
    [33]《左右江革命史料汇编》(1—3辑),内部资料,1978年。
    [34]《土地革命时期广西左右江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5]《宜州文史》,宜州市政协内部资料,第1-14期。
    [36]《广西通志·民族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7]《河池地区民族概览》,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
    [38]《广西壮族社会历史调查》(二),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
    [39]《广西仫佬族毛难族社会历史调查》,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
    [40]《河池市志》,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6年版。
    [41]《宜州市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2]《巴马瑶族自治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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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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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现代汉语辞海》,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2年版。
    [51]《辞源》第3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52]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全宗号X1,目录号44,案件号205,期限:长期。
    [53]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全宗号L4,目录号1,案件号307,期限:长期。
    [54]宜州市档案馆,全宗号1,目录号7,案件号9,期限:长期。
    [55]宜州市档案馆,全宗号3,目录号1,案件号2,期限:长期。
    [56]宜州市档案馆,全宗号3,目录号1,案件号6,期限:长期。
    [57]凤山县档案馆,全宗号1,目录号13,案件号21,期限:长期。
    [58]罗城县档案馆,全宗号5,目录号10,案件号27,期限:长期。
    [59]兴安县档案馆,全宗号:1,目录号:3,案卷号:158,期限:长期。
    [60]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村委会档案(村务类)。
    [61]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村委会档案(党务类)。
    [62]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村委会档案(群团类)。
    [63]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村委会档案(文件类)。
    [64]合寨村委会村民调解纠纷记录薄。
    [65]民间碑文族谱:宜州飞云钓台碑、洛东乡坡榄村韦姓祠堂条规碑、福龙乡翁同村头众议条款碑、龙头乡人众契碑、龙塘乡牛耳潭村头碑、洛东三河桥碑、那地州官族罗氏宗谱、罗城县大梧村吴姓二冬祠堂规则、河池德胜都街韦氏族谱等。
    [1]费孝通:《费孝通选集》,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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