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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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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立足中国法院的司法现实,尝试透过法院日常运作中所呈现的不同面孔、扮演的不同角色来观察中国法院功能之定位和变化,深入探讨法院各项功能确立与实施所面临的困境、产生的冲突及其背后深刻的机制性、体制性原因。最终尝试通过以上功能分析与具体问题的讨论,解释中国司法之现状并预设其未来发展的应然走向。
     全文分为六章,含导论共七部分。
     导论作为引子,从近年中国法院的典型切入,指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都具有不同的面孔,而由面孔到灵魂,源于实践的法院功能及其类型化研究可以作为解释法院丰富面孔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将以中国法院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尝试从丰富多变的法院面孔入手,通过法院功能透析中国法院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走向。
     第一章就法院功能展开理论阐述。在详细阐释法院功能的内涵、内容、特征和考察路径的基础上,文章认为法院具备纠纷解决、社会控制、规则确立、权力制约四项功能,各项功能的目标、要求有别,进而呈现不同的特征与运行逻辑。纠纷解决作为法院的根本功能,要求法院扮演中立第三人的角色,进而即便不能在宪政意义上实现司法独立,也可对其做一种技术化处理。同时为司法公信与权威计,无论采用判决抑或调解,法院的纠纷处理都应具备终局性。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形成和发展与法治理念的传播、法治秩序的建立密切相关。同时,作为政权组织一部分,法院必然参与到国家对社会的管控与治理中来。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深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回应型司法和能动型司法中有着不同的边界与限度。规则确立功能体现了法院创制规则的可能性、类型和限度,还包含法院通过司法过程将书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形塑实际规则的效能。在三权分立理念中,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当然具有制约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作用。但在三权分立理念和司法审查方式之外,法院也可能由于业务关系,或通过司法建议等途径对其他公权力部门形成制约。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该章对法院功能的介绍力求完备但不陷于琐碎,尝试紧扣各项法院功能的核心特质展开分析,尽量说明各项功能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叠、契合或冲突,为下文对中国法院功能的分析埋下伏笔。
     第二章讨论转型时期中国法院纠纷解决功能实现之现状、特点、方式及其原因。在绝对数量上,中国已是诉讼大国,但从人均利用司法的概率来看,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仍未充分发挥。法院普遍采用判决、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受到“和谐司法”理念的影响,并不体现法院纠纷解决特质的调解被过度强调,甚至放到了优先的位置。同样,“司法为民”、“能动司法”、“案结事了”等初衷良好的司法理念和目标,在实践中都由于法院的政绩追求或跟风效应,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正常发挥。例如,法院过度“能动”而脱离中立第三人的基本定位;追求事了而打破司法的终局性;等。在转型中国复杂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下,审判和调解都是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调解只能作为补充或适当的替代,而审判大可变得“正确且温和”。同时,在纠纷解决中,能动司法具有积极意义,但限于构建服务型司法而非突破法院的中立第三方地位。
     第三章讨论最能集中体现中国法院特色的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功能在中国法院日常运作中最为突出。作为中国治理结构一个侧面反应,它体现了举国模式下国家治理的能动特色。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着眼于实现国家政策、落实维稳任务并参与到国家发展进程,这一功能的宏观性、主动性和政策性使其区别于其他法院功能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决定了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蕴含最可能破坏司法的因素,让法院变得类似行政机关。应正确看待并发挥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承认其对转型中国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但也看到它对司法甚至法治的潜在破坏,而这种破坏也势必反过来对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产生腐蚀,执行难、信访频繁、司法腐败以及暴力抗法等损及司法公信和权威的客观现象已对法院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做出提示。
     第四章考察了作为规则确立者的中国法院。为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化解各类新型纠纷,中国法院已在有意无意之间扮演起“造法者”的角色。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其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已体现了司法“造法”的功能,典型案例也成为诉讼过程中重要的司法参考。已经建立但发展迟缓的案例指导制度最能集中体现法院“造法”之努力及其遭遇的制度困境、理论难题和实践障碍。在创制新规则的实践之外,法院的规则确立功能还体现在将书面的法转化为现实的法,将法律规则落实到社会生活,成为引导、塑造民众行为的现实规则。这一法律实现且引导社会行为的规则确立过程有助于法治理念的传播并切实推进法治秩序的形成。
     第五章考察了作为权力制约者的中国法院。尽管中国法院并不具备三权分立意义上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功能,但也不能简单认为中国法院在权力制约方面毫无作为。事实上,中国法院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制约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也可根据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原则实现权力约束,部分法院还尝试通过司法建议引导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在诸多方面附属于政府,故行政诉讼往往让法院陷于尴尬的境地,而在共同接受政法委直接领导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也常常因为服务于同一目标而“配合”多过“制约”。因此,法院的权力制约成为各项功能中最为薄弱的一项。法院权力制约功能的正常发挥有赖于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必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
     第六章讨论了中国法院功能的调整。该部分对转型时期中国法院功能的状况做出整体概括,认为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占据主导地位并一以贯之,纠纷解决功能得以不断强化和现代化,造法功能日益扩张但权力制约功能依旧孱弱。在阐述法院功能调整的必要与可行之后,作为对法院功能调整的预测,本文认为未来法院功能之定位应强化作为司法逻辑基础的纠纷解决功能,平衡比重过高的社会控制功能,规范司法造法并大力强化与扩张法院的权力制约功能。其中,纠纷解决功能的强化是其他功能步入正轨且充分发挥的基石。为此,我们需要强化应有的司法独立,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国情下,强调于能动司法中保持法院应有之“被动”,并尝试探索形成“正确而温和”的审判而非将促进和谐的任务简单诉诸于调解。
Based o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China’s court,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observe the functions of the court and their changes through the different faceswhich the court shows and different roles which the court plays in dailyoperation, and thoroughly probe the dilemmas which the court is confrontedwith,establishing and implementing the various functions of the court, theconflicts arise in the process which the court establishes and implements thefunctions, and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al reasons for these plight and collusions.Finally, this paper tries to explai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Justice of China,and predict the direction that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Justice of Chinashould go, through the above analyses of the functions and the discussions of thespecific problems.
     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six chapters, and including introduction of sevenparts.
     Regarding the introduction as a primer, this article questions the so-calledideal model of the court based on the foretype of China’s court, thoroughly studies the functions of court, explains the reality and builds the future on thebasis of this study, and illustrates the objects of study, philosophies and methods,based on the multiple faces of court.
     The First Chapter expounds the functions of court. By explaining thecontent of the functions,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of court and the study path indetail, this article deems that the court possesses four functions: disputeresolution, social control, rule establishment and power restriction. Because thefour functions have different goals and demands, they show differentcharacteristics and operations of logic. As the fundamental function, the functionof dispute resolution demands that the court plays a neutral role. Even if theconstitutional judicial independence can not be achieved, it can be processedtechnically. Meanwhile, for sake of the public credibility and authority of thejudiciary, the judgement or mediation should have the finality. The strengtheningof the court’s function of social control is relevant to the propagation of the ideaof Rule of Law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order. As a part of the politicalorganization, the court inevitably takes part in the control and governance of the society. The exertion of the court’s function of social control is deeply affectedby thes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factors. And this function has differentboundaries and limits in the responsive justice and the active justice. Thefunction of rule establishment embodies the possibility which the court createsrules, the type of rules created by the court and the scope within which the courtcreates rules and comprises the efficacy which the court converts the law writtenon the paper into the law in action and formulates the actual rules by the judicialprocedure. According to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court exercising the judicialpower certainly possesses the function restricting the legislative power andexecutive power. Besides the judicial review, the court uses other means, forexample judicial opinions, to balance the public power sectors. In order toanalyze the functions of China’s court, this chapter completely introduces andanalyzes the court’s functions.
     The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status, characteristics, forms and causesof court’s func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during China's transform period. Thenumber of actions in China has been large, but the court does not exert its func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fully. The court commonly resolve disputes byjudgement and mediation, but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sense of “harmoniousjustice”, the court excessively emphasizes the mediation, even puts it into aprior position. These judicial ideas with good minds and goals, for example“Justice for People”“,Active Justice”and “Case Closed with Matter Resolved”,have affected the court’s function of dispute revolution in practice, because thecourt pursues the political achievements. The court is so dynamic that it breaksaway from the neutral position; the court pursues matter resolved so that thefinality of justice is broken. Under the China’s current background of time andsocial demands, the trial and mediation are indispensable means of disputeresolution, but mediation is only a supplement and an appropriate alternative,while the judgement becomes “correct and mild” because the trial can takeaccount of law and specific situation of case. The activity of court is positive,but should be confined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ervice justice and not exceedits neutral position.
     The third chapter focuses on the court’s function of social control. The function of social control is prominent in the diary operations of China’s court.As a response of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China, this function reflects thedynamic characteristic of state governance in China, focuses on the achievementof national policy,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sk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and the participation in 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is distinct from the otherfunctions of the court. Thes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function also determine thatit is likely to destroy the elements of justice and make the court be similar to theadministrative agencies. We should treat this function correctly, make thefunction play its role properly, admit that it is helpful to the social order and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lso pay attention to its potential destruction of thejustice and rule of law. In order to deal with this destruction, we should concernthe legitimate crises which this function may encounter, for example violentresistance against enforcement of law, hard to enforce, letters and visits andcorruption of justice etc. We should insist on the basic logic of justice, andpromote the unified justice.
     The fourth chapter studies the China’s court who plays a role of rule establishment。To handle the changeable social demands and resolve the variousnew types of disputes, China’s court has played the role of law maker. Taking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for example, the part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issued by it shows the function of making law. The typical cases are also theimportant reference in the process of litigation. The case directing system inpreparation embodies the court’s efforts to make law and institutional distress,theoretical problems and practical obstacles suffered by the court. Besides thepractice of erecting new rules, converting the law written on the paper into thelaw in action, that is, putting the rules into effect and making them become thepractical rules to guide and shape the public’s behavior, also reflects thisfunction.
     The fifth chapter studies the China’s court who plays a role of constrainingpowers. According to the sense Separation of Powers, China’s court lacks in thefunction applying the judicial power to restrict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power, but still restricts the powers. In fact, it can restrict the powers by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s well as the principle:“checks and balances” between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and the people’s courts incriminal proceeding. But in practice, its function of restricting powers is weakerthan its other functions, because the court is attached to the authorities andcooperates with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exceedingly.
     The sixth chapter summarizes the functions of the China’s court. We thinkthat the function of social control dominates these functions and its dominanceshould be consistent, the func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should be strengthenedand modernized, the function of making law is being extended and the powersrestriction is still frail. The article believes that the court’s future functionsshould be oriented to strengthening the function of dispute resolution, balancingthe function of social control, regulating the function of making law andintensifying, extending the function of restriction powers.
引文
1袁祥:“最高法院召开现场会推广‘东营经验’”,《光明日报》2008年9月26日。
    11程竹汝:“社会控制:关于司法与社会最一般关系的理论分析”,《文史哲》2003年第5期,第151页。
    15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6候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7赖波军:《F高级法院:司法运作与国家治理的嬗变》,四川大学2006年3月博士学位论文。
    18何永军:《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美]T.Becker:《司法政治比较》,芝加哥:Rand McNally,1970年版。转引自[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20参见[美]唐·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
    21[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2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页。
    24参见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及其局限性”,《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25[德]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26Sally F.Moore,Law as Process;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 Routhedge&Kegan Paul,1978,p.6.转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28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页。
    29[美]J·威尔逊:“功能分析介绍”,罗述勇译,《国外社会科学》,1986年第10期,第61页。
    30[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1988年版,第110页。
    31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Second Pocket Edition),West Group,2001,P.381.
    32[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33[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词典》,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34[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4页。
    35参见童兆洪:“司法权概念解读及功能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年5月第8卷第2期,第84-90页;王恒、王伟:“司法的功能性”,《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期(3月(中)),第129页;李涛、王文燕:“司法功能的变迁及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因应选择”,《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第180-189页。
    36[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37Calabresi,“Incentives, Regu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Legal Obsolescence,” in New Perspectives for a Common Law ofEurope291,300(M. Cappelletti ed.1978),转引自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38Barwick,“Judiciary Law: Some Observations Thereon,”33Contemp. Legal Probs.241(1980),转引自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40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页。
    41参见[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133页。
    42[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4页。
    43[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44参见[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5页。
    45许多人把纠纷视为“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20页。有关罪恶纠纷观的概括和分析,亦见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8页。
    46上述对司法程序特征的高度概括,见[意]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ix页。
    47[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3-614页。
    50[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版,第89~91页。
    51《尚书吕刑》。
    52H. Wolff,《罗马法:一个历史上的介绍》(诺曼:俄克拉荷马大学出版社,1951),转引自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53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55[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页。
    59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司法能动’的思考”,《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第102页。
    60张卫平:“回归‘马锡武’的思考”,《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151-152页。
    61贺日开:“司法终局性:我国司法制度的缺失与完善”,《法学》,2002年第12期,第10页。
    62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第3页。
    6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64司法裁判的确定力以其公定力作为基础,是具有实体内容的确定效力。理论上亦将其称为实质上的确定力,而将公定力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参见刘兆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142页。
    6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13页。
    67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193页。
    68[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0页。
    6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0页。
    70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71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8、36页。
    72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页。
    73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80、251、273、293、310、
    311、328页。
    7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3页。
    75[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9页。
    76[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页。
    77[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13页。
    78[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页。
    79[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陆正纶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8页。
    80[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9页。
    81程竹汝:“社会整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理论分析”,《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60-61页。
    82[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9-101,119-121页。
    83[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84参见[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09页。
    86[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87[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88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四章。
    89Shapiro,“Courts,” in Governmental Institutions and Processes321,344(F. I. Greenstein&N. W. Polsby eds.1975).
    90Grey,“Origins of the Unwritten Constitution: Fundamental Law in American Revolutionary Thought,”30Stan. L. Rev.
    843,844,846(1978).
    92[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6-70页。
    93Barwick,“Judiciary Law: Some Observations Thereon,”33Contemp. Legal Probs.239,240(1980).
    94O. W. Holmes,“Law in Science and Science in Law,” in Collected Legal Papers210,239(1952).
    95O. W. Holmes,“The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in Collected Legal Papers203(1952).
    96Barwick,“Judiciary Law: Some Observations Thereon,”33Contemp. Legal Probs.241(1980),转引自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97参见E. Betti, Teoria generale della interpretazione (1955).亦见H. L. A.哈特与朗·富勒教授有关语言的意义和法律解释过程的著名论辩:Hart,“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71Harv. L. Rev.593(1958); Fuller,“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 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71Harv. L. Rev.630(1958).
    98[美]R B施莱辛格:“大陆法系的司法判例——两大法系判例拘束力之比较”,吴英姿译,《法学译丛》1991年第6期,第31页。
    99[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页。
    100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5-338页。
    101[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102[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31-132页。
    103[美]R B施莱辛格:“大陆法系的司法判例——两大法系判例拘束力之比较”,吴英姿译,《法学译丛》1991年第
    6期,第32页。
    104见苏联最高法院院长L.N. Smirnov的描述,“La Cour Suprême de L’Union des Républiques socialistes soviétiques”, inP. Bellet, A. Tunc, A. Touffait, et al., La Cour judiciaire suprême: Une enquête comparative373,380,383-6(1978).亦见Piasecki&Wasilkowska,“La Cour Suprême de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Pologne”, in id.,at399,409(Poland); K.Zweigert&H.K tz,1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383(1971)(DDR).转引自[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105[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108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8、36页。
    109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3、293、310、328页。
    110胡伟:《司法政治》,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4版,第225-226页。
    111[美]H 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版,第245页。
    112参见Bobbio,“The Promotion of Action in the Modern State,” in Law, Reason and Justice189-206(G. Hughes ed.1969).
    113[美]H 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版,第258页。
    114[美]H 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版,第258页。
    115孔繁华:“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第71页。
    116孔繁华:“法德英美四国行政诉讼性质比较考察”,《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2期,第72页。
    117[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郑党人文集》,程逢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391页。
    118左卫民:“法院制度功能之比较研究”,《现代法学》2001年第1期,第42页。
    119[美]H 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版,第258页。
    120具体风险可参见上文司法造法一节中对司法造法限度的论述。
    121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1)”,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lh/2011-03/18/c_121203794.htm,2011年12月20日最后访问。
    123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2页。
    125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9页。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rocedural Law, Procedure Law on Threshold of a New Millennium,(Austria LindePress,1999),pp.65-75.转引自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1页。
    137徐昕、卢荣荣:“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09)”,《政法论坛》,2010年第3期,第12页。
    138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8页。
    139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3~2006),北京: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
    140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3-2005)。图中“曲线”为全国法院涉诉信访的数量变化,“箭头”所示分别为1988-1992、1993-1997、1998-2002和2003-2004的年均信访情况。
    143“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09年)”,《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4日第8版。
    144林晔晗:“东莞——‘大立案’有细节”,《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0日第7版。
    145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第98-99页。
    149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6页。
    151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能动司法’的思考”,《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第99页。
    153张卫平:“回归‘马锡武’的思考”,《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151-152页。
    154参见许章润教授对中国法治主义背景分析中关于中国与西方,传统与现代的阐述,许章润:“中国的法治主义:背景分析(下)”,《法学》2009年第5期,第76-77页。
    156陇县法院曾经年度执行积案超过400件,长期涉诉缠访案件超过60件,审理案件积压超过100件。参见冉小毅:
    159[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160张卫平:“回归‘马锡武’的思考”,《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第153页。
    161关于“守法主义”的含义及批评,见[美]朱迪丝·N·施莱克:《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彭亚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24页。
    162季卫东:“当事人在法院内外的地位和作用”,[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序言第7页。
    163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55-460页。
    164蒋惠岭:“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人民司法》1995年第1期。
    166徐昕、卢荣荣:“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09)”,《政法论坛》,2010年第3期,第21页。
    167江必新:“能动司法:依据、空间和限度——关于能动司法的若干思考和体会”,《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第23页。
    168王沪宁:《比较政治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5-236页。
    169李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立法的主要经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编:《中国法治3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171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9-220页。
    174吴志攀、刘俊主编:《中国法制建设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3-54页。
    17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1页。
    话);王胜俊:“在宁夏法院调研时的讲话”(2009年6月16日)。
    177沈德咏:“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的总结讲话”(2009年4月30日)。
    178王胜俊:“高举旗帜与时俱进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2008年6月22日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181[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182[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184[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186[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187沈德咏:“党的十六大为司法体制改革指明方向”,《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12日。
    189[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5页。
    191王飞鸿:“最高法院部署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运动”,《人民司法》,1998年第9期,第35页。
    193[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194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刘海年等主编:《依法治国与廉政建设》,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28-429页。
    195徐昕、田璐:“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第3页。
    196赵俊梅:“暴力抗法事件不断”,《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
    202徐昕、田璐:“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第3页。
    203徐昕、田璐:“法院执行中的暴力抗法:1983-2009”,《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第10页。
    207王比学:“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人民日报》2011年10月28日第14版。
    212曾代伟:《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213徐景和:《中国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214汪世荣:“中国古代判例法制度”,《判例与研究》1996年第1期,第45页。
    215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216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217周道鸾:“中国案例制度的历史发展”,《法律适用》2004年第5期,第2页。
    218姜联润:“独具中国特色的判例”,《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15日B3版。
    22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
    2页。
    223[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
    227[美]卡尔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刚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9页。
    228[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4页。
    230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16-29页。
    231王学辉、邵长茂:“指导性案例在行政诉讼中的效力”,《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2期,第29-38页。
    233[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4页。
    23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53页。
    236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第42页。
    237徐景和:《中国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85-94页。
    240徐景和:《中国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241成思危:“制度创新是改革的核心”,《读书》2008年第10期,第47页。
    242吴敬琏、马国川:“从‘吴市场’到‘吴法治’”,《读书》2008年第9期,第23-27页。
    243龙宗智:“关于‘大调解’和‘司法能动’的思考”,《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第100页。
    244[日]棚濑孝雄,《纠纷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245陈端洪:“对峙——从行政诉讼看中国的宪政出路”,《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第3页。
    247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页。
    248杨桦:“定纷止争意在人和”,《人民政协报》2011年4月13日第A02版。
    249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05)是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与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联合展开的大型持续性社会调查成果之一。该数据于2008年3月1日发布,是通过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方法,对2005年度全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25个县级单位,10372人的样本容量,进行有关住户成员情况、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经济态度与行为评价、社区生活与治理、农村治理等七个模块调查所得的数据。
    250根据综合社会调查数据(CGSS2005),卷入实际行政纠纷的被访者共有261位。
    251程金华:“中国行政纠纷解决的制度选择——公民需求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153页。
    25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1)”,《人民日报》2011年3月12日第2版。
    253汪庆华:《政治中的司法: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社会学考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2-52页。
    254应星、汪庆华:“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1-221页。
    255何海波:“波行政诉讼撤诉考”,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中国行政法学精萃》,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201-219页。
    259李海亮、罗文岚:“关于非正常撤诉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260张乐发:“对撤诉行政案件的分析及意见”,《人民司法》1992年第3期;韩勇:“行政诉讼撤诉多的现象不容忽视”,《山东审判》1994年第6期;黄家万等:“浅析行政诉讼案件的不当撤诉”,《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谢坚贞:“行政撤诉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法制与经济》1996年第5期。
    261参见李海亮、罗文岚:“关于非正常撤诉行政案件的法律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67-68页;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行政诉讼撤诉案件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2004年第2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152页。
    262于建嵘:“中国信访制度批判”,《中国改革》2005年第2期,第29页。
    263参见董碧水:“浙江东阳市国土局被判败诉后不履行判决”,《中国青年报》2009年6月4日。
    264参见陈鸣:“最高院很生气,国土厅很‘淡定’——陕西国土厅抗法事件调查”,《南方周末》2010年8月5日第A04版。杨国栋“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引发热议”,《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2日第2版。
    265汪庆华:“中国行政诉讼:多中心的司法”,《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第13-15页。
    267赵梦莅、宋玉娇:“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看公检法关系现状及其改革”,《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第154页。
    268谢佑平、万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论”,《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第105页。
    269谢佑平、万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论”,《法学论坛》2002年第4期,第106-107页。
    270徐阳:“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制约、配合原则评析”,《河北法学》2002年第2期,第114页。
    271陈弘毅:《法治、启蒙与现代法的精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
    272吴志攀、刘俊主编:《中国法制建设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6页。
    274司法工具主义功能观是一种把司法的功能定位为实现国家目的、阶级统治和政策目标的工具的司法功能理论。参见蒋人文等:“司法工具主义功能观剖析”,《广西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6期,第47页。
    275关于中国司法建设或司法改革总体趋势的论述,详见徐昕、卢荣荣:“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09)”,《政法论坛》,2010年第3期,第21页。
    276王邦佐等:《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277[美]安东尼·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董云虎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5页。
    278蔡定剑:《历史与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6-397页。
    279蒋惠岭:“司法体制改革与国家政治结构”,《人民司法》1995年第2期,第35页。
    280程竹汝:“社会整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理论分析”,《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62页。
    281参见常克义:“也谈司法体制改革”,《中国律师》1998年第7期;夏锋:“关于建立巡回法院的思考”,《中国律师》1998年第7期。
    283参见罗杰·希尔斯曼对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论述,[美]罗杰·希尔斯曼:《美国如何治理的》,黄太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97页。
    284[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0页。
    [1][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
    [2][美]安东尼·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董云虎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4][美]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词典》,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6]蔡定剑:《历史与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英]戴维·M·沃克编:《牛津法律大词典》,李双元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0][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2][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14]胡伟:《司法政治》,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4版。
    [15]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郑党人文集》,程逢知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版。
    [16][美]H 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版。
    [17]候猛:《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以司法的影响力切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8]何永军:《断裂与延续——人民法院建设(1978~2005)》,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19]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0]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1]季金华:《司法权威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2][美]卡尔卢埃林:《普通法传统》,陈绪刚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3][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4]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5]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6]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7][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28][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29][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30][美]罗杰·希尔斯曼:《美国如何治理的》,黄太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31][美]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美]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3][意]莫诺·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麦克洛斯基:《美国最高法院》,任东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德]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7][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8][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39][美]乔纳森·H·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邱泽奇、张茂元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
    [40]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2]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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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美]威廷顿:《司法至上的政治基础:美国历史上的总统、最高法院及宪政领导权》,牛悦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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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汪庆华:《政治中的司法: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社会学考察》,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1]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2]吴志攀、刘俊主编:《中国法制建设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3][美]小卢卡斯·A·鲍威:《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欧树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5]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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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9][美]约翰·亨利梅·利曼:《民法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60][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61]叶孝信:《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2][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北京: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
    [63]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4]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5][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民治政府》,陆正纶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66]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7][美]朱迪丝·N·施莱克:《守法主义———法、道德和政治审判》彭亚楠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
    [68]张卫平等:《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69]曾代伟:《中国法制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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