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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司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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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内,对司法管理及教化的研究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中国古代司法管理的研究更是几近空白。本文通过对唐代司法管理及教化的系统研究,其成果将成为中国古代司法研究的一部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白。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的盛世之一,唐代法制,承先启后,总结了秦、汉、魏晋、南北朝以来封建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唐代司法管理,系统周密,条目简明,对唐以后封建司法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影响深远,我国宋、元、明、清各代司法管理均奉唐制为圭臬。古代亚洲各国如朝鲜、日本、越南的司法管理亦以唐制为蓝本。司法与教化密切相连,以司法的教化作用为视点观察唐代,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入地研究唐代的政治和法律体系。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司法较为完备的时期,具有相当的代表意义,通过截取一个朝代作为典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将对当代司法管理这一全新领域的研究有所推动。同时,对唐代司法管理及教化的研究还可以对当代司法的改革与发展有所借鉴。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唐代司法的继承与演变。通过对唐代司法发展脉络的梳理与分析,可以清晰地看到司法与政治、社会发展的联动关系,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司法所发挥的作用,为随后的展开研究打下基础。
     (2)唐代司法机构的设置与权限。有唐一代,中央及地方司法机构管理是比较完善的,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整套机构健全、职责明晰的司法机构。在强化皇权对司法机构控制的同时,中央司法机关的分工负责与职能的交叉制衡机制初步显现,特别是对中央司法机构的监督制约机制可谓手段多样、效果明显,对当代仍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3)唐代司法官吏管理机制。唐代十分重视司法人才的选拔与使用,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堪称典范。对专职司法官吏的选拔、任用与管理,唐代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与措施,特别是对司法官吏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具有鲜明特色。同时,为了使司法官吏从业更加制度化,还建立包括薪俸、休假和退休的职业保障制度。
     (4)唐代司法流程。司法流程的规范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环节,唐代司法流程在制度上十分完善,在执行的过程中也比较规范,特别是在对流程的控制和监督环节上比较严密,确保了司法机构的公正执法。
     (5)唐代司法的成效与局限性。唐代司法与前后朝相比,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成效,但囿于封建专制统治等诸多历史原因,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
     (6)唐代司法的教化作用。司法与教化是密切联系的概念,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儒法融合的成熟期,在儒家思想的总体指导下,法成为统治阶级的御用工具,司法在这种大背景下,其教化作用不可忽视。
     (7)唐代司法的借鉴意义。论文的最后,围绕对唐代司法及教化的研究,从五个方面来阐述其对当代的借鉴意义,以期有所收获。
In China today, the study on justice management and the civilization has just started. Therefore, there's still not a complete theoretical system of it. The study on ancient Chinese justice management is even blank. This study intends to have a systematic study on the justice management and the civilization of Tang Dynasty, whose findings will be part of the study on the ancient Chinese justice management and to a certain extent, fill such a gap.
     Tang Dynasty is one of the flourishing ages in Chinese history. Its legal system inherited the past and ushered in the future by summarizing the experiences in the building of legal systems in the feudal dynasties ranging from Qin, Han, WeiJin Dynasty to SouthNorth Dynasty. The Tang justice management is systematic and thorough, with brief and clear items. So it has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building and development of feudal justice management system later on. The justice systems of China's Song, Yuan, Ming and Qing Dynasty all took the Tang system as the criterion of their respective justice management. Ancient Asian countries like North Korea, Japan, and Vietnam also took the Tang System as the prototype of their justice management. Judicial and civilization are close connected, take the judicial education function as the viewpoint of Tang Dynasty, we can make the observation further research in the Tang Dynasty political and legal system. The deep and systematic study on a typical dynasty like Tang Dynasty, a representative period in which ancient Chinese justice management and civilization was relatively complete, will promote the study on today' justice management, which is a brand-new field, and simultaneously, this study can be used for reference for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today's justice management.
     This dissertation involves the following study,
     1. The succession and evolution of the justice in Tang Dynasty. By means of carding and analyzing the developing sequence of Tang Dynasty justice, the author finds that justice has an obvious linkage with politics,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roles justice played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eriods, which lays a basis for the latter study.
     2. Judicial organ administration in Tang Dynasty. Since Tang Dynasty, there has been quite a complete judicial organ administration i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 as well. From the central to the local government, a set of robust judicial organs with clear-cut responsibilities has come into being.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imperial power over the judicial organs, the central judicial organ has initiated the mechanism for checks and balance via division of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and overlapping functions. The mechanism of restricting and supervising power, in particular, was flexible and effective, which can still enlighten today's justice management.
     3.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dicial officials in Tang Dynasty. Tang government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judicial personnel selection and employment, which can be taken as a good example in the ancient Chinese history. It has established a series of systems and measures to select, employ and administrate the professional judicial officials. In particular, the appraisal and imputation of its judicial officials has distinctive features. Simultaneously, for the sake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judicial practice, a safeguard system has also established to ensure the salary, holidays and retirement of the judicial officials.
     4. Judicial caseflow management of Tang dynasty. The judicial caseflow management is crucial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a case. Owing to its perfect system, the process of practice was relatively regulatory. The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f the caseflow was relatively compact, which ensure the fair enforcement of law by the judicial organs.
     5. The effects and limitation of the justice of Tang Dynasty. Compared with the previous dynasty and the latter dynasty, Tang Dynasty's justice has distinctive features and effects. But due to the historical reason like feudal autocracy, its limitation is also distinct.
     6. The civilization function of justice in Tang Dynasty. Justice and civilization are closely linked, the Tang Dynasty is the concept of Chinese ancient history of the fusion of Confucianism and method in the mature period, Confucianism general guidance, method of be the ruling class elites, justice management tools in this background, the civilization function cannot be ignored.
     7. The reference value of the Tang justice. In the conclusion part of this dissertation, centering on the study on Tang justice and civilization, the author throws lights on the reference value from five perspectives.
引文
①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
    ②周密:《中国刑法史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7页。
    ①此观点为贺卫方所提出,见《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6期中贺卫方的《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一文,这一观点也可谓中国法律界首次提出司法管理的概念。
    ②参见熊先觉著:《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15页。
    ③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法学》1998年第8期;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①王宏治:《略论唐代的司法监督机制》,《浙江学刊》2004第5期。
    ①吴大旬:《隋唐官吏考课制度与廉政》,《邢台师范高专学报》2002第6期。
    ①刘兴云:《论唐代官员的权利保障及其影响》,《南都学坛》2006年第9期。
    ②王琳:《论唐代司法效率及其现代价值》,《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第5期。
    ③侯雯:《浅谈唐代对官吏失职行为的处罚》,《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5第6期。
    ④易海辉:《略论唐代司法官责任制度及其现实借鉴》,《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6第4期。
    ①冯辉:《唐代司法制度述论》,《史学集刊》1998第1期。
    ②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①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①《国语.鲁语下》。
    ②《尚书.甘誓》。
    ③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87页。
    ④参见翟婉华:《试论西周的诉讼制度》,《兰州学刊》1991第5期。
    ①按照《周礼.秋官》记载,西周地方司法机构分为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等,但其可信度存疑。而胡留元则认为,西周地方司法组织,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基本按照周王室的职官设置,也叫司寇。参见《周礼.秋官》和胡留元、冯卓慧:《夏商西周法制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555页。
    ②《观堂集林.释史》。
    ①《尚书·大禹谟》。
    ②《周礼.秋官.小司寇》。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六条问事”的内容就包括是否公平执法。
    ②《隋书.百官志》。
    ①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②《唐律疏议.名例》。
    ③《隋书.百官志下》。
    ④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⑤《隋书》卷28,《百官志下》。
    ⑥《通典》卷24,《职官六.御史台》。
    ①《隋书》卷67,《裴蕴传》。
    ②高珣:《隋朝法制与统一秩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①张先昌:《(开皇律)的修订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法学研究》2002第4期:154-160。
    ②《读通鉴论》卷19《隋文帝》,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③《新唐书·刑法志》。
    ④《唐律疏议》卷第30,“死囚覆奏报决”条。
    ①《唐会要》卷66《大理寺》。
    ②《册府元龟》谏诤部直诤14。
    ①严耕望:《唐史研究从稿》,《论唐代尚书省之职权与地位》,新亚研究所出版社中华民国58年,第71-72页。
    ②同上,第72页。
    ③《唐会要》卷57《尚书省》。
    ④《旧唐书》卷44《职官志三》。
    ⑤刘俊文:《论唐后期法制的变化》,《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第2期。
    ①《旧唐书.酷吏传》。
    ②《新唐书.酷吏传》。
    ③《资治通鉴》卷204。
    ④《新唐书.酷吏传》。
    ⑤同上。
    ⑥《资治通鉴》卷205。
    ①《唐大诏令集(卷一)》。
    ②《贞观政要.公平第16》。
    ③《旧唐书.刑法志》。
    ④《新唐书.刑法志》。
    ⑤《唐会要.守法》。。
    ⑥《贞观政要.公平第16》。
    ①《贞观政要.仁义第13》。
    ②《贞观政要.刑法第31》。
    ③《贞观政要.俭约第18》。
    ④《旧唐书.刑法志》。
    ⑤《唐律疏议.断狱律》。
    ⑥《唐会要.守法》。
    ⑦《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4》。
    ⑧《旧唐书.刑法志》。
    ⑨《唐会要.君上恤刑》。
    ①《新唐书.刑法志》。
    ②《新唐书.刑法志》。
    ③《资治通鉴》卷203。
    ④《资治通鉴》卷203。
    ⑤《资治通鉴》卷203。
    ⑥《资治通鉴》卷205。
    ①《旧唐书.刑法志》。
    ②《新唐书.褚遂良传》。
    ③《新唐书.长孙无忌传》。
    ④《新唐书.长孙无忌传》。
    ⑤《资治通鉴.唐纪23》。
    ⑥《旧唐书.刑法志》。
    ①《资治通鉴.唐纪26》。
    ②马小红:《唐王朝的法与刑》,《政法论坛》2006第2期:73-86.
    ①《旧唐书·高力士传》。
    ②《旧唐书·李辅国传》。
    ③《新唐书.刑法志》。
    ④《唐会要.定格令》。
    ⑤同上。
    ⑥《宋刑统.三十》。
    ⑦李学勤主编:《传世藏书·新唐书》,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6年版,第1220页。
    ①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页。
    ②《新唐书.刑法志》。
    ③《唐律疏议》。
    ④《唐会要》卷66《大理寺》。
    ⑤《唐六典》卷18《大理寺》。
    ⑥《贞观政要》择官第七。
    ①严韡:《唐代前期的皇权与司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②《旧唐书》卷89《狄仁杰传》。
    ③《旧唐书·刑法志》。
    ①严韡:《唐代前期的皇权与司法》,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①杨鸿年、欧阳鑫:《中国政制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②《旧唐书》卷1,《高祖纪》。
    ③《旧唐书》卷3,《太宗纪下》。
    ④《旧唐书》卷50,《刑法志》。
    ①《朱子语类》卷128.
    ②《唐六典》卷8,《门下省》。
    ③《贞观政要.刑法》。
    ④《贞观政要》卷8,《论刑法第三十一》。
    ⑤《白居易集》卷48,《中书制诰一.郑覃可给事中制》。
    ⑥《旧唐书》卷74,《崔仁师传》。
    ①《唐六典》卷8,《门下省.给事中》。
    ②《通典》卷21,《职官三.中书省》。
    ③《唐六典》卷9,《中书省.中书令》,中华书局,第288页。
    ④《资治通鉴》卷197,《唐太宗贞观十七年》。
    ⑤《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员外郎条》。
    ⑥《唐会要》卷55,《中书舍人》。
    ⑦《唐国史补》卷下。
    ⑧《唐会要》卷55,《中书告人》。
    ⑨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①《贞观政要.择官》。
    ②《唐会要》卷57,《左右仆射》。
    ③同上。
    ④《唐会要》卷57,《左右仆射》。
    ⑤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⑥《唐会要》卷57,《尚书省》。
    ⑦《贞观政要》卷3,《论择官第七》。
    ⑧《资治通鉴》卷204,《唐则天后天授二年》。
    ⑨《唐六典》第18卷“大理寺”。
    ⑩同上。
    ①《唐六典》第18卷“大理寺”。
    ②《唐六典》第6卷“尚书刑部”。
    ③同上。
    ④《唐六典》第13卷“御史台”。
    ⑤张兆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27页。
    ⑥《通典》卷25《职官七》。
    ⑦《通典》卷25《职官七》《大理寺条》。
    ①《唐六典》卷6,《尚书刑部》。
    ②《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员外郎条》。
    ③《新唐书.刑法志》。
    ①《唐会要.御史台上》。
    ②《通典.职官六》。
    ③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页。
    ①刘肃:《大唐新语》,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38页。
    ②《新唐书》卷128《苏垧传》。
    ③《新唐书》卷163《孔揆传》。
    ④《新唐书.严郢传》。
    ①张艳云:《试论唐代京兆府的司法权》,《唐都学刊》2002年第2期:51-54
    ②罗昶:《伦理司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6页。
    ③《唐六典.三府督护州县》。
    ④同上。
    ⑤同上。
    ⑥《唐律疏议》卷24,《斗讼律.越诉条》。
    ⑦《唐律疏议》卷30。
    ①童光政:《唐宋“四等官”审判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1第1期。
    ②张健彬:《唐代县级政权的司法权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第5期。
    ③《唐会要》卷78《采访处置使》。
    ④《通典》卷32《职官十四》“州牧刺史”条注。
    ①陈茂同:《历代职官沿革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7页。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三联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③韩秀桃:《中国古代乡里组织的特征》,《法学杂志》1998第1期。
    ①《资治通鉴》。
    ②《旧唐书.高力士传》。
    ③《旧唐书.李辅国传》。
    ④张艳云:《论唐中后期的宦官参预司法》,《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第3期。
    ①《贞观政要.公平》。
    ②《贞观政要.公平》。
    ③详见《旧唐书》卷70,《戴胃传》。
    ④李春凌:《略论贞观年间法制的几个特点》,《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8第4期:70-73。
    ⑤《贞观政要.政体》。
    ⑥《资治通鉴》卷203。
    ⑦《资治通鉴》卷203。
    ①《唐六典.门下省》。
    ②《唐六典.门下省》。
    ③参见《唐六典.门下省》及《新唐书.西官志》。
    ①林乾:《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
    ②《贞观政要.政体第二》。
    ③《文献通考.职官四》。
    ①李华:《中书政事堂记》,《全唐文卷316》。
    ②《唐会要》卷51,《中书令》。
    ③《新唐书.百官志一》。
    ①冯辉:《唐代司法制度述论》,《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②姚汝能:《安禄山事迹(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9页。
    ③《唐会要》卷54,《省号上》。
    ①《唐会要.尚书省诸司中》。
    ②《唐会要》卷54,《省号上》。
    ③《唐会要》卷6,《御史台上》。
    ④马南:《略论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第5期:77-82。
    ⑤《旧唐书》卷43,《职宫志》。
    ⑥《白居易集》,《郑覃可给事中敕》。
    ⑦《旧唐书.王珪传》。
    ⑧《通典》卷21,《职官三·门下省》。
    ⑨《唐会要》卷55,《省号下·谏议大夫》。
    ⑩《旧唐书》卷166,《白居易传》。
    ①《白居易集》卷60。
    ②夏炎:《唐代州级官府与地域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30页。
    ③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4页。
    ①周一:《唐代刑事诉讼制度考》,《无锡南洋学院学报》2008第3期。
    ②陈重业辑注:《古代判词三百篇》,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③《新唐书》卷99《崔仁师传》。
    ④《唐会要》卷77,《诸使上.观风俗使》。
    ⑤李孔怀:《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8页。
    ①仁井田陞:《唐令拾遗.狱官令第三十》,东京大学出版会1933年版,第757页。
    ②《新唐书》卷197《循吏传.序》。
    ③《太平广记》卷500《杂录八.李克助》引《闻奇录》。
    ④《唐六典》卷30《三府督护州县官吏》。
    ⑤《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
    ⑥同上。
    ⑦《新唐书》卷106《高智周传》。
    ①《通典》卷3《食货三》“乡党”,第63页。
    ②《新唐书》卷112《韩琬传》,第4166页。
    ③《太平广记》卷439《潘果》,第3573页。
    ④参见张玉兴:《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28-233页。
    ①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76页。
    ①《资治通鉴》卷192。
    ②《贞观政要.择官第七》。
    ③同上。
    ④《新唐书》卷46《百官一》。
    ⑤崔瑞德:《剑桥中国隋唐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页。
    ①(唐)杜佑:《通典》,岳麓书社1995年版,第206页。
    ②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页。
    ①参见夏炎:《唐代州级官府与地域社会》,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中有关州级官吏的司法执掌和官吏设置等方面的分析和论述。
    ①吴钢:《全唐文补遗(第二辑)》,陕西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387页。
    ②吴钢:《全唐文补遗(第八辑)》,陕西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③张说:《张说之集》,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卷20《张府君墓志》。
    ④周绍良:《唐代墓志汇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591页。
    ⑤李防:《文苑英华》卷429,《会昌五年正月三日南郊赦文》,中华书局1966年版。
    ⑥《通典》卷15《选举三》。
    ①(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81《取士大要有三》,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
    ②《旧唐书》卷93《娄师德传》。
    ③《旧唐书》卷100《卢从愿传》。
    ④参见王建峰:《唐代刑部尚书研究》,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7)中的有关分析。
    ⑤杜海斌:《论唐代科举考试的功能》,《唐都学刊》2003第1期:28-32。
    ⑥《新唐书》卷62《宰相表中》,两唐书各有关列传。
    ①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4-165页。
    ②据《新唐书》卷45《选举志》,参见《通典》卷15。
    ③参见吴宗国:《唐代科举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1页。
    ④《新唐书.选举志》。
    ①参见张晋籓:《中国法制通史.隋唐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页。
    ②吴秋红.:《唐代加强法律教育的措施及其影响》,《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07第2期:113-115。
    ③《唐律疏议》。
    ④(清)陈梦雷:《古今图书集成》《铨衡典》卷22。
    ①(清)顾炎武:《日知录卷17》《科举.出身授官》。
    ②《全唐文》卷726《授萧邺李元监察御史制》。
    ③张晋藩:《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页。
    ④见《唐律疏议》卷2《名例》“以理去官”条。
    ⑤见《唐律疏议》卷3《名例》“免所居官”条。
    ①钱付涛:《中国古代司法官吏选任制度的嬗变》,《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第9期:104-106。
    ②《通典》卷24《职官六》“御史台侍御史”条。
    ③《唐会要》卷60《御史台》“监察御史”条御史台杂注。
    ④《旧唐书.职官志二》。
    ⑤《唐六典》卷2《吏部》。
    ⑥《唐律疏议.职制》。
    ①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页。
    ②《旧唐书》卷100《李朝隐传》。
    ③《唐律疏议.职制律》。
    ④《册府元龟》卷635《铨选部.考课一》。
    ①《唐六典》卷2。
    ②《新唐书》卷118《李渤传》。
    ③《旧唐书.职官二》。
    ④吴大旬:《隋唐官吏考课制度与廉政》,《邢台师范高专学报》2002第6期:16-19。
    ⑤《唐会要.考上》。
    ⑥同上。
    ⑦《通典.职官一》。
    ①《通典.选举三》。
    ②《唐六典》,《考功郎中员外郎》。
    ③《新唐书》。
    ①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60年版。
    ②王钦若等:《册府元龟》,中华书局1960年版。
    ③《唐六典》,《考功郎中员外郎》。
    ④《册府元龟》卷635《铨选部.考课一》。
    ⑤《唐六典》,《尚书吏部》。
    ⑥《贞观政要.封建》。
    ⑦《唐六典》,《考功郎中》。
    ⑧《新唐书》。
    ①《资治通鉴》。
    ②宋敏求:《唐大诏令集》,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
    ①王超:《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31-533页。
    ①刘兴云:《论唐代官员的权利保障及其影响》,《南都学坛》2006第5期:27-31。
    ②参见赖瑞和:《唐代基层文官》,中华书局2008年5月版中关于基层文官的俸料钱部分。
    ③参见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
    ④庞元英:《文昌杂录》卷5。
    ①《唐会要》卷82。
    ②《唐会要》卷82。
    ③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71页。
    ④郑显文:《法律视野下的唐代假宁制度研究》,《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年春秋合卷)》:314-335。
    ⑤《通典》卷83《致仕官》。
    ①《旧唐书.许敬宗传》。
    ②余华青主编:《中国古代廉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30页。
    ③本章相关内容参见:马晨光:《唐代司法官吏管理述论》,《理论学刊》2011年第9期。
    ①许德琴:《试论审判流程管理》,华东政法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
    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30页。
    ①高其才:《中国古代社会宗族审判制度初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第1期。
    ②(后晋)刘昫:《旧唐书.食货志上》。
    ①(后晋)刘昫:《旧唐书》卷185上。
    ②(唐)白居易:《白居易集.策林五十六》。
    ③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版。
    ①赵胜营:《论我国古代诉讼的原则》,《南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第2期:48-50。
    ②上述内容参见马晨光:《中国古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现代价值》,《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唐代多元司法解决纠纷机制探微》,《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中的有关内容。
    ③《唐律疏议.断狱》。
    ④《唐六典》卷6,《刑部郎中员外郎条》。
    ①《唐六典》卷12,《内侍省》。
    ②裘树祥:《刑事立案程序的立法价值探讨》,《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第4期:94-98。
    ③冯辉:《唐代司法制度述论》,《史学集刊》1998第1期:7-10。
    ①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页。
    ②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①张兆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史》,岳麓书社2005年版,第105页。
    ②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③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四卷隋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24页。
    ④赵旭:《唐宋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页。
    ⑤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7页。
    ⑥曹漫之:《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20页。
    ①《旧唐书.刑法志》。
    ①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95页。
    ①《新唐书.百官志》。
    ①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
    ②《唐律疏议.斗讼律》。
    ①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②上述内容参见马晨光:《唐代刑事诉讼立案过程探讨》,《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①《唐开元狱官令复原清本》,第35条,《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646-647页。
    ②(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斗讼律》,“告人罪须明注年月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44页。
    ③吴震:《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杨一凡、刘海年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四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④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页。
    ⑤陈玺:《唐代诉讼制度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9年。
    ①唐长孺:《吐鲁番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285页。
    ②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三册),文物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③刘俊文:《敦煌吐鲁番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509页。
    ①(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109(大谷文书2831、1013、1037、1254号),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70页。
    ②吴震:《吐鲁番出土法律文献》,杨一凡、刘海年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四册,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5页。
    ①《唐律疏议.断狱律》。
    ②同上。
    ③《唐律疏议.断狱律》。
    ④《唐律疏议.断狱律》。
    ⑤《唐律疏议.诈伪律》。
    ⑥《唐律疏议.断狱律》。
    ①《新唐书.韦丹列传》。
    ②《唐律疏议.诈伪律》。
    ③参见《折狱龟鉴》。
    ④《隋唐嘉话朝野佥载》,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08页。
    ⑤《折狱龟鉴》卷4议罪。
    ⑥《新唐书》卷103《孙伏伽传》。
    ⑦《新唐书》卷115《狄仁杰传》。
    ①《贞观政要.刑法》第31。
    ②《通典》卷24,侍御史门。
    ③《唐会要》卷78诸便杂录上,代宗大历十四年六月三日敕文注。
    ④《唐六典》卷13。
    ⑤《唐律疏议.名例律》。
    ①《唐律疏议.断狱律》“讯囚察辞理”条。
    ②《唐律疏议.断狱律》“讯囚察辞理”条。
    ①参见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101页。
    ②《唐律疏议》卷30,《断狱律.狱结竟取囚服辩条》。
    ①杨永林.:《论中国古代保障司法公正的措施》,《山东社会科学》2007第1期:88-91。
    ②赵永红:《中国古代诉讼回避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62-64。
    ③马建石:《旧唐书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5页。
    ④马建石:《旧唐书刑法志注释》,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25页。
    ⑤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92-693页。
    ①《唐律疏议.断狱律》。
    ②《唐会要》卷66,第1149页。
    ①《新唐书.百官志》。
    ②《唐会要》卷61,第1066页。
    ③《唐律疏议.斗讼律》。
    ①《唐律疏议.斗讼律》
    ②《唐律疏议.断狱》。
    ③同上。
    ④同上。
    ⑤《唐律疏议.断狱》
    ①《唐律疏议.断狱》。
    ②同上。
    ①黄振香:《唐朝司法官责任制度与现实借鉴》,《华东经济管理》2007年第8期:80-83.
    ②李振宇:《法律管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194页。
    ③《唐律疏议.斗讼律》。
    ①《唐律疏议.斗讼律》。
    ②《唐六典.尚书省左右司郎中员外郎》。
    ③《唐会要.大理寺》。
    ④《旧唐书.穆宗纪》。
    ⑤《旧唐书.刑法志》。
    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719页。
    ⑦《唐律疏议.断狱》。
    ⑧《唐律疏议.名例》。
    ⑨同上。
    ①《唐律疏议.断狱律》。
    ②同上。
    ③《唐律疏议.名例律》。
    ④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6页注释部分。
    ⑤同上,见225页。
    ⑥《唐六典》卷30《三府督护州县》。
    ⑦参见《唐六典》卷30《三府督护州县》。
    ⑧同上。
    ⑨同上。
    ⑩《唐律疏议》卷5《名例》“同职犯公坐”条。
    ①参见《唐律疏议》卷30《断狱》“狱结竟取服辩”条“疏议”。
    ②童光正:《唐宋“四等官”审判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96-103。
    ③参见《唐律疏议》卷5《名例》“同职犯公坐”条。
    ④见《唐律疏议》卷9《职制》“稽缓制书官文书”引《公式令》:“徒以上狱案辩定须断者三十日程”。又“稽程者,一日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①参见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5页。
    ②童光政:《唐代的勾检官制与行政效率法律化》,《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第4期:75-78。
    ③《唐会要.尚书都省左右司郎中》。
    ④王永兴:《唐代勾检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
    ①参见王永兴:《唐代勾检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43页。
    ②王永兴:《再论唐代勾检制》,《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2期:25-31。
    ①《通典》卷15。
    ②《通典.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
    ③唐(郑綮):《开天传信记》。
    ④杜甫:《忆昔》,见《杜诗镜铨》上海古籍出版社1962年版,第497-498页。
    ⑤白居易:《长庆集.卷四十八》。
    ①《贞观政要.政体》。
    ②《贞观政要.公平》。
    ③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9页。
    ④《贞观政要.政体》。
    ⑤(明)李贽:《史纲评要.唐纪》。
    ⑥《新唐书.刑法志》。
    ⑦《通典》卷7。
    ⑧《唐语林》卷3。
    ⑨《资治通鉴》卷192。
    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①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隋唐五代》,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页。
    ②《贞观政要.刑法》。
    ③《旧唐书》卷八《玄宗本纪上》。
    ④参见边媛:《唐代后期法制演变初探》(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王海燕:《中晚唐时期司法制度之变化初探》(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硕士学位论文)。
    ①项怀诚主编:《中国财政通史.隋唐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②《新唐书.百官志》,第777页。
    ③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432页。
    ④姚培锋、齐陈骏:《隋唐时期选举用人制度述论》,《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35-42。
    ⑤《新唐书.百官志》,第775页。
    ①《新唐书.选举志下》,第775页。
    ②《旧唐书.韦思谦传》。
    ③《资治通鉴》卷236,德宗贞元十九年。
    ④《资治通鉴》卷236,德宗贞元十九年,胡三省注。
    ⑤《旧唐书》卷13《德宗纪下》。
    ⑥《资治通鉴》卷245。
    ①《旧唐书.刑法志》。
    ②《唐会要》卷41。
    ③《旧唐书.徐有功传》。
    ④《唐大诏令集》卷82。
    ⑤《旧唐书.刑法志》。
    ①《唐律疏议.斗讼》。
    ②张晋藩:《试论中国封建审判制度的特点》,《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3期:65-73。
    ③许敏:《从立法、司法与守法看唐太宗的法治思想》,《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40-43。
    ①《贞观政要.务农第三十》。
    ②《贞观政要.仁义第十三》。
    ③《魏郑公谏录》卷四。
    ①李林甫:《唐六典》,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47页。
    ②同上,第753页。
    ③董诰:《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4页。
    ④同上,第222页。
    ⑤同上,第223页。
    ⑥董诰:《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115页。
    ⑦董诰:《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2页。
    ⑧同上,第1116页。
    ⑨董诰:《全唐文》,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3页。
    ⑩王溥:《唐会要》,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697页。
    ①《唐大诏令集》卷104《察访刺史县令诏》。
    ②《唐大诏令集》卷110《诫励风俗敕》。
    ③《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
    ④杜牧:《樊川文集》卷15《黄州刺史谢上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⑤《册府元龟》卷676《牧守部.教化》。
    ①周绍良主编:《唐代墓志汇编》《孙府君墓志铭并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1856页。
    ②《新唐书》卷150《常衮传》。
    ③《新唐书》卷78《李复传》。
    ④《韩昌黎文集校注》卷7《唐太原王公神道碑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500页。
    ⑤参见《权德舆诗文集》卷20《太中大夫韩公行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14页。
    ⑥《刘禹锡集》卷23《武陵观火诗》,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90页。
    ⑦《唐大诏令集》卷110《诫励风俗敕》。
    ⑧《册府元龟》卷676《牧守部.教化》
    ⑨《新唐书》卷106《高智周传》
    ①《新唐书》卷100《韦弘机传》。
    ②《新唐书》卷112《员半千传》
    ③《新唐书》卷128《倪若水传》。
    ④《樊川文集》卷七《唐故江西观察使武阳韦工遗爱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页。
    ⑤参见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2页。
    ⑥参见张卫东、刘勇:《论唐代刺史的教化职能》,《江海学刊》2010年第5期:168-176.
    ⑦杜牧:《樊川文集》卷一五《黄州剌史谢上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18页。
    ①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②《韩非子·送浮屠文畅师序》。
    ①《韩昌黎文集.潮州请置乡校牒》。
    ②(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82-183页。
    ③同上,第187页。
    ④同上,第185页。
    ⑤(日)仁井田升:《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89页。
    ⑥《中庸》。
    ①《白居易集》,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046-1047页。
    ②《贞观政要.忠义》。
    ③《白居易集.策林四》。
    ①《册府元龟》卷630《铨选部.条制二》。
    ①《新唐书》卷48,《百官三》。
    ②《旧唐书》卷4,《高宗纪上》。
    ③《新唐书》卷44,《选举志上》。
    ④郑显文:《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第2期:147-150。
    ①陶俊杰:《论唐代明法科与律学馆》,《黑龙江史志》2009第5期:29-30。
    ②吴钢:《全唐文补遗》,陕西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337页。
    ①《贞观政要.贪鄙》。
    ②《贞观政要.君道》。
    ③同上。
    ④《贞观政要.贪鄙》。
    ⑤《通典.职官六.御史台》。
    ⑥《旧唐书.韦思谦传》。
    ①《贞观政要.政体》
    ②《资治通鉴》卷226建中元年条,第7289页。
    ③《旧唐书.德宗纪》。
    ④《册府元龟》卷669《内臣部.贪货》,第8000页。
    ①(唐)刘肃:《大唐新语》卷12,《劝励第26》。
    ②(唐)李林甫:《唐六典》卷第30。
    ③同上。
    ④《文苑英华》卷961,《陈元敬墓志》。
    ⑤(后晋)刘昫:《旧唐书》卷188。
    ⑥同上,卷192。
    ①(后晋)刘晌:《旧唐书》卷185上。
    ②以上内容参见马晨光:《唐代多元司法解决纠纷机制探微》,《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中的有关部分。
    ③《旧唐书.刑法志》。
    ④《册府元龟》卷58、151。
    ⑤《新唐书.刑法志》。
    ⑥《唐六典》卷30。
    ⑦江涛、张先昌:《录囚制度的历史嬗变与现代省思》,《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4期:3237。
    ①《贞观政要.刑法第三十一》。
    ②《贞观政要.公平》。
    ③《唐律疏议》
    ①《柳宗元集.驳复仇议》。
    ②《唐六典.刑部》
    ③《唐律疏议.斗讼》。
    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
    ②顾学颉校点:《白居易集·策林五十四》,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353页。
    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0页。
    ②同上,第31页。
    ①《贞观政要.公平》。
    ②《资治通鉴》卷194。
    ③《资治通鉴》卷197。
    ④《贞观政要.仁义》。
    ①(唐)吴兢:《贞观政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
    ①《贞观政要.择官》。
    ②刘守芬等:《对中国古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考察》,《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第3期:90-100。
    ③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121页。
    ④(唐)李林甫:《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中华书局1992年版。
    ⑤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一卷.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1页。
    ①欧阳修等:《新唐书.百官志》,中华书局1975年版。
    ②(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66页。
    ③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④宋敏求:《唐大诏令集》,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⑤《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
    ①杜佑:《通典》卷24《职官六》“御史台”。
    ②参见胡宝华:《唐代监察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6-55页。
    ③《唐大诏令集》卷100。
    ④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名例》,中华书局1986年版。
    ⑤孙光妍:《唐代依法治吏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第2期:151-154。
    ①参见彭炳金:《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153页。
    ②《资治通鉴》卷192。
    ③《贞观政要.崇儒学》。
    ④《资治通鉴》卷198。
    ⑤彭炳金:《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①以上内容参见马晨光:《惩治和预防结合的唐代廉政机制》,《江汉论坛》2009年第10期。
    ①林喆:《权力制约与权力腐败》,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0页。
    ②侯健:《三种权力制约机制及其比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100-106。
    ①谭世贵:《司法腐败防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①以上内容参见马晨光:《权力控制与司法公正—以唐为例》,《新东方》2011年第3期。
    ①参见谭世贵:《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①吴卫军:《司法改革原理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111页。
    ①《贞观政要.择官第七》。
    ②同上。
    ③《资治通鉴》。
    ①《资治通鉴》卷192。
    ①《资治通鉴》卷192。
    ②《资治通鉴》卷198。
    ③《资治通鉴》。
    ①《贞观政要.公平》。
    ①以上内容参见马晨光:《向唐代学习人才管理》,《企业管理》2011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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