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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会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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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会作为一种民间资金融通形式,不仅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而且在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长期存在着。传统社会中,这种依靠血缘、地缘、信任等因素自我调节的民间合会起到了缓急相济、互通有无的互助作用,有效地缓解了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面临的资金困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免受高利贷的盘剥。改革开放以后,合会这一传统的资金融通形式再次活跃,在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尤为流行。然而,我国至今没有对合会问题进行直接的立法规范,这给合会的司法实践和行政监管带来诸多障碍,同时,因缺乏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一些地方的合会畸形发展,引发了大规模的合会倒会事件,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现阶段,合会虽然具有一定的倒会风险,但更具有诸多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例如:在金融抑制的背景下,合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农户贷款难的问题,是金融深化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投资渠道过于狭窄的情形下,合会可以成为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方式;合会可以提高合会参与者的消费能力,促进社会消费的发展;合会还具有相应的社会功能,如增加团体的凝聚力等。在金融政策逐步开放、金融环境不断宽松、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今天,我国完全可以根据民间合会的实际运作情况,并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合会法制的基础上,构建和完善合会法律制度,以引导和规范合会的发展,从而在防范合会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合会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具体而言,我国立法可以将合会区分为民事合会和商事合会进行规制,分别构建民事合会法律制度和商事合会法律制度,其中民事合会法律制度包括民事合会的设立制度、当事人权利义务制度、风险防控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商事合会法律制度包括商事合会的经营主体制度、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
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 (abbreviated as ROSCA), as a form of folk financing, has not only been long standing in China but also existed for a long period elsewhere. Traditionally, the helpful interaction such as mutual help in emergency and providing each other's needs, as a result from the self-adjustment of ROSCA depended on kindred, geography and trust, mitigated or resolved effectively the financing issue faced by individuals in producing and living; also, to some extent, kept them from the exploitation by usurers. From reforming and openning up to, ROSCA, as a traditional financing form, has become reactive, especially in Southeast coastland in China. However, it has led to many obstacl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that China has not as of yet regulated on ROSCA directly by legislation. Meanwhile, because of the lack of the law, ROSCA' developments have been abnormal in some areas, which has brought about the failure of ROSCA on a large scale and influenced local economical development and financial stability. At present, ROSCA qualifies economical and social functions although it has a risk of failure. For example, ROSCA may support funds to solve the wants of medium and small size enterprises and farmers under the circumstance of financing plight, which is an important form of the deepening of financing, may become an investment channel for folk capitals in the circumstance of scarce investment channels, may advance the consumption power of its members,which is helpful to the promotion of social consumption, and may also strengthen the cohesion of the organization. Nowadays, on the ground of the openning gradually of the financial policy, the loosening steadily of the financial circumstance and the emergence endlessly of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resting on the practice of folk ROSCA and taking advantage of the experiences of the legal system on ROSCA elsewhere, China may construct and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n ROSCA to lead and normalize ROSCA' development and, thereby, to exert fully the active role of, besides the prevention of the risk on, ROSCA. In details, China may regulate ROSCA by spliting ROSCA into Civil-ROSCA and Commercial-ROSCA and construct the legal systems on them respectively. The former includes the establishment institution, parties'rights and obligations system,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of risk and the legal liabilities system on Civil-ROSCA, while the latter consists of subjects system, operating rules and supervising-managing system on Commercial-ROSCA.
引文
①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7页。
    ②北望:《福安25亿元民间标会崩盘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17日。
    ③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① Shirley Ardener,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s", Journal of the 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1964 (94),pp.201-229.
    ①刘民权,徐忠,俞建拖:《ROSCA研究综述》, 《金融研究》,2003年第2期,第121-122页。
    ②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462页。
    ③杨西孟:《中国合会之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绪言。
    ④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1页。
    ⑤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页。
    ⑥ Shirley Ardener,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s", Journal of the 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1964 (94),pp.201-229.
    ①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上海黎明书局,1935年版,第385-388页。
    ①湖南省衡南县志编纂委员会:《衡南县志》,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第339页。
    ②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93-94页。
    ③詹玉荣编著:《中国农村金融史》,北京:北京农业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79页。
    ④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6页。
    ⑤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267页。
    ①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41页。
    ②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16-117页。
    ①陈荣隆: 《合会制度在台湾之发展(上)》, 《海外财政与金融》,2007年第5期,第26页。
    ①台湾“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159号判例也持同样观点:依台湾省民间合会习惯,合会系会首与会员间所订立之契约,会员与会员间并无法律关系之存在,合会定期开标,以标金(即所谓会息)最高者为得标,会员得标时应付出标金,此项标金为未得标会员所应得之利益,会首倒会应认为有损害未得标会员所应得利益之行为,对于未得标会员,除应给付原缴会款外,并应负给付标金之义务。”(台湾最高法院2002年第一次民事庭会议决议不再援用)
    ②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③李新天、罗昆:《合会合同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①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13-14页。
    ①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5页。
    ②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5页。
    ③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406页。
    ④乔启明:《安徽宿县原有的乡村组织概况》,《实业统计》第2卷第5期,1933年9月。
    ⑤陆国香:《湖南农村借贷之研究》,国民政府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版,第6页。
    ①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3-6页。
    ①庞公系后汉时人,名讳庞德公,为一隐君子。
    ②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3-6页。
    ③新安郡名的来历及其变化:新安郡,古地名,晋武帝太康元年(280)由原新都郡改名而来(故城在浙江淳安县西)。在南朝宋梁陈时,新安郡辖县或并或析,有所变易,梁武帝承圣二年(553)将新安郡一分为二,新设新宁郡;陈文帝天嘉三年(562)复将新宁郡并入新安郡。隋朝初时称新安郡;隋文帝开皇九年(589),废新安郡,所属歙黟二县并入海宁为歙州,州治在海宁(今安徽休宁县);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复改歙州为新安郡,辖歙、黟、休宁三县,郡治在歙(今安徽歙县);唐高祖武德四年(621),新安郡改称歙州,州治在歙县。唐玄宗天宝元年(742),改歙州为新安郡,治所仍在歙;唐肃宗乾元元年(758),复改新安郡为歙州。宋徽宗宣和三年(1121),改歙州为徽州,治所在歙(参见胡云:《徽州建制沿革》,安徽省徽州地区地方志办公室编:《徽志资料选编(一)》)。可见,新安郡的名称虽然开始于西晋,但是将治所从浙江淳安迁移到安徽的休宁及歙县,实际上开始于隋朝,因此,王宗培、姚公振才会提到“新安会”(即俗称“徽式会”)之新安,开始于隋代。(笔者注)
    ①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上海: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第75-76页。
    ②杨联陞:《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载于《国史探微》,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③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上海: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第77页。
    ④杨联陞:《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载于《国史探微》,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204页。
    ⑤杜量:《台湾之合会储蓄》,《台湾银行季刊》,1969年第1期,第339-356页。
    ⑥转引自雷文平:《试论台湾“合会”在两岸经贸交往中的作用》,《台湾研究》,1995年第4期,第48页。
    ①王宗培在《中国之合会》中记载了合会的名称因地而异,如:集会、邀会、请会(山东)、打会(安徽)、纠会(浙东)、约会(湖北)、做会(广东),赊会(云南)等。姚公振在其《中国农业金融史》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②谢肇淛:《五杂俎》卷四之《地部二》
    ③丁长清:《中国古代的市场与贸易》,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22页。
    ①陈荣隆:合会制度在台湾之发展(上),《海外财政与金融》,2007年第5期,第16页。
    ②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3页。
    ③江绍原:《民学与合作研究》,《民国日报》(杭州),1930年第15期《民俗周刊》。
    ④ Clifford Geertz, "The 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A'Middle Rung'in Developmen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 Vol.10, No.3(Apr.1962), pp.241-263. Shirley Ardener,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s, "Journal of the 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 Vol.94, No.2 (1964), pp.201-229.
    ①关于互助的起源,争论颇多,归纳起来又以下三种学说:本能起源说、生的起源说和爱的起源说。本能起源说认为,互助是人类的本能,如孟子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生的起源说认为多种生物一方面需要别的生物来维持自身的生存,另一方面又需要抗御另一种生物的侵袭来维持生存,这两种情况下,均会产生互助;英国鲍纳(Arnold Bonnor)在其所著的《英国合作》一书中说:“互助早在人类之前,于蜜蜂、蚂蚁、海狸及海狮等动物之间存在”。爱的起源说,动物学家克斯拉(Kessler)认为,亲睦的感觉和照护子孙,是动物们能够互助的根据。参见:严芬芬:《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践》,北京:北京出版社,1990年版,第2页。
    ②郑玄注云:“锄者,里宰治处也,若今街弹之室,于此合耦。使相佐助。”
    ③潘维和:《中国民事法史》,台北:汉林出版社,1982年版,第180-181页。
    ④《甲骨文合集》13505,转引自陈宝良:《明代社会生活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45页。
    ⑤汉代的里社相当于《礼记·祭法》所载的“置社”,如郑玄注:“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据典籍记载,汉代时,郡县以上的社的祭祀费用由官府负责,里社的费用则由里中百姓自行解决,《史记·封禅书》记载:“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
    ①宁可:《述社邑》,《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年第1期,第12-24页。
    ②杨联陞:《中国货币与信贷简史》,载于刘梦溪:《中国现代学术经典:洪业、杨联陞卷》,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644页。
    ③宁可:《关于<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第23页。
    ④“父老”是汉代的乡官,无俸禄,有一定资产的人才可充任。里的父老主管一里事务,主要为征收税赋而设,也负有劝农、教化、维持治安等职责。
    ⑤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居——<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载于陈苏镇、张帆:《中国古代史读本(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9页。
    ①杨联陞:《佛教寺院与国史上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载于《国史探微》,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94页。
    ②秦明智:《隋开皇元年李阿昌造像碑》,《文物》,1983年第7期。
    ③敦煌遗书中的斯坦因藏2041号卷子和斯坦因藏527号卷子,转引自冯尔康:《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94页。
    ④《新唐书》卷一九七,《列传》第一百二十二,《循吏列传》,韦宙传。
    ①(明)养晦斋主人:《钟相杨么佚事》,转引自:白钢:《钟相杨幺秩事及其史料价值》,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②翦伯赞:《中国史纲要(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2页。
    ③罗愿:《新安志》卷一,《风俗》。
    ④牛达生:《西夏遗迹》,北京: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第148页。
    ①《明英宗实录》卷二七七,天顺元年四月。
    ②(明)王士性:《广志绎》卷三,《江北四省》。
    ③嘉靖《尉氏县志》卷一,《风俗》。
    ④沈鲤:《亦玉堂稿》卷八,《社仓议》三。
    ⑤吕坤:《去伪斋集》,卷四,《答巡按毕东郊》。
    ①遂昌县志编纂委员会:《遂昌县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86页。
    ②如《金瓶梅》第十四回“花子虚因气丧身,李瓶儿迎奸赴会”,西门庆说:“今日门外玉皇庙圣诞打醮,该我年例做会首,与众人在吴道官房里算帐。”明末小说《型世言》第七回“胡总制巧用华棣卿王翠翘死报徐明山”讲京靖年间妓女王翠翘故事,提到为替王翠翘赎身,“做了个百两会”。明末清初小说《欢喜冤家》第七卷“乖二官偏落美人局”,讲明天启年间余杭商人故事,提到“有一银会,明年六月方有,是坐定的银子,倒有一百的”。清初小说《连城璧》第2卷“老星家戏改八字,穷皂隶陡发万金”,讲述明成化年间漳州府衙门皂隶的故事,讲到要为买票筹钱,“何不约几个朋友,做个小会”。转引自: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页。
    ③待馀生:《燕市积弊》,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
    ④唐自生:《典当、高利贷和合会》,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同县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会同文史资料(第五辑)》,1990年,第63页。
    ⑤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刑部抄档:乾隆十八年四月十一日,巡抚广东等处地方苏昌题。转引自:刘秋根:《中国古代合伙制初探》,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0-151页。
    ⑥[清]邱煌:《府判录存》卷一
    ①山西省稷山县政协文史资料组:《稷山文史资料(第3辑)》,1987年,第173-178页。
    ②张介纯:《浙东地区清代的民间金融组织——钱会》,《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3年第7期,第9-11页。
    ③谭棣华:《略论明清珠江三角洲的高利贷资本》,载谭棣华:《广东历史问题论文集》,台北:稻禾出版社,1993年版,第208-209页。
    ④此份文书收藏于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特藏室,第114包,据推测为徽州府歙县文书。转引自胡中生:《钱会与近代徽州社会》, 《史学月刊》,2006年第9期,第80页。
    ①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7页。
    ②吴耀麟:《社会保险理论与实际》,上海:上海大东书局,1932年版,第145页。
    ③朱轶士:《从合会的优点说道农村信用合作》,《农行月刊》第3卷第6期,1936年6月15日。
    ④高向杲:《河北省农业金融概况》,《中央银行月报》第4卷第2号,1935年2月。
    ⑤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1935年续编《中国经济年鉴》(E),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82页。
    ⑥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603页。
    ①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270页。
    ②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93-694页。
    ③杨季华:《皖北农村社会经济实况》,蚌埠:安徽省立第二师范学校,1933年版,第83页。
    ④吴志铎:《北通县第一区平民借贷状况研究》,燕京大学经济系,1936年,第127页。
    ⑤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载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斯坦福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5343-45344页。
    ①季君勉:《如皋县盐垦区三百户农家初步调查报告》,《农业推广》第12期,1936年9月。
    ②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状况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载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斯坦福中文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4页。
    ③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13卷第16期,1936年。
    ④郑厚博:《中国平民金融之调剂与提倡信用合作社》,《合作前锋》第1卷第6期,1937年6月20日。
    ①官正艳:《中国近现代合会研究——以法文化的视角》,[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21-23页。
    ②单强:《民国时期江南农村信贷市场之特征》,《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第53页。
    ③郑家度:《解放后广西民间“合会”的一些情况》,《广西农村金融研究》,1986年第3期,第37-38页。
    ④《唐山市金融志》编纂委员会: 《唐山市金融志》,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92年版,第65页。
    ⑤《厦门金融志》编委会: 《厦门金融志》,厦门:鹭江出版社,1989年版,第151页。
    ⑥邓子恢: 《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载卢汉川: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长沙:湖南省出版事业管理局,1986年版,第428页。
    ⑦徐畅:《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中地区农村金融研究》,济南:齐鲁书社,2005年版,第236页。
    ①平潭县联合调查组: 《关于平潭县民间标会的调查报告》, 《福建金融》,1987年第4期,第18页。
    ②何光:《中国合作经济概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6页。
    ③岳志:《现代合作金融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④王枫斌:《“标会”风暴——江苏通州民间“标会”记者调查》,《社区》2002年第8期,第4-8页。
    ⑤季任春:《“标会”融资悲剧在通州发生》,《金融经济》,2002年第3期,第60-61页。王枫斌:《“标会”风暴——江苏通州民间“标会”记者调查》,《社区》2002年第8期,第4-8页。
    ⑥北望:《福安25亿元民间标会崩盘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17日。
    ⑦印峥嵘:《小镇标会“吸储”上亿,百万元10分钟到位》,《每日经济新闻》,2009年2月18日(金融版)。
    ①李新天、罗昆:《合会合同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8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5页。
    ②刘民权主编:《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①Rbert Dekle, Koichi Hamada, "On the Development of 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s in Japan", Economic Development & Cultural Change, Vol.49, (October 2000), pp.77-90.
    ①戴炎辉:《台湾习惯上之合会》,《台法月报》33卷第5号,(台北:台湾总督督官房法务课内台法月报发行所,1936),第33页。
    ②陈荣富:《台湾之合会事业》,《台湾银行季刊》第5卷第4期(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所,1952)。
    ①陈瑞堂: 《合会》,载于《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台北:法务通讯社,1984),第543-546页。
    ②陈宛妤:《法律继受与传统融资活动——以合会与当铺在台湾的法律发展轨迹为中心》,[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47页。
    ③台湾总督府于1916年2月发布律令第5号《关于无尽业之律令》,当中援用日本《无尽业法》的规定,内容为“关于无尽业,除无尽业法第6条、第24条第2号及第33条之规定外(即关于营业区域、在营业区域以外为营业的罚则),依日本之无尽业法。同法中的勅令就当作是台湾总督府令,主务大臣就是台湾总督,地方长官就是厅长。依类似无尽的方法,以金钱或有价证券以外之财产为给付,看做是无尽。”参见日本外务省:《外地法制志(第四卷)律令总揽》,东京:文生书院,1990年版,第445页。
    ①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44-45页。
    ②黄永仁、杨金龙、罗庚辛、黄博怡:《台湾地下金融问题——民间合会与地下钱庄》,《基层金融》(台北:基层金融出版社,1984年版),第143页。
    ③陈美伶、陈丽秋: 《台湾地区民间合会现状之研究》,台“法务部”(民国)73年度研究发展项目研究报告,1984年12月。
    ④ Timothy Besley, Alec R. Levenson, "The Rol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Household Capital Accumulation:Evidence from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Vol.106, (January 1996), pp.39-59.
    ⑤张耀中:《倒会被害人特征与倒会被害机会之研究》,[国立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论文提要。
    ①杜量:《台湾之合会储蓄》,《台湾银行季刊》,1969年第1期,第340页。
    ②1948年1月27日颁布的《台湾省合会储蓄业管理规则》先后于1948年10月、1950年4月和1952年2月修正。
    ③何广文等著:《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317-319页。
    ④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08页。
    ⑤ Chit fund, http://en.wikipedia.org/wiki/Chit_fund#History,2009-10-7。
    ①陈荣文:《印度合会法制介述》,载《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下)》,2008年,第902页。
    ② C. D. Campbell, C. S. Ahn:"Kyes and Mujins-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in South. Korea,"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1962, pp.55-68.
    ① H. B. Pradhananga进行制度创新之后的合会运作机制大致如下:首先,参与者要申请加入该合会组织,并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协议,会员应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每日缴纳的会款;如果会员没有违约,那么到三年期限后,会员可以得到自己所储蓄的资金和相应的利息;若会员在签订协议后的头三个月违约,则得不到利息。其次,会员的会款由信贷员负责收取,会员拥有一份存折,其中附有照片、姓名、储蓄数额等。复次,该合会组织定期举行会员大会,听取会员的意见。再次,该合会组织所筹集的合会金可以贷给会员也可以贷给非会员,不过,会员享有优先权,可以在任何时间提出,不需要担保,非会员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贷程序,并提供相应的抵押。参见H.D.Seibel, Heiko Schrader, "Dhikuti revisited:from ROSCA to Finance Company in:Savings and Development (Milan)", Quarterly Review, Vol. ⅩⅩⅢ, no.1 (1999), pp.48-55.
    ② H.D.Seibel, Heiko Schrader, "Dhikuti revisited:from RoSCA to Finance Company in:Savings and Development (Milan)", Quarterly Review, Vol. ⅩⅩⅢ, no.1 (1999), pp.48-55.
    ③ Susan Thieme, "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and Remittances:The case of Far West Nepalese Labour Migrants in Delhi, India", Working Paper,2003.
    ④ F.J.A. Bouman, "Rotating and accumul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A development perspective", World Development, Elsevier, vol.23(3) (March1995), pp.371-384,
    ① Faisal Bari,"Random 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ROSCAs)Without and With Discount:A Complete Characterization of Benefits and Costs", Working Paper,2001.
    ②[美]大卫·洛耶:《达尔文:爱的理论——着眼于对新世纪的治疗》,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引言。
    ③[俄]克鲁泡特金:《互助论——进化的一个要素》,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60-265页。
    ①[美]麦特·里德雷:《美德的起源:人类本能与协作的进化》,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②叶航:《利他行为的经济学解释》,《经济学家》,2005年第3期,第22-23页。
    ③董志勇:《行为经济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4-88页。
    ④汪丁丁、叶航:《理性的追问:关于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对话》,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9页。
    ⑤董志勇:《利他行为与利己动机》,《书摘》,2008年第4期,第107页。
    ①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5页。
    ②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25页。
    ③转引自周激:《中国合会实证研究的现状及述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5月中旬刊,第199页。
    ① C.F.Sabel, "Studies Trust:Buildinging New Forms of Cooperation in a Volatile Economy", Human Relations, 1993 (46),pp.1132-1140.
    ②罗家德、叶勇助: 《中国人的信任游戏》,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③K-海默语。转引自:刘莘:《诚信政府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页。
    ④彼得·布劳: 《社会生活中的交换与权利》,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99页。
    ⑤ GSimmel,The Philosophy of Money, London:routledge,1978年版,第326页。
    ⑥彭泗清:《我凭什么信任你——当前的信任危机与对策》,载于郑也夫、彭泗清:《中国社会中的信任》,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版,第295-297页。
    ①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②胡必亮: 《村庄信任与标会》, 《经济研究》,2004年第10期,第115-121页。
    ①邱建新:《信任文化的断裂:对崇川镇民间“标会”的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18页。
    ②胡祗通:《紫山大全集》卷23,《匹夫岁费》。
    ③陈卜:《过庵遗稿》卷5,《上巡抚柯公》。
    ④光绪《望都县乡土图说》,《田亩》。
    ①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67页。
    ②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7-8页。
    ③《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1页。
    ④《唐会要》卷88,《杂录》。
    ⑤徐畅:《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华中地区农村金融研究》,济南:齐鲁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7-678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74-675页。
    ③[英]休谟:《人性论》(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526页。
    ①田宗跃,郭建跃:《知识溯源大全》,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230页。
    ①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载于卢汉川:《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长沙:湖南省出版事业管理局,1986年版,第428页。
    ①张振国: 《当代中国经济大辞库》(农业卷),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907-908页。
    ②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正,原第79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为第81条第1款,修正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①本案一审判决后,李启锋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6月12日裁定驳回,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198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本案例参见:人民法院年鉴编辑部:《人民法院年鉴1989》,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896页。
    ②案例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3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①参见1998年7月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
    ②案例资料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114页。
    ①案例资料来源:北大法意,法院案例: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奉民一初字第532号。
    ①案例资料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234页。
    ②王琳:《论我国习惯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法的关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23-24页。
    ①王枫斌:《标会风暴——江苏通州民间“标会”记者调查》,《社区》,2002年第8期,第4-8页。
    ②薛世平:《2004年福安市政府工作报告》,http://www.fjfa.gov.cn/Zwgk/Show Article.asp?ArticleID=1405, 2009-5-1。
    ①周凯:《民间“标会”案件实务研究》,《法律适用》,2003年第8期,第56-58页。
    ②廖宏辉:《民间标会活动的现状、成因及治理对策》,《公安研究》,2004年第10期,第53-55页。
    ③谢平:《民间信贷需合理制度安排》,《新快报》,2004年7月11日。
    ①贾悠然、沈爱卿:《论合会的优势及其约束机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4期,第44页。
    ②冯兴元:《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转引自:蒋寒迪、张孝锋:《中国地下金融市场中的利益群体及其博弈分析》,北京:华龄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③陈荣文:《“合会”的法律属性》,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723/335572357_4.html,2009-4-10.
    ④何炜玮:《合会的法律定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5-6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116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②温伟胜:《WTO与农村金融改革》,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①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对于未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集资诈骗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②陈荣文:《“合会”的法律属性》,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5723/335572357_4.html,2009-4-10.
    ③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7页。
    ④苏亦工:《略谈“银会”:中国习惯集资机制在香港的境遇》,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7283,2009-4-13。
    ①张星水、许志永:《孙大午案的法理视野》,载于孙国栋:《律师文摘》(第8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②余文玲:《中国民间合会:游离于习惯与法律之间》,载于方立新主编:《和谐社会的法治环境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
    ①李宏明:《金融深化新论》,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
    ①爱德华·S·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
    ②发改委就全国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成果展览会举办新闻发布会,http://www.china.com.cn/zhibo/2007-07/04/content_8785290.htm,2009-5-10。
    ①胡俊华、陈嘉烈:《银行两月授信4.5万亿中小企业不到1/20》,http://www.nbd.com.cn/newshtml/20090317/20090317020849437.html,2009-5-9。
    ②周晓芳:《李毅中:前3月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占比不足5%》,《每日经济新闻》,2009年6月9日。
    ③徐海星、王亮:《“国家中小企业银行”有望试水》,《广州日报》,2008年8月4日,第A23版(财经版)。
    ④《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同时,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做了更为严格细化规定。
    ⑤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⑥黄惠琴、杨晓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及对策》,《中国国情国力》,2009年第2期,第43-45页。
    ①资料来源:200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②韩俊、罗丹、程郁:《农村金融现状的调查和政策建议》,载于瞿振元、(日)大多和严:《中日农村金融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15页。
    ③钟笑寒、汤荔: 《农村金融机构收缩的经济影响:对中国的实证研究》, 《经济评论》,2005年第1期,第109页。
    ④林艳腾:《银行乡镇网点遭撤并》,《泉州晚报》,2009年4月13日。
    ⑤资料来源:200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①刘仁伍:《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问题》,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279页。
    ②韩俊、罗丹、程郁:《农村金融现状的调查和政策建议》,载于瞿振元、(日)大多和严:《中日农村金融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32-233页。
    ①《温州民间金融“抬会”隐秘通道30年》,http://www.jd580.com/html/xwdt/jiedaidongtai/7181.html,2009-5-22。
    ②姜旭朝,丁昌锋:《民间金融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金融研究》,2004年第8期,第107页。
    ③王晓毅、蔡欣宜、李人庆:《农村工业化与民间金融——温州的经验》,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86-87页。
    ④冯兴元:《温州市苍南县农村中小企业融资调查报告》,《管理世界》,2004年第9期,第53-66页。
    ⑤陈旭鸣: 《民间合会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以福建省晋江市为个案分析》,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12期,第86-87页。
    ① K.Kan, "Informal Capital Sources and Household Investment:Evidence from Taiwan",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Vol 62, No.1 (2000),pp.209-232.
    ② F.J. A.Bouman, "Rotating and accumul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A development perspective", World Development., Vol.23 Issue 3 (March 1995),pp.373.
    ①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①张富杰:《民间借贷之现状、成因及对策——基于贵州省普安县的抽样调查》,《理论与当代》,2007年第1期,第35-36页。
    ① J. Ndjeunga, Rotating Saving and Credit Association in Cameroon: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Between Members, Urbana-Champaign:University of Illinois, (1995).
    ② G. Begashaw, "The Role of Traditional Savings and Credit Institutions in Ethiopia", Savings and Development, vol5(2)(1978),pp.249-262.
    ①卜海涛、解希民:《浙江民间资本借贷调查:地下金融渴望弃暗投明》,http://finance.sina.com.cn/g/20090226/08175903318.shtml,2009-08-02。
    ②《广东民间资本规模超过1.2万亿元》,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1024/15322059135.shtml,2009-08-04。
    ③以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人民币现行利率表为准。
    ①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页。
    ② Timothy Besley, Alec R.Levenson, "The Rol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Household Capital Accumulation:Evidence from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vol.106 Issue 434(January 1996),pp.39-59.
    ①邹愚:《银监会调研沿海“合会”,民间金融出路求解》,《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30日。
    ② D. Adams, M.L. Canavesi, " 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in Bolivia", Savings and Development,vol. 13, no.3(1989), pp.219-235.
    ①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台江区参会者将资金用于消费尤其是购房、购车的比例特别高。笔者在访谈中了解到,在城市房产已成为一种投资品的情况下,参会者将资金用于购买房产不一定都是属于消费,其中部分购房行为属于房产投资,事实上,无论基于哪一种目的购房,对于社会而言,这些购房行为都属于消费行为。
    ② Timothy Besley, Stephen Coate, Glenn Loury, "The economics of 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83 Issue 4(September 1993), pp.792-810.
    ① Timothy Besley, Alec R. Levenson, "The Rol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Household Capital Accumulation:Evidence from Taiwan", Economic Journal, vol.106 Issue 434(January 1996).pp.39-59.
    ② S.Handa, C. Kirton, "The economic of 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evidence from the JamaicanPartner",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60:pp.173-194.
    ③ Mark Schreiner, "Formal Roscas in Argentina",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vol.10 Issue 2(May2000), pp.229-232.
    ④ D. Adams, M.L. Canavesi, "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in Bolivia", Savings and Development,Vol. 13, No.3(1989), pp.219-235.
    ①李柳溪:《定县邀会的研究》,《民间》半月刊第4卷第5期,1937年。
    ②李景汉:《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合作问题》,《东方杂志》第33卷第7号,1936年4月。
    ③岳志:《现代合作金融制度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页。
    ①转引自刘民权、徐忠、俞建拖:《ROSCA研究综述》, 《金融研究》,2003年第2期,第130页。
    ②本部分内容参考了:陈国兴:《激流勇进》,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刘彬:《当代中国名案》(1949-1995),珠海:珠海出版社,1996年版。李元华:《温州民间融资及开放性资本市场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吴晓波:《激荡三十年:中国企业1978-2008》(上),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年版。
    ①张文:《农妇设高息陷阱,吸金两亿》,《文汇报》(香港),2009年4月18日,内地版。
    ②杨江、郑光雨:《农妇与“标会乌托邦”》,《新民周刊》,2005年11月23日。
    ③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简报》,2008年第10期。
    ①朱力、韩勇、乔晓征等:《我国重大突发事件解析》,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5页。
    ①北望:《福安25亿元民间标会崩盘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17日。
    ①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4-77页。
    ①北望:《福安25亿元民间标会崩盘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17日。
    ①陶君:《浙江小额贷款公司共放款382亿元》,《上海证券报》,2009年12月1日,第A2版。
    ②《截至11月末全国已有13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9-12/28/content_19145945.htm,2010-1-15.
    ①李建军:《地下金融规模及其对宏观经济影响分析》,《中国金融》,2005年第4期,第25-27页。
    ②《发改委牵头制定鼓励民间投资20条已上报国务院》,http://money.163.com/09/0916/13/5JBADPSS00252G50.html,2009-9-18。
    ①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64-65页。
    ②张光博: 《外国经济法·日本国(卷一)》,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61-365页。
    ①日本外务省: 《外地法制志(第四卷)律令总揽》,东京:文生书院,1990年版,第146页。
    ②20世纪80年代,台湾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倒会事件,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当时的台湾“行政院”特别指示“法务部”、“经济部”、“财政部”针对民间倒会案,研究防治对策。主管机关于1983年制定了《健全民间互助会方案》,该方案规定:1、互助会的会员人数在一定数目以上,或会首总金额在一定金额以上者须申报许可始得营业;2、会首与得会者应提供保证人或保证品:3、应规定投标标金的最高额度:4、互助会应当设置会单、会规、账簿等;5、会首的财力应足以承担倒会时互助会债务责任。不过这一方案没有得到政府的实际落实,最终变成政府的一种政策宣传,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参见:陈宛妤: 《法律继受与传统融资活动——以合会与当铺在台湾的法律发展轨迹为中心》,[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第54页。
    ①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08页。
    ①1973年1月29日颁布的《台湾地区合会储蓄业管理规则》第7条规定,合会储蓄公司得经营下列业务:现金合会;收受各种存款,但不得接受甲种活期存款;办理个人置产、创业、耐久用品分期付款及其他必需周转用途之放款;办理中小企业放款及票据贴现;买卖公债及国库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国内汇兑;保管贵重金饰物品及有价证券;投资于股票上市之生产及公用事业。第8条规定,合会储蓄公司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办理无抵押放款:个人小额放款有适当之保证人;在申请贷款以前,已办妥个人定期征信登记卡者;有确实来源可资分期或一次偿付贷款本息者。第10条规定,合会储蓄公司之存款准备率及存放款利率之核定,依银行法有关规定办理。
    ② The Chit Funds act,1982,http://gov.ua.nic.in/society/acts/hchit.htm,2009-1-30译文参考了陈荣文:《印度合会法制介述》,载于《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8年会论文集——金融法制的现代化(下)》,第902-908页。
    ①这种观点也是台湾地区实务中的一贯见解,如1960年台上字第1635号判例:“本省合会性质乃会员与会首缔结契约,会员间不发生法律关系,‘为一般显著之事实’,上诉人谓会首与会员间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乃死会与活会间发生债之关系,……空言无据”。
    ②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6-517页。
    ③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0页。
    ①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17-518页。
    ②民国时期的一些司法判决也体现了这种观点,如大理院1914年上字第931号判例:“集会契约(即合会契约)之目的,在使各会员得受同等之利益,且其性质与合伙契约相类似。故在各会员尚未完全收回其出资,或偿还其所收他会员之出资以前,各会员间均保持共同之利害关系,而不容有所差异。依此推断,则各会员中如实有丧失资力,不能践行其偿还出资之义务者,其因此而生之损失,除有特别约定外,自应由各会员分担,不得尽举以归之未受会款之人。”日本司法实务中也有这类判例,如日本大審院昭和六年五月一日判决认为:“合会为合伙之一种,除会规有特别规定外,合会之议决应以会员全体之同意为之。”
    ③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78-79页。
    ①陈荣隆: 《合会制度在台湾之发展(上)》, 《海外财政与金融》,2007年第5期,第22-23页。
    ②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87页。
    ③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80-81页。
    ④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9页。
    ⑤欧阳经宇:《民间合会契约与人事保证契约之研究》,载于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辑(下)》,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430页。
    ①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16页。
    ②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18页。
    ①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14页。
    ②这是笔者在福州市台江区、连江县作合会问卷调查时,问到会员最近参加的合会有没有采取措施防范倒会风险时,有不少会员向笔者介绍了在有些会员拥有数个会份的情况下,合会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即通过限制这些会员竞标合会金的时机,来控制合会风险。笔者在这里引用的内容是其中一位会员介绍的情况。
    ③项开来: 《“标会”狂卷福安,不少家族破产》, 《新华每日电讯》,2004年7月4日,第1版。
    ①印峥嵘、黄清燕、杨虹:《小镇标会“吸储”上亿,百万元10分钟到位》,《每日经济新闻》,2009年2月18日。
    ②王威、陈莹、林彦:《农妇组织标会骗取179万元——她虚构会员,让自己中标,用新骗局填补旧骗局亏空》,《福州晚报》,2009年6月15日,第A6版。
    ①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112页。
    ①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4页。
    ②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99页。陈荣文:《合会运行机理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研究》,《亚太经济》,2005年第4期,第86页。
    ③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24-125页。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46-247页。
    ①季任春:《“标会”融资悲剧在通州发生》,《金融经济》,2002年第3期,第60页。
    ②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4页。
    ①李新天、罗昆:《合会合同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②王志诚:《论合会制度》,《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第6期,第86页。孙森焱:《合会之法律关系》,《法令月刊》,1997年第12期,第4页。
    ③陈聪富:《合会习惯之成文化》,《全国律师》,1999年第7期,第98-99页。
    ④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32-133页。
    ①陈荣文:《合会运行机理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研究》,《亚太经济》,2005年第4期,第87页。
    ②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14页。
    ③刘民权:《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287页。
    ④如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99页。陈荣文:《合会运行机理及当事人权利义务配置研究》,《亚太经济》,2005年第4期,第86页。李新天、罗昆:《合会合同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169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①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3页。
    ①林诚二:《论合会》(下),《月旦法学》第17期,第10页。
    ②台湾地区“民法”第709条之9第1项规定:“因会首破产、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不能继续进行时,会首及已得标会员应给付之各项会款,应于每届标会期日平均交付于未得标会员之会员。但另有约定者,依其约定”。第4项规定:“第一项情形,得由未得标之会员共同推选一人或数人处理相关事宜”。
    ③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下),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88页。
    ①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第14页。
    ①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99页。
    ②陈荣文:《合会风险的法律控制--以比较法为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①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第117-118页。
    ①徐国栋:《绿色民法典草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699页。
    ①笔者在福州市台江区采访郑某组织的合会时,其中一位会员就是如此描述其会息状况的。
    ②印峥嵘、黄清燕、杨虹:《小镇标会“吸储”上亿,百万元10分钟到位》,《每日经济新闻》,2009年2月18日。
    ③台湾地区标会利率常用的计算公式有:1、(1)按月标方式:月利率=[竞标金(中标利息)×2/标得总金额]×100%,年利率=月利率×12;(2)非按月标方式:月利率=[竞标金(中标利息)×2/标得总金额]×(30/标期)×100%。说明:在非按月标方式中,每月以30天计,标期可视所标的会期长短代入计算,例如半月以15代入,旬标则以10代入计算即可;标得总金额也可用公式表示:内标——总金额=约定会款×(会首+死会人数)+(约定会款-利息)×活会人数;外标——总金额=约定会款×(会首+死会人数)+∑(约定会款+各标利息)。2、(1)内标制下:标会会款=会金×(得标期-1)+(参加人数-得标期)×(会金-标金),会金支出=[会金+(会金-标金)×(得标期-2)]+(参加人数-得标期)×会金,获利率=(标会会款-会金支出)÷会金支出×100%;外标制下:标会会款=会金+[(会金+标金)×(得标期-2)]+(参加人数-得标期)×会金,会金支出=会金×(得标期-1)+(参加人数-得标期)×(会金+标金),获利率=(标会会款-会金支出)÷会金支出×100%。在台湾,有些机构为了计算方便,甚至开发了标会利率计算软件。参见:许名灿:《如何在30岁前赚第一个100万》,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7年版,第209-212页。《标会试算》,http://kosanyj.ingpim.com.tw/ul/global/040501.asp?Uni=9,2009-6-26。
    ①郑永福: 《近代中国民事习惯中的合会与互助会》,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19页。
    ②李晓佳:《台湾的合会运作经验及其对大陆农村金融发展的借鉴意义》,载冯兴元、何广文、杜志雄等:《中国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355页。
    ①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3页。
    ②以笔者在宁德市霞浦县收集到的一份“社会互助会单凭据”为例,该凭据的备注中明确载明:“……;2、本会加标时间:每年正标外另加标四次,即农历正月十八、四月二十八、九月二十八、十月二十八,直至本会结束为止;3、本会标会时间:每月农历十三日12点正在会首厝中投标,最低标额为10元,每轮以金额最高者为中标者,会员必须在开标前缴清会款。……”
    ③冯兴元:《合会组织的是与非》,《银行家》,2005年第8期,第50页。
    ①赵惠春、郑海旭:《民间标会风险成因与防范的调查思考》,《福建金融》,2006年第2期,第16页。
    ②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60页。
    ③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
    ①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10页。
    ②魏建文:《合会合同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第41-42页。
    ①陈立:《财产、经济犯罪专论》,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2页。
    ①陈荣文:《海峡两岸合会犯罪形态及其刑事责任比较研究》,《现代台湾研究》,2005年第2期。
    ②蔡彰:《中国刑法读本》,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③许成磊:《金融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北京: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第187页。
    ①杨忠民、黄华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
    ①[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10月版,第251页。
    ②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8页。
    ③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1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5页。
    ④转引自梁慧星:《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载《梁慧星文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⑤杨解君:《法律漏洞略论》,《法律科学》,1997年第3期,第13-14页。
    ⑥[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北京: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43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页。
    ⑧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66年版,自序。
    ①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
    ②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3页。
    ①陈荣隆: 《合会制度在台湾之发展(上)》, 《海外财政与金融》,2007年第5期,第26页。
    ②袁宗蔚:《商业学概论》,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40-241页。
    ①标会理财网,https://www.bidmoney.com.tw/bid/servlet/HttpDispatcher/HowTo/howTo?PageType=index&newTxRequest=true, 2009-7-13。
    ②永丰银行组织的商事合会电子会单实例:标会编号:2009071513002;标会起日:2009、07、15;标会到期日:2010、07、15:总参加人数:13人:竞标方式:内标制;会期:每月一期,共13期;开标时间:每月15日14:00;每期会款10000元;交付会款:每期开标后3日内;总会款:120000元;底标300元。
    ①陈慧琳:《永丰银网络标会热卖,半年手续费赚400万元,今年目标冲1500万元》,http://news.cnyes.com/stock/dspnewsS.asp?fi=%5CNEWSBASE%5C20090112%5CWEB1240&vi=33492&date=200 90112&time=19:00:20&pagetype=index2&subtype=home&cls=index2_totalnews,2009-7-12。
    ② Mark Schreiner, "Formal Roscas in Argentina",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vol.10 Issue 2(May2000), pp.229-232.
    ①根据2010年2月10日星期三的外汇牌价:1人民币(CNY)=6.8183印度卢比(INR)。根据2010年2月10日星期三的外汇牌价:1人民币(CNY)=4.6941新台币(TWD)
    ②参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
    ①参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10、11、12条的规定。
    ②参照《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
    ①标会理财网,https://www.bidmoney.com.tw/bid/servlet/HttpDispatcher/MarketPlace/marketPlacePrompt?newTxRequest=true&Pag eNumber=2&QueryType=SubQuery,2009-7-17.
    ②陈慧琳:《永丰银网络标会热卖,半年手续费赚400万元,今年目标冲1500万元》,http://news.cnyes.com/stock/dspnewsS.asp?fi=%5CNEWSBASE%5C20090112%5CWEB1240&vi=33492&date=200 90112&time=19:00:20&pagetype=index2&subtype=home&cls=index2 totalnews,2009-7-12。
    ③收取合会利益比率=(全期应付会金总额-给付金(未扣标差金)]÷给付金(未扣标差金)或合会利益÷给付金。如约定合会利益为12户每万元1160元,则其合会利益比率为(11160-10000)÷10000=11.6%。资料来源:台湾省政府财政厅民国四十一年九月至六十三年三月历次核定《合会储蓄公司合会利益最高标准及会员投标最低成数调整标准表》,参见: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第233页。
    ①参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30、31条的规定。
    ②参照《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32条的规定。
    ①标会理财网,https://www.bidmoney.com.tw/bid/Frontend/Forum/detail.jsp?indx=1991,2009-7-18。
    ②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on Grih Lakshmi Chit Fund Pvt Ltd, http://grihlakshmi.co.in/faq.htm,2009-7-18。
    ③ Who can become subscriber, http://www.delhi.gov.in/wps/wcm/connect/doit_chitfund/Chit+Fund/Home/Guidelines+for+Subscribers/Who+can+bec ome+subscriber,2009-7-18.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王宗培:《中国之合会》,南京:中国合作学社,1935年版。
    8、杨西孟:《中国合会之研究》,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9、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10、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11、陈醉云:《农村经济概论》,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
    12、寿勉成、郑厚博:《中国合作运动史》,重庆:正中书局,1937年版。
    13、姚公振:《中国农业金融史》,上海:中国文化服务社,1947年版。
    14、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5、林和成:《中国农业金融》,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
    16、冯和法:《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上海:上海黎明书局,1935年版。
    17、袁宗蔚:《商业学概论》,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77年版。
    18、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
    19、曹竞辉:《合会制度之研究》,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
    20、曾隆兴:《现代非典型契约论》,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版。
    21、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下)》,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版。
    22、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
    23、李淑明:《债法各论》,台北: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版。
    24、瞿振元、[日]大多和严:《中日农村金融发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版。
    25、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6、詹森林:《民事法理与判决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7、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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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谢哲胜:《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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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以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中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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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P. J. Drake, Money,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Oxford:Martin Robertson, 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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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杨际平:《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社邑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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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陈忠五、Frederic Rocheteau:《合会:亚洲循环储蓄与信用组织之法律分析》,载《国际比较法杂志》,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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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李新天、罗昆:《合会合同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8卷,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6、黄震:《台湾合会法律制度之变迁》,载甘功仁、李轩主编:《财经法律评论》(2003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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