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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法律对官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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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代具有政治远见的统治者历来重视吏治。唐王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强盛朝
    代,唐初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思想,确立了“以法治吏”的指导
    思想,形成了完善的以法治吏的法律体系,在官吏的选拔任用、监督管理、考核、监
    察、奖惩等各个方面都做到了有法可依,保证了唐朝初期吏治的清明,对大唐盛世的
    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依法加强
    对党员干部队伍的管理,推动各级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已经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
    研究唐代法律制度特别是以法治吏的做法和经验,为我们所借鉴,无疑会起到事半功
    倍的效果。对于促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干部队伍管理尽快步入规范化、法制化、
    科学化的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着重从唐代完善吏治立法,以法监督官
    吏选拔任用、依法行使职权,惩处官吏违法犯罪等不同方面论述了唐代健全吏治制度,
    有效整饬吏治的经验。目的是以古为鉴,古为今用,为建设现代公务员制度服务。
     全文分六个部分:
     一、唐代以法治吏的历史背景:唐初统治者吸取隋亡教训,认识到“载舟覆舟,
    所宜深慎”的道理,把国家长治久安的期望寄托在建设一支勤于政务、廉洁守法的官
    吏队伍上。他们在吸收前人“明主治吏不治民”思想的同时,认识到以法管官才是治
    国之本。因此,提出了“以法治吏”的吏治建设思想。
     二、唐代以法治吏法律体系的完善:分析了唐代围绕以法治吏所取得的立法成就。
    唐初统治者对吏治立法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进行了几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建立
    了内容完整的庞大的法律体系。唐代的主要法律种类都重视吏治立法,所有法律形式
    协同配合起来,确立起吏治立法的整体机制,为实施以法治吏奠定了法律和制度基础。
     三、以法监督官吏的选拔与任用:分析了唐代以法选拔、任用、监督官吏的积极
    作用。唐朝沿袭了科举制度,在选拔官吏上讲求“少而精”,坚持“重德行”的原则。
    唐代以法监督官吏选拔任用的积极作用在于:将对官员的选拔任命权集中于中央,有
    利于巩固中央集权;广泛选拔人才,扩大了阶级统治的基础,增强了政权的活力:实
    行任人唯贤的原则,培养了富有进取性的地主阶级将相官吏。
     四、以法监督官吏行使职权:分析了唐代以法监督官吏勤谨政务、依法行使职权
    的积极作用。唐代以法监督官吏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司法官吏依法办案,同时,还按
    
    
    
    照考课标准,对官吏任职期间的表现进行全面的考核,并将其作为奖惩、任用、升黜
    的依据。同时,唐代统治者还通过严密的监察系统监督官吏依法行使职权,从而构成
    了一个全方位的以法治吏的防控体系,对于维护吏治的清明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以法惩治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了唐代将惩治官吏的贪污受贿、失职渎
    职作为维护吏治的重要手段的作用。唐代封建官吏在享受特权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
    约束。唐代惩治官吏违法犯罪行为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惩治官吏违反行政规制的
    行为,惩治官吏的擅权行为,惩治官吏的违纪行为,惩治官吏的失职行为,重处官吏
    的经济犯罪,惩治司法官吏违法审判等。唐代以法惩治官吏违法犯罪,对于保持整个
    官吏队伍的廉洁与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在客观上减轻了百姓的重负,缓和了阶级
    矛盾,有利于封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六、唐代以法治吏的历史作用及启示:分析了唐代以法治吏的历史作用,以及给
    我们的启示。唐代将吏治政策不断制度化和法律化,是唐王朝长时期正常运转的根本
    保证,对于推动唐朝由乱转治、进而出现盛世发挥了重要作用。唐朝以法治吏的基本
    经验是:注重吏治研究和经验的总结概括,将对官吏的监督管理制度化、法律化;把
    吏治建设作为一项总体工程,融合各种手段,综合为治;封建帝王、朝廷重臣、地方
    各级官吏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吏治建设中,态度坚决,以一贯之。
     唐代以法治吏给我们的启示:建立有效机制,尽快将干部队伍的管理工作纳入
    法制化轨道;尽快完善与行政管理有关的各项法律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加强行
    政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权的地位和扩大行政监督的途径,将权力置于有效监督之下,
    使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及时暴露;严格惩罚措施,做到违法必究。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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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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