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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模式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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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题名:Outline of the Mode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 作者:王太宁
  • 论文级别:硕士
  • 学科专业名称:刑法学
  • 学位年度:2004
  • 导师:李洁
  • 学科代码:030104
  •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 论文提交日期:2004-04-01
摘要
我国的犯罪构成与英美法系的“犯罪要件”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都是指犯罪成立体系。因为本文着重探讨中国的刑法理论,故仍沿用“犯罪构成”旧称。
    犯罪构成模式是指犯罪构成作为一个系统,其内部所包含的各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结合方式。研究犯罪构成模式的意义在于寻求一个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图,实现刑法保护社会和保障人权功能的犯罪构成模式。本文通过对犯罪构成模式的评价标准的探讨,对我国目前“四要件”的犯罪构成模式进行评说,进而提出完善现有犯罪构成模式的建议和初步构想。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评价犯罪构成模式优劣的标准。评价标准的确立是与各位学者对话的前提。确立犯罪构成模式的评价标准时,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犯罪构成的属性,犯罪构成的功能,犯罪构成的价值。
    犯罪构成的属性曾经是中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之一。本文将其分为三种主张:“理论说”、“法律说”、“折衷兼有说”。要解决犯罪构成的属性问题,首要应该明确何谓“法律规定”。因此,文章对罪刑法定主义进行了探讨。罪刑法定主义是保护民主,促进人权,防止刑罚权滥用的重要原则。传统的罪刑法定主义仅包括“形式的侧面”,现在增加了“实质的侧面”。罪刑法定主义要发挥其预定的功能有一个首要的前提,那就是刑事良法的存在。立法与社会发生脱节的时候,可以通过犯罪构成给予补正。因此,虽然犯罪构成的诸要素皆来自于刑法的规定,但是,犯罪构成不是法律,而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具理论。
    犯罪构成的机能是指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理论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和作用。犯罪构成的机能包括两种:1、作为工具的机能,即犯罪构成服务于刑法由此所具有的机能,具体包括解释机能,联系机能,评价机能,指导机能。2、作为理论的机能,具体包括整合机能,体系机能。
    犯罪构成的价值包括两种:1、目的价值。作为工具理论,犯罪构成的价值决定于它所服务的刑事实体法的价值,即自由、秩序、正义、功利。2、形式价值。指犯罪构成作为理论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即和谐、经济。
    因此,犯罪构成模式的评价标准应该包括:是否适当解释,是否支持评价,是否和谐,是否经济。而且,这四个标准之间存在主次顺序,不可等量齐观。
    文章的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犯罪构成的现状。首先介绍了我国犯罪构成的特点。其次应用文章第一部分得出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我国犯罪构成的最大特色在于“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统一论”。具体表现为三点:1、外源性。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借鉴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基础上开展起来的,而俄国的学者受德国刑事古典学派的犯罪构成学说影响很深。这造成了我国的犯罪构成与大陆法系犯罪论在构成要素上的某种对应性和法律文化中对法律移植的偏好。2、自然的行为理论。我国刑法学界对行为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发展阶段上类似于德国刑法理论中的前古典行为论,并且尚未对行为人在犯罪概念中的可评价地位进行思考,将“行为”仅仅等同于“实行行为”,而这一做法无形地放弃了评价机能。自然的行为理论体现在它仅仅对行为的自然过程进行描述,只强调“发现犯罪的过程”,因此,犯罪构成要件同时也是行为构成要件。通过犯罪构成的排列顺序体现从客观行为到主观归责的、理性的、逻辑的定罪过程的意图,在现阶段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内是不可能实现的。3、作为核心概念的犯罪构成的悖论。文章论述了以下三点:(1)犯罪构成与犯罪定义的矛盾。在犯罪定义与犯罪构成之间存在着两个犯罪成立标准的冲突。通过对各种主张进行分析论证可以知道构成要件与犯罪定义的矛盾应该通过犯罪构成的改造来解决。(2)犯罪构成与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矛盾。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犯罪构成是无法给予排除犯罪性行为以合理地位的。因此,要将实质的社会危害的评价从犯罪构成中彻底分离出来,对犯罪构成仅做形式的理解。(3)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的矛盾。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理论中最为混乱的一个概念。它的具体含义、地位、发展过程、实现方式,理论基础,归责要素等等都存在着很大争议。通过对我国刑法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进行逻辑展开,得出犯罪成立应该采取“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紧缩结构。这样,一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位置将发生变化,评价的顺序也将发生变化。
    本文对我国现有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的总体评价是:解释刑法差强人意,理论矛盾重重,相对比较经济便捷,评价机能的缺失。
    文章的第三部分探讨了重构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思路。建构实质合理,形式和谐的犯罪构成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也是刑法学人的光荣使命。作为刑法基础理论,任何具体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思考。我国学者为改进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做出了不懈努力,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完善意见,为犯罪构成的研究提供了不同视角,这些观点都具有其合理内核,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构建新的犯罪构成理论必须遵循以下思路:事实评价与价值评价的分离,定罪过程与诉讼过程的统一。还要力求实现对行为的评价与对行为人的评价的统一,实现积极评价与消极评价的统一。
    总之,犯罪构成模式的构建要有利于犯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 China mainland is referred to the theory on judging whether committing a crime or not as the theory of the system of crime in continental law-system and the criminal element in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do. The mode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mainly about the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and the way in which they are combined together. A “better” mode is expected as we are studying on it.
    The paper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evaluating criterion of the mode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comments of our “four-element constitution of crime”, suggestion and initial idea about how to gain the better mode.
    The first part lays stress on the evaluating criterion of the mode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which is the basic of the following discussion. The evaluating criterion of the mode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related to three factors: propert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value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propert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had been a focus of discussion. Three opinions are enumerated here.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a good understanding of the doctrine of a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can help to answer this question. Through the explaining of the “essential side” of the doctrine, the author draw a conclusion that since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can prosthesis the deficiency of legislation, we can call it “the the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rather than regard it as law, viz., the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only a tool theory.
    The function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referred to the good effect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se functions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kinds: (1) function as a tool. Four functions are included: function of explaining, function of affiliation, function of evaluating and function of direction. (2) function as a theory. Two functions are included: function of conformity and function of arrangement.
    The values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can be divided into two kinds: (1) the value of purpose. As a tool theory, the value of purpose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the same as the value of purpose of criminal law, including liberty, order, justice and utility. (2) the value of form. Viz., the “good” quality of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ncluding harmony and economy.
    Thus, the evaluating criterion of the mode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should be: whether explain the law suitably or not; whether support the function of evaluation or not; whether harmonious or not; whether economical or not. And we should not equate the four criterions because the first standard is the most important one, and the latter, the less.
    The second part narrates the status quo of our constitution of crime.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t are given first, and then evaluating is made over the criterion mentioned above.
    The most prominent property of our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the “unification based on social harmfulness”. The characteristics are: (1) Outer source. Our constitution of crime comes from the theory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of former Soviet Union, which is influenced by German classical criminal law scholars deeply. Thus our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in a certain way like the system of crime theory in continental law-system. The outer source also cultivates our taste of law transplant. (2) The naturalism action theory. Our research on action theory does not start until recently, so it is very plain. In the conception of crime, man is ignored. Underestimating the importance of action means giving up the function of evaluation. The natural course that the naturalism action theory embodies only lay stress on “the process of finding the guilt”, therefore the factor of constitution of crime is also the factor of action, which makes meaningless the endeavor of exchanging localities of the factors to make the system more logical and more reasonable. (3) Contradictions between constitution of crime and other conceptions. Three contradictions are indicated. The first contradiction is th
引文
陈兴良:《犯罪构成:法与理之间的对应与紧张关系》,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1页。
    
    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页。
    
    如我国学者李海东教授在此问题上就持这种观点。请参阅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另外,我国学者刘艳红在其《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一书中,又将其详细分为“相对优越论”和“绝对优越论”两种观点。请参阅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各有千秋论”的主张者如肖中华博士。请参阅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中国优越论”的主张者如周玉华、秦秀春。请参阅周玉华、秦秀春:《中外犯罪构成优劣考》,载《2002年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第133—134页。后两种概括可能不甚准确,因为作者在文中只是有倾向地加以评说而没有直接地表明态度。所谓“各有千秋论”和“中国优越论”均是为了行文的方便而进行的概括。如果本文对各位学者的大作存在理解上的误差,望见谅,并在此表示歉意。
    
    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刑事法评论》, 1998年第2卷,第462—463页。
    
    高铭暄、赵秉志、田宏杰:《1999年刑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0年第1期,第39页。
    
    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6页。
    
    杨兴培:《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上)》,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第47—48页。
    
    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15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第86页。
    
    如肖中华博士便持这种观点。请参阅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76页。
    
    如杨兴培教授便持此种观点。请参阅杨兴培:《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上)》,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第47—54页。再如“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制裁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主客观条件的总和,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论依据”的观点,具体请参阅冯亚东、胡东飞:《犯罪构成模型论》,载《2002年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第36页。
    
    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第83—91页。
    
    曲新久:《“黑哨”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第159—161页;王作富、田宏杰:《“黑哨”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3期,第162—164页。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页。
    
    英美国家在法律渊源上采判例法主义,因而,从文义上说没有罪刑法定存在的余地。但在其宪法中却蕴含着罪刑法定的理念。比如,英国大宪章里虽然没有列入该原则,但是大宪章确实建立了能达到相同结果的诉讼保障和原则。美国宪法里也没有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但是它在实际上被体现在禁止追溯既往和剥夺公权法案以及有关宪法修正案中,特别是由于“正当程序”条款的建立而使罪刑法定原则得到进一步的法理上的发展。有关内容请参阅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
    
    吴丙新:《关于罪刑法定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第96页。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29页。
    
    一句流传已久的谚语也许最适合说明这个道理:“(里拉斯)习惯正应当具有法律的效力,因为法律与习惯的权力都是从人民而来的。人民的意志可以由投票发表,也可以由习惯发表,发表的方法是无关重要的。”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22页。
    
    反对解释是以行为是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为理由,而否定该法规对该行为的法律效果。我国理论一般将其理解为“根据法律原则和理想做出的推定”,认为权利推定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关内容请参阅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页。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26页。
    
    武玉虹、徐建峰:《应然的论说与实然的评说─—对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国特色”透析与质疑》,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8页。
    
    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第67—68页。
    
    武玉虹、徐建峰:《应然的论说与实然的评说─—对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国特色”透析与质疑》,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7页。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4页。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页。
    
    罗树中:《刑法制约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8页。
    
    武玉虹、徐建峰:《应然的论说与实然的评说─—对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国特色”透析与质疑》,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6页。
    
    [日]中山研一著,姜伟、毕英达译:《刑法的基本思想》,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8页,第18页。
    
    司法实践中,该种行为被作为犯罪处理。有报讯,“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04年2月17日下午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来源:人民法院网。
    
    [日]小野清一郎著,王泰译:《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转引自张明楷:《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第273页。
    
    李晓明、李洪欣:《犯罪构成若干问题的思考》,载《2002年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第72—73页。
    
    由于构成要件将犯罪进行了定性化,什么行为应当受处罚,什么行为不应当受处罚,就有了明确的界限。只要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不会受到国家刑罚权的干预。在此意义上说,构成要件保障一般国民的自由。另一方面,刑罚只在符合构成要件的范围内适用,在此意义上说,构成要件又保障犯罪人不受不恰当的处罚。有关内容请参阅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由于构成要件是犯罪的类型或定型,这就使各种犯罪具有自身的特点,使各种犯罪相区别成为可能。有关内容请参阅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版,第86页。
    
    肖中华:《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为犯罪构成“法定说”所作的论证》,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第51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伍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7—168页。
    
    王志远:《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立体化论纲》,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美]胡萨克著,谢望远等译:《刑法哲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4页。
    
    王志远:《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立体化论纲》,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5—36页。
    
    下文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和实质理解借鉴了我国学者陈忠林教授的著作《刑法散得集》中的有关内容,在此特别向陈教授表示感谢。
    
    严格地说在西方刑法学中只存在对“法制原则”的实质性理解,不存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性理解,因为“罪刑法定原则(Nullum Crimen,mulla poena sine lege)”就是对“法制原则(Principle de la legalite)”的形式主义理解。有关内容请参阅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6页。
    
    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171页。
    
    梁根林、付立庆:《刑事领域违法性的冲突及其救济》,载《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0 卷,第59页。
    
    吴丙新:《关于罪刑法定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第98页。
    
    武玉虹、徐建峰:《应然的论说与实然的评说─—对新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国特色”透析与质疑》,载《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第10页。
    
    陈忠林:《刑法散得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181页。但是应该注意的是,陈忠林教授的主张并不完全等同于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而是通过类推制度来实现刑法的价值。
    
    转引自[德]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38页。
    
    王祖德、金泽刚:《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的三个观念问题》,载《法学》,2003年第1期,第89—90页。
    
    [德]格吕恩特·雅科布斯著,冯军译:《行为 责任 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3—85页。
    
    山中敬一教授认为前者系仅仅由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组成,后者仅仅由主观上反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组成。
    
    [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I》,成文堂1999年版,第153—156页。转引自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2卷,第441页。
    
    李洁:《法律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理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21卷第5期,第91页。
    
    杨兴培:《犯罪构成的反思与重构(下)》,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第65页。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林亚刚、傅学良:《刑法功能的价值评价》,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第11页。
    
    许道敏:《民权刑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
    
    转引自W. Twining, Legal Theory And Common Law, Oxford: Basil Blackwell Ltd., 1986, p. 115.
    
    袁继红、卢建平:《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立法》,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1年第2期,第69页。
    
    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29页。
    
    有学者将其归纳为立法能力的误认,刑法功能的误读,立法权限的错误崇拜三个原因。有关内容请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33页。
    
    房清侠:《刑法立法缺陷探微》,载《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2期,第59页。
    
    莫洪宪、王明星:《刑事立法语言之技术特点》,载《现代法学》,2001年5期,第136页。
    
    比如,贪污罪赃款去向是否属于检察机关举证的内容在2000年至2001年曾经是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热点之一。但是,只要根据犯罪构成的有关理论,明确赃款去向并不是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该问题就成为一个毫无意义的“假问题”了。
    
    [日]小野清一郎著,王泰译:《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0—145页。
    
    郑成良:《法学方法论》,来源:法律之维网。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169页。
    
    根据犯罪构成的联系机能,犯罪构成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为刑事诉讼法服务的。而且,刑事诉讼除了服务于实体法,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之外,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我国学者将刑事诉讼的价值总结为正义、秩序、平等、效益四种。有关内容请参见赖宇、赵树荣、高娜:《论刑事诉讼价值》,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4期,第44—49页。但是,考虑到刑事诉讼作为程序法,首要任务是为实体法服务,并且犯罪构成与诉讼程序的构建之间联系并不是很直接,所以本文未考虑犯罪构成与实现刑事诉讼的独立价值之间的关系。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与范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2—4页。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7页。
    
    周玉华、秦秀春:《中外犯罪构成优劣考》,载《2002年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第133—134页。
    
    刘凤科、王斌:《法律规范性与犯罪构成》,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11期,第145页。
    
    李洁:《论犯罪对象的体系性地位─—兼论犯罪构成体系性特征对各构成要件要素定位的影响》,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第9页。
    
    关于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之间的界限问题作者曾经在《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地位演变考》一文中进行过详细论述。
    
    [日]大塚仁著,冯军译,《犯罪论的基本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2页。
    
    [美]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作者序言。
    
    [美]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17页。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8—94页。
    
    齐文远、周详:《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新论》,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22页。
    
    载《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2卷,第462—463页。
    
    孙燕山:《犯罪构成问题再探讨》,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第55页。
    
    张智辉:《回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五十年》,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第12页。
    
    赵微:《中俄犯罪构成理论刍议》,载《求是学刊》,2003年第2期,第72页。
    
    [前苏联]A?H?特拉伊宁著,薛秉忠等译:《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00页。
    
    [前苏联]H?A?别利亚耶夫、M?N?科瓦廖夫主编,马改秀、张广兴译:《苏维埃刑法总论》,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83—85页。
    
    张文、何慧新:《中国刑法学二十世纪的回顾、反思与展望(之一)》,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1期,第7页。
    
    赵秉志、曾粤兴:《比较与借鉴:在诠释与理论之间着力求索─—马克昌教授〈比较刑法原理〉评介》,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第79页。
    
    赵秉志、肖中华:《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宏观比较》,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第71—77页,第83页。
    
    此处对“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举例并不代表作者的立场,作者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法律移植的思路虽然是正确的,但是道路却是艰巨的。有关“客观的超过要素”的论述可参阅张明楷:《“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22—29页;李文燕、邓子滨:《论我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5期,第90—95页;杨书文:《质疑“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载《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2年第3期,第50—54页。
    
    有关原因自由行为可以参阅如下文章:齐文远、刘代华:《论原因上自由行为》,载《法学家》,1998年第4期,第21—24页;陈家林:《也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齐文远、刘代华先生商榷》,载《政法论丛》,2000年第1期,第25—27页;刘士心:《论中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兼论〈新刑法〉第18条的完善》,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第46—48页;何庆仁:《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困境与诠释》,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2期,第25—33页。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70页。
    
    Maihofer,Der Handlungsbegriff im Verbrechenssystem,1953,S.6ff. 转引自 [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值得一提的是,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并未就行为概念的机能达成共识,如德国学者耶塞克教授将行为概念的机能总结为:连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责任的元素机能、界限行为可归责性的机能、排斥不重要的要素的机能;另外还具有:统一评价作为与不作为、故意与过失的分类机能、包容刑法体系的定义机能和排斥不能作为犯罪对待的行为方式的界限机能。有关内容请参阅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等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8—269页。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教授则认为行为具有三个基本机能:分类机能、,限制机能或否定机能、理论和实践的机能。有关内容请参阅 [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陈忠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但是德国学者迈霍弗的观点在日本却是被广为接受的,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大谷实教授均持这种观点。有关内容请参阅[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8—79页。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页。
    
    马克昌:《刑法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倪德锋:《再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第64页。
    
    张小虎:《刑事法学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载《政法学刊》,1999年第4期,第43页。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1页;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8页。
    
    倪德锋:《再论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第64—65页。
    
    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页。
    
    [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页。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童德华:《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第43页。
    
    此处的“主客观统一说”为作者的归纳,与我们通常理解的主客观统一并非一致。同时,因为作者身为该法域外人氏且对此知之甚少,所以在熟知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学者看来,作者的总结可能并不准确。
    
    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96页。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8页。
    
    贸然在犯罪概念中引入行为人的评价是不谨慎的,因为行为人主义的必然结论是两重的刑罚结构,即保安处分的立法实现。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有关内容请参阅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5—31页;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8页。我认为,产生这一矛盾的根源在于前述行为作为基本要素的机能。试图将故意与过失这两个完全不同的刑罚可罚行为混为一谈本身就是错误的。过失通过双重标准来设定,具有完全不同于故意的特征。现在有的论著将过失视为特殊的犯罪形态,单独列为一章便体现了这个特征。
    
    李洁:《中日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违法行为类型关系之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第283页。
    
    林山田:《刑事法论丛》(二),台大法律系,兴丰印刷厂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1—22页。转引自李洁:《中日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违法行为类型关系之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第287页。
    
    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9—50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中国人民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106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中国人民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第59页。文中括号为作者添加。
    
    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载《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2卷,第417—464页。
    
    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2卷,第440—444页。
    
    李洁:《三大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性特征比较研究》,载《刑事法评论》,1998年第2卷,第444页。
    
    王充:《从理论向实践的回归─—论我国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第86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4页。
    
    [前苏联]A·H·特拉伊宁著,薛秉忠等译:《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国人民大学版出版社1958年版,第15页注,第99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4—75页,第81页。
    
    黎宏:《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第10页。
    
    李立众、李晓龙:《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与樊文先生商榷》,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6期,第5页。
    
    薛瑞林:《俄罗斯刑法中的犯罪概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7页。
    
    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辩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第95页。
    
    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第27页。
    
    李立众、李晓龙:《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与樊文先生商榷》,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6期,第5页。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页。
    
    田宏杰:《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59页。
    
    张小虎:《人身危险性与客观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的非罪思辨我国<刑法>?3条之出罪功能》,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第479页。
    
    张小虎:《人身危险性与客观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的非罪思辨我国<刑法>?3条之出罪功能》,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第467页。
    
    黎宏:《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第13页。
    
    其实,我国刑法采用定量模式,刑事违法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存在交叉重合关系,是不甚合理的,应该采取定性模式。有关内容请参阅李洁:《中日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违法行为类型关系之比较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第281—289页。若取消13条但书的规定,则“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可以通过刑事政策的协调,认为对其适用刑法代价太过昂贵,从而将其排除在刑罚圈外。而现阶段,只能通过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及利益的权衡,将其排除在犯罪圈外。
    
    前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中第十二章即为“犯罪构成和排除刑事责任的根据”。转引自赵秉志、肖中华:《犯罪构成与阻却责任事由关系论》,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第3页。
    
    赵秉志、肖中华:《犯罪构成与阻却责任事由关系论》,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第3页。
    
    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陈兴良:《正当化事由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24页。
    
    于改之、温登平:《比较、反思与重塑:犯罪构成理论再探》,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第56页。
    
    赵秉志、肖中华:《犯罪构成与阻却责任事由关系论》,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第3页。
    
    夏勇:《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5期,第32页。
    
    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02页。
    
    高铭暄、赵秉志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第230页。
    
    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1999年版,第64页。
    
    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页。
    
    刘生荣:《犯罪构成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王政勋:《正当行为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马克昌:《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5期,第49—54页。
    
    赵嵬:《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3期,第45—55页。
    
    余诤:《论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第4—6页。
    
    赵微:《徘徊于前苏联模式下的刑事责任根据理论及前景展望》,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第220—224页。
    
    “还正性”的说法首见于刘艳红博士的著作:《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马克昌:《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5期,第49页。
    
    张文:《刑事责任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3—261页。
    
    虽然,过失犯罪但法律却没有规定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存在。但这完全可以理解为立法的疏忽,而关注立法的趣旨是更为重要的。
    
    该制度现在已经被废除。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李洁:《中日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违法行为类型关系之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第283页。
    
    其实,实践中,在犯罪构成中考虑年龄之后,可以不再进行责任年龄的二次判断。但是,这种理论上的区分是犯罪─—刑事责任结构的必然推论。而且,在这个结构中,关键的不是年龄的消极功能,而是这种紧缩的结构蕴涵了超法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余地。
    
    赵微:《徘徊于前苏联模式下的刑事责任根据理论及前景展望》,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第228页。
    
    胡家贵、陈瑞兰:《关于犯罪形态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第39页。
    
    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刑法纵横谈─—理论??立法?司法(总则部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5页。
    
    贾宇:《刑法学应创制行为故意概念》,载《法学》,2002年第7期,第36—39页。
    
    阮其林:《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兼论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载《2002年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第187—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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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权:《事实与价值之间─—犯罪成立条件比较研究的一个视角》,载《2002年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第122页。
    
    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转引自华友根:《中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页。
    
    有关内容请参阅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有关内容请参阅陈兴良:《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有关内容请参阅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85有关内容请参阅阮其林:《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兼论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载《2002年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第185—190页。
    
    李洁:《论犯罪对象的体系性地位─—兼论犯罪构成体系性特征对各构成要件要素定位的影响》,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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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张小虎:《刑事法学旧派与新派的犯罪学思想比较研究》,载《政法学刊》,1999年第4 期。
    40、童德华:《刑法中的行为:机能、概念与犯罪论体系》,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
    41、李洁:《中日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违法行为类型关系之比较》,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
    42、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之二)》,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
    43、王充:《从理论向实践的回归─—论我国犯罪构成中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44、黎宏:《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犯罪概念新解》,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
    45、李立众、李晓龙:《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与樊文先生商榷》,载《政法论丛》,1998年第6期。
    46、薛瑞林:《俄罗斯刑法中的犯罪概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
    47、陈兴良、刘树德:《犯罪概念的形式化与实质化辩正》,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6期。
    48、樊文:《罪刑法定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兼析新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的概念》,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49、张小虎:《人身危险性与客观社会危害显著轻微的非罪思辨我国〈刑法〉第13条之出罪功能》,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4期。
    50、赵秉志、肖中华:《犯罪构成与阻却责任事由关系论》,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51、陈兴良:《正当化事由研究》,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52、于改之、温登平:《比较、反思与重塑:犯罪构成理论再探》,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53、夏勇:《定罪犯罪构成与设罪犯罪构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5期。
    54、马克昌:《刑事责任的若干问题》,载《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5期。
    55、赵嵬:《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3期。
    56、余诤:《论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57、赵微:《徘徊于前苏联模式下的刑事责任根据理论及前景展望》,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夏季号。
    58、胡家贵、陈瑞兰:《关于犯罪形态的几个问题》,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6期。
    59、贾宇:《刑法学应创制行为故意概念》,载《法学》,2002年第7期。
    60、阮其林:《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兼论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载《2002年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
    61、刘艳红:《晚近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研究中的五大误区》,载《法学》,2001年第10期。
    62、周光权:《事实与价值之间─—犯罪成立条件比较研究的一个视角》,载《2002年中国刑法年会论文集》。
    63、李洁:《论犯罪对象的体系性地位─—兼论犯罪构成体系性特征对各构成要件要素定位的影响》,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64、储槐植:《议论刑法现代化》,载《中外法学》,200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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