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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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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理解权利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权利到底是什么?它如何构造它自身,又如何与他者相联系?笔者试图从权利的限度着手,对权利本身的规定性进行初步的探讨。主要借用哲学上对事物存在的限度的认识,讨论权利的限度的含义,分析权利何以有限度、权利有何限度、权利如何实现其限度,以期提供一种新的权利问题视角。
    首先,笔者考证了有关限度的一般含义。其次,笔者着重从哲学的视角来分析限度,它有利于我们从根本上把握事物的存在。最后,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辨析了有关权利的限度的用法,并对本文如何使用这一术语做出交待:指的是一般的权利而非仅特指特殊的权利。它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由于采取了上述广义的权利概念,笔者在这一意义上使用权利的限度概念:权利的限度是包含权利属性、功能、条件等所有可能影响到权利的存在的因素在一定程度内的组合。这些因素的不同组合使权利不仅向我们显现它自身,从而区别于其他非权利,例如权力、义务、道德等等;而且也使权利有可能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存在,例如权利的分化、不同形态的权利等。研究权利的限度包括研究权利在法律体系内和法律体系外的界限。权利在法律体系内的界限,是指各种权利之间、权利和权力、义务等其他法律机制相互关联、对立;权利在法律体系外的界限,是指权利和法律之外的其他社会现象相互关联、对立。研究权利的限度也包括揭示权利的运动和存在,即权利的生成、确认、类化、渗透和分离,从而说明权利存在的应然性、合理性和现实性。
    权利何以有限度?这是我们讨论权利的限度的根本问题之一。最常见的论述是从权利的相对性来分析权利应该或在实际上有限度。本文试图运用法律的自创生理论对此问题做出新的解答。笔者认为,权利的限度是权利的辩证存在。权利之为权利,何种范围内存在权利,绝非仅仅由外界来决定,而是通过其内在和外在的规定与外界发生联系,在联系中吸纳外界的因素而展现其自身。一方面,权利在权利的范畴来思考自己,它开始“自己构成自己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权利又不仅是一个闭合性的存在,而且还是一种开放性的存在。
    权利有何限度?现有的学说或者用法律对权利进行限制来说明权利的限度,或者从法律之外的事物或情境对权利进行限制来说明权利的限度,它们已经抓住了权利的限度向我们表现出来的不同方面,但由于理论立场的不同而没有很好整合,由此不利于我们全面地把握问题。本文借鉴已有研究开放出来的思路,从法律内和法律外体现出来的诸种权利限度加以探讨,并说明这些限度之间可能存在的相关性。文中所谓的法律之内权利的限度是指权利与其他法律构成要素之间的限度。法律之外权利的限度是指权利与其他法律外的因素之间的限度。笔者借用分析法学家霍菲尔德关于权利概念的分析,来说明法律内的权利限度问题,即权利的限度在不同的情形下对于权利自身、对于它的对应物是一种什么意义的规定。法律之外权利的限度由于其对应物更为复杂,需要在具体的场景中才能表现出
    来,因而更难以把握。有关从法律外探讨权利的限度大致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探讨限制权利的外部因素。第二种则探讨权利约束法律外因素的限度,这两种思路还有待整合。笔者则在法律自创生理论基础上分析权利如何在与法律外的因素的交流中确立它的限度。权利与法律外的非权利因素发生作用,在和它们的交流中吸纳新的因素,并把它们转化为自己的调整对象,但权利并不是其他非法律因素的法律版。其他非法律因素各自属于其系统,它们对于权利来说只是进行刺激,不可能直接成为权利本身。最终决定了权利的,是这一将其他刺激加以重构的过程。
    权利如何实现其限度?较为普遍的思路是具体列举各种实现限度的措施。具体表现为:其一,从权利的构成要素讨论权利的限度。其二,从权利的设定或者行使原则讨论权利的限度。其三,从权利的具体条件讨论权利的限度。本文认为,权利的限度必然是通过权利的质和量,也就是权利的内在规定性和外在规定性来实现。相对而言,权利的质是那些可以规定了权利是权利,而非非权利的的东西。权利的量是那些虽不影响权利的质的存在,却通过权利存在的范围、广度、构成、功能等方面表现出来的权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也就是说,它是建立在权利的质的基础之上的权利的规定性。无论是从权利的构成要素、设定或行使原则、还是权利的具体条件来讨论的限度,其实质都在于从某一方面揭示权利的质与量的变化。
Understanding the existence of rights is very important. What are rights on earth? How do they construct themselves, how do they contact with somewhat else? Attempting to set about from limit of rights, I carry on the preliminary discussion to regulation of rights themselves. Us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limit existing in things on philosophy mainly, I discuss the meaning of limit of rights, analyze why rights have limit, which kinds of limit rights have, how about rights realize their limit, so that I can offer a kind of new visual angle of rights question.
    Firstly, I have discussed the general meaning about limit. Secondly, I focus on and analyze the meaning about limit from the visual angle of philosophy which helps us to hold the existence of the things fundamentally. Finally, on the foundation of above-mentioned analysis, I differentiate and analyze the usage about limit of rights, and explain how to use this term in this paper. Rights in the paper refer to general rights in stead of special rights, include due rights, legal rights and real rights. Because taking rights concept above-mentioned in broad sense, I use the concept of limit of rights in this meaning: limit of rights is association of factors in certain degree which includes what may influence rights being, such as rights’ attribute, function, condition, etc.. Different associations of these factors make rights not only manifest themselves to us, but also distinguish nonego such as power, obligation, morals, etc.; and make rights possibly to exist with different forms of expression, such as the division of rights, the different forms of rights, etc.. Research on limit of rights includes studying the barrier of rights inside legal system and outside legal system. The barrier of rights inside the legal system means rights are related with and oppose to each other and other legal mechanisms, such as power, obligation, etc.; The barrier of rights outside legal system, means rights are related with and oppose to other social phenomena outside law. Research on limit of rights also includes announcing the movement and being of rights, namely rights’ creating, confirming, classifying, permeating and separating, so that I can explain due quality, rationality and realities of rights.
    Why have rights limit? This is one of basic issues of limit of rights we discuss. The most familiar argumentation about limit of rights always start off from relativity of right so that it can prove rights should or in fact have limit. This paper tries to use self-referentially theory of law to make a new answer. I think, limit of rights is the existing dialectically of rights. That rights are just rights, and which kind of extent rights exist in, is absolutely not only decided by the external world, but related with external world by their inherent and external regulation, and receive external factors to represent themselves among connection through themselves. On one hand, rights in rights category come to ponder over themselves, and rights come to "be their component form themselves". On the other hand, rights are not only a kind of closed existence, but also a kind of open existence.
    Which kinds of limit have rights? The existing theories either explain limit of rights by legal restriction, or by outside-legal thing or situation restriction. They have caught the limit of rights at different respects. However, they have not been well combined because of different theory position, so that we have difficult to hold the question in an all-round way. This paper draws lessons from the open thought by these studies, and discusses all limits of rights from inside and outside law, and state the possible relevancy between these limits. So-called limit of rights inside law mean limit between rights and other law elements. Limit of rights outside law means limit between rights and other factors outside the law. I use Hohfeld's thoery on the concept of right to analyze limit of rights inside law. Because counterpoints of limit of rights outside law are more complicated, and limit needs sh
引文
[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357页;[德]黑格尔著,范扬、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页。
    
    《网络游戏安全背景资料:全国首例虚拟财产诉讼案》,http://it.rising.com.cn/newSite/Channels/info/rav_news/rav_news/200312/04-184913033.htm。
    
    《是村民不是组织成员外来户不能承包土地?》,http://azh.focus.cn/newshtml/56827.html。
    
    做一下简单的文献搜索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在专业性的中国期刊网(http://www.cnki.net/index.htm)全部文章中做全文检索,“权利”命中361577篇,“权利的限度”(已含权利限度)仅命中63篇,而即使被认为研究得非常少的“权利冲突”还能命中945篇。在综合性的百度(http://www.baidu.com/)中体现得更明显,找到“权利”相关网页约6,410,000篇,“权利限度”找到相关网页27篇,“权利的限度”找到相关网页238篇,而“权利冲突”则找到相关网页约3,080篇。
    
    例如刘作翔先生在论述“权利冲突”时,附带地定义了权利的限度:“所谓权利的限度,是指一种权利的行使,有它特定的地点、场合、时间,也即权利行使的空间和时间条件。”参见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4707。更多的分析详见下文。
    
    参见周绪全、王澄愚编著:《古汉语常用词源流辞典》,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77-78页。
    
    参见周绪全、王澄愚编著:《古汉语常用词源流辞典》,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参见周绪全、王澄愚编著:《古汉语常用词源流辞典》,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93-94页。
    
    荀子用它来论述礼之重要性和含义。荀子曰:“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荀子·礼论》)而荀子所说的“度量分界”,主要是指“贵贱之等,长幼之差,智愚、能不能之分”。(《荀子·荣辱篇》)
    
    参见周绪全、王澄愚编著:《古汉语常用词源流辞典》,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
    
    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2页。
    
    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3页。
    
    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67页。
    
    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92页。
    
    参见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59页。
    
    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59页。
    
    肖前主编:《马克思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3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7页。
    
    [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2页。
    
    [德]黑格尔:《大逻辑》。《黑格尔全集》,格洛克纳本,第4卷,第85页,转引自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30页。这句话还被翻译为:“质的规定性却与它的有合而为一,既不超出这个有以外,也不居于这个有之外,而是这个有的直接限制。”[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67页。
    
    [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2页。
    
    [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7页。
    
    肖前主编:《马克思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3页。
    
    肖前主编:《马克思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5页。
    
    “质”又分为“纯存在”,“有限的存在”,“自为的存在”三个阶段。参见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31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5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6页。
    
    [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18页。
    
    [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192页。
    
    [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210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9页。
    
    肖前主编:《马克思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1页。
    
    肖前主编:《马克思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1页。
    
    笔者对这种“深刻的片面”的认识当然是肤浅的。
    
    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59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7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8页。
    
    [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122页。
    
    [德]黑格尔:《大逻辑》。《黑格尔全集》,格洛克纳本,第4卷,第413页,转引自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60页。这句话又被翻译作:“一切实有都有一个大小,这个大小属于某物自身的本性;这种大小构成某物被规定的本性和内在之有。某物对这个大小并不是漠不相关的,并不是这种大小改变了,某物仍然是某物,而是大小的变化会改变某物的质。定量作为尺度,已不再是非界限的界限;它现在是事物的规定,以致这个定量的增减会毁灭事物的规定。”[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362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8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8页。
    
    张世英:《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19页。
    
    肖前主编:《马克思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2页。
    
    肖前主编:《马克思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4页。
    
    肖前主编:《马克思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页。
    
    例如,如果只知道在一般情况下水加热到100度会变成水蒸气,却不了解其变化的各种条件及内在的原因,那么当这些条件改变了的时候(到气压低的高海拔地区烧水),则原来的这个认识就可能变成错误(水就不是到100度才沸腾)。
    
    例如,“本文所谓的限度是指法律上的限度,而不是物质的或道德的限度。物质上的限度决定于人的认识能力,道德上的限度体现社会伦理对言者的诚实及善良的要求。而法律上的限度则说明言者可以自由地表达言论而不必担心法律之强制惩罚的界线。因此,言论自由的限度也可以说成是法律之施加于言论上的若干限制”。侯建:《言论自由及其限度》,http://www.libertas2000.net/gallery/ruleoflaw/houjian.htm。
    
    “权利的法律界限(法律权利的界限),是有关权利通过国家的普遍承认从而获得法律保护的问题。”参见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着一个运用和行使的适当与否的问题。所谓权利的限度,是指一种权利的行使,有它特定的地点、场合、时间,也即权利行使的空间和时间条件”。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4707。
    
    “权利是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这种说法的优点在于指明权利是有限度的,从而使权利与任性划清了界限”。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http://www.jrc.edu.cn/cgrs/serverlistfrm1.htm。
    
    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4707。
    
    笔者以为,滥用权利,从根本上就是否定了权利,是权利的反动,实际上已经不是权利。这一概念并不妥当。
    
    有的学者认为权利的界限是由义务确定的。这只是看到了其中的一种可能性,还不全面。参见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http://www.jrc.edu.cn/cgrs/serverlistfrm1.htm,“事实上,权利确实是有界限的,但这种界限是由义务来确定的,权利本身却不是界限或尺度”。
    
    例如“权利的界限,就是由上述三种比例关系表现出来的确立的界限、存在的界限和运行的界限。权利的直接界限是制约它的义务,权利的实现界限是代表公共意志的国家权力,权利的生存界限是全社会共同依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参见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6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119页;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参见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209页。
    
    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4707。
    
    参见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28-36页。
    
    参见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54页。
    
    侯建:《言论自由及其限度》,http://www.libertas2000.net/gallery/ruleoflaw/houjian.htm。
    
    参见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开卷语。正是由于作者对于价值判断的警惕,所以选择了从严格的实证主义的思路来重新解释司法公正。
    
    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第54页。
    
    参见苗东升:《系统科学精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4页;许国志主编:《系统科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199页。转引自张骐:《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18页。
    
    张骐:《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19页。
    
    参见Gunther Teubner, Law as An Autopoietic System, Blackwell Publishers, 1993, P. 20. 转引自张骐:《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21页。
    
    参见田绘:《结构功能主义、法律进化论和法律的自动生成理论——卢曼的法社会学思想评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57页。
    
    “法律的有效性不能建立在权威或意志的基础上,一如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所主张的那样。人类社会的‘社会事实’(fait social)也不会赋予法律以效力。就是法律秩序的‘存在’这一点,也并不能构成法律秩序本身的来源,而且关于某一项基本准则的假设并不能构成(或者仅仅是假定为)法律认知的对象”。参见卢曼著,韩旭译,李猛校:《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辑,第452页。
    
    张骐:《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15页。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3-414页。
    
    张骐:《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21页。
    
    参见卢曼著,韩旭译,李猛校:《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辑,第446页。卢曼的处理是近几十年来西方法律界深受冲击的一个的问题,即法律的独立、自主、自治在急剧的社会变迁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因而在行政上增强自由裁量的执法、在司法中诉讼程序的简便要求引起了法学研究中理论焦点和方向的转变。(在某种意义上,法律社会学的出现正是对应了这一潮流。法律社会学的发展脉络请参见[英]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导言。)不过令笔者兴奋的是,卢曼居然可以将这样一个现实性如此之强的问题转化为理论上极其晦涩难懂的理论问题。
    
    参见卢曼著,韩旭译,李猛校:《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辑,第462页。
    
    图依布纳著,矫波译,强世功校:《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辑,第623-624页。
    
    参见张万凤、风值水译:《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7-205页。
    
    [英]约瑟夫·拉兹著,吴玉章译:《法律体系的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14、216页。
    
    [英]约瑟夫·拉兹著,吴玉章译:《法律体系的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339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0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0-341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6页。
    
    [英]戴维·M·沃克编,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773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参见[英]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二章。
    
    [英]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3页。
    
    张骐:《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22页。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2页。
    
    例如,杨春福对权利的限制的讨论就是一个例证。参见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8-189页。
    
    例如,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刘晓霞:《权利冲突的产生和化解的法理思考》,《社科纵横》2003年第4期。
    
    例如,[英]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60-63页。
    
    例如,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8-341页;郭道晖:《试论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法学研究》1990年第4期,第1-9页。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04页。
    
    参见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1-309页。
    
    这些论述是根据郑成良教授的授课内容归纳的。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
    
    
    参考文献
    
    论文类
    1.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2.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3.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4707。
    4.侯建:《言论自由及其限度》,http://www.libertas2000.net/gallery/ruleoflaw/houjian.htm。
    5.卢曼著,韩旭译,李猛校:《法律的自我复制及其限制》,《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辑。
    6.图依布纳著,矫波译,强世功校:《现代法中的实质要素和反思要素》,《北大法律评论》1999年第2卷第2辑。
    7.张骐:《直面生活,打破禁忌:一个反身法的思路——法律自创生理论述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8.田绘:《结构功能主义、法律进化论和法律的自动生成理论——卢曼的法社会学思想评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著作类
    1.[德]黑格尔著,贺麟译:《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德]黑格尔著,杨一之译:《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3.张世英:《论黑格尔的逻辑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4.张世英主编:《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5.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8.张万凤、风值水译:《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徐显明主编:《公民权利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10.公丕祥:《权利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1.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2.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3.[英]科特威尔著,潘大松等译:《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4.[英]约瑟夫?拉兹著,吴玉章译:《法律体系的概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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