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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格式合同进行限制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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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格式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普遍现象。格式合同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节省双方订约的成本,但是,同时也会带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失衡之结果。因此,对于格式合同进行限制,发扬其优点,避免其缺陷,也成为各国合同法的重要内容。
    但是,对于格式合同进行限制的法律措施的理论根据何在?对一种法律措施的正当性进行证明的理论,必须有体系的相容性,必须与法律的最高价值-正义-相容,并且不能与本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相违背。但是现今的学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不能满足这个条件。本文通过对于公平进行讨论,认为维护公平作为对格式合同进行限制的理论根据,可以解答其存在之合理性。本文将通过以下四个部分逻辑的展开:
    第一章是对于公平的含义的讨论。采用概念分析的方法,通过正义界定公平之含义,不仅对于公平的基本概念有了准确的界定,而且使得公平与正义的理念相容。
    第二章是对于公平与契约自由的关系的讨论。通过论证公平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得出维护公平就是为了恢复契约自由,维护契约自由原则的结论,因此公平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相容的。
    第三章是将公平运用于实际,通过公平对格式合同之评价,发现格式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违反了公平,为了维护公平,必然对这些不公平条款进行限制,以纠正合同中的不公平。
    第四章是通过对于各国实在法的考察,检验各国对于格式合同进行限制的不同措施和方法是否都是为了相同的目的:维护公平,从实践的角度证明公平是各国对于格式合同进行限制的根据。
引文
(英)A.J.M. 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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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著:《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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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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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摩狄曼·J·阿德勒著:《六大观念-真、善、美、自由、平等、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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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军著:《合同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尹田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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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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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经:《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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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Allan Farnsworth , The Law Of Contract,West Publishing House,1982
    P. S. Atiyah, 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6th editon., Stevens&Sons,1983
    A. G. Guest, Anson's Law of Contract, 26th edi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4
    
    1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第52页;张经:《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载于《法学杂志》1997年第3期。
    2 载于《施泰因多夫(Steindorff)纪念文集》,1990年,第519页,第548页。转引自(德)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第296页。
    3(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2页。
    4(美)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著:《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11页。
    5 在此,为了不至于产生汉语语词上的混淆,有必要将亚里士多德的关于正义的概念的英文原文列出:“We see that all men mean by justice that kind of state of character which makes people disposed to do what is just and makes them act justly and wish for what is just. Aristotle, The Nicomachean Ethics,translated by H. Rackham,(Leob Classical Library ed., 1934) Bk. V.Ⅲ.1 .
    6The Nicomachean Ethics, translated by H. Rackham, (Leob Classical Library ed., 1934) Bk. V.Ⅲ.6 .
    7 H. L. A. Hart,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Claredon Press, 1961, pp155-159.
    8 C.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0, p10.转引自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581-582页。
    9 同上注,第584页。
    10(意)斯契巴尼编:《正义与法-民法大全选译》,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5页。
    11(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41页。
    12 冯契主编:《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第441页。
    13(英)A.J.M. 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59页。
    1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93-95页。
    15但是,这是否承认了人与人之间是不平等的呢?如果是这样,本文所论述的不平等主体将超出民法所调整的主体范围。当然回答是否定的。民法上的平等主体实际是指在法律资格上平等的人,就是说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的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实际生活中所有的平等主体在其他方面如才能、财产方面是相同的。恰恰相反,民法所调整的主体之间,由于各种先天和后天的原因使得其各种能力存在很大的差别,如果一味的追求绝对的平等对待,反而会使得真正的平等丧失殆尽,因此需要在不同的情况之下,根据人与人之间的不同,对其进行差别对待,才能真正达致平等之理想。在此种语境之下,人们受到的不平等待遇应该是不相同的待遇之同义语,是基于人们先天条件的不同,为了真正的平等待遇而施加于人们身上的不平等(在此处是相同的同义)待遇。所以,在此的关于平等的讨论实际是基于民法的身份平等的价值之上的,就是说,是为了实现真正的身份平等而对平等但是在很多能力方面不相等的人采取的不同的对待。在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证是侵权行为法领域,对于过失的认定,是根据主体的某些资质与从事的职业等方面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
    16同注5,第59页。
    17同上注,第60-62页。
    18同上注,第65页。
    19(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页。
    20(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3卷)》,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9页。
    21同上注,第60页。
    22同注19,第82页。
    23见本文第一章第一节对于比例平等内容之论述。
    24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3页。
    25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64页.
    26自本章以下,公平将作为一个已经确定的概念加以应用,所涉及的公平语义将与第一章相同。因此,本文将不再赘述公平之内容,而是将之作为一个公理性语词加以使用。
    27李永军著:《合同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41页。
    28姚新华著:《契约自由论》,载于《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29(英)亨利·梅因著:《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 1959年,第9章。
    30(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173页。
    31(美)戴维·W·皮尔斯主编:《麦克米兰经济学辞典》,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第375页。
    32“帕累托最优状态”是指任何人都无法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的前提下使自己获得更大利益的状态。参见[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58页。
    33[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张启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83页。
    34刘宗荣编:《定型化论文专辑》,台湾三民书局1989年,第51页。
    35尹田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1995年,第27页。
    36同上注,第36页。
    37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61页。
    38《瑞士民法典》,殷生根、王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39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5页。
    40董安生著:《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遗嘱和婚姻行为的一般规则》,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年,第51页。
    4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56页。
    42(德)康德拉?茨威格特、海因?科茨合著:《合同法中的自由与强制》,孙宪忠译,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349-350页。
    43(日)王晨:《日本契约法的现状与课题》,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2期。
    44(美)迈克尔·J·桑代尔著:《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 2001年,第129页。
    45同上注,第129页。 另见P. S. Atiyah, The Rise And Fall Of Freedom Of Contrac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9.
    46相对于契约被履行之后的结果,契约的内容自然是产生此实质性结果的程序
    47同注43,第130页。
    48同注32,第317页。完备契约“完全规定了或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况,以及每种状况下契约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易宪容著:《现代合约经济学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09页。
    49同注32,第325页。
    50同注32,第326页。
    51这个提法从Wieacker之后,几乎已经变成德国民法学界的口头禅,虽然对于实质化过程的评价,始终有争议。参阅Wieacker, Das Sozialmodell der klassischen Privatrechtsgesetzbücher unddie Entwicklung der modernen Gesellschaft, 1952, 18; Reuter, Die ethische Grundlagen des Privatrechts –formaleFreiheitsethik oder materiale Verantwortungsethik, Ac (189) 1989, 199。转引自苏永钦:《民事财产法在新世纪面临的挑战》,载于《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辑。
    52(台)林美惠著:《民事法的发展及立法-德国契约法的基本理念及发展》,载于《台大法学论丛》,第二十八卷三期,1999年,页337-353。
    53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27页.
    54同注27,第319页。
    55同注35,第121页。
    56同注27,第319页。
    57“在目前普通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占了将近99%。很少有人会记得他们最后一次所签订的非格式合同是什么时候了。恐怕实际的情况是,除了定式合同,在人们所订立的合同中,只有少数的口头合同算是例外。而对于那些较为活跃的人来说,他们每天都可能会签订好几份格式合同。” 引自A. G. Guest, Anson's Law of Contract, 26th edi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4, p. 94.
    58同注41,第364页。
    59同上注,第94页。
    60参见苏俊雄著:《契约原理及其实用》,台湾中华书局1978年,第105页。
    61同注41,第364-365页。
    62高圣平,刘璐著:《民事合同理论与实务-定式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60页。
    63傅静坤著:《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19-121页。
    64(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 2000年,第296页。
    65同上注,第295-296页。
    66刘春堂:《一般契约条款之解释》,载于郑玉波主编:《民法债编论文选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第187-188页。
    67Von Hippel, Verb Raucherschutz, 3Aufl(1986), S. 127ff。转引自高圣平,刘璐著:《民事合同理论与实务-定式合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195页。
    68参见(台)王泽鉴著:《民法债法总论》,台湾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77-78页;(台)刘宗荣著:《定型化契约论文专辑》,台湾三民书局1988年,第88页;(台)黄越钦著:《私法论文集》,台湾世纪书局1980年,第139-144页。
    69张新宝:《定式合同基本问题研讨》,载于《法学研究》1989年第6期,第52页。
    70同注34,第88页
    71禄正平著:《浅析定式合同的免责条款》,载于《法律与社会》1991年第5期,第20页。
    72同注41,第375页。
    73《意大利民法典》,费安铃、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61页。
    74 同上注,第361页。
    75同上注,第366页。
    76同注60,第19页。
    77同注41,第367-368页。
    78同上注,第368页。
    79同上注,第369页。
    80同注61,第297-298页。
    81同注41,第369页。
    82同注61,第301-325页。
    83德国1977年《通用交易条件法》,第13条。
    84同上注,第2条。
    85同注34,第88页。
    86同注35,第124页。
    87A. G. Guest, Anson's Law of Contract, 26th edition, Clarendon Press ,Oxford, 1984, P.144.
    88同注35,第124页。
    89同注35,第126-127页。
    90FLOUR et AUBERT, les obligations, P.135.转引自尹田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127页。
    91同注35,第128-129页。
    92同注85, P.135。
    93沈达明著:《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7页。
    94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04页。
    95Todd D. Rakoff, Contract Of Adhesion, Harvard Law Review, P1184(1983).
    96同注94,第206-207页。
    97同注95, P1192(1983).
    98E. Allan Farnsworth , The Law Of Contract,West Publishing House,1982,P.307。
    99同注94,第210页。
    100同注94,第218页。
    101同注82, P.149-165.
    102Treitel, The Law Of Contract, 6th ed., Stevens&Sons,1983,P.158.
    103同注39,第132页。
    104 何美欢著:《香港合同法》,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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