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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国企条款内容评述、影响预判和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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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2015年10月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TPP协定谈判基本达成。这无疑是新时期国际经贸规则制定领域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TPP的谈判框架内,国有企业条款~①是其谈判的关键领域之一,也被不少分析者认为是美国通过TPP战略遏制中国的主要手段之一。有鉴于此,对TPP国有企业条款作出深入研究,极为必要。本文将围绕TPP国有企业条款的核心义务展开描述和评论,并分析这套规则若施加于中国可能具有的影响力及我们的应对之策。
引文
沈铭辉:《美国的区域合作战略:区域还是全球?——美国推动TPP的行为逻辑》,《当代亚太》2016年第6期。
    韩立余:《TPP国有企业规则及其影响》,《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l期。
    黄洁:《TPP视野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战略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
    王灵桂:《国外智库看TPP》,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
    储殷:《TPP来了中国怎么办》,《环球经纬》2015年第12期。
    巩胜利:《“TPP协定”埋下国企百年核弹》,《中国财经》2015年第11期。
    俞顺洪:《美国TPP战略动因及对中国的影响分析》,《对外经贸》2015年第6期。
    应品广:《竞争中立:多元形式与中国应对》,《国际商务研究》2015年第11期。
    沈铭辉:《竞争中立视角下的TPP国有企业条款分析》,《国际经济合作》2015年第7期。
    屠新泉、徐林鹏、杨幸幸:《国有企业相关国际规则的新发展及中国对策》,《亚太经济》2015年第2期。
    刘柏:《TPP冲击下亚太新秩序整合的中国对策》,《东北亚论坛》2014年第2期。
    金中夏、袁佳、张薇薇:《TPP对中国的挑战及中国的选择》,《外国经济与管理》2014年第6期。
    顾敏康、孟琪:《TPP国企条款对我国国企的影响及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
    徐昕:《17PP国有企业规则对我国的影响及其应对》,《理论探索》2014年第5期。
    徐秀军:《TPP谈判为国有企业立规则:一把双刃剑》,《世界态势》2014年第16期。
    孙玉红:《多国博弈视角下TPP谈判引发的政策互动和中国的战略选择》,《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14年第9期。
    卢秀清:《美国加入TPP的动因分析及中国的策略选择》,《经济纵横理论月刊》2013年第11期。
    蔡鹏鸿:《TPP横向议题与下一代贸易规则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世界经济研究》2013年第7期。
    宋颖慧:《试析TPP谈判进展及其趋势》,《世界经济》2013年第3期。
    曲凤杰:《美国加入TPP的动因、挑战和影响:从美国视角分析》,《国际贸易》2012年第9期。
    陆建人:《美国加入TPP的动因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1期。
    汤碧、林桂军:《跨太平洋伙伴伙伴关系协定对中国战略的影响与中国的对策》,《社科研究》2012年第6期。
    刘晨阳:《“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发展及影响的政治经济分析》,《亚太经济》20lO年第3期。
    高慧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视角下的大国博弈》,《国际经济》2010年第3期。
    Sanchita Basu Das and Masahiro Kawai(eds.),Trade Regionalism in the Asia-Pacific;Developments and Future Challenges,ISEAS Publishing,Singapore,2016.
    David A.Gantz,The TPP and RCEP:MEGA-Trade Agreements for the Pacific RIM,33 Ariz.J.Int'l&Comp.L.57,2016.
    Mikyung Yun,An Analysis of the New Trade Regime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Under 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Journal of East Asian Economic Integration,Vol.20,No.l,2016.
    Gary Clyde Hufbauer and Cathleen Cimino-Isaacs,How will TPP and TTIP Change the WTO Syste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18(2),2015.
    Kawase Tsuyoshi,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Negotiations and Rulemaking to Regulate Stateowned Enterprises,Research Institute of 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2014.
    Capobianco,A.and H.Christiansen,Competitive Neu-trarlity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Challenges and Policy Options,OECD Corporate Govemace Working Papers,No.l,OECD Publishing,2013.
    Shintaro Hamanaka.Evolutionary paths toward a region-wide economic agreement in Asia,23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2012.
    Meredith Kolsky Lewis,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New Paradigm or Wolf in Sheep's Clothing,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 34(3),2011.
    (1)TPP国企条款规定在TPP第17章,标题全文是“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为行文方便,本文以下将该章内容简称为“TPP国企条款”。
    (1)报告中提出拟调整的非商业性援助包括(1)政府支持性补贴;(2)政府及政府金融机构提供有利的融资和信用担保;(3)监管上的特别优惠;(4)保证垄断及现有企业的优势;(5)政府稳定持股;(6)免除破产和获取信息优势;(7)免除缴纳红利义务和全部再投资企业的要求;(8)优先获得各种资源,如土地和其他原材料;(9)公共事业的优惠税率,如电力和水;(10)专项基础设施建设,如公路和铁路;(11)优先获得政府采购;(12)竞争法、消费者法、公平交易惯例、公司法和其他一般法律法规的例外;(13)对反对非竞争行为的竞争对手缺乏救济措施。参见2012 Annual Report to Congress by U.S.-China Ec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available at http://www.uscc.gov/Annual_Reports/2012-annual-report-congress。
    (1)USTR using OECD Work As Guide For TPPP Proposals On SOE Disciplines,Inside US Trade,21July,2011.
    (1)参见William Davey:“Art An Ovicle XVII:An Overview”,in Thomas Cottier and Petros C,Mavroidis,eds.State Trading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8,p.7。
    (2)参见TPP协定第17章第4条。
    (3)参见Canada-Administration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ct(FIRA),BISD 30S/140,163。
    (1)有观点认为,在TPP之下,非商业性援助的认定大大简便了,因为WTO补贴认定中的“公共机构”因素、“利益”因素和“专向性”因素全都不需要考虑了。参见韩立余:《TPP国有企业规则及其影响》,《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1期。对此,本文表示不同看法。因为在TPP下,其对非商业性援助的列举中实则已经把利益的要求包含在内了,而在解释“凭借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时,实则明确了非商业性援助的专向性要求。因此,TPP相比SCM,其对补贴认定的简便之处仅体现在补贴提供者的认定方面。
    (1)对中国而言,通知义务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入世议定书》第10条。
    (2)参见Report(2015)of the Committee on Subsidies and Countervailing Measures,G/L/1133;G/SCM/146。
    (1)新加坡亚洲贸易中心执行董事Deborah Elms于2016年3月14日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治理研究中心与智库研究人员开展“TPP协定”专题讲座时发表的观点。
    (2)2009年《企业国有资产法》,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有很多学者提出通过积极推动国企混合所有制来避开TPP约束的对策,例如顾敏康、孟琪:《TPP国企条款对我国国企的影响及对策》,《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第155页。
    (2)吕晓蓓、张朝兴、刘波:《国有控股公司的司法界定》,《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8期。
    (3)参见Panel report,Canada-Measures relating to exports of wheat and treatment of imported grain,WT/DS276/R.para.7.23。
    (1)例如,《商业银行法》在2015年修订后仍保留了其第34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中国银行全球招商说明书》则指出,“中国《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在作出贷款决定时应考虑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评论可参见廖诗评:《“中美双方措施案”中的“公共机构”认定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11年第6期。
    (2)《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但对于是否可以先验排除某类企业未做规定。
    (1)在欠发达国家,这类保护本国企业,限制外国企业参与其国有企业销售或购买活动的歧视待遇至今仍比较常见。因此,一国国有企业是否提供非歧视待遇和该国的经济发展程度是成反比的。
    (2)“国有企业招投标管理实践问题初探”,载中国物流与采购网http://www.chinawuliu.com.cn/information/201502/03/298288.shtml。
    (1)胡改蓉:《竞争中立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影响及法制应对》,《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
    (2)数据统计自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http://enforcement.trade.gov/stats/invinitiations-2000-current.html。
    (3)杨荣珍:《美国对华反补贴案件补贴项目分析》,《国际贸易》2013年第10期。
    (4)赵海乐:《“国有企业补贴”的合法性分析——从中国诉美国双反措施案裁决谈判》,《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5)刘敬东:《双反案胜诉后的法律思考》,《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22日。
    (1)按照《办法》和《通知》,直接补助包括:(1)前期费用;(2)资源回运运保费;(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等。每一企业累积可获补助额最高达3 000万元。
    (1)参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中央企业”栏目http://www.sasac.gov.cn/n86114/index.html。
    (2)柴美群、王胜洲:《“探索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的探索》,《现代商贸工业》2015年第26期。
    (3)主要是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侧重公开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的有关统计信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等内容。
    (4)“信息不透明成国企腐败温床”,载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4/0630/c1004-25215053.html。
    (5)王金磊、綦好东:《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披露:先行实践与推进对策》,《财务与会计》2015年第11期。
    (1)参见New and full notific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XVI:1 of the GATF 1994 and article 25 of the Agreement on Countervailing Measures,G/SCM/N/123/CHN(2006),G/SCM/N155/CHN(2011),G/SCM/N/95/CHN(2013),G/SCM/N/220/CHN(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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