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强制拍卖性质的公法说为基础,对拍卖当事人及法律效果作进一步探讨,以期完善强制拍卖制度。
引文
吴光陆.强制执行法拍卖性质研究.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8条。
关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孟勤国、张里安教授编.物权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需要注意的是,王泽鉴教授早期的学术作品论及拍卖时亦未区分强制拍卖与私法拍卖,认为强制拍卖属于继受取得物权的方式;近期其作品的观点有所变化,认为强制拍卖应属于原始取得物权的方式。——笔者加注。请参阅《民法研究系列-民法物权》一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条,第29条。并请参阅于海涌:《船舶抵押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一文,梁慧星教授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九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执行工作指导》总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