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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遏制城市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盲目提高至地表水质Ⅳ类或Ⅲ类的趋势——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专家评估座谈会上的发言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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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urbing the Trend of Blindly Raising 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Municipal Sewage Treatment to the Class Ⅳ or Ⅲ of the National Surface Water Quality Standards
  • 作者:彭永臻
  • 中文刊名:GSPS
  • 英文刊名:China Water & Wastewater
  • 机构:北京工业大学城镇污水深度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 出版日期:2019-04-17
  • 出版单位:中国给水排水
  • 年:2019
  • 期:v.35;No.484
  • 语种:中文;
  • 页:GSPS201908008
  • 页数:3
  • CN:08
  • ISSN:12-1073/TU
  • 分类号:10-12
摘要
<正>城镇污水处理排放标准过于"整齐划一",应因地制宜规划与修订。对于湖泊、海湾等脆弱水体,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氮、磷等排放的地方标准。针对无富营养养化之虞的非缓流水体,应当制定宽松的氮、磷排放标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地区盲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和Ⅲ类水质的过高要求,应该及时遏制这种趋势。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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