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手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将公众参与制度化地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将可以真正保障公众环境权益,加强环境决策民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原则,但范围不清晰、途径不明确、程序不具体、方式不确定,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环评程序中,也只要求在编制环评报告书过程时收集公众意见,没有规定政府在审批决策时更多地采用听证会等方式来促进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正是由于公众参与项目决策不足,导致一些项目建成后的环境纠纷不断,甚至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6年2月22日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8日起施行。该办法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更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关于“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内容的实际行动。“办法”的发布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范围、途径、程序、方式均予以明确,可操作性及其界定均较易实现,使得公众参与在解决和预防环境纠纷甚至环境群体性事件中能够有序可依,实效性大为加强。 “办法”中要求,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