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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质调查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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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质调查立法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地质调查工作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加快推进。地质调查工作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其立法应属于社会法领域。在“大国土”、“大资源”和“大地质”的理念下,地质调查工作隶属于自然科学体系的范畴,应该建立一个与资源平行的地质工作法律体系。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地质调查工作的公益性定位,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市场经济规律和法律工作规律,建立地质调查规划、地质调查权、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资料管理与服务、财政出资等6项基本制度,以保障和推动地质调查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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