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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以231份判决书为分析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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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ayment Judgment in China ——231 Judgments as Analytical Samples
  • 作者:李傲 ; 赵晓洁
  • 英文作者:Li Ao;Zhao Xiaojie;Law School of WuhanUniversity;
  • 关键词:一般给付判决 ; 给付义务 ; 适用范围
  • 英文关键词:general payment judgment;;payment obligations;;scope of application
  • 中文刊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9-05
  • 出版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年:2019
  • 期:05
  • 基金:武汉大学与浙江欧硕律师事务所横向联合项目“行政诉讼法实施情况的调研”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50001520)
  • 语种:中文;
  • 页:5-16
  • 页数:12
  • CN:41-1420/Z
  • ISSN:2095-3275
  • 分类号:D925.3
摘要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在第七十三条增设了一般给付判决这一内容,丰富了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的类型,成为本次修法的亮点之一。2018年2月8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对"给付义务"加以解释,但列举规定过于狭窄,仅包含"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三类,"等给付义务"的概括规定又极其宽泛。实践中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亦十分广泛:突破了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三种类型,又与履行判决和行政协议判决的适用发生了竞合和混同。当前我国一般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应当包括财产性给付、事实行为给付,一般不作为给付和预防性不作为给付,未来应进一步将请求颁布相应规范的给付行为纳入其中。
        In 2015,the amendment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introduced the general payment judgment in article 73,which enriched the types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judgment in China and became one of the highlights of this revision.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Interpretation,which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in February 8,2018,defined the "obligation of payment" in an Non-exhaustive enumeration.However,the list contains only three categories of "pension,minimum living security treatment and social insurance treatment",while the wording of "obligation of payment etc" is extremely broad.The application of the general payment judg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is extremely extensive as well,beyond the three types stipulated explicitly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o it results in concurrence and confusion wit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xecution judgment and the 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judgment.Under the current background,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general payment judgment in our country should include property payment,factual act payment,stop act payment and preventive omission payment.In the future,we should further incorporate the request for promulgating of relevant norms of payment behavior into it.
引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3)黄锴:《论给付判决的适用范围——以〈行政诉讼法〉第73条为分析对象》,《浙江学刊》2017年第4期,第68页。
    (4)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七(2):增加给付判决。根据审判实际需要,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http://www.npc.gov.cn/npc/lfzt/2014/2013-12/31/content_1822189.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20日。
    (5)同前注[3],第69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7)江必新:《新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76页。
    (8)应松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页。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10)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八条第一项:“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亦同。”
    (11)无讼案例网:https://www.itslaw.co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20日。
    (12)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扣押的原告麦种3.4万斤或退还同等货值的款项”,参见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7行初15号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分配安置房一套,参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1行初286号行政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将留存的原告的存折交付给原告,参见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2018)豫128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
    (13)其中包括一个系列案件,共16个案件,原告诉称被告在房屋征收后未及时履行安置义务而主张被告承担延期交房的过渡费,参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行初525号——((2017)湘02行初540号行政判决书。
    (14)参见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2行初50号行政判决书。
    (15)参见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5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
    (16)参见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8)川0525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
    (17)参见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8)黑0126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
    (18)参见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8)吉0881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
    (19)参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
    (20)参见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9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
    (21)参见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4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
    (22)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18)宁042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
    (23)参见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行初25号行政判决书。
    (24)参见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072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
    (25)参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0行初29号行政判决书。
    (26)参见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7行初58号、59号行政判决书。
    (27)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
    (28)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2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
    (29)参见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18)辽0502行初50号行政判决书。
    (30)将检索条件设置为:“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裁判年份:2018;审理程序:一审;文书性质:判决”共得到231个结果;将检索条件设置为:“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裁判年份:2018;审理程序:一审;文书性质:判决”共得到1272个结果。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第七十二条的适用频率要远远高于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是作为第七十二条的“兜底”和“备位”判决而存在的,无讼案例:https://www.itslaw.co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20日。
    (31)参见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豫71行初970号行政判决书。
    (32)参见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4行初79号行政判决书。
    (33)“在法律意义上,强制履行判决实际上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课予义务判决。”参见梁凤云:《不断迈向类型化的行政诉讼判决》,《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12月,总第4期,第154页。“这两种判决形式分别大致对应于大陆法系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诉讼类型分类上的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9页。
    (34)吴绮云:《德国行政给付诉讼之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印行1995年版,第17页。转引自熊勇先:《行政给付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7页。
    (35)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5页。
    (36)同前注[8],第305页。
    (37)同前注[35],第305页。
    (38)参见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前条所称之行政诉讼,指撤销诉讼,确认诉讼及给付诉讼。”
    (39)翁岳生:《行政诉讼法逐条释义》,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122页。
    (40)张步洪、王万华:《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102页。
    (41)林锡尧:《公法上不当得利法理试探》,《当代公法新论(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268页。转引自杨东升:《论一般给付诉讼之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评析》,《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第74页。
    (4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3)参见《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44)熊勇先:《行政给付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8页。
    (45)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神州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1225页。
    (46)“包头空难遇难者遗孀桂亚宁诉中国民航总局行政立法不作为案”被裁定不予受理,参见赵凌:《空难最高限赔仅7万为何一拖12年未曾改》《南方周末》,2005年3月17日。“南京美亭化工厂诉江宁区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被裁定驳回起诉,参见薛子进:《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法制日报》,2003年3月25日。
    (4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8)章志远:《给付行政与行政诉讼法的新发展——以行政给付诉讼为例》,《法商研究》2008年第4期(总第126期),第92页。
    (49)如要求某大学颁布法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条例的诉讼、要求颁布法规对一个劳资协定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等,参见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1页。
    (50)同前注[27],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并取消了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这意味着立法更加关注申请人信息获取权的保障,随之而来的权利人因公开的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反向行政诉讼的纠纷也会增加。
    (51)同前注[48],第92页。
    (5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停止公开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开该政府信息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公开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53)解志勇:《预防性行政诉讼》,《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第178页。
    (54)陈清秀:《行政给付之诉对于行政程序及行政救济程序之影响》,台湾行政法学会:《行政救济、行政处罚、地方立法》,元照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5页。
    (55)同前注[34],第299页。
    (56)同前注[52],第172页。
    (57)如《北京大学修改建议稿》第六十六条:被告不应作出而要作出一定行政行为,且该行为的作出将给原告重大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不得作出该行为。《清华大学修改建议稿》第六十六条:被告准备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该行为的实施将给原告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判决被告不得实施该行政行为。参见江必新、邵长茂等:《行政诉讼法修改资料汇纂》,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50页、第254页。
    (58)江必新、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30页。
    (5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被告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政府信息尚未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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