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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法律人格的养成——司法责任制的逻辑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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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Cultivation of Judges' Legal Personality——The Logical Premise of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 作者:陈朝阳
  • 英文作者:Chen Chaoyang;
  •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 ; 法官 ; 法律人格
  • 英文关键词:judicial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judge;;legal personality
  • 中文刊名:现代法治研究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Modern Rule of Law
  • 机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 出版日期:2019-06-28
  • 出版单位:现代法治研究
  • 年:2019
  • 期:02
  • 基金: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中国视阈下的司法与政治关系研究”(项目号:14BFX002)的阶段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66-75
  • 页数:10
  • 分类号:D926.32
摘要
司法改革实行"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制,逻辑地要求法官应该具有健全的法律人格。法官没有健全的法律人格,就难以依法裁判,更难以负责。两者之间的逻辑统一是实现正义的充分必要条件。法官的法律人格由法官内在的职业良知和外在职业素养组成。前者至少包括:人文主义精神、诉讼诚信原则、忠诚法治信念。后者应该涵括:强烈的正当法律程序意识、娴熟的科学的法律方法、清廉的职业操守。它们分别为法官提供了内在世界观引领与外在方法论指导,二者相互作用并统一于司法过程,相互交融养成法官独特的法律人格,共同塑造着法官的职业精神。养成法官的法律人格,塑造法官的职业精神是新时代人民法院的神圣使命。这一法院文化软实力的提升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体系完善的法官职业培训机制,以及对法官合法权益的保护和违纪违法的惩戒。由此证成,法官法律人格的养成系司法责任制命题成立的逻辑必要。
        The judicial reform implements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that "the cases shall be judged by those who hear the case, and the judges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ases", and logically requires the judge to have a sound legal personality. If a judge does not have a sound legal personality,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judge independently according to law, and it is even more difficult to be responsible for the cases. The logical unity between the two issues is a sufficient and necessary condition for achieving justice. The judge's legal personality consists of the judge's intrinsic professional conscience and external professionalism. The former includes at least: the humanist spirit, the principle of litigation integrity, and the loyalty to the rule of law. The latter should include: establishing a strong sense of due process of law, mastering the legal methods of science, and adhering to the integrity of the profession. These two aspects of elements provide judges with internal worldview guidance and external methodological guidance. The two aspects interact and unite in the judicial process, and form a unique legal personality of the judges, which together shape the professional spirit of judges. It is the sacred mission of the people's court in the new era to develop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judges and to shape the professionalism of them.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oft power of the culture of courts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education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perfect system of judges' vocational training, the protection system for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judges and the disciplinary system for violation of discipline and law. It is thus proved that the formation of judges' legal personality is the logic necessity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引文
[1]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文),共48条,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经过3年多的试点总结,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法发[2018]23号文),该意见进一步强化了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权。
    [2]关于“回应型司法”的论述,可理解为“对实质正义的终极追求是驱使司法制度在形式合理性基础上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原因……当新的社会需求出现,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供给时,就会产生新的制度需求,这也就形成了向回应型司法制度转变的动力机制”,具体参见高志刚:《回应型司法制度的现实演进与理性构建--一个实践合理性的分析》,《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
    [3]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1页。
    [4]关于“公共意义上的人格”,参见陈鹏:《个体人格、国家目标与公共人格: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的自洽性之破立》,《浙江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5][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页。
    [6]2018年10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33条规定:“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7]王申:《法官职业的道德义务和美德》,《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
    [8]参见李少平:《法官职业精神:司法公正的灵魂和根基》,《法律适用》2013年第1期。
    [9]1986年《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法明确了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2017年《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018年颁布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还对英雄烈士的人格权进行特殊保护。
    [10]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11][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12]参见注10,徐国栋书,第49页。
    [13]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延期开庭的次数不超过两次,再次开庭间隔期间不得超出一个月等作出严格的限制。
    [14]同注11,米尔恩书,第33页。
    [1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页。
    [16]神圣性实质就是神秘的超验的。司法的公开揭开了传统司法的神秘,接近司法成为现代改革的趋势。201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但如果过度的公开也会消解司法的神圣性、权威性,因此司法公开的内容应该把握分寸、举措得当,否则反会消解司法应有的权威。
    [17]关于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354年爱德华三世第二十八号法令第三章:“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参见[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页。
    [18]同上注,第21页。
    [1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0页。
    [20]参见注5,卡多佐书,第17页。
    [21]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页。
    [22]同注5,卡多佐书,第11页。
    [2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4]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7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5]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61号)第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2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76页。
    [27]同注11,米尔恩书,第29-30页。
    [28]陈朝阳:《法律方法之基础:司法能动性》,《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29]胡昌明:《中国法官职业满意度考察--以2660份问卷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4期。
    [30]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法发(2017)4号],对于司法人员履职的保护作出规定,但是对于法官权益委员会如何保护法官,目前尚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31]2015年3月18日中办、国办制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制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落实“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
    [32]同注11,米尔恩书,第4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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