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全面发展,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的协调互助,探讨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策略有其现实意义。目前,京津冀一体化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不足,各部门受行政区划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一体化发展进程受阻,为应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进行研究,寻找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引文
[1]吴健,吕敦虎,孙嘉轩.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水资源保护的策略[J].聚焦,2014.
[2]王一文,李伟,王亦宁,付健.推进京津冀水资源保护一体化的思考[J].中国水利,2015.1.
[3]孟庆瑜.论京津冀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J].政法论丛,2016.1.
[4]李爱年,彭本利.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法治研究[J].时代法学,2017(3):3~10.
[5]彭中遥,李爱年,王彬.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的法治策略[J].聚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