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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社员权的法律保障——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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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Legal Protection of the Membership Rights in New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ral Fund Mutual Cooperatives
  • 作者:王杨
  • 英文作者:Wang Yang;
  •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 社员权 ; 资格 ; 共益权 ; 自益权
  • 英文关键词:New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ial Organization;;Membership Right;;Qualification;;Right of Common Benefit;;Right of Self-benefit
  • 中文刊名:中国农村观察
  • 英文刊名:China Rural Survey
  • 机构:安徽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1 09:01
  • 出版单位:中国农村观察
  • 年:2019
  • 期:01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农村合作金融创新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16YJC820034);; 安徽大学博士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J10113190106)的资助
  • 语种:中文;
  • 页:117-130
  • 页数:14
  • CN:11-3586/F
  • ISSN:1006-4583
  • 分类号:D922.28;D922.4
摘要
针对当前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社员权面临的困境,本文从社员资格、共益权和自益权三个方面,分析了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社员权的法律保障。社员资格方面,应加强对社员资格限制和社员资格取得方式的完善;共益权方面,应加强对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完善;自益权方面,应加强对享受服务权、盈余分配权和退社剩余财产返还请求权的完善。
        In view of the dilemma posed by the membership rights in new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this article analyzes legal protection of membership rights in new rural cooperative financial organizations represented by rural fund mutual cooperatives from three aspects: membership qualification, the rights of common benefit and the rights of self-benefit. As for the membership qualification, we should strengthen restriction for membership and improve the way to obtain membership. In terms of the right of common benefit, we should improve the institutions of voting rights, the rights to vote and the rights to be elected. On the rights of self-benefit, we should improve the rights to enjoy services, the rights to distribute surplus and the rights to request the return of surplus property after retirement.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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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村资金互助社暂行规定》第18条:“农民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9条:“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入股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该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该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2)在一个附加表决权社员占合作社社员人数50%以上的合作社,即使该社允许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极低(如1%),这些社员凭借其本来拥有的50%的基本表决权,再加上该附加表决权,同样可以控制合作社。参见张德峰,2016:《合作社社员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第240页。
    (1)《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37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
    (1)《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第2点:“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1)《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49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第50条:“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1)《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29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第24条:“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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