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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僵局法律应对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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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作为商事组织的主要形式显示了诸多的优越性,对经济的繁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运营实践中却会出现一些与制度不合谐的音符,公司僵局即是其中之一。公司僵局的发生使公司的正常运作处于停顿状态,公司命运堪忧,股东利益受损。探寻公司僵局防范和化解的有效法律途径,成了近年来公司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公司僵局的法律应对问题,以《公司法》的实施为契机,以公司僵局法律应对为研究对象,结合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司法实践的考察,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应对公司僵局法律应对模式。
     本文认为,对我国公司僵局法律应对制度的研究应建立在股东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双重视角下。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首先要依靠公司股东自主性的发挥,股东可以预先设计一些相应的措施来防范或解决公司僵局,如股东可以通过僵局发生前预设公司章程、或事后僵局各方自愿协商、调解及仲裁方式解决公司僵局;除股东自主性的发挥以外,公司法还应对公司僵局问题配套相关的司法介入措施。理论和实践上应突破公司司法自治、司法不应当介入公司事务理念的限制,视司法介入为解决公司僵局问题之必要手段。目前司法解散的手段已为域外各国所普遍接受,然仅以司法解散措施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其方式过于极端,无利于社会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因此,不仅应对司法解散措施的适用有必要的限制,同时还应对其司法解决手段辅之以其他替代措施。仅仅依靠股东自立救济或是国家司法措施的介入都不足以解决所有的公司僵局的情形,公司僵局问题的良好解决必须在股东自治和国家强制的双重视角下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化的法律应对体系。
Corporation deadlocks are often generated in the practice of corporation.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rporation deadlock has becomes a hot spot in recent years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appearance of corporation deadlock makes the operational state of the corporation in un-normality. Consequently, exploring the formation of corporation deadlock an seeking means to solve them by law are necessary not only to respond the needs of corporation law's practice, but also the needs to perfect corporation law theories. This paper takes the new amendments of Corporation Law into consideration and the solution of corporation deadlock as its studying subject. Also, combining the legal practice in common law system and civil law system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corporation law, this paper puts out the solutions to this problem suitable to the conditions in our country within the frame of the current law system.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issue of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It naturally brings forward the issue of the means of breaking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means of resolving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is divided into two kinds of remedies. The first kind of remedies is the method of un-judicial interference. Shareholder can stipulation in the corporation-article, aim to breaking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second kind of them is judicial interference. Judicial interference became formal remedies to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The remedies of judicial interference include involuntary dissolution, mandatory buyout, and arbitration. These suggestions including that the court should use the clause restrainedly, the court should cautiously choose other alterative remedies to resolving the corporation deadlock, and there is only one remedy (judicial dissolution)in new revised Company law, which is not enough to resolve the different kinds of deadlock.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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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则多出资者承担的财产责任相对较多,其承担的风险也大,因此,
    从权利与风险相对对应的角度来看,大股东控制公司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此外,由于现代企业管理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公司股东亲自参与公司管理已逐渐让位于聘请的专门人才,同时为求经营便捷和高效,对公司经营管理阶层还须赋予较高的自由度,从而使公司自治与股东自治进一步分离。3 曹翔.公司法——企业法比较研究[A].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3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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