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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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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成文法一直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成文法自身具有许多无法克服的缺陷:由抽象化、一般化的粗疏带来的对个性的忽视;由稳定化、僵硬化带来的对开放性要求的回应不足;由体系性建构模式带来的法条间不必要的重叠与不应有的漏洞。这些带来了将抽象法条与鲜活案情相衔接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法官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契合;法官在何种限度内可以创造性的运用法律,回应多样的社会现实;法官多元化的个体经验取舍,怎样才算符合职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等等。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必须在符合我国司法土壤与人文环境的前提下,找到能够有效缓解矛盾的出路。当下,人们认为,借鉴外国司法经验,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一条可行之路。这种观点也被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接受。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出:“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中,最高人民法院又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本文将就这种案例指导制度在刑事法治领域中的存在空间、价值体现以及如何建构的问题集中探讨。论文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引言部分概述了刑事案例问题的文献综述,指出该制度在本文中的定位、预期功效及运行现状。
     第一部分对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内涵进行概括性界定,在此基础上展开论证。
     第二部分基于刑事法治的特殊性,思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生存空间,得出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平等性原则内在要求的结论。
     第三部分对我国构建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操作路径进行设计。从主体分工、刑事指导性案例制作、适用及效力方面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浅见。
     结语部分进一步总结了文中主要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借鉴判例功效的初步形态,其发展前景如何的展望。
Penal enactments have always been regarded as the basis of criminal cases, but in the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disadvantages of the statute law itself, such as the ignorance of personality caused by the abstract and general neglect; the lack responses to open ended requirements caused by the stabilization and stubbornness; the unnecessary overlap and undue holes caused by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ve model, etc. All of these have brought a series of problems concerned about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 abstract provisions and the actual cases during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the law. For example, how does the judge to achieve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formal justice and the essential justic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how does the judge to creatively apply the law in what kind of limitation so that it can respond to the various social realities; out of the judge’s own experience to accept or reject, then what is the core valu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al community, etc. When facing with these problems, we should find out an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m on the premise of our judicial provisions and human environment. At the present, people believe that it is a feasible way to resolve conflicts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foreign judicial experience and establishing a case guidance system. This viewpoint has been accepted by our highest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 as well. In 2000,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d put forward in“the Outline for Five Years’Reform of The People's Court”that since the year of 2000, after the discussion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the typical cases which are suitable for law have been decided to bring out for the reference to each subordinate courts when they are dealing with the similar cases. In addition, in“the Outline for the second Five Years’Reform of The People's Court (2004-2008)”,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had clearly stated that to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cases guidance system, we should pay great attention to the functions of instructional cases in the unification of law’s suit criterion, the direction of subordinate courts’trial supervision work, the enric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theories, etc.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lay down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about the guidance of criminal cases, regulating the number and selection of its standards, procedures, and ways of announcement as well as rules of guidance, etc. This article is concerned about the cases guidance system in the existing space, valuable embodiment and how to have an intensive discussion about the constructive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criminal rule of law. The article includes the following major parts.
     The introduction part gives a brief overview of the review of literature as to criminal cases, pointing out the orientation, prospective efficiency and the current applied situation of this system.
     The first part synoptically defines the properties and connotation of the guidance system of criminal cases, then develops a demonstration on that basis accordingly.
     Due to the particularities of criminal rules of law, the second part trys to have a thorough thinking about this system’s living space and draw a conclusion that this system is the intrinsic requirements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criminal law.
     The third part designs a way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s guidance system of criminal case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division of labor; the execu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riminal guidance cases, and the efficacy of this system, the writer presents his improvident opinion.
     In the conclusion part, the main perspectives expressed in this article have been summarized further, and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form of this system used in cases’judgment have also been elaborated with successful cases. In the end, the writer makes an expect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system in the future.
引文
①武树臣:《中国的“混合法”—兼及中国法系在世界的地位》,《政法与法律》1993年第2期。
    ②武树臣:《中国古代法律样式的理论诠释》,《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③沈宗灵:《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
    ④沈宗灵、罗玉中、张骥主编:《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沈宗灵学术思想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45—449页。
    ⑤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①杨磊:《成文法制度下罪行法定原则的确证与强化》,《刑事法评论》第21卷。
    ②吕叔湘、丁声树主编:《现代汉语辞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780页。
    ③杨磊:《成文法制度下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证与强化》,《刑事法评论》第21卷。
    ④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708页。
    ①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93页。
    ②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83页。
    ③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7页。
    ④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7、48页。
    ⑤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09—111页。
    ⑥何慧新:《刑法判例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第24页。
    ⑦杨鹏慧:《论对我国台湾地区判例制度的借鉴》,《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
    ①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高鸿钧、贺卫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10页。
    ②房文翠:《接近正义寻求和谐: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哲学之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
    ③陈湘君:《刑事判例在中国的适用前景》,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06年,第4页。
    ④杨磊:《成文法制度下罪刑法定原则的确证与强化》,《刑事法评论》第21卷。
    ⑤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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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劳东燕:《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困境及其出路》,《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③同上。
    ④王瑞君:《罪刑法定司法化中法律方法运用的基本立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3月。
    ⑤林维:《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页。
    ①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78页。
    ②H·林殷:《法哲学》,林荣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83页。
    ③阿图夫·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学理论导论》,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62页。
    ④陈兴良:《奸淫幼女构成犯罪应以明知为前提——为一个司法解释辩护》,陈兴良主编:《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幼女司法解释为视角》,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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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③林维:《刑法解释的权力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7页。
    ④劳东燕:《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困境及其出路》,《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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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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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张骐:《指导性案例中具有指导性部分的确定与适用》,《法学》2008年第10期。
    ①同上。
    ②马丁·夏皮罗:《法院:比较法上和政治学上的分析》,张生、李彤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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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杜宇:《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⑤黄建辉:《法律漏洞·类推适用》,台北:台湾蔚里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77页。转引自杜宇:《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①陈志军:《刑法司法解释应坚持反对类推解释原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②杜宇:《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③同上。
    ④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8页。
    ⑤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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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页。
    ②郑永流:《出释入造—法律诠释学及其与法律解释学的关系》,《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①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②张骐:《论寻找指导性案例的方法—以审判经验为基础》,《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
    ③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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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朱建敏:《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法治研究》2008年第7期。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
    2、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
    3、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4、波斯纳:《美国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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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齐雨晨主编:《刑事判例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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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左卫民、周长军编:《变迁与改革——法院制度现代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28、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9、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30、武树臣等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31、武树臣编:《判例制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32、汪世荣:《判例与法律发展——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33、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1、潘荣伟:《大陆法系的司法判例及借鉴》,《山东法学》1998年第4期。
    2、房文翠:《接近正义寻求和谐: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哲学之维》,《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3期。
    3、冯军、孙学军:《论重构我国刑法判例制度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
    4、邓修明:《我国的刑罚裁量模式与刑事判例机》,《现代法学》2006年1月。
    5、杜宇:《刑法上之类推禁止如何可能?》,《中外法学》2006年第4期。
    6、刘作翔、徐景和:《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7、劳东燕:《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困境及其出路》,《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8、梁迎修:《寻求一种温和的司法能动主义》,《河北法学》2008年2月。
    9、秦旺:《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和适用方法》,《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4辑。
    10、谢晖:《论判例规则——兼论法官判案的创造》,《法治论坛》第10辑。
    11、谢晖:《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12、熊秋红:《解读公正审判权——从刑事司法角度的考察》,《法学研究》2006年第6期。
    13、张骐:《判例法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2年第4期。
    14、张骐:《试论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6期。
    15、张骐:《论寻找指导性案例的方法——以审判经验为基础》,《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
    16、张明楷:《法治、罪刑法定与刑事判例法》,《法学》2000年第6期。
    17、张明楷:《刍议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中国刑事法杂志》总第37期。
    18、张弢,陈飞霞:《西方判例制度东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
    8月。
    19、张千帆:《再论司法判例制度的性质、作用和过程》,《河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20、朱建敏:《构建案例指导制度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法治研究》2008年第7期。
    21、郑昌济、郑楚光:《刑罚量化的决策分析》,《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9年第l期。
    22、郑永流:《法律判断形式的模式》,《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
    23、周佑勇:《作为过渡措施的案例指导制度》,《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
    24、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年3期。
    25、陈兴良:《罪行均衡的中国命运》,《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报》1996年第6期。
    26、陈志军:《刑法司法解释应坚持反对类推解释原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7、苏力:《判决书的背后》,《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8、杨磊:《成文法制度下罪行法定原则的确证与强化》,《刑事法评论》第21卷。
    29、袁秀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运作及其评析》,《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30、武树臣:《裁判自律引论》,《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31、武乾:《中国近代判例制度及其特征》,《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32、汪世荣:《判例在中国传统法中的功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33、王瑞君:《罪刑法定司法化中法律方法运用的基本立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3月。
    34、万毅:《历史与现实交困中的案件请示制度》,《法学》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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