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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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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由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变迁,董事在其所拥有的权利不断膨胀的同时,其义务与责任亦应加重。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与修订前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董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为防止董事职权的滥用而有针对性的加强公司董事责任问题的研究,就愈发显得重要和紧迫。
     本文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和学说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分析,对董事的法律地位、董事的义务、董事的责任及责任的实现进行论证,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董事责任制度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公司治理做出一点有益的理论探索。
     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公司董事责任制度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是对董事责任产生的理论基础的概述,在综合研究评价国内外各种观点与学说之后,对董事和董事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探讨了董事的法律地位问题,并认为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董事承担责任的基础。结合国外立法与现状对董事两类义务的法律内涵、判断标准以及具体形式进行了阐述。
     第二部分论述了董事责任的内容。在关于董事责任的论述中,将董事责任分为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来进行研究,分别从责任的主体、责任的构成、责任的性质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并认为第三人的范围不应当包括社会公众。另外,还对董事承担责任的方式加以说明。
     第三部分关注的是董事责任的实现,即董事责任的追究、限制和保险。股东或公司在其权利或者利益即将或已经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救济,包括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等。为了激励董事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应当对其责任进行限制或免除,方式有经营判断规则的运用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的限制。最后还对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从董事责任保险的价值、种类、要素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有必要引进这一制度。
     第四部分在对新《公司法》、《证券法》对有关董事义务、经营判断规则和董事责任保险等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的条款作分析评述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粗浅的立法建议。
With discarding the centralism of the shareholder's AGM(Annual General Meeting) and advocating the centralism of the directorate, the status of directors extends increasingly. The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of directors must be improved while their rights extend continuously. It is a pity that the Chinese Company Law did not launch enough emphasis on directors and their liabilities.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functions and powers of directors from being abused, it is necessary to enhance studies on the directors and their liabilities of corporation.
     This study focuses on some issues such as directors' legal status, directors'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limitation and elimination of directorial liabilities, through comparative argumentation on theories and legislations of foreign countries. And it gives some idea on how to promote the consummation of Chinese Company Law. It tries to make some theoretic contribution to the problem of Corporation Governance.
     There are three parts to discuss the system of director liability in this thesis.
     The first part outlines the obligations of directors. By a comprehensive study and evaluation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views of various theories, I define the concept of directors and directors' obligations, discuss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directors, and consider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directors and companies is a new legal relation. The writer expatiate the two duties' legal connotation by combining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practice of foreign country, analysis the deficiency of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in China.
     The second part focuses on the basis of the obligations of directors and the director's obligations. The writer classifies the director liability as for company and the third party, and also demonstrates the system of director liability including the character, the constitution, the implementing of it. The third party should not conclude the public.
     The third chapter pays attention to investigating and fixing director's liability, directors' liability insurance. If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shareholders and corporation will be or have been infracted, they may get remedies by such ways as direct suits and derivative suits, and so on. Additionally, for the sake of prompting of director's performance, the liability of director may be limited or discharged under certain condition. And it also demonstrates the insurance of director's liability including the values, the categories, and the elements of it.
     The fourth chapter attempted to analyze and evaluate the relative items referring to the directors' civil liability in the recently revised Chinese Corporation Law and Security Law, and give some suggestions of legisla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director's civil liability system in the future.
引文
① Bryan A, Garner Editor in chief: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e 7th edition, West Group., 1999. p472.
    ② 王同忆编译;《英汉辞海》(上册),国防工业出版社1987年版,第1458页。
    ③ 参见张民安《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保护》,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114—115页。
    ④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页。
    ⑤ 梅慎实:《公司董事事的法律地位透视》,载《民商法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42页。
    ⑥ 柯芳枝:《公司法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0页。
    ⑦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66页。
    ① 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2页。
    ②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第4页。
    ① 参见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0-141页。
    ② 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
    ③ 郑玉波:《公司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132页。
    ④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载于《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⑤ 耀振华:《公司董事民事责任研究》,载《法学评论》1994年第3期。
    ⑥ 范健、蒋大兴著:《公司法论》(上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7页。
    ⑦ 石少侠、胡晓静、王福友:《论公司董事与董事责任》,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5期。
    ⑧ 刘俊海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6页。
    ⑨ 参见[英]R·E·G佩林斯等编:《英国公司法》,《公司法》翻译小组译,上海翻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1-222页。
    ① 参见赵志钢:《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页。
    ②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7-328页。
    ③ 参见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第5页。
    ① 参见赵志钢:《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① 柯浩:《美国公司法上董事谨慎义务》,《国际商法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9-245页。
    ② 参见伍坚:《论英美董事注意义务及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3月,第17卷第1期,第98页。
    ① 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3页。
    ②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34页。
    ③ 冯果:《论董事的善管义务》,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4期,第52页。
    ①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
    ②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4页。
    ③ 张民安:《董事忠实义务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5期,第90页。
    ①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1页。
    ② Herry G Henn & John R. Alexander,p.632.转引自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页。
    ① 张龙文:《论董事的责任》,见林咏荣主编《商事法论文选辑》(上),云五图书出版公司,第137页。转引自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页。
    ① 参见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和董事会》,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122页。
    ②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载《外国法译评》1994第1期。
    ③ 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7页。
    ① 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69页。
    ① 《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② 参见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7页。
    ③ 参见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构造中的董事与董事会》,载《外国法评议》1994年第1期。
    ④ 柯芳技:《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①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1页。
    ② 张民安:《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4期。
    ③ 参见赵志钢:《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36页。
    ① 参见张英:《论董事对公司第三人的责任》,载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编《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获奖论文集》,第378页,该案情为:某董事具有公司净污设备的选择权和购买权,因其玩忽职守或贪污受贿行为,而进口了一批劣质净污设备,致使公司的生产活动对当地居民生活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并给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及生活造成了严重后果,当地居民既不是公司的股东,又不是公司的债权人。如何通过适当的救济手段保护其权益呢?
    ① 李开国:《民法总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页。
    ② 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6页。
    ③ 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2页。
    ①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20页。
    ②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① 参见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①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258页。
    ①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05页。
    ②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7页。
    ① 刘俊海:《论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②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16页。
    ③ 参见张明远:《股东派生诉讼法律制度研究》,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① 参见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② 戴志杰:《公司法上经营判断法则之研究》,《月旦法学杂志》(台湾地区),2004年第3期。
    ③ 参见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第436页。
    ④ 参见蔡元庆:《董事责任的追究和经营判断的原则》,载《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
    ① 参见蔡元庆:《董事责任的追究和经营判断的原则》,载《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
    ① 参见蔡元庆:《董事责任的追究和经营判断的原则》,载《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
    ② 参见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4-247,368页。
    ③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5-246页。
    ① 参见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页。
    ① [加拿大]柴芬斯(Brian R.Cheffins):《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版。
    ② 参见承良庆:《董事责任制度保险研究》,载万方数据库:http://202.194.11.14/wanfang/IZ19083900903.8Z/~CDDBN/Y765722/PDF/INDEX.HTM
    ③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231页。
    ① 王伟、李艳:《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载《保险研究》,2002年第1期。
    ② 参见孟德敏:《我国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载《沈阳干部学刊》2006年第8卷第5期。
    ③ 王伟、李艳:《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保险研究》,2002年第1期。
    ④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11月第1版,第71-72页。
    ① 王伟、李艳:《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载《保险研究》2002年第1期。
    ② 张昊、李震东:《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载《天津市经理学院学报》2006年4月第2期。
    ③ 王伟:《论普通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① 参见孟德敏:《我国公司董事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载《沈阳干部学刊》2006年第8卷第5期。
    ② 参见王伟:《论普通法上的董事责任保险》,《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③ 参见薛晓红:《英美有关保护公司董事法律的比较研究》,《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④ 刘志强译:《日本公司董事、监事赔偿责任普通保险合同书》第3条,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308页。
    ⑤ 王伟、李艳:《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载《保险研究》2002年第1期。
    ① 顾功耘主编:《市场秩序与公司法之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
    ② 参见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页。
    ① 《公司法》第113条第3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② 参见《人民日报》2002年1月24日第5版。投保该险种的第一家企业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③ 参见1994年国务院证券委和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120页。
    ①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属于股东派生诉讼被告的范围。
    ② 参见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0页。
    ①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2页.
    ② 蔡元庆:《董事责任的追究和经营判断的原则》,载《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
    ① 参见[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6页。
    [1] 张开平:《英美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2] 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利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
    [4]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5]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6]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 顾功耘主编:《公司法律评论》,2002年卷,上海人民出版社。
    [8] 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10] 孔祥俊:《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11] 徐卫东主编:《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
    [12] 倪建林:《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
    [14] 刘俊海:《股东权法律保护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第1版。
    [15]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16]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7] 徐燕:《公司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8]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9] 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第二版。
    [20]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21]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3] 朱一伟:《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4] 马育民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
    [25]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6]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7] 张民安:《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8] 江平:《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9]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0] 吴建中:《公司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1] 谢朝斌:《独立董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2] 柯芳枝:《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3] 苏号朋主编:《美国商法制度、判例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34] [美]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李存捧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5] [英]R·E·G佩林斯等编:《英国公司法》,《公司法》翻译小组译,上海翻译出版社1984年版,
    [36] [美]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37] [加拿大]布莱恩R·柴劳斯:《公司法:理论、结构和运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8] Robert W. Hamilton: Corporations, 3rd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2.
    [1] 王保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载《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1期。
    [2] 赵建丽:《董事法律地位研究》,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
    [3] 王衡:《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0期。
    [4] 刘桂清:《公司机会规则研究》,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2年第9期。
    [6] 孙光焰:《也论公司、股东与董事之法律关系》,载《民商法学》2000年第3期。
    [7] 王春颖:《公司董事披露合同利益的义务》,载《民商法学》2000年第8期。
    [8] 张学文:《董事越权代表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9] 王彤:《论董事对公司的责任》,载《河北法学》2001年第2期。
    [10] 王衡:《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董事忠实义务制度》,载《民商法学》2001年第2期。
    [11] 雷兴虎:《论公司的介入权》,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12] 耀振华:《公司董事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载《法学评论》1994年第3期。
    [13] 张平:《公司所有与经营分离的统一》,载《法学》2000年第9期。
    [14] 王伟、李艳:《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载《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
    [15] 张民安:《董事忠实义务研究》,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8年第1期。
    [16] 张民安:《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页。
    [17] 甘培忠:《公司代理制度略论》,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
    [18] 李艳:《董事补偿制度初论》,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2期。
    [19] 蔡元庆:《董事责任的追究和经营判断的原则》,载《现代法学》2002年8月第24卷第4期。
    [20] 王伟、李艳:《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载《保险研究》2002年第1期。
    [1] 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
    [2] 中国私法网,http://www.privatelaw.com.cn/new2004/index/index.asp.
    [3] 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index.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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