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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徙自由视野下的政府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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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移民是政府主导下的人口迁移的活动。政府强制性的迁徙活动势必与公民的诸多私权利发生冲突,其中最为明显、尖锐的则是与迁徙自由的冲突。这种冲突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又必须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否则便会对迁徙自由这一基本人权造成戕害,且会危及整个人权体系的完整性。以迁徙自由的视野观照政府移民,有助于正确认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以此为依据推导出国家权力的行使界限。以优良的法律来规范政府权力,以公开、公正、透明的程序设计提高移民的参与度,以有效的补偿安置提高移民对于未来生活的期待,可以提高移民迁徙的意愿,保障移民的正当权利。
Government migration refers to population migration guided by the government. Compulsory migration is bound to come into conflict with a great deal of civil rights, among which the obvious and the sharpest one is the contradiction concerning freedom of migration and also it is no easy problem to solve.However we have to seek for adequate solution to this problem.Otherwise,it would hurt the freedom of migration,which is one of the basic human rights,and also endanger the integrity of the entire human rights system.To analyze government-run migration from free-migration point is helpful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collision between government power and civil rights, which is basis for government exercising rights.Migrates' willing could be improved and their migration rights be guaranteed,if government power can be standardized by a well-developed legislation,if migrates' right to participate can be improved by public, impartial,transparent legal design process and if their expectation for future life can be enhanced by effective land compensation and resettlement.
引文
1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85页。
    2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3 薛江武:《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4 杜承铭:《论迁徙自由权》,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5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4页。
    6 这种对自由的解释与《辞海》中关于自由的第三种解释较为接近,即“自已能做主”,对自由作出的这种解释实际上是从制度层面对自由所下的定义,即在某种制度框架内对其中的主体所提供的允许主体自主选择的一种状态。郑成良教授也曾经在吉林大学关于“法律思维的基本原则”讲座时对自由作过如此的表述。
    7[英]约翰·洛克:《人类理解论》,谭善明译,商务印书馆1981版,第208页。
    1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264页。
    2 法国学者卡莱尔·瓦萨克教授在1979年人权国际协会第十届研究会议上提出了三代人权的划分理论。第一代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等自由权利;第二代人权是指包括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社会保障权等在内的平等权利;第三代人权指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发展权、和平权等在内社会连带权利。如果按照基本人权的特征加以分析,这些都应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参见徐祥民:《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中国私法网:http://www.privatelaw.net.cn/new2004/shtml/20050909-205356.htm,点击时间:2009年4月1日。
    3 基本人权享有的主体是个人,这个是国际社会一致公认的,但是基本人权的主体是否包括国家和民族却仍存争议。我国在1991年11月公开发布《中国的人权状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人权:在2004年2月发表《200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白皮书,把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基本人权放在首位。这是中国确认基本人权优先保障的最好证明。参见何东平、关今华:《论基本人权保障和实现路径的若干重要问题》,载《东南学术》2008年第5期。
    4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页。
    1 周永坤:《宪政与权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版,第75页。
    1 对于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很多学者都作出了相当精辟的论述,马克思也正是在诸如斯宾诺莎、黑格尔等人学说的基础之上得出自己的结论的。参见叶船:《论自由对法的决定意义》,载《学习与探索》1998第4期。
    2[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版,第10-11页。
    3 需要注意的是,密尔此处谈到的干涉仅指强制性的干涉,而不包括规劝、说服、请求等行为方式。
    4 对于密尔的这两个标准,可以参照任丙强著:《自由的领域及其界定——对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自由原则的重新诠释》,载《浙江学刊》2003年第5期。
    5 周永坤:《宪政与权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4页。
    1[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三联书店2003版,第214页。
    2[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译,东方出版社1998版,第379-380页。
    1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1 葛剑雄:《中国移民史·导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版,第50页。
    2 关于我国迁徙自由在历史上的演进变化,可参见问青泓、问青松:《迁徙自由权探析》,载《武汉大学学报》2004年第9期。
    1 《学者认为:倘再次修宪,中国宪法有待增加十项人权》,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n/2002-12-08/26/251250.html,访问时间2009年4月1日。
    1 崔广平、周淑清:《水库移民权利保障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2 谭延喜、王开成:《移民与移民立法研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3 学界对于移民问题的定义方式多样,对于移民的分类方式也各不相同,如根据移民中移民的意愿可分为自愿性移民与非自愿性移民,根据移民的区域范围可分为国内移民和国际移民,根据移民的原因可分为经济移民、社会移民等等,不一而足。
    4 丁金宏、刘振宇、程丹明等:《中国人口迁移的区域差异与流畅特征》,载《地理学报》2005年第1期。
    5 在商周时期,居于中原的华夏族对周围的少数民族称谓,有“东羌西戎,南蛮北狄”之说。所以“戎狄间”,就是指中原的西北方向今陕北、甘肃一带。
    6 参见孙炜:《中国古代社会移民观念探析》,载《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 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03页。
    2 Deborah Stone:Policy Paradox:the art ofpolitical decision making。转引自周晓丽、党秀云:《公共利益:多元阐释及衡量》,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8第7期。
    3[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4 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9页。
    1 转引自沈桥林:《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识别》,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期。
    2 参见沈桥林:《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识别》,载《行政与法》2006第1期。
    3 现在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权力基本掌握在各级政府手中,这种自由裁量权使得政府可以以“公共利益”之名,克减私人权利。一旦这种自由裁量权运行不规范,极易被滥用而导致公民权利受损的现象发生。在政府移民中,这种现象更为常见。如某些商业开发活动中,开发商以种种手段接近、收买权力,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征地,行政命令的正当性多用“公共利益”搪塞,但是否属于真正的“公共利益”,是很难说清楚的一件事。 历史地位与作用》等著作。
    1 参见崔广平、周淑清:《水库移民权利保障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4页。
    1.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英]约翰·洛克著:《人类理解论》,谭善明译,商务印书馆1981版;
    4.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版;
    5.周永坤:《宪政与权力》,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版;
    6.[美]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三联书店2003版;
    7.[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译,东方出版社1998版;
    8.葛剑雄:《中国移民史·导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版;
    9.崔广平、周淑清:《水库移民权利保障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胡玉鸿:《“个人”的法哲学叙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1.[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12.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3.张青主编:《洪洞大槐树移民志》,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
    16.[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版;
    17.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契约与新行政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18.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9.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0.顾肖:《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
    21.范进学:《权利政治论——一种宪政民主理论的阐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3.王启富、刘金国主编:《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4.韩德培:《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5.[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26.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7.[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1.薛江武:《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
    2.杜承铭:《论迁徙自由权势,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3.何东平、关今华著:《论基本人权保障和实现路径的若干重要问题》,载《东南学术》2008年第5期;
    4.叶船:《论自由对法的决定意义》,载《学习与探索》1998第4期;
    5.任丙强:《自由的领域及其界定——对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自由原则的重新诠释》,载《浙江学刊》2003年第5期;
    6.黎良华:《论罗尔斯对自由和平等的调和》,载《铜仁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7.问青泓、问青松:《迁徙自由权探祈》,载《武汉大学学报》2004年第9期;
    8.谭延喜、王开成:《移民与移民立法研究》,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
    9.丁金宏、刘振宇、程丹明等:《中国人口迁移的区域差异与流畅特征》,载《地理学报》2005年第1期;
    10.谢晖:《私法基础与公法优位》,载《法学》1995年第8期;
    11.周晓丽、党秀云:《公共利益:多元阐释及衡量》,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8第7期;
    12.沈桥林:《公共利益的界定与识别》,载《行政与法》2006年第1期;
    13.段跃芳:《印度水资源开发过程中的非自愿移民问题》,载《南亚研究季刊》2006第4期;
    14.熊文钊:《试论行政补偿》,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15.孙莉:《程序控权与程序性立法的控权指向检讨——以<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为个案》,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治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6.姜明安:《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优先”的限制》,载《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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