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法学留学生与近代上海(清末-1937年)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本文以生活在近代上海的归国法学留学生群体为研究对象,试图呈现近代上海城市社会生活变迁的不同面向,进而说明在这个过程中,法学留学生是怎样影响近代上海城市社会生活变迁的。上海城区是近代中国近代化程度最高的城市,频繁的商贸活动也使得上海的法律制度、教育环境发展较为成熟,不少法学留学生因此汇聚在上海,并积极推进上海城市社会生活的变迁。深入研究法学留学生与近代上海这一课题,有助于认识城市社会生活变迁过程中,城市内群体关系的演变以及民众生活精神面向的转变,有助于对传承传统文化、吸收外来文化的思考提供借鉴,对了解近代上海乃至近代中国的城市社会变迁有重要的意义。
     封建时代的中国,整个社会的调控机制重公权、轻私权;重人治、轻法治。上海作为传统中国的一部分,也缺乏宪政、共和、法治、个人权利、司法独立和律师制度等因素。清末民初,法学留学生学成回国聚集在上海,通过翻译出版欧美及日本法学书籍、创办法学类报刊杂志、引入律师制度等活动,向社会传播西方法学知识。近代法学知识、法律观念从无到有这一传播过程,也是近代上海城市社会生活变迁的一个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没有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中国传统法律教育是国家默许的前提下,在民间展开的。上海开埠初期,仍延续在“四书五经”之外辅助性传授的传统法律教育模式。民初,民国教育部召集东西留学生拟定新学制。随即上海的法学留学生开始创办新式法律教育,并充当了新式法律教育的主要力量,上海也成为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的重镇。1920年至1939年,上海有6所专门法学类独立学院,6所综合性大学设有法律系(院)。法学留学生在教学中逐步发展出独立的法学研究体系,并培养了一个具有现代社会意识的新知识群体,汇聚成为中国法律近代转型的内源性动力。
     辛亥革命后,在法学留学生的努力下,律师制度确立并在上海得以顺利运行,上海也形成了律师群体。律师群体通过各类案件的审理、非诉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深深影响上海华人社会的法律观念。从社会构成角度而言,律师群体与其他新兴职业群体共同构成新的社会阶层,打破了士农工商的传统社会结构。律师群体中的法学留学生,因其社会身份和可观收入而得到社会民众的普遍钦慕。
     律师群体中的法学留学生,较早的组建了上海律师公会。得益于上海的社会经济环境,上海律师公会成为当时中国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广的律师公会。以法学留学生为主的上海律师公会的领导层,尝试行业自治的管理模式,并积极发挥社会团体的社会职能,协调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近代上海这种社会团体与国家政府互动管理社会的模式,反映了上海城市社会运作模式的变迁。
     概言之,在教育界,法学留学生开办发展新式法学教育,培养新兴职业群体;在律师界,法学留学生树立了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传播了近代诉讼观念,通过律师公会尝试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协作;在法学研究领域,法学留学生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学研究体系,并提出复兴中华法系的研究思路,表达了将中外法律文化交流纳入对等、互补、会通阶段的意愿。这一系列活动,都可以从不同面向体现上海城市社会生活的变迁。
This paper takes the returned students who studied in Law and lived in modern Shanghai as the study object. It tries to show different aspects of social life's changes in modern Shanghai, and then to explain how law students affected these changes. In modern China, Shanghai city has the highest level of modernization. Frequent business activities here made the legal system and educational environment more mature, so many returned law students gathered in Shanghai, and promoted the changes in social life actively. Study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eturned law students and modern Shanghai in-depth is helpful for understanding the evolution of group relation and spiritual life during the process of social life's changes. It also provided reference for the thoughts on inheriting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absorbing exotic culture, and make sense for understanding the social transition in modern Shanghai, and even in modern China.
     During the feudal times of China, control mechanism was attached more importance to public power, less to private rights; more to rule of man, less to rule of law. At that time, Shanghai also lacked of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republic, rule of law, individual rights, judicial independence, lawyer system and so on. Until late Qing Dynasty, when returned law students gathered in Shanghai, they spread western legal knowledge to the public through various ways. Such as translating foreign law books into Chinese, founding newspapers and magazines of law, introducing lawyer system and so on. This spreading process of modern law knowledge and legal concept is also an essential part of the social life's changes in Modern Shanghai.
     In ancient China, legal education was different from modern times. Chines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was carried out by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In the early days of Shanghai opening port, people still continued to use traditional legal education mode. It means legal education was supplementary besides "The Four Books and The Five Classics". In the early tim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called abroad students from Japan and western countries together to study out new academic structure. Afterwards, law Students in Shanghai began to found new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nd served as the backbones in it. In the meantime, Shanghai became the center of modern legal education. From 1920 to 1939, Shanghai had founded 6 Law colleges and 6 universities with Law School. Gradually, returned law students developed an independent research system in their teaching, and brought up a new intellectual group with modern social consciousness. Then they became the endogenous motivation for Chinese Law's Modern Transformation.
     After the Revolution of 1911, with the efforts of law students, lawyer system was established and run smoothly in Shanghai. Lawyers groups were also formed here. Lawyers groups influenced the legal concept of Chinese society deeply in Shanghai through trials of various cases, non-litigation legal services and legal aids. From the aspect of social construction, lawyers groups and other new emerging professional groups constituted a new stratum together, which broke the traditional social structure-scholar, farmer, artisan and merchant. Law students in the lawyers groups were admired by the public due to their social status and considerable income.
     Law students in the lawyers groups established Shanghai Bar Association earlier in China. Benefiting from Shanghai's social and economic environment, Shanghai Bar Association became the largest and most influential one at that time in China. Law students, who were the main leadership of Shanghai Bar Association, tried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industry self-management, and explored social functions of the social groups actively to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In modern Shanghai, this interaction managing model between social groups and state government reflected the changes of society operation in Shanghai city.
     In sum, in the education field, law students founded and developed new legal education, and brought up new emerging professional groups; in the lawyers circles, law students established a good social image of lawyers, spread the concept of the modern lawsuit, and tried interactive collaboration between social groups and state via lawyers group; in the field of law research, law students formed an independent legal research system gradually, proposed the researching method of revitalization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expressed the willingness to increase legal and cultural exchanges with foreign countries. These series activities can reflect the social life's changes in urban Shanghai from various aspects.
引文
1裴艳在《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南开大学出版社,天津,2009年版)一书的结语中提出:“从晚清到民国,法学从萌芽、初生、生长到成熟的每一步都离不开留学生的参与”(第337页),笔者认为这一说法有待商榷。中国法学历来就有,从晚清至民国,只是中国传统法学向近代法学的转型,或者说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过程,并不是中国法学“萌芽、初生、生长”。
    2黄福庆著《清末留日学生》,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年;孙慧敏:《从东京、北京到上海:日系法学教育与中国律师的养成(1902-1914)》,《法制史研究》2002年12月第3期。
    1中国法制的近代化经历了由“师夷长技以制夷”到“稍变成法”;由改良君主政体到建立仿西方的法律体系;由预备立宪到全面修律;由法律移植到确立六法体系四个阶段。详可参阅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三版,第4-6页。
    2刘加波:《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在华传播途径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5月。
    1爱汉者等编,黄时鉴整理:《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2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上),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
    3松浦章、内田庆市、沈国威编著:《遐迩贯珍》,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
    4林乐知主编:《教会新报》,台湾:华文书局,1968年,影印本。
    5翻译西方法学著作最著名的是丁韪良和傅兰雅。其中丁韪良翻译法学著作有:《公法便览》、《万国公法》、《外交指南》、《公法新编》等;傅兰雅翻译法学著作有:《法律医学》、《佐治刍言》、《公法总论》、《各国交涉公法》,《各国交涉便法》、《邦交公法新论》等。
    61887年由英国苏格兰长老会教士韦廉臣创立于上海。
    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第三版,第368页。
    21839年,林则徐在广州禁烟时,请美国医生伯驾翻译国际法学家滑达尔的著作《各国律例》,后译员袁德辉又做了增译和重译。翻译的内容主要是违禁走私、战争、服从所在国法律、外交与战争的步骤、英国的内政外交等。
    3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32页。
    4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页。
    51862年,丁韪良在上海开始翻译,1864年经过总理衙门选派的四位章京润色后定稿。共4卷12章。4卷介绍的内容分别是:国际公法渊源及国家权利义务;国家主权;外交规则;有关战争的内容。
    6(美)丁韪良著、沈弘、恽文捷、郝田虎译:《花甲忆记一一位美国传教士眼中的晚清帝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7(美)惠顿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序一),上海:上海书店出版2002年1月,第1页。
    1《西学书目表摘录》,中国史学会主编:《戊戌变法》(一),上海人民出版社,第453页。
    2(美)郝延平著、李荣昌译:《十九世纪的中国买办:东西间的桥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248页。
    3从法理的角度而言,“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司法权的情形,一般通过外交谈判获得。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是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具体而言,“治外法权”和“领事裁判权”都不适用当地法律,不同的是,领事裁判权适用本国法律,治外法权可能适用本国法,也可能适用第三国法律。
    4李提摩太(Timothy Richard)译“华英谳案定章考”,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8月,第335页。
    5会审公廨1869年正式设立,1927年被租界临时法院取代,其前身是1864年5月设立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会审公廨由上海委派一名同知,担任主审官,称为谳员,会审公廨内部的工作人员均由谳员自行招募。开庭时由谳员会同外国领事或领事所派代表共同审理。会审公廨依据《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设立,负责审理租界内发生的领事裁判权之外的案件,但没有对会审公廨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做出明确规定。
    6郑观应:《盛世危言·刑法》,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上),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01页。
    1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46页。
    2“上谕”(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载《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915页。
    3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147页。
    4(英)魏尔特著、陆琢成等译:《赫德与中国海关》(上册),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55页。
    5“关于修订中国商法法典之报告”,1925年1月《法学季刊》第2卷第3期。
    1晚清官方文件都表述为“游学”。1903年,张百熙等在《奏派学生赴东西洋各国游学折》中用“留学”一词,但当时仅特指赴日本留学,而其他国家仍用“游学”。到民国,一律改用“留学”一词。
    2伍廷芳(1842-1922年),字文爵,号致庸,广东新会人。其子伍朝枢在《伍廷芳博士哀思录》中记述:“先世家故贫,先王父荣彰府君,贾于南洋星架坡。”他3岁时随侯随父回国,由熟师授举子业。14岁入香港圣保罗书院。
    3笔者认为关于伍廷芳得法律博士学位一说有待考证。贾逸君编《中华民国名人传》(卷四)(北平文化学社,1937年版,)“伍廷芳”条目中记载:“入林肯法律大学,得法律博士学位”。首先,伍廷芳就读的林肯法律学院与牛津、剑桥、爱丁堡等大学不同,后者是取得法学学位为目标的学校。而林肯法律学院与当时伦敦的内殿、中殿、格雷并称四大法律学院。学院的主要目标是为准备加入律师职业的人提供事务性法律教育,期限为三年。1872年,四大法律学院联合建立法律教育委员会规定,经过考试才能获得律师资格。(有关林肯法律学院法律训练详可参阅David M. Walker,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 Clarendon Press 1980, " Inns of Court", " Leg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England ", pp.621,730-740.)可见,林肯法律学院是以培养执业律师而设立的,并不授予学位。其次,伍廷芳1908年自己填送吏部的履历单也只填“出使美、墨、秘、古国大臣伍廷芳,广东新会县监生。同治十三年,前赴英国学习刑名律例并万国公法,考取律师。”(详可参阅丁俊贤、喻作凤编《伍廷芳集》(全二册),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96页)并未提及获得学位。
    4丁俊贤、喻作凤编《伍廷芳集》(全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前言”: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12页。“伍廷芳”条目。
    5继伍廷芳之后,1879年香港人何启也进入林肯法学院,并考获律师资格。1882年在香港从事律业。他在法政界的发展远不及伍廷芳辉煌,而成为了一位激进的民主思想家。
    6 Norton-yshe, J. W. "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T.Fish Vnion, London,1898) " pp261-262。引自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评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 第66页。
    1“李鸿章请用伍廷芳(函)”丁俊贤、喻作凤编《伍廷芳集》(全二册),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1-2页。
    2舒新城:《中国近代留学史》(影印本)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9年,第22页。
    3周一川:「中国人女性の日本留学史研究」,束京:国害刊行会,2000,第40页。这13位留学生是:唐宝锷、朱忠光、胡宗瀛、戢翼翚、吕烈辉、吕烈煌、冯訚谟、金维新、刘麟、韩筹南、李清澄、王某和赵某。
    4(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第20页。
    5沈殿成主编:《中国人留学日本百年史》(1896--1996)上册,沈阳:辽宁教育出版1997年,第67-68页。
    6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一书第93页,写道“唐宝锷1905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这也是中国学生在日本获得的第一个大学学位。”并在注释100中注明“引自(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第13-20页,转见(美)任达著,李仲贤译《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查阅任达:《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第50页写道:“留下来的9人中7人完成了2-3年的基本课程,其中一人还于1905年获得日本大学给中国学生颁发的第一个学位。”该书65页注释23注明“这 7个人的概况,见(日)实藤惠秀著:《中国留学生史谈》第13-20页。部分人的学校成绩,见荫山雅博著《晚清期间宏文学院对中国留学生的教育》。”查(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20页,只写到:“最年轻的唐宝锷在东京专门学校毕业后,转入由该校升格而成的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部,于1905年(明治38年)与永井柳太郎等一同毕业,归国后进士及第。”荫山雅博著《晚清期间宏文学院对中国留学生的教育》。据记载,唐宝锷在早稻田大学攻读的是政治经济学,而查阅其它相关史料,亦没有找到明确记载唐宝锷获得早稻田大学法学学位的记载。笔者认为,尚不能认定唐宝锷就是近代中国第一位获得日本法学学位的留学生。
    1、2 舒新城:《中国近代留学史》(影印本)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9年,第18页、20页。
    3 吴赞成:《光绪四年二月十六日奏续选闽厂生徒随恭塞格赴法国习艺法》,中国史学会:《洋务运动》(五),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第206-207页。
    4陈学恂、田正平编:《留学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7月,第264页。
    5张仁康,广东香山人。1872年随第一批幼童赴美。1881年,清廷将留美幼童全部撤回时,张已进入耶鲁大学,成为法学院一年级学生。回国后不久,再度赴美,进入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1883年于该校毕业,1887年成为美国第一位华人律师。
    1张百熙等:奏派学生赴东西洋各国游学折(1903年12月21日)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台北:文海出版社,2006年,总第5113-5114页。
    2详可参阅《外务部、宪政编查馆、学部、陆军部会奏请派贵胄出洋游学折章程附》,《东方杂志》1907年第1期,“教育”,第12-13页。
    1《约章成案汇览·游学门(下)》,舒新城:《中国近代留学史》(影印本)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9年4月,第24页.
    2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二辑(上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7页。
    3《致日本国国书稿》,陈学恂、田正平编:《留学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7月,第317页。
    4《李胜铎请调主事夏偕充管理学生总监督片》,陈学恂、田正平编《留学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7月,第382页。
    5沈殿成主编:《中国人留学日本百年史》(上册),沈阳:辽宁教育出版1997年版,第42页。
    6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43页。
    7陈学恂、田正平编:《留学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7月,第360页。
    1《筹议约束鼓励游学章程折》,《张之洞全集》第三册,卷六十一,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第1580-1585页。
    2(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59页。
    3法政大学为近代日本著名的九大法律学校之一。法政大学的前身是建立于1880年的东京法学社。1881年,讲法局从东京法学社中独立出来,成立东京法学校。1889年与东京佛学校合并,改名为和佛法律学校。1903年,升为大学,更名法政大学。校内设大学部、专门部、高等研究所及大学预科。
    4详可参阅曹汝霖:《曹汝霖一生之回忆》,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第25-28页。
    5《出使日本大臣杨枢请仿效日本设法政速成科学折》,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8,第34-35页,国家图书馆藏。
    6《出使日本大臣杨枢请仿效日本设法政速成科学折》,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68,第34-35,国家图书馆藏。
    1《东方杂志》1904年第五期,教育。
    2法政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法政大学史资料集·第11集》第144-158、263页。引自翟海涛:《日本法政大学与清末的法政教育》,《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3(美)任达著、李仲贤译:《新政革命与日本—中国,1898--1912》,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页。
    4《留东私立法政各大学毕业生考普通学一场片》,《学部奏咨辑要》上篇,国家图书馆藏。
    5(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第382页。
    6周一川:「中国人女性の日本留学史研究」,束京:国害刊行会,2000年,第52页。
    7《学部奏定自费游学生考入官立高等以上实业学堂补给官费办法折》(1909年1月3日),《学部奏咨辑要》卷四,国家图书馆藏。
    1详可参阅《日本留学生调查录》,《光绪壬寅政艺丛书》,上篇(一),卷5,国家图书馆藏。
    1详可参阅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39页。
    2受法政科举人的6名日本法学留学生是:黎渊、王鸿年、周宏业、董鸿韦、嵇镜、富士英。
    1《颜惠庆:参加清末第二届留学毕业生考试的回忆》,详可参阅陈学恂、田正平编:《留学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7月,第71页;又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18-119页。
    2详可参阅(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63页、第377-379页。
    3详可参阅(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377-379页。
    4详可参阅《学部奏咨文辑要》卷二,国家图书馆藏。
    5《学部奏咨辑要》卷四,国家图书馆藏。
    1北京政学社编:《大清法规大全》续编,卷十七,教育部,“游学生”。
    2王健在其专著《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第107页中记载:“清末日本法科毕业生合计约2511人。”然而可惜的是,这个统计数字也不是出自第一手资料。
    1赞助人有:孙文、岑春煊、王家襄、张继、工正廷、李烈钧、陆宗舆、头山满、安川敬一郎、小池张造、水野梅晓等。董事:汤化龙、吴景濂、孙润宇、章宗祥、伊集院彦吉、仓知铁吉等。详可参阅(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90页。
    2陈学恂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3月。第251-252页。
    3刘真主编:《留学教育》第1册,台北:台北编译馆1980年版,第140-142页。
    4原文"Foreign Relations the United States " 1908, Part Ⅰ,P71,《清华大学史料选编》(第一卷),第106-108页,复旦大学图书馆藏。
    1《政府公报》1914年8月14日,第817号,载《教育法规汇编》,出版地不详,1919年发行,第450-453页,上海图书馆藏。
    2李喜所、刘集林:《清末民初的留美教育》,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02页。
    3《私立东吴大学大学院同学录》(1936年)。引自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27页。
    4北京政学社编:《大清法规大全》续编,卷十七,《教育部·游学生》,国家图书馆藏。
    1马建忠:《适可斋记言》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1页。
    2《李文忠公全书·奏稿》,陈学恂、田正平编《留学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7月,第251页。
    3(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第141-142页。
    1法政大学史资料委员会编:《法政大学史资料集·第11集》第7页。引自翟海涛:《日本法政大学与清末的法政教育》,《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2北京政学社编:《大清法规大全》续集,卷十七,国家图书馆藏。
    1详可参阅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32页。
    1详可参阅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215-219页,第233-235页,283-284页。
    2(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91页。
    3《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折》(1901年6月4日),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 集》第二册,卷五十三,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第1497页。
    1《奏派学生赴东西洋各国游学折》(1903年12月21日),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五),台北:文海出版社,2006年,总第5113-5114页。
    2“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五十一,第34-35页,国家图书馆藏。
    3“留美学生会校史1917年2月”,陈学恂、田正平编《留学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7月,215页。
    马建忠:《适可斋记言》卷二,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31页。
    5(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49页。
    1《出国游学生等致端方函札》,(一)留日学生函,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4辑,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81页。
    2文中数据参阅档号:019000000954A,卷宗号:196033-6《前清光绪三十一年至宣统三年学部考取留学各国毕业生缮具表册》,台湾“国史馆”藏。
    3详可参阅《本年毕业生之将来》,《大公报》,“时事要闻”,1905年7月17日。
    4《东方杂志》1906年第11期,“谕旨”,第70、71页,“内务”第239、240页。
    5详可参阅方裕谨编:《光绪三十三年留学生史料》,《历史档案》1998年第1期;《申报》1907年10月23日,《上谕》。
    6《谕旨》,《东方杂志》1908年第10期,“法令一”,第27、28页。
    7问天:《宣统元年九月大事记》,《东方杂志》1909年第11期,“记载一”,第436页。
    8详可参阅王澈编:《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
    9详可参阅张书才编:《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续编》,《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1详可参阅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42页。
    2详可参阅钱实甫编著:《北洋政府职官年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3推事即法官。
    1黄源盛:《民初大理院》,《政大法律评论》第61期,第85-140页。
    2 "The journal of Chinese students' Unionin Great Britain"《留英学报》,上海:留英学报社,创刊号,1927年,复旦大学图书馆藏。
    1详可参阅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一文的表五“五四时期法学留学生主办的主要期刊”。日本法学留学生主办的9份期刊是:《新青年》、《每周评论》、《晨报副刊》、《星期评论》、《建设》、《少年》、《劳动与妇女》、《劳动》、《妇女周报》。
    1陶希圣:《潮流与点滴》,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73页。
    2《日华学堂日记》,明治31年(1898年)10月7日条,引自(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9页。
    1《新民晚报》2009年2月25日,A11版。
    2止讼制度,农忙时节禁止词讼。每年四月初一至七月三十,禁止因户婚、田土、钱债之类起诉。其余八个月里,平民只在官府规定的词讼日才可以起诉。禁止在押囚犯起诉,禁止卑幼和妇女控告尊长和丈夫。
    1清朝的法律由《大清律例》、“例”和“明清会典”组成。《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以《大明律》为蓝本,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例”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包括:“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有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皇帝批准生效,类似于判例法。“则例”政府各部门指责、办事规程的法规。“事例”:皇帝就某项事务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成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种单行法规。包括《大明会典》、《大清会典》,主要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2清朝的司法机关分为三个体系:普通司法机关,审理汉人案件,沿用明朝体系。专门审理满族人案件的司法机关有:宗人府、内务府、户部现审处;专门审理少数民族案件的有理藩院。
    3详可参阅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52页--第69页。
    4侯强:《社会转型与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1840-1928》,第95页。
    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5页。
    1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设立时,正式规章还在酝酿当中。理事衙门实际是一个中外会审的混合式法庭,还不能称其为审判机构。
    2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79页。
    3会审公廨初设在英租界的闹市区,今南京东路的香粉弄内。由上海道台委派同知担任谳员,与外国领事共同审理租界内发生的,不属于领事裁判权范围的案件。其上级机关是上海道台,经费也由上海道台按月拔给。1911年因辛亥革命,会审公廨被驻沪领事团接管。民国政府经过15年交涉,1927年1月1日,会审公廨被收回。
    4浮云:《旧上海律师界概况》,《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1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第55页。
    5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82页。
    6法权讨论委员会:《上海会审公廨概述》,《东方杂志》第二十卷,第二十号,第125-126页,1923年。
    7 W1-OA-773, A.M. 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P202-208。
    8详可参阅吴凯声:《我的律师生活》,《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1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第67页。
    9《华案之暂行办法》,《民立报》,1912年1月7日;《会审公堂新章》,《民立报》1912年1月12日。
    10法租界,直到1926年才允许中国籍律师出庭。
    11日本法律规定,不允许外国人考取日本律师资格。因而回国的日本法学留学生,都不具有律师资格。
    1受资料限制,笔者目前无法较准确统计1911年之前法学留学生总数,此数据是依据以下资料整理而得。《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第380页,第五辑第三编教育(一)第635页、636页、637页,第三辑(教育),第609页;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第686、687、688、689页;刘真主编:《留学教育—中国留学教育史料》(第一册)第481-564页,(第二册)612页-848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六十九,第23页。《洋务运动》(五),“光绪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直隶总督李鸿章等奏”,第251页、254页;舒新城:《中国近代留学史》(影印本),第8页、14页、15页、16页、20页;李喜所:“清末民初的留美学生”,《史学月刊》1982年第4期;刘晓琴:《中国近代留英教育史》,第78、79页。周一川:「中国人女性の日本留学史研究」,第44页;李喜所:《近代中国的留学生》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6、127页。
    2详可参阅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42-156页。
    3另据裴艳的统计,法学留学生回国后,担任大学教授的29人,大学教授兼官员103人,官员23人,笔者认为这个数字有待商榷。见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40页,表2.19《法学留学生执业分布概况》。
    4 W1-OA-773, A.M. Kotenev:"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PP202-208.
    5详可参阅吴凯声:《我的律师生活》,《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1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第67页。
    6《法界消息》,《法律评论》,第50期(1924年6月),第5页,上海图书馆藏。
    7详可参阅罗苏文:《上海传奇1553-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40页。
    1大陆法系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都可以简称“六法”。《六法全书》,原指“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六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的立法框架,属典型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典。不过其主要的特点之一,是实行民商分立的体例《六法全书》的民商法律在立法时,中国的法学家对中国应该实行民商分立体例、还是实行民商合一体例,曾有过一些争论。但最终民事立法,基本依照“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制订,虽然也参考了《瑞士民法典》的一些方法,多了一些民商合一的倾向,但基本框架仍然采取民商分立的体例。
    2《律师暂行章程》包括7章及附例,共38条。对律师资格、律师证书、律师名簿、律师职务、律师义务、律师公会及对律师的惩戒做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同年,北洋司法部又公布了《律师登录暂行章程》。1913年12月27日,《律师惩戒暂行规则》出台,这三部法规从不同角度对有关律师的问题作了法律上的界定,中国近代的律师制度正式建立。
    3《政府公报》,1912年10月,第585-586页,1912年11月,第685-686页,1912年12月,第724页-729页,1913年1月,第383页-386页,1913年3月,第247-254页、295-304页,1913年4月,第195-199页,1913年5月,第269284页,1913年7月,第5-20页,,1913年8月,第120-129页。
    ‘十分遗憾的是,受资料限制,笔者无法准确统计,民初上海执业律师中的日本法学留学生。由于缺乏史料,笔者亦无法准确统计,民初在上海的法学留学生。此名单,笔者依据以下资料统计而得:《发表公家律师》,金阊新纪事,《申报》1912年1月8日,1912年9月出版的第7版《上海指南》,《律师公会会员出席》,《民立报》,1912年2月28日,第10页:《高等律师之义务辩护》,《新闻报》,1912年3月14日,第3张第1版。
    1详可参阅蒯世勋《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38-240页;史梅定:《上海租界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11月,第283-288页。另:1930年2月17日,南京国民政府经过28次会议,与英国、美国、荷兰、挪威、巴西、法国签订《关于上海公共租界内中国法院之规定》。4月1日,设立江苏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及其上诉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
    2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第3册,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第595页。
    3《上海特别市政府指令(第4705号):为令知外籍律师不得在行政官署执行律师职务由》,《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49期,第45页。
    4档号:Q320-1-421,《中国征信所对各行业的调查资料》,第20页,上海档案馆藏。
    5吴经熊著、周伟驰译:《超越东西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7月,第153页。
    1档号:Q181-1-294,Q181-1-295,Q181-1-303,《上海律师公会入会原书》,上海档案馆藏。
    2《中外日报》,1898年8月20日,第三版,国家图书馆藏。
    3丁日初主编:《上海近代经济史》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214页。
    4林震:《增订上海指南》,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
    5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九卷·民国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54页。
    6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九卷·民国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112页。
    7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九卷·民国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48页。
    1任建树主编:《现代上海大事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年,第134页。
    2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103-130页。
    3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十卷·民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7页。
    4戴鞍钢:《港口·城市·腹地—上海与长江流域经济关系的历史考察(1843-1913)》,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64页。
    5邹依仁:《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0页。
    6《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1900年年度报告》,第235页。
    7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1860-1910)》,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72-173页。
    1 (法)安克强著、张培德、辛文峰等译:《1927-1937年的上海----市政权、地方性和现代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5页。
    1“两年来司法状况”,《大日报》“法光”,1936年11月23日,上海图书馆藏。
    21926年收回租界法权,仅收回审判权,警察权被租界当局掌握。
    3浮云:《旧上海律师界概况》,《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1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第59-60页。
    41952年,震旦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圣约翰大学政治系等其他一些院校的政治系和法律系合并,组成华东政法学院。
    1详可参阅,档号:Q245-20,Q245-25,Q245-83,Q245-322,《东吴大学年刊》,上海档案馆藏;何勤华:《法学留学生与中国近代法学》,《法学论坛》,第19卷第6期,2004年11月。
    2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374页。
    1春秋战国时代,邓析曾办私学,传播法律知识。秦统一后律学教育逐渐兴起。
    2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562页。
    3有关刑名幕学的研究有:(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明清时代的民事审判与民事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张仁伟:《清代的法律教育》,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高浣月:《清代刑名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4月。
    4详可参阅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6-86页。
    5同文馆,又称“京师同文馆”,该名称最初见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奕新等于同治元年七月二十五日的奏折中,《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29-35页。
    6详可参阅顾长声:《从马礼逊到司徒雷登》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版,第210页。
    7《盛宣怀拟设天津中西学堂(附章程、功课)》(1895年),《皇朝经世文新编》第六册,学校上,第26-36页。
    1《中国近十七年来教育记事》,详可参阅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55页。
    2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寄移文存》(卷一)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
    3详可参阅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02页。
    4《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修订法律清醒并请归并法部大理院会同办理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立宪筹备档案史料》(下),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8页。
    5据《光绪朝东华录》(五),第5385-5384页记载,在伍廷芳、沈家本上奏设立法政学堂时,袁世凯已于天津设立直隶法政学堂,开办时间为1905年11月。中国近代第一所法政学堂是直隶法政学堂,这个学堂是清地方政府创办的。
    6详可参阅阮毅成:《记余绍宋先生》,《浙江省龙游县政协文史资料》第4辑,北京:团结出版社1989年版。
    7《江南制造局之简史》(下),《东方杂志》第十一卷第六号,1914年。
    8吴馨、姚文枬等纂:《上海县续志》卷十一《学校》下,陈科美主编:《上海近代教育史1843--1949》,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第52页。
    1《大理寺盛宣怀奏请筹设南洋公学》(1896年10月31日),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台北:文海出版社,2006年,总第3877-3882页。
    2《南洋公学新译各书并拟推广翻辑折》(1901年),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下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年。
    3陈科美主编:《上海近代教育史1843--1949》,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14页。
    4杨耀文:《本校四十年来重要变迁》,《交通大学四十周年纪念特刊》,上海:出版者不详,1936年4月,第34页。
    5蒋晓伟:《上海法律教育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第7页。
    6黄炎培:《八十年来》,陈贻芳:《驰名中外的上海交通大学》,《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7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63页。
    8《光绪二十七年十二月初一(1902年1月10日)上谕》,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四),台北:文海出版社,2006年,总第4798页。
    9《钦定学堂章程》颁布后,并未实行,于次年废止。1904年颁行的《奏定学堂章程》一直实行到清末。但《钦定学堂章程》是中国第一个近代学制章程,也是第一次将法律学订为大学分科,并法律列为入学考试科目之一。包括六部章程,《京师大学堂章程》、《考选入学章程》、《高等学堂章程》、《中学堂章程》、《小学堂章程》、《蒙学堂章程》。
    10《钦定学堂章程·钦定大学堂章程》第1-39页。详可参阅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245页。
    1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1904年1月13日)《奏定大学堂章程(附通儒院章程)》,详可参阅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348页。
    2蒋维乔:《清末民初教育史料(节录)》,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4月,第1092页。
    3胡思敬:《大臣延揽不慎》,《国闻备乘》,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87页。
    4《奏定学堂章程》列有政法科大学,但要等到有预备科或高等学堂毕业升入后才能培养,为期甚远。
    5《法学通论讲义》(序),详可参阅沈家本:《寄移文存》,卷一,台北:商务印书馆,1976年。
    6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上册),“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第271-273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7详可参阅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上册),“奏请专设法律学堂折”,第273-274页,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8《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1906年6月3日),《大清教育新法令》,续编,第六编,第11-12页,上海:商务印书馆,1910年。
    1《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1910年11月10日),《学部奏咨辑要》,三编,国家图书馆藏。
    2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51-356页。
    3陈科美主编:《上海近代教育史1843--1949》,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第50页。
    4《盛宣怀奏陈南洋公学历年办理情形折》(1901年),邓实辑:《政艺丛书·政书通辑》(壬寅)卷四,第47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
    1详可参阅朱有瓛:《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499-502页。
    2《宣统元年第三次教育统计图表》,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 高等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62页。
    3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351-356。
    4详可参阅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第167-168页。
    1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69页。
    2 W1-OA-773, A. M. Kotenev:" 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 ", PP202-208.
    2《记三十六年以前之南洋公学特班》(1936年4月),《蔡元培选集》(上),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第692页。
    4盛宣怀:《愚斋存稿》(卷二)第27-28页,国家图书馆藏。
    5蒋晓伟、董思毓:《1843-1911年起源时期的上海法律教育》,《法治论丛》第21卷第6期2006年。
    1蒋维乔:《清末民初教育史料(节录)》,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0941095页。
    2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07-108页。
    3《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令》(1913年1月12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14-141页。
    4《教育不公布修正大学令》(1917年9月27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68-169页。
    5《奏定学务纲要》,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年4月,详可参阅第504页。
    1《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1910年11月10日),《学部奏咨辑要》,三编,国家图书馆藏。
    2《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07-108页。
    3《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10-112页。
    4法政专门学校本科阶段,分设法律、政治、经济三科。预科的必须课有:法学通论、经济原论、心理学、伦理学、国文、外语(英、德、法、日任选一种),实际上,这些都是学习法律的基础课程。法律本科的必修课有: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语,选修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中一门以上。
    5遗憾的是,受资料所限,笔者无从考证这其中上海创办的专门法政学校的数量。
    6《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丙编,第一,“学校教育概况”,第145-146页,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77年。
    7陆费逵编:《教育杂志》第五卷,第十二号,记事,上海:商务印书馆,第111页,国家图书馆藏。
    8陆费逵编:《教育杂志》第六卷,第七号,记事,上海:商务印书馆,第61-62页,国家图书馆藏。
    9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教育,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99-203页。
    10私立法科大学是近代上海法律教育产生、发展的重要途径。私立大学,是相对于官办(公立)大学而言的。是指资金来源于非政府机构,由私人或社会法人团体设立的大学。就近代上海社会而言,私立大学包括国人创办的大学和教会大学。私立大学都设有法政科或法律系,在上海还有多所专门的私立法科大学。
    1这6所私立独立学院是:上海法政大学、上海法科大学、持志学院法律系,中国公学法商科,新中国公学学院法科、新中国学院法学院。在《全国公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一览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教育(一),第306-311页,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227页的统计中,上海的设法科的私立独立学院还包括正风文学院,笔者根据上海档案馆所藏正风文学院档案(Q235-1-658及Q255-1-5)记载,正风文学院并没有设立法科,只开设法律课程,也不是主要课程,教授法律课程的教员也只有2位,因此,本文没有将正风文学院算作设有法科的私立独立学院。
    2震旦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大夏大学法律系、东吴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律学系、光华大学法科。在南京国民政府1936年的统计中还有沪江大学法科,笔者者尚未找到沪江大学法科的直接史料。
    3“八一三淞沪抗战”后,复旦大学校舍被日军占领,部分师生被迫西迁重庆。期间复旦大学因办学资金陷入困境,1939年、1940年先后两次准备申请改为国立,因李登辉和其他留沪校董反对未果。1941年11月,国民政府行政院第541次会议决定:“将复旦大学改为国立。”
    4详可参阅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218页。
    5竞明:“法政学校今昔观”,《教育周报》1914年第51期,第22页,国家图书馆藏。
    6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东方杂志》1913年,第九卷,第十二号。
    7“1913年教育部派员视察私立法政之结果”,陆费逵编:《教育杂志》第五卷,第十一号,上海:商务印书馆,第93-94页,国家图书馆藏。
    1法规全文详见《东方杂志》第24卷第8号,第101-103页,1927年。
    2详可参阅(法)安克强著、张培德、辛文峰、肖庆璋译:《1927-1937年的上海—市政权、地方性和现代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8月,第81页。
    1宋恩荣、章咸选编:《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425-426页。
    2《教育部成立二年来的工作概况》(1930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129-130页。
    3《中国现代教育大事记》,教育部编审委员会编:《教育公报》第一年,第8期,国家图书馆藏。
    1另外三位发起人,徐谦,1903年在译学馆攻读法律政治科,1907年主持法律编查馆。沈铭昌,曾任北洋政府内务次长,财政次长,1919年寓居上海。受资料所限,刘邠生平不详。
    2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758页。
    3周棉主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372页。
    4档号Q248-1-617,“校史”《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51925年,徐谦与校董发生矛盾,徐谦解散校董会后,委托其夫人沈仪彬负责校务。1927年因清党查封5个月。查封期间,上海特别市党部派黄惠平、冷万、冷欣会同教员及学生代表成立校务维持会。后黄惠平呈准当局继续办校。公推张知本为校长,黄惠平为副校长,二人坚决辞职。董事会推郑毓秀为校长。国民政府大学院又聘请吴稚晖、于右任、黄郛、何香凝、易培基、王法勤、唐悦良组成校产整理委员会,帮助上海法政大学复校。
    6《全国公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一览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教育(一),第315页。
    7档号Q248-1-617,“校史”《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811位校董分别是:易培基、王宠惠、冯玉祥、褚民谊、李石曾、郭泰祺、何世桢、杨肇熉、陈德征、蔡鼎成、郑毓秀
    9档号Q248-1-617,《现任校董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10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861页。
    11周棉主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30页。
    12周棉主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428页。
    13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541页。
    14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第1273页。
    15“职员一览”,《持志学院一览》,编者、出版者、年代不详,上海图书馆藏。
    1档号Q2441-17C,《私立震旦大学法学院二十八年度教员一览表》,上海档案馆藏。
    2“现任职员一览表”,《上海法政大学纪念刊》,出版者不详,1929年,复旦大学图书馆藏。
    3档号Q248-1-617,《现任教员一览表》,上海档案馆藏。
    4这16名没有留学背景的教授是:杜叔秀、王孝通、龚礼南、陈绍武、柴福沅、马震伯、童深道、程荣标、郁彝齐、姚三恩、韦维清、王菩生、陈德征、钱承钧、陈光照、王世颖。
    5这16名没有留学背景的教授是:王孝通、王去非、李谟、武堉干、潘梓年、周孝庵、葛之覃、韦维清、骆通、汪洪法、钱承钧、杜叔秀、张罄佛、罗大凡、康次由、徐泽予。
    6档号Q248-1-623《上海法政学院二十一年概况及二十二年计划》,1933年,第87页-94页,上海档案馆藏。
    7档号R1-8-665《上海特别市政府秘书处关于法商学院院舍调查稿》,1943年11月16日,上海档案馆藏。
    8本表中统计的留学生,不包括只在国外游历、调查、任教者,不包括没有明确记载国外毕业学校者。
    1王开疆,江苏人,1916年在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法律。回国后在上海做律师,兼任《民国日报》法律顾问。1939年拒任汪伪政府遭软禁,1940年出走香港途中,遭汉奸跟踪,愤而投海自杀。
    2周棉主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19页。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960页。
    1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960页,又见周棉主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30页。董康在日本哪所学校学习法律,暂无从考证。
    2这15位教授是:丁觳音、陈顾远、俞钟骆、潘振亚、王黼裳、王思方、朱海元、潘树藩、张其耿、周孟庵、李悌、王文贵、郑凤清、沈辛嘉、施瑾。
    3非法学专业留学的教授有:宓汝卓,日本早稻田大学商学士;褚风仪,日本物理学校、巴黎南锡大学、德国柏林大学毕业;杨正宇,东京高等师范;张荣福,莫斯科中山大学;董修甲,美国加州大学市政学;陈荦,巴黎大学理科;宋虞琪,法医学毕业,学校不详。
    4档号Y8-1-298-42《上海法科大学教授名录》,上海档案馆藏。
    5档号Y8-1-298-42《上海法科大学教授名录》,上海档案馆藏。
    1《持志学院一览》,编者、出版者、年代不详,第2页,上海图书馆藏。
    2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388页。
    3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757页。
    4“持志教职员名录”,《持志学院一览》,编者、出版者、年代不详,上海图书馆藏。
    5“持志教职员名录”,《持志学院一览》,编者、出版者、年代不详,上海图书馆藏。
    6档号Q235-3-471《持志法律系二十八年度毕业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7档号Q244-1-17c《私立震旦大学法学院二十八年度教员一览表》,上海档案馆藏。
    8档号Q235-1-637《伪私立中国公学立案问题(一)》,上海档案馆藏。
    9档号Q235-1-637《教育部训令字第573号》,上海档案馆藏。
    1这5位法学教授分别是:杨洪烈、高一涵、张云伏、李剑华、江镇三。
    2档号:Q235-1-639,《伪私立中国公学立案问题(三)》,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262-2-30《新中国学院校刊》,上海档案馆藏。
    4《全国公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一览表》,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教育(一),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306-311页。又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226-227页。
    5档号Q235-1-658《伪私立正风文学院立案问题》,上海档案馆藏。
    6档号Q255-1-5《正风文学院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235-1-658《伪私立正风文学院立案问题》,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255-1-5《正风文学院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3《东吴法学院院章》(1930-1931),详可参阅王国平编著《教会大学在中国一东吴大学》,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第55页。
    4档号Q245-1-34“东吴法学院法律系历届教授名录”,《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第83页,上海档案馆 藏。
    1档号Q240-1-270C《暨南大学十七年教务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Y8-1-219“本大学全体教职员一览”,《大夏大学五周年纪念刊》1929年,第45-52页,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247-1-142“法科学校校董”,《上海法科大学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Q248-1-617,“现任教授一览表”,《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5档号Q248-1-617,“现任教授一览表”,《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6“持志教职员名录”,《持志学院一览》,编者、出版者、年代不详,第14页,上海图书馆藏。
    7档号Q248-1-617,“现任教授一览表”,《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8“持志教职员名录”,《持志学院一览》,编者、出版者、年代不详,第1-4页,上海图书馆藏。
    9“持志教职员名录”,《持志学院一览》,编者、出版者、年代不详,第1-4页,上海图书馆藏。
    10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960页,又见周棉主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30页。又见档号Q247-1-142“法科学校校董”,《上海法科大学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11档号Q240-1-270B《暨南大学法学院名录一览》(十九年度),上海档案馆藏。
    12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797页。
    13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640页。
    14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699页。
    15档号:Q235-3-52,《复旦年鉴》,1925年7月,第13页,上海档案馆藏。
    16《复旦法学院的渊源和发展》,《复旦大学校史通讯》,总第59期,2009年9月18日。
    17复旦大学校史编写组:《复旦大学志》第一卷(1905-1949),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第339页。
    18《呈请增设司法组由》,复旦大学历史档案93卷,复旦大学档案馆藏。
    1复旦大学校史编写组:《复旦大学志》第一卷(1905-1949),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第339页。历任五位院长分别是:吴颂皋1930年在任,孙寒冰(美国华盛顿州立大学)1931-1934、1939-1942年在任,张志让1935-1938年在任、1943-1947年在任,应成一(美国威斯康辛大学)1948年在任,潘振亚1949年在任。
    2复旦大学校史编写组:《复旦大学志》第一卷(1905-1949),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第342页。6位系主任分别是:裴复恒(1930-1931年在任),张志让(1932-1938年在任),潘振亚(1938-1941年在任),戴修瓒(1942-1946年在任),施霖(1947-1948年在任),张定夫(1949年在任)。
    3档号Q248-1-623《上海法政学院二十一年概况及二十二年计划》,1933年,第87-94页,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Y8-1-298-42《上海法科大学教授名录》,上海档案馆藏。
    51952年人民政府接管震旦大学,各系分类并入其他大学,医学院在原址成立上海第二医院。
    1档号Q244-1-17E《震旦大学院规程》,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244-1-17C《震旦大学院程章程》,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244-1-17C《私立震旦大学法学院二十八年度教员一览表(九月)》,上海档案馆藏。
    4大夏大学校董有:王伯群、王省三、王一亭、王毓祥、吴稚晖、任稷生、邵力子、胡孟嘉、徐新六、陈光甫、张公权、黄溯初、傅式说、虞洽卿、钱新之、吴蕴齐、汪精卫、何敬之、马君硕、徐寄颐、张君励、杨杏佛、黄绍雄、叶楚伧、赵晋卿、欧元怀。
    5档号Y8-1-219“本大学全体教职员一览”,《大夏大学五周年纪念刊》,1929年,第45-52页,上海档案馆藏。
    6档号Y8-1-219“上海大夏大学各科人数比较表”,《大夏大学五周年纪念刊》,1929年,第56页,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Y8-1-219“法科发展计划”,《大夏大学五周年纪念刊》,1929年,第18-20页,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2351-631《伪私立光华大学立案问题》,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Y8-1-214-30《私立光华大学规程》,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Y8-1-208-36《光华大学上海校本部之现任教职员》,上海档案馆藏。
    5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277页。
    6档号Q240-1-270B《暨南大学一览(十九年度)》,上海档案馆藏。
    7档号Q240-1-270A《暨南大学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8档号Q240-1-270B《暨南大学法学院名录一览(十九年度)》,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240-1-270B《暨南大学法学院名录一览(十九年度)》,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240-1-270C《暨南大学教务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3《全国公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专科学校一览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教育(一),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第306-311页。又见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226-227页。
    4档号Q235-1-628《伪私立沪江大学立案问题(二)》,上海档案馆藏。
    5档号Q242-1-525《私立沪江大学一览》,第14-15页,上海档案馆藏。
    6(美)Alison W. Conner著、王健译:《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一东吴大学法学院》,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248页。
    7档号:Q242-1-741至Q242-1-747,《沪江大学学籍卡》,上海档案馆藏。
    8工立民曾在《上海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359页中,指出“至1949年上海解放,上海较有影响的法律院、系有:东吴大学法学院、上海法政学院、上海法学院、上海法科大学、大 夏大学法学院、震旦大学法学院、暨南大学法学院、新中国法商学院、民国法律学校和上海大学法律系等。”笔者依据《日伪上海特别市政府关于维新学院改为国立上海大学的文件》(档号R1-4-382,上海档案馆藏)记载,发现1941年9月20日,经汪伪上海市政府备案,维新学院改为上海大学。又据上海档案馆所藏“暨南大学”档案,档号Q240-1-153-66记载,1947年上海大学文法学院被国立暨南大学接收。因汪伪时期不在本文考察范围,所以上海大学法律系不在本文考察范围内。笔者依据现有史料,认为“上海法科大学”在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立案后改称“上海法学院”;“新中国法商学院”、“民国法律学校”,尚未找到这两所学校的史料。
    1档号Q2481-617,“校史”《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Y8-1297-26,《本校创立三周年概略》,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248-1617,“校史”《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Q247-1-142“法科学校校董”,《上海法科大学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5“持志教职员名录”,《持志学院一览》,编者、出版者、年代不详,上海图书馆藏。
    6档号Q248-1-617,《现任教员一览表》,上海档案馆藏。
    7档号Q248-1-623《上海法政学院二十一年概况及二十二年计划》,1933年,第87页-94页,上海档案馆藏。
    8档号Y8-1-298-42《上海法科大学教授名录》,上海档案馆藏。
    9档号Q235-3-471《持志法律系二十八年度毕业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262-2-30《新中国学院校刊》,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235-1-639,《伪私立中国公学立案问题(三)》,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245-1-34“东吴法学院法律系历届教授名录”,《私立东吴大学法学院一览》,第83页,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Q244-1-17C《私立震旦大学法学院二十八年度教员一览表(九月)》,上海档案馆藏。
    5档号Y8-1-171,《复旦法学院教授》,上海档案馆藏;复旦大学校史编写组:《复旦大学志》第一卷(1905-1949),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第342页。
    6档号Y8-1-219“本大学全体教职员一览”,《大夏大学五周年纪念刊》,1929年,第45-52页,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Y8-1-208-36《光华大学上海校本部之现任教职员》,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240-1-270B《暨南大学法学院名录一览(十九年度)》,上海档案馆藏。
    3教育杂志社编:《教育法令选》(下),第83-93页。商务印书馆,1925年12月,上海图书馆藏。
    4档号Q240-1-270A,《教员待遇规程》,《暨南大学一览》(1935年),上海档案馆藏。
    5详可参阅档号Q235-1-639《伪私立中国公学立案问题(三)》,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248-1-623,《上海法政学院二十一年度概况》,上海档案馆藏。
    2详可参阅《旧上海法律教育几面观》,转引自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2月,第页。
    3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272页,原文发表于《东吴法学杂志》第7卷,1934年第2期。
    4(美)康雅信:《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注释173,第289页。
    5孙晓楼著、王健编:《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10页。
    6《上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第23期,第45-47页,上海图书馆藏。
    7《中国征信所对个人的调查资料》,档号:Q320-1-423,第282页,第260页,第250页;Q320-1-424,第27;页,Q320-1-425,第179页;Q320-1-421第138页,上海档案馆藏。
    8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60-361页。
    1档号Y8-1-298-58《上海法学院法律系设施计划书》,上海档案馆藏。
    2从统计数据的角度看,上海法学教授中法学留学生数量较多。但是当时各私立、国立大学都允许教授兼职,因收入微薄,法学留学生往往同时在若干所大学兼任教授,所以民国上海的法学教授中法学留学生的实际数量,应该低于统计数据。法学留学生,主要在上海私立法律学院的创立、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
    3《慎选分科大学之各科专门教习》,陆费逵编:《教育杂志》上海:上海商务印书馆,第一卷第二期,国家图书馆藏。
    4《教育界消息》,陆费逵编:《教育杂志》,上海:商务印书馆,1926年第18卷第9号,国家图书馆藏。
    5邓小林:《民国时期国立大学教师聘任之研究》,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第187页。 邓小林还指出“于国学有研究者或特殊贡献者”,似乎又表明对待“本土派”稍显优厚。实则不然,并不排除两派人士都可钻研国学并作出成绩的可能性。后来的事实证明,许多“海归派”出国前国学根底本已比较深厚,归国以后又将留洋时学得的一些新的研究方法运用于国学研究中,取得的成就往往更为辉煌。
    1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271页。
    2在教育部请法学家草拟法学必修、选修课目表时,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8年9月22日,颁行了《大学法学院共同必修科目表》(教育部第7551号令),自1938年第一年级新生开始实行。
    3薛铨曾:《我国大学法学课程之演进》,载《中华法学杂志》,1944年,第三卷,第八期,国家图书馆藏。
    4燕树棠,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陈之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哲学博士;杨端六,1903年在日本学习英语,1913入英国伦敦大学政治经济系博士;吴景超,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博士。
    5薛铨曾:《我国大学法学课程之演进》,载《中华法学杂志》,1944年,第三卷,第八期,国家图书馆藏。
    61938年至1939年,民国大学法律系课程科目表在薛铨曾:《我国大学法学课程之演进》(载《中华法学杂志》,1944年,第三卷,第八期)及教育部编《大学科目表》(正中书局,1940年)中有明确记载。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一书第283页,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一书第190-191页,均对1938年1939年法律系课程科目进行了整理。
    7大学法律思想教育部编:《大学科目表》,上海:正中书局,1940年,第229页,国家图书馆藏。
    1档号:Q244-1-17C《震旦大学法学院一览》,上海档案馆藏。
    2倪征燠:《淡泊从容莅临海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23页。
    3在法律的分类方面,大陆法系的债法通常是一个部门,而英美法没有这种综合性观念,所以具体分为契约法、侵权行为法、保证法、买卖法等。
    4档号:Q245-1-489《东吴法学院课程表》,上海档案馆藏。
    1郁达夫之兄,早稻田大学师范科毕业,后考入日本法政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回国后,获法科举人衔。在朝阳大学、东吴法科任教。会审公廨收回后,任江苏高等法院二分院刑庭庭长。1939年,在上海寓所被敌伪暗杀。
    2档号:Q247-1-142《上海法科大学一览》,编者、出版者不详,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Y8-1-298-42《上海法科大学教授名录》,上海档案馆藏。
    4蒋晓伟:《上海法律教育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第77页。
    5《上海法政学院一览》,民国22年(1933年),编者、出版者不详,第41-42页,上海图书馆藏。
    1档号:Q248-1-617,《现任教授一览表》,《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上海档案馆藏。
    2蒋晓伟:《上海法律教育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第72页。
    3倪征燠:《淡泊从容莅临海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21页。
    1 Salmond, Jurisprudence, English and Foreign Jurisprudence, p.9~11.引自孙晓楼:《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第45页。
    2杨兆龙:《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25页。
    3《本科法律系选修课程表》,《上海法政学院一览》,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出版者、编者不详,第46页,上海图书馆藏。
    4上海法政学院、大夏大学、光华大学、持志学院、中国公学的创办都与“国事”、“学潮”等政治事件有关。
    5南京国民政府前十年,上海设有法学院的国立大学是暨南大学。复旦大学1941年改为国立大学之后,正式成立法学院,总体而言,复旦大学法律教育国立大学法律教育特色较显著。
    1盛振为:《十九世纪之东吴法律教育》,东吴法学院编:《法学杂志》,1934年,第7卷第2期,国家图书馆藏。
    2侯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与社会变迁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246页。
    3汪向荣:《日本教习》,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10月,第67-95页。
    41907年-1909年,在上海有4位日本教习,一位女子学堂,二位在龙门师范学堂教手工,一位在中国公学教教理科。
    1熊月之:《异质文化交织下的上海都市生活》,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第506页。
    2张企泰译:《司法行政部顾问法律教育第一次报告书》,《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5卷第8期,国家图书馆藏。
    3申报年鉴社编:《申报年鉴》(1933年),高等教育,申报馆特种发行部,1933年4月,第28页,上海图
    1佛教将向人们解说戒律的人称为“律师”。《涅经·金刚身品》:“能否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道教中“律师”是修行品号的名称。《唐六典·祠部郎中》:“道家修行有三号,其一曰法师,其二曰威仪试师,其三曰律师。”
    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北京: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65页。
    3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册,第681页。
    41872年上海有外籍律师6名,1900年有15名,1912年有46名,1930年有43名,1945年已达到100名。
    5设立在上海公共租界的混合型、过渡性质的审判机构,1869年被会审公廨取代。由上海道台委派的理事任主审,外国陪审官陪审。受理的管辖权是:1、租界所有的违警案件;2、洋原华被的刑事案件;3、无约国人为被告的刑事案件;4、洋原华被的民事案件;5、洋人、华人诉无领事代表的人为被告的民事案件。
    6依据中国、英国、美国《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设立的审判机关。由上海道台委派中国官吏为谳员,公廨设有通事、翻译等均由谳员雇佣。管辖权为:1、华洋混合案件;2、无约国人之间,及华人、洋人与无约国人之间的案件;3、纯粹华人之间的民刑案件。但死罪、军流及徒罪以上案件,由上海县审理。
    1秦元章:《论泰西听讼颇合公道》,《皇朝经世文编》卷二《西律》,长沙:岳麓书社,2004年。
    2本文所称外国律师,是指考取外国律师职业资格的律师,在上海的外国律师有中国国籍者,也有外国国籍者。外籍律师是指外国国籍的律师。
    3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第280页。4档号:W1-OA-773, A.M.Kotenev:" 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第202-204页。
    5受资料限制,笔者目前无法较准确统计1911年之前法学留学生总数,此数据是依据以下资料整理而得。《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教育(一)第380页,第五辑第三编教育(一)第635页、636页、637页,第三辑(教育),第609页;陈学恂、田正平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留学教育》,第686、687、688、689页;刘真主编:《留学教育一中国留学教育史料》(第一册)第481-564页,(第二册)612页-848页。《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六十九,第23页。《洋务运动》(五),“光绪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直隶总督李鸿章等奏”,第251页、254页;舒新城:《中国近代留学史》(影印本),第8页、14页、15页、16页、20页;李喜所:“清末民初的留美学生”,《史学月刊》1982年第4期;刘晓琴:《中国近代留英教育史》,第78、79页。周一川:「中国人女性の日本留学史研究」,第44页;李喜所:《近代中国的留学生》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6、127页;
    6详可参阅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42-156页。
    7 Ziar Yun Sung, Alexander Y. Ting, Chang Nieh Yun, Ponson Chu, Yang Shun Chee, Yang Li Chih, Van Yoong Tsung, Chang Kya Wei (W1-OA-773, A.M.Kotenev:" Shanghai:Its Mixed Court and Council",第202页,上海档案馆藏。)巢坤(档号Q185-1-208《1946年上海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许继祥(胡滨:《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下册,第481页。
    1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第1437页,
    2档号:Q185-1-198,《上海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1945年;Q185-1-208,《上海市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1946年,上海档案馆藏。
    3《发表公家律师》,金阊新纪事,《申报》1912年1月8日,上海:上海书店1982年影印本,第116册,第100页。
    4《政府公报》“附录”,1912年5月,第449页,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1971年。
    1档号:Q190-1-13695,《关于征求律师法草案问题的函》,上海档案馆藏。
    1《律师暂行章程》第三条规定可以参加律师考试的人的资格是:一、在国立法政学校或公立私立之法政学校修法政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二、在本国或外国专门学校修法律法政之学二年以上得有证书者。三、在本国或外国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四、在国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充律师考试章程内主要科目之一之教授满一年半者。五、曾充事检察官者。第四条规定不经考试可以获得律师资格的条件是:一、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二、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政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三、在国立公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四、依法院编制法及其施行法曾为判事官检事官或试补及学习判事官检事官者。五、在国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充律师考试章程内主要科目之一之教授满三年者。六、在外国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者并曾充推事检察官巡警官或曾在国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充律师考试章程内主要科目之一之教授满一年者。
    2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44-148页。
    1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7页。
    1《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记录》第21册,引自田湘波:《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1927--1937)》,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4页。
    2《上海律师公会之越权》,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4),第121页,上海档案馆藏。
    1《法律评论》第370期,1930年11月出版,上海图书馆藏。
    2王揖唐:《上海租界问题》,中篇,上海: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7-8页,上海图书馆藏。
    3《上海发现辩护士会》,《时报》1912年1月7日,第五版。
    4《律师公会章程》,《民立报》1912年1月11日、14日,第六版。
    11912年1月29日,《民立报》第6页刊登《律师公会举会长》一文,该文记载中华民国律师总会的会长位丁榕。
    2《律师公会选举职员》,《时报》1912年1月29日,第五版。
    3邱远猷:《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1月,第623页。
    4《中华民国律师总会紧要广告》,《申报》,1912年7月3日,上海:上海书店1982年影印本,第117册,第21页。
    5《律师出庭之介绍》,《申报》,1912年7月25日,上海:上海书店影印本,第118册,第247页。
    1《律师求得二十天生活》,《时报》1912年11月22日,第五版。
    2《苏省合格律师姓名表》,《申报》,1912年12月14日,上海:上海书店影印本,第119册,第868页。
    3《上海律师公会通告》,《申报》1912年12月9日,第一版。
    4《停止不合律师之职务》,《时报》1912年12月19日,第五版。
    5《合格律师发给证书》、《又得合格律师四十人》,《时报》1913年2月10日、21日,第五版。
    1今金陵中路。
    2《上海律师公会布告》,《时报》1913年2月26日,第二版。
    3《上海律师公会公告》,《申报》,1913年3月13日,上海:上海书店影印本,第121册,第149页。
    4《律师总会大整顿》,《时报》,1913年5月20日,第8页;《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录》,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第1期,第1页,上海图书馆藏。
    1《律师公会大会记》,《时报》,1913年5月27日,第7页。
    2《律师公会开定期总会之筹备》,《申报》1925年3月25日,本埠新闻,第十四版。
    3《律师公会春季定期总会纪》,《申报》1925年3月30日,本埠新闻,第十三版。
    4《律师公会取缔未入会律师办法》,《申报》1926年6月15日,本埠新闻,第十四版。
    1《律师同乐会定期成立》,《申报》1926年12月10日,本埠新闻,第十一版。
    2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1)第3页,上海图书馆藏。
    3《孙检长致函本会》,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1)第17页,上海图书馆藏。
    4推选的委员有:秦联奎、黄镇盘、汤应嵩、李时蕊、谭毅公、黄焕升、陈文照、李祖虞、杨春绿、蒋保釐、张恩灏、费廷璜、骆通、陈奎堂、席裕昌、金煜、刘祖望、赵祖恩、吴宝驰、沙训义、张鼎、姚文寿、唐慎培、施庆华、蔡鼎成、刘相、陈霆锐、陈金等。
    5以下简称“改组委员会”。
    6资料来源:《律师公会昨开临时会员大会》,《申报》1927年4月25日,本埠新闻,第十版。
    7《中国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来函》,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1),第15页,上海图书馆藏。
    8《呈江苏司法厅文》,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报告书》,第85页,上海图书馆藏。
    1《改组上海律师公会昨开成立大会》,《申报》1927年4月30日,第十三版,本埠新闻。
    2《律师公会会长呈请明令指示》,《申报》,1927年5月1日,第十四版,本埠新闻。
    3《律师公会会员否认改组委员会》,《申报》1927年5月4日,第十四版,本埠新闻。
    4《改组上海律师公会筹备委员会来函》,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1)第18页,上海图书馆藏。
    5《张一鹏对改组律师会表示》,《时报》1927年5月9日,第七版。
    6《呈江苏司法厅文》,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报告书》第85页,上海图书馆藏。
    7《律师公会昨日移交》,《申报》1927年5月16日,第十三版,本埠新闻。
    8《呈中央政治会议上海临时分会、江苏司法厅文》,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报告书》第86页,上海图书馆藏。
    1《改组上海律师公会筹备委员会宴席演词》,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报告书》,第93页。
    2《律师公会议决改组》,《时报》1927年4月25日,第六版。
    3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报改组告书》,第86-87页,上海图书馆藏。
    4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改组报告书》,第75页,上海图书馆藏。
    5今复兴中路301号,现为工商银行复兴中路支行。
    6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报告书》,第63页,上海图书馆藏。
    1《上海律师公会会员统计表》,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33),上海图书馆藏。
    1弹劾权由监察委员行使,主要针对执行委员、常务委员。罢免权由会员行使。
    2规定律师可以代理劳动仲裁案件。
    3档号:Q181-1-287,《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关于上海律师公会成立及公会暂行会则等文件》,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190-1-13764,《上海律师公会呈司法行政部对于组织判解研究会准予备案》,1939年5月,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190-1-13789,《填报法公董局警务处团体调查表》,1939年7月,上海档案馆藏。
    322位法学留学生具体是:伍守恭,美国芝加哥大学;汪有龄,日本法政大学;李国珍,日本早稻田大学;姚永励,美国芝加哥大学;高君湘,美国密歇根大学;张元枚,美国密歇根大学;陆家鼐,日本明治大学;张康培,日本早稻田大学;张一鹏,日本法政大学;单毓华,日本法政大学;李祖虞,日本早稻田大学;陈霆锐,美国密歇根大学;康焕栋,日本法政大学;梅鹤章,日本大学;过守一,日本法政大学;路式导,
    比利时鲁文大学;蒋保釐,美国密歇根大学;谭毅公,日本法政大学;顾守熙,法国巴黎政治专门学校;田鹤鸣,美国西北大学;江庸,日本早稻田大学;瞿钺,日本法政大学。
    1档号:Q190-1-13789,《函知判解研究会各会员票选领组结果》,1940年1月,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6-34-52,《人民团体总登记表》,1945年11月,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D2-0-649-9《律师界反对接收法院》,《团结周报》第20期,1938年5月22日,第9页,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Q185-1-198,《律师履历表》,1945年,上海档案馆藏。
    5天觉:《上海律师界之沧桑》,《快活林》1946年,第34号,第11页。
    6档号:Q6-34-52《上海律师公会呈报复员》,1945年11月,上海档案馆藏。
    7包括候补执行委员、监察委员。
    1档号:Q6-34-52,《查该会请派员整理当否析》,1945年11月,上海档案馆藏。
    2《司法行政部报告》,《法令周刊》,第9卷第32期,1947年8月,第1页,国家图书馆藏。
    3档号:Q6-5-453,《人民团体立案证书》,1946年4月,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Q6-5-453,《上海律师公会卷一》,1946年,上海档案馆藏。
    5档号:Q6-34-52,《人民团体总登记表》,1945年11月,上海档案馆藏。
    6档号:B1-2-307,《上海市民政局有关上海律师公会结束》,第17页,上海档案馆藏。
    1本目中涉及的人物,主要资料来源: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周棉主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郭阳、马维国主编:《中华名律师辞典》,北京:华龄出版社,1993年;陈夏红:《百年中国法律人物剪影》,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复旦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辛亥以来人物传记资料索引》,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华友根:《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
    2陈同在《近代社会变迁中的上海律师》一书中,将上海分为外籍律师和本土律师。笔者认为,若以国籍为区分标准,可称为外籍律师、本国律师。因陈书中“本土律师”主要是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律师。
    1吴经熊著、周伟驰译:《超越东西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7月,第153页。
    2律师跑街,专指为律师介绍案源并从律师处获取报酬的人,他们多活跃在法院、监狱、看守所、客栈。
    1档号:D2-0-849-517,云芝:《律师》(职业生活),《新生》第1卷第62期,第517页,1934年8月4日,上海档案馆藏。
    1此数据的主要资料来源是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申报》、《时报》、Q185-1-208《上海市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Q185-1-198:《律师履历表》、Q185-1-249《上海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Q185-1-237《上海地方法院律师履历表》。
    2徐廷扬:《解放前上海的律师》,《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10),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9月,第117页。
    1浮云:《旧上海律师界概况》,《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社会法制》(12),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第57页-第58页。
    1档号:Y4-1-315,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4),1928年,第161页,上海档案 馆藏。
    1公费,是指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各类法律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2熊月之主编、罗苏文、宋钻友著:《上海通史》第九卷·民国社会,第73-74页,第114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1档号:D2-0-492-453,毕云程:《苦学成名的一位律师》,《生活》第3卷第39期,1928年8月,第453页-455页。
    2档号:D2-0-3009-365,张耀曾:《梦想的个人生活》,《东方杂志》第30卷第1号,1933年1月,第74-75页,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190-1-13574,《上海律师公会关于唐行建等会员被告发伪造文凭、领律师证书等交验证件以凭核办》,(第六百三十一号司法部训令),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190-1-13550,《有关于汉密尔顿毕业律师如何办法的请示函》,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Y4-1-315,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4),第103页,1928年,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Y4-1-315,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4),第105页,1928年,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Y4-1-315,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4),第117页,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190-1-13587,《上海律师公会关于各诉讼问题致会员函》,(第106号),上海档案馆藏。
    3明治大学的原文是“施卓人君本学校法科专门部卒柒ノ件二付禦照会之趣敬承致候右者明治四十五年二月十四日本学法科专门部卒业生黄宗汉君ョり岳父施采堂氏相绩ノ为メ施卓人改姓名ノ仪本年二月六日付届出有之候此叚及禦回答候也。但右改姓名之件中华民国法规二照シ无效ノ旨同大使馆ュり通知有之候二付校友原薄订正ヲ留保。”档号:Y4-1-318,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30),1930年,第71页,上海档案馆藏。
    1会员随身佩戴的是小型证章,是银质宝蓝色镶边,并刻有会员号码。律师事务所陈设是大型证章,为铜质宝蓝色镶边,上面刻有律师事务号码。大、小证章均由上海律师公会统一制造,会员支付少量铸造费后方可获得。会员的证章如果遗失,要及时向公会报告,公会接到报告后立即声明该证章作废,并颁发新证章给遗失证章的会员。会员退会,必须向公会交还证章,公会也发还退会会员所缴纳的证章铸造费。防止有人伪造,上海律师公会特将制造好的证章模型刊登于上海各大报纸公示。
    2档号:Y4-1315,《通告各会员为领取证章由》,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4),第4-5页,第9-1-页,第107页,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190-1-13583,《上海律师公会请求解释各项法律疑义致个会员函》,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190-1-13583,《上海律师公会请求解释各项法律疑义致个会员函》,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190-1-13557,《上海律师公会有关会员被侮辱情形调查了解致上海地方法院》,上海档案馆藏。
    3刘祖望、文超二人代表上海律师公会前往上海地方法院查询汤应嵩一案。地方法院院长请韦推事说明当日情况。韦推事频频喟叹,解释道说仅告知其注意,并未命令其退庭。是汤应嵩色现不悦,即鞠躬退庭而出。并一再为当日误会,表示遗憾。汤应嵩公会与法院交涉的后,指出韦推事的陈述与当时情形不符。上海律师公会请开庭当日,同在法庭的伍澄宇、陆瑞征两位律师将目睹经过报告甭公会。根据伍、陆两律师的旁证报告,认定汤应嵩会员并无过错,决定严正交涉,致函上海地方法院:“律师参与司法与法官立于同等地位,自应相互尊重。况当事人之诉讼能力殊不一致,或当事人未明了庭问旨趣,或法官未明了当地习惯,律师自不得不就视事补充代为述明。若谓问事实时无论当事人如何不能对答,或误会或震吓致言辞错乱,律师决不许说话,将民诉条例第九十五条等于空设。退庭系非常命令,非确律师不守秩序有重大过失,自不容滥施。今证之汤应嵩会员毫无违法行为,律师答语并不错误,竟令退庭并不复答礼,似嫌过分指挥失当”。
    1档号:Q190-1-13625,《上海律师公会关于诉讼程序各点及有关律师应注意事项致各会员函》,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181-1-287,《上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190-1-13669,《上海律师公会与杭县永嘉律师公会等关于律师被拘捕等援助问题往来函》,
    2档号:Q190-1-13731,《上海律师公会关于查询王国模律师是否被押问题往来文书》,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190-1-14448,《上海律师公会拟订律师会计办法》,上海档案馆藏。
    4对律师的惩戒由高等法院组织的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惩戒委员会由最高法院的推事组成。惩戒方式有训诫、停职、除名三种。停职期限为一个月和二年两种,停职期间注销登录,停职期届满后经本人申
    请可重新执业。除名即取消律师执业资格,且四年内不得充任律师。惩戒决定作出后,被惩戒律师可在收到惩戒通知书第二日起,向司法总长申请复审,复审决议为终审决定。
    1民国刑诉法规定,盗匪案件被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权。
    2档号:Q190-1-13667,《法院关于惩戒律师停职退会及恢复会籍的函》,上海档案馆藏。
    3呈报退会的情况:一、任有俸给之公职者;二、因惩戒受停职或除名之处分者;三、自行呈请撤销律师登录者;四、法律上规定不许当律师者;五、违反律师章程及本会暂行会则者;六、精神丧失常况者;七、不纳经常费满四个月经函催不付者。
    4按常理被判处刑罚者应该丧失恢复会籍资格,但国民政府司法部1929年发布行政命令“曾处五等(即五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执行中或未执行时,经过合法大赦罪刑即根本消灭仍可复充律师”。
    5档号:Q190-1-13667,《法院关于惩戒律师停职退会及恢复会籍的函》,以上数据经整理,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190-1-13559,《上海律师公会关于诉讼法及四级三审制度等致临时法院函》,上海档案馆藏。
    2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报告书》,第72页一74页,上海图书馆藏。
    3档号:Y4-1-321,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32),第226页,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Y4-1-316,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5),第153页,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190-1-13583,《上海律师公会请求解释各项法律疑义致会员函》,上海档案馆藏。
    1《时报》,1918年12月16日,第五版。
    2《申报》,1922年9月19日,第14版。
    3国民政府在1913年11月就照会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提出收回会审公廨,但最后基本维持原状。
    4《时报》,1926年4月26日,第三版。
    5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第14期,本会纪事,第1页,上海图书馆藏。
    6赵晋卿:《收回会审公廨交涉的经过》,《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10),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9月,第72页。
    1钱泰:《上海特区法院成立之回顾》,《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11月,第一卷第三号,第36页,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2《建议为上海临时法院背弃国法损害国权条陈三事请法部纠正案》,上海律师公会编:《改组报告书》第100页,上海图书馆藏。
    3中国律师在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出庭时,按规定要先验证律师证书,核准注册。可是有些人私下同廨员接洽,诡称已得到司法部的批准,只是证书尚未领到,请求先予注册办案,廨员通常也就得过且过,先批准试办案,限若干日后将证书补交侯验,以后也就无人追究有无资格一事了。
    4档号:Y4-1-315,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4),第91页,上海档案馆藏。
    5俞履德:《旧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10),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9月,第87页。
    6详可参阅档号Y4-1-317,《呈司法行政部、外交部文----为建议改组临时法院收回租界会审公廨办法由》,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第26期,1929年,第87页,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Y4-1-318,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第27期,1930年,第51-53页,上海档案馆藏。
    2萧金芳:《收回上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会审公廨的经过》,《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社会法制),第11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12月,第385页。
    3《吴迈律师特别启事》,《申报》1932年3月18日,第四版。
    4档号:Q190-1-13596,《上海律师公会关于查询殴辱律师问题致警备司令部函》,上海档案馆藏。
    1民国法律没有对同一案件代理律师的人数做出限制性规定。
    2档号: Q190-1-13623,《上海律师公会关于吴迈被市公安局非法蹂躏事致市公安局函》,上海档案馆藏。
    3管辖权的转移也叫做移转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给无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的只是行政案件,而不是管辖权。
    4档号:Q190-1-13667,《上海律师公会法院关于惩会律师被戒停职退会及恢复会籍问题的训令报告函》上海档案馆藏。
    1另外10位律师也都是当时国内知名大律师,也是上海律师公会管理层的骨干,具体是:秦联奎、吴曾善、孙祖基、陈志皋、江一平、徐佐良、汪葆楫、俞钟骆、俞承修、刘世芳。
    2资料来源:周天度主编《七君子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8月。胡子婴:《七君子狱中反诱降的斗争》,汪葆楫:《为七君子辩护的回忆》,《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
    1《沈钧儒等将见蒋》,《申报》,1937年8月3日,第十二版。
    2档号:Q181-1-287,《上海律师公会暂行会则》,1928年,上海档案馆藏。
    1《律师办事手续程式汇述》,上海法学编译社,1937年版,第95页。上海图书馆藏。
    2档号:Y4-1-315,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4),第131页,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190-1-13685,《上海律师公会关于调解会员纠纷问题的函》,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Q190-1-13587,《上海律师公会关于各种诉讼会务问题致各会员函》,上海档案馆藏。
    5档号:Q190-1-13685,《上海律师公会关于调解会员纠纷问题的函》,上海档案馆藏。
    6档号:Q190-1-13685,《上海律师公会关于调解会员纠纷问题的函》,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190-1-13724,《上海地方法院、上海律师公会关于整顿律师风纪和取缔律师分事务所问题的函》,上海档案馆藏。
    21914年2月26日,北京政府司法部发布《核准指定辩护人办法令》。可能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重罪犯及无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未选任辩护人时,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
    3南京政府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宝库三项内容,公设辩护人、平民法律扶助和设立高等以下各级法院诉讼程序询问处。公设辩护人是由指定辩护发展而成来的,公设辩护人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在法院内办公。平民法律扶助是政府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律师要免费为无力负担律师酬金者提供各类法律服务。高等以下各级法院诉讼程序询问处是指,1942年司法行政部颁布法令,规定高等以下各级法院内设立询问处,法院指派专人为不明诉讼程序而到法院咨询的人,提供免费解答。
    1该建议的具体内容是:“一、警察官署或其他行政官署发见刑事犯罪应于二十小时内实行解送法庭审问,倘拘押过二十四小时以上者,该管长官应负违背法令及滥用职权之责任。二、各级法院须依政府所定方式,制就出庭状置于收发处。凡人被拘押过二十四小时未解法庭审问者,被拘押人或其家属得亲身或讬代理人辩护人前赴法庭填具出庭状,请求该管法院即时提审。三、警察官署或其他行政官署接受法庭提审文件时,须将被拘押人立即交付。倘拒绝交付时,法院长官得及时报告于该官署之本管长官加以惩处。四、刑事被告在警署拘押中,得由其本人或家属所委托之律师随时接见,并得查阅案卷。五、受拘押之刑事被告如最后确定判决宣告无罪时,受之损失应由告诉人告发人或国库负责赔偿责任,并该管法院登报恢复其名誉。”详可参阅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改组报告书》,第102页,上海图书馆藏。
    2档号:Y4-1-315,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24),第77页,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190-1-13604,《上海律师公会关于会员执行执务应行各点致会员函》,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Q190-1-13644,《上海律师公会关于租借会所募捐等问题的函》,上海档案馆藏。
    5档号:Q190-1-13583,《致江苏高等法院、司法行政部、吴县地方法院为呈转吴县分监监犯宣言》,1930年8月4日,上海档案馆藏。
    1《法科月报》1934年11月,第99页,上海图书馆藏。
    2档号:Y4-1-321,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32),上海档案馆藏。
    3档号:Q190-1-13734,《上海律师公会关于劝输一日所得捐及劝募囚衣问题函》,上海档案馆藏。
    4档号:Q190-1-13591,《本公会关于选拔律师赴印度执行职务问题的函》,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Y4-1-322,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33),第259页—261页,上海档案馆藏。
    2《冤狱赔偿运动大会》,《申报》1935年6月6日,本埠新闻,第十版。
    3档号:Y4-1-323,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34),第243页,上海档案馆藏。
    48位法学留学生是:瞿钺、陈霆锐、钱剑秋、陆鼎揆、章士钊、单毓华、张志让、俞钟骆。
    5《上海律师公会今日举行冤狱赔偿运动周大会》,《申报》,1936年6月7日。
    1《律师公会昨日举行二届冤狱赔偿运动周》,《申报》,1936年6月8日。
    2档号:D2-0-1815-491,《律师生意》,《语丝》第4卷第37期,第43页,1928年8月,上海档案馆藏。
    3《法令周刊》,1936年2月26日,第295期,上海图书馆藏。
    1刘震:《律师道德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3月,第34页,上海图书馆藏。
    2《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应行事项》,第17页,《法令周刊》,1932年3月23日,第87-90期,上海图书馆藏。
    3《法令周刊》,1936年7月8日,第314期;1936年10月21日,第329期,上海图书馆藏。
    4档号:D2-0-1783-491胡也频:《律师》,《现代评论》第4卷第103期,1926年11月,第493-497页。上海档案馆藏。
    1档号:Q190-1-13668,《上海律师公会关于控诉律师欺诈勒索等违法问题函》,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Q190-1-13643,《上海律师公会关于任振南律师骗款案致上海地方法院函》,上海档案馆藏。
    1论及法学留学生对翻译法学著作、法典作用的代表性成果有: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中,(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何勤华:《法科留学与中国近代法学》(《法学论坛》2004年总第19卷第6期);丁相顺:《晚清赴日法政留学生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再思考》,载《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卷;胡连成:《近代日本留学生与东西文化冲突》,载《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董节英:《晚清法科留学生与中国法制近代化》,载《历史教学》2009年第18期。
    2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
    1在华传教士对西方法律知识的传播,并非自鸦片战争之后才开始,可以追溯到1810年左右。1810年至1867年,传教士在华出版非宗教书籍已达108种,这其中包含法学类书籍。详可参阅(美)费正清、(美)刘广京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622页;又见,第296页。
    2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309页。
    3江南制造局翻译馆,是近代中国第一个由官方设立的翻译机构,也是中国近代译书最多、影响最大的翻译机构。1865年,江南制造局在上海成立,1868年,制造局内附设翻译馆,负责翻译和引进西方书籍。翻译馆自设印刷机构。翻译馆先后聘请中外学者59人参加译书,其中外国学者9人,中国学者50人。较著名的中国学者有:徐寿、徐建寅父子、华蘅芳、舒高弟、李凤苞、赵元益、郑昌、钟天纬、瞿昂来、贾步纬等。较有名的外国学者有:英国学者傅兰雅(John Fryer)、伟烈亚力(Alexander Wylie)、罗享利(Henry Brougham Loch)、秀耀春(F. HubertyJ ames),美国学者有金楷理(Carl T. Kreyer)、林乐知(Young J. Allen)、玛高温(Daniel Jerome MacGown)、卫理(Edward T. Williams),此外还有日本学者藤田丰八。根据1909年翻译馆所编《江南制造局译书提要》的统计,所译之书内容涉及领域达180种。又据该局据统计,从1855年(咸丰三年)到1911年(宣统三年)近60年间,共翻译468部西方著作。江南制造局翻译馆翻译的法学类书籍,主要有:《佐治刍言》、《公法总论》、《国政贸易相关书》、《各国交涉公法论》、《法律医学》、《各国交涉便法论》、《列国岁计政要》、《美国宪法纂释》、《东方交涉论》、《各国交涉公法论》、《东方交涉论》、《日本东京大学规制》等。
    4详可参阅谭汝谦主编:《中国译日本书综合目录》,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47页。
    1以日本书籍翻译为主的法学研究格局,也带来了东洋化的法学概念。详可参阅,李贵连:《二十世纪初期的中国法学》(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5期)和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241页)的相关统计,早期中国对日本法律的翻译,只是把日本法律名词中的假名去掉后,保留其汉字部分。如:国事ン关スル罪,译“关国事罪”;官吏ノ职务ヌ行フヌ妨害罪,译“妨害官吏职务罪”;货币ヌ伪造スル罪,译“伪造货币罪”;犯罪ノ搜查起诉及ヒ豫审,译犯罪、搜查、起诉、及预审;告诉及ヒ告发,译告诉及告发;再审ノ诉,译再审之诉。对于没有假名的名字,完全照搬。而诸如:违警裁判所、大审院、高等法院、搜查、现行犯罪、起诉、令状、证据、保释、特赦等词则直接从日语中照搬。
    2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第114页。
    3详可参阅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58、659页。
    4汪家熔:《大变动时代的建设者---张元济传》,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5页。
    5陈丰祥:《日本对清廷钦定宪法之影响》,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硕士论文(未刊,年代不详),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312-313页。
    6详可参阅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
    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晚清预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0页。
    1王立民在《二十世纪中国社会科学》,法学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9月,第417页;谷春德主编:《二十世纪中国的法学:中国法学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前瞻》,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1年,第16-22页:苏立、贺卫方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90-311页。
    2以下有关民国时期法学留学生的法学著作统计数据,来自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一文。
    1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1840-1949年)》,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8年8月,第824页、836页。
    2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十卷·民国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第106页。
    1王健:《说说近代中国的法律期刊》,《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2该报实际是上海法科大学的校报,严格意义上讲,不应看做是法学杂志,但其多刊载法学研究类文章,所以列入。
    3复旦大学图书馆保留书库藏有部分原本。
    4程燎原在《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一文,提到上海法政学院主办的《法政季刊》的创办年代是1930年。据笔者考证,上海法政大学主办的《法政季刊》(英文名为:QUARTELY JOURNAL OF SHANGHAI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第一卷第一期的出版时间是1933年7月。该刊现藏于上海图书馆近代文献阅览室,胶卷号为:J-3127,第一卷第一期胶卷编号为0007。
    1该刊仅存第二期,藏于上海图书馆近代文献阅览室,胶卷号J-3140,值得指出的是,该刊的创刊宗旨是提高大众文化水准。
    2复旦大学图书馆报刊阅览室藏有部分原本。
    3笔者未找到原本,此杂志介绍详可参阅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4吴经熊,字德生,1899年生于浙江,1986年逝世于台湾。早年就读于上海沪江大学,1920年东吴大学法科毕业。1921年获得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22年至1923年赴德国柏林大学研究法理学。1923年至1924年任美国哈佛大学研究员。1924年至1946年在上海工作生活。学界对吴经熊的研究,始于海外。研究吴经熊,最著名的是奥地利学者田默迪。其博士论文为"Rechtsphilosophie zwischen Ostund West:Eine vergleichende Analyze der fruhen rechtsphischen Gedanken von John C. H. Wu".2004年5月出版又在博士论文基础上,出版中译本《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中国台湾对吴氏的研究,最早始于洪玉钦1978年出版的《法学论文选译集》,其中有吴氏较重要的5篇论文。1999年,台湾辅仁大学召开了“吴经熊博士百周年冥诞纪念”学术研讨会,并出版论文集。中国大陆,因政治原因,对吴经熊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成果有,西北政法大学王健的著作《超越东西方: 法学家吴经熊》,陈文炯硕士论文《法律信仰的基础—吴经熊后期的法哲学述评》,李冬松:《吴经熊对霍姆斯法律哲学之承继与超越》、廖欲颖:《司法独立与独立司法—吴经熊司法独立思想评析》、卢燕停:《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之自然法思想探究》、刘亚楠:《论吴经熊宪法思想—对“吴氏宪草”的解读》。
    1蔡枢衡,又名有钟,1904年生于江西,1983年逝世于北京。1928年自费赴日本留学,入明治大学专门部法律科。1930年,公费进入东京中央大学法学部获学士学位,后入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1935年回国后任教于北京大学,除抗战时期随校南迁外,一直在北京工作生活。对蔡枢衡的研究成果较少。主要有裴艳的《留学生与中国法学》一书,主要介绍了蔡枢衡对中国刑法学科体系的构建的作用。此外还有:苗文龙、刘莉:《蔡枢衡先生和他的(中国刑法史)》,《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蔡桂生:《20世纪20-30年代刑法学的中西之争》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9年第11期、孔庆平:《在中西古今之间寻方向—蔡枢衡、王伯琦关于民国法学研究的反省》载《深圳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孔庆平:《中西之争向古今之争的转换—蔡枢衡法学理论之解读》载《法史研究》2007年第3期。
    2详可参阅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71页。
    3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3年版,第85-230页。
    1 The Struggle Between Government of Law and Government of Man in the History of China, pp.68。见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98-100页。
    5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第12-13页。
    1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3年,第85页。
    2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第37-38页。
    3 John C. H. Wu, The Art of Law, The Commercial Press, Limited Shanghai, China,1936, pp.60-62.
    4孔庆平:《法律:如何正当有效----对三位民国法学家的解读》,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总第二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第336页。
    1本刊宣言,《法学杂志》创刊号,1922年4月,页码不详,上海图书馆藏。
    1该文是东吴法学院的院史及其毕业生在近代中国法律职业发展中的作用大型课题的一部分。原稿以《民国时期的法律教育》和《东吴法学院与上海律师界》为题,分别发表在《共和中国》1993年第19卷,第84页,及《香港法律学刊》(H.K.L.J)1993年,第23卷,第395页。
    2《法律科学》系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3个案研究的成果有: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5月)一书,列专章介绍《中华法学杂志》。孙伟:《我国最早的大学法学期刊----东吴大学之(法学季刊)》,载《出版发行研究》2008年第3期。
    4总体性研究成果有:王健:《说说近代中国的法律期刊》,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刘馨:《民国时期高等院校学术期刊的出版与法学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5《译书汇编》由日本法学留学生戢翼翚、金邦屏、杨廷栋、章宗祥、曹汝霖、钱承志、吴振霖、杨荫杭 等创办于东京,创办宗旨本以政治为主。
    1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21912年颁行的《大学令》规定“大学里的高等教育有文学院和理学院实施,另设商、法、医、农、工等职业学科。”一个机构要取得大学资格,必须有文理两学院,或文学院和法学院或商学院、或理学院、或医学院、或农学院、或工学院。至1922年,中国主要的综合性高等院校都开设了法科、法学院、法律系。
    3民国注重刊载法学论文的学报主要有:东吴大学的《东吴》和《东吴学报》,清华大学的《清华周刊》、《清华学报》、《社会科学》,北京大学的《北京大学月报》、《社会科学季刊》,中央大学的《中央大学月刊》、《社会科学丛刊》,朝阳大学的《朝大季刊》,武汉大学的《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南开大学的《南开大学半月刊》,复旦大学的《复旦学报》。
    1日本法学留学生方表、陈敬第、沈钧儒、陆尔奎、林长民、贺绍章、孟森、张元济、孟昭常、雷奋、邵义、杨廷栋、金泯澜、蒲殿俊、秦瑞玠、蔡文森、高凤谦、熊范舆、陶保霖、刘春霖、陈承泽、刘崇佑、陈时夏、刘崇杰,发起组建法政杂志社,《法政杂志》就是该社编辑出版的月刊。
    2《法政杂志》“发刊词”,上海图书馆藏。
    3 "The China Law Review",1922年第1期,第33页,上海图书馆藏。
    3社论,《中华法学杂志》,1922年第1期,第33页,国家图书馆藏。
    4《法学杂志》,1931年10月,第五卷第一期,上海图书馆藏。
    5王健译原文中为《中华法学杂志》。为与中华民国法学会会刊《中华法学杂志》区别,笔者译作《中国法学杂志》。《中华法学杂志》1975年由美国Oceana出版公司再版。
    1东吴法学院编:《法学杂志》第一卷至第十卷,“本社职员”,上海图书馆藏。
    2此统计数据源自本文表4-2。
    1中华民国律师协会常务委员会:《发刊词》,《法学丛刊》,创刊号,1930年4月,上海图书馆藏。
    2徐谦:《法学季刊发刊词》,《法学杂志》,第一卷第一期,1922年4月,上海图书馆藏。
    3记者:《本刊宣言》,《法学杂志》,第一卷第一期,1922年4月,上海图书馆藏。
    1《法学杂志》,第一卷第一期,“本刊宣言”,1922年4月,上海图书馆藏。
    2《法学丛刊》,创刊号,“发刊词”,1930年4月,上海图书馆藏。
    3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4《回渊—东吴大学二十五周年纪念刊》第27页。引见王国平编著《教会大学在中国一东吴大学》,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12月,第68页。
    5《二十世纪中国法律教育》,载《律师指南》1944年7-8月。引自(美)文乃史著、王国平译:《东吴大学》,珠海:珠海出版社,1999年,第76页。
    6《法学杂志》,第十卷第二期,封底,1937年6月,上海图书馆藏。
    7《法学丛刊》,第三卷第一期,“发刊感言”,1935年1月,上海图书馆藏。
    1《法学杂志》,第四卷至第七卷,目录,上海图书馆藏。
    2《法学丛刊》,第一卷至第二卷,目录,上海图书馆藏。
    1数据统计见表4-3、表4-4。
    2“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两个分支学科。“法制史”又分为“中国法制”和“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名称来源于日本。1904年,梁启超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使用了“中国法制史”一词。1906年,日本法学家浅井虎夫的《中国历代法制史》一书在中国翻译出版后,“中国法制史”作为学科名称被广泛使用。从“中国法制史”这一学科形成至今,学界对这一学科的研究对象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本身,还包括一切与法律有关的典章任务刑政教化;一种是仅以法律有关的制度为研究对象。近代最早展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沈家本和梁启超。沈家本的研究以传统的考述之学为主,梁启超的研究以古今比较为主。1930年代开始,部门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也陆续问世。
    3数据统计见表4-3、表4-4。
    4这6篇文章是:董康:《唐律偋合罪说》,《法学杂志》,第四卷第五期,1930年7月;赵琛:《我国刑罚沿革之一斑》,《法学丛刊》,第一卷第二期,1930年4月;李次山(时蕊):《世界法系中之中国法系》,《法学丛刊》第一卷第二期,1930年4月;李次山(时蕊):《世界法系中之中国法系续》,《法学丛刊》第一卷第三期,1930年4月;李次山(时蕊):《世界法系中之中国法系再续》,《法学丛刊》第一卷第四期,1930年4月;1930年6月;赵琛:《唐律时代刑罚思想之一斑二》,第一卷第五期,1930年12月。
    1李次山:《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法学丛刊》,第一卷第二期,第1页,上海图书馆藏。
    2即世界包括埃及法系、巴比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印度法系、基尼西亚法系、罗马法系、日本法系、日耳曼法系、基尔特法系、回回法系、斯拉夫法系、海商法系、欧大陆法系、寺院法系、英法系。
    3李次山:《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法学丛刊》,第一卷第二期,第3页,上海图书馆藏。
    4李次山:《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法学丛刊》,第一卷第四期,第2页,上海图书馆藏。
    1李次山:《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法学丛刊》,第一卷第四期,第35页,上海图书馆藏。
    2李次山:《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法学丛刊》,第一卷第四期,第39页,上海图书馆藏。
    3李次山:《世界法系之中华法系》,《法学丛刊》,第一卷第四期,第1页,上海图书馆藏。
    4刘哲:《受中华法系支配的日本中古民刑法》,《法学丛刊》,第二卷第四期,第19页,上海图书馆藏。
    5刘哲:《受中华法系支配的日本中古民刑法》,《法学丛刊》,第二卷第四期,第32页,上海图书馆藏。
    6刘陆民:《悼李次山先生》,《法学丛刊》第四卷第二、三期合刊,第1页,上海图书馆藏。
    7中华法系的特点,自1930年代开始就颇多讨论。当前法学界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张晋藩总结为,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皇权之上的法制模式;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引礼入法、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撑;家族法的重要地位;法理情三者的统一;多民族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成果的融合;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何勤华总结为:儒法为主,兼容道释:出礼入刑,礼刑结合;家族本位,中央集权;天人合一,世俗主义;减轻讼累,审断有责。郝铁川认为是法典法家化,法官儒家化,民众法律意识鬼神化。徐忠明认为是礼法文化结合天人合一;刘海年认为是,立法上皇帝具有决定性作用;法的形式是诸法合体,律令格式例并存; 法的内容上是寓礼于法,礼法结合;司法上是行政与司法混为一体。
    1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7页。
    2张晋藩:《中华法系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张中秋主编《中华法系国际学会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第5页。
    3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研究对象、范围和方法;法的起源、本质与特征;法与其他社会关系、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渊源;法律的分类;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文本表达形式;法治等等。
    4《法学词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618页,“法理学”。
    1《法轨》是复旦大学法律系同学会编辑出版的法学期刊,1933年7月创刊,半年刊,向全国发行。共出版了2卷,每卷2期。董康、居正、孙科、于右任分别为每期题写刊名。
    2上帝之法即自然法。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实在道德即道德规则。比喻性法律即通过微弱的或松散类比关系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相关联,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不成文的规则。
    1 See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1957-1958)",71Harvard Law Review, PP.601, n.25.
    1美国法学留学生的6篇法理学论文分别是:端木恺:《中国新分析派法学简述》,《法学杂志》,第四卷第五期;丘汉平:《新法律史观》,《法学杂志》,第五卷第一期;丘汉平:《法律之语源》,《法学杂志》,第五卷第二期;丘汉平:《徒法不能以自论》,连载于《法学杂志》第五卷第三期和第四期;孙晓楼:《为工厂检查问题告租界当局》,《法学杂志》,第六卷第四期。
    3端木恺:《中国新分析法学简述》,《法学杂志》,第四卷第五期,第325页,上海图书馆藏。
    4端木恺:《中国新分析法学简述》,《法学杂志》,第四卷第五期,第329页,上海图书馆藏。
    1端木恺:《中国新分析法学简述》,《法学杂志》,第四卷第五期,第330页,上海图书馆藏。
    2孙渠:《续中国新分析派法学简述》,《法学杂志》第四卷第六期第505页,上海图书馆藏。
    3孙渠:《续中国新分析派法学简述》,《法学杂志》第四卷第六期第512页,上海图书馆藏。
    1档号Q235-3-472《法学研究会会史》,《1933年之持志》,上海档案馆藏。
    2档号Y8-1-298-58《上海法学院法律系设施计划书》,上海档案馆藏。
    3发起人中8位非法学留学生是:袁仰安、唐士箴、孙祖基、马君硕、江一平、史乃修、乐俊英、薛光前。
    4档号Q235-2-1793《东吴法学会立案》,上海档案馆藏。
    5档号Q235-2-1793《东吴法学会简章草案》,上海档案馆藏。
    1《法学丛刊》,“问答四件”,第一卷第五期,上海图书馆藏。
    南京国民政府档案,全宗号196033,台北“国史馆”藏。
    上海律师公会档案,全宗号Q190,全宗号Y4,全宗号Q181,上海档案馆藏。
    上海特别市政府档案,全宗号R1,上海档案馆藏。
    上海地方法院档案,全宗号Q180,全宗号Q185,上海档案馆藏。
    上海社会局档案,全宗号Q6,上海档案馆藏。
    东吴大学档案,全宗号Q245,全宗号Q235,上海档案馆藏。
    沪江大学档案,全宗号Q235,全宗号Q242,上海档案馆藏。
    上海法学院档案,全宗号Q247,全宗号Y8,上海档案馆藏,
    上海法科学院档案,全宗号Q235,全宗号Q247,上海档案馆藏。
    复旦大学档案,全宗号Y8,上海档案馆藏。
    暨南大学档案,全宗号Q240,上海档案馆藏。
    中国公学档案,全宗号Q235,上海档案馆藏。
    新中国公学档案,全宗号Q262,上海档案馆藏。
    正风文学院档案,全宗号Q235,全宗号Q255,上海档案馆藏。
    震旦大学档案,全宗号Q244,上海档案馆藏。
    大夏大学档案,全宗号Y8,上海档案馆藏。
    光华大学档案,全宗号Q253,全宗号Y8,上海档案馆藏。
    方裕谨:《光绪三十三年留学生史料》,《历史档案》,1998年第1期。
    王澈:《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历史档案》,1997年第2期。
    张书才:《宣统二年归国留学生史料续编》,《历史档案》,1997年第4期。
    《中外日报》,1898年,国家图书馆藏。
    《教育周报》,1914年,国家图书馆藏。
    《留英学报》,1927年,复旦大学图书藏。
    《团结周报》,1938年,D2卷,上海档案馆藏。
    《大公报》,1905年,上海图书馆藏。
    《时报》,1912年-1927年,上海图书馆藏。
    《新闻报》,1912年,复旦大学图书馆藏。
    《民立报》,1912年,复旦大学图书馆藏。
    《法科月报》,1934年,上海图书馆藏。
    《大日报》,1936年,上海图书馆藏。
    《申报》,1907年-1937年,上海:上海书店影印本,1982年。
    《中华法学杂志》,1922年,1930年,1944年,北京大学图书馆藏。
    《教育杂志》,1913年-1926年,国家图书馆藏。
    《现代评论》,1926年,D2卷,上海档案馆藏。
    《新生》,1934年,D2卷,上海档案馆藏。
    《生活》,1928年,D2卷,上海档案馆藏。
    《东方杂志》,1904年-1933年,复旦大学图书馆藏。
    《上海法政大学五周年纪念刊》,1929年,复旦大学图书馆藏。
    上海律师公会编:《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期-34期(缺15、17、20期),上海图书馆藏。
    《法学丛刊》,1930年-1936年,上海图书馆藏。
    《法轨期刊》,1933年,上海图书馆藏。
    《法律评论》,1924-1930年,上海图书馆藏。
    《法政季刊》,1933年,上海图书馆藏。
    《法学论丛》,1935年,上海图书馆藏。
    《法学杂志》,1922年-1941年,上海图书馆藏。
    《持志学院一览》,年代不详,上海图书馆藏。
    《上海法政学院一览》,1933年,上海图书馆藏。
    爱汉者等编、黄时鉴整理:《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松浦章、内田庆市、沈国威编著:《遐迩贯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
    北京政学社编:《大清法规大全续编》(石印本),国家图书馆藏。
    《大清教育新法令》,上海:上商务印书馆,1910年,国家图书馆藏。
    教育杂志社编:《教育法令选》,商务印书馆,1925年,国家图书馆藏。
    《国民政府现行法规》,国民政府法制局出版,1928年,上海图书馆藏。
    《上海市市政法规汇编》,上海市政府印行,1936年,上海图书馆藏。
    郭卫、周定权:《律师办事手续程式汇述》,法学编译社(出版地不详),1937年版,上海图书馆藏。
    宋恩荣、章咸选编:《中华民国教育法规选编》,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
    学部辑:《学部奏咨辑要》,1909年,国家图书馆藏。
    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立宪筹备档案史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始出版。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始出版。
    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
    陈学恂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教学参考资料》,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
    陈学恂、田正平编:《留学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1年。
    刘真主编:《留学教育》,台北:台北编译馆,1980年。
    清华大学校史研究室编:《清华大学史料选编》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1年。
    胡滨:《英国蓝皮书有关辛亥革命资料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
    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资料汇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
    璩鑫圭、唐良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学制演变》,上海:上海教育 出版社,2007年。
    潘懋元、刘海峰编:《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汇编·高等教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年。
    朱有瓛 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年。
    复旦大学校史编写组:《复旦大学志》,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
    吴汉民主编:《20世纪上海文史资料文库》,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
    浙江省龙游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浙江省龙游县政协文史资料》,北京:团结出版社,1989年。
    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上海文史资料选楫--上海人物史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
    汪家熔:《大变动时代的建设者---张元济传》,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
    贾逸君编:《中华民国名人传》(影印本),上海:上海书店,1989年。
    周天度主编:《七君子传》,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
    吴凯声:《吴凯声博士传记》,香港:大地出版印刷公司,1993年。
    周天度、孙彩霞:《沈钧儒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
    盛宣怀:《愚斋存稿》(影印本),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
    沈家本:《寄移文存》,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
    马建忠:《适可斋记言》,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
    苑书义、孙华峰、李秉新主编:《张之洞全集》,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
    丁贤俊、喻作凤编:《伍廷芳集》,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
    蔡元培:《蔡元培选集》,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3年。
    张国华、李贵连:《沈家本年谱初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
    史良:《史良自述》,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87年。
    沈云龙:《张知本先生访问纪录》,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6年。
    王揖唐:《上海租界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1924年,上海图书馆藏。
    林震:《增订上海指南》,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上海图书馆藏。
    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3年,上海图书馆藏。
    刘震:《律师道德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上海图书馆藏。
    王健编:《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田默迪:《东西方之间的法律哲学—吴经熊早期法律哲学思想之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王健:《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晚清西方法的输入与法律新词初探》,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时显群:《西方法理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董璠舆编著《日本司法制度》,北京:中国检察官出版社,1992年。
    华友根:《20世纪中国十大法学名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6年。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
    (美)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
    侯强:《中国近代法律教育转型与社会变迁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
    曹全来:《国际化与本土化—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李贵连:《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
    吴经熊著、周伟驰译:《超越东西方》,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尤英夫:《中外律师制度概论》,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5年。
    徐家力:《中华民国律师制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4年。
    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
    裘索:《日本国律师制度》,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
    陶髦、宋英辉、肖胜喜:《律师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55年。
    韩秀桃:《司法独立与近代中国》,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与中国法—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李喜所:《近代中国的留学生》,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
    李喜所:《近代留学生与中外文化》,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年。
    刘晓琴:《中国近代留英教育史》,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
    舒新城:《中国近代留学史》(影印本),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89年。
    熊月之:《西学东渐与晚清社会》,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陈同:《近代社会变迁中上海律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
    陈夏红:《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
    朱志勇、李永鑫主编:《绍兴师爷与中国幕府文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
    何勤华主编:《法律移植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公丕祥主编:《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中国近现代法制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联考察》,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
    李喜所、刘集林:《清末民初的留美教育》,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年。
    陶希圣:《潮流与点滴》,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乐正:《近代上海人社会心态(1860-1910)》,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罗苏文:《上海传奇1553-1949》,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丁日初主编:《上海近代经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戴鞍钢:《港口·城市·腹地—上海与长江流域经济关系的历史考察(1843-1913)》,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
    邹依仁:《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汤能松、张蕴华、王清云、阎亚林:《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律教育发展史略》,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蒯世勋:《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
    顾长声:《从马礼逊到司徒雷登》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
    陈科美主编:《上海近代教育史1843--1949》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
    胡思敬:《国闻备乘》,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
    邓实辑:《政艺丛书·政书通辑》(壬寅)台北:文海出版社,1976年。
    关晓红:《晚清学部研究》,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
    裴艳:《留学生与中国法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
    王国平编著:《教会大学在中国—东吴大学》,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
    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杨兆龙:《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孙晓楼著、王健编:《法律教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邓小林:《民国时期国立大学教师聘任之研究》,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
    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
    倪征燠:《淡泊从容莅临海牙》,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蒋晓伟:《上海法律教育史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汪向荣:《日本教习》,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
    熊月之:《异质文化交织下的上海都市生活》,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
    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
    田湘波:《中国国民党党政体制剖析(1927--1937)》,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
    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1年。
    蔡枢衡:《刑法学》,独立出版社,地点不详,1943年。
    李育民:《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
    邱远猷:《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尚小明:《留日学生与清末新政》,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
    张仲礼主编:《近代上海城市研究(1840-1949年)》,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8年。
    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
    任建树主编:《现代上海大事记》,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6年。
    (日)实藤惠秀著,谭汝谦、林启彦译:《中国人留学日本史》,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
    (日)日本东京第二律师协会编,朱育璜、王舜华译:《各国律师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年。
    (日)大木雅夫著,华夏、战宪斌译:《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英)波雷斯特著,傅再明、张文彪译:《欧美早期的律师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美)丁韪良著、沈弘、恽文捷、郝田虎译:《花甲忆记—一位美国传教士眼中的晚清帝国》,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
    (美)惠顿著、丁韪良译:《万国公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2002年。
    (美)任达著、李仲贤译:《新政革命与日本一中国,1898--1912》,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
    (美)约翰·亨利·梅利曼著、顾培东译:《大陆法系》,上海:知识出版社,1984年。
    (美)费正清、(美)刘广京编、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剑桥中国晚清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法)安克强著、张培德、辛文峰等译:《1927-1937年的上海----市政权、地方性和现代化》,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
    九、外文著作
    Melissa Macauley:"Social Power and Lagal Culture: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Xu Xiaoqun:"Chinese professionals and the publican state:The rise of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in Shanghai,1912--1937", Cambridge, New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布施柑治著:「ぁゐ弁護士の生涯」,束京:岩波害店,1963年。
    百年史编纂刊行特别委员会编:「束京弁護士会百年史」,束京:东京弁護士会,1980年。
    横浜弁護士会会史编纂委员会编:「横浜弁護士会史」,横浜:横浜弁護士会,1980年。
    周一川:「中国人女性の日本留学史研究」,束京:国书刊行会,2000年。
    何勤华主编:《法律文化史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
    张生主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
    张中秋编:《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编:《中国法律文化论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
    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法苑精萃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法史学精萃》,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日)滋贺秀三、(日)夫马进等:《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张礼恒:《从西方到东方----伍廷芳与中国社会的演进》,华东师范大学博士论文,1998年。
    孙慧敏:《建立一个高尚的职业:近代上海律师业的兴起与顿挫》,台湾大学历史学研究所博士论文,2002年。
    张丽艳:《通往职业化之路:民国时期上海律师研究(1912-1937)》,华东师范大学历史学系博士论文,2003年。
    李严成:《民国律师公会研究(1912-1936)》,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博士论文,2006年。
    何勤华:《法科留学与中国近代法学》,《法学论坛》,2004年第6期。
    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艾莉森·W·康纳,王健译:《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孙伟:《我国最早的大学法学期刊----东吴大学之(法学季刊)》,《出版发行研究》,2008年第3期。
    王健:《说说近代中国的法律期刊》,《法律科学》,2003年第5期。
    刘馨:《民国时期高等院校学术期刊的出版与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程燎原:《中国近代法政杂志的兴盛与宏旨》,《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翟海涛:《日本法政大学速成科与清末的法政教育》,《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
    孙慧敏:《从东京、北京到上海:日系法学教育与中国律师的养成(1902-1914)》,《法制史研究》,2002年第3期。
    李喜所:《清末民初的留美学生》,《史学月刊》,1982年第4期。
    申报年鉴社编:《申报年鉴》,上海:申报馆特种发行部,1933年。
    申报索引编辑委员会编:《申报索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8年。
    复旦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辛亥以来人物传记资料索引》,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
    郭阳、马维国主编:《中华名律师辞典》,北京:华龄出版社,1993年。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
    周棉主编:《中国留学生大辞典》,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大学法律思想教育部编:《大学科目表》,上海:正中书局,1940年。
    谭汝谦主编:《中国译日本书综合目录》,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87年。
    丁守和主编:《辛亥革命时期期刊介绍》,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