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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国际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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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种惯有模式。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不仅给腐败犯罪所得流出国带来危害,而且给腐败犯罪所得流入国的经济安全等带来危害,更给国际社会全球治理带来危害。从20世纪9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关注和打击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行为。2003年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以专章规定了“资产追回”机制,创新性地以国际法律规范形式规定和涵盖了通过非定罪没收、民事确权之诉、民事侵权之诉、确权决定程序等途径追回跨境转移的腐败犯罪所得,并系统全面地规定了与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相关的内容、步骤、缔约国权利和义务。本文在分析当前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的现象及其危害的基础上,介绍了国际社会、相关国际组织及国家(地区)惩防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行为的具体做法及法律规范,分析了UNCAC公约第31条、第54条和第55条之间的关系,分析了学界关于追回途径的划分,分析了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政治因素阻碍、事实因素阻碍及法律因素阻碍,并在分析UNCAC公约第5章的贯彻实施、国家司法系统的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的持续推进、相关制度的修改完善等在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分别就其具体内容进行研究,最终提出完善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法律对策。
     本论文共分十个部分。前言介绍本论文写作的意义、拟研究的内容、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拟解决的问题。
     第1章至第8章是本论文的正文。第1章分析了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的现象及其危害,指出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对流入国可能存在短时期内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从长远来看,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给流入国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第2章介绍了与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示范法、各国国内法等内容,指出全球范围内已建立起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核心的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法律网络。第3章分析了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法律途径,批判当前学界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法律途径的分类错误认识,对民事诉讼(民事确权诉讼和民事侵权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确权决定程序、基于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等途径的内容、特征、要件进行了探讨。第4章介绍了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国际合作互助措施,旨在指明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本身特征决定了唯有通过国际合作互助才能实现最终消灭腐败及其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现象。第5章分析了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成效,指出尽管国际社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网络,积极开展国际司法互助和合作,但从整体来看,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效果差强人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章条款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在上述内容基础上,第6章详细分析了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政治因素阻碍、事实因素阻碍及法律因素阻碍。第7章提出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法律对策,指出需要进一步协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对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转移的反洗钱法律预防,对法制水平较低国家(地区)持续提供法律技术援助,进一步加强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国际法律合作,整合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联络点网络。第8章结合中国国情和已采取的措施,从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和国际反腐败的重要力量角度出发,分析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并提出完善中国跨境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面临的法律对策。
     本论文最后是结论,对上述内容作一简要总结。
At present,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has become a common pattern. It is a severely dangerous issue for society, not only to harm the country which flow out of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but also to endanger the economic security of country which flow into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more to got detriments for global governance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From1990s to nowadays,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started to pay attention and to fight the behaviors of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The United National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which was enacted in2003, firstly provides for a special chapter "asset recovery" mechanism, innovatively takes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form to regulate or to cover for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which include non-conviction forfeiture, litigation of civil right affirmation, litigation of tort, simple return and so on, systematically and roundly regulate the contents, steps, right and obligation of signatory country which are related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phenomena and dangers about the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introduce specific practices and legal norms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releva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countries (regions) related the fight and prevention of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of between the article31, article54and article55of the United National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criticize the unreasonable divide of academia about the recovery ways. Probe the political impediments, fact blocks and legal obstacles of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important role among the cross-border transfer of corruption proceeds related crime about the implementing of chapter5of the United National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capacity building of the judicial system,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modification and perfection of relevant institution, make a respective research by specific contents.
     The paper includes ten parts. Preface introduces the significance of paper, study contents, study methods and the issues the paper want to solve.
     Paper'final is conclusion, make a brief summary of above.
引文
[1]参见斯塔尼斯拉夫·奥古尔佐夫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所作的《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报告》(2003年7月28日至8月15日,日内瓦),E/CN.4/2004/2和E/CN.4/Sub.2/2003/43。
    [2]联合国反腐日的由来:为有效预防和打击腐败问题在世界各国的不断蔓延,联合国于2000年成立了特设委员会,负责制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采纳历时两年多拟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决定于当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高级别签署会议。这项决议还将每年的12月9日确定为国际反腐败日,以纪念公约的签署和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重视与关注。于是,每年的12月9日,联合国都会呼吁世界各国举行相关宣传活动,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职责”的理念。
    [3]分别参见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2011年、2010年和2009年国际反腐日的致辞。
    [4]方祥生.国际反腐败日:“你的‘反对’有效”.光明日报,2008-12-08(8)
    [5] 莽九晨.卢武铉坠崖震动韩国.人民日报,2009-05-24.
    [6] 东山涛.从首相到囚徒——田中角荣与战后日本最大的“商业贿赂案”.检察风云,2006(22).
    [7] 联合国反腐新倡议帮助发展中国家追回资产.参见http://www.un.org/chinese/News/fullstorynews.asp?newsID=8475.
    [8] 孙莹,贾铁生.转移资产后外逃成腐败惯有模式 防逃要看好裸官.2012-07-02.中国广播网.http://news.jwb.com.cn/art/2012/7/2/art_247_1122523.html.
    [9]简闻之.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腐败犯罪为推动国际反腐败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检察日报,2011-10-23(1).
    [20]“透明国际”驻博茨瓦纳、喀麦隆、埃塞俄比亚、肯尼亚、马拉维、尼日利亚、南非、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的代表于2001年3月4日签署了《尼扬加宣言》。参见http://wwl.transparency.org/pressreleases_archive/2001/nyanga_declaration.html。
    [21] 参见2005年7月25日《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0/157)第81段。
    [22] 参见A/CONF.203/6第24段。
    [23] 参见A/CONF.203/6第24段和A/AC.261/12第10段。
    [24] 参见A/61/177第15段。
    [25]张士金.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166-170.
    [26] Pauld· Ocheje.Law and Social Change:A Socio-Legal Analysis of Nigeria's Corrupt Practices and Other Related Offences Act,2000. Journal of African Law,2001 (2):176.
    [27]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the World Bank Group. Stolen Asset Recovery (StAR) Initiative:Challenge, Opportunities, and Action Plan,2007:9-11.
    [28] 苏哈托(Mohamed Suharto)(1921-2008),1968年当选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此后连续六次蝉联印度尼西亚总统。苏哈托透过贪污、垄断、补贴等手段来为自己的家族及亲信致富。苏哈托的6个子女控制了印度尼西亚的金融、汽车、电力、建筑、交通运输、森林、矿山、新闻媒介和房地产等产业,几乎每个经济部门都有苏哈托家族的人。印度尼西亚人形象地说,苏哈托家族“打个喷嚏”,印度尼西亚经济就会“感冒”。据估计,苏哈托家族的资产总值达150亿美元。1998年5月21日,苏哈托被迫下台,他的财产也受到调查。2006年5月,印度尼西亚总检察长宣布,鉴于苏哈托的健康状况正在恶化,总检察院停止对其涉嫌贪污案的司法审查程序。但在2007年7月,印度尼西亚检察部门又正式向雅加达南区法院提起对苏哈托的民事诉讼,指控他在担任总统期间利用个人创立的教育基金贪污相当于4.4亿美元的巨额资金。
    [29] 林雪标.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问题研究:(博士论文).长春:吉林大学,2011:15-20.
    [33] 屠琰华.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硕士论文).宁波:宁波大学,2011:9-10.
    [35] 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反贪污腐败行动》(A/Res/54/128)。
    [36] 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反贪污腐败行动》(A/Res/54/128)。
    [37] 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一项有效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A/Res/55/61)。
    [38]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每年的洗钱总额相当于全世界所有国家国内总产值的3%至5%——金额为6000亿美元至1.8万亿美元。可以很有把握的认定,这一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及腐败所得资金。《转移非法来源资金,尤其是腐败行为所得资金问题全球研究报告》第9段。
    [40]林雪标.外逃腐败资产的追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42.
    [41]查尔斯·伊莫森.2011年全球风险报告.日内瓦:世界经济论坛,2012:22-23.
    [42] Jack Smith, Mark Pieth, Guillermo Jorge.The recovery of stolen asset: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Recourse of U4. Vol.12,2007.
    [43] the 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 the World Bank Group. Stolen Asset Recovery (StAR) Initiative:Challenge, Opportunities, and Action Plan,2007:11-12.
    [44]参见联合国大会第54届会议大会决议《防止腐败行径和非法转移资金》(A/Res/54/205)
    [46]参见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大会决议《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金的活动并将这些资金退回来源国》(A/Res/56/186)。
    [47]参见联合国大会第60届会议大会决议“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A/Res/60/207)。
    [48] 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55届会议通过了第55/61号决议,即《一项有效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该决议请秘书长在关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有关议定书的谈判完成之后,召开一次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研究和拟订未来的反贪污法律文书的谈判工作范围草案:并请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通过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提交这项未来法律文书的谈判工作范围草案供大会第56届会议通过。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一项有效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A/Res/55/61)。
    [49]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COSOC),简称经社理事会,成立于1946年,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一,是讨论和辩论这类问题以及发布政策建议的论坛。经社理事会负有广泛的责任,涉及整个联合国系统70%的人才和财务资源,包括14个专门机构,9个“职司”委员会以及5个区域委员会。
    [50] 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防止和打击腐败行为及非法转移资金并将这些资金返还来源国》(A/Res/55/188)
    [51] 参见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1/13号决议《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转移腐败行为所得来自非法来源的资金,包括洗钱,并返还这类资金》(E/2001/INF/2/Add.2)
    [53]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一项有效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A/Res/55/61)。
    [54]其它指示性包括:定义,范围,主权的保护,预防措施,刑事定罪,制裁和补救办法,没收和扣押,管辖权,法人的责任,证人和受害人的保护,促进和加强国际合作,技术协助,数据的收集、交换和分析,以及监测执行情况的机制。参见联合国大会决议《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A/Res/56/260)。
    [55]参见A/58/422第38段至第43段。
    [56]参见联合国大会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临时议程说明和拟议工作安排》(A/AC.261/23)。
    [57]参见联合国大会文件《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一届至第七届会议工作报告》(A/58/422)
    [61]参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文件《与会者须知》(CAC/COSP/2006/INF/1)。
    [62]联合国大会第55/61决议《一项有效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之附件列明了“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档和建议的提示性清单”(a)《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第51/59号决议,附件):(b)《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和贿赂宣言》(第51/191号决议,附件)(c)大会第54/128号决议,其中大会赞同1999年3月30日至4月1日在巴黎举行的贪污及其金融管道问题专家组会议的结论和建议(见E/CN.15/1999/10,第1至14段);(d)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的报告(A/CONF.187/15)(e)美洲国家组织1996年3月29日通过的《美洲国家反腐败公约》(E/1996/99)(f)八国政治集团1996年6月29日在法国里昂核可的跨国有组织犯罪问题高级专家组的建议32(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7/22号决议,附件一);(g)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1997年11月6日通过的《反贪污二十项指导原则》[欧洲委员会,《欧洲委员会部长会议通过的案文,1997年》,法国斯特拉斯堡,第(97)24号决议]:(h)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97年11月21日通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发展中国家的贪污问题和加强清正廉明作风的倡议》(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98.Ⅲ.B.18)];(i)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1999年5月1日通过的《建立反贪污国家集团协议》[《欧洲委员会公报:部长委员会分卷》,第五号;1999年5月,第(99)5号决议]和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1998年11月4日通过的《贪污问题刑法公约》(欧洲委员会,《欧洲条约汇编》,第173号)(j)欧洲联盟理事会1998年12月22日通过的关于私营部门贪污问题的联合行动(《欧洲共同体公报》,第L358卷,1998年12月31日);(k)1999年2月24日至26日在华盛顿举办的第一次反贪污全球论坛(E/CN.15/1999/WP.1/Add.1)和订于2001年在海牙举办的第二次反贪污全球论坛发表的宣言;(l)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1999年9月9日通过的《反贪污民法公约》(欧洲委员会,《欧洲条约汇编》,第174号):(m)援助非洲全球联盟的《非洲国家打击腐败行为原则》(n)欧洲联盟关于贪污问题的公约和相关议定书;(o)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洗钱问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等汇编的最佳做法。
    [63]张士金.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81-82.
    [64] 参见2004年2月11日《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讨论指南》(A/CONF.203/PM.1)第67段。
    [65] 参见A/56/403第80段,第84段和第85段。
    [66]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2条规定:(一)“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它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二)“严重犯罪”系指构成可受到最高刑至少四年的剥夺自由或更严厉处罚的犯罪的行为;(三)“有组织结构的集团”系指并非为了立即实施一项犯罪而随意组成的集团,但不必要求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或完善的组织结构……
    [67]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3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属跨国犯罪:(一)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二)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的实质性部分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三)犯罪在一国实施,但涉及在一个以上国家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四)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
    [68]《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依照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及其它措施,将下列故意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一)1.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为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非法来源,或为协助任何参与实施上游犯罪者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财产2.明知财产为犯罪所得而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二)在符合其本国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1.在得到财产时,明知其为犯罪所得而仍获取、占有或使用:2.参与、合伙或共谋实施,实施未遂,以及协助、教唆、促使和参谋实施本条所确立的任何犯罪。
    [69]李蓉.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3):147-149.
    [70]孙璐.国际法治视野中的反腐败.当代法学,2009(3):54.
    [71]2000年12月12日至15口,该公约在意大利巴勒莫召开的高级别签署会议上开放供各国签署,故该公约又称巴勒莫公约。中国、美国、俄罗斯及欧盟等124个国家及国际组织签署了该公约。
    [72]TOC公约第12条“没收和扣押”规定:“一、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能够没收:(一)来自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犯罪所得或价值与其相当的财产;(二)用于或拟用于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财产、设备或其它工具。二、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辨认、追查、冻结或扣押本条第一款所述任何物品,以便最终予以没收。三、如果犯罪所得已经部分或全部转变或转化为其它财产,则应对此类财产适用本条所述措施。四、如果犯罪所得已与从合法来源获得的财产相混合,则应在不影响冻结权或扣押权的情况下没收这类财产,没收价值可达混合于其中的犯罪所得的估计价值。五、对于来自犯罪所得、来自由犯罪所得转变或转化而成的财产或已与犯罪所得相混合的财产所产生的收入或其它利益,也应适用本条所述措施,其方式和程度与处置犯罪所得相同。六、为本公约本条和第十三条的目的,各缔约国均应使其法院或其它主管当局有权下令提供或扣押银行、财务或商务记录。缔约国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由拒绝按照本款规定采取行动。七、缔约国可考虑要求由犯罪的人证明应予没收的涉嫌犯罪所得或其它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此种要求应符合其本国法律原则和司法及其它程序的性质。八、不得对本条规定作损害善意第三人权利的解释。九、本条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本条所述措施应根据缔约国本国法律规定予以确定和实施的原则。”
    [73]当然,该款使用的是各缔约国均“可以考虑”,并且规定“应当符合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程序或其它程序的性质”,故该款属于保护性的弹性条款。苏彩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际刑法的新发展——兼论《公约》对我国刑事法的影响.法学评论,2006(1):70-79.
    [74] UNTOC公约第14条“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处置”规定:“一、缔约国依照本公约第12条或第13条第1款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应由该缔约国根据其本国法律和行政程序予以处置。二、根据本公约第13条的规定应另一缔约国请求采取行动的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请求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以便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归还合法所有人。三、一缔约国应另一缔约国请求按照本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规定采取行动时,可特别考虑就下述事项缔结协议或安排:(一)将与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价值相当的款项,或变卖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所获款项,或这类款项的一部分捐给根据本公约第30条第2款第3项所指定的账户和专门从事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政府间机构;(二)根据本国法律或行政程序,经常地或逐案地与其它缔约国分享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或变卖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所获款项。
    [75]公约将涉及公职人员(第8条第1款)或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务员(第8条第2款)的行贿和受贿行为以及作为同谋参与与腐败有关的犯罪的行为(第8条第3款)定为刑事犯罪。此外,还要求各缔约国采取措施,以促进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并预防、侦查和惩治其腐败行为(第9条)
    [76]参见2004年2月11日《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讨论指南》(A/CONF.203/PM.I)第65-67段。
    [77]公约草案第五章最初的标题是“预防和打击包括洗钱在内的以腐败行为所得为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以及此类资金的返还”在特设委员会第二届会议对本章案文草案一读期间,赞比亚提议把第五章的标题改为:“预防和打击腐败行为所得非法资金的转移和洗钱以及此类资金的返还”(见A/AC.261/L.71)。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日,维也纳)将该标题修改为“资产追回”。
    [78]《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1条规定:“按照本章返还资产是本公约的一项基本原则,缔约国应当在这方面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和协助。”
    [79]李静睿.中国反腐公约谈判回顾:首确立腐败资产返还原则.新京报,2008-12-10.
    [80]《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3条“直接追回财产的措施”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一)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立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者所有权;(二)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本国法院命令实施了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人向受到这种犯罪损害的另一缔约国支付补偿或者损害赔偿:(三)采取必要的措施,允许本国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在必须就没收作出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对通过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获得的财产所主张的合法所有权。”
    [8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4条“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资产的机制”规定:“一、为依照本公约第55条就通过或者涉及实施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所获得的财产提供司法协助,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其本国法律:(一)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主管机关能够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拥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能够通过对洗钱犯罪或者对可能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其它犯罪作出判决,或者通过本国法律授权的其它程序,下令没收这类外国来源的财产;(三)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它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二、为就依照本公约第55条第2款提出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其本国法律:(一)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收到请求缔约国的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发出的冻结令或者扣押令时,使本国主管机关能够根据该冻结令或者扣押令对该财产实行冻结或者扣押,但条件是该冻结令或者扣押令须提供合理的根据,使被请求缔约国相信有充足理由采取这种行动,而且有关财产将依照本条第1款第(一)项按没收令处理;(二)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收到请求时使本国主管机关能够对该财产实行冻结或者扣押,条件是该请求须提供合理的根据,使被请求缔约国相信有充足理由采取这种行动,而且有关财产将依照本条第1款第(一)项按没收令处理:(三)考虑采取补充措施,使本国主管机关能够保全有关财产以便没收,例如基于与获取这种财产有关的、外国实行的逮捕或者提出的刑事指控。
    [8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6条“特别合作”规定:“在不影响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均应当努力采取措施,以便在认为披露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的所得的数据可以有助于接收数据的缔约国启动或者实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时,或者在认为可能会使该缔约国根据本章提出请求时,能够在不影响本国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的情况下,无须事先请求而向该另一缔约国转发这类资料。
    [8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7条“资产的返还和处分”规定:“一、缔约国依照本公约第31条或者第55条没收的财产,应当由该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和本国法律予以处分,包括依照本条第3款返还其原合法所有人。二、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使本国主管机关在另一缔约国请求采取行动时,能够在考虑到善意第三人权利的情况下,根据本公约返还所没收的财产。三、依照本公约第46条和第55条及本条第1款和第1款:(一)对于本公约第17条和第23条所述的贪污公共资金或者对所贪污公共资金的洗钱行为,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依照第55条实行没收后,基于请求缔约国的生效判决,将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缔约国,被请求缔约国也可以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二)对于本公约所涵盖的其它任何犯罪的所得,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依照本公约第55条实行没收后,基于请求缔约国的生效判决,在请求缔约国向被请求缔约国合理证明其原对没收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时,或者当被请求缔约国承认请求缔约国受到的损害是返还所没收财产的依据时,将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缔约国,被请求缔约国也可以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三)在其它所有情况下,优先考虑将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缔约国、返还其原合法所有人或者赔偿犯罪被害人。四、在适当的情况下,除非缔约国另有决定,被请求缔约国可以在依照本条规定返还或者处分没收的财产之前,扣除为此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程序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五、在适当的情况下,缔约国还可以特别考虑就所没收财产的最后处分逐案订立协议或者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
    [84]蒋姮,徐婷,周民.当前国际合规管理的重要机制.中国经贸,2012(3):26-28.
    [85]孔祥仁.反腐败——国际组织在行动.中国监察,2000(8):54-55.
    [86]赵永琛.区域刑法中的腐败犯罪及其惩处.法学杂志,2001(1):13-16.
    [87]赵秉志,王水明.非洲联盟预防和惩治腐败公约.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4):107-113.
    [88]《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第16条“没收和查封腐败收益及权利凭证”第1款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1)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前,授权其主管当局搜查、鉴定、追踪、管理、冻结或扣押因腐败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凭证和收益;(2)没收的收益或则产的价值相当于因实施本公约所指的犯罪而取得的收益;(3)收缴腐败犯罪的收益。”
    [89]《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鼓励所有国家采取立法措施,冻结腐败公职人员的外国账户,将盗窃或非法获得的资金返还来源国,防止腐败公职人员享有非法获得的则产
    [90]《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第16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被请求国应在其法律允许以及请求国的请求下,扣押、移交以下任何之物品:(1)被要求作为正在审理中的犯罪证据使用的物品,或(2)因请求引渡所涉的犯罪行为而取得的,在逮捕该人时被发现由他人持有或随后被发现的物品。如果请求国提出该请求的,本条第2款所指的物品可以移交给该国,即使引渡被拒绝或因为死刑不能实施引渡,被引渡人失踪或逃跑的。当上述物品在被请求国境内需要被扣押或没收时,被请求国可以在刑事程序之前或进行中临时保留该物品或将其移交请求国,假定该物品已返还给请求国。
    [91]《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第17条“银行秘密”规定:“(1)为了执行本公约,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授权法院或其他职能部门发布命令,没收或扣押银行、金融或商业文件。(2)请求国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其获取的受银行保密法保护的信息,除非经程序提出请求,且得到请求国的同意。(3)缔约国不得援引银行秘密条款来证明其拒绝就公约规定的腐败行为和相关犯罪予以配合是正当的。(4)缔约国可以就可疑账号承诺缔结双边协议,放弃银行秘密条款,并允许其主管当局有权获得司法保护下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持有的任何证据。”
    [92]《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第8条“非法获利”规定:“(1)根据其国内立法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其法律框架内将非法获利行为规定为犯罪。(2)就已经依照其国内法将非法获利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缔约国来说,该行为应当是本公约所指的腐败或相关犯罪行为。(3)未按照其国内法将非法获利行为规定为犯罪的任何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就本公约规定的犯罪为请求国提供协助与合作。”
    [93]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反恐怖主义文书立法并入和实施指南.维也纳.2007:196-203.
    [94]《刑事事项互助示范条约》第5条“请求书之内容”规定:“要求提供协助的请求书应包含下列内容:(a)请求机构的名称和进行该请求所涉调查或起诉的主管当局的名称:(b)该项请求的目的和所需协助的简短说明;(c)除请求递送文件的情况外,应叙述据称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关于相关法律的陈述或文本:(d)必要情况下收件人的姓名和地址;(e)请求国希望遵循的任何特定程序或要求的理由和细节,包括说明是否要求得到经宣誓或证实的证词或陈述;(f)对希望在任何期限内执行有关请求的说明;(g)妥善执行请求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95]参见CAC/COSP/WG.2/2010/3第36段和第37段。
    [96]参见2011年6月23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各项建议执行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文件》(CAC/COSP/WG.2/2011/2)第43段和第44段。
    [97]参见2012年6月27日《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努力:关于资产追回任务授权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秘书处的说明》(CAC/COSP/WG.2/2012/3)第45段和第46段。
    [98]参见CAC/COSP/2009/9。
    [99]参见2011年9月5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2011年8月25日和26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1/5)第45段。
    [102]钱慰曾,《反洗钱法》生效威力尽显 瑞士银行的景况不好.法制日报,2005-05-10.
    [103]倪伟峰.贪腐者失乐园.新世纪,2011(15).
    [104]其中,比较著名的就是“纳粹黄金”,即二战时期,遗留在瑞士的无人认领资产究竟有多少,外界一直众说纷纭。先是在二战结束之际,盟军发现,瑞士曾帮助纳粹进行转运黄金等秘密交易。而这正是得益于瑞士银行保密法的“不问出身”、“不问出处”。1997年,一份美国国会就瑞士银行与纳粹合作问题的调查报告揭露了瑞士还从德国那里接受过59.7吨黄金的历史,而战后瑞士只归还了荷兰和比利时共13.2吨黄金。此外,还有6吨来源可疑的黄金很可能来自纳粹集中营的受害者。佚名.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的变迁.金融博览,2011(7):26-27.除此之外,20世纪后半叶发生政权动荡的国家,如菲律宾、伊朗、海地等,无不指责瑞士银行协助前任统治者藏匿了掠夺或贪污的国家资产
    [105]郭忻.追讨独裁者存在海外的不义之财.青年参考,2011-09-21(7)
    [106]严明.瑞士银行不要“黑钱”.晾望新闻周刊,2000(48):30.
    [107]郭忻.追讨独裁者存在海外的不义之财.青年参考,2011-09-21(7).
    [108]也有媒体分析称,瑞士当局匆忙让《违法资产归还法》生效事出有因,其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对付海地前总统杜瓦利埃。1986年,海地前政权被推翻后,瑞士便冻结了杜瓦利埃的资产。但24年后的2010年,杜瓦利埃在一家瑞士法院胜诉,获得了重新拿回存款的权利。就在此时,瑞士议会急忙通过了《违法资产归还法》,使杜瓦利埃的努力功亏一篑。郭忻.追讨独裁者存在海外的不义之财.青年参考,2011-09-21(7).
    [109]参见2010年12月20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报告(会议于2010年12月16日至17日在维也纳举行)》(CAC/COSP/WG.2/2010/4)第17段和第18段。
    [111]张雨燕.美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学习与实践,2006(3):54-60.
    [112]具体而言,对于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金融机构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涉及存款、取款、现金兑换或者其他支付或转移的报告。在提交的现金交易报告中,还要求必须透露拥有账号的客户身份和客户资金的来源。
    [113]为了确保金融机构对《银行保密法》的遵守,美国国会十1984年将违反《银行保密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提高到5年以下监禁刑和25万美元的罚金。
    [114]《爱国者法案》全称为《为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而提供适当手段以团结和巩固美利坚的法案》(Uniting and Strengthening America by Provi-ding Appropriate Tools Required to Intercept and Obstruct Terrorism Act).若将该法案名称各词的第一个英文字母放在一起,就是"USAPATRIOT",故简称为《爱国者法案》
    [115]根据《爱国者法案》第311条第3款规定,下列因素可构成认定存在“初步洗钱牵连”的理由:(1)有证据表明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或者国际恐怖主义分子在有关法域从事过经济活动:(2)有关法域或者位于该法域的金融机构为该法域的非居民提供特殊的银行保密保护或者特别的金融监管优待;(3)有关法域在银行监管和反洗钱立法方面表现出明显的薄弱:(4)发生在有关法域的金融交易数量明显超出该法域的经济水平;(5)有关法域被可信的国际组织或者多边专家团体认定为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地区或者属于秘密金融避风港:(6)在有关法域与美国之间不存在司法协助关系,并且美国的执法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很难从该法域获取有关的情报:(7)有关法域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
    [116]黄风.从《爱国者法案》看美国反洗钱策略的新动向.人民司法,2002(10):57-58.
    [117]《爱国者法案》第317条规定:如果某一外国人或者某一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金融机构参与了洗钱活动,只要对其依照《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或者所在地的外国法律送达了诉讼文书,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美国法院即可对其行使长臂司法管辖权。上述条件是:(1)洗钱犯罪所涉及的某一金融交易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美国境内:(2)有关的外国人或外国金融机构对美国法院已决定追缴和没收的财产以挪用为目的加以转换;(3)有关的外国金融机构在位于美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中设有银行账户。
    [118]事实上,美国国会为了弥补反洗钱法律的漏洞,在1998年到2001年期间,曾试图采纳许多议案,包括《1998年的反洗钱议案》、《2000年的洗钱控制法》、《2000年的国际反洗钱法》、《2001年的防止海外洗钱和反腐败法》等,但由于金融团体强烈反对法案中关于透露和报告的条款,以及有关条款涉及隐私等民事权利而被拒绝。然在“九一一”事件发生后,这些法律议案的许多重要条款都被《爱国者法案》所包纳。王新.追溯美国反洗钱立法之发展.比较法研究,2009(2):98-109.
    [119][加]Douglas R.Breithaupt.Implementation issues and procedures related to the revovery and return of assets under both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国际刑法评论(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76-392.
    [120]参见2011年11月1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四届会议报告(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CAC/COSP/2011/14)第82段。
    [121] [加] Douglas R.Breithaupt.lmplementation issues and procedures related to the revovery and return of assets under both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国际刑法评论(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376-392.
    [122] Francois BADIE.Recovery of assets coming from corruption:French laws, tools and practices.4th IAACA Semina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Anti-corruption,2012.
    [123]参见2012年9月5日《2012年8月30日至3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2/4)第27段和第28段。
    [124] Francois BADIE.Recovery of assets coming from corruption:French laws, tools and practices.4th IAACA Semina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Anti-corruption,2012.
    [125]参见2012年9月5日《2012年8月30日至3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2/4)第27段和第28段。
    [126] 参见2002年7月2日《防止贪污行径及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秘书长的报告》A/57/158第18段和第19段。
    [127] 庄正.打击犯罪对策中的追赃与查扣非法所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46-51.
    [131]庄正.打击犯罪对策中的追赃与查扣非法所得.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46-51.
    [132]参见2012年9月5日《2012年8月30日至3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2/4)第45段。
    [133]参见2005年7月25日《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0/157)第10段和第11段。
    [134]参见2002年7月2日《防止贪污行径及非法来源资金的转移——秘书长的报告》A/57/158第37段至第39段。
    [135]林雪标.外逃腐败资产的追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40-45.
    [136]温庆巍出具由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检察机关赴香港、澳门将其存在银行的存款、存在保险柜的物品转回境内,后在境内由检察机关对存款物品予以冻结和扣押并最终没收。2008年,天津市检察院一分院在查办某集团公司负责人案件中,发现此人于2006年将该公司在菲律宾的股份转给他人,并在当地工商登记机构“合法”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造成近10亿元国有资产流失。一分院干警抵菲,与受让方会谈中避开锋芒,没有提及转回股份之事,仅通报中方公司负责人涉嫌犯罪的情况,受让方戒备之心渐渐松弛,双方感情逐渐拉近。见时机成熟,一分院干警用和缓语气明确告知,中方股权是国有资产,政府不会放弃,即使跨国诉讼中方也在所不惜,并真诚建议受让方为公司长远利益,帮助办好中方股权的转回事宜。受让方颇为感动,终于答应帮助他们将股份归还中方。林雪标.外逃腐败资产的追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40-45.
    [137]张士金.对资产追回国际法律合作的现实考量.政法论坛,2010(1):145-153.
    [138]卞建林,李晶.腐败犯罪资产追回机制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2):30-36.
    [139]李年乐,张士金.资产追回的法律途径分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1):117-122.
    [140]林雪标.外逃腐败资产的追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40-45.
    [141]张士金.对资产追回民事途径的思考.法学论坛,2010(1):62-68.
    [142]黄风.关于追缴犯罪所得的国际司法合作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02(5).
    [143]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本部分授予的权力可针对任何财产(包括现金)行使,无论针对与该财产有关的犯罪是否已经提起任何诉讼。”
    [144]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第49条第2款和第335条第4款规定,法庭签发的民事没收令没有必要以对有关人员的刑事定罪为基础,甚至可以在尚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下独立地签发没收令。第22条第1款注释指出,如果被怀疑实施了犯罪的人尚未确定,为没收目的而签发的限制令可以不针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而仅仅对犯罪收益实行限制。参见澳大利亚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张磊,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145]根据爱尔兰的《犯罪所得法》,高等法院在得到申请后可扣押涉嫌来自犯罪活动的资产。在无事先定罪或没有(民事应诉人)从事犯罪活动的证据的情况下即可下令扣押,民事应诉人为反驳这种指控必须证明其可疑的并且未作解释的财富来源正当。
    [146]意大利第575号法律第2条第3款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扣押涉嫌参与被视与黑社会结盟的任何人所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财产,即财产的价值似乎与其收入或经济活动不成比例或根据现有证据有理由声称所指称的财产系不法活动的收益,若对财产的合法来源未作令人满意的解释即可将扣押的财产予以没收。
    [147]各国法律中有关此类条文的其他实例还包括新加坡《利得没收法》第4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防止贿赂条例》第12A节、挪威《一般民事罚则》第34条、德国《刑法典》第73(d)条、肯尼亚第4号《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管制)法》第36条和第40条、日本《禁毒特别法》第8条以及经《贩毒法》修正的联合王国《刑事审判法》第72条。参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条约事务司.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立法指南.纽约,2006:94.
    [148]李卫东,徐荣生.腐败资产间接追回机制及其立法完善.人民检察,2011(10):52-55.
    [154]马呈元.经济犯罪资产的间接追回制度.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80-84.
    [156]吴高庆.惩治腐败犯罪之司法程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程序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86.
    [157]《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7条“明示同意行使管辖”规定:
    [160]参见《联合国秘书长报告:关于腐败行经及非法来源的资金的转移》(A/57/158)第38段。
    [161]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利用分管集团海外项口投资权的机会,将该集团的2700万元,汇到其在澳大利亚的账户,用以投资别墅等资产。北京市纪委、市检察院和城乡建设集团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在澳大利亚以城乡建设集团名义,聘请律师起诉李化民,要求收回其在澳大利亚投资的别墅等资产。法院随即冻结了李化学的资产。李化学的律师指出,李化学和情妇高某共同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买房的钱是高某个人的。经协助中方的律师调查,证明这处房产属于国有资产。经过民事诉讼,澳大利亚法院判决城乡建设集团胜诉,李化学5套价值887万余元的高档住宅等被追回。
    [162]在中行开平支行系列腐败案中,中国银行以原告身份在境外提起腐败诉讼,成功追回部分腐败资产,如余振东转移到内华达州的90万美元,美国法院判还中国银行;在香港账户上的859万美元,也因余振东的撤诉使中国银行对有关资金的所有权得到确认。
    [163]林雪标.外逃腐败资产的追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43.
    [164]2002年9月,巴基斯坦以腐败犯罪被害人身份向瑞士提出损害补偿的请求。瑞士地方预审法官接受该请求,并认为巴基斯坦前总理贝·布托和丈夫扎里达尔收受的回扣以及其在瑞士向代理人支付的资金都是来源于巴基斯坦政府和人民的公共资金。按照巴基斯坦的国内法,贝·布托和扎里达尔将受到刑事处罚。显然,贝·布托和扎里达尔非法获取资金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巴基斯坦的利益,巴基斯坦受到了贝·布托和扎里达尔被指控的有罪行为的直接伤害。因此,巴基斯坦是贝·布托和扎里达尔腐败犯罪行为的受害人。2003年7月,陪审团裁决贝·布托和扎里达尔应被判处6个月的监禁.并命令没收并向巴基斯坦政府归还以离岸公司名义控制的1200万美元资金。
    [165]在尼日利亚追回阿巴查腐败资产案中有个著名的“阿交库塔诉讼”,尼日利亚政府以被害人身份起诉阿巴查家族,法院经过6个月的审理,判决尼日利亚政府获得约10亿美元的补偿。
    [166]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条约事务司.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立法指南.纽约,2006:165.
    [167]UNCAC公约第35条“损害赔偿”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因腐败行为而受到损害的实体或者人员有权为获得赔偿而对该损害的责任者提起法律程序。”
    [168]参见《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一至第七届会议工作报告增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正式记录(准备工作文件)注释》(A/58/422/Add.1)第37段和第38段。
    [169]本条的用意是确立一项原则,这一原则是各缔约国应当确保建立机制,允许遭受损害的个人或实体在适当情形下对腐败行为实施提起法律诉讼(例如,在这些行为与将被提起诉讼时的所在地缔约国有必然关系的案件中)。虽然第35条并不限制各缔约国确定在这类案件中在哪些情形下由本国法院受理的权利,但也无意要求或赞同某一缔约国在这样做时所做出的具体选择。参见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关于拟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准备工作文件.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英文、出版和图书馆科,2011:239-240.
    [170]张士金,李年乐.腐败犯罪资产民事途径追回问题研究.山东社会科学,2009(12):56-59.
    [171]林雪标腐.败资产跨境追回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11:40.
    [172]对于提出时间问题,按照通常的解释,应该是指作出没收决定之前。但是,考虑到客观上资产追回国可能无法及时获取必要的信息,不能在资产所在地国作出没收决定之前提出确认权利的主张,因此,也可以解释为包括作出没收决定之后。马呈元.经济犯罪资产直接追回制度及其措施探析.人民检察,2007(9)
    [173]参见司法协助案例工作最什做法问题非正式专家工作组的报告,该报告专门介绍了“在便利司法协助最佳做法方面的建议”,第7.8节,(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2001年,维也纳),http://www.unodc.org/pdf/lap-mlacg-report-final.pdf。
    [17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3条第1款规定:“特此设立公约缔约国会议,以增进缔约国的能力和加强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从而实现本公约所列目标并促进和审查本公约的实施。”
    [175]《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3条第2款规定:“联合国秘书长应当在不晚于本公约生效之后一年的时间内召开缔约国会议。其后,缔约国会议例会按缔约国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召开。” (5)第4/5号决议:签署方、非签署方、实体和政府间组织参与实施情况审议组的工作:(6)第4/6号决议: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情况审议机制。参见CAC/COSP/2011/14。
    [181]参见2012年6月18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7/96)第10段。
    [182]此决议草案(CAC/COSP/2011/L.5/Rev.2)是由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代表联合国会员国中的77国集团成员和中国提出的,随后,法国、德国、墨西哥和俄罗斯联邦加入成为提案国。参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四届会议报告(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CAC/COSP/2011/14第92段)。
    [183]工作组是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63条第4款和《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草案)》第2条第2款的规定设立的。
    [185]参见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档《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努力:关于资产追回任务授权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秘书处的说明》(CAC/COSP/WG.2/2012/3)第2段。
    [186]参见CAC/COSP/WG.2/2012/3第4段。
    [187]参见CAC/COSP/2008/4。
    [188]参见CAC/COSP/WG.2/2012/3第7-10段。
    [192]参见A/63/86第28—30段。
    [193]2008年1月31日,由印度尼西亚政府、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和世界银行共同主办的解决司法协助问题讲习班在第二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期间举行。参加者强调了政治承诺在实现成功追回资产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讲习班结束前提出了一些正式和非正式国际合作和管理资产追回个案战略方面的实际建议。
    [194]在这方面已经举行了两次关于没收问题的技术专家会议。第一次是2008年3月11日至13日在维也纳举行,第二次是2008年6月17日至19日在墨西哥坎昆举行。这些会议的目的是起草一份最佳作法指南,为各国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没收的条款提供支持。
    [195]参见CAC/COSP/WG.2/2012/3第80段。
    [196]参见2012年6月27日《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努力:关于资产追回任务授权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秘书处的说明》(CAC/COSP/WG.2/2012/3) 29-30
    [197]参见CAC/COSP/WG.2/2012/3第37段和第41段。
    [198]参见2011年9月7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各项建议实施进展情况——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文件》(CAC/COSP/2011/7)第15段至第16段。
    [199]参见2012年6月27日《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努力:关于资产追回任务授权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秘书处的说明》(CAC/COSP/WG.2/2012/3)第20段至第23段,第35段。
    [200]参见CAC/COSP/WG.2/2012/3第26段。
    [201] 参见CAC/COSP/WG.2/2012/3第62段。
    [202] 南美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队追回资产网络是2010年7月22日作为一套非正式网络建立的,以促进没收资产方面的国际合作。这一网络虽然由南美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队的成员国组成,但其章程文件则允许其他国家成为网络成员。参见CAC/COSP/2011/7第54段。
    [203] 参见CAC/COSP/WG.2/2012/3第64段。
    [204]参见2011年9月7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各项建议实施进展情况——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档》(CAC/COSP/2011/7)第14段。
    [205]资产追回观测是追回被盗资产举措开发的一个数据库,载有关于84宗过去和当前涉及腐败问题的资产追回案件的信息。
    [206]参见CAC/COSP/WG.2/2012/3第18段。
    [207]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加拿大、佛得角、智利、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芬兰、德国(签署国)、危地马拉、印度尼西亚、以色列、约旦、肯尼亚、拉脱维亚、黎巴嫩、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缅甸(签署国)、荷兰、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帕劳、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塞尔维亚、新加坡、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签署国)、多哥、突尼斯、土耳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越南。
    [208]参见CAC/COSP/WG.2/2012/3第59段。
    [209]参见CAC/COSP/WG.2/2012/3第61段。
    [210]南部非洲机构间追回资产网络是2009年3月成立的一个非正式网络,由南部非洲9个国家的没收资产从业人员组成。CAC/COSP/2011/7第54段。
    [211]参见CAC/COSP/WG.2/2012/3第64段。
    [212]参见2011年9月7日下发的《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各项建议实施进展情况——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档》(CAC/COSP/2011/7)第20段。
    [213]参见CAC/COSP/WG.2/2012/3第89段至第90段。
    [214]参见CAC/COSP/WG.2/2012/3第92段和第96段。
    [215]参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5/90)第41段。
    [216]参见CAC/COSP/2011/7第81段。
    [217]参见2011年1月26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秘书长的报告》(E/CN.15/2011/5第59段)。
    [218]参见CAC/COSP/WG.2/2012/3第95段。
    [219]参见CAC/COSP/WG.2/2012/3第93段。
    [220]参见CAC/COSP/WG.2/2012/3第37段和第41段。
    [221]参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3/88)第31段至第36段。
    [222]参见2009年10月5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4/122)第26段至第28段。
    [223]参见2005年7月25日《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0/157)第68段和第69段。
    [224]参见A/62/116第29段。
    [225]参见A/59/203第35段至第37段。
    [226]参见A/62/116第30段。
    [227]参见A/CONF.212/L.1/Rev.1,附件第20段和第21段。
    [228]参见2012年6月18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7/96)第30段。
    [229]至今比较成功的资产追回案例主要有:(1)美国曾利用15年左右的时间追回20世纪八九十年代储蓄贷款社会危机犯罪活动流失的60亿美元资金;(2)截至2004年,秘鲁政府从瑞士、凯门和美国等不同国家和地区成功追回被蒙特西诺斯盗走的将近1.8亿美元的资产:(3)2005年9月到2006年,尼日利亚追回了被瑞士政府当局冻结和没收的阿巴查腐败犯罪所得5.05亿美元;(4)2006年7月,英国当局归还了尼日利亚前地方官员的非法来源资产190万美元;(5)2007年5月,美国、瑞士和哈萨克斯坦达成共识,同意归还哈萨克斯坦8400万美元非法来源资产。参见Jack Smith.The Recovery of Stolen asset:A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Resourse of U4.2007.2:36.
    [231]参见2012年9月5日《2012年8月30日至3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2/4)第31段和第32段。
    [232]当然,这与冻结卡扎菲的资产是不同的。冻结卡扎菲资产的直接依据是联合国安理会第1970号协议和第1973号协议,并非依据UNCAC公约。郭忻.追讨独裁者存在海外的不义之财.青年参考,2011-09-21.
    [233]外国如何追回潜逃贪官资产.杨子晚报,2009-02-27(B2)
    [234]刘美.瑞士银行保密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环球财经,2011(4)
    [235]郭炘.追讨独裁者存在海外的不义之财.青年参考,2011-09-21(7)
    [236] Francois BADIE.Recovery of assets coming from corruption:French laws, tools and practices.4th IAACA Semina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n Anti-corruption,2012.
    [237]参见2008年6月24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3/88)第22段和第23段。
    [238]参见2009年10月5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4/122)第23段和第24段。
    [239]预防腐败涉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条“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第6条“预防性反腐败机构”以及第9条“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
    [240]对腐败定罪涉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5条“贿赂本国公职人员”、第16条“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第17条“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它类似方式侵占财产”、第23条“清洗犯罪所得”以及第25条“妨害司法”
    [241]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4/122(2009年10月5日)
    [242]何增科.国际社会反腐败的新进展: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实施评估为视角(下).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2):30-34.
    [243] Antoine Dulin, Main conclusion of CCFD s'working paper on stolen assets, translated by Carol Brience (www. ccfd. asso. fr)张士金,李年乐.对资产追回现实困境的思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1):115.
    [244]参见2012年9月5日《2012年8月30日至3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2/4)第38段。
    [245]参见A/HRC/19/L.16(2012年3月16日)“人权理事会第十九届会议议程项目3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塞内加尔(代表非洲组):决议草案”。
    [246]林雪标.外逃腐败资产的追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42.
    [247]2003年5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483号决议规定,境内有以下资产的所有会员国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这些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并立即将其转入伊拉克发展基金:(1)伊拉克前政府或其国家机关、公司或代理人十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在伊拉克境外的资金或其它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2)萨达姆·侯赛因或伊拉克前政权其他高级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包括由他们本人或代表他们或按他们指示行事的人直接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转移出伊拉克或后获取的资金或其它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www.ccfd.asso.fr和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69012.shtml。
    [248]参见A/56/403第78段。
    [249]参见A/62/116第23段、第24段和第34段。
    [250]参见A/63/88第18段和第42段。
    [251]参见A/64/122第53段。
    [252]参见人权理事会第十九届会议议程项目3“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的决议草案(A/HRC/19/L.16)。
    [253]该研究报告同时审查了有关防止和打击腐败以及转移非法来源资金问题,特别是情节严重的腐败案件。报告指出,由于腐败所涉及的金钱数额巨大,使得成为这类腐败受害者的国家遭受经济困难并且无力追回腐败所得。报告还指出,被前国家领导人和高级官员转移的资金数额往往达数亿美元,有些案件达数十亿美元,据信其中绝大多数是腐败行为所得。在这种情况下,腐败的恶劣影响因资产从国家经济中转移而加重,并由于无力追回这些资产而进一步恶化。参见2003年7月8日《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金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58/125)第11段和第12段。
    [254]参见2009年9月11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文件》(CAC/COSP/2009/7)。
    [255]参见A/61/177第24段至第26段。
    [256]参见储槐植,郭明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研究.刑法论丛,第11卷,475-527.
    [257]参见A/AC.257/27/Add.2第22段。
    [258]1986年,菲律宾向瑞士政府发出司法协助请求,请求追回前总统马科斯存储于瑞士银行的资产,1998年将这些资产移送至菲律宾国家银行中的一个账户,2004年瑞士当局才将6亿多美元的相关财产移交给菲律宾财政部门。林雪标博士论文。58.
    [259]参见A/56/403第78段。
    [260]洗钱活动涉及放置、培育和融合三个阶段,而其中培育阶段是指利用金融交易工具把犯罪所得与其原犯罪活动相分离从而隐藏真实所有者姓名的过程:融合阶段是指把经过清洗的资金重新投入合法的经济活动中以使其具有合法外衣的过程。培育和融合阶段的目的在于隐藏腐败行为实施主体、腐败资产的来源及运行轨迹,从而切断腐败主体及腐败资产的联系,避免腐败资产被发现。因此,资产追回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并随着金融中介机构发明新规定而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旦被窃资产离开受害国,它们就会被巧妙地分割,藏在众多的金融工具之中,难以发现和获取。
    [261]参见2012年9月5日《2012年8月30日至3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2/4)第39段
    [262]参见A/HRC/19/L.16。
    [263]参见A/59/203第43段。
    [264]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关于拟订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准备工作档.纽约: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英文、出版和图书馆科,2011:21.
    [266]徐汉明,阎利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资产追回和返还机制与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之探讨.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350-355.
    [267] UNCAC公约第31条第8款规定:“缔约国可以考虑要求由罪犯证明这类所指称的犯罪所得或者其他应当予以没收的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是此种要求应当符合其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程序和其他程序的性质。”另UNTOC公约第12条第7款规定:“缔约国可考虑要求由犯罪的人证明应予没收的涉嫌犯罪所得或其他财产的合法来源,但此种要求应当符合其本国法律原则和司法及其他程序的性质。”禁毒公约第5条第7款规定:“各缔约国可以考虑确保关于指称的收益或应予没收的其他财产的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可予颠倒,但这种行动应符合其国内法的原则和司法及其他程序的性质。”
    [269] UNCAC公约第46条第9款规定:“(一)被请求缔约国在并非双重犯罪情况下对于依照本条提出的协助请求作出回应时,应当考虑到第1条所规定的本公约宗旨。(二)缔约国可以以并非双重犯罪为理由拒绝提供本条所规定的协助。然而,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符合其法律制度基本概念的情况下提供不涉及强制性行动的协助。如果请求所涉事项极为轻微或者寻求合作或协助的事项可以依照本公约其他条款获得,被请求缔约国可以拒绝这类协助。(三)各缔约国均可以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使其能够在并非双重犯罪的情况下提供比本条所规定的更为广泛的协助。”
    [270]《维也纳条约法》第19条“提具保留”规定:“一国得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提具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甲)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者;(乙)条约仅准许特定之保留而有关之保留不在其内者;或(丙)凡不属(甲)及(乙)两款所称之情形,该项保留与条约目的及宗旨不合者。”
    [271]《美洲刑事司法协助公约》第5条规定:“即使请求所依据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法律不受处罚,也应当提供协助。当协助请求涉及下列措施时:财产的冻结和没收以及搜查和扣押,包括搜查房屋,如果请求所依据的行为根据被请求国法律不受处罚,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272]因各国法律差异太大,UNCAC公约无法就“腐败”进行定义,谈判过程中,专门成立的定义问题工作组经多次非正式磋商曾提出数项案文,但没有一项案文能够使各方取得协商一致。最终,通过注释文件的方式在UNCAC公约第3章“刑事定罪与执法”部分写明:“承认各国可将或已将除本章所列为腐败行为的犯罪以外的其他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
    [273]陈雷.国际反腐败法律机制中的资产追回制度.法学,2004(8):62-71.
    [274] 宋首武.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资产追回机制(硕士论文),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41.
    [275]陈雷.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成为高悬外逃贪官头上的一把“利剑”.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05-10.
    [276] Paul Schiff Berman.An anthropological approach to modern forfeiture law:the symbolic function of legal action against objects.Yale Journal of Law & the Humanities,4/11/1999,13-14.
    [277] Anthony Kennedy.Justifying the civil recovery of criminal proceeds.Journal of Financial Crime,2004(1) 14.
    [279] UNCAC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制定对证人提供有效人身保护的程序,并规定确保证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包括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或者其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言。UNCAC公约第3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就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作证的证人和鉴定人并酌情为其亲属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其免遭可能的报复或者恐吓。”“在不影响被告人权利包括正当程序权的情况下,本条第一款所述措施可以包括:(一)制定为这种人提供人身保护的程序,例如,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将其转移,并在适当情况下允许不披露或者限制披露有关其身份和下落的资料;(二)规定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证的取证规则,例如允许借助于诸如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或者其他适当手段提供证言。
    [282] 参见2012年6月18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7/96)第5段。
    [284]参见2012年9月5日《2012年8月30日至3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2/4)第25段和第26段。
    [285]参见2011年9月5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2011年8月25日和26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1/5)第39段。
    [286]参见2009年6月22日《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情况和执行公约所需的技术援助——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文件》(CAC/COSP/WG.3/2009/2)第35段。
    [287] 参见2009年6月22日《遵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情况和执行公约所需的技术援助——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文件》(CAC/COSP/WG.3/2009/2)第50段。
    [288]参见2010年10月8日《推进资产追回方面的有效行动:关于资产追回任务授权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文件》(CAC/COSP/WG.2/2010/2)第72段。
    [289] 参见2011年6月22日《争取建立有效的资产追回制度:网络——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档》(CAC/COSP/WG.2/2011/3)第6—8段。
    [290]参见2012年3月16日《人权理事会第十九届会议议程项目3增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塞内加尔(代表非洲组):决议草案》(A/HRC/19/L.16)
    [291] 参见2011年11月1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四届会议报告(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CAC/COSP/2011/14)第107段。
    [292]在担任厦门远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因被举报“大肆走私成品油、植物油、香烟等货物,案值高达500多亿元”,赖昌星于1999年8月出逃加拿大,之后一直滞留在加国。通过中加两国通力合作,2011年才被遣返回国接受判决。
    [293]1993年底至1997年4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将受贿所得赃款4109万元全数转移到情妇李平境外所开设的户头内。2000年12月,吉林通化金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阎永明,利用职务便利将1000万人民币公款据为已有,骗取身份证件,携款潜逃至澳大利亚。2004年7月,达尔曼实业公司董事长许宗林将1000万美元转入加拿大私人账户。2005年,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汇往境外资金达6亿元,于2005年1月3日出逃至加拿大。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杨秀珠涉嫌巨额索贿受贿、涉案金额2.532亿元,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携女儿、女婿及外孙女从上海机场途经新加坡出逃美国,之前,其在美国纽约曼哈顿中区的黄金地带置办至少5处地产。参见林雪标.外逃腐败资产的追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5):41.
    [294]外汇局:“中国一年两三千亿美元资本外逃”不实.(2012-10-26)http://news.163.com/12/1026/23/8EPDQ8SC00014JB5.html.
    [295]刘永刚.中国资本外逃现象需高度警惕.中国经济周刊,2012(7).
    [296]“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海外追贪.中国民航报,2012-06-08(8).
    [29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相关规定 加强对“裸官”的监督管理.汕头都市报,2010-07-25(8).
    [298]参见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12月29日发布的《中国的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白皮书。
    [299]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设主席]人、副主席5人、秘书长1人,他们共同负责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决策。总部将设在荷兰海牙。经发起国协商,主席、副主席人选,由亚、非、拉、欧、美、澳各大洲发起国共同推荐1名候选人,并从中产生1名主席人选,然后提请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届大会选举产生。
    [300]沈义.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二届研讨会在渝召开.检察日报,2008-05-17(1)
    [301]有学者认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在中国召开的直接背景有三个:第一,腐败是一种国际现象,是一种世界性问题,而反腐败经验可以共享,这便是成立一个组织的基础,成立的这个非政治组织便是共享的平台。第二,经济全球化后,中国的许多贪官将资产转移到境外,而由于意识形态的不同,贪官外逃后往往得不到惩处,所以,成立这样一个协作组织,也是中国政府的迫切需要。第三,中国反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但腐败现象却层出不穷,因此,借鉴他人经验,寻求更好的反腐体制、途径和方法,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宋伟.国际连手围剿腐败公害.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10-31(1).
    [302]王新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首次年会在京开幕.检察日报,2006-10-23(1).
    [303]王新友.贾春旺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时指出:本次大会必将载入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史册.检察日报,2006-11-02(1).
    [305]本次会议通过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巴厘岛宣言》,呼吁各国反贪机构加强反贪信息的收集、分析、共享,积极提供技术支持;呼吁各国政府制定反贪机构相关的法律、政策、开展反贪人员培训,并积极配合联合国毒品犯罪署推动执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工作。
    [306]佚名.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二次年会闭幕.检察日报,2007-11-26(1).
    [307]除此之外,与会代表还就公私领域腐败犯罪的构成、私营领域腐败犯罪的发展与演变,侦查、起诉、审判和反腐败机构合作,保护证人、专家和被害人等专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讨。
    [308]宗边诗.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举行第三次年会贾春旺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检察日报,2008-10-08(1).
    [309]郭洪平.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贾春旺出席闭幕式并讲话会议通过《澳门宣言》.检察日报,2010-11-06(1).
    [310]简闻之.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五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检察日报,2011-10-25(1)
    [311]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工作规划》,对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宗旨、性质、组织机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方法、与其它国际组织的合作及今后的发展口标等作了详尽的、明确的规定,为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科学规划、指明了方向。
    [312] About the Sixth Annual Conference and General Meeting of IAACA. http://www.iaaca.org/focus/201207/t20120712_902990.shtml.
    [313]肖玮,徐日丹,林中明.曹建明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上表示促进和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检察日报,2011-07-05(1).
    [314] 肖玮,徐日丹,林中明.曹建明会见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部分代表.检察日报,2011-07-04(1).
    [315] 肖玮,徐日丹,徐盈雁.曹建明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届研讨会上发言表示最大限度地开展资产追回国际合作.检察日报,2012-06-27(1)
    [316] 秦力文,杨露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二次研讨会举行.法制日报,2008-05-16.
    [317] 肖玮,徐日丹,林中明.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三届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检察日报,2011-07-05(1)
    [318]周英峰.中纪委官员:腐败和反腐败正处于相持阶段.2012-08-22.http://news.163.com/12/0822/23/89I3S7A80001124J.html.
    [319]徐汉明.制度创新与惩防腐败问题的研究与探索.人民日报,2010-10-29.
    [321]参见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
    [322]杜萌,王潇潇,李晓蕾.土地调查职务犯罪内情披露官商勾结突出.法制日报,2011-12-05.
    [323] 杜晓.高校已成为腐败犯罪新高发区 官僚机构急剧膨胀.法制日报,2010-05-05.
    [324] 李洪鹏.科研经费腐败频发 科技部禁用课题经费谋取私利.新民网,2012-10-28.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20523/1065057.html.
    [325]胡洪林.山东4高校审计:科研经费决算均有虚报等问题.中国新闻网,2012-10-28.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20730/1212210.html.
    [326]《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6条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也即如果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则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更不能进行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它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只能中止审理。”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被告人脱逃的,只能中止审理。曹静静.追缴赃款特别程序有利于反腐败斗争.中国纪检监察报,2012-05-25(7).
    [327]联合国在《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一至第七届会议工作报告增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的正式记录(准备工作文件)注释》中明确表示,这里的没收令可以作广义理解,包括没收金钱的裁决,但不应理解为要求执行某一刑事管辖权的法院所发出的裁决令。
    [335]朱立恒.我国应对跨国腐败犯罪的问题与对策.比较法研究,2011(3):99-107.
    f336]王学成,张健.我国跨国追缴职务犯罪所得相关制度研究.当代法学,2007(3):52-57.
    [337] UNCAC公约第57条第3款规定:“(一)对于……贪污公共资金或者对所贪污公共资金的洗钱行为,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依照第55条实行没收后,基于请求缔约国的生效判决,将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缔约国,被请求缔约国也可以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二)对于本公约所涵盖的其他任何犯罪的所得,被请求缔约国应当在依照本公约第55条实行没收后,基于请求缔约国的生效判决,在请求缔约国向被请求缔约国合理证明其原对没收的财产拥有所有权时,或者当被请求缔约国承认请求缔约国受到的损害是返还所没收财产的依据时,将没收的财产返还请求缔约国,被请求缔约国也可以放弃对生效判决的要求……”
    [338]田立晓.第一项全球性反腐败法律文书——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与中国法律衔接问题.刑法评论: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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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联合国大会第54届会议大会决议《防止腐败行径和非法转移资金》(A/Res/54/205)。
    [67]联合国大会第56届会议大会决议《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金的活动并将这些资金退回来源国》(A/Res/56/186)
    [68]联合国大会决议《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谈判工作范围》(A/Res/56/260)
    [69]联合国大会决议《一项有效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A/Res/55/61)
    [70]联合国大会决议《防止和打击腐败行为及非法转移资金并将这些资金返还来源国》(A/Res/55/188).
    [71]《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5/90)
    [72]2009年10月5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特别是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4/122)
    [73]《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非法转移资金的活动——秘书长的报告》(A/56/403)[74]2005年7月25日《防止和打击腐败行径及转移非法来源资产的活动并将这些资产退回来源国——秘书长的报告》(A/60/157)
    [75]联合国大会文件《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一届至第七届会议工作报告》(A/58/422)。
    [76]2012年9月5日《2012年8月30日至3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2/4)。
    [77]2012年6月27日《加强资产追回国际努力:关于资产追回任务授权执行情况的进度报告——秘书处的说明》(CAC/COSP/WG.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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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参见联合国大会文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临时议程说明和拟议工作安排》(A/AC.2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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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2011年9月7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各项建议实施进展情况——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档》(CAC/COSP/2011/7)
    [95]2011年9月5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2011年8月25日和26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会议的报告》(CAC/COSP/WG.2/2011/5)
    [96]2011年6月23日《资产追回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各项建议执行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秘书处编写的背景文件》(CAC/COSP/WG.2/2011/2)
    [97]2011年1月26日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开展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秘书长的报告》(E/CN.15/2011/5).
    [98]参见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2001/13号决议《加强国际合作,预防和打击转移腐败行为所得来自非法来源的资金,包括洗钱,并返还这类资金》(E/2001/INF/2/Ad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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