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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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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公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公司治理效率优先、公司资产信用制度理念组建确立,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也逐步放宽。本次公司法修改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做出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在公司转投资方面也做出了较大的修订,扩大了投资对象并取消了投资数额的限制。公司转投资对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同时也会给有关当事人带来诸多消极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四部分对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公司转投资的概述,这是探讨公司转投资的基础。目前由于我国立法上对转投资未做出定义性规定,学术界对转投资的概念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本文首先对转投资概念集中争议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即对公司转投资的内涵除股权投资外是否包括债权投资,以及公司转投资是否必须是长期行为进行探讨,最终将公司转投资界定为公司依照法律规定以股东投资所形成的法人财产投资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法律行为。其次,对公司转投资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公司转投资的特征进行归纳。接着根据3种不同的标准对公司转投资做出不同分类,以便从多方面对公司转投资进行认识。然后通过对公司转投资的正面及负面效应探讨,指出公司转投资有能使其资本得以有效运用,减少资本的大量闲置,加强企业之间的联合,降低投资风险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公司转投资会导致资本虚增、经营者控制股东会等负面效应。最后由公司转投资从严格到宽松、从非法到合法的发展模式说明公司转投资合法化的基础。
     第二部分,通过介绍分析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转投资法律规制情况,说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公司转投资立法已由早期的单项规制转向综合规制,即从原单纯偏重转投资行为本身转向考虑如何规制转投资行为产生的消极影响,由此得出对我国的启示:由于我国目前欠缺类似于外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与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不能盲目的照搬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例,而应当依照目前的实际经济环境与法律背景,对转投资的法律规范采取合理限制的立法模式。
     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转投资选择的立法模式的原因进行阐述。其次对现行的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规定所作修订的含义进行解读。指出新的修订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公司的对外投资不再有投资限额的限制,公司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投资,不受净资产的限制。第二,扩大了投资对象。公司对外投资的对象也从旧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主体扩大到“企业”。第三,明确了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第四,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决策机构行使不同的决策权限。也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外投资的限额。第五,明确了公司对外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对其所投资的企业只承担出资部分的有限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协议的安排成为投资标的企业所负债务的连带责任人。然后,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两个层次上探讨违反有关公司转投资规定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最后,指出了我国对公司转投资规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及相关救济措施进行分析和完善。该部分首先指出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应坚持的综合规制原则、企业法人平等及公司自治原则,以及应采取成文法的规制方式。然后分析在公司转投资具体内容方面通过建立诚信义务、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相互转投资情况下的表决权限制制度来规制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阐述当违法转投资行为发生之后,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受控公司的补偿或者损害赔偿、公司转投资债权人之救济措施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救济。
The latest corporation law loosens the restraints on thereinvestment of a company. The reinvestment act of a company hascertain positive significance on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But, italso brings a lot of negative influences to the related parties.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legal system of company reinvestment in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begins with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reinvestment.For the lack of the definition there are mainly two kinds ofunderstandings about reinvestmen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twonotions legislatively and theoretically, the author reckons that the notionof reinvestment can be cognized as a juristic act. According to the legalregulation, it means that a company invests to other companies. Basedon different standards, reinvestment can be compartmentalized intothree patterns. Then the positive significance and negative influencesare discussed.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 points out the foundation ofthe legalization of reinvestment.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legislations on companyreinvestment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which has turnedfrom unilateral regulation in the early stage to comprehensiveregulation. The legislations have changed from emphasizing the act ofreinvestment in the past to considering how to regulate the relations ofnegative influences. Then we can make a conclusion that our countryshould relax the restriction on reinvestment and make a legislativemodel of reasonable restrictions on the reinvestment.
     The third part gives the reasons of the reasonable model which ourcountry the new corporation law chooses. The reason why our countryshould not loosen the restriction of reinvestment absolutely is that theestablishment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l of no restriction toreinvestment are rooted in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importance of commercial credit. But our country's commercial credit system is not consummated now; meanwhile, our country is in short ofthe judicial remedy for the practice of no restriction to reinvestment.Under the current legal environment, adopting the model of reasonablerestriction to reinvestment is propitious to the circulation of domesticand overseas effective capital, to the promotion of multi-anglemanagement of company, to the exertion of capital, and to the rationalconfiguration of social resource. Then it explains the meaning ofrevisions about reinvestment, which follows as: First, it cancelsproportion of reinvestment. Company can invest according to reality.Second, it loosens the restraints on object of reinvestment, includingcompany and enterprise. Third, it stipulates board of stockholder orboard of directors as the policy making body. Forth, stockholders canstipulate extent of authority of the policy making body and proportionof reinvestment in regulation. Fifth, it stipulates limited responsibilityof reinvestment. Then it discusses the legal effect of violatingreinvestment law .Last, it points out the defect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of company reinvestment in China.
     The fourth part has described the design of the system of theregulation of reinvestment emphatically. The author first puts forwardthat the principles of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equality of corporationand company autonomy reinvestment in China. The way of regulationthrough statute laws should be adopted. Fiduciary duty, disclosureinstitution, voting competence on reinvestment should be stipulated.Last, when violations happen to reinvestment the clients first can getrelief through shareholder representative action, and also can getcompensations or damage compensations from controll company or usecreditor relief measure etc...
引文
① 王凯华:“转投资行为的法律处置”,《经济导刊》,1999年第2期,第64页。
    ① 黄川口:《公司法论》(增订版),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22页。
    ②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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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梁宇贤:《公司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71-72页
    ③ 梁宇贤:《公司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71-72页。
    ④ 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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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③ 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页。
    ④ 沈贵明:《公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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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戴德生:“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研究”,《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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