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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前调解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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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法院用非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鉴于调审合一模式的内在矛盾与诉讼爆炸的现实压力,法院审前调解制度的设置便成为必须。一方面将调解提前到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前,使调解的作用在审前便得到发挥,另一方面为法院分流案件,降低法院的审判压力。
     本文首先对法院审前调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将法院审前调解定义在立案后审理前。而后对法院审前调解进行了特征和功能的分析,提出法院审前调解具有调解时间的提前性、纠纷解决的合意性、诉讼契约的决定性、法院附设ADR的诉讼替代性特征、价值追求上快捷性、经济性与权威性相统一等特征,且具有促进繁简分流、缓解诉讼爆炸;缓解“调审合一”弊端的矛盾;促进纠纷缓和性解决;引导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还原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中应然地位等功能。
     随后,本文对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律对法院审前调解的规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形成了现有法律制度框架下法院审前调解的原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借鉴与我国各地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有益探索均应成为法院审前调解制度构建的重要参考。本文借鉴了台湾地区的法院诉前调解制度、日本的民事调停制度、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及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将各项制度与我国各地法院的审前调解实践进行比较,对其有益内容进行了提取。并尝试性的依据调审关系、审前调解的主持主体等为标准,对我国各地法院的审前调解实践进行了模式归类,并对现实中的诸多做法做了理论层面的分析与取舍。
     最终,本文在综合上述的理论分析、外部借鉴和经验提取后,对我国未来法院审前调解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设想。包括调审适度分离的模式选择、调解主体的司法性与民间性相结合、审前调解劝告机制与审前案件中立评估制度等,并对相关配套性制度进行了设计。
引文
1.【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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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弗兰克E?A.桑德、南茜?H.罗杰斯、塞拉?伦道夫?科尔著:《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蔡彦敏、曾宇、刘晶晶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美】史蒂文?苏本等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野》,蔡彦教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
    5.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范愉著:《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
    8.强世功主编:《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9.傅郁林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10.宋朝武等著:《调解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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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
    13.万鄂湘、王运声主编:《公正与和谐——司法理念的理论与实务》(2007《中国审判》论坛(佛山杯)征文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
    14.潘福仁主编:《审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
    15.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1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诉讼调解实例与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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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9.《分类小六法2: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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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张卫平:《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3.张卫平:《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的路径》,载《法学》2002年第12期。
    4.范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
    5.范愉:《调解的重构——以法院调解的改革为重点》,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2期。
    6.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
    7.肖建华、杨兵:《论我国诉讼调解原则体系之重构——兼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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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章武生:《司法ADR之研究》,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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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邱星美:《当代调解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第2009年第4期。
    15.梁凤荣:《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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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梁凤荣:《论我国古代传统的司法调解制度》,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7月第41卷第4期。
    18.王美春:《法院调解的文化解释》,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2月第17卷第4期。
    19.高翔:《法院附设诉前调解之制度构建》,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20.吴平:《附带民事诉讼不宜进行庭前调解》,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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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周艳华:《关于我国法院调解与美国法院附设调解之比较》,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25.李丹丹、张慧敏:《浅析日本民事调停法》,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26.周白:《“枫桥经验”受中南海瞩目,举重若轻化解矛盾于无形》,载《南方周末》2006年3月9日。
    27.李华斌、梁旭:《万人丛中一握手,使我衣袖三年香——河北满城法院庭前调解工作纪实》,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1月版。
    28.李玥:《法院调解制度有关问题探析——以庭前调解为视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
    1宋朝武等著:《调解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62页。
    2学界对庭前调解的表述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庭前调解通常发生在三个阶段:立案阶段的调解、繁简分流中的简易阶段的调解、庭前证据交换阶段的调解。参见:尹力著:《中国调解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124页。
    3参见:范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从司法社会化到司法能动主义》,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
    4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和解工作的规定》,引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诉讼调解实例与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347~365页。
    5法院立案前自行调解方式的非法性自不待言。有些地方法院在立案前劝说当事人将案件交由设置在法院的“人民调解窗口”或直接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同时中止立案审查程序。调解成功,法院重启立案审查程序予以立案后,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若调解不成,法院根据调解失败证明书重启立案审查程序,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这样的做法因发生在法院民事立案前,而导致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起诉与受理方面的规定,存在剥夺当事人诉权的风险和诉讼时效是否中止等方面的问题,应予以否定。
    6傅郁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7相关观点参见:吴平:《附带民事诉讼不宜进行庭前调解》,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8【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0~15页。
    9同上,第117~135页。
    10张卫平:《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11【美】史蒂文·苏本等著,蔡彦教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野》,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208页。
    12参见: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12~13页。
    13宋朝武等著:《调解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4页。对调解与审判的区别,另可参见:【美】斯蒂芬·B.戈尔德堡、弗兰克E·A.桑德、南茜·H.罗杰斯、塞拉·伦道夫·科尔著,蔡彦敏、曾宇、刘晶晶译:《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14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1~27页。
    15刘艳芳:《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6台湾地区“司法院”1980年《民事诉讼须知》第15条的规定反映了这种影响:“讼则终凶,古有明训。凡诉讼者,动辄经年累月,不但荒时废业,且耗费金钱,纵获胜诉,以往往得不偿失。若其败诉,所受损失更为重大。古于未起诉之先,如有调解之可能,宜先行调解,即令调解不成而至起诉,在诉讼进行中,如有可以协商之机会,亦须尽力和解。”转引自:高翔:《法院附设诉前调解之制度构建》,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
    17法院的解决最具权威性和有效性,若经过诉讼外解纷机制处理后不满,仍需要到法院起诉,倒不如直接将纠纷诉至法院的诉讼心理。
    18尹力著:《中国调解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82页。
    19傅郁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2007年3月6日公布实施)第23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研究和探索建立诉讼程序与诉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对接机制,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大力支持、依法监督其他组织的调解工作,积极推动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缓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作用。”
    
    21《民诉意见》第91条、《民事调解规定》第1条。
    22《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婚姻法》第32条、《民诉意见》第92条第二款。
    23《民事调解规定》第6条。
    24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情况,参见:《“繁简分流”下的新型调解工作机制——关于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情况调查报告》,引自: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62~265页。北京市房山区法院的情况,参见:《关于房山区法院庭前调解制度的调查报告》,引自: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72~274页。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情况,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工作的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律师和解工作规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工作规定》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和解工作的规定》,引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诉讼调解实例与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347~365页。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的情况,参见:《关于上海浦东法院速裁调解情况的调研报告》,引自: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66~270页。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的情况,参见: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长宁区法院、长宁区司法局:《关于涉诉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贯彻意见》(长司〔2006〕17号)及姚蔚薇:《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制度衔接》和徐伟群、季嘉:《法院调解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委托调解为中心的纠纷解决路径寻求》,引自潘福仁主编:《审判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第191~202、212~226页。上海第二中级法院的情况,参见:《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积极探索诉讼调解新机制——上海二中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引自: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80~298页。山东省东营市两级法院的情况,参见:《全面实施“庭前调解”,积极践行法院工作主题——关于东营法院“庭前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引自: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57~261页。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的情况,参见:《深圳宝安:审前调解实现共赢》,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3日第7版(基层采风)。河北省满城县法院的情况,参见:李华斌、梁旭:《万人丛中一握手,使我衣袖三年香——河北满城法院庭前调解工作纪实》,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1月版。25我国台湾地区法院诉前调解制度,依据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二遍第二章调解程序等相关内容整理,参见:《分类小六法2:民事诉讼法》,元照出版公司2003年9月版,第302~319页。日本民事调停制度,依据白绿铉编译《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整理。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依据【美】史蒂文?苏本等著:《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野》,蔡彦教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版,第235~280页和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466~471页整理。
    26该派出法庭设立于棋盘井镇,是鄂托克旗法院的派出法庭,管辖棋盘井镇、阿尔巴斯苏木、三北羊场、草籽场四个地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辖区总面积3858平方千米,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6万人。硬件设施上,该派出法庭仅有审判法庭一间,且兼具储物间、会议室等职能。人员配置上,该法庭内有法官三人、书记员两人。法庭一直沿用调审合一的模式,缓解人手不足,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上资料为笔者主持的南开大学第三届本科生“百项工程”创新《法院调解的现实困境与立法出路》项目组赴当地调研所得。
    27法官助理制度改革,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8深圳宝安法院的审前调解室配置法官、法官助理和专职人民陪审员各5人;在6个派出法庭成立审前调解小组,每个小组选配法官、法官助理和街道派驻人民调解员各1名。在河北省满城县法院,案件立案后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后首先要经过“和为贵”调解中心调解。
    29法院调解主体社会化的理论依据在于:西方现代国家已经逐步放弃了最初的司法权不可让渡和诉权不受限制的原理,在保证司法的最终审查权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纠纷解决功能开始向民间让渡。只要保证司法审查及其最终救济,某些纠纷解决的非诉化处理完全是正当的。参见: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30邱星美:《当代调解制度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第2009年第4期。
    31所谓合意的二获得是指,作为审判外纠纷处理机关发挥作用的最基本条件,纠纷处理的开始和最终解决方案的提示这两个阶段,都必须获得当事者的合意。这一点是审判外的纠纷处理与审判的决定性区别。参见:【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79页。
    32参见:【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115页。
    33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中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与完善》,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428页;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345页。
    
    34法院审前调解劝告制度,详见本文第四章,法院审前调解的配套性制度构建部分。
    35可能是立案庭的法官,也可能是法官助理。
    36法院审前案件评估制度,详见本文第四章,法院审前调解的配套性制度构建部分。
    37李华斌、梁旭:《万人丛中一握手,使我衣袖三年香——河北满城法院庭前调解工作纪实》,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08年1月版。
    38李玥:《法院调解制度有关问题探析——以庭前调解为视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5月。
    39据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调研显示,54.2%的法官认为,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规定不合理,有违调解的效率性原则。参见:《关于诉讼调解制度改革的专题研究》,引自:杨润时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311页。
    40据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作的《中国法院调解调查统计报告》显示,愿意在庭审中接受/进行调解的当事人占29.3%,法官占65%,律师占50.7%,引自宋朝武主编:《调解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354页。
    41深圳市宝安区法院院长胡鹰语,引自《深圳宝安:审前调解实现共赢》,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0月13日第7版(基层采风)。
    42李浩:《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目标、功能与模式》,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7期。
    43潘福仁:《审前程序解决纠纷机制扩展:中级法院多元化调解机制探索》,引自:万鄂湘、王运声主编:《公正与和谐——司法理念的理论与实务》(2007《中国审判》论坛(佛山杯)征文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496-512页。
    44尹力著:《中国调解机制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1月版,第82页。
    45参见: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482~483页。
    46该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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