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法律制度完善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改革以来所确立并至今仍在坚持实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尽管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该体制得到了极大的巩固和完善,并被实践证明仍是符合农业生产特点以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亦须正视的是,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及所服务的核心目标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此背景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运行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挑战。对此,学界虽然予以了不同程度的关注,并且在一些问题的研究上达到了极为深入的程度,但这方面的探讨也还存在一些缺陷,除了以“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为主题展开的直接特别是系统性研究较少外,其中尤为明显的不足是,这些研究更多是从经济学、历史学和社会学等视角展开,而从法学角度进行的研究相对欠缺,尤其是从法学视角展开的系统性研究可谓尚付阙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靠党和国家的政策来推动的;在此过程中,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这使得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缺乏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尽管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法律法规,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制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仍不同程度地存有不足。对此,虽不应抹杀政策所具有的功用,但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今天,更需要重视法治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和完善提供保障,一方面将行之有效的政策适时地上升为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创制推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而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与政策的良性互动。
     本文即是针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既有研究的不足并基于以上认知,站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场,通过综合运用历史、规范、实证、比较等分析方法,在对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以及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历程加以全面、系统爬梳的基础上,立足新时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所处的内外部制度环境,对其当前所存在的突出法律问题予以重点剖析,进而提出尽可能具体的完善对策。全文除绪论和结论,主体部分由以下5章构成。
     第一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形成与确立,乃是要通过对相关历史文献资料,尤其是中央出台的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力图清晰地揭示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如何逐步形成的,以及该体制最初被正式确立时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就总体而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乃是对我国20世纪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以来所形成的高度统一经营体制尤其是人民公社体制的扬弃,并且在其最初确立时体现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架构。具体而言,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摈弃了以往具有高度集中管理特点乃至是以各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一经营主体的经营形式;另一方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又传承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通过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所形成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些重要构成要素,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可以说,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在一种宽泛意义上的“双层经营”格局中不断调适的,只是由于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集体统一经营长期占据着绝对地位,直至问题积累日深并随着宏观环境的变化才得以在正式层面确立起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二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后的制度变迁及现存法律问题,旨在通过对国家所出台的相关政策立法文件的梳理和解读,系统揭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正式确立后历经30余年的改革发展出现了什么样的变化,形成了哪些较为重要的制度安排,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揭示。就总体来看,一方面,决策层基于实际情势的变化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不断予以修正,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并形成了至今延用的正式表达,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另一方面,决策层亦充分肯定并切实支持统一经营方式的机制创新,如今在实践中总体上形成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组织依托的三种较为典型的统一经营机制。与此同时,随着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国家逐步重视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并出台了一系列直接和间接涉及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立法,为其稳定和完善提供极为重要的法治保障。不过,尽管这方面的改革及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官方既有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的界定与实际情况不甚契合,尤其是统一经营的内涵有待拓展和予以更加正式和科学的界定;旨在落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进而健全家庭承包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旨在培育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组织发展进而健全统一经营机制的法律制度供给亦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
     第三章——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改革与完善的总体分析,旨在通过结合前两章对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历史回顾、现状审视,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改革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在一个较为宏观的层面上展开分析,以期更为清晰地勾勒出在探索健全该项体制以及完善相应法律制度安排时可为之努力的方向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准则,与此同时,亦为本文后两章的基本逻辑架构及相应阐述的展开作出铺垫。本章的基本结论是:其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总体上应当界定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并与以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或是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载体的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一方面,需要在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完善相关立法让农民享有长期稳定、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健全农村统一经营机制及其法律制度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完善其相关法制;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多元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而以此为依托提高农民组织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亦是落实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重要途径。其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深化改革总体上需要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在尊重农民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协调农民权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在坚持市场化导向改革的基础上协调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在重视法治的保障作用的基础上协调法治保障与政策导向的关系。
     第四章——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乃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角度对前文梳理得出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核心无疑是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而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关键又在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此认知,本章着重分析提出可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进一步健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农村承包地调整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制度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应在予以适当规制的基础上,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放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的基本立法、统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机构、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的法律效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程序和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法律制度等,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及登记法律制度。
     第五章——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的完善,亦是从具体法律制度完善的视角对前文所揭示的农村统一经营现存法律问题予以回应。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设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其他各项基本经营制度发挥功能的极为必要的组织载体和制度保障。有鉴于此,并结合农村统一经营机制的创新发展方向,前文选择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济组织制度建设的视角梳理了农村统一经营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章着重分析提出了以下对策:其一,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具体而言,适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门和基本法律,重新认识和清晰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以及尽快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法人)地位。其二,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一是拓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立法,重点在于明确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以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代表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形态,并在此基础上健全相应的法律运行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及相关法律制度,如增加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法律机制以更好地保障社员和交易相对人的利益,以及建立健全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其三,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相关法律制度。关键在于通过完善立法以合理引导和规范龙头企业参与农业经营的形式和范围,以及建立健全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法制化实施机制。
0ver the past thirty odd years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system of rural areas, established in rural reformation at the end of1970′s, so far, has beenstill in function as a rural funda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has been vastly consolidatedas well as improved, which is proved by the practice in conformity with agriculturalproduction characteristic and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But what need to face up to isthat, for the profound changes of the inside and exterior system environment and core goals,the system confronts some new challenges during operation. on this, the academia focus invarying degrees and the study on certain problems has reached the very depth, except for lackof direct and systematic research with the theme of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ofrural areas”. In addition, the most obvious shortcoming is that the current study is mainly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history and sociology, but seldom has the academic circleattached the legal angle, especially the systematic research from legal perspective.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mainly, it is the policies of the Party and state thatpromote the reform of rural funda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s severe shortage of legalsystem, which makes the reform,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of the rural fundamentalmanagement system empty of robust system support. Although in the process of deepeningrural economic reform, the government has provided legal guarantee for the stability and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funda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through a series of laws andregulations relate to the system hereto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ere is no denying that legalsystem concerning it is inadequate in different degrees. Thus, while the function of policiesshould not be obliterated, what is more important is that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ircumstanceswhere China now adhere to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 “rulingthe country by law, building a socialist state under the rule of law”, should guarantee thedeeper re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onone hand, turning the effective policies into laws timely, on the other hand, according to thedemand of rur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stablishing a legal system to promote thereformation of the double-tier system. In this way,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laws andpolicies could be achieved.
     In view of various shortcomings found in existing research,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f the proces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s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double-tier system to its reformation after that, this thesis, keeping to the stand ofconsolid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double-tier system, making an overall use of historicalanalysis, normative analysis, positive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analysis, gives the focal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legal problems in internal and external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of thedouble-tier system of the new period, and then suggests some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Except for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Chapter1describes the formation and establishment of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system of rural areas. This part tries to demonstrate clearly that, viewing the related historicalmaterials especially the policy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 how the double-tier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is formed gradually and what was the system at its initialestablishment. In general,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reflecting as thesystem framework of 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 together with collective unifiedmanagement initially, develops from the highly unified management system in agriculturalcollectivization in1950s and especially the people′s commune system. In particular, on onehand,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has rejected the management typeswith the characteristic of unified management, which uses various forms of rural collective(economic) organization as single operator. On the other hand, this system has inherited somevital components, such as the collective ownership of rural land,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organization and so on, of the rural funda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formed by ruralcollectivization and people′s commune movement on the basis of land reform after thefounding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e rural funda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of ourcountry, as it were, after founding of new China, has adjusted itself in a broaden sense of“double-tier management”, but as reflected by the political factor, economic factor, etc,collective and unified management has occupied dominated position for a long time, and onlywith a large sum of problems accumulated together with the changes of macro environment,did our country establish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based on thehousehold 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the unified anddecentralized management.
     Chapter2is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s after establishment of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system of rural areas and the existing legal problems. This section, through summarize andanalysis of the concerned policy documents issued by the government, aims to systematically reveal the changes and certai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of the double-tier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after more than30years′reformation since itsestablishment, on the basis of that pointing out the prominent problems in legal construction.In general, on one hand, Chinese leaders have continued to modify the connotation of the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for example,“on the basis of the householdcontract management” replaced “putting emphasis on the 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and shaping into a formal expression of“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practice the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that combines unified and separate operations on the basis ofthe household contracted management”which is still in use today. On the other hand, in fact,the innovation of the mode of unified management having been fully affirmed and supported,in practice three kinds of unified management mechanism which mainly rely on the rural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farmers′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theleading enterprises i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having been established. At the sametime, with the build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f“run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governed by law”,government progressively emphasis on administering agriculture and the rural according tolaw and have passed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direct or indirect concerning the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providing important legal safeguard for consolidation and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However, with great achievements of the reformation and legalconstruction, some problems still exist. For example, the official definition of connotation of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especially theconnotation of the unified management needed to be broaden and define formally as well asscientifically; the legal system aiming to implement the policy of “stabilizing the rural landcontract relationship and to give the farmer more complete and secure rights to the contractedmanagement of land” which plays a important role in improving the household responsibilitysystem, has shortcomings in various degree; the legal systems are insufficient which promote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farmers′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and the leading enterprise i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then implement the
     unified management system.Chapter3is general analysis of the reform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 double-tier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which illustrates the reformation and perfection of the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of our country nowadays even hereafter from macro perspective. This section,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the historical retrospect and currentlyexamination of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in the first two chapters, tries to clearlyindicate the proper direction for our current endeavor and the basic principles needed tofollow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and perfecting this system, and meanwhile paves theway for the last two chapters. The section concluded that: the connotation of the double-tier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should be defined as the 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on the basis of 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 with the combination of unified managementwhich uses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operational organization or varied agriculture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s media. This means, on one hand, based on upholding the collectiveownership of rural land, our country should give the farmer the contracted land managementrights over a long period of time but having to guarantee, on the other hand, as far asimplementing the rural unified management system, it is to foster the farmers′cooperative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leading enterprise i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othervaried agriculture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nd then based on that to improve the level offarmers organization,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and of production of scale that acts as amajor channel, instead of only reshaping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perfecting related legal system. The other conclusion of this chapter is that there are threefundamental principles needed to follow in the process of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double-tier management system of rural areas: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of farmers′interestand national interest on the basis of respecting the dominant role of the farmer; to balance therelationship of market regulation and state regulation on the foundation of following themarket-oriented reform; to balance the relationship of legal guarantee and policy guidance onthe basis of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legal guarantee.
     Chapter4is the legislation improvements of the rural 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system which responded to the existing legal problems of the rural household contractmanagement as indicated above from the view of specific legal system. It is not doubtable thatthe core of the rural 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 lies in the household contractmanagement of the land, and meanwhile the key to stabilize and perfect the system of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 lies in stabilizing the rural land contract relationship andgiving the farmer more complete and secure rights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Based on this, this chapter puts forward some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legal system ofhousehold contract management in rural areas. In the first place, to stabilize the rural land-contracted relationship, the legal system concerning the term and the succession of the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 as well as the adjustments of the contracted farmlandshould be further completed. Then, on the foundation of proper regulation, the land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 of peasants should be allowed to mortgage and the transfer ofthat right should be relaxed restrictions. Lastly, to implement the 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legal system of the land contractual management rights, what need to be done includesimproving the legislation of the licensing and registration legal system, unifying the licensingand registration organs, making clear the legal effect of the license and registration, perfectingthe procedure of licensing and the registration, complemen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registrationof alternation as well.
     Chapter5is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rural unified management systemwhich made response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is system as indicated above also from theperspective of specific legal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system,occupying the basic posi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funda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in ruralareas, acts as an essential organic carrier and system guarantee of the operation of otherfunda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is reason, the proceeding chapters chose from theangl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economic organization system, like the rural collective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farmers′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the leadingenterprises in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agriculture, to sort out some present legal problems ofrural unified management, of course, with a combination with the new direction of the ruralunified management. Responding to these problems, this chapter offered some suggestionsbelow. Firstly,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related legal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in particular, enacting the basic and specific statutes concerning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timely, reconsidering and clearing the function of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and defining the legal status (the legal person) of itas soon as possible. Secondly, the legislation of the farmers′cooperative economicorganization and related legal system should be perfected. To be specific, on one hand, newstatutes which delimits the form of the farmers′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should beenacted, the focus of which lying in defining the legal form of the rural special techniqueassociation and rural cooperation financial organization represented by the mutual aidassociation of rural fund and based on that improving related legal mechanisms. On the otherhand, the legislation of the farmers' specialized cooperative and related legal system should be improved, such as making additional provisions with regard to the federation of farmers'specialized cooperatives, completing the operating mechanism of the farmers' specializedcooperative to protect the interest of their members and relative trading parties, and perfecting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supporting policy. Lastly, the legal system regarding toparticipation of the leading enterprise in the agricultural industrialization in farming should beperfected, the key to which lying in proper guide and regulation of the form and scope of theparticipation through perfecting legislation,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law–governed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supporting policy concerning the leading enterprise as well.
引文
6参见张晓山、李周主编:《新中国农村60年的发展与变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17-245页;张晓山、李周主编:《中国农村改革30年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第41-66页。
    7参见陈锡文、赵阳、罗丹:《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9-74页;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45页。
    8第一种观点提出需要重新回到原来的集体统一经营,其认为农业的徘徊状态,说明小规模农户经营不适应农业规模经营的要求,而且人民公社时期组织集体劳动投入形成的积累,促成了农业高增长,这些都是小规模家庭经营无法做到的。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实行土地的国有永佃制,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然后再永久租给农民耕种,解决农户对农业长期投资不足问题。第三种观点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通过发育农村土地市场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家庭承包经营的不足。参见蔡昉、王德文、都阳:《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30年历程和经验分析》,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4-35页。
    9参见蔡昉、王德文、都阳,前注[8],第23-37页。
    10参见姚鸿健:《后双层经营体制——中国农村经营制度设计》,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1参见王荣:“我国农村的经营形式要有一个新的评价——受《对双层经营再思考》一文的启发”,《中国农村经济》,1986年第7期,第37-39页。
    12参见晓犁:“农村新的经济联合与‘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经济》,1986年第12期,第7-8,13页。
    18参见卢代富:“中国农村经济法治研究的回顾与前瞻”,《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第114页。
    23参见李昌麒主编:《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15-149页。
    32参见韩俊主编:《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第41-82页。本书的该部分乃由外方专家先撰写英文稿,后翻译成中文稿。
    33参见[美]约翰逊,前注[3],中译本序言(二),第73-89页。
    34See Benjamin w. James,“Expanding the gap: How the rural property system exacerbates China’s urban-Rural Gap,”
    20Colum.J.Asian L.451, Sprig2007, p.453.
    35See Margo Rosato-Stevens,“Peasant land Tenure Security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26B.U.Int’l L.J.97,Spring2008, pp.97-141.
    36See Robin Dean&Tobias Damm-Luhr,“Translation and Comment: A Current review of Chinese Land-use Law andPolicy: a ‘breakthrough’ in Rural Reform?,”19Pac.Rim L.&Pol’y121, January2010, pp.121-159.
    37比较有代表性的可参见: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第2版),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安贞元:《人民公社化运动研究》,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王贵宸:《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史》,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51参见[美]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7-159页。
    52以笔者通过世界上全文信息量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所作检索为例,在《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系统默认选库)收录的各类文献中,题名中包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文献达到1236项;通过概览前500项文献的标题,发现它们基本上都是从经济学视角展开研究,而从法学视角展开的探讨则可谓没有,又或者仅是一些经济学视角的研究中简单提及了需要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53这方面的论述很多,笔者选取通过前述检索获得的被转引频次排名前100位的文献,根据题名信息加以归纳得出现有研究的重点关注领域,进而结合查阅重点文献,作出后续的判断。其中,较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可参见:尹云松、高玉喜、糜仲春:“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类型及其稳定性考察——对5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个案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8期,第63-67页;郝朝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问题探析”,《农村经济》2004年第7期,第45-47页;张陆伟、陈雷、管杰:“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现状的分析及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53-61页;彭熠、和丕禅、邵桂荣:“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探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年第3期,第108-114页;卢凤君、张敏、刘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技术与价值创新问题及其解决思路”,《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
    31期,第34-36页;林方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税补贴政策效率: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10期,第33-40页;段应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国流通经济》,2007年第9期,第4-6页。
    54例如,笔者通过世界上全文信息量最大的“CNKI数字图书馆”查询发现,在《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系统默认选库)收录的各类文献中,题名中包含“农业产业化”和“法律”的文献仅有21项。
    55参见孙顺强:“论农业产业化经营契约信用风险防范的合同法制创新制度”,《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
    1期,第54-58页;李长健:“农业产业化主体及合同法律问题探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第71-74页。
    56参见[美]黄宗智,前注[51],第138-159页。
    58参见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9参见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408页。
    63参见[美]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1-2页,第138页,第181页。
    64参见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0页。
    65以上三点均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66参见苏星:《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86-87页;王贵宸编著:《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史》,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171页。
    67参见薛暮桥、苏星、林子力:《中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页;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10页。
    69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10页。
    70参见薛暮桥、苏星、林子力:《中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63页。诚如前述,杜润生先生指出,土地改革是我国农村进入全面性大革命的最初一役,它的意义特别重大,影响到后来的“合作化”和“包产到户”,因此决不能简单地贬为“历史的陈迹”。其同时指出,土地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要彻底推翻乡村的旧秩序,使中国借以完成20世纪的历史任务,即“重组基层”,使上层和下层、中央和地方整合在一起;使中央政府获得巨大的组织动员能力,以及政令统一通行等诸多好处。(参见杜润生,前注[64],第17页,第20页。)
    71参见薛暮桥、苏星、林子力:《中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58页。
    72参见苏星:《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62页。
    79参见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一九五一年上半年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6页。
    80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12页。
    81参见薛暮桥、苏星、林子力,前注[71],第74页。
    82同上注。
    83参见苏星,前注[72],第87-88页。苏星具体分析了二者的不同,其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旧有的劳动互助,是自发形成的,是农民在得不到任何援助的情况下实施生产自救的一种方法;而农业生产互助组一开始就是在共产党和革命政权的领导下,由农民自觉地组织起来的,是农民为着发展农业生产、争取富裕生活的一种方法,是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步骤。其二,旧有的劳动互助,大多数是以亲友、家族关系为基础,规模小,互助时间短;农业生产互助组则冲破了亲友、家族关系的限制,规模也更大。其三,旧有的劳动互助,大体上是互利的,至于富农和贫农“互助”,实际上是一种变相雇工,已经不属于互助的范围;而农业生产互助组强调贫农和中农之间等价交换,既不许让贫农吃亏,也不许侵犯中农利益,对于富农利用互助组的形式进行变相剥削,则坚决制止。
    84参见薛暮桥、苏星、林子力,前注[71],第75页。
    86参见薛暮桥、苏星、林子力,前注[71],第78页,第119-123页。
    87值得说明的是,学界对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阶段的划分有不同观点,如杜润生先生将我国农业合作化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1953年,完成历史遗留的土改任务,准备进入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第二个阶段是1953-1956年,集体化的完成阶段;第三阶段是1956年以后,一直到1958年进入大跃进时期。(参见杜润生,前注[64],第181-182页。)而不少学者将杜润生先生所划分的第一个阶段特别归纳为“农业互助组阶段”,将第二、三个阶段统称为“农业合作化阶段”。根据我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历程及其相应时期的核心任务,笔者采用后一种划分方法,即“农业合作化阶段”特指从1953年开始我国全面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体制之前这一段时期。
    88参见薛暮桥、苏星、林子力,前注[71],第69页。
    89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14页。
    92参见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卷),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122页,第126-127页,第164页。
    93参见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第351页。
    94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151页;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78页。
    98参见史敬棠、张蔺、周清和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000—1002页;1006-1008页。
    99参见胡绳,前注[93],第350页;薛暮桥、苏星、林子力,前注[71],第147页。
    100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154-156页;胡绳,前注[93],第350页。
    102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156页,第159-160页。
    103参见薛暮桥、苏星、林子力,前注[71],第147页。
    108参见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2条,第32-37条,第43-44条;薛暮桥、苏星、林子力,前注[71],第84页。
    109参见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3条第5款;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3条。值得说明的是,前者于1955年11月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后者于1956年6月
    30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参见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
    (上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79页,第564页。)因此,这两个文件均称可谓典型意义上的立法文件。
    110参见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17条;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16条。
    114参见1957年《国务院关于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指示》,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
    (上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747-748页。
    116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293页。
    123参见胡绳,前注[93],第389-390页;董辅礽,前注[92],第315页。
    124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08页,第316页;胡绳,前注[93],第390-391页。
    125参见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110页;胡绳,前注[93],第
    393页;董辅礽,前注[92],第308-309页。
    126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17页;胡绳,前注[93],第392-393页。
    129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43页。通过小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而成的大社总体上形成了人民公社的雏形,只是各地称呼不一,而且此时还没有明确“人民公社”这一名称以及具体的建构思路。
    1301958年6月间,毛泽东同部分中央负责人讲话时明确提出:“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秩序地把‘工(工业)、
    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一个公社,从而构成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1958年7月1日,陈伯达在《红旗》杂志第3期发表《全新的社会,全新的人》,赞扬湖北省鄂城县旭光农业社“把每个合作社变成每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首次使用了人民公社的名称。7月16日,陈伯达在《红旗》杂志第4期发表《在毛泽东同志的旗帜下》一文,将毛泽东于是年6月间与中央部分负责人的讲话刊登出来,使得“人民公社“这一概念及构想更为具体,并由此明确了建立人民公社的方向。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45-347页;胡绳,前注[93],第393页。
    131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47,第349页。
    132参见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9-72页。
    133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50页。
    134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48-349页。
    135参见1958年9月30日“全国基本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84页。
    136参见1958年《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10页。
    1371958年《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规定: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两千户左右较为合适。某些乡界辽阔、人烟稀少的地方,可以少于两千户,一乡数社。有的地方根据自然地形条件和生产发展的需要,也可以由数乡并为一乡,组成一社,六、七千户左右。至于达到万户或两万户以上的,也不要去反对,但在目前也不要主动提倡。参见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9-70页。
    138参见1958年9月30日“全国基本实现了农村人民公社化”,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84页。
    139除了参见前述《决议》所作规定外,还可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55页,第357页;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17页。
    140参见张晓山、李周主编:《新中国农村60年的发展与变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0页;董辅礽,前注[92],第355页。
    141参见1958年《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和1958年《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12页,第70页。
    143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67页;胡绳,前注[93],第399页。
    146参见胡绳,前注[93],第400页;董辅礽,前注[92],第368页。
    147在第二次郑州会议上,毛泽东提出十四句话,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即“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力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会议以毛泽东的意见和方针为基础,制定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
    148参见1959年《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
    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89-191页;董辅礽,前注[92],第369-370页。
    159参见1962年《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547页,第551页。
    160参见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28-649页。
    161参见董辅礽,前注[92],第398页。
    164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21-22页。
    165参见1959年《中共中央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22页。
    166参见1959年《中共中央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223-224页。
    168参见陈锡文、赵阳、罗丹:《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69参见1961年中央农村工作部编印:“各地贯彻执行六十条的情况和问题”,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494-495页。有关各地实施“包产到户”的具体做法,可参见杜润生,前注[64],第89-92页。
    171参见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28-649页。
    172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22页。
    173在文革初期,中央对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经营的总体意见仍是持肯定态度的。例如,1967年12月中共中央作出的《关于今冬明春农村文化大革命的指示》提出,一方面要对最大的走资派所宣扬的“三自一包”反动谬论予以严厉批判、打击。但是亦要求,农村人民公社现有的三级所有、对为基础的制度、关于自留地的制度,一般不要变动,也不要搞捐献。参见1967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今冬明春农村文化大革命的指示》,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869页。
    174参见张晓山、李周主编:《中国农村改革30年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第43页。
    175参见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蔡昉、王德文、都阳,前注[8],第24-25页。
    176参见陈锡文、赵阳、罗丹,前注[168],第59-60页;杜润生,前注[64],第97页。关于人民公社体制乃至农业合作化背景下的集体耕作制的缺陷及其失败的原因,学界特别是以经济学为代表作了极为深入的分析。就总体而言,导致人民公社体制最终解体的关键因素在于:农业生产上的监督本已极为困难,加之集体经济组织的激励机制存在缺陷,致使社员劳动积极性和劳动生产率低下。具体来看,传统的解释有:集体经济组织中存在高昂的监督与计量成本致使机会主义盛行、劳动激励不足;集体组织内部管理不当,公社规模太大造成社员劳动缺乏激励;政企不分导致行为主体的目标不一致;多级产权导致的产权模糊和产权残缺致使激励机制作用下降;等等。(参见刘凤芹:《农地制度与农业经济组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王询:《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罗必良、李孔岳、王京安等:《农业产业组织:演进、比较与创新——基于分工维度的制度经济学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1页-第236页。)此外,罗必良等认为代理人寻租造成的对社区福利的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对分配性努力的示范效应;人民公社组织与社区重叠造成的组织垄断,加之政府的强有力政治保护,致使其改善组织效率的动力丧失殆尽;以及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的理性预期而必然导致的偷懒行为,等亦是造成人民公社组织制度失败的原因。(参见罗必良、李孔岳、王京安等:《农业产业组织:演进、比较与创新——基于分工维度的制度经济学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页-第237页。)林毅夫则以博弈论的原理分析指出,人民公社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民退社的自由被剥夺。(参见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对此,刘凤芹认为林毅夫的解释尽管合理但并不完全,其以竞争和自由选择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的条件为立论基础,并用不可选择合约解释集体耕作制的失败,认为只有存在备选合约才可能会有真正意义上的退出,如果只有一个合约或方案,那么退出就不会对经济组织产生任何作用,而存在备选合约的前提是要素可以自由交易或有可转让权,因此,要素的转让权被剥夺从而导致没有备选合约存在才是集体耕作制失败的根本原因。(参见刘凤芹:《农地制度与农业经济组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页;第146-150页。)
    177关于这方面的情况,学界已多有阐述,可参见:凌志军:《1978历史不再徘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页;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27页。
    178参见董辅礽:《董辅礽纵论中国经济》,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杜润生,前注[64],第97页。
    184参见《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0页。
    188参见《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前注[184],第1390页。
    189参见廖洪乐,前注[1],第72页。
    192参见《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前注[184],第1390页;廖洪乐,前注[1],第72页。
    193在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包产到户”虽然实行农民家庭分户经营,但生产队仍负责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因此生产队仍然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核算单位,农户没有成为真正的经营主体;而“包干到户”则不仅彻底打破了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支配产品、统一经营核算、统一收入分配的体制,而且使农民家庭真正变成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经营主体。因此可以说,没有“包干到户”经营方式的普及,人民公社的经营体制是不可能被废除的。(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32-33页。)从另一个角度讲,“包干到户”的普遍实行真正意义上使得人民公社体制“名存实亡”。1941982年颁行的《宪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1951983年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着重出了两项措施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改革,一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二是实行政社分设。
    196参见《中国统计年鉴》(1985),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85年版,转引自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
    47页。
    197参见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下卷),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57页。
    205参见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47页。
    255参见张晓山、李周主编:《新中国农村60年的发展与变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5页;韩俊,前注[32],第51页。
    269参见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4条第1款。
    270参见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1页。
    283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1999~2000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6-37页;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127页。
    287参见[美]黄宗智,前注[51],第147页。
    294参见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24条、第28条。
    298参见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124页。
    299参见傅晨,前注[44],第188-192页。
    302参见宋洪远,前注[223],第65页。
    306参见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4条。
    307参见许经勇,前注[209],第43页。
    308参见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6-168页;陈锡文:《陈锡文改革论集》,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版,第70-71页。
    309参见1999年、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8条;2007年《物权法》第124条。
    314参见陈锡文:《陈锡文改革论集》,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版,第70-71页。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317参见王景新,前注[233],第125页。
    321参见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22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38页。
    326参见韩俊,前注[32],第54页;林苇,前注[325],第42页。
    327其原因在于,在特殊情形不确定的情况下,任何潜在的受让人将会止步于通过出租或转让取得土地权利,因为他们对其所进行的土地流转不是很确定,亦即他们会因为土地调整而失去转入的土地权利。参见韩俊,前注[32],第54页。
    328参见韩俊,前注[32],第55页。
    334参见王权典:《新农村土地法制专题新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55-56页。
    335值得说明的是,与前文笔者就“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所作说明相衔接,本文所探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不包括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36首先体现为农民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享有事实上的排他的占有权;其次,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其三,农民享有产品处置权;其四,曾经为所有者独占的土地处分权也大量地被赋予给农民,尤其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不断放宽。参见王景新,前注[233],第37页。
    337根据1995年《担保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均不得抵押。
    338参见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值得说明的是,该法于2009年8月27日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但该条内容没有变动。
    339参见韩俊,前注[32],第52页。
    343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前注[324],第402页。
    344参见《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适用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9页。
    345这集中体现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参见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2007年《物权法》第128条;2008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9条,第12条;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46参见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41条;2008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不过,前述《解释》第13条亦规定,“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347参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
    349参见蔡昉、王德文、都阳,前注[8],第63页,第70页,第74页。
    3502003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351国际经验表明,在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农民生活及从事农业的地区,农民土地权利的书面证明文件能够增强农民对其财产的信心,并提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从而会刺激农业投入并推动土地市场的发展。参见韩俊,前注[32],第53页。
    352参见陈小君等,前注[329],第258页。
    355参见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2000年国家林业总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第8条。
    356参见温铁军,前注[59],第408页。
    357参见1998年、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第2款、第
    24条、第28条第3款。
    358参见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61-62页,第65页。
    359从我国不断修订完善,尤其是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作有关规定可以看出这一点。
    360参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前注[285],第38页。
    361参见李昌麒,前注[23],第128页。
    364参见傅晨,前注[281],第255页。
    370参见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1条。
    372参见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第49条-第52条)。
    377参见2004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历年中央1号文件。
    379参见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编:《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报告》,北京:农业出版社,2008年版,第30页、第
    219页、第188页。
    381参见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82参见陈锡文,前注[314],第52页。
    383参见陈锡文,前注[314],第50页。
    384转引自温铁军,前注[59],第290页。
    385陈锡文先生对此作了极为全面的分析:首先,我国对农地的管理,归根到底还得依靠村(组)的管理机构和干部,这种状况在近期内难以改变,因此,农地国有后,可以解决占用农地的审批权限问题,但在管理上,政府并无可能越过村(组)去作直接操作,故国有制无助于解决农地的管理问题。其次,土地国有也无助于解决增加对农地的中长期投资问题,因为地租的分配,事实上早已形成了既定的格局,在这种格局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动之前,国家不可能仅根据地权在法律意义上的变动,就凭空多得一笔收益,因而也无法在现有的基础身上大幅度地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土地的所有制问题与增加对土地的中长期投资实质上并无多大关联)。最后,实行土地国有制之后,在理论上国家(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促使农地的使用权流动和集中,但问题在于,土地在现阶段对农民兼具生产保障和社会保障功能,在土地的这双重功能尚无法分解之前,不允许部分农户承包耕地,或对部分农户只予承包少量耕地,事实上是行不通的,因此,土地国有亦无助于解决土地经营权的流动和集中问题(相反,还可能重蹈农业集体化的覆辙)。参见陈锡文,前注[314],第51页。本注释括号中内容为笔者所加。
    386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亦证明:小规模的土地私有会阻碍土地的流转,妨碍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从而抬高农产品生产成本,降低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转引自温铁军,前注[59],第290页。
    387以上关于土地私有制的分析,详见陈锡文,前注[314],第51-52页。
    388转引自许经勇,前注[209],第46页。
    389参见陈锡文,前注[314],第70-71页。
    398参见[美]黄宗智,前注[51],第147页。
    399参见1986年颁行和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8条。
    404参见1998年、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
    406参见2006年《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2条、第3条。
    407参见陈锡文,前注[314],第74页。
    408参见傅晨,前注[281],第130页。
    410参见杜润生,前注[64],第217页。
    411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85页。
    412农民不仅没有经营自主权,而且没有“退出权”,并被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强行滞留在农业中。
    413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前注[411],第79页。
    414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前注[411],第197页。
    417参见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18这方面的论述很多,可参见[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69-91页。
    419参见胡书东:《中国经济现代化透视:经验与未来》,上海: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2-93页。
    420黄宗智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概括:一是集体化组织容忍和吸纳了农业劳动力的巨大剩余,扩大了农业劳动力来源,而农业产量的扩展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劳动密集化实现的;二是集体化为农村水利系统的改进和维持提供了强大的组织支持,而水利系统的改进对农业的增长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三是集体化组织促进和保障了现代化投入,如拖拉机和电灌站的使用,没有集体化组织积累购买昂贵投入,小农农场是无法实现的。参见[美]黄宗智,前注[24],第233-236页。
    421参见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228页。
    422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前注[411],第14页。
    423参见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51页。
    424参见林毅夫、蔡昉、李周,前注[411],增订版序:5页。
    425参见蔡昉、王德文、都阳,前注[8],第63页,第70页,第74页。
    428参见李昌麒:“泛论农村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5期,第6页。
    435参见李昌麒,前注[428],第6页。
    436参见韩俊,前注[32],第47-48页。
    440参见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441参见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42参见陈锡文、赵阳、罗丹,前注[168],第9-10页。
    443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42页。
    444参见温铁军,前注[59],第408页。
    445参见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46参见王宗非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447参见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199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448参见2002年通过及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
    449参见蒋月等,前注[320],第69页。
    457参见柳随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的说明”,王宗非,前注[446],第180页。
    458参见陈小君等,前注[329],第8页。
    459若作过于绝对化理解,那么几乎每家每户都可以有足够的理由提出自己的利益主张,从而要求“均田地”。
    460参见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22条。
    461日本《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永佃权的存续期间,为20年以上50年以下。以长于50年的期间设定永佃权者,其期间缩短为50年。永佃权的设定,可以更新。但其期间,自更新时起,不得超过50年。”
    462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5页。
    463参见林苇,前注[325],第113页。
    464参见王宗非,前注[446],第77页。
    465第一至第三种情形,大多数地方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都作了相应规定。可参见2005年《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6条;2007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24条;2005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8条;2006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7条;2004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4条;等等。
    466参见2005年《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16条。值得补充说明的是,2007年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24条取消了这一规定。
    468参见韩俊,前注[32],第64页。
    469参见林苇,前注[325],第113页。
    470参见林苇,前注[325],第185页。
    471笔者总体上采用了林苇的基本观点,但具体论证有所不同。参见林苇,前注[325],第185-188页。
    473参见王权典,前注[334],第77页。
    474参见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前注[65],第41页。
    475参见:2006年《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1996年《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2007年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200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
    见》、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2007年《重庆市高级
    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06年《广东省台山市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规定》;等等。
    476参见200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1条;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第1条;200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5条。
    477参见2006年《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5条第1款。
    478参见200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2条(1);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第2条。
    479参见200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2条(2);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第3条。
    480参见2007年《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17条。
    482参见200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4条(4);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第4条。
    483参见200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3条(2)。
    484参见200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3条(3)。
    488参见王宗非,前注[446],第85页;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刘静、郑永胜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
    489参见王宗非,前注[446],第85页。
    490转引自王利明,前注[462],第378页。
    491其理由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的继承人是不能享有该项权利的。
    492参见刘静、郑永胜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87页。
    494参见王利明,前注[462],第378页。
    496农村改革初期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将其正式定名为“家庭承包经营”。
    497参见蔡昉、王德文、都阳,前注[8],第63页,第70页,第74页。
    498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第二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62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63页。
    499参见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197页。
    500参见王利明,前注[462],第377-378页。
    502参见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第二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461-462页;《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前注[344],第39页;刘静、郑永胜,前注[492],第167页。
    503王卫国教授分析指出,这种限制,实际上起着保护集体土地公有公用的作用;而保护集体土地的公有公用,在很大程度上保护着社区居民的利益和维护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如果不作这样的限制,允许农户将土地使用权向外转让,就可能在农村中出现大范围的土地产权流动以及随之而来的大范围人口流动,从而打破社区经济和人文关系的相对平衡,以至出现农村两极分化。而抑制农村的两极分化,缓解农民脱离土地甚至离乡背井的趋势,同时保持社区人文关系乃至风俗习惯的相对稳定,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参见王卫国,前注[499],第188页,第188-189页。
    504参见王卫国,前注[499],第188页,第196-197页。
    505参见王利明,前注[462],第377-378页。
    506参见秦晖:“优化配置?土地福利?——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新财经》,2001年第8期,第66页。
    507参见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5页。
    508根据陈小君教授领衔的“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课题组对我国十省展开的调研显示,在课题组提出“你们村农地(田)流动有哪些方式?”问题时,有8个省的农户反映有抵押方式,平均选择“抵押”的受访农户占4.39%,平均选择希望能够以抵押方式流转农地的占13.62%。甚至在黑龙江省有22.1%的受访农户表示抵押方式在本村存在,且有40.33%的受访农户希望能够以抵押方式流转;其他省份受访农户对“希望能以抵押方式流转”题目的选择比例也明显高于对实际抵押流转题目的选择比例。这说明各省农户对农地抵押制度已有较为迫切的要求。此外,该调研开展的深度访谈也证明,大多数中国农民对抵押制度的实施意义特别是法律后果已有比较清醒的认识。参见陈小君等,前注[329],第165页。
    509参见王权典:《新农村土地法制专题新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75页。
    510参见王卫国,前注[499],第188页,第197页。
    511参见200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9条。
    512参见2003年《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8条。
    513参见韩俊,前注[32],第53页。
    516参见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17参见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18参见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11-13条,第17-18条;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6条,第10条,第13条,第19条。
    519参见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8条,第33条;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条,第12条。
    520参见2008年《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521参见毕宝德主编:《土地经济学》(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第32页。
    522参见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6条。
    523参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注解与配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1-42页;王宗非,前注[446],第108页。
    524参见[德]柯武刚、[德]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29-230页。
    525参见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9条。
    526参见2003年《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第8条。
    527参见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2005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9条。
    528参见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
    529该《规定》于1999年施行,虽然是“试行”,但目前仍然有效,而且,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未对该《规定》的效力作说明,亦未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人员转让是否适用该种民主议定程序”作出规定。
    530参见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8条。
    531卞耀武、李元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532付强主编:《土地管理法新释与例解》,北京:同心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533参见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200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1条;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5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
    534如2007年《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36条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承包方的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书面答复,并签署意见、加盖印章;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535参见王利明,前注[462],第71页,第376页。
    536参见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第96页。
    537王宗非,前注[446],第108页。
    538参见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页。
    539杨立新、尹艳:“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第89页。
    540刘云生:“永佃权之历史解读及其现实表达”,《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第80页。
    542参见孙宪忠:“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中国土地科学》,1998年第2期,第19-21页。
    545参见孙宪忠,前注[542],第19页。
    547参见孙宪忠,前注[542],第21-22页。
    548参见孙宪忠,前注[542],第21页。
    5492007年《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550参见2007年《物权法》第129条;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
    558参见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6条。
    560参见温铁军,前注[59],第408页。
    562参见2004年修订的《宪法》第8条,第17条。
    563参见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2条,第10条。
    564参见2007年《物权法》第60条;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2条;等等。
    565参见2009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此外,1987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4条和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亦作了类似规定。
    566相关数据通过在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全文关键词检索所获信息统计得出,载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chl/index.asp,访问时间2011年10月22日;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lar/index.asp,访问时间2011年10月22日。
    567参见杜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辨析”,《生态经济》,2011年第3期,第107页。
    571参见杜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析”,《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第40-41页。
    572参见张云华:“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思考——以四川省都江堰市的探索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5期,第71页。
    574参见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285页。
    575参见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65页。
    576参见2003年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577参见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第10条第3款。
    578参见宋恩华:“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农村经营管理》,2007年第8期;刘耀魁:“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渠道的探讨”,《中国集体经济》,2008年第4期。
    579参见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65页。
    580参见谭贵华:“发展战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第78页。
    581参见张晓山、李周,前注[174],第65页。
    582参见1987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4条;1998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5条;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583参见2007年《物权法》第60条;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585参见温铁军,前注[59],第379页,第384页。
    588参见1986年《民法通则》第三章“法人”。
    589参见张云华,前注[572],第72-73页。
    590参见朱垭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成因探析”,《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
    6期,第73-75页;杜国明,前注[567],第109页。
    591参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前注[285],第38页。
    592参见李昌麒,前注[23],第128页。
    593参见杜国明,前注[567],第109-110页;杜国明,前注[571],第41-42页;李静:“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分析”,《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第531页。此外,其他有关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为合作社法人或股份合作公司法人的观点亦可从宏观上归入此类。
    594参见于海勇、苏燕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法人制度改革探析”,《中国商法年刊》,2006年,第
    244-245页;张云华,前注[572],第76页。
    595参见王春平、张立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与企业化改造”,《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2期,第38-39页;杜党勇、蓝海林:“经济发达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司化改造”,《企业经济》,2005年第2期,第13页;张志强、高丹桂:“重构农地集体所有制: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法经济学分析”,《调研世界》,2008年第9期,第21页。
    5962008年《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5971997年《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乡(含镇,下同)经济联合总社、村经济联合社、组经济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
    598参见四川省都江堰市于2008年颁行的《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第16条,第17条。
    599参见张云华,,前注[572],第73-74页。
    601参见温铁军,前注[59],第408页。
    602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法定化的内涵,笔者参照了卢代富教授对企业形态法定化所作界定及相应阐述。具体论述详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182页。
    603这类组织存在多样化的名称,诸如专业协会、专业技术研究会、科学技术研究会等,不过,学界一般都将它们归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范畴。
    604参见刘一明、傅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21页。
    605参见刘志强:“我国拥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3.3万个”,《科技日报》2011年4月25日,第001版。
    607参见傅晨,前注[281],第255页。
    608参见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条第2款。
    609参见2006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610参见杨文志:“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第25页;王志文:“关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探究”,《第十届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四),2008年。
    611参见杨文志:“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第25页。
    612参见陈良玉:“我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研究”,《中国农村科技》,2007年第11期,第35页。
    613参见傅晨,前注[281],第260-261页。
    615参见陈荣文主编:《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515页;方贤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金融研究》,1998年第3期,第33页;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616王亦平:“‘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律规范之缺失”,《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5期,第67页。
    617参见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第3条。
    619参见温铁军、刘海英、姜柏林:“财政与行政资源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影响”,《税务研究》,2010年第7期,第88页。
    620参见何广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第4页。
    621在名称上,有的称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有的称资金互助小组;在“身份”上,有的已经取得法人资格,或者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为社团法人,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有的则没有获得正式身份。参见何广文,前注[620],第4页。
    622参见何广文,前注[620],第4页。
    623参见韩国明、周建鹏:“从农信社和农基会改革经验教训谈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农村经济》,2009年第
    5期,第61页。
    624参见王亦平,前注[616],第67页。
    625参见李树生:“再谈新时期我国合作金融的生存和创新”,《财贸经济》,2003年第5期,第58页。
    626See Nicole Woolsey Biggart,“Banking0n Each other: the Situational Logic of 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Associations,”Qualitative Organization Research, vol.3, Elsevler Science Ltd,2001, pp.129-153.
    627王亦平,前注[616],第67页。
    628可以说,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未能作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获得成功,很大程度是因为正式制度安排出现了问题,关于这方面的分析,学界已多有阐述,基于篇幅所限,此处不赘述。
    650参见李秀丽、李东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第115页。
    652参见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
    653参见2011年《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关于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京政农函〔2011〕70号)。
    662参见杜青林:“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3年第2期,第4-5页;河砚:“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新闻发布会综述”,《中国供销合作经济》,2003年第1期,第24-25页。
    663参见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669See Puget Sound Plywood, Inc. v. Commissioner,44T.C.305(1965), acq.1966-1C.B.3.
    670参见欧晓明、曾晓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研究”,《科技与管理》,2003年第3期,第5页。
    671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
    677参见陈锡文,前注[314],第118-119页。
    682参见2010年《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19条-21条。
    684参见刘剑文:“分配正义与财税法治”,《涉外税务》,2011年第6期,第21页。
    687参见杨明洪,前注[685],第86页。
    688参见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条。
    [1][美]约翰逊:《经济发展中的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林毅夫等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2][美]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
    [3][美]黄宗智:《中国的隐性农业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
    [5][美]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杭行译,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
    [7][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8][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版。
    [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0]杜润生:《杜润生自述:中国农村体制变革重大决策纪实》,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1]杜润生:《杜润生改革论集》,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版。
    [12]陈锡文、赵阳、罗丹:《中国农村改革30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3]陈锡文、赵阳、陈剑波等:《中国农村制度变迁6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4]陈锡文:《中国农村改革回顾与展望》,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15]陈锡文:《陈锡文改革论集》,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年版。
    [16]张晓山、李周主编:《中国农村改革30年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17]张晓山、李周主编:《新中国农村60年的发展与变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8]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增订版),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9]林毅夫:《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0]蔡昉、王德文、都阳:《中国农村改革与变迁:30年历程和经验分析》,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21]许经勇:《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22]温铁军:《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三农”问题的世纪反思》,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23]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4]宋洪远主编:《农村改革三十年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年版。
    [25]农业部软科学委员会办公室编:《农业经营制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1年版。
    [26]姚鸿健:《后双层经营体制——中国农村经营制度设计》,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7]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8]国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创新分析》,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29]胡书东:《中国经济现代化透视:经验与未来》,上海:上海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30]李昌麒主编:《中国农村法治发展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3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2]种明钊主编:《中国农村经济法制研究》,重庆: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33]王学存、骆友生主编:《中国农村经济法律基本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4]董辅礽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上、下卷),香港: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
    [35]董辅礽:《董辅礽纵论中国经济》,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6]胡绳主编:《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版
    [37]薛暮桥、苏星、林子力:《中国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38]苏星:《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9]安贞元:《人民公社化运动研究》,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0]王贵宸:《中国农村合作经济史》,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41]罗平汉:《农村人民公社史》(第2版),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42]罗平汉:《农业合作化运动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43]安贞元:《人民公社化运动研究》,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4]凌志军:《1978历史不再徘徊》,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5]廖洪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六十年——回顾与展望》,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46]刘凤芹:《农地制度与农业经济组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7]韩俊主编:《中国农村土地问题调查》,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年版。
    [48]赵阳:《共有与私用:中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49]王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世纪变革》,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
    [50]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第二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5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52]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3]王利明:《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4]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5]王卫国:《中国土地权利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6]毕宝德主编:《土地经济学》(第五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7]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现实考察与研究:中国十省调研报告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58]蒋月、黄建雄、潘峰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9]林苇:《农村承包地调整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60]王权典:《新农村土地法制专题新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61]丁关良、童日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版。
    [62]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3]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问题研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注解与配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66]王宗非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67]《司法解释适用指南》编写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适用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68]中国法制出版社编:《农村土地承包法新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69]刘静、郑永胜主编:《农村土地承包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
    [70]卞耀武、李元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1]付强主编:《土地管理法新释与例解》,北京:同心出版社,2001年版
    [72]罗必良、李孔岳、王京安等:《农业产业组织:演进、比较与创新——基于分工维度的制度经济学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73]曹阳:《当代中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74]傅晨:《农村社区型股份合作制研究——一个制度分析方法的阐释和运用》,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75]傅晨:《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与制度变迁》,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76]黄祖辉、赵兴泉、赵铁桥主编:《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理论、实践与政策》,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7]孙亚范:《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
    [78]孙亚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利益机制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79]张晓山、苑鹏:《合作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实践》,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0]韩俊主编:《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查》,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年版。
    [81]朱晓娟:《论合作社的法律主体性》,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82]屈茂辉、蒋学跃、王泽功:《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7年版。
    [83]白立忱主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
    [84]王询:《工业化过程中的劳动力转移》,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5]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86]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1999~2000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87]秦庆武主编:《中国农村组织与制度的新变迁——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探索》,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版。
    [88]世界银行编:《中国农民专业协会回顾与政策建议》,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6年版。
    [89]陈荣文主编:《农村合作金融的法制创新》,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
    [90]马忠富:《中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
    [91]张士元主编:《企业法》(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92]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编:《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报告》,北京:农业出版社,2008年版。
    [93]郭红东:《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订单安排及履约机制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版。
    [1]王荣:“我国农村的经营形式要有一个新的评价——受《对双层经营再思考》一文的启发”,《中国农村经济》,1986年第7期。
    [2]晓犁:“农村新的经济联合与‘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经济》,1986年第12期。
    [3]曾伟:“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搞好农村社会化服务”,《农村经济》,1987年第2期。
    [4]杨烈翰:“试论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几个主要问题”,《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
    [5]夏英:“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创新价值”,《农业经济问题》,1988年第7期。
    [6]陈彬文:“论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弊端与创新”,《社会科学研究》,1989年第5期。
    [7]柴毅、王品潮、马洪权等:“坚持农村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巩固、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中国农村经济》,1990年第5期。
    [8]赵晓武、李春霞:“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历史和现实的必然选择”,《中国农村经济》,1990年第12期。
    [9]李含琳、李珍昱:“论建立农村双层经营的内在经济机制”,《中国农村经济》,1991年第3期。
    [10]吴云波、周文保、刘航等:“关于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若干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1年第4期。
    [11]姜国栋:“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辩证思考”,《中国农村经济》,1991年第11期。
    [12]谭锦维:“对农业双层经营应做出科学界定”,《农业经济问题》,1991年第3期。
    [13]刘渊春:“试论稳定和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农村经济》,1992年第11期。
    [14]聂超群:“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层次质疑”,《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年第6期。
    [15]马儒龄:“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几点思考”,《农业经济问题》,1992年第4期。
    [16]杨学成、孙树江、杨鸿章:“关于农业双层经营的几个认识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2年第7期。
    [17]刘福合:“发展村级农业服务体系,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经济研究参考》,1992年第3期。
    [18]包宗顺:“试论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性”,《农业经济问题》,1996年第10期。
    [19]邓大才:“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轨迹分析及现阶段的对策思考”,《经济问题》,1998年第1期。
    [20]陈潭、吴楚婴:“正确认识我国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统’与‘分’的辩证关系”,《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3期。
    [21]蓝万炼、朱有志:“试论构建新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8期。
    [22]王淑萍:“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途径——农村股份合作制”,《农村经济》,2001年第6期。
    [23]刘国臻、陈红:“农村双层经营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24]涂维亮、黎东升:“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与创新探讨”,《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4期。
    [25]马敬桂、查金祥:“我国农业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与创新”,《农业经济》,2004年第3期。
    [26]丁声俊:“论发展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制——兼论完善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上)、(下),《中国合作经济》2005年第3期和第4期。
    [27]于向阳:“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法律思考——谈用法律手段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山东经济》,1992年第2期。
    [28]刘国臻、陈红:“论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立法原则”,《学术研究》,2002年第6期。
    [29]李昌麒:“泛论农村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5期。
    [30]李昌麒:“当前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必须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李昌麒、岳彩申主编:《经济法论坛》(第7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
    [31]卢代富:“中国农村经济法治研究的回顾与前瞻”,《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32]卢代富:“我国国家干预立法及其完善”,单飞跃、卢代富等著:《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3]钱忠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产权残缺与市场流转困境:理论与政策分析”,《管理世界》,2002年第6期。
    [34]钱忠好:“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残缺与重建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35]孙宪忠:“土地登记的法理和登记机关的选择”,《中国土地科学》,1998年第2期。
    [36]秦晖:“优化配置?土地福利?——关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思考”,《新财经》,2001年第8期。
    [37]郑梦熊:“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问题的思考”,《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7期。
    [38]应瑞瑶、刘营军:“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立法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1期。
    [39]艾建国:“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若干思考”,《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第12期。
    [40]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1999年第7期
    [41]郭升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究”,《当代法学》,1999年第3期。
    [42]孟勤国:“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
    [43]杨立新、尹艳:“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44]刘云生:“永佃权之历史解读及其现实表达”,《法商研究》,2006年第1期。
    [45]李东侠、郝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问题的法律分析”,《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46]田千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实现形式的创新”,《农业经济问题》,2000年第7期。
    [47]谭贵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制度之构建”,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5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版。
    [48]农业部课题组:“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国发展观察》,2006年第12期。
    [49]农业部经管司课题组:“应正确把握三大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讨之一”,《农村工作通讯》,2009年第16期。
    [50]刘文华、闵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的现状与对策”,《农村经济与科技》,1996年第5期。
    [51]何龙海、任冬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探析”,《改革与战略》,2009年第10期。
    [52]刘京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审理问题研究”,《河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5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研究”,《农村经济管理》,2005年第5期。
    [54]傅晨、杨钢、郭晓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广州市天河区社区股份合作制考察”,《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1期。
    [55]宋恩华:“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农村经营管理》,2007年第8期。
    [56]刘耀魁:“拓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渠道的探讨”,《中国集体经济》,2008年第4期。
    [57]张云华:“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思考——以四川省都江堰市的探索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10年第5期。
    [58]杜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析”,《法学杂志》,2010年第5期。
    [59]杜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辨析”,《生态经济》,2011年第3期。
    [60]于海涌、苏燕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法人制度改革探析”,《中国商法年刊》,2006年。
    [61]王权典:“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目标定位与职能重构之法律研析”,《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62]杨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法律分析与实践”,《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63]朱垭梁:“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成因探析”,《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64]李静:“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地位分析”,《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
    [65]王春平、张立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与企业化改造”,《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2期。
    [66]张志强、高丹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和农村社区组织及其成员权混同的法经济学分析”,《农业经济问题》,2008年第10期。
    [67]张志强、高丹桂:“重构农地集体所有制:恢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所有权主体地位的法经济学分析”,《调研世界》,2008年第9期。
    [68]谭贵华:“发展战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8期。
    [69]傅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及问题“,《经济学家》,2000年第5期。
    [70]黄祖辉、徐旭初:“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5期。
    [71]孔祥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识、问题及对策”,《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72]李冬梅:“试析完善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支持政策”,《税务研究》,2009年第11期。
    [73]张晓山:“促进以农产品生产专业户为主体的合作社的发展——以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例”,《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11期。
    [74]黄祖辉、徐旭初:“中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制度安排”,《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75]全国人大农委法案室:“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代表团关于法国农业合作社的考察报告”,《中国人大》,2006年第21期。
    [76]郭海霞、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农业经济》,2005年第3期。
    [77]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课题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专题研究报告”,《农村经营管理》,2004年第10期。
    [78]杜吟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特色及其实施问题”,《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79]李秀丽、李东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山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9期。
    [80]郭国庆:“德国《合作社法》评介”,《河北法学》,1999年第1期。
    [81]杨文志:“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3期。
    [82]刘一明、傅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的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83]陈良玉:“我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发展研究”,《中国农村科技》,2007年第11期。
    [84]王少文:“关于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的探析”,《第十届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四)》,2008年。
    [85]温铁军、刘海英、姜柏林:“财政与行政资源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影响”,《税务研究》,2010年第7期。
    [86]宋洪远:“近年来金融支农状况、问题及建议”,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编:《中国农村研究报告》(2006年),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87]方贤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金融研究》,1998年第3期。
    [88]何广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4期。
    [89]韩国明、周建鹏:“从农信社和农基会改革经验教训谈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农村经济》,2009年第5期。
    [90]李树生:“再谈新时期我国合作金融的生存和创新”,《财贸经济》,2003年第5期。
    [91]皮天雷:“金融生态的法律制度研究: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金融理论与实践》,2006年第2期。
    [92]冯果:“深化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制度改革的若干法律思考”,《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
    [93]王亦平:“‘农村资金互助社’法律规范之缺失”,《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5期。
    [94]尹云松、高玉喜、糜仲春:“公司与农户间商品契约的类型及其稳定性考察——对5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个案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03年第8期。
    [95]郝朝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问题探析”,《农村经济》2004年第7期。
    [96]张陆伟、陈雷、管杰:“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现状的分析及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9年第5期。
    [97]彭熠、和丕禅、邵桂荣:“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核心竞争力探析”,《研究与发展管理》,2006年第3期。
    [98]卢凤君、张敏、刘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技术与价值创新问题及其解决思路”,《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31期。
    [99]朱海霞、权东计:“我国西部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00]林方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税补贴政策效率: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4年第10期。
    [101]段应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中国流通经济》,2007年第9期。
    [102]孙顺强:“论农业产业化经营契约信用风险防范的合同法制创新制度”,《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103]李长健:“农业产业化主体及合同法律问题探析”,《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
    [104]吴润:“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理论导刊》,1999年第10期。
    [105]杜青林:“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2003年第2期。
    [106]河砚:“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新闻发布会综述”,《中国供销合作经济》,2003年第1期。
    [107]欧晓明、曾晓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研究”,《科技与管理》,2003年第3期。
    [108]刘剑文:“分配正义与财税法治”,《涉外税务》,2011年第6期。
    [109]杨明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的思考”,《经济界》,2003年第4期。
    [1]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上、下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四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3]史敬棠、张蔺、周清和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下册),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
    [4]《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编:《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版。
    [5]本书编写组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上、下),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6]中央历年(1982-1986年,2004-2010年)涉农1号文件。
    [7]1982年颁行及1988、1993、1999、2004年修订的《宪法》。
    [8]1986年通过及1988、1998、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9]1986年通过及2009年修订的《民法通则》。
    [10]1987年中央5号文件《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
    [11]1987年颁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及1998年通过和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2]1990-2008年,吉林、重庆、宁夏等20余个省、市、自治区出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办法)。
    [13]1992年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意见》。
    [14]1992年通过及2007年修订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5]1993年中央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16]1993年颁行及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
    [17]1994年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18]1995年《担保法》。
    [19]1996年《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20]1997年中央16号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21]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2]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3]2000年国家林业总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4]2000年农业部等《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25]2001年农业部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6]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7]2002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8]2002年通过及2009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29]2003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30]2003年《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31]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32]2004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33]2004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34]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
    [35]2005年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36]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7]2005年《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38]2005年《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39]2005年《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40]2006年《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41]2006年《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42]2006年《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43]2006年《广东省台山市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
    [44]2006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45]2007年《物权法》。
    [46]2007年《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47]2007年《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
    [48]2007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49]2007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50]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51]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52]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53]200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54]2008年《四川省都江堰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55]2009年《重庆市高级人员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56]2010年农业部等《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57]2011年《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关于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58]日本《民法典》。
    [59]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修订的“合作社法”。
    [60]刘志强:“我国拥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3.3万个”,《科技日报》,2011年4月25日,第001版。
    [61]“全国首家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汉成立史建伟、刘田喜等领导出席大会”,http://www.hbcoop.gov.cn/article/ShowInfo.asp?InfoID=3677。访问时间2011年11月17日。
    [62]王宏旺:“合作社多大才合适”,http://nf.nfdaily.cn/nanfangdaily/nfncb/200907240208.asp,访问时间2011年11月17日。
    [1] Benjamin w. James,“Expanding the Gap: How the Rural Property System Exacerbates China’sUrban-Rural Gap,”20Colum.J.Asian L.451,Sprig2007.
    [2] Margo Rosato-Stevens,“Peasant Land Tenure Security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26B.U.Int’l L.J.97, Spring2008.
    [3] Robin Dean&Tobias Damm-Luhr,“Translation and Comment:A Current Review of ChineseLand-Use Law and Policy: a ‘breakthrough’ in Rural Reform?,”19Pac.Rim L.&Pol’y121, January2010.
    [4] Vermeer,E.D.,“Between Capitalism and Collectivism: Chinese Experiments with RuralIndustrial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s’,” in Paper for the4th ECARD conference in Manchester, UK,1995.
    [5] Weitzman, M. L. and Xu,“Chinese Township-Village Enterprises as Vaguely DefinedCooperatives,” in Romemer, J.E.ed, Property relations, Incentives and Welfare, Macmillan Press Limited,1997
    [6] Nicole Woolsey Biggart,“Banking0n Each other: the Situational Logic of Rotating Savings andCredit Associations,” Qualitative Organization Research, vol.3, Elsevler Science Ltd,2001.
    [7] Rafael La Porta,ed.,“Law and Financ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6,1998.
    [8] Wurgler,J,“Financial Markets and Allocation of Capital,”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Vol.58,2000.
    [9] T.Besley&Alec R. Levenson,“The Rol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Household CapitalAccumulation: Evidence from Taiwan,” The Economic Journal, Vol.106,1996.
    [10] Ks Tsai,“Banquet Banking: Gender and Rotating Savings and Credit Associations in SouthChina,” China Quarterly,2006(161).
    [11] Steven G. Johnson,“What is 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Anyway? Coop101,”17Utah Bar J28,2004.
    [12] Kathryn McTigue-Floyd,“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Law: a Selective Bibliography,”10S.J.Agric. L. Rev53,2000.
    [13] Capper-Volstead Act.section1.(42Stat.388)7U.S.C.A.,291.
    [14] Matthew M. Harbur,“Anti-Corporate,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Laws and the Family Farm,”4Drake J. Agric. L.385,1999.
    [15] Basil G. Coley,“Economic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the Growth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Cooperatives,”10S. J. Agric. L. Rev7,2000.
    [16] Revenue Act of1962, Pub. L. No.87-834,§2,76Stat.960,962(codified in scattered sections of26U.S.C.).
    [17] Puget Sound Plywood, Inc. v. Commissioner,44T.C.305(1965), acq.1966-1C.B.3.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