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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理念与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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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关于如何规定人格权存在着广泛而又激烈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是人格权的立法方式——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但是,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不是孤立的问题,这个争议焦点的背后是对人格权一系列基础理论问题的认识的不同。这些问题涉及到对法律上人格概念的理解和法学上对“权利是什么”的追问,还可追溯到哲学上对“人是什么”这个根本问题的理解。理论认识的差异带来制度安排上的不同见解,表现为对一般人格权、法人人格权等制度的理解和立法安排。本文没有对人格权理论和立法中所涉及到的所有争议的问题予以“全面”论述,而是选择了认为和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密切联系的理论和制度进行探究。论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对人格与人格权的历史考察,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探讨了人格与人格权的涵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人格权与人格具有内在的关联性。第二节对法律上的人格及其涵义的演变进行了探讨,阐明了法律上人格从不平等到平等的发展过程,其原因在于人格的基础发生了从身份到伦理的演变,但人格的伦理性也有退隐的趋势。第三节梳理了人格权的历史脉络,指出人格权源起“人对自身的权利”,但标志着近现代人格权概念的真正产生还是“人格的权利”的提出;从人格权的发展趋势可以看出,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越来越宽,具体人格权的种类逐渐增多,一些国家开始承认一般人格权,人格权制度也有独立的趋势。
     第二章对人格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探究了哲学上对人的本质的界定。人的理性本质为法律上的平等人格奠定了基础,为法律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不能为人格权的丰富的伦理价值做出进一步的解释。本文重新审视了身体论并发掘了其对于人格权的意义。身体论对人的感性的宣扬,哲学上对人的本质的身体向度的研究,并不是把人的本质从理性归为感性,而是从思想上对身心二元论的摒弃,全面确认、肯定人的价值,为人格权的认识提供更好的理论铺垫,并对人格权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解释和指导。第二节探讨了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我国有学者否认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古典自然法理论和康德哲学中人格权都具有自然权利的属性,我国承认人格权的自然权利属性有着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三节附论,在前述人格权的理论基础之上对法人人格权问题进行了探究,认为所谓法人人格权与自然人人格权有本质的区别,它不具有伦理性;我国不应承认法人人格权,否则有悖于民法人文主义。
     第三章是探讨了人格权作为实在法上的权利的理论与制度问题。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探讨了人格权作为实在法上的权利的理论争议,回答了对人格权作为权利的前提——权利概念的理解,论述了人格权作为权利的特殊性,并对我国当前关于权利概念的通说——权利利益说适用于人格权提出了质疑。第二节探讨了人格权的权利性质。人格权的本质属性是专属性,内在于人格的权利体现了人格权的本质,绝对不可商业化;人格权作为支配权有其特殊性,通过人格权客体的特殊性、对支配权概念的认识、如何看待自杀、自残行为和部分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几方面对此进行了分析。第三节探讨了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首先,从义务主体、理念和内容之规定几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并对我国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做了具体的比较分析。其次,探究了二者的转化,主要是宪法价值在民法人格权中的浸润和民法对宪法人格权的补充。还对宪法人格权的民法效力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对我国当前人格权立法中的争议制度和立法体例安排做了探讨。本章分为二节。第一节探讨了一般人格权制度,首先从法学方法论上对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接着对我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模式和内容进行了研究论证,最后对一般人格权的制度价值、不确定性以及克服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我国民法典人格权部分是否应独立成编进行了探讨,首先是基于人格权与人格的关系、人格权的权利性质理论这两种传统的分析路径进行了分析,然后从法学方法论体系构建的角度论证了人格权应该独立成编。
Now our country civil code is in the process of legislation. There is a wide and fierce debate about personality rights. The focus of controversy is the personality rights legislation way--whether the personality rights should be independent compile. But whether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ight problems are not isolated. There ar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the basic theory about personality rights. These controversy problems are related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legal personality and "what is right." It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philosophy of "what is man" which is a fundamental philosophy problem. Theoret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ces lead to the different system arrangement which are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nd whether to admit legal person personality rights. This paper does not involved in all the issues about theory and legisla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but discussed theories and systems which are related to the personality right attributes and whether personality right should be single compile.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The historical research of personality right is studied in chapter1. There are three parts in chapter1. Part1discusses the meaning of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and personality, personality and personality rights within the association on this basis. Part2discussed the evolution of legal personality and its meaning, to clarify the legal personality from inequality to equality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The reason is that the basis of the personality of the evolution from status to ethics. But the ethics basis of personality has a tendency to retreat. Part3combed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personality rights, pointed out that the source of personality rights "of their own rights" is the sign of the real production of the modern concept of personality rights or the rights of personality. It can be seen from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 increasingly wid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Specific personality rights of the species are gradually increasing. Some countries have started to recognize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nd moral rights system also has a separate trend.
     The chapter2i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moral rights. This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three.Partl explores the definition of the philosophy of human nature, and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man's rational nature of legal equality personality, and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ity rights, but not for the personality rights of the rich ethical value to make further explanation. The body theory and its meaning for personality rights are discussed. Body on the person's emotional preaching the philosophy of human nature, body dimensions, not the nature of human reason classified as emotional, but to abandon the ideological dualism of body and mind. The full recogni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source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theory paves the way to provide a better theoretical explanation and guidance for personality rights development. Part2examines the natural rights property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China scholars deny the natural right property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 Personality rights have the natural right property, which can be seen through the analysis in 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 and the philosophy of Kant. To recognize the natural right property of personality rights in China ha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Part3accompanies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theory based on the legal person the inquiry. The so-called right of legal personality and personality rights of natural persons are essentially different. It is not ethical. China should recognize that the property of legal personality right is contrary to the civil law of humanism.
     The chapter3explores the theoretical problems and some systems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as actual law rights. This chapt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1discusses theoretical arguments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on actual law, and answered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as the premise of the right-the right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The personality right as a special right, and our country current concept of rights announcements-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ory to apply to personality rights are questioned. Part II discusses the nature of the right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Some specific personality rights which reflect the essence of the right of personality are absolutely of non-commercialization. The personality right as controlling right has its particularity and the object of personality right also has its particularity.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control is over how to treat suicide, self-mutilation behavior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commercial aspects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Part III discusses the personality right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civil law personality rights. The two aspect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obligations, the main ideas and content are compared. The transformation of Constitution Personality rights and civil law personality rights is also explored, which involve the main constitutional values infiltration in the personality rights in civil law and the complement of civil personality rights for the constitution. The effects of constitutional personality rights in civil law is also discussed.
     Several dispute system and style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s in legislation are discussed in chapter4. There are two parts in this chapter.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is discussed in part1. It is firstly discussed to clarify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nd the related rights which is based on methodology level. How to stipulate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contents in the Chinese civil code is also discussed. The institutional value and uncertainty of the general personality right and how to overcome are detailed. Part2is about the analysis of independent compile of legal personality rights. It is firstly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ersonality right attributes theory and the law system construction of the methodology of perspective. Secondly, it discussed that the personality rights should be a single compile from the point of legal methodology system view.
引文
1笔者曾在2003年山东大学硕士论文《形象权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里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当时得出结论中国应该承认形象权,现在看来没有考虑到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人格权的历史,过于激进或者说有点操之过急。
    2这些涵义详见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胡玉鸿:《围绕“人格”问题的法理论辩》,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
    3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页。
    4参见[葡]Carlos Aler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第41页。
    5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6页。
    6《辞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94页。
    7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8这种观点可以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胡玉鸿:《围绕“人格”问题的法理论辩》,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9[德]爱杜亚德·惠尔德:《自然人和法人》,转引自[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
    10徐国栋先生认为,苏联学者们对1964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规定做目的性扩张解释,认为苏联民法还调整与财产关系完全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也就是名誉、尊严、肖像、通讯自由等人格利益发生的关系,因为对这些权利的侵害要导致则产赔偿。至此,传统的人格和身份在前苏联得到了完全的改造,主体资格意义上的“人格”变成了主体性要素之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人格权。参见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
    11马俊驹:《论作为私法上权利的人格权》,载《法学》2005年第12期,第46页。
    12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3页。
    13 Savatier Metam orphoses econom iques et socials du droit prive daujourdhui Ⅲ n355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事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注4。
    14胡玉鸿:《围绕“人格”问题的法理论辩》,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18-19页。
    15德国《基本法》第2条的“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人格的权利”,其中的“人格”的解释参见周云涛:《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以德国为中心的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6—42页。
    16[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事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7—88页。
    17王伯琦:《民法总论》(台),第57页,转因自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1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2页。
    19[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20申政武:《论人格权及人格损害赔偿》,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第54页。
    21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22[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页。
    2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24[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事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25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5页。
    26周相:《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98页。
    2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28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第72页。
    29[意]斯奇巴尼:《优士丁尼及其<民法大权>》,载黄风译:《民法大全选择·正义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页。
    30胡玉鸿:《法律史上人格制度的演化》,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4期,第41页。
    31[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3—54页。
    32[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依附关系的成长》(上卷),张绪山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49页。
    33[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谢汉琪译,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91页。
    34徐国栋:《权利能力制度的理想与现实》,载《北方法学》第1卷总第2期,第12页。
    35[法]罗贝尔·巴丹戴尔:《最伟大的则产》(中译本代序),载于《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1—22页。严格地说,当时法国人的解放、人的平等地位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比如男人和女人在人身领域、财产领域还存在着不平等现象,但是人人平等的旗帜已经树立起来了。
    36徐国栋:《权利能力制度的理想与现实》,载《北方法学》第1卷总第2期,第12页。
    37[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津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1页。从《奥地利民法典》开始,私法上人的地位称为“权利能力”,德国、瑞士、日本、旧中国民法以及我国民法通则都采此称谓。
    38[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事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39[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事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76页。
    40马骏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梅夏英也有类似表达,见梅夏英:《民事权利能力、人格与人格权》,载于《法律科学》,1999年第1期,第58-59页。
    41拉德布鲁赫、星野英一都表达了这种观点,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第372页。国内学者郑永宽、马俊驹、刘卉也有类似看法,见郑永宽:《人格概念解析》,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马骏驹、刘卉:《论法律人格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发展——从民法中的人出发》,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
    42[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3页。
    4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哗,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4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津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3页。
    45转引自[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41页。
    46[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5页。
    47范进学:《权利政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48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4页。
    49徐显明:《人权主体之争引出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50[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页。
    51权利能力概念是何人提出,学者认识不一。梁慧星教授认为,在学者Franzvon Zeiller所起草的《奥地利民法典》中第一次使用,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李永军教授认为,《奥地利民法典》中规定的人格仍然在能力之前,取得权利之能力是人格的体现。现在民法上的“权利能力”词的真正含义与适用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参见李永军:《论民事权利能力的本质》,《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龙卫球也认为德国民法典专门创造和使用了权利能力一词,参见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页;付翠英也赞同此观点,付翠英:《人格·权利能力·民事主体辨思——我国民法典的选择》,载《法学》,2006年第8期。
    52[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60—261页。
    53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54[德]耶林:“罗马法的精神”,转引自[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8页。
    55[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56[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57[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事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页。
    58[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
    59[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60[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人法》(民法大全选译),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61徐国栋:《人格权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3页。
    62[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人法》(民法大全选译),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9页。
    63韩德强:《人的尊严》,山东大学2006年博士论文,第100页。韩德强先生在博士论文中对秩序性尊严与普遍性尊严有详细的论述。
    64日本法学家星野英一持这种观点,我国法学界大多赞成这一观点,详见[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18页;徐国栋:《人格权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5页。
    65 Hupon is Donelli()pera omnia Tomus Prinus I [M].Roma Typis JosephiSalvingggi 1828,p229转引自徐国栋:《人格权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5页。
    66参见徐国栋:《人格权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5页;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18页。
    67参见徐国栋:《人格权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5—6页。
    68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19页。
    69[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第398页。
    70[德]伊曼努尔·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4—95页。
    71[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第398—399页。
    72[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第399页。
    73《圣保罗教堂宪法》指受1848年欧洲大革命的影响,德国在国家尚未统一的情况下,在法兰克福市圣保罗教堂成立了由各邦国代表组成的立宪议会,为统一德国所起草的宪法。1849年该法起草完毕,但是由于各邦国对统一未形成一致意见,结果本次立宪以失败告终。
    74[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第399页。
    75星野英一认为是德国学者格奥尔格·普赫塔(Georg Friedrich Puchta 1798-1846)首先提出人格权的概念,但是根据徐国栋的研究,普赫塔所说的人格权中的“人格”是主体资格的意思。最近的研究中,张红认为纽内尔首先确认了一般人格权。分别见[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53页;徐国栋:《人格权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6页;张红:《十九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24页。
    76张红:《十九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24页。
    77张红:《十九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26页。
    78张红:《十九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27页。
    79参考: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20页;张红:《十九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27页。
    80张红:《十九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27页。
    81张红:《十九世纪德国人格权理论之辩》,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28页。
    82近代民法是指经过十七、十八世纪的发展,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而获得定型化的民法理念,如自由平等的人格、私的所有、私法自治等,近代民法典主要指这一时期编纂的民法典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等。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93[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2页。
    84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第20页。
    85[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4页。
    86[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第402页。
    87该案案情:被告是一家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周报中,刊登了对前第三帝国经济部长沙赫特博士的一篇批评文章。原告律师以沙赫特博士的名义要求更正。但是被告断章取义,仅发表了这封信件的片段,且置于“读者来信”栏目。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806页。
    88具体参阅:张红:《二十世纪德国人格权法的演进》,载《清华法律评论》第四卷第一辑。
    89徐国栋:《人格权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9页。
    90徐国栋:《人格权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7页。
    91详见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92[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王闯译,第88页。
    93马俊驹著:《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94姚辉:《人格权的研究》,载杨舆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97页。
    95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7页。
    96[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
    97关于人的本质的探讨,我国先哲们也不乏真知灼见。例如孟子的“我善养吾浩然之气”(《孟子·公孙丑上》)是对人的精神的重视;孔子所谓的“仁”就是人道原则,也是对人的尊重与爱,肯定了人的尊严,与西方哲学家的认识有共同之处。笔者之所以选取了西方哲学进行探讨,是因为近现代意义的人格权在西方产生,西方哲学思想是其直接理论来源。
    98[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页。
    99[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6页。
    100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7页。
    101[法]胡塞尔.:《现象学与哲学的危机》,.吕祥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5页。
    102[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9页。
    103[古希腊]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4页。
    104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三卷,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105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页。
    10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5页。亚里士多德把灵魂分为理智部分和无理智部分,理智部分和理性相应,无理智部分和情欲、身体相应,因此可以认为这里的理智与理性等同,参见其《政治学》第14页注释2。
    10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0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页。
    109[古罗马]马可奥勒留:《沉思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页。
    110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注意这里的人格权同近现代意义的人格权是不同的。
    111[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王闯译,第23页。
    112[英]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全集》,第七卷,朱生豪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78年版,第63页。
    113[法]笛卡尔:《方法谈》,引自《十六一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第148页。
    114《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70页。
    115[英]洛克著:《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07页。
    116[英]洛克著:《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81年版,第307页。
    117[英]洛克著:《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81年版,第309页。
    118[英]洛克著:《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81年版,第323页。
    119[德]伊曼努尔·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0页。
    120[德]伊曼努尔·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1页。
    121[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48页。
    122[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123[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124[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125萨维尼,F.C.:《当代罗马法的体系》,第2卷,柏林,1840年,第2页,转引自[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126[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2页。
    127[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128[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第398—399页。
    129周云涛:《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6页。
    130如何规定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当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之第二条:“自然人、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二是王利明主编的《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2条:“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受法律保护。”三是杨立新设计的方案,即《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建议稿》第1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四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设计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46条:“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131[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132转引自[美]John Chipman Gray:《法律主体》,载《清华法学》第1卷第1期,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133[德]京特·雅布克斯:《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
    134李中原:《人身关系六题》,《法学》2003年第1期。
    135金惠敏:《身体作为统一的认识者与被认识者》,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70页。
    136《孟子·告子下》。
    137[德]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7—28页。
    138[德]尼采:《权力意志》,张念东,凌素心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05页。
    139[德]埃德蒙德·古斯塔夫·阿尔布雷希特·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60页。
    140[德]胡塞尔:《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的现象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0页。
    141[德]胡塞尔:《笛卡尔式的沉思》,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年版,第159页。
    142庞学铨:《身新现体性理论:象学解决身心关系的新尝试》,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1卷第6期,第7页。
    143[法]让·保罗·萨特:《存在与虚无》,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00页。
    144[法]莫里斯·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37页。
    145张之沧:《对身体的整体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50页;庞学铨:《身体性理论:新现象学解决身心关系的新尝试》,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1卷第6期,第8页。
    146庞学铨:《身体性理论:新现象学解决身心关系的新尝试》,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1卷第6期,第8页。
    147[法]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97页。
    148[法]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57页。
    149姚辉、周云涛:《人格权:何以可能》,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第13页。
    15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页。
    15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正文及注[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第103页。
    152杨大春:《杨大春讲梅洛一庞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153[法]梅洛·庞蒂:《知觉现象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23页。
    154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15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9页。
    156[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常青、虞蓉、邹海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20—421页。
    157张之沧:《对身体的整体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49页。
    158转引自王利明:《试论人格权的新发展》,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159[德]费尔巴哈:《未来哲学原理》,见《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83页。
    1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页。
    161[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283页。
    16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
    163[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2、97页。
    16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165[英]洛克:《政府论》(上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5页。
    166[英]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6页。
    167[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12页。
    168[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169[美]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70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页。
    171韩大元:《宪法学》,高教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页。
    17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173[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70-272页。
    17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7-118页。
    175在康德哲学中使用的概念是天赋权利,天赋权利也是导源于人性的,只不过康德的人性是指人的自由本性,从自然权利是基于人性的、人所固有的权利的意义上,笔者对天赋权利和自然权利不做区分。
    176[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8页。
    177赵明:《康德论自然权利》,载赵明主编《法意》,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2页。
    178[德]伊曼努尔·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9-11页。
    179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载《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180[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181[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182[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183[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184[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185[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版年,第52页。
    186[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3页。
    187赵明:《康德论自然权利》,载赵明主编《法意》,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5页。
    188[德]伊曼努尔·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1页。
    189赵明:《康德论自然权利》,载赵明主编《法意》,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56页。
    190[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4页。
    191两种观点分别参见徐国栋:《再论人身关系——兼评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建议稿第3条》,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4期,第4页;李中原:《人身关系六题——与徐国栋先生商榷》,载《法学》,2003年第1期,第118页。
    192[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3页。
    193[德]伊曼努尔·康德:《实用人类学》“前言”,邓晓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
    194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39页。
    19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233—235页。
    196《费希特选集》第1卷,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17页。
    197关于这两位学者的研究可参阅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235—240页。
    198人权是自然权利的现代表述,从权利根据的角度,人权与自然权利是同义的。关于自然权利与人权的比较可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第166—167页。
    199[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5年版。
    200何怀宏:《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20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202《权利篇》,《直说》第2期(1903年)。
    203黄克剑:《东方文化——两难中的选择》,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204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
    205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92页。
    206[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页。
    207尹田:《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208[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14页。
    209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页。
    210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14页。
    211张翔著:《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49页。
    212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第53—54页。
    213吕世伦主编:《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上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44页。
    214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第54页。
    215薛军:《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第54页。
    216 Eric H. Reiter, Personality and Patrimony:Comparative Perspective on the Right to One's Image,76 Tul. L. Rev.673。
    217[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载《环球法律评论》冬季号,第399页。
    218“权利人本身”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人格说”见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人格利益说”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伦理价值说”见马俊驹、张翔:《论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46页。
    219郑永宽:《法人人格权否定论》,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第92页。
    220尹田:《论法人人格权》,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第55—56页。
    221张之沧:《对身体的整体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49页。
    222李锡鹤:《论法人是无形主体》,载《法学》2000年第7期,第33页。
    223马俊驹:《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之探讨(下)》,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第30页。
    224[英]阿伦·布洛克:《西文人文主义传统》,董乐山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5页。
    225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226[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王晓哗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页。
    227[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228[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8页。
    229[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6页。
    230杨立新:《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当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115页。
    231龙显铭:《私法上人格权之保护》,中华书局1948年版,第2页。
    232[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邵建东、常青、虞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3页。
    233[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邵建东、常青、虞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3页,另见梁慧星:《民法典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载《法制日报》,2002-08—04。
    234[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2页。
    235[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1页。
    236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8页。
    237[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40页。
    238[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239韩庆云、邹诗鹏:《人学——人的问题的当代阐释》,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240陈波:《逻辑哲学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
    24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
    242[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78页。
    243主张“人格利益说”的学者有梁慧星、杨立新等,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主张人的“伦理价值”或“人格要素”的学者如马俊驹,见马俊驹、张翔:《论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马俊驹:《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人格说”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34页。主张“权利人本身”者如Pinto、胡长清、法国学者盖斯旦等,具体可参见[葡]Carlos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第185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页。[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1页。
    24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245马俊驹:《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第47页。
    246马俊驹:《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0期,第48
    247马俊驹、张翔:《论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46页。
    248黑格尔将自由分为三个层次:抽象的自由、任性、具体的自由。抽象的自由是最低层次的自由,黑格尔把它规定为一种“绝对的抽象可能性”,是一种“抽象的否定性”,指人有无限的可能性,存在于抽象的未选择状态;具体的自由是自由的最高层次,这样的自由是:我选择了一个对象,但是这个对象不构成对我的束缚;一、三层次不属于法的层次,只有第二层次即任性或任意的自由属于法的层次,任意的自由是指我出于自己的欲望在各种可能性中选择了一种,它包括两个方面:形式和内容。形式方面是欲望,任意是一种欲望,就是对某个目的的追求,内容就是目的本身。任意的自由的两个方面往往是矛盾的,内容构成对形式的束缚。法的作用就使这些任意的自由相互之间组成一个合理的体系。而所谓权利就是指在这种体系和规范之中的自由。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29页。
    249[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1-42页。
    250[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251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192页。
    252[德]费希特:《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16页。
    253[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9页。
    254[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8页。
    255姚辉、周云涛:《人格权,何以可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第14页。
    256[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3页。
    257[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41页。
    258 Jeremy Bentham, The theory of Legislation, edited by C.K.Ogden, English translated from the French of Etienne Dumont by Richard Hildreth, London:Kegan Paul, Trench, Trubner, and Co. LTD,1931, p93.
    259 Rodulf von Jhering, law as a means to an end, English translated by Isaac Husik, New York:The Macmillan Company,1924, p40.
    260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26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4页。
    26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263边沁指出,要估算利益对行动的影响,就要根据以下的程序:第一,看来由行动最初造成的每项可辨认的快乐的值;第二,看来由它最初造成的每项痛苦的值;第三,看来由它随后造成的每项快乐的值,这构成最初快乐的丰度和最初痛苦的不纯度;第四,看来由它随后造成的每项痛苦的值,这构成最初痛苦的丰度和最初快乐的不纯度;第五,把所有快乐的值加在一起,把所有痛苦的值加在一起,把两个总值进行比较,其差额就可以表示其好的或坏的总倾向:第六,确定利益相关者的人数,对每个人都按照上述程序估算一遍。参见[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88页。
    264洪谦:《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出版1963年版,第457页。
    265[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0年版,第58页。
    266[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0年版,第58页。
    267[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出版2000年版,第57页。
    268[英]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版,第150页脚注。
    269 Bentham, Supply without Burden, in Jeremy Bentham's Economic Writings 279,335(W. Stark edn.1952),转引自[英]H.L.A哈特著《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270 Bentham, Supply without Burden, in Jeremy Bentham's Economic Writings 279,335(W. Stark edn.1952),转引自[英]H.L.A哈特著《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
    271[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1页。
    272胡玉鸿:《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第3页。
    273[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27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6、111页。
    275王利明、杨立新、姚辉编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该部分内容为王利明所撰)。
    276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277[英]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0页。
    278 J. S. Mill, Utilitarianism, in 10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203, p250(J. Robson edn.1969).
    279 J. S. Mill, Utilitarianism, in 10 Collected Works of John Stuart Mill203, p250-251(J. Robson edn.1969).
    280[英]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页。
    281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282[德]伊曼努尔·康德:《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370页。
    283[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48页。
    284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285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
    28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页。
    28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9页。需要补充的是,黑格尔把人格的实质归结为自由意志。
    288[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目录,第1—2页。
    28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5页。
    29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5页。
    29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5—57页。
    29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7页。
    293[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页。
    29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页。
    295[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页。
    296[德]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1页。
    29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9页。
    29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5页。
    299徐宗良、刘学礼、翟晓敏著:《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205页。
    300[德]汉斯·哈腾鲍尔:《民法上的人》,孙宪忠译,《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第399页。
    301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论从非道德行为到侵权行为的转变》邵建东、常青,虞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3页,另见梁慧星:《民法典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载《法制日报》,2002-08-04。
    302邓晓芒:《邓晓芒讲黑格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
    303[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7页。
    30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0页。
    305[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6页。
    306邓晓芒:《邓晓芒讲黑格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4页。
    30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5页。
    30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79页。
    309爱比克泰特在《哲学谈话录》中设想了一场与暴君的对话:“比如当一个暴君威胁我、传唤我的时候,则我的回答是:‘你在威胁谁?’如果他说‘我将给你戴上镣铐。’则我回答:‘他威胁的是我的手和脚。’如果他说:‘我将砍掉你的头。’则我回答:‘他威胁的是我的脖子。”见[古罗马]爱比克泰特:《哲学谈话录》,吴欲波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3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7页。
    311邓晓芒:《邓晓芒讲黑格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312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40页。
    313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314[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
    315金可可:《论支配权概念——以德国民法学为背景》,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第76页。
    316马俊驹、张翔:《论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56页。
    317[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9页。
    318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9页。
    319张玉堂:《我们有死的权利吗?》,载《法学》2001年第10期,第8页。
    320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321尹田:《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第10页。
    322[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323[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6页。
    324[德]伊曼努尔·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51页。
    325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326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327[德]伊曼努尔·康德:《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道德形而上学》,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1页。
    32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版,第48页。
    32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61年版,第48页。
    330[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331[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332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页。
    333李锡鹤:《民法哲学论稿》,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334在美国,名人姓名、肖像甚至声音等人格要素被付诸商业性利用的权利称为“形象权”,是一种财产权,形象权的主体扩展到了普通人。详细参见姜新东:《形象权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
    335李琛先生认为,为了保持“无直接财产内容”与“专属性”的一致,可以将“无直接财产内容”解释为:权利对象是必然的人格要素,它能否带来财产利益是或然的,法律保护该对象的直接依据,是因为对象属于人格要素。”参见李琛:《质疑知识产权之“人格财产一体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69页。
    336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492页、第531页。
    337 Michael Madow, Private Ownership of Public Image:Popular culture and Publicity Rights,81 Calif. L. Rev.125, 156(1993).
    338 MICHAEL SCHUDSON, ADVERTISING, THE UNEASY PERSUASION:ITS DUBIOUS IMPACT ON AMERICAN SOCIETY 274 n.30 (1984).
    339 NEIL POSTMAN, AMUSING OURSELVES TO DEATH:PUBLIC DISCOURSE IN THE AGE OF SHOW BUSINESS 59-60 (1985).
    340 PETER C. MARZIO, THE DEMOCRATIC ART:CHROMOLLTHOGRAPHY 1840-1900, PICTURES FORA 19TH-CENTURY AMERICA(1979).
    341 Michael Madow, Private Ownership of Public Image:Popular culture and Publicity Rights,81 Calif. L. Rev.125, 157(1993).
    342 Prest v. Stein,265 N.W,85 (WLS.1936).
    343 DONR PEMBER, PRIVACY AND THE PRESS:THE LAW, THE MASS MEDIA,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11 (1972).
    344 MICHAEL SCHUDSON; DISCOVERING THE NEWS:A SOCIAL HISTORY OF AMERICAN NEWS PAPERS 95 (1978).
    345 Michael Madow, Private Ownership of Public Image:Popular culture and Publicity Rights,81 Calif. L. Rev.125, 157(1993).
    346 Michael Madow, Private Ownership of Public Image:Popular culture and Publicity Rights,81 Calif. L. Rev.125, 157(1993)..
    347 Michael Madow, Private Ownership of Public Image:Popular culture and Publicity Rights,81 Calif. L. Rev.125, 157(1993).
    348 NEIL HARRIS, Iconography and Intellectual History:The Halftone Effect, in CUITURAL EXCURSIONS: MARKETING APPETITES AND CULTUREL TASTES IN MODERN AMERICA 304,313-16 (1990).
    349 Michael Madow, Private Ownership of Public Image:Popular culture and Publicity Rights,81 Calif. L. Rev.125, 159(1993).
    350 Michael Madow, Private Ownership of Public Image:Popular culture and Publicity Rights,81 Calif. L. Rev.125, 157(1993).
    351 STUART EMEW, ALL CONSUMING IMAGES:THE POLITICS OF STYLE IN CONTEMPORARY CULTURE (1988).
    3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6页。
    353韩德强:《论人的尊严》,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第78页。
    354 STEPHEN FOX, THE MIRROR MAKERS:A HISTORY OF AMERICAN ADVERTISING AND ITS CREATOR 89 (1984).
    355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第3页。
    356[德]Robert Alexy:《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程明修译,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4期。
    357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25页。
    358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25页。
    359童之伟:《宪法民法关系之实像与幻影》,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第173页。
    360详见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361参见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2—273页;莫纪宏编:《宪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299页;.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7—509页。
    362周云涛:《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4页。
    363张豪:《我国宪法上人格权体系的廓清》,载《法治研究》2007年第8期,第39页。
    364许崇德:《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页;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275页。
    365对我国宪法第38条的扩大解释可以参见侯宇:《论人性尊严的宪法保障》,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年会论文集》,第671—677页;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366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第11页。
    367隐私权在美国产生的历史及其动因可参阅:姜新东:《形象权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第一章;隐私权发展成为宪法权利的历史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实践》(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429页。
    368这些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该司法解释在第139条、140条、141条、149条、150条、151条对《民法通则》有关人格权的规定进行了解释,例如第140条通过对名誉权的扩大解释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1998年)对侵害名誉权的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该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侵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受理;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对于司法实践中权利人要求赔偿因人格权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适用。
    369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第10页。
    370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6页。许多学者持这种观点,相关内容可参见:愈子清主编:《宪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1页;许崇德:《中国宪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8页;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275页;谭红:《人身权利的宪政之维》,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
    37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0页。
    372焦洪昌、贾志刚:《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之理论与实践——兼论该理论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指导意义》,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4辑,第230—233页。由于这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已经为我国学界所熟知,在此只做简单的介绍。美国采用的是“政府行为理论”,只有私人的行为可以解释为政府行为时,宪法才能适用,实际上相当于德国的“间接效力说”,因此只以德国为例。
    373两种观点可参见张千帆:《论宪法效力的界定及其对私法的影响》,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徐振东《宪法基本权利的民法效力》,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6期:周永坤:《论宪法基本权利的直接效力》,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
    374蔡定剑:《中国宪法实施的私法化之路》,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第62页。
    37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376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62页。
    377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出版,第122页。
    378王利明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103页。
    379尹田:《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相同观点:冉克平:《一般人格权理 论的反思与我国人格权立法》,载《法学》2009年第8期。
    380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381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382我们通常所说的概念都是指逻辑学中的抽象概念。
    383《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107页。
    384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385汪丁丁:《走向边缘》,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24页。
    386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90页。
    387《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388[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8页。
    389 [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19页。法学上称抽象概念式的体系为外部体系,假使这种体系是完整的,法律问题仅借逻辑的思考操作即可完成。利用法律原则等注重价值内容的方式构成的体系为内部体系。实际上法律上体系的构建没有纯粹的外部或内部体系。
    390王利明、杨立新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391[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97页。
    392尹田:《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5期,第9页。
    393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27页。
    394尹田:《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395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3页。
    396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1页。法律上形成体系通常借助抽象概念(利益法学称编纂概念)、类型、法律原则及功能性概念,相关论述见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574页,还见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第333页。
    397[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9页。
    398[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1—332页。
    399参见《普通逻辑》编写组:《普通逻辑》(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26—131页。
    400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8卷第2期。
    401[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402[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81页。
    40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02—104页。
    404徐国栋先生认为,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的“人格”并非自然人对其精神要素享有的权利,而是表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当时的“不法侵害人格”不过是侵害某人的自由权。但是,通过目的性扩张,可以把侵害人格解释成侵害其他一切人格权。1983年立法者为第28条增加了11个附条,形成人格权救济的体系,这才是一般人格权制度的真正创立。参见徐国栋:《人格权历史沿革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第7—8页。
    405具体参阅:张红:《二十世纪德国人格权法的演进》,载《清华法律评论》第四卷第一辑。
    406王泽鉴:《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载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页。
    407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页。
    408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在人大法工委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和杨立新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建议稿》中都规定人格权的主体包括法人,杨立新还扩大到其他组织。笔者认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具有人格权,参见前面法人人格权驳议部分,在此对法人人格权问题不予分析。
    409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OL]http:www.law-dimension.com/detail/asp?id=269。
    410王泽鉴:《宪法上人格权与私法上人格权》,载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411马俊驹等:“关于人格、人格权问题的讨论”,http://www.civilaw.com.cn,2005-7-8.
    412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页。梁慧星持相同观点,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页。
    413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3页。
    414甘绍平:《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载《哲学研究》,2008年第6期。作者基于对尊严来源的三种解释模式“属性—尊严说”、“自主性—尊严说”、“道德完满性—尊严说”进行分析得出了这项论断。
    415[美]朗诺·德沃金:《性命的自主权——堕胎、安乐死与个人自由》,郭贞伶、陈雅汝译,商周出版社2002年版,第270页。
    416甘绍平:《作为一项权利的人的尊严》,载《哲学研究》,2008年第6期。
    417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82页。
    418参见魏定仁、甘超英、付思明:《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93页;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8页;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93页。
    419详见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420参见[德]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53页。
    421参酌宪法学说、各国宪法条文及宪法判例,与人格尊严类似的用语有人的尊严、人性尊严、人类尊严及个人尊严等,其中人的尊严较为多用。人的尊严被视为人权保障之哲学立场、价值基础或逻辑起点,我国宪法第38条中的人格尊严是否可做同一解释?林来梵先生持赞成观点,笔者深以为然。详见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422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民法典(草案)》意见为“人身自由”,王利明先生也是这种观点,见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的构建》,载《法学家》,考虑到王先生作为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员的身份,《民法典(草案)》与王先生观点、理由应是一致的。杨立新先生主张“人格自由”,见杨立新:《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值得注意的是,在王利明、杨立新、马特起草的《中国人格 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中,建议为“人格自由”,载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598页;在王利明2009年版的《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中也主张“人格自由”,并主张在具体人格权中规定“人身自由”,参阅第84页,第182—184页,与《人格权构建》中一般人格权条款中规定“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不作为具体人格权规定的意见不同。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提出的《中国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建议规定为“自由”,具体人格权不设人身自由。
    423杨立新:《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24肖泽晟:《宪法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页。
    425肖泽晟:《宪法学》,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9页。
    426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5页。类似的观点还有许多,参见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30页;俞子清:《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页;刘茂林:《宪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265页。
    427林来梵:《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兼论中国宪法第38条的解释方案》,载《浙江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428王泽鉴:《宪法上人格权与私法上人格权》,载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
    429王利明:《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制度的构建》,载《法学家》,
    430两种观点分别见杨立新著:《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645页;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181页。
    431尹田:《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
    432此处可能存有疑问:既然宪法规定为人身自由,一般人格权如果规定为人身自由而不是人格自由岂不是与宪法更加一致?前面已经提到,宪法学界人身自由的解释已经倾向于人格的自由发展,比较宪法法上一般也是采纳人格自由。我国宪法制定时急于纠正“文革”期间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的严重错误,宪法学理论其时又不发达,采用了人身自由的表述,现在只好依靠解释来弥补不足。因此一般人格权采用人格自由才能真正保持与宪法的精神一致。
    433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8页。
    434杨立新:《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35范进学:《权利政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梁慧星先生也有类似表述,“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436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
    437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292页。
    438尹田:《论一般人格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4期,第15—16页。
    439[美]弗里得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社1997年版,第61页。
    440[美]弗里得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社1997年版,第61页。
    441叶金强:《一般人格权初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第185页。
    442为了表述方便,我们暂且称法律为规则,尽管法律是一个原则、规则、概念等构成的体系。
    443[英] H.L.A.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444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63—64页。
    445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131页。
    446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65页。
    44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28-131页。
    448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83-485页。
    449转引自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1页。
    450沈敏荣:《后现代主义思潮与法律的不确定性》,载《浙江学刊》,1999年第4期,第86页。
    45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86页。
    45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87页。
    453齐振海主编:《认识论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4页。
    454齐振海主编:《认识论新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34页。
    455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76—478页。
    456马克斯韦伯语,转因自陈嘉明:《现代西方哲学方法论的宏观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9年第3期。
    457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458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4591920年初,瑞舍(Resor)公司设法说服了一些伟大的女性以慈善捐助的名义赞助、宣传公司的产品。按照一位广告历史学家的说法,“当纽约的杰出女性、年迈的Belmont女士允许J. Walter Thompson公司利用自己的姓名宣传Pond冰激凌时,人们的观念开始了突破。”详见姜新东:《形象权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山东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第3—10页。
    460[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88页。
    461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0页。
    46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10页。
    46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6页。
    464[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23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12页。
    465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248页。
    466参见[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上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23页。
    467还有一种模式可称为折中模式,这种模式主张人格权的客体是人的伦理价值,人的伦理价值可以按照是否具有经济内涵分为“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和“外在于人的伦理价值”,不具有经济内涵的为“内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规定在自然人部分,具有经济内涵的为“外在于人的伦理价值”,规定在独立的人格权部分,折中模式实际上是独立模式的变种。参见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53—57页。
    468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
    469见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12—13页;还可参见梁慧星:《民法典不应单独设立人格权编》,载于《法制日报》,2002年8月4日。尹田先生认为:人格权法不应独立成编,而应当在民法典“自然人”一章中专设“自然人人格保护”一节,从“保护”之角色出发而非从“设权”之角色出发,对一般人格权与各具体人格权作出规定。参见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4期。笔者前面已经论述过人格权作为自然权利,民法的规定不能视为赋予权利,因此对尹田先生的观点没有展开讨论。
    470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36页。
    471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13页。
    472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38—39页。
    47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6页。
    474关于美国形象权的产生、发展以及性质等论述可参见姜新东:《形象权研究——以美国法为中心》,2003年山东大学硕士论文。
    475曹险峰、田园:《人格权法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第126页。
    476薛军:《理想与现实的距离》,载于徐国栋主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477关于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部分的论述除标注外,均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8页。
    478黄茂荣:《法律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7-618页。
    479[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9页。
    480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1页。法律上形成体系通常借助抽象概念(利益法学称编纂概念)、类型、法律原则及功能性概念,相关论述见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574页,还见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333页。
    481[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9页。
    48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9页。
    483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90页。
    484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0页。
    485两种观点以王利明、梁慧星为代表,分别参见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35页;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第13页。
    486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8页。
    487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
    488[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2页注释2。
    489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35页。
    190 Hubmann, DasPersonlichkeitsrecht,1967, S.309 F.转引自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页。
    1、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葡]Carlos Alerrto da Mota Pinto:《民法总论》,林炳辉等译,澳门法律翻译办公室、澳门大学法学院1999年版。
    3、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5、杨立新:《中国人格权法立法报告》,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6、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7、王利明主编:《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8、王利明:《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9、王利明:《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10、王利明:《人格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1、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2、王利明:《民法典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3、[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民事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4、[日]五十岚清:《人格权法》,[日]铃木贤、葛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5、[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8、[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9、[意]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择·正义与法》,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0、[英]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1、[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依附关系的成长》(上卷),张绪山译,商务 印书馆2004年版。
    22、[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张丽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3、[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津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4、[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2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6、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八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27、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梁慧星先生主编之域外法学名著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8、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
    29、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0、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
    32、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3、周云涛:《论宪法人格权与民法人格权——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4、张翔:《自然人格的法律构造》,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35、范进学:《权利政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6、徐显明:《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7、[德]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8、[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9、[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人法》(民法大全选译),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40、[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2、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3、杨舆龄主编:《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
    44、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45、[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
    46、[德]恩斯特·卡西尔:《人论》,甘阳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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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美]列奥·斯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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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8、[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79、[英]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80、[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
    81、[美]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董娇娇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2、韩大元:《宪法学》,高教出版社2005年版
    83、[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84、赵明:《法意》,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85、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的历史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6、[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1995年版。
    87、何怀宏:《底线伦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8、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基本原理、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9、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90、路淑英、张宏:《神话的启示——人本主义问题研究》,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
    9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2、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93、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94、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5、黄克剑:《东方文化——两难中的选择》,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96、齐延平:《人权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97、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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