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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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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法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独有的司法审判制度,设立半个世纪以来,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审判委员会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因此理论界乃至实务部门都有不少人主张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究竟,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当存还是当废?《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进行了规划,新一轮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也将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列为重要议题。那么,审判委员会制度应当如何进行合理的改革?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希望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系统和深入的研究,达到以下两个目的:(1)澄清思想认识上的一些误区,裨益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理论研究;(2)提出切合实际的改革完善建议,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践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研究的主要方法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思想,综合运用历史分析、实证考察、比较研究的方法,紧紧结合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密切联系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力求介绍翔实全面、分析理据充分、评价客观公允、建议切实可行,希望笔者的研究能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发展完善提供一管之见。
     本文研究的主要思路,可以简单概括为“怎么来”、“是什么”、“怎么样”、“存或废”以及“怎么办”,具体而言,首先,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考察,明确了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从何而来的;其次,通过对审判委员会的法律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定位以及工作规则的介绍,说明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现在的基本状况;再次,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状况的考察,剖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又次,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废问题的探讨,得出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在中国应该保留并予以改善的论断;最后,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建议的阐述,为该制度今后的发展指出了方向。
     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五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导论主要是介绍论文的选题意义、学术研究的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第一部分是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考察。主要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和产生原因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历史沿革主要从新中国成立之前和新中国成立之后两个方面分析,产生原因是从中国的司法传统影响、政治体制要求、司法实践需要、外来因素影响的角度来进行分析。
     第二部分是介绍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要从它的法律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定位和工作原则这四个方面来阐述。对于法律性质,概括了当前争论的四种观点,并通过对四种观点的分析来确定本文对审判委员会性质的认识,认为其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而且是最高审判组织。对于组织结构,主要介绍了审判委员会的组成、规模及其专业委员会。对于职能定位,详细分析了审判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即总结审判经验、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和决定其他有关审判的重大问题。对于工作规则,主要从启动程序、评议程序和列席程序进行了阐述。
     第三部分是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运行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组织结构的问题、职能定位的问题和工作规则的问题。在组织结构上,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人员构成单一化、专业化建设不足、办事机构不健全的问题;在职能定位上,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讨论案件范围不明确、各主要职能发挥失衡的问题;在工作规则上,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案件启动程序不规范、案件讨论采用会议制、评议程序规则不明确、表决程序和规则欠缺、保障制度建设很落后的问题。
     第四部分探讨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梳理并探讨了以往有关审判委员会制度保留、废除、改善的争论观点,并对三种观点的理由分别作出了概括。保留说认为,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符合社会现实,有利党的领导;案件集体把关,有利司法公正;发挥法定职能,指导审判实践。废除说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传统文化产物,失去存在土壤;职能发挥较弱,不利素质提升;违背诉讼原则,不利司法公正。改善说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历史必然选择,仍有存在必要;问题越发凸显,改革势在必行。通过对三种学说的分析,本文认为当前应当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并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原因在于,审判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体现专业化化、仍然可发挥多重职能、不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符合司法改革的潮流。
     第五部分针对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完善的建议。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的改革完善、职能定位的改革完善和工作规则的改革完善三个方面。针对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打破人员单一化、落实好专业化改革、健全专门办事机构;针对职能定位存在的问题,应限定案件范围数量、有效整合各项职能;针对工作规则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案件启动程序、会议制审理制并重、完善评议程序规则、完善表决程序规则、加快保障制度建设。
     结语主要是对审判委员会的未来发展作一展望。本文认为,未来的审判委员会将很少甚至不再讨论个案,职能将转向以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加强审判管理为主。
     本文认为,真正完美的制度是不存在的,虽然从长远来看,审判委员会制度会被废除,但是当前审判委员会制度还有其存在的价值,我们最明智的选择应该是将其改革完善。在此基础上,为了能使该制度在转型期的司法改革潮流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本文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与实效性较强的改善建议。
     本文在如下四个方面有所创新:(1)尝试搭建了一个比较合理的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2)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实证考察以及比较研究等多种科学的研究方法;(3)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如审判委员会并非行政化,审判委员会应只讨论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的路径,制定司法解释应坚持谦抑性原则和实践性原则等等;(4)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完善提出了全面系统的建议建言。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stipulated in law and peculiar in China is an importantpart of judici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ince its establishment halfcentury ago,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role. But as theestablish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democracy and rule of law,the conflicts between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and rule of law are emerging with avariety of practical issues. Therefore, Chinese academia and even some practitionersargue that it's time to abolish it. Retain it or not? Reform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system is touched on in The Third Five-Year Reform Outline for the People's Courts(2009-2013). And it is also an important issue in the new round central judicialsystem reform. But how should we do next with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Given thequestions presented above, this thesis will research on the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deeply and systematically striving to achieve two goals: firstly correcting somemisunderstandings, which will benefit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judicial committeesystem; and secondly putting forward practical advice on reform for the applicationand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On the basis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and dialectics, methods of historicalanalysis, empirical and comparative study are employed synthetically in this thesis. Itpays much attention to statute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judicial practice. Withfull-scale and accurate introductions, reasonable analysis, objective evaluations andpractical suggestions, this thesis aims to give author’s individual point of view on thereform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As a whole, the tracking path of this thesis can be summarized in five words:history, concept, situation, 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details, firstly, this thesis tries tomake clear the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by historical analysis. Then,the system’s current situation is introduced from four respects of attribute, structure,functions and working rules. Thirdly, the thesis examin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Fourthly, after a discussion on whether the system shouldbe retained or not, the thesis argues that it should be kept. With the conclusion, thethesis finally gives suggestions for the system’s reform and predicts its future.
     In addition to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e body of this thesis consists of five parts.
     Introduction explains the meanings of the selected subject, the existing academicachievements in this field, the research methods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thesis.
     The first part is a historical analysis on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mainly abouthistorical evolution and its origin. Historical evolution is illustrated in two differenteras, before and after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The motivations of its birth areanalyzed from four aspects, including Chinese judicial tradition, the requirements ofpolitical system, judicial practice demands and the influence of foreign judicialpractice.
     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the contents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from itsattribute, structure, functions and working rules. As for its attribute, four controversialviews are summarized and analyzed with the conclusion that judicial committee is thesupreme level tribunal within the people's court. Structure of the judicial committee isexamined from its establishment, members and special committees. As to thefunctions, this thesis makes a detailed description of its primary functions of summingup experiences in judicial practices, discussing the difficult, complicated or importantcases and making decision on significant judicial issues. Working rules includestipulations on initiating procedure, deliberating procedure and joining procedure.
     The third part studies on the operation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from threeaspects of structure, functions and working rules. Structurally, there exist suchproblems as imperfect legal provisions, lack of diversity and expertise of members,and defectiveness of institutional establishment. As for functions, the scope of casesthat should be discussed by judicial committee is not clear and the balance has notbeen achieved among the committee’s different functions. Regarding the workingrules, there are no explicit legal provisions for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and rules forinitiating procedures. Discussion on cases is held in the form of meetings anddeliberation rules are not clear. Procedures and rules for voting are not provided andsupervision and safeguard measures run out of date.
     The fourth part tries to find out the answer about whether the judicial committeesystem should be abolished or not. There are three views regarding the future of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One view argues that China should keep judicialcommittee system, because it is based on China's social reality and contributes tofulfill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What's mor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ases is a good way to achieve judicial fairness. In addition, by playing legal function, judicialcommittee will direct judicial practice better. The opposite view holds that judicialcommittee system, which is the result of traditional culture, has lost its foundationalready. Its functions can't be performed fully, which would block the improvement ofjudicial competency. Besides, this system is contrary to procedural principles anddamages judicial fairness. There is also another view that advocates reforming judicialcommittee system. It argues this system is a historical choice and should be retained,but reform on it is inevitable due to the issues the practice is confronting with.Considering the three views above, the thesis holds that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should be kept because of its special structure, functions to be performed, conformingto judicial principles and the tide of judicial reforms. But it ought to be reformed.
     The fifth part provides the advice on how to improve the judicial committeesystem from the aspects of structure, functions and working rules. To solve theproblems with structure, it is necessary to furnish the relevant law, to diversify thememberships, and to strengthen its expertise. With regard to working rules, the thesissuggests that relevant law should be made, how to initiate the judicial committeeprocedure should be regulated, meeting discussion and panel discussion forms shouldbe both adopted, deliberation rules should be furnished, voting rules should bestipulated, and supervision or safeguard measure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In conclusion, this thesis sketches the future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Itexpects that the function of judicial committee will be switched from single casedecision to issue of typical cases and judicial management.
     Although in the long run,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will be abolished, it isreasonable to keep it at present. Our wise choice is to reform and improve it.Therefore, this thesis provides some practical and effective measures on how toreform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and lead it to playing its role in judicial reform overthis transition stage.
     The thesis strives to contribute in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1) constructing atheoretical framework for the research on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2) employingdifferent research methods synthetically, such as historical analysis, empirical studyand comparative study;(3) advancing such original thoughts as judicial committee isnot an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legal issues and factual issues should be separatedand only legal issues should be discussed by judicial committee; while drafting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necessity and practicability should be both valued;(4) puttingforward advice on how to reform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so that it could functionbetter.
引文
①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66页。
    ②参见蒲坚:《中国法制史》,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年版,第345页。
    ③参见林琳:《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研究——以刑事诉讼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第21页。
    ①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迹》,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123页。
    ②参见李喜莲:《论审判委员会审判职能的“回归”》,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38页。
    ③参见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102页。
    ④参见肖建国、肖建光:《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3期,第60页。
    ⑤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第三辑)》,1982年版,第513页。
    ⑥2011年9月20日:http://www.1921.org.cn/book.php?ac=view&bvid=46040&bid=984。
    ⑦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
    ①参见刘亚林:《论审判委员会讨论个案职权》,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4期,第70页。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段辉煌历史的记忆》: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29日第4版。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段辉煌历史的记忆》: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6月29日第4版。
    ②参见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
    ①参见肖逢、高翔:《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文化承载与实践功能》,载《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第94页。
    ②参见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第三辑)》,1982年版,第155页。
    ③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
    ④肖逢、高翔:《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文化承载与实践功能》,载《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8期,第95页。
    ①参见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第371页。
    ②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编:《中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第三辑)》,1982年版,第148—155页。
    ①参见李晓辉:《关于审委会制度的几个问题》,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第17页。
    ②张培田、张华:《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①《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行使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研究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三大职能,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规定,院长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不得自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应交由审判委员会处理。第三十六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可以根据院长的提名,任命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院长作为审判人员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况时,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五条则重申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是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案件的启动是由合议庭提交院长决定;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关系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第一百四十九条是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关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职能的具体化和明确化,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职能最重要的法律规定。
    ①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第382页。
    ②参见褚红军、陈靖宇:《审判委员会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兼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第50页。
    ③参见周士敏:《试谈提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质量问题》,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2期,第86页。
    ④参见张阳:《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载《中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16页。
    ①参见刘根菊、刘蕾:《审判委员会改革与合议庭权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123—124页。
    ②参见岩皓:《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异化与重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97页。
    ③胡康生、李福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①参见朱云峰、王琪轩:《陕西高院规范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办案》,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23日第1版。
    ①参见《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3号)对于审判委员会的任务进行了细化,该《实施意见》指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
    ①第二条: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
    ③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2006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8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201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1次会议通过。
    ②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对《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给予的评价,参见《案例指导制度规定: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标志》,载《法制日报》2011年1月5日第10版。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
    12月21日第4版。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和第六条。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1986年10月28日印发。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1月25日第4版。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3号)第八条。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3号)第九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3号)第十条:(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二)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四)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六)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讨论通过,1998年9月2日印发。第一百一十四条。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3号)第十一条。
    ②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①拟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②最高人民法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3号),第十六条。
    ②具体规定是:评议时推事应各陈述意见,其次序以资浅者为先,资同者以年少者为先,递至审判长为终。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法发〔2010〕4号),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①廖溢爱:《审判委员会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18页。
    ①参见廖志坚:《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思考》,载《中国司法改革十个热点问题》,人民司法编辑部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81页。
    ②参见冯勇:《浅谈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绩效考核机制的构建》,http://www.enshify.gov.cn/article.htm1?Id=14039.
    ①参见陈新美:《设立审判委员会办事机构研究》,载《法治论坛》,2010年第2辑,第229页。
    ①参见郭瑞,杨晓玲:《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11页。
    ②参见童颖颖:《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2期,第37页。
    ①马晓明:《论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职能的改革》,苏州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第30页。
    ①参见潘醒:《关于我国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实证研究》,载《甘肃科技纵横》,2005年第3期,第84页。
    ②参见高洪洲:《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审判委员会》,载《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68页。
    ①参见褚宁:《谈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重构》,载《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第116-117页。
    ②参见王祥修,曲涛:《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载《潍坊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3页。
    ①参见赵红星,国灵华:《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6期,第131-132页。
    ①参见程荣斌主编:《刑事诉讼法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①参见杨宽,庞华玲:《论改革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81页。
    ①参见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第363页。
    ①参见苏力:《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第358-363页。
    ①金伟、郑朝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状与发展》,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第199页。
    ②肖仕卫:《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过程研究——以对某法院法官的访谈为素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07年第2期,第29页。
    ①参见贺卫方:《关于审判委员会的几点评论》,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第368页。
    ②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
    ③参见肖建国、肖建光:《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61页。
    ④参见黎军:《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法治论丛》,2006年第3期,第117—120页。
    ⑤余为青:《取消审判委员会势在必行》,载《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2期,第12-14页。
    ①参见韩旭:《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1期,第43—44页。
    ①参见姚丹:《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载《今日科苑》,2008年第11期,第143页。
    ②严红兵、周天勤:《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10期,第43页。
    ①姚丹:《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载《今日科苑》,2008年第11期,第143页。
    ②参见肖建国、肖建光:《审判委员会制度考——兼论取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基础》,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3期,第60—66页。
    ③参见韦伟强:《论专业审判委员会之设立》,载《天府新论》,2008年第2期,第82—85页。
    ④陈瑞华:《正义的误区——评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第381—412页。陈教授进一步解释行政会议是由行政机构的领导和部门主管参加的行政性会议,用来讨论决定行政机构内部的事务。其特点是:行政机构的“首长”有权召集和主持会议;讨论按照所谓“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讨论事项涉及的工作人员有义务到会进行口头汇报。
    ⑤参见何荣华、袁海龙:《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现代企业教育》,2007年第1期下第190—191页。
    ⑥参见张阳:《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载《中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16—17页。
    ⑦参见张阳:《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载《中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16—17页。
    ①参见严红兵、周天勤:《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律师世界》,1999年第10期,第42—45页。
    ①参见毕玉谦、刘善春:《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页。
    ②参见纪水明:《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存在的价值》,载《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23-25页。
    ③参见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0页。
    ④参见任君:《浅谈审判委员会的存废》,载《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8期,第247页。
    ①参见杨文杰:《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理论架构》,载《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45-47页。
    ②参见王怀安:《论审判方式的改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版,第74页。
    ③参见王棋国、张荻秋:《论审判独立的双重属性》,载《法律科学》,1989年第3期,第67-69页。
    ①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42页。
    ②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3页。
    ③杨文杰:《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理论架构》,载《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第100—103页。
    ①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2页。
    ①鲁智勇:《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第413—426页。
    ②比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都是公认的权威法学家。
    ①参见陈建平、徐英荣:《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之合理性质疑》,载《法学》,2006年第7期,第91—98页。
    ②参见岩皓:《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异化与重构》,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6期,第95—100页。
    ①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
    ②参见韩波:《法院体制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6页。
    ①李宝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及其完善》,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40—43页。
    ①高洪洲:《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审判委员会》,载《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66—70页。
    ②第七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1号),2009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①鲁智勇:《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第413—426页。
    ②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地发展》,民国36年9月版,第181页。转引自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理论与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③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①王琳:《司法改革的路径选择》,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评论》(第四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5页。
    ②鲁智勇:《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思考》,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年第2辑,第415页。
    ①具体内容是:(1)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在审判委员会中设刑事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2)改革审判委员会的成员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3)改革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和方式,将审判委员会的活动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改革审判委员会的表决机制;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①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以下范围之内:(1)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少于7人,不超过15人;
    (2)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少于9人,不超过21人;(3)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1人,不超过25人;(4)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不超过35人。
    ②参见郑芳,曹晖:《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第4期,第35页。
    ③参见李站稳:《试析官本位思想存在的现实根源》,载《领导科学》,2011年第3期,第59页。
    ①参见张丽萍:《简析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改革》,载《知识经济》,2010年第4期,第25页。
    ②《从任职条件起步——关于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的改革方案》,http://www.eku.cc/xzy/jxly/99536.htm。
    ③参见卢芳霞:《试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载《行政与法》,2004年第6期,第35页。
    ①参见耿凌燕:《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载《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17页。
    ②参见袁喜林:《论审判委员会制度》,山东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第22页。
    ①参见李宝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及其完善》,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41页。
    ①参见刘峥:《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改进思路》,载《刑事司法论坛(第一辑)》,第43-44页。
    ②参见李宝明:《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及其完善》,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42页。
    ③有些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还包括了执行,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①参见:《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载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105/t20110525_100996.htm。
    ②参见郭瑞,杨晓玲:《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14页。
    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
    ①胡云腾:《谈指导性案例的编选与参照》,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7月20日第5版。
    ②参见:《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年)》,载
    ①费宗祎、江必新:《建立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问题》,载《行政诉讼参考资料荟编》,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34页。
    ①第一条:(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行政不作为案件;(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②第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①当然,也不是说审判委员会完全不能涉及事实问题,因为根据我国各级法院的设置和其相应的职能,基层及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特殊的情况下,是需要了解相关事实的,并且还需直接参与审理,笔者在下文将予以详细叙述。
    ①陈杭平:《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32—336页。
    ②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第581—605页。
    ①参见冯俊海:《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之思考》,载《山东审判》,2006年第6期,第13页。
    ①参见江必新:《司法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88—95页。
    ②关于司法解释的弊端问题,参见:陈林林、许杨勇:《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载《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第33—38页;邓修明:《论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重塑》,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
    1期,第87—92页。
    ③周道鸾:《论司法解释及其规范化》,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第87—96页。
    ①沈岿:《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00—114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解释(三)》: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3日第1版。
    ③沈岿:《司法解释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00—114页。
    ④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①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5页。
    ②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修订版,第302页。
    ①参见姚丹:《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载《今日科苑》,2008年第11期,第143页。
    ①《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二十三条。
    ②参见刘艳驰:《浅析审判委员会制度》,载《大家》,2010年第2期,第233页。
    ①参见王瑞恒:《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建议》,载《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第126页。
    ②参见刘峥:《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改进思路》,载《刑事司法论坛(第一辑)》,第5页。
    ③据统计,截止2010年10月,全国共有法院3557个,其中基层法院3115个,占87.6%。
    ④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载《中外法学》2003年第5期,第581—605页。
    ⑤目前的司法现实是由于死刑案件的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加之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上提一级管辖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起每年受理案件数都在10000件以上,成为除个别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受理案件数最多的人民法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疲于应付数量庞大的案件,监督指导几乎无暇顾及。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这一状况会逐步扭转,最高人民法院也会逐步恢复到应该的状态,发挥其作为监督指导法院的应有功能。
    ①参见高洪洲:《司法体制改革下的审判委员会》,载《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70页。
    ①参见郭瑞,杨晓玲:《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第115页。
    ①参见王瑞恒:《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建议》,载《辽宁商务职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第127页。
    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③《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④参见贺志安:《应完善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载《江苏法制报》,2006年3月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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