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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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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以及他们的保险人等,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它是海商法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海商法赋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的一个特权。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从而使海运业的相关主体能够充分地利用这一法定的特权保护自身利益。法律通常规定海事责任人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因此,完善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是海事责任人实现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结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债权登记及受偿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做出规定的法律。但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并没有规定一个能完全适应海事审判需要的完整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理论界对这种立法模式尚存争议。
     本文在参阅大量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案例和相关文章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属性、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确权诉讼这几个主要问题展开论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should mean a law system that the liable person as shipowners, charterers, operators and other persons related are entitled to limit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law when a perils of the sea was occurred .It is a unique system of maritime law, which is a legal privilege given by maritime law to the shipowners, charterers, operators and other persons related. Its main purpose is to protect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hipping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o that the related enterprises could utilize the privilege to a full extent. It is often regulated by law that if the responsible party wants to limit his liability he needs to comply with a legal procedure. So a perfect procedure of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is a guarante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benefits of the responsible party.
    Special Maritime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provided the procedure for the responsible party to constitute the limitation fund, the procedure for the claimants to register their claims and the procedure to distribute the limitation fund. But there are no complete procedures for the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This makes the judgment of maritime cases inconvenient. So there is theoretical controversy in this area.
    With reference to a lot cases and relevant articles, this essay gives a dissertation on the nature of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the constitution of limitation fund for maritime claims, rights confirmation suit and gives some suggestions on provision in China.
引文
1 司玉琢 主编《海商法》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一版 345页
    2 陈安 主编《国际海事法学》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584页
    3 同前注2
    4 王利明 主编《民法》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534页
    5 Simon Gault. 《Marsden on Collisions at Sea》.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8, p535
    6 The "Bramley Moore" [1963]2.Lloyd's rep.429
    7 《Lloyd's Maritime Law Newsletter》, LLP, 1988 Sep.24, Issue 232.
    8 万鄂湘《中国海事审判论文选集》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第415~416页
    9 张继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制度问题研究》见《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青岛2004年 第111页
    10 美国地区法院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关于若干海事索赔的补充规则之规则F“责任限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参考资料》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交通运输审判庭1999年 第24~25页
    11 张继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制度问题研究》见《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青岛2004年 第112页
    12 李守芹、李洪积《中国的海事审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第241~242页
    13 祝默泉《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硕士学位论文)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2003年 第30页
    14 丹麦《商船法》第353条,芬兰《海商法》第12章第4条,挪威《海商法》第234条
    15 丹麦《商船法》第177条和180条,芬兰《海商法》第9章第9条,挪威《海商法》第180条
    16 http://www.comitemaritime.org/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1条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4条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2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3条
    21 金正佳 主编《海事诉讼法论》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 第一版 第416页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5条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 第1款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 第2款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6条 第3款、第107条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8条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2条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3条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4条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5条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6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7条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18条
    34 刘寿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研究》见《人民司法》2004/1 第33页;司玉琢、吴兆麟《船舶碰撞法》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第243页。
    35 莫伟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问题》见《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 第189页
    36 李守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其程序问题散论》,李旭东、郭俊莉《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问题的司法探求》,刘小娜《浅议我国海事贴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完善》;分别见《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35页,62页,77页。
    37 (2002)民四他字第38号复函全文如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2002)49号《关于招远市玲珑电池有限公司与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申请一案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我国《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申请建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在诉讼中或诉讼前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属于当事人的抗辩权,申请限制海事赔偿责任,应当以海事请求人在诉讼中向责任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为前提,不能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烟台集洋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洋公司)虽是涉案运输合同承运人,但不是船舶经营人,不具有申请限制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同意你院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对集洋公司的申请,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8 雷霆《论在我国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及其影响》见《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年第111页
    39 吴力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探讨》见《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253页
    40 李守芹、李洪积《中国的海事审判》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年 第240页
    41 莫伟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程序问题》见《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 第189~190页
    42 李守芹《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其程序问题散论》见《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第32~35页
    43 李旭东、郭俊莉《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问题的司法探求》见《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 第62~63页
    44 刘小娜《浅议我国海事贴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完善》见《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 第76~77页
    45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年 第65页
    46 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年 第66~67页
    47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年 第65页
    48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年 第66页
    49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 三民书局1979年 第47~48页
    50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年 第66页
    51 杨立新,刘宗胜《论抗辩与抗辩权》“杨立新民商法网”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306.
    52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6页;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 三民书店1979年 第47~48页
    53 杨立新,刘宗胜《论抗辩与抗辩权》“杨立新民商法网”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306
    54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66页
    55 杨立新,刘宗胜《论抗辩与抗辩权》“杨立新民商法网”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306
    56 杨立新,刘宗胜《论抗辩与抗辩权》“杨立新民商法网”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306
    57 刘小娜《浅议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完善》见《第十三届全国海事审判研讨会论文集》2004年 第76页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9条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04~206条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211条及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61 刘寿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从“静水泉”轮沉没引发的系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谈起》见 万鄂湘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 第225页
    62 黄永申《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有待澄清的几个问题》见《中国海商法年刊》2005年第282~297页
    63 刘家兴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第29~30页
    64 雷霆《论在我国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及其影响》见《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年第111~124页
    65 佟柔《中国民法》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0年 第36页
    66 徐飞《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产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程序问的关系》见《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 第125~132页
    67 司玉琢主编《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2年 第415页
    68 张宏.《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完善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3年.
    69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大辞典》北京 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8年版 第692页
    70 《CMI Yearbook 2000》 Draft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1976 LLMC Convention, P442
    71 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年 第82~83页
    72 郭俊莉《海事审判实践中确权诉讼相关问题研究》全国海事法院第14届审判研讨会论文 http://ccmt.com.cn/hs/explore/exploreDetial.php?sId=1983
    73 谭兵 《民事诉讼法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年 第83~84页
    74 本文只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角度讨论确权诉讼。
    [1]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 陈安主编.国际海事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 王利明主编.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 Simon Gault. Marsden on Collisions at Sea. LONDON: Sweet & Maxwell, 1998.
    [5] 万鄂湘.中国海事审判论文选集.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6] 韩立新,王秀芬编译.各国(地区)海商法汇编(中英文对照).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3.
    [7] 李守芹、李洪积.中国的海事审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8] 祝默泉.论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制度:(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3.
    [9] 金正佳主编.海事诉讼法论.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
    [10] 刘寿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研究.见:人民司法.2004第1期.
    [11] 司玉琢、吴兆麟.船舶碰撞法.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1.
    [12] 顾全.本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之申请能否成立.见:人民司法.2004第2期.
    [13] 关正义.从“雅河”船碰撞案看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完善.见:中国海商法年刊.2003.
    [14] 全国海事法院第十三届审判研讨会论文集.全国海事法院第十三届审判研讨会,青岛,2004.
    [15] 全国海事法院第十四届审判研讨会论文集.全国海事法院第十四届审判研讨会,海南,2005.
    [16] 雷霆.论在我国援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性质及其影响.见: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17] 吴力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之探讨.见: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
    [18]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9] 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0] 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
    [21] http://www.yanglx.com/dispnews.asp?id=306
    [22] 刘寿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从“静水泉”轮沉没引发的系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件谈起.见:万鄂湘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23] 佟柔.中国民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24] 徐飞.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与产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请求程序间的关系.见: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
    [25] [美]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杨召南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26] 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27] 司玉琢主编.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8] 张宏.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完善之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3.
    [29] 司玉琢主编.海商法大辞典.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1998.
    [30] CMI Yearbook 2000. Draft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he 1976 LLMC Convention. CMI. 2000.
    [31] http://ccmt.com.cn/hs/explore/exploreDetial.php?sId=1983
    [32] 邓丽娟,王大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权论.见: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
    [33] Patrick Griggs. Richard Williams. Jeremy Farr.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for maritime claims (fourth edition). LONDON: LLP. 2005.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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