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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法律实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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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实现不仅是转型时期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秩序建构的重要实践问题。法律凭借其所负载的正义、公平、秩序等价值和功能,成为转型中国消解不确定性和构建社会秩序的最佳选择。然而,随着社会转型走向深入,法律难以实现的问题却越来越明显,极大地限制了法律功能的发挥。转型中国法律实现的困境既有法律实现问题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个性。并且,个性是转型中国法律实现的问题的主导因素。与一般国家的法律实现问题不同,中国的法律实现问题更具有普遍性、深刻性的特征。这种普遍性不仅表现在法律实现的诸多环节均存在着法律难以实现的问题,还表现在具体的法律部门中同样存在着法律难以实现的问题。这种深刻性表现在导致转型时期中国法律难以实现的原因多种多样,不仅有法律制度自身的原因,也有法律实现的社会环境的原因,法律参与者的原因,更有深层次的体制原因。因此,研究转型中国的法律实现问题就必须采用整体性的研究策略。也就是说,对法律实现问题的探索,不能仅仅从某一层面、某一环节、某一部门等单一因素的视角进行分析,必须摒弃分段研究策略,而是从整体上揭示和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整体性的法律实现问题是与社会秩序建构的合法性问题相关联的,具体表现为法律制度建构与实施的合法性问题。因此,关于法律如何有效实现的考量就不能仅仅从既有的国家视野来探索,而是应该将国家和社会都视为法律实现的有效力量。从这个意义而言,转型时期中国法律实现困境的根源——国家主义法律实现理念及其模式——内生于经由国家所主导的社会转型,同时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消解这一困境的契机和途径也由此而生。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国家和公民在法律实现中的主体地位、作用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构建一种良性双向互动的法律实现理念及模式,这是解决转型中国法律实现问题的根本出路。这就需要我们不仅要认真对待国家主义法律实现理念和公民参与法律实现理念的理论上的差别及其对法律实现的可能影响,还要对现实层面上的国家主义对法律实现的消极影响、公民参与对法律实现的积极作用有所认识,从而实现制度层面的法律实现模式从单向度的国家主义法律实现模式向双向良性互动的公民参与法律实现模式的转换。而双向良性互动的公民参与法律实现模式正是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运作模式,这一模式凸现公民在法律实现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私人公民积极运用法律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重要性,试图构建国家与私人公民之间为积极推进法律有效实现的竞争性机制。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积极促进法律得以实现的有效模式。
     本文秉承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在行文结构上除结语外,主体部分由六章构成。
     第一章引论,主要交代问题的缘起、研究问题的限定、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和研究思路。
     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概念和研究进路的设定。具体而言,首先,在纷繁复杂的研究概念中选取法律实现作为本文研究转型中国法律有效实现问题的核心概念,并从概念定义和比较分析两个角度对“法律实现”加以界定。其次,为了系统考察和分析转型中国法律实现的整体性问题,对本文研究意义上的法律实现的基本途径予以分析和限定,并说明了这一限定的基本理由。再次,针对既有研究中存在的不够重视机制结构对于法律实现影响的倾向,系统地区分了法律实现的法律机制和社会机制,分析了二者的相互关系,并着重强调了法律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机制在法律实现中的基础性地位。并认为,运用这一切入点透视转型中国法律实现的症结所在是十分必要的。最后,在对法律实现研究进路的文献梳理基础上,指出既有的研究所存在的不足以及研究视角和方法上的局限性,并进一步指出了既有研究对法律实现的界定以及研究视角的选择未能有效透视转型中国法律实现困境根源的原因。为了更为有效地研究和分析转型中国法律实现困境及其根源,以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实现体制为切入点,在研究中选择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框架,并予以具体化。
     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以法律实现体制为切入点,结合国家与社会的研究进路,对法律由谁来实现这一问题进行追问。首先,从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经济学两个相对立的理论观点,对“法律由谁实现”进行理论阐述和系统论证。其次,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我们从国外和国内两个角度对由私人来实现法律的人类历史实践进行历史性的考察。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由私人实现法律的现实基础。进一步而言,由私人来实现法律在现代社会具有普遍性,这给转型中国法律实现模式的转换提供了现实的表率。最后,对法律实现模式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提出了法律实现模式的选择来源于国家与社会的形成之中。
     第四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和考察社会转型与转型中国法律实现问题的内在勾连,探讨和比较了国家主义法律实现理念与公民参与法律实现理念的差别及其转变的关键所在。具体而言,就是分析社会转型与法律实现困境和出路的关系。首先,论述了中国社会转型的内涵和基本特征,特别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个殊性特征。其次,充分论证了法律实现的困境内生于国家主导的社会转型之中的原因所在,认为转型中国法律难以实现的根源在于国家主义及其悖论,并且,国家主义无法消解这一问题,只能从国家与社会在法律实现中的良性互动关系来解决。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公民参与法律实现的现实可行性。最后,在认识和理解国家主义法律实现理念和公民参与法律实现理念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二者的理念上的差别给予关注,这是从理论上认清国家主义和公民参与法律实现理念本质区别的关键。
     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结合国家主义法律实现理念,对这一理念支配下的国家主义法律实现模式进行了系统反思和批判。首先,从“政府失败”理论的质疑和代议制民主的限度对国家主义法律实现模式的理论限度进行了反思,并认为这是无法消解的内在矛盾。其次,从法律实现的基本途径,即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环节分析和探讨了国家主义对法律实现的消极影响。再次,结合环境保护法和村民自治法实现中的问题,从部门法的角度具体论证了国家主义对部门法实现的消极影响,从微观的层面透视转型中国法律实现的宏观问题。最后,针对国家主义在法律实现环节和部门法中的不良影响,探讨了在国家主义内部消解这一问题的有限性,即公民参与在国家主义法律实现模式下的有名无实,也就是说,国家主义法律实现模式不可能为社会力量介入法律实现提供支持。
     第六章的主要内容是以建构公民参与法律实现模式为出发点,第一,探讨了公民参与法律实现模式的正当性和必要性。虽然不同学科从不同角度均为公民参与提供了理论论证,但是,比较而言,法律实现的社会权力之维、法律民主主义以及私人总检察官制度无疑为公民参与提供了最为坚实的正当性基础。与此同时,从国家转型、社会秩序以及公民权益三个方面论证了公民参与的必要性。第二,从制度设计和构建的角度探讨了公民参与法律实现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三,着重强调了公民参与对型构法律权威和提升法律民主性的积极功能,并从法律实现的基本途径角度论证了公民参与对法律实现过程的积极影响。第四,对构建公民参与法律实现模式的担忧予以反驳,并认为相对于法律实现的成本和效率而言,公民参与法律实现模式的限度并不在于此。
     结语部分对全文的思路予以梳理,着重陈述了本文的论证逻辑、基本结论,强调公民参与法律实现模式是转型中国法律有效实现的根本出路。
The law realizatio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theory problem in Chinese scienceof law studies, but also an importance practical problem of the socialist legalconstruction and social order construction. The thesis' basical viewpoints are knownas follows: The first, the law realization problem of transform Chineseboth haveboth a common character and its own individuality. And, individuality problem is theleading factor. Secondly, legal mechanism of law mechanism structure is the key thatrestricts the law realization. Thirdly, the major structure , the inner major relation ofthe power structure, the relation between authority and right setting up by lawmechanism via that law realization effect radically the law to realize. The fourth, theanalysis to law realization must get rid of the partitioned style and use holisticapproach. Fifth, the law realization is one overall problem, not only being some layerof face , some one link or some one branch aspect. Owing to that above-mentionedcognition , we think, the relation between country and society in law realizationprocess restricts the way and degree of law realization. The law realizationdifficult----nationalistic law realization logos and mode----lies in transform of societyleaded by nation. And by transformation going into deep, the chance and way thatdispelling this difficulty turns out at the same time. Therefore, the crux of the matterlies in knowing the position of nation and civil,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the country and the citizen in law realization, and making up a benign bidirectionalinteractive logos and mode. This requires that the theoretical difference betweennationalistic law realization logos and civil involvement logos. We also analyzenegative influence of nationalistic law realization logos and mode, the positive influence of public law realization logos and mode. We should achieve atransformation from monodirectional nationalistic law realization logos and modeto-bidirectional public law realization logos and mode. The modetobidirectionalinteractive between civil and nation is demanded by modern law promotion pattern.
     The theme of the article is carried out in two parts.
     The thesis' train is to abide by bringing forward a problem, analyzing problemand solving the problem. Besides the epilogue, the thesis' main body is composed ofsix chapters.Firstly, it briefly introduces social context situations which are the basicconstruction conditions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at is, the influence ofglobalization, social transition and risk society. It also introduces the general condition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key point is topoint out and analyz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the root causes for these problems, and their negative influence on the construction ofChina’s rule of law. During this process, the theme is closely centered on, that is, the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influence and individual psychology. Problems existed in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are: insufficient participation ofcitizens, disord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bsence of judicial authority, the subjectabsence of law education, misunderstandings in law education, among which, theinsufficient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is the major problem. This article focuses ondifficulties during the process of forming citizenry society, the defects and inadequacyof the representation in the system of People’s Congress. The major problem incontemporary China is how to implement the people are masters better. The rootcauses for the above problems are: firstly, they are related to the long-termimplementation of centralization model; secondly, bureaucracy is a persistent ailmentin our national administration; the last reason is about the influence of traditional lawculture. Among all these causes, the key is the view of state standard, which meanstaking national interests and national targets as the most important. I call it as the legalpractices of state standard. Thus, 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vital issue during theprocess of acceptanc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is the absence of recipient, whichis the core problem that influence and even determine the formation of individualpositive law attitude.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The solution clue in the article involves two aspects,one is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practices and the reform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The transformation of legal practices means transforming the legal practices ofstate standard to 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do not mean tooverlook the state, let along against the state, but to provide support on the way ofconcept for the benign interaction relationship among the state, society and theindividual. The core of 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is that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and society should be the process of free and equal game among interest subjects. Thestate mainly plays the role of a host, which is to provide a place for the free and equaldiscussion among benefit subjects and enable people to discuss issues that they allconcern about and relating to their interest through a reasonable procedure, with equalright to voice their opinion and obligation to listen to others’opinion carefully. Eachparty should provide arguments for their opinion and the result of negotiation shouldbe authoritative. The 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are the result that, as theoveremphasized sense of state and the inadequacy of social members’participation inthe current theory and practice of rule of law cause many social risks, it is suggestedto change our viewpoint and understand rule of law in another stand, which is to view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from the side of social members. Socialmembers are involved in social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cess of regulationestablishment is the process that interest subjects discuss, compromise and reachagreement. The discussion process is favorable to culture qualified citizens. Thecitizenry education is also an urgent problem in China; one is that no strong sense ofparticipation and the other is too strong sense of private. Through the discussion innegotiable legal practices, it is hoped that the connotation of public awareness couldbe improved.
     The reform of rule of law practice includes the following aspects: improving theestablishment and training mechanism of NPC deputy and deputy’s representativefeature; promoting positively and regulating reasonably the development of citizenrysociety; establishing benign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state and citizenry society;creating service-type government by improving their ability of enforcing the law andstrengthening citizens’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on the government; achieving thegoal of Justice for the people and improving judicial authority. The reform alsoinvolves focusing on and reinforcing the teaching process in the law education,developing students’activeness and creativeness sufficiently, establishing lawstudents’belief on the rule of law conception. Besides, the law education conception should be changed by putting the emphasis on culturing qualified citizens,strengthening the enlightenment and knowledge dissemination of law government tothe country and farmers, improving law education model in school, improving thequality and level and changing ways and methods of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staff’s working ways and methods. The central aim of these practical reform measuresis to train qualified citizens, to achieve th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s in the national andsocial administration. Only on this basis can citizens have identification with rule oflaw, respect and trust it, can they establish the belief on rule of law conception, canthe improvement be made in China’s rule of law practice and the optimization ofacceptance of law be realized.
引文
①我国的立法速度之快为世界所罕见,创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迹。由如此众多的法律所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其标志有:一、支撑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备。二、各法律部门中具有基础地位、在法律体系中起到骨架与支撑作用的基本法律已经具备。三、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业已体系化。徐显明.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N].人民日报,2009-3-12.
    ②重重困境表现在多方面,法律难以实现仅是其中之一。例如“精神困境”,详见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214.
    ③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27.
    ④关于宪法实现困境的分析,请见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⑤关于各种法律所存在的难以实施的情况,不仅有历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相关报告,还有学者们的调查研究,更有我们社会成员的切身感受。就社会成员的感受而言,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无效的情况随处可见:食品安全事件、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频发等等。
    ⑥蒋立山.为什么有法律却没有秩序: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分析[J].法学杂志,2005(4):10.
    ⑦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16-17.
    ⑧参见贺卫方.比较法律文化的方法论问题[J].中外法学,1992(1):30.
    ①参见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16-17.
    ②[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0.
    ③详见张文显.二十世纪想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09.
    ④就本文研究所收集的资料来看,国内关于法律有效实现的系统的研究,仅有以下成果: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吴应书.制度悖论与法律实现:由犯罪控制切入的博弈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张洪涛.国家主义抑或人本主义:转型中国法律运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瞿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郭忠.法律生长的精神土壤:转型中国法律难行的原因及治本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⑤事实上,对于法学研究重心的转向而言,国内很多学者都有所共识,除王晨光教授以外,还有沈国明教授、谢佑平教授等等。详见沈国明.未来十年,要增强法律的有效性[A].上海市社会科学界第七届学术年会文集(政治法律社会学科卷)[C].2009:462-465;谢佑平,张崇波.应以“公民参与”取代刑事诉讼法中的“依靠群众”原则[J].法学,2005(7):64-66.在此不予赘述。
    ①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J].法学,1998(8):21.
    ②谢佑平,张崇波.应以“公民参与”取代刑事诉讼法中的“依靠群众”原则[J].法学,2005(7):64-66.
    ③一般来说,自然法学派将法律理解为符合某种自然正义或自然原则(如理性、神意等)的行为规则体系;分析法学派将法律理解为国家权力机关确立的行为规则体系,强调法律与道德、价值的分离;社会法学家则将法律视为社会控制的一种工具,强调法律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作用;现实主义法学派将法律视为司法行为。事实上,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和界定还有很多,在此不予赘述。
    ④法律多元理论是法律人类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是“两种或多种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理论。
    ①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36-137.
    ②就国际法而言,同样存在如何实现的问题,但这不是本文关注的所在。
    ③必须指出的是,这一限定并不表明民间法不重要,也不表明民间法和国家法的互动关系不重要。
    ④还要指出的是,把时空缩限在一定范围内,能够使法律实现问题更为聚焦,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律实现问题只是转型时期的问题,或者只是中国的问题。
    ①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7.
    ②[德]伽达默尔.哲学解释学[M].夏镇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详见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7.
    ①[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3.
    ②必须强调的是,目前在我国公民参与及其民主、法治功能至少已经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假想,这一点不仅体现在执政党的政策纲领里,还体现在公民参与的社会法律实践之中,更可以由以公民参与为研究对象的大量理论与实证研究及相关研究成果所充分证实。当然,本文所说的规范意义亦有研究所佐证。例如刘岩,刘威.从“公民参与”到“群众参与”[J].浙江社会科学,2008(1):86-92.
    ①庞德认为,社会法学的基本纲领是:第一,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社会效果,而不是封闭的规范体系和概念。第二,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做准备。第三,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第四,对法制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第五,研究如何使各个案件能合理地和公正地得到解决。第六,并且,以上前五点研究的最终目的都可以归结到第六点,即如何使法更有效地实现上。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学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15-116.
    ②[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③[德]托马斯·莱赛尔.法社会学导论[M].高旭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212-234.
    ④[德]托马斯·莱赛尔.法社会学导论[M].高旭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229.
    ⑤姜丛华.论法律运行的实现——法律在社会中实现的机制与评价[J].浙江大学学报,1995(2):44-49.
    ⑥马怀德教授认为,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法律实施等同于法律实现。参见马怀德.法律的实施与保障[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8.
    ⑦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16-28.
    ⑧付子堂,胡仁智.关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若干思考[J].法学评论,1999(5):9-15.
    ①杨素云,刘旺洪.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J].南京社会科学,2003(1):61-66.
    ②张洪涛.国家主义抑或人本主义:转型中国法律运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①洪良友.“家本位”文化与法律实现的关系探讨[J].研究生法学,2009(特刊):81-87.
    ②王明夫.略论法律实现[J].南京社会科学,1991(3):66-69;姜丛华.论法律运行的实现——法律在社会中实现的机制与评价[J].浙江大学学报,1995(2):44-49.
    ③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51.
    ④赵震江.法律社会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07;郑成良.现代法理学[C].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345;马新福.法理学[C].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386.
    ⑤付子堂,胡仁智.关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若干思考[J].法学评论,1999(5):9-15.
    ⑥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16-28;郭忠.法律生长的精神土壤——转型中国法律难行的原因及治本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等。
    ⑦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351.
    ⑧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等.法律社会学[C].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247-248.
    ①赵震江.法律社会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07.
    ②郑成良.现代法理学[C].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345-346.
    ③马新福.法理学[C].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386.
    ④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5.
    ⑤刘金国.论法的实现[J].政法论坛,1992(3):11-17.
    ⑥潘牧天.法实现的若干问题刍议[J].求是学刊,2000(4):73-75.
    ⑦付子堂.法律学初阶[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10.
    ①英国法学家拉兹(Joseph Raz)一个杰出的理论贡献,就是把法律功能分为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他认为,所谓的规范作用具体体现为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和评价作用。而我国法理学界认为法律的规范作用除此之外还包括告知、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参见赵震江.法律社会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07;姚建宗.法理学:一般法律科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16-218。
    ②张文显.法理学[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83.
    ③童之伟.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概念重整[J].中国法学,1999(6).
    ①张洪涛.国家主义抑或人本主义:转型中国法律运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1.
    ②赵震江.法律社会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33.
    ③赵震江.法律社会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33.
    ④参见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第2章.
    ⑤张洪涛.国家主义抑或人本主义:转型中国法律运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8.
    ⑥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学理论教研室.法律社会学[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247-248.
    ①夏锦文.法律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3(11):28.
    ②夏锦文.法律实施及其相关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3(6):27-32.
    ③虽然在国内学者的研究中,也有运用法律实施这一概念来进行研究,将法律实施分为公共权力的实施和私人实施。但是,从摆脱既有的研究“前见”出发,与法律实施比较而言,法律实现更为妥当。参见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
    ④刘金国.论法的实现[J].政法论坛,1992(3):11-17.
    ⑤张骐.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1):41-46.
    ①张骐.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1):41-46.
    ②郑成良.现代法理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
    ③参见邹晓红.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法律实施及法律实现的区别与联系[J].松辽学刊,2002(5):22.
    ④乔伟.新编法学词典[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641.
    ⑤纯粹法学派代表凯尔逊、综合法学派代表博登海默以及韦伯、翁格等人也从这一角度理解法律秩序。
    ①[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22.
    ②[苏]H.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M].朱景文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203.
    ③李邨.论法律秩序的概念及构成[J].法律科学,1989(6):3-8.
    ④我们认为,可以将法律实现的基本途径视为法律实现的运行结构。
    ①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88-98.
    ②法律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1)守法,所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3)司法,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4)法律监督,从狭义上讲,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从广义上讲,指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也须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一方面是实施监督法律,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参见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72.
    ③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2007.
    ④该研究者认为,“法律实施”这一术语通常包含四种可以分开单独研究的机能,即:第一,监督受法律约束主体的行为,收集可供发现违法行为的信息;第二,对违法行为提出追诉;第三,裁定是否违法;第四,对违法者进行制裁。一切法律制度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分配设置权利义务关系,以实现这四种机能。如何设置分配权利义务,以实现上述四种可以分开单独研究的环节,是一切法律制度都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请参见See William E. Kovacic,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he Enforcement of PublicCompetition Laws,at http://www.ftc.gov/speeches/other/030514biicl.htm.,Sep. 2,2005.转引自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2007.
    ①洪良友.“家本位”文化与法律实现的关系探讨[J].研究生法学,2009(特刊):81-87.
    ②刘金国.论法的实现[J].政法论坛,1992(3):11-17.
    ③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16.
    ④关于现代法治三个基本标志的阐述,详见周旺生.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241-242.
    ⑤韩大元.东亚法治的历史与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2.
    ①赵震江.法律社会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11-314.
    ②关于这一认识,在关于法律实现的相关研究中均有体现。例如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16-28;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55-268;马怀德.法律的实施与保障[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其中第五章的内容:立法与法律的实施,等等
    ③张洪涛.人本主义视野中法律运行的含义——兼谈法律运行研究的现状及其对策[J].河北法学,2009(4):57.
    ①潘牧天.法实现的若干问题刍议[J].求是学刊,2000(4):73-75.
    ②潘牧天.法实现的若干问题刍议[J].求是学刊,2000(4):74.
    ③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11.
    ①机制,本意是机器运转过程中各个零部件之间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联结关系及运转方式。
    ②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43.
    ③参见谭振宇.论法的实现及其实现环境[J].学术论坛,2001(1):43-45.
    ④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55.
    ①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38.
    ①高键,杨建.论法律机制——寻找法律实施难的根源[J].山东审判,2005(4):83-85.
    ②姜丛华.论法律运行的实现——法律在社会中实现的机制与评价[J].浙江大学学报,1995(2):44-49.
    ③高键,杨建.论法律机制——寻找法律实施难的根源[J].山东审判,2005(4):83-85.
    ①高键,杨建.论法律机制——寻找法律实施难的根源[J].山东审判,2005(4):83-85.
    ②黄中显.土地生态价值的法律实现机制——以公法实现机制为视角[J].前沿,2009(10):69-74.
    ③转引自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2007:6.
    ④黄中显.土地生态价值的法律实现机制——以公法实现机制为视角[J].前沿,2009(10):69-74.
    ①黄中显.土地生态价值的法律实现机制——以公法实现机制为视角[J].前沿,2009(10):69-74.
    ②日本学者田中英夫称之为法律实施体制,详见[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3.
    ①高键,杨建.论法律机制——寻找法律实施难的根源[J].山东审判,2005(4):83-85.
    ②本文认为,国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对于研究转型时期中国法律实现同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但是,通过对中国法律有效实现的题域下的成果梳理来看,国外与国内的研究成果总体上较为相似,故不予赘述。
    ①从法理学层面上对法律实现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周永坤.法的实现相关要素分析[J].江海学刊,1991(8):75-79;刘金国.论法的实现[J].政法论坛,1992(3):11-17;谭振宇.论法的实现及其实现环境[J].学术论坛,2001(1):43-45;王明夫.略论法律实现[J].南京社会科学,1991(3):66-69;邹晓红.法律实效与法律效力、法律实施及法律实现的区别与联系[J].松辽学刊,2002(5):21-25;潘牧天.法实现的若干问题刍议[J].求是学刊,2000(4):73-75;蒋立山.法律与法律实现效果之间的四种反差[EB/OL].(2007-9-22)[2008-01-08].http://www.yadian.cc/paper/25878;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张洪涛.国家主义抑或人本主义:转型中国法律运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谢士文.我国法律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马怀德.法律的实施与保障[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沈敏荣.法律限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王魁.法律实现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4;吴应书.制度悖论与法律实现:由犯罪控制切入的博弈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等等,还有很多,在此不予详列。
    ②例如对民法实现的研究、刑法实现的研究、宪法实现的研究、反垄断法实现的研究、经济法实现的研究等等。例如武建敏,张振国.当代法治视域下的民法实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李洁.论罪刑法定的实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瞿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沈敏荣.法律限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等等。
    ③例如沈敏荣.法律限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武建敏,张振国.当代法治视域下的民法实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瞿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等等。
    ④较为系统的研究主要有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谢士文.我国法律实施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沈敏荣.法律限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马怀德.法律的实施与保障[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张洪涛.国家主义抑或人本主义:转型中国法律运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瞿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等等。其中,黄建武教授最早对法的实现问题作了系统的研究,并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⑤谭振宇.论法的实现及其实现环境[J].学术论坛,2001(1):43-45.
    ①宋迎军.论法律实施[J].河北法学,1995(5):23-26.
    ②持有这一观点的研究者认为,法律功能、法律价值、法律作用是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概念。法的功能与价值最大的区别应该是两者内容上的差异,传统认为法的价值大概包括正义、平等、秩序与效益等内容,而法的功能则包含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两方面。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法的功能对法的价值的促进意义。而对于法的功能与作用来说,它们应是一意义的不同层面的表达,法律功能更具应然意义,法律作用则偏重于实然层面。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法律功能应是一个隶属于价值范畴的概念,与作为应然的价值范畴的法律目的不同,法律功能是一个实然的价值范畴。法律功能与目的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两者是统一、一致的,法律的功能要受到法律目的的制约并能促进法律目的的实现。但是,两者也不都是处在一致之中的。
    ③王明夫.略论法律实现[J].南京社会科学,1991(3):66-69.
    ④例如民法的实现,武建敏,张振国.当代法治视域下的民法实现[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刑法的实现,李洁.论罪刑法定的实现[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宪法的实现,瞿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等。
    ⑤姜丛华.论法律运行的实现——法律在社会中实现的机制与评价[J].浙江大学学报,1995(2):44-49.该研究者还认为,从意识和行为的划分来看,法律实现包含着法律在主体意识中的实现和法律在主体行为中的实现两个方面,其中,前者是指主体在与法律相互作用即主体法律化和法律主体化的过程中,从观念上接受了法律的作用,实现自身意识的法律化;后者是指主体在与法律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从行为上接受了法律的作用,实现了行为的法律化。
    ⑥姜丛华教授认为,宏观上的实现是由无数个反复发生、持续进行的微观上的实现构成的。宏观上的实现是微观上的实现的总体结果。所以,我们在提高法律运行实现程度时,必须以完成每一微观上的实现为基点。也正是由于许多微观上的实现没有完成,才导致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运行实现得不理想。参见姜丛华.论法律运行的实现——法律在社会中实现的机制与评价[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2):44-48.
    ⑦法律规范处理部分的实现是直接实现了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制裁部分的实现是对主体被侵害了的权利予以恢复和补偿,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参见姜丛华.论法律运行的实现——法律在社会中实现的机制与评价[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2):44-48.
    ①王明夫教授严肃地指出,对法律实现加以分类,并不是在玩弄文字游戏,而是出于不同的研究层次、角度的需要。详见王明夫.略论法律实现[J].南京社会科学,1991(3):66-69.
    ②王明夫.略论法律实现[J].南京社会科学,1991(3):66-69.
    ③付子堂,胡仁智.关于法律功能实现的若干思考[J].法学评论,1999(5):9-15.
    ④这种观点在对指称法律实现概念的界定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⑤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⑥杨思斌,吕世伦.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原则的法律机制[J].法学家,2007(3):25-31.
    ⑦姜丛华.论法律运行的实现——法律在社会中实现的机制与评价[J].浙江大学学报,1995(2):47-48.
    ⑧高键,杨建.论法律机制——寻找法律实施难的根源[J].山东审判,2005(4):83-85.
    ①姜丛华.论法律运行的实现——法律在社会中实现的机制与评价[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2):47-48.
    ②张骐.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1):41-46.张骐教授认为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评判标准:一是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的程度;二是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三是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四是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五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六是社会成员对日常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等法律的价值的切身感受;七是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
    ③汪全胜.法律绩效评估的“公众参与”模式探讨[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6):19-29.
    ④马怀德.法律的实施与保障[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73-94.
    ⑤高晋康,郁光华等.法律运行过程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⑥柯华庆.科斯命题的博弈特征与法律实效主义[J].中山大学学报,2008(2):158-165.
    ⑦刘同君.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⑧李爱荣.法的有效性探析——从法的内容到法的实现[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8-16.
    ⑨吴应书.制度悖论与法律实现:由犯罪控制切入的博弈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
    ⑩赵树坤.社会冲突与法律控制: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秩序检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①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质量。它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明确、完整、和谐应当是立法质量的三个基本要求。详见张骐.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J].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1):41-46.
    ②沈敏荣.法律限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③马怀德.法律的实施与保障[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2-72.
    ④杨力.社会分层与法律秩序[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5.
    ⑤刘应君,杨美新.农村法律实现障碍及其消解的社会学分析[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4(3):130-134.
    ⑥张维迎.法律与社会规范[N].文汇报,2004-4-25;魏建国.论转型期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以理论理性、实践理性为视角的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0(4):74-78等。
    ⑦孙立平.守卫底线:转型社会生活的基础秩序[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代序.孙立平教授认为,基础秩序是由道德信念、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则、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基础制度混合在一起构成的。
    ⑧马怀德.法律的实施与保障[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6-51;洪良友.“家本位”文化与法律实现的关系探讨[J].研究生法学,2009(特刊):81-87等。
    ⑨杨素云,刘旺洪.论法律家的素质与法律制度的有效性[J].南京社会科学法学研究,2003(1):61-65.
    ⑩魏佳容.公民法律素质对我国法律实效的制约与对策[J].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1).
    11参见郭道晖教授的相关论文:郭道晖.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J].政法论丛,2007(5):5-12;郭道晖.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J].法学研究,2001(01):3-17;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民社会[J].法学研究,2006(1):79-88等。
    ①蒋立山.法律与法律实现效果之间的四种反差[EB/OL].(2007-9-22)[2008-01-08].http://www.yadian.cc/paper/25878/
    ②参见蒋立山.为什么有法律却没有秩序: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分析[J].法学杂志,2005(4):10-12.
    ③详见黄文艺.法律体系形象之解构与重构[J].法学,2008(2):29.
    ④赵震江,付子堂.论法律功能与依法治国——法治秩序中的法律功能状况及其实现障碍[J].法学,1997(2):12-16.
    ⑤张洪涛.国家主义抑或人本主义:转型中国法律运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⑥这种观点认为,法律难行问题之解决的研究进路必须突破仅仅在法律领域思考问题的惯性,而应当把法律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来思考问题。进而,法律难以实行就不仅仅是法律的问题,而是更深层次上的社会问题。详见郭忠.法律生长的精神土壤:转型中国法律难行的原因及治本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①高键,杨建.论法律机制——寻找法律实施难的根源[J].山东审判,2005(4):83-85.
    ②谭振宇.论法的实现及其实现环境[J].学术论坛,2001(1):43-45.
    ③彭峰.中国环境法公众参与机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09(7):97-102;[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序言等等。
    ④熊秋红.司法公正与公民的参与[J].法学研究,1999(4):49-66;胡弘弘,邓晓静.公民的司法参与权研究[J].现代法学,2007(6):31-37;林永谋.国民参与司法——陪审与参审[A].海峡两岸刑事诉讼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1995;田亮.公众参与与司法正当性研究[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3):54-58等等。
    ①国内学者对于法律实现的分阶段研究策略的批评,早在黄建武教授的著作中有所体现,黄建武教授已经充分的认识到了分阶段研究法律实现的弊端,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从整体上研究法律实现给予了关注。但是,正如张洪涛教授指出的那样,黄建武教授的这一关注并不彻底,更为彻底的批判则是张洪涛教授对分段式研究策略的批评。
    ②张文显.法理学[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67.
    ③参见张洪涛.国家主义抑或人本主义:转型中国法律运行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9.
    ④鲍禄.法理学与比较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166.
    ①潘牧天.法实现的若干问题刍议[J].求是学刊,2000(4):73-75.
    ②关于这一认识,在关于法律实现的相关研究中均有体现。例如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16-28;黄建武.法的实现:法的一种社会学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55-268;马怀德.法律的实施与保障[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其中第五章的内容:立法与法律的实施,等等
    ③赵震江.法律社会学[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11-314.
    ④张洪涛.人本主义视野中法律运行的含义——兼谈法律运行研究的现状及其对策[J].河北法学,2009(4):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119.
    ①颜士鹏.中国当代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M].科学出版社,2008:24-25.
    ②本文在此将法律实现的法律机制中的实施机制归结为“法律实现体制”。
    ③蔡从燕.论私人反垄断诉讼:法实现机制中私人的作用及保障[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9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71.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②转引自[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李猛,李康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1.
    ①对公民参与法律实现的研究还主要集中在部门法学的研究之中,而在一般意义上的研究却是空白。不可否认,部门法学对公民参与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这种限定于具体法学部门的研究无法解决转型中国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实现问题。
    ②吕世伦,贺小荣.国家主义的衰微与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律科学,1999(3):6-14.
    ③[日]六本佳平.日本法与日本社会[M].刘银良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
    ④[比]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M].孙国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
    ①周永坤.法律国家主义评析[J].云南法学,1997(1):1-8.
    ①周永坤.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J].法商研究.2003(2):109.
    ②齐延平.国家与社会:一种法学思维模式的重新解读[J].文史哲,2000(2):69.
    ①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夏季卷),1996.
    ②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这里的“中国现代化两难症结”,是指一方面要维持国家政权在现代化推进过程中的权威以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运用及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另一方面又要实现政治权力的现代化转型,防止政府权威因不具有外部社会制约或因社会失序而出现向传统回归。
    ③齐延平教授曾就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模式以及在此框架下成长起来的市民社会理论对于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术意义予以系统的分析,详见齐延平.国家与社会:一种法学思维模式的重新解读[J].文史哲,2000(2):69.
    ④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20.
    ⑤周永坤.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看中西法律的差异[J].法商研究.2003(2):109-118.
    ⑥唐宏强.国家与社会:传统东方法律的运动机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①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庞正.法治视域下的非政府组织功能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5.
    ②关于国家与社会框架下法学研究的限度问题并不是本文关注问题所在,在此不予赘述。关于这一问题较为系统的研究,详见邓正来教授的相关著作以及侯瑞雪.“国家―社会”框架与中国法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③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自序):4.
    ④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90.
    ①唐宏强.国家与社会:传统东方法律的运动机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47.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
    ③姚建宗.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411-412.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43.
    ②沈原.公民资格建设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依据[J].社会学研究,2007(2).
    ③AMY GUTMANN.Democratic Education[M].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7.p39.
    ④Fuller引用社会学家Georg Simmel的话说:政府和公众之间有一种相互尊重,如果这种相互关系被破坏,公众也就不必遵守法律了。Finnis说:法治的理论建立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之上。这种互动关系具有自身的重要价值,包括双向性和程序公正。它并非仅仅是实现其他社会目的的手段,故不可为达到其他目的而轻易地被放弃。转引自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J].法学,1998(8):19.
    ⑤刘雪松.公民文化与法治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7.
    ①[德]托马斯·莱塞尔.社会学导论[M].高旭军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229.
    ①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10.
    ②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1;另可参见高清海.高清海哲学文存哲学体系改革[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该书第五章论述了关于人作为主体的基本规定性。
    ③龙卫球.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兼论法律的主体预定理论(下)[J].学术界,2000(4):81.
    ④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10.
    ①事实上,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改变,利益的分化、社会阶层的定型化已经趋于常态,国家(政府)之外的社会权力,例如公民、法人、非政府组织等对通过自身的法律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建构社会秩序的热情可谓高涨。关于这方面的事例很多,本文旨在通过该个案分析,引入思考法律实现问题的角度。关于该个案的归纳,借鉴了其它学者的总结,参见金自宁.公法、私法:二元区分的反思[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③相关讨论很多,在此不予赘述。如叶剑.应给王海以“市场准入”[N].经济参考报,2002-07-19;何兵.王海败诉的理由[N].法制日报,1999-09-23;梁慧星.知假买假打假者不受《消法》保护[N].南方周末,2002-07-25.等等.
    ④关于“王海事件”的相关法律的解释问题,刘星教授就提出了解释主体的质疑,即为什么只能由所谓的法律专家来解释。详见刘星.法律解释与法律民主[J].天涯,1999(4):37-41.
    ⑤[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3.
    ①[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②这一阻碍不仅表现在法律制度上缺少支持,还表现在即使有制度的支持,对制度的具体适用也控制在公权力手中。
    ③[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M].李清伟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4.
    ①在一定意义上,转型中国对法律的运用是与奥斯汀的初衷相一致的,即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是推动社会变迁的强有力的工具,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成为国家推动中国社会转型、治理社会的工具,法律仅仅由国家来实现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②[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引书馆,1985.
    ③[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延弼译.商务引书馆,1985.
    ①其他特征如当下中国法律十分欠缺的可诉性等。
    ②[英]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
    ③[英]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9.
    ④[英]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19.
    ⑤林梁效.法律实证主义的发展及其对中国法治的启示[D].福州:华侨大学,硕士论文,2005:7.
    ⑥[英]奥斯汀.法理学的范围[M].刘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3.
    ①转引自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30.
    ①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贝卡利亚的《论犯罪和刑罚》、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开辟了法律执行的经济分析视野。
    ②转引自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30.
    ①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65.
    ②See William E. Kovacic,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he Enforcement of Public Competition Laws,at http://www.ftc.gov/speeches/other/030514biicl.htm., Sep. 2, 2005.转引自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30.
    ③关于法律实现的社会之维的历史考察,本文在此仅取其要者。事实上,关于通过私人的法律实现的历史实践的史料十分丰富,在现代社会的制度设置也多种多样。并且,私人对法律实现的积极参与不只表现在执法和司法环节。还表现在立法、法律监督等方面,本文无意过多阐述。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此处的内容主要参考了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2007;李波.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比较经济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还参考了法律经济分析的相关著作,例如波斯纳等人的著作,如[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美]兰德斯,波斯纳.顾红华,徐昕译.私人执法[EB/OL].(2005-04-08)[2009-12-04].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0410.html在此致谢!
    ④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2007:9.
    ①参见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
    ①参见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
    ②参见陈盛清.外国法制史[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l982:39.
    ③参见姜小川,陈永生.国外陪审制的起源与变革[J].刑事法评论,2000(7).
    ④周枏.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1994:886-887.
    ①[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45.
    ②[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80;[美]兰德斯,波斯纳.顾红华,徐昕译.私人执法[EB/OL].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0410.html.
    ①William E. Kovacic, "Whistleblower Bounty Lawsuits as Monitoring Devices in Government Contracting", 29Loyola of Los Angeles Law Review, 1996, p. 1798.转引自李俊峰.法律实施中的私人监督——“罚款分享”制度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科学,2008(6)。我国打假先行者王海,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修改《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质量法》等法律,建立检举人分享罚款制度的建议。
    ②于世忠,郑黎平.评美国监狱的私营化趋势[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4):24.
    ③徐昕.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交错:一个法理的阐释[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4):6.
    ④王廷惠.美国监狱私有化原因研究[J].财贸经济,2004(9):71.
    ①例如,在加拿大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居住在由私人机构或慈善机构建立的“中途宿舍”里,这里居住的犯人除了可到社区参加工作以外,还要在“中途宿舍”上课,主要是接受心理矫治方面的教育。宿舍管理者与政府签订管理合同,从政府那里收取一定费用,并接受政府的工作检查。参见孙平.社区矫正的法律人类学比较[J].环球法律评论,2006(1):42-43.
    ②丛云峰.日新交通法6月生效:委托民间监视人员执法加强违章停车惩罚力度[N].文汇报,2006-2-8:3.转引自李俊峰.法律实施中的私人监督——“罚款分享”制度的经验与启示[J],社会科学,2008(6)。
    ③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2007.
    ④David Fireman, Private Cre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Law: A Historical Case. 2, J. L .S. 1979,p.401.转引自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2007.
    ①[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59-360.
    ②See David Fireman, Private Cre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Law: A Historical Case. Vol 8, No 2,J. L .S. 1979.转引自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2007.
    ③[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361.
    ④丁凌华.中国法律制度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8.
    ①参见熊秋红.论刑事司法中的自诉权[M].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冬季号.
    ②详见汤欣.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①详见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经济学[M];麦克尔·佳加林.早期希腊法律[M];威廉·伊恩·米勒.吸血和和平:中世纪冰岛的封地、法律和社会[M]。上述文献均转引自[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80.
    ②[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779.
    ①唐宏强.国家与社会:传统东方法律的运动机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47.
    ②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6:502.
    ①刘旺洪.国家与社会:权力控制的法理学思考[J].法律科学,1998(6):25.
    ②周永坤.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J].法商研究,2003 (3):109.
    ③在现代西方,虽然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社会居于主导地位,但法律主要是由国家来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因此,在法律实现模式中,社会主导的法律实现模式并不符合现代西方情况,而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模式则更为准确。
    ①[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
    ②马汉宝.法律思想与社会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113.
    ①当我们将社会转型与具体的研究问题相关联时,社会转型至少有如下三种意义:第一,作为研究背景的社会转型;第二,作为研究方法的社会转型;第三,作为研究视角的社会转型。
    ②当然,这不是说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不存在法律实现方面的问题,而是说,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不是由来已久的。
    ③在生物学中,“转型”是指生物物种间的变异,即“微生物细胞之间以‘裸露的’脱氧核糖核酸的形式转移遗传物质的过程”。
    ①参见童星,文军.三次社会转型及其中国的启示[J].开放时代,2000(8):12-15.
    ②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2005 (1):1.
    ③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见的手:社会结构转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7.
    ④郑杭生.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与中国社会学的坚定进展[J].人大复印资料:社会学,2004(12):1.
    ⑤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2005(1):1.
    ⑥李培林.东方现代化与中国经验[C].中国社会学学会论文集,2005:1.
    ①郑杭生.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与中国社会学的坚定进展[J].人大复印资料:社会学,2004(12):1.
    ②郑杭生等.转型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社会的转型[C].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前言.1.
    ③陆学艺,景天魁.转型中的中国社会[C].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23.
    ④在社会学研究中,传统发展社会学有两个主要的学术传统并由此形成两个主要的理论流派,一个是主要面对近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过程的现代化理论(theories of modernization),另一个则是主要面对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社会发展(特别是拉丁美洲和非洲以及后来的东亚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理论(theories of development)。而发生在20世纪最后20年的中国、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转型,则为形成发展社会学第三个学术传统和新的发展社会学理论——社会转型提供了可能。因此,有研究者提出发展社会学应当面对转型国家的社会转型实践过程,形成现代化理论、发展理论、转型理论三足鼎立的发展理论新格局。详见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2005(1):7.
    ⑤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5.
    ①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J].社会学研究,2005(1):7.
    ②贾高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双重转型[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2):14-18.
    ③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4(春季卷):37-53.
    ①郑杭生.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发展报告2007:走向更加有序的社会:快速转型期社会矛盾及其治理[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0.
    ②邓伟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稳定[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185.
    ①孙立平.和谐社会需要利益均衡机制[J].中国社会导刊,2005(1):29-31.
    ②参见孙立平,王汉生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1994(2).
    ①孙立平.改革前后中国大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及民众间互动关系的演变[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春季卷),1994:37-53.
    ②潘洪祥.社会与国家二元化结构的宪法学意义[A].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2001年年会论文。
    ①毛寿龙.政治社会学:民主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25.
    ②毛寿龙.政治社会学:民主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52.
    ③详见甘阳.中国道路:三十年与六十年[J].读书,2007(6):3-13.
    ④社会学家孙立平指出,这两个时期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前一时期是一个资源扩散的年代,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则呈现出资源重新积聚的趋势,并使得社会出现明显的分化趋势。请参见孙立平.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3.
    ①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19.
    ②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8-19.
    ③关于法律与社会变迁(社会转型)之间的关系,至今一直存在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个因变量,受到社会其他因素的影响,人们的正义感和道德感决定法律,立法应该与主导的社会规范相近。在某种意义上,可以将这一观点理解为社会变迁决定法律变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尤其是立法)是一种工具,通过这一工具可以引导社会变迁。在本文看来,至少中国社会转型的实践业已表明,法律是可以作为社会变迁或者说社会转型的工具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况下,在什么层面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法律能够引导社会变迁或者社会转型。这确为中国社会转型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法律实现问题的关注所在。参见[美]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第9版)[M].梁坤,邢朝国译.郭星华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46.
    ④具体的例子,请参见[美]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第9版)[M].梁坤,邢朝国译.郭星华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49.
    ⑤转引自[美]史蒂文·瓦戈.法律与社会(第9版)[M].梁坤,邢朝国译.郭星华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49.
    ①[德]韦伯.学术与政治[M].北京:三联书店,1998:56-60.
    ②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J].中国法学,2009(2):140-158.
    ①张志铭.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J].中国法学,2009(2):140-158.
    ②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③详细论述,参见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8-156.182-210.242-251;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④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J].法学研究,1999(1);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50-354.
    ⑤齐延平.国家与社会:一种法学思维模式的重新解读[J].文史哲,2000(2):69.
    ⑥泮伟江.求解中国法治李约瑟难题——试评郑永流先生《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法社会学论集》
    [EB/OL].(2009-08-17)[2009-12-04]. 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0908/285042974.htm.
    ①[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25.
    ①[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4.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298.
    ③参见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0.
    ④汤欣.公共利益与私人诉讼[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84.
    ①[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
    ②[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46.60
    ①详见约翰·克莱顿·托马斯(John Clayton Thomas),孙柏瑛等.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②这方面的研究著作和论文很多。例如朱景文.关于立法的公众参与的几个问题[J].浙江社会科学,2000(1):73-75;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蔡定剑.国外公众参与立法[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陈斯喜.论我国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A].李步云.立法法研究[C].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孙潮,徐向华.论我国立法程
    ①李双元等.法律理念及其现代化[J].湖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5-10.李双元教授认为法律理念还具有认识论功能。从认识论上看,法律理念是对法律的一般规律及其特点的揭示和高度概括。
    ②史尚宽.法律之理念与经验主义法学之综合[A].刁荣华.中西法律思想论集[C].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263.
    ③李双元等.法律理念及其现代化[J].湖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5-10.
    ④李双元等.法律理念及其现代化[J].湖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5-10.
    ⑤李双元等.法律理念及其现代化[J].湖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5-10.
    ⑥[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6.
    ⑦周永坤.法律国家主义评析[J].云南法学,1997(1):1-8.
    ⑧周永坤教授指出,法律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根本立足点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法学认识论和方法论以及法律行为模式,在法律实践中,逐渐扭转国家主义倾向,确立社会主义的法律实践模式。这一模式中,社会应
    ①一般而言,学界经常运用“国家主导”来表征国家或者说国家权力在特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就本文的研究来说,“国家主导”不能让我们充分理解国家在转型时期中国法律实现中的实际影响力。故本文更愿意采用“国家主义”来表征国家在法律实现中的主导和垄断地位。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实现的国家主导地位在现代社会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这一主导地位是在国家与社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来界定的。而不是单纯地强调国家在法律实现中的地位和作用。而国家主义则强调了国家权力在法律实现权力结构中的唯一性,或者说是法律实现的运行结构中的现实唯一性。
    ②在词源学上,“国家主义”是英文Nationalism一词的汉译,又被翻译为“民族主义”。但是,二者在具体的使用上存在着差异,民族主义的外延和运用范围要更为宽泛。民族主义是“一种政治上的学说和情感。该学说从根本上讲,强调合理的政治单位是与民族单位同生的。它的设想是:所有的人都具有所谓民族性特征。”并且,民族主义“作为思考世界的一种方法,它强调民族在解释历史发展和分析当代政治中的重要性,并且宣称‘民族特征’是人类划分的主导性因素。……它是他们身份和忠诚的主要焦点。”而国家主义则是一个更为强调政治和法律意义的概念,并非一个抽象的学术概念,而是具有高度现实性和实践性的范畴。[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C].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31.
    ③蔡招.全球主义与国家主义[J].中国社会科学,2000(3):19.
    ④吕世伦,贺小荣.论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国家主义倾向[A].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六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3.
    ⑤吕世伦,贺小荣.论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国家主义倾向[A].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研究(第六卷)[C].北京:
    ①沈敏荣,桁林.论法律万能主义与法律虚无主义[J].思想战线,2003(3):127-128.
    ②黄文艺.对新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反思[J].政法论坛,2007(2):13-23.
    ③黄文艺.对新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反思[J].政法论坛,2007(2):13-23.
    ④黄文艺.对新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反思[J].政法论坛,2007(2):13-23.
    ①黄文艺.对新时期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理论反思[J].政法论坛,2007(2):13-23.
    ②详见胡玉鸿.“法律人”建构论纲[J].中国法学,2006(5):31-46.
    ③俞可平.公民参与的几个理论问题[N].学习时报,2006-12-19.
    ①参见[美]戴维·凯瑞斯.法律中的政治:一个进步性批评[M].信春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75-87.
    ②[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298.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5.
    ②See William E.Kovacic,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the Enforcement of Public CompetitionLaws[EB/OL].at http://www.ftc.gov/speeches/other/030514biicl.htm.,Sep.2,2005.
    ③[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M].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43.
    ④程波.论法治秩序中的“公民美德”[J].北方法学,2009(2):28.
    ⑤[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
    ①[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②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卷)[M].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53-75.
    ①参见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C].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62.
    ②[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潘大松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78.
    ③马长山.多元和谐秩序建构中的法律功能及其实现[J].学习与探索,2007(2):1.
    ④转引自黄文艺.法律体系形象之解构与重构[J].法学,2008(2):30.
    ①参见[美]戴维·凯瑞斯.法律中的政治:一个进步性批评[M].信春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75-87.
    ②[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4.
    ③[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5.
    ①[比]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M].孙国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73-274.
    ①[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167.
    ①忻林.布坎南的政府失败理论及其对我国政府改革的启示[J].政治学研究,2000(3).
    ②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28.
    ③就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而言,郭京毅案是我国目前为止查明的唯一一起证据确凿的“政府俘获”案件。
    ④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30.
    ⑤公共选择理论是一门介于经济学和政治学之间的新兴交叉学科,它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政治决策机制如何运作的理论。其提出的主要公式之一是理性选择理论(Rationalchoice),假设人们的行为都是出自从有限的可用手段里挑选达成目标的途径。
    ①参见江立华、符平.断裂与弥补——农民工权益保障中的法与政府角色.社会科学研究,2005(6).
    ②转引自李俊峰.私人实施反垄断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博士论文,2007:30.
    ①高鸿钧.现代法治的困境及其出路[J].法学研究,2003(2):3-31.
    ①请参见本文第二章中所列举的吕世伦教授、周永坤教授、张洪涛教授等人的文章和著作。
    ②周旺生.法理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188.
    ③华晓鹏,肖遂康.影响法律功能实现效果的基本因素[J].法学论坛,1997(3):49-50.
    ①朱景文.关于立法的公众参与的几个问题[J].浙江社会科学,2000(1):73-75.
    ②李林.走向宪政的立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1.
    ③李林.立法民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学习时报,2005(2):76.
    ④许章润.从政策博弈到立法博弈:关于当代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的省察[J].政治与法律,2008(3):2-8.
    ①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20.
    ②沈敏荣.我国法律解释中的五大悖论[J].政法论坛,2000(4):4.
    ③吕世伦,贺小荣.国家主义的衰微与中国法制现代化[J].法律科学,1999(3):6-14.
    ④王晨光.法律的可诉性: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特征之一[J].法学,1998(8):18-22.
    ①例如《劳动合同法》的修订过程中,来自上层的利益集团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导致该法维护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理念和目标受到严重限制。
    ①郑成良.现代法理学[C].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314-320.
    ②周永坤.法律工具主义及其对司法的影响[J].学习论坛,2006(7):75-77.
    ③周永坤.法律工具主义及其对司法的影响[J].学习论坛,2006(7):75-77.
    ④[美]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第三世界问题的解决和制度变革[M].冯玉军,俞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2.
    ⑤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20.
    ①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厅(局)长的情况很多。使得公、检、法之间的合作与制约关系就会受到影响。
    ②参见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每年的工作报告中,我们都会看到这似曾相识的字眼。
    ③[英]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193.
    ①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20-21.
    ②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3):20-21.
    ③关于选择性执法,有学者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的角度对执法困境进行了学理解释。在法经济学的研究中,是从执法成本的角度来分析选择性执法的。详见高晋康,郁光华等.法律运行过程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1-44.
    ①姚建宗.信仰:法治的精神意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2):12.
    ①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J].中国社会科学,2003:1.
    ①谢尔·阿斯汀( SherrArstein)提出的“公民参与阶梯论”,转引自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5.249.
    ②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47-262.
    ③贾西津.中国公民参与:案例与模式[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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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详见郭星华,陆益龙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③韦志明,刘明翠.论法律权威的生成[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8(6):48-52.
    ④关于法律权威确立的原因和途径: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权威最终得靠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来确立;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的权威有赖于政府所树立的执法严明、公正的形象;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权威的基础在于法律能够给人们或者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权威来源于人们对法律宗教式的信仰;还有学者认为,法律权威最现实的基础是强大而又有威信的职业法律家阶层。详见黄文艺.法律家与法律权威.法制日报[N].2002-08-11.
    ①我们认为,从构建公民参与法律实现的模式角度看,法律权威的确立完全不同于国家主义模式下的确立方式,关于法律权威的确立部分借鉴了韦志明、刘明翠的阐述。韦志明,刘明翠.论法律权威的生成[J].玉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8(6):48-52.
    ①[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68.
    ②[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伯.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M].徐湘林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518.
    ③[日]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M].李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序言.2.
    ④[美]科恩.论民主[M].聂崇信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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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2.
    ③[美]安塞德曼,罗伯特塞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第三世界问题的解决和制度变革[M].冯玉军,俞飞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
    ④胡克认为,人们应当区分自发性的沟通和合理性的沟通。自发性的沟通不必通过言语表达出来,诸如交通中的实际行为,它们共同决定着“规则”或至少是对规则的解释;而合理性的沟通则须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它们对现代社会中的辩论和合法化而言是不可或缺的。参见[比]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M].孙国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73.
    ⑤[比]胡克.法律的沟通之维[M].孙国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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