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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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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责任制度是劳动合同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调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劳动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其在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给予受害方及时救济,弥补受害方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经在我国司法领域逐步反映,特别是在劳动争议审判领域。劳动争议案件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违约纠纷,但由于我国对于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立法滞后,违约责任法律制度没有建立,违约责任散见于法律条文之中,已有的违约责任法律条文规定不够严谨,出现理解歧义,甚至有些问题出现立法空白、无法可依状态,这些不仅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而且难以规范、引导当事人的行为。法学界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研究也并没有呈现系统化的特征,只停留在违约责任的定义、构成要件、责任的承担方式等等方面,甚少涉及劳动合同领域违约责任体系的建立。
     本文从分析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如雇佣合同两者存在历史的必然联系与本质的区别着手,借鉴成熟的普通民事合同违约责任体系,结合劳动合同有别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殊性,尝试创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即对归责原则、成立要件、违约形态、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指出了现行劳动立法的种种不足,提出立法的建议以及解决劳资纠纷的根本有效途径,以期建立真正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本文共分四章:
     前言简要介绍了本文写作的动机,阐述了研究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要意义与国内外研究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首先从分析劳动关系的历史发展着手,分析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区别的最基本的特点在于劳动关系主体地位的从属性,这点也使从属性的特征成为劳动合同有别于普通民事合同最大的特色,进而分析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不对等、劳动者一方的意思表示不充分、劳动合同的签订受法律、集体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也使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应当有别于普通民事合同违约责任。通过对法学界现有违约责任定义的梳理和分析,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定义为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并指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在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和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本章还分析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别与违反合同订立前的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违反合同关系消灭后的后合同义务责任的区别。通过本章的分析,指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价值透视在于其特殊设计是保障人权的有效途径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客观需求,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在于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修正和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
     第二章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本章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深刻的阐述。首先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的重要措施,确定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时,应倾斜于劳动者,充分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生存权、就业稳定权、就业选择权以及发展权,实现社会公平,体现劳动法应有的价值取向。因此,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基本归责原则。其次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进行分析,基于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劳动者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是过错和违约行为,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成立要件应当是违约行为。再次,本章体系化劳动合同违约形态的类型为劳动合同预期违约、劳动合同拒绝履行、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劳动合同迟延履行、劳动合同不适当履行、受领迟延六种。最后,本章还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分析,分析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条款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中的作用。
     第三章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本章为本文的重点。本章不仅分析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各种承担方式,而且利用本人十几年来接触和审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优势,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指出立法对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规定的不足。首先,本章指出继续履行这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中的适用的特点,通过继续履行方式的适用在司法实践存在的种种问题分析,结合国外的立法例,指出继续履行过于强调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而忽视劳动合同履行需要以双方的信任为基础。其次,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劳动合同法虽然明确了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但仍留下许多立法空白,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本章分析立法对于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与保密违约金规定之不足,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再次,本章还分析了赔偿金,劳动法上的赔偿金性质既有补偿性的,也有惩罚性的,并指出赔偿金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适用的特点,且将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第四章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检讨和完善”。本章是笔者在工作中长期思考的结果。笔者所在深圳中院劳动争议审判庭的法官人均每年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三百余件,办案量为全国平均数的近十倍,法官们长年累月超负荷加班,办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劳动争议案件的信访投诉率和再审申请率与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还处于居高不下的水平,笔者经常思考其根源所在。在本章,笔者首先梳理了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了立法的不足:一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繁多不一,导致适用法律困难。二是规范性文件效力等级较低,在内容上相对混乱,甚至出现立法语言不严谨的情形。三是国家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立法没有形成体系,对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没有进行系统的规定。其次,笔者指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立法不足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问题为劳动争议纠纷不断攀升和现行的法律规定难以适应新时期司法机关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需求。再次,笔者分析构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意义,并对完善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提出立法建议,一是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原则,二是明确和系统化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义务的一般条款,三是明确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最后,笔者结合长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经验,指出光靠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内部解决问题还远远不够,真正要解决问题还得从外部分析原因和症结所在,建立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本文从分析劳动合同的从属性入手,通过梳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剖析劳动合同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区别,研究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成立要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体系化劳动合同违约形态,从而构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并指出劳动关系和谐的根本解决途径,以期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完善提供立法建议。
The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one of the core contents in labor contracts system to specify the civil liabilities of the parties which violate the obligations agreed upon the labor contract,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binding the behaviors of the parties, ensuring the successful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offering a timely legal remedy and making up for the loss of the injured party. The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evoked from the changes of current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macro-economy gradually have reflected on the judiciary, especially in the field of labor disputes. A large portion of labor cases involves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disputes, but due to the legislative blank of the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which appear to be non-rigorous terms in scattered provisions and then make it more difficult to deal with and hardly regulate the behaviors of both parties. The research on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has not presented the characteristic of systematization, but only rests on bits and pieces concerning about the definition, constitutive elements and bearing methods of it, which fails to establish a systematic and complete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in the sector of labor contract.
     Setting about analyzing the necessary connection and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labor contract and general civil contract, such as a contract of service, 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existing mature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s well as a combination of the distinctiveness of labor contract and general civil contract, the thesis, which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in terms of the liability subject, the principle of liability fixation, constitutive elements, the forms of breach, methods of bearing, and a combination of juridical practice, tries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and figures out the imperfection of existing labor legislation, and proposes suggestions on legislation and basic ways to solve labor disputes, and ultimately constructs a real harmonious and stable labor relationship.
     The thesis consisted of four chapters:
     The preface briefly introduces the motivation of the thesis,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study on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both domestic and abroad, and research methods.
     Chapter one shows the theory of liability of breach labor contract. This chapter starts from analyzing the development of labor relationship and the feature of labor relationship. The significant difference between labor relationship and service relationship is the subordination of employee, which makes it distinctive from general civil contract. And then I suggest that the specificities of labor contract lies on the inequality of contractual parties, insufficient expression of the employee and restrictions by law and collective contract. The specificities mentioned above also indicate that there is a difference between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and general civil contract. Combing and analyzing of the definitions defined by the legal scholarship, I define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as any civil liability that any party which violates the labor contractual duties or mandatory provisions, and figure out that the distinctiveness of it lies on the different position of the parties and governmental intervening. In addition, chapter one also compares the liability of breach labor contract to the contracting fault liability of pre-contract obligation, and post-contract liability. Finally, I point out that the value of liability of breach labor contract is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and realize social justice. The jurisprudential basis of liability of breach labor contract is to correct the principle of Contractual Freedom and Inclining to Protecting the Employees.
     Chapter two shows the constitutive elements of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This part elaborates the principles of liability fixation profoundly. In the beginning, I sketch out the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As a measure of assuring creditor's rights and performing debts, it should incline to protect employee's Right to Work, Right to Life, Right to Stable Employment, Right to Choose Jobs and Right to Development for the purpose of social justice that embodies the due value of labor law. Consequently employee's liability is imputed for reasons of fault principle; meanwhile employer takes responsibility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strict liability. On account of that, different subjects are imputed for different principles of liability fixation, Employ's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consists fault and non-performance, while employee's consists just non-performance. This chapter classifies the forms of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as anticipatory breach, express repudiation, disabling himself from performing, failure to perform by the due time, inappropriate performance, a delay of acceptance. The last but not least, I explain the function of lawful excuses for non-performance, such as A Force Majeure, Material Adverse Change, and Exemption Clause.
     Chapter three is the main part of this thesis, paying particularly attention to the remedies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Taking advantages of years of experience of hearing labor cases and judicial practice, I analyze the legislative gap of remedies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At first, I suggest that the remedy of continuing performance is very unique in the system of labor contract, which has various problems through judicial practicing. Combining with foreign legislation, I believe that the remedy of continuing performance is over-emphasis on protecting employee's Right to Stable Employment, but ignores a fact that the labor relationship is based on mutual trust, which conversely can hardly solve the disputes. Second, I analyze liquidated damages as a remed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Although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liquidated damages is regulated explicitly by labor law, there is still a large legislative blank that leads to a lot of issues. Regarding to the legislative gap of the liquidated damages of a term of service, competition restriction and confidentiality, I propose relatedly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Next, this part makes a comparison of severance pay and damages. Severance pays that is hard to categorize is typical in the field of labor law. Some scholars defined the severance pays as a special fee when the contract is terminated or ended. The nature of damages in labor law is not only compensative but also punitive.
     Chapter four is a review and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This part is a result of thoughts through my long-term working experience. Every judge in the Shenzhe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where I work handles300to400cases every year, which is tenfold of the national average number. I always think about the reason why Shenzhen Judges have dedicated most of their energy and time to handling labor cases, but the rate of complain and petition for retrial is much higher than other civil cases. In this chapter I review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of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and summarize three imperfections. Firstly, there are too many legislative authorities, adding to more difficulties of application. Secondly, the normative documents which have lower effectiveness appear to be confused and non-rigorous. Thirdly, there is a lack of systematic legislation of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liability fixation and remedies. The legislative blank of the liability of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has created a continuing rise of labor disputes and exiting provisions cannot meet the new requirements for the judicial authority to solve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among people. I analyze the significance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and propos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Firstly,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should be followed during performing the labor contract. Secondly, clear and systematize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ontractual duties of both parties. Thirdly, clear the principles of fixation and remedies. Exploiting a long-time working experience of hearing labor cases, I find out that it is not enough to just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ry and we need to explore external causes. Only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credit system and perfection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the fundamental solution.
     Setting about analyzing the subordination of labor contract, and reviewing the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and exploring the distinctiveness of labor contract and civil contract, this thesis tries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study in terms of,liability fixation, constitutive element, the forms of breach, and the remedies for breach, and aims to propose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to solve labor disputes, and ultimately constructs a real harmonious and stable labor relationship.
引文
①参见喻术红主编、张荣芳副主编:《劳动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213-214页。
    ②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3版,第153-157页。
    ③参见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148-152页。
    ①参见姜颖著:《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368-401页。
    ②参见牛有成著:《再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3月,第46页;徐智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亟需立法规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1页。
    ③参见邓峰、刘奇新著:《浅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66页。
    ④参见杜波著:《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8页。
    ⑤参见朱广东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7期,第48页。
    ⑥参见徐智华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亟需立法规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1页。
    ⑦参见朱广东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7期,第49页。
    ⑧参见杜波著:《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30页。
    ①参见秦国荣著:《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载《当代法学》2006年3月,第76页。
    ②参见朱广东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7期,第49页。
    ③参见杜波著:《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9页:徐智华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亟需立法规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2页。
    ④参见邓峰、刘奇新著:《浅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67页。
    ⑤参见秦国荣著:《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载《当代法学》2006年3月,第77页。
    ① See David Lewis, Essentials of employment law, London:Institut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4th ed.,1994. See David Lewis and Malcolm Sargeant. Essentials of employment law, London:Chatered Institute of Personnel and Development, ICPD House,7th ed.,2002. See Richard Benny, Michael Jefferson, Malcolm Sargeant.,Employment law,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See Anthony Korn and Mohinderpal Sethi, Employment Tribunal Remedie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ourth edition,2010. See Bronstein, Arturo 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bour law:current challenges, Palgrave Macmillan,2009. See Gwyneth Pitt., Employment law, London:Sweet & Maxwell, Thomson Reuters,2011. See Malcolm Sargeant and David Lewis. Employment law, Harlow, England:Pearson Longman,2010. See Alison Bone and Marnah Suff, Essential Employment Law,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Second Edition, Wuhan University Press,2005.
    ② See Mark A. Rothstein, Charles B. Graver, Elinor P. Schroeder, Elaine W. Shoben, Employment law, West,2005.
    ③参见[德]W·杜茨著:《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76-106页。
    ① Injunction-Norris-LaGuardia Act Does Not Prohibit State Court From Enjoining Breach of Labor Contract-Show Electric Co. V. Local 98, In'l Bhd. Of Electrical Workers (pa.1965), Villanova Law Review Vol.1, 180-183; Breach of Employment Contract and Inducing a Breach as Separate Causes of Action for Diversity Purposes. Allision V. American Airlines 112 F. Supp.37 (D. C. Okla. April 14,1953); Fleming, Joseph Z., Labor and Employment Law:Recent Developments At-Will 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Has Not Been Terminated, Nova Law Review, Vol.20, Issue 1 (Winter 1995), pp.437-452; O'Donnell, Barbara A., First Wave of Decisions Interpreting Employment Practices Liability Policies, Brief, Vol.35, Issue 1 (Fall 2005), pp.39-52.
    ② Christine Godsil Cooper; Michael J. Kaofman, Time and Money, Removal and Preemption, Preview U.S. Sup. Ct. Cas.423 (1986-1987), pp.423-425.
    ③ Damages Recoverable for Breach of Employment Contract, Business Law Journal, Vol.19, Issue 4 (April 1932), pp.234-238.
    ④ Business Law Journal, Vol.19, Issue 1 (January 1932), pp.1-4.
    ⑤ Indiana Law Journal, Vol.56, Issue 2 (1980-1981), pp.207-244.
    ⑥ Dickinson Law Review, Vol.90, Issue 1 (1985), pp.41-74.
    ⑦ Anglo-American Law Review, Vol.24, Issue 3 (July-September 1995), pp.369-390.
    ① Mississippi Law Journal, Vol.59, Issue 1 (Spring 1989), pp.231-244.
    ② Nebraska Law Review, Vol.47, Issue 1 (January 1968), pp.155-161.
    ③ Boston College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Law Review, Vol.7, Issue 4 (Summer 1966), pp.869-881.
    ④ Oppenheimer, David Benjamin,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d Wrongful Discharge:Does the California Fair Employment and Housing Act Displace Common Law Remedies, University of San Francisco Law Review, Vol. 23, Issue 2 (Winter 1989), pp.145-192.
    ⑤ Epstein, Elliott L.,Demise of Breach of Employment Contracts and Wrongful Discharge Cases, Maine Bar
    Journal, Vol.8, Issue 4 (July 1993), pp.242-247.
    ⑥ Buffalo Law Review, Vol.35, Issue 1 (Winter] 986), pp.295-322.
    ⑦ Retaliatory Discharge, Workers'Compensation and Section 301 Preemption-Lingle v. Norge Div. of Magic Chef, Inc.. De Paul Law Review, Vol.37, Issue 4 (Summer 1988), pp.675-728.
    ⑧ Harrison, Kate, Manslaughter by Breach of Employment Contract, Industrial Law Journal, Vol.21, (March 1992), pp.31-43. Klein, Howard, Employment Law-California Abolishes Tort Actions by Wrongfully Discharged Employees for Breach of the Implied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Suffolk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23, Issue 4 (Winter 1989), pp.1155-1164.
    ⑨ Western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14, Issue 2 (Spring 1987), pp.445-464.
    ⑩ North Carolina Central Law Journal, Vol.25, Issue 2 (2003), pp.163-181.
    ①喻术红主编、张荣芳副主编:《劳动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1页。
    ②史尚宽著:《劳动法原论》,台湾省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2页。
    ③参见郝丽雅主编:《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第2页。
    ①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3版,第27页。
    ②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3-6页。
    ③参见谢增毅著:《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2-3页。
    ④参见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与国际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35页。
    ①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与国际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38-39页。
    ②谢增毅著:《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2页。
    ③杜景林、卢谌著:《德国民法典评注》,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336页。
    ④参见林嘉:《劳动法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叶静漪、周长征主编《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北京大学出版 社2007年1月第1版,第189页。
    ①史尚宽著:《劳动法原论》,台湾省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3页。
    ②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3页。
    ③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3页。
    ④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4页。
    ⑤董保华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转引自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与国际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第35页。
    ①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5页。
    ②参见关怀主编:《劳动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3版,第28页。
    ①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第209-210页。
    ①关怀主编:《劳动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3版,第128页。
    ②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2版,第122页。
    ③姜颖著:《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7页。
    ④喻术红著:《劳动合同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第2页。
    ①潘峰著:《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16页。
    ②史尚宽著:《劳动法原论》,台湾省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14页。
    ③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96页。
    ④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资料:《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三期第2页。
    ①林嘉著:《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学家》2003年第6期,第67页。
    ②梁慧星:《劳动合同法:有什么错?为什么错?》,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①参见《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的标题。
    ②参见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176页,转引自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导论第1页。
    ③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导论第2页。
    ①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23页。
    ②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516页。
    ③参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581-583页。
    ④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516-518页。
    ①牛有成著:《再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3月,第46页;徐智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亟需立法规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1页。
    ②邓峰、刘奇新著:《浅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66页。
    ③杜波著:《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28页。
    ④朱广东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7期,第48页。
    ⑤姜颖著:《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371页。
    ①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68页。
    ②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71页。
    ①王益英主编、黎建飞副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第498页。
    ②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173-174页。
    ①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7页。
    ②杨立新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323页。
    ③滕明荣著:《关于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71页。
    ①滕明荣著:《关于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74页。
    ②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128页。
    ③[德]w·杜茨著:《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76页。
    ①参见汪洪:《就业稳定权法律保护研究》,武汉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第35页。
    ①参见周长征著:《劳动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第70页。
    ②李炳安著:《劳动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第9页。
    ③方江宁著:《劳动权概念命题及其法律意义》,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4年第4期,第46页,原载《学海》2003年第6期。
    ④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编:《中国劳动标准体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236页。
    ⑤劳动权最早就是指工作权,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中的劳动的权利,即为工作权,也就是狭义上的劳动权。劳动权的范围已比工作权更为广泛,但是工作权始终是劳动权中的核心权利。
    ①赵万一著:《民法的伦理分析(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95页。
    ②[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12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第3-4页。
    ④刘旭著:《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第196页。
    ①董文军著:《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平等观》,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第50页。
    ①参见程延园著:《英美解雇制度比较分析——兼论解雇中的法律和经济问题》,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3-134页。
    ②冯彦君著:《强化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新视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第13-14页。
    ①潘峰著:《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第38页。
    ②董保华著:《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036,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4月21日。
    ③ Simon Clarke著:《劳动关系的个别规制与集体规制》,载叶静漪、周长征主编:《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372-373页。 护”之争,“单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观点是针对所谓“双保护”提出来的。“双保护”是学者对某些观点的概括,指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保护”又分“形式单保护”与“实质单保护”两种观点。董教授认为,“单保护”和“双保护”不恰当的法律分类标准,容易使论者自己陷入逻辑混乱。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绝不是什么“单保护”,而是倾斜保护。参见董保华著:《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149-154页。
    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于2005年4月成立,作为全国第一家专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业务庭,自2005年至2011年6月,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案件170153宗,劳动争议审判庭的每个法官始终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办案的司法理念。
    ①[美]罗伯特·考特等:《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3页,转引自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2页。
    ②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589页。
    ③崔建远著:《合同责任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页,转引自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15页。
    ④梁慧星著:《论民事责任》,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3期,第66页,转引自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15页。
    ⑤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22页。
    ①参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581-583页。
    ②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63-64页。
    ③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55页。
    ④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594页。
    ①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75-76页。
    ②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593页。
    ③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62页;参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589页。
    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以过错作为要件,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①徐智华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亟需立法规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1页。
    ②朱广东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7期,第49页。
    ③杜波著:《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30页。
    ④秦国荣著:《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载《当代法学》2006年3月,第76页。
    ⑤秦国荣著:《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载《当代法学》2006年3月,第76页。
    ①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593页。
    ②许建宇著:《关于劳动法若干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第66页。
    ①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83页。
    ②陈卫佐译注:《德国民法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6月第3版,第232页。
    ①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63页。
    ②陈文煊著:《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之合理性论证》,载林嘉主编:《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第379-384页。
    ①参见郑尚元著:《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第303-308页。
    ②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第5版,第295页。
    ③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第5版,第314页。
    ①朱广东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7期,第49页。
    ②杜波著:《论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3期,第130页;徐智华:《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亟需立法规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132页。
    ③邓峰、刘奇新著:《浅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载《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67页。
    ④秦国荣著:《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载《当代法学》2006年3月,第76页。
    ①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页。
    ②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83页。
    ③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367页。
    ④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586页。
    ①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①王卫国主译:《荷兰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77页。
    ①参见王利明等著:《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3页第1版,第206页、第211页。
    ②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55页。
    ③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56页。
    ①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1页。
    ②参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103-104页。
    ③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446页。
    ④参见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21-22页。
    ①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232页。
    ②参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176页。
    ③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第383页。
    ①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33页;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120页。
    ②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408页;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416页。
    ③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35-136页。
    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③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209页。
    ④《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②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③2000年4月25、2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处理座谈会,形成《深圳市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参见第二项第3点。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有规定。
    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75条的规定。
    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
    ①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41页。
    ②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80页。
    ③ See Alison Bone and Marnah Suff:Essential Employment Law, Wuhan University Press,2005, pp.112-115.
    ①参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龙法劳初字第668-8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徐双林等人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坑梓志塑胶模具制品公司、香港志诚模具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案。
    ②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资料《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二十一期。
    ③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与黄金智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对劳动者作放假安排,停工至今,双方遂发生争议,参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2)深罗法劳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
    ④[德]W·杜茨著:《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102页。
    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②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41页。
    ③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108页。
    ①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162页;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167页。
    ②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392页。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④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①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202页。
    ②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423页。
    ③喻术红主编、张荣芳副主编:《劳动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56页。
    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85条的规定。
    ①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339-340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在本文简称《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立法吸收了上述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 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参见郝丽雅主编:《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第77页。
    ①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第169页。
    ②崔建远著:《合同责任研究》,吉林人民出版1992年版,第106页,转引自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173页。
    ③参见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174-175页。
    ④[德]W·杜茨著:《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74页。
    ⑤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355页。
    ①杜景林、卢谌著:《德国民法典评注》,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336页。
    ②杜景林、卢谌著:《德国民法典评注》,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第339页。
    ③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362页。
    ①韩世远著:《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35-36页。
    ①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200页,转引自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405页。
    ①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382页。
    ①韩世远著:《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2页。
    ②参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368页。
    ③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第5版,第313页;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600页。
    ①参见B·H·格里巴诺夫等主编:《苏联民法》(上),第490-491页;B·T·斯米尔诺夫等著:《苏联民法》(上),第395页,转引自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552页。
    ②参见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552页;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430页。
    ③参见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609-611页。
    ①梁高峰著:《论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46页;朱广东著:《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析》,载《中国劳动》2003年第7期,第49页;姜颖著:《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373页。
    ②[德]W·杜茨著:《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79页。
    ③ See David Lewis:Essentials of employment law, London:Institute of Personnel Management,4th ed.,1994.p.140.
    ④ See Gwyneth Pitt.:Employment law, London:Sweet & Maxwell, Thomson Reuters,2011.p.256.
    ⑤梁涛编译:《最新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93页。
    ⑥参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编:《中国劳动标准体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第236页。
    ①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之“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①原告黄松茂与被告葆利昌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2008年9月20日以原告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辞退原告。原告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离开被告处。2009年7月20日,原告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辞退原告的错误处理决定,恢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告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参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劳)初字第5768号民事判决书。
    ①王鲜萍著:《解除“企业社会责任”》,载《上海企业》2004年第4期,转引自董保华著:《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211页。
    ② See Joseph Me Guire, Business and society, New York:McGraw-Hill,1963, p.144转引自董保华著:《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213页。
    ③周林彬、何朝丹著:《试论“超越法律”的企业社会责任》,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第38页。
    ①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16-41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深圳科兴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天照、林丽萍劳动合同纠纷两案。两被上诉人在包装药品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而被辞退,法院认定两上诉人的过错严重程度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未达到上诉人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程度,故支持两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上诉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被上诉人到处上访。
    ②谢增毅著:《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45页。
    ③彭小坤著:《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95页。
    ④罗结珍译:《法国劳动法典》,国际文化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32-33页。
    ①[德]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米特著:《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倪斐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8月第1版,第143页。
    ②[德]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米特著:《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倪斐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8月第1版,第143页。
    ③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612页。
    ④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656页。
    ①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656页。
    ②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625页。
    ③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620-621页。
    ①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621页。
    ②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628页;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541页;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第666页;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第5版,第343页。
    ③董保华、于海红著:《试论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载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403页。
    ①林嘉、杨飞著:《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载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35页。
    ②董保华、于海红著:《试论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载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
    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404页。
    ③林嘉、杨飞著:《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载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36页。
    ④郭文龙著:《劳动合同立法中应谨慎引入违约金制度》,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4期,第43页。
    ①北京对违约金的设定没有限制,而仅就数额上限制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上海则规定违约金仅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时可以设定;而广东省则没有关于违约金的地方立法。
    ②冯彦君著:《民法与劳动法:制度的发展与变迁》,载《社会科学战线》2001年第3期,第202-203页。
    ①姜颖著:《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387页。
    ②林嘉、杨飞著:《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载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18页。
    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①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第5版,第344页。
    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上诉人深圳市银鲲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惠君保密及竞业限制违约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保密违约金100000元和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以及遭受的直接损失163520元和利润损失142680元,二审法院支持其竞业限制违约金10000元的请求,保密违约金请求被驳回,损失的请求被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18号民事判决书。
    ①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第5版,第346页。
    ②参见刘松珍著:《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吉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③关怀主编:《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第92页。
    ④成曼丽、王全兴著:《服务期的法律定性和法律后果》,载《中国劳动》2006年第2期,第35页。
    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①参见秦国荣:《服务期协议:概念、本质及其法律效力分析》,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第115页。
    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长会议,讨论(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18号上诉人深圳市银鲲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惠君保密及竞业限制违约纠纷一案部分审判长观点。
    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审判长会议,讨论(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5018号竞业限制违约纠纷一案部分审判长观点;外地法院也有法官持类似观点,参见《劳动合同法适用要点与实例》编写组: 《劳动合同法适用要点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第55页。
    ①高波著:《试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载《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117页。
    ②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第582页。
    ①喻术红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载《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492页。
    ②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312页。
    ①谢增毅著:《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44页。
    ②谢增毅著:《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61-62页。
    ①参见王利明等著:《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第344-345页。
    ②李娟著:《劳动争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载《经济论坛》2003年第15期,第49页。
    ③李娟著:《劳动争议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载《经济论坛》2003年第15期,第49页。
    ①张在范著:《俄罗斯劳动赔偿制度的构建及其对中国的借鉴》,载《法学杂志》2011年第6期,第75页。
    ② See Anthony Korn and Mohinderpal Sethi:Employment Tribunal Remedie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ourth edition,2010, pp.290-292.
    ① See Alison Bone and Marnah Suff:Essential Employment Law, Wuhan University Press,2005, pp.117.
    ②笔者承办了深圳市第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终审案件,(2012)深中法劳终字3875号上诉人莫二妹与上诉人高峰创建家具(深圳)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莫二妹因职业病导致二级伤残,法院判决高峰创建家具(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莫二妹除法定工伤赔偿待遇外,还应支付9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③参见冯彦君著:《劳动合同解除中“三金”的适用——兼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态度》,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第75页。
    ①参见彭小坤著:《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第43页。
    ②参见贾占荣著:《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载《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第61-64页。
    ③参见傅静坤著:《劳动合同解约金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第38-41页。
    ④参见林旭霞著:《关于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若干问题思考》,载《福建论坛》2000年第12期,第59-60页。
    ⑤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第126页。
    ⑥参见董保华、于海红著:《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研究》,载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第271页。
    ⑦参见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58页。
    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或补足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①谢增毅著:《劳动法上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及其性质》,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4期,第103页。
    ②参见林嘉、杨飞著:《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载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第52页。
    ①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5页。
    ②霍起迈著:《我国劳动合同实践的历史回顾与启示》,载《新法下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前沿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52页。
    ③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5页。
    ①关怀著:《关注劳动合同法,健全劳动法律体系,保护劳动者权益》,载《新法下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前沿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3页。
    ①李海明、郑尚元:《寻找被认可的劳动法—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载林嘉主编:《社会法评论》(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6页。
    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年1月-2011年6月)》第2页。
    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年1月-2011年6月)》第4页。
    ③吴丽莎著:《2011年深圳劳动关系形势分析与对策建议》,载《深圳劳动关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5页第1版,第25页。
    ①参见《广州法院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08-2010)》,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206页。
    ①上诉人李小平等二十二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湖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因深圳市政府将西湖公司拥有的公交线路及其附属资产和设备划拨给东部公司,线路所在人员也转移到东部公司工作,故产生纠纷。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301、2303-2307、2310、2312、2314、2317、2318、2321、2322、2324、2326、2328-2331、2333-2335号民事判决书。
    ②参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内部资料:《产业升级对深圳市劳动关系的影响与对策》第3页。
    ①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讲话:《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②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讲话:《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③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的讲话:《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①2012年7月1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②董保华著:《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329页。
    ③李海明、郑尚元著:《寻找被认可的劳动法—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载林嘉主编《社会法评论》(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6页。
    ①高亨注译:《高君书注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6页至107页,转引自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增删本,第59页。
    ②《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311页,转引自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增删本,第59页。
    ③《中国青年报》2011年12月29日第3版。
    ④赵万一著:《民法的伦理分析》(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136页。
    ⑤殷生根译:《瑞士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87年1月第1版,第1页。
    ①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增删本,第134页。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均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①比如一个工厂主管,其主张每天均上班12小时,每周上班7天,其基本工资6000元,故其按6000元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年的加班工资高达十几万元。用人单位均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发放工资6000元,实际由基本工资3000元和加班工资3000元构成,基本工资已经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亦按劳动法的规定计付,但由于工资表和考勤记录均没有让劳动者签名,劳动者仅认可银行发放的每月6000元,而且主张6000元为其基本工资。由于用人单位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实劳动者每月的工资结构和加班时间,即使劳动者的基本工资以及加班时间没有劳动者主张的那么高,但用人单位也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则按劳动者主张的基本工资6000元以及每天上班12小时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而劳动者除了获取加班工资的不当利益外,还可以以“克扣工资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而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②参见深圳《晶报》2009年03月09日第All版。
    ③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①转引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在第四届中国大法官论坛上的演讲:《在社会主义司法规律下对诉讼诚信的思考与实践》一文。
    ②何孝元著:《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4-8页,转引自赵万一著:《民法的伦理分析》(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158页。
    ①史尚宽:《债法总论》,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319页,转引自赵万一著:《民法的伦理分析》(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146页。
    ②[英]丹尼尔·劳埃德著:《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第536页。
    ③[英]丹尼尔·劳埃德著:《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第537页。
    ④在笔者审理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2912号赔偿金纠纷一案中,劳动者确认多次偷窃用人单位生产的成衣,也清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关于偷窃用人单位财物应被辞退的规定,但却认为用人单位不应对其处以辞退处理,应当予以改正的机会,劳动者根本没有意识到偷窃行为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诚信的行为,也是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
    ⑤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三民书局1977年版,第4-8页,转引自赵万一著:《民法的伦理分析》(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159页。
    ①董文军著:《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第110页。
    ②[德]W·杜茨著:《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第57页。
    ①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第37页。
    ①上诉人杨燕平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公明玉律其积纸品印刷厂、香港其积柯式印刷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及赔偿金纠纷一案。上诉人杨燕平长期在工作岗位上无所事事,故意消极怠工不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案法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应尽义务”以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辞退合法,法律依据更加充分,说明更加透彻。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
    ②曹燕著:《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第223页。
    ①赵万一著:《民法的伦理分析》(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372页。
    ②周永平著:《当代劳动关系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91页。
    ①上诉人许金香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惠雄皮具制品厂、香港大惠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入职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上诉人因病,被上诉人将其劳动合同延续至法定医疗期届满之日,上诉人患病经职业病鉴定结果为非职业病。一审法院认定合同终止属合法终止,被上诉人支付了相应的合同终止补偿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不懈调解下,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患病,同意支付上诉人20000元作为调解款,案件调解结案。但上诉人坚持要求40000元且不肯让步,因双方差距过大,调解未果。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张华平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光亿能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张华平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没有回公司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其在工伤治疗期间,在2011年4月21日被诊治发现患有“大枕大池蛛网膜囊肿”,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大枕大池与2011年4月9日受伤未构成关联性”,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各项赔偿费用。被上诉人则认为已按法定工伤赔偿标准支付了款项,不存在不合法之处,不同意再行支付补偿款项。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
    [1]关怀主编:《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2]关怀主编:《劳动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3版。
    [3]王全兴著:《劳动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9月第2版。
    [4]王全兴主编:《劳动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5]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
    [6]董保华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版。
    [7]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8]董保华著:《劳动关系调整的社会化与国际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9]董保华著:《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
    [10]林嘉主编:《劳动法评论》(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11]林嘉主编:《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12]林嘉主编:《社会法评论》(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13]林嘉主编:《社会法评论》(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14]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
    [15]郑尚元著:《劳动法与社会法理论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
    [16]郑尚元著:《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1 月第1版。
    [17]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年第1版。
    [18]常凯主编:《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
    [19]常凯主编:《中国劳动关系报告—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和趋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
    [20]黄越钦著:《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21]喻术红主编、张荣芳副主编:《劳动合同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22]喻术红著:《劳动合同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23]姜颖著:《劳动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
    [24]冯涛等著:《劳动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25]周长征著:《劳动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
    [26]谢增毅著:《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
    [27]彭小坤著:《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
    [28]潘峰著:《劳动合同附随义务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2月第1版。
    [29]李国庆著:《解雇权限制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
    [30]杨彬著:《劳动合同效力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
    [31]廖名宗著:《劳动规章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
    [32]问清泓著:《劳动合同法制度与实践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
    [33]李炳安著:《劳动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34]曹燕著:《和谐劳动关系法律保障机制研究——对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功能的反思》,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
    [35]游劝荣主编:《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8月第1版。
    [36]王林清著:《劳动争议热点问题司法实务指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5月第1版。
    [37]《劳动合同法适用要点与实例》编写组:《劳动合同法适用要点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
    [38]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39]叶静漪、周长征主编《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40]王益英主编、黎建飞副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1版。
    [4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编:《中国劳动标准体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
    [42]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编:《新法下劳动关系与争议处理前沿问题解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
    [43]汤庭芬主编:《深圳劳动关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版。
    [44]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45]郝丽雅主编:《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10月第1版。
    [46]林晓云等编著:《美国劳动雇佣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
    [47]田思路、贾秀芬著:《契约劳动的研究——日本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48]郑爱青著:《法国劳动合同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1月第2版。
    [49]叶静漪、[瑞典]Ronnie Eklund主编:《瑞典劳动法导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第1版。
    [50][德]W·杜茨著:《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51][德]曼弗雷德·魏斯、马琳·施米特著:《德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倪斐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8月第1版。
    [52][英]史蒂芬·哈迪著:《英国劳动法与劳资关系》,陈融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8月第1版。
    [53][日]荒木尚志著:《日本劳动法》,李坤刚、牛志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第1版。
    [54][德]鲁道夫·特劳普—梅茨、张俊华编:《劳动关系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8月第1版。
    [55][台]黄程贯著:《劳动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第3版。
    [56]刘旭著:《国际劳工标准概述》,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57]史尚宽著:《劳动法原论》,台湾省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
    [58]赵万一著:《民法的伦理分析》(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
    [59]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增删本。
    [60]徐国栋著:《民法典与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6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3版。
    [62][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版。
    [63][英]丹尼尔·劳埃德著:《法理学》,许章润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12月第1版。
    [64][德]马克思著:《资本论》第一卷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第1版。
    [65][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4月第1版。
    [66][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
    [67]佟柔主编:《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8月第1版。
    [68]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
    [69]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70]史尚宽著:《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71]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72]王泽鉴著:《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73]王泽鉴著:《民法思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74]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七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1版。
    [75]余延满著:《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
    [76]李新天著:《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77]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修订版。
    [78]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79]王利明等著:《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3月第1版。
    [80]杨立新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8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2月第5版。
    [82]韩世远著:《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83]韩世远著:《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
    [84]韩世远、[日]下森定主编:《履行障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第1版。
    [85]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8月第3版。
    [86]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87]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1版。
    [1]董保华著:《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7036.
    [2]董保华著:《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
    [3]董保华著:《和谐劳动关系的思辨》,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 年第2期。
    [4]董保华著:《劳资博弃之道——兼谈劳动合同立法博弃中“强资本、弱劳工”的观点》,载《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1期。
    [5]董保华著:《劳动立法中道德介入的思辨》,载《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7期。
    [6]董保华著:《我国劳动法学研究应当摆脱极端——兼评刘诚<论劳动合同法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4期。
    [7]董保华、于海红著:《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研究》,载董保华主编:《劳动合同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8]董保华、于海红著:《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评析》,载《中国劳动》2005年第5期。
    [9]董保华著:《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争鸣引发的思考——兼与叶静漪教授商榷》,载《法学》2010年第10期。
    [10]冯彦君著:《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应正确处理三大关系》,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11]冯彦君、刘松珍著:《我国劳动合同违约金立法研究》,载林嘉主编:《社会法评论》(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12]冯彦君著:《论劳动法是保障人权之法》,载《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13]冯彦君著:《强化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新视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4期。
    [14]冯彦君、王天玉著:《劳动合同服务期规则的适用——以“东航返航事件”为切入点》,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4期。
    [15]冯彦君著:《改革开放30年中国社会法学的理论贡献》,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1期。
    [16]冯彦君著:《劳动合同解除中“三金”的适用——兼论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态度》,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5期。
    [17]郑尚元著:《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分界——民法与劳动法调整雇佣类合同关系的制度与理念》,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3期。
    [18]梁慧星著:《劳动合同法:有什么错?为什么错?》,载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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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劳初字第322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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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4613-4609、4614-4616号民事判决书。
    [1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726、2727、8525、11589、11995、12678、13472、14191号民事判决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89、1263、2641、3634、3925、4574、5061、5062、5126号民事判决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91、3565号民事判决书。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一期至第二十一期。
    [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调研报告《金融危机对劳动争议审判的影响和对策》。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4月)。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调研报告《产业升级对深圳市劳动关系的影响与对策》。
    [5]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年1月-2011年6月)》。
    [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7月13日)。
    [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案例汇编》(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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